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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健康“十五五”规划:完善医药集采!三部门出台公立医疗机构设备集中采购新规
发布时间: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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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印发《国民健康十五五规划》(简称《规划》)。《规划》分设7个专栏,提出将健全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完善药品和医药耗材集中采购政策。

具体内容如下:

《规划》明确提出,推动药品供应保障与使用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国家药物政策体系,以安全质量为核心加强药品监管,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时更新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加强特殊人群基本用药保障,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机制。健全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

 

推进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加强医药卫生领域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为规范有序推动该项工作全面落地实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主要任务

 

(一)分级组织医用设备部门集中采购

国家级集中采购。国家卫生健康委继续负责组织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个性化定制程度高、需配套设计并建设基础设施工程、逐台按程序获得注册的设备,待条件成熟后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实行集中采购。

省级集中采购。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属地内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并逐步将购置资金投入量大、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其他医用设备纳入集中采购范围。2026年底前至少完成一轮集中采购。原则上每年上半年至少组织1次集中采购,可结合需要增加采购频次。

市地级集中采购。积极有序推进市地级医用设备集中采购。20276月底前,各省份至少确定1个市地开展试点并完成一轮集中采购工作。

 

(二)推进高值医用设备备案数据库建设

国家卫生健康委构建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价格透明机制,加强信息化和人工智能支撑保障,推进全国高值医用设备(即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医用设备,下同)备案数据库建设。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高值医用设备有关采购信息及时上传登记备案。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部署。

重点环节

 

(一)制定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国家卫生健康委、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制定本级医用设备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试点市地要本着稳妥审慎、先易后难的原则,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研究拟定市地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不得将应当属于省级实施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交由市地级采购。

 

(二)确定实施机构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所属单位等非营利事业法人中择优选择1家专业能力强、内控管理规范、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集中采购实施机构,具体组织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机构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依据协议约定的采购任务,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集中采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实施机构。

 

(三)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采购需求管理主体责任,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设定、报送采购需求,并强化采购需求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集中采购实施机构要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设定采购需求等方面发挥专业支撑作用。根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分级分类划分采购包,不搞简单一刀切。采购文件要全面规范反映采购需求,经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书面确认后发布。

 

(四)强化评审环节异常低价审查

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有关要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情形,规范开展审查,及时应对处置,如实记录审查意见和结果。

 

(五)健全报告制度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集中采购重大事项和年度情况报告制度。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于20266月底前,将本省份集中采购工作方案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每年12月底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本年度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