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5年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第二十八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谈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在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第三十六条 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第四项所称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
第四十八条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十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第五十四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
第六十条 除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考核事项外,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还包括:
(一)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文件编制水平;
(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询问、质疑答复情况;
(五)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一条 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五条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六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
(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从事营利活动。
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所属栏目:政采法规
发布时间:2019-10-21 22:10:14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10月,总第10期)
财政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修改《政府采购法》已成为各方共识
2019年9月3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an style="color: red;">5an>个。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随机抽取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
本次检查针对财政部抽取的北京、辽宁、山东、广东4个省市的2an style="color: red;">5an>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检查。各省(区、市)自行确定检查数量,但抽查比率不得低于本省(区、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的2an style="color: red;">5an>%,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不足30家的地区,应对本省(区、市)所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检查。
(信息来源:财政部)
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立法 政府采购同条件下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
2019年9月2an style="color: red;">5an>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第二章第十一条提到,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提供研发资助、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创新产品首购订购等方式,对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创新企业分别给予相应支持。开展政府采购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依法优先采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草案》第四十九条还提到,上海市建立知识产权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知识产权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知识产权失信信息事项目录,并依法将知识产权侵权、假冒案件等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创新主体,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融资授信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信息来源:上海市人大)
深圳市将举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立法后评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
2019年9月11日,深圳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立法后评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拟于2019年10月1an style="color: red;">5an>日在财政大厦就《立法后评估报告(征集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
据了解,此次听证会的听证议题主要是针对《意见稿》的内容,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落实中央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方案的相关精神,就《特区采购条例》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进行听证。同时,也将考虑选择听证会报名者提出的较为集中的问题进行听证。
本次听证会拟遴选9名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可以是市或区人大或政协代表、采购人代表、招标机构代表,供应商代表或其他可能参与该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代表。
(信息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湖南省财政厅发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
近日,湖南省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以下简称《94号令》)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进一步规范调查取证和质证的程序。在《94号令》的基础上对调查取证和组织质证的程序做出了细化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调查取证通知书》、《调查取证笔录》、《参与质证通知书》和《质证笔录》等参考文本。
《操作规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函。供应商提交质疑函的行为确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供应商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同时,《操作规程》设置了形式审查程序,对于质疑函形式要件不满足的,先对其质疑函形式要件进行答复,待质疑供应商补足形式要件后再对质疑函内容进行答复。
《操作规程》的出台,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和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提供了更规范的依据、更细化的指导,为湖南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的优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信息来源:湖南省财政厅)
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实施价格监测效果显著
近日,为有效遏制传统协议供货价格虚高现象,山东省在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建设中,融合电子商务与大数据监测技术,对上架货物实施价格监测,取得良好效果。
在工作中,一方面实施动态监测。商城系统与北京阳光公采科技有限公司的大数据价格监测平台对接,直接获取全网价格监测服务。大数据价格监测平台按照商城商品品目建立监测规则和数理模型,抓取包含中央及各省市政府采购网站、社会电商网站等44个交易网站的对应商品市场价格,计算市场合理价,每天与商城商品进行价格比对,对高于市场合理价的商品自动做下架处理。另一方面,实施普遍监测。目前,除少量无行业内标准参数无法实现价格监测的商品外,商城对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复印纸等an style="color: red;">5an>an style="color: red;">5an>个具体品目实施普遍监测。
1—7月份,共监测商品数量an style="color: red;">5an>8439个,其中上架1an style="color: red;">5an>346个,下架42484个,暂存609个。下架商品中,商品价格高于市场合理价的占27%,未获取到其他市场价格存在特供专供嫌疑的占an style="color: red;">5an>3%,价格管理成效明显。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9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近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9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如下图1)。统计显示,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49.8%,比上月回升0.3个百分点。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an style="color: red;">5an>0.8%,高于上月0.4个百分点,连续位于扩张区间;中、小型企业PMI为48.6%和48.8%,分别回升0.4和0.2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an style="color: red;">5an>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an style="color: red;">5an>2.3%,比上月上升0.4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扩张有所加快。
新订单指数为an style="color: red;">5an>0.an style="color: red;">5an>%,比上月上升0.8个百分点,升至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产品订货量有所增加。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6%,比上月略升0.1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降幅略有收窄。
从业人员指数为47.0%,比上月略升0.1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量回落幅度缩小。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an style="color: red;">5an>0.an style="color: red;">5an>%,比上月上升0.2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有所加快。
(摘自:国家统计局)
从预算管理的角度重新审视政府采购
印铁军 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调研员
一、从预算管理的角度重新审视政府采购的重要性
第一,从预算管理的角度重新审视政府采购是规范预算管理的需要。政府采购是支出的一个重要管理方式和重要环节,前接部门预算,后接国库支付,同时还是政府资产管理的源头,也是预算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二,从预算管理的角度重新审视政府采购是完善财政政策工具的需要。这一轮的供给侧改革启动以后,政府以需求来调动供给侧,扶持和刺激了很多重点产业的发展,特别像高铁、大型飞机、芯片,体现了我们用需求来调动供给侧,实际上形成了投资、补贴、采购这三大预算调节工具,把我们的预算政策变成了一种非常好的财政政策工具。应该说三种方式各有侧重、各有所长,特别是采购, 间接调控市场,效果更突出。
第三,从预算管理的角度重新审视政府采购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们跳出财政来看政府采购,目前我们经济市场化两个最大的问题一是政府定价,二是计划和审批决定资源配置。我们现行的招标,特别是建筑工程招标,资质 + 业绩的机制已经形成了利益板结,拒绝价格竞争愈演愈烈,甚至抽签中标大行其道。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回归价格来决定资源的配置,在政府采购,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的采购, 应该要落实基本的价格竞争原则,引领整个市场、整个社会的转变。
第四,从预算管理的角度重新审视政府采购是加入 GPA,推进“一带一路”的需要。与预算管理同口径是国际政府采购的惯例,也是我们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一个基础,我们现在是基建大国,基建要走向“一带一路”国家,必须要改变我们现在政府采购的制度。
二、针对政府采购制度调整的五个建议
