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7月,总第7期)财政部启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研究制定工作 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推动政府采购制度办法修订制订工作,财政部国库司启动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课题调研工作,委托四川省财政厅牵头,组成了以安徽省财政厅、宁夏自治区财政厅、工信部财务司和中小企业局为成员单位的课题组,开展课题调研工作。调研目的为摸清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实施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草拟《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2年由财政部、工信部联合印发并实施,今年3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并提出研究修订《暂行办法》。 课题调研工作将围绕中小企业的认定、扶持对象范围、具体扶持措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精准扶持、提升中小企业能力、政策执行落实情况监督等重点问题开展。 (消息来源:财政部国库司) 七部门联合印发《绿色高效制冷行动方案》明确将完善节能环保政府采购制度 2019年6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管局联合了印发《绿色高效制冷行动方案》(发改环资〔2019〕1054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提出,为支持绿色高效制冷创新产品的发展,将完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制度,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范围,加大绿色高效制冷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行动方案》明确了行动目标,到2022年,家用空调、多联机等制冷产品的市场能效水平提升30%以上,绿色高效制冷产品市场占有率提高20%,实现年节电约1000亿千瓦时。到2030年,大型公共建筑制冷能效提升30%,制冷总体能效水平提升25%以上,绿色高效制冷产品市场占有率提高40%以上,实现年节电 4000亿千瓦时左右。 在具体举措方面,《行动方案》一是强化标准引领,二是提升绿色高效制冷产品供给,三是促进绿色高效制冷消费,四是推进节能改造。 (消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十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制定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办法 2019年6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中国银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推进‘放管服’,简化准入审批服务”、“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分工合作”、“优化运营管理服务”、“完善医疗保险支持政策”、“完善综合监管体系”六项意见。 《意见》在“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方面提出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创新政府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方式,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意见》要求,各地要于2019年底前制定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实施办法,明确购买服务的主体、内容、方式、程序和监督管理等细则,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支持向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购买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有关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开展养老照护、家庭病床、上门诊疗等服务方便居民。 (消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七部门联合印发意见 推动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可追溯产品 2019年5月31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协同推进肉菜中药材等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商秩字〔2019〕5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追溯体系建设是强化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放心消费和公共安全、服务消费升级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印发以来,各地各部门积极行动,有效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但在工作机制协同、平台互联互通等方面还需要加强和完善。《意见》提出了推动追溯政策配套协同的要求,明确推动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可追溯产品,引导电商、商超、团体消费单位积极采购、销售可追溯产品。 (消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新修订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领域 2019年6月30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6月30日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 2019年修订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主要把握了三个原则:一是推动各领域全方位扩大对外开放。本次修订在交通运输、增值电信、基础设施和文化等服务业领域,以及制造业、采矿业和农业领域均推出了新的开放措施。二是负面清单只减少、不新增限制。新修订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缩短了清单长度,在所有行业领域均没有新增或加严限制。三是通过内外资统一监管能够防范风险的不列入负面清单。随着各项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凡是可以实现内外资统一有效监管的领域,取消单独针对外资的准入限制。 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举措, 今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将改革成果总结上升为法律,为实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关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遵循。 中国将继续深入研究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的合理关注和问题,加大改革力度,努力为投资者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消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部政府采购中心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二期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2019年7月17日至18日,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受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委托,在北京举办了工信部2019年第二期政府采购培训班。部财务司副巡视员杨晓娟、财务会计处调研员马朝晖、招标中心主任白会宜出席培训会开班式,部属事业单位及直属高校相关工作人员近70人参加了培训。 杨晓娟在开班动员讲话中,阐述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重要性,介绍了近年来部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指出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着重就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提出五点要求:一是谋划政府采购全面管理新开局;二是寻求政府采购规范水平新提高;三是争取政府采购工作手段新突破;四是推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新提升;五是树立政府采购从业队伍新形象。 培训会上,部财务司财务会计处调研员马朝晖传达了关于深化政府采购改革的有关精神、相关业务负责同志宣贯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来自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高校、地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专家对政府采购制度、原理、信息类产品批量集采、协议供货、网上竞价和网上商城采购流程、工程项目采购操作实务及实际案例进行了深入详细讲解。 此次培训使参训人员进一步增强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学习,明确了责任和义务,提高了政府采购实务操作水平,有力地推动了工信部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发展。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部政府采购中心开展《政府采购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课题调研工作 2019年6月24日-28日、7月10日-12日按照政府采购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课题工作安排,部财务司财会处、部政府采购中心有关同志组成调研组,赴深圳、江苏、湖北3地开展专题调研。 调研组先后与三省(市)工信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科委、政府采购中心等政府相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优秀企业代表开展深入座谈,就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状、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情况、采购过程中各方诉求、政采制度改革有关意见建议等与参会单位充分交换意见,进行深入探讨。 调研组实地考察了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烽火云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创新型企业,充分了解企业发展核心优势、“卡脖子”技术攻关、营商环境、政策支持等有关情况,听取了企业在政府采购各阶段中遇到的困难和迫切愿望,并就企业关心的政策扶持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部政府采购中心赴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气象局开展调研 2019年6月,工信部政府采购中心、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有关同志先后赴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气象局,就有关课题工作开展调研。 调研过程中,三家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同志详细介绍了本单位采购机构设置、集中采购目录确定方式、采购方式和管理模式情况,为工信部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供了参考。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发布2019年6月新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示公告情况说明 2019年7月3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就6月份新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信息公示及公告事宜发布说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信息公示及公告工作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以及各部委联合签署的备忘录开展的,旨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截至2019年6月底,各部门共签署51个联合奖惩备忘录,其中联合惩戒备忘录43个,联合激励备忘录5个,既包括联合激励又包括联合惩戒的备忘录3个。 6月份,相关部门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失信黑名单信息新增503,149条,涉及失信主体455,534个,其中法人及其他组织217,067家,自然人238,467人。