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
发改基础〔2015〕1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发改基础[2015]969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对铁路的投资,拓宽投融资渠道,完善投资环境,合理配置资源,促进市场竞争,推动体制机制创新,促进铁路事业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开放铁路投资与运营市场
(一)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全面进入铁路领域,列入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国家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各类铁路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外,均向社会资本开放。
(二)重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以及支线铁路,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业务和铁路“走出去”项目。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投资建设和运营干线铁路。
二、推进投融资方式多样化
(三)支持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等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和运营铁路,向社会资本开放铁路所有权和经营权。
(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运用特许经营、股权合作等方式,通过运输收益、相关开发收益等方式获取合理收益。
(五)支持铁路总公司以股权转让、股权置换、资产并购、重组改制等资本运作方式盘活铁路资产,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扩大铁路建设资金筹集渠道,优化存量资产结构。
(六)拓宽铁路发展基金吸引社会资本的渠道,扩大基金募集规模。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支持通过设立专项信托计划和公募基金产品募集铁路发展基金,各类社会资金和基金投资铁路发展基金,按照约定获得合理稳定回报。
三、完善社会资本投资的实施机制
(七)做好项目遴选和公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规划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项目储备和筛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信息,优先推荐市场前景较好、投资预期收益较稳定的铁路项目。对社会资本提出的规划外项目,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并研究纳入相关规划。
(八)公开透明选择投资主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竞争方式,公平择优确定融资实力较强、信用状况良好、具备相关专业能力的投资主体。各地向社会公开发布投资主体选择公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确定投资主体。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项目根据国务院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
(九)明确实施机构及责任。地方引进社会资本的实施机构应是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事业单位等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工程前期研究、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投资主体选择、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跨省(区、市)项目由相关省(区、市)协商确定实施机构。项目实施方案重点包括社会资本投资形式、投资主体基本条件、建设运营标准、监管要求、项目投资回报机制、投资主体选择方式、项目合同条款、项目风险、退出机制等内容。实施方案经过评估和批准后,作为投资主体选择和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必要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意见。
(十)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投资者要对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分析,完善合同设计,建立健全纠纷解决、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各地要根据财力状况,合理确定政府参与方式,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十一)完善退出机制。明确社会资本退出条件,按照有关法律和约定,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涉及资产移交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在合作期满后,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资产交割等工作,妥善做好项目移交。
(十二)加强后评价和绩效评价。实施机构定期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项目后评价和绩效评价,从安全、服务、效率等方面建立健全评价体系。评价结果可以作为政府加大支持和完善监管的依据,激励社会资本不断改善管理,推进技术创新,提高服务水平。
四、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投资环境
(十三)切实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维护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依法保障企业自主决策权,不干预企业在勘察设计、工程招投标、项目施工、设备采购等建设过程中的正常活动。支持企业自主选择合适的运输管理方式,有条件的可实行管内自主运输调度。鼓励不同投资主体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相互开放各类铁路资源,实现路网资源共享。对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铁路项目,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具体运价水平。
(十四)依法履行投资经营权利和义务。社会资本应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项目法人责任。依法承担安全、质量和环境责任,按照国家关于铁路运输服务、运输调度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运输企业社会责任和公共服务义务,服从国家应急调度和管理。
(十五)进一步改善国铁服务。铁路总公司要抓紧完善清算体系,公开清算规则,健全清算平台,向社会资本开放相关设施,积极提供技术支持、人才培养和管理服务,实现线路使用、车站服务、技术作业、设施设备维护、委托运输等各类铁路社会化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收费标准公开透明,切实维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
(十六)规范和简化国铁接轨手续。铁路总公司要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接轨审核相关程序和手续,明确办理时限,积极支持社会资本投资铁路与国铁接轨。要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在项目实施前与接轨企业及时协商确定接轨相关工程技术方案,签订接轨意向协议,明确接轨验收标准。合理界定接轨工程范围和资产界面,因接轨引起的相关改造工程投资,应明确分担标准,由双方平等协商,合理分担。
(十七)加强市场监管。国家铁路局加强对运输秩序的监管,探索建立市场化清算和争议协调、仲裁机制。各企业要按照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合理收取服务费用,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各类社会化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五、加大对社会资本投资的政策支持
(十八)推动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社会资本投资铁路享受国家有关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政策,通过开发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物业、商业、广告等资源提高收益。支持盘活既有铁路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新建项目按照一体规划、联动供应、立体开发、统筹建设的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各地要统筹做好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相关规划,及时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
(十九)积极做好征地拆迁等工作。对社会资本投资的铁路项目,各地要切实负起征地拆迁主体责任,做好群众补偿安置工作,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条件。在保障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允许地方政府以国有土地入股参与铁路项目建设。社会资本投资的铁路项目用地,在用地政策上与政府投资的铁路项目实行同等政策。
(二十)加强政府资金引导。对社会资本控股的城际铁路和中西部干线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可以视情况通过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对社会资本承担的公益性运输,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建立合理的补偿制度。鼓励各地研究建立相应的政府资金支持政策。
(二十一)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原则支持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为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项目创新担保方式,支持利用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进行担保贷款,积极探索利用铁路运输、土地综合开发等预期收益进行质押贷款。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的作用,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为项目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二十二)促进债权和股权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筹措铁路建设资金。允许符合条件的、以新建项目设立的企业为主体发行项目收益债,支持重大项目发行可续期债券。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铁路的企业通过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增发、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铁路建设。
(二十三)实行税收优惠。社会资本投资的铁路项目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四)加大配套外部电源建设。电网企业要积极支持社会资本投资的铁路建设,参照国家铁路配套外部电源建设的办法,通过电气化铁路还贷电价政策补偿电网投资。
