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招国际专家
胡杰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副总裁,高级工程师
从事招标工作三十余年。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了长江三峡.........领域,代理过国家广电总局、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国土资源部、国家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北京市国土局等中央及北京市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中影股份、北京移动、北京电信、新华网、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等国有企业的招标采购项目,具有较丰富的招标实务经验。近几年曾接受各招标人邀请,为招标人进行多次招标业务知识培训。参与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的《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财政部的《政府采购文件范本》的编制工作。
周健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招标业务二部五处处长,高级工程师。
从事招标投标工作近二十年,长期为国防科技领域各单位提供与招标相关的咨询及采购服务工作,每年主持完成航天、航空、核工业等各单位的招标采购项目八百余个,委托金额超过二百亿元人民币,获得了业主单位及上级管理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赵宏卫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招标业务四部三处处长,高级工程师。
从事招标采购代理工作20多年,在信息化领域和金融领域具有丰富的招标采购经验。主持完成金盾工程、金宏工程、金农工程、金质工程招标项目;主持完成四大数据库建设中的人口库、自然资源库等2个数据库建设的招标采购工作。先后主持完成过: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中国光大银行、中国进口出银行、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北京银行等金融业的各类招标项目。同时主持完成了国家体育场(鸟巢)弱电系统招标项目、北京市中低速磁浮交通示范线(S1线)西段工程等项目的招标。除了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外,还有着深厚的招标投标理论基础,受邀参加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系列培训教材》的编撰工作。
杨育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质量技术处处长,高级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
具备20余年招标采购相关工作经验,涉及政府采购及电力、民航、交通、水利、石油、化工、轻工、通信工程以及房屋建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等行业领域;财政部政府采购专家库评审专家、通信工程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参加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组织的《招标采购代理规范》编制工作;作为工信部项目专家组成员,多次参加工信部各类项目竣工验收和绩效考评工作;多次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商务部等部委以及行业协会组织的,与招标采购相关的课题编制、研讨及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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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06 19:01:25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已修改)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已修改)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文号: 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2号令
行政区域: 全国
文件类型: 部门规章
文件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6-12
实施日期: 2003-08-01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修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第2号令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标。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
(七)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 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规避招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第十三条 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四条 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 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四)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五)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六)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七)投标报价要求;
(八)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九)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仅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七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其本国注册登记,从事建筑、工程服务的国外设计企业参加投标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不得指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第二十五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第二十七条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第二十八条 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投标人不得通过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占地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三十二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三十五条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三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三)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与其他投标人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六)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但是,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三日。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实施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做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经中标人同意,可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第四十六条 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否决投标情况;
(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中标结果;
(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十)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三)擅离职守;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对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措施未做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有关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所属栏目:部门规章
发布时间:2019-11-06 18:42:46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已修改)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已修改)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发布文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
行政区域: 全国
文件类型: 部门规章
文件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1-18
实施日期: 2005-03-0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27号)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刘志军
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
二00五年一月十八日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第五条总承包中标人单独或者共同招标时,也为招标人。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一)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 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 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条 货物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货物供应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 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
(三) 交货的地点和时间;
(四) 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七) 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货物的招标。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一般在评标过程中的初步评审开始时进行。
第十七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 资格预审公告;
(二) 申请人须知;
(三) 资格要求;
(四) 其他业绩要求;
(五) 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 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第十九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 投标人须知;
(三) 投标文件格式;
(四) 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五) 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 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二十二条 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包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标包划分规避招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允许中标人对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主要设备、材料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
除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外,中标人经招标人同意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的,不应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包含价格在内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据此进行评估的方法。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投标预备会方式或者通过电子网络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外,出席投标预备会不是强制性的,由潜在投标人自行决定,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一条 对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在第一阶段,招标人可以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详细阐明货物的技术规格、质量和其它特性。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讨论,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编制招标文件。
在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包含统一技术规格的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标函;
(二) 投标一览表;
(三) 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
(四)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五) 投标保证金;
(六) 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七)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供货合同中的非主要部分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并严格保密。
第三十八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联合体中标的,应当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招标人不得强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 逾期送达;
(二)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 投标文件无经投标单位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标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否决一部分投标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四十三条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四十四条 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第四十五条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在书面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五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也可以委托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出。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货物款支付担保。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三条 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投资范围内;确需超出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招标的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招标人应当自行平衡超出的概算。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招标货物基本情况;
(二) 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
(三)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 中标结果。
第五章 罚 则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条 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但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所属栏目:部门规章
发布时间:2019-11-06 18:42:21
-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文号: 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
行政区域: 全国
文件类型: 部门规章
文件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11-01
实施日期: 2008-05-0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令第56号)
修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
第二条 本《标准文件》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 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施工招标文件,并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五条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招标入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
《标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供招标人参考。
第六条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第七条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第八条 “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资格审查和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或评标的依据。
第九条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
第十二条 需要就如何适用《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的,按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因出现新情况,需要对《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或调整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解释或调整。该解释和调整与《标准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标准文件》作为本规定的附件,与本规定同时发布施行。
附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所属栏目:部门规章
发布时间:2019-11-06 18:40:45
-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库【2012】49号
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库〔2012〕4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中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近年来,各中央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单位不编政府采购预算、超预算超标准采购、规避集中采购以及不严格执行采购程序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功能作用,现就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中央单位要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大力推进部门预算细化工作。凡纳入国务院公布的《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内的集中采购品目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都应当按照预算编制文件要求,在部门预算中列明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金额。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政府采购预算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财行〔2011〕78号)规定编制,其他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要根据厉行节约的原则并结合同类项目历史成交结果编制。
中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年度执行中的政府采购预算调整要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核批复。主管部门向财政部申请变更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等事项时,必须提供相关预算批复文件。对于年初部门预算下达前需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的,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国库司提出书面申请,国库司根据财政部部门司审核同意的预算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办理。对于已经财政部部门司核准概算的中长期预算项目下不同年度的采购项目,国库司在办理政府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审核时可按同一采购项目处理。
二、强化政府采购计划管理
