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工信部联合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附解读)
导 读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办法》。《办法》共25条,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18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就印发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印发《办法》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中小企业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高度重视支持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2011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通过预留份额、评审优惠等措施,扩大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份额。办法实施以来,越来越多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目前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金额占政府采购总规模的比例超过70%。但是,政策执行中也逐渐暴露出预留份额措施不够细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为落实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完善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要求,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修订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助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二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和细化了哪些支持中小企业的措施?
答:修订后的《办法》主要从以下四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细化预留份额的规定。要求主管预算单位要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一是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二是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的采购份额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二)完善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方法。修订后的办法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评审时给予小微企业报价6%—1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同时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三)多措并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办法》在资金支付、信用担保等方面对支持中小企业也作出了规定。一是鼓励采购人适当缩短对中小企业的支付期限,提高预付款比例;二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导中小企业采用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三是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四)增强可操作性。为推动预算单位更好地落实预留份额政策,《办法》细化了预留份额四种具体方式,包括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采购人要求联合体参加或者要求供应商分包等;明确了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可以不预留给中小企业的五种具体情形,便于采购人科学合理地预留采购项目。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主管部门等相关主体责任,增强了政策执行的刚性。
三
预算单位应当如何落实好政策?
答:各级预算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按照《办法》规定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二是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者对小微企业给予评审优惠的具体措施。例如,整体预留采购项目、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供应商向中小企业分包的,要明确预留的标的和金额,并在供应商资格条件中作出规定;未预留份额的,要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鼓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向中小企业提供优惠条件。三是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四是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财政部将把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作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各省级财政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实现对中小企业精准支持。
四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是否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答: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享受扶持政策,只需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证明文件,或事先获得认定及进入名录库等。中小企业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并于2020年2月27日上线运行,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广大中小企业和各类社会机构填写企业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目前已向社会公众提供超过80万次查询服务。
对中小企业的规模类型有争议时,《办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五
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哪些建议?
答:为更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中小企业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时发现商机。目前中国政府采购网已实现全国范围内全覆盖,采购意向公告、招标公告等各类采购信息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集中统一发布。建议中小企业明确专人,随时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的采购意向、采购公告(包括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等)信息,并参考采购意向公告内容,选择感兴趣的项目,提前做好参与政府采购的相关准备工作。
二是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办法》规定了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包含的内容。在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的采购公告会载明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地点和方式,中小企业要按照采购公告的指引,及时获取采购文件,并根据采购文件要求,认真准备响应文件和《中小企业声明函》,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
三是配合做好监督检查、投诉处理有关调查工作。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过程中需要对中小企业进行认定的,不需要中小企业提出申请,而是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函,请其作出认定。政府部门针对中小企业认定开展相关调查时,供应商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四是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维护合法权益。《办法》规定,未按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中小企业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执行政策,采购过程或者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相应法律制度规定进行质疑、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工信微报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0-12-29 11:04:13
- 案例30:指定货物品牌行不行
要点提示:招标文件中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
【案情概述】
20××年10月,T师范学校委托H招标公.........间,共有A、B、C、an style="color: red;">Dan>四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
10月28日,H招标公司收到B公司提交的质疑函,质疑函称:招标文件中指明了某些设备的品牌,存在不合理条款,例如,第五章第二条品目六中指定了多媒体教学大屏幕为“三星”品牌,规定了投影仪为“夏普”品牌。要求H招标公司和T师范学校修改招标文件。H招标公司回复质疑称:招标文件表格中所列产品品牌并不是指定品牌,只是表示列出的品牌在之前的使用中效果较好,作为推荐,供应商可以提供招标文件中标明品牌的产品,也可以提供其他品牌的产品。因此,招标文件不存在指定品牌的问题,也不存在歧视性,不需要修改。B公司对H招标公司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招标文件中是否指定了投标产品的品牌。为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质疑文件和质疑答复等材料。调查发现:招标文件第五章“二、技术规格及要求”“品目六”规定,“为保证大型阶梯教室中多媒体教学情况下的显示效果,大屏幕显示器应采用三星品牌宽屏高清显示器”;同时,在投影仪的配置一项中表明,“投影仪应采用夏普影院系列投影设备”。这与H招标公司在质疑回复中所称的“招标文件表格中所列产品品牌并不是指定品牌,……只是作为推荐”的表述大相径庭。后来,财政部门向H招标公司再次核实,H招标公司反映说,这是T师范学校的要求,其实在编制招标文件时,H招标公司已向T师范学校建议过,认为这样在招标文件中写明品牌不太好,但T师范学校为了落实校领导要求,采购高质量教学设备,坚持要求写明品牌,所以才按照T师范学校的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做出了上述规定。
【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政府采购中常见的问题,即指定品牌的问题。应当说,本案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都存在不当之处:
一是采购人在提供采购文件的技术需求时不应指定品牌。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是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应该允许符合采购需求的所有供应商均能参与竞争,只有这样,才能通过广泛而充分的竞争使采购人采购到最符合需求且价格合理的货物和服务。如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指定了某个或某些产品或服务的品牌,则必然会限制其他品牌参与此次政府采购活动,难以实现各品牌的公平竞争,既损害了供应商的权益,也会最终导致政府采购活动难以达到最佳效果。本案中,T师范学校一意孤行,坚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产品品牌,导致了本案投诉的发生。
二是采购代理机构在发现采购文件的技术需求存在问题时应该及时纠正,不应盲目听从采购人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作为专业机构,应该非常了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与程序规定,在发现采购人提供的技术需求存在倾向性或其行为有不当之处时,应当及时指出,并要求采购人改正。本案中,H招标公司发现了采购人提供的技术需求中存在指定品牌的问题,却没有依法坚持自己的意见、要求采购人修改相应的技术需求内容,而是仍然按照采购人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公开发售,最终导致了供应商不满,引发本案的质疑投诉。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68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指定了部分产品的品牌,违反上述规定,必然会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9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本项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和第68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所属栏目:政采案例
发布时间:2020-12-14 16:16:55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