第一,管理口径应该与预算管理一致。首先,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上和标准下都是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的投资项目也应该是政府采购。其次,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与预算相一致,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部门预算加政府采购合同加验收报告才是国库支付、资产管理与绩效评价的前提,建议把验收报告纳入质疑投诉的范围,让虚假履约无处藏身。第三,政府采购合同是总价合同,应该受预算的制约,先预算后采购,无预算不采购,没有总价的合同就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总承包招标不符合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也不适用政府采购。
第二,标准要与预算管理一致实际上采购标准与预算的编制标准应该是一致的。首先,我们要看预算标准是有地区、行业和时间差别的,我们的商品标准也是有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的差别,但是我们现在的操作中只能以国标为主,实际上带来了很多的问题。采购标准应该服从预算标准,兼顾商品标准,当然采购标准也可以反作用于预算标准和商品标准。采购标准源自于预算标准,也源自于我们的采购需求,采购标准可以决定供应商的来源方式,如果是通用的标准应该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如果是专用的标准更适合推荐的方式。举例说,如果说一天一度电的空调采购能够写入预算被人大批准的话,这个标准就应该成为我们的采购标准,也可以成为我们单一来源采购空调的依据。分阶段招标不符合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也不适用政府采购。发挥采购标准的作用,可以防止低质低价和豪华采购,同时可以促进企业创新。
第三,原则应该与预算管理一致,我们看到预算管理的原则,严格控制机关经费支出,正式写进《预算法》,而我们政府采购原则是什么?质量与服务相等、最低价成交。我们《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这个解释一下,质量与服务相等就是满足全部实质性需求。实际上我认为这两个原则是非常契合的。在采购操作中,将满足需求和竞价切割,符合性审查与价格竞争分离,满足需求的主体责任就落到了采购人的头上。通过公开报价,供应商成交的预期会更稳定,对采购人的监督会更有力,同时还会带来评审程序更固化、更简单,从 87 号令的改革就可以看出来,实际上这也就弱化了代理机构的程序代理作用。我们这个质量与服务相等、最低价成交的原则实际上又符合市场竞争的原则,与反腐并不冲突,这个也充分说明了我们某些地方实行评定分离采购人不敢用, 给了权不敢用的原因。
我们还得重新认识一下质量与服务相等。质量服务相等实际上否定了“正偏离”,同时也否定了低价对低质的补偿,高价对高指标的补偿,这些都是不符合政府采购原则的。所以, 综合评分法从根子上并不符合这两个原则。
第四,主体责任应该与预算管理相一致,采购人和预算单位的内涵外延是完全一致的,主体责任也是一致的。所以我建议,一是因此取消采购方式的审批,采购方式应该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和采购标准来决定。二是取消专家和评标委员会定标的办法, 改由专家协助采购人来判断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然后通过价格来决定谁来中标。三是改革投诉制度,质疑投诉不影响项目进程,投诉应该和诉讼并行,加大采购人的责任,把主体责任落实到采购人头上。四是预算的政策功能也是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第五,政策目标应该与预算管理一致,我们应该看到预算实际上包含了大量的政策目标,《预算法》里也非常明确提出来要优先按照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出,要推动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经济,所有这些说明我们预算本身就含有大量的政策功能,但是现在问题是采购没办法实现,带来非常大的冲突。我们政府采购应该服务于预算的政策而不是阻碍, 而且我们应该看到预算的政策功能和采购的政策功能都是可以实现的,预留预算份额和采购份额也是可以实现的,具体的实现方法包括设置特定资格条件,调整采购标准,实行优先采购、价格扣除或者是加分等等。人大批准的预算,采购人应该不折不扣地执行, 采购需求、采购标准、采购方式不能被列入到质疑的范围之内。
这是我对完善这一轮政策调整的五点建议,希望政府采购政策新一轮的调整,能够从预算管理的角度出发, 以《预算法》为基础,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建立以价格竞争为核心的政府采购政策体系,彻底抛弃招标投标体系,在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节支防腐功能的同时,让我们政府采购成为政府配置资源的工具和政府调控供给侧的工具,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
(转载自《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美国白宫批准禁止从中国采购机车车辆的条例
北京时间2019年9月an style="color: red;">5an>日,美国白宫正式批准一项禁止采购中国制造商的公共交通车辆的条例,包括禁止采购公共汽车和铁路车辆,这将对电动公交车制造商比亚迪造成打击,也将对中国中车进一步开拓美国市场造成影响。
该议案主要针对中国国有铁路制造商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在过去几年中赢得了几个主要的铁路车辆采购(波士顿,芝加哥,洛杉矶)。
美国众议院条例(HR 2an style="color: red;">5an>00第896条)仅适用于“铁路车辆采购”,而参议院条例(S. 1790第601an style="color: red;">5an>条)适用于所有机车车辆采购,这意味着参议院语言也适用于公共汽车的采购,而众议院的条款则不适用。比亚迪虽然不归中国政府所有,但确实得到了一些补贴,这将使他们受到禁令的制约。
(信息来源:中国e车网)
俄工贸部拟提高政府采购国货比例
近日,俄罗斯工业和贸易部已向财政部、经济发展部、联邦反垄断局提交政府决议草案讨论稿,建议通过政府采购形式,对俄产商品生产商以及生产民用物项的军工企业给予短期扶持政策,即要求设定俄产国货的采购占比,2020年要占到年度政府采购的30%,2021年占到an style="color: red;">5an>0%。
(信息来源:商务部)
美国将建政采电子商务平台供各级行政机构使用
近日,美国总务管理局(以下简称“GSA”)在其官网发布消息称,美国政府欲建立一个电子商务平台,方便各级行政机构采购物品,平台会降低小微企业的进入门槛,让他们与传统的大型政府采购供应商充分竞争。
据了解,美国联邦政府实行适度集中、分散为主的采购组织形式。美国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联邦级的政府采购网站,而是只有链接平台。 GSA分管IT品类的副助理专员Laura Stanton表示,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平台的建立旨在为采购专业人员和供应商提供现代化和简化的购买和销售体验。美国各政府机构通过该平台能够快速购买办公用品、工具、硬件等基本物品,而无需走传统的政府采购流程;此外该平台还会降低小微企业的进入门槛,让他们与传统的大型政府采购供应商充分竞争。
据悉,GSA最迟将在今年年底推出一个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平台试点项目,以进行概念证明,2020年推出该平台的初始版本,并小范围内对平台进行使用、测试和改进。最终,GSA打算让该平台承担政府的大部分“公开市场”的政府采购,这预计采购规模每年约为60亿美元。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英国税务海关总署预计未来三年向中小企业采购支出将翻番
近日,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RC)公布了该署《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将大幅提升该署中小企业采购支出占总采购支出的份额。
201an style="color: red;">5an>年,英国政府制定了在2022年之前实现政府部门中小企业采购支出占总采购支出33%的目标。而2018年,HMRC中小企业采购总支出为2.48亿英镑,仅占其采购总支出的16%。
为确保3年后实现占比33%的目标,HMRC决定采取五大硬招。具体包括落实好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优先计划;简化竞标流程;加强与中小企业供应商群体的合作;提升供应链协同效应;实施中小企业支出目标数据监控。
尽管HMRC在2022年之前实现中小企业采购支出占总采购支出33%这一目标仍然艰巨,但此番公布的行动计划从详细的操作层面阐述了HMRC降低壁垒的决心,增强了中小企业的信心,同时也有助于中小企业更好地监督税务部门实施具体的政府采购计划。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哈萨克斯坦计划引入集中政府采购系统
当地时间2019年9月23日,哈萨克斯坦第一副总理兼财政部长斯玛伊洛夫当天出席政府会议时表示,根据托卡耶夫总统指示,哈计划自2020年起启动集中政府采购试点,将所有政府采购业务交由相应级别的单一机构组织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测试和调准后,该模式将推广到全国范围。
斯玛伊洛夫表示,采用这种办法可将政府采购单位数量从目前的2.an style="color: red;">5an>万个减少到约an style="color: red;">5an>00个,从而简化行政管理,有效提高政府采购中的本地成分。
(信息来源:商务部)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19-10-10 19:25:54
- 习近平视察北京香山革命纪念地
习近平在视察北京香山革命纪念地时强调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锐意进取
满怀信心继续把新中国巩固好发展好.........牢记使命、永远奋斗”5个部分组成,按历史脉络,通过800多张图片、报照、地图、表格和1200多件实物、文献和档案,全景式生动呈现中共中央在香山期间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完成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历史使命、开启中国历史发展新纪元的光辉历程。
9月1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视察中共中央北京香山革命纪念地。这是习近平在香山革命纪念馆参观《为新中国奠基》主题展览。
习近平走进纪念馆,认真听取了每一个单元的讲解。正在播放的《北平和平解放》、《西苑机场阅兵》、《开国大典》等珍贵影像纪录片,吸引了习近平的目光。他驻足观看,不时同大家交流,回顾当年党中央进驻北京的历史细节。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进驻北京香山示意图和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等专题展柜,习近平仔细听取介绍,对当年党中央筹建新中国的历史感慨良多。
9月1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视察中共中央北京香山革命纪念地。这是习近平在香山革命纪念馆参观《为新中国奠基》主题展览,并发表重要讲话。
参观结束时,习近平在纪念馆序厅发表了重要讲话。他表示,1949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同志离开西柏坡前往北平,25日进驻北京香山,这里成为党中央所在地。在这里,毛泽东、朱德同志发布向全国进军的命令,吹响了“打过长江去,解放全中国”的伟大号角,中国人民解放军以摧枯拉朽之势向全国各地胜利大进军,彻底结束了国民党在大陆的统治。在这里,毛泽东同志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为新中国的建立奠定理论基础和政策基础。在这里,中共中央同各民主党派、各界人士共同筹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通过了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了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制定了一系列基本政策,描绘了建立建设新中国的宏伟蓝图。
9月1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视察中共中央北京香山革命纪念地。这是习近平在香山革命纪念馆参观《为新中国奠基》主题展览,并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指出,中共中央在北京香山虽然只有半年时间,但这里是我们党领导解放战争走向全国胜利、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伟大胜利的总指挥部,是中国革命重心从农村转向城市的重要标志,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习近平强调,我们缅怀这段历史,就是要继承和发扬老一辈革命家“宜将剩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的革命到底精神,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勇于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坚决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艰难险阻,使“中国号”这艘巨轮继续破浪前进、扬帆远航。
习近平指出,我们缅怀这段历史,就是要继承和发扬老一辈革命家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革命情怀,始终赢得人民的衷心拥护,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紧密团结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人士共同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习近平指出,我们缅怀这段历史,就是要继承和发扬老一辈革命家谦虚谨慎、不骄不躁、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进取精神,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以“赶考”的清醒和坚定答好新时代的答卷。
习近平强调,历史充分证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不仅善于打破一个旧世界,而且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展望未来,中国的发展前景无限美好。
丁薛祥、陈希、蔡奇、尤权,中央宣传部、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北京市有关负责同志陪同考察。
“来源:共产党员网”
所属栏目:重要论述
