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投标领域10项典型示范经验·浙江省衢州市依托“智慧+信用” 创新招投标全过程综合监管
按语:为推动“十四五”时期招标投标工作再上新台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招标投标领域推广借鉴有关改革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做法的通知》,将北京市全面提升交易效率和服务效能等10项典型示范经验,以及辽宁省强化评标专家管理等30项创新成果予以公布,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主动对标先进,相互学习借鉴,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改革举措,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市场环境。
为促进政府在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的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行政监管职能,落实监管职责,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浙江省衢州市秉承“服务+监管”理念,加大体制机制改革力度,以“互联网+”为出发点,以“信用+”为突破口,着力构建体制贯通、系统智能、信用完备、同向发力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化被动为主动,化静态为动态,实现招投标全过程综合监管。
(一)主要做法
1.集中监管
一是职能整合一条线。体制引领,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市监管办)为政府工作部门,将发改委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招标投标职责以及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的招投标管理职责整合到监管办,并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整体划入监管办主管,实现职能机构“六合一”,明确集中交易、集中建设、集中监管、集中推进,全市统一规范综合监管。
二是市县一体一张网。进一步梳理体制机制向基层延伸,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系。以数字化转型为牵引,解决市本级和六个县(市、区)的交易制度、交易规则、交易平台不同等问题,在各地平台均已实现全流程电子招投标,且各自具备个性化“评标办法”“监管规则”的基础上,加快推进“1+6”市县一体交易平台集中建设,探索实现全市交易平台的统一建设、统一使用、资源共用、数据共享,进一步破除区域性低层级地方保护,实现招投标监管纵向到底。
三是部门联动一盘棋。强化建设单位标后监管的责任,全面负责本单位承办项目的管理,对工程项目人员到岗、分包、变更、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及合同履行等负主体责任。建立“1+5”联合检查制度,市监管办负责牵头组织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审计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对建设项目标后履约情况进行集中监督检查。建立联合办案制度,对投诉处理中发现涉嫌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借用资质挂靠投标等问题的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查处,一经查实的,按相关规定记录不良行为并进行公告。各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实现招投标监管横向到边。
2.智慧监管
一是用好交易数据分析库。建设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分析库,实现招投标环节全流程数据记录,包括招标文件制作过程、在线备案修改记录、缴纳保证金记录、开评标现场视频、开标结果记录、专家情况等,把招投标的基础数据和风险点都纳入监管视线内。在此基础上进行“3+8”监管线索分析,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评标专家三大主体关系分析,项目报价集中度分析,技术标雷同性分析、专家打分倾向性分析等8个维度的具体分析,为项目监管提供佐证。同时数据库支持分析维度的扩展,提高监管规则的深度广度。
二是公开项目监管二维码。以加快推进数字化改革为契机,以优化招投标市场环境为目标,积极探索“二维码+”公开公示模式,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管渠道,实现“一码查”、“一码问”、“一码管”。群众可通过手机扫码,查看项目基本信息、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实现“一码查”;也可直接反馈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及村干部插手工程等问题,更加便捷地参与民生工程建设监管全过程,实现“一码问”;监管办对反馈问题进行分类处理,移办交办,有针对性地开展工程项目建设领域所存在问题的监督检查,实现“一码管”。
三是开通智慧工地天眼查。对接行业主管部门的“智慧工地”系统,实时了解现场的施工进度,远程监控项目现场质量安全生产落实工作,详细了解项目班子成员到位到岗情况,初步掌握项目整体的标后履约情况。监管办部门根据系统反馈数据,布置整改要求,发送限期整改指令和超期未回复指令,做到项目监管全程留痕,监管处罚有据可循。
3.信用监管
一是一网通数据集成。衢州市由政府出资采购第三方信用服务,通过采集公开数据、接入机构数据等方式归集评价数据。第三方信用机构自主搭建大数据采集系统,从全国范围内获取累计10800余家县级及以上官方部门网站公布的信息,同时接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区域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等25家权威机构数据。基于工程领域大数据,运用神经网络深度挖掘技术,对数字,图片、文件、报告等多种公告的正文或者附件,提取出主体信息、相关事由、最终结论等,进行清洗、甄别、分析、整理,生成有效数据。多途径多方式确保企业基础数据信息无遗漏全集成。
二是三维度生成报告。按照监管政策、市场需求、数据驱动三原则,对市场主体投标履约意愿、能力和行为表现,制订了“5+30+48”三级跨部门、跨领域的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分值累计1000分,主要包括基础情况、管控能力、公共信用等5个一级指标,工商信息、制度建设、招投标行为等30个二级指标,信息公示、知识产权、三大认证等48个三级指标。借助信用服务系统,通过维度提取、分析挖掘、特征提炼等方式,将企业基础信息高质量高效率转化为信用报告。
三是五等级设置应用。信用等级划分A、B、C、D、E五级,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设置信用等级得分3-5分,或将特定的公共信用信息作为否决条款;投标人通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免费下载第三方信用报告,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评标环节,评标系统实时对接浙江省信用信息平台和第三方信用服务系统,验证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的真实性;评标专家根据评标办法,确定投标人的资信得分或予以否决。信用报告使用的全过程,实现电子化全在线操作,招标人“一键设置评分标准”,投标人“一键获取信用报告”,评标系统“一键验证自动打分”,简化信用应用、评审程序,减少人工干预。
(二)成果成效
1.监管力量全打通
通过机构改革、平台整合、部门联动,建立健全权责明确、透明高效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监管机制,建立三张清单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深化细化标中标后监管内容,把职责理的更清、把责任落的更实、把问题改的更到位、把结果用的更有效,形成良好的正向反馈。坚持数字化管理,监管数据记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系统,周期性纳入信用评价,作为对企业实施监管的依据,有效保障项目顺利推进。
2.智慧监管全过程
通过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配套建设大数据分析管理系统,实现招投标全过程智慧监管,2021年1-5月,3家企业被列为监管重点对象,3项目11家企业涉嫌串标围标移交查处,75家招标代理信用评价结果网上公开,33名违规评标专家进行扣分处理。推行“项目监管二维码”,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众管微治。延伸标后监管链条,对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系统,收集“智慧工地”系统反馈的数据,作为项目日常监管的重要佐证,年内已对30个市本级重大项目开展了58家次履约检查,对20个滞后或存在滞后风险的项目,进行履约风险预警。
3.信用应用全覆盖