6月份退出失信黑名单主体120,480个,其中法人及其他组织24,024家,自然人96,456人。 6月份,新增因严重失信行为而限制乘坐火车严重失信人524人,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严重失信人871人。新增失信被执行人信息318,200条,涉及失信主体271,203个,其中法人及其他组织34,655家,自然人236,548人,依据《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有关部门将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限制融资等惩戒措施。 (信息来源: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江西省积极推行政采合同线上融资 日前,江西省财政厅联合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及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推行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模式的工作目标、基本原则、工作内容、职责划分和工作要求。 《意见》提出,推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子系统“政府采购”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与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相关的政府采购信息互联互通的工作目标。《意见》要求,各设区市财政局要参照《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贷融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出台和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信贷融资的相关政策措施。 《意见》还明确了部门间的职责划分,同时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监督指导,强化融资业务参与各方的责任意识,适时研究制定进一步配套政策措施,建立信用激励惩戒考核机制,发挥财政政策的叠加效应和信贷政策的导向作用,促进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河北省推进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交易无纸化 近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推进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交易无纸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省级交易平台将取消对政府采购类项目的纸质响应文件的评审,并对2019年6月1日起进场的项目正式实行。 《通知》要求,正式实行新要求的全部政府采购项目应不再要求响应方现场递交企业资质、小微企业证明、人员、社保、业绩等文件的原件,但响应方应对所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承诺并负全部责任。响应方要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将相关资质、授权等文件以扫描件的形式上传至投标文件内,供评标专家在线查阅核验。正式实行后项目的采购文件需按新要求发布,已发布公告的项目按照原采购文件继续实行。 (信息来源: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 四川省乐山市出台《政府采购询问处理办法》 近日,四川省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政策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政府采购询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19年7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对询问提出的主体、范围、方式、期限等作了规定,第二部分对询问接收和答复主体、处理流程、答复方式和期限、要求等作了规定。规定在采购公告发布环节,询问提出主体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组织和自然人,询问范围为采购公告公布的信息;在采购文件发布环节,询问提出主体为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询问范围为采购文件内容和格式;在开标评审环节,询问提出主体为成功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询问范围为采购项目的开标评审过程、结果公告信息内容;询问事项涉及采购方式、履约、合同条款等事项的,告知询问人向采购人提出。 《办法》规定,询问接收主体为采购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实行首问责任制,并如实填写《政府采购项目询问处理登记表》相关信息,在1小时内转交给相关责任科室。 (信息来源:四川在线网)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6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19年6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49.4%,与上月持平。 制造业PMI指数(经季节调整)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49.9%,比上月下降0.4个百分点,微低于临界点;中、小型企业PMI为49.1%和48.3%,分别比上月回升0.3和0.5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以下。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高于临界点,新订单指数、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1.3%,比上月回落0.4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生产继续保持增长,增速放缓。 新订单指数为49.6%,比上月下降0.2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产品订货量有所减少。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8.2%,比上月回升0.8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降幅继续收窄。 从业人员指数为46.9%,比上月下降0.1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有所回落。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2%,虽比上月回落0.7个百分点,但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快于上月。 (摘自:国家发改委统计) 美国国有企业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出价分析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 吕汉阳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郭文嘉 十九大报告明确了我国“主动参与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的对外开放方略。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做出“继续扩大开放、加强合作”的承诺,并提出4项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其中在主动扩大进口举措中明确指出“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简称GPA)进程”。在国家全面扩大开放的整体战略布局下,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进程也将加快。 国有企业是我国加入GPA谈判的重要内容之一。GPA涵盖的政府采购是为政府目的、不以商业销售或转售为目的而进行的采购。具体开放范围由各参加方以出价清单的形式,通过谈判确定。本文分析美国国有企业出价的情况。 一、美国国有企业概况及其特点 美国国有企业仅存在于市场机制难以正常发挥功能的领域,大部分是非竞争性领域,以弥补市场失灵,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各级政府对商业行为干预较少,高度依赖市场化体系。美国国有企业所占比重较小,其生产总值仅占美国GDP的5%左右,经营范围也仅限于国民经济中的少数行业和领域,而且还要受各方面的诸多约束管制。总体来看,美国国有企业的特点概括如下:一是国有企业只允许从事私人无法做、做不好或无利可图的行业。主要分布在邮政、电力、水利、公路、铁路、城市公共交通、港口、自来水、污水处理、环保、军事工业等领域。二是美国国有企业分别为联邦、州和市镇各级所有,与此相应地形成了分级管理体制,各级议会依法监督管理各级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建立与撤销、经营范围及领域、商品及服务价格制定、拨款贷款、高管任免及薪酬,均须由同级议会审查批准。政府只能严格按议会发布的命令(法案)具体执行对所属企业的监管。三是为体现“公私官民平等,政府不与民争利”的法律原则,国有企业除享受经议会批准的政府固定拨款及一定额度的借款和债券融资外,基本没有其他特权,甚至有明文规定,国有企业不得通过上市融资。 二、美国国有企业分布 美国国有企业出价主要分布在以下三大领域: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企业、政府政策性企业、垄断专营性企业。 (一)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企业 美国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企业主要分布在电力、港口、机场、铁路、公共汽车和地铁、自来水供应及垃圾处理以及彩票发行等领域。 表1美国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业 分布领域 企业名录 电力 田纳流域管理局 能源署下属4个电力局(邦维尔电力局、西南电力局、阿拉加斯加电力局、东南电力局和西部地区电力局) 纽约电力管理局等1900家市政公营电力公司 港口 56家港务局 机场 联邦航空局和各州、市、县机场管理局 公路 各州桥梁隧道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 公共交通 各州、市公共交通捷运局(如纽约市捷运局) 自来水供给和污水处理 各市水务局、水管区和污水管理局 垃圾回收处理 马里兰州蒙特郡垃圾回收与运转中心等市镇成立的资源管理局、垃圾回收处理站等 铁路 美国铁路客运公司 博物馆 国家博物馆、伯明翰艺术博物馆等国有博物馆 (二)政府政策性企业 美国的政策性企业主要分布在金融领域,主要包括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其他融资公司四类。这些政策性金融机构为支撑美国农业、住房市场、保险市场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发展,促进美国产品的出口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具体见下表: 表2美国的政策性公司 农业政策性金融公司 政府农业信贷机构(政府所有,如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和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互助合作性质的农业信贷机构(合作社性质,如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和合作社银行)和小企业管理局 住房政策性金融公司 联邦住房贷款银行、联邦住房抵押贷款公司(房地美)、联邦全国抵押协会(房利美)、美国政府全国抵押贷款协会(吉利美) 保险 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海外私人投资公司 其他 美国进出口银行、千年挑战公司、联邦融资银行等 (三)垄断专营性企业 垄断专营性企业主要是指在某一行业领域中生产和供应整个市场的产品和服务的国有企业,美国的垄断专营性企业主要分布在邮政领域、造币领域和铁路客运领域。 表3美国垄断专营性国有企业 领域 企业 邮政 美国邮政服务公司 造币 美国雕刻印刷局、美国造币局 铁路客运 美国铁路客运公司 (四)其他国有企业 1、军事工业 美国军工领域的市场主体以私营企业为主,国有企业较少。美国政府尖端武器装备的研发制造均以招投标方式向私营企业订购,联邦和州的军工企业主要负责装备日常维修保养及常用部配件生产。 2、传媒 美国传媒领域的市场主体以私营企业为主,只有公共广播公司一家国有企业。公共广播公司(CPB)是1967年是美国国会和联邦政府根据《公共广播法案》成立的旨在促进美国广播事业的非盈利公司。 3、囚犯教育 美国的囚犯教育以政府机构为主(联邦、州及地方监狱管理局),只有一家国有企业即联邦监狱工业公司。联邦监狱工业公司成立于1934年,旨在通过培训帮助犯人重新进入社会并减少犯罪,运营106个工厂,为囚犯提供医学、家具、电子、纺织和平面艺术类的工作。 4、彩票发行 美国的彩票没有全国统一的监管或发行机构,而是由各州根据州《宪法》和《彩票法》自行设立彩票监管和发行机构。彩票公司是各州设立的国有企业,彩票公司归经理直接监督和领导,经理由州长任命、经多数委员会成员通过,并对委员会负责。 表4美国其他类型国有企业 领域 企业 军事工业 联邦和州政府的军工企业 传媒 公共广播公司 监狱 联邦监狱工业公司 彩票 各州设立的彩票公司 三、美国国有企业出价分析 结合美国国有企业概况,分析美国国有企业出价情况。 (一)出价方式 美国采用列举方式出价,明确列入GPA出价国有企业共19家。