工信厅财函〔2020〕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着力构建权责清晰、放管结合、规范透明、科学高效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政府采购责任
(一)完善管理机制。各单位是实施政府采购的责任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开展采购活动,确保实现政府采购绩效和政策目标。部财务司负责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管理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研究,汇总、审批、备案各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指导和监督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部机关服务局承担部机关司局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协助部机关司局落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工作。部政府采购中心协助开展政府采购政策宣贯、业务培训及咨询服务,协助组织有关采购项目论证、评审工作,完善相关专家库建设。
(二)加强内控管理。各单位要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做好政府采购管理,明确岗位权限和职责,细化采购流程,建立健全与采购主体职责相适应的内控机制,加强采购重点环节的内部控制。
二、规范政府采购实施
(三)采购预算。根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在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各单位应在申报年度预算(二上)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四)进口产品集中论证。采购进口产品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各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进口产品采购申请报至部政府采购中心,由其统一组织进口产品采购集中论证工作,形成《进口产品集中论证清单》,由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各单位按照批复的清单开展相关采购。
(五)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部属高校、部属科研事业单位应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内控管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按规定自行确定科研仪器设备范围,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相关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评审专家。部属高校、部属科研事业单位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选定专家进行进口产品论证。
(六)采购需求。各单位要完善采购需求管理,结合采购预算、可行性论证或需求调研情况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严格依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及合同。
(七)信息公开。各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及时发布应予公开的采购意向、采购项目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保证信息公开内容符合规范性要求。
(八)采购方式选择与变更。各单位应根据《目录及标准》规定的标准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选择符合条件的政府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各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公示相关项目信息,并向部财务司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申请,经部财务司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目录及标准》范围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产品,各单位可自行采购。
(九)批量集中采购方式调整。各单位因紧急情况需将批量集中采购调整为电子卖场、电子竞价方式采购的,应向部财务司提出申请。批量集中采购转为电子卖场(含电子竞价)采购实行年度总量控制,采购数量不超过我部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30%。
(十)保证金。采购项目要求收取保证金的,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收取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保证金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清退。
(十一)履约管理。各单位应加强采购项目履约管理,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项目履约验收,强化合同履约监督,规范开展验收工作。
(十二)档案管理。各单位应妥善保管与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相关的各类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采购文件可以使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十三)信息统计。各单位应按时报送政府采购相关信息,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编制报送计划执行情况信息统计报表;于每年度结束后15日内,编制报送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三、发挥政策功能
(十四)实施绿色采购。各单位采购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产品,应遵照国家相关认证制度开展政府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十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单位应积极采取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措施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十六)支持创新产品。各单位应根据采购需求特点优先采购创新型产品,积极探索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的有效手段,支持创新发展。
(十七)助力脱贫攻坚。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在“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预留采购份额,确保相关扶贫采购工作落实。
四、加强绩效管理与监督
(十八)绩效管理。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针对采购需求合理性、采购过程规范性、采购目标实现、政策功能落实等情况设置绩效指标,实施跟踪问效。
(十九)监督检查。部财务司对各单位政府采购组织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0年10月23日
所属栏目: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0-12-14 15:49:56
- 战胜贫困的中国奇迹
马塞力木终于不用被绑在土地上了。
今年6月,已经是脱贫户的他卖掉5只羊,6000多元。现在,他家羊圈里有30只左右的羊。养这么多羊,这是过去不敢想的,因为没水。
马塞力木所在的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沿岭乡和平村,地处黄土高原和青藏高原交汇处,平均海拔超过2100米。取水下沟上山、人挑畜驮,每家都有一个壮劳力被牢牢绑在水上。马塞力木家吃水要靠他赶着毛驴去县城拉,来回一趟少说一两个小时。
当地把饮水安全作为“两不愁”的保障重点,终于将水引上东乡高高的山梁。去年,马塞力木卖掉了毛驴。
马塞力木正在见证的是力度之大、规模之广、影响之深前所未有的反贫困斗争。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带领全国人民持续向贫困宣战,实施了一系列中长期扶贫规划,累计7亿多农村贫困人口成功脱贫。减贫人口数量居世界第一。尤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把扶贫开发工作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全面打响脱贫攻坚战,2012年底到2019年底减贫9348万人。
今年是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绝对贫困将在中国历史性地终结。
历史最好减贫成绩
11月23日,贵州省宣布剩余的9个贫困县退出贫困县序列,至此我国832个贫困县全部脱贫。
农村贫困人口也将全部脱贫。在12月2日举行的国新办发布会上,国务院扶贫办副主任欧青平表示,剩余的贫困人口正在履行退出程序,从目前情况看,到年底所有贫困人口也将全部退出。
“确保到二〇二〇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做到脱真贫、真脱贫。”党对全国人民的庄重承诺,多年来通过系列卓有成效的举措已变成现实。
贫困县和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贫困群众收入水平大幅提高。2013年至2019年,832个贫困县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6079元增加到11567元,年均增长9.7%,比同期全国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2.2个百分点。全国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纯收入由2015年的3416元增加到2019年的9808元,年均增幅30.2%。
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具备条件的建制村全部通硬化路,村村有卫生室和村医,10.8万所义务教育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得到改善,农网供电可靠率达到99%,深度贫困地区贫困村通宽带比例达98%。
劳动技能和积极性充分激发。不再受贫困束缚的脱贫者,可以干过去想干而没条件、没能力干的事情。很多贫困户表示,要用自己的双手创造更多的财富。
“还有更多溢出效应值得关注。”中国扶贫发展中心主任黄承伟说。
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以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涉农整合资金、易地扶贫搬迁和危房改造资金、政府债券、小额信贷、扶贫贷款以及社会扶贫资金逐年增加,年均投入过万亿元,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住房改造和产业发展,加上对上下游的拉动,扶贫投资实际带动数万亿元社会总投资。
黄承伟说,这些资金显著改善了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也带动了非贫困农户实现发展增收。从长远看,农村居民收入增加必然促进地区消费结构升级,促进消费总需求的直接增加,对国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提供了空间,为拉动宏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新的广阔市场和动力。
黄承伟认为,扶贫开发中不断壮大的扶贫产业,有效增加了优质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不仅有利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已脱贫地区发展还能提供可持续的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
此外,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角度,有专家指出,脱贫攻坚实践和贫困治理进程中形成的相应制度安排、实践策略和有效经验,进一步完善和提升了中国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成功的创新案例和经验示范。
业内专家表示,如果把贫困视为劳动对象,脱贫攻坚路径方法方式作为劳动资料,党及其带领下所有向贫困发起总攻的人民群众作为劳动者,那么三者相互作用消除的绝对贫困和解放发展的生产力,足以载入生产力发展史,乃至中华民族和人类社会发展史。
加速全球减贫进程
脱贫攻坚也为全球减贫事业作出重大贡献,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中国减贫方案。
贫困不仅制约中国生产力发展,也制约着世界生产力发展。反贫困是人类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共同奋斗目标。
在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减贫被确定为第一个目标,贫困对世界发展的制约可见一斑。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发布的2017年《发展融资:进展与展望》报告也显示,如果不加强国际合作和国家层面的行动,到2030年,全球仍将有6.5%的人口面临极度贫困的威胁。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始终把脱贫攻坚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持续开展一系列以农村扶贫开发为中心的减贫行动。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国人民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脱贫攻坚,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
从减贫速度看,中国明显快于全球。从2012年底到2019年底,中国连续7年每年减贫1000万人以上。到2020年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完成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中国将提早10年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确定的减贫目标。
