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爱廉说丨坚持用廉洁文化固本培元
廉洁文化是人们长期形成的关于廉洁的价值理念、行为规范、生活方式和社会风尚的总和。习主席指出,.........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深入推进廉洁文化走进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党风政风持续向好,社风民风不断向善。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廉洁思想和廉政智慧。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就必须充分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资源,不断推进廉洁文化与人民同呼吸、与时代共命运,使廉洁理念深入人心,从而在全社会营造崇廉尚洁、风清气正的良好风尚。
涵养克己奉公、清廉自守的精神境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历来把廉洁视为立身之本、为政之基,重视修身立德、克己慎独、尚廉守正,积淀形成了底蕴深厚、内涵丰富的廉洁思想与从政智慧。《周礼·天官》确立“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法、廉辨”的官吏考核标准,奠定古代履职守廉的基本规范;管仲提出“礼义廉耻,国之四维”,把“廉”提升到关乎国家兴衰安危的重要位置;《晏子春秋》中写道“进不失廉,退不失行”,意在告诫为官者,得到晋升时要保持廉洁自律,卸任后也要坚守节操。历史上亦不乏名留青史的清官廉吏,如“不持一砚归”的包拯、被誉为“海青天”的海瑞、“岂能为私人谋枝栖”的郑板桥等,都生动诠释了为官从政者应该具备什么样的廉洁操守。这一句句箴言警句、一个个历史典故,凝聚起中华民族崇廉拒腐、清廉守正的深厚文化共识,是新时代党员干部砥砺廉洁操守、涵养清风正气的生动教材。我们要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系统梳理历代典籍文献、优良家规家训、清官廉吏典故,深入提炼蕴含其中的慎独慎微、尚俭戒奢、秉公持正、勤政为民等价值理念,并结合新时代使命任务为传统廉洁文化注入时代内涵、赋予时代价值,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古老的廉洁传统、廉洁思想与新时代廉洁文化相融相通。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摆正“小家”与“大家”的位置,严格管好自身、管好亲属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坚决筑牢拒腐防变家庭防线,以纯正家风涵养优良作风、厚植廉洁根基。
淬炼公而忘私、甘于奉献的高尚品格。革命文化诞生于烽火岁月,积淀着丰富的革命精神与优良传统,是共产党人滋养初心、淬炼品格的宝贵精神财富。回望党的百余年奋斗历程,我们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把廉洁奉公镌刻在奋斗旗帜上,融入共产党人的价值理念中,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拥护和衷心爱戴。从革命年代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到延安时期的“延安作风”,再到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提出的“两个务必”;从被捕时身无分文的方志敏,到背着金条乞讨的刘启耀,再到分毫不沾公家财物的彭雪枫……无数优秀共产党人始终牢记初心使命,矢志为人民利益、为革命胜利、为理想信念牺牲奉献,让廉洁奉公的优良传统代代相传、历久弥新。奋进新征程,我们必须大力弘扬革命文化,充分依托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烈士陵园等红色阵地,常态化开展沉浸式、场景化廉洁教育,让党员干部在置身历史场景中感受革命先辈的清廉操守。要将廉洁教育贯穿党员干部培养成长全过程,不断创新传播载体和方式,讲好党的故事、革命的故事、根据地的故事、英雄和烈士的故事,把红色故事中蕴含的公而忘私、甘于奉献的时代价值讲出来,让他们在革命精神的浸润下坚定理想信念,在体悟红色故事中涵养清廉品格,真正把革命文化蕴含的廉洁作风传承好弘扬好,确保红色江山后继有人、代代相传。
培育为政清廉、秉公用权的文化土壤。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党领导人民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创造的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它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内核,把廉洁从个人操守提升为制度规范,从道德自律扩展为社会风尚,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视野中,廉洁不仅是一种传统美德,更是一种社会责任;不仅关乎个人品行,更关乎党的执政基础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前进道路上,我们要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决破除特权思想、整治特权行为,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让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成为鲜明导向。推动廉洁教育制度化、常态化,将其作为一体推进“三不腐”的基础性工程常抓不懈,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加强政德修养,牢固树立正确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不断增强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的意识,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通过全方位、全覆盖、常态化的廉洁文化建设,不断培育为政清廉、秉公用权的文化土壤,在全社会形成崇廉、守廉、护廉的浓厚氛围,持续涵养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来源: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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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8-24 16:27:29
- 工信部:印发最新行政执法事项清单,34项内容与招采强相关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进行了修订更新,印发了《工业.........HcXm723an style="color: red;">5an>VGan style="color: red;">Dan>VosgWyafA
所属栏目:工信之声
发布时间:2026-08-24 14:06:12
- 工信部:印发三年行动方案!事关通信建设工程招投标等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通信建设工程质量提升和安全生产行动方案(202an style="color: red;">5an>—2027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
《行动方案》要求,通信建设工程质量提升和安全生产工作中要坚持系统谋划、依法合规、问题导向和协同推进。在坚持系统谋划方面,《行动方案》明确,要推动形成工程招标投标、现场管理、施工安全、质量管控等环节互相衔接、共同促进的闭环。
