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发布机关: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库〔2019〕38号
行政区域: 全国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文件状态: 尚未生效
发布日期: 2019-07-26
实施日期: 2019-09-01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有关要求,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现就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
(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二)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六)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八)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九)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十)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有关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于2019年10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二、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重点审查制度办法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是否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等。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颁布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在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办法实施过程中,应当定期或者适时评估其对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影响,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要及时修改完善或者予以废止。
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四、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要加快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的网上交易功能,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逐步建立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与财政业务、采购单位内部管理等信息系统的衔接,完善和优化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用评价、用户反馈、提交发票、资金支付等线上流程。
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积极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和电子卖场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互联互通,推动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共享,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
五、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加强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功能。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地方分网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应当提供便捷、免费的在线检索服务,向市场主体无偿提供所有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推进开标活动对外公开,在保证正常开标秩序的前提下,允许除投标人及其代表之外的其他人员观摩开标活动。
推进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意向包括主要采购项目、采购内容及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为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涉密信息除外)。自2020年起,选择部分中央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开采购意向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实现各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
六、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
畅通供应商质疑投诉渠道。研究建立与“互联网+政府采购”相适应的快速裁决通道,为供应商提供标准统一、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完善质疑答复内部控制制度,有条件的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实现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岗位与操作执行岗位相分离,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告知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保证程序合法。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适用和区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情形,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所属栏目: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19-11-06 18:44:34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已修改)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已修改)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水利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文号: 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2号令
行政区域: 全国
文件类型: 部门规章
文件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6-12
实施日期: 2003-08-01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修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第2号令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标。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
(七)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 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规避招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第十三条 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四条 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 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四)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五)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六)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七)投标报价要求;
(八)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九)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仅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七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其本国注册登记,从事建筑、工程服务的国外设计企业参加投标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不得指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第二十五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第二十七条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第二十八条 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投标人不得通过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占地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三十二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三十五条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三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三)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与其他投标人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六)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但是,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三日。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实施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做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经中标人同意,可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第四十六条 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否决投标情况;
(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中标结果;
(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十)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三)擅离职守;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对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措施未做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有关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所属栏目:部门规章
发布时间:2019-11-06 18:42:46
-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水利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文号: 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
行政区域: 全国
文件类型: 部门规章
文件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11-01
实施日期: 2008-05-0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令第56号)
修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
第二条 本《标准文件》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 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施工招标文件,并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五条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招标入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
《标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供招标人参考。
第六条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第七条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第八条 “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资格审查和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或评标的依据。
第九条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
第十二条 需要就如何适用《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的,按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因出现新情况,需要对《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或调整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解释或调整。该解释和调整与《标准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标准文件》作为本规定的附件,与本规定同时发布施行。
附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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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06 18:40:45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6月6日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2018 年6 月6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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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06 18:36:42
-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
财政部文件
财库〔2019〕38号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有关要求,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现就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
(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二)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六)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八)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九)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十)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有关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于2019年10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二、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重点审查制度办法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是否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等。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颁布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在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办法实施过程中,应当定期或者适时评估其对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影响,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要及时修改完善或者予以废止。
