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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技术条款设置不合理且未实质性回复质疑,一项目被责令重采
发布时间: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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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采购网近日发布一则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投诉人A公司对L市卫生健康局空气消毒机项目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1年12月13日向L市财政局提起投诉。

其主要投诉事项为

项目招标文件的主要技术要求条款内设置了要求空气消毒器的△等离子体电子密度值须为:2.2(±0.3)×109cm-3、1.7(±0.3)×109cm-3、2.5(±0.3)×109cm-3的技术条件

投诉人认为:

以(±0.3)如此小的范围限定得分,此主要条款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存在暗箱操作、操纵招投标的重大嫌疑。

被投诉人L市卫生健康局辩称:

1.投诉人A公司在质疑函中罗列的4个品牌的空气消毒机,有3个品牌的等离子体电子密度值均可满足本项目招标要求,A品牌等离子体电子密度值高于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但其空气现场消毒效果与其他3个品牌无明显差异。

2.A公司在投诉书中补充提供了6个品牌的等离子体电子密度值等参数内容,该6个品牌对应产品的参数均为质疑前已存在,供应商作为空气消毒机生产厂家,其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相关数据时理应能够查询到相关数据,但质疑时未予提供,该6个品牌的数据未经质疑,在投诉处理时不应该采纳为新证据。

3.根据采购人的市场调研和技术查询,空气消毒机消毒时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包括臭氧)的剂量越低越好,以确保医疗环境中医护人员和患者的人身健康为目的。因此对本次采购的等离子体空气消毒机核心技术的核心消毒因子等离子体的电子密度值强度选择了合理可靠的技术参数。因为等离子体属于高电压放电技术,根据等离子体物理最常规理论等离子体电子密度值越大,消毒效果越好,但等离子体电子密度值越大臭氧产生效率就越高,臭氧的产生量也越高,在有人的环境下是无法使用的。特别新冠疫情后的空气消毒机使用更为频繁、工作时间更长,容易增加臭氧量,会对人员和周边仪器设备造成损害。

被投诉人B招标公司说明:

我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收到A公司送达的关于L市卫生健康局空气消毒机采购项目(采购编号:0625-21215B57-23)招标文件的质疑函。我公司将该质疑函抄送采购人L市卫生健康局。L市卫生健康局认为:空气消毒机消毒时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包括臭氧)的剂量越低越好,以确保医疗环境中医护人员和患者的人身健康为目的。因此对本次采购的等离子体空气消毒机核心技术的核心消毒因子等离子体的电子密度值强度选择了合理可靠的技术参数。

因为等离子体属于高电压放电技术,根据等离子体物理最常规理论等离子体电子密度值越大,消毒效果越好,但等离子体电子密度值越大臭氧产生效率就越高,臭氧的产生量也越高,在有人的环境下是无法使用的。特别新冠疫情后的空气消毒机使用更为频繁、工作时间更长,容易增加臭氧量,会对人员和周边仪器设备造成损害。

因此等离子体的电子密度值强度并非越大越好,选择适当的等离子体电子密度值能满足消毒要求,又能将有害物质控制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据此L市卫生健康局决定不调整该项技术参数的数值。

我公司认为:

1.该技术参数不是实质性要求,其具体数值是从实际使用要求出发制定的,有多个品牌的产品满足该技术参数且消毒效果均达行业标准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组织有效的竞争,不存在质疑人所述违反“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综上,根据L市卫生健康局的意见并受其委托,我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对该质疑作出答复。

2.该项目于2021年11月30日09:00(北京时间)开标,因最终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项目废标。目前尚未开展重新采购。

L市财政局调查查明:

本项目为公开招标采购,采取电子化开评标。2021年11月9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11月30日举行开标会议,参加电子投标供应商共4家,解密的只有1家,流标处理。从浙江政府采购网查看B招标公司公告和招标文件资料,显示设置了要求空气消毒器的等离子体电子密度值须为:2.2(±0.3)×109cm-3、1.7(±0.3)×109cm-3、2.5(±0.3)×109cm-3的技术条件,被投诉人L市卫生健康局收到投诉副本后提交了情况说明见上文),被投诉人B招标公司收到投诉副本后提交了情况说明见上文

综上:1.采购人没有实质性回复等离子体电子密度值必须为2.2(±0.3)×109cm-3、1.7(±0.3)×109cm-3、2.5(±0.3)×109cm-3的技术条件质疑问题。2.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也说明一定的问题。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认为其投诉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