与其他GPA参加方不同的是,美国除在附件3“其他实体”部分列入10家国有企业外,在附件1“中央实体”部分列入了9家。另外,美国在附件1注释中明确规定涵盖附件1所列实体的附属机构,包括其下属的国有企业。 (二)开放程度 联邦政府公司开放程度较低。按照美国《政府公司控制法案》(GCCA)和国会研究服务机构的报告,目前联邦政府公司32家,已列入GPA出价10家,还有22家未列入出价,包括美国全国铁路客运公司(AMTRAK)、美国邮政服务公司(USPS)等大型的联邦政府公司。 地方国有企业开放程度较低。美国有很多州政府和市镇政府管理的政府企业,涉及领域广泛,美国仅在附件3“其他实体”清单中列入了7家地方国有企业,附件2“地方实体”清单列入了纽约州公共利益公司,但并未列明有关公司名称。多数地方政府投资的电力公用事业公司,以及公共交通、自来水、污水和垃圾处理、公路等领域的地方政府企业均未列入出价。 (三)出价企业类型 GPA参加方国有企业出价主要包括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企业、政府政策性企业、垄断专营性企业三类,其中,政府政策性企业是美国的出价重点之一,主要列入附件1出价,开放程度很高。对于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企业,美国列入部分企业,但开放程度不高。美国垄断专营性企业的开放程度很低。具体如下: 美国政府政策性企业开放程度较高,出价领域全部分布在金融领域,包括7家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4家住房金融机构、3家保险公司和2家其他金融机构。 美国公共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服务的企业开放程度较低,出价领域主要分布在电力和港口领域,其中电力领域6家,港口领域2家。 美国垄断专营性企业开放程度较低,出价领域全部分布在造币领域,包括美国雕刻印刷局和美国造币局2家国有企业;邮政和铁路领域国有企业均未列入出价。 美国国有企业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出价分析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 吕汉阳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郭文嘉 十九大报告明确了我国“主动参与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的对外开放方略。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做出“继续扩大开放、加强合作”的承诺,并提出4项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其中在主动扩大进口举措中明确指出“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简称GPA)进程”。在国家全面扩大开放的整体战略布局下,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进程也将加快。 国有企业是我国加入GPA谈判的重要内容之一。GPA涵盖的政府采购是为政府目的、不以商业销售或转售为目的而进行的采购。具体开放范围由各参加方以出价清单的形式,通过谈判确定。本文分析美国国有企业出价的情况。 一、美国国有企业概况及其特点 美国国有企业仅存在于市场机制难以正常发挥功能的领域,大部分是非竞争性领域,以弥补市场失灵,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各级政府对商业行为干预较少,高度依赖市场化体系。美国国有企业所占比重较小,其生产总值仅占美国GDP的5%左右,经营范围也仅限于国民经济中的少数行业和领域,而且还要受各方面的诸多约束管制。总体来看,美国国有企业的特点概括如下:一是国有企业只允许从事私人无法做、做不好或无利可图的行业。主要分布在邮政、电力、水利、公路、铁路、城市公共交通、港口、自来水、污水处理、环保、军事工业等领域。二是美国国有企业分别为联邦、州和市镇各级所有,与此相应地形成了分级管理体制,各级议会依法监督管理各级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建立与撤销、经营范围及领域、商品及服务价格制定、拨款贷款、高管任免及薪酬,均须由同级议会审查批准。政府只能严格按议会发布的命令(法案)具体执行对所属企业的监管。三是为体现“公私官民平等,政府不与民争利”的法律原则,国有企业除享受经议会批准的政府固定拨款及一定额度的借款和债券融资外,基本没有其他特权,甚至有明文规定,国有企业不得通过上市融资。 二、美国国有企业分布 美国国有企业出价主要分布在以下三大领域: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企业、政府政策性企业、垄断专营性企业。 (一)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企业 美国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企业主要分布在电力、港口、机场、铁路、公共汽车和地铁、自来水供应及垃圾处理以及彩票发行等领域。 表1美国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业 分布领域 企业名录 电力 田纳流域管理局 能源署下属4个电力局(邦维尔电力局、西南电力局、阿拉加斯加电力局、东南电力局和西部地区电力局) 纽约电力管理局等1900家市政公营电力公司 港口 56家港务局 机场 联邦航空局和各州、市、县机场管理局 公路 各州桥梁隧道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 公共交通 各州、市公共交通捷运局(如纽约市捷运局) 自来水供给和污水处理 各市水务局、水管区和污水管理局 垃圾回收处理 马里兰州蒙特郡垃圾回收与运转中心等市镇成立的资源管理局、垃圾回收处理站等 铁路 美国铁路客运公司 博物馆 国家博物馆、伯明翰艺术博物馆等国有博物馆 (二)政府政策性企业 美国的政策性企业主要分布在金融领域,主要包括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其他融资公司四类。这些政策性金融机构为支撑美国农业、住房市场、保险市场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发展,促进美国产品的出口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具体见下表: 表2美国的政策性公司 农业政策性金融公司 政府农业信贷机构(政府所有,如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和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互助合作性质的农业信贷机构(合作社性质,如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和合作社银行)和小企业管理局 住房政策性金融公司 联邦住房贷款银行、联邦住房抵押贷款公司(房地美)、联邦全国抵押协会(房利美)、美国政府全国抵押贷款协会(吉利美) 保险 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海外私人投资公司 其他 美国进出口银行、千年挑战公司、联邦融资银行等 (三)垄断专营性企业 垄断专营性企业主要是指在某一行业领域中生产和供应整个市场的产品和服务的国有企业,美国的垄断专营性企业主要分布在邮政领域、造币领域和铁路客运领域。 表3美国垄断专营性国有企业 领域 企业 邮政 美国邮政服务公司 造币 美国雕刻印刷局、美国造币局 铁路客运 美国铁路客运公司 (四)其他国有企业 1、军事工业 美国军工领域的市场主体以私营企业为主,国有企业较少。美国政府尖端武器装备的研发制造均以招投标方式向私营企业订购,联邦和州的军工企业主要负责装备日常维修保养及常用部配件生产。 2、传媒 美国传媒领域的市场主体以私营企业为主,只有公共广播公司一家国有企业。公共广播公司(CPB)是1967年是美国国会和联邦政府根据《公共广播法案》成立的旨在促进美国广播事业的非盈利公司。 3、囚犯教育 美国的囚犯教育以政府机构为主(联邦、州及地方监狱管理局),只有一家国有企业即联邦监狱工业公司。联邦监狱工业公司成立于1934年,旨在通过培训帮助犯人重新进入社会并减少犯罪,运营106个工厂,为囚犯提供医学、家具、电子、纺织和平面艺术类的工作。 4、彩票发行 美国的彩票没有全国统一的监管或发行机构,而是由各州根据州《宪法》和《彩票法》自行设立彩票监管和发行机构。彩票公司是各州设立的国有企业,彩票公司归经理直接监督和领导,经理由州长任命、经多数委员会成员通过,并对委员会负责。 表4美国其他类型国有企业 领域 企业 军事工业 联邦和州政府的军工企业 传媒 公共广播公司 监狱 联邦监狱工业公司 彩票 各州设立的彩票公司 三、美国国有企业出价分析 结合美国国有企业概况,分析美国国有企业出价情况。 (一)出价方式 美国采用列举方式出价,明确列入GPA出价国有企业共19家。与其他GPA参加方不同的是,美国除在附件3“其他实体”部分列入10家国有企业外,在附件1“中央实体”部分列入了9家。另外,美国在附件1注释中明确规定涵盖附件1所列实体的附属机构,包括其下属的国有企业。 (二)开放程度 联邦政府公司开放程度较低。按照美国《政府公司控制法案》(GCCA)和国会研究服务机构的报告,目前联邦政府公司32家,已列入GPA出价10家,还有22家未列入出价,包括美国全国铁路客运公司(AMTRAK)、美国邮政服务公司(USPS)等大型的联邦政府公司。 地方国有企业开放程度较低。美国有很多州政府和市镇政府管理的政府企业,涉及领域广泛,美国仅在附件3“其他实体”清单中列入了7家地方国有企业,附件2“地方实体”清单列入了纽约州公共利益公司,但并未列明有关公司名称。多数地方政府投资的电力公用事业公司,以及公共交通、自来水、污水和垃圾处理、公路等领域的地方政府企业均未列入出价。 (三)出价企业类型 GPA参加方国有企业出价主要包括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企业、政府政策性企业、垄断专营性企业三类,其中,政府政策性企业是美国的出价重点之一,主要列入附件1出价,开放程度很高。对于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企业,美国列入部分企业,但开放程度不高。美国垄断专营性企业的开放程度很低。具体如下: 美国政府政策性企业开放程度较高,出价领域全部分布在金融领域,包括7家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4家住房金融机构、3家保险公司和2家其他金融机构。 美国公共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服务的企业开放程度较低,出价领域主要分布在电力和港口领域,其中电力领域6家,港口领域2家。 美国垄断专营性企业开放程度较低,出价领域全部分布在造币领域,包括美国雕刻印刷局和美国造币局2家国有企业;邮政和铁路领域国有企业均未列入出价。 澳大利亚正式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 2019年5月5日,澳大利亚正式成为WTO《政府采购协定》(GPA)第48个成员方。自此,澳大利亚的企业有权参与GPA缔约方的政府采购活动,同时澳大利亚的政府采购市场向GPA缔约方开放。 据悉,2015年6月,澳大利亚政府宣布申请加入GPA并启动谈判工作。在此期间,澳方不断改进GPA出价条款,修改并通过了更加符合国际规则的政府采购司法审查法案。2018年3月7日,澳大利亚提交最终报价,同年10月世界贸易组织GPA委员会正式接受。 最终报价清单中,澳方对所有GPA缔约方开放澳大利亚国防部、财政部、外交和贸易部、农业和水资源部、运输安全局卫生署、国家资本管理局、澳大利亚安全工作局等64家中央实体。这64家中央实体政府采购的门槛价分别为:货物类130000特别提款权、服务类130000特别提款权、工程类5000000特别提款权。最终报价表规定,上述所列实体的政府采购包括其内设办公室,但不涵盖所列实体对机动车辆的采购;不涵盖与澳大利亚政府律师局部门行使其职能有关的采购;不涵盖国防部用于军事系统和设备的设计、开发、集成、测试、评估、维护、修理、改造、重建和安装所需货物、服务等的采购(大致相当于美国产品、服务代码A和J的相关部分);不涵盖政府拥有的设施运营(大致相当于美国产品服务代码M)、太空服务、支持海外军事力量的服务采购;不涵盖国防情报局、澳大利亚信号处、澳大利亚地理空间情报局或代表这些机构所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澳大利亚政府保留维持澳大利亚工业能力计划及其后续计划和政策的权利。 另外,还有澳大利亚首都领地、新南威尔士州、北领地、昆士兰州、南澳大利亚州、塔斯马尼亚州、维多利亚州、西澳大利亚州的201家次中央政府实体向相关GPA缔约方开放。次中央政府实体政府采购的门槛价分别为货物类355000特别提款权、服务类355000特别提款权、工程类5000000特别提款权。对于上述所列实体清单,最终报价表中提出,澳大利亚仅对欧盟、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作出出价。自政府采购协议生效之日起,该条款同时生效。 澳方政府还向各缔约方开放了澳大利亚通信和媒体管理局、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澳大利亚金融安全管理局、澳大利亚渔业管理局、澳大利亚战争纪念馆等26家其他实体单位。值得注意的是,采购范围不涉及澳大利亚战争纪念馆涉及电信服务的采购。门槛价分别为货物类400000特别提款权、服务类400000特别提款权、工程类5000000特别提款权。 澳方最后给出的出价表强调,上述所列实体所有货物类采购不包括血液和血液相关产品,所有服务类采购不包括血浆分离服务、政府广告服务、健康和福利服务以及研究和开发服务。所有工程类采购包括联合国临时中央产品分类和WTO分类系统的所有工程类服务项目。最终出价表所列所有实体的政府采购不适用于:任何形式的使中小企业受益的优惠;旨在保护艺术、历史或考古类国家宝藏的措施;针对原住民的健康和福利的措施;针对原住民的经济和社会进步的措施。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站) 电子化政府采购国际最新动向 近期,世贸组织(WTO)秘书处举办了政府采购高级研讨会,与会代表分享了电子化政府采购经验。 目前,很多国家都在开展电子化政府采购,效果显著。韩国通过电子采购,每年节省采购资金45亿美元;意大利设立电子卖场,89%的供应商都是中小企业,大大提高了中小企业的参与度;塞浦路斯通过在线采购,对交易情况和采购价格进行实时监控,增强了控制腐败的能力。 一些区域和国际组织开发了政府采购数据库,为利益相关方了解采购信息、监督采购行为、发掘采购商机提供平台。WTO政府采购委员会正在推进电子《政府采购协定》(GPA)项目,创建GPA参加方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涵盖范围数据库,作为GPA协定市场准入的重要信息资源。