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财政部发布6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第一千六百七十五号公告中,投诉人提出了多个投诉事项,包括:代理机构质疑答复超过法定期限;招标文件多个部分要求提供原件在开标现场进行核查,增加投标人负担;代理机构不接受二次质疑,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财政部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质疑答复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改正。
关于对增加投标人负担的投诉:据了解,该项目系上海某职业技术学院浦东校区修缮及改扩建工程智慧校园设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3630万元。2021年12月18日,项目发布招标公告;2022年1月6日,发布更正公告,并公布项目补充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显示,投标人提供的符合投标要求的证书,证书原件须在开标现场进行核查。
此外,近三年投标人完成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合同得3分,满分6分,须提供合同原件开标现场进行核查。
“在开标环节要求提供相关证书及合同原件进行核查,确实增加了投标人的负担,也有违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精神。”专家称,大多数情况下,如需考量供应商的资质、业绩等,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即可。
关于对代理机构不接受二次质疑的投诉: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简称“94号令”)相关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次数原则上是不受限的。一般而言,只要质疑是在法定质疑期间提出的,无论供应商提出几次、动机如何,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都必须依法答复。尤其是在供应商基于新的证明材料和请求而提出重复质疑的情况下,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必须对新的证明材料和请求作出充分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这是我国政府采购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虽然个别存在的恶意重复质疑给采购人、代理机构带来很大困扰,严重影响采购效率,但是采购人、代理机构“简单粗暴”地选择不予受理,反而容易引发新的争议。只有依据94号令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采购文件中已经明确了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质疑的要求,方可不再受理重复质疑。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