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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期)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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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标  题:关于加强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期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工信管函〔2019795

发布日期:2019-04-29

 

 

关于加强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期)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信管函〔2019〕79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各项目承担单位:

为统筹做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一期)项目管理工作,确保资金足额高效公平公正使用到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精神,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项目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4号)《工业转型升级资金(部门预算)项目内部组织管理规则》(工信厅规〔2017105号)有关规定,特发布本通知。

关于项目批复

2018年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项目批复以2018618日财政部印发《关于下达地方2018年工业转型升级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18281号)为准。

关于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联合体成员单位拨付资金。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及各联合体成员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中央财政资金须用于与项目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软件等采购费用,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咨询、设计、检测、评价服务等费用,不得用于上述用项以外的其他方面支出,特别是不得用于人员费、管理费等费用。按照任务书承诺保证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项目资金应按照申报书、任务书进度计划执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将调减直至全额收回财政资金,列入失信单位名单,3年内不得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的各类资金和试点示范项目。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问题的,进行业内通报,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项目重复获得财政支持;

二)擅自调整项目内容,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资金;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六)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资金;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关于项目监督管理

各省级主管部门会同通信管理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项目申报书、任务书,检查、督促项目相关配套条件的落实。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7月和12月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年度执行进展情况,相关报送材料须经各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

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主要采取实地检查、会议审查、审阅材料等方式。各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工业互联网项目的中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需要调整且符合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报省级主管部门同意。

一)发生项目负责人、技术方案、建设内容更改或建设地点在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调整等事项,但能够按质按期完成任务目标;

二)实际总投资减少额不超过合同约定或批复总投资的20%;

三)申请实施周期延期不超过12个月的。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须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通信管理局出具初审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批准后实施。

一)申请实施周期延期超过12个月;

二)承担单位主体发生变化;

三)技术进步、市场变化等合理原因需调整实施目标;

四)建设地点跨省级行政区域调整;

五)承担单位主体发生实质性改变;

六)其他符合相关规定可予调整的情况。

关于项目验收工作

项目验收以项目申报书、任务书为依据,由各省级主管部门会同通信管理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验收意见对工业互联网项目进行抽查,并责成省级主管部门会同通信管理局对未通过验收项目进行责任倒查。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90天内,向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验收所需材料。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自评价报告、决算审计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声明、需要规划、环保、消防、节能等单项验收的单项验收报告。若提前完成任务目标,可提前申请验收。

各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在收到验收申请90天内完成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项目验收主要采取专家会议评审和实地考察方式,视具体情况可采取检验测试、审阅资料、听取用户意见等方式。

验收结论由验收组织单位结合专家组意见做出,分为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方案终止四种。验收通过:已完成实施方案约定的实施目标和相关要求,专项资金使用合规合理。限期整改:对未能按质按期完成实施目标的,要求在6个月内完成限期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验收不通过:对项目未实施,或建设期内发生重大变化未申请调整,或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项目实施目标,或有弄虚作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情况的,视为验收不通过。方案终止:因技术、市场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难以完成实施目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终止,由省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同意,最终确认终止的,收回全部财政资金。

对初次验收结论为限期整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不能在6个月内按要求整改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的,或建设目标未完成且难以整改的,定为最终验收不通过。最终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须收回已拨付资金。

项目承担单位如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拒绝按主管部门要求整改或在工业互联网项目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存在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等严重问题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依法依规撤销项目,情节严重者追回已拨付资金,列入失信单位名单,3年内不得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的各类资金和试点示范项目,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关于绩效评价工作

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项目验收后12年内,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形成绩效评价报告。连同项目验收报告,汇总形成绩效评价总报告,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将相关项目材料入库存档。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抽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2019年4月29日

抄送:规划司、财务司、信软司、网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