中央单位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前必须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配套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均要编制采购计划并细化到政府采购项目和品目。对于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品目采购,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1〕87号)要求编制批量采购计划。
中央单位要加强内部需求管理,强化政府采购计划管理中的购置费预算标准审核,对于尚无购置费预算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要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及历史成交结果进行审核,严禁配备明显超出机关办公基本需求的高档、高配置产品。对于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品目,原则上应当根据财政部制定的配置参考确定采购需求,确因特殊需要且预算金额在财政部规定金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可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本次采购项目的特殊配置标准。但不得突破购置费预算标准,不得以特殊用途为由超出预算标准和规避批量集中采购。
三、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规定
中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品目中包含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的,也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中央单位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公开招标,严禁通过协议供货或者其他方式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对于已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品目采购,主管部门要建立内部审核机制,严格控制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的数量,确保本部门(含所属单位,下同)本年度通过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不超过规定比例。
四、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和行为
中央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符合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对于同一预算年度内的同一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对其相同品目或者相同类别的货物和服务进行拆分,以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对个别中央单位有能力自行组织招标采购的,必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在招标文件中列示歧视性条款,不得提出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过高的资质和业绩要求,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引导或干预评标。
中央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方式审批制度,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财政部将不予支付资金。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单一来源采购,加强专家论证管理,防止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确需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130号)的规定执行。
中央单位要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做到采购、验收和项目使用单位相分离,严禁出现无故拖延和拒绝验收、不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支付资金等行为。
五、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中央单位要继续带头实施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采购正版软件以及采购本国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对涉及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招标采购项目,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措施,载明对投标产品的相关要求。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规定,原则上国内产业已经成熟的产品不得采购进口产品。采购进口产品数量较多的部门,应建立本部门的专家复核制度,对所属单位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严格把关。
中央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对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也要严格执行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以及采购本国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
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统筹安排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工作,确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等政策措施的落实,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执行情况。
六、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管理监督责任
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本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力度,明确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的责任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部门内部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强化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申报、批量集中采购以及政策功能实施等工作的执行和管理。要督促所属单位严格执行批量集中采购等政府采购招标结果,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并按时验收采购产品。
财政部将加强对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与审计、监察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开展对政府采购(含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政策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逐步建立日常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并针对监督检查出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财政部
二 一二年五月八日
所属栏目:综合管理
发布时间:2019-11-06 18:35:38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7月,总第7期)
财政部启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研究制定工作
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管局联合了印发《绿色高效制冷行动方案》(发改环资〔2019〕1054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提出,为支持绿色高效制冷创新产品的发展,将完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制度,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范围,加大绿色高效制冷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行动方案》明确了行动目标,到2022年,家用空调、多联机等制冷产品的市场能效水平提升30%以上,绿色高效制冷产品市场占有率提高20%,实现年节电约1000亿千瓦时。到2030年,大型公共建筑制冷能效提升30%,制冷总体能效水平提升25%以上,绿色高效制冷产品市场占有率提高40%以上,实现年节电 4000亿千瓦时左右。
在具体举措方面,《行动方案》一是强化标准引领,二是提升绿色高效制冷产品供给,三是促进绿色高效制冷消费,四是推进节能改造。
(消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十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制定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办法
2019年6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中国银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推进‘放管服’,简化准入审批服务”、“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分工合作”、“优化运营管理服务”、“完善医疗保险支持政策”、“完善综合监管体系”六项意见。
《意见》在“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方面提出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创新政府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方式,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意见》要求,各地要于2019年底前制定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实施办法,明确购买服务的主体、内容、方式、程序和监督管理等细则,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支持向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购买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有关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开展养老照护、家庭病床、上门诊疗等服务方便居民。
(消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七部门联合印发意见 推动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可追溯产品
2019年5月31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协同推进肉菜中药材等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商秩字〔2019〕5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追溯体系建设是强化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放心消费和公共安全、服务消费升级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印发以来,各地各部门积极行动,有效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但在工作机制协同、平台互联互通等方面还需要加强和完善。《意见》提出了推动追溯政策配套协同的要求,明确推动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可追溯产品,引导电商、商超、团体消费单位积极采购、销售可追溯产品。
(消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新修订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领域
2019年6月30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6月30日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
2019年修订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主要把握了三个原则:一是推动各领域全方位扩大对外开放。本次修订在交通运输、增值电信、基础设施和文化等服务业领域,以及制造业、采矿业和农业领域均推出了新的开放措施。二是负面清单只减少、不新增限制。新修订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缩短了清单长度,在所有行业领域均没有新增或加严限制。三是通过内外资统一监管能够防范风险的不列入负面清单。随着各项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凡是可以实现内外资统一有效监管的领域,取消单独针对外资的准入限制。
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举措, 今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将改革成果总结上升为法律,为实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关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遵循。
中国将继续深入研究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的合理关注和问题,加大改革力度,努力为投资者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消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部政府采购中心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二期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2019年7月17日至18日,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受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委托,在北京举办了工信部2019年第二期政府采购培训班。部财务司副巡视员杨晓娟、财务会计处调研员马朝晖、招标中心主任白会宜出席培训会开班式,部属事业单位及直属高校相关工作人员近70人参加了培训。
杨晓娟在开班动员讲话中,阐述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重要性,介绍了近年来部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指出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着重就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提出五点要求:一是谋划政府采购全面管理新开局;二是寻求政府采购规范水平新提高;三是争取政府采购工作手段新突破;四是推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新提升;五是树立政府采购从业队伍新形象。
培训会上,部财务司财务会计处调研员马朝晖传达了关于深化政府采购改革的有关精神、相关业务负责同志宣贯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来自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高校、地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专家对政府采购制度、原理、信息类产品批量集采、协议供货、网上竞价和网上商城采购流程、工程项目采购操作实务及实际案例进行了深入详细讲解。
此次培训使参训人员进一步增强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学习,明确了责任和义务,提高了政府采购实务操作水平,有力地推动了工信部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发展。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部政府采购中心开展《政府采购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课题调研工作
2019年6月24日-28日、7月10日-12日按照政府采购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课题工作安排,部财务司财会处、部政府采购中心有关同志组成调研组,赴深圳、江苏、湖北3地开展专题调研。
调研组先后与三省(市)工信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科委、政府采购中心等政府相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优秀企业代表开展深入座谈,就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状、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情况、采购过程中各方诉求、政采制度改革有关意见建议等与参会单位充分交换意见,进行深入探讨。
调研组实地考察了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烽火云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创新型企业,充分了解企业发展核心优势、“卡脖子”技术攻关、营商环境、政策支持等有关情况,听取了企业在政府采购各阶段中遇到的困难和迫切愿望,并就企业关心的政策扶持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部政府采购中心赴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气象局开展调研
2019年6月,工信部政府采购中心、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有关同志先后赴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气象局,就有关课题工作开展调研。
调研过程中,三家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同志详细介绍了本单位采购机构设置、集中采购目录确定方式、采购方式和管理模式情况,为工信部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供了参考。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发布2019年6月新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示公告情况说明
2019年7月3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就6月份新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信息公示及公告事宜发布说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信息公示及公告工作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以及各部委联合签署的备忘录开展的,旨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截至2019年6月底,各部门共签署51个联合奖惩备忘录,其中联合惩戒备忘录43个,联合激励备忘录5个,既包括联合激励又包括联合惩戒的备忘录3个。
6月份,相关部门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失信黑名单信息新增503,149条,涉及失信主体455,534个,其中法人及其他组织217,067家,自然人238,467人。6月份退出失信黑名单主体120,480个,其中法人及其他组织24,024家,自然人96,456人。
6月份,新增因严重失信行为而限制乘坐火车严重失信人524人,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严重失信人871人。新增失信被执行人信息318,200条,涉及失信主体271,203个,其中法人及其他组织34,655家,自然人236,548人,依据《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有关部门将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限制融资等惩戒措施。
(信息来源: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江西省积极推行政采合同线上融资
日前,江西省财政厅联合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及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推行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模式的工作目标、基本原则、工作内容、职责划分和工作要求。
《意见》提出,推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子系统“政府采购”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与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相关的政府采购信息互联互通的工作目标。《意见》要求,各设区市财政局要参照《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贷融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出台和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信贷融资的相关政策措施。
《意见》还明确了部门间的职责划分,同时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监督指导,强化融资业务参与各方的责任意识,适时研究制定进一步配套政策措施,建立信用激励惩戒考核机制,发挥财政政策的叠加效应和信贷政策的导向作用,促进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河北省推进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交易无纸化
近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推进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交易无纸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省级交易平台将取消对政府采购类项目的纸质响应文件的评审,并对2019年6月1日起进场的项目正式实行。
《通知》要求,正式实行新要求的全部政府采购项目应不再要求响应方现场递交企业资质、小微企业证明、人员、社保、业绩等文件的原件,但响应方应对所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承诺并负全部责任。响应方要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将相关资质、授权等文件以扫描件的形式上传至投标文件内,供评标专家在线查阅核验。正式实行后项目的采购文件需按新要求发布,已发布公告的项目按照原采购文件继续实行。
(信息来源: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
四川省乐山市出台《政府采购询问处理办法》
