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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5:不可或缺的“章”
发布时间: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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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年5月, Z招标公司接受采购人委托,就“某柴油发电机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6月6日,采购人确认了招标文件,Z招标公司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招标公告。标书发售期间,共有5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6月27日投标截止,5家投标人均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开标仪式结束后,Z招标公司组织了评标工作,由2名采购人代表和5名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共同完成了评标工作。经评审,5家投标人均属于无效投标,本项目废标。6日28日,Z招标公司得到采购人的确认后,发布了废标公告。

6月29日,投标人A公司提出质疑,称其投标文件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的,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评标委员会不应当在初审阶段认定其投标无效。Z招标公司答复质疑称: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提供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柴油发电机组的泰尔认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该条款为实质性条件,不满足将导致投标无效。在本项目初审阶段,评标委员会认为A公司提供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均不是A公司的认证证书,而且未加盖自身的公章,柴油发电机组的泰尔认证也未加盖A公司公章,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中实质性条款的要求。A公司对此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A公司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中的实质性条款。因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报告等资料。调查发现, 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规定,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5)①投标人须提供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复印件,加盖公章);②柴油发电机组的泰尔认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该条款为实质性条件,不满足将导致投标无效。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部分规定,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投标人应填写全称,并加盖单位印章。A公司投标文件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泰尔认证证书均加盖了制造商的公章而没有投标人自身的公章。在评标结果中,评标委员会也是根据上述情况认定A公司的投标无效的。

【问题分析与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应该注意需要加盖投标人公章资料的问题。投标人作为采购当事人之一,直接参与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提供的各项资料加盖公章,以证明对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本案中,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都应该是针对投标人的要求,因此要求加盖的公章也应该是投标人的公章。即使投标人作为代理商,提供的资料是制造商的证书,但是既然放在投标文件中作为支持性文件的一部分,也应该加盖投标人公章来证明其资料的有效性。A公司投标文件的认证证书中没有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导致了投标文件的无效。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56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本项目A公司投标文件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泰尔认证证书均加盖了制造商的公章而没有投标人自身的公章,评标委员会据此认定A公司的投标无效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条)第17条第2款的规定,A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