《行动方案》从完善制度体系、提升工程设计建造质量、夯实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加快工程建设标准供给、提高工程管理数字化水平、优化通信建设领域发展环境6个方面提出了16项任务,具体如下。
强化制度引领,持续完善制度体系
《行动方案》提出优化行业制度设计、强化企业制度体系建设2项制度任务。主要包括: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管理试点和实践经验,适时组织修订质量监督、工程招标、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制度、相关企业要完善内部制度体系建设,压实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质量分级分类管理和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把握关键环节,切实提升工程质量
《行动方案》提出提高通信基础设施容灾抗灾水平、加强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管理、保障工程材料设备质量3项具体任务。主要包括:探索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分级分类管理,持续提高网络韧性,城市地区推动管线入廊,缺乏备份路由的偏远地区强化设施抗灾能力。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质量管理要求加强工程验收,形成管理闭环。加强进场质量检测,保障工程所需物料质量。
强化防范体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行动方案》提出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2项具体任务。主要包括:引导企业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推动相关企业制定隐患内部报告和奖励制度,强化全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通过加强从业人员上岗管理、落实特种作业审批、规范防护设施设备使用、加强应急演练等手段,不断夯实以预防为主的安全防范体系。
加快标准供给,优化标准管理机制
《行动方案》提出加快工程技术标准制修订、优化工程标准管理机制2项具体任务。主要包括:通过技术标准迭代、管理标准优化,系统性解决现有标准要求不细等问题,满足通信基础设施容灾抗灾能力提升,行业共建共享,数字化、智能化管理等需求。加强通信建设工程标准技术委员会的专业化建设,提升通信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智能化、规范化、体系化水平。
创新驱动赋能,提高数字化管理水平
《行动方案》提出强化数字技术应用、推进工程档案数字化、聚力抓好平台建设3项具体任务。主要包括:鼓励各方主体应用信息技术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效率。强化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工程档案数字化管理。提升管理平台效能,基于平台积极推动通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流程优化整合。
规范行业管理,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行动方案》提出提高培训服务供给、维护公平采购环境、规范造价管理行为、推动信用体系建设4项具体任务。主要包括:通过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推动解决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不足问题。通过优化招标投标管理,推动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通过规范造价管理行为,遏制不良低价竞争现象。通过鼓励信用建设,提升企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以下为《行动方案》一图读懂: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41orQf3UvJvLni23AGRW0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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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8-24 13:54:19
-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主任刘爱民:推动招标采购数智化转型 助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202an style="color: red;">5an>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部署《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不仅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而且是赢得国际竞争主动权的需要。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作为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关键环节,招标采购领域的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应用受到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科学把握内外部形势发展变化,坚持向改革要动力、向创新要发展,提出“努力把中心建设成为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要参与者、对部工作的重要支撑者、招采行业的重要引领者”的奋斗目标,以专业支撑与行业引领,为招标采购数智化转型、工信领域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一、招标采购行业数智化转型升级意义重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构建新发展格局,迫切需要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这一战略部署对现有招标采购行业的管理和发展模式提出了系统性变革要求。招标投标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其公正性、公平性和透明性直接关系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与招标投标工作深度融合,对于突破传统人工操作的效率瓶颈、规避公正性风险,提升资源配置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一)锚定国家战略部署,彰显招标采购数智化转型核心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时代新征程,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实现新型工业化是关键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新型工业化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招标采购现已超越单一的交易环节属性,承担起“要素配置、政策传导、经济研判、供应链安全”四大职能。招标采购活动是连接供需的重要桥梁,通过整合采购需求与供给数据,实现资源跨区域优化配置,推动形成全国统一的要素流动网络。招标采购政策是发挥产业政策功能的重要手段,通过预留中小企业份额、将研发投入纳入评标指标等,引导资金向高新技术领域倾斜。招标采购数据是研判经济形势的重要参考,依托招采数据可以构建需求、技术标准、价格、交付周期和供应商分布五维画像,精准映射产业链成熟度情况,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向新型工业化所需的战略性领域集中,确保资源配置与国家重大需求一致。招标采购评估是研判供应链韧性与安全的重要参考,通过分析国内招采数据及跨境贸易动态,可以及时了解关键设备、核心零部件与前沿技术的供应情况,评估相关领域的对外依赖程度。为应对国际供应链风险、调整供应链布局、完善储备机制等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参考。因此,构建实时、完整、安全的招采大数据体系,既是释放招标采购深层价值、驱动行业数智化转型的核心支撑,也是以数智赋能践行国家决策部署、保障产业安全、赢得战略主动的根本保障。