近日,四川省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政策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政府采购询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19年7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对询问提出的主体、范围、方式、期限等作了规定,第二部分对询问接收和答复主体、处理流程、答复方式和期限、要求等作了规定。规定在采购公告发布环节,询问提出主体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组织和自然人,询问范围为采购公告公布的信息;在采购文件发布环节,询问提出主体为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询问范围为采购文件内容和格式;在开标评审环节,询问提出主体为成功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询问范围为采购项目的开标评审过程、结果公告信息内容;询问事项涉及采购方式、履约、合同条款等事项的,告知询问人向采购人提出。
《办法》规定,询问接收主体为采购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实行首问责任制,并如实填写《政府采购项目询问处理登记表》相关信息,在1小时内转交给相关责任科室。
(信息来源:四川在线网)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6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19年6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49.4%,与上月持平。
制造业PMI指数(经季节调整)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49.9%,比上月下降0.4个百分点,微低于临界点;中、小型企业PMI为49.1%和48.3%,分别比上月回升0.3和0.5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以下。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高于临界点,新订单指数、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1.3%,比上月回落0.4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生产继续保持增长,增速放缓。
新订单指数为49.6%,比上月下降0.2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产品订货量有所减少。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8.2%,比上月回升0.8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降幅继续收窄。
从业人员指数为46.9%,比上月下降0.1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有所回落。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2%,虽比上月回落0.7个百分点,但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快于上月。
(摘自:国家发改委统计)
美国国有企业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出价分析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 吕汉阳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郭文嘉
十九大报告明确了我国“主动参与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的对外开放方略。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做出“继续扩大开放、加强合作”的承诺,并提出4项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其中在主动扩大进口举措中明确指出“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简称GPA)进程”。在国家全面扩大开放的整体战略布局下,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进程也将加快。
国有企业是我国加入GPA谈判的重要内容之一。GPA涵盖的政府采购是为政府目的、不以商业销售或转售为目的而进行的采购。具体开放范围由各参加方以出价清单的形式,通过谈判确定。本文分析美国国有企业出价的情况。
一、美国国有企业概况及其特点
美国国有企业仅存在于市场机制难以正常发挥功能的领域,大部分是非竞争性领域,以弥补市场失灵,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各级政府对商业行为干预较少,高度依赖市场化体系。美国国有企业所占比重较小,其生产总值仅占美国GDP的5%左右,经营范围也仅限于国民经济中的少数行业和领域,而且还要受各方面的诸多约束管制。总体来看,美国国有企业的特点概括如下:一是国有企业只允许从事私人无法做、做不好或无利可图的行业。主要分布在邮政、电力、水利、公路、铁路、城市公共交通、港口、自来水、污水处理、环保、军事工业等领域。二是美国国有企业分别为联邦、州和市镇各级所有,与此相应地形成了分级管理体制,各级议会依法监督管理各级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建立与撤销、经营范围及领域、商品及服务价格制定、拨款贷款、高管任免及薪酬,均须由同级议会审查批准。政府只能严格按议会发布的命令(法案)具体执行对所属企业的监管。三是为体现“公私官民平等,政府不与民争利”的法律原则,国有企业除享受经议会批准的政府固定拨款及一定额度的借款和债券融资外,基本没有其他特权,甚至有明文规定,国有企业不得通过上市融资。
二、美国国有企业分布
美国国有企业出价主要分布在以下三大领域: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企业、政府政策性企业、垄断专营性企业。
(一)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企业
美国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企业主要分布在电力、港口、机场、铁路、公共汽车和地铁、自来水供应及垃圾处理以及彩票发行等领域。
表1美国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业
分布领域
企业名录
电力
田纳流域管理局
能源署下属4个电力局(邦维尔电力局、西南电力局、阿拉加斯加电力局、东南电力局和西部地区电力局)
纽约电力管理局等1900家市政公营电力公司
港口
56家港务局
机场
联邦航空局和各州、市、县机场管理局
公路
各州桥梁隧道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
公共交通
各州、市公共交通捷运局(如纽约市捷运局)
自来水供给和污水处理
各市水务局、水管区和污水管理局
垃圾回收处理
马里兰州蒙特郡垃圾回收与运转中心等市镇成立的资源管理局、垃圾回收处理站等
铁路
美国铁路客运公司
博物馆
国家博物馆、伯明翰艺术博物馆等国有博物馆
(二)政府政策性企业
美国的政策性企业主要分布在金融领域,主要包括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其他融资公司四类。这些政策性金融机构为支撑美国农业、住房市场、保险市场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发展,促进美国产品的出口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具体见下表:
表2美国的政策性公司
农业政策性金融公司
政府农业信贷机构(政府所有,如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和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互助合作性质的农业信贷机构(合作社性质,如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和合作社银行)和小企业管理局
住房政策性金融公司
联邦住房贷款银行、联邦住房抵押贷款公司(房地美)、联邦全国抵押协会(房利美)、美国政府全国抵押贷款协会(吉利美)
保险
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海外私人投资公司
其他
美国进出口银行、千年挑战公司、联邦融资银行等
(三)垄断专营性企业
垄断专营性企业主要是指在某一行业领域中生产和供应整个市场的产品和服务的国有企业,美国的垄断专营性企业主要分布在邮政领域、造币领域和铁路客运领域。
表3美国垄断专营性国有企业
领域
企业
邮政
美国邮政服务公司
造币
美国雕刻印刷局、美国造币局
铁路客运
美国铁路客运公司
(四)其他国有企业
1、军事工业
美国军工领域的市场主体以私营企业为主,国有企业较少。美国政府尖端武器装备的研发制造均以招投标方式向私营企业订购,联邦和州的军工企业主要负责装备日常维修保养及常用部配件生产。
2、传媒
美国传媒领域的市场主体以私营企业为主,只有公共广播公司一家国有企业。公共广播公司(CPB)是1967年是美国国会和联邦政府根据《公共广播法案》成立的旨在促进美国广播事业的非盈利公司。
3、囚犯教育
美国的囚犯教育以政府机构为主(联邦、州及地方监狱管理局),只有一家国有企业即联邦监狱工业公司。联邦监狱工业公司成立于1934年,旨在通过培训帮助犯人重新进入社会并减少犯罪,运营106个工厂,为囚犯提供医学、家具、电子、纺织和平面艺术类的工作。
4、彩票发行
美国的彩票没有全国统一的监管或发行机构,而是由各州根据州《宪法》和《彩票法》自行设立彩票监管和发行机构。彩票公司是各州设立的国有企业,彩票公司归经理直接监督和领导,经理由州长任命、经多数委员会成员通过,并对委员会负责。
表4美国其他类型国有企业
领域
企业
军事工业
联邦和州政府的军工企业
传媒
公共广播公司
监狱
联邦监狱工业公司
彩票
各州设立的彩票公司
三、美国国有企业出价分析
结合美国国有企业概况,分析美国国有企业出价情况。
(一)出价方式
美国采用列举方式出价,明确列入GPA出价国有企业共19家。与其他GPA参加方不同的是,美国除在附件3“其他实体”部分列入10家国有企业外,在附件1“中央实体”部分列入了9家。另外,美国在附件1注释中明确规定涵盖附件1所列实体的附属机构,包括其下属的国有企业。
(二)开放程度
联邦政府公司开放程度较低。按照美国《政府公司控制法案》(GCCA)和国会研究服务机构的报告,目前联邦政府公司32家,已列入GPA出价10家,还有22家未列入出价,包括美国全国铁路客运公司(AMTRAK)、美国邮政服务公司(USPS)等大型的联邦政府公司。
地方国有企业开放程度较低。美国有很多州政府和市镇政府管理的政府企业,涉及领域广泛,美国仅在附件3“其他实体”清单中列入了7家地方国有企业,附件2“地方实体”清单列入了纽约州公共利益公司,但并未列明有关公司名称。多数地方政府投资的电力公用事业公司,以及公共交通、自来水、污水和垃圾处理、公路等领域的地方政府企业均未列入出价。
(三)出价企业类型
GPA参加方国有企业出价主要包括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企业、政府政策性企业、垄断专营性企业三类,其中,政府政策性企业是美国的出价重点之一,主要列入附件1出价,开放程度很高。对于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企业,美国列入部分企业,但开放程度不高。美国垄断专营性企业的开放程度很低。具体如下:
美国政府政策性企业开放程度较高,出价领域全部分布在金融领域,包括7家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4家住房金融机构、3家保险公司和2家其他金融机构。
美国公共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服务的企业开放程度较低,出价领域主要分布在电力和港口领域,其中电力领域6家,港口领域2家。
美国垄断专营性企业开放程度较低,出价领域全部分布在造币领域,包括美国雕刻印刷局和美国造币局2家国有企业;邮政和铁路领域国有企业均未列入出价。
美国国有企业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出价分析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 吕汉阳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郭文嘉
十九大报告明确了我国“主动参与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的对外开放方略。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做出“继续扩大开放、加强合作”的承诺,并提出4项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其中在主动扩大进口举措中明确指出“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简称GPA)进程”。在国家全面扩大开放的整体战略布局下,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进程也将加快。
国有企业是我国加入GPA谈判的重要内容之一。GPA涵盖的政府采购是为政府目的、不以商业销售或转售为目的而进行的采购。具体开放范围由各参加方以出价清单的形式,通过谈判确定。本文分析美国国有企业出价的情况。
一、美国国有企业概况及其特点
美国国有企业仅存在于市场机制难以正常发挥功能的领域,大部分是非竞争性领域,以弥补市场失灵,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各级政府对商业行为干预较少,高度依赖市场化体系。美国国有企业所占比重较小,其生产总值仅占美国GDP的5%左右,经营范围也仅限于国民经济中的少数行业和领域,而且还要受各方面的诸多约束管制。总体来看,美国国有企业的特点概括如下:一是国有企业只允许从事私人无法做、做不好或无利可图的行业。主要分布在邮政、电力、水利、公路、铁路、城市公共交通、港口、自来水、污水处理、环保、军事工业等领域。二是美国国有企业分别为联邦、州和市镇各级所有,与此相应地形成了分级管理体制,各级议会依法监督管理各级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建立与撤销、经营范围及领域、商品及服务价格制定、拨款贷款、高管任免及薪酬,均须由同级议会审查批准。政府只能严格按议会发布的命令(法案)具体执行对所属企业的监管。三是为体现“公私官民平等,政府不与民争利”的法律原则,国有企业除享受经议会批准的政府固定拨款及一定额度的借款和债券融资外,基本没有其他特权,甚至有明文规定,国有企业不得通过上市融资。
二、美国国有企业分布
美国国有企业出价主要分布在以下三大领域: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企业、政府政策性企业、垄断专营性企业。
(一)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企业
美国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企业主要分布在电力、港口、机场、铁路、公共汽车和地铁、自来水供应及垃圾处理以及彩票发行等领域。
表1美国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业
分布领域
企业名录
电力
田纳流域管理局
能源署下属4个电力局(邦维尔电力局、西南电力局、阿拉加斯加电力局、东南电力局和西部地区电力局)
纽约电力管理局等1900家市政公营电力公司
港口
56家港务局
机场
联邦航空局和各州、市、县机场管理局
公路
各州桥梁隧道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
公共交通
各州、市公共交通捷运局(如纽约市捷运局)
自来水供给和污水处理
各市水务局、水管区和污水管理局
垃圾回收处理
马里兰州蒙特郡垃圾回收与运转中心等市镇成立的资源管理局、垃圾回收处理站等
铁路
美国铁路客运公司
博物馆
国家博物馆、伯明翰艺术博物馆等国有博物馆
(二)政府政策性企业
美国的政策性企业主要分布在金融领域,主要包括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其他融资公司四类。这些政策性金融机构为支撑美国农业、住房市场、保险市场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发展,促进美国产品的出口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具体见下表:
表2美国的政策性公司
农业政策性金融公司
政府农业信贷机构(政府所有,如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和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互助合作性质的农业信贷机构(合作社性质,如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和合作社银行)和小企业管理局
住房政策性金融公司
联邦住房贷款银行、联邦住房抵押贷款公司(房地美)、联邦全国抵押协会(房利美)、美国政府全国抵押贷款协会(吉利美)
保险
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海外私人投资公司
其他
美国进出口银行、千年挑战公司、联邦融资银行等
(三)垄断专营性企业
垄断专营性企业主要是指在某一行业领域中生产和供应整个市场的产品和服务的国有企业,美国的垄断专营性企业主要分布在邮政领域、造币领域和铁路客运领域。
表3美国垄断专营性国有企业
领域
企业
邮政
美国邮政服务公司
造币
美国雕刻印刷局、美国造币局
铁路客运
美国铁路客运公司
(四)其他国有企业
1、军事工业
美国军工领域的市场主体以私营企业为主,国有企业较少。美国政府尖端武器装备的研发制造均以招投标方式向私营企业订购,联邦和州的军工企业主要负责装备日常维修保养及常用部配件生产。
2、传媒
美国传媒领域的市场主体以私营企业为主,只有公共广播公司一家国有企业。公共广播公司(CPB)是1967年是美国国会和联邦政府根据《公共广播法案》成立的旨在促进美国广播事业的非盈利公司。
3、囚犯教育
美国的囚犯教育以政府机构为主(联邦、州及地方监狱管理局),只有一家国有企业即联邦监狱工业公司。联邦监狱工业公司成立于1934年,旨在通过培训帮助犯人重新进入社会并减少犯罪,运营106个工厂,为囚犯提供医学、家具、电子、纺织和平面艺术类的工作。
4、彩票发行
美国的彩票没有全国统一的监管或发行机构,而是由各州根据州《宪法》和《彩票法》自行设立彩票监管和发行机构。彩票公司是各州设立的国有企业,彩票公司归经理直接监督和领导,经理由州长任命、经多数委员会成员通过,并对委员会负责。
表4美国其他类型国有企业
领域
企业
军事工业
联邦和州政府的军工企业
传媒
公共广播公司
监狱
联邦监狱工业公司
彩票
各州设立的彩票公司
三、美国国有企业出价分析
结合美国国有企业概况,分析美国国有企业出价情况。
(一)出价方式
美国采用列举方式出价,明确列入GPA出价国有企业共19家。与其他GPA参加方不同的是,美国除在附件3“其他实体”部分列入10家国有企业外,在附件1“中央实体”部分列入了9家。另外,美国在附件1注释中明确规定涵盖附件1所列实体的附属机构,包括其下属的国有企业。
(二)开放程度
联邦政府公司开放程度较低。按照美国《政府公司控制法案》(GCCA)和国会研究服务机构的报告,目前联邦政府公司32家,已列入GPA出价10家,还有22家未列入出价,包括美国全国铁路客运公司(AMTRAK)、美国邮政服务公司(USPS)等大型的联邦政府公司。
地方国有企业开放程度较低。美国有很多州政府和市镇政府管理的政府企业,涉及领域广泛,美国仅在附件3“其他实体”清单中列入了7家地方国有企业,附件2“地方实体”清单列入了纽约州公共利益公司,但并未列明有关公司名称。多数地方政府投资的电力公用事业公司,以及公共交通、自来水、污水和垃圾处理、公路等领域的地方政府企业均未列入出价。
(三)出价企业类型
GPA参加方国有企业出价主要包括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企业、政府政策性企业、垄断专营性企业三类,其中,政府政策性企业是美国的出价重点之一,主要列入附件1出价,开放程度很高。对于公用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企业,美国列入部分企业,但开放程度不高。美国垄断专营性企业的开放程度很低。具体如下:
美国政府政策性企业开放程度较高,出价领域全部分布在金融领域,包括7家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4家住房金融机构、3家保险公司和2家其他金融机构。
美国公共事业企业及部分提供重要服务的企业开放程度较低,出价领域主要分布在电力和港口领域,其中电力领域6家,港口领域2家。
美国垄断专营性企业开放程度较低,出价领域全部分布在造币领域,包括美国雕刻印刷局和美国造币局2家国有企业;邮政和铁路领域国有企业均未列入出价。
澳大利亚正式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
2019年5月5日,澳大利亚正式成为WTO《政府采购协定》(GPA)第48个成员方。自此,澳大利亚的企业有权参与GPA缔约方的政府采购活动,同时澳大利亚的政府采购市场向GPA缔约方开放。
据悉,2015年6月,澳大利亚政府宣布申请加入GPA并启动谈判工作。在此期间,澳方不断改进GPA出价条款,修改并通过了更加符合国际规则的政府采购司法审查法案。2018年3月7日,澳大利亚提交最终报价,同年10月世界贸易组织GPA委员会正式接受。
最终报价清单中,澳方对所有GPA缔约方开放澳大利亚国防部、财政部、外交和贸易部、农业和水资源部、运输安全局卫生署、国家资本管理局、澳大利亚安全工作局等64家中央实体。这64家中央实体政府采购的门槛价分别为:货物类130000特别提款权、服务类130000特别提款权、工程类5000000特别提款权。最终报价表规定,上述所列实体的政府采购包括其内设办公室,但不涵盖所列实体对机动车辆的采购;不涵盖与澳大利亚政府律师局部门行使其职能有关的采购;不涵盖国防部用于军事系统和设备的设计、开发、集成、测试、评估、维护、修理、改造、重建和安装所需货物、服务等的采购(大致相当于美国产品、服务代码A和J的相关部分);不涵盖政府拥有的设施运营(大致相当于美国产品服务代码M)、太空服务、支持海外军事力量的服务采购;不涵盖国防情报局、澳大利亚信号处、澳大利亚地理空间情报局或代表这些机构所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澳大利亚政府保留维持澳大利亚工业能力计划及其后续计划和政策的权利。
另外,还有澳大利亚首都领地、新南威尔士州、北领地、昆士兰州、南澳大利亚州、塔斯马尼亚州、维多利亚州、西澳大利亚州的201家次中央政府实体向相关GPA缔约方开放。次中央政府实体政府采购的门槛价分别为货物类355000特别提款权、服务类355000特别提款权、工程类5000000特别提款权。对于上述所列实体清单,最终报价表中提出,澳大利亚仅对欧盟、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作出出价。自政府采购协议生效之日起,该条款同时生效。
澳方政府还向各缔约方开放了澳大利亚通信和媒体管理局、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澳大利亚金融安全管理局、澳大利亚渔业管理局、澳大利亚战争纪念馆等26家其他实体单位。值得注意的是,采购范围不涉及澳大利亚战争纪念馆涉及电信服务的采购。门槛价分别为货物类400000特别提款权、服务类400000特别提款权、工程类5000000特别提款权。
澳方最后给出的出价表强调,上述所列实体所有货物类采购不包括血液和血液相关产品,所有服务类采购不包括血浆分离服务、政府广告服务、健康和福利服务以及研究和开发服务。所有工程类采购包括联合国临时中央产品分类和WTO分类系统的所有工程类服务项目。最终出价表所列所有实体的政府采购不适用于:任何形式的使中小企业受益的优惠;旨在保护艺术、历史或考古类国家宝藏的措施;针对原住民的健康和福利的措施;针对原住民的经济和社会进步的措施。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站)
电子化政府采购国际最新动向
近期,世贸组织(WTO)秘书处举办了政府采购高级研讨会,与会代表分享了电子化政府采购经验。
目前,很多国家都在开展电子化政府采购,效果显著。韩国通过电子采购,每年节省采购资金45亿美元;意大利设立电子卖场,89%的供应商都是中小企业,大大提高了中小企业的参与度;塞浦路斯通过在线采购,对交易情况和采购价格进行实时监控,增强了控制腐败的能力。
一些区域和国际组织开发了政府采购数据库,为利益相关方了解采购信息、监督采购行为、发掘采购商机提供平台。WTO政府采购委员会正在推进电子《政府采购协定》(GPA)项目,创建GPA参加方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涵盖范围数据库,作为GPA协定市场准入的重要信息资源。欧盟“展望2020计划”中开发的“数字吹哨人”项目,收集、整理、发布欧盟成员国每日电子标讯和各国国内的采购数据,并运用廉政评价指标进行分析,从而促进公共部门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支出效益。WTO国际贸易中心建立“采购地图”数据库,内容涵盖150多个国家的约15万份公开招标和合同授予信息,以及有关国家支持妇女所有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法律和可持续采购标准,便于感兴趣的供应商发现国际采购商机和了解有关国家的采购政策,积极参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竞争。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新西兰政府采购将助力推动更广泛的发展目标
2019年6月26日,新西兰政府网报道,新西兰政府将修改采购规则,以助力推动新西兰的建筑业以及减少公共部门车辆的碳排放。新西兰经济发展部长帕克称,这两个领域可以从政府将来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公共支出中获得更多。