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二十五)进一步加快项目核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核流程,推进建立并联审批机制和在线审批平台,明确咨询评估和核准时限,开辟绿色通道,加快核准进度。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作为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
(二十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国家铁路局要强化安全、质量等监督管理,依法开展检查、验收和责任追究,切实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运营和相关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许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建立健全社会资本投资铁路市场信用记录。
(二十七)充分发挥协商机制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依托铁路投融资改革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商会议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推动社会资本投资铁路建设工作。近期重点推进蒙西至华中、长春至西巴彦花铁路等引进社会资本的示范项目实施。
(二十八)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对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项目的服务意识,协调矛盾解决问题。要建立信息平台,加强跟踪指导,掌握项目进展,及时沟通信息。做好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银监会 国家铁路局
2015年7月10日
所属栏目:联合行文
发布时间:2020-06-17 16:59:55
- 四部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财社〔2014〕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国办发〔2013〕96号),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把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注重创新机制。以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将政府购买服务与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相结合,重点安排与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密切相关的项目,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支持,并逐步拓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领域和范围。立足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机制,改进购买服务的方式方法。
(二)坚持政府引导,培育市场主体。政府要加强对购买养老服务的组织领导、制度设计、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将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与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相结合,与培育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相结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三)坚持规范操作,注重绩效评估。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质审核、组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有序开展工作。加强绩效管理,建立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坚持体制创新,完善政策体系。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完善和相互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管办分离,放开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够提供的养老服务,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要及时总结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尽快形成各方衔接配套、操作性强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体系。
二、明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工作目标
“十二五”时期,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有序推开,相关制度建设取得有效进展。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促进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养老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推动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三、积极有序地开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
(一)明确购买主体。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是承担养老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养老服务。
(二)界定承接主体。各地可根据国办发〔2013〕96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和养老服务的要求,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根据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适用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
(三)确定购买内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内容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可持续的原则确定。各地要全面梳理现行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应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养老服务。要根据养老服务的性质、对象、特点和地方实际情况,重点选取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和养老服务人员培养等方面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方面,主要包括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护理等上门服务,以及养老服务网络信息建设;在购买社区养老服务方面,主要包括为老年人购买社区日间照料、老年康复文体活动等服务;在购买机构养老服务方面,主要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在购买养老服务人员培养方面,主要包括为养老护理人员购买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在养老评估方面,主要包括老年人能力评估和服务需求评估的组织实施、养老服务评价等。
各地要根据养老服务的项目范围,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细化目录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四)规范服务标准。各地应根据所购买养老服务的项目特点,制定统一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基本服务标准,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购买主体要及时对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梳理,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服务标准体系。
(五)提供资金保障。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在现有养老支出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对于新增的养老服务内容,地方各级财政要在科学测算养老服务项目和补助标准基础上,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健全监管机制。各地要加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公平、公正、公开选择承接主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障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服务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委托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对金额较大、服务对象较多的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七)加强绩效评价。各地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养老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更侧重受益对象对养老服务的满意度评价。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政府选择购买养老服务承接主体、编制以后年度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与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承接主体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落实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工作责任
各地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门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不同地区、不同项目、不同服务的分类指导工作,定期研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重要事项,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养老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8月26日
所属栏目:联合行文
发布时间:2020-06-17 16:47:57
- 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
国发〔201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元,支持东北地区新建64亿斤粮食标准化仓储设施和一批散粮物流设施;中央财政安排5亿元,维修改造200亿斤仓容危仓老库。改革创新粮食仓储设施建设投资方式,充分发挥地方和社会建仓积极性,鼓励支持农户特别是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储粮。同时,对吉林、黑龙江等仓容紧张地区,抓紧进行跨省移库腾仓。下一步全国新建1000亿斤仓容重点向东北地区倾斜,争取用2—3年基本解决东北地区粮食仓储难问题。畅通“北粮南运”,加强运粮通道及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推进粮食大型装车点建设,完善粮食物流体系和节点布局。
六、推动城市转型发展
