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绿色PPP项目典型案例三——常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今年4月底,绿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典型案例名单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公示结束,16个典型案例正式入选。此次典型案例征集评选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集绿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典型案例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0﹞812号)要求,经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推荐及社会公开征集,并委托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了绿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典型案例名单。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将具体案例信息进行了汇总整理,并陆续将通过公众号公开发布,进行广泛宣传推广。
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光大常州项目)是全国首座无围墙、全开放、建有便民惠民设施的花园式“邻利工厂”与“城市客厅”。
一、项目概况
光大常州项目是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环境)采用BOT模式投资、建设与运营的常州市市政基础重点工程。项目由一期、二期提标改造项目组成,占地面积75亩。
项目一期投资总额为4.1256亿元人民币,建设运营期为25.5年,建设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800吨,年提供上网电量约8700万千瓦时。于2007年6月5日开工建设,2008年11月1日并网发电试运行,2008年11月20日转入商业运行。原烟气处理工艺采用“脱硝+半干法+干法+活性炭+布袋除尘”工艺,烟气排放全部达到欧盟2010标准。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采用先进“预处理+UASB+A/O+超滤+纳滤+反渗透”工艺,日处理垃圾渗滤液350吨,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
二期提标改造项目投资总额为1.4亿元人民币,主要实施“超低排放+厂界开放”提标改造工程。于2019年9月28日开工建设,2020年4月29日新增烟气处理系统顺利通过“72+24h”试运行,采用新的烟气处理工艺“SNCR炉内脱硝+半干法+干法+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SGH+SCR+GGH+湿法脱酸+烟气脱白”,烟气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2020年7月8日圆满完成“厂界开放”暨秋白书苑(光大环境)启动仪式,正式全面对外开放。光大常州项目成为中国首个建在城市社区,无围墙、全开放、超低排放且建有城市图书馆、科普馆、篮球场、儿童乐园、咖啡屋等便民惠民设施的“邻利工厂”和“城市客厅”。
二、项目亮点
光大常州项目始终以安全文明生产为基础,以稳定运行、达标排放为根本,不断优化运行管理,发扬光大精神,争创环保名牌,打造出以下亮点:
(一)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采用先进垃圾处理工艺,烟气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炉渣用于制作建筑用砖、填埋场的覆盖土等,实现了资源循环利用;飞灰采用“螯合固化”技术,减少环境污染;渗滤液处理水质达到一级A类排放标准且全部中水回用、实用性强;利用热电联产,提高全厂热效率。
不断优化运行管理,运行效率不断提高,吨垃圾发电高达480度以上(可满足常州市1户居民(三口之家)4个月的生活用电量),截至2021年3月31日,累计处理生活垃圾超过435.49万吨,累计处理渗滤液103.72万吨,累计发电超过12.75亿度,上网电量10.38亿度。
(二)无厂界、全开放、超低排放、便民惠民
超低排放:在原烟气净化工艺基础上新增净化环节,形成新的烟气净化工艺:SNCR+半干法脱酸+干法脱酸+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器+SGH+SCR+GGH+湿法脱酸+烟气脱白SGH,达到超低排放标准。
(三)厂界开放、便民惠民:拆去现有围墙、开放厂区空间,打造集景观绿化、环保生态体验、功能设施共享为一体的互动交流平台。休闲娱乐区设有健身广场、篮球场、儿童游乐场、厂区开放式街心花园,漫步厂区,健身广场可供亲子游玩;篮球场可以运动健身;厂区开放式街心花园可以散步。
结合厂前区景观布局,设置了环保科普馆和秋白书苑(光大环境)图书馆。环保科普馆作为秋白书苑(光大环境)的特色馆中馆,是生态环保主题活动最适宜的教育基地,整个展馆设计以“人·科技与自然”为主题,未来感、科技感极强,以高科技电子屏展示及视频互动形式科普环保知识,实现产学游合一。
秋白书苑(光大环境)图书馆为常州市经开区首家、常州市第4家“秋白书苑”,秋白书苑(光大环境)图书馆由光大环境投资,常州市图书馆免费提供借阅书籍、昕光文化负责日常运营、遥观镇人民政府协助申报各类文化评优项目,四方合作,共同打造文化交流和知识共享的“城市新空间”。秉承“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进一步满足市民精神文化需求,提升城市文化品质。图书馆总面积约1000平方米,藏书量约3万余册,与市图书馆借阅系统互联互通。
设立生态环境专区,以图书便民为缩影,利用开馆日、公众开放日、世界环境日等机会,组织学习环保法律法规,普及环保常识;同时,设立流动的园艺中心,开展系列公益活动,打造园艺花艺展示和服务平台,提升市民生活品质,积极履行央企倡导绿色低碳生活的社会责任,进一步提高居民的生态环保意识,争做保护生态环境的倡导者、志愿者、实践者、守护者,更好地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化“邻避”为“邻利”
光大常州项目处于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和旅游景区四区交汇处,由于始终如一的精良管理,十几年来赢得了社区的信任,周边的工厂、商场、住宅楼、办公楼越来越多,离垃圾发电项目越来越近,值得一提的是,该厂区北面是一条宽阔主干道——中吴大道,直行300多米便可抵达。中吴大道是常州的城市东西大动脉,在厂区周边不足1000米范围,是星罗棋布的居民社区;项目东侧不足400米有大润发超市、皇冠国际广场、明都大酒店和美食一条街;光大常州项目周边有三座公园围绕;光大常州项目周边环绕多所学校,多年来实现了垃圾发电项目与周边密集小区和谐共存、和谐发展的目标。
(五)品牌认可度
项目被江苏省建设厅达标投产评估考核为98分,综合评价等级为A级,系目前江苏省乃至全国同行业项目验收最高分。并荣获常州市市政示范工程、首批江苏城建示范工程、江苏省园林式单位、绿色中国2011杰出环境治理工程奖、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全国绿色产业化示范单位、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中国绿色发展标杆企业、江苏省工业旅游示范区(点)、江苏省级青年文明号、2016-2017年度环卫行业争优创新系列表彰活动金奖、住建部AAA级生活垃圾焚烧厂、江苏省、国家级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2020 年度全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标兵项目、江苏省“企业绿色发展领跑者”等诸多殊荣。
2020年7月,光大常州项目确定为首批中央文明委重点项目基层联系点,这也是15个基层联系点中唯一来自生态环境系统的企业。
(六)基地建设成效显著
江苏省科普教育基地、常州市科普教育基地、常州市环卫志愿者教育基地、常州市环卫行业文化活动基地、常州市中小学生综合实践基地、常州市巾帼学习社、武进区科普教育基地、河苑社区居委社企和谐共建科普教育基地、剑湖村委村企和谐共建科普教育基地、遥观中学德育实践基地、河苑社区环保教育基地,不断向社会大众宣传环保知识。
(七)始终坚持“四个经得起”
严格遵守“四个经得起”的要求:经得起看,打造花园式工厂;经得起闻,厂区无异味;经得起听,环境无噪音;经得起测,烟气超低排放。化“邻避”为“邻利”,彰显了央企优秀的专业能力和高度的社会责任。
(八)坚强党组织建设,引领精神文明建设出新成果
光大常州项目党员利用工作日、周末时间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城市志愿服务活动,前往各社区、福利院、养老院开展一系列活动,大力弘扬奉献、友爱的志愿服务精神,并用实际行动宣传环保知识,提高居民环境保护意识。
为提高社区环境整洁,光大常州项目党员志愿者充分发挥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精神,无论炎炎夏日还是严冬季节,始终坚持带头捡拾垃圾、铲除雨雪、清除障碍等活动;同时积极组织走进困难居民家中送温暖、走进社区送清凉、为自闭症儿童与孤独老人表演节目送爱心、向居民积极宣传文明小知识等公益活动,引导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城市文明创建中。
(九)打造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运行12年来,光大常州项目与周边村镇、社区、学校互动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居民“请进来”,开诚布公、眼见为实;企业“走出去”,互动交融、和谐邻里。
通过不定期组织公司附近居民参观厂区,进行沟通交流,让百姓了解垃圾焚烧发电厂,消除周边居民对垃圾发电厂的疑虑,增强周边居民对垃圾发电项目的信任感;积极参与周边社区(村镇)居民选举、社区建设等活动,资助剑湖村委、钱家村委改善社区公共设施;走进河苑社区举办“美丽中国 我是行动者”世界环境日活动,在活动现场,设立多个展板宣传环保知识,倡导提高环保意识,建设绿色家园;走进各大院校,积极开展科普宣传实践活动,如演讲比赛、专题讲座、环保作品、书画评比等活动,宣贯“绿色、低碳、生态、环保”生活理念,与遥观镇剑湖村委、宋剑湖小学联合主办“阳光驿站”暑期活动,增强小学生爱国和环保意识。走进校区,参与“阳光驿站”成果汇报会,让他们了解光大垃圾处理工艺,了解环保企业。
三、项目运作模式
2006年10月20日,光大环境与常州市政府签署《常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组建了常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
常州市政府授权光大常州项目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25.5年)内,承担常州市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运营,并准许其收取垃圾处理费用和垃圾发电产生的上网电量收取电费。常州市政府具有监督权、调控权。25.5年特许期满后,光大环境将该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光大常州项目由一期、二期提标改造项目组成,投资总额为5.5256亿元。
四、社会贡献
(一)处理生活垃圾,改善人居环境
项目年焚烧处理生活垃圾29万吨,年节约标准煤4万吨,年减排二氧化碳10万吨,年节约土地38.57万立方米。光大常州项目的落地提高了常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为城市提供了绿色电能和燃烧废料回收经济。
光大常州项目先后投入超过2.4亿元进行环保提标、环境提升、节能减排等厂区人性化技术改造:2011年项目对烟气排放指标实行全面提标,将烟气排放标准提升为欧盟2000标准;2012年公司结合常州市地域文化,对厂区外墙进行彩绘美化;2014年对垃圾渗滤液处理站改扩建、烟囱美化;2015年对主厂房内部进行美化、亮化工程;2016年对冷却塔进行除雾改造;2019年实施“厂界开放+超低排放”提标改造工程,厂区外立面改造,增加游乐设施、篮球场、科普馆、图书馆对外开放,重新打造厂前区成为街心花园,全面提升形象等。这些举措提高了居民生活质量,极大地提升了周边居民的幸福感与获得感。
(二)履行社会责任,彰显央企担当
在项目建设运营中,光大常州项目主动承担垃圾焚烧发电环保宣传工作,通过开展村企共建等各类活动走向社会、学校,围绕“垃圾发展帮助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主题向百姓讲解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相关知识,提高了民众对垃圾焚烧发电的认识。
1、政企共建的礼物。
光大常州项目是光大环境与常州市政府政企共建的礼物,是首座建在城市社区、无围墙、全开放、超低排放且建有便民惠民设施的“邻利工厂”和“城市客厅”。
公司内的健身广场、儿童游乐场、篮球场、街心花园均对周边居民免费开放,为周边居民提供了一个健身、休闲的好去处。便民惠民设施是光大环境送给政企共建的礼物,是高科技颠覆古老、落后环境理念的榜样,是大家的和谐家园。
秋白书苑是光大环境送给全民阅读的礼物,希望在全民阅读的营养浸润下,每个人的梦想都能飞得更高更远更漂亮。
2、校企共建的礼物
光大常州项目积极与各级院校联动,开展科普宣传实践活动,宣贯“绿色、低碳、生态、环保”生活理念,倡导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推进低碳环保、生态文明的校园环境建设。环保科普馆是光大环境献给校企共建的礼物,孩子们常常在这里开怀畅谈,把龙城全域旅游的未来展望。
3、村企共建的礼物
随着厂区周边城市化步伐加快,光大常州项目周边住宅区、商业区、中小学校、景观公园,星罗棋布,居民多达十万人,为确保城镇中心的垃圾焚烧发电厂与周边居民和谐稳定发展,光大常州项目积极响应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搭建与周边居民、学校、政府、媒体交流沟通的平台,推动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共筑美丽中国。
(三)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共赢
社会效益: 一是拉动就业。光大常州项目积极与周边居民进行交流互动,并结合实际需求为周边居民提供就业机会,使居民生活水平得到大幅度改善。拉近了民众和企业的关系,消除了民众对垃圾焚烧处理的顾虑。二是改善设施。光大常州项目不断加强与厂区周边居民联动,打造城市新客厅以改善周边社区公共资源配置,使光大常州项目真正融入社区,实现了与周边十万居民和谐相处。三是宣传环保。光大常州项目利用暑假期间与宋剑湖小学联合开展“阳光驿站”活动、与遥观中学建立“德普教育实践基地”,成为“江苏省科普教育基地”,为学生科普环保知识。
环境效益:一是改善环境。在接受监督的同时,光大常州项目根据当地居民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不断提升自身标准,提高区域内的环境友好性,周边居民的宜居程度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二是循环经济:项目年焚烧处理生活垃圾29万吨,年节约标准煤4万吨,年减排二氧化碳10万吨。项目落地提高了城市垃圾处理能力,为城市提供了绿色电能和燃烧废料回收经济。
经济效益:垃圾焚烧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为常州市提供绿色电力。根据自身条件,结合市场需求,巧抓供热改造时机,在国补退坡新形势下,实现热电联产经营方式。光大常州项目产生的旅游效应拉动周边酒店、餐饮等产业发展,推动了遥观镇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五、借鉴价值
运营至今累计接待2814批80925人,为光大环境拓展国内外各地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及技术装备公司市场销售提供有力帮助,同时也为各地政府解决邻避问题提供有力帮助。
(一)以人为本,造福社会
在满足岗位要求的前提下,光大常州项目优先为当地居民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奠定了后期当地民众与政府、光大常州项目之间水乳交融的关系,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增强了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改善垃圾车质量
光大常州项目不断加强和政府沟通:改善垃圾车质量,减少抛、冒、滴、漏;优化垃圾运输路线,加强运输车辆监管;加强周边运输道路的保洁工作。同时,厂区内设立快速关闭门,垃圾仓保持负压状态,确保臭气不外溢。
(三)公开透明,勇担责任
光大常州项目的烟气排放各项指标与常州市环保局实时在线联网,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监察。常州市城市管理局设立项目运营监管办公室,长期派驻4名工作人员全过程监管运营情况,包括焚烧效果、环保排放、污水处理、垃圾进厂数量、对周边的环境影响等,并实行月度考核机制。在项目大门外竖立醒目的LED液晶显示屏幕,显示工厂高标准的、实时的烟气排放指标,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地接受民众监督。自2017年1月1日起,在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官网上烟气排放浓度在线监测数据小时均值在线公示。
(四)全面实施公众开放
项目于2019年3月8日正式对外公众开放,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公众开放管理体系,统筹公众开放工作实施,详细制定了对外开放制度和细则,对有关开放的管理体系、开放范围、接待流程、宣传活动、安全保障、软硬件配套设施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成立公众开放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制定年度科普计划,联系、协调、接待各类公众参观活动,组织各种专题环保科普活动,以西服西裤、白衬衫、工作牌为统一着装标准,并定期进行讲解员培训,争取打造出礼仪好、效率高、知识面广的全能团队。
(五)加强外部联动,搭建沟通平台
运行12年来,光大常州项目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维稳联系平台和沟通机制;在运营过程中始终坚持公开透明,严格管理的方式,赢得居民的信任。与周边村镇、社区、学校互动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居民“请进来”,开诚布公、眼见为实;企业“走出去”,互动交融、和谐邻里。