新西兰政府每年花费约410亿新元从第三方供应商购买商品和服务,相当于GDP的18%左右。 为了“以更成熟的方式利用公共支出”和“在可以真正发挥作用的领域实现这一点”,政府将“政府采购(Sourcing)规则”,更名为“政府采购(Procurement)规则”。 新规则非常具体,将不仅仅关注购买的产品的价格,更要确保采购有助于向低碳经济的转型、包容性增长和繁荣。
此次修改重点关注四个优先领域:过渡到净排放为零的经济和减少废物产出系统(包括轻型车辆,政府办公用品和工业加热);施工技巧和培训(价值超过900万新元的合同);提高清洁、安全和林业合同工的就业标准以及高危领域的健康和安全;增加中小企业进入采购清单的渠道(例如在软件采购中)。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19-07-01 19:24:43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6月,总第6期)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
2019年5月29日.........财务司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调研
2019年5月23日,部财务司财务会计处率部政府采购中心、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有关同志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就有关课题工作开展调研。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划财务司统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同志详细介绍了本单位采购机构设置、集中采购目录确定方式、采购方式和管理模式情况,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供了有益参考。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部政府采购中心开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修订调研工作
2019年3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要求,并提出研究修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两办《指导意见》精神,由财政部牵头、工信部配合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部中小企业局委托部政府采购中心开展《暂行办法》修订的支撑服务工作。2019年6月4日至18日,部政府采购中心组成了由中心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胡晓华同志牵头的调研工作组,先后赴陕西、深圳、广西、山东就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问题开展专项调研。
调研过程中,调研组与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近百家中小企业、有关行业协会进行了座谈交流,发放了两百余份调研问卷,并实地走访了部分中小企业和服务机构,深入了解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落实情况、面临问题和各方的现实需求、意见建议。
部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电子工业出版社华信研究院产业经济研究所有关同志参加调研。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开展政府集中采购专题学习活动
2019年5月10日,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举办了政府集中采购专题学习活动,分别就政府集中采购的政策法规,信息类产品网上竞价、协议供货,部分货物、服务、工程及目录外项目采购政策流程,信息类单独委托项目采购,网上商城平台操作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集中学习讨论。
专题学习活动旨在发挥“四讲”的作用。“讲政策”,向采购人员宣贯最新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讲原理”,将中心有关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初衷、原理讲清楚;“讲问题”,介绍中心政府集中采购的整体情况,通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讲办法”,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改进方法,对重点制度执行要点做解读。
同时,学习活动中提出了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应具备的两个能力以及两个要求。对于能力,一是专业业务能力,政府采购人员必须熟知政府采购的各项业务,才能有所创新,才能在工作中脱颖而出;二是解决复杂问题能力,如何处理好规范与效率的关系,对政府采购人员是能力考验。对于要求,一是要坚决守住廉洁采购的底线,努力打造风清气正的政府采购环境;二是要持续提升采购专业能力,着力锻造精益求精的专业采购能力。
学习活动内容注重实操,包含了集中采购目录中“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内容,实现了集中采购工作范畴的“全覆盖”,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学习活动提问踊跃,互动热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信息来源: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
2019年5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以下简称《标准》),要求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服务。
《标准》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建立健全电子交易系统,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和交易流程等服务,积极开展交易大数据分析,为宏观经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交易市场提供支撑。
(信息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黑龙江等地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019年,黑龙江、宁夏、广西等多个省(市、区)财政部门均在政府采购领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市、区)均要求各政府采购当事人认真摸排在政府采购领域可能出现的各类黑恶势力,发现涉黑涉恶线索,要及时向财政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送。
在近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黑财采〔2019〕5号)中,明确了政府采购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重点打击8类政府采购领域涉黑、涉恶、涉乱情形:一是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以暴力或软暴力(滋扰、恐吓、威慑、“谈判”、“协商”等,下同)等非法手段阻挠或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二是政府采购当事人(指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供应商等,下同)组织或参与围标、陪标、串通投标,操纵中标(成交)结果的;三是政府采购当事人组织或参与,以恶意废标、抬高或压低价格、中标后恶意弃标等非法手段进行敲诈勒索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是以暴力、软暴力等非法手段迫使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结果的;五是中标(成交)供应商不按中标(成交)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或交货时间提供标的物(货物、服务、工程等),存在缺斤少两、以次充好、恶意延期交货、在合同外索要钱物等情形,并以暴力、软暴力等非法手段迫使采购人或履约验收机构签收的;六是采取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进行恶意质疑、投诉、信访举报,并以此敲诈勒索政府采购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七是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索要钱物,或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相关内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供应商按合同履约后,采购人以不正当理由不予验收或拖延付款的;八是其他涉嫌破坏政府采购活动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黑龙江财政厅将根据举报的问题线索,会同政法和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专项打击行动,扫除政府采购领域黑恶势力,把扫黑、除恶、治乱工作落到实处,努力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环境。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安徽省发布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提升行动方案
2019年5月16日,安徽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创优营商环境提升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皖财购〔2019〕5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从17个方面提升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包括编好政府采购预算、加强采购需求管理、科学编制采购文件、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及时发布信息公告、依法签定采购合同、加强合同备案管理、做好采购合同公开、加强履约验收把关、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推广网上商城采购、加强电子采购平台建设、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清理现有文件制度、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着力推进简政放权、支持利用合同融资等。
其中,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督促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及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做到应编尽编,编实编准。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时,防止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切实保障中标(成交)供应商合法权益。在加强履约验收把关方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鼓励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支持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验收。在支持利用合同融资方面,要主动服务中小企业,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对尚未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及融资担保工作的市县,要积极协调银行及担保机构利用政府采购合同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已开展此项业务的市县,要持续推进解决供应商与“政采贷”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融资规模,切实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山东省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效能
山东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19〕3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细化实化优化“放管服”措施,为预算单位规范执行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通知》要求,以简政放权为理念,能放则放。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预算执行及调整、单一来源方式确定等方面进一步简化流程,只需备案,并新增“特急”采购类型,可在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确定供应商并录入政府采购合同。以强化管理为导向,能细则细。强化审核事项规范管理,细化申请审核事项的各项要素,明确专家论证意见的审核重点,进一步细化规范采购人非招标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申请等法定审核事项办理要求。以优化服务为目标,能实则实。优化公务用车加油、保险、维修项目采购流程,实行“按需采购、定点备案”模式。优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措施,特别是对当前迫切需要缓解的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要求采购人必须配合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相关工作。
(信息来源:《中国财经报》)
四川省通报33位违法违纪评标专家处理情况
近日,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发布了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蒋红、程艳丽等33位评标专家的处理情况通报》(川评管〔2019〕3号,以下简称《情况通报》)。
《情况通报》中涉及行贿受贿被取消资格的评标专家33位,其中8人受到刑事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二年三个月、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一年两个月、一年缓刑二年、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一年缓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根据《情况通报》,受到刑事处罚的评标专家主要存在下述犯罪行为:利用担任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较大,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犯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
《情况通报》明确要求评标专家遵纪守法、引以为戒,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严格遵守法规纪律,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确保评标活动顺利进行。
(信息来源: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5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19年5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49.4%,比上月回落0.7个百分点。
制造业PMI指数(经季节调整)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0.3%,比上月回落0.5个百分点,仍高于临界点;中、小型企业PMI为48.8%和47.8%,分别比上月下降0.3和2.0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高于临界点,新订单指数、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1.7%,比上月回落0.4个百分点,仍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生产继续保持扩张态势。
新订单指数为49.8%,比上月下降1.6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有所回落。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4%,比上月回升0.2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降幅有所收窄。
从业人员指数为47.0%,比上月下降0.2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量回落。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9%,比上月上升1.0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有所加快。
(信息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欧盟商业预采购情况及对我国的启示
聂秀东 李亚亚 姚丽媛
机械工业经济管理研究院
欧盟的商业预采购(Pre-Commercial Procurement,简称PCP)是一种从公共部门需求出发,帮助创新企业获得市场化竞争优势的研发服务采购,类似于美国的政府技术采购和我国的政府订购。欧盟将商业预采购作为支持研发创新的一种新的政策工具,并纳入欧盟创新战略,不同成员国的采购机构可以联合实施,通过采购尚未进入市场的产品或服务来激励创新。与直接投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创新工具不同,商业预采购是对产品创新周期的采购,将研发活动和后期的商业营销分离,既能有效均衡企业和政府之间的风险,还能缩短产品上市时间,激发创新活力,同时解决了公共部门创新缓慢和公共需求分散的问题,对我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欧盟商业预采购情况
(一)欧盟提出商业预采购
为提出突破性创新解决方案,来应对医疗保健、气候变化等社会性挑战和公共部门创新缓慢问题,欧盟提出商业预采购计划,并于2007年12月发布《商业预采购:创新激励以保障欧洲公共服务的可持续和高效率》报告。2009年2月欧盟委员会通过“公共机构开展商业预采购”的决议,要求公共机构采购尚未进入市场的产品或服务来激励创新,并监督各成员国将商业预采购纳入本国公共采购法律框架。2011年11月欧盟委员会发布“水平线 2020—研究和创新框架计划”,明确将商业预采购作为一种新的支持创新的政策工具,鼓励不同成员国的公共采购机构相互合作,联合实施商业预采购。依照欧盟对于商业预采购计划的倡导,2012年英国发布《关于商业预采购合同的条款和条件》,2017年德国发布《创新的公共采购》,来推进商业预采购。
(二)欧盟实施商业预采购
欧盟商业预采购主要配套欧盟创新战略的重要举措来实施。“水平线 2020—研究和创新框架计划”是落实《欧盟2020战略》“创新联盟旗舰计划”的主要政策工具,也是欧盟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研究和创新项目,计划在2014-2020年的7年中,投入770.28亿欧元的资金,并吸引其他来自私人和国家公共渠道的投入,通过创新性合作研究和对尖端科技、工业领航以及社会挑战三个关键领域的关注来推动经济发展。商业预采购计划主要配套该研究和创新框架计划来推行。
商业预采购遵循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分阶段比较潜在解决方案,筛选出满足公共需求的最佳解决方案。在具体操作方面,商业预采购研发服务分为解决方案设计、原型设计、原始开发和第一批有限产品测试等多个阶段进行。采购人可以平行采购几家不同企业的研发解决方案,比较不同解决方案的效果,确定可满足市场需求的最佳性价比方案。每个研发阶段结束后,采购人都会淘汰效果不佳的企业,竞争企业的数量逐步减少。
欧盟还通过资助、贷款、相关培训等方式为商业预采购计划的推进提供支持。欧洲结构和投资基金(ESIF)对进行采用商业预采购的采购者进行资助。“地平线2020风险融资”工作计划与欧洲投资银行(EIB)和欧洲投资基金(EIF)合作,为公共采购者提供贷款,以启动商业预采购;并帮助参与商业预采购的企业获得贷款、担保和融资,以便在解决方案广泛商业化的过程中发展业务。自2015年起,通信网络、内容和技术总局组织专家向公共采购者提供商业预采购计划的相关培训,以此推动欧盟成员国启动商业预采购方案。欧洲创新采购援助为商业预采购的采购者提供免费的技术和法律援助。
(三)欧盟商业预采购取得良好效果
2014年欧盟委员会对其资助的前15个联合跨境商业预采购项目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证明商业预采购以需求为导向驱动创新产生了显著的积极影响。一是为中小企业打开了市场通道,中小企业获得了71%的商业预采购合同,是欧盟公共采购平均值(29%)的两倍多;二是促进了跨国公司的发展,28%的商业预采购合同被授予跨国公司,比欧盟公共采购平均水平(1.29%)高出25倍;三是将大学的研究成果引入市场,28%的商业预采购合同将大学或研究中心作为合作伙伴;四是促进了欧洲的创新发展,97.5%的竞标者都在欧洲进行100%的科技研发;五是降低了采购者的研发风险,保留供应商的知识产权所有权,使采购者的研发成本平均降低50%;六是提高了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所有已完成的商业预采购项目都实现了最佳性价比,60%采用商业预采购的采购者获得更加开放、交互性更强的解决方案。
二、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的政府订购类似于欧盟的商业预采购,2007年12月27日财政部发布《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对政府订购自主创新产品做出规定,来鼓励、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但由于过度强调“自主”和缺乏配套措施而难以落地,实施效果不理想。分析欧盟商业预采购情况,对我国通过政府采购促进创新形成以下几点启示:
(一)大力推行政府订购来促进创新
欧盟商业预采购的经验表明,通过公共机构采购尚未进入市场的产品或服务,以需求为导向驱动创新,具有显著的政策效果和积极影响。建议我国借鉴欧盟商业预采购经验,大力推行政府订购,将其作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政策工具之一。对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招募订购产品供应商,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突破性创新解决方案的产生,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二)配合国家创新计划推行政府订购政策
欧盟商业预采购取得良好实施效果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配套欧盟创新战略重要举措“水平线 2020—研究和创新框架计划”来推行,并通过资助、贷款、相关培训等方式为商业预采购计划的推进提供支持。建议我国将政府订购创新产品政策与“双创”等创新计划配合实施,聚焦国家创新战略拟重点突破的领域和方向,合力创新攻坚。相关部门加大对政府订购创新产品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创新基金等为开展政府订购的部门提供贷款,以保障政府订购的资金需求;为参与政府订购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融资等支持,增强企业参与政府订购的积极性。
(三)建立政府订购分阶段实施机制
欧盟商业预采购能够有效控制风险、降低研发成本的核心在于分阶段实施,通过各阶段的对比和淘汰,筛选出满足公共需求的最佳解决方案。建议我国借鉴欧盟经验,建立政府订购分阶段实施机制,分为解决方案设计、原型设计、原始开发和第一批有限产品测试等多个阶段进行。采购人可以平行采购几家企业的研发解决方案,比较不同解决方案的效果,在后续原型设计、开发和测试阶段,逐步优胜劣汰,筛选出可满足市场需求的最佳性价比方案,达到有效控制风险、降低研发成本、满足采购需求的目的。
(特约稿件)
2019全球政府采购高级研讨会在日内瓦召开
近日,世界贸易组织在日内瓦举行2019全球政府采购高级研讨会。来自42个世贸组织的成员、观察员以及50多名政府官员在会上讨论了政府采购、国际间贸易、良好治理以及包容性可持续发展等内容。