从减贫数量看,中国是世界上减贫人口最多的国家。按照世界银行1.9美元国际贫困线标准,1981年到2013年,中国已使8.5亿人摆脱了极端贫困。中国贫困发生率从1981年末的88.3%下降至2013年末的1.85%,对全球减贫的贡献率超过70%。在12月3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近1亿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这是近8年的脱贫攻坚成绩单,令世界刮目相看,创造了世界减贫史上的“中国奇迹”。
从扶贫方略看,中国把扶贫开发纳入国家总体发展战略,实施了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通过“六个精准”“五个一批”,扶贫与扶志、扶智结合,对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等一系列问题对症下药、精准滴灌、靶向治疗,显著提升了贫困地区可持续发展能力,最大限度激发了贫困户脱贫的内生动力,也探索建立稳定脱贫长效机制,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为世界减贫事业提供了重要参考经验。
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表示,精准扶贫方略是帮助贫困人口、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目标的唯一途径,中国的经验可以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有益借鉴。
眼下,中国经验正毫无保留地与发展中国家共享,尽最大努力助其减贫,为全球减贫事业作出新贡献。
比如,中国设立“中国-联合国和平与发展基金”和“南南合作援助基金”,并在“东亚减贫合作倡议”“中非减贫惠民合作计划”框架下扎实推进合作项目。中国在非洲援建24个农业技术示范中心,惠及50多万当地民众。中国也不断深化共建“一带一路”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对接。根据世界银行报告,共建“一带一路”预计将帮助760万人摆脱极端贫困,3200万人摆脱中度贫困。
黄承伟说,中国在世界和人类历史上创造的脱贫攻坚奇迹,将为世界反贫困事业注入强大信心,同时中国的减贫方案和减贫智慧,将为解决贫困治理一系列世界难题提供中国方案,这些方案对于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摆脱贫困提供了一种崭新选择。
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黄承伟表示,脱贫攻坚这一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伟大创举,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脱贫攻坚,显示了中国共产党矢志坚守社会主义本质不动摇。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新中国成立以来,从1978年变革土地经营制度,激活农民积极性,提高土地产出率,到1986年成立专门机构在全国范围开展大规模、有组织、有计划的开发式扶贫,到2000年之后开展整村推进扶贫,再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我们党带领全国人民,把改善民生福祉作为目标,一代接着一代干,让生产力大幅提升,让贫困无处藏身,创造了令国际社会叹为观止的反贫困奇迹。
业内专家分析,西方国家的扶贫依靠福利政策,但不同政党对贫困治理的态度不同,导致扶贫政策难以持续,很难斩断贫困的代际传递。中国之所以创造了世界反贫困史上的奇迹,要归因于我们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始终坚守和接续奋斗。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重要使命。
脱贫攻坚,彰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显著优势。
专家分析,第三世界国家的扶贫主要依靠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因不具备大规模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扶贫效果就很有限。中国将脱贫攻坚上升为国家战略,国务院专门成立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扶贫工作,又成立国家脱贫攻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督战,这些顶层设计既是动员全国力量投入脱贫攻坚战的保证,更是我国战胜贫困的决心宣示。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党中央就作出决定,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截至2016年底,东部经济发达的249个县市区对口帮扶了西部354个贫困县,落实援助资金160多亿元,助推了西部地区的发展,缩小了东西部差距。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共派出25.5万个驻村工作队,累计选派290多万名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到贫困村和软弱涣散村担任第一书记或驻村干部。
“这种全国一盘棋统筹考虑、大规模动员调度的能力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才能办到。”黄承伟说。
奠实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基
绝对贫困在统计意义上的消失并不意味着中国反贫困事业的终结。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在规划“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时强调,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在改善人民生活品质部分突出强调“扎实推动共同富裕”。这样表述,在党的中央全会文件中还是第一次。
脱贫攻坚作为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一项重大举措,2020年完成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后,将进入到巩固脱贫成果,提升脱贫质量的新阶段。
这一阶段的战略性举措将聚焦乡村振兴。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仇焕广认为,乡村振兴是稳定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实现城乡融合发展和人民共同富裕的有效保障。
“只有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才能提高各类资源的使用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进一步提高生产力。”仇焕广说,只有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才能为实现“十四五”时期发展目标与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超前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做出部署,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机结合相互促进指明了方向。
规划特别要求认真总结脱贫攻坚经验。仇焕广认为,脱贫攻坚积累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坚持和完善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并在此前提下构建完善的体制机制。“脱贫攻坚之所以成效显著,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行之有效的体制机制密不可分。”
仇焕广表示,这套体制机制可充分运用到乡村振兴之中。比如,乡村振兴可参照脱贫攻坚领导责任制,建立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县委书记是“一线总指挥”,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一起抓乡村振兴的领导责任制,让党管农村工作的要求落到实处;还可参照脱贫攻坚工作机制,坚持实施“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要求各省区市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以强化资源要素支持和制度供给,形成乡村振兴工作合力;另可参照脱贫攻坚考核机制,建立市县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绩效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确保乡村振兴战略能够落地生根。
规划还要求,加快建立健全缓解相对贫困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持续改善欠发达地区和其他地区相对贫困人口的发展条件,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增强脱贫地区造血功能。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进中央主席蔡达峰认为,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目标的实现,我国农村的贫困将主要表现为相对贫困。解决相对贫困问题,需要更加关注个体的致富能力和群体的致富机会,让全社会坚持开展扶志扶智活动,提高帮扶实效;还需要更加注重城乡融合发展、共同进步,使经济和金融政策、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都能更好地适应乡村发展需要,使农民在乡村和城镇发展中都能充分得到改善生活的机会。
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站在新起点上,中国已做好了“预备跑”。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始终重视农村贫困人口脱贫问题,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把扶贫开发工作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全面打响脱贫攻坚战。党的十九大之后,党中央又把打好脱贫攻坚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脱贫攻坚力度之大、规模之广、影响之深,前所未有,取得了决定性进展。2012年底到2019年底累计减贫9348万人,贫困群众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脱贫攻坚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为国际减贫事业提供了中国方案,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甚至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重大创举。(刘苗苗)
来源:《瞭望》
所属栏目:扶贫要闻
发布时间:2020-12-11 14:27:08
- 2017年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验收工作圆满结束
按照《关于委托开展2017年工业转型升级重点任务项目验收有关工作的函》(工信软函﹝2020﹞18号).........工具17款、模型库158个、知识库211个、测试用例库493个、CPS解决方案或者CPS集成测试案例25个、形成通用性标准3项、分别建立了技术转移体验中心。
通过项目实施,完成对CPS关键共性技术和创新模式应用的测试验证,形成了CPS综合集成技术测试和新模式应用验证基本数据、关键工具、资源库、通用标准和实施方法,为CPS关键技术突破和应用推广提供了有力的平台支撑。
(二)专业性信息物理系统测试验证床建设方面
按照项目建设要求,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结合自身能力基础和资源优势分别建设了面向炼铁和钢铁行业的CPS试验床,研发集成相关测试验证工具12款,相关通用检测规范6个,形成相关测试用例475个,解决方案推广案例44个,分别建立了行业应用体验中心。
通过项目实施,建立了CPS试验床, 涵盖设计、仿真、制造、服务等关键环节。开展了设备互联互通、异构系统集成、虚拟仿真优化、软件定义生产、平台智能应用等测试,进行了关键共性技术和系统解决方案在特定生产环境、生产工艺下的适用性、可行性、稳定性等验证。为推广应用成熟技术、孵化培育新技术提供了有力支撑;推动了面向钢铁行业的信息物理系统应用新模式的形成和发展。
二、社会效益方面
4个项目分别建成4个CPS行业应用、技术转移体验中心,具备了行业解决方案和最佳实践的示范推广能力,为CPS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推广提供了技术基础和组织保障。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结合自己的主营业务,依托项目技术、资源提供公共服务,在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提升了自身和相关制造企业技术水平、推进了制造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进程、为制造企业探索创新生产模式提供了系统的、有力的支撑。同时帮助制造企业改进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减排等领域的状况。
项目承担单位为99家单位提供了测试评估服务,在积累示范、推广、服务经验的同时,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三、经济效益方面
在建设周期内,项目承担单位结合自己的主营业务依托项目技术提供公共服务,在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同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在这四个项目中,国家投入中央财政资金8000万元,带动社会投资23700余万元。同时,上海宝信项目中与技术相关的合同项目有22项,东方国信相关成果合同金额为50244万元,信通院和五所也为第三方提供了测试验证等公共服务,也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项目实施周期到2019年12月,验收时产生的经济效益尚不能完全体现出来,预计还有更多经济效益产生。
所属栏目:成果展示
发布时间:2020-12-09 08:57:14
-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网民咨询答复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网民咨询答复是落实“放管.........