要完善城市功能,支持城区老工业区和独立工矿区搬迁改造,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建设宜产宜居的现代城市。
(十六)全面推进城区老工业区和独立工矿区搬迁改造。从2014年起扩大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规模,每年安排20亿元专门用于东北地区城区老工业区和独立工矿区搬迁改造。今年年内集中力量支持问题突出、前期工作基础较好的10个城区老工业区和10个独立工矿区实施搬迁改造工程,明后两年力争全面展开。坚持先规划后改造,提前制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推进搬迁改造。加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土地政策支持力度,研究制定通过开发性金融支持城区老工业区和独立工矿区搬迁改造的措施,支持发行城区老工业区和独立工矿区搬迁改造企业债券。
(十七)加快城市基础设施改造。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大力推进东北地区城市供热、供水等管网设施改造。结合既有建筑节能、供热管网改造以及热电联产机组建设,组织实施东北地区“暖房子”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东北地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配套污水管网建设。鼓励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改善城市基础设施的薄弱环节。
(十八)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在东北地区启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试点,健全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利益分配共享机制。以黑龙江省鸡西、双鸭山、鹤岗、七台河四大煤城为重点,研究布局若干现代煤化工及精深加工项目,实施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攻坚行动计划。组织实施资源枯竭城市吸纳就业产业重点培育工程,支持建设一批再就业项目,重点培育阜新皮革、辽源袜业、大小兴安岭蓝莓等能充分吸纳就业的产业。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力度,在东北资源型城市建设一批接续替代产业园区和集聚区。对黑龙江省四大煤城等地区原中央下放煤矿继续实施采煤沉陷区治理。
七、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要规划建设一批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破解发展瓶颈制约。
(十九)加快综合交通网络建设。铁路方面,加快京沈高铁、哈佳、沈丹、丹大、吉图珲、哈齐、哈牡等快速铁路建设,推进赤峰、通辽与京沈高铁连接线前期工作;贯通东北东部铁路,研究建设黑龙江省沿边铁路;实施滨洲铁路、哈牡铁路等电化扩能提速改造;加快推进渤海跨海通道工程前期工作。公路方面,启动京哈高速公路扩容改造,加快辽宁铁岭至本溪、吉黑高速吉林至荒岗段等国家高速公路“断头路”建设,推进国道203线吉林段、国道201线鹤岗段等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改扩建,消除瓶颈路段,加大国边防公路和林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机场方面,加快哈尔滨机场改扩建工程建设,推进大连新机场、沈阳机场二跑道、长春机场二期扩建、长海机场扩建、延吉机场迁建,以及松原、建三江、五大连池、绥芬河等支线机场前期工作。城市轨道交通方面,重点推进大连、沈阳、长春、哈尔滨及其他符合条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加大国际运输通道建设力度,打通经俄罗斯的中欧铁路大通道,重点推进中俄同江铁路大桥、中朝丹东鸭绿江界河公路大桥、集安公路大桥等重点项目建设,开展中俄抚远、黑河等跨境铁路项目前期研究,积极推进中蒙铁路通道建设。
(二十)构建多元清洁能源体系。加快电力外送通道建设,切实解决东北地区“窝电”问题。尽快开工内蒙古锡盟至山东交流特高压、锡盟至江苏直流特高压、辽宁绥中电厂改接华北电网等输电工程,加快推进黑龙江经吉林、辽宁至华北输电工程前期工作。研究在黑龙江、吉林开展竞价上网电力改革试点,推动在内蒙古通辽开展区域微型电网试点。优化东北地区能源结构,开工建设辽宁红沿河核电二期项目,适时启动辽宁徐大堡核电项目建设。在东北地区加快审批建设一批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加快地热能开发利用。支持工业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示范工程。支持吉林省开展油页岩综合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加快实施中俄原油管道复线、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黑河与俄阿穆尔州炼化及成品油储输项目等一批重大合作项目。
(二十一)大力发展水利设施。重点推进黑龙江、松花江、嫩江等主要干流、支流综合整治,完善防洪减灾体系。加快推进辽西北供水二期、吉林中部引松供水、哈达山水利枢纽(一期)、引嫩入白、尼尔基引嫩扩建一期、引绰济辽以及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三江连通”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尽快开工黑龙江阁山、奋斗和吉林松原灌区、辽宁猴山水库等重点工程。在水土资源条件具备的地区发展现代灌溉设施,加快三江平原及尼尔基、大安、绰勒水库下游等灌区建设。
八、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要推进重点民生工程建设,使振兴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广大群众。
(二十二)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打好棚户区改造攻坚战,2014年东北地区开工改造70万套,力争再用2—3年,在全国率先基本完成现有棚户区改造计划。中央财政继续加大对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支持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进一步向东北地区工矿(含煤矿)、国有林区、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倾斜。更好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棚户区改造,鼓励开发银行进一步加大对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支持力度,今年安排信贷规模600亿元左右,确保列入改造计划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开发银行项目资本金过桥贷款(软贷款回收再贷)对东北地区支持标准按西部地区执行。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棚户区改造的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扩大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债贷组合”债券发行规模。对棚户区改造工程所需新增建设用地实行应保尽保。
(二十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央财政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投入继续向东北地区倾斜,进一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妥善解决厂办大集体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落实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
(二十四)努力促进就业稳定。加强对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及时采取有针对性举措,防止经济下滑造成大规模职工失业。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至少一人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东北地区就业和创业。
九、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要着力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建设天蓝水绿山青的美丽家园和稳固的北方生态安全屏障。
(二十五)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进一步大幅调减林木采伐量,2014年起中央财政每年安排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资金23.5亿元,支持在黑龙江重点国有林区率先启动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试点。争取尽快将东北其他国有林区纳入停止商业性采伐范围。研究在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开展国有林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力度。推进三江平原、松辽平原等重点湿地保护,实施流域湿地生态补水工程,在有条件的区域开展退耕还湿和湿地生态移民试点。支持黑龙江兴凯湖、吉林查干湖、辽宁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等开展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科尔沁沙地等专项治理工程。支持吉林、黑龙江西部地区等加快盐碱地治理,实施河湖连通工程,建设生态经济区。支持东北地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
(二十六)推进工业废弃地和老矿区环境治理。开展工业废弃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加强矿区生态和地质环境整治,全面开展老矿区沉陷区、露天矿坑、矸石山、尾矿库等综合治理,控制和消除重大地质灾害和环境安全隐患。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按照“政府支持、市场化运作”方式,对工业废弃地和矿区历史遗留问题实施专项治理工程。开展工业废弃地和矿区环境治理国际合作。
十、全方位扩大开放合作
要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全面提升开放层次和水平,不断拓展发展领域和空间。
(二十七)扩大向东北亚区域及发达国家开放合作。加强东北振兴与俄远东开发的衔接,启动中俄远东开发合作机制,推动在能源、矿产资源、制造业等领域实施一批重大合作项目,按照国务院批复方案加快筹备中俄地区合作发展(投资)基金,支持哈尔滨打造对俄合作中心城市。发挥地缘和人文优势,务实推进对韩、蒙、日、朝合作,支持大连设立中日韩循环经济示范基地。扩大面向发达国家合作,建立中德政府间老工业基地振兴交流合作机制,推动中德两国在沈阳共建高端装备制造业园区。提升中新吉林食品区合作层次。
(二十八)打造一批重大开放合作平台。支持大连金普新区建设成为我国面向东北亚区域开放合作的战略高地,根据需要将省、市经济管理权限下放至新区。研究设立绥芬河(东宁)、延吉(长白)、丹东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支持满洲里、二连浩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和中国图们江区域(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综合保税区和跨境经济合作区。加强重点边境城市建设,增强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力和吸引力。支持铁岭等地建设保税物流中心,促进东北腹地与沿海产业优势互补、良性互动。
(二十九)完善对外开放政策。给予东北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原油进口及使用资质,赋予黑龙江农垦粮食自营进出口权。增加从周边国家进口石油、粮食等权益产品配额,鼓励在边境地区开展进口资源深加工。完善边境小额贸易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政策。优先支持东北地区项目申请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推动哈尔滨、长春机场等对部分国家和地区实行72小时过境免办签证政策。加快建设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