(六)推动行业发展
从“打开大门”大大方方接受公众参观,到“拆除围墙”打造全面开放的花园式垃圾焚烧发电厂,从“闲人免进”的环保设施成为周边老百姓的“城市客厅”,作为行业标杆和示范,光大常州项目成功破解了“邻避”难题,实现了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的一次重要提升。光大常州项目积极配合全国各地政府及企业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做好当地居民环保科普知识宣传,主动带领全国各地百姓参观光大常州项目,让百姓深入了解垃圾焚烧发电厂以及垃圾变废为宝的过程,详细讲解百姓关注话题,并邀请项目周边居民来司与其他地区居民面对面交流,消除百姓的恐惧感。
转自:清华PPP研究中心公众号
所属栏目:动态案例
发布时间:2021-12-03 00:00:00
- 我国基础设施公募REITs治理的政策诉求和实现路径
近日,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李开孟发表以“我国基础设施公募REITs治理目标和路径优化”为主题的专题报告,从我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目标设定、治理冲突和优化路径等三个层面对我国基础设施REITs的治理目标及实现路径发表意见。根据专题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形成本文。
我国的公募REITs在资本端采用“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ABS”的制度安排,在资产端瞄准基础设施资产,以投资信托方式多层级穿透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全部底层资产的制度安排,正在探索走出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REITs发展道路,这应该是世界范围最具特色、最为复杂的独特发展道路。随着首批9单基础设施公募REITs产品于2021年6月21日在沪深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我国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工作进入新阶段,对其治理结构、政策诉求、证券投资基金与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统筹协调,以及多维政策目标的实现路径等影响未来中国REITs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深层次问题,需要进行系统深入的专业性研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一、REITs产品的基本特征和政策诉求
(一)如何理解REITs
REITs是一种不动产证券化金融产品,字面含义是不动产投资信托,其基本内涵是通过发行基金产品,集合公众投资者资金,由专门机构投资和运营不动产项目资产,并将不动产项目所产生的收益高比例分派给基金持有人,以期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REITs”一词创设于1954年的美国《国内税收法》。《1960年不动产投资信托税法》将REITs界定为享有特别税收待遇的穿透实体(pass-through entity),REITs作为投资信托载体,可享受特殊税收优惠,即股权分红参照利息支付的抵税方式,可用于抵扣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税收优惠的政策驱动下,REITs成为独立于股票、债券的一种新型金融工具产品并在特定领域得以发展。
REITs在全球资本市场应属于比较成熟的金融产品,已有60多年的发展历史。截至2021年6月,全球共有43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了REITs制度,其中38个国家或地区实际发行了REITs产品。全球REITs市场共有900余只REITs产品,总市值约2.4万亿美元,在全球资本市场中属于专业性小规模市场类别。其中美国有246只,市值1.5万亿美元,占全球市值的62.5%;亚洲的日本、新加坡、印度和香港共发行120余只REITs,总市值超过3000亿美元,全球占比为12.5%。
图1 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发行REITs数量分布
世界各国的REITs市场产生背景、法律制度、发展阶段、产品特征等存在差别,但都表现出一些共性特征:(1)是基于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端的融资,可实现资产出表,能够发挥盘活存量资产的作用;(2)资产类型主要为不动产或其相关资产;(3)主要以投资信托为载体。公司制形式不是主流;(4)主要以不动产经营收入作为信托投资的收益来源;(5)高比例分红要求;(6)税收中性要求,即权益性分红可享受类似银行贷款利息的税前抵扣优惠;(7)主要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资产经营,实现大规模不动产的轻资产专业化独立运营;(8)收益和风险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吸引风险/收益偏好居中的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9)资产收益强调稳定且保持低增长,强调长期持有的价值型投资理念,适宜于稳定运营的经营性不动产资产;(10)属于资产证券化(ABS)产品范畴,具有夹层融资的性质,可以是偏权益型或偏债务型,没有固定单一模式,但以权益类产品为主。若选择债务型产品,要求提供固定收益保障。美国246支REITs产品中,有163只属于权益类REITs,市值合计为1.27万亿美元,占比为84.7%,且主要集中在商业用房、住宅、办公用房、酒店等商业性房地产领域;(11)属于市场化投资工具。无论是基础设施资产还是其他类型资产,均强调其经营性和为基金持有人带来较高且稳定的投资回报。美国权益类REITs的年化总收益率达到10.9%,超过了标普500等资产的收益。
表1 REITs产品主要市场特征对比
(二)如何理解公募REITs
公募REITs即公开发行REITs产品,是不动产投资信托持有资产的首次公开发行(IPO)和后期的持续扩募,产品通过公开竞价进行发行,机构投资者和普通公众都可以通过公开证券市场购买和出售REITs产品,通过持有REITs产品分享资产收益。
REITs作为不动产投资信托产品,可以是公开交易REITs (publicly traded REITs,exchanged-traded REITs)和私募REITs (private REITs),即非公开交易REITs(non-traded REITs)两种基本类型。公募和私募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信息披露和持有人分散要求等方面。
公募REITs的主要特点包括:
(1)在信息披露方面,因发行对象面对社会公众,强调应按照证券产品公开发行(IPO)的要求进行详细的信息披露。
(2)在可转让性方面,对纳入REITs信托投资计划的各类资产,如土地、国有资产、专利及专有技术等有形和无形资产的可转让性,以及REITs产品的可交易性,在法律法规及程序性规定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确保能够转让交易。
(3)在可投资性方面,要体现REITs产品高比例分红的特征,确保信托投资产品所持有的资产能够持续稳健经营,能够满足社会公众对预期投资回报的要求。
(4)在信托投资计划持有人方面,应满足必要的分散性要求,规定只有符合相关分散标准的REITs产品才能享有税收中性的优惠待遇。美国法律规定100人的REITs最低持有人标准,其中前五大持有份额比例不得超过50%,且在12个月的一个税务年度内,至少335天须处于保持不少于100名REITs持有人的状态;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标准》规定J-REITs流通份额不得少于4000份,前十大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不得超过75%,份额持有者数量不得低于1000人。如果单一持有人(含关联方)持有份额达到50%以上,则被认定为家族公司(a family corporation)从而丧失REITs税收优惠待遇;新加坡规定至少25%的已发行信托份额由至少500名公众持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公募应为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200人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私募则为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5)REITs持有资产方面,也应满足分散性要求。美国规定在税务年度的每季度之末,REITs所持有各类非政府证券(包括应税子公司证券)不得超过REITs全部资产价值的25%;REITs持有其应税子公司证券的价值不得超过REITs全部资产价值的20%;REITs持有单个发行人的证券价值不得超过REITs全部资产价值的5%;REITs持有的任何单个发行人的享有表决权证券的价值不得超过REITs全部资产价值的10%;REITs持有的任何单个发行人的证券不得超过其所发行证券总价值的10%。
(6)在公开上市方面,全球主流的REITs市场均要求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以最大限度地保证产品流动性,从而实现价值发现等功能,有效盘活存量资产,促进投资良性循环。美国上市型REITs占比在90%以上。
(三)如何理解基础设施公募REITs
REITs投资的资产类型,开始阶段主要为各类房地产物业,包括写字楼、商业地产、工业地产、仓储物流、酒店公寓等,然后逐步拓展到医疗养老、体育休闲设施、剧院、交通、电力、无线通讯塔网、农林设施、监狱、军事基地、教科文卫等领域,使得基础设施成为REITs持有的重要底层资产类别,但总体而言基础设施REITs所占比例较低。
美国是基础设施REITs发展最成熟的市场,其基础设施类资产主要包括光纤电缆、港口及收费公路、无线通讯设施、输变电系统、天然气储存及输送管线、仓储物流、数据中心等。美国163只公开上市的权益型REITs的行业数量分布见下图。
数据来源:美国国家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协会(NAREIT)
图2 美国权益型REITs行业数量分布情况
上述特殊类资产主要包括电影院、赌场、农场及户外广告牌,基础设施REIT仅包括能源通信设施。美国163只公开上市的权益型REITs的行业市值分布见下图。
数据来源:美国国家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协会(NAREIT)
图3 美国权益型REITs市值行业分布情况
按照美国金融时报富时指数(FTSE)的分类,美国基础设施REITs仅包括能源通信设施等经营性基础设施类型,共有5只,占比仅为3.07%。若将仓储物流、数据中心、林业和医疗等广义基础设施包括进去,基础设施REITs数量和市值占比分别为22.09%和38.42%,表明基础设施在美国REITs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SEBI)于2014年9月先后发布《不动产投资信托守则REITs》和《基础设施投资信托守则InvITs》,即针对一般性不动产和基础设施分别专门进行投资信托立法,成为针对基础设施投资信托制定专门规则的国家。共有两只公募和一只私募InvITs产品上市,投资领域集中于电力、道路等主要基础设施行业。
我国的REITs试点从基础设施领域切入,将“基础设施”和“不动产投资信托”进行结合,强调发行“基础设施REITs”,在全球REITs市场独树一帜。中国的公募REITs试点产品,由符合条件的、具有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封闭式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并通过购买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信托为载体的资产证券化(ABS)标准化证券产品全部权益的方式,完成对标的基础设施资产的持有,形成“公募基金+ABS”的交易结构,由专业性外部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基础设施底层资产,并将由此产生的收益高比例分配给REITs基金持有人。
基础设施不动产采用REITs工具实现上市交易,主要功能体现为:(1)为社会公众及专业机构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提供金融工具;(2)通过资本市场促进基础设施重资产的专业化轻资产运营;(3)通过盘活存量资产,实现基础设施资产价值。同时,基础设施REITs产品的发行和上市交易,应满足REITs关于投资价值、可交易性、分散程度、信息披露等一系列要求,尤其是对基础设施资产的经营性、市场盈利能力和分散持有等提出了特殊要求,使得很多基础设施资产客观上难以满足发行REITs的条件。
为了突破REITs产品发行和交易的苛刻要求门槛,美国创设了与REITs并行的主导型有限合伙基金产品(Master Limited Partnership,简称MLP),主要是为了满足对基金底层资产进行管控,允许存在一个有主导地位的基金持有人,主要采用合伙制架构,通过合伙协议自主约定各方责权利,灵活性大,由熟悉基础设施资产特性的原始权益人或其他专业机构发挥主导作用。REITs要求最大基金份额持有比例不得超过10%,难以实现对底层资产运营的控制,而MLP则不受此比例限制,能够满足原始权益人或其关联机构对底层资产控制的需要,因此特别适用于对专业运营有较高要求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
美国共有MLP产品150多只,市值约3,610亿美元。REITs和MLP两个市场均开发出专门的指数以及相关的ETF基金产品,两个市场合计基础设施类产品市值约5,000亿美元,MLP产品的基础设施产品市值大于REITs。美国研究推出MLP产品的经验表明,金融业只有扎根于服务实体经济才能维持其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金融产品要适应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不是反过来让实体经济迁就于僵化的证券市场相关规则需要,不能让金融业脱离实体经济自我循环,独立发展。
(四)如何理解中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
我国将REITs试点聚焦于基础设施领域,是充分考虑我国资本市场政策性导向的发展现状,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等多种因素综合权衡的结果,是在我国当前现实情况下能够顺利推动REITs产品落地的必然选择,体现了突出的政策性、战略性、现实性等特征。
《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对我国发展REITs的政策诉求归纳如下:(1)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优质项目,加强融资用途管理;(2)推动权益性融资,提升直接融资比重,拓宽项目资本金筹集渠道,防范金融风险、降低实体经济杠杆;(3)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填补当前金融产品空白,强化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4)完善储蓄转化投资机制,创新投融资机制,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推动基础设施投融资市场化、规范化健康发展;(5)促进专业化运营管理,提高投资建设和运营效率,稳投资、补短板,促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再次明确我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目标导向为:(1)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2)推动形成市场主导的投资内生增长机制,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构建投资领域新发展格局;(3)处理好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和商业性关系,切实保障公共利益,防范化解潜在风险;(4)开展投融资创新,打通投资合理退出渠道,形成投融资闭环,推动企业长期健康发展;(5)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多措并举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存量资产,促进“两新一重”和补短板项目建设。
相关政策文件对于如何完善基于市场规则的REITs投资制度建设,如何提升社会公众对于REITs产品未来持续投资的合理预期管理,如何打破市场垄断格局促进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如何规避REITs金融产品投资风险等市场化政策诉求关注不够,体现出当前阶段中国特色REITs强调国家战略的政策导向等基本特征。
二、我国基础设施REITs治理结构及可能潜在冲突
我国于2021年6月21日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批上市的9只REITs产品,有5只产权类项目,包括3只产业园和2只仓储物流,以及4只特许经营类项目,包括2只收费公路、1只污水处理和1只垃圾处理及生物质发电项目。
我国已建成超过100万亿级规模的资本市场,基础设施REITs是我国资本市场细分领域的一个小规模专业化市场,即便将来我国能够建成万亿元级规模的REITs市场,其占全部资本市场的市值比例仍低于1%。考虑到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在我国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总体国家战略中的特殊重要地位,以及实体经济金融深化发展的长期必然趋势,REITs对于我国盘活存量基础设施资产及促进补短板高质量投资循环的影响和示范效应必须予以高度关注。虽然目前9只REITs的发行规模仅有314亿元,但已为研究我国基础设施REITs的治理结构、潜在问题和路径优化等提供了重要参考案例。
(一)中国基础设施REITs交易结构安排
我国首批9只基础设施REITs的交易结构各有特色,但基本结构可由下图表示。
图4 中国基础设施REITs交易结构