(二)顺应技术发展浪潮,把握招标采购数智化转型时代机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工智能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具有溢出带动性很强的“头雁”效应。当前,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猛,通用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强大的多模态感知与复杂思维推理能力,为招采全流程智能化升级开辟了广阔前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招标投标领域数智化转型升级。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文件,部署推动招标投标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深度融合,加快人工智能技术在招标投标全过程中的推广应用。牢牢把握人工智能发展的战略机遇,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招标采购全链条、多场景的深度集成与创新应用,既是顺应技术浪潮的必然选择,更是重塑行业竞争力、抢占发展先机的关键之举。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积极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与招标投标工作深度融合,把握招标采购数智化转型时代机遇。图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an style="color: red;">5an>G智慧工厂电视自动生产线。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供图
(三)紧扣行业发展脉搏,夯实招标采购数智化转型现实基础
当前,我国招标采购行业正处于从电子化流程向模型化竞争跃迁的关键窗口期。加快推进行业数智化转型升级,对于破解发展难题、提升治理效能、服务国家战略全局具有重大意义。一是破解市场壁垒、促进规则统一。针对行业超11万家代理机构、超百万从业人员所面临的信息壁垒与地方保护倾向,数智化转型能够通过构建统一、实时、可信的数据底座,打破传统模式下信息与关系的“孤岛”。通过贯通融合招标文件、供应商信息、专利及海关等多源数据,为构建透明高效统一的全国招采市场、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坚实的底层支撑。二是适应多元监管、筑牢风险防线。面对当前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扩容、交易频次激增,以及反腐败、反垄断、绿色采购、碳足迹管理等政策要求层层叠加的现实挑战,传统人工审核与静态规则引擎已无法兼顾效率与安全。数智化转型以贯穿需求、供应、评标、履约的全链路算法为支撑,能够实时响应动态变化的监管口径,实现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预警的转变,确保在文件厚度、技术条款及合规要求呈几何级增长的环境下,规避法律风险与巨额损失,做到风险防控前置、行业运行透明。
二、我国招标采购行业数智化转型现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工智能作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深刻改变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在“人工智能+”行动深入实施的背景下,人工智能以数据资源为核心基石,正深刻重塑招标采购行业的业务模式。当前,海量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融合应用共同塑造了行业转型新貌,行业正聚焦“效率、质量、合规、协同”四大方向,在应对挑战中加速从电子化向智能化跃迁。
(一)强化政策引领与顶层驱动,为数智化转型提供制度保障
国家层面对招标采购领域数智化转型的布局持续深化,从党中央决策部署到国务院及各部委专项政策,形成了层层递进、系统完善的政策支撑体系,为行业数智化转型提供了坚实的顶层驱动。2024年an style="color: red;">5an>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部署推动招标投标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深度融合,加快人工智能技术在招标投标全过程中的推广应用;202an style="color: red;">5an>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数智赋能”作为招投标制度改革的三大重点工作之一,提出探索应用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展智能评标、围串标识别和招标文件合规检测,并将推广智评为主、人评为辅模式列为提升招投标效率与透明度的核心举措,为人工智能在招采领域的落地提供了直接的政策指引; 202an style="color: red;">5an>年an style="color: red;">5an>月,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加快数智供应链发展专项行动计划》,聚焦制造业等五大重点领域,细化人工智能在招采环节的应用要求,将招标采购数智化纳入数智供应链建设整体布局。2026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8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招标投标领域人工智能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则是在前期政策基础上,首次将关于智能评标、合规检测、供应链协同等分散要求集成为一体,形成了覆盖“技术-场景-保障”的完整行动指南,标志着人工智能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应用从分散试点迈入全面推广的新阶段。
(二)深化技术应用与实践探索,为数智化转型筑牢基础支撑
技术应用与实践的有序推进,离不开坚实的行业数据基础,当前我国招标采购领域已构建起支撑数智化转型的大数据资源体系,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落地提供了核心支撑。国内招标及采购项目年度总金额近an style="color: red;">5an>0万亿元,活跃供应商达数千万家,各类交易数据、主体数据逐年递增,为技术建模与应用提供了海量样本。这些数据涵盖招采全环节、多主体,来源于不同交易平台与管理系统,既有结构化的交易数据,也有非结构化的采购文件、投标文件等,为技术多场景适配提供了实践载体,且可实时反映行业技术迭代、产品更新及企业经营动态。
招标采购评估是维护供应链韧性与安全的战略支撑,通过分析国内招采数据及跨境贸易动态,可以及时了解关键设备、核心零部件与前沿技术的供应情况。图为郑州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轴承测试现场。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供图