本次研讨会中,与会者最关注的是如何借助GPA提高政府采购领域的透明度和市场准入,以及如何利用GPA更好地应对不断变化的全球政策环境。目前全球政策环境包括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前景、政府采购领域如何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绿色政府采购的发展等。与会者还就不断变化的全球政策对未来自己国家政府采购领域的影响以及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影响进行了探讨,对国家以及区域间双、多边协同合作给出了一些建议。
世界贸易组织副总干事易小准在开幕式致辞时表示,政府采购活动是各国经济一块重要的领域,它占大多数经济体GDP的15%-20%,对国民经济、企业竞争力、社会民生福祉的提升都有重大影响。政府采购高级研讨会是我们传播信息和促进政府采购各方对话的“旗舰活动”。其目的是为世界各地的专家、学者提供一个交流平台,相互讨论、解决政府采购领域的各种问题,为参与者分析、设计和实施国家层面政府采购政策的工具,包括市场开放、政府采购改革以及其他方面的能力建设。
本次研讨会参与嘉宾包括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诺丁汉大学法学院、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经合组织、欧洲委员会和世界贸易组织处等单位的专家学者。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关于中美经贸磋商的中方立场》白皮书指出美国政府“歧视他国产品”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
2019年6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日发表《关于中美经贸磋商的中方立场》白皮书,旨在全面介绍中美经贸磋商基本情况,阐明中国对中美经贸磋商的政策立场。
白皮书的主体内容共包括三部分,分别是美国挑起对华经贸摩擦损害两国和全球利益,美国在中美经贸磋商中出尔反尔、不讲诚信,中国始终坚持平等、互利、诚信的磋商立场。白皮书指出,2018年3月以来,针对美国政府单方面发起的中美经贸摩擦,中国不得不采取有力应对措施,坚决捍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白皮书强调,中国的态度是一贯的、明确的,对于两国经贸分歧和摩擦,中国愿意采取合作的方式加以解决,推动达成互利双赢的协议。但合作是有原则的,磋商是有底线的,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中国决不让步。
这是继2018年9月发布《关于中美经贸摩擦的事实与中方立场》白皮书后,中方再度就中美经贸问题发表白皮书。在《关于中美经贸摩擦的事实与中方立场》白皮书中,就明确指出了美国政府的五大系列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其中就包括“歧视他国产品”:美国通过立法严格要求政府部门采购本国产品,并对采购他国产品设置歧视性条款。例如,《购买美国产品法案》规定,美国联邦政府机构仅能采购在美国生产的加工最终产品以及在美国开采或生产的未加工品。《美国法典》规定,针对申请联邦政府或州政府资助的公共交通项目,必须使用美国国产的铁、钢和制成品。《农业、农村发展、食品和药品管理及相关机构拨款法案》规定,拨款资金不得为学校午餐、儿童成人关照食品、儿童夏日食品服务、学校早餐等项目购买从中国进口的生的或加工过的家禽产品。《国防授权法案》以国家安全为由,规定禁止联邦政府采购中国企业提供的通讯设备和服务。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财政部国库司参加2019年度韩国国际公共采购论坛
2019年4月24至26日,财政部国库司派代表赴韩国高阳参加“2019年度韩国国际公共采购论坛”。各国际组织和国家代表就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电子采购发展中的新技术应用等议题进行了讨论。财政部国库司代表在会上介绍了中国政府采购发展历程、现状和未来。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国库司参加中国-以色列自贸协定第6轮谈判政府采购议题磋商
2019年5月20至23日,中国-以色列自贸协定第6轮谈判在北京举行。中以双方就货物贸易、技术性贸易壁垒、投资、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竞争政策、争端解决、法律与机制条款等议题展开磋商,并取得积极进展。
政府采购是双方的谈判议题之一,财政部国库司派代表参加了政府采购议题磋商。双方主要就政府采购案文交换了意见,以方还向中方介绍了其政府采购制度和加入GPA的经验。中国-以色列自贸协定谈判于2016年3月启动,本轮是中以双方首次就政府采购议题开展磋商。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19-06-03 19:24:28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5月,总第5期)
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新华社2019年4月15.........证机构范围的通知》(市监认证函〔2019〕513号)要求制定的。
《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确定了17家认证机构参与实施不同品目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包括: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电能(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合肥通用机械产品认证有限公司、北京中冷通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中标合信(北京)认证有限公司、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北京泰瑞特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鉴衡认证中心、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北京新华节水产品认证有限公司。这17家机构中,仅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可参与实施所有品目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其他16家机构可分别参与实施部分品目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
《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确定了4家认证机构,包括: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中标合信(北京)认证有限公司、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天津华诚认证有限公司。
今后,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就可以按照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分门别类,依据国家确定的这些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部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召开《工信部部门集中采购相关政策及管理机制研究》课题研讨会
2019年4月25日,部政府采购中心在京组织召开了《工信部部门集中采购相关政策及管理机制研究》课题研讨会,部财务司、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南京理工大学和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代表参加会议。
会议听取了课题组关于前期研究成果的汇报,对部门集中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专家研究成果、工信部部门集中采购相关政策及管理机制研究调查问卷统计情况、2018年工信部政府采购工作检查情况、2016-2018年度政府采购统计数据报表等内容进行了深入讨论,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布置。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电子工业出版社到部政府采购中心调研
2019年5月16日,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工业出版社”)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胡丽华等一行6人到部政府采购中心就招标采购有关工作进行调研。招标中心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胡晓华以及综合处、政府采购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北京中招国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
座谈过程中,胡丽华说明了此次调研的背景目的和主要内容,胡晓华介绍了部政府采购的发展历史、机构组成和目前开展的重点工作。随后,双方就招标采购制度建设、管理模式、组织实施流程、采购方式选择及档案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深入交流。部政府采购中心为电子工业出版社转企后的招标采购内控制度建设提出了部分建议。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西北工业大学开展仪器设备采购督查服务工作
为建立“放管服”长效机制,加强对仪器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不断规范采购行为,保障采购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2019年4月2日,西北工业大学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档案馆、招标与设备采购中心组成督查服务小组,对力学与土木建筑学院、动力与能源学院、电子信息学院、自动化学院、计算机学院、理学院近两年所采购的仪器设备进行督查服务。
监督服务小组根据“点面结合,突出重点,规范行为,服务用户”的原则,随机抽取了13台(套)仪器设备。督查内容主要包括采购业务是否真实、仪器设备是否及时办理办理固定资产登记、验收、归档以及财务手续;并以此为契机,与用户深入交流,倾听老师的呼声及建议,现场解决老师在设备采购及后续验收归档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此次督查服务过程中,各用户单位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也对督查服务小组单位的工作提出了不少宝贵意见和建议。
这是2019年首次部门联动,对用户自行组织仪器设备采购工作进行督查服务。通过此次督查服务,学校有关部门深入了解了用户在仪器设备采购、验收、归档、资产登记、账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更好地服务学院、服务老师,不断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建立“放管服”长效机制提供了更为宝贵的经验。
(信息来源:西北工业大学)
中央国家机关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负责人业务培训班在京举办
为深入贯彻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提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规范化与专业化水平,2019年4月2日至3日,2019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负责人业务培训班在京举办。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成为培训的重点内容。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赵建国出席开班式,并对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如何落实好“深改方案”的改革精神提出具体要求。财政部国库司副司长杜强到会并讲话,他对中央集中采购工作取得的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对如何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集中采购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主任何长江通报了2018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情况和2019年重点工作安排。审计署财政审计司副司长陈磊介绍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审计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原因,并结合实际案例,指出了政府采购工作的风险点,进一步强化了照章办事、讲求绩效、公开透明、防范风险的规范采购意识。
培训班上,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相关负责人对财政部出台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最新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重点介绍了深化政府采购改革的思路。国采中心综合处相关负责人对如何做好集中采购工作进行了介绍。
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中科院、统计局和中央财经大学的参会代表在培训班上作了交流发言。国采中心党委书记张世良主持了培训。来自中央国家机关和各民主党派中央的89个中央单位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同志180多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审计部门将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
2019年4月2日,国家审计署财政审计司副司长陈磊在中央国家机关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负责人业务培训班上明确表示,“今后,审计署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创新审计方式,提升审计能力,提高审计效率,加大对政府采购的绩效审计力度,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
陈磊在介绍政府采购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及发现的主要问题时指出,从近年来的审计情况来看,各部门、各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的认识不断提高,政府采购行为日趋规范,照章办事、讲求绩效、公开透明、防范风险的意识不断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大大提高。但是,从审计结果来看,政府采购在预算编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完整、不准确,约束力不强。主要是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二是采用各种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现实中,将工程、服务等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政府采购程序执行不严格、走过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不规范。四是政府采购管理内控制度不健全、执行不严格。
陈磊表示,今后,审计署将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一是加大对政府采购的绩效审计力度。审计署将积极探索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方式方法,加大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采购资金使用绩效、采购目标实现情况的监督评价力度,推动实现采购货物、工程以及服务在全生命周期内的价值最大化。二是加大政府采购重大违法违规线索的查处力度。审计署将充分利用大数据,加大对政府采购数据与其他数据关联分析的力度,着重揭示在政府采购中违规操作,导致重大损失浪费、以及损公肥私,向个人或者小团体输送利益等问题。三是推动严肃追责问责。审计署将向有关部门及时移送审计发现的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为有关部门加大追责问责力度提供支持,推动构建集中、高效、干净的政府采购环境。
(消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2019年第一季度46家供应商被列入政策法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中国政策法规网“政策法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系统”显示,2019年前三月,总共有46家供应商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
这46家供应商均因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失信行为被监管部门处罚,其中:因串通投标被处罚的供应商有14家,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被处罚的供应商有25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有4家,因擅自变更、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被处罚的供应商有3家。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深圳市制定管理办法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2019年3月28日,深圳市财政局印发了《深圳市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深财购〔2019〕2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局在通知中指出,制定《管理办法》旨在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采购人内部管理制度,促进提升政府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防范政府采购廉政风险。
《管理办法》共包括5大章29条内容,分别对采购人的管理机构及职责、内控管理和流程控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管理办法》明确,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主体。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预算单位(即一级预算单位)应当明确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加强对下属单位的采购执行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对市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检查。深圳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适用该《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4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19年4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1%,比上月回落0.4个百分点,继续保持在扩张区间。
制造业PMI指数(经季节调整)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0.8%,低于上月0.3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中型企业PMI为49.1%,低于上月0.8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小型企业PMI为49.8%,高于上月0.5个百分点,抵近临界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和新订单指数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从业人员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2.1%,比上月回落0.6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生产扩张步伐有所放缓。
新订单指数为51.4%,比上月小幅回落0.2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总体稳定。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2%,比上月下降1.2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有所回落。
从业人员指数为47.2%,比上月下降0.4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量有所减少。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49.9%,比上月下降0.3个百分点,降至临界点以下,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较上月略有放慢。
(摘自:国家统计局网站)
新时代我国政府采购制度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姜爱华 马海涛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我国于1996年开始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试点,在短短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走过了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制度200多年走过的历程。尤其是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政府采购快速发展,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特别是近年来的政府采购改革,适应了经济新常态下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适应了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需要,贯彻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也展现了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主动参与和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姿态。但从新时代国家治理的视角审视,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改革完善。
一、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面临的挑战
(一)制度顶层设计需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共采购领域有《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两部法律,虽然两法立法的目的、宗旨基本一致,但在法律类型、交易主体、适用范围等方面有交叉、有差异,给采购人带来法律选择和实际操作难题。如一个工程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应该适用《招标投标法》,但如果招标失败,那么又涉及到适用《政府采购法》,这会带来较高的制度转换成本。又如,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空调设备到底适用于《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全国各地做法不尽一致。再如,《政府采购法》是实体法,而《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按照目前二者在工程领域的对接,会出现“招标采购”的工程仅接受了《招标投标法》的程序规范,而“非招标采购”的工程则接受了《政府采购法》从预算安排、需求确定到采购过程直至采购结果管理的全过程的规范。
