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会在京召开
7月21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供销总社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会。财政.........的贡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财政局、湖北省财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在会上作了工作交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扶贫、供销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以及部分中央单位代表等近200人参加会议。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所属栏目:扶贫要闻
发布时间:2020-07-21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0年6月,总第18期)
一、两会之声
李克强总理强调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
2020年5月22日,第.........、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2020年第12号),重点强化非医用口罩出口质量监管。
高峰强调,两个公告实施以来,得到国内业界的广泛支持和国外进口商的普遍欢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严格执法,有力规范了出口秩序。在保障国内防控和复工复产需求的基础上,中国防疫物资出口规模持续扩大,有效支持了全球抗击疫情。在此基础上,中国还加大违法违规查处力度。高峰称,商务部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依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4月中下旬,商务部派出工作组赴广东等10省市,指导地方落实属地责任,强化质量监管;暂停或停止北京、上海、深圳等地5家企业防疫用品出口,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正在依法深入调查处理。公安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等执法部门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公布了一批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
高峰指出,下一步,商务部将继续会同医疗物资出口机制成员单位和地方,认真履职、严格监管,切实把住防疫物资市场和出口质量关,为更有效支持国际社会抗击疫情做出贡献。
(信息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0-07-08 11:11:05
-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5〕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各地应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及时支付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维护政府信誉。
第二十一条 登记结算机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和相关规则。对弄虚作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负面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加强对一般债券的监督检查,规范一般债券的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将本地区一般债券发行安排、信用评级、信息披露、承销团组建、发行兑付等有关规定及时报财政部备案。一般债券发行兑付过程中出现重大事项及时向财政部报告。一般债券每次发行工作完成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债券发行情况向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告;全年发行工作完成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发行情况向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所属栏目: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20-06-19 09:56:09
- 八部门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改地区﹝2017﹞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区域合作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厅.........务部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统计局
2017年5月12日
所属栏目:联合行文
发布时间:2020-06-19 09:10:22
- 二十部委关于联合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加快推动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
财金[2016]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科学技术.........卫生计生委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6年10月11日
所属栏目:联合行文
发布时间:2020-06-17 17:01:38
- 六部门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
财综[201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完善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完善落实土地供应支持政策;人民银行、银监会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地方各级财政、住房保障、国土、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同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试点方案,指导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二)建立工作机制。各级财政、住房保障、国土、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要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部门联席会议,专门研究解决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联席会议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试点。
(三)开展项目试点。2015年,各地区应当抓紧组织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试点工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试点项目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筛选,报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实施。对于市县筛选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每省可选择一定数量的项目开展试点。对于拟实施的试点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将项目区位、投资规模、建筑面积和套数、合作方式、合作期限、资金来源等情况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银监会
2015年4月21日
所属栏目:联合行文
发布时间:2020-06-17 16:53:25
- 十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4〕2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加快推进健康.........部、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台的配套政策措施情况、制定的实施方案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吸引社会资本情况以及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等。有关部门将加强工程建设进展跟踪分析,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推动工程顺利实施。
附件: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鼓励社会投资项目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体育总局、银监会
2014年9月12日
所属栏目:联合行文
发布时间:2020-06-17 16:49:30
-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国办函〔2010〕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保障部、科技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负责)
15.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银监会、法制办负责)
16.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民政部、发展改革委、中国残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银监会负责)
17.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18.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19.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体育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20.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银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证监会、保监会负责)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21.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业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物流基础设施的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进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资平台。(商务部、发展改革委、银监会负责)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22.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国防科工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总装备部负责)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23.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在国内合理流动,实现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以及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24.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负责)
(八)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25.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26.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增加技术储备,搞好技术人才培训。(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负责)
27.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科技部负责)
28.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积极推动信息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29.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升级。(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负责)
30.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投资建设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生物医药、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卫生部、商务部、能源局负责)
(九)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31.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外交部、工商总局负责)
32.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与有关国家建立鼓励和促进民间资本国际流动的政策磋商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对话交流,发展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双边民间投资合作协定、利用多边协定体系等,为民营企业“走出去”争取有利的投资、贸易环境和更多优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资鼓励政策,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外汇局、银监会、保监会负责)
(十)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33.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法制办负责)
34.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民航局、国防科工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35.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继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银监会、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36.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监察部负责)
37.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十一)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38.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统计局负责)
39.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要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负责)
40.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按照上述任务分工,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对贯彻落实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部门间要密切协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各地区在贯彻落实工作中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工作。
(三)督促检查,跟踪落实。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跟踪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并按年度将工作完成情况汇总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将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所属栏目: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20-06-17 16:16:26
- 案例23:供应商注册地址相同 可判定串通投标吗?
作者:丁静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某教学实训设备及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201.........A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查询,本项目中标供应商B与投标供应商C存在明显串通投标情况,同一注册地址两家供应商分明属于同一组织成员共同参与同一项目投标并协商约定由供应商B中标。上述两家供应商存在明显串通投标行为。
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后,重新组织专家组对质疑事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论证。专家论证后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供应商A提供的证据材料,尚不能确定两家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因此,采购代理机构最终决定,待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审查后,再对供应商A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最终答复。
问题引出
一家供应商控股股东且法定代表人与另一家股东与监事系同一人,且两家供应商注册地址系同一地址,可以判定串通投标吗?
专家点评
关于串通投标的情形认定,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作了明确规定。比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了恶意串通的情形,(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又比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那么,本案例中,中标供应商B控股股东且法定代表人与供应商C的股东与监事为同一人,并且两家供应商注册地址又为同一地址,究竟能否判定两家供应商串通投标吗?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姜爱华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例中,上述情况是不能确定两家供应商存在串标的情形的。因为,目前《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87号令都没有将此种情况列为串标。即使是其他供应商对此心存怀疑,但目前来看,确实是认定法律依据不足。
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德能也表示,目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串通投标和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况都不包含上述情况,可以说,上述情况无法判定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
“虽然根据上述情况无法判定两家供应商串通投标,但是,必须根据供应商的质疑对此进行审查,仔细检查投标文件,不放过细节,看是否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87号令中规定的串标情形。”沈德能说。
还有业界专家认为,在同一个地方注册办公,且一家供应商控股股东且法定代表人还是另一家供应商的股东与监事,不串标几乎是不可能的。建议对两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彻查。同时,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建议通过招标文件,对类似情况的供应商投同一个采购项目进行限制。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所属栏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23 02:00:00
-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财政部令第1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2014年12月15日颁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同时废止。
所属栏目:政采法规
发布时间:2020-03-23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