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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把“创新采购”的名称改为“战略性谈判”
发布时间: 202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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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松伟

202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亮点很多,其中之一是增加了“创新采购”这种新的政府采购方式。

应该说,这一采购方式的创新让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有了抓手,将极大促进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项目的落地。但对于把这种采购方式命名为“创新采购”,业界不少人士认为不妥,比如中机招标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岳小川就在为这种采购方式填补空白叫好的同时,认为“创新采购方式的名称仍值得商榷”,并建议改为“合作研发采购”。

笔者认为,从这一采购方式的特点以及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方式命名的统一性出发,把名称改为“战略性谈判”,则更加适宜。具体分析如下。


命名为“创新采购”与“科技创新采购项目”有循环用词的弊病,容易引起误解

支持科技创新是政府采购理应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但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里对此却没有明确规定。

202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写明:【支持科技创新】政府采购应当支持应用科技创新,发挥政府采购市场的导向作用,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推动创新产品研发和应用。

该法条清晰地表明,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把“支持科技创新”作为一项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提了出来。这是政府采购法的一大突破,也十分有利于解决实务中政府采购对科技创新采购项目缺乏政策支持的难题。

与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采购项目政策相配套, 202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四条新创了一种采购方式,并把这种采购方式命名为“创新采购”。

这一采购方式命名的用词,就与这一类政府采购项目的名称“科技创新采购项目”的用词有了高度重合,容易引起误解,笔者做了一个简易调查,在被调查的招标采购从业者都认为“创新采购方式”这几个汉字的语义是“要对现有政府采购方式进行创新”。而立法者的本意却是把“创新采购”当作了一种采购方式。


科技创新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用“创新采购”来命名,不符合采购方式作为一种采购工具的命名规则

毫无疑问,立法者新创“创新采购”这种采购方式的目的就是为了科技创新采购项目的采购目标能够顺利实施。

这就牵涉到采购方式的命名规则问题。采购方式作为一种采购工具,其命名应该具有普适性,突出其作为采购方式的主要特点,而不应该简单地把某类项目的名称冠以采购方式的名称。

现有的政府采购方式都是根据每一种采购方式自身的特点出发去命名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都是如此,没有一种是根据项目名称来命名的。

政府采购的项目分类是依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进行的,一级目录只有三类:货物、服务、工程。那么,我们再来看下科技创新采购项目,这类项目的独有特点或者属性是“创新”,创新和货物、服务、工程类比,谁的属性范围更大呢?显然是创新,创新一词对应的是传统,如果要把这类项目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话,创新项目的目录位阶应该比现有《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作为一级目录的“货物、服务、工程”更高一级才对。

试想一下,我们能否把一种采购方式命名为“货物采购方式”、“服务采购方式”或“工程采购方式”?显然不能。因此,适用于创新项目的采购方式用“创新采购”方式来命名也不妥。


“创新采购”作为一种采购方式的主要特点在于“采购目标的战略性”和“采购程序的谈判性”,把这种采购方式命名为“战略性谈判”更为妥当

202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创新采购方式的定义和适用情形。

创新采购是根据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有关要求,对市场已有产品不能满足部门自身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邀请供应商研发、生产创新产品并共担风险的采购方式。

创新采购方式采购的适用情形为:(一)本部门所需货物含有重大技术突破,且能够推广运用的;(二)公共交通、智能化城市建设等网络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过应用新技术或者新理念,形成新的管理模式,能够明显提高绩效目标的。

202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创新采购方式的实施程序。

创新采购按照研发过程分阶段进行,分为订购和首购两阶段。

订购阶段需遵循“四步走”程序。

第一步,概念交流。采购人组成谈判小组,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讨论交流,形成谈判文件,并向所有参与概念交流的供应商提供。谈判文件应当主要包括创新产品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或者绩效目标;项目研发以及购买创新产品的最高费用、最低质量和服务标准、交付时间;减少供应商规则;研发中期谈判约定;响应文件要求和响应时间等。

第二步,研发竞争谈判。谈判小组按竞争性谈判的规定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细化研发方案,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至少三个研发供应商并分别签订研发合同。

第三步,研发中期谈判。研发中期谈判是采购人与供应商根据研发合同约定,在研发不同阶段就研发时间、标志性成果、成本补偿范围和限额等问题进行谈判。谈判应在每一阶段开始前完成。约定期限到期后,供应商应提交成果报告和成本说明,采购人据此支付研发成本补偿费用。供应商未按照约定完成阶段性成果目标的,研发合同终止。

第四步,创新产品试用及评审。研发期结束后,供应商按照研发合同要求提交创新产品样品或者完整的解决方案等研究成果。采购人组织对创新产品进行试用或者基础设施改造和项目试运行验收。采购人对通过验收的创新产品,应当支付全部研发、试制或者改造费用,并按照约定的最终评审规则,确定性价比最优的创新产品为首购产品。

首购阶段需遵循“两步走”程序。

第一步,采购人与首购产品供应商签订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创新产品购买合同。合同有效期内,因技术改进、服务升级需要调整费用的,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步,经国家有关部门论证可推广使用的,可以以首购价格作为最高限价向其他采购人推广应用。

仔细研读立法者为“创新采购”这种采购方式设计的适用情形和实施程序,我们可以得到两个结论。

第一个结论:科技创新采购项目的最大特点是采购人(无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还是国有企业)在实施此类项目时都有自己的战略目标。要么,本部门所需货物含有重大技术突破,且能够推广运用;要么,本部门的项目属于公共交通、智能化城市建设等网络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过应用新技术或者新理念,形成新的管理模式,能够明显提高绩效目标。

第二个结论:科技创新采购项目在具体实施程序方面,十分注重“采供双方切实有效的谈判”,概念交流、研发竞争谈判、研发中期谈判,这些程序都强调切实有效的双方谈判,通过谈判达成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是项目顺利实施、达成项目战略目标的重中之重。

综合以上两个结论,笔者认为,202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所称的“创新采购”作为一种采购方式的主要特点在于“采购目标的战略性”和“采购程序的谈判性”。因此,把这种采购方式命名为“战略性谈判”更为妥当。

 

参考文献:

[1]202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