发布时间:2019-09-12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8月,总第8期)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color: red;">EDI)。Jd;">EDI招标说明显示,五角大楼只向一家云供应商采购云服务,潜在供应期长达10年。这意味着谁只要拿到订单,谁就可能在未来数年甩开竞争对手,独霸美军云服务供应商地位。
五角大楼的“战争云”并不是美国政府机构“云服务”项目的第一家。早在2013年,亚马逊公司就赢得美国中央情报局价值6亿美元的云计算基础设施订单,用于托管一部分美国官方机密数据。而美军Jd;">EDI项目的规模较更大、价格更高、涉及范围更广,旨在寻求为美军所有分支机构提供云服务,远超中情局的云服务项目。
美国国防部明确指出,Jd;">EDI将把国防部的计算系统迁移到云端,直接存储和处理最敏感的机密数据。这将把美国军队系统“带入新世纪”。比如,五角大楼将在数据分析工作中引入人工智能,进一步增强战争规划和作战能力,提高美军的杀伤力,还可以为士兵执行任务期间提供实时数据,为美军提供最好的资源。
尽管Jd;">EDI计划的单一供应商招标方案引发美国各界担忧,但美国国防部认为,单一云供应商方案能改进安全性、提高数据可获得性以及简化对云服务的使用。美国国防部发言人4月表示,只有亚马逊和微软符合项目的“最低要求”。而甲骨文和IBM则在之前的竞争中被淘汰。美国国防部希望最快在8月23日前敲定这项合同。
(信息来源:《环球时报》)
哈萨克斯坦将禁止政府采购进口汽车
据哈萨克斯坦《斜体字报》7月26日报道,哈政府总理马明近日签署命令,规定禁止政府自国外采购的商品清单。该命令是根据哈萨克斯坦《政府采购法》和《关于保护国内市场和发展本国经济》的法律文件制定的。禁止政府采购的进口商品包括:用于运送人员的乘用车和其他机动车辆(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除外),包括客货混装车和赛车;电力变压器、电感器和扼流圈;绝缘电线、电缆和光纤等其他绝缘电导体。命令自签署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哈汽车工业联盟对政府决定表示满意,认为有助于保护哈本国汽车生产者利益。汽车工业联盟战略规划部经理米斯卡良表示,政府采购对于振兴哈汽车产业至关重要。2018年,政府采购占哈本国汽车销量的11%。目前,哈本国车企能够生产60多种型号的小汽车,其质量和技术指标均不逊于同类进口产品,且更能适应哈恶劣的气候环境和路况。
(信息来源:驻哈萨克经商参处)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19-08-01 19:25:20
- 招标中心开展“心随影动、荡涤心灵”舒缓减压心理健康活动
为进一步营造“快乐工作、健康生活”的良好氛围,让职工了解身心健康状况,掌握身心调适方法,提高适压抗压.........,于2019年7月25、26日组织80名干部职工赴简单心理·心室开展了两期“心随影动、荡涤心灵”舒缓减压心理健康活动。
25日,招标中心干部职工在简单心理认证心理咨询师、国际存在人本学院张志斌的带领下通过心理剧和观影的体验式方式学习和体会如何将真诚、陪伴、共情等心理咨询中常用的技巧应于日常人际沟通,体悟人与人直接沟通时产生的同频共振和相互理解,感受生命与生命相遇的温暖与美好。
26日,招标中心干部职工在简单心理认证心理咨询师、正念认知(MBCT)老师王晓明的带领下体验了三种不同形式的正念练习:正念进食、正念呼吸、正念行走。经过一个小时的练习,干部职工的压力及负面情绪得到了有效缓解。
今后,招标中心将继续关心职工身心健康,结合职工实际需求,开展心理疏导、心理减压等活动,引导职工学会调控自我情绪、保持良好心态,为职工心理健康保驾护航。
所属栏目:中招风采
发布时间:2019-07-25 06:32:28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7月,总第7期)
财政部启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研究制定工作
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其生产总值仅占美国Gan style="color: red;">Dan>P的an style="color: red;">5an>%左右,经营范围也仅限于国民经济中的少数行业和领域,而且还要受各方面的诸多约束管制。总体来看,美国国有企业的特点概括如下:一是国有企业只允许从事私人无法做、做不好或无利可图的行业。主要分布在邮政、电力、水利、公路、铁路、城市公共交通、港口、自来水、污水处理、环保、军事工业等领域。二是美国国有企业分别为联邦、州和市镇各级所有,与此相应地形成了分级管理体制,各级议会依法监督管理各级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建立与撤销、经营范围及领域、商品及服务价格制定、拨款贷款、高管任免及薪酬,均须由同级议会审查批准。政府只能严格按议会发布的命令(法案)具体执行对所属企业的监管。三是为体现“公私官民平等,政府不与民争利”的法律原则,国有企业除享受经议会批准的政府固定拨款及一定额度的借款和债券融资外,基本没有其他特权,甚至有明文规定,国有企业不得通过上市融资。
二、美国国有企业分布
美国国有企业出价主要分布在以下三大领域: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企业、政府政策性企业、垄断专营性企业。
(一)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企业
美国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企业主要分布在电力、港口、机场、铁路、公共汽车和地铁、自来水供应及垃圾处理以及彩票发行等领域。
表1美国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业
分布领域
企业名录
电力
田纳流域管理局
能源署下属4个电力局(邦维尔电力局、西南电力局、阿拉加斯加电力局、东南电力局和西部地区电力局)
纽约电力管理局等1900家市政公营电力公司
港口
an style="color: red;">5an>6家港务局
机场
联邦航空局和各州、市、县机场管理局
公路
各州桥梁隧道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
公共交通
各州、市公共交通捷运局(如纽约市捷运局)
自来水供给和污水处理
各市水务局、水管区和污水管理局
垃圾回收处理
马里兰州蒙特郡垃圾回收与运转中心等市镇成立的资源管理局、垃圾回收处理站等
铁路
美国铁路客运公司
博物馆
国家博物馆、伯明翰艺术博物馆等国有博物馆
(二)政府政策性企业
美国的政策性企业主要分布在金融领域,主要包括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其他融资公司四类。这些政策性金融机构为支撑美国农业、住房市场、保险市场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发展,促进美国产品的出口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具体见下表:
表2美国的政策性公司
农业政策性金融公司
政府农业信贷机构(政府所有,如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和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互助合作性质的农业信贷机构(合作社性质,如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和合作社银行)和小企业管理局
住房政策性金融公司
联邦住房贷款银行、联邦住房抵押贷款公司(房地美)、联邦全国抵押协会(房利美)、美国政府全国抵押贷款协会(吉利美)
保险
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海外私人投资公司
其他
美国进出口银行、千年挑战公司、联邦融资银行等
(三)垄断专营性企业
垄断专营性企业主要是指在某一行业领域中生产和供应整个市场的产品和服务的国有企业,美国的垄断专营性企业主要分布在邮政领域、造币领域和铁路客运领域。
表3美国垄断专营性国有企业
领域
企业
邮政
美国邮政服务公司
造币
美国雕刻印刷局、美国造币局
铁路客运
美国铁路客运公司
(四)其他国有企业
1、军事工业
美国军工领域的市场主体以私营企业为主,国有企业较少。美国政府尖端武器装备的研发制造均以招投标方式向私营企业订购,联邦和州的军工企业主要负责装备日常维修保养及常用部配件生产。
2、传媒
美国传媒领域的市场主体以私营企业为主,只有公共广播公司一家国有企业。公共广播公司(CPB)是1967年是美国国会和联邦政府根据《公共广播法案》成立的旨在促进美国广播事业的非盈利公司。
3、囚犯教育
美国的囚犯教育以政府机构为主(联邦、州及地方监狱管理局),只有一家国有企业即联邦监狱工业公司。联邦监狱工业公司成立于1934年,旨在通过培训帮助犯人重新进入社会并减少犯罪,运营106个工厂,为囚犯提供医学、家具、电子、纺织和平面艺术类的工作。
4、彩票发行
美国的彩票没有全国统一的监管或发行机构,而是由各州根据州《宪法》和《彩票法》自行设立彩票监管和发行机构。彩票公司是各州设立的国有企业,彩票公司归经理直接监督和领导,经理由州长任命、经多数委员会成员通过,并对委员会负责。
表4美国其他类型国有企业
领域
企业
军事工业
联邦和州政府的军工企业
传媒
公共广播公司
监狱
联邦监狱工业公司
彩票
各州设立的彩票公司
三、美国国有企业出价分析
结合美国国有企业概况,分析美国国有企业出价情况。
(一)出价方式
美国采用列举方式出价,明确列入GPA出价国有企业共19家。与其他GPA参加方不同的是,美国除在附件3“其他实体”部分列入10家国有企业外,在附件1“中央实体”部分列入了9家。另外,美国在附件1注释中明确规定涵盖附件1所列实体的附属机构,包括其下属的国有企业。
(二)开放程度
联邦政府公司开放程度较低。按照美国《政府公司控制法案》(GCCA)和国会研究服务机构的报告,目前联邦政府公司32家,已列入GPA出价10家,还有22家未列入出价,包括美国全国铁路客运公司(AMTRAK)、美国邮政服务公司(USPS)等大型的联邦政府公司。
地方国有企业开放程度较低。美国有很多州政府和市镇政府管理的政府企业,涉及领域广泛,美国仅在附件3“其他实体”清单中列入了7家地方国有企业,附件2“地方实体”清单列入了纽约州公共利益公司,但并未列明有关公司名称。多数地方政府投资的电力公用事业公司,以及公共交通、自来水、污水和垃圾处理、公路等领域的地方政府企业均未列入出价。
(三)出价企业类型
GPA参加方国有企业出价主要包括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企业、政府政策性企业、垄断专营性企业三类,其中,政府政策性企业是美国的出价重点之一,主要列入附件1出价,开放程度很高。对于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企业,美国列入部分企业,但开放程度不高。美国垄断专营性企业的开放程度很低。具体如下:
美国政府政策性企业开放程度较高,出价领域全部分布在金融领域,包括7家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4家住房金融机构、3家保险公司和2家其他金融机构。
美国公共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服务的企业开放程度较低,出价领域主要分布在电力和港口领域,其中电力领域6家,港口领域2家。
美国垄断专营性企业开放程度较低,出价领域全部分布在造币领域,包括美国雕刻印刷局和美国造币局2家国有企业;邮政和铁路领域国有企业均未列入出价。
美国国有企业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出价分析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 吕汉阳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郭文嘉
十九大报告明确了我国“主动参与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的对外开放方略。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做出“继续扩大开放、加强合作”的承诺,并提出4项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其中在主动扩大进口举措中明确指出“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简称GPA)进程”。在国家全面扩大开放的整体战略布局下,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进程也将加快。
国有企业是我国加入GPA谈判的重要内容之一。GPA涵盖的政府采购是为政府目的、不以商业销售或转售为目的而进行的采购。具体开放范围由各参加方以出价清单的形式,通过谈判确定。本文分析美国国有企业出价的情况。
一、美国国有企业概况及其特点
美国国有企业仅存在于市场机制难以正常发挥功能的领域,大部分是非竞争性领域,以弥补市场失灵,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各级政府对商业行为干预较少,高度依赖市场化体系。美国国有企业所占比重较小,其生产总值仅占美国Gan style="color: red;">Dan>P的an style="color: red;">5an>%左右,经营范围也仅限于国民经济中的少数行业和领域,而且还要受各方面的诸多约束管制。总体来看,美国国有企业的特点概括如下:一是国有企业只允许从事私人无法做、做不好或无利可图的行业。主要分布在邮政、电力、水利、公路、铁路、城市公共交通、港口、自来水、污水处理、环保、军事工业等领域。二是美国国有企业分别为联邦、州和市镇各级所有,与此相应地形成了分级管理体制,各级议会依法监督管理各级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建立与撤销、经营范围及领域、商品及服务价格制定、拨款贷款、高管任免及薪酬,均须由同级议会审查批准。政府只能严格按议会发布的命令(法案)具体执行对所属企业的监管。三是为体现“公私官民平等,政府不与民争利”的法律原则,国有企业除享受经议会批准的政府固定拨款及一定额度的借款和债券融资外,基本没有其他特权,甚至有明文规定,国有企业不得通过上市融资。
二、美国国有企业分布
美国国有企业出价主要分布在以下三大领域: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企业、政府政策性企业、垄断专营性企业。
(一)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企业
美国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企业主要分布在电力、港口、机场、铁路、公共汽车和地铁、自来水供应及垃圾处理以及彩票发行等领域。
表1美国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业
分布领域
企业名录
电力
田纳流域管理局
能源署下属4个电力局(邦维尔电力局、西南电力局、阿拉加斯加电力局、东南电力局和西部地区电力局)
纽约电力管理局等1900家市政公营电力公司
港口
an style="color: red;">5an>6家港务局
机场
联邦航空局和各州、市、县机场管理局
公路
各州桥梁隧道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
公共交通
各州、市公共交通捷运局(如纽约市捷运局)
自来水供给和污水处理
各市水务局、水管区和污水管理局
垃圾回收处理
马里兰州蒙特郡垃圾回收与运转中心等市镇成立的资源管理局、垃圾回收处理站等
铁路
美国铁路客运公司
博物馆
国家博物馆、伯明翰艺术博物馆等国有博物馆
(二)政府政策性企业