欧盟“展望2020计划”中开发的“数字吹哨人”项目,收集、整理、发布欧盟成员国每日电子标讯和各国国内的采购数据,并运用廉政评价指标进行分析,从而促进公共部门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支出效益。WTO国际贸易中心建立“采购地图”数据库,内容涵盖150多个国家的约15万份公开招标和合同授予信息,以及有关国家支持妇女所有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法律和可持续采购标准,便于感兴趣的供应商发现国际采购商机和了解有关国家的采购政策,积极参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竞争。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新西兰政府采购将助力推动更广泛的发展目标 2019年6月26日,新西兰政府网报道,新西兰政府将修改采购规则,以助力推动新西兰的建筑业以及减少公共部门车辆的碳排放。新西兰经济发展部长帕克称,这两个领域可以从政府将来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公共支出中获得更多。 新西兰政府每年花费约410亿新元从第三方供应商购买商品和服务,相当于GDP的18%左右。 为了“以更成熟的方式利用公共支出”和“在可以真正发挥作用的领域实现这一点”,政府将“政府采购(Sourcing)规则”,更名为“政府采购(Procurement)规则”。 新规则非常具体,将不仅仅关注购买的产品的价格,更要确保采购有助于向低碳经济的转型、包容性增长和繁荣。 此次修改重点关注四个优先领域:过渡到净排放为零的经济和减少废物产出系统(包括轻型车辆,政府办公用品和工业加热);施工技巧和培训(价值超过900万新元的合同);提高清洁、安全和林业合同工的就业标准以及高危领域的健康和安全;增加中小企业进入采购清单的渠道(例如在软件采购中)。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所属栏目:政采专刊发布时间:2019-07-01 19:24:43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6月,总第6期)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 2019年5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19年3月,《指导意见》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指导意见》明确,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要坚持应进必进,推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坚持统一规范,推动平台整合和互联共享;坚持公开透明,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坚持服务高效,推动平台利企便民四项基本原则。其中指出,要深化“放管服”改革,突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进一步精简办事流程,推行网上办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指导意见》指出,对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农村集体产权等资产股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环境权,要健全出让或转让规则,引入招标投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完善交易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公共资源公平交易、高效利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医疗药品、器械及耗材集中采购。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强调,行政裁决工作要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裁决工作体制,要切实履行裁决职责,重点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等方面的行政裁决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要创新工作方式,大力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行政裁决工作中的运用。要加强行政裁决调解工作,在行政裁决纠纷多发领域,探索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在依法维权中的负担。 《意见》要求,地方各级党委要充分发挥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领导作用,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要把健全行政裁决工作机制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通知要求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 2019年5月27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工作。 通知要求,鼓励采用优先采购、预留采购份额方式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各级预算单位采购农副产品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确定并预留本部门各预算单位食堂采购农副产品总额的一定比例定向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各级预算单位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确定预留比例,购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时要遵循就近、经济的原则,在确保完成既定预留比例的基础上,鼓励更多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注重扶贫实际效果。 通知要求,鼓励优先采购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业服务的,有条件的应当优先采购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对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公司员工(含服务外包用工)30%以上的物业公司,各级预算单位可根据符合条件的物业公司数量等具体情况,按规定履行有关变更采购方式报批程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有关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关于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范围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印发《关于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9〕68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19年1月,《指导意见》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指导意见》提出,要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范围,在现有节能环保产品的基础上增加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政府采购。鼓励国有企业、其他企业自主开展绿色采购。遴选市场急需、具有实用价值、开发基础较好的共性关键绿色技术,政府以招标采购等方式购买技术,通过发布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免费推广应用。 (信息来源:科技部网站)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提出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丰富社区服务供给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党对城市工作的领导,推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意见》提出,采取向社会组织、市场主体、民办社工机构购买服务等方式,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部财务司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调研 2019年5月23日,部财务司财务会计处率部政府采购中心、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有关同志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就有关课题工作开展调研。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划财务司统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同志详细介绍了本单位采购机构设置、集中采购目录确定方式、采购方式和管理模式情况,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供了有益参考。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部政府采购中心开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修订调研工作 2019年3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要求,并提出研究修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两办《指导意见》精神,由财政部牵头、工信部配合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部中小企业局委托部政府采购中心开展《暂行办法》修订的支撑服务工作。2019年6月4日至18日,部政府采购中心组成了由中心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胡晓华同志牵头的调研工作组,先后赴陕西、深圳、广西、山东就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问题开展专项调研。 调研过程中,调研组与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近百家中小企业、有关行业协会进行了座谈交流,发放了两百余份调研问卷,并实地走访了部分中小企业和服务机构,深入了解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落实情况、面临问题和各方的现实需求、意见建议。 部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电子工业出版社华信研究院产业经济研究所有关同志参加调研。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开展政府集中采购专题学习活动 2019年5月10日,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举办了政府集中采购专题学习活动,分别就政府集中采购的政策法规,信息类产品网上竞价、协议供货,部分货物、服务、工程及目录外项目采购政策流程,信息类单独委托项目采购,网上商城平台操作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集中学习讨论。 专题学习活动旨在发挥“四讲”的作用。“讲政策”,向采购人员宣贯最新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讲原理”,将中心有关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初衷、原理讲清楚;“讲问题”,介绍中心政府集中采购的整体情况,通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讲办法”,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改进方法,对重点制度执行要点做解读。 同时,学习活动中提出了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应具备的两个能力以及两个要求。对于能力,一是专业业务能力,政府采购人员必须熟知政府采购的各项业务,才能有所创新,才能在工作中脱颖而出;二是解决复杂问题能力,如何处理好规范与效率的关系,对政府采购人员是能力考验。对于要求,一是要坚决守住廉洁采购的底线,努力打造风清气正的政府采购环境;二是要持续提升采购专业能力,着力锻造精益求精的专业采购能力。 学习活动内容注重实操,包含了集中采购目录中“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内容,实现了集中采购工作范畴的“全覆盖”,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学习活动提问踊跃,互动热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信息来源: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 2019年5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以下简称《标准》),要求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服务。 