构建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在模型构建上,加强招标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强化从企业基础信用、招投标不良行为到标后合同履约评价信息的全覆盖应用;在数据来源上,实现公共信用、行业信用和市场化信用三大信用产品体系的全覆盖。信用报告的应用,有效提高从业主体对信用的关注度,进一步重视信用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影响,从结果来看,信用高的企业中标比例更高,更容易中标,呈现良好的诚信导向效果。截至2021年5月底,在应用信用报告的招标项目中,A级企业中标7个,数量占比5.5%,中标金额1.99亿元,占比4.99%;B级企业中标110个,占比86.6%,中标金额36.7亿元,占比92%。项目在评标时实时对接浙江省信用信息平台,累计获取投标人失信被执行人及招投标黑名单信息6952次,4家有严重失信信息的企业被当场否决。
(三)特色亮点
1.一体化系统
以“互联网+招投标”为依托,建立交易、服务、监管集中于一体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招投标阶段的全过程数字化监管,并积极往标后延伸监管链条,以信用报告的形式深度应用标后监管数据,实现数据互联共享。
2.二维码监管
为工程建设项目发放“身份证”,监管力量下沉,依靠社会公众的力量,实现对在建工程的深化细化监管,通过监督人群和工程项目的“全覆盖”,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众管微治。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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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6-28 00:00:00
- 招投标领域10项典型示范经验·湖南省推行“制度+平台”创新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管
按语:为推动“十四五”时期招标投标工作再上新台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招标投标领域推广借鉴有关改革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做法的通知》,将北京市全面提升交易效率和服务效能等10项典型示范经验,以及辽宁省强化评标专家管理等30项创新成果予以公布,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主动对标先进,相互学习借鉴,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改革举措,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市场环境。
自2018年起,国家取消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招标代理机构和人员准入实现零门槛。随着大量机构主体进入招标代理市场,滋生了一系列问题。对此,湖南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研究出台了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开发了信息管理平台,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主要做法
1.出台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省发改委会同住建、交通、水利部门联合制定《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建立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制度,建设全省招标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登记系统,《办法》共计6章31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三章为信息登记和核查、第四章为不良行为记录、第五章为信用惩戒、第六章为附则。主要内容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监管职责和方式。在监管职能分工上,《办法》第五条规定省发改委牵头负责制定综合性政策、组织信息登记和核查、实施信用公示和推进联合惩戒等,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等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和领域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在监管方式上,《办法》第四条规定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管采取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事前登记、事中抽查、事后监管的方式进行。
二是建立机构和人员双重管理机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做好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管的同时,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即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当招标活动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代理机构与项目负责人均应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均规定了机构和人员的不良行为双重记录制度。
三是建立信息登记与核查制度。为加强代理机构和人员的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代理机构基本信息、项目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奖惩情况等内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省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开发建设“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各类信息登记、查询和公示,并与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对接。
四是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制度。考虑到目前招标代理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较多,部分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一些代理机构行为不规范、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屡有发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13种情形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16种情形。
五是建立信用联合惩戒机制。为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办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被认定存在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认定结论记入信息管理系统,公示期分别为1年和2年。其中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的,纳入失信行为,并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开发布。
2.开发建设招标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登记系统。目前,已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发建设全省招标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登记系统,主要包括三个模块:一是机构及人员信息登记模块。凡是在湖南省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须在系统内登记机构、项目负责人、专职人员等基本信息,并向社会进行公开,公众可以自主查询比较各代理机构实力、业绩及信用等情况。二是信息核查板块。用于行政监督部门组织核查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专职人员登记信息是否真实有效。三是不良记录发布模块。各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并认定为不良记录后,通过系统推送至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向社会公示,并自动记录在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内。信息登记系统计划六月底上线试运行。
通过“制度+平台”建设,实现事前登记、事中抽查、事后惩戒的全过程监督,并联动信用信息系统,对不良行为机构和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二)成果特色
