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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通报政府采购项目存在的七类问题
发布时间: 20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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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关于政府采购项目有关问题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部分政府采购主体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共发现七大问题。

一是供应商涉嫌串通投标。

近期,该区出现多起不同供应商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时,交易系统检测到使用相同IP地址或MAC地址的情况,供应商之间可能存在涉嫌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恶意串通行为,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性。

二是违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部分采购人未严格按照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有关政策要求执行,存在未按标准支付劳务报酬、无故不予支付或长期拖延支付劳务报酬,个别采购人支付期限甚至超过评审项目结束后6个月,侵害了评审专家获取劳务报酬的合法权益;部分采购人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责任违规转移至采购代理机构或中标(成交)供应商,由采购代理机构或中标(成交)供应商代为支付,变相加重了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本。

三是滥用泛用中小企业不适宜情形。

部分采购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顾虑较多,主观上更倾向于大企业或大品牌,在界定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情形时,前期缺乏充足的市场调查、专家论证及调研分析等,滥用泛用不适宜中小企业提供情形,将应当专门面向或预留一定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恰当地定义为不适宜,削弱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力度。

四是违规设置、收取、退还各类保证金。

部分采购人在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合同中,违规设置、收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质量保证金;部分采购人变相延长履约保证金的保证期限,在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完毕后,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部分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变相将采购代理费用的收取作为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前提条件。

五是未按规定期限签订、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部分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超过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超过2个工作日在宁夏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信息公开的及时透明度较低。

六是拖延履约验收或未在规定期限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部分采购人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出差,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政府采购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验收、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验收、延迟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或拒绝支付合理合法的逾期利息。

七是违规选择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渠道。

部分采购人在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环节,随意变更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的资金支付账号,未按规定从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的“政府采购支付”及“政府采购无指标支付”渠道申请支付,导致金融机构放款风险较高,影响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开展和推广。

《通报》要求,及时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及《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对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时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办理相关手续,按照支付标准制作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表,以转账等形式支付,最长不得超过评审项目结束后15个工作日。

强化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最新政策执行,准确界定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做好前期市场调查、专家论证及调研分析等,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至10%至20%,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提高至40%以上。

《通报》还要求,按期履约验收及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条件达到时,采购人应当开展履约验收,对履约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