按照我国证券监管相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则规定,上述交易结构体现出以下基本特征:
(1)基础设施REITs是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封闭式公募基金,由战略投资者和一般市场投资者分别持有;战略投资者持有比例不得低于20%,市场投资者持有比例不得高于80%;
(2)战略投资者通过战略配售获得基金份额,参与主体是基础设施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3)市场投资者包括基金专业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投资者两类,机构投资者持有比例不得低于市场投资者持有总额的70%,普通公众持有比例不得高于30%;
(4)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只能投资于标准化的证券产品,因此采用资产支持计划ABS的方式实现基础设施资产的标准化转化,整个交易采用封闭式公募基金+ABS的结构,封闭式公募基金(REITs)通过ABS穿透持有项目公司及其底层基础设施资产;
(5)基础设施REITs募集的资金,应有80%以上用于持有基础设施专项支持计划(ABS),且由REITs信托投资基金持有ABS的全部份额。公募基金的总资产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40%,即REITs的负债率不得高于28.6%;
(6)资产支持计划(ABS)可以通过股权和债权投资的方式持有项目公司资产,但用于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资产的负债出资不能超过ABS净值的20%,即ABS的资产负债率不能超过16.7%。项目公司必须持有全部基础设施存量底层资产;
(7)原始权益人出让基础设施资产回收的资金,扣除战略配售及贷款偿还等支出后,净回收资金的90%以上应以资本金出资方式,用于新增基础设施项目投资;
(8)原始权益人、REITs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计划ABS管理人、资产运营管理机构、REITs和ABS托管人、REITs基金持有人等利益相关方以及财务、法律、税务、资产估值专业机构等参与主体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参与REITs产品治理;
(9)REITs和ABS应由同一家机构托管,并由同一控制方下的具有公募牌照的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管理,管理人和托管机构提供管理和托管服务,并获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10)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原始权益人或其关联方作为基础设施资产运营管理机构,提供运营管理服务并获取运营管理费;
(11)纳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基础设施资产收益的90%以上用于向封闭式公募基金持有人分红。
(二)中国首批9只基础设施REITs主要财务指标
中国首批9只基础设施REITs产品的主要财务指标汇总如下。
表2 中国首批9只基础设施REITs产品的主要财务指标
上述数据表明,我国首批公开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产品的财务指标体现如下特征:
(1)首批9只REITs可募集资金314亿元,可采用资本金方式用于新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对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增量投资能够发挥重要作用,针对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政策诉求能够得以实现;
(2)9只REITs的战略配售比例均在50%以上。广河、沪杭甬、首创等三只REITs的原始权益人持有比例大于50%,远高于20%的最低限值要求,表明公开募集的基础设施REITs产品主要由战略配售投资者进行绝对控制,部分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设施底层资产存在继续绝对控制的诉求;
(3)9只REITs的资产均溢价发行,资产增值率最高达475%,表明可以通过发行REITS实现资产变现,为增量项目投资发挥融资功能。REITs市场展现出实现基础设施资产价值发现的有效功能,对于未来推动基础设施价值管理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4)9只REITS的公众持有比例均很低,最低仅为4%,平均约为9%,表明社会公众对基础设施REITs的参与度仍然很低,寄希望于主要依靠社会公众参与基础设施信托投资不现实,未来中国REITs投资的主要参与者应为专业性机构投资者;
(5)9只REITs2021年的预计派红率均高于4%,最高达12.4%,表明首批基础设施REITs产品具有较好的投资价值,底层基础设施资产的质量普遍较高,且二级市场表现较好。为确保中国基础设施REITs持续健康发展,必须严把基础设施资产准入质量关。
(三)中国基础设施REITs治理的可能潜在冲突
基础设施REITs治理结构,是对基础设施REITs产品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制度安排,目的在于明确REITs交易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各种权力的行使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和规则。REITs治理应能有效激励和发挥参与各方的专业优势,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落实REITs管理人的主动管理责任,促进REITS试点政策目标实现。优化我国基础设施REITs治理结构,必须首先研究阻碍治理目标实现的各类潜在冲突因素,以便为化解各类冲突提出可行性的应对措施。
1.基础设施的政策性和金融产品的逐利性冲突
不动产投资信托(REITs)与基础设施进行结合,在我国创设出“基础设施REITs”的概念,是中国特色资本市场服务于实体经济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创新成果,但这种创新并不能改变REITs作为一种金融产品的逐利性商业属性本质特征。REITs产品的续存和发展的基础,就是能够为基金持有人带来稳定可持续的投资回报,这与基础设施强调公益性和政策导向的目标诉求难免存在冲突。
纯公益性基础设施不适宜于发行REITs。对于经营性基础设施而言,因其具有商业盈利性特征,这为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与基础设施进行结合,从而形成“基础设施REITs”产品提供了内在条件,但能够满足REITs投资回报要求的经营性基础设施资产范围受到限制。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目的在于提供让社会满意的公共产品服务。与REITs作为资本市场投资工具的逐利性特征不同,基础设施的最基本特征是公益性,经营性基础设施同样需要强调其公益性属性,过度的商业性市场化运作不利于基础设施公益性政策目标的实现。
为了弥补基础设施自身盈利能力的不足,往往通过财政资金补贴以满足投资回报的要求,但会引发各种潜在风险。我国的基础设施REITs试点特别强调要为国家战略服务,强调REITs产品的宏观影响价值,对于试点政策尽快落地并赢得各方认可支持发挥了重要作用,体现了制度设计者的务实态度。资本的本性是逐利。当资本将逐利的对象瞄准社会公众,且以实现国家战略的名义将社会公众的资金筹集起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且向社会公众提出不低于4%的现金分派率承诺成为刚性,并以公开募集的方式进行运作时,对基础设施项目实际盈利能力的要求就会变得刚性起来。在REITs基金持有期内如何兑现承诺,如何与微观层面维护投资者的商业利益取得平衡,需要在实践中进行规则创新和务实推进。
2.证券投资公募基金治理和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内在逻辑冲突
我国当前还没有针对不动产投资信托的专门性证券投资监管法规,更没有针对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资产证券化和信托投资基金的专门法规。我国的基础设施REITs采用封闭性证券投资公募基金结合专项资产计划(ABS)的交易结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逻辑设计其治理结构,遵循证券投资的规则进行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运作。
证券投资基金法所规范的投资对象是股票、债券等证券产品,其运作逻辑强调商业性、流动性、标准化、分散性、透明性等特征。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管理,则强调公益性、专用性、特殊性、稳定性、专业性等特征。二者之间的治理逻辑存在很大差别,实际执行层面必然存在难以协调的各种冲突,体现了中国REITs发展道路的曲折性、复杂性。无论实体经济管理部门如何强调基础设施的专业性、重要性、特殊性和复杂性,但对于证券监管部门而言,“基础设施REITs”无论多么特殊,但就其法律属性而言应归属于证券投资产品的范畴,因此必须按照证券投资的一般规则进行监管和运作。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而言,其基本遵循是标准化、透明性、专业化、流动性,希望设计标准化的金融产品,进行标准化的制度安排,但基础设施资产具有鲜明的专业性、行业特殊性等特征。标准化制度化运作诉求与基础设施资产的非标准性之间存在冲突。尤其是我国基础设施市场化投融资体制建设不完善,社会资产参与基础设施投融资及专业运营存在明显短板,由各级各类大型重点国有企业主导的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运营质量仍待提高的现实背景下,按照一般化“证券投资基金”的规则对“基础设施REITs”的发展进行规范管理,各种制度性冲突将在所难免。
若过分强调金融市场发展的独特性,要求基础设施实体经济过分迁就和适应于证券投资基金规范管理的要求,不利于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政策导向的金融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质性推进。应通过深化金融证券监管自身的深层次改革,打破现有法律制度的各种明显的和隐形限制,研究制定针对基础设施REITs公募基金投资的专项法规,为促进我国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提供针对性的政策制度保障。
3.原始权益人多重角色及诉求冲突
中国基础设施REITs所赋予的众多政策性诉求,其存在的合理性在于政府主导的有效性,政策目标实现的可能性在于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在基础设施领域的主导地位,具体政策措施落地的现实困境在于如何发挥资本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市场逻辑和原始权益人多重角色的协调和权衡。首批9只基础设施REITs产品中,有8只由大型重点国有企业主导,表明民营资本在现阶段基础设施REITs发展中仅起辅助作用。国有企业原始权益人作为基础设施底层资产的出让方,其诉求及可能存在的冲突归纳为如下方面:
(1)呼应当地政府诉求,争取更多政策资源,在未来REITs市场取得首发先导地位,为促进地方多层次金融体系建设、本企业未来资产上市扩募及资本市场运营抢得先机。国有企业在此领域具有明显优势;
(2)国有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对并表及继续绝对控制底层资产诉求强烈,包括原始权益人回购在内的战略配售比例远高于20%的最低要求,均在50%以上,这与公开募集分散股权的资本市场诉求,以及如何保护社会投资者利益,处理好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关系等存在冲突;
(3)作为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按照资本市场的基本逻辑,要求基金完全持有底层资产权益,并从维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进行专业化管理。但中国REITs的底层资产被锁定为基础设施,其资产的专用性和经营管理的专业性决定了不能完全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思路进行专业化管理,且具有独立地位的第三方基础设施专业运营机构发育迟缓,专业能力不足,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委托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轻资本运营管理,这种现实瓶颈及冲突的妥协性安排,就是由基金专业管理机构委托原始权益人或其关联企业继续承担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管理职能,原始权益人兼任大股东、受托基金管理人及基础设施资产专业运营机构等多重角色,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及潜在冲突。如果缺少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原始权益人就会利用其自身的信息优势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其他股东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以维护公众利益的旗号损害其他相关方的利益;
(4)部分项目由于原始权益人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专业机构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在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治理机制中能够发挥的作用受限,与期待利用资本市场的倒逼机制,打破国有资本垄断地位,推动基础设施轻资产运营及专业化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等改革目标诉求存在冲突;
(5)原始权益人既是底层基础设施资产的提供方,又是REITs的战略投资人,同时还是REITs底层资产的实际运营人,这三个主要角色的诉求不同,导致行为方式不同,不可避免会形成各种潜在冲突。
4.盘活存量资产与融资成本之间的冲突
我国以基础设施作为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的实施对象,最重要的诉求就是强调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募集资金用于基础设施补短板投资,形成资产—资本—资金—项目—资产的良性循环。REITs产品具有强制分红的要求,企业关注盘活存量资产和投资者关注价值投资回报的不同诉求会引发冲突。
根据美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协会(NAREIT)的统计,截至2020年底,全球建立REITs制度的42个国家和地区中,39个国家和地区要求REITs产品强制分配利润,且分配比例大多超过90%。我国同样规定REITs底层资产的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90%,且现金分派率不得低于4%,遵循了REITs产品运作的基本国际规则,但可能存在的冲突是:
(1)基础设施资产往往寿命期长,重大基础设施往往属于百年工程,可以长期发挥作用且其资产价值不仅不随时间的推移而损耗,而且还会不断增值,即其重置成本具有内在的保值增值能力,且具有网络化规模化的基础设施经营收益边际递增特征。这些产业特性要求有关基础设施资产应该执行不折旧或者折旧期很长的会计政策,但目前的财务政策不支持,使得很多基础设施资产收益难以满足4%分派率等要求,客观上限制了REITs发行的适宜范围;
(2)我国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原始权益人主要是大型重点国有企业,客观上拥有相对丰富的金融资源,国有银行贷款等融资能力很强,使用REITs工具在融资成本方面不占优势,从基础设施融资的角度缺乏发行REITs的现实吸引力;
(3)中国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往往体现国家战略和地方发展诉求,存在多种形式的政府背书及政策扶持状况。传统的股票融资可以采用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赠送股份等方式,银行贷款可以采取延期还本付息等多种方式降低实际融资成本,且实际融资成本负担往往不具有刚性约束。REITs融资由于采用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开募集方式,发行REITs产品时的预期现金分派率不低于4%,虽然权益性融资回报不具有刚性约束力,若实际无法兑现就会与社会公众持有人等投资者的预期引发冲突。
(4)REITs采取强制分红制度,使得基础设施资产运营的收益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可支配自由现金流主要用于信托投资持有人现金分红,使得基础设施项目公司的留存收益不足,不利于为基础设施补短板筹集资金,与地方政府弥补基础设施新增投资缺口的诉求相悖。
5.基金治理各参与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
中国的基础设施REITs资产虽然仍由原始权益人实际进行控制和管理,目前还无法通过引入第三方独立专业机构的方式进行轻资产经营,但在治理结构设计上仍然按照封闭型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要求,由专业基金机构全部拥有和控制基金资产,通过专业化管理来促进基金资产增值,为基金持有人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因此需要设置基金持有人大会,REITs基金管理机构及其托管机构、资产支持计划ABS管理机构及其托管机构、财务顾问、做市商,以及法律、估值、税务等专业机构,各相关机构都期待通过参与REITs的相关业务而分享蛋糕,各利益相关机构不仅相互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而且也与通过引入REITs金融工具推动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创新,降低基础设施融资成本,盘活存量基础设施资产的政策诉求难以建立联动促进机制,从而影响实体经济主管部门所特别关切的针对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政策目标的实现。
