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20××年6月,某大学为了保证新生军训的需求,委托L招标公司就该大学“运动场人造草坪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开展采购活动。本项目共邀请了4家供应商参与谈判。谈判小组由L招标公司在专家库中抽取的4位评审专家和采购人的1位代表组成。经评审,专家认定4家供应商的产品均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但A公司的产品更优,因此,一致推荐A公司为成交供应商。
成交公告发布后,排名第二的供应商B公司提出质疑称,A公司不具备谈判文件要求的国际足联认证合格的场地业绩及认证证书等条件,申请撤销其成交资格。L招标公司收到质疑后,组织谈判小组进行了复审,谈判小组认为,A公司缺少国际足联认证的场地业绩和认证证书,B公司所投产品的基布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其他两家供应商所投产品也不满足要求,并据此终止项目。L招标公司得到采购人确认后,发布项目终止公告。B公司认为L招标公司在质疑答复阶段废标,违反了谈判文件中“如果排名第一的供应商没有通过审查,则拒绝其投标。在此情况下,买方将对排名第二的供应商能力做类似审查”的规定,因此,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L招标公司在质疑答复阶段“废标”是否合法。财政部门在调取了谈判过程中的文件后了解到:本项目谈判文件“投标人合格条件”规定,“人造草坪的生产厂家必须具有国际足联认证合格的场地业绩及认证证书,并在国际足联网站上可以查询到。”在A公司的响应文件中表明,A公司是生产厂家,但是在其响应文件中并没有提供自身的国际足联认证合格的场地业绩及认证证书,在国际足联的网站上也查询不到相关的信息。谈判报告显示,第一次的谈判最终结果中,谈判小组认定所有供应商均为有效投标;而复审时,谈判小组认定A公司缺少国际足联认证的场地业绩和认证证书,B公司所投产品的基布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其他两家供应商所投产品也不满足要求,所有供应商均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因此决定终止项目。
【问题分析与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谈判小组没有按照谈判文件中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问题。谈判小组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应该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中的采购内容、资质要求、评审办法等,应该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对所有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并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本案中,谈判小组在第一次的评审结果中,认定所有供应商均为有效投标;而复审时,谈判小组认定所有供应商均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说明本项目评审和复审时谈判小组采取了不同的评审标准,导致了本项目的评审结果前后矛盾。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8条规定:“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55条规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允许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A公司参加谈判,也没有在评审时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审查A公司的谈判文件,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如下:本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8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55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9条的规定,本项目采购过程存在影响公正的违法情形,影响成交结果,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