2020年11月25日
来源:财政部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0-12-08 10:18:06
- 北京:加大对环保绿色办公用品政采力度
日前,北京市发改委等部门对《北京市塑料污染治理行动计划(2020—2025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限塑10条”)征求意见。
限塑10条要求,到2022年,本市塑料污染治理政策标准体系初步建立,重点领域塑料污染治理措施全面实施,充分发挥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示范引领作用;到2023年,全市重点行业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强度大幅降低,重点场所、重点沿线塑料污染基本消除,重点用塑单位报告等基础性制度基本建立;到2025年,塑料污染治理制度全面建立,科技支撑体系更加完善,低塑生活的良好社会风尚基本形成,努力成为国际超大型城市塑料污染治理典范。
限塑10条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到2020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到2022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确保禁限措施有效实施。
限塑10条除了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外,更聚焦餐饮、外卖平台、批发零售、电商快递、住宿会展、农业生产等六大重点行业强化减塑力度,严控一次性塑料制品向自然环境泄露。
限塑10条还要求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单位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率先实施更加严格的塑料制品禁限、替代措施,加大对节能、节水、环保绿色产品以及循环再生办公用品的政府采购力度,减少一次性中性笔等塑料办公用品使用。机关单位食堂禁止提供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杯子,各类会议不得主动提供塑料瓶装饮用水和一次性塑料杯,鼓励参会人员自带饮水杯。有关部门将塑料污染治理相关内容纳入《北京市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方案》提出的节约型机关创建考核指标,到2022年底,85%以上的市级党政机关和75%以上的区级党政机关(处级以上)达到节约型党政机关创建要求。
最后提到,对存在塑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企业和对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不力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通过公开曝光、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对存在违反相关规定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不可降解塑料袋等行为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探索实施企业法人守信承诺和失信惩戒,将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塑料制品等行为列入失信记录。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0-11-13 18:38:14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信管函(2020)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有关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按照《工业互联网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动工业互联网加快发展的通知》(工信厅信管〔2020〕8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0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围绕网络化改造集成创新应用、标识解析集成创新应用、“5G+工业互联网”内网改造、平台集成创新应用、安全集成创新应用等5个方向,遴选一批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通过试点先行、示范引领,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新模式和新业态,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
二、项目推荐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包括制造企业、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
(二)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优先推荐以下项目:一是具备向2个以上企业复制示范效果的项目;二是在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中的项目;三是符合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方向、建设成效显著、转型升级效益突出、带动效应明显的项目;四是提前完成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验收的项目。
(三)申报项目应符合《2020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要素条件》(见附件1)要求。
(四)已列入前期试点示范的项目不可重复申报,在建项目(包括已列入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的项目未验收完成前)不可申报。
(五)安全集成创新应用方向项目通过2020年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工作进行申报遴选。
三、推荐工作要求
(一)每个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每个申报项目所涉及的试点示范方向不超过1个。申报主体对企业资质、项目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必须提供项目相关视频证明材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均不超过10个,各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中央企业和部属单位不占属地指标,可直接报送,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各单位推荐项目应按优先级排序。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试点示范申报书进行评审,遴选认定符合要求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试点示范期为2年。
(四)请各推荐单位于2020年11月20日前将项目推荐汇总表(一式两份,见附件3)、项目申报书(一式五份)和电子版光盘(同步发至邮箱:jinyuehan@cntcitc.com.cn)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四、联系方式
方向1-3:袁斯洋 刘东坡 010-68206121/66022790
方向4: 吴文昊 010-68208273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6层612B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100081
邮寄联系人:金月含 010-62108016
附件1_2020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要素条件.wps
附件2-1:2020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网络方向).doc
附件2-2:2020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标识方向).docx
附件2-3:2020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5G+工业互联网方向).doc
附件2-4:2020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平台方向).wps
附件3_2020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推荐项目汇总表.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3日
所属栏目:文件发布
发布时间:2020-11-06 13:52:21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0年10月,总第22期)
一、政策法规
两部门发布《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通知》
20.........模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an style="color: red;">Dan>P的比重分别达到10.an style="color: red;">5an>%和4%。政府采购实施范围从货物类采购向工程类、服务类扩展,从传统的办公用品采购,逐步扩大到政策研究、标准制订等履职服务,以及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和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目前,政府采购制度已经覆盖到全国各级政府的近百万个党政部门与事业单位,深入到政府社会经济管理的不同领域和层次,不仅规范和节省了财政支出,也有力支持了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彰显了强大的社会影响力。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日益健全,为规范高效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建立起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部门规章为依托的较为完整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涵盖了体制机制、执行操作、基础管理以及监督裁决等各个方面。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的日益完善,确立和强化了依法采购、阳光采购的管理机制,有效保障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规范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从实践看,绝大多数党政机关及单位都能够依法规范采购,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前采购人自由随意采购、腐败问题频发的局面得到根本改变。
(三)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日趋完善,政府采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有机结合、互相补充的采购模式有序运行,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体系不断丰富,预算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得到加强。稳步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全国大部分省份都已经建成覆盖全省范围的电子卖场,中央本级的电子卖场也已上线运行,采购效率进一步提升。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推行采购意向公开、供应商在线投诉、无争议30天内及时付款等一系列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措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初步形成。
(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不断强化,有力支持了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健全完善绿色采购政策,对节能产品和环保产品实施强制采购或者节能采购,采购的节能环保产品规模占同类产品政府采购规模的比例达到90%以上。采用预留份额、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信用担保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授予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合同占采购总规模的77%以上。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会同有关部门搭建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销售平台,促进供需对接。截至2020年7月初,平台累计交易订单约22.4万单,交易额达到9.an style="color: red;">5an>亿元,有力带动了贫困地区农户增收。这些政策的实施,凸显了政府采购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
(五)政府采购监管机制持续优化,监管水平进一步提升。
简化事前审批环节,积极推进网上办理采购方式审批和进口产品审核,提高审批效率。建立起采购意向、采购活动、采购结果及合同文件全流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机制,突出阳光下的采购,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定期开展对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代理机构违规率逐年下降。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稳定市场主体监管预期,加快执法标准化建设。完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畅通供应商救济渠道。通过这些举措,政府采购监管水平全方位提升,有效保障了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六)政府采购开放谈判稳步推进,对外交流不断扩大。
为履行入世承诺,与参加方互惠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我国于2007年启动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协定》(GPA)谈判,截至2014年先后提交6份出价。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中国将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进程。为此,我国于2019年向WTO提交了第7份出价,进一步扩大承诺的开放范围,充分展现了我国扩大开放的形象,表明了我国加入GPA的诚意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决心,得到WTO秘书处和参加方的充分肯定。此外,还统筹推进多双边政府采购议题谈判,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在政府采购领域开展合作交流,在提升政府采购对外开放水平的同时,推动中国企业参与国际采购。