6.原始权益人和公众持有人的利益冲突
基础设施不动产的特点是流动性差、变卖困难、资产专用性强。REITs是一种投资信托产品,采用公募基金的交易结构,则要求基金持有人必须具有分散性,结构设计应能吸引社会公众投资于REITs产品,这就要求REITs通过ABS穿透持有的底层资产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并高比例强制分配给基金持有人,使得REITs基金持有人能够形成长期持有的投资理念,而不是鼓励二级上市的活跃交易。长期投资理念的形成,核心在于形成以委托代理和诚实信用为基础的信托投资理念。在现实应用中存在如下困难:(1)我国基于受托管理、诚实信用、忠实义务的投资信托理念尚待形成、巩固和深化。尤其是基础设施市场化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不到位,基础设施融资相关联的义务刚性兑现的自觉性尚未形成,道德风险的制衡机制存在缺陷;(2)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最有效途径,就是能够真正发挥资本市场内在的治理机制功能,由基金管理机构委托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化管理,通过管理实现投资信托资产增值,为投资者获取较高回报。目前的交易结构下,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原始权益人更多的诉求不是获取投资回报,而是维持对基础设施底层资产的实质性控制能力,这就不能形成以提升基金投资价值为导向的治理结构,难以发挥基金持有人及第三方独立机构外部监督的作用,难以避免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侵害;(3)基础设施资产的公益性决定了地方政府对基础设施资产运营干预的必然诉求。地方政府担心发行公募REITs可能对基础设施运营质量产生影响,必然要求原始权益人必须对持续运营做出承诺,从而强化原始权益人的持续管理意愿,并引发地方政府与REITs相关参与方的博弈。当公众投资者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出现冲突时,原始权益人就会利用大股东的地位来维护当地政府的利益,从而损害作为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小股东利益;(4)目前的REITs试点中,包括战略投资人在内的机构投资人占据主体地位,社会公众的参与还很有限,持有REITs基金的份额比例还很低,且普遍缺乏长期持有的投资理念,也无法构成对原始权益人的制衡作用,不利于更有效地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7.基金产品的市场化运营和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的冲突
无论是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都应具有公益性特征,其最终目的都是要提供符合要求的公共服务。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是判断基础设施质量最根本的准则。经营性基础设施引入REITs模式,不能损害其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主要包括:
(1)不能因REITs众多机构多层次的参与,加大交易成本和运营成本,并将其转移成公共服务使用者的使用负担;
(2)不能为满足基金持有人最低4%现金分派率投资回报的要求,提高公共服务的收费水平;
(3)不能为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商业回报水平而降低公共服务的质量标准;
(4)不能利用资本市场对基础设施盈利刚性要求的倒逼机制,将财务负担的刚性需求转移到地方政府,形成地方政府财政支付压力,从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多层级治理结构和简洁高效运行的内在要求冲突
我国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采用“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模式和“封闭式公募基金+ABS”的交易结构,由战略配售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共同持有公募基金REITs,由REITs基金持有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BS,由ABS持有项目公司,再由项目公司持有基础设施底层资产,从而实现信托投资基金持有人对REITs底层资产的穿透持有,形成自上而下的管理控制体系,涉及多个层级,交易结构复杂。其中,REITs基金、资产支持计划ABS和项目公司均不具备实质性的管理功能,主要由原始权益人或其关联机构履行实际管理功能。作为最高决策机构的基金持有人会议,实际上主要由原始权益人或受其影响和控制的专业机构投资人所控制,从而形成非常复杂的契约关系和治理机制。
有效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客观上要求治理结构必须简单畅通,交易层级必须简化,从而实现信息传递清晰,利益诉求明确,信息披露及时,市场监管到位,服务保障有力,责任明了清楚,体系运转高效。这就需要切实深化资本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修改金融监管有关制度法律,比如由REITs直接持有底层资产,由REITs基金持有人直接拥有资产管理团队并履行所有管理职责,减少各种虚化的管理人、托管人等参与机构,为我国基础设施REITs健康发展提供简单高效的资本市场治理机制保障。
三、我国基础设施REITs治理路径优化保障措施
(一)如何理解治理
治理(governance),最早起源于拉丁语“gubenare”,为引导、操纵、掌舵之意。对于特定组织的治理,是指组织各个层面的有组织的或结构化的制度安排,目的在于确定和影响组织成员的行为,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引导各利益相关方持续采取联合行动,包括迫使有关各方服从于各种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机构和制度安排,确保实现组织目标。
在实践中,人们对于治理的内涵有不同理解,但基本要素包括目标导向、冲突协调、风险管控、绩效管理、沟通协调、权力分配、架构设计、制度安排。治理结构优化的核心是治理框架优化。治理框架由规则、政策、流程、规范、关系、系统等要素构成。治理框架决定着组织的目标设定及其实现方式、风险管控和评估方式,以及绩效优化和管理方式。
(二)基础设施REITs治理的路径选择
我国的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治理,一方面要求符合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要求,使得REITs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另一方面要求必须考虑基础设施资产运营的特殊要求,实现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的一系列政策目标诉求。我国不动产投资信托采用证券投资基金和基础设施相结合的特殊结构安排,使得我国的基础设施REITs治理必须按照两个基本路径方向进行优化,一是资本端治理,二是资产端治理,要两端发力,形成合力,实现证券投资基金和基础设施治理双重目标诉求。
我国基础设施REITs治理质量的改进,应聚焦于八个确保:一是确保政策目标的有效性;二是确保资金性质的权益性;三是确保底层资产的稳健性;四是确保收益分配的明确性;五是确保金融产品的流动性;六是确保试点风险的可控性,七是确保公共服务的可靠性;八是确保试点效果的持续性。
对于资本端的治理,必须遵循资本市场的运作规律,体现资本运作的专业诉求,优化REITs金融产品的制度体系,发挥资本市场治理机制的专业作用,如有效发挥REITS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决策及监督作用,发挥专业性机构投资者对REITs治理的专业监督作用,发挥财务审计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督作用,构建避免关联交易和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制衡机制,完善各参与方的利益协调、激励和监督考核机制,简化REITs的治理层级,优化REITs治理效率,主要通过完善证券监管制度以实现各项治理目标。当务之急是按照扎实推进我国金融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部署,完善RITEs的制度建设和市场建设,提升市场监管能力,为服务实体经济提供切实可行的帮助。
对于我国REITs产品的基础设施属性,以及由此而引发的我国REITs试点各项政策诉求的实现,必须强化资产端的治理和有效监管,这是我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与其他国家或地区REITs发展路径不同而形成的重大差别。这就要求严格控制基础设施资产的准入关,强调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导向,用好金融市场提供的REITs专业工具,为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和推动基础设施专业运营服务,为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服务,为推动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深化改革服务。
为了实现资产端治理的各项政策诉求,现实可行的切入路径,就是要加强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准入把关,并对REITs促进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机制创新和运营绩效提升进行全周期动态监管,从基础条件的符合性、政策法规的适宜性、项目监管的合规性、资产转让的可行性、资产收益的合理性、运营管理的稳健性、募集资金的可用性和试点方案的示范性等方面,加强资产端的准入审查,完善过程监管、绩效评价和后评价制度,确保各种政策目标能够切实兑现。具体实施路径就是要建立和完善基础设施REITs发行方案的独立评估制度,包括前期评估、实施过程评价和后评价,按照基础设施专业要求完善专业评估和评价制度,发挥专家把关作用。
(三)资产端治理目标管控的评估要求
1、基础条件的符合性。对项目所处区域、行业、资产规模及范围,以及项目运营的基本状况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进行前期评估和全过程监测评价。具体包括:(1)项目区域,评估项目所在区域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要求;(2)行业范围,评估是否属于交通、能源、市政、生态环保、仓储物流、园区、新型基础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供水或发电功能的水利设施、文旅等基础设施项目。产业类或商业地产项目不属于试点范围,不得纳入初发和扩募范围;(3)资产规模,评估拟发行基金总额、基础设施资产净值规模及未来扩募潜在规模是否符合要求;(4)资产范围。项目权属关系是否清晰,资产范围是否明确;(5)基本运营条件。运营时间是否在3年以上,近3年内总体盈利或经营性净现金流是否为正,是否已纳入全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
2、政策法律的适宜性。对项目投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战略规划及行业准入政策等进行评估和监测评价。具体包括:(1)政策法规。是否符合国家投资政策、法律法规要求;(2)战略规划。是否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布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空间规划、区域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要求;(3)行业政策。是否符合国家及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布局相关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4)利用外资政策。对于外商投资项目,应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相关要求,如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政策,是否允许外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分拆上市是否需要股东一致同意或境外交易所批准,是否符合外汇资金监管和国际税收相关政策等。
3.项目监管的合规性。对项目前期报批、开工建设、投产运营等环节的合规性、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应对措施等进行评估和监测评价。
对于一般性项目,应重点关注:(1)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合规性;(2)项目规划选址、用地审批、土地出让、环评、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完备性;(3)是否完成竣工验收;(4)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办理的项目许可手续是否完备。
对于PPP项目(含特许经营项目),还应关注:(1)是否符合PPP和特许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2)PPP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已批复,是否通过公开竞争选择社会资本方,依法依规签订PPP合同;(3)PPP项目收入来源是否主要为使用者付费,政府补贴的持续性、稳定性及其对投资收益的可能影响;(4)项目运营是否稳健、正常,是否出现暂停运营等重大问题或重大合同纠纷。
4.资产转让的可行性。对纳入REITs范围的底层资产是否具备可转让性进行评估和监测评价。主要包括:(1)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处置限制的解除情况及有关部门意见;(2)原始权益人及项目其他相关方对底层资产能否达成一致同意转让的共识;(3)国有资产转让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4)原始权益人拟并表及出表处理方案的可行性;(5)PPP股权或特许经营权转让能否取得相关部门的认可。
5、资产收益的合理性。对于纳入REITs范围的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收益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测评价,为REITs产品的投资价值预测和绩效监测评价提供判断依据。主要包括:(1)过去3-4年的运营收益及其稳健情况;(2)收入来源结构及其分散情况,未来长期稳定分红的前景;(3)项目资产的估值情况,通过专业运营促进资产增值的潜力;(4)基准年及未来3年净现金流分派率能否满足不低于4%的要求;(5)税收安排的可靠性,影响未来收益的涉税风险、应对措施及其可行性。
6.运营管理的稳健性。对基础设施REITs产品发行后的运营管理方案、运营机构能力、专业运营机制及项目持续平稳运营的保障措施进行评估和监测评价。主要包括:(1)专业运营机构选择方案及其合理性;(2)专业运营机构的运营经验、专业能力、机构治理等情况;(3)运营绩效管理的激励约束和奖惩机制是否有效可行;(4)专业运营机构解聘及更换的条件和程序及其合理性。
7.募集资金的可用性。通过发行基础设施公募REITs盘活存量资产,带动增量投资,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建设,是我国推动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一项重要政策诉求。对于发行REITs基金所募集的资金,扣除用于偿还债务、缴纳税费、按规则进行战略配售后的净回收资金,应不低于90%以资本金方式用于在建项目或前期工作成熟的新项目。需要前期评估和监测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1)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战略、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等要求;(2)拟投资项目的成熟情况,如是否列入发展规划,是否已立项或开工建设等;(3)拟投资项目的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8.试点方案的示范性。我国开展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具有很强的政策目标导向,应按照相关文件所提出的各项政策诉求要求,评估拟发行REITs产品在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基础设施补短板和高质量发展、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推动金融产品创新、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战略目标等方面的示范意义,并对其实际效果进行动态监测、实施过程评价和后评价,完善我国基础设施REITs发行和运作全过程绩效评价和管理相关制度安排。
来源: CRF REITs Forum 微信公众号
所属栏目:理论研究
发布时间:2021-12-01 00:00:00
- 绿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典型案例名单正式公布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示范项目带动作用,引导有关方面充分激发社会资本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集绿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典型案例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0﹞812号)要求,经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推荐及社会公开征集,并委托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了绿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典型案例名单。该名单已于4月30日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公布,供各地方和有关方面学习借鉴。