(三十)加强区域经济合作。推动东北地区与环渤海、京津冀地区统筹规划,融合发展。完善东北四省区区域合作与协同发展机制,探索部门与地方协同推进合作的有效渠道,健全推进落实措施,深化多领域务实合作。大力推进东北地区内部次区域合作,编制相关发展规划,推动东北地区东部经济带,以及东北三省西部与内蒙古东部一体化发展。
十一、强化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
要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强化政策支持,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十一)财政政策。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对东北地区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力度。研究加大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力度。研究将东北地区具备条件的省市纳入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范围。
(三十二)金融政策。加大对东北地区支农再贷款和支小再贷款支持力度。鼓励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探索支持东北振兴的有效模式。优先支持东北地区符合条件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统筹研究设立东北振兴产业投资基金。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继续扶持东北地区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发展。允许符合条件的重点装备制造企业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开展金融租赁业务。
(三十三)投资政策。在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和社会事业等方面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时,比照西部地区补助标准执行。中央加大对东北高寒地区和交通末端干线公路建设的项目补助和资本金倾斜。中央安排的东北地区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县及县以下配套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门安排资金支持东北地区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东北各地也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做好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三十四)抓好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委要认真落实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部署,统筹做好支持东北振兴各项工作,加强跟踪研判,推进重点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密切配合,抓紧研究出台实施细则,形成政策合力。对于重点建设项目,发展改革、国土、环保、财政、金融等各有关部门要给予重点支持。东北四省区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守土有责、守土尽责,采取有力举措,制定具体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十五)加强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动态反馈机制,深入实地开展督查调研,每半年将支持东北振兴工作进展情况送发展改革委,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整改建议。发展改革委要及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地区落实各项重大政策举措,每半年要将落实进展情况及相关工作考虑汇总上报国务院,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支持东北地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是新时期新阶段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必然要求,对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大意义。各有关方面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奋发有为,真抓实干,为促进东北地区全面振兴、培育中国新的经济支撑带作出更大贡献。
国务院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所属栏目: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20-06-17 16:30:24
-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新一届国务院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作出重大部署,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逐步多样化,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同时,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相比,不少领域的公共服务存在质量效率不高、规模不足和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政府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近年来,一些地方立足实际,积极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探索,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政策指导、经费保障、工作机制等方面积累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
实践证明,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
二、正确把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中国特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从各地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释放改革红利,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及时总结改革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有益成果,积极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
(三)目标任务。
“十二五”时期,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在各地逐步推开,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初步形成,相关制度法规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三、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三)购买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购买机制。
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资金,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五)资金管理。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六)绩效管理。
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扎实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立足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并逐步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并抄送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推动相关制度法规建设。
(二)健全工作机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拟定购买服务目录,确定购买服务计划,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三)严格监督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资金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四)做好宣传引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所属栏目: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20-06-17 16:25:13
- 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国发〔201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对于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高城市运行效率、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确保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仍存在总量不足、标准不高、运行管理粗放等问题。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拉动投资和消费增长,扩大就业,促进节能减排。为加强和改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战略部署,立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科学研究、统筹规划,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提高城镇化质量;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着力抓好既利当前、又利长远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推动城市节能减排,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切实加强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严格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考虑资源环境影响和文物保护的要求,有序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民生优先。坚持先地下、后地上,优先加强供水、供气、供热、电力、通信、公共交通、物流配送、防灾避险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老旧基础设施改造。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供给,提高设施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安全为重。提高城市管网、排水防涝、消防、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质量、运营标准和管理水平,消除安全隐患,增强城市防灾减灾能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机制创新。在保障政府投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完善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加大金融机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绿色优质。全面落实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等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化水平,优化节能建筑、绿色建筑发展环境,建立相关标准体系和规范,促进节能减排和污染防治,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二、围绕重点领域,促进城市基础设施水平全面提升
