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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投标保证保险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发布时间: 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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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介绍

2018年12月7日,连发公司就连城县城镇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招标文件载明:投标保证金为40万元,投标保证金形式包括现金形式和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存在投标须知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须知20.6款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投标文件雷同:……(2)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或者记录的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相同的除外),或者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除外)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

畅跃公司参加案涉工程施工的投标,并以连发公司为被保险人,向汇友保险社投保投标保证保险。汇友保险社为畅跃公司出具投标保证保险(凭证)一份,约定汇友保险社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投保人畅跃公司参加连发公司工程项目投标,向连发公司提供保证保险。汇友保险社承诺在收到连发公司书面通知,说明下列事实的任何一条时,保证在7日内无条件地给付不超过40万元的保险金:……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

2018年12月27日,经评审,评标委员会作出了评标报告,畅跃公司和信利公司的投标被否决,原因为计算机软件加密信息加密锁序列号相同,即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相同。之后,连发公司要求畅跃公司、汇友保险社支付投标保证金。

2019年2月27日,汇友保险社作出了拒绝赔偿通知书。连发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畅跃公司立即向连发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40万元,并由汇友保险社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畅跃公司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向连发公司以汇友保险社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形式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并参加了投标,表明其自愿接受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约束。本案中,连发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结合畅跃公司关于文件加密的陈述,足以认定畅跃公司与信利公司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符合汇友保险社为畅跃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凭证)中承诺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亦符合《汇友相互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条款》第五条关于投保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保险人应在保险金额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情形,汇友保险社作为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连发公司支付投标保证保险金。连发公司主张畅跃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因《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保证金可以以保险公司出具投标保证保险的形式,而畅跃公司已向汇友保险社购买投标保证保险,以投标保证保险的形式交纳了投标保证金,连发公司亦已接受,故连发公司的该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汇友保险社赔偿连发公司投标保证金40万元。

汇友保险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保险是现代社会管理风险的基本手段。保证保险具有担保功能,当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保证金领域引入保证保险,可以使企业以更加低廉的成本获得与保证金同等效力的担保,从而减轻企业的负担,提升其参与市场竞争的活力。投标保证保险就是保证保险的一种形式,在招投标活动中逐渐被接受。

投标保证保险的概念和性质

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招标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的保险。当投标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要求规范履行投标义务而侵害招标人利益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对招标人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向保险公司办理投标保证金保险,可将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单及相关附件作为投标保证金担保的形式之一,与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具备同等效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重大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5〕2179 号)首次规定了投标保证保险这一工程担保形式。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此后,福建、四川、山东、浙江、宁夏、深圳等10余个省份相继颁布了工程保证保险的政策。因此,作为投标保证金的替代形式,投标保证保险与投标保证金作用、目的一致,即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秩序,防止和弥补因投标人过错行为而给招标人带来的损失。

保证保险合同不等于保证合同

虽然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都与“保证”有关,但本质上二者有着很大区别。

合同内容不同。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转嫁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对于投标保证保险而言,就是保护招标人利益的险种。保证保险合同以经营信用风险为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主体不同。保证合同涉及的法律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而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本案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就是招投标活动中的投标人和招标人。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无需对价条件;而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是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表现为双方有偿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性质不同。保证合同只能作为主合同的附属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保证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它本身不能独立存在。而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合同表现为单务无偿合同,而保证保险合同则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保证范围不同。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的是主债务的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而在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本金和利息,对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承担的是保险赔偿责任。

投标保证保险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从保险业务来看。《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明确:“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例如本案中,投标人畅跃公司向保险人汇友保险社投保的是投标保证保险,因此本案应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从保险的约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2006〕民二他字第43号]指出:“保证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人没有作出任何担保承诺的意思表示,则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上仍然应属于保险合同。”在本案中,汇友保险社所提供的《汇友相互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条款》中,并没有关于投保人不履行招投标合同义务的担保承诺条款,故案涉合同属于保险合同。

综上所述,投标保证保险纠纷应当适用《保险法》的财产保险等有关规定,而不适用《民法典》关于保证担保的规定。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而非保证责任

如前所述,投标保证保险合同以保险的形式替代了投标保证金,在投标人违反了招投标合同约定及上述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时,应当由保险人以保险责任替代承担投标担保责任。一旦发生招标文件约定的保险事由(保险事故),那么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此保险责任并不以投保人(投标人)的履行招投标合同义务为前提,保险人当然也不具有先诉抗辩权。投标人以投标保证保险合同的方式缴纳了投标保证金,已经履行了招投标合同的该部分合同义务,因此无需再行承担支付投标保证金的义务。

本案中,畅跃公司参与连发公司招标项目的投标,汇友保险社应投保人畅跃公司的申请作为保险人出具了保险合同,当畅跃公司与其他投标人因存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相同的情形,被认定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这符合保险合同中承诺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汇友保险社作为保险人应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连发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

案例启示

招标人应当审慎审查投标保证保险的各项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包括投标保证保险的性质、开立主体、索赔条件及要求、生效条件及有效期限等内容。

投标人在投标时向招标人提交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应当视同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

 

    来源:《中国招标》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