一、绿色PPP项目典型案例名单
序号
项目名称
地区
1
北京市通州区碧水污水处理厂PPP项目
北京市
2
北京市大兴区新凤河流域综合治理PPP项目
北京市
3
大连夏家河污泥处理厂PPP项目
大连市
4
常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
江苏省
5
宿迁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PPP项目
江苏省
6
合肥市胡大郢污水处理厂PPP项目
安徽省
7
界首市污水处理PPP项目(第二批)
安徽省
8
小涧西生活垃圾焚烧二期PPP项目
青岛市
9
恩菲襄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
湖北省
10
益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
湖南省
11
南宁市那考河PPP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
12
梧州市静脉产业园PPP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
13
三亚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
海南省
14
雅安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PPP项目
四川省
15
九江市中心城区水环境系统综合治理一期PPP项目
江西省
16
大理市洱海环湖截污PPP项目(一期)
云南省
二、绿色PPP项目典型案例基本情况
(一)北京市通州区碧水污水处理厂PPP项目
项目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社会资本方为中国水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总投资约12亿元,升级改造后的污水处理规模提升到18万立方米/日,2017年6月投入运营。该项目注重公众参与,切实防范化解邻避问题;采取边建设、边生产模式,科学高效解决升级改造“新旧衔接”问题;综合利用资源能源,有效节约土地资源;通过机制创新与技术创新,提高了投资效率,较大程度提升了项目所在区域的社会、经济、环境价值。
(二)北京市大兴区新凤河流域综合治理PPP项目
项目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社会资本方为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总投资约40.35亿元,包括生态廊道、水环境治理、河道清淤及生态修复四个子工程,2020年7月投入运营。该项目依托卫星遥感、无人机、地面监测的空天地一体化数据监测体系,对流域水环境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定量识别分析,将PPP模式与地区发展诉求、政府治理需求、行业特点、绿色技术和设计理念有效结合,充分发挥了社会资本优势。
(三)大连夏家河污泥处理厂PPP项目
项目位于辽宁省大连市,社会资本方为大连东泰有机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总投资约1.5亿元,年处理污泥等可降解有机废物总量超过25万吨,日供净化生物质燃气(天然气标准)约20000立方米,2009年4月投入运营。该项目是采用BOT模式实施的城市集中式污泥处理厂,采用厌氧发酵/工业化生物制气工艺降解有机废物,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合并处理多种生物质有机废物,能够同时解决多种污染物治理问题,提高了处理效率。
(四)常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大连夏家河污泥处理厂PPP项目
项目位于江苏省常州市,社会资本方为光大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总投资约5.5亿元,年处理生活垃圾约 27 万吨,年发电量约 8615 万度,年节约标准煤 4 万吨,年减排二氧化碳 10 万吨,一期2008年11月建成投产。该项目自投运以来,投入超过2.4 亿元进行环保提标、环境提升、节能减排等技术改造及厂区人性化建设;实施“超低排放厂界开放”提标改造,采用先进垃圾处理工艺,烟气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炉渣用于制作建筑用砖、填埋场的覆盖土等,实现了资源循环利用。
(五)宿迁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PPP项目
项目位于江苏省宿迁市,社会资本方为北京环境有限公司,总投资1648万元,分拣中心日分拣物资约3吨左右,打包机处理能力每天40吨,大件垃圾处理能力为1小时5-7吨,2020年1月10日投入运营。该项目属于垃圾分类专项PPP项目,采用ROT方式运作,采取环卫一体化(包括清扫保洁和清运转运)模式;打造全新网络服务平台,可直观查看社区、居民参与垃圾分类情况,从居民角度出发完善服务体验;智能专业分拣线集自动称重、积分上传、分拣量统计为一体,员工进行一次认证扫码,即可完成其余步骤。
(六)合肥市胡大郢污水处理厂PPP项目
项目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社会资本方为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包括胡大郢污水处理厂工程、地上景观及辅助工程,其中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10万立方米/日,最大处理能力13万立方米/日,2018年12月31日投入运营。该项目污水处理过程全部位于地下,噪音、臭气等外部效应得到有效控制,地上为景观绿化;土地使用权与项目投资人一并进行招标,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与支付较为合理。
(七)界首市污水处理PPP项目(第二批)
项目位于安徽省阜阳市,社会资本方为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投资约4.87亿元,包括界首市15个乡镇11座污水处理厂和4座一体化提升泵站,近期设计总规模9100立方米/日,2020年5月投入运营。该项目利用大数据平台搭建乡镇智慧水务系统,打破地域限制,设立智慧运维模式,实现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管理全覆盖;打造乡镇花园式污水厂,设置除臭设施,解决了分布式污水处理厂的气味和噪音等问题,将污水处理厂转化为环境友好型设施,建设成外来参观休憩和环保科普教育基地。
(八)小涧西生活垃圾焚烧二期PPP项目
项目位于山东省青岛市,社会资本方为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总投资约14.2亿元,占地约9.2万平方米,建设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2250吨和污泥500吨(含水率80%),2019年6月正式运营。该项目烟气净化设施采用“SNCR炉内脱硝+半干法脱酸(石灰浆溶液)+干法喷射(消石灰)+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器+SCR脱硝(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技术,确保青岛市主城区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资源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
(九)恩菲襄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
项目位于湖北省襄阳市,社会资本方为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总投资5.8亿,年可焚烧处理生活垃圾45万吨,年发电量1.5亿度以上,可节约标准煤3.5万吨以上,年二氧化碳减排8.2万吨,一期、二期分别于2012年、2017年投入运营。该项目分别成立了垃圾焚烧发电技术中心、垃圾焚烧发电技术研发基地、国家863项目飞灰稳定化技术课题组,完成包括低浓度石灰乳溶液固定喷嘴喷射+干法烟气净化工艺、垃圾焚烧飞灰二噁英再分解技术在内的多项课题研究,并申请国家发明专利6项、授权3项;项目渗滤液处理提标,中水二次回用,减少污水外排,提高了处理规模。
(十)益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
项目位于湖南省益阳市,社会资本方为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总投资10亿元,日均处理生活垃圾超1400吨、餐厨垃圾和地沟油120吨、医疗废物10吨、污泥80吨,预计每年可发出绿色电力21000万千瓦时,一期、二期分别于2016年、2021年投入运营。该项目工艺和设备采用国内领先技术和国际先进产品,其中垃圾焚烧炉采用先进机械往复式炉排炉,焚烧产生的有害物质被高温瞬间分解;实行垃圾渗滤液处理达到敞开式循环冷却水回用标准,全面实现循环利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与餐厨垃圾处理、污泥处置、医疗废物处置等,共同组成固体废弃物处理静脉产业园。
(十一)南宁市那考河PPP目
项目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社会资本方为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投资11.9亿元,占地72公顷,包括河道整治、截污治理、生态修复、净化水厂、沿岸景观、海绵城市、信息化管理等工程,2017年3月投入运营。该项目提出了“净水梯田”的概念,完成3.6万平米净水梯田工程设计和建设,在高边坡上分级砌筑片石挡墙,基底做防渗处理,填入填料并种植抗涝植物,引广场及道路部分雨水(含初期雨水)进入梯田,利用填料过滤截留水中杂质,利用植物和填料中的生物膜降解截流的有机物,达到净化初期雨水的目的。
(十二)梧州市静脉产业园PPP目
项目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社会资本方为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总投资约17.19亿元,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2000吨/日、餐厨垃圾处理厂200吨/日、污泥处理厂200吨/日、医疗废物处置厂5吨/日及相关配套设施,目前已试运行。该项目处理垃圾种类齐全、工艺衔接紧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餐厨垃圾、污泥处理、渗滤液处理等项目紧密联系,集多种功能于一身,实现物质高效循环、能源梯级利用、污染全面控制,有助于构建产业布局合理、资源循环共享、生态环境优良的产城共融共生新模式。
(十三)三亚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
项目位于海南省三亚市,社会资本方为光大环保能源(三亚)有限公司,总投资约5.9亿元,处理生活垃圾1050吨/日,年发电量约为1.5亿度,一期、二期分别于2015年、2016年投入运营。该项目炉排炉焚烧及烟气净化处理工艺先进,项目周边建设餐厨废弃物处理、厨余垃圾处理等环保工程,同时开展集中供热项目,使延伸产业链的多个项目形成协同,并逐步形成集中协同处置固废的三亚市循环经济产业园;有效改善了城市卫生环境,降低了副产物对环境危害,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取得了良好环境效益。
(十四)雅安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PPP项目
项目位于四川省雅安市,社会资本方为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投资14.9亿元,包括雅安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建设、乡镇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站配套管网及管网重建、污水提升泵站等,处理能力11.75万立方米/日,2020年9月投入运营。该项目具有成熟完善的污水处理出水标准和处理工艺方案,以及先进的自动化和信息化管理方式,采用远程控制手段进行监控操作和数据分析,最大程度优化污水处理厂、站的生产运营。
(十五)九江市中心城区水环境系统综合治理一期PPP项目
项目位于江西省九江市,社会资本方为中国三峡集团,总投资76.99亿元,包括相关区域污水处理综合治理、流域综合整治、生态化改造等6个子项目,2020年11月投入运营。该项目采用全生命周期智慧水务系统,建立政企周协调、月调度的工作机制,采用“厂网河湖岸”“泥水并重”治理模式,坚持污水治理一盘棋思路和整体观理念,严格以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为目标导向,以“系统梳理完善”代替纯粹的“末端截流扩容”制定整治方案,走绿色、可持续的治理路线。
(十六)大理市洱海环湖截污PPP项目(一期)
项目位于云南省大理市,社会资本方为中国水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包括6座下沉式污水厂,水厂处理规模为近期5.4万立方米/日,远期11.8万立方米/日,2019年1月投入运营。2019年洱海全湖水质连续两年实现7个月Ⅱ类、5个月Ⅲ类,主要水质指标变化趋势总体向好,河道水生植物河底覆盖率逐渐上升。该项目利用智慧监管系统提供的污水处理量和水质在线监控数据,实时形成绩效评估结论,实现智慧化管控;由州、市政府联合推进,因地制宜破解高原湖泊治理难题,对高原湖泊水环境治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来源:清华PPP研究中心
所属栏目:动态案例
发布时间:2021-12-01 00:00:00
- 绿色PPP项目典型案例一——北京市大兴区新凤河流域综合治理PPP项目
今年4月底,绿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典型案例名单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公示结束,16个典型案例正式入选。此次典型案例征集评选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集绿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典型案例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0﹞812号)要求,经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推荐及社会公开征集,并委托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了绿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典型案例名单。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将具体案例信息进行了汇总整理,并陆续将通过公众号公开发布,进行广泛宣传推广。
为加快大兴区“五位一体”建设,践行习近平“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论,显著的改善新凤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实现环境、经济及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2017年3月,大兴区人民政府授权大兴区水务局实施“大兴区新凤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并通过公开竞争选择北控水务集团作为本项目社会资本方承担项目的设计、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工作。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新凤河位于大兴区北部,属北运河水系,凉水河主要支流,是大兴区主要的防洪排水、风景观赏河道。新凤河流域面积166.4平方公里,流域内共有河渠23条,总长96.35公里,干流新凤河西起永定河灌渠,东与凉水河相接,全长30.1公里。作为北京市“三环水系绕京城”的“水三环”主要组成部分,新凤河是连通北京市南部地区黄村、亦庄和通州城市副中心的重要生态廊道。
(二)治理思路
项目治理以习近平“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和“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等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采用“水安全、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水管理”的“五位一体”系统设计原则,按照“防洪达标→削减污染→提升水质→修复生态”的治理路径,制定了以总控模型为核心的流域系统治理方案,通过总控模型优化设计方案、指导工程建设时序和项目长效运维,实现生态系统质量的整体改善,最终实现“水清岸绿、鱼翔浅底”的治水目标。
(三)建设内容
新凤河项目是典型的以流域为治理单元、以水质达标为绩效考核、以再生水补水为主的北方缺水型城市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包含生态廊道工程、水环境治理工程、河道清淤工程及生态修复工程四个子项工程,主要建设内容有:
1、水安全:对新凤河5条主要支流按照20年一遇防洪标准进行河道治理,总长26.23km。
2、水环境:新建污水管网22公里,截污2.8万吨/天;污水处理站3座,总规模6800吨/天;河道清淤54公里;建设初雨调蓄池2座、河口湿地78公顷,收集和处理面源污染11万方。修复植物缓冲带116.89公顷,新建环保再生透水健康步道24公里,亲水平台14处。
3、水资源:新建再生水管线22公里,引调再生水12.7万立方米/天,补给新凤河干流及主要支流。
4、水生态:新增水生植物23种,水生植物恢复面积30.4公顷;新增蓄水堰5座,河道水质原位净化渗滤坝11座,鱼巢栖息地400米,恢复深潭-浅滩栖息地10余处,生态岛2座。
5、水管理:新建水文水质站10座、雨情站3座、视频监控设备243个,入河排水口监测设备34套,开发以“水环境模型”和“大数据专家库”为双核心的智慧水务系统1套。.