当前,要围绕改善民生、保障城市安全、投资拉动效应明显的重点领域,加快城市基础设施转型升级,全面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水平。
(一)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按照“量力而行、有序发展”的原则,推进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建设,发挥地铁等作为公共交通的骨干作用,带动城市公共交通和相关产业发展。到2015年,全国轨道交通新增运营里程1000公里。积极发展大容量地面公共交通,加快调度中心、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以及停靠站的建设;推进换乘枢纽及充电桩、充电站、公共停车场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规划同步实施。
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改造。加快完善城市道路网络系统,提升道路网络密度,提高城市道路网络连通性和可达性。加强城市桥梁安全检测和加固改造,限期整改安全隐患。加快推进城市桥梁信息系统建设,严格落实桥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城市路桥的运行安全。各城市应尽快完成城市桥梁的安全检测并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到2015年,力争完成对全国城市危桥加固改造,地级以上城市建成桥梁信息管理系统。
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城市交通要树立行人优先的理念,改善居民出行环境,保障出行安全,倡导绿色出行。设市城市应建设城市步行、自行车“绿道”,加强行人过街设施、自行车停车设施、道路林荫绿化、照明等设施建设,切实转变过度依赖小汽车出行的交通发展模式。
(二)加大城市管网建设和改造力度。
市政地下管网建设改造。加强城市供水、污水、雨水、燃气、供热、通信等各类地下管网的建设、改造和检查,优先改造材质落后、漏损严重、影响安全的老旧管网,确保管网漏损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到2015年,完成全国城镇燃气8万公里、北方采暖地区城镇集中供热9.28万公里老旧管网改造任务,管网事故率显著降低;实现城市燃气普及率94%、县城及小城镇燃气普及率65%的目标。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国36个大中城市全面启动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程;中小城市因地制宜建设一批综合管廊项目。新建道路、城市新区和各类园区地下管网应按照综合管廊模式进行开发建设。
城市供水、排水防涝和防洪设施建设。加快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力争到2015年实现全国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95%和水质达标双目标;加强饮用水水源建设与保护,合理利用水资源,限期关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切实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在全面普查、摸清现状基础上,编制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规划。加快雨污分流管网改造与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解决城市积水内涝问题。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将建筑、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削峰调蓄设施。加强城市河湖水系保护和管理,强化城市蓝线保护,坚决制止因城市建设非法侵占河湖水系的行为,维护其生态、排水防涝和防洪功能。完善城市防洪设施,健全预报预警、指挥调度、应急抢险等措施,到2015年,重要防洪城市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全面提高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减灾能力,用10年左右时间建成较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工程体系。
城市电网建设。将配电网发展纳入城乡整体规划,进一步加强城市配电网建设,实现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到2015年,全国中心城市基本形成500(或330)千伏环网网架,大部分城市建成220(或110)千伏环网网架。推进城市电网智能化,以满足新能源电力、分布式发电系统并网需求,优化需求侧管理,逐步实现电力系统与用户双向互动。以提高电力系统利用率、安全可靠水平和电能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城市智能配电网关键技术研究与试点示范。
(三)加快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设施建设和运行保障为主线,加快形成“厂网并举、泥水并重、再生利用”的建设格局。优先升级改造落后设施,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国家新的环保排放要求或地表水Ⅳ类标准。到2015年,36个重点城市城区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国所有设市城市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建设完成污水管网7.3万公里。按照“无害化、资源化”要求,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70%左右;加快推进节水城市建设,在水资源紧缺和水环境质量差的地区,加快推动建筑中水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到2015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保障城市水安全、修复城市水生态,消除劣Ⅴ类水体,改善城市水环境。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以大中城市为重点,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和生活垃圾存量治理示范项目。加大处理设施建设力度,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到2015年,36个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左右;到2017年,设市城市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确保垃圾处理设施规范运行,防止二次污染,摆脱“垃圾围城”困境。
(四)加强生态园林建设。
城市公园建设。结合城乡环境整治、城中村改造、弃置地生态修复等,加大社区公园、街头游园、郊野公园、绿道绿廊等规划建设力度,完善生态园林指标体系,推动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到2015年,确保老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60%。加强运营管理,强化公园公共服务属性,严格绿线管制。
提升城市绿地功能。到2015年,设市城市至少建成一个具有一定规模,水、气、电等设施齐备,功能完善的防灾避险公园。结合城市污水管网、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建设,通过透水性铺装,选用耐水湿、吸附净化能力强的植物等,建设下沉式绿地及城市湿地公园,提升城市绿地汇聚雨水、蓄洪排涝、补充地下水、净化生态等功能。
三、科学编制规划,发挥调控引领作用
(一)科学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牢固树立规划先行理念,遵循城镇化和城乡发展客观规律,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科学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统筹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突出民生为本,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禁止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和滋生腐败的“豆腐渣工程”。强化城市总体规划对空间布局的统筹协调。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防止各类开发活动无序蔓延。开展地下空间资源调查与评估,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地下各类设施、管线布局,实现合理开发利用。
(二)完善和落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着力提高科学性和前瞻性,避免盲目和无序建设。尽快编制完成城市综合交通、电力、排水防涝和北方采暖地区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规划。抓紧落实已明确的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城镇供水、城镇燃气等“十二五”规划。所有建设行为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
(三)加强公共服务配套基础设施规划统筹。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过程中,要统筹考虑城乡医疗、教育、治安、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和建设专业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场站等,完善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人防设施以及防灾避险场所等设施建设。
四、抓好项目落实,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进度
(一)加快在建项目建设。各地要统筹组织协调在建基础设施项目,加快施工建设进度。通过建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系统,全面掌握在建项目进展情况。对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市政地下管网建设、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消防设施建设等在建项目,要确保工程建设在规定工期内完成。各地要列出在建项目的竣工时间表,倒排工期,分项、分段落实;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设资金、材料、人工、装备设施等及时或提前到位;要优化工程组织设计,充分利用新理念、新技术、新工艺,推进在建项目实施。
(二)积极推进新项目开工。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落实具体项目,科学论证,加快项目立项、规划、环保、用地等前期工作。进一步优化简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减少和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干预,逐步转向备案、核准与审批相结合的专业化管理模式。要强化部门间的分工合作,做好环境、技术、安全等领域审查论证,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探索建立审批“绿色通道”,提高效率。在完善规划的基础上,对经审核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要抓紧落实招投标、施工图设计审查、确定施工及监理单位等配套工作,尽快开工建设。