一是从监管主体看,实施联合监管。一直以来,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涉及到多个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制订出台的政策规定不一、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各异,政出多门的模式让市场主体无所适从。此次由省发改委联合住建、交通、水利共同出台《办法》,统一政策规定要求、统一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建立完善了全省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制度,为建立规范统一的中介市场奠定基础。
二是从监管形式看,实施信息监管。考虑到国家取消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为规范全省招标代理市场,开发建设“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各类信息登记、查询和公示。凡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代理机构基本信息、项目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奖惩情况等内容,并上传相应证明材料。为确保信息真实性、合法性,省发改委将定期组织各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专职人员登记信息进行核查,每年不少于2次,数量不低于总数的15%,三年基本做到全覆盖。
三是从监管对象看,实施双重监管。针对招标代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普遍为代理从业人员个人行为,为加大查处力度,《办法》明确了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双重记录。《办法》列明了对机构和人员进行不良行为记录的29种情形。此外,为规范招标代理活动的权责,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即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具体包括招标方案策划、招标文件编制、开评标组织和交易档案归档等,并在组织开评标、处理异议和协助处理投诉等环节应当到达现场。
四是从监管措施看,实施信用监管。为提高可操作性,强化监管效果,《办法》分别规定了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13种情形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16种情形。被认定存在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认定结论记入信息管理系统,公示期分别为1年和2年。其中,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的,纳入失信行为,并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开发布。
五是从监管项目看,实施全过程监管。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覆盖招标文件编制、投标、开标、定标全过程,不良行为记录涉及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能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各个环节,基本实现全过程监管,无死角管理。此外,各省级监督还可根据行业实际,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建立行业和领域的信用评价体系,并向社会公布。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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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6-28 00:00:00
- 招投标领域10项典型示范经验·广东省广州市设计招标改革经验做法
按语:为推动“十四五”时期招标投标工作再上新台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招标投标领域推广借鉴有关改革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做法的通知》,将北京市全面提升交易效率和服务效能等10项典型示范经验,以及辽宁省强化评标专家管理等30项创新成果予以公布,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主动对标先进,相互学习借鉴,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改革举措,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市场环境。
广州市积极探索优化设计招标模式,提高设计发包决策机制的科学性。2018年市建委、市发改委和市国规委联合出台《广州市推进设计招标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技〔2018〕1453号),对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以及建筑功能或景观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桥梁隧道工程和规划设计的发包活动进行了优化,允许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发包,招标人也可将上述工作直接委托给以相应专业院士、国家或省级工程设计大师作为主创设计师的设计单位。同时简化了发包方式的审核。
(一)主要做法
广州市设计招标改革紧扣提高城市设计水平,打造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城市空间品质,主要从改革工程设计评标定标制度、优化改进设计招标方式、简化发包方式审核三个方面进行了改革。
一是改革工程设计评标定标制度。为进一步落实招标人负责制,根据2017年修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公开招标实行定标方法进行了规定。二是优化设计招标方式。对城市重点地段的房屋建筑工程、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规划设计,以及建筑功能或景观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工程,上述范围的工程设计发包活动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或者直接委托方式发包给由相应专业院士、全国或省级工程设计大师作为主创设计师的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规定,该设计单位应同时具备承接该项目所应具有的设计资质等级。三是简化发包方式审核。为了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项目特点自主选择发包方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即可实施。因项目主管部门一般为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情况最为了解,大大节省了建设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
(二)取得成效
一是进一步激发院士、大师参与广州城市建设的热情,带动全市设计人员积极开展建筑创作,推动更多体现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的规划设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作品脱颖而出,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形态功能、提升城市品质,不断提升城市宜居性和舒适度,更有利于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二是缩短了项目前期工作时间,有利于项目推进,为后续施工争取时间。三是对于一些既有建筑,特别是文物项目的修缮,直接委托原设计单位实施,设计单位熟悉项目情况,且对设计意图理解透彻,能充分延续原有建筑风格,发挥重要地段的引领作用。
(三)成果特色
贯彻了“放管服”的改革思路,响应了行业知名专家的呼吁,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允许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权利交还给发包人,夯实了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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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6-28 00:00:00
- 韩志峰:中国基础设施REITs:1096天的绽放——《REITs:中国道路》序
2021年6月21日,夏至,太阳直射北回归线。
这一天,首批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项目在沪深证.........还是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史上,这都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这一天,也将永久记录在共和国改革开放的史册上。
事非经过不知难。从本世纪初的研究探索,到首批公募REITs产品的面世,其间坎坷曲折、风云变幻。多少人为之呼吁呐喊,多少人为之苦苦求索,多少人为之衣带渐宽,多少人为之痴心不改……九单基础设施REITs产品的呱呱坠地,是所有曾为中国REITs付出过努力的各界人士共同的心血结晶,也是对他们最好的回报与致敬!