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四、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要加快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的网上交易功能,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逐步建立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与财政业务、采购单位内部管理等信息系统的衔接,完善和优化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用评价、用户反馈、提交发票、资金支付等线上流程。
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积极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和电子卖场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互联互通,推动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共享,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
五、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加强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功能。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地方分网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应当提供便捷、免费的在线检索服务,向市场主体无偿提供所有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推进开标活动对外公开,在保证正常开标秩序的前提下,允许除投标人及其代表之外的其他人员观摩开标活动。
推进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意向包括主要采购项目、采购内容及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为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涉密信息除外)。自2020年起,选择部分中央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开采购意向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实现各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
六、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
畅通供应商质疑投诉渠道。研究建立与“互联网+政府采购”相适应的快速裁决通道,为供应商提供标准统一、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完善质疑答复内部控制制度,有条件的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实现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岗位与操作执行岗位相分离,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告知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保证程序合法。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适用和区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情形,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财 政 部
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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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06 18:35:19
-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6号
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实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6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主 任:何立峰
2018年3月27日
附文件全文: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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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06 18:35:00
- 2016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结果公示[已结束]

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6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6]434号)的要求,2016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资格升级和重新确认的专家评审工作已于日前结束,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现将通过专家评审的资格申请、资格升级名单的专家建议予以公示。同时,将由于机构发生重大变化重新进行资格确认的专家评审结果,以及拟取消资格的机构名单一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自2016年7月25日至7月29日。
咨询电话:(010)88485011,传真:(010)68501416。
一、通过专家评审的资格申请机构名单
(一)建议甲级
吉林省交通招标咨询中心
天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众益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东霖伟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富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省迅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交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同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建议乙级
哈尔滨普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黑龙江海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黑龙江信联招投标有限公司
河南诚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平业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内蒙古德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德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正源信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资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通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湖北华中天地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忻州煌宇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安徽省永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旺和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昆明市同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福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广东顶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中深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能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通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瑞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鲁能三公招标有限公司
(三)建议预备级
吉林松腾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吉林市杰胜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吉林恒源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双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省科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佳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长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国敦集团世邦工程造价招投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嘉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张家口佳兴建筑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世诚伟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泽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天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正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玉田振兴工程建设管理与招标有限公司
廊坊建维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中交远洲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方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建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硕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三源安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保定通达招标有限公司
河北硕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河北明卓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康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嘉鹏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唐山联发工程招标管理有限公司
邢台市冀峰建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邯郸市博豪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丰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石家庄富尧招标有限公司
河北诚亦达招标有限公司
河北安祥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黑龙江三能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宇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恒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黑龙江永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奥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黑龙江亿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成达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哈尔滨大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中瑞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国网天津招标有限公司
渤海正文(天津)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银石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明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鑫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郑州中原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科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南阳市鸿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河南永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金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首招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星际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河南荣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恒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公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省科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金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郑州基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河南恒益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宏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河南银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信阳市诚信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华威建设工程技术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河南诚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金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省诚挚招标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华豫正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润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省赣州昌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青海博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青海百鑫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青海万投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内蒙古住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招标有限公司
包头市明泰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恒瑞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内蒙古恒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华禹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赤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市宣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中润博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鼎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硕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弘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明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中盛诚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瑞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华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公司