在肯定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政府采购制度的成熟度还不够,还不能完全适应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具体表现在:一是采购人主体职责缺失。现行政府采购评审机制客观上分解了采购决策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都是按程序履职,无人对最后的采购结果负责,导致天价采购、豪华采购等采购乱象频繁发生。二是采购交易制度管理较为粗放。现行采购交易制度不考虑具体项目需求特点而单纯地以金额划线确定采购方式,在实践中过度强调公开招标,客观上造成采购活动中低价恶性竞争和高价采购并存,采购效率和满意度较低。三是政府采购政策传导机制不畅。首购、订购、预留份额、需求标准等采购政策的实施方式与现行采购预算、方式、评审及合同管理制度不适应、不匹配,采购政策与采购制度“两张皮”的问题较为突出,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采购政策实施效果。四是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履职水平有待提升。代理机构主要停留在采购程序的合规性代理上,低水平的同质化恶性竞争较为突出。专家不专的现象也较为普遍,一些专家缺乏独立的专业评审精神,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正性。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面对新的改革形势,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当前政府采购制度中的突出问题,补齐制度短板,将政府采购制度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推进。
二、按照《改革方案》要求推进政府采购各项改革
2018年1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改革方案》确立了理顺政府采购主体与各方职责、强化问题导向与绩效管理、坚持系统规划与分步推进、统筹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改革四原则,明确提出“建立以优质优价采购结果和用户反馈为导向,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高效、监管机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备、法律制度完善、技术支撑先进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总体改革目标,以及围绕这一改革总体目标的十二个方面改革任务。我们要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以《改革方案》为改革纲领和行动指南,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进新时代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一)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为核心,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
理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权责关系,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建立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能负责、想负责的机制。一是明确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采购人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在行使采购权的同时切实履行好采购责任,做到采购程序合规、结果满意。二是赋予采购人灵活选择采购方式、自主确定评审专家的权利。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特点自主选择适合的采购方式及评审专家,同时逐步取消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中专家比例的规定。三是建立以落实预算绩效目标为导向的采购人内控管理制度。采购人要根据“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的原则,完善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细化采购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明确岗位权限和责任,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依法合规履行好采购主体责任。四是加强采购人专业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单位要明确专职人员或相应机构,加强政府采购专业队伍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人采购管理制度、产业发展状况、合同履约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推动采购人专业履职。
(二)以完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为重点,推动实现“优质优价”的采购目标。
当前以公开招标为主的交易制度是建立在采购需求预先明确的基础上的,随着采购对象的不断扩展,特别是购买公共服务大量增加,使得采购需求的明确变得非常复杂,现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式的采购交易制度越来越不能适应实践的需要。为此,要以采购需求为引领,构建采购需求特点与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相匹配,价格与质量、效率、风险相统一的体系化的交易制度。一是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制度。采购人要切实履行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预算安排及绩效目标、采购管理制度、市场状况,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需求。二是健全适应不同需求特点的交易制度体系。对于需求清晰的通用货物或者服务,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于无法明确需求,需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或设计方案的项目,主要采用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方式,开展多阶段谈判;对于多频次、小额度的零星采购,设置框架协议等简易采购程序;对于电子卖场采购,推行网上直采、网上竞价、电子反拍等网上交易方式,形成多种采购方式相互补充、灵活选择的交易制度体系。三是优化评审因素设置。要围绕货物、服务的质量设置评审因素,做到可评判、可量化。四是丰富政府采购合同类型。探索建立适应不同需求特点、鼓励市场竞争、合理分担风险的多种合同类型,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成本补偿合同,完善相关的合同条款内容,引导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灵活选择适当的合同类型。
(三)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机制为抓手,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政府采购政策天然地建立在市场竞争机制的基础上,其实施不需要额外增加财政支出,也不影响各领域既定公共服务目标的实现,相较其他财政政策工具具有独特优势。要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则的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体系,强化政策执行,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一是深入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进一步扩展和深化支持创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采购政策,继续大力推进绿色环保及循环利用资源、对贫困地区农产品扶持等方面的采购政策试点工作。二是将落实政策功能的重点从交易环节前移到需求编制环节。强化采购人的需求管理责任,逐步将政策目标嵌入到采购项目的需求文本中,通过对资格、技术、服务、安全、质量等需求指标及履约条件的要求,体现政府采购对节能、环保、中小企业等领域的政策支持。三是完善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机制。采购人要将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纳入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将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情况作为预算绩效评价指标的一部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觉落实相关政策。要加强采购人执行政策的内控监督和外部审计监督,推动采购人切实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四是强化公共采购政策协同。分领域、分行业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在需求标准化和资源融合方面加强共享,推动在工程招投标、医药采购等领域落实支持绿色发展、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扩大采购政策的实施效果和影响面。
(四)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为契机,有效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政府采购市场是我国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从市场规模、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还是对产业发展的影响看,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建设在全社会营商环境建设中都有着突出的影响力。要对标世行公共采购指标评价体系,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一是坚决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各地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纠正各类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依法保障不同所有制、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要集中曝光一批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典型案例,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警示教育。二是进一步简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需提供的材料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求,探索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建立“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三是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各地要按照规定做好对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工作,加强信用信息的共享和运用,强化与相关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四是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重点推进采购意向公开。先在部分中央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开采购意向试点,再逐步扩大到各级预算单位。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机制,畅通供应商救济渠道,依法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采购行业协会作用,构建行政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管模式。
(五)以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为支撑,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
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是先进管理与现代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通过现代信息技术重塑政府采购运行模式,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的监管能力、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财政部将研究制定“互联网+政府采购”的规划,统一技术标准、业务标准和交易规则等,并建设基础数据平台。各地要在遵循财政部制定的统一标准前提下加快推进本地区政府采购电子化工作。二是省级财政牵头建设本地区电子卖场。各地自主选择电子卖场建设和运营模式,鼓励依托现有市场主体开展建设和运营。在各地自行建设电子卖场基础上,逐步推动电子卖场跨地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三是积极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建设。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通过利用现有市场主体的采购平台或者自行建设统一的电子采购平台等方式,逐步实现采购评审、投诉处理、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用评价、资金支付等在线完成,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
(六)以推进采购代理机构和专家业务转型为突破,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的专业化水准。
要通过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大力推进采购代理机构和专家从程序合规服务向专业化服务转型,做精做优专业品牌。一是明确采购代理机构和专家的职责定位。采购代理机构和专家应主要定位于为采购人提供专业化的采购服务,推动采购代理机构从目前的程序控制向为采购活动提供专业支撑转变,专家要从目前的项目决策向提供专业建议转变。二是开展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要允许采购人打破行政级次、地区和部门隶属关系,自主择优选择试点范围内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同时,鼓励集中采购机构积极承接不同级次、不同地区采购人的代理业务,探索建立与集中采购机构竞争相适应的激励和考核机制。三是引导社会代理机构走专业化的差异发展道路。鼓励社会代理机构根据业务特点确定重点代理领域,为采购人设定采购需求、拟定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四是加强采购代理机构专业能力建设。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开展采购需求标准、采购文件范本、采购合同范本、采购履约验收等政府采购基础业务的研究,做精做优做深采购代理业务。五是发挥专家的专业咨询作用。采购人可邀请专家参与拟定需求标准、技术解决方案和采购实施方案,参与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力的履约评价,突出专家的专业支撑。
(七)加快加入GPA进程,构建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新格局。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是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继续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进程,助力我国开放新战略。推动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融合,建立统一的符合国际规则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要加强对中国企业参与国际采购竞争的指导和培训,鼓励更多国内企业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