依托政策与数据基础,大数据、人工智能在招标采购领域已进入规模化应用的重要机遇期。一是大数据分析已经在招标采购行业多点落地,202an style="color: red;">5an>年我国数字化采购总额突破22万亿元,数字化采购渗透率超过12%。在此基础上,数据台账可自动生成需求、订单、费用、库存等统计图表,预测模型则为采购计划、供应商遴选与产品创新提供了可靠的量化依据。二是人工智能应用加速拓展,垂类大模型融合第三方与内部数据,形成涵盖基础资质、经营风险、财务、知识产权、诉讼、履约等供应商全景画像。智能客服依托自然语言处理技术,高效回应注册、报名、投标等高频咨询。自动编标、智能评标、价格预测等功能已在部分平台落地应用,大模型对采购文件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率达92%以上,提升人工效率60%。
(三)聚焦核心主体发展诉求,为数智化转型激发内生动力
基于招采单位、投标单位、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四类核心主体的调研,结合新发展理念的“以人为本”导向,当前行业需求可归纳为“效率提升、质量保障、合规强化、协同共享”四大类。具体而言,招采单位正从“经验决策”转向“数据驱动”,依托人工智能整合历史数据与市场趋势,实现精准选型、供应商信用画像及招标文件合规审核,从而提升采购策略准确性、防控风险。投标单位需要从“被动响应”迈向“主动适配”,通过人工智能辅助自动生成标书、基于历史数据优化报价,并实时获取匹配的商机信息,以应对编标效率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代理机构的角色逐渐由“流程执行”拓展为“价值创造”,借助人工智能系统自动完成资格审查、识别围串标线索、生成标准化评标报告,在提升操作效率的同时强化合规监控与服务能力。评审专家可以从“重复劳动”中解放,更聚焦于专业判断,人工智能可承担客观评审、格式审查等基础工作,并提供历史案例参考与风险提示,支持远程协同评标,从而提升评审效率与客观性。
三、加快人工智能技术赋能招标采购行业转型升级的几点思考
人工智能作为新技术新领域,政策支持很重要。要综合运用知识产权、财政税收、政府采购、设施开放等政策,做好科技金融文章。以新发展理念为统领,立足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目标,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个维度,构建人工智能技术赋能招标采购的具体路径,推动行业实现“效率提升、公平保障、协同发展”的高质量转型。
(一)以“创新”为动力,突破技术场景落地瓶颈
创新是人工智能赋能的核心,需从“技术创新、场景创新、制度创新”三方面发力。一是技术创新聚焦专业模型研发,鼓励高校、企业联合开发招标采购垂直领域大模型,如针对工程建设、医疗设备等细分场景,优化模型对专业术语、规则的理解能力,将解析准确率提升至90%以上。同时研发SaaS化智能编标软件等轻量化工具,降低中小企业使用成本。二是场景创新,重点突破“智能调研-智能编标-智能评标-智能监管”全链条场景。例如,智能调研环节,开发“市场画像系统”,整合多源数据生成采购策略建议;智能监管环节,构建“AI +区块链”监管体系,实现招标全流程可追溯、不可篡改。三是制度创新,针对人工智能应用中的“算法偏差”“数据误差”等问题,明确人工复核责任与纠错流程,消除企业“不敢用”的顾虑。
(二)以“协调”为抓手,破解区域与主体差异难题
协调是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均衡发展”的关键,需通过“标准统一、资源倾斜、协同联动”缩小差距。一是统一数据与技术标准,由相关部门牵头,出台《招标采购数据元标准》《人工智能辅助评标系统技术要求》等,统一数据格式、接口规范,实现跨区域数据“通存通兑”。二是资源倾斜支持中西部与中小企业,初期对中西部地区交易平台人工智能技术改造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开发“中小企业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包”,提供免费的智能编标、合规审查工具,提升中小企业转型能力。三是推动跨区域协同应用,以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为试点,建设“区域招标采购人工智能协同平台”,共享智能评标模型、供应商信用数据,实现“一次开发、多域复用”,逐步向全国推广,最终形成“全国统一的人工智能服务生态”。此类区域协同平台,正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在招投标领域的先行实践,通过局部一体化推动全国市场贯通。
依托政策与数据基础,大数据、人工智能在招标采购领域进入规模化应用的重要机遇期。图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生产示范平台工作现场。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供图
(三)以“绿色”为导向,赋能低碳采购管理
将“绿色理念”融入招标采购全流程,以人工智能技术推动“低碳采购、绿色供应链”建设。一是智能绿色采购需求识别,开发“碳足迹分析人工智能工具”,自动计算采购项目的碳排放强度,并将“低碳要求”嵌入招标文件,如设置“碳足迹权重”,引导供应商提供低碳产品与服务。二是绿色供应商优选,构建“绿色信用画像系统”,整合供应商的环保认证、碳减排成果等数据,人工智能系统自动评估其绿色能力,优先推荐绿色供应商。三是全生命周期低碳监管,利用人工智能结合物联网数据,实时监控项目履约过程中的碳排放情况,对超阈值项目发出预警,推动采购从“绿色招标”向“绿色履约”延伸,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四)以“开放”为路径,推动跨平台数据互联与国际合作
开放是构建“内外联动”招标采购生态的基础,需从“数据开放、技术开放、国际对接”三方面推进。一是有序推动数据开放共享,建立“招标采购数据开放目录”,对行业中标趋势、价格指数等非敏感数据向社会开放,支撑科研机构、企业开展创新应用;对供应商商业秘密等敏感数据,采用“数据可用不可见”模式,推动跨平台协同。二是开放技术生态,鼓励头部企业开放人工智能技术接口,供中小代理机构、交易平台接入,降低技术应用门槛。三是对接国际规则,研究国际招标采购人工智能应用标准,推动我国智能招投标系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接,如开发多语言人工智能翻译功能,支持英文、阿拉伯文标书的自动解析,提升我国企业参与国际招标的竞争力。
(五)以“共享”为目标,构建行业协同生态
共享是实现招标采购“价值最大化”的核心,需通过“知识共享、资源共享、成果共享”构建共赢生态。一是构建行业知识库,由行业组织牵头,整合政策法规、历史案例、专业标准,构建“招标采购知识图谱”,免费向行业开放,提升整体专业水平。二是降低转型成本,建立“行业人工智能资源共享平台”,共享智能编标工具、评标模型、数据清洗服务等,中小企业按需付费使用,大幅降低投入。三是推动行业进步,定期发布《招标采购人工智能应用白皮书》,总结典型案例、技术成果,推动行业共同借鉴;同时建立“人工智能应用效果评价体系”,从效率、公平、合规三个维度评估应用成效,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最终实现全国统一大市场下招标采购的“协同共享、共同提升”。
作者: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刘爱民
来源:《新型工业化》2026年第4期
所属栏目:工信之声
发布时间:2026-08-21 16:42:33
- 招标中心举办2025年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2025年11月18—19日,由招标中心主办的2025年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在北京举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相关同志出席会议,招标中心副主任毛丰燕出席会议并致辞。