美国的政策性企业主要分布在金融领域,主要包括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其他融资公司四类。这些政策性金融机构为支撑美国农业、住房市场、保险市场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发展,促进美国产品的出口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具体见下表:
表2美国的政策性公司
农业政策性金融公司
政府农业信贷机构(政府所有,如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和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互助合作性质的农业信贷机构(合作社性质,如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和合作社银行)和小企业管理局
住房政策性金融公司
联邦住房贷款银行、联邦住房抵押贷款公司(房地美)、联邦全国抵押协会(房利美)、美国政府全国抵押贷款协会(吉利美)
保险
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海外私人投资公司
其他
美国进出口银行、千年挑战公司、联邦融资银行等
(三)垄断专营性企业
垄断专营性企业主要是指在某一行业领域中生产和供应整个市场的产品和服务的国有企业,美国的垄断专营性企业主要分布在邮政领域、造币领域和铁路客运领域。
表3美国垄断专营性国有企业
领域
企业
邮政
美国邮政服务公司
造币
美国雕刻印刷局、美国造币局
铁路客运
美国铁路客运公司
(四)其他国有企业
1、军事工业
美国军工领域的市场主体以私营企业为主,国有企业较少。美国政府尖端武器装备的研发制造均以招投标方式向私营企业订购,联邦和州的军工企业主要负责装备日常维修保养及常用部配件生产。
2、传媒
美国传媒领域的市场主体以私营企业为主,只有公共广播公司一家国有企业。公共广播公司(CPB)是1967年是美国国会和联邦政府根据《公共广播法案》成立的旨在促进美国广播事业的非盈利公司。
3、囚犯教育
美国的囚犯教育以政府机构为主(联邦、州及地方监狱管理局),只有一家国有企业即联邦监狱工业公司。联邦监狱工业公司成立于1934年,旨在通过培训帮助犯人重新进入社会并减少犯罪,运营106个工厂,为囚犯提供医学、家具、电子、纺织和平面艺术类的工作。
4、彩票发行
美国的彩票没有全国统一的监管或发行机构,而是由各州根据州《宪法》和《彩票法》自行设立彩票监管和发行机构。彩票公司是各州设立的国有企业,彩票公司归经理直接监督和领导,经理由州长任命、经多数委员会成员通过,并对委员会负责。
表4美国其他类型国有企业
领域
企业
军事工业
联邦和州政府的军工企业
传媒
公共广播公司
监狱
联邦监狱工业公司
彩票
各州设立的彩票公司
三、美国国有企业出价分析
结合美国国有企业概况,分析美国国有企业出价情况。
(一)出价方式
美国采用列举方式出价,明确列入GPA出价国有企业共19家。与其他GPA参加方不同的是,美国除在附件3“其他实体”部分列入10家国有企业外,在附件1“中央实体”部分列入了9家。另外,美国在附件1注释中明确规定涵盖附件1所列实体的附属机构,包括其下属的国有企业。
(二)开放程度
联邦政府公司开放程度较低。按照美国《政府公司控制法案》(GCCA)和国会研究服务机构的报告,目前联邦政府公司32家,已列入GPA出价10家,还有22家未列入出价,包括美国全国铁路客运公司(AMTRAK)、美国邮政服务公司(USPS)等大型的联邦政府公司。
地方国有企业开放程度较低。美国有很多州政府和市镇政府管理的政府企业,涉及领域广泛,美国仅在附件3“其他实体”清单中列入了7家地方国有企业,附件2“地方实体”清单列入了纽约州公共利益公司,但并未列明有关公司名称。多数地方政府投资的电力公用事业公司,以及公共交通、自来水、污水和垃圾处理、公路等领域的地方政府企业均未列入出价。
(三)出价企业类型
GPA参加方国有企业出价主要包括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企业、政府政策性企业、垄断专营性企业三类,其中,政府政策性企业是美国的出价重点之一,主要列入附件1出价,开放程度很高。对于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企业,美国列入部分企业,但开放程度不高。美国垄断专营性企业的开放程度很低。具体如下:
美国政府政策性企业开放程度较高,出价领域全部分布在金融领域,包括7家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4家住房金融机构、3家保险公司和2家其他金融机构。
美国公共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服务的企业开放程度较低,出价领域主要分布在电力和港口领域,其中电力领域6家,港口领域2家。
美国垄断专营性企业开放程度较低,出价领域全部分布在造币领域,包括美国雕刻印刷局和美国造币局2家国有企业;邮政和铁路领域国有企业均未列入出价。
澳大利亚正式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
2019年an style="color: red;">5an>月an style="color: red;">5an>日,澳大利亚正式成为WTO《政府采购协定》(GPA)第48个成员方。自此,澳大利亚的企业有权参与GPA缔约方的政府采购活动,同时澳大利亚的政府采购市场向GPA缔约方开放。
据悉,201an style="color: red;">5an>年6月,澳大利亚政府宣布申请加入GPA并启动谈判工作。在此期间,澳方不断改进GPA出价条款,修改并通过了更加符合国际规则的政府采购司法审查法案。2018年3月7日,澳大利亚提交最终报价,同年10月世界贸易组织GPA委员会正式接受。
最终报价清单中,澳方对所有GPA缔约方开放澳大利亚国防部、财政部、外交和贸易部、农业和水资源部、运输安全局卫生署、国家资本管理局、澳大利亚安全工作局等64家中央实体。这64家中央实体政府采购的门槛价分别为:货物类130000特别提款权、服务类130000特别提款权、工程类an style="color: red;">5an>000000特别提款权。最终报价表规定,上述所列实体的政府采购包括其内设办公室,但不涵盖所列实体对机动车辆的采购;不涵盖与澳大利亚政府律师局部门行使其职能有关的采购;不涵盖国防部用于军事系统和设备的设计、开发、集成、测试、评估、维护、修理、改造、重建和安装所需货物、服务等的采购(大致相当于美国产品、服务代码A和J的相关部分);不涵盖政府拥有的设施运营(大致相当于美国产品服务代码M)、太空服务、支持海外军事力量的服务采购;不涵盖国防情报局、澳大利亚信号处、澳大利亚地理空间情报局或代表这些机构所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澳大利亚政府保留维持澳大利亚工业能力计划及其后续计划和政策的权利。
另外,还有澳大利亚首都领地、新南威尔士州、北领地、昆士兰州、南澳大利亚州、塔斯马尼亚州、维多利亚州、西澳大利亚州的201家次中央政府实体向相关GPA缔约方开放。次中央政府实体政府采购的门槛价分别为货物类3an style="color: red;">5an>an style="color: red;">5an>000特别提款权、服务类3an style="color: red;">5an>an style="color: red;">5an>000特别提款权、工程类an style="color: red;">5an>000000特别提款权。对于上述所列实体清单,最终报价表中提出,澳大利亚仅对欧盟、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作出出价。自政府采购协议生效之日起,该条款同时生效。
澳方政府还向各缔约方开放了澳大利亚通信和媒体管理局、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澳大利亚金融安全管理局、澳大利亚渔业管理局、澳大利亚战争纪念馆等26家其他实体单位。值得注意的是,采购范围不涉及澳大利亚战争纪念馆涉及电信服务的采购。门槛价分别为货物类400000特别提款权、服务类400000特别提款权、工程类an style="color: red;">5an>000000特别提款权。
澳方最后给出的出价表强调,上述所列实体所有货物类采购不包括血液和血液相关产品,所有服务类采购不包括血浆分离服务、政府广告服务、健康和福利服务以及研究和开发服务。所有工程类采购包括联合国临时中央产品分类和WTO分类系统的所有工程类服务项目。最终出价表所列所有实体的政府采购不适用于:任何形式的使中小企业受益的优惠;旨在保护艺术、历史或考古类国家宝藏的措施;针对原住民的健康和福利的措施;针对原住民的经济和社会进步的措施。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站)
电子化政府采购国际最新动向
近期,世贸组织(WTO)秘书处举办了政府采购高级研讨会,与会代表分享了电子化政府采购经验。
目前,很多国家都在开展电子化政府采购,效果显著。韩国通过电子采购,每年节省采购资金4an style="color: red;">5an>亿美元;意大利设立电子卖场,89%的供应商都是中小企业,大大提高了中小企业的参与度;塞浦路斯通过在线采购,对交易情况和采购价格进行实时监控,增强了控制腐败的能力。
一些区域和国际组织开发了政府采购数据库,为利益相关方了解采购信息、监督采购行为、发掘采购商机提供平台。WTO政府采购委员会正在推进电子《政府采购协定》(GPA)项目,创建GPA参加方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涵盖范围数据库,作为GPA协定市场准入的重要信息资源。欧盟“展望2020计划”中开发的“数字吹哨人”项目,收集、整理、发布欧盟成员国每日电子标讯和各国国内的采购数据,并运用廉政评价指标进行分析,从而促进公共部门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支出效益。WTO国际贸易中心建立“采购地图”数据库,内容涵盖1an style="color: red;">5an>0多个国家的约1an style="color: red;">5an>万份公开招标和合同授予信息,以及有关国家支持妇女所有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法律和可持续采购标准,便于感兴趣的供应商发现国际采购商机和了解有关国家的采购政策,积极参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竞争。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新西兰政府采购将助力推动更广泛的发展目标
2019年6月26日,新西兰政府网报道,新西兰政府将修改采购规则,以助力推动新西兰的建筑业以及减少公共部门车辆的碳排放。新西兰经济发展部长帕克称,这两个领域可以从政府将来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公共支出中获得更多。
新西兰政府每年花费约410亿新元从第三方供应商购买商品和服务,相当于Gan style="color: red;">Dan>P的18%左右。 为了“以更成熟的方式利用公共支出”和“在可以真正发挥作用的领域实现这一点”,政府将“政府采购(Sourcing)规则”,更名为“政府采购(Procurement)规则”。 新规则非常具体,将不仅仅关注购买的产品的价格,更要确保采购有助于向低碳经济的转型、包容性增长和繁荣。
此次修改重点关注四个优先领域:过渡到净排放为零的经济和减少废物产出系统(包括轻型车辆,政府办公用品和工业加热);施工技巧和培训(价值超过900万新元的合同);提高清洁、安全和林业合同工的就业标准以及高危领域的健康和安全;增加中小企业进入采购清单的渠道(例如在软件采购中)。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19-07-01 19:24:43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6月,总第6期)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
2019年an style="color: red;">5an>月29日........."color: rean style="color: red;">dan>;">ean>-Comman style="color: rean style="color: red;">dan>;">ean>rcial Procuran style="color: rean style="color: red;">dan>;">ean>man style="color: rean style="color: red;">dan>;">ean>nt,简称PCP)是一种从公共部门需求出发,帮助创新企业获得市场化竞争优势的研发服务采购,类似于美国的政府技术采购和我国的政府订购。欧盟将商业预采购作为支持研发创新的一种新的政策工具,并纳入欧盟创新战略,不同成员国的采购机构可以联合实施,通过采购尚未进入市场的产品或服务来激励创新。与直接投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创新工具不同,商业预采购是对产品创新周期的采购,将研发活动和后期的商业营销分离,既能有效均衡企业和政府之间的风险,还能缩短产品上市时间,激发创新活力,同时解决了公共部门创新缓慢和公共需求分散的问题,对我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欧盟商业预采购情况
(一)欧盟提出商业预采购
为提出突破性创新解决方案,来应对医疗保健、气候变化等社会性挑战和公共部门创新缓慢问题,欧盟提出商业预采购计划,并于2007年12月发布《商业预采购:创新激励以保障欧洲公共服务的可持续和高效率》报告。2009年2月欧盟委员会通过“公共机构开展商业预采购”的决议,要求公共机构采购尚未进入市场的产品或服务来激励创新,并监督各成员国将商业预采购纳入本国公共采购法律框架。2011年11月欧盟委员会发布“水平线 2020—研究和创新框架计划”,明确将商业预采购作为一种新的支持创新的政策工具,鼓励不同成员国的公共采购机构相互合作,联合实施商业预采购。依照欧盟对于商业预采购计划的倡导,2012年英国发布《关于商业预采购合同的条款和条件》,2017年德国发布《创新的公共采购》,来推进商业预采购。
(二)欧盟实施商业预采购
欧盟商业预采购主要配套欧盟创新战略的重要举措来实施。“水平线 2020—研究和创新框架计划”是落实《欧盟2020战略》“创新联盟旗舰计划”的主要政策工具,也是欧盟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研究和创新项目,计划在2014-2020年的7年中,投入770.28亿欧元的资金,并吸引其他来自私人和国家公共渠道的投入,通过创新性合作研究和对尖端科技、工业领航以及社会挑战三个关键领域的关注来推动经济发展。商业预采购计划主要配套该研究和创新框架计划来推行。
商业预采购遵循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分阶段比较潜在解决方案,筛选出满足公共需求的最佳解决方案。在具体操作方面,商业预采购研发服务分为解决方案设计、原型设计、原始开发和第一批有限产品测试等多个阶段进行。采购人可以平行采购几家不同企业的研发解决方案,比较不同解决方案的效果,确定可满足市场需求的最佳性价比方案。每个研发阶段结束后,采购人都会淘汰效果不佳的企业,竞争企业的数量逐步减少。
欧盟还通过资助、贷款、相关培训等方式为商业预采购计划的推进提供支持。欧洲结构和投资基金(an style="color: rean style="color: red;">dan>;">Ean>SIF)对进行采用商业预采购的采购者进行资助。“地平线2020风险融资”工作计划与欧洲投资银行(an style="color: rean style="color: red;">dan>;">Ean>IB)和欧洲投资基金(an style="color: rean style="color: red;">dan>;">Ean>IF)合作,为公共采购者提供贷款,以启动商业预采购;并帮助参与商业预采购的企业获得贷款、担保和融资,以便在解决方案广泛商业化的过程中发展业务。自201an style="color: red;">5an>年起,通信网络、内容和技术总局组织专家向公共采购者提供商业预采购计划的相关培训,以此推动欧盟成员国启动商业预采购方案。欧洲创新采购援助为商业预采购的采购者提供免费的技术和法律援助。