阳光总在风雨后。从2018年6月21日召开首次基础设施REITs座谈会,到2021年6月21日首批REITs产品挂牌,整整三个寒暑、1096天。难以忘怀的,是领导们的支持与肯定、鞭策与担当;记忆犹新的,是工作组奔赴各地的调研与座谈,是对试点文件字斟句酌的起草与完善;历历在目的,是专家们评审项目时的严格认真,是对申报材料的披沙沥金……基础设施REITs试点初战告捷,既来自于制定政策、审核项目时的缜密与严谨,更来自于“摸着石头过河”的信心与勇气。
一石激起千层浪。基础设施REITs试点政策的出台,引发了高度的社会关注和强烈的市场反响,众多原始权益人、基金、券商等积极投身到这一洪流中来。他们是传播者,从理论到政策,边认真学习、边大力推广;他们是探路人,纵使前路崎岖,毅然栉风沐雨、砥砺前行;他们是“许三多”,尽管困难重重,决然不抛弃、不放弃,用热诚、智慧和执着去化解……正因为有了这样一批矢志不渝的同行者,基础设施REITs之花才能最终绽放。
三年再回首,感慨良多。在本书即将付梓之际,在沪深证券交易所的REITs钟声敲响之时,谨向关心、参与、支持中国REITs的所有人,致以崇高的敬礼和深深的谢意。
作为中国REITs试点的参与者之一,既深知其破土而出的来之不易,更深感其未来发展的任重道远。如何把握借鉴国际经验和坚持中国特色的关系?如何实现实体经济和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如何处理基础设施商业价值和公共利益的对立统一?如何构建符合国情、成熟稳定的中国REITs制度体系?如何促进REITs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一系列的焦点、难点问题,既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解决,亦需要静下心来,钩沉稽古,发微抉隐。
因此,不揣浅陋,萌生了写作本书的想法。经与业内人士交流探讨、集思广益,本书的定位逐渐清晰,内容日趋丰满。讲述中国REITs故事,体现中国REITs特色,发掘中国REITs价值,是本书的基本定位,也是本书独出机杼之处。希望通过这本书,能帮助读者了解中国REITs的来龙去脉、知晓中国REITs的政策要义、掌握中国REITs的操作方法、理解中国REITs的行业特性、洞悉中国REITs的投资策略、借鉴中国REITs的成功经验。本书的酝酿,始于去年仲夏,执笔写作之日,正是REITs试点快速推进之时,相关内容根据试点进展情况及时补正完善。历经近一年的雕琢打磨,希望呈献给读者的,是一本既有宏观视角的高屋建瓴、又有微观层面的条分缕析,既有严肃认真的专业论述、又有浅显易懂的解释说明,紧贴时代、内容鲜活的诚意之作。
爱好由来落笔难。所幸的是,有众多中国REITs的一线参与者加入进来,在REITs的理论研究、政策制定、行业监管和市场实践等方面,他们都是各自领域的佼佼者。饱含对REITs的挚爱与情怀,他们克服繁重的日常工作,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收集资料、撰写文稿、精心修改、字斟句酌。本书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共同创作的成果。谨向参与本书写作的所有人员,表达最衷心的感谢。
今年春节七天假期,每天都在办公室度过,对书稿进行修改核校。在此过程中,深深感到,尽管作者们付出了巨大心血,但由于中国REITs刚刚起步,也由于水平和资料有限,遗憾和疏漏之处在所难免,希望能够得到广大读者的批评与谅解。另外,全书基本定稿于今年5月底,此后的一些重要进展未能在书中呈现,也是一个小小的缺憾。
中国REITs的推进和本书的写作,也让我与北大光华再续前缘。1985年,有幸进入北大经济学院经济管理系学习,厉以宁老师是我们的系主任,他在迎新会上的谆谆叮嘱仿佛就在昨天。当年的经济管理系,演变成了今天的光华管理学院。这次研究探索REITs的过程中,又与光华紧密合作,得到了刘俏院长、张峥副院长的大力支持。一塔湖图,永驻心间。
当年燕园读书时,厉以宁老师大力倡导企业上市股份制改革,而今已硕果累累。今日,被称为资产上市的REITs刚刚破土,祝愿它能茁壮成长,早日枝繁叶茂。
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
期待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上REITs之路。
期待着REITs的中国道路越走越宽广。
(韩志峰,为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副司长。)
来源:新华财经客户端
所属栏目:理论研究
发布时间:2021-06-20 00:00:00
- 王守清:从PPP理念看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申报政策
一、引言
2020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下称“40号文”),明确在重点领域以个案方式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
2020年8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0〕586号,下称“586号文”),标志着我国基础设施REITs正式启动。可以说,这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领域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
