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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不能以评标委员会中无采购人代表为由认定评标结果无效
发布时间: 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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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五百一十四号至第一千五百二十二号9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涉及的问题有:中标供应商不具备投标资格;招标文件技术指标具有排他性;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采购人、代理机构以评标委员会中无采购人代表为由认定项目评标结果无效;代理机构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采购人、供应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第一千五百一十八号公告中,投诉人诉称,采购人、代理机构以评标委员会中无采购人代表为由认定本项目评标结果无效,违反法律规定。财政部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采购人、代理机构自行废标的行为无效。由于本项目存在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责令代理机构就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问题进行整改;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问题进行整改。

据了解,该项目系“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兰山区税务局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LYDTG2021002),预算金额216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于2021年8月12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9月2日发布中标公告,投诉人临沂中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标。同时公布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但未公布招标文件。9月15日发布“其他公告”,称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约定组建,本项目评标结果无效。2022年1月28日,发布废标公告,称评审专家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本项目予以废标。

评标委员会中必须有采购人代表吗?实践中多有争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有人据此认为,既然部门规章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那么采购人代表就必须参加评标委员会,这是采购人代表的一项义务。第一千五百一十八号公告所涉项目中,采购人、代理机构便持这一观点,以评标委员会中无采购人代表为由认定项目评标结果无效,最终被财政部予以否定。财政部支持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认定采购人、代理机构自行废标的行为无效。

采购人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怎么办?可分两步走。第一,代理机构要求采购人提供书面说明,申明其主动放弃参加评标委员会,代理机构将该书面说明作为资料存档。第二,从政府采购评审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作为替补。需要强调的是,替补的评审专家仍然是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评标委员会,而不是以采购人代表的身份。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