(三)欧盟商业预采购取得良好效果
2014年欧盟委员会对其资助的前1an style="color: red;">5an>个联合跨境商业预采购项目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证明商业预采购以需求为导向驱动创新产生了显著的积极影响。一是为中小企业打开了市场通道,中小企业获得了71%的商业预采购合同,是欧盟公共采购平均值(29%)的两倍多;二是促进了跨国公司的发展,28%的商业预采购合同被授予跨国公司,比欧盟公共采购平均水平(1.29%)高出2an style="color: red;">5an>倍;三是将大学的研究成果引入市场,28%的商业预采购合同将大学或研究中心作为合作伙伴;四是促进了欧洲的创新发展,97.an style="color: red;">5an>%的竞标者都在欧洲进行100%的科技研发;五是降低了采购者的研发风险,保留供应商的知识产权所有权,使采购者的研发成本平均降低an style="color: red;">5an>0%;六是提高了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所有已完成的商业预采购项目都实现了最佳性价比,60%采用商业预采购的采购者获得更加开放、交互性更强的解决方案。
二、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的政府订购类似于欧盟的商业预采购,2007年12月27日财政部发布《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对政府订购自主创新产品做出规定,来鼓励、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但由于过度强调“自主”和缺乏配套措施而难以落地,实施效果不理想。分析欧盟商业预采购情况,对我国通过政府采购促进创新形成以下几点启示:
(一)大力推行政府订购来促进创新
欧盟商业预采购的经验表明,通过公共机构采购尚未进入市场的产品或服务,以需求为导向驱动创新,具有显著的政策效果和积极影响。建议我国借鉴欧盟商业预采购经验,大力推行政府订购,将其作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政策工具之一。对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招募订购产品供应商,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突破性创新解决方案的产生,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二)配合国家创新计划推行政府订购政策
欧盟商业预采购取得良好实施效果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配套欧盟创新战略重要举措“水平线 2020—研究和创新框架计划”来推行,并通过资助、贷款、相关培训等方式为商业预采购计划的推进提供支持。建议我国将政府订购创新产品政策与“双创”等创新计划配合实施,聚焦国家创新战略拟重点突破的领域和方向,合力创新攻坚。相关部门加大对政府订购创新产品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创新基金等为开展政府订购的部门提供贷款,以保障政府订购的资金需求;为参与政府订购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融资等支持,增强企业参与政府订购的积极性。
(三)建立政府订购分阶段实施机制
欧盟商业预采购能够有效控制风险、降低研发成本的核心在于分阶段实施,通过各阶段的对比和淘汰,筛选出满足公共需求的最佳解决方案。建议我国借鉴欧盟经验,建立政府订购分阶段实施机制,分为解决方案设计、原型设计、原始开发和第一批有限产品测试等多个阶段进行。采购人可以平行采购几家企业的研发解决方案,比较不同解决方案的效果,在后续原型设计、开发和测试阶段,逐步优胜劣汰,筛选出可满足市场需求的最佳性价比方案,达到有效控制风险、降低研发成本、满足采购需求的目的。
(特约稿件)
2019全球政府采购高级研讨会在日内瓦召开
近日,世界贸易组织在日内瓦举行2019全球政府采购高级研讨会。来自42个世贸组织的成员、观察员以及an style="color: red;">5an>0多名政府官员在会上讨论了政府采购、国际间贸易、良好治理以及包容性可持续发展等内容。
本次研讨会中,与会者最关注的是如何借助GPA提高政府采购领域的透明度和市场准入,以及如何利用GPA更好地应对不断变化的全球政策环境。目前全球政策环境包括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前景、政府采购领域如何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绿色政府采购的发展等。与会者还就不断变化的全球政策对未来自己国家政府采购领域的影响以及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影响进行了探讨,对国家以及区域间双、多边协同合作给出了一些建议。
世界贸易组织副总干事易小准在开幕式致辞时表示,政府采购活动是各国经济一块重要的领域,它占大多数经济体Gan style="color: red;">Dan>P的1an style="color: red;">5an>%-20%,对国民经济、企业竞争力、社会民生福祉的提升都有重大影响。政府采购高级研讨会是我们传播信息和促进政府采购各方对话的“旗舰活动”。其目的是为世界各地的专家、学者提供一个交流平台,相互讨论、解决政府采购领域的各种问题,为参与者分析、设计和实施国家层面政府采购政策的工具,包括市场开放、政府采购改革以及其他方面的能力建设。
本次研讨会参与嘉宾包括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诺丁汉大学法学院、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经合组织、欧洲委员会和世界贸易组织处等单位的专家学者。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关于中美经贸磋商的中方立场》白皮书指出美国政府“歧视他国产品”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
2019年6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日发表《关于中美经贸磋商的中方立场》白皮书,旨在全面介绍中美经贸磋商基本情况,阐明中国对中美经贸磋商的政策立场。
白皮书的主体内容共包括三部分,分别是美国挑起对华经贸摩擦损害两国和全球利益,美国在中美经贸磋商中出尔反尔、不讲诚信,中国始终坚持平等、互利、诚信的磋商立场。白皮书指出,2018年3月以来,针对美国政府单方面发起的中美经贸摩擦,中国不得不采取有力应对措施,坚决捍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白皮书强调,中国的态度是一贯的、明确的,对于两国经贸分歧和摩擦,中国愿意采取合作的方式加以解决,推动达成互利双赢的协议。但合作是有原则的,磋商是有底线的,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中国决不让步。
这是继2018年9月发布《关于中美经贸摩擦的事实与中方立场》白皮书后,中方再度就中美经贸问题发表白皮书。在《关于中美经贸摩擦的事实与中方立场》白皮书中,就明确指出了美国政府的五大系列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其中就包括“歧视他国产品”:美国通过立法严格要求政府部门采购本国产品,并对采购他国产品设置歧视性条款。例如,《购买美国产品法案》规定,美国联邦政府机构仅能采购在美国生产的加工最终产品以及在美国开采或生产的未加工品。《美国法典》规定,针对申请联邦政府或州政府资助的公共交通项目,必须使用美国国产的铁、钢和制成品。《农业、农村发展、食品和药品管理及相关机构拨款法案》规定,拨款资金不得为学校午餐、儿童成人关照食品、儿童夏日食品服务、学校早餐等项目购买从中国进口的生的或加工过的家禽产品。《国防授权法案》以国家安全为由,规定禁止联邦政府采购中国企业提供的通讯设备和服务。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财政部国库司参加2019年度韩国国际公共采购论坛
2019年4月24至26日,财政部国库司派代表赴韩国高阳参加“2019年度韩国国际公共采购论坛”。各国际组织和国家代表就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电子采购发展中的新技术应用等议题进行了讨论。财政部国库司代表在会上介绍了中国政府采购发展历程、现状和未来。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国库司参加中国-以色列自贸协定第6轮谈判政府采购议题磋商
2019年an style="color: red;">5an>月20至23日,中国-以色列自贸协定第6轮谈判在北京举行。中以双方就货物贸易、技术性贸易壁垒、投资、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竞争政策、争端解决、法律与机制条款等议题展开磋商,并取得积极进展。
政府采购是双方的谈判议题之一,财政部国库司派代表参加了政府采购议题磋商。双方主要就政府采购案文交换了意见,以方还向中方介绍了其政府采购制度和加入GPA的经验。中国-以色列自贸协定谈判于2016年3月启动,本轮是中以双方首次就政府采购议题开展磋商。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19-06-03 19:24:28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5月,总第5期)
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新华社2019年4月1an style="color: red;">5an>.........016年政府采购占Gan style="color: red;">Dan>P的比重达到3.46%,但与发达国家“政府采购规模占Gan style="color: red;">Dan>P的10%-1an style="color: red;">5an>%”相比有着很大的差距,政府采购规模相对较小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2011年我国大力推广“批量集中采购”模式以来,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份额年降低。对节能产品和环保产品的采购份额也从2014年开始呈现下滑趋势,且我们对节能环保产品政策的支持仅仅关注最终产品端,而对产品生产过程的是否节能、是否环保关注不够。迫于国际谈判的压力,2011年我国取消了此前制订的支持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导致我国支持自主创新政策体系和实施的混乱,创新产品与服务的首购、订购政策无法落实。《政府采购法》提及的“支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目前仍属空白。
(六)采购监管机制需进一步健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系仍以事前监督为主,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较为薄弱。特别是在履约环节,对供应商的监管和惩戒不够严厉。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等29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构建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但未上升到法律层面。近年来,供应商“过渡”维权的现象频繁。在大量政府采购实例中,质疑投诉人多为未中标供应商,质疑对象除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不合法行为,也有中标供应商的资质及技术参数问题。但不少质疑投诉人依据不足,被财政部驳回投诉。供应商过渡维权,给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带来很高的调查核实成本。
(七)采购市场开放需进一步研究。自2007年递交首份加入GPA出价清单以来,我国一直以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国姿态积极推进加入GPA的谈判。但全球化的格局在发生变化,新形势下,研判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格局,既推进经济全球化,又能保护我国社会经济利益,是一个必须研究的问题。首先,要参考GPA规则适当调整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和制度,例如,GPA规则中的采购范围为“以政府为目的”的采购,这远比我国《政府采购法》限定的范围大。其次,在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下,必须重新审视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与美国的双边谈判,重新调整对美国的出价策略。最后,在我国力推全球化的背景下,应主动寻求在我国倡议的经济合作区域内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八)相关改革关系需进一步理顺。首先,政府采购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关系未理顺。国务院提出了“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要求,旨在更好地发挥资源交易平台的制度反腐作用。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以来,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如,部分地区甚至存在平台定位不清晰、违规设置审批或备案、直接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等中介业务等问题。其次,政府采购与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关系没有厘清。实际中,很多人认为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从属于政府采购改革,将“政府购买服务”简单理解为“采购服务”,忽视了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对政府职能转变、引导社会共治等方面的深层含义。
