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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将缺乏法律依据或标准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采购人、代理机构双双被警告
发布时间: 202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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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六百三十五号至第一千六百四十五号11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涉及的问题有: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表述不清晰;多家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招标文件编制违法;招标文件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中标供应商所投两款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第一千六百四十一号、第一千六百四十二号公告显示,财政部在依法对“畜禽遗传资源管理大数据建设项目”(项目编号:ZJJC-2021-NYB02)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将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或标准的高级软件工程师证书、大数据分析师(高级)证书、信息系统管理(高级)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该项目预算金额390万元,于2021年11月18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1年12月1日发布更正公告及答疑文件,对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七章评标办法中的评标表作出调整。同年12月8日再次发布更正公告,调整了第七章评标办法中的评标表对应评审项。12月23日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公布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节选)如下:

 

第一千六百三十八号公告中,举报人反映:川消公司所投产品涉嫌专利侵权(举报问题1);招标文件相关评审标准设置不合法(举报问题2、3);川消公司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举报问题4)。财政部调查认定举报人反映的问题2、3成立,问题1、4缺乏事实依据。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认定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违法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一千六百四十五号公告中,投诉人诉称,鸿运汽车公司所投两款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财政部调查认定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鸿运汽车公司中标无效。

第一千六百三十六号、第一千六百三十七号、第一千六百四十号、第一千六百四十三号、第一千六百四十四号公告中,财政部在依法对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某援外项目、“中国地质科学院北清路基地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FGX211157X)、“中国科学院大学LED显示系统电子竞价项目”(项目编号:DZJJ22010510129020)监督检查或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相关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分别对其作出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第一千六百三十六号、第一千六百四十三号、第一千六百四十四号公告均涉及同一项目,三家供应商分别被罚款1181856.3元、1158183.53元、1172478.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