40号文发布后,笔者组织十几个业务相关弟子研讨后于2020年5月21日书面答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REITs试点的四大类十几个问题的函询,并在2020年6月4日参加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证监会联合举行的研讨会后于2020年6月9日在“清华PPP研究中心”公众号上公开;2020年5月9日在财政部PPP专家群专题研讨REITs时,笔者也表达了对40号文的一些理解(见财政部PPP中心公众号“道PPP” 2020年5月26日报道)。
(1)基础设施REITs对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原投资者)、机构和散户投资者、基金管理人、运营商、咨询机构特别是律师事务所等都有业务机会,但短期内很难有量,而是改革的意义重大,是我国基础设施领域的一次重大突破。如果通过REITs试点,消除有关障碍并实施成功,可期望长期逐步稳健发展。
(2)基础设施REITs除了对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有巨大好处,对相关项目的投资者特别是工程企业投资者也有很重要的意义。一是滚动发展,通过建设(新增项目)/收购(存量项目)→培育项目→发行REITs→回笼资金再投资于新建或存量项目,甚至可以“跨区域、跨行业使用”,提高投资效率,实现转型升级与扩大市场。二是5年后可能实现出表,降低负债率,满足国资委等要求。
(3)REITs的重要成功要素类似于工程建设中的“人、机、料”:“人”即能力,特别是运营商和基金管理人的能力;“机”即资产,指项目的合规性、股权和收益权(而不仅仅是片面的资产所有权);“料”即现金流,核心在对项目的收益/现金流的评估(而非片面的资产评估,因为基础设施的特性如公共性和垄断性等)与保证、税负中性(而非税收优惠,因为我国对REITs还没有税收优惠政策)、项目的增值收益(但基础设施的特性使其很难有类似于商业房地产的增值收益)。
(4)资产估值正常或偏低但运营收益/租金正常或偏高(目前国内多数固定资产估值偏高,但运营收益或租金偏低)的项目比较适合REITs,故建议重点关注三类基础设施项目:一是使用者付费(或穿透看是使用者付费)如路/桥/隧/水/电/气等传统类项目;二是集成开发相关的如仓储物流、产业园区等项目群类的;三是新兴但发展前景好的如信息(5G/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与融合(智能交通/能源)等新基建类项目。
现在586号文发布了,笔者上述两文中的观点基本上得到了政策的验证。586号文的出台,业界肯定会有很多专家从不同角度进行解读,笔者也凑个热闹,但因为笔者是学术界专门研究PPP的,故下面仅从PPP相关理念/国际惯例再谈谈笔者对586号文的几点看法。
行文逻辑与主要内容是,先回顾PPP项目的四个相互关联的核心原则和六大方面的重要评估内容,进而提出PPP基础设施REITs要维持之前PPP项目各相关方之间的公平,再强调基础设施REITs最重要的成功因素是项目的合规与现金流,最后指出586号文中对这些重要因素的考虑和体现。
观点总体保持中立,但毕竟PPP是提供公共产品,故个别观点可能稍微偏向政府和公众,不一定全部正确,仅供参考,目的是希望读者兼听,促进思考和理解政策,以利于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的成功和后续基础设施REITs的可持续发展。
二、PPP项目的核心原则和重要评估内容
因各国国情不同,各国的PPP定义和内涵、应用目的和范围、相关制度、法规政策和实施流程等也不同,但学术界和国际多边机构的基本共识是真正的风险分担、明确的产出要求、全生命期绩效、支付与绩效关联这四个相互关联的核心原则,笔者之前也一直在宣传(如《清介有守王守清:PPP四原则、五“步”曲、六评估》)。
其中,对政府和公众最重要的是全生命期绩效:①强调投资者要全过程集成,包括设计、建设、融资(含再融资)、运营,提高整体和全过程效率;②强调投资者单点对政府负责,即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发挥能动性和创造力,责权利匹配;③项目建成后的再融资和(有形/无形)资产交易(如变更股权、变更贷款、实施ABS和/或REITs等),都必须保持PPP合同原来的责权利公平,特别是再融资和资产交易的发起人不能损害政府/公众/债权人的利益。
为了实现PPP的上述核心原则,实施PPP项目一般需要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评估(各国的具体评估方法和要求会有些差异,但核心内容类似):①法律法规政策的合理性;②项目的可行性(比传统模式的可研更广,如还有财务、合同和社会等可行性);③项目的可融资性和可交易性;④政府或公众的可负担性;⑤项目的可交付性;⑥项目的可监管性。
其中,与REITs最相关且最重要的是项目的可融资性、可交易性和可交付性,即投资者有能力管控全过程并对政府和债权人等负责;若经政府和债权人同意,通过再融资和交易转移出去了某些责权利(如发行REITs),那受让方就必须承继相应的责权利。