《标准》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建立健全电子交易系统,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和交易流程等服务,积极开展交易大数据分析,为宏观经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交易市场提供支撑。 (信息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黑龙江等地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019年,黑龙江、宁夏、广西等多个省(市、区)财政部门均在政府采购领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市、区)均要求各政府采购当事人认真摸排在政府采购领域可能出现的各类黑恶势力,发现涉黑涉恶线索,要及时向财政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送。 在近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黑财采〔2019〕5号)中,明确了政府采购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重点打击8类政府采购领域涉黑、涉恶、涉乱情形:一是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以暴力或软暴力(滋扰、恐吓、威慑、“谈判”、“协商”等,下同)等非法手段阻挠或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二是政府采购当事人(指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供应商等,下同)组织或参与围标、陪标、串通投标,操纵中标(成交)结果的;三是政府采购当事人组织或参与,以恶意废标、抬高或压低价格、中标后恶意弃标等非法手段进行敲诈勒索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是以暴力、软暴力等非法手段迫使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结果的;五是中标(成交)供应商不按中标(成交)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或交货时间提供标的物(货物、服务、工程等),存在缺斤少两、以次充好、恶意延期交货、在合同外索要钱物等情形,并以暴力、软暴力等非法手段迫使采购人或履约验收机构签收的;六是采取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进行恶意质疑、投诉、信访举报,并以此敲诈勒索政府采购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七是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索要钱物,或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相关内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供应商按合同履约后,采购人以不正当理由不予验收或拖延付款的;八是其他涉嫌破坏政府采购活动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黑龙江财政厅将根据举报的问题线索,会同政法和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专项打击行动,扫除政府采购领域黑恶势力,把扫黑、除恶、治乱工作落到实处,努力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环境。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安徽省发布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提升行动方案 2019年5月16日,安徽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创优营商环境提升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皖财购〔2019〕5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从17个方面提升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包括编好政府采购预算、加强采购需求管理、科学编制采购文件、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及时发布信息公告、依法签定采购合同、加强合同备案管理、做好采购合同公开、加强履约验收把关、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推广网上商城采购、加强电子采购平台建设、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清理现有文件制度、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着力推进简政放权、支持利用合同融资等。 其中,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督促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及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做到应编尽编,编实编准。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时,防止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切实保障中标(成交)供应商合法权益。在加强履约验收把关方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鼓励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支持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验收。在支持利用合同融资方面,要主动服务中小企业,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对尚未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及融资担保工作的市县,要积极协调银行及担保机构利用政府采购合同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已开展此项业务的市县,要持续推进解决供应商与“政采贷”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融资规模,切实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山东省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效能 山东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19〕3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细化实化优化“放管服”措施,为预算单位规范执行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通知》要求,以简政放权为理念,能放则放。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预算执行及调整、单一来源方式确定等方面进一步简化流程,只需备案,并新增“特急”采购类型,可在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确定供应商并录入政府采购合同。以强化管理为导向,能细则细。强化审核事项规范管理,细化申请审核事项的各项要素,明确专家论证意见的审核重点,进一步细化规范采购人非招标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申请等法定审核事项办理要求。以优化服务为目标,能实则实。优化公务用车加油、保险、维修项目采购流程,实行“按需采购、定点备案”模式。优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措施,特别是对当前迫切需要缓解的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要求采购人必须配合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相关工作。 (信息来源:《中国财经报》) 四川省通报33位违法违纪评标专家处理情况 近日,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发布了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蒋红、程艳丽等33位评标专家的处理情况通报》(川评管〔2019〕3号,以下简称《情况通报》)。 《情况通报》中涉及行贿受贿被取消资格的评标专家33位,其中8人受到刑事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二年三个月、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一年两个月、一年缓刑二年、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一年缓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根据《情况通报》,受到刑事处罚的评标专家主要存在下述犯罪行为:利用担任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较大,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犯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 《情况通报》明确要求评标专家遵纪守法、引以为戒,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严格遵守法规纪律,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确保评标活动顺利进行。 (信息来源: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5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19年5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49.4%,比上月回落0.7个百分点。 制造业PMI指数(经季节调整)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0.3%,比上月回落0.5个百分点,仍高于临界点;中、小型企业PMI为48.8%和47.8%,分别比上月下降0.3和2.0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高于临界点,新订单指数、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1.7%,比上月回落0.4个百分点,仍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生产继续保持扩张态势。 新订单指数为49.8%,比上月下降1.6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有所回落。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4%,比上月回升0.2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降幅有所收窄。 从业人员指数为47.0%,比上月下降0.2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量回落。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9%,比上月上升1.0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有所加快。 (信息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欧盟商业预采购情况及对我国的启示 聂秀东 李亚亚 姚丽媛 机械工业经济管理研究院 欧盟的商业预采购(Pre-Commercial Procurement,简称PCP)是一种从公共部门需求出发,帮助创新企业获得市场化竞争优势的研发服务采购,类似于美国的政府技术采购和我国的政府订购。欧盟将商业预采购作为支持研发创新的一种新的政策工具,并纳入欧盟创新战略,不同成员国的采购机构可以联合实施,通过采购尚未进入市场的产品或服务来激励创新。与直接投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创新工具不同,商业预采购是对产品创新周期的采购,将研发活动和后期的商业营销分离,既能有效均衡企业和政府之间的风险,还能缩短产品上市时间,激发创新活力,同时解决了公共部门创新缓慢和公共需求分散的问题,对我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欧盟商业预采购情况 (一)欧盟提出商业预采购 为提出突破性创新解决方案,来应对医疗保健、气候变化等社会性挑战和公共部门创新缓慢问题,欧盟提出商业预采购计划,并于2007年12月发布《商业预采购:创新激励以保障欧洲公共服务的可持续和高效率》报告。2009年2月欧盟委员会通过“公共机构开展商业预采购”的决议,要求公共机构采购尚未进入市场的产品或服务来激励创新,并监督各成员国将商业预采购纳入本国公共采购法律框架。2011年11月欧盟委员会发布“水平线 2020—研究和创新框架计划”,明确将商业预采购作为一种新的支持创新的政策工具,鼓励不同成员国的公共采购机构相互合作,联合实施商业预采购。依照欧盟对于商业预采购计划的倡导,2012年英国发布《关于商业预采购合同的条款和条件》,2017年德国发布《创新的公共采购》,来推进商业预采购。 (二)欧盟实施商业预采购 欧盟商业预采购主要配套欧盟创新战略的重要举措来实施。“水平线 2020—研究和创新框架计划”是落实《欧盟2020战略》“创新联盟旗舰计划”的主要政策工具,也是欧盟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研究和创新项目,计划在2014-2020年的7年中,投入770.28亿欧元的资金,并吸引其他来自私人和国家公共渠道的投入,通过创新性合作研究和对尖端科技、工业领航以及社会挑战三个关键领域的关注来推动经济发展。