(三)做好后续项目储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要求,超前谋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解放思想,转变职能和工作作风,通过统筹研究、做好用地规划安排、提前下拨项目前期可研经费、加快项目可行性研究等措施,实现储备项目与年度建设计划有效对接。对2016年、2017年拟安排建设的项目,要抓紧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建立健全统一、完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储备库。
五、确保政府投入,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
(一)确保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加强和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点工作,大力推进。中央财政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城镇污水管网专项等现有渠道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政府要确保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充分考虑和优先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对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确保建设用地供应。
(二)推进投融资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政府应集中财力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要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有合理回报或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可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创新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现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事业单位管理模式,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模式转变。进一步完善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建立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系。研究出台配套财政扶持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
六、科学管理,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配合
(一)提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要保持城市基础设施的整体性、系统性,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要建立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质量评价体系。建立健全以城市道路为核心、地上和地下统筹协调的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机制。重点加强城市管网综合管理,尽快出台相关法规,统一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开挖和地下管线建设行为,杜绝“拉链马路”、窨井伤人现象。在普查的基础上,整合城市管网信息资源,消除市政地下管网安全隐患。建立城市基础设施电子档案,实现设市城市数字城管平台全覆盖。提升城市管理标准化、信息化、精细化水平,提升数字城管系统,推进城市管理向服务群众生活转变,促进城市防灾减灾综合能力和节能减排功能提升。
(二)落实地方政府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监督、指导和协调力度,结合已有规划和各地实际,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城市人民政府是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抓好项目落实,科学确定项目规模和投资需求,公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具体项目和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具体工作。对涉及民生和城市安全的城市管网、供水、节水、排水防涝、防洪、污水垃圾处理、消防及道路交通等重点项目纳入城市人民政府考核体系,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城市予以表彰奖励;对质量评价不合格、发生重大事故的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指导;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财政等支持政策;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金融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国务院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所属栏目: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20-06-17 16:23:03
- 白会宜主讲《认真学习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 推进招投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专题党课
2020年6月11日上午,招标中心开展领导班子成员讲党课活动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培训,白会宜主讲党课《认真学习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 推进招投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白会宜指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全党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我们要在《决定》指引下,大处见思想、见精神,小处见行动、见措施,把招标行业、系统、中心自己的事情做好,融入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中去。他在党课中主要讲了三方面内容,一是认真学习领会四中全会精神;二是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及其管理体系的演进;三是推动我国招投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白会宜重点结合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精神,谈了对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学习体会。他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管理的现代化,是制度的现代化和人的现代化,是软实力的现代化。他强调:招标中心及所属单位,要把建立健全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管理要制度先行。推进“落实年”建设”,落实制度是关键。一个单位搞得好不好,最终要让广大干部职工来评价,要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能力和努力,让每一个在招标中心工作的员工有成就感、有获得感、有荣誉感、有尊重感、有安全感、有归属感。
今年是国务院决定开展机电设备招标工作35周年,也是招标中心成立35周年,白会宜带领与会人员共同回顾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产生及演进过程,招标中心的创立和发展历史。他指出,35年来,经过一代代招标人的努力,我国招标市场日益扩大,招标制度日趋完善,招投标事业进入新时代,我们创立一套制度,造就了一支专业队伍,开拓了一个行业,培育了一个中招国际,竖起了一个标杆,这是我们对招投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的历史贡献。
结合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形势和要求,白会宜分析了招标行业面临的五方面变化:一是“放管服”改革引发的监管方式变化;二是《招标投标法》修法工作正在进行,法律建设将更加完善;三是电子信息化成为发展方向;四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展,在制约与促进中交织;五是全过程咨询对代理机构思路的影响。面对行业新形势带来的挑战,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业务上实现转变:由传统招标模式向电子招投标转变。通过电子化方式优化业务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努力提高传统招标业务的质量,从重数量变为重质量,实现高质量发展。 最后,白会宜展望了未来的招标投标治理体系: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一个行业自律组织,一条“高速公路”系统(电子招投标系统),一个执法监督体系。希望招标中心及所属各单位做到:创新、引领、规范、诚信,做招标的创新者,做行业发展方向的引领者,做行业良好氛围的营造者。
会议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近180人参会。招标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各处室全体党员和有关单位经营班子成员在主会场参会,中招国际、中招国发、中招会展和中招联合经营班子成员及招标中心年轻干部理论学习小组中心分小组成员在分会场参会。
中招国际分会场(一)
中招国际分会场(二)——分支机构党员集中听党课
中招国发分会场
中招联合分会场
年轻干部理论学习小组中心分小组成员通过视频参加党课学习
所属栏目:中招大讲堂
发布时间:2020-06-15 13:48:13
- 白会宜主讲《认真学习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 推进招投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专题党课
2020年6月11日上午,招标中心开展领导班子成员讲党课活动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培训,白会宜主讲党课《认真学习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 推进招投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白会宜指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全党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我们要在《决定》指引下,大处见思想、见精神,小处见行动、见措施,把招标行业、系统、中心自己的事情做好,融入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中去。他在党课中主要讲了三方面内容,一是认真学习领会四中全会精神;二是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及其管理体系的演进;三是推动我国招投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白会宜重点结合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精神,谈了对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学习体会。他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管理的现代化,是制度的现代化和人的现代化,是软实力的现代化。他强调:招标中心及所属单位,要把建立健全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管理要制度先行。推进“落实年”建设”,落实制度是关键。一个单位搞得好不好,最终要让广大干部职工来评价,要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能力和努力,让每一个在招标中心工作的员工有成就感、有获得感、有荣誉感、有尊重感、有安全感、有归属感。
