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五百六十三号至第一千五百六十六号4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涉及的问题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招标文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第一千五百六十四号公告、第一千五百六十五号公告中,财政部在依法对“天津海关保健中心2021年下半年试剂耗材采购项目(第一包)”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海关后勤管理中心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简称“87号令”)相关规定,对代理机构、采购人双双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2021年8月4日,“天津海关保健中心2021年下半年试剂耗材采购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同时公布项目需求书(采购清单)。招标文件中关于特定资格方面,明确要求:投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须提供以下证明资料:A.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须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B.被授权人参加开标会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A、B两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
一位业界人士指出,在工程建设招标项目中,招标人往往会在《投标人须知》中对投标人参加开标提出明确要求。有的招标人为遏制挂靠、转包等现象,会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这一规定对外地供应商,尤其是那些频繁参加各地招标活动的供应商而言显然不够公平,也没有必要。近年来,随着人们对法律法规理解和掌握水平的加深,投标人若不按规定参加开标,一般不会被拒绝投标,不过会丧失对开标有异议现场提出的机会,也无法掌握其他投标人信息。
而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投标人可以不参加开标会。87号令第四十条明确: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明确: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据此可知,参加开标,是投标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因此,该项目招标文件特定资格要求部分提出的投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不符合87号令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