二、项目运作模式
(一)交易模式
在大兴区政府授权下,大兴区水务局作为实施机构采用DBFOT运作模式实施本PPP项目,即选择社会资本与区政府指定的政府出资人代表成立项目公司,区水务局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其负责本项目的设计、建设、投融资、运营和维护,经营期满,项目设施无偿移交政府方。项目交易结构图如下:
实施模式说明如下:
1、大兴区政府授权大兴区水务局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并指定大兴区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通过法定程序选择境内有经验、有实力的社会资本方。
2、大兴区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标的社会资本(北控水务)签署《合资经营合同》,在大兴区成立项目公司(北京北控兴凤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在项目公司中,大兴区物资集团占1%股份,北控水务占99%股份。
3、区水务局与项目公司签订《PPP项目合同》,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期内的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自行承担责任、风险和费用,并负责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特许经营期满,项目设施无偿移交政府方。
4、项目公司根据《PPP项目合同》的规定提供新凤河流域综合治理服务,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费收回投资,并获取合理回报。
5、特许经营期届满时,项目公司将本项目所有设施无偿、完好地移交给区水务局或其指定机构。
(二)回报机制
项目合作期20年,鉴于本项目的非经营性属性,本项目回报机制为基于绩效评价的政府付费方式。付费来源包括由基于工程可用性评价的可用性服务费和基于项目运营维护的运维绩效服务费两部分构成。可用性服务费以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投资为基数,核减政府补贴资金后按照中长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在运营期按照实际运维绩效考核结果每年等额支付。运维绩效服务费以项目公司运维服务方案为基础,按照运维绩效服务费基数和项目实际运维绩效考核结果按季度进行支付。
(三)项目贡献
通过三年治理,新凤河流域治理成效明显,贡献了巨大的环境、生态和社会价值:
1、全流域黑臭水体已消除。
2、水环境质量大幅提升。2019年新凤河出境断面烧饼庄闸主要水质指标COD、NH3-N、TP年平均值相比2016年分别下降了48.75%、92.61%和85.68%,流域水环境质量从治理前的劣Ⅴ类提升到了地表水Ⅳ类。
3、水生态恢复效果显著。新凤河流域水生植物约26种,其中人工栽植20种,自然生长约6种,总的水生植物覆盖度约40%;鱼类约10种,鱼类主要有鲫鱼、草鱼、鲢鱼、黄黝鱼等;大型底栖动物恢复良好,鸟类种类和数量逐渐增多,水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明显提高。现阶段新凤河水生态健康综合指数为88.5,相比治理前提升了330%。
4、社会效益彰显。新凤河、老凤河、安南湿地和新西凤湿地公园等工程完成后正式对市民开放,成为市民休闲、游憩、健身的打卡景点,两岸土地价值提升,充分彰显了水环境治理项目的社会效益。
(四)项目亮点和示范价值
本项目作为北京市水环境治理领域重要PPP项目,也是大兴区首个全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通过积极引入专业化的社会资本参与大兴区水环境建设,采用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创新PPP模式,运用绿色先进技术和设计理念,极大提高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效果和效率,有效改善了北京市和大兴区的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建设效果,取得了较好的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较高的示范价值。
1、采用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创新模式
项目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有利于平滑政府财政支付资金压力、突破短期财政支付能力限制、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政府财政预算与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的可持续平衡。
通过引入选择专业化的社会资本,改变传统模式下投资、设计、建设、运营主体分离的局面,由社会资本统筹考虑项目的资金筹措、设计方案、建设管理和运营维护,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维度实现了政府监管与项目管理的统一,同时切实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成本,实现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建立和落实基于项目绩效的考核付费机制,切实保障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得到改善,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整体服务水平,实现项目产出的可持续。
实现了市发改委和市区财政补贴资金与社会资本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了政府投入的撬动和放大效应,进一步优化了项目的资金成本,实现了政府社会资本的合作共赢和资金的可持续使用。
2、运用绿色先进技术和设计理念
新凤河项目从规划开始,树立并贯彻全生命周期污染减排、生态友好型施工工法应用、生态系统涵养与恢复、长效管控,亲水空间营造和环保教育融入的技术理念。
基于目标水质的技术与工程体系全生命周期科学优化决策。依托卫星遥感、无人机、地面监测的空天地一体化监测体系获取的数据为基础,对流域水环境问题进行全面、系统、定量的识别分析。采用多模型耦合分析方法,从全生命周期视角,对治理方案及建设、运维进行高效、定量、智能、动态分析辅助决策,依托企业专家库、技术库等智库资源,进行治理技术与工程体系科学优化决策和辅助设计,确保全程目标可达。通过实测与模型分析,系统研究北方再生水补水河流水质时空分布和变化规律以及再生水补水与水生生物类群栖息及生存规律的关系,提出适合新凤河的优势水生植物和水生动物类群,并结合微生态调控技术,构建以本地优势物种为核心的生态系统,强化河道自净作用,确保全流域水质提升和断面水质达标。
构建灰绿结合雨水净化系统,创新引领“海绵河流”建设模式。在基本解决点源和内源污染基础上,结合新凤河特点和生态河流治理模式,因地制宜的创新构建“灰色调蓄+绿色净化”相结合的雨水径流污染削减系统,“变害为利”,重新构建雨水资源回补河流通道。工程新建初雨调蓄池2座,有效收集调蓄控制162公顷城市区域初期雨水径流;新建河口湿地78公顷,服务收集和净化29.6平方公里的支流面源污染控制。通过水利设施、再生水泵站、初雨调蓄池、河口湿地等之间的联调,有效调控净化雨水径流,将雨水径流从“污染源”变为“补给水源”,变害为利,重新恢复河流自然补给模式。
建筑垃圾循环利用开启生态治河新范式。聚焦“环保、生态、活力”,广泛运用红机砖道路、透水铺装、微晶石等新型材料,翻新公园硬质铺装,部分区域铺装采用红基砖环保材料,体现了项目环保、生态可持续的特点。尤其结合大兴国际机场的建设,将房屋拆除过程中形成的大量建筑垃圾回收循环利用,利用废旧红砖用建设健康步道和广场,其它可再生材料用作道路基层、垫层和面层,新凤河共回用废旧红砖铺设步道和广场5750m2,废旧红砖39.6万块,再生级配碎石32744m2,建筑垃圾再生的路缘石4400米,累计消纳建筑垃圾3690方。开创了生态治河与资源回收利用相结合的新范式。
基于水生态系统修复的再生水水源性北方河流生态复兴。新凤河水生态修复从自然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出发,在通过各类工程措施提升河道水质基础上,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人为适度干预”的修复思路,以提升河流生态系统自净能力和抗干扰能力为原则,恢复植被缓冲带116.9公顷,新增水生植物面积30.4公顷,重点恢复以香蒲、千屈菜、黄菖蒲、苦草、竹叶眼子菜为代表的的25种本地水生植物24.7万m2,重建深潭-浅滩栖息地10余处、新增鱼巢栖息地400米、溢流堰5座、渗滤坝11座,营造了“水-岸-陆”丰富多样的生境系统,逐步恢复河道生态系统健康,提升水体自净能力和生物多样性,初步实现新凤河生态复兴。为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恢复,公园前置塘、潜流湿地区实行半封闭式管理,表流湿地岛屿实行全封闭式管理,最大程度减少人对自然的干扰。
感知现在、预知未来,新凤河多维度智慧管控系统。历经3年的前期现场调研、资料整理、工程设计和建设,搭建了以总控模型和大数据专家库为核心的新凤河智慧水务平台,从水安全、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及水管理等5个维度为项目长效运维提供技术保障。可及时、准确为项目运维提供实时状态感知和风险预警、预报,帮助管理者制定、决策实施河道防汛安全、水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生态恢复等管理保障。系统对新凤河全流域水生态系统进行全面监控,定期调查和评价区域植物、水生动物、鸟类等生态环境质量,为水生态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提供决策支持。
多样化亲水活动空间打造京南百姓幸福河。新凤河秉承“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新建市民休憩廊亭8座,健康步道24公里,亲水平台14处,汀步7座。新凤河城市段实现了“有河有水,可亲可憩”;为满足市民傍晚休闲、漫步需求,新凤河城市段实现了无死角亮化,以保障居民安全。
湿地环保主题教育。项目努力把安南湿地打造成为一个人人参与、人人都能够从我做起的环保主题公园,通过社区参与、教育和培训以及社会企业在运营方面的参与,公园为人们提供了一种途径,让大家参与到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性发展中来。一是倡导清洁能源利用,亮化上均采用太阳能景观灯为主要照明设施。二是设计阶段场地记忆的保留,在安南湿地环保主题公园的方案设计阶段最大程度的保留以及利用了场地原有的树木,将其融合进湿地景观中,与过去建立联系,保留了场地记忆。三是营造生态栖息地,为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恢复,公园前置塘、潜流湿地区实行半封闭式管理,表流湿地岛屿实行全封闭式管理,最大程度减少人对自然的干扰,从而增加生态多样性,提升生态物种弹性,提高其长期存活的能力。四是科普导视与环保课程,为让更多的人树立保护环境的意识,公园沿游园路线设置了多种形式的环保科普知识宣传和互动设施,开发了针对大人和儿童丰富的环保教育课程,设计了为周边社区参观苗圃、体验自然、举办活动、植物栽培和旧物交换的场所,设计了安南湿地环保主题公园LOGO、公园宣传和浏览手册,开发了环保帆布袋、T恤衫、水杯、小盆栽、U盘等环保文化纪念品,希望通过公众的参与,传递环境保护的意识,“让我们爱上地球”!
转自:清华PPP研究中心公众号
所属栏目:动态案例
发布时间:2021-12-01 00:00:00
- 从项目管理到公共管理:PPP研究述评与展望
[摘要]当前中国PPP实践取得了重大进展,理论研究却落后于实践,症结之一在于PPP项目管理和公共管理两大研究视角的割裂,前者过于微观且侧重市场逻辑,后者过于宏观又倚重科层分析。未来PPP研究应着力于科层和市场相结合的整合路径,揭开微观项目与宏观结构的互动逻辑,从而推动中国PPP理论体系化和政策清晰化,实现PPP可持续发展。
一、引言
自2014年以来,中国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我国称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发展井喷。根据国家财政部PPP中心的数据统计,截至2020年6月末,全国累计签约PPP项目数量6546个、金额10.3万亿元。PPP模式日渐成为我国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主要机制,这不仅深刻地改变了我国公共投资结构,也将对地方治理格局产生深远影响。由此,PPP理论研究亦日益活跃,现已成为我国学术研究的热点话题。然而,PPP理论研究却落后于实践发展,导致了一定程度上的PPP政策指向模糊和认识不统一等困境。本文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核心症结在于:当前PPP项目管理和公共管理两大研究视角存在严重割裂。一方面,两者的分析对象和前提假设不同,前者着眼于项目的最佳实践和科学管理,后者致力于揭示政府行为逻辑并实现公共价值。
为更好地厘清PPP理论研究的整体脉络与研究现状,同时增进学界对中国PPP实践的理解,本文以中国知网(CNKI)收录的中文文献为基准,检索和梳理PPP相关文献,对中国PPP理论研究展开系统性综述,剖析两大视角割裂现状及成因,并提出整合路径的研究展望,希冀为未来的理论研究提供参考。
二、 基于两大视角的PPP研究现状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应用PPP,大致经历了4个发展阶段。自2014年以来的改革正式推动PPP成为我国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重要机制,也促使中国PPP研究从过往的微观项目管理视角向着公共管理等更加多元的研究视角发展。
界定PPP概念通常采用情境类型法,这源于PPP实践属性强且各国情境千差万别。这也是项目管理视角的PPP研究先于其他领域的主要原因。中国关于PPP的官方定义来自国办发[2015]42号文,有其独有的特征:一是该定义明确政府为PPP项目责任主体,并限定其行为合规路径,相比西方的“公共部门”内涵更为狭窄;二是该定义采用“社会资本”来界定合作伙伴,相比西方的“私营部门”内涵更为宽泛,它不仅包含私营组织,还可以是国有属性的组织,如国有企业、国有银行、国有基金等。还需要说明的是,该定义实际上对伙伴设置了准入条件,要求伙伴至少“具备投资、运营管理能力”。除了营利性企业,国际上也有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做PPP伙伴,而我国目前的PPP实践中还鲜见其他组织,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源来自我国政府部门的条块分割,社会组织由国家民政部等部门主管,而2014年以来的PPP主要与国家财政部和发展发改委的职能相关。
(一)PPP项目管理研究现状
PPP项目管理研究缘起于工程建设管理,发端于公共设施的工程建设投融资。学者们历来热衷于做PPP项目管理的文献综述或荟萃分析。本文通过中国知网(CNKI)以“SU/TKA=‘PPP’并含‘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并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并含SU=‘项目’并含‘项目管理’”作为检索式,且勾选“工程科技Ⅰ辑”“工程科技Ⅱ辑”和“经济与管理科学”数据库,检索得到2014年1月1日-2020年7月15日的2276篇文献,主要包含四类主题。
1.关键成功因素(Critical Success Factors,CSFs)研究PPP项目成功实践的影响因素。这是PPP项目管理领域最早也最丰富的研究,自1996年Tiong提出CSFs研究框架以来,学者们基于中国PPP实践挖掘了大量CSFs要素,后来又对要素分阶段、分专业、分行业的类型化研究。学者们在研究CSFs时,普遍做出一个“成功”或“失败”的二元判断,然而,迄今并无PPP项目“成功”与否的统一标准,自然也谈不上CSFs清单的“标准答案”。而且,已有研究普遍是静态时点的研究结论,这源于PPP项目的跨度实在太长(通常长达30年),鲜少有学者能跟踪一个项目的全生命周期。此外,受限于PPP项目案例资料的可获得性,学者们通常只能得到“成功”案例,却无法得到“失败”素材,这也暗示着当前CSFs研究结论的有偏(biasedresults)。总之,CSFs研究所挖掘的要素虽然非常多,但迄今仍无法厘清各类要素之间的相协同、相抵触或相匹配的关系,仍停留在实践层面的经验性归纳。这一主题构成后续研究主题的经验性基础。
2.风险分担(Risk Allocations)研究侧重预防项目失败的风险要素识别、评估与分配。不确定性意味着风险,CSFs的实现通常充满不确定性,因此CSFs和风险要素研究实则一体两面。Wang等是中国这一主题的开创人且提出了“外星人眼”风险管理模型,柯永建则紧随其后并提出了风险分担机制。我国其他学者基于这一框架拓展实证情境学者们延循这一框架拓展实证情境。不过,当前项目管理领域的风险研究主要基于问卷调研等主观资料为素材,这导致研究结论依赖于“参与主体”,而且项目风险因素也高度依赖于“所处情境”。这一主题有待结合这两方面,以提炼更具一般性的因果机制。