内蒙古翼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天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禹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隆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睿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中阔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沪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贵州慧立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正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华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科宇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重庆乾予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两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华辰信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重庆精聚达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兴泰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华大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重庆华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瀚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荣奕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重庆大成国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恒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山西大明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山西天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云杰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公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中和康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新茂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庆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和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泉建工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闽华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建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正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筑宏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福州市广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茂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海西恒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金诚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安徽泽普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恒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赛林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中大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金广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甘肃美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甘肃三轮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兰州利源建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庆阳鹏铨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甘肃天泽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甘肃兰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甘肃省兴生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兰州正泽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甘肃昊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甘肃远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甘肃国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嘉峪关市长城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瑞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甘肃赛潽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方正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甘肃省洪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甘肃新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鼎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诚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鼎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广州灏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华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广东省科源工程监理咨询公司
中山远信工程咨询招标有限公司
广州立晟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沈阳建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辽宁鸿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辽宁友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沈阳方元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朝阳赛德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辽宁百诚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葫芦岛万维咨询有限公司
凌源正大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中建和招投标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依诚招标有限公司
辽宁诚发招标有限公司
朝阳方正中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限公司
辽宁恒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抚顺市抚华建设工程招标服务有限公司
辽宁中智信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锦州诚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中成建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丹东宏大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南京建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翔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常州招投标代理中心
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南京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伟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省宏源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国信瑞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中铁六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北京宏信天诚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湖南中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吉顺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湖南海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中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金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永州市日升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己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华中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省龙洋立业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阳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永州市阳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西藏精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西藏良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伊犁润标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志远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宝杰恒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谊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永隆昌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新建联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阿勒泰地区正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顺天宁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建投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丰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宁夏信友监理咨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利达(大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大连创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陕西建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九鼎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希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开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润泽建筑监理有限公司
陕西博锐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宏业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正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昊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信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国信招标有限公司
榆林大西北工程招标审计代理有限公司
陕西信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乾唐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天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鸿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山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晨旭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望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临沂天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济南众志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坤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远大招标有限公司
山东经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正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济南百思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富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潍坊恒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华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济宁华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安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国网山东招标有限公司
山东汇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金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东营市驰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青岛日月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临海市同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诚博远(海南)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海南中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瑞恒中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通过专家评审的资格升级机构名单
(一)建议升至甲级
吉林省晟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诚招标有限公司