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奠定坚实的政府采购治理基础。首先,要进一步理顺《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关系,选择适当的时机,修订和完善两法。近期目标是按照清晰的法律调整范围划分,分别完善《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使二者调整范围互补,程序、监管等保持一致。长远的目标是建立一部能够覆盖所有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公共采购法》。其次,以法律形式扩大政府采购范围。采用渐进性策略逐步将国有企业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之中,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也为我国逐步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打好基础。再次,完善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条例。如,要进一步完善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相关法规条例;要继续对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做好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修订,抓紧研究出台代理机构、联合惩戒等政策文件。最后,要从顶层设计的视角处理好政府采购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购买服务的关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只能是公共资源(包括政府采购对象)的交易场所,而且其交易的执行应主要依靠市场力量,但相应的监管职责应由政府承担。政府采购可以在公共资源平台进行交易,但监管职责应由财政部门担负。政府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改革,在采购执行前要充分论证是服务应由政府提供还是向市场购买,在决定向市场购买后,再进入政府采购流程。
(二)改进采购制度目标,树立“物有所值”制度治理理念。从全球近年的发展来看,无论是国际政府采购规则还是各国公共采购的实践,都趋向于把“物有所值”作为公共采购所追求的共同目标。2013年财政部曾首次提出,要确立政府采购“物有所值”制度目标。贯彻“物有所值”,需要在制度设计的时候要体现全生命周期成本,特别是不能仅仅关注投标价格,择优标准应选择“经济最有利标”。在物有所值目标的指引下,要对当前的“异常低价投标”进行严格审查,避免不公平竞争的发生,加强对供应商的追责管理。另外,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目标的实现要借力专业化,一是促进采购人加强需求管理专门研究,细化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品目的需求标准;二是要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专业化发展定位,通过提高其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改进服务理念,提高采购效率,实现采购质量、价格、效率的内在统一;三是要建立健全对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体系和指标,加强培训,推动政府采购由程序合规向“物有所值”的专业化采购转变。
(三)延伸采购管理环节,建立全链条政府采购管理机制。从国际演变趋势看,政府采购经历了一个由程序管理向系统采购管理的变化过程。我国近年来也开始将政府采购的链条管理向前延伸到采购需求管理,向后延伸到合同管理。未来,包含需求、采购、合同以及履约验收在内的全链条政府采购管理机制需进一步健全。首先,要进一步根据项目特点加强需求论证和社会参与,严格依据需求特点编制采购文件和合同。必要时,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的形成环节,广泛征求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完善招标文件的编写,使其更加专业化,降低招标失败风险。其次,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合同条款中应细化对分包等重要事项的要求,采购人可以明确要求投标人表明分包意向,相应的,投标人在其投标书中要明确其可能打算向第三方分包的任何份额,以及对第三方的选择等;合同执行期内,采购人应加强对合同执行的监管,设立科学的监督结果反馈处理机制。最后,要重视履约验收管理。采购人组织履约验收时应当制定详细验收方案,完善验收方式,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
(四)推进采购“电子化”,改善采购制度的整体执行效率。当前“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被列为深化政采制度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因此,要大力发展电子化采购,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透明度。在推进电子化采购的同时,还要推进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建设,探索推行远程在线评审、采购全流程无纸化等;要推进电子采购文件的标准化建设,降低采购成本,促进采购更加规范;加快整合信息平台,规范各地区网站域名的使用情况,推进网络平台信息共享与整合,加快“全国一张网”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建设,加快制定统一数据标准,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与第三方交易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解决各地区电子化过程中的“信息孤岛”、“条块分割”、“协同不足”、小额零星采购不规范等问题。
(五)落实预算主体责任,增强政府采购制度的治理柔性。从机制上系统性强化预算部门在需求管理、落实政策、履约验收和信息公开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建立预算部门为主体,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撑,财政部门制定制度和监管的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确立预算部门依法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采购决策机制,扩大预算部门在选择采购方式、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方面的自主权,增加对“异常低价投标”的审查和否决,同时要加强信息公开,让“裁量权”透明化。要统筹考虑采购规模、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代理机构发展现状等因素,适当提高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正确处理集中与分散的关系,清理规范集中采购目录范围;改变简单以金额标准确定采购方式的作法,鼓励预算部门根据项目需求特点选择采购方式,逐步从强调公开招标向强调竞争性方式转变。
(六)推进采购信息公开,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治理环境。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深度”。程序的公开透明应延伸到采购程序的细节,比如对招投标中的分包,要求对分包商的信息要进行公开。建立责任明晰的信息公开机制,财政部门是负责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列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代理机构应配合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义务。同时要建立信息“两级审核内控机制”,由采购人负责初审,财政部门进行再审核,避免信息公开中出现错误。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标准化建设,做好这些标准化文件的“网络信息标准化”转化工作。加强信息公开的数据挖掘与使用,使其反馈于现代财政管理,并适应国际政府采购数据开放的需要。
(七)细化政府采购政策,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治理目标。要按照法律规定做到应采尽采,并适时修改《政府采购法》,将国有企业采购逐步纳入到政府采购范围,为政府采购政策发挥创造规模基础。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定规则框架下研究制定符合国际规则的支持创新的采购政策将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改成支持“创新产品”,鼓励各地方推出本地“创新产品”认定标准并进行采购,完善支持创新的技术标准政策。对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持政策也应及时出台。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内涵至包含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妇女权益、残疾人就业等社会目标在内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扩大政府采购制度政策功能的发挥空间。
(八)完善政府采购监管,构建结果导向的长效监管机制。在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发挥市场力量的同时要加强政府监管,由事前监管为主向事中和事后环节延伸,构建结果导向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落实“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的要求。探索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依托信息化和大数据分析,加强对采购活动的动态监管。运用第三方评估对政府采购透明度、规范性及采购结果等开展综合评价,通过社会监督推动采购制度完善和活动规范。完善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应诉机制和内控管理,进一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监管力度,做到既防范自身法律风险、内控风险,又能更好地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九)研判采购市场开放,建立对等的采购利益交换机制。党的十九大提出,我们要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并且要“主动参与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因此,要继续以“互利共赢”为原则主动推进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同时,要做好加入GPA后国内政策的调整问题预案,做到既符合GPA的要求,又能实现我国政府采购原有制度的平稳过渡。要积极推进国际或区域经贸组织的政府采购规则制定,主动在一带一路框架下展开政府采购合作。
(特约稿件)
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倡导开放透明的采购原则
2019年4月26日,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北京开幕,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开幕式,并发表题为《齐心开创共建“一带一路”美好未来》的主旨演讲。习近平主席在主旨演讲中指出:共建“一带一路”要努力实现高标准、惠民生、可持续目标,引入各方普遍支持的规则标准,推动企业在项目建设、运营、采购、招投标等环节按照普遍接受的国际规则标准进行,同时要尊重各国法律法规。要确保商业和财政上的可持续性,做到善始善终、善作善成。
2019年4月27日,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北京雁栖湖国际会议中心举行圆桌峰会,国家主席习近平主持会议并致开幕辞。圆桌峰会各方通过并发布了《共建“一带一路” 开创美好未来——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圆桌峰会联合公报》,在“加强务实合作”部分提出:我们鼓励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的各国企业参与合作。我们强调在遵守各国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采取开放、透明和非歧视的公共采购程序的重要性,并欢迎交流有益经验。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依法依规 阳光高效信息化助力采购工作跃上新高度
朱继业 束乾倩 王玫 阎宏艺 刘静
南京理工大学招投标办公室
近年来,南京理工大学招投标办公室紧紧围绕如何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采购业务发展这一重点,借力信息化手段,以“促进阳光采购、提高采购效率、规范管理流程、落实监督职能”为建设目标,上线运行招采系统,完善了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构建了采购业务与互联网的生态体系,落实了“互联网+采购”的相关工作要求。招采系统的运行围绕“信息化”建设、“透明化”方向和“立体化”目标,提升了采购队伍的战斗力,提升了采购流程的公信力,提升了采购部门的影响力,在实际工作中,反响良好,效益颇佳。
一、围绕“信息化”建设,提升采购队伍战斗力
“互联网+政务服务”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关键环节。南理工招标办坚持推进 “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基于学校统一门户平台和全量数据中心,上线运行招采系统,完善了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构建了采购业务与互联网的生态体系。
南理工招标采购系统中共设有六大类角色——采购人、归口承办单位、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招标办、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投标人)。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和招标办相互监督,对归口承办单位负责。招采系统分为采购门户网站、竞价平台、专家库平台等模块,与学校智慧理工服务门户平台、移动端门户平台、统一通讯平台、全量数据中心无缝对接,这些部分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共同形成了体系完善的覆盖采购全流程的信息化网络结构。
在招采系统中,采购人在线上申报项目;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和招标办完成公开、透明、高效的线上审批工作,2018年共33an style="color: red;">5an>个项目进入招投标办公室组织管理,招标办共完成347个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采购工作的完成率同比提高了近一倍。对采购人而言,实现了“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面对学校30万以下项目采购项目由各个职能部门分别承办,招标办统一备案的管理机制,开发采购项目线上备案模块,目前采购备案工作已完全可以通过招采系统自动完成,年内还将实现这些项目财务报销单的自动生成,大大节省了基层老师与工作人员的压力。自招采系统上线以来,已完成备案项目800余项。