今年是国务院决定开展机电设备招标工作35周年,也是招标中心成立35周年,白会宜带领与会人员共同回顾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产生及演进过程,招标中心的创立和发展历史。他指出,35年来,经过一代代招标人的努力,我国招标市场日益扩大,招标制度日趋完善,招投标事业进入新时代,我们创立一套制度,造就了一支专业队伍,开拓了一个行业,培育了一个中招国际,竖起了一个标杆,这是我们对招投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的历史贡献。
结合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形势和要求,白会宜分析了招标行业面临的五方面变化:一是“放管服”改革引发的监管方式变化;二是《招标投标法》修法工作正在进行,法律建设将更加完善;三是电子信息化成为发展方向;四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展,在制约与促进中交织;五是全过程咨询对代理机构思路的影响。面对行业新形势带来的挑战,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业务上实现转变:由传统招标模式向电子招投标转变。通过电子化方式优化业务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努力提高传统招标业务的质量,从重数量变为重质量,实现高质量发展。 最后,白会宜展望了未来的招标投标治理体系: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一个行业自律组织,一条“高速公路”系统(电子招投标系统),一个执法监督体系。希望招标中心及所属各单位做到:创新、引领、规范、诚信,做招标的创新者,做行业发展方向的引领者,做行业良好氛围的营造者。
会议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近180人参会。招标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各处室全体党员和有关单位经营班子成员在主会场参会,中招国际、中招国发、中招会展和中招联合经营班子成员及招标中心年轻干部理论学习小组中心分小组成员在分会场参会。
中招国际分会场(一)
中招国际分会场(二)——分支机构党员集中听党课
中招国发分会场
中招联合分会场
年轻干部理论学习小组中心分小组成员通过视频参加党课学习
所属栏目:中心动态
发布时间:2020-06-15 13:45:12
- 财政部政府采购投诉与举报受理窗口地址变更公告
自2020年6月1日起,财政部政府采购投诉与举报受理窗口地址由原月坛南街26号院1号楼4层4011、.........、010-68519967。
特此公告。
财政部国库司
2020年5月29日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0-06-01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0年4月,总第16期)
一、政策法规
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
为规范政.........,大中型企业复工率为96.6%,较2月调查结果上升17.7个百分点。
3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2.0%,比上月回升16.3个百分点。
从企业规模看,大、中、小型企业PMI分别为52.6%、51.5%和50.9%,比上月回升16.3、16.0和16.8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均升至临界点之上,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4.1%,比上月回升26.3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生产量环比增长。
新订单指数为52.0%,比上月回升22.7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有所回暖。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9.0%,比上月回升15.1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降幅收窄。
从业人员指数为50.9%,比上月回升19.1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企业复工人数有所增加。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48.2%,比上月回升16.1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仍然较慢。
(摘自:国家统计局)
五、专题研究
建立国家统一的应急物资采购供应体系探索
张衍 周凯 杨振华
【编者按】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加快建立和完善国家统一的应急物资采购供应体系,既是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也是提高我国应急管理能力、更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必然要求。为此,作者对关于应急物资采购的现有研究文献进行了梳理,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总结提炼出当前我国应急采购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相关政策建议,供读者参考。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指出:“要建立国家统一的应急物资采购供应体系,对应急救援物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拨、统一配送,推动应急物资供应保障网更加高效安全可控。”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凸显出党中央对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健全制度、依法管理、政府干预、集中统筹、方式多元、简化程序、下放权限、留痕备查、严惩违法、信息化等为要点,抓紧建立完善的应急物资采购供应体系,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水平,已成为当前最重要的任务之一。
一、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突发集中反映出我国应急物资采购供应的主要问题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大批企业、学校被迫停工、停课,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全国人民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纷纷采取防控措施,共同抗击疫情。政府相关部门积极采取有关措施保障防疫物资生产、运输,满足一线防疫工作的物资需求,取得积极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比如,疫情发生初期,全社会尤其是疫情严重地区对口罩、防护用品、医疗用具、消杀产品等防疫物资的紧急需求爆发式增长,各类防疫物资的供需矛盾突出。根据国务院新闻办2020年1月26日发布会信息,防护服等产品符合中国标准的产能许可的只有40家企业,分布在14个省,总的生产能力每天只有3万套,供求矛盾非常突出;由于春节假期、延迟复工、停工减产以及封闭管理等因素,原料供应、人力资源等短时间大量紧缺,应急物资保障工作面临双重压力;不少地区防疫物资储备严重不足,防疫物资储备布点不合理,尤其是面对快速蔓延的严重疫情形势,无法第一时间通过物流,快速及时配送各类防疫物资,等等。这些困难和问题使建立统一的应急物资采购供应体系的紧迫性更加突出。
二、我国应急物资采购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有应急物资采购和供应的工作机制为历次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但从总体看,应急物资采购供应能力还远未满足突发性大规模灾情产生的应急物资需求,应急物资采购供应体系建设仍亟待完善。目前我国应急物资采购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应急物资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均没有对突发灾害时期的应急物资采购工作进行明确规定。由于《政府采购法》不适用于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因此其只能为应急物资储备的事前采购提供法律依据。灾害发生后,由于缺少法律法规,往往只能临时出台相关政策或依靠各地方现有的管理办法。一方面,临时出台相关政策会使应急物资采购的时效性受到一定影响;另一方面,由于各地应急物资采购活动开展的方式、方法、程序不尽相同,缺乏统一尺度,影响了应急物资采购活动的规范性。
二是应急物资采购体系尚不完善。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包括应急物资采购专门机构、应急物资采购规范和程序、应急物资采购资金管理、应急物资采购监督管理等内容的完善的应急物资采购体系。应急物资采购上下沟通不顺畅,中央和地方的采购工作缺乏统筹协调,对应急物资的采购种类和数量缺少统一规划,往往出现有些物资各级重复采购导致储备过多,而有些物资采购过少导致储备不足,难以满足应急需求的情况。
三是应急物资供应商管理有待加强。由于生产应急物资的专业厂商数量有限,且日常对其生产能力、集中调度等方面缺乏管理和要求,导致大规模灾情发生时其产能不足,影响了应急物资筹备的效率。比如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需求大量口罩,生产厂家由于产能不足难以满足口罩需求,出现了汽车、电子设备、石油化工等企业转型生产口罩的情形。
四是应急物资储备品种少。我国现有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较少,数量不足,事前采购缺乏计划与依据,灾害发生时往往无法满足灾害应对的需要。比如面对大范围、长时间的新冠肺炎疫情,医疗物资受存储量有限、有效期短、储备品种少等影响,难以满足疫情防控需要。
五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及评估机制。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严格统一的应急物资保障监督及评估机制。应急物资采购由于其突发性、紧迫性以及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往往追求时效、忽视过程,主观随意性较大。必须建立及时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避免在应急物资采购和物资供应过程中发生克扣浪费、挪用物资、弄虚作假、贪污腐败等行为。
三、对我国应急物资采购供应工作的一些研究性建议
(一)完善应急物资采购的法律规范
针对重大灾害的应急物资采购制度应该包含多方面的内容,有利于灾害情况下政府采购的及时实现,最有效地保障应急物资采购的需要。首先,应建立防止重大灾害的应急物资储备采购制度。为防患于未然,最好的方法是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物资储备采购制度,对于各种可能出现的灾害,平时进行储备采购。第二,建立重大灾害时期实施紧急采购的宣告制度。政府实施灾害时期紧急采购并不能随意决定,而是需要通过某种程序,由中央或地方政府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对灾情进行评价,最后宣告是否启动紧急采购程序。第三,设定政府紧急采购的资金范围和管理范围。政府对采购的管理职能和范围需要根据特殊情况确定,应急物资采购应该比一般采购的职能和管理范围更大。第四,着重解决需求急迫性,规范灾害时期采购方式的选择和运用。紧急采购必须优先采取效率高的方式。即在保障效率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兼顾不同情形,规定选择不同的采购方式的条件。第五,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解决好重大灾害时期采购的援助性、强制性、市场性及补偿性“四性”兼顾的问题。
(二)完善灾前储备和灾后紧急的采购管理体制
灾前储备采购方面,要通过合理布局储备节点、构建物流网络、科学管理物资、合理控制库存、建立主体多元化的采购与储备的模式、建立跨行政区域的信息共享、联合调度机制等手段,充分整合现有的应急资源,增加储备采购的灵活性,提高财政应急资金使用效率,节约采购、储存、管理成本。