三、PPP基础设施REITs要维持各方之间的公平
PPP项目建成后,建设风险得到释放,特别是运营稳定后,可预测性(含项目现金流等)提高,整体风险降低,增强了潜在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信心,原投资者进行再融资(含REITs,下同),有利于发展二级市场、吸引更多机构和散户投资者参与、促进融资渠道多元化、降低融资成本,让原投资者腾出资金实施更多项目、提高资金流动性和使用效率等。
因此,基础设施REITs非常必要,而且,如果项目选择适当(这是REITs最重要的第一步),也是非常可行和有意义的,如引言中所述。
但是,由于PPP项目的公共性,其再融资应受约束,需经政府(代表公众)和债权人同意,最好不能让投资者完全退出,如果完全退出,则要求受让方完全承继原投资者的责任,否则,项目再融资后若出问题将很难找到责任方并进行有效问责,容易造成原投资者投机、政府打PPP旗号上不该上的项目,或者不合适的项目发行REITs,损害政府、公众和债权人的利益,对REITs的机构或散户投资者也不利。
其实,再融资主要应是债权变更,原投资者用更便宜的贷款去取代之前更贵的贷款,降低融资成本;REITs则主要是股权变更,原投资者找新的机构和散户投资者购买其股权,套现/融资以实施其他项目。
因为PPP项目再融资是投资者利用政府赋予的权力去建设并利用建成的设施去盈利,所依赖的是公共产品,所以,不管是债权变更还是股权变更,若原投资者因此有额外获利,都应与政府分享,这已是国际惯例。而且,股权变更特别是原投资者股权退出则应受政府更严格的限制和监管,以避免上一段末所述问题。
当然,股权变更和退出要区分阶段和原投资者是否实质控制股东,如建设期的施工承包商股东、运营期的运营商和设备供应商股东的退出必须受约束:①股权锁定期,不同类型项目锁定期不同;②必须获政府和债权人同意,或满足PPP合同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前提条件;③要审核受让方能够承继原投资者的责任,并区别机构投资者和散户投资者(后者比例应有上限);等等。
总之,要防止聪明人(原投资者/基金管理人等)利用信息不对称和制度不完善等对不够聪明但可能想贪便宜的特别是散户投资者玩“击鼓传花”,让政府和公众承担本已转移给PPP项目原投资者的风险,在国内目前金融体系不够成熟、信息不够透明、操作不够规范、监管不够实时、违规成本不高时很容易出现的短期行为。
而政府要牢记的是,不管是PPP项目原投资者的主动再融资还是被动再融资,只有不会对项目或政府或公众造成负面影响前提下,才能同意原投资者的再融资(含REITs)。
综合上述PPP理念和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有关政策,下面再强调与PPP基础设施REITs直接相关的几条原则和底线:①不能违反资产交易监管要求,特别是涉及新建项目中的国有股份、国有存量项目的;②不能变相逃避招标采购要求,即PPP中标后原投资者股权转让或退出要受约束,不是说不能转让或退出,而是说必须经过政府和债权人同意;③不能让项目出现问题特别是其运营阶段,故要么限制原实质控制投资者的退出,要么让受让方承继原投资者的责任,出现问题则必须按相关法规政策与合同进行惩罚。
四、REITs项目的合规与现金流的重要性
因为PPP项目合同期长,不确定性大,相关方多,特别是涉及强势且可能不守信用的政府和“光脚不怕穿鞋”的公众用户,故PPP项目特别是国际PPP项目多是基于(有限追索)项目融资,以让投资者把项目的风险与其母公司隔离。
除了法律、金融、信用、担保等体系和区域经济与行业发展等宏观因素,在项目层面,PPP项目能否成功主要取决于:①项目现金流、项目资产与合同权益;②投资者能力,不仅仅是建设能力,更重要的是运营和集成优化能力;③在法律和制度框架下对各方责权利特别是风险公平分担的合同安排;等等。
上述这些因素都在586号文中有反映,也是前面各节所述有关原则和要点的具体体现。例如,为了保证项目现金流,586号文第三条强调REITs项目“聚焦重点区域”(符合国家宏观发展战略),第四条强调“聚焦重点行业”(补短板和新基建,后者主要是考虑其增长性、使用者付费和创新性等),第五条“鼓励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特色产业园”(集成创新开发,第十四条第3款明确对“需以打包后项目整体收益进行判断”),都是为项目现金流进行铺垫。
而第九条则明确要求“现金流持续稳定且来源合理分散,投资回报良好,近3年内总体保持盈利或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并用了一个新指标“预计未来3年净现金流分派率原则上不低于4%”;第十八条第3款还进一步明确“收入来源以使用者付费为主”(包括按照穿透原则实质为使用者付费的,如虽然有时体现为政府付费,但本质还是使用者付费的水/电/气等PPP项目),含PPP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地方政府补贴。
但586号文未明确使用者付费的比例,故有一定灵活性(征求意见稿是80%以上,笔者在答复函询和研讨会上建议,试点项目不宜一刀切,可先定50%~70%作为底线,并依不同行业、项目类型、所处市场、产权特征、政府信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运营商的信用和能力等微调,试点成功后再分别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作为获得项目现金流的基础,REITs发起人需“依法合规拥有项目所有权、特许经营权或运营收费权”,586号文第七条就明确了这一点。注意其中的“或”,这是考虑到基础设施产权一般是国有,投资者仅需拥有能够带来现金流的运营收费权即可,不一定要拥有所有权。