河北中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资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广正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大明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金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河南省城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信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省信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省通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国网青海电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远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鹏业工程建设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重庆天骄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中睿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明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辽宁天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锦州华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国电诚信招标有限公司
北京中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瑞驰菲思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建智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智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天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西藏精正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智诚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国际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陕西智鑫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万隆金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瑞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建议升至乙级
吉林省同欣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秦皇岛泓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总公司
国网河北招标有限公司
唐山宏远招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河北润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黑龙江亿恒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汇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求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中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万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呈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聚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百利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聚龙项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国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新阳光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诚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泰禾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中乾立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武汉宏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图强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山西三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诚明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太原市并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福州大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建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鼎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甘肃中水建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四川旭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西星电力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明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辽宁凯隆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辽宁金建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峡光经济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原子能工业有限公司
北京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国网富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通号(北京)招标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
中天信远国际招投标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湖南红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中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中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宁夏中天世纪招标有限公司
陕西中昕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华夏招标有限公司
陕西安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红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华鼎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陕西兵器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新世纪招标有限公司
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万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青岛建通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三、重新提出资格确认申请的认定结果
(一)建议确认甲级
深圳市京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建议确认乙级
山西通畅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三)建议确认预备级
东创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大禹水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四)建议取消资格
深圳京圳建设监理公司(甲级)
山西济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乙级)
河北东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预备级)
安徽科源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预备级)
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乙级)
所属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9-10-21 22:19:59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发改[2019]1339号
各有关单位: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8部门联合发布《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 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和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消除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全国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城市管理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按照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进展和具体工作情况。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司法局
2019年9月19日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19-09-27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9月,总第9期)
财政部发布《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明确基层预决算要公开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8月19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以下简称《标准目录》),并对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相关工作作出细化规定,以此进一步推动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按照标准目录的要求,地方各级预算部门公开的本部门预决算中要包括政府采购情况。
财政部明确,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二级事项分为四大类,包括政府预算、政府决算、部门预算(含政府采购事项)、部门决算(含政府采购事项)。标准目录规定了各公开事项的公开内容(要素)及要求、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和公开层级。根据标准目录,部门预算要公开政府采购情况说明,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部门决算也要公开政府采购情况说明,其中除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之外,还要公开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的比重。基层预决算公开层级直至县级。
此外,财政部还强调,要加强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并明确了预决算公开的原则、公开的时间、公开方式、涉密事项管理等要求。
(信息来源:财政部)
科技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
进一步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自主权
近日,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联合发布《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要改进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管理,对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更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
《意见》从完善机构运行管理机制,优化科研管理机制,改革相关人事管理方式,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方式,确保政策落实见效等方面提出了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20条具体措施。
针对改进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管理,《方案》强调,要简化采购流程,缩短采购周期,对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更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再走招投标程序。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管理制度,对确需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方式的采购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放而不乱。
此外,《意见》还要求,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改革间接经费预算编制和支付方式,不再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由项目管理部门(单位)直接核定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资金直接支付给承担单位。加快推进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及时总结推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试点经验和做法。落实横向经费使用自主权,单位依法依规制定的横向经费管理办法可作为审计检查依据。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科技、教育部门适时选择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探索开展国内差旅费报销改革试点。
(信息来源:科技部)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方案》
2019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布《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进一步运用好政府采购政策,鼓励动员各级预算单位等购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精准消费扶贫,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方案》明确,今年10月底前,建成集“交易、服务、监管”于一体的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实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在线展示、网上交易、物流跟踪、在线支付、产品追溯的一站式聚合。10月底前,编制国家级贫困县重点扶贫产品供应商名录,首批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入驻网络销售平台,鼓励各级预算单位通过网络销售平台先行启动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建立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消费扶贫数据库,启动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交易数据统计工作。自2020年起,各级预算单位通过网络销售平台全面启动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依托网络销售平台定期统计和通报采购情况。
(信息来源:《经济日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 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要求和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2019年8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在全国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