培训期间,招标中心政府采购处相关同志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央财经大学的专家分别围绕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集中采购政策与实务操作、政府采购关键程序与法律风险防范等内容,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讲解,通过政策解读与实务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帮助参训人员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理解与运用能力,提升依法采购、规范操作的意识和水平。
各地方通信管理局、部属事业单位、部属高校、部离退休干部局、部机关服务局政府采购相关负责同志约160人参加培训。
所属栏目:工信之声
发布时间:2026-08-21 16:40:03
- 涉及代理机构串通投标、违规收费,投标人围标串标等
近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财政厅等五部门曝光一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10月,从江某风景区EPC项目开标,项目投资金额为8200万元,某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常某,在负责该项目招标代理工作时,于开标当天告知评标专家李某某(已另案处理)、杜某某(已另案处理)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该项目的意向中标单位,同时,向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某某(已另案处理)等人提供李某某的联系方式及QQ号,帮助刘某某等人提前联系评标专家审核并修改投标资料。常某共收取刘某某现金14万元人民币,将其中4万元归个人使用,剩余10万元交给李某某,由李某某和杜某某进行分配。评标结束后,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功中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贵州省纪委监委派驻黔晟国资纪检监察组给予常某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副主办),影响期24个月,调离招投标领域,不得担任领导职务。
案例3:贵州省财政厅查处2023年新冠核酸检测及疫情防控能力提升采购项目(设备购置)串通投标违法活动
2023年8月,2023年新冠核酸检测及疫情防控能力提升采购项目开标,标项一中标价为479.505万元、标项二中标价179.8868万元、标项三废标、标项四中标价为701.624万元。经查,武汉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刚某联合昆明某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标项一的政府采购活动,约定由武汉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标,3家公司的响应文件均由刚某授意其员工制作,并履行签字、参与项目开投标等职责。贵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贵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刚某联合昆明某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标项四的政府采购活动,约定由贵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标,响应文件同样由刚某授意其员工制作,并履行签字、参与项目开投标等职责。
2025年7月,贵州省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武汉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38360.64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一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武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昆明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23975.4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贵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56129.92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一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贵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昆明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35081.2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4:丹寨县林业局查处国储林项目建设(二期)林地勘界技术服务投标人围标串标
2025年4月,丹寨县国储林项目建设(二期)某项目开标,丹寨县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中标结果为42元/亩,实施总面积30141亩,金额共计126.5922万元。经查,在上述招标过程中,丹寨县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黔东南某国土测绘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存在人为操控的显著特征,涉嫌围标串标。鉴于目前项目未实施,丹寨县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后未开展任何技术服务,业主公司也未向其支付任何服务费用,尚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26年3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丹寨县林业局对丹寨县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黔东南某国土测绘有限公司分别处以中标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6329.61元),对两家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别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316.48元)。业主已与丹寨县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中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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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8-21 16:30:35
- 某评审专家因一句话被罚2000元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近日,珠海市财政局发布《(诚信宣传活动)“以案释法”政府采购诚信宣传专刊(第四十三期)》。
案例简介
根据有关部门移送线索,某市财政局于2025年7月对该市应急管理局“防汛物资储备采购项目”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涉及评审专家未按采购文件独立评审、发表引导性意见等违法行为。