3.绩效评价(Performance Measurement)研究项目产出结果的衡量与评价。这是一项偏技术的研究主题,主要包含产出标准、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等,其中较为重要的方法是VfM(Value forMoney,物有所值)评价。Yuan等人建构了中国PPP关键绩效指标与框架,曹启龙等人针对PPP寻租行为提出绩效监督模型。我国于2015年正式将VfM评价纳入PPP实施流程,不过VfM评价的理论与实践工作仍存在模糊之处并因此造成争议,未来有望基于大数据手段进一步完善。
4.控制权配置(Allocation of Control Rights)研究政府和市场协作之间的最优配置。这是近年的新主题,以伍迪和王守清等人的文献为代表。这一视角早期的研究以实物期权的配置为主,大量借鉴金融工程等理论形成了价格机制、补偿机制等技术性结论。自2015年伍迪应用于PPP后,展现出与社会学等其他学科相结合的趋势。然而,他虽然初步借鉴了周雪光的“控制权”理论,做了视角融合的有益尝试,但解释仍旧有限。不过,学科融合的初步尝试为今后的视角整合打下了基础。
(二)PPP公共管理研究现状
PPP公共管理的研究侧重于组织管理与政策过程,致力于提升PPP的治理效能。Hodge和Greve的PPP文献综述是这一领域的经典作品。Wang等人基于Web of Science系统检索得到186篇PPP公共管理文献,提炼了与PPP公共管理研究相关的三大知识背景,即经济学、公共管理和政策、组织理论。本文通过中国知网(CNKI)以“SU/TKA=‘PPP’并含‘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并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作为检索式,且勾选“社会科学Ⅰ辑”和“社会科学Ⅱ辑”数据库,检索得到2014年1月1日-2020年7月15日的455篇文献,主要包含六类主题。
1.采纳动机(Adoptionmotivation)探讨地区发展水平对PPP采纳结果的影响。通常,发达程度越高,提高效率的采纳动机越大,而拓宽资金渠道的动机则变小。何平均等人从利益相关者视角揭示了农业基础设施PPP的主体动机,将采纳动机研究引入到了特定领域。任小强基于水利工程PPP采纳动机的分析,指出融资和提效两大动机的互动作用。谈婕等人则从落地速度的快慢来解释采纳动机的作用,拓展了动态过程机制。Tan和Zhao则提出采纳率概念,来解释地方政府的PPP采纳行为。从上述研究中可以看出,新近研究已呈现项目层面的采纳动机理论解释,显示出初步的从项目到公共管理转向趋势。
2.执行绩效(ImplementationPerformance)有别于项目绩效研究。这一视角下的执行绩效侧重于过程,而项目绩效侧重于产出。张万宽等人最早建构了国家层面的关键影响因素框架。陈婉玲强调PPP的过程绩效监管工作应关注政府责任,建议采用立法、契约制度化及独立监管等手段来实现。近年学者们针对PPP公共价值问题做了大量反思和倡导,包括公共价值失灵、价值冲突与协调、可持续发展导向下的PPP新内涵等。
3.财政责任(Fiscal responsibility)研究致力于考察PPP对公共财政风险的影响。这一主题也是国内学者近年密切关注的主题之一。Tan和Zhao在公共管理顶刊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PAR)上讲述了中国PPP复兴仍是财政短缺和政府债务高企的公共财政故事,引发了国际学术界对中国PPP财政承受的高度关注兴趣。关于PPP带来的财政风险,学者们观点不一。温来成等认为我国近年大规模的PPP实践容易产生财政风险,缪小林等着重探讨了PPP如何才能起到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作用机制,指出政府和市场的合理分配是关键。张牧扬等实测了我国地方政府实施PPP的财政支出压力,指出多数城市在管理得当的前提下仍有财政空间。此外,税收研究和审计研究日渐成为PPP财政研究的重要议题管理的重要议题。针对我国当前PPP项目以政府付费/补贴模式为主的现状,这一主题有望得到持续探讨和发展。
4.制度/政策研究(Institutional/policyresearch)研究正快速积累成果。理由在于近年PPP大规模实施暴露出的问题均涉及制度根源或政策导向。理想的PPP发展环境应包含公平竞争、规范程序、完善的问责制度和广泛的公众参与等,而发展中国家通常面临制度建设滞后、市场意识薄弱等困境,加大了PPP失败风险。随着2014年后中国PPP政策的密集发布和积极执行,PPP政策研究成果随之丰富起来,包括规制体系、政策扩散、政策学习、政府执行角色,相配套的PPP制度建设研究也日渐丰富。Wang等人先后在国际主流学术期刊中基于中国PPP素材做实证研究,揭示了中国情境的制度特征,如合同制定过程、腐败程度等。
5.比较研究(Comparativestudy)主要从研究方法上的一项分类,侧重于国际比较。谈婕和赵志荣以类型学研究划分了PPP的传统模式、英国模式和美国模式,指出中国属于上述模式的复合。王天义等人探讨了PPP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6.规范研究(Normative research)侧重学理层面的PPP理想探讨。我国学者提出了较多PPP发展的“大问题”,回应了我国市场化改革伊始阶段时,学者们提出的问题。
三、PPP研究视角割裂阐释
本文基于两大视角的研究现状梳理,发现当前中国PPP理论研究的特征:项目管理成果多、主题趋向收敛,公共管理成果少、主题快速拓展且日渐丰富。具体而言,PPP项目管理领域中,我国学者近年试图超越“项目失败”现象与单一实践路径的研究局限,探讨复杂情境下多对象、多层次的PPP项目管理问题,或尝试发现项目实践的多重影响因素,也取得了可喜进展。然而,这一研究视角的局限性仍非常明显,主要原因在于研究者的工程建设管理学科背景限制。研究者们对于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及发展历史了解的有限,导致了PPP项目管理解释框架停留在项目个性层面,却没有提升到结构共性层次,例如,周志忍很早就指出,我国向西方学习市场化改革的经验有一定偏向,更多地参照了Savas等积极学派的观点,却较多忽略冷静学派的分析。
PPP在我国的应用与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密不可分。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财政收入的分配权力更加集中于中央,自上而下的巨大规模财政转移支付现象逐渐凸显,PPP模式得益于这一制度改革下的“专项转移支付”政策,PPP项目成为“专项化”“项目化”的核心手段之一。此外,由于我国PPP实践起源于引进国际投资者的跨国投资项目,因此PPP项目管理研究肇始于提高效率的实践动机,加之这一视角更能从实践成效中获得及时反馈,因此,PPP项目管理研究首先成为我国PPP理论的主要流派,致力于提高效率的“最佳实践”研究,为我国PPP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时至今日,当PPP日渐成为我国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一项主要机制时,PPP理论研究的价值判断有必要转向,应从项目管理研究过渡到公共管理研究为主。
PPP公共管理领域的国际前沿历来活跃,见诸大量管理学顶级期刊及公共管理顶级期刊。然而,国内PPP公共管理研究仍以理论探讨为主,多数研究成果并不能直接转化为指导实践的政策建议。究其原因,在于PPP项目的复杂实践属性没有被充分揭示,源自研究者对于项目经验的了解有限,以至于无法结合理论成果提出指导实践的操作路径。换言之,PPP与购买服务、合同外包等其他市场化机制的异质性仍未被充分揭示,这也导致PPP过程中的行为逻辑“黑箱”仍无法打开。事实上,诸如交易结构、伙伴类型、实施程序等PPP项目操作的差异巨大,虽然与当前制度不完善导致操作无法标准化有关系,但PPP本身的复杂和模糊属性仍然是学界无法绕开的研究进路障碍,也造成了当前各个部门对PPP认识不统一、理解不一致等现状。还比如,我国当前大量PPP项目依赖于政府付费或补贴,而国际上仍有大量的PPP项目以使用者付费作为主要收益来源,若将这两类PPP项目按同质性处理,则研究结果必然会有重大偏差。总言之,PPP理论研究趋势必然朝着公共管理领域体系化,而实现这一研究目标的核心路径是揭开项目异质性。
四、两大视角整合的PPP研究转向
学者们倡导用复合逻辑解释多元主体供给公共服务的创新机制。PPP理论研究也可以参照这一逻辑,基于当前两大研究视角的体系,进行项目管理与公共管理的视角整合与相互渗透。以往项目管理视角主要将PPP看作市场行为,而公共管理视角仍坚守科层逻辑,那么未来整合视角的PPP研究转向,应将科层组织和市场组织视作同等重要来解释PPP行为。PPP已有研究与转向的关系如表1所示。下文将从研究对象和研究路径两个方面阐释具体操作。
表1 PPP已有研究与转向关系
市场组织成分
轻
重
科层组织成分
轻
实践经验视角
→
项目管理学科视角
↓
↓
重
公共管理学科视角
→
整合视角
(一)研究对象
1.多中心治理。以往项目管理研究成果实质上均属于多中心治理的手段性(Means)研究。以往研究多侧重技术治理,未来研究应更多强调PPP的公共价值创造这一目的性(Ends)研究。而且,我国以往大量研究关注企业组织的PPP,鲜有涉及社会组织的PPP,这不得不说是一种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遗憾,未来研究应更多关注非营利性组织的PPP。由此,PPP作为一项多中心治理手段,也将自然地从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向社区服务、基层农村等领域延伸和应用。
2.政府行为。以往项目管理研究揭示了大量与政府行为相关的要素,但要素之间的关联性及互动作用却研究不足。未来研究应结合我国业已形成的政府行为及创新理论体系,从结构/制度路径的央地关系和行动/过程路径的府际关系来拓展PPP的理论研究。此外,正式合同制度下的PPP项目中,实则存在大量非正式制度路径的协调行为,如信任(Trust)、关系协调(Relationship coordination)、冲突管理(Conflict management)等,从中揭示更多通往PPP项目可持续发展并成功实践的中介机制。
3.公共政策。基于近年发布的上千项PPP相关政策,未来研究有望从公共政策视角解释PPP行为逻辑。例如,PPP操作流程等政策前后接力、相互冲突、高度模糊等现象,暗示着政策过程的利益诉求、网络联盟及共识形成逻辑。以PPP政策作为切口,构成揭开基层政府执行逻辑的新线索,从中寻找PPP等“好政策”执行的动态机制,从而更好地指导PPP政策及制度建设。
(二)研究路径
1.延展路径——“走出去”。立足公共管理理论,未来研究可在PPP项目层面纳入“情境”“权力”和“资源”等社会科学经典概念,产生更具实践解释力和指导性的理论框架。具体而言,参照“结构-行为”分析范式,将过往PPP项目管理层面揭示的众多异质性要素,提炼成一个共通的宏观环境要素,从而提高PPP研究的理论效度。
2.吸纳路径——“引进来”。在公共管理与政策这一分析单位层面,未来研究可将项目层面已有的CSFs框架、风险分配机制、绩效评价体系和控制权配置等要素吸纳进来,提高对地方政府PPP行为逻辑的解释力,由此提高PPP配套制度和政策设计的适用性。地方政府在国家治理和制度形塑中扮演“第一行动集团”的角色,是理解我国行政改革历程及社会转型的重要“切口”,因此,朝着这一研究路径探索,将形成更为一般性的组织管理理论,如协作、网络、数字治理等,从而提高PPP理论与其他治理手段的可比性。
五、总结与展望
本文基于文献综述,指出我国PPP理论研究的症结,并提出了视角整合的PPP研究转向,从研究对象和研究路径两个方面指明未来PPP研究方向。未来有关PPP的研究将存在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实践经验素材,这是PPP理论研究的丰富源泉;第二个层次是项目管理理论,这既是理论研究的出发点也是理论解释的归路;第三个层次则是公共管理理论,站在制度格局和政府创新视角定位PPP的工具价值;第四个层次则是本文提出的复杂组织协作理论,基于视角整合形成更一般性的管理理论,与其他协作性机制形成比较和参照。未来PPP研究的发力点在于搭建两大视角的沟通桥梁(Bridge)。具体而言,聚焦多中心治理、政府行为和公共政策三大研究对象,采取“引进来”和“走出去”的研究路径,形成更为整全性的PPP理论框架和体系。
视角整合下的PPP研究将有助于理论体系化和政策清晰化。尤其是伴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建设进程,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领域将越来越依靠PPP这一协作方式来实现治理现代化。这为PPP研究转向提供了现实需求:我国希冀用好PPP这一工具,前提是要理解PPP实践活动中的各方行动逻辑,尤其是理解地方政府的行为逻辑,因而须有赖于PPP下一步研究能否对行动逻辑做出有效的解释。未来,通过整合视角和提高视角之间的交流,PPP的理论与实践试图回答好这两个问题: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机制中的政府该如何定位?多元主体应该发挥什么作用?通过回答好这两个问题,不仅能形成PPP各方更成体系的行动逻辑,也能进一步清晰行为标准,进而推动政策指向的清晰化。而且,这也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来源:王守清PPP团队微信公众号
所属栏目:理论研究
发布时间:2021-12-01 00:00:00
- 大决战之平津战役(1992)

导演: 李俊 / 韦廉
编剧: 李平分 / 史超 / 王军
主演: 古月 / 苏林 / 马绍信 / 鲁继先 / 史崇仁 /
类型: 剧情 / 历史 / 战争
制片国家/地区: 中国大陆
语言: 汉语普通话
上映日期: 1992(中国大陆)
片长: 218分钟
又名: 大决战第三部:平津战役 / 平津战役 / Decisive Engagement: Beiping Tianjin Campaign
IMDb: tt0099340
大决战之平津战役的剧情简介:
20世纪40年代末,古老的中华民族迎来了决定命运的重要时刻。国共两党的抗争进入攻坚阶段,辽沈战役和淮海战役后,蒋介石(赵恒多 饰)受到极大触动,意图撤回华北六十万国军进入淮海,构筑一条坚固的江淮防线。在此危急关头,毛泽东主席(古月 饰)在西柏坡发出指令,授意林彪(马绍信 饰)率领东北野战军秘密跨越长城,会同聂荣臻的华北野战军发起平津战役,分割傅作义(李定保 饰)军团以作各个歼灭。傅一面婉拒美国势力入住华北的请求,一面说服总统打消军队南撤的念头,顺利在华北取得空前的权力。谁知在此期间,解放军已悄悄完成对平津的包围。傅作义感到大势已去,决定通过身为共产党员的女儿冬菊(陈红梅 饰)与对手和谈。只是和平的果实来之不易,在此之前还要经受更多的考验……
本片为中国共产党诞生七十周年纪念作品,是大决战三部曲的第三部。
来源:豆瓣
所属栏目:党史影视
发布时间:2021-10-26 00:00:00
- 第十七届中博会及中小企业政府采购论坛邀请函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招标中心系统交流与联系,构建新型系统关系,特邀请全国招标中心系统各单位参加我中心在第十七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召开期间举办的论坛。具体事宜如下:
一、第十七届中博会及论坛基本情况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第十七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以下简称第十七届中博会)将于9月16日至19日在广州广交会展馆举办。第十七届中博会举办期间,我中心于9月17日在广州香格里拉大酒店三层“步步高厅”承办“新时代•新机遇•新空间——中小企业政府采购论坛”。本次论坛聚焦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主题,邀请相关国家中小企业和采购主管部门高级官员、国际组织、学术机构代表和业界精英,从政策解读、学术研究、中外采购实践、国际合作等多个维度,探讨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国际化前景,交流政府采购规则与实践经验等。
为进一步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部署,推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和高质量参与国际贸易与投资合作,我中心特邀全国招标中心系统各单位参与第十七届中博会和论坛活动,同时诚挚希望系统各单位广泛邀请和推荐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加。
二、特邀嘉宾范围
我中心邀请全国招标中心系统各单位相关负责同志2名(含一名政府采购业务工作人员)作为特邀嘉宾参加论坛。
特邀嘉宾参加本次论坛由我中心承担食宿费用。各系统单位邀请和推荐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食宿费用自理。
三、论坛具体事宜
(一)论坛举办形式
论坛举办的同时将进行线上直播。
(二)时间和地点
9月17日 9:00—11:30,参观第十七届中博会(广交会展馆)。
9月17日13:30—18:00,广州市香格里拉大酒店(三层步步高厅)举办论坛活动。
(三)特邀嘉宾住宿地点
广州嘉鸿华美达广场酒店(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园东瘦狗岭路313号,020-87206888)
四、报名事项
请有意愿参会的系统单位于9月13日前扫描二维码填写报名信息。
联系人及方式:
马 良 010-88504064 13810495797
姬嫦娟 010-88485086 1338105701
郭 苇 010-88485088 13611360030
方德惠 010-88481211 13701281828
电子邮箱:cntc_hyc@miitcntc.org.cn