商业预采购计划主要配套该研究和创新框架计划来推行。 商业预采购遵循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分阶段比较潜在解决方案,筛选出满足公共需求的最佳解决方案。在具体操作方面,商业预采购研发服务分为解决方案设计、原型设计、原始开发和第一批有限产品测试等多个阶段进行。采购人可以平行采购几家不同企业的研发解决方案,比较不同解决方案的效果,确定可满足市场需求的最佳性价比方案。每个研发阶段结束后,采购人都会淘汰效果不佳的企业,竞争企业的数量逐步减少。 欧盟还通过资助、贷款、相关培训等方式为商业预采购计划的推进提供支持。欧洲结构和投资基金(ESIF)对进行采用商业预采购的采购者进行资助。“地平线2020风险融资”工作计划与欧洲投资银行(EIB)和欧洲投资基金(EIF)合作,为公共采购者提供贷款,以启动商业预采购;并帮助参与商业预采购的企业获得贷款、担保和融资,以便在解决方案广泛商业化的过程中发展业务。自2015年起,通信网络、内容和技术总局组织专家向公共采购者提供商业预采购计划的相关培训,以此推动欧盟成员国启动商业预采购方案。欧洲创新采购援助为商业预采购的采购者提供免费的技术和法律援助。 (三)欧盟商业预采购取得良好效果 2014年欧盟委员会对其资助的前15个联合跨境商业预采购项目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证明商业预采购以需求为导向驱动创新产生了显著的积极影响。一是为中小企业打开了市场通道,中小企业获得了71%的商业预采购合同,是欧盟公共采购平均值(29%)的两倍多;二是促进了跨国公司的发展,28%的商业预采购合同被授予跨国公司,比欧盟公共采购平均水平(1.29%)高出25倍;三是将大学的研究成果引入市场,28%的商业预采购合同将大学或研究中心作为合作伙伴;四是促进了欧洲的创新发展,97.5%的竞标者都在欧洲进行100%的科技研发;五是降低了采购者的研发风险,保留供应商的知识产权所有权,使采购者的研发成本平均降低50%;六是提高了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所有已完成的商业预采购项目都实现了最佳性价比,60%采用商业预采购的采购者获得更加开放、交互性更强的解决方案。 二、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的政府订购类似于欧盟的商业预采购,2007年12月27日财政部发布《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对政府订购自主创新产品做出规定,来鼓励、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但由于过度强调“自主”和缺乏配套措施而难以落地,实施效果不理想。分析欧盟商业预采购情况,对我国通过政府采购促进创新形成以下几点启示: (一)大力推行政府订购来促进创新 欧盟商业预采购的经验表明,通过公共机构采购尚未进入市场的产品或服务,以需求为导向驱动创新,具有显著的政策效果和积极影响。建议我国借鉴欧盟商业预采购经验,大力推行政府订购,将其作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政策工具之一。对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招募订购产品供应商,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突破性创新解决方案的产生,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二)配合国家创新计划推行政府订购政策 欧盟商业预采购取得良好实施效果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配套欧盟创新战略重要举措“水平线 2020—研究和创新框架计划”来推行,并通过资助、贷款、相关培训等方式为商业预采购计划的推进提供支持。建议我国将政府订购创新产品政策与“双创”等创新计划配合实施,聚焦国家创新战略拟重点突破的领域和方向,合力创新攻坚。相关部门加大对政府订购创新产品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创新基金等为开展政府订购的部门提供贷款,以保障政府订购的资金需求;为参与政府订购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融资等支持,增强企业参与政府订购的积极性。 (三)建立政府订购分阶段实施机制 欧盟商业预采购能够有效控制风险、降低研发成本的核心在于分阶段实施,通过各阶段的对比和淘汰,筛选出满足公共需求的最佳解决方案。建议我国借鉴欧盟经验,建立政府订购分阶段实施机制,分为解决方案设计、原型设计、原始开发和第一批有限产品测试等多个阶段进行。采购人可以平行采购几家企业的研发解决方案,比较不同解决方案的效果,在后续原型设计、开发和测试阶段,逐步优胜劣汰,筛选出可满足市场需求的最佳性价比方案,达到有效控制风险、降低研发成本、满足采购需求的目的。 (特约稿件) 2019全球政府采购高级研讨会在日内瓦召开 近日,世界贸易组织在日内瓦举行2019全球政府采购高级研讨会。来自42个世贸组织的成员、观察员以及50多名政府官员在会上讨论了政府采购、国际间贸易、良好治理以及包容性可持续发展等内容。 本次研讨会中,与会者最关注的是如何借助GPA提高政府采购领域的透明度和市场准入,以及如何利用GPA更好地应对不断变化的全球政策环境。目前全球政策环境包括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前景、政府采购领域如何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绿色政府采购的发展等。与会者还就不断变化的全球政策对未来自己国家政府采购领域的影响以及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影响进行了探讨,对国家以及区域间双、多边协同合作给出了一些建议。 世界贸易组织副总干事易小准在开幕式致辞时表示,政府采购活动是各国经济一块重要的领域,它占大多数经济体GDP的15%-20%,对国民经济、企业竞争力、社会民生福祉的提升都有重大影响。政府采购高级研讨会是我们传播信息和促进政府采购各方对话的“旗舰活动”。其目的是为世界各地的专家、学者提供一个交流平台,相互讨论、解决政府采购领域的各种问题,为参与者分析、设计和实施国家层面政府采购政策的工具,包括市场开放、政府采购改革以及其他方面的能力建设。 本次研讨会参与嘉宾包括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诺丁汉大学法学院、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经合组织、欧洲委员会和世界贸易组织处等单位的专家学者。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关于中美经贸磋商的中方立场》白皮书指出美国政府“歧视他国产品”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 2019年6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日发表《关于中美经贸磋商的中方立场》白皮书,旨在全面介绍中美经贸磋商基本情况,阐明中国对中美经贸磋商的政策立场。 白皮书的主体内容共包括三部分,分别是美国挑起对华经贸摩擦损害两国和全球利益,美国在中美经贸磋商中出尔反尔、不讲诚信,中国始终坚持平等、互利、诚信的磋商立场。白皮书指出,2018年3月以来,针对美国政府单方面发起的中美经贸摩擦,中国不得不采取有力应对措施,坚决捍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白皮书强调,中国的态度是一贯的、明确的,对于两国经贸分歧和摩擦,中国愿意采取合作的方式加以解决,推动达成互利双赢的协议。但合作是有原则的,磋商是有底线的,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中国决不让步。 这是继2018年9月发布《关于中美经贸摩擦的事实与中方立场》白皮书后,中方再度就中美经贸问题发表白皮书。在《关于中美经贸摩擦的事实与中方立场》白皮书中,就明确指出了美国政府的五大系列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其中就包括“歧视他国产品”:美国通过立法严格要求政府部门采购本国产品,并对采购他国产品设置歧视性条款。例如,《购买美国产品法案》规定,美国联邦政府机构仅能采购在美国生产的加工最终产品以及在美国开采或生产的未加工品。《美国法典》规定,针对申请联邦政府或州政府资助的公共交通项目,必须使用美国国产的铁、钢和制成品。《农业、农村发展、食品和药品管理及相关机构拨款法案》规定,拨款资金不得为学校午餐、儿童成人关照食品、儿童夏日食品服务、学校早餐等项目购买从中国进口的生的或加工过的家禽产品。《国防授权法案》以国家安全为由,规定禁止联邦政府采购中国企业提供的通讯设备和服务。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财政部国库司参加2019年度韩国国际公共采购论坛 2019年4月24至26日,财政部国库司派代表赴韩国高阳参加“2019年度韩国国际公共采购论坛”。各国际组织和国家代表就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电子采购发展中的新技术应用等议题进行了讨论。财政部国库司代表在会上介绍了中国政府采购发展历程、现状和未来。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国库司参加中国-以色列自贸协定第6轮谈判政府采购议题磋商 2019年5月20至23日,中国-以色列自贸协定第6轮谈判在北京举行。中以双方就货物贸易、技术性贸易壁垒、投资、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竞争政策、争端解决、法律与机制条款等议题展开磋商,并取得积极进展。 政府采购是双方的谈判议题之一,财政部国库司派代表参加了政府采购议题磋商。双方主要就政府采购案文交换了意见,以方还向中方介绍了其政府采购制度和加入GPA的经验。中国-以色列自贸协定谈判于2016年3月启动,本轮是中以双方首次就政府采购议题开展磋商。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所属栏目:政采专刊发布时间:2019-06-03 19:24:28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1月,总第1期)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 2018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要发挥政府采购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国办发〔2018〕93号,以下简称《方案》),对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做出部署,其中提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壮大绿色消费。《方案》要求,在教育培训领域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在体育领域研究制定向社会力量购买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服务的办法,加强政府与社会合作建立消费领域大数据分析常态化机制等。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进行的背景下,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作为促进消费和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将在稳增长、调结构方面承担更重要的任务。 (摘自:《政府采购信息报》) 国务院要求完善政府采购支持创新创业政策措施 国务院近期印发《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支持创新和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措施,完善创新创业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部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要按职责分工,着力发挥各自管理领域内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加大对重大创新产品和服务、核心关键技术的采购力度,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财政部等部门将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29个部门于2018年11月20日签署《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14号)(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合作备忘录》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政府采购领域经营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合作备忘录》明确,财政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合作备忘录》的其他单位提供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其他单位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将其作为依法履职的重要参考,按照《合作备忘录》列明的34种联合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摘自:中国政府采购网) 部财务司组织开展政府采购系列检查和座谈 2018年,部财务司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政府采购交流和检查工作,先后赴北京、南京、广州、哈尔滨和西安,与20家省市通信管理局、3个国家无线电监测站、7所部属高校进行了交流座谈,听取了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汇报,并组织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关专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答疑。 