(二)采购链条管理需进一步强化。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推行之初主要侧重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减少财政支出中的浪费和腐败等现象。因而,政府采购治理体系设计主要围绕“程序管理”进行,过多地强调了交易中的“完全市场竞争”与采购程序限定,对采购人需求与质量验收管理不够重视,导致政府采购效率不高且质量无法保障等问题的出现。例如,采购中过分重视交易环节带来“价格主导”甚至“异常低价投标”,采购质量堪忧;还有不少政府采购合同中缺少预防性机制和惩罚性条款,验货验收责任也不明确,采购履约环节管理较为薄弱。
(三)采购执行效率需进一步提高。在国务院2014年提出“盘活存量资金”“加快预算支出进度”的背景下,采购效率的提升是摆在采购人面前的重要问题。政府采购项目法定周期长,被认为是阻碍预算支出进度提升的主要因素之一。《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而公开招标周期至少要45天以上,使得政府采购在强调规范性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效率。近年来,为解决效率问题,财政部门制定了相应的改革措施,如提高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等,但政府采购“规范”与“效率”之间的矛盾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此外,政府采购规范与效率的最佳平衡点应适当考虑对采购人的相应赋权。目前政府采购强约束下,采购人的自主权很小,这也影响了政府采购整体效率的提升。
(四)采购公开透明需进一步增强。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的“灵魂”,但当前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存在渠道碎片化、公开时间不及时、公开内容不完整、格式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等诸多问题。调研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主要为网络平台,通常一个地区存在多个网络平台,不同的网络平台发布的同一则采购项目信息内容甚至不一致,采购信息“碎片化”、信息不准确等问题凸显;一些成交信息公告公开时间严重滞后,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弱化了监督力度;由于缺少标准化的信息模板,政府采购公开的信息文本格式不统一、内容不完整,不利于供应商阅读,还会给采购相关部门带来项目管理上的困难。
(五)采购政策功能需进一步提升。我国政府采购自实施以来规模逐年增长,2016年政府采购占GDP的比重达到3.46%,但与发达国家“政府采购规模占GDP的10%-15%”相比有着很大的差距,政府采购规模相对较小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2011年我国大力推广“批量集中采购”模式以来,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份额年降低。对节能产品和环保产品的采购份额也从2014年开始呈现下滑趋势,且我们对节能环保产品政策的支持仅仅关注最终产品端,而对产品生产过程的是否节能、是否环保关注不够。迫于国际谈判的压力,2011年我国取消了此前制订的支持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导致我国支持自主创新政策体系和实施的混乱,创新产品与服务的首购、订购政策无法落实。《政府采购法》提及的“支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目前仍属空白。
(六)采购监管机制需进一步健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系仍以事前监督为主,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较为薄弱。特别是在履约环节,对供应商的监管和惩戒不够严厉。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等29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构建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但未上升到法律层面。近年来,供应商“过渡”维权的现象频繁。在大量政府采购实例中,质疑投诉人多为未中标供应商,质疑对象除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不合法行为,也有中标供应商的资质及技术参数问题。但不少质疑投诉人依据不足,被财政部驳回投诉。供应商过渡维权,给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带来很高的调查核实成本。
(七)采购市场开放需进一步研究。自2007年递交首份加入GPA出价清单以来,我国一直以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国姿态积极推进加入GPA的谈判。但全球化的格局在发生变化,新形势下,研判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格局,既推进经济全球化,又能保护我国社会经济利益,是一个必须研究的问题。首先,要参考GPA规则适当调整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和制度,例如,GPA规则中的采购范围为“以政府为目的”的采购,这远比我国《政府采购法》限定的范围大。其次,在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下,必须重新审视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与美国的双边谈判,重新调整对美国的出价策略。最后,在我国力推全球化的背景下,应主动寻求在我国倡议的经济合作区域内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八)相关改革关系需进一步理顺。首先,政府采购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关系未理顺。国务院提出了“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要求,旨在更好地发挥资源交易平台的制度反腐作用。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以来,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如,部分地区甚至存在平台定位不清晰、违规设置审批或备案、直接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等中介业务等问题。其次,政府采购与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关系没有厘清。实际中,很多人认为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从属于政府采购改革,将“政府购买服务”简单理解为“采购服务”,忽视了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对政府职能转变、引导社会共治等方面的深层含义。
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奠定坚实的政府采购治理基础。首先,要进一步理顺《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关系,选择适当的时机,修订和完善两法。近期目标是按照清晰的法律调整范围划分,分别完善《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使二者调整范围互补,程序、监管等保持一致。长远的目标是建立一部能够覆盖所有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公共采购法》。其次,以法律形式扩大政府采购范围。采用渐进性策略逐步将国有企业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之中,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也为我国逐步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打好基础。再次,完善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条例。如,要进一步完善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相关法规条例;要继续对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做好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修订,抓紧研究出台代理机构、联合惩戒等政策文件。最后,要从顶层设计的视角处理好政府采购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购买服务的关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只能是公共资源(包括政府采购对象)的交易场所,而且其交易的执行应主要依靠市场力量,但相应的监管职责应由政府承担。政府采购可以在公共资源平台进行交易,但监管职责应由财政部门担负。政府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改革,在采购执行前要充分论证是服务应由政府提供还是向市场购买,在决定向市场购买后,再进入政府采购流程。
(二)改进采购制度目标,树立“物有所值”制度治理理念。从全球近年的发展来看,无论是国际政府采购规则还是各国公共采购的实践,都趋向于把“物有所值”作为公共采购所追求的共同目标。2013年财政部曾首次提出,要确立政府采购“物有所值”制度目标。贯彻“物有所值”,需要在制度设计的时候要体现全生命周期成本,特别是不能仅仅关注投标价格,择优标准应选择“经济最有利标”。在物有所值目标的指引下,要对当前的“异常低价投标”进行严格审查,避免不公平竞争的发生,加强对供应商的追责管理。另外,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目标的实现要借力专业化,一是促进采购人加强需求管理专门研究,细化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品目的需求标准;二是要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专业化发展定位,通过提高其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改进服务理念,提高采购效率,实现采购质量、价格、效率的内在统一;三是要建立健全对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体系和指标,加强培训,推动政府采购由程序合规向“物有所值”的专业化采购转变。
(三)延伸采购管理环节,建立全链条政府采购管理机制。从国际演变趋势看,政府采购经历了一个由程序管理向系统采购管理的变化过程。我国近年来也开始将政府采购的链条管理向前延伸到采购需求管理,向后延伸到合同管理。未来,包含需求、采购、合同以及履约验收在内的全链条政府采购管理机制需进一步健全。首先,要进一步根据项目特点加强需求论证和社会参与,严格依据需求特点编制采购文件和合同。必要时,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的形成环节,广泛征求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完善招标文件的编写,使其更加专业化,降低招标失败风险。其次,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合同条款中应细化对分包等重要事项的要求,采购人可以明确要求投标人表明分包意向,相应的,投标人在其投标书中要明确其可能打算向第三方分包的任何份额,以及对第三方的选择等;合同执行期内,采购人应加强对合同执行的监管,设立科学的监督结果反馈处理机制。最后,要重视履约验收管理。采购人组织履约验收时应当制定详细验收方案,完善验收方式,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
(四)推进采购“电子化”,改善采购制度的整体执行效率。当前“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被列为深化政采制度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因此,要大力发展电子化采购,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透明度。在推进电子化采购的同时,还要推进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建设,探索推行远程在线评审、采购全流程无纸化等;要推进电子采购文件的标准化建设,降低采购成本,促进采购更加规范;加快整合信息平台,规范各地区网站域名的使用情况,推进网络平台信息共享与整合,加快“全国一张网”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建设,加快制定统一数据标准,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与第三方交易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解决各地区电子化过程中的“信息孤岛”、“条块分割”、“协同不足”、小额零星采购不规范等问题。
(五)落实预算主体责任,增强政府采购制度的治理柔性。从机制上系统性强化预算部门在需求管理、落实政策、履约验收和信息公开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建立预算部门为主体,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撑,财政部门制定制度和监管的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确立预算部门依法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采购决策机制,扩大预算部门在选择采购方式、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方面的自主权,增加对“异常低价投标”的审查和否决,同时要加强信息公开,让“裁量权”透明化。要统筹考虑采购规模、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代理机构发展现状等因素,适当提高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正确处理集中与分散的关系,清理规范集中采购目录范围;改变简单以金额标准确定采购方式的作法,鼓励预算部门根据项目需求特点选择采购方式,逐步从强调公开招标向强调竞争性方式转变。
(六)推进采购信息公开,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治理环境。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深度”。程序的公开透明应延伸到采购程序的细节,比如对招投标中的分包,要求对分包商的信息要进行公开。建立责任明晰的信息公开机制,财政部门是负责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列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代理机构应配合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义务。同时要建立信息“两级审核内控机制”,由采购人负责初审,财政部门进行再审核,避免信息公开中出现错误。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标准化建设,做好这些标准化文件的“网络信息标准化”转化工作。加强信息公开的数据挖掘与使用,使其反馈于现代财政管理,并适应国际政府采购数据开放的需要。
(七)细化政府采购政策,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治理目标。要按照法律规定做到应采尽采,并适时修改《政府采购法》,将国有企业采购逐步纳入到政府采购范围,为政府采购政策发挥创造规模基础。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定规则框架下研究制定符合国际规则的支持创新的采购政策将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改成支持“创新产品”,鼓励各地方推出本地“创新产品”认定标准并进行采购,完善支持创新的技术标准政策。对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持政策也应及时出台。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内涵至包含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妇女权益、残疾人就业等社会目标在内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扩大政府采购制度政策功能的发挥空间。
(八)完善政府采购监管,构建结果导向的长效监管机制。在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发挥市场力量的同时要加强政府监管,由事前监管为主向事中和事后环节延伸,构建结果导向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落实“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的要求。探索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依托信息化和大数据分析,加强对采购活动的动态监管。运用第三方评估对政府采购透明度、规范性及采购结果等开展综合评价,通过社会监督推动采购制度完善和活动规范。完善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应诉机制和内控管理,进一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监管力度,做到既防范自身法律风险、内控风险,又能更好地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九)研判采购市场开放,建立对等的采购利益交换机制。党的十九大提出,我们要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并且要“主动参与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因此,要继续以“互利共赢”为原则主动推进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同时,要做好加入GPA后国内政策的调整问题预案,做到既符合GPA的要求,又能实现我国政府采购原有制度的平稳过渡。要积极推进国际或区域经贸组织的政府采购规则制定,主动在一带一路框架下展开政府采购合作。
(特约稿件)
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倡导开放透明的采购原则
2019年4月26日,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北京开幕,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开幕式,并发表题为《齐心开创共建“一带一路”美好未来》的主旨演讲。习近平主席在主旨演讲中指出:共建“一带一路”要努力实现高标准、惠民生、可持续目标,引入各方普遍支持的规则标准,推动企业在项目建设、运营、采购、招投标等环节按照普遍接受的国际规则标准进行,同时要尊重各国法律法规。要确保商业和财政上的可持续性,做到善始善终、善作善成。
2019年4月27日,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北京雁栖湖国际会议中心举行圆桌峰会,国家主席习近平主持会议并致开幕辞。圆桌峰会各方通过并发布了《共建“一带一路” 开创美好未来——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圆桌峰会联合公报》,在“加强务实合作”部分提出:我们鼓励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的各国企业参与合作。我们强调在遵守各国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采取开放、透明和非歧视的公共采购程序的重要性,并欢迎交流有益经验。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依法依规 阳光高效信息化助力采购工作跃上新高度
朱继业 束乾倩 王玫 阎宏艺 刘静
南京理工大学招投标办公室
近年来,南京理工大学招投标办公室紧紧围绕如何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采购业务发展这一重点,借力信息化手段,以“促进阳光采购、提高采购效率、规范管理流程、落实监督职能”为建设目标,上线运行招采系统,完善了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构建了采购业务与互联网的生态体系,落实了“互联网+采购”的相关工作要求。招采系统的运行围绕“信息化”建设、“透明化”方向和“立体化”目标,提升了采购队伍的战斗力,提升了采购流程的公信力,提升了采购部门的影响力,在实际工作中,反响良好,效益颇佳。
一、围绕“信息化”建设,提升采购队伍战斗力
“互联网+政务服务”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关键环节。南理工招标办坚持推进 “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基于学校统一门户平台和全量数据中心,上线运行招采系统,完善了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构建了采购业务与互联网的生态体系。
南理工招标采购系统中共设有六大类角色——采购人、归口承办单位、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招标办、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投标人)。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和招标办相互监督,对归口承办单位负责。招采系统分为采购门户网站、竞价平台、专家库平台等模块,与学校智慧理工服务门户平台、移动端门户平台、统一通讯平台、全量数据中心无缝对接,这些部分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共同形成了体系完善的覆盖采购全流程的信息化网络结构。
在招采系统中,采购人在线上申报项目;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和招标办完成公开、透明、高效的线上审批工作,2018年共335个项目进入招投标办公室组织管理,招标办共完成347个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采购工作的完成率同比提高了近一倍。对采购人而言,实现了“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面对学校30万以下项目采购项目由各个职能部门分别承办,招标办统一备案的管理机制,开发采购项目线上备案模块,目前采购备案工作已完全可以通过招采系统自动完成,年内还将实现这些项目财务报销单的自动生成,大大节省了基层老师与工作人员的压力。自招采系统上线以来,已完成备案项目800余项。
二、围绕“透明化”方向,提升采购流程公信力
招采系统坚持把采购人需求放在第一位,以需求驱动升级,以重点环节为突破口,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开发完善系统功能。由于所有审批节点都实现了全流程管理,审批过程清晰、公开、透明,使得我校5万元以上采购项目均能够做到“追本溯源”,显著提高了管理效能,提升了采购流程的公信力。截至去年底,系统中共立项933个采购项目,只需在系统中找到对应的采购项目,即可实时查询其全部信息,实现了全部采购项目线上管理与跟踪。
推进低值易耗办公用品的线上阳光采购,在招采平台中上线竞价采购平台,对纸制品、墨盒开展竞价采购。在为期半年的试运行中,采购反响极好——透明的交易流程,便捷的送货上门,便捷的报销流程大大方便了采购人的需求,而且相较于京东商城价格节约了13%。
全力打造学校采购信息一体化网站,对各类5万元以上采购信息及竞价采购信息等统一在招标办网站进行发布,开通供应商线上报名系统。2018年网站上发布采购信息数量超过1300条,网站浏览量已达59万多人次,采购相关信息的发布越来越透明。
三、围绕“立体化”目标,提升采购部门影响力
横向上,招采系统连接多个部门,面向全校员工;纵向上,招采系统连接从申报、审批、开标、评标等各个审批环节。
在采购工作进程中,通过账号授权,纪委部门可以实现实时监管与进程冻结,通过招采系统也实现了采购项目进程的自动更新,全程的透明操作。从项目受理,到审批、发布公告、报名、开评标、中标公示、合同签订,所有流程都做到公开透明,有据可依。
通过对接学校全量数据中心,实现人员基本信息和经费本信息的自动获取;通过对接学校移动门户平台,招采系统实现手机端上线,可以在手机上查询和办理待办事项;通过对接统一通讯平台,可以实时收到短信、微信的代办提醒。审批手段的多样性、立体化既缩短了审批时间,也打破了审批场景的限制,使得在流程运行的过程中,提高了协同服务能力和综合管理水平,提升了采购部门的影响力。