方案明确本次整治方案范围涵盖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各地区、各部门现行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以及没有体现到制度文件中的实践做法;第二部分为2018年 6 月 1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0 日期间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6 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 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方案要求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清理、排查、纠正在招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招投标实践操作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针对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斥效果的规定等18类问题依法依规开展日常监管执法。
(信息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部财务司印发通知开展2019年部属单位第四季度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工作
2019年8月26日,部财务司印发通知,要求近期展开对部属67家单位开展2019年第四季度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工作。集中论证范围为2019年10月至12月各单位拟采集中采购目录内或分散采购分包金额累计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的进口产品(不包括部属各高校、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采购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部属各高校、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19年10月至12月拟采购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根据要求自行选定专家进行论证,也可根据需要自愿参与集中论证。
部政府采购中心将第四季度拟采购的进口产品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专家论证,报财政部国库司审批。部财务司将建立年度《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清单》(以下简称《论证清单》),有效期为开展论证的自然年度。在《论证清单》有效期内,采购单位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论证清单》中的产品的,无需再组织进口产品论证,只需按规定提供除论证意见以外的其他有关文件及资料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西北工业大学招标与设备采购中心开展外贸代理工作督查
为进一步提高西北工业大学外贸代理业务质量和效率,严格把控外贸代理资金风险,2019年7至8月期间,西北工业大学招标与设备采购中心先后到承办学校外贸代理业务的三家外贸代理公司进行督查。
督查小组通过询问以及查看有关资料的方式,对三家公司与学校业务资金往来情况和所代理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了认真督查,充分肯定了三家公司好的经验及做法给,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限期整改要求。三家外贸代理公司均表示,将会对督查小组所提出的问题立知立改,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断提高外贸代理业务质量和效率。
(信息来源:西北工业大学)
部中小企业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研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动态库相关工作
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建立动态企业库”相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创业创新服务处会同部网络安全产业发展中心(信息中心)统计分析处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动态库相关工作进行专题研究。
部网络安全产业发展中心(信息中心)自4月23日在“2019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信息发布会”上演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动态库后,近期完善了企业动态库的智能查询和可视化展示等功能,形成了第一批248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省市和区域、规模和行业、经济带、“四基”领域等分布的多种形式统计图。
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动态库,提升智能筛选、强化可视化展示、增加专题图输出等功能,挖掘“专精特新”发展亮点,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探讨并发挥企业动态库在项目对接、融资服务、促进创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信息来源:部中小企业局)
财政部信息公告显示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仍是“重灾区”
2019年8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7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零二号~第九百零八号)。其中包括投诉案处理决定公告4则、行政处罚决定公告3则。存在问题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采购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信息公告显示,投诉人因对采购中心就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其中,财政部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的三家供应商,决定分别给予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9年8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16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一十号~第九百二十五号)。其中包括投诉案处理决定公告8则、行政处罚决定公告7则、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1则。存在问题主要集中在6个方面: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人违规变更中标结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规范;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山东省出重拳清理规范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要求各单位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2019年6月,山东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取消山东省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并对优化履约保证金、已收取保证金退还等作出规定。但从近期山东省有关涉企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审计反馈情况看,仍有部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社会代理机构存在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现象。
为确保相关政策落到实处,切实清理应退未退保证金,山东省财政厅要求,抓紧梳理未退还保证金情况,各有关保证金执收单位要对目前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进行全面梳理,并按附件要求进行分类汇总,对应退未退的保证金逐一列明原因和理由;积极退还应退保证金;对应当及时退还的投保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电话、邮件或在“山东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告等形式通知供应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保证金退回手续,退还保证金工作不得晚于8月30日;妥善处理不予退还和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对于历年来留存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或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或者因供应商注销等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应按《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山东省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及时处理。
此外,山东省财政厅还强调,要切实加强供应商信用管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如实记录、留存证据,并及时报告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经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属实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山东省政府采购诚信记录,并按相关规定予以惩戒。各市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取消投标保证金工作,认真督导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落实相关工作,必要时应结合实际采取有效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对违规收取、挪用、截留、不按时退还保证金等行为按规定严肃查处。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辽宁省推动政府采购保函业务为企业“减负”
近日,辽宁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有关文件范本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出新版政府采购文件范本,并将政府采购保函纳入保证金缴纳条款。
辽宁省财政厅要求,凡参与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都可以凭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政府采购保函参与项目,无需缴存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配合采购人按《通知》要求编制采购文件,接受以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各市也要积极推进本地区政府采购保函业务,鼓励企业以提交保函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据悉,辽宁省财政厅此次将政府采购保函纳入保证金缴纳条款,旨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减轻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负担。今后,辽宁省财政厅还将根据政府采购工作实际需要,积极与辽宁省担保集团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合作,积极研究开发网上申请办理保函功能,实现保函业务线上操作。
(信息来源:辽宁省财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推行“政采智贷”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2019年08月12日,山西省财政厅出台了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方案,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支持民营企业若干意见。
针对融资方案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银行获取信息渠道有限、贷前审查时间长、不适应政府采购周期短频率高等要求的情况,山西省财政厅积极与人行中征平台、光大银行沟通协调,将信息共享、系统互联,推行了“政采智贷”模式,实现了企业与银行一站式融资申请、信用审核、发放贷款、还本付息和评价记录等全流程线上闭环操作,大大提高了融资效率。
“政采智贷”政策出台后,广大中小企业不需要任何质抵押物,直接凭合同就能申请贷款,解决了资金周转困难,在当前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的背景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传统业务相比,“政采智贷”有两大特点:一是效率高,政采智贷无抵押、无担保,全流程线上闭环运行,将政府采购系统、人行中征系统、光大普惠云系统和国库支付系统有效联通,实现信息共享,银行可从平台直接获取相关信息,极大缩短了贷前审查时间,5个工作日内放款;二是风险低,在保证国库支付系统平稳运行的情况下,通过升级改造,用技术手段锁定融资项目的支付帐号,确保该项目资金无论是由采购人授权支付还是国库集中支付,都只能支付到融资银行指定的帐户中,将银行的融资风险降到最低,提高了银行开展业务的积极性。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财政部发布2018年全国政府采购统计数据
近日,财政部发布2018年全国政府采购统计数据,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增幅趋缓,采购规模达35861.4亿元,较上年增长11.7%,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10.5%和4%。
(一)货物、工程类采购规模增长平稳,服务类采购规模增长迅速。货物、工程、服务采购规模分别为8065.3亿元、15714.2亿元和12081.9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22.5%、43.8%和33.7%,增幅为0.8%、3.3%和35.7%。服务类采购中,保障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分别为5705.5亿元和6376.4亿元,占服务类采购规模的47.2%和52.8%。
(二)集中采购占比继续下降,分散采购规模占比持续上升。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的规模分别为15767.8亿元、5211.1亿元和14882.5亿元,分别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44%、14.5%和41.5%。分散采购规模从2015年的15.2%上升到2018年的41.5%,5年内提高了26.3个百分点。
(三)公开招标采购仍占主导地位,单一来源采购规模有所下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分别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70.5%、1.1%、3.6%、8.3%、2.3%和11.8%,单一来源采购规模占比下降5.4%,其中,服务类单一来源占服务类采购规模比重下降11.6%。
(四)积极落实政策功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作用进一步显现。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方面:全国强制和优先采购节能、节水产品1653.8亿元,占同类产品采购规模的90.1%;全国优先采购环保产品1647.4亿元,占同类产品采购规模的90.2%。支持中小企业方面:全国政府采购授予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为27488.6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76.7%,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为11941亿元,占授予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的43.4%。公务机票购买情况:全国36.7万家预算单位向国内航空公司购买公务机票1002.8万张、金额达137.9亿元,较上年分别增长18%和20.1%,有效支持了国内航空公司发展。
(信息来源: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8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19年8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49.5%,比上月小幅回落0.2个百分点。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0.4%,低于上月0.3个百分点,仍位于扩张区间;中型企业PMI为48.2%,比上月下降0.5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小型企业PMI为48.6%,比上月回升0.4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高于临界点,新订单指数、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1.9%,比上月回落0.2个百分点,仍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总体继续保持扩张。
