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政府采购网近日发布一则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Z社区居民委员会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珠海市财政局提起投诉。
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预算金额240万元,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2021年12月1日,被投诉人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12月9日,投诉人提出质疑。12月10日,被投诉人答复质疑。12月10日,被投诉人发布采购更正公告,更正原因:招标文件修改。12月15日被投诉人组织开标和评标。12月15日被投诉人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确定A公司为成交供应商。12月15日,投诉人提出投诉。目前,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1。本项目第四章用户需求的(2)技术要求2.2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中标“▲”条款中所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委托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证明”设置不合理,投诉人认为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界定不清晰,具有较大人为主观因素来判断的可能性。
(二)投诉事项2。本项目第四章用户需求的(2)技术要求2.2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第16点报警声压:>85dB(A计权)3m。投诉人认为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执行国家标准GB 20517-2006《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在距报警器3m远处,火灾报警信号声压应大于80dB(A计权)”,本项目要求>85dB,设置不合理。
(三)投诉事项3。本项目第四章用户需求的(2)技术要求2.2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第17点“▲产品通讯方式为NB-IoT,支持移动、联通、电信三网通讯(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委托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证明)”,投诉人认为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执行国家标准GB 20517-2006《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在该标准中没有对设备需支持移动、联通、电信三网通讯的检测要求,即按国家GB 20517-2006规范进行检测出来的检查报告无对此技术要求的检测内容。
(四)投诉事项4。本项目第四章用户需求的(2)技术要求2.2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第23点“▲重复性试验比值≦1.10、方位试验比值≦1.30、一致性试验比值≦1.35(提供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证明)”,投诉人认为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执行国家标准GB 20517-2006《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在该标准中,重复性试验“响应阈值比ymax:ymin或mmax:mmin应不大于1.6”,方位试验“响应阈值比ymax:ymin或mmax:mmin应不大于1.6”,一致性试验“响应阈值比ymax:ymin或mmax:mmin应不大于1.6”,但本项目分别要求≦1.10、≦1.30、≦1.35,设置不合理。
以上投诉事项2至4,投诉人均认为采购文件中的上述参数及要求均高于国家标准GB 20517-2006《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参数及要求的提高没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排斥了大部分按照国家标准依法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书和检验报告的产品供应商,认为有为特定产品定制的嫌疑。
(五)投诉事项5。本项目更正公告发布时间距离开标时间不足5天,采购过程违法。
投诉人诉请:
1.重新修改采购文件;2.重新组织招标采购流程。
被投诉人的回复意见:
(一)投诉事项1。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根据《珠海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第14条要求禁止指定特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除外),故针对本项目特点和需求要求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是符合实际需要的,有资质要求也是国家强制性要求。
(二)投诉事项2至4。被投诉人认为,技术参数经采购人前期调研及参考同类项目,确定所设置的具体技术参数要求有3家以上产品满足;其次,本项目是火灾隐患整治项目,事关人命,对产品的功能参数要求须满足本项目需要实现的目标和效果。
(三) 投诉事项5。被投诉人认为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内容不影响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未接收到已报名的投标供应商对该项目的延期开标时间及更正内容的异议。
审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本机关经查阅磋商文件、磋商资料、磋商报告、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资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情况如下:
(一)投诉事项1。本项目磋商文件更正内容后共有3条标注“▲”条款需提供证明材料为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委托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证明,涉及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电池、报警声压和通讯方式三方面。根据《珠海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第14点“禁止指定特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机关认为采用“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说法符合相关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该管理办法对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均有清晰界定,投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主观因素判断的可能性。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二)投诉事项2至4。均针对本项目的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重要技术条款,其中报警声压、重复性试验比值、方位试验比值、一致性试验比值属于国家标准GB 20517-2006《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中强制性标准,分别为报警声压>80dB(A计权)3m,重复性试验比值、方位试验比值和一致性试验比值均不大于1.6。磋商文件要求为报警声压>85dB(A计权)3m、重复性试验比值≦1.10、方位试验比值≦1.30、一致性试验比值≦1.35;对“产品通讯方式为NB-IoT,支持移动、联通、电信三网通讯”此项条件,不属于国家标准GB 20517-2006《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中的检测项目。经查阅相关产品资料,上述设置的技术参数和要求,均有3家或以上的产品满足。投诉人诉称参数及要求的提高没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排斥了大部分按照国家标准依法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书和检验报告的产品供应商,认为有为特定产品定制的嫌疑。本机关认为,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规定,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项目按自身项目目标提高部分技术要求,但未明确和划分相应等次,数个技术参数要求在国家标准之上设置1个数值作为评分项,设置不合理。同时,本机关认为本项目的组合式电气火灾探测器和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采购需求参数与某一品牌的产品说明书上的技术指标高度吻合,符合《珠海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第13点的禁止内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三)投诉事项5。本项目首次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时间为2021年12月1日10时11分,提出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12月13日9时30分。发布采购更正公告时间为12月10日18时56分,提出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12月15日15时0分。更正内容:1.取消6条“▲”条款要求及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2.对5条“▲”条款内容进行修改。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本机关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内容进行修改,涉及11条“▲”条款(在磋商文件“产品技术参数”的评分细则中,每有一项对标识“▲”的重要技术参数不满足扣3分,每有一项对未标识“▲”的技术参数不响应或者负偏离的扣0.5分),所修改的内容对响应文件的编制是有影响作用,从发布更正公告时间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5日,程序违法。投诉事项成立。
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珠海市财政局决定如下:
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涉及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关的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