当前,“一网、一门、一次”的线上招采工作已初见成效,2019年招标办将继续立足职责,升级系统,完善流程,探索上线电子辅助评标系统,全力推进“互联网+采购”的平台建设,提升采购服务质量,使招采系统真正成为公开、便捷、以人为本的服务平台。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19-05-06 19:24:08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4月,总第4期)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证机构范围的通知》(市监认证函〔2019〕513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开展扩大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的试点工作。对有意愿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的认证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将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优选,并在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意见后,对每类产品择优选择2至3家认证机构参与试点工作,试点时限为期1年。
《通知》明确,为保障试点期间相关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实施有序,认证结果有效支撑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强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健全失信惩戒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认证违法行为。
2019年2月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明确提出根据认证机构发展状况,市场监管总局商有关部门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放开、有序竞争的原则,逐步增加实施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机构,加强对相关认证市场监管力度,建立认证机构信用监管机制。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财政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环境标志产品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2019年3月29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2019年4月2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2019年2月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政府绿色采购政策作出了调整,将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由产品清单改为品目清单管理是其中重要的一项调整内容,明确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此次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是落实以品目清单取代产品清单的政策调整,对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简化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财政部明确采购人顺延中标供应商规则
近日,财政部国库司针对“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问题,发函明确: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于供应商履约验收不合格、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不得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函件提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政府采购活动或中标供应商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递补供应商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自主确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信息来源:《中国财经报》)
部财务司通知要求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为落实财政部2019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中的有关新要求,近期,部财务司发出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预算编制、采购计划编报、计划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编报、政府购买服务、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申报、涉密项目采购和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六个方面的工作规范进行了明确。《通知》的内容既包含财政部提出的政府采购管理新要求,还将平时管理工作中暴露出的对规章制度含糊不清、易出错的地方进行了重新明确。《通知》的制定将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工作。
(信息来源:部财务司)
部财务司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调研
2019年3月14日,部财务司财会处率部政府采购中心有关同志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就《工信部部门集中采购相关政策及管理机制研究》课题工作开展调研。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综合监管处负责同志详细介绍了本单位主要职能及机构设置、近几年的采购规模、集中采购目录确定方式、工作原则及政策功能发挥情况,并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如何开展部门集中采购提出了建议。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部政府采购中心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一期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各通信管理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2019年4月11日至12日,部政府采购中心受部财务司委托,在武汉举办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本年度第一期政府采购业务培训。部财务司财会处调研员马朝晖、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局长宋起柱、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纪委书记胡晓华出席培训会议。
部财务司财会处相关业务负责同志对《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进行了全面宣贯。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专家李淼在培训授课中,对批量采购、协议供货、网上竞价、定点采购和网上商城操作,验收要求及售后服务解决方法,工程类和服务类集中采购进行了详尽介绍,并对参训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具体指导。
参训人员表示课程内容与需求贴合紧密,整场培训内容丰富,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性强,对推进部政府采购工作规范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共计50余人参加了本次培训会议。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
2019年3月19日下午,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
会议指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要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原则,加快推进平台交易全覆盖,完善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技术标准、数据规范,创新交易监管体制,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财政部对42家政府采购违法违规单位作出处理
近日,财政部公布“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18家代理机构和24家采购单位在此次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财政部决定对这42家单位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
此次监督检查,发现18家代理机构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涉及的问题包括:采购文件规定前后不一致,未载明给予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比例,对供应商的质疑设置不合理限定条件,价格权值设置违规,逾期退还保证金,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等。24家采购单位被发现其委托的采购项目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其中近九成采购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部分别对这18家代理机构和24家采购单位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财政部发文解读对全国人大第2938号建议的答复中关于调整采购规则的内容
财政部在答复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38号建议时表示,拟调整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权重。有些媒体据此报道误读财政部观点,称财政部拟取消“低价中标”。
2019年3月12日,财政部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头条发文,对《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38号建议的答复》做出解读:“符合需求、价格最低”是政府采购一直以来的原则,这是由财政资金的公共属性和政府服务人民的初心决定的。我国自1998年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占主导地位的舆论呼声都是“杜绝天价采购、反对豪华采购、制止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等。财政部的相关回复中并没有提出要取消最低评标价法,而是提出要采取措施,通过加强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建立用户对供应商的评价机制、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及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权重规定等措施,着力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河南省要求政府采购加大支持IPv6升级改造力度
近日,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推进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规模部署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全面推进IPv6规模部署和应用,构建高速率、广普及、全覆盖、智能化的下一代互联网,为加快建设网络强省奠定坚实基础。
《实施计划》提出,2020年年底,IPv6活跃用户数超过6500万,在互联网用户中的占比不低于50%;到2025年年底,全省IPv6网络规模、用户规模、流量规模跻身全国前列,网络、应用、终端全面支持IPv6,全面完成向下一代互联网的平滑演进升级,形成全国领先的下一代互联网技术产业体系。
《实施计划》要求各级政府加大采购下一代互联网设备和服务的力度,充分利用现有财政资金、基金等,支持IPv6升级改造。
(信息来源:河南省通信管理局)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3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19年3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5%,比上月上升1.3个百分点,重回临界点以上。
制造业PMI指数(经季节调整)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1.1%,低于上月0.4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中、小型企业PMI为49.9%和49.3%,分别比上月上升3.0和4.0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2.7%,比上月上升3.2个百分点,重返临界点之上,表明随着春节后企业集中开工,制造业生产活动有所加快。
新订单指数为51.6%,比上月上升1.0个百分点,连续两个月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继续增长。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8.4%,比上月回升2.1个百分点,仍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有所减少,但降幅缩小。
从业人员指数为47.6%,比上月微升0.1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量降幅略有收窄。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2%,比上月上升0.4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比上月有所加快。
(摘自:国家统计局网站)
世界银行关于采购需求管理的经验及启示
夏玲
财政部国库司
采购是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实现发展援助和政策意图的重要抓手。多年来,世行以高标准采购体系引领了主要政府间国际金融机构的采购制度和管理模式。2016年7月,世行发布了新采购体系(New Procurement Framework),建立了采购发展战略管理制度(Project Procurement Strategy for Development, 以下简称“PPSD”),将采购需求的确定和实现贯穿于项目执行全过程,确保采购活动最大限度实现项目预期目标。
一、世行采购需求的主要内容和形成机制
世行新采购体系的显著特点之一,是采购管理链条向需求和结果延伸,由注重交易过程转向注重前期采购计划和后期合同管理(图1),采购管理与预算执行有机结合,并围绕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设置了一系列控制机制。
(一)采购需求的作用。采购需求是项目目标在采购活动中的具体化,是采购活动的核心。在采购活动中,采购需求既是供应商响应、报价的基准,也是采购人决策的依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采购活动的成败和项目执行的效果。合理、明确、详实的采购需求能激励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成功率,实现项目的绩效目标,并为后续采购提供经验和借鉴。
(二)采购需求的主要内容。采购需求主要解决买什么、买多少以及需要什么服务的问题,一般包括采购项目基本信息、功能性需求、政策性需求和其他要求。
1.产品清单和交付时间。主要指产品及相关服务的名称、数量、项目所在地、最早和最晚交付时间等基本要求。
2.产品技术规范。技术规范详细列明产品的技术特征,充分描述相关产品的材料和工艺标准、测试项目、所需服务、履约保证及违约赔偿等。技术规范要鼓励技术创新,同时注意非限制性和非歧视性。
3.政策性要求。满足世行的经济、社会、环境等政策要求,包括劳工和工作条件、资源效率和污染防控、社区健康、安全等多项环境和社会标准。
4.其他要求。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遵循世行采购核心原则,提出一些特殊要求。例如,在成本费用合理的情况下,可要求供应商进行必要的测试或检验,以验证产品性能是否符合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采购需求的形成过程和影响因素。采购需求的形成主要通过PPSD来完成。世行认为,项目规划的早期阶段是实现物有所值的最佳时机。因此,世行要求借款人1在完成可行性研究之后、项目正式获批之前制定PPSD。PPSD可以概括为形成采购需求和确定采购安排两部分,前者涉及一系列分析研究工作,是PPSD 的主要着眼点。PPSD通过明确项目发展目标(Project Development Objective, “PDO”),分析项目实施的内外部环境,界定采购活动面临的风险和机遇,形成采购需求。
1.项目发展目标(PDO)。PDO是指项目所希望达成的基本目标,每个PDO对应一个或几个可归因、有时限的成果指标。采购需求来源于PDO,是PDO和成果指标在采购项目中的具体体现。
2.实施环境分析。这一分析主要针对政治、经济、社会、技术、法治、生态等影响市场和供应商行为的外部环境。采购项目处于不同的外部环境中,其采购需求具有不同特点。例如,在不同的自然和地理条件下,建设标准存在差异;在某些国家,航空测绘等限制性合同必须面向国有企业采购。
3.市场分析。分别从供需双方的角度,研究市场运作方式及其影响,最大限度地激励有效投标人参与竞争。例如,如果买方在付款方面的记录不够理想,可以通过适当放宽交付时间、降低服务要求、完善付款机制等举措,增加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吸引力;如果市场上某类产品的有效供应商不足,可以考虑签订长期合同或者寻找替代产品。
4.采购风险分析。世行将项目执行中的风险分为技术风险、财政风险、环境社会风险和资金支付风险。财政风险包括公共财政管理、采购、腐败等具体风险事项。其中,采购风险分析主要是界定采购各个阶段可能存在的风险、机遇及其影响程度,明确责任主体,提出管控措施。采购风险对合同成本、供应商报价、合同执行、项目绩效有直接影响,借款人需尽量使风险最小化、机遇最大化。
5.利益相关方分析。利益相关方是指可能影响项目或受项目影响的主体,包括政府、受益人、被项目影响的个人或组织等。利益相关方分析主要是为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妥善处理和适当满足利益相关方诉求。例如,施工地点位于居民区的,需要更高标准的、具有噪音屏蔽功能的施工围挡。
二、世行采购需求的实现机制
采购需求一旦确定,意味着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为了确保采购需求实现,最终达成项目预期目标,世行采购制度从人员配备、采购执行和合同履行等几方面建立了保障机制。
(一)采购人员配备和责任归属。世行项目由借款人的项目管理和执行机构人员、经世行授予资格的专家共同完成。借款人是采购活动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在世行驻项目所在地专家的协助下编制PPSD等项目执行文件,报世行总部批准。在项目准备和执行过程中,总部可以酌情向借款人提供“手把手”技术指导,但借款人的主体责任并不因此而转移。
(二)采购过程中的需求实现机制。采购过程是将采购需求转化为合同的过程,主要有以下环节:一是最佳采购安排。根据项目目标和采购需求,灵活组合“采购方式+市场范围+合同类型”,形成与采购项目金额、需求、风险、性质和复杂程度最匹配的“定制化”采购方案。二是科学设定评审标准。评审标准是采购需求的直观反映,要以采购需求为核心,涵盖采购需求的全部内容,包括采购的产品及相关服务要求,并科学设置量化评分细则。三是重视采购合同。合同条款来源于采购需求和相关标准文本。采购人综合考虑采购的风险、性质、价格机制,以及采购双方职责义务等,选择适当的合同类型。合同内容应当全面、充分满足所有采购需求,反映产品全部规格要求,细化风险管理措施,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三)合同履行中的采购需求实现机制。合同履行即项目执行。世行要求借款人将PDO、采购需求和合同文本细化为分阶段、可量化的具体指标,实现采购、履约、支付和绩效管理的紧密衔接,确保项目执行效果。
1.设置两套指标。一是合同履行关键绩效指标(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主要反映项目进展情况;二是支付指标(Disbursement Linked Result),主要反映支付进度。借款人按照这两套指标监督合同履行,世行据此定期评估项目进展和支付进度,并在合同完成后开展绩效评价。
2.形成两项报告。采购人需每年两次向世行提交《项目实施情况和结果报告》(Implementation Status and Results)和《备忘录》(Aide Memoire),完整反映项目资金到位、合同履行、支付进度、风险管理、廉政建设等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其中,前者侧重于通过两套指标等量化数据反映项目进展,后者侧重于定性描述和综合分析。世行根据报告跟踪项目进展,对于出现异常状况,尤其是风险等级提高或满意程度下降的,将要求借款人作出说明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
三、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启示
世行采购体系改革处于国际公共采购制度改革前沿,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在完善采购交易规则的同时,建立包括规章制度、参考文本和参考标准在内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制度体系,将采购需求管理与项目立项、预算批复、采购过程、资金支付和绩效管理有机结合,确保采购活动有效实现项目目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强化预算部门主体责任和内控管理。预算部门建立和完善内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做好内部控制和政策传导。在采购代理机构和专家的专业协助下,加强对项目运行环境、市场供应能力、机构能力和人员素质等的分析论证,综合考虑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并据此作出相对最优的采购安排。
(三)实施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全程监控管理。采购周期、异常高价/低价、履约以及廉政等风险事项贯穿于采购活动和合同执行的全过程。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全程风险防控和处置机制还不完善,采购活动中一旦发生风险事项,将直接影响政府预算执行和公共职能的履行。建议加强采购风险管理,及时识别和处置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中的风险事项。
(四)提升采购人员专业化水平。采购人员职业化是国际趋势,世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将其作为衡量国家采购体系是否完备的重要指标。在我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为了切实提高预算部门、采购代理机构、专家等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可以借鉴世行电子学习系统的做法,国家统一开发政府采购电子学习平台,向各类采购主体免费提供电子学习课程,要求相关人员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之前应当在电子平台完成学习、测试并生成证书,将此作为单位内控要求进行考核评估。
(特约稿件)
现代财政制度体系构建下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创新
肖北庚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更是明确要求“加快形成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建立公平统一市场、有利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代财政制度”。现代财政制度的构建必然也会引发与预算密切关联、本身与财政支出有机关联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重构。随着现代财政制度建设的推进,2018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了构建现代政府采购制度要求,顺应现代财政制度创新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应有思路。