部财务司还对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和部电子五所进行了政府采购工作检查,重点检查集中采购 “应采尽采”情况、分散采购中邀请招标和单一来源项目、进口产品采购项目、变更采购方式情况等。部财务司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受检单位,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信息来源:部财务司、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部财务司组织财务制度培训解读政府采购政策 2018年10月31日至11月2日,为推动部属系统财务资产人员深入学习掌握财政部有关新规定、新要求,进一步加强部系统财务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部财务司在长沙举办2018年财务制度培训。 政府采购管理是此次财务制度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财政部有关同志对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进行了全面解读,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背景和意义、服务项目采购的程序及要求进行了详尽的介绍,对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服务的区别与联系进行了具体说明。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部属事业单位和直属高校等68家单位共170余人参加了本次培训。 (信息来源:部财务司、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电子五所稳步推进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 2018年上半年,电子五所按照“一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接连完成5项工程货物公开招标及1项工程服务单位公开遴选。 五所增城总部新区工作区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38.7万平方米,建设体量大,资金拨付手续较为复杂,参与方众多,建设进度压力较大。为此,部电子五所建立健全采购制约机制:一是招标文件通过多部门会签,禁止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二是有效把握招标控制价,采用限额设计,形成造价工程师、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评审专家、审批管理部门的多方审核造价机制。三是高效安排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公开招标,仅2018年上半年,就同步启动园区消防、智能化、树木绿化、电梯设备、泳池设备等多项安装及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工作,同期完成批量公开招标。 (信息来源:电子五所) 南航以信息化手段完善政府采购项目管理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在江苏国泰新点“高校e采网上开评标系统”的基础上,建设完成了工程类项目电子清标系统。该系统可自动完成工程量清单符合性检查、计算错误检查及取费错误检查等工作,大幅缩短评审中清标环节所耗用的时间,特别是清单量大、投标单位多的项目,同时为评委提供工程总价/单项工程/分部汇总对比及工程量清单逐条对比等分析功能,有效提高评审结果的合理性,使用效果良好。 南航后续将在现有系统的基础上,结合即将完成建设的采购管理一体化平台,逐步实现从计划申请到采购过程,再到合同执行与验收的全流程采购在线化管理。 (信息来源: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哈工程严把采购管理“四关” 哈尔滨工程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成立于2017年,截止2018年10月,已初步形成采购立项、采购申报、采购实施、项目验收、资产登记、资金支付的系统性管理流程,组织完成了“实验教学设备购置”、“学科平台建设”、“综合体育馆配套工程”等多个建设项目的采购工作,共51项,完成采购金额7711.66万元。 哈尔滨工程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通过严把“四关”,逐步实现从管理职能向服务职能转化:一是把好采购组织关,要求采购文件须经过编制、讨论、征求意见、修改和确认等环节才能发布。二是规范采购制度关,在相关制度文件中明确采购决策过程留痕和实施分类档案管理等内控要求。三是加强风险防控关,形成采购实施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核算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四是坚持长效服务关,编制《货物采购服务指南》,实现业务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信息来源:哈尔滨工程大学) 南理工信息化采购系统上线运行 南京理工大学信息化采购系统经过不断调整和完善,已于2018年8月下旬全面上线运行。该系统专家库、竞价平台、采购门户网站、采购管理平台等全面建成,形成了覆盖采购全流程的信息化网络结构;同时,通过与学校OA办公系统、统一通讯平台、学校微信企业号的无缝对接,实现了采购信息的实时流转。在系统全面建成后,原有采购审批流程所用时间大大缩短,采购流程信息更为完整透明。 目前系统已实现了5万元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的网上申报、审批及组织采购工作,对小额通用耗材也可通过系统进行竞价采购。系统在规范采购流程管理、落实监督职能的同时,极大提高了采购工作效率,实现了全部采购项目线上管理与跟踪。 后期该系统将与学校财务系统实现对接,同时建设完善的电子开评标系统,尽早实现采购工作的无纸化运行,进一步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实现“业财融合”。 (信息来源:南京理工大学) 2017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达32114.3亿元 2017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持续快速增长,采购规模达32114.3亿元,比上年同口径增加6382.9亿元,增长24.8%,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12.2%和3.9%。 一、服务类采购规模增长迅速。货物类采购规模为8001.8亿元,比上年增长10.5%;工程类采购规模为15210.9亿元,比上年增长11.6%;服务类采购规模为8901.6亿元,比上年增长83.1%。货物、工程、服务采购规模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比重分别为24.9%、47.4%和27.7%,服务类采购规模占比首次超过货物类。 二、分散采购规模占比大幅上升。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规模分别为15286.6亿元、5492.0亿元、11335.7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比重为47.6%、17.1%和35.3%,分散采购规模占比较上年提高7.9个百分点。 三、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绿色采购范围继续扩大,新增9种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全国强制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规模为1733亿元,占同类产品采购规模的92.1%;全国优先采购环保产品规模为1711.3亿元,占同类产品采购规模的90.8%;全国政府采购授予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为24842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77.4%,其中授予小微企业的合同金额为10869.9亿元,占授予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的43.8%。 四、开展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2017年全国共发布采购信息公告187.5万条,较上年增加3.6万条。财政部首次开展了全国政府采购透明度第三方评估工作,对各省信息公开工作进行量化考核。从评估情况看,各地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总体情况较好,普遍做到了采购项目信息的及时全面公开。 (摘自:中国政府采购网) 中小企业获2017年六成中央部门政府采购额度 近日,101个中央部门的2017年度政府采购决算情况集中“亮相”,其中72个中央部门公开了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已超过其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60%,较前一年有小幅增长;授予小微企业的合同总额占其政府采购总额的6.6%。分部门看,72个中央部门中有超过七成的部门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0%以上,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发挥良好。 (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8年12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18年12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49.4%,比上月回落0.6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制造业景气度有所减弱。 制造业PMI指数(经季节调整)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0.1%,比上月回落0.5个百分点,微高于临界点;中、小型企业PMI为48.4%和48.6%,分别比上月下降0.7和0.6个百分点,均位于临界点以下。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高于临界点,新订单指数、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0.8%,比上月回落1.1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继续保持增长。 新订单指数为49.7%,比上月下降0.7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企业产品订货量有所减少。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1%,比上月下降0.3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降幅有所扩大。 从业人员指数为48.0%,比上月下降0.3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量有所减少。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4%,比上月上升0.1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继续加快。 (摘自:国家统计局网站) 美国政府技术采购的经验与启示 聂秀东 吕汉阳 李亚亚 机械工业经济管理研究院 美国政府技术采购(Government Technology Procurement) 类似于我国的政府订购,是指政府对当时尚不存在但可能在一定时期内研制出来的某种技术或产品发出订单,可有效引导技术创新、培育科技产品市场,是美国促进企业原始性创新的重要政策工具,在核心技术突破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在信息产业发展过程中,美国政府通过技术采购引导创新,为创新产品提供了初始市场和试错机会,形成了美国信息领域的国际领先地位。研究美国政府技术采购政策对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从需求导向和产业化方向推动创新具有借鉴意义。 一、美国政府技术采购措施 美国政府技术采购主要通过在创新项目中引入政府技术采购政策、政府采购研发合同引入社会力量、利用长期后续合同吸引企业参与设计和技术竞争等方式实施。 (一)在创新项目中引入政府技术采购政策 美国注重将政府技术采购与其他创新政策相结合,在创新项目中引入政府技术采购政策。1972-1979年由美国商务部和国家标准局联合发起的实验技术激励项目(简称ETIP)中,技术采购政策作用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政府采购拉动新技术需求,政府表明所需产品功能,促使产业界通过技术创新来满足采购需求;二是政府采购为创新产品提供市场;三是政府采购为创新产品提供一定规模的测试环境。 ETIP项目采用六种措施:一是使用性能规格指标表达需求,注重改善产品性能;二是采用两阶段采购,技术标先于价格标,供采购方评价创新可能性;三是评标选用生命周期成本标准,而不是最低投标成本标准;四是对更优性能产品给予投标价格优惠;五是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加入价值激励条款,供应商可以分享其创新给政府带来的成本节约;六是允许创新产品少量销售给政府,通过测试和评价后政府将大批量采购。 (二)通过政府采购研发合同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创新 美国通过政府采购研发合同,引入研究机构、企业等参与研发创新,推动创新成果在国家战略中应用。《联邦采购条例》对研发合同做出详细规定,形成了研发合同制。美国航空航天局(NASA)、国防部等广泛采购研发合同。2017年,NASA分别授予波音公司、洛克希德•马丁公司、雅各布科技公司、轨道科学公司研发合同17.66、10.75、1.60、0.62亿美元。 