经查,该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G某在资格性审查结束后、详细评审开始前,主动向其他评审专家表示:“这个项目时间紧、任务重,之前了解过H公司的产品,质量比较可靠,大家重点看一下。”随后,在技术评分环节,G某对H公司的评分明显高于对其他同类供应商的评分,且其评分偏离幅度超出合理范围,但未能提供客观、充分的评分依据。
某市财政局认为,评审专家G某在评审过程中发表具有倾向性和引导性的言论,且未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独立进行评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评审专家G某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处以2000元罚款,同时将其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出具评审意见,不得发表有倾向性或者引导性的言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违背客观、公正、审慎原则进行评审。
本案中,评审专家G某未恪守独立评审职责,在评审现场发表带有倾向性的推荐意见,干扰了其他评审专家的独立判断,影响了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采购活动的重要参与方,其专业性和中立性直接关系到采购结果的公信力。该案例警示评审专家应当严守评审纪律,摒弃个人主观偏好,严格依据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客观评分。任何企图影响其他专家、操纵评审结果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构成违法违规。财政部门将持续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履职监督和违规追责,确保评审过程独立、客观、公正,筑牢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评审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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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8-21 16:13:51
- 串标、业绩造假、评审失职!5起政府采购案多人被处理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为巩固“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整治成效,近日,青海省海南州财政局通报了5起年度政府采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涉多家企业虚假业绩、围标串标。
案例1
青海泽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参与“州属学校设备购置项目(5所高中食堂设备采购)(项目编号:万晓公招(货物)2025-004)”招投标活动时提供的响应文件中放有投标单位青海仟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业绩,且两家公司业绩合同一致;经核实,该业绩为虚假业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青海泽某商贸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计人民币46286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青海仟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28928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打分、未发现两家投标人业绩混装串标、商务技术部分打分畸高畸低问题,专家评审履职尽责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青海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修订版)》相关规定,做出没收5位评审专家本项目评审劳务费、禁止3个月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例2
贵南县夕某庆综合商店(个体工商户)在参与“贵南县2024年秋季--2025年春季中小学及幼儿园大宗食材统一采购项目”(青海恒耀公开(货物)2024-006)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业绩谋取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3040.64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3
国科某泰(青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参与“贵德县人民医院急诊专科建设项目(第二次)”项目投标时,发现与青海萨某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锦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传的响应文件存在客户端版本号、真实网卡地址、公网IP地址、硬盘序列号、主板序列号等信息相同,存在围标串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3家公司分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6000元;3家公司均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4
青海卫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参与“2024年共和县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项目(货物)”(包二),项目编号:青海海渊公招(货物)2024-001号,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业绩谋取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计人民币44544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5
青海盛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2023年第一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货物类)(包三)“项目编号:青海晟诺诚公招(货物)2023-007”投标过程中,与青海省恒某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存在文件编辑码一致的情况,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两家公司分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3498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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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8-21 16:09:17
- 财政部:涉及门槛违规、虚假材料、评审瑕疵!33则政采公告出炉
近日,财政部发布33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千四百三十二号至第三千四百六十四号)。