一、政府采购与财政预算有效衔接
公开透明的预算是旨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现代财政制度三大内容之一,政府采购制度创新首先要契合现代预算整体流程准则,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三大环节及其内在逻辑关联设计采购流程与规范。现行政府采购法第33条规定: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形式上看政府采购资金来自于经部门编制并被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采购流程起于预算编制,但一方面由于我国现行法制缺乏对预算定额和支出标准的具体规定,具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缺乏相应的遵循准则,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并不会注意与部门预算的整体衔接,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另一方面在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中,享有财政管理权的政府财政部门又分为若干个内设机构,预算通常由预算机构管理,作为预算支出的政府采购往往由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监管,进而造成部门预算的审批机构与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分离。正是这种分离使得部门预算与政府采购预算实质上相脱节,从财政支出管理来看也就是财政资金的分配管理与使用管理相脱节,不能形成对财政资金管理的合力。缺乏监管合力就难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政府采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之功能必然落空。可见,现行政府采购法制并未有效构筑与现代预算有效对接的制度,实践中影响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要达到现代财政制度创新提高公共资金支出效率之目的就必然要使部门预算与政府采购预算有效对接,遵循财政支出的内在规律,按预算分配与预算使用的内在统一逻辑来重构政府采购制度。在发达国家政府采购法制中,就设计有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有机结合的规定,如英国政府采购法制规定:“当年采购计划与支出分配有差距时,财政部门对支出部门当年的采购计划安排提出质询,并有权将计划退回,要求支出部门重新编制”。遵循现代财政制度预算内在要求,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实现政府采购与财政预算有机衔接是政府采购制度创新的根本所在。
二、政府采购与集中支付的无缝对接
政府采购预算最终要通过预算支付来完成。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定通过集中支付完成预算的结付,但过于粗疏,仅有两条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对接的关联性规定,很难形成对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全面规范,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不为采购监管主体而更多地受财政集中支付主体约束。从国际社会相关政府采购制度来看,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通常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制约,英国政府采购法制就如此,其对采购资金的支付流程规定:“各支出单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交国内收入署采购中心审批,经批准后交支付办公室办理审查和支付”,这一流程规定有助于将政府采购与集中支付形成有效对接,进而形成财政支出管理制度的合力。我国政府采购法仅规定了合同备案和停止按预算支付资金的要求,不能有效发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采购的监管作用。《政府采购法》第47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此规定尽管要求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但备案不等于审批,同时实质备案部门通常是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而非国库集中支付部门,如果两者信息缺乏有效沟通,政府采购资金支出就难以受到国库集中支付部门的制约。《政府采购法》第74条规定: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这里也仅规定了停止拨付资金的一种情形,很难为集中支付部门对政府采购全面监管提供规范支撑,财政资金支出效率也难以在此种监管中得到有效保障。因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逻辑上要求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无缝对接。
三、政府采购自身的有机统一
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预算安排的公共资金,制度设计就应当遵循公共财政支出的内在逻辑构设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而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制人为地将公共资金的使用分为政府采购、招投标采购和预算单位自行采购,并将采购监管权分别赋予三个不同的部门——财政部门、发展与改革行政部门及采购单位,这样统一的财政预算就交由三个不同的部门去实施,财政支出的效率也就在这种分散化的实施中被降低。更有甚者,由于工程招投标采购与货物、服务采购适用不同的法制,且不同的法制之间不少规范存在冲突、矛盾或疏漏。法制的矛盾和冲突使得政府采购资金的支出管理出现重叠,重叠的管理即有可能消化管理力量本身又有可能在管理的不作为中无端消耗财政资金,降低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而法制的疏漏则可能会导致以政府采购方式支出的财政资金缺乏必要的监管,甚至任之流失。同时部门采购的非规范化管理容易导致集中采购制度被规避,使集中采购演变为分散采购,分散采购资金未被严格纳入财政支出管理,财政支出效率也可能会降低。因而要提高财政支出效率必然要遵循政府采购本身的要求设计管理制度,这方面英国的经验值得借鉴。英国对部门财政支出通常分为工资与福利支出、小额支出和政府采购支出,而政府采购支出统一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管理,其他两项支出则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要满足现代财政制度创新提高公共资金支出效率也应按照财政支出统一性要求整合各类政府采购制度,形成内在有机融合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四、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权的准确界定
作为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的政府采购,其具体行为必然涉及到财政支出的对象——供应商,为了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采购法制赋予了权益受损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权,而处理投诉的权力被视为财政监管权赋予了财政部门。从一定程度上来看,政府财政部门客观公正地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事项,有助于规范财政支出进而保障财政支出效率。但受理投诉范围过宽的话,则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管效力进而影响财政支出效率。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制在规定质疑投诉的同时,又赋予了公众政府采购监管权,现行《政府采购法》第7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从这一条文可以看出,公众的这一权利需要借助于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才能有效实现。现实中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公众对财政部门监管权的相对熟悉性,这种控告检举权最后又落到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从一定程度上来看这种体现宪法第46条精神的控告检举权是一种广义的监督权,缺乏一定的行使权利之条件和程序规定,包括供应商在内的公众可以无条件地行使。现实中,政府采购供应商在自身直接权益未受损害情况下,往往借助这一公众监督权来实现自己的目的。现实政府采购中此类供应商如果多的话,必然影响政府采购监管力量配置,这就需要对政府采购投诉事项范围进行科学界定,将一般意义上的公众监督权排除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的投诉事项范围外。
五、政府采购评估制度的科学构建
现行财政支出制度普遍缺乏支出绩效考评,政府采购评估制度相应缺乏,造成政府采购法制在规范采购程序中虚化了政府采购效率目标。现实政府采购实践中采购人通常借采购程序规避法律责任,形成采购人更多关注采购程序而不顾财政资金支出效率的客观现实,使政府采购效率在采购程序中滑落。过往学界更多的主张通过规范评标办法来改变这一局面,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相应作用,但并未对局面形成根本性的扭转。现代财政制度的预算绩效评价有助于扭转此种局面。现代财政绩效评价制度要求对财政预算资金实行涵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评价管理与评价结果应用的绩效评价制度,政府采购法制创新应顺应这一要求,构建相应评价机制。通过政府采购评价制度对以政府采购方式进行的财政支出效率所涉及的各种因素——政府采购监管能力与过程、采购人能力与行为、供应商守法状况、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平均价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判定政府采购具体绩效,并以此作为部门采购资金配置的重要标准,从而促使采购人不仅关注采购程序而且关心采购绩效评价结果,进而提升财政资金。政府采购法制发源地的英国就规定采购评估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应有内容并起到了实质效果。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创新可借鉴这一制度进而与其他制度形成合力,提升财政支出的效率。
六、政府采购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
以上几项措施或涉及到财政部门内部机构设计与职权配置、或涉及到政府采购法制的统一,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立法体制下不一定能即刻改造到位。可行的办法是分步走:第一步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和传媒技术建立有效的政府采购信息数据共享平台,通过信息共享达到管理统一;在数据共享平台运行成熟或者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良好基础时再有步骤的实施前述各项措施,这是第二步。目前来看当务之急是根据财政支出的统一性,将财政预算分配层面的管理信息与要求、财政预算使用层面的管理信息与要求、财政预算支付层面的管理信息与要求进行整合与共享,实行财政行政部门内设的不同机构依据共享信息对政府采购不同环节进行有效监管。在财政部门自身信息共享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财政部门和发展与改革行政部门在货物、服务与工程采购方面的信息共享,通过此类共享实现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规范和统一,在部门预算统一完善基础上深化部门预算使用管理,最终促成政府采购法制自身的统一。
(特约稿件)
日本暗示5G建设不排除华为
就中国商务部要求日本在5G建设领域公平对待中国企业一事,日本内阁官房长官菅义伟2019年3月29日在记者会上两次表示:“日本并不要求排除特定国家和企业的相关设备采购。具体的设备采购由各通信运营商自行判断,但我们期待在网络安全方面,(各个企业)能比以前更积极地采取应对措施。”菅义伟还称,去年首相安倍晋三访华后,日中关系重回正轨,正在迎来新的发展。日本政府希望通过高层继续频繁交往,使日中关系提升至新的阶段。
日本政府近期将宣布5G网络频谱分配方案。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3月28日表示,如果日本政府做法明显有失公允,势必动摇两国间互信和企业合作的信心,损害两国关系改善发展的势头。高峰说,希望日方信守对自由贸易的承诺,公平公正对待中国企业,切实保障中国企业的正当权益,为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在日本开展合作提供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耿爽3月29日表示,中方反对对正常的企业经营活动进行政治干预,将密切关注日本政府5G网络频谱的分配结果。
(信息来源:《环球时报》)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19-04-01 19:23:52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3月,总第3期)
李克强总理要求政府采购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
2019年3月5日上午,十三届.........年11月财政部、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制定并调整公布了22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2019年2月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并逐步扩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发布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
(二)现行政策的不足之处
现行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对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推广应用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亟待完善。
1.现行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有待完善
一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对绿色采购没有具体规定,也没有单独制定绿色采购条例,这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较为先进的国家是少有的。二是政府采购扶持节能环保产品政策缺乏执行细则,对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采购额占政府采购总额的比重、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性产品的采购流程均缺乏具体规定,导致政策执行效果不及预期。三是我国政府采购促进绿色制造的政策较少,仅涉及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对绿色工厂、绿色企业、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没有相应优惠政策。
2.现行政府采购政策涉及的采购规模较小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范围较窄,仅包含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国企采购、公立医院采购、军事采购、援外采购、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PPP项目采购等均未涵盖在内。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主要是单位运营所需的终端消费品,不涉及生产设备,范围较小。
3.政府采购政策没有跟上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步伐
我国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加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步伐,已推出三批绿色制造示范名单。未来将在综合基础、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企业、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和绿色评价与服务等七个领域建立明确的绿色制造标准体系,推出更多绿色制造示范名单。我国政府采购促进绿色制造政策仅限于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性产品,没有深入到企业内部进行能耗、生产过程以及减排等方面的监测。
4.政府采购促进绿色制造的配套政策不完善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与政府绿色采购相配套的标准、认证制度和评价体系。比如,针对政府采购产品类别,亟需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开发一套与我国绿色制造标准体系相衔接的政府采购评标体系,既体现公允性,又在数据获取上具有可行性,实施上具有可操作性。
二、政府采购促进绿色制造的国际经验
国际上政府采购促进绿色制造也主要通过政府绿色采购的方式来实现,将符合环境保护准则的绿色标准纳入到政府采购活动中,优先购买对环境负面影响较小的产品,从而对社会的绿色消费起到推动和示范作用。
美国:强制推行政府绿色采购,成立政府绿色采购的专门机构,制定绿色采购标准。美国先后发布《通过废弃物的防止、循环利用和联邦采购绿化政府》、《环境友好型产品采购指南》等行政命令强制推行绿色采购。成立了四个专门的政府绿色采购机构,负责政策的具体执行和信息反馈、绿色采购各部门的协调和协作。联邦政府把绿色采购划分为七个部分,对每一类产品都制定绿色采购标准,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
欧盟:通过设立政府绿色采购组织、在政府采购中考虑环境绩效、将环境保护与产品质量相结合等方式促进绿色制造。欧盟成立了欧洲绿色采购网络组织(EGPN),负责收集欧盟各国绿色采购的背景和法律法规资料、编制绿色采购工作手册等。欧盟发布的“政府绿色采购手册”,将环境标准引入合同标准中。欧盟还颁布了“整体性产品政策”(IPP),采用降税、设定生态设计产品标准和使用生态标志等措施,鼓励发展和使用可减少环境污染的产品。
日本:先后出台《绿色采购法》、《促进再循环产品采购法》、《绿色采购调查共同化协议》等,以专项立法推动国内绿色采购。日本政府与各产业团体联合成立绿色采购网络,颁布绿色采购指导原则、拟订采购纲要、出版环境信息手册等,通过研讨会、座谈会、产品展示会等活动进行绿色消费宣传。建立了政府、制造商和环境认证组织三个层次的绿色采购机制,协同推动政府绿色采购。
韩国:2004年底颁布《鼓励采购环境友好产品法》,成为世界上第二个强制公共部门采购环保产品的国家。韩国专门建立了由环保和生态领域专家组成的“鼓励采购生态产品委员会”,提供生态采购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制定生态产品标准,对有关产品是否符合生态标准进行认证,进行生态采购的宣传和教育。
三、通过政府采购促进绿色制造的政策建议
(一)制订和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行动计划,通过在现有《政府采购法》中增加政府绿色采购条款,或制定《政府绿色采购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国政府绿色采购的含义和范围,拓展政府绿色采购主体,优化政府绿色采购程序,明确采购利益相关者权利和义务,规定并突出合同中的绿色条款和绿色标准的使用,使采购各方的行为都能得到制度保障和约束。
(二)制定政府绿色采购配套经济政策
经济辅助政策对政府绿色采购起到不可忽视的引导和推动的作用。通过税收优惠、绿色保险、碳交易、绿色金融等政策,降低绿色产品的成本与价格,提高绿色产品的潜在收益率,促进绿色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形成较强的价格竞争优势和金融支撑优势,推动绿色产品在政府采购竞标中脱颖而出。
(三)明确政府绿色采购技术标准
明确政府采购执行的绿色制造标准体系是实施政府绿色采购的关键所在。我国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了《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并发布了绿色制造示范名单。建议将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绿色制造技术标准和绿色制造示范名单作为政府绿色采购的执行依据。
(四)细化绿色评标政策
扩大绿色产品加分权重,增强绿色产品的竞争力,加大政府绿色采购的可执行性。对国家要求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在政府采购文件中给予优先采购的具体措施,如给予价格折扣或评标加分;对于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评标办法中设置一定分值的加分。充分发挥政策对评标过程中全生命周期方法的推广和应用,在评标时将具有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和绿色设计产品示范资格的投标企业给予加分或优先采购。
(五)建设绿色采购信息平台
建设全国性的绿色采购信息发布平台,不断更新国内和国际上最新的绿色产品和技术信息,公布绿色产品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建立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消费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对绿色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绿色采购诚信档案。
(特约稿件)
欧美贸易谈判侧重点存分歧 农业、公共采购问题最棘手
近日,欧盟在与美国贸易谈判中,拿出了首批提议,仅涉及下调汽车等工业品关税税率等为数不多的几项目标,鉴于华盛顿的谈判议程范围更广,双方在贸易谈判中或难免发生冲突。美国《华尔街日报》报道称,在欧盟公布这些提议之际,一些美国官员批评布鲁塞尔方面正在拖延贸易谈判,认为欧盟希望能够将谈判一直拖到特朗普下台。
2018年7月,特朗普和欧盟执行机构欧盟委员会主席容克达成了一份有限协议,双方同意磋商贸易问题并化解紧张关系。欧盟拿出的新提议除汽车相关内容之外,涉及范围有限,欧盟贸易专员Cecilia Malmstrom女士称,这是一个可以迅速实现的重点贸易议程,有助于避免贸易紧张局势升级。而在2019年1月,美国贸易谈判代表莱特希泽(Robert Lighthizer)公布了华盛顿方面的目标,展示了一个涉及面广泛的框架,并对美国国会表示,政府将推动欧洲农业和公共采购市场的开放。
Malmstrom在华盛顿会见莱特希泽和美国议员后表示,特朗普和容克明确将农业和公共采购等富有争议的领域排除在外,正是这些领域导致奥巴马政府此前贸易谈判的破裂。
(信息来源:欧洲时报网)
亚马逊游说美国政府建新网站意图掌控政府采购
近日,美国科技巨头亚马逊一名高官被曝曾私下建议特朗普政府创建一个新的门户网站,以帮助亚马逊获得利润丰厚的政府合同,并在美国政府采购中占据支配地位。
英国《卫报》独家获取并披露了亚马逊公司高管安妮·荣(在进入亚马逊之前曾是奥巴马政府中负责政府采购监管的高级官员,进入亚马逊之后负责政府业务)与美国政府服务管理局(General Services Administration)高级官员玛丽·黛菲的邮件通信。《卫报》报道称,这些邮件显示,早在被称为“亚马逊修正案”的美国国防授权法案801条款决定设立这样一个网站之前,安妮·荣就与玛丽·黛菲就在讨论这件事。
《卫报》评论说,安妮·荣与玛丽·黛菲2017年的这些邮件通信,让人们看到了亚马逊是如何利用重要的前政府官员获取对政府的影响力,以谋求利润丰厚的政府合同。据悉,目前还不确定将由哪些公司来承担新网站的创建工作。但是《卫报》指出,亚马逊预计将发挥主导作用,使其在美国政府553亿美元的政府采购中占据重要地位。
(信息来源:澎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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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3-01 16:3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