新订单指数为49.7%,比上月下降0.1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产品订货量有所减少。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5%,比上月下降0.5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下降。
从业人员指数为46.9%,比上月下降0.2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量有所回落。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3%,比上月上升0.2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加快。
(摘自:国家统计局)
高校进口科研仪器政府采购风险及对策
徐明霞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资产管理处
高校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工作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操作中存在各种风险。本文总结了高校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的特点,分析采购过程及前后存在的风险,并
针对潜在风险提出相应的规避对策。
一、引言
2003年1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开始实施,同年8月教育部颁布了《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自此,政府采购制度开始在高校推行,各类物资以及仪器设备逐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2015年3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进一步明确了高校作为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其使用的财政性资金,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
高等教育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处于全局性和基础性、先导性的战略地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步入了快车道。截至2017年5月31日,全国高等学校共计2914所,其中:普通高等学校2631所(含独立学院265所),成人高等学校283所。同时我国高等教育发展逐渐由以数量和规模为主的外延式向以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阶段过渡,国家和地方政府不断加大专项经费投入,助推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以及地方高水平大学建设,各高校加大了人才引进以及配套专业实验室平台建设力度,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数量和金额每年呈上升趋势。
二、高校进口仪器设备定义及其政府采购的特点
(一)高校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鼓励采购国货,但高校科研仪器设备因其专业性要求高,大多采购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17]119号)对进口产品的定义为: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对科研仪器设备的界定,各高校结合自身情况制定了相关规定,政府采购信息网对此也做过相关报道,从用途方面进行定义:认为高校科研仪器设备是指用于教学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以及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实验室环境条件建设、配套服务及配套货物。
(二)高校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的特点
1.经费来源于财政,设备多属高精尖型。高校科研仪器设备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可选择范围较窄,甚至有些仪器设备全球范围内只有一两家厂商。同时,因进口仪器设备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采购部门需使用部门专业人员配合参与,共同完成政府采购工作。
2.组织形式单一,采购方式可选性小。高校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组织形式多为分散采购。2016年11月,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管理制,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各地方政府也陆续制定出台相应规章制度和政策性文件,下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主权,不再将科研仪器设备纳入集中采购范围。《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实际操作中根据仪器设备自身的特点及全球供应商数量,辅助采用竞争性谈判及单一来源方式。
3.论证审批等手续多,采购流程长。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生产地或组装地多数设在国外,尤其是大型科研设备,国内样机数量少,前期市场调研相对较难。《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采购进口产品前,应进行专家论证,并向财政部门提交《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获批后方可进行采购。科研设备单价一般较高,采购之前还要完成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可行性论证。另外,高校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涉及办理免税环节,再加上运输周期,导致整个采购流程少则三个月,多则半年甚至一年。
三、高校政府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存在的风险
(一)代理机构准入门槛低,存在采购失败风险
财政部于2014年9月26 日颁布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明确财政部门不再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实行网上登记制。自此,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数量急剧增加,截至2018年年底,中国政府采购网上登记数量达11848家,其中上海市274家。数量的急剧增加带来了诸如登记信息虚假、违反法律法规等一系列问题。如审核不到位,将采购项目委托给存在问题的代理机构,可能存在因流程不规范、违反法律法规等导致采购失败的风险,影响科研工作。
(二)对接漏洞风险和代理商风险
高校进口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涉及使用部门、基建、采购、设备管理和财务等校内部门,海关、审计和财政等政府职能机构,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外商、外商在国内的代理商等众多相关方,沟通协调环节多,容易出现疏漏,进而导致设备无法如期采购和安装验收,最终影响科研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进口仪器设备厂商一般通过代理商进行产品销售及合同签订履行,代理商主要分为国内总代、区域代理以及项目代理。为扩大市场份额,部分厂商开放代理权实行项目报备制,首先报备的供应商可得到授权,作为项目代理。此种方式厂商对项目代理资质要求不高,导致越来越多非本专业领域的供应商参与到项目中,甚至出现同一年度内同一设备由不同项目代理负责的情况,供应商管理难度大,也可能存在公司破产、更名、被收购,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等情况而无法正常签约或履约。
(三)汇率波动风险和质保维保风险
汇率波动影响采购成本,进而影响预算的正常执行,导致采购工作无法顺利有序开展。进口科研仪器设备一般采用外币付款采购,外币对人民币的牌价数比预定数值上涨较大,可能造成预算不足而使采购工作无法开展或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外币对人民币的牌价数如果下跌较大,则导致预算结余,影响预算有效执行。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多属高精尖设备,技术难度大,维修成本高,国内易损易耗件备库不足。厂商负责售后,国内配备工程师较少,维修等待时间长,预收上门费,维修费用高,影响设备使用效益;代理商负责售后,如未经原厂培训,难以确保其能胜任维保工作。
四、防范和化解采购风险的对策
(一)自主择优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 2号)明确了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高校可通过政府采购网或向其他同类高校咨询,了解代理专业领域仪器设备的主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同时要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其综合信用评价情况。通过咨询、信息反馈等方式了解代理机构业务能力、专业程度、服务情况,并邀请相关专家,高校审计、财务等部门从法律法规,专业代理领域,操作流程,代理费用等方面对代理机构做综合评价。专业领域代理机构,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积累了大量同类项目操作经验,拥有较完善的信息资源库,在对采购需求把关、技术参数参谋、政策执行、流程规范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高校也要定期对代理机构专业性及其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征询使用方及采购经办人意见,以此作为能否继续合作的参考。
(二)建立健全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高校应健全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逐步完善采购流程,将各参与方纳入其中,明确其中各方责任义务及对接点。整个流程中,采购部门应与使用部门密切配合,与代理机构及外贸公司实时沟通,了解项目采购进展情况。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对实验环境要求较高,搬运调试比较困难,在前期调研阶段,涉及安装环境要求时,基建应一并参与,确保在实验室新建或装修时完善设备的安装环境要求,包括水电条件、与进口设备匹配的国内配套设备安装条件等。电子显微镜类设备易受磁场、振动等影响,一般实验室在新建或装修阶段需要进行磁场屏蔽设置,以避免主动消磁对其他设备的影响,同时确保电子显微镜的使用效果。
(三)建立并完善各领域科研仪器设备供应商数据库
高校科研仪器设备前期调研需了解潜在厂商国内分支机构以及代理设置情况。国内设有分支机构,品牌商和代理商可一并参与调研。对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应与厂商直接建立联系以获取更多信息资料。如国内仅有代理商,高校除与厂商建立联系外,应同时对代理商的信用记录情况,签约资格,履约能力等详细了解,确保其能够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将购置设备的代理商风险消灭在萌芽中。对于信用记录好,履约能力强的代理商纳入高校内部专业领域供应商数据库,信誉较差的列入黑名单,逐步完善数据库为后续采购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参考。
(四)加强预算编制工作的可操作性
预算编制技术性强,除了参考往年预算执行并了解仪器设备价格变动情况,还要关注年度内人民币汇率可能发生的变动,参考专家的合理预测,进而相应调低或调高进口设备预算。合同签订后根据货运时间安排免表办理时间,在规定的时间段内选择人民币汇率较高时点作为付款时间。例如购买日人民币汇率较高,就选择购买日的汇率作为付款时的换算汇率,收货日汇率较高则选择收货日的汇率作为付款的换算汇率,采用“提前”或“错后”的方式进行外汇结算,规避汇率风险。
(五)重视质保和维保调研
质保和维保是进口科研设备仪器政府采购谈判工作中重要的环节,在采购前期调研阶段,一要了解设备标准质保期及延保预估费用以及延保形式;二要了解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具体操作方法,如是原厂负责,了解其服务响应时间以及出保后有无上门服务费及费用情况;如是代理商负责,需确认其工程师有无经过原厂培训并获授权,设备易损易坏件国内有无备库等情况。在充分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形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避免售后问题无法及时解决而影响教学科研工作。
高校政府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是一项政策性强、业务水平高且涉及范围广的系统工作,各高校应在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内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畅通沟通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密切配合,做好全面调研工作,择优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外贸公司,各环节实现无缝对接,加强过程控制和风险防范,做到防患于未然,为教学及科研活动的顺利进行做好保障工作。
(转载自《中国经贸导刊》)
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拟相互承认政府采购银行担保
2019年8月20日,欧亚经济委员会表示,欧亚经济委员会竞争及反垄断部门正在制定《关于政府采购中相互承认银行担保的协定》草案,希望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在执行政府采购时能够相互承认银行担保。草案预计2020年7月1日前起草完毕。
目前,俄罗斯政府采购参与者提出参与采购程序申请时,必须同时出具由俄财政部所认可银行提供的担保。要进入俄财政部认可清单,金融机构必须满足一定要求,包括银行自有资本超过3亿卢布,以及具备俄罗斯本国评级机构所授予的特定评级。目前,已有超过200家俄银行进入该清单。但这同时也给欧亚经济联盟其他国家的企业参与俄政府采购带来一定困难。
为解决这一问题,欧亚经济委员会建议,赋予部分国际银行和欧亚开发银行在俄政府采购中提供银行担保的权利,前提是这些银行能够获得俄罗斯评级机构所授予的特定评级。该建议已提交俄罗斯政府审批。
(信息来源:商务部)
美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跌破“荣枯线”
2019年9月3日,美国权威行业研究机构——美国供应管理协会,发布了美国8月份统计数据。数据显示,美国8月份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下降至49.1。
美国8月份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连续第五个月下降,从7月份的51.2下降至49.1,为2016年1月以来的最低值。美国供应管理协会在声明中说,受访者对中美经贸摩擦表现出更多的担忧,由于出口的大量减少,美国制造业的信心明显下滑。
制造业在美国经济中占约12% ,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是衡量美国制造业综合发展状况的“晴雨表”。此前总部位于英国伦敦的“IHS马基特公司”也在8月22日发布数据显示,8月份美国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跌至49.9。
有经济学家表示,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连续下滑表明今年第三季度美国经济增长将继续放缓。今年第二季度美国经济增速为2.1%,远低于第一季度的3.1%。
受到不利经济数据公布的影响,纽约股市三大股指3日收盘时均出现下跌。道指跌幅为1.08%。标普指数跌幅为0.69%。纳斯达克指数跌幅为1.11%。
(信息来源:央视网)
美国政府采购中国企业产品禁令生效
美国时间2019年8月13日,美国政府机构禁止采购华为、海康威视、中兴通讯、海能达和大华技术等中企产品和技术的禁令生效。
当地时间8月7日,美国政府宣布,出于“国家安全目的”,国防部、总务管理局和国家航空航天局等美国联邦机构禁止购买5家中国公司的设备与技术,禁令在13日正式生效。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刁大明13日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美国政府限购中企商品不意味着世界也会限购。截至目前世界其他国家的做法已经证明,中企不会失去美国以外的市场。至于出口管制措施,华为应该有充分准备。而且该措施一旦落实,美国企业同样将面临巨大损失。
美国彭博社12日披露称,华为创始人任正非在一份内部备忘录中写道,该企业计划用3到5年时间进行全面改革,打造一支“铁军”,使其能在美国打压下生存下来,同时保持行业领先地位。
(信息来源:《环球时报》)
2019年上半年俄罗斯药品政府采购流标金额近400亿卢布
据Headway分析公司核算,2019年上半年俄罗斯药品政府采购招标的流标数量与去年同期相比几乎翻倍,从3.18万次增至6.08万次;流标金额从260亿卢布增长到397亿卢布,增幅52%。其中,大多数招标活动由于无人竞标而未能举行,数量高达5.56万次。另有2800次由于拒绝下单而废标,2100次由于所有竞标者都不达标而未举行。
分析指出,造成大规模流标的主因是:俄卫生部为平衡全国采购价格,制定了新的政府采购合同最高定价办法。该机制造成厂商无利可图,进而引发群体性拒绝参标。
(信息来源:商务部)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19-09-01 19:25:43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8月,总第8期)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2019年7月9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意见》提出要从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和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等五个方面着手。