研发合同制适用于政府自身所需或关乎国家直接利益的新产品或服务的研究、设计、开发、测试和评估。由于专业性要求较高,且对技术规格的详细要求无法直接确定,需由合同官进行谈判。合同官根据采购研发项目所需专业技术能力等因素,对符合技术要求的机构发出邀请;或者在满足技术要求的小范围内征集参与者,并对邀请对象的技术能力进行评估。此外,政府也会发出探索性邀请,来判断某一领域的研究思路是否存在。 (三)利用长期后续合同吸引企业参与设计和技术竞争 美国利用长期后续合同吸引企业参与设计和技术竞争的具体方式为:国防部公布所需创新技术,并向有实力的企业发出招标书,邀请其进行任务导向型的研发。通常先邀请3-4家企业竞争,各自提交方案,经筛选后选择两家企业深入研发,国防部通过成本偿还合同给予一定的研发经费。两家企业提交模型和设计方案后,经专家论证,最终选择一家企业,该企业将获得项目后续一系列合同。 政策亮点:利用长期后续合同的巨大市场和丰厚利润,吸引企业投入自有资金进行研发,激发企业积极性,提高成功率,降低政府研发风险,最终胜出企业也通过长期合同得到补偿。1985年美国在未来先进战术战斗机计划中采用了该种方式,美国空军要求在对苏联战斗机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研发。经初步筛选,两大入选财团被要求在15个月内分别生产一架飞机模型,并分别获得6.91亿美元的研发经费。经过54个月的测试评估,获胜方获得了后续110亿美元合同,获胜机型在1997年9月首次试飞。 二、对我国的启示 与美国相比,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较晚,发展不够成熟,迫于外方压力,我国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有关文件停止执行。结合目前我国政府采购促进创新政策现状及存在问题,借鉴美国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促进创新政策的建议。 一是注重政府采购促进创新的政策合规性。我国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政策制定和实施受阻,主要原因在于促进自主创新政策对国外企业造成了歧视。当前我国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应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创新的促进作用,结合当前形势和国际规则,制定实施符合WTO等国际规则的合规政策。 二是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创新的配套政策。美国政府采购促进创新政策实施成功的原因在于建立了完善的政府采购促进创新政策体系,并将该项政策与其他创新措施结合运用。针对我国政府采购促进创新政策不完善现状,建议探索完善预算管理、供需对接、质量管理、风险管理、成果转化等方面配套政策,形成政策体系。同时,将政府采购政策与其他创新政策有效结合,如在创新支持项目中,发挥政府采购在解决创新成果市场需求和产业化上的优势作用,通过政府采购为创新产品提供初始市场和试错机会。 三是完善政府采购首购订购制度。在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内,选择灵活的采购方式首购订购新技术新产品。加强新技术新产品首购订购的需求管理和合同规范。对新技术新产品的投标企业、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应给予新产品6%-12%的价格评审优惠。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采购人应给予供应商至少30%合同款项,以支持订购产品的生产和创新。对于研发周期较长、具有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订购技术和产品,采购人可适当延长合同期限。 四是加大政府技术采购引导支持创新。在建立高端产业价值链、推动核心技术创新和发动颠覆式创新方面,政府采购是美国最重要的需求方创新政策。政府是创新产品和服务重要的需求方,既可以根据对国家战略、自身需求及产业发展的把握引导创新方向,又可为创新产品提供初始市场和测试机会,为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有效支持。因此,建议我国加大需求方创新政策实施力度,丰富研发资金投入方式,探索通过政府采购研发合同、利用长期后续合同吸引企业参与设计和技术竞争等方式,引导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任务导向型研发,政府优先采购创新产品,支持创新产品推广。 (特约稿件) 中国加入GPA的难点和对策 何红锋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需要在加入GPA的问题上,变被动为主动,改变被动等待成员方与中国进行谈判的策略,主动与各成员方进行谈判,以期尽早与各成员方达成协议。包括对待美国,也不能再消极等待。这需要改变观念,要认识到加入GPA对中国是利大于弊。 2018年4月10日,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提出:在扩大开放方面,中国将采取四大重大举措。在介绍第四项重大举措“主动扩大进口”时,指出:中国要“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英文缩写为GPA,以下简称‘GPA’)进程”。中国自2017年12月正式提交了加入GPA的申请,经过多轮谈判,中国已经提交了六份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清单,但仍没有获得GPA成员的认可。中国加入GPA的谈判已经超过10年,谈判的难点有哪些?加快加入GPA的进程应该有哪些对策呢? 一、中国加入GPA的难点 政府采购范围理解差异带来困难,而政府采购范围理解差异也是制度差异造成的,制度差异导致了中国目前《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两个法律体系衔接的困难。 第一,政府采购范围理解差异带来的困难。加入GPA谈判的主要内容,是申请方与成员方政府采购市场相互开放的程度。但中国与GPA主要成员方对政府采购范围的理解存在重大不同,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国有企业的采购算不算政府采购;工程采购是否纳入政府采购统计口径。中国的国有企业采购没有纳入《政府采购法》,而GPA成员方很多是将国有企业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的。 由于中国的国有企业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很高,远高于GPA一般的成员方。因此,与成员方同时将国有企业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存在《政府采购法》的障碍,也使中国有不公平的感觉,这也是中国在前五轮出价中一直没有把国有企业的采购纳入出价清单的主要原因。直到最近的一次出价——第六轮出价,中国才首次将国有企业的采购列入出价清单。但在纳入国有企业的范围方面,还不能让GPA成员方满意。工程采购是否纳入政府采购统计口径则是另外一个障碍。 中国的法律体系,目前是《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并存。虽然《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工程,但同时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由于中国大多数工程是通过招标采购的,因此,即使是通过财政资金采购的工程,也不计入政府采购的范围。 2011年,中国欧盟商会曾发布题为《中国的公共采购:欧盟企业在中国参与公共采购合同竞标的经验》的研究报告,认为中国政府采购规模估计高达7万亿元人民币(合1.072万亿美元),约占当年中国GDP总量的20%。财政部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政府采购规模为1.13万亿元人民币。由此看出,财政部统计的中国政府采购规模,与国外一般理解的政府采购规模相差近7倍。外方普遍认为财政部公布的数据,不能反映中国政府采购的真实规模。 第二,制度差异带来的困难。严格地讲,政府采购范围理解差异也是制度差异造成的,但制度差异还导致了中国目前《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两个法律体系衔接的困难。由于有不同的主管部门,基于两个法律体系进行加入GPA谈判,增加了协调的困难。两个法律体系在规定、具体做法上,都有很大的不同,存在着需要协调一致对外进行谈判的困难。 目前,中国的两个法律体系与GPA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以投诉制度为例:如果加入国有企业的采购,目前,国有企业的非工程采购项目还没有建立起投诉制度,而GPA要求建立覆盖所有采购范围的投诉制度;中国的政府采购投诉以质疑为前置条件,《招标投标法》则以异议为投诉的前置条件,而GPA则不允许给投诉制度设置前置条件。 第三,加入GPA的外在压力减弱带来的困难。在美国总统特朗普上台前,中国加入GPA的谈判,总体上是比较被动的,包括加入WTO时承诺的尽快加入GPA的申请,都是基于发达国家的压力、特别是美国的压力。但特朗普上台,执行了反全球化的政策,美国不再给中国加入GPA施加压力,这必然延缓中国加入GPA的进程。 二、中国的对策 统一中国的政府采购制度,需要建立起与大多数GPA成员方一致的政府采购制度,包括统一对政府采购范围的认识、统一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统一政府采购的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对外开放的步伐。 随着中国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全球化给中国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动力,同时,加强对外开放也成为中国重要的内在需要。为加快加入GPA进程,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在加入GPA的问题上,变被动为主动。中国需要改变被动等待成员方与中国进行谈判的策略,主动与各成员方进行谈判,以期尽早与各成员方达成协议。包括对待美国,也不能再消极等待。这需要改变观念,要认识到加入GPA对中国是利大于弊。 第二,统一中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起与大多数GPA成员方一致的政府采购制度,包括统一对政府采购范围的认识、统一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统一政府采购的监督体系。 第三,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对外开放的步伐。在第六份出价清单中,中国已经列入了工程和国有企业的采购,只是范围上还没有满足成员方的要求。我们应该增加出价范围,这在本质上是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对外开放的步伐,也能增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 第四,加快《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修改进程,满足GPA的相关要求。中国两法尚存在一些不符合GPA要求的地方。 目前,《招标投标法》的修改工作已经正式启动,最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屡屡有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修订《政府采购法》的建议。应当尽快开展两法的修改工作,做好两法的衔接与协调,在法律制度上符合GPA的要求,为中国加入GPA打好基础。 (摘自:《中国招标周刊》) 中国与新西兰完成自贸协定政府采购升级谈判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是中国同发达国家达成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双方于2017年4月启动首轮升级谈判。近期,第五轮升级谈判结束政府采购章节,双方围绕技术性贸易壁垒、原产地规则、服务贸易、电子商务、环境、政府采购等议题展开磋商,对自贸协定中的政府采购部分达成升级协定,将进一步推动中新经贸关系发展,提升双边经贸合作水平。 自2008年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实施以来,中国与新西兰贸易迅速增长,两国双边贸易年均增幅在15%以上,中国已成为新西兰第一大贸易伙伴和最大出口市场。 (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WTO秘书处研讨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国际经验 近期,世贸组织(WTO)秘书处举办了政府采购高级研讨会,就国际上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做法进行了研讨。 与会代表分析认为,中小企业一般占一国企业总数的90%以上,是带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但在政府采购市场上的参与率却不足50%。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面临的障碍:一是制度因素,主要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不够透明、缺乏竞争、程序复杂等;二是自身原因,主要是竞标经验不足、对采购规则和程序不了解、难以承担竞标花费的资金和时间成本等。会议总结了实践中促进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主要途径:一是完善政府采购规则和程序。提高透明度,确保中小企业及时获取采购信息;简化程序,减少不必要的资格要求;推动电子化采购,便利中小企业参与竞标。二是加强中小企业能力建设。通过宣传和培训指导,增强中小企业对采购制度和程序的认识和了解。三是制定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措施。主要包括预留采购份额、实施价格优惠、对采购合同进行分包、提供贷款或其他金融支持等。 (摘自:政府采购信息网)所属栏目:政采专刊发布时间:2019-01-07 16:27: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