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发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015和4824号建议的回复,回复了朱明跃和沈铁梅两位代表的意见。
朱明跃代表提出关于建设限额下电子化采购平台、通过电子化采购破除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的“玻璃门”的建议。沈铁梅代表则建议推进政府采购电商化建设,加强电子化平台监管,强化失信惩戒。
对此,财政部表示按照政府采购“抓大放小”的制度设计,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目前,大部分地区建立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小额零星采购电子卖场,为采购人提供更多选择。采购单位可按照内控要求,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或社会电商平台开展小额零星采购。
2022年还制定出台《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和《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号),进一步优化了小额零星采购程序和竞争机制。通过设定两阶段采购程序,在明确采购需求的基础上再竞争价格或质量,促进实现有效竞争,解决小额零星采购质次价高等问题。
下一步,财政部将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积极推动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指导各地区和相关机构加快完善小额零星采购的电子化系统,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规范供应商资格管理,并通过免费下载电子采购文件、应用电子证照等措施,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本,将电子化交易系统打造成扶“小”助“微”的基础设施,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此外,财政部将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积极推动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信用数据共享,依法限制违法失信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指导各地区和相关机构加快完善小额零星采购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不断优化完善系统控制、价格监测、行为预警等监管功能,促进实现“优质优价”采购,保障小额零星采购顺畅、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