《意见》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意见》要求重点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意见》建议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完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办法
2019年7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指出,高值医用耗材是指直接作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临床使用量大、价格相对较高、群众费用负担重的医用耗材。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通过优化制度、完善政策、创新方式,理顺高值医用耗材价格体系,完善全流程监督管理,净化市场环境和医疗服务执业环境,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高值医用耗材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形成高值医用耗材质量可靠、流通快捷、价格合理、使用规范的治理格局,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减轻。
《方案》提出,要完善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高值医用耗材虚高价格。统一全国医保高值医用耗材分类与编码,建立价格监测和集中采购管理平台,做好与医保支付审核平台的互联互通;实行医保准入和目录动态调整,逐步实施医保准入价格谈判,建立产品企业报告制度;完善分类集中采购办法,鼓励医疗机构联合开展带量谈判采购,积极探索跨省联盟采购;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实施“零差率”销售;研究制定医保支付政策,科学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进行动态调整。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财政部发布《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2019年7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有关要求,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
《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等六个方面着手,着力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
《通知》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等;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等。
《通知》还要求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加快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的网上交易功能,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积极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和电子卖场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互联互通。此外,《通知》还就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等作出规定。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财政部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按照《关于印发2019年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财办预〔2019〕15号)要求,进一步提高绩效监控工作的规范性和系统性,2019年7月26日,财政部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所称绩效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部、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依照职责,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中央部门绩效监控范围涵盖中央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所有项目支出。
《办法》提出,必要时,可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支出具体工作任务开展、发展趋势、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进行延伸监控。具体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监理和验收、信息公示、资产管理以及有关预算资金会计核算等。
(信息来源: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
2019年7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基础设施补短板、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决策部署,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提高PPP项目投资决策科学性。
《通知》提出要全面、深入开展PPP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审查,严格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决策程序,严格实施方案审核依法依规遴选社会资本,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各项规定,依法依规将所有PPP项目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加强PPP项目监管,坚决惩戒违规失信行为。
《通知》要求所有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均要开展可行性论证。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查的项目,方可采用PPP模式建设实施。PPP项目可行性论证既要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划要求、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环境影响、投融资方案、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是否有利于提升人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也要从政府投资必要性、政府投资方式比选、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运营效率、风险管理以及是否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面,对项目是否适宜采用PPP模式进行分析和论证。
《通知》要求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合同的主要内容应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文件、备案信息保持一致。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合同或建设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报请原审批、核准、备案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核备程序:(1)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2)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3)项目建设标准发生较大变化;(4)项目投资规模超过批复投资的10%。
《通知》明确要加强对PPP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核,通过实施方案审核的PPP项目,方可开展社会资本遴选。以公开招标作为遴选社会资本的主要方式,不得排斥、限制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消除隐性壁垒,确保一视同仁、公平竞争。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与经批准的PPP项目实施方案保持一致。
(信息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为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基层政务公开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2019年7月2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发改办投资〔2019〕621号,以下简称《标准指引》)的通知。
编制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也是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透明化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质量效率的客观要求。
《标准指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县(区、市)及以下履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职责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公共企事业单位,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指引。
《标准指引》按照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的要求,在公开标准目录中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5个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40个具体公开事项。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相关公开事项进行补充完善。
(信息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部政府采购中心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调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工信部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支撑服务工作,部政府采购中心赴湖北省、陕西省开展政府采购专题调研。
2019年7月10日至12日,部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党委副书记白会宜同志带队,赴湖北省开展专题调研,中心办公室、综合处、培训会展处有关同志参加调研。调研组与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开展深入座谈,就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状、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情况、采购过程中各方诉求、政采制度改革有关意见建议等与参会单位充分交换意见,进行深入探讨。充分了解企业发展核心优势、营商环境、政策支持等有关情况,听取了企业在政府采购各阶段中遇到的困难和迫切愿望。
2019年7月23日至24日,部政府采购中心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胡晓华同志带队,赴陕西省调研西北工业大学、陕西省通信管理局、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综合处、政府采购处有关同志参加调研。调研组通过深入细致的座谈,全面了解了调研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现状;针对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短板、弱项、难点和不足进行了剖析,共同研究了解决办法;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新形势,听取了调研单位意见建议,共同分析探讨了政府采购管理改革创新发展的思路。
部政府采购中心开展的系列调研,为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工作支撑水平,做好工信部政府采购工作顶层设计,完善制度和体制机制,完善操作监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贵州省圆满完成2019年度电信普遍服务试点项目招标工作
2019年7月26日,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2019年贵州省第五批电信普遍服务试点项目中标(成交)公告,至此,贵州省2019年度电信普遍服务试点项目公开招标工作圆满完成。本次电信普遍服务试点项目最终由省内电信、移动、联通三家通信运营企业承担,各试点区域分别明确了项目承建企业。
下一步,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将会同省财政厅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并督促试点市(州)人民政府与中标企业签订协议,督促中标企业尽快启动工程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有序推进如期完成,切实助推试点地区脱贫攻坚。
(信息来源:贵州省通信管理局)
青海省通信管理局组织进行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培训及考试工作
近日,青海省通信管理局组织进行了2019年度第一批青海省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培训及考试工作。
本次培训由青海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委托青海省通信行业协会负责安排安全生产培训课程,邀请到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相关专家进行了为期三天半的课程培训,各电信运营公司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为考试做好准备工作。
青海省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考试在青海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进行。考试期间,各公司参考人员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应对考试,考试顺利完成。
(信息来源:青海省通信管理局)
李克强强调推进公共机构执行节能产品强制采购制度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近日召开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强调,要推进政府等公共机构执行节能产品强制采购制度。
李克强说,各部门要形成合力,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要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提高节能减排效率,培育新的增长点。加快突破清洁能源和低碳领域的关键技术,做强节能减排装备制造业,大力推行节能减排合同管理服务。推进政府等公共机构执行节能产品强制采购制度。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浙江省实施政府首购制度 优先采购创新产品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功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日前,浙江省财政厅发出的《关于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 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实施政府首购制度,优先采购创新产品。
《通知》指出,在省内实施政府首购制度,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需要重点扶持的首台套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采购人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通知》明确,对列入经省级及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制造精品”目录,属于电子政务、电力、能源、石化、基础设施、节能环保、水利水务、智能交通等领域的产品,也实施政府首购制度。
《通知》要求,浙江省将逐步提高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比例,推动各级预算单位优先采购已被认定为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新能源汽车。在公务用车购置管理中,对采购新能源汽车予以优先审批。推动医疗机构优先使用被认定为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医疗器械。
(信息来源:新华社)
广东省加大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管力度
