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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发布85条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发布时间: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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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中国招标》记者对2022年1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进行了梳理统计。2022年1月,共发布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85条,大致可分为三类,包括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串通投标、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其中,两供应商因串通投标各被罚款十万余元。

 

第一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2022年1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有42条,占比约49.4%。

2021年7月4日,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以下简称“酉阳县财政局”)收到举报称:重庆博锐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锐”)在2019年7月30日、2019年8月2日参与“酉阳县2018年度全面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生活类食堂设备采购项目(第三次)”、“酉阳县酉州小学校食堂设备设施采购项目”和“酉阳县龙潭镇第二小学校食堂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中,涉嫌以虚假社保资料谋取项目中标,涉案项目采购金额共计4081838元。

酉阳县财政局于2021年7月30日正式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8月19日向博锐社保缴纳所在地巴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去函,就相关事项请求协助调查,巴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于2021年8月24日回函并附调查结果证明文件。经查证,博锐中标的三个项目中,所提供的售后人员“徐斌斌”的社保缴纳均不符合招标文件和询价文件的要求。“酉阳县2018年度全面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生活类食堂设备采购项目(第三次)”公开招标项目中,特定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需提供售后服务人员在渝参保最近至少连续6个月的社保证明。“酉阳县酉州小学校食堂设备设施采购项目”和“酉阳县龙潭镇第二小学校食堂设备采购项目”两个询价采购项目中,特殊资质条件均要求提供2019年1月至6月的社保证明。博锐在这三个项目中,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资料“售后服务人员在渝连续6个月的参保证明”显示,“徐斌斌”参保时间从2016年10月至打印日期2019年6月20日止,参保状态“正常”。而巴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提供的资料显示,“徐斌斌”的企业养老、职工医保、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均在2018年9月以后脱保,在2019年5月以后重新参保。

上述事实说明“徐斌斌”在2019年1月至4月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满足不了招标文件或询价文件的要求,博锐在上述三个政府采购项目中以虚假的社保证明文件谋取项目中标的事实被认定成立。酉阳县财政局认为,博锐以虚假材料中标的事实较为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酉阳县财政局于2021年12月15日对博锐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罚款,即人民币40818.38元,并禁止其在三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经四川省广元市财政局立案调查,四川万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纵”)在参加四川省广元市广元中学“四川省广元中学智慧教育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8012020000375)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提供了虚假的业绩材料参加投标并中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广元市财政局依法向万纵送达了《广元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广财罚告〔2021〕1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万纵在广元市财政局《送达回证》上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结果无异议”。

鉴于其具有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情形,广元市财政局认为应当对万纵提供虚假业绩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2021年12月13日,广元市财政局最终决定对万纵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43466.8元,同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另根据《四川万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省广元中学智慧教育项目”成本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川光会审〔2021〕442号),万纵在该项目中无违法所得,故广元市财政局未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此外,鉴于广元中学智慧教育设备采购项目已履约完成并交付验收,不再撤销原中标公告。

2020年10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广西财政厅”)受理了投诉人深圳三思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教学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XZC2020—J1—003173—KLZB)C分标采购结果的投诉,投诉人投诉无锡安又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又达”)提供的委托代理人韦均鹏的社保证明为虚假材料。

检查发现,安又达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委托代理人韦均鹏的社保证明为《无锡市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无锡市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证明》中载明“兹有韦均鹏,个人代码:********,于2016年7月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月数:44个月,其中本地实际缴费月数:44个月。单位名称:无锡安又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经向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实,韦均鹏在无锡市市本级未有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安又达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韦均鹏《无锡市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证明》为虚假材料。鉴于安又达的上述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条款,广西财政厅依法向安又达送达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安又达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及陈述、申辩意见。

广西财政厅认为,安又达在“教学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及安又达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广西财政厅于2022年1月20日对安又达处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1250元,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类:串通投标

2022年1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情形有32条,占比约37.6%。

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人民政府《城厢镇长宁小区、集装箱小区维修整治工程(第二次)项目》(项目编号:510113202100071)政府采购活动中,成都亿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该项目另一供应商四川瑞杰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四川雯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该项目另一供应商四川哲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四川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该项目另一供应商四川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成都市青白江区财政局认为,上述六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2021年10月11日,成都市青白江区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对上述六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上述六家公司均被罚款人民币7350.79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福州市财政局收到代理机构反映并查实,广东欣润环球实业有限公司和山西富森工艺品有限公司在2021年福州市殡仪馆卫生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100]NX[GK]2021002)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2022年1月18日,福州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对上述两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上述两公司均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105000元,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以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021年6月10日,四川金纬度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纬度”)、四川九州蜀都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蜀都”)、四川中邦智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邦”)和广汉利晟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汉利晟”)参加了若尔盖县教育局2021年若尔盖县中小学学生食堂及配套设施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513232202100041)投标。经调查,金纬度工作人员作为九州蜀都代理人员签订了该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中邦投标文件中的川新会审字2021第Q2196号《审计报告》为虚假材料,且中邦与广汉利晟投标文件技术参数如出一辙,属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若尔盖县财政局(以下简称“若尔盖县财政局”)判定金纬度与九州蜀都串通投标,中邦与广汉利晟串通投标,且中邦提供虚假材料。2021年12月30日,若尔盖县财政局对上述四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九州蜀都被判定中标、成交无效,九州蜀都与金纬度均罚款采购金额的千分之十,即人民币446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广汉利晟和中邦均被罚款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即人民币223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因上述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其本公司承担。

 

第三类: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022年1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情形有10条,占比约11.8%。

苏州鑫佰特商用厨具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022年1月11日,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审计局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12857.38元的罚款,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川七彩林科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2021年10月12日,成都市大邑县财政局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对其罚款人民币26991.12元,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成都泽峰贸易有限公司中标(成效)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021年12月13日,四川省峨眉山市财政局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对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11350元,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除上述三类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成都壹加众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在参与四川省攀枝花市商务局第三届西部国际博览会进出口商品展攀枝花馆设计制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4012019000336)过程中,成交后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给成都博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省攀枝花市财政局认定其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规定之情形。2021年12月7日,攀枝花市财政局对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14180元,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