三、扎实推进《改革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改革方案》的要求,抓好组织落实,强化沟通配合,大力推进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改革的组织领导。
这次改革涉及面广、关注度高、政策性强,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改革任务落实机制,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各项改革工作。一是健全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落实责任,建立层层负责、环环相扣的组织保障机制。二是抓紧完善本地区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财政部的制度修订进程,全面梳理和修订本地区的各项政府采购制度,做好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为改革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三是加强对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各级财政部门要密切跟踪改革实施情况,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并按程序向财政部报告。
(二)各级预算部门及单位要抓好主体责任的落实。
强化预算单位的采购主体责任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点,也是改革的难点。各级预算部门及单位首先要从自身改起,落实主体责任要求,推动改革往实里深里走。一是准确把握改革要求。预算单位要通过积极参加财政部门的培训、开展研讨等多种形式,掌握改革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保障改革顺利推进。二是细化分解改革任务。预算单位要对照采购主体责任要求逐项提出落实措施,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确保采购决策权“放得下”“接得住”。三是预算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指导。主管部门要统一指导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因地制宜破解基层单位在深化改革中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切实让改革在基层单位落地生根。
(三)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要主动适应职能转型。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明确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实现职能转型。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要提高认识,主动迎接这场深刻变革。一是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要有序开展业务竞争。集中采购机构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按照“同城—区域—全国”的顺序扩大竞争范围,先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卖场等领域放开竞争,逐步扩展至项目采购,力争2021年底前实现全国范围竞争。二是社会代理机构要提高专业化水平。社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不仅要熟悉政府采购基本法律制度,而且还要拓展到政府采购需求制定、合同管理、履约验收管理等方面,为采购人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服务。三是评审专家要合规履职。评审专家要坚持从专业角度作出独立的评审结论,严格执行回避、保密等制度规定,在评审过程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四)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改革合力。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及单位、评审专家等各政府采购相关方要加强协调合作,共同推动改革。一是要开展改革宣传。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等要通过门户网站、专题交流等多种形式解读改革精神、宣传改革措施和改革成效,及时回应舆论关切,为顺利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二是要积极建言献策。预算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要结合工作实践就推进改革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听取这些意见建议,完善相关的改革措施。三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与其他部门的改革推进机制。要通过建立机制,加大对同级预算部门及单位的督导力度,跟踪改革任务落实情况,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改革方案》的各项要求,加快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及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作出贡献。
(转载自形势政策网)
对完善评标专家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白如银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建立评标委员会制度,目的在于制约招标人的权利,保障评标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必须确保评标委员会客观、独立评审,不得干预评标;必须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从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不得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该法对评标委员会客观、独立、公正评标寄予厚望,第四十四条进一步提出“三个不得”的要求,即: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一、评标专家违法违纪现象层出不穷
但是在实践中,评标委员会成员错误评标、违法违纪现象层出不穷,影响评标结果,这与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出现评标不公,既有制度环境不完善的问题,也有评标专家素质不高、漠视法律的问题。大量的事实证明,个人的道德约束力并不可靠,只有加强法律和制度约束,落实个人法律责任,才能督促评标专家客观公正履职。一方面,在行为规范上,持续完善评标专家库建设和评标专家资格制度,对评标过程、评标结果公开、评标标准等作出具体量化政策,加强对评标专家履职能力建设和履职过程监督,都有利于规范评标行为。另一方面,在法律责任上,建立健全评标专家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责任制度很有必要。
二、评标专家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缺位
当前,一些评标专家工作失职、违法违纪,笔者认为原因之一是评标专家违规评标的法律责任制度不严密、追责不及时。对于评标委员会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七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an style="color: red;">5an>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上可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的个人责任,主要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并没有关于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由此导致在实务中,评标专家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违法违纪只承担行政责任,严重违法的承担刑事责任外,基本上不涉及民事赔偿。由于追究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时间上的滞后性、执法的被动性以及对其“违法性”标准要高于民事责任要求的标准,导致违法违纪的评标专家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仅仅是极少数。注重行政、刑事制裁却忽视民事赔偿,注重打击违法却忽视对招标人或投标人民事权益的保护,不利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而且,由于评标专家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缺位,即使专家不负责任进行评审造成损失也不必承担个人责任,违规成本过低,易淡化专家个人责任感、职业道德,起不到足够的法律威慑作用。因此,建议建立健全评标专家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根据评标专家的过错程度,要求其就“评标不公”承担民事责任,符合诚信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遏制违规评标行为,督促评标专家依法执业,提高评标服务质量,也有利于保护招标人的信赖利益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领域已建立专家责任制度。所谓“专家责任”,是指具有特别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即专家)在执业过程中,违反高度注意义务、忠实义务以及勤勉义务给他人造成不利后果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里的“专家”是具有专业知识或技能,得到执业许可或资格证书,并向当事人提供专业服务的人,主要包括律师、医生、护士、注册会计师、建筑师、公证员等。专家承担的责任,一种是对委托人的责任,另一种是对第三人的责任,一般为填补损害的赔偿责任。目前,《民法典》中没有就专家责任作出一般性规定,但对医疗损害责任作了专门规定,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专家责任。医务人员、注册会计师受雇于医疗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基于雇主责任,医疗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其执业中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还可对有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的医务人员、注册会计师追偿。这些是明文规定的专家责任。
三、加快建立评标专家民事责任制度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的规定,招标人选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这一临时工作机构,由其依靠专业知识、技能向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等咨询意见,与前述对“专家”的要求本质上是相同的,履行的也是专家职责,无非其没有相应执业许可证或资格证书而已。而且,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专家也同样履行专家责任制度所要求的专家应当承担的高度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一是评标专家承担高度注意义务。评标专家应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基于其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评分不得畸高畸低,不得有倾向性或偏袒部分投标人。二是评标专家承担忠实义务。评标专家应基于招标人的信赖客观公正评审,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招标人的期望,“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不能损害招标人利益,也不能为第三人或自己谋求利益。三是评标专家承担保密义务。评标专家应保守在评标活动中所知悉的招标人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评标专家应当履行的这些义务属于专家责任应有之义,内涵要求相同。基于此,建议在《招标投标法》中借鉴专家责任制度,建立评标专家的民事责任制度。
首先,评标专家的民事责任,由评标专家个人承担,而不是由评标委员会承担。我们熟悉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医务人员如果违背相关义务,由其任职的单位或组织承担雇主责任。但是评标专家所在的评标委员会既不属于法人也不属于非法人组织,而是招标人根据法律规定组建的临时评标工作组,属于非实体性组织,决定了其无法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故此,《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这种个人责任,应包括民事责任,而不仅仅是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由于招标人与评标专家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另一种观点是雇佣合同关系),评标专家因其过错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评标专家因执行招标人交办的事项给投标人或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失时,应由招标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评标专家追偿。
正如在[2004]XX招投标纠纷案民事判决书中,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评标委员会的非实体及无自身利益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应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专家委员在评标过程中的认识错误实质是专家依凭专业知识进行主观性判断时难以彻底避免的风险。招标人虽不能控制这种风险,但这种风险早已隐藏在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时所包含的对专家委员的信任关系之中,即便此等信任是因国家强制力而引起,信任中的风险亦应由招标人承担。另评标委员会虽以独立于招标人的意志进行评标,但其工作任务在于确定招标人提出的招标项目的中标人,类似于受托人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故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可界定为委托关系,评标委员会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招标人承担。”从《民法典》也能找到依据,该法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评标专家存在过错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招标人的损失;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先由招标人负责赔偿,招标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评标专家追偿。