另外,PPP项目公司的股权一般比较分散,往往同时有地方政府/政府方股东、社会资本投资者(往往是联合体)含财务投资人等多方持股,且社会资本转让股权通常在PPP合同与贷款合同中受到股权锁定期或转让前置审批要求的限制,故40号文中要求100%的股权转让,以及586号文第七条“相关股东已协商一致同意转让”、第二十三条“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项目,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PPP项目的股权转让,应获得合作政府方的同意”等,可能会存在实操层面的一些障碍,会使得适合REITs的项目减少。不过作为试点,从严要求也是可以理解的,试点成功后可再酌情放松。
项目和流程的合规,则是上述二者的根本,故586号文中有大量的篇幅强调项目合规情况(第十二条第2款和附件2)并要求提交相关证明(第十二条第3款和附件3),第十三条还要求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其实,这些要求除了有利于发行REITs成功、避免后续出现问题和争议,也有利于保护REITs投资者特别是散户投资者(毕竟他们不像机构投资者那样有能力)。
值得称赞的是第十七条第4款还明确“应以手续办理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国家政策等为依据,判定相关手续的合法合规性”,第十八条第1、第2款以2015年以后批复实施的PPP项目及2015年6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25号令,笔者很荣幸作为领衔专家参与了起草)进行政策的新老划断,但特别强调“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社会资本方”,因为没有竞争,就没有比较,就很难有与传统模式相比的效率提高和物有所值(PPP的核心原则之一)。
第十一条还要求相关方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项目运营期间未出现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第十八条第4款要求PPP项目“未出现暂停运营等重大问题或重大合同纠纷”;等等:这些都是要保证项目能合法合规“运营稳健、正常”,保证现金流,保护公众利益,也保护基金管理人、机构和散户投资者。
最后,586号文第八条明确要求“项目运营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第九条要求现金流“近3年内总体保持盈利或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也是强调项目现金流。之所以规定最短运营年限要求,主要是因为,按照实践经验,不同类型项目能进入稳定运营所需的时间一般为2~5年,故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有关PPP项目ABS的发改投资〔2016〕2698号文“建议项目已建成并正常运营2年以上”。
但是从财务角度考虑(本质还是现金流),项目经过3年运营后,就能够更好发现、释放、解决运营初期中的相关问题和风险,确保运营稳定,就会有比较清晰和稳定的财务报表,就可以更清楚地分析项目的运营和现金流情况。
当然,结合具体项目的复杂度和现金流前景,有些项目的最短运营年限可适当缩短,故586号文中加上了“原则上”。例如,如果项目比较简单但市场需求已经培育且有实质证据表明项目前景看好,再加上合同中的有关约定能保证项目现金流稳定甚至有增长,个别项目的最短运营年限就可适当缩短,但需经过一定认定程序。
还要提醒的是,有些特殊行业,如轨道交通对试运营和正式运营的定义与其他行业有些不同,因此,要重“运营”的实质而非用词。
(王守清博士,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首席专家,中国高校PPP论坛学术委员会主任,国际项目管理协会(IPMA)2021年“研究终身成就奖”获得者。)
来源:“项目管理评论”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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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6-09 00:00:00
- 权威解答·国家发改委对招标公告公示事项做相关解答
问题一:《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令)第六条第三款中“公示中标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具体包括哪些文件?
问题二:是否要求公开业绩合同复印件?
问题三:除了公布总分、排序、报价等基本内容,是否需要将评标委员会评分的每一小项的分数都予以公示?