灾后紧急采购方面,总体上要重点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充分合理利用紧急采购方式,包括储备调用、临时征用、市场采购、紧急扩产及社会捐赠等。二是加强应急物资采购供应中各类信息的有效管理,要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保障紧急采购的标准化,使各类物资快速采购筹措并投入灾害应对中。三是简化紧急采购的流程环节,有效节约时间,提升采购效率。四是加强应急物资采购供应人才队伍建设,人员的专业化保障了其可以在紧急状态下做出准确地决策,对应急物资采购供应进行标准化管理。
(三)完善应急物资品目种类的分类分级管理机制
我国现行的应急物资分类目录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5年制定的《应急保障物资分类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构建了以 “目标—任务—作业分工—保障物资”为主线分层次的物资分类方法,体现了对应急保障工作的探索和创新。在现行《目录》的基础上,还应总结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应急物资采购供应情况,进一步明确实用规范的应急物资分类方法,构建物资保障需求分析和资源组织基本流程框架,更加突出实用性和综合性。对应急物资保障涉及到的重点物资进行深入梳理,重点考虑三大因素:一是方便应急准备。为存什么物资、找哪类企业提供系统索引,便于应急物资保障部门开展应急物资实物储备、生产能力准备和应急资源调查等工作,提升应急准备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指导一线应对。为不同专业背景的现场工作人员快速开展需求评估、提出物资需求、组织协调资源提供基础参照系,提高应急保障工作效率。三是推动应急保障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以科学管理弥补经验管理的不足,以目录为载体,通过滚动修订积累和分享应急保障实践经验成果(如,出现的新工具、新需求),进而推进应急保障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四)完善应急物资储备采购与库存管理机制
应急物资的储备既要做到保障可靠,又要注意规模适度,具体要求可以总结为:一是确保质量,应执行比普通商品更高的质量检查。二是确保安全可靠,以采购质量、储存安全保障调出使用的高效。三是合理存放,合理布局仓库及库中物资,便于快速查找、搬运和配送。四是优化流程,最大程度的减少中间操作环节。五是准确无误,确保管理系统高速运行无差错。六是全程监控,对流程的每个环节做到反馈监控,作为以后决策的经验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我国应急物资储备采购与库存管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提高:一是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建立应急物资库存模式。突发事件的风险等级决定应急物资库存种类、库存量和库存方式,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多是基于经验确定应急物资库存种类、库存量和库存方式,缺乏科学的风险分析依据,应建立突发事件的风险量化评估机制。二是明确分级负责的权利义务。按照应急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各级政府负责处置相应级别的突发事件,并应为此事先储备适量的应急物资。应进一步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相应处理的突发事件级别,确定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量。三是继续扩大库存应急物资的品种和数量。以满足大规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需求为目标,扩大库存的应急物资种类和数量,减轻灾中灾后紧急采购的压力,提高灾害救援的时效性。四是实现应急物资储备库存方式多元化。除采用应急物资政府储备实物库存形式之外,重视通过合约、期权等形式加强利用企业和社会的生产储备资源。五是对应急物资的保障能力实现量化评估。应急物资保障能力是衡量应急物资管理工作的最重要指标,要建立科学的量化评估机制。
(五)建立完善应急物资供应商选择和评价体系
相对于一般供应商,应急物资供应商需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显著特征:一是具有快速响应能力,对政府的应急采购能做出快速反应,且能满足物资数量和质量的高标准要求,具有极快的反应速度、短暂的反应时间以及准确的反应行为。二是与政府保持稳定合作的关系,要与政府部门签订有关的协议进行应急物资的采购、供应,同时能准确把握政府部门制定的优化、简化流程等相关制度。三是能满足救灾的特殊需求,提供物资的内容、包装、运输等与灾区的实际情况相一致,具体包括特殊的标准、规格、标识、质量要求等。四是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能优先保障政府部门的应急采购、不因利益影响物资质量、具有储运过程中的应急处理能力等。
应急物资供应商选择和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主要应遵循全面简明原则、系统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科学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主要应考虑三个方面:首先,评价指标体系应该能够反映重大灾害事件应急管理思想的特点。其次,评价指标体系应该能够切实的反映应急物资供应商的经济绩效。最后,评价指标体系应该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
(六)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应急物资供应链协调管理
建立一套先进的、技术领先的应急物资采购供应信息化平台,将各级政府储备、委托管理、协议单位的物资整合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信息共享。运用互联网、局域网、北斗卫星定位、物联网等高新技术,应急管理有关部门可随时与物资供应单位建立联系、即时掌握产能数据、库存数据、运力数据,实时、准确地监控应急物资去向,根据需要优化应急物资供应链。
对于应急物资供应链协调管理,可着重从采购、储备、调运、风险等方面进行优化。对于采购环节,应通过建立统一的应急物资管理机构实行部门分管、做好应急物资采购资金保障、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合作模式以加强应急物资准备,通过提高资金筹集速度、拓宽采购渠道、丰富采购方式以提高物资购买效率。对于储备环节,应充分发挥减灾和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能,形成分类分级、部门分工负责的储备管理体系,采取多元化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优化形成科学规划、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储备库。对于调运环节,要科学建设物流转运节点,优化应急物资运输管理,建立应急物资调度信息平台,重视应急物流中的逆向流出管理。对于风险管理,应科学设置风险指标体系,实行广大群众(直接和间接)参与管理制度,健全相关法规,从供应和使用两个角度加强监管,重视配送过程风险管控,设立严格的惩罚措施。
(七)总结推广临时驻企特派员办法,加强应急物资采购供应协调监督
在建立应急物资采购供应体系过程中,明确各方责任并加强监督落实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工信系统实施临时驻企特派员办法,在应急物资生产、调度环节发挥了重要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1月26日开始,陆续向医用防护服等重点医疗物资企业派驻79名特派员,下沉一线,奔赴16个省份、57家重点骨干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和原材料供应企业,全力以赴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复工达产、提产扩能,对紧缺医疗物资实施国家统一管理、统一调拨。此外,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也纷纷向本地企业派出驻企特派员,在应急物资保障供应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全国工信系统此次实施的临时驻企特派员制度,实现了重点医疗物资由“严重短缺”到“紧平衡”到“当日平衡、来日有望、后日有备”再到“充分供应”的快速跃升,是宝贵的应急管理经验,应进行总结并推广到发展改革、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物资采购供应临时特派和退出机制,作为体系建设的重要监督落实手段。
灾害时期的物资采购供应有特别的要求和特殊管理,相对于一般采购而言,应急物资采购供应需要特殊的监督管理。救灾资金的使用,不仅关系到纳税人的利益和所有捐赠人的目标与信心,更重要的是直接关系到灾区成千上万受灾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福祉,也关系到人民对于政府及相关公益机构的信任和信心,关系到今后灾害救助等许多问题。因此,灾害时期运用政府资金与捐赠资金进行的物资采购,必须要有特殊的、比平时严格数倍的监督与管理。包括灾害情况的宣布、紧急采购的启动、应急物资采购供应程序、应急物资采购方式的选择、应急物资采购供应的特殊监督主体组成、应急物资采购供应商及其合同的评估以及应急物资采购的货物与服务的供应商、供应数量、质量、价格、交接、验收、支付等等,都应该有严格的记录。明确监督主体、监督程序、监督管理者的责任,坚决避免各种趁灾害之机牟取暴利或有违救灾宗旨的情况发生。一旦在灾害特殊时期的应急物资采购供应中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应该一律实行比平时加倍处罚的规定。
六、国际动向
欧盟紧急放宽公共采购程序限制
欧盟委员会网站4月1日消息,欧盟委员会发布《与新冠肺炎危机相关紧急情况下使用公共采购框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在采购急需物资、服务和工程方面给予成员国更大灵活性。
《指南》指出:第一,在紧急情况下,欧盟公共采购方可以通过大幅减少招标程序时间来提高采购效率。对于公开招标而言,可将投标书的提交时间由通常情况下不少于35日缩减为最少15日。对于特邀招标而言,招标邀约时间可由不少于30日缩减为最少15日,投标书提交时间可由不少于30日缩减为最少10日。第二,在尤为紧急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不公开的协商程序进行采购。公共采购方可以直接与潜在承包方进行协商,无需对外公开,不受时间限制和最少供应商数量限制,也不受程序要求限制。如果只有一家供应商在设定的技术和时间限制内有能力交付所需供应商品或服务,也可直接授予该预先选定的供应商中标权。第三,公共采购方应考虑其他解决方案以及与市场互动的方式。例如,主动联系欧盟内外的潜在承包方,雇佣代理商,直接派遣采购代表,与潜在生产商联系以推动增产等。
该文件鼓励公共采购方实施多阶段采购战略。首先,对于近期和可预见的短期需求,可充分利用欧盟公共采购法律框架的上述灵活性。作为补充工具,欧委会鼓励成员国共同采购,以及利用好欧委会的联合采购计划。程序期限缩短,有助于在中期满足成员国需求,原则上说,这是以更可靠的方式实现更高性价比,确保更广泛的企业有机会获取采购商机以及更多的可用物资供应。
(信息来源:驻欧盟使团经济商务处)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0-05-06 11:13:00
-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全国招标中心系统机构在行动 (五十六)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全国招标中心系统机构坚决.........2名党员共自愿捐款7600元。深国招全体党员用自己的拳拳爱心支援前线战“疫”,用自愿捐款的实际行动为党分忧、为民奉献,传递关切关爱、守望相助的深情厚意,凝聚共克时艰的点滴力量。
四、“疫”不容辞,挽袖逆行,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无偿献血
受疫情影响,深圳市今年无偿献血量较往年同期锐减,临床用血面临较大压力,血液保障任务面临挑战。公司牢记国企使命担当,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参加由股东单位深圳市交易集团联合深圳市血液中心开展的“抗击疫情,为爱逆行”无偿献血活动。此次献血活动,公司共有近20名员工报名,除身体状况不合要求、近期有献血记录的外,10名员工成功献血,他们用实际行动为抗击疫情贡献力量,充分展示了国有企业员工热心公益事业和无私奉献的精神。
所属栏目:机构动态
发布时间:2020-04-09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