二、围绕“透明化”方向,提升采购流程公信力
招采系统坚持把采购人需求放在第一位,以需求驱动升级,以重点环节为突破口,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开发完善系统功能。由于所有审批节点都实现了全流程管理,审批过程清晰、公开、透明,使得我校an style="color: red;">5an>万元以上采购项目均能够做到“追本溯源”,显著提高了管理效能,提升了采购流程的公信力。截至去年底,系统中共立项933个采购项目,只需在系统中找到对应的采购项目,即可实时查询其全部信息,实现了全部采购项目线上管理与跟踪。
推进低值易耗办公用品的线上阳光采购,在招采平台中上线竞价采购平台,对纸制品、墨盒开展竞价采购。在为期半年的试运行中,采购反响极好——透明的交易流程,便捷的送货上门,便捷的报销流程大大方便了采购人的需求,而且相较于京东商城价格节约了13%。
全力打造学校采购信息一体化网站,对各类an style="color: red;">5an>万元以上采购信息及竞价采购信息等统一在招标办网站进行发布,开通供应商线上报名系统。2018年网站上发布采购信息数量超过1300条,网站浏览量已达an style="color: red;">5an>9万多人次,采购相关信息的发布越来越透明。
三、围绕“立体化”目标,提升采购部门影响力
横向上,招采系统连接多个部门,面向全校员工;纵向上,招采系统连接从申报、审批、开标、评标等各个审批环节。
在采购工作进程中,通过账号授权,纪委部门可以实现实时监管与进程冻结,通过招采系统也实现了采购项目进程的自动更新,全程的透明操作。从项目受理,到审批、发布公告、报名、开评标、中标公示、合同签订,所有流程都做到公开透明,有据可依。
通过对接学校全量数据中心,实现人员基本信息和经费本信息的自动获取;通过对接学校移动门户平台,招采系统实现手机端上线,可以在手机上查询和办理待办事项;通过对接统一通讯平台,可以实时收到短信、微信的代办提醒。审批手段的多样性、立体化既缩短了审批时间,也打破了审批场景的限制,使得在流程运行的过程中,提高了协同服务能力和综合管理水平,提升了采购部门的影响力。
当前,“一网、一门、一次”的线上招采工作已初见成效,2019年招标办将继续立足职责,升级系统,完善流程,探索上线电子辅助评标系统,全力推进“互联网+采购”的平台建设,提升采购服务质量,使招采系统真正成为公开、便捷、以人为本的服务平台。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19-05-06 19:24:08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4月,总第4期)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ategy for an style="color: red;">Dan>evelopment, 以下简称“PPSan style="color: red;">Dan>”),将采购需求的确定和实现贯穿于项目执行全过程,确保采购活动最大限度实现项目预期目标。
一、世行采购需求的主要内容和形成机制
世行新采购体系的显著特点之一,是采购管理链条向需求和结果延伸,由注重交易过程转向注重前期采购计划和后期合同管理(图1),采购管理与预算执行有机结合,并围绕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设置了一系列控制机制。
(一)采购需求的作用。采购需求是项目目标在采购活动中的具体化,是采购活动的核心。在采购活动中,采购需求既是供应商响应、报价的基准,也是采购人决策的依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采购活动的成败和项目执行的效果。合理、明确、详实的采购需求能激励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成功率,实现项目的绩效目标,并为后续采购提供经验和借鉴。
(二)采购需求的主要内容。采购需求主要解决买什么、买多少以及需要什么服务的问题,一般包括采购项目基本信息、功能性需求、政策性需求和其他要求。
1.产品清单和交付时间。主要指产品及相关服务的名称、数量、项目所在地、最早和最晚交付时间等基本要求。
2.产品技术规范。技术规范详细列明产品的技术特征,充分描述相关产品的材料和工艺标准、测试项目、所需服务、履约保证及违约赔偿等。技术规范要鼓励技术创新,同时注意非限制性和非歧视性。
3.政策性要求。满足世行的经济、社会、环境等政策要求,包括劳工和工作条件、资源效率和污染防控、社区健康、安全等多项环境和社会标准。
4.其他要求。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遵循世行采购核心原则,提出一些特殊要求。例如,在成本费用合理的情况下,可要求供应商进行必要的测试或检验,以验证产品性能是否符合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采购需求的形成过程和影响因素。采购需求的形成主要通过PPSan style="color: red;">Dan>来完成。世行认为,项目规划的早期阶段是实现物有所值的最佳时机。因此,世行要求借款人1在完成可行性研究之后、项目正式获批之前制定PPSan style="color: red;">Dan>。PPSan style="color: red;">Dan>可以概括为形成采购需求和确定采购安排两部分,前者涉及一系列分析研究工作,是PPSan style="color: red;">Dan> 的主要着眼点。PPSan style="color: red;">Dan>通过明确项目发展目标(Project an style="color: red;">Dan>evelopment Objective, “Pan style="color: red;">Dan>O”),分析项目实施的内外部环境,界定采购活动面临的风险和机遇,形成采购需求。
1.项目发展目标(Pan style="color: red;">Dan>O)。Pan style="color: red;">Dan>O是指项目所希望达成的基本目标,每个Pan style="color: red;">Dan>O对应一个或几个可归因、有时限的成果指标。采购需求来源于Pan style="color: red;">Dan>O,是Pan style="color: red;">Dan>O和成果指标在采购项目中的具体体现。
2.实施环境分析。这一分析主要针对政治、经济、社会、技术、法治、生态等影响市场和供应商行为的外部环境。采购项目处于不同的外部环境中,其采购需求具有不同特点。例如,在不同的自然和地理条件下,建设标准存在差异;在某些国家,航空测绘等限制性合同必须面向国有企业采购。
3.市场分析。分别从供需双方的角度,研究市场运作方式及其影响,最大限度地激励有效投标人参与竞争。例如,如果买方在付款方面的记录不够理想,可以通过适当放宽交付时间、降低服务要求、完善付款机制等举措,增加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吸引力;如果市场上某类产品的有效供应商不足,可以考虑签订长期合同或者寻找替代产品。
4.采购风险分析。世行将项目执行中的风险分为技术风险、财政风险、环境社会风险和资金支付风险。财政风险包括公共财政管理、采购、腐败等具体风险事项。其中,采购风险分析主要是界定采购各个阶段可能存在的风险、机遇及其影响程度,明确责任主体,提出管控措施。采购风险对合同成本、供应商报价、合同执行、项目绩效有直接影响,借款人需尽量使风险最小化、机遇最大化。
an style="color: red;">5an>.利益相关方分析。利益相关方是指可能影响项目或受项目影响的主体,包括政府、受益人、被项目影响的个人或组织等。利益相关方分析主要是为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妥善处理和适当满足利益相关方诉求。例如,施工地点位于居民区的,需要更高标准的、具有噪音屏蔽功能的施工围挡。
二、世行采购需求的实现机制
采购需求一旦确定,意味着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为了确保采购需求实现,最终达成项目预期目标,世行采购制度从人员配备、采购执行和合同履行等几方面建立了保障机制。
(一)采购人员配备和责任归属。世行项目由借款人的项目管理和执行机构人员、经世行授予资格的专家共同完成。借款人是采购活动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在世行驻项目所在地专家的协助下编制PPSan style="color: red;">Dan>等项目执行文件,报世行总部批准。在项目准备和执行过程中,总部可以酌情向借款人提供“手把手”技术指导,但借款人的主体责任并不因此而转移。
(二)采购过程中的需求实现机制。采购过程是将采购需求转化为合同的过程,主要有以下环节:一是最佳采购安排。根据项目目标和采购需求,灵活组合“采购方式+市场范围+合同类型”,形成与采购项目金额、需求、风险、性质和复杂程度最匹配的“定制化”采购方案。二是科学设定评审标准。评审标准是采购需求的直观反映,要以采购需求为核心,涵盖采购需求的全部内容,包括采购的产品及相关服务要求,并科学设置量化评分细则。三是重视采购合同。合同条款来源于采购需求和相关标准文本。采购人综合考虑采购的风险、性质、价格机制,以及采购双方职责义务等,选择适当的合同类型。合同内容应当全面、充分满足所有采购需求,反映产品全部规格要求,细化风险管理措施,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三)合同履行中的采购需求实现机制。合同履行即项目执行。世行要求借款人将Pan style="color: red;">Dan>O、采购需求和合同文本细化为分阶段、可量化的具体指标,实现采购、履约、支付和绩效管理的紧密衔接,确保项目执行效果。
1.设置两套指标。一是合同履行关键绩效指标(Key Performance Inan style="color: red;">dan>icator),主要反映项目进展情况;二是支付指标(an style="color: red;">Dan>isbursement Linkean style="color: red;">dan> Result),主要反映支付进度。借款人按照这两套指标监督合同履行,世行据此定期评估项目进展和支付进度,并在合同完成后开展绩效评价。
2.形成两项报告。采购人需每年两次向世行提交《项目实施情况和结果报告》(Implementation Status anan style="color: red;">dan> Results)和《备忘录》(Aian style="color: red;">dan>e Memoire),完整反映项目资金到位、合同履行、支付进度、风险管理、廉政建设等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其中,前者侧重于通过两套指标等量化数据反映项目进展,后者侧重于定性描述和综合分析。世行根据报告跟踪项目进展,对于出现异常状况,尤其是风险等级提高或满意程度下降的,将要求借款人作出说明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
三、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启示
世行采购体系改革处于国际公共采购制度改革前沿,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在完善采购交易规则的同时,建立包括规章制度、参考文本和参考标准在内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制度体系,将采购需求管理与项目立项、预算批复、采购过程、资金支付和绩效管理有机结合,确保采购活动有效实现项目目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强化预算部门主体责任和内控管理。预算部门建立和完善内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做好内部控制和政策传导。在采购代理机构和专家的专业协助下,加强对项目运行环境、市场供应能力、机构能力和人员素质等的分析论证,综合考虑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并据此作出相对最优的采购安排。
(三)实施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全程监控管理。采购周期、异常高价/低价、履约以及廉政等风险事项贯穿于采购活动和合同执行的全过程。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全程风险防控和处置机制还不完善,采购活动中一旦发生风险事项,将直接影响政府预算执行和公共职能的履行。建议加强采购风险管理,及时识别和处置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中的风险事项。
(四)提升采购人员专业化水平。采购人员职业化是国际趋势,世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将其作为衡量国家采购体系是否完备的重要指标。在我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为了切实提高预算部门、采购代理机构、专家等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可以借鉴世行电子学习系统的做法,国家统一开发政府采购电子学习平台,向各类采购主体免费提供电子学习课程,要求相关人员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之前应当在电子平台完成学习、测试并生成证书,将此作为单位内控要求进行考核评估。
(特约稿件)
现代财政制度体系构建下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创新
肖北庚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更是明确要求“加快形成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建立公平统一市场、有利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代财政制度”。现代财政制度的构建必然也会引发与预算密切关联、本身与财政支出有机关联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重构。随着现代财政制度建设的推进,2018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了构建现代政府采购制度要求,顺应现代财政制度创新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应有思路。
一、政府采购与财政预算有效衔接