答:问题一: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具体包括哪些文件要视具体招标项目要求而定,无法通过立法作出统一规定。
问题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只要求公开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未要求公开证明业绩的合同复印件等文件。
问题三:关于是否需要公示评标委员会评分的每一小项的分数,目前各地做法各不相同,国家层面没有统一规定。但招标人从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的角度出发自愿公开的,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公布相关内容,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
问:在招投标过程中,评标后,招标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结束后发布中标公告。请问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公告有何区别?各具备哪些法律效力?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中标结果公示的性质为告知性公示,即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结果公示均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两者区别一是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时间点不同,前者是在最终结果确定前,后者是最终结果确定后;二是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中标结果公告后则不能提出异议。
来源: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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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6-07 00:00:00
- 协同共建招标采购全流程数字化实践应用研讨会在南京召开
5月28日至29日,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主办、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承办的“协同共建招标采购全流程数.........会议。
会上,国家发改委有关领导指出,全面推广电子招标投标是落实国家“互联网+”行动、加快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的内在要求,也是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保障招标投标活动顺利开展、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招标投标电子化实践取得了可喜的成就,改革创新更加活跃、技术支持更加成熟、在线监管更加有力。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招标采购全流程数字化在互联共享、制度标准、监管能力等方面还有差距,应当直面问题,破解难题,通过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创新,助力和促进高质量发展。站在“十四五”新的历史起点上,招标投标领域要加快推进全流程数字化,全面实施“互联网+招标采购”升级版,加强数字化、智能化新模式的法治规范和制度保障,着力提升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和服务监管水平。
与会成员就围绕招标采购全流程数字化改革探索、实践应用、面临问题与解决路径,以及行业未来发展的新趋势、新理念、新技术进行了交流研讨。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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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6-07 00:00:00
- 启航!中招国际承揽部队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
4月12日,中招国际在某部队集体宿舍新建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比选中标。该项目是中招国际在部队.........是中招国际多元化业务发展不断纵深推进的又一实证。
该项目包括新建宿舍、食堂等可拆卸装配式营房,以及配套水电、消防、道路、训练场等附属设施,计划投资1719万元,计划工期约8个月。鉴于该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标准高、整体建设周期短、造价控制要求严、配套设施相对复杂,尤其要求项目管理专业人员综合素质过硬等,项目单位决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遴选出专业能力强、政治素质过硬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负责实施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BIM技术咨询等服务内容。
中招国际工程咨询研究院非常重视,组织研究院发展业务一处、招标五部六处相关业务骨干组成联合项目团队专门负责该项目比选。联合项目团队认真研究、分工合作,根据项目要求编制了详细、专业、科学的比选文件并参加了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最终凭借卓越的实力、专业规范的丰富咨询服务经验,获得了项目单位、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们的高度认可。
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等文件出台,中央、各地方政府正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大力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要求“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一批有影响力、有示范作用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中招国际工程咨询研究院一直勇于创新、不断拓展,深入研究学习相关文件精神,紧跟国内、国际咨询服务行业发展趋势,积极打造以招标为引领,贯穿项目全生命周期各阶段咨询服务的业务链条,为委托人提供“招标+咨询+平台”的建设项目全过程技术咨询服务,努力向国有大型多元化技术咨询服务企业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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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6-04 17:46:03
- 权威解答·国家发改委针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做相关解答
问:招标项目一般分为施工、货物、服务三大类,其招标限额分别为400万、200万、100万。请问工程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应当招标。
问题一:《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中“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其中的“国有企业”仅指国有全资企业还是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
问题二:16号令第二条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应如何理解?
答:关于问题一,“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中的“国有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
关于问题二,《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16号令第二条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16号令第二条第(一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中提到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此处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应如何理解?
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中的“合同估算价”,指的是采购人根据初步设计概算、有关计价规定和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估算的项目合同金额。没有计价规定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初步设计概算的工程量,按照市场价格水平合理估算项目合同金额。
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所称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是否包括国有施工企业非甲供物资采购?国有施工企业承接的符合第二条至第四条的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实施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是否必须招标?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规定,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据此,国有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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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5-31 00:00:00
- 招标中心党史学习教育读书班圆满结束
2021年4月28-29日,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党委举办了党史学习教育读书班暨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专题辅导报告、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盛朝迅教授主讲《新发展格局下的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的思考》专题辅导报告,组织参观香山革命纪念地旧址双清别墅、重温入党誓词,围绕“党对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探索”和服务“两个强国”建设两个主题开展了交流研讨。部党史学习教育第三巡回指导组参加了参观学习和交流研讨环节。
在交流研讨环节,招标中心党委副书记、主任白会宜和副主任张远刚作了重点发言,行业协调发展处处长刘琼岩、培训会展处处长方德惠、中招会展公司总经理李刚围绕主题作了交流发言。
郑琳副司长在交流研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她充分肯定了招标中心近期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活动取得的成效,介绍了巡回指导组职责任务及工作方式方法,并对招标中心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提出了要求。
郑琳副司长强调:一是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突出重点,把握方向,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同志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二是要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党史学习教育的任务,深刻认识党史学习教育的重大政治意义,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三是要务求实效,切实把党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全体党员干部无论处在哪个岗位,都要全身心的投入,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得,把党史学习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防止学习和工作“两张皮”。四是要注重方式方法创新,不断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促进学习成效转化为工作成效。坚持集中学习和自主学习相结合,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相结合,通过高标准高质量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
刘树苹在总结讲话中强调,党员领导干部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投入到党史学习教育中,始终把解决问题,提高服务能力,作为党史学习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党史学习教育成效转化为工作的动力和成绩。她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到学习、业务两不误;要主动协同,有序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各项任务;要全力以赴,确保各项工作高质量完成。
本次读书班通过专家辅导、参观学习、交流研讨等方式,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党史、国史,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的重要论述,引导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百年光辉奋斗历程及经验启示,深刻认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真理力量,进一步做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为实现招标中心“十四五”时期起好步、开新局贡献更大的智慧和力量。
招标中心党委中心组成员,各党支部(总支)书记,各处室处级干部,各所属公司经营班子成员40余人参加了读书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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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5-07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