本次发.........处理结果公告中,共有an style="color: red;">5an>则公告的投诉事项成立或部分成立(第三千四百四十一号、第三千四百五十三号、第三千四百五十四号、第三千四百五十八号、第三千四百六十号),具体如下。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市场监管信息化工程(国家卫生健康委建设部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研判支撑系统应用软件开发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2:招标文件将多项认证证书和人员资格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涉嫌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北京外国语大学体育馆智能照明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3:某公司所投灯具产品不符合磋商文件有关技术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投诉事项4:某公司不满足磋商文件有关人员售后服务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投诉事项an style="color: red;">5an>—6: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和业绩。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6成立,投诉事项2、3、4、an style="color: red;">5an>缺乏事实依据,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数据治理(2024)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的评分存在不合理的问题。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部分缺乏事实依据。鉴于本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202an style="color: red;">5an>年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医疗及技工类设备购置项目(第六批)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3: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某A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条件,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4—an style="color: red;">5an>:某A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响应的制造商数据与事实不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6:某B公司无招标文件要求的同类产品业绩,其在业绩部分评分有误,涉嫌提供虚假或无效的业绩证明;
投诉事项7—8:评标委员会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采购人、代理机构与某A公司涉嫌恶意串通,某A公司、某B公司涉嫌串通投标。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部分成立,部分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4—8缺乏事实依据。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襄阳市消防救援支队202an style="color: red;">5an>年度消防装备采购项目03包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错误。
处理依据及结果
鉴于本项目已废标,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所属栏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8-21 16:04:40
- 财政部:发布32则政采信息公告,涉及评审违规、不合理门槛、恶意低价竞争等情形!
近日,财政部发布32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千四百号至第三千四百三十一号)。
本次发布的信.........中心就海关总署2025年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仪(第一批)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部分缺乏事实依据。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主办公区食堂餐饮服务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1.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本项目核心要求不符,其提供的多项体系证书经营范围均为物业服务,未涵盖餐饮服务,不具备承接本项目的资质条件,且某公司不具备餐饮服务的实际运营基础,涉嫌提供虚假材料;
2.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涉嫌造假;
3.某公司报价低于合理成本,构成恶意低价竞争;
4.某公司拟派关键岗位人员社保缴纳记录涉嫌造假;
5.某公司工作经验证明涉嫌造假;
6.某公司未如实披露名称变更信息,财务证明材料真实性存疑。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5、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4成立。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智慧税务指挥中心及会议系统设备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4:某公司所投多项产品的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项目评审不公。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部分缺乏事实依据。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长泰区、平和县国家基本气象站基础设施建设——智能化设备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某公司所投产品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海关采购中心就海关总署2025年血细胞分析仪采购项目(包件2)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5: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某公司提供的技术白皮书涉嫌造假。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部分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5缺乏事实依据。
所属栏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8-21 15:5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