案例速览
投诉人四川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安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江西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安义县城区垃圾站及环卫设备提升改造项目二期(项目编号:JXSY-2026-G003)”的质疑答复不满,向安义县财政局提起投诉。安义县财政局审查后依法受理,并依规暂停了该项目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1:
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未量化、细化,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投标人难以响应,评委难以客观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售后服务加分项)
投诉事项2:
本项目技术参数加分评审项设置不合理,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指向性。(2吨路面养护车、18吨洒水车、18吨洗扫车及2吨洗扫车的技术加分项)
投诉事项3:
本项目将人员的机械相关专业工程师、机械类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资质证明作为评分标准和采购需求不合理。
投诉事项4:
本项目要求配备数字化售后服务平台不合理。
投诉事项5:
本项目将所有参数设为实质性条款不合理,又将部分参数作为评审加分项重复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
本案中,案涉售后服务方案加分项细化为售后服务响应方式及时效、售后服务承诺、服务团队、技术培训方案4项核心内容,每项对应分值0.5分,但对于不得分的售后服务方案仅设置“与本项目无关、不切合项目需求的方案不得分”的评审内容,未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评审时难以判断何为“无关、不切合”,缺乏客观评审标准,违反了相关规定。
据此,投诉人提起的该投诉事项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本案中,该项目采购标的为路面养护车、洗扫车、洒水车等环卫设备,基于安全性、稳定性等实际需要,招标文件围绕其质量和功能设置相关实质性技术要求,对2吨路面养护车及2吨洗扫车设置整备质量加分项、对18吨洒水车设置车辆后防护材料屈服强度加分项、对18吨洗扫车设置车额定载质量及车辆后防护材料屈服强度加分项,符合相关规定。
另外,结合两位被投诉人答复佐证材料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符合该项目案涉采购需求的产品达到3家以上,且部分车辆能够满足案涉技术加分项,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采购需求及技术加分项指向特定品牌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据此,投诉人提起的该投诉事项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
本案中,该项目采购标的为洒水车、洗扫车、路面养护车等环卫设备,案涉实质性商务条款要求投标人或制造商为本项目配备相关专业售后服务人员,评分标准中对该指标提出更高要求,设置机械相关专业工程师的商务加分项,并按照机械相关专业工程师的人数及职称等级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设置不合理或不符合该项目实际需要。另外,根据相关规定,该项目投标人适用资格信用承诺制,资格审查阶段提供相应书面承诺后无需提供社保缴纳证明,而案涉评审因素与投标人售后服务质量直接相关,因此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人员相应证书扫描件及投标人或制造商为其在开标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保证明等材料予以佐证并无不当。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商务加分项设置不合理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据此,投诉人提起的该投诉事项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
本案中,该项目评分标准中设置了数字化售后服务平台加分项,但采购需求中未提及任何关于数字化售后服务平台的内容,因此案涉评审因素无法与相应的采购需求或商务条件对应,即案涉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据此,投诉人提起的该投诉事项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
本案中,招标文件对所采洒水车、洗扫车、吸污车、后挂桶垃圾压缩车、保洁车、扫地车、冲洗车、路面养护车、垃圾箱、垃圾桶围绕其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等设置相关实质性技术参数,以醒目的方式标明。基于该项目采购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部分所采环卫车辆的整备质量、额定质量、后防护材料屈服强度等技术参数设置更高要求的加分项且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实质性技术参数及技术加分项设置不合理。
据此,投诉人提起的该投诉事项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安义县财政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投诉人四川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投诉事项1及投诉事项4成立,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投诉人四川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及投诉事项5不成立,依法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