其次,评标专家的民事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需要以自身的技能、经验等去进行主观判断,评标的结果不可能精确测量、毫无偏差,客观存在一些“不确定性”,不可能保证与招标人的期待完全一致,正如医生诊断病情不能确保得出准确无误的结论,律师分析案情也不能确保对案件的把握完全准确,这是专家提供专业服务固有的执业风险。因此,要求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中一点错误没有,完全能够客观公正评标也不现实,故并非评标专家评标一旦出现偏差,仅有轻微过失就应承担责任,而是只有评标专家存在重大过失和故意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否则过于苛责评标专家,也是对评标委员会制度的破坏和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了雇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个人承担责任。评标专家同样也应如此,在自己在评标工作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导致评标结果有失公正时对招标人承担赔偿责任,比较适当。
最后,评标专家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违反了高度注意义务、忠实义务或保密义务。评标专家虽是招标人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专家库中抽取的,但专家的专业素养并不保证其认识及评标行为永远正确,更何况一些评标专家收受贿赂,更不敢指望其能公正评标。如果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违反高度注意义务、忠实义务或保密义务,即可认定有过错,可以结合其情节严重程度来判断其是否具有重大过失或故意,以及承担多大责任。评标专家应当承担责任的过错行为主要有:一是违反高度注意义务。比如评标专家严重失误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导致评标结果不公正。二是违反忠实义务,比如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不适当行使裁量权,对与其有关联关系的投标人进行倾向性评审,导致评标结果不公正。三是违反保密义务,比如评标专家向投标人泄露投标文件中的商业秘密、评标过程信息。
综上,建立评标专家民事责任制度有必要也是可行的。建议在《民法典》基本规定的基础上,在修改后的《招标投标法》的相应条款中考虑增加如下内容:因评标专家的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可以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其追偿,当然评标专家的赔偿责任可以有一定限额。评标专家承担民事责任,并不影响其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样在招标投标法体系下构建起相对完善的评标专家民事责任制度,对于培育评标专家的责任心、遏制违法评标行为,保障评标公正性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喜的是,新近见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七十三条在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违纪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基础上,首次提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希望该规定能够进一步细化完善固定下来。
(作者单位: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特约稿件)
六、国际动向
财政部参加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2020年第三轮多边谈判
2020年10月7日晚间,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协定》(GPA)2020年第三轮多边谈判以现场和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围绕GPA修订文本生效、新成员加入、政府采购委员会未来工作计划等问题开展讨论,其中中国加入GPA是会议重点议题之一。财政部国库司派工作人员以视频方式参会,并就参加方针对我国第7份出价普遍关注的问题和要价作了解释说明。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欧盟更新成像设备绿色公共采购标准
近日,欧盟官网更新了《成像设备绿色公共采购标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在十五个技术标准方面提出了节能环保的采购建议。
《指南》中对成像设备给出了明确的范围并针对成像设备全生命周期中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十五项内容给出采购机构绿色采购技术标准建议。
技术标准为主要关注影响环境的关键因素,主要包括能源效率、再生纸利用、噪音排放等十五个方面的标准要求;综合标准是在考虑关键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因素作出的综合评估。采购机构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不同标准作为绿色采购技术标准依据。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财政部参加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2020年第三轮多边谈判
2020年10月7日晚间,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协定》(GPA)2020年第三轮多边谈判以现场和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围绕GPA修订文本生效、新成员加入、政府采购委员会未来工作计划等问题开展讨论,其中中国加入GPA是会议重点议题之一。财政部国库司派工作人员以视频方式参会,并就参加方针对我国第7份出价普遍关注的问题和要价作了解释说明。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欧盟更新成像设备绿色公共采购标准
近日,欧盟官网更新了《成像设备绿色公共采购标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在十五个技术标准方面提出了节能环保的采购建议。
《指南》中对成像设备给出了明确的范围并针对成像设备全生命周期中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十五项内容给出采购机构绿色采购技术标准建议。
技术标准为主要关注影响环境的关键因素,主要包括能源效率、再生纸利用、噪音排放等十五个方面的标准要求;综合标准是在考虑关键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因素作出的综合评估。采购机构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不同标准作为绿色采购技术标准依据。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七、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 张松伟
质疑或投诉成立,采购结果是否一定无效
问:政府采购设备招标,其中一项核心产品是监控产品,招标文件里的评分标准有一项为“投标产品厂商获得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CNNVan style="color: red;">Dan>)技术支撑单位等级证书一级的加2分,二级的加1分”,评标结果是A公司中标。中标结果公告之后,供应商F质疑说: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CNNVan style="color: red;">Dan>)技术支撑单位等级证书一级单位中只有一家是生产监控产品的,那就是A公司,所以,招标文件中关于一级等级证书的加分项设置具有独家性唯一性,属于不合理加分条款。如果质疑成立,本项目是否必须废标重来?
答:根据采购人的介绍,如果去掉因“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CNNVan style="color: red;">Dan>)技术支撑单位等级证书一级”加的2分,A公司仍然是第一名,而且比第二名高出十多分。因此,如果项目没有其他违法违规的地方,可以不废标,可以确定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依据是财政部94号令第16条。财政部94号令第16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本项目就属于质疑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情形。
这个案例如果进展到投诉阶段,处理结果也是一样。财政部门可以依据财政部94号令第31条规定作出处理: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此外,根据采购人的介绍,这个项目采购人事前向A公司做过技术咨询,因此这个案例同时也给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敲响了警钟:在就采购需求向供应商征求意见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切不可被供应商牵着鼻子走!
2.an style="color: red;">5an>亿元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应该抽取几个评委
问:我们单位最近有一个预算金额2.an style="color: red;">5an>亿元的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项目,领导要求比照公开招标组建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委抽取应抽几人,按哪个规定?比照财政部87号令的规定抽取7个以上专家可以吗?
答:政府采购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关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财政部74号令并没有要求项目成立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74号令第41条规定了应当组织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进行协商,第42条规定了协商之后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并规定了协商情况记录应当包括的四项主要内容。因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多大,成立评审委员会都不是法定必然要求。
但在实务中,对于金额比较大的项目,比如这个项目预算金额高达2.an style="color: red;">5an>亿元,单位领导要求项目负责人比照公开招标成立一个评审委员会。这样做,是采购人自我严格要求和防范风险的需要,也是可以的,并不算违反规定。至于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人数多少?评审专家要不要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里抽取?这种情况下,法规没有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评审委员会人数,我的建议是3人以上单数即可;评审专家如果从专家库里抽取能满足项目需求首选从库里抽取,否则,采购人自行选定即可。但我个人并不提倡随机抽取这种做法,这种做法程序上似乎更严格、更严谨、更规范,但并不一定能保证项目采购的高质量。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因为采购人对供应商没有选择,价格通常很难谈下来。为了确保项目质量,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协商至关重要,而协商的关键在于协商小组成员的专业素养,这里的专业素养主要包括项目本身所涉及的专业知识和采购谈判技巧两个方面。因此,财政部74号令第41条着重强调了“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协商小组与供应商商定。我认为,这一规定抓住了单一来源采购的两个关键词:专业人员、商定。
所以,我的观点是:就算是预算金额巨大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也不必走财政部87号令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项目“评审专家7人以上单数”的多人评审路线,只需走好财政部74号令关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专业、商定”路线即可,这一路线的关键在于采购人要选到真正懂行又负责任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至于人数,3人以上单数即可。从目前我国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构建的评审专家库里的专家数量和素质来看,通过随机抽取抽到能满足采购人单一来源采购真正需要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员,真的是小概率事件。因此,我认为这种情况下采购人自行选定有经验的专业人员是最佳选项。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如果采取单一来源采购,应当经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审批之前还要依据财政部74号令第38条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论证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示。本项目金额高达2.an style="color: red;">5an>亿元,就属于此种情况。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0-11-06 11:06:02
- 习近平:在纪念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在纪念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 作战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2020年10月23日)
习近平
.........国人民头上。
1950年6月25日,朝鲜内战爆发。美国政府从其全球战略和冷战思维出发,作出武装干涉朝鲜内战的决定,并派遣第七舰队侵入台湾海峡。1950年10月初,美军不顾中国政府一再警告,悍然越过三八线,把战火烧到中朝边境。侵朝美军飞机多次轰炸中国东北边境地区,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我国安全面临严重威胁。
值此危急关头,应朝鲜党和政府请求,中国党和政府以非凡气魄和胆略作出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历史性决策。1950年10月19日,中国人民志愿军在彭德怀司令员兼政治委员率领下进入朝鲜战场。这是以正义之师行正义之举。
抗美援朝战争,是在交战双方力量极其悬殊条件下进行的一场现代化战争。当时,中美两国国力相差巨大。在这样极不对称、极为艰难的情况下,中国人民志愿军同朝鲜军民密切配合,首战两水洞、激战云山城、会战清川江、鏖战长津湖等,连续进行5次战役,此后又构筑起铜墙铁壁般的纵深防御阵地,实施多次进攻战役,粉碎“绞杀战”、抵御“细菌战”、血战上甘岭,创造了威武雄壮的战争伟业。全国各族人民由衷称赞志愿军将士为“最可爱的人”!经过艰苦卓绝的战斗,中朝军队打败了武装到牙齿的对手,打破了美军不可战胜的神话,迫使不可一世的侵略者于1953年7月27日在停战协定上签字。
在抗美援朝战争期间,党中央统揽全局,实施有力的战争动员和正确的战争指导,采取边打、边稳、边建的方针,开展了波澜壮阔的抗美援朝运动,全国各族人民举国同心支撑起这场事关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的伟大抗争,最终用伟大胜利向世界宣告“西方侵略者几百年来只要在东方一个海岸上架起几尊大炮就可霸占一个国家的时代是一去不复返了”!