公开透明的预算是旨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现代财政制度三大内容之一,政府采购制度创新首先要契合现代预算整体流程准则,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三大环节及其内在逻辑关联设计采购流程与规范。现行政府采购法第33条规定: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形式上看政府采购资金来自于经部门编制并被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采购流程起于预算编制,但一方面由于我国现行法制缺乏对预算定额和支出标准的具体规定,具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缺乏相应的遵循准则,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并不会注意与部门预算的整体衔接,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另一方面在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中,享有财政管理权的政府财政部门又分为若干个内设机构,预算通常由预算机构管理,作为预算支出的政府采购往往由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监管,进而造成部门预算的审批机构与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分离。正是这种分离使得部门预算与政府采购预算实质上相脱节,从财政支出管理来看也就是财政资金的分配管理与使用管理相脱节,不能形成对财政资金管理的合力。缺乏监管合力就难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政府采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之功能必然落空。可见,现行政府采购法制并未有效构筑与现代预算有效对接的制度,实践中影响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要达到现代财政制度创新提高公共资金支出效率之目的就必然要使部门预算与政府采购预算有效对接,遵循财政支出的内在规律,按预算分配与预算使用的内在统一逻辑来重构政府采购制度。在发达国家政府采购法制中,就设计有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有机结合的规定,如英国政府采购法制规定:“当年采购计划与支出分配有差距时,财政部门对支出部门当年的采购计划安排提出质询,并有权将计划退回,要求支出部门重新编制”。遵循现代财政制度预算内在要求,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实现政府采购与财政预算有机衔接是政府采购制度创新的根本所在。
二、政府采购与集中支付的无缝对接
政府采购预算最终要通过预算支付来完成。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定通过集中支付完成预算的结付,但过于粗疏,仅有两条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对接的关联性规定,很难形成对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全面规范,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不为采购监管主体而更多地受财政集中支付主体约束。从国际社会相关政府采购制度来看,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通常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制约,英国政府采购法制就如此,其对采购资金的支付流程规定:“各支出单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交国内收入署采购中心审批,经批准后交支付办公室办理审查和支付”,这一流程规定有助于将政府采购与集中支付形成有效对接,进而形成财政支出管理制度的合力。我国政府采购法仅规定了合同备案和停止按预算支付资金的要求,不能有效发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采购的监管作用。《政府采购法》第47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此规定尽管要求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但备案不等于审批,同时实质备案部门通常是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而非国库集中支付部门,如果两者信息缺乏有效沟通,政府采购资金支出就难以受到国库集中支付部门的制约。《政府采购法》第74条规定: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这里也仅规定了停止拨付资金的一种情形,很难为集中支付部门对政府采购全面监管提供规范支撑,财政资金支出效率也难以在此种监管中得到有效保障。因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逻辑上要求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无缝对接。
三、政府采购自身的有机统一
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预算安排的公共资金,制度设计就应当遵循公共财政支出的内在逻辑构设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而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制人为地将公共资金的使用分为政府采购、招投标采购和预算单位自行采购,并将采购监管权分别赋予三个不同的部门——财政部门、发展与改革行政部门及采购单位,这样统一的财政预算就交由三个不同的部门去实施,财政支出的效率也就在这种分散化的实施中被降低。更有甚者,由于工程招投标采购与货物、服务采购适用不同的法制,且不同的法制之间不少规范存在冲突、矛盾或疏漏。法制的矛盾和冲突使得政府采购资金的支出管理出现重叠,重叠的管理即有可能消化管理力量本身又有可能在管理的不作为中无端消耗财政资金,降低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而法制的疏漏则可能会导致以政府采购方式支出的财政资金缺乏必要的监管,甚至任之流失。同时部门采购的非规范化管理容易导致集中采购制度被规避,使集中采购演变为分散采购,分散采购资金未被严格纳入财政支出管理,财政支出效率也可能会降低。因而要提高财政支出效率必然要遵循政府采购本身的要求设计管理制度,这方面英国的经验值得借鉴。英国对部门财政支出通常分为工资与福利支出、小额支出和政府采购支出,而政府采购支出统一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管理,其他两项支出则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要满足现代财政制度创新提高公共资金支出效率也应按照财政支出统一性要求整合各类政府采购制度,形成内在有机融合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四、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权的准确界定
作为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的政府采购,其具体行为必然涉及到财政支出的对象——供应商,为了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采购法制赋予了权益受损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权,而处理投诉的权力被视为财政监管权赋予了财政部门。从一定程度上来看,政府财政部门客观公正地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事项,有助于规范财政支出进而保障财政支出效率。但受理投诉范围过宽的话,则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管效力进而影响财政支出效率。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制在规定质疑投诉的同时,又赋予了公众政府采购监管权,现行《政府采购法》第7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从这一条文可以看出,公众的这一权利需要借助于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才能有效实现。现实中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公众对财政部门监管权的相对熟悉性,这种控告检举权最后又落到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从一定程度上来看这种体现宪法第46条精神的控告检举权是一种广义的监督权,缺乏一定的行使权利之条件和程序规定,包括供应商在内的公众可以无条件地行使。现实中,政府采购供应商在自身直接权益未受损害情况下,往往借助这一公众监督权来实现自己的目的。现实政府采购中此类供应商如果多的话,必然影响政府采购监管力量配置,这就需要对政府采购投诉事项范围进行科学界定,将一般意义上的公众监督权排除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的投诉事项范围外。
五、政府采购评估制度的科学构建
现行财政支出制度普遍缺乏支出绩效考评,政府采购评估制度相应缺乏,造成政府采购法制在规范采购程序中虚化了政府采购效率目标。现实政府采购实践中采购人通常借采购程序规避法律责任,形成采购人更多关注采购程序而不顾财政资金支出效率的客观现实,使政府采购效率在采购程序中滑落。过往学界更多的主张通过规范评标办法来改变这一局面,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相应作用,但并未对局面形成根本性的扭转。现代财政制度的预算绩效评价有助于扭转此种局面。现代财政绩效评价制度要求对财政预算资金实行涵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评价管理与评价结果应用的绩效评价制度,政府采购法制创新应顺应这一要求,构建相应评价机制。通过政府采购评价制度对以政府采购方式进行的财政支出效率所涉及的各种因素——政府采购监管能力与过程、采购人能力与行为、供应商守法状况、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平均价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判定政府采购具体绩效,并以此作为部门采购资金配置的重要标准,从而促使采购人不仅关注采购程序而且关心采购绩效评价结果,进而提升财政资金。政府采购法制发源地的英国就规定采购评估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应有内容并起到了实质效果。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创新可借鉴这一制度进而与其他制度形成合力,提升财政支出的效率。
六、政府采购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
以上几项措施或涉及到财政部门内部机构设计与职权配置、或涉及到政府采购法制的统一,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立法体制下不一定能即刻改造到位。可行的办法是分步走:第一步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和传媒技术建立有效的政府采购信息数据共享平台,通过信息共享达到管理统一;在数据共享平台运行成熟或者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良好基础时再有步骤的实施前述各项措施,这是第二步。目前来看当务之急是根据财政支出的统一性,将财政预算分配层面的管理信息与要求、财政预算使用层面的管理信息与要求、财政预算支付层面的管理信息与要求进行整合与共享,实行财政行政部门内设的不同机构依据共享信息对政府采购不同环节进行有效监管。在财政部门自身信息共享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财政部门和发展与改革行政部门在货物、服务与工程采购方面的信息共享,通过此类共享实现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规范和统一,在部门预算统一完善基础上深化部门预算使用管理,最终促成政府采购法制自身的统一。
(特约稿件)
日本暗示an style="color: red;">5an>G建设不排除华为
就中国商务部要求日本在an style="color: red;">5an>G建设领域公平对待中国企业一事,日本内阁官房长官菅义伟2019年3月29日在记者会上两次表示:“日本并不要求排除特定国家和企业的相关设备采购。具体的设备采购由各通信运营商自行判断,但我们期待在网络安全方面,(各个企业)能比以前更积极地采取应对措施。”菅义伟还称,去年首相安倍晋三访华后,日中关系重回正轨,正在迎来新的发展。日本政府希望通过高层继续频繁交往,使日中关系提升至新的阶段。
日本政府近期将宣布an style="color: red;">5an>G网络频谱分配方案。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3月28日表示,如果日本政府做法明显有失公允,势必动摇两国间互信和企业合作的信心,损害两国关系改善发展的势头。高峰说,希望日方信守对自由贸易的承诺,公平公正对待中国企业,切实保障中国企业的正当权益,为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在日本开展合作提供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耿爽3月29日表示,中方反对对正常的企业经营活动进行政治干预,将密切关注日本政府an style="color: red;">5an>G网络频谱的分配结果。
(信息来源:《环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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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4-01 19:23:52
- 工业和信息化部扶贫办与平安银行联合举办定点扶贫县(区)致富带头人培训班
工业和信息化部扶贫办与平安银行联合举办定点扶贫县(区)致富带头人培训班
3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扶贫办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2019年扶贫致富带头人培训班在广东佛山正式开班。部扶贫办、平安银行扶贫金融办、中国扶贫志愿服务促进会、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以及粤桂两省(区)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基地相关负责同志出席开班仪式。
本次培训是部2019年脱贫攻坚工作计划的重要任务,目的是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促进扶贫与扶志、扶智结合,拓展乡村致富带头人思路,提升扶贫致富本领,发挥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助力定点扶贫县(区)培育扶贫产业,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
培训为期7天,采取专家授课和现场观摩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内容包括基层党组织建设、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副产品品牌提升等专题课程,并组织交流研讨。我部机关与部属高校定点帮扶的4个省份8个县(区)的乡村致富带头人共计48人参加此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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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3-26 13:5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