近日,广东省财政厅印发通知,要求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开和备案管理,进一步强化省直各单位作为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通知要求对中标、成交结果发布后超过30天尚未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填报未能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原因、整改措施和预计签订合同时间等信息。省财政厅视填报情况,约谈有关省直单位或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自2019年8月1日起,采购人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备案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当如实准确填报合同签订时间。省财政厅将对以下情形实施通报管理:一是对中标、成交结果发布后超过30天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省直单位进行通报。二是对未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的省直单位进行通报。
(信息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深圳市启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工作
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深圳市财政局决定于近期开展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工作。此举旨在全面了解2018年以来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执行情况,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
专项检查工作分为两个部分:代理机构自查和现场检查。
同时,深圳市财政局对自查时间、自查单位、自查事项和项目范围等进行了明确。重点针对项目清单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开标的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进行。
其次,现场检查。此次检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采用随机抽签确定被检查对象,随机安排执法人员,检查名单和检查结果将在“深圳市财政局”和“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公开。同时对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及其他事项作出了规定。要求各代理机构配合检查小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按时反馈自查情况;在接到检查通知后,做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准备好项目清单(纸质件和电子版)以及项目档案,并于检查日提供3台笔记本电脑(可读光盘)供专家查询信息和审阅评标录像。
(信息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湖北省武汉市政府采购实现“网来网去”
2019年7月1日,湖北省武汉市财政局组织研发的“武汉市政府集中采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平台”)正式上线,标志着该市政府采购招投标进入无纸化时代,实现了采购“零跑腿”。
武汉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的采购交易系统,各种模板化的电子文档一键调用,能够快速生成所需文件,实现数据报表的自动生成,可以做到“一次都不用跑”就能完成所有采购工作。这样既能减轻企业的投标成本,也提升了企业参与的公平性。
平台上线后将全面实现对采购计划、采购交易过程(招标开评定)、公示、合同、数据统计、监督预警、内控管理等多个模块的全流程、全过程的电子化管理,为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打通网上连接,各方当事人可以做到“一次都不用跑”从而完成采购工作。即,采购方“零跑腿”,在网上下了“首单”,供应商则直接在网上投,送上定制的“菜单”,从“跑来跑去”到“网来网去”,不仅节省企业的打印装订标书的成本,更是节约了企业的时间成本。同时,这样也能使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由人工转向电子化、监管工作由阶段性向常态化发展,更好地为政府采购服务、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
该负责人介绍,积极推进平台上线促进了政府采购的“三个提升”:一是提升政府采购效率;二是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三是提升政府采购公信力。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2018年中央部门授予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出超五成
截至目前,共有92家中央部门集中公布了2018年的政府采购决算,统计显示有超五成的政府采购合同金额授予了中小企业,与前两年相比呈平稳态势,这也是中央部门连续第4年在部门决算中公开政府采购授予中小微企业合同的情况。
其中,中国侨联和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另有8个部门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90%以上,这些数据较前一年基本持平。由此看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实施平稳。
从采购品目来看,货物类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占比最大,为58.1%,然后依次是工程与服务类采购,其政府采购支出分别占总支出的23.7%、18.2%。
但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社会效益等效益指标难以量化,评价难度较大。下一步应改进设置可量化的绩效指标,从而方便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7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19年7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49.7%,比上月提高0.3个百分点,制造业景气水平有所回升。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0.7%,高于上月0.8个百分点,升至扩张区间;中、小型企业PMI为48.7%和48.2%,分别比上月回落0.4和0.1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以下。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高于临界点,新订单指数、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2.1%,比上月回升0.8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生产总体扩张加快。
新订单指数为49.8%,比上月回升0.2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产品订货量降幅有所收窄。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8.0%,比上月下降0.2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减少。
从业人员指数为47.1%,比上月回升0.2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小幅回升。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1%,比上月微落0.1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略有加快。
(摘自:国家统计局网站)
美国政府采购扶持小企业的经验及启示
徐东华 吕汉阳 李亚亚
机械工业经济管理研究院
小企业是美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技术创新的主力军,也是解决社会就业的重要部门。为发挥政府采购对小企业的扶持作用,美国制定了一系列支持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政策措施,并设立了小企业管理局,协调监督这些政策的落实,对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美国政府采购扶持小企业的政策措施
(一)小企业管理局帮助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
美国设立专门服务和支持小企业发展的联邦机构——小企业管理局,帮助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具体职能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与美国政府机构签订采购合同,然后转包给小企业;二是通过颁发小企业证书、向政府采购官员证明小企业具备履行合同的所有要素等方式,证明小企业的资质及能力;三是就为小企业预留份额、有效利用小企业生产能力、确保小企业得到公平合理待遇、调整影响小企业竞争力的法规政策程序等,与政府机构协商合作,为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便利;四是鼓励政府采购主承包商向小企业分包;五是为小企业提供技术、管理和信息方面的帮助。
(二)设定政府采购为小企业预留合同目标
《小企业法》规定,每年政府采购授予小企业的合同额不低于采购总额的23%。《联邦采购条例》进一步规定,一般情况下,预期价值在小额采购门槛(2018年4月调至5000美元)至简化采购门槛(2017年12月调至25万美元)之间的采购合同,应自动预留给小企业;预期价值超过简化采购门槛的采购合同,当存在合理预期时,也应为小企业预留。小企业管理局每年与联邦机构接洽,商讨为小企业预留合同份额,确保预留目标的实现。近年来,美国联邦机构一直将20%-25%的采购合同额预留给小企业。2017年,小企业实际获得247万个联邦采购合同,合同额共计1057亿美元,占联邦采购总额的23.88%。
(三)要求政府采购主承包商向小企业分包
《小企业法》规定:小额采购门槛以上的政府采购,均需给小企业最大的参与机会。在协商谈判采购中,可能超过100万美元的公共设施建造合同和可能超过50万美元的其他合同,必须含有分包计划。分包计划应包含:分包给小企业的百分比,中标供应商负责分包项目人员、将采取的努力、定期提交报告并配合调查等内容。2011年以来,美国联邦采购主承包商对小企业的分包额占主合同额的比例均在30%以上。2017年小企业实际获得分包额占主合同额的比例为31.40%。
(四)通过政府采购鼓励和引导小企业创新
美国通过政府采购研发服务和创新产品的方式,引导和支持小企业创新。具体实施多采用“项目”的形式,如小企业创新研究项目(SBIR)和小企业技术转让项目(STTR)。这类项目的运行过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可行性论证阶段,SBIR项目该阶段周期为半年,STTR项目该阶段周期为1年,经费均不超过15万美元。第二阶段为主要研发阶段,通过第一阶段可行性论证的企业进入该阶段,周期2年,经费不超过100万美元。第三阶段为商业化阶段,政府不再提供直接资助,转为帮助企业寻找私人部门融资机会,助推技术成果市场化,或者充当媒介辅助成熟的技术发明直接获得原资助机构的政府采购合同。
二、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包含政府采购为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给予中小企业报价优惠、鼓励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等政策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建议借鉴美国经验,总结对我国的启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一是提高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层级。美国政府采购扶持小企业政策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目前我国该政策仅为“暂行办法”,层级和效力较低,建议上升为“办法”或“条例”。
二是增强政府采购为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可操作性。借鉴美国做法,增加自动预留门槛的规定,如170万元以下的采购合同自动预留给中小企业。
三是进一步细化分包规定。设定政府采购供应商向中小企业分包目标(如合同额的30%)和分包门槛(如“工程700万元,货物和服务350万元”),达到分包门槛以上且存在分包可能的采购项目,采购合同中须有详细的分包计划。
四是探索实施中小企业创新项目。根据国家战略需求设计研发课题向社会公开招标,分阶段筛选优秀成果并支付研发经费,政府优先采购创新项目的研发成果。
五是完善政府采购首购订购制度。在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内,选择灵活的采购方式首购订购新技术新产品。明确新技术新产品的首购订购的需求管理和合同规范。
六是加强政策措施的落实与评估。建议我国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落实和效果评估,由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或部门与各采购机构及主要政府采购承包商对接商讨为中小企业预留及向小企业分包合同情况,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并对实际预留和分包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反馈,为下一年度修正和改进目标提供参考基础。
七是建立扶助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专项基金。鼓励地方政府与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以及中小融资机构合作,建立扶助当地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专项基金。申请专项基金的中小企业可享受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周期结束36个月内0.5%-1%的低息贷款优惠。
(特约稿件)
特朗普签署行政令要求提高政府采购产品本土化程度
美国总统特朗普7月15日签署行政令,要求美国联邦政府采购监管委员会草拟新规,提高联邦政府采购的美国货的本土材料成本比例,以促进制造业回流美国。
行政令要求,联邦政府采购监管委员会在180天内草拟一项新规,规定联邦政府采购的美国货中本土材料的使用成本需占产品总成本的55%以上,高于现行购买美国货法中规定的50%以上。行政令特别提出要将联邦政府采购的钢铝产品中的本土材料成本占比提升至95%以上。
行政令还要求美国商务部长等相关联邦政府官员考虑如何更好地落实购买美国货法,包括是否进一步提升联邦政府采购产品中的本土材料成本占比,并就此向特朗普提交一份报告。
购买美国货法是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时必须遵循的法律,要求联邦政府优先采购美国货,以扶持本土产业和工人。分析人士认为,虽然特朗普的最新行政命令或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美国本土行业,但却大大提高了联邦政府采购成本。美国全国纳税人联盟自由贸易计划主管布莱恩·赖利认为,美国纳税人最终将为这项政策埋单。
促进制造业回流美国是特朗普政府的一项优先任务,也是其主要竞选口号。为此,特朗普政府对钢铝及其他中间产品广泛加征进口关税,以保护本土产业并缩减对外贸易逆差。然而,近年来美国贸易逆差不降反升,并在2018年增长至10年来的高点6210亿美元。
(信息来源:新华网)
美军首个“战争云”招标项目价值100亿美元
据美国《星条旗报》网站7月10日报道,美国军方对外发布价值100亿美元的首个“战争云”系统招标项目。
美媒称,美国五角大楼2018年3月发布的“战争云计算”系统,正式名称为“联合企业防御基础设施计划”(简称为JEDI)。JEDI招标说明显示,五角大楼只向一家云供应商采购云服务,潜在供应期长达10年。这意味着谁只要拿到订单,谁就可能在未来数年甩开竞争对手,独霸美军云服务供应商地位。
五角大楼的“战争云”并不是美国政府机构“云服务”项目的第一家。早在2013年,亚马逊公司就赢得美国中央情报局价值6亿美元的云计算基础设施订单,用于托管一部分美国官方机密数据。而美军JEDI项目的规模较更大、价格更高、涉及范围更广,旨在寻求为美军所有分支机构提供云服务,远超中情局的云服务项目。
美国国防部明确指出,JEDI将把国防部的计算系统迁移到云端,直接存储和处理最敏感的机密数据。这将把美国军队系统“带入新世纪”。比如,五角大楼将在数据分析工作中引入人工智能,进一步增强战争规划和作战能力,提高美军的杀伤力,还可以为士兵执行任务期间提供实时数据,为美军提供最好的资源。
尽管JEDI计划的单一供应商招标方案引发美国各界担忧,但美国国防部认为,单一云供应商方案能改进安全性、提高数据可获得性以及简化对云服务的使用。美国国防部发言人4月表示,只有亚马逊和微软符合项目的“最低要求”。而甲骨文和IBM则在之前的竞争中被淘汰。美国国防部希望最快在8月23日前敲定这项合同。
(信息来源:《环球时报》)
哈萨克斯坦将禁止政府采购进口汽车
据哈萨克斯坦《斜体字报》7月26日报道,哈政府总理马明近日签署命令,规定禁止政府自国外采购的商品清单。该命令是根据哈萨克斯坦《政府采购法》和《关于保护国内市场和发展本国经济》的法律文件制定的。禁止政府采购的进口商品包括:用于运送人员的乘用车和其他机动车辆(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除外),包括客货混装车和赛车;电力变压器、电感器和扼流圈;绝缘电线、电缆和光纤等其他绝缘电导体。命令自签署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哈汽车工业联盟对政府决定表示满意,认为有助于保护哈本国汽车生产者利益。汽车工业联盟战略规划部经理米斯卡良表示,政府采购对于振兴哈汽车产业至关重要。2018年,政府采购占哈本国汽车销量的11%。目前,哈本国车企能够生产60多种型号的小汽车,其质量和技术指标均不逊于同类进口产品,且更能适应哈恶劣的气候环境和路况。
(信息来源:驻哈萨克经商参处)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19-08-01 19:2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