同志们、朋友们!
抗美援朝战争伟大胜利,是中国人民站起来后屹立于世界东方的宣言书,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重要里程碑,对中国和世界都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经此一战,中国人民粉碎了侵略者陈兵国门、进而将新中国扼杀在摇篮之中的图谋,可谓“打得一拳开,免得百拳来”,帝国主义再也不敢作出武力进犯新中国的尝试,新中国真正站稳了脚跟。这一战,拼来了山河无恙、家国安宁,充分展示了中国人民不畏强暴的钢铁意志!
经此一战,中国人民彻底扫除了近代以来任人宰割、仰人鼻息的百年耻辱,彻底扔掉了“东亚病夫”的帽子,中国人民真正扬眉吐气了。这一战,打出了中国人民的精气神,充分展示了中国人民万众一心的顽强品格!
经此一战,中国人民打败了侵略者,震动了全世界,奠定了新中国在亚洲和国际事务中的重要地位,彰显了新中国的大国地位。这一战,让全世界对中国刮目相看,充分展示了中国人民维护世界和平的坚定决心!
经此一战,人民军队在战争中学习战争,愈战愈勇,越打越强,取得了重要军事经验,实现了由单一军种向诸军兵种合成军队转变,极大促进了国防和军队现代化。这一战,人民军队战斗力威震世界,充分展示了敢打必胜的血性铁骨!
经此一战,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亚洲乃至世界的战略格局得到深刻塑造,全世界被压迫民族和人民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正义事业受到极大鼓舞,有力推动了世界和平与人类进步事业。它用铁一般的事实告诉世人,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支军队,不论多么强大,如果站在世界发展潮流的对立面,恃强凌弱、倒行逆施、侵略扩张,必然会碰得头破血流。这一战,再次证明正义必定战胜强权,和平发展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
同志们、朋友们!
在波澜壮阔的抗美援朝战争中,英雄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始终发扬祖国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为了祖国和民族的尊严而奋不顾身的爱国主义精神,英勇顽强、舍生忘死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不畏艰难困苦、始终保持高昂士气的革命乐观主义精神,为完成祖国和人民赋予的使命、慷慨奉献自己一切的革命忠诚精神,为了人类和平与正义事业而奋斗的国际主义精神,锻造了伟大抗美援朝精神。
伟大抗美援朝精神跨越时空、历久弥新,必须永续传承、世代发扬。
——无论时代如何发展,我们都要砥砺不畏强暴、反抗强权的民族风骨。70年前,帝国主义侵略者将战火烧到了新中国的家门口。中国人民深知,对待侵略者,就得用他们听得懂的语言同他们对话,这就是以战止战、以武止戈,用胜利赢得和平、赢得尊重。中国人民不惹事也不怕事,在任何困难和风险面前,腿肚子不会抖,腰杆子不会弯,中华民族是吓不倒、压不垮的!
——无论时代如何发展,我们都要汇聚万众一心、勠力同心的民族力量。在抗美援朝战争中,中国人民在爱国主义旗帜感召下,同仇敌忾、同心协力,让世界见证了蕴含在中国人民之中的磅礴力量,让世界知道了“现在中国人民已经组织起来了,是惹不得的。如果惹翻了,是不好办的”!
——无论时代如何发展,我们都要锻造舍生忘死、向死而生的民族血性。在朝鲜战场上,志愿军将士面对强大而凶狠的作战对手,身处恶劣而残酷的战场环境,抛头颅、洒热血,以“钢少气多”力克“钢多气少”,谱写了惊天地、泣鬼神的雄壮史诗。志愿军将士冒着枪林弹雨勇敢冲锋,顶着狂轰滥炸坚守阵地,用胸膛堵枪眼,以身躯作人梯,抱起炸药包、手握爆破筒冲入敌群,忍饥受冻绝不退缩,烈火烧身岿然不动,敢于“空中拼刺刀”。在他们中涌现出杨根思、黄继光、邱少云等30多万名英雄功臣和近6000个功臣集体。英雄们说:我们的身后就是祖国,为了祖国人民的和平,我们不能后退一步!这种血性令敌人胆寒,让天地动容!
——无论时代如何发展,我们都要激发守正创新、奋勇向前的民族智慧。勇于创新者进,善于创造者胜。志愿军将士面对陌生的战场、陌生的敌人,坚持“你打你的,我打我的,你打原子弹,我打手榴弹”,把灵活机动战略战术发挥得淋漓尽致。面对来自各方面的风险挑战,面对各种阻力压力,中国人民总能逢山开路、遇水架桥,总能展现大智大勇、锐意开拓进取,“杀出一条血路”!
同志们、朋友们!
抗美援朝战争胜利6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下,中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历史巨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
今天,我们正站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胜利在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前景光明。前进道路不会一帆风顺。我们要铭记抗美援朝战争的艰辛历程和伟大胜利,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知难而进、坚韧向前,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铭记伟大胜利,推进伟大事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把党锻造得更加坚强有力。抗美援朝战争伟大胜利再次证明,没有任何一支政治力量能像中国共产党这样,为了民族复兴、人民幸福,不惜流血牺牲,不懈努力奋斗,团结凝聚亿万群众不断走向胜利。只要我们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自我革命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就一定能够使党始终成为中国人民最可靠、最坚强的主心骨!
——铭记伟大胜利,推进伟大事业,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历史是人民创造的。中国共产党的力量,人民军队的力量,根基在人民。我们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为民谋利,为民尽责,为民担当,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只要我们始终坚持人民立场、人民至上,就一定能够激发出无往而不胜的强大力量,就一定能够不断书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彩华章!
——铭记伟大胜利,推进伟大事业,必须坚持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壮大我国综合国力。落后就要挨打,发展才能自强。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国用几十年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发展历程,创造了举世瞩目的发展奇迹。当前,我国将进入新发展阶段,面对新机遇新挑战,只要我们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就一定能够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不断创造让世界惊叹的更大奇迹!
——铭记伟大胜利,推进伟大事业,必须加快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把人民军队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没有一支强大的军队,就不可能有强大的祖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统筹发展和安全、富国和强军。要贯彻新时代党的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毫不动摇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强军、人才强军、依法治军,全面提高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战略能力,更好履行新时代人民军队使命任务。只要我们与时俱进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向着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阔步前行,就一定能够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更为坚强的战略支撑!
——铭记伟大胜利,推进伟大事业,必须维护世界和平和正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华民族历来秉持“亲仁善邻”的理念。作为负责任大国,中国坚守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开放发展、合作发展、共同发展道路。只要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同各国人民一道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一定能够迎来人类和平与发展的美好未来!
同志们、朋友们!
世界是各国人民的世界,世界面临的困难和挑战需要各国人民同舟共济、携手应对,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才是人间正道。当今世界,任何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极端利己主义,都是根本行不通的!任何讹诈、封锁、极限施压的方式,都是根本行不通的!任何我行我素、唯我独尊的行径,任何搞霸权、霸道、霸凌的行径,都是根本行不通的!不仅根本行不通,最终必然是死路一条!
中国一贯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中国军队始终是维护世界和平的坚定力量。中国永远不称霸、不扩张,坚决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我们决不会坐视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受损,决不会允许任何人任何势力侵犯和分裂祖国的神圣领土。一旦发生这样的严重情况,中国人民必将予以迎头痛击!
同志们、朋友们!
回望70年前伟大的抗美援朝战争,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瞻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我们无比坚定、无比自信。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弘扬伟大抗美援朝精神,雄赳赳、气昂昂,向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继续奋勇前进!
“来源:共产党员网”
所属栏目:重要论述
发布时间:2020-10-23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