附件:新时代•新机遇•新空间——中小企业政府采购论坛议程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8月25日
中小企业政府采购论坛议程
主题:新时代 • 新机遇 • 新空间
时间:2021年9月17日14:00-17:30
地点:广州香格里拉大酒店 三层步步高厅
13:30-14:00
嘉宾、观众入场
14:00-14:05
主持人介绍出席论坛的领导、嘉宾及论坛议程
14:05-14:20
开幕式致辞
中 外 嘉 宾 致 辞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一级巡视员 叶定达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总法律顾问、业务服务局局长 Alberto Ninio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白会宜
14:20-15:00
政策解读
嘉 宾
主 题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
张宇麟
解读《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部门相关领导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地方执行与实践
15:00-17:20
主旨交流
嘉 宾
主 题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高级采购专家 Jurminla
亚投行政府采购政策和规则
及中小企业机遇
世界银行(中国局)采购部专家
世界银行采购新规则及在中国的执行
大韩民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官员
韩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政策功能
印度尼西亚驻广州总领事馆经济领事 Adhi Kawidastra
印度尼西亚经济发展及中小企业政策
德国海外商会联盟华南及西南区总经理
徐晶波
德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及中德中小企业合作前景
国际关系学院教授、知名政府采购专家
刘 慧
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市场机遇分析
17:20-17:30
论坛结束
主持人总结发言,论坛结束
所属栏目:机构动态
发布时间:2021-09-09 14:26:53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1年6月,总第30期)
政策法规
财政部修订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该项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绩效,6月17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1号)同时废止。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及专业化水平,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支持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合作交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机构或载体,开发区、城市等试点示范区域。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主要用于引导地方政府、社会资本等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机构运转费等。
(信息来源:摘自财政部网站)
工作动态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组织召开线上全国招标中心系统(部分单位)电子交易平台业务交流会
为交流研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业务发展和平台建设情况,推动行业转型升级,2021年6月3日下午,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以视频会议形式组织召开了线上全国招标中心系统(部分单位)电子交易平台业务交流会。毛强副主任出席会议并致辞,全国招标中心系统33家单位的80余位同志及招标中心相关处室同志参加会议。
江西精彩纵横采购咨询有限公司、优质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省黔云集中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中招联合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参会代表分别介绍了各自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的基本情况、功能特点、创新优势等。参会单位交流研讨了电子招标业务情况,围绕面临的共性问题对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发展建设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信息来源:部政采中心)
综合信息
中央国家机关2021年操作系统采购项目顺利完成
近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发布中央国家机关2021年Windows 10神州网信版操作系统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据了解,Windows 10神州网信版操作系统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邀请神州网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网信”)参与协商。本项目最终入围产品为Windows 10神州网信政府版操作系统(V2020-L),成交价为人民币1177元/套,相比于2158元/套的市场价有大幅下调,优惠率达45.46%。神州网信保证该产品的报价低于同行业、同类型、同等规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的实际成交价格,且承诺为各采购人提供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和征集文件全部要求的服务,充分体现了国采中心平台的价格优势。国采中心愿与更多集采机构开展联合采购合作,共享国采价格与服务,扩大正版软件区域联合采购范围,为更多采购人提供优质服务。
自5月19日起,神州网信在线签订协议供货框架协议后,入围产品将由系统完成自动上架,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以及国采中心许可共享本次采购结果的其他单位可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正版软件采购网通过直购的方式进行采购。
(信息来源:摘自中直机关采购中心网站)
数据统计
国家统计局发布2021年6月中国采购经理指数及解读
一、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运行情况
6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9%,较上月微落0.1个百分点,继续位于临界点以上,制造业延续稳定扩张态势。
从企业规模看,大、中型企业PMI分别为51.7%和50.8%,比上月回落0.1和0.3个百分点,均高于临界点;小型企业PMI为49.1%,比上月回升0.3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和新订单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从业人员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1.9%,比上月回落0.8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保持扩张,但步伐有所放慢。
新订单指数为51.5%,比上月上升0.2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继续增长。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8.0%,比上月回升0.3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降幅收窄。
从业人员指数为49.2%,比上月回升0.3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较上月小幅改善。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47.9%,虽比上月回升0.3个百分点,但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继续放慢。
二、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解读
6月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微落0.1个百分点,继续位于景气区间,制造业保持平稳扩张。本月主要特点:
一是供需两端一降一升。生产指数为51.9%,比上月回落0.8个百分点,近期部分企业生产活动受到芯片、煤炭、电力供应紧张以及设备检修等因素影响,生产扩张放缓。新订单指数为51.5%,比上月小幅上升0.2个百分点,反映市场需求保持增长。本月各行业表现差异较大,纺织服装服饰、医药等行业生产指数和新订单指数均位于56.0%及以上较高景气区间,且高于上月2.0个百分点以上,产需增长较快。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行业两个指数均降至临界点以下,行业景气水平下降;汽车制造业两个指数连续两个月位于收缩区间,“缺芯”等因素给行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二是进出口指数有所下降。新出口订单指数为48.1%,低于上月0.2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国外订货量回落,其中农副食品加工、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行业新出口订单指数低于43.0%,回落幅度较大。进口指数落至临界点以下,为49.7%,低于上月1.2个百分点,反映制造业生产用原材料进口量较上月有所减少。
三是价格指数高位回落。近期出台的一系列“保供稳价”政策效果显现,制造业价格快速上涨得到初步遏制。本月主要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和出厂价格指数均由升转降,分别为61.2%和51.4%,低于上月11.6和9.2个百分点。从主要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看,除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继续攀升外,其他行业均明显回落。从出厂价格指数看,大部分行业均有不同程度回落,其中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下降幅度较大,均落至收缩区间;但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仍高于70.0%,产品出厂价格继续上升。
四是不同规模企业PMI总体稳定。大、中型企业PMI分别为51.7%和50.8%,低于上月0.1和0.3个百分点,继续保持在扩张区间。小型企业PMI为49.1 %,高于上月0.3个百分点,虽仍位于收缩区间,但景气度有所改善。
五是消费品制造业景气度上升。受市场需求回暖及年中促销活动等因素带动,本月消费品制造业PMI升至近5个月以来的高点,为52.2%,高于上月1.6个百分点。其中,生产指数和新订单指数分别为53.9%和54.6%,高于上月1.0和3.5个百分点,行业生产和需求扩张加快。
(信息来源:摘自国家统计局网站)
专题研究
供应链“链主”企业招标中的分包机制设计
姜爱华 胡畅
“十四五”规划提出,今后五年经济社会要实现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的目标。规划同时指出,要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锻造产业链供应链长板,补齐产业链供应链短板,形成具有更强创新力、更高附加值、更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2021年3月18日,工信部副部长刘烈宏在第十三届国际跨国公司领袖特别圆桌会议上提出,“十四五”期间将发挥优质企业的作用,培养一批具有生态主导力的产业链“链主”企业,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从目前的招投标制度来看,采用招标方式寻找优质大型企业链主,并通过“链主”企业与中小型企业分包组成完整的产业链供应链,不仅有利于带动大中小型企业协同发展,更有利于维护产业链安全。但当前我国招标投标中有关分包的法律制度规范并不完善,对于采购方、“链主”企业及分包商的权利及义务规定存在空白,国际公共采购规则以及国外的相关实践经验或能为我国供应链“链主”企业招标中的分包机制设计提供一定的思路。
一、当前我国有关分包的法律规定
当前我国有关招投标分包的法律规定主要有《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
《招标投标法》对分包的条件、投标人的义务、分包商的资格条件及义务、违反分包规定的处罚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关于分包条件,《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进行分包的项目只能是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且分包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关于投标人应履行的义务,《招标投标法》规定,如果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关于分包商的资格条件,《招标投标法》规定“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这里的“资格条件”主要指《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分包商的义务为不得对承接的分包项目进行再次分包,以及需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招标投标法》还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商再次分包的行为应受到的处罚作出了说明。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涉及的分包内容与《招标投标法》中的内容基本重合,并未对“链主”企业及分包商的权责义务进行进一步的说明及划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相比于《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新增的有关分包的规定主要是对中标人义务的强调,要求分包必须满足分包条件或者符合分包规定,并且不得转包及违法分包,进而提出了违反上述规定中标人应受到的处罚。
总体来看,当前我国在招投标框架下涉及分包的法律法规较少,且内容相对单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并未对《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分包的规定作出更为详细的阐述或说明。以上法律规定中对分包的条件、投标人的义务、分包商的资格条件及义务、违反分包规定的处罚的规定不够详尽,相关主体可自由操作的空间较大,这在现实中也容易产生各种纠纷而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如果在供应链“链主”招标中采用分包方式,当前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利于发挥“链主”企业在组链中的主导性作用,不利于构建协同创新、凝聚合力的完整产业链供应链,不利于维护产业链安全。
二、国际规则和国外政府采购法律关于分包的规定
(一)国际规则关于分包的规定
联合国《公共采购示范法》(Model Law)和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体系(Directives of EU)对招投标中的分包问题进行了规定[1],有一定的启发。
关于主承包商需承担的责任,首先是分包意向方面,《2014公用事业采购指令》规定,采购实体可以要求投标人在其投标书中明确其可能打算分包的份额以及向哪些分包商进行分包。《2014公共部门采购指令》对主承包商与分包商承担连带责任机制进行了规定。其次是提供分包商信息方面,《2014公共部门采购指令》规定了主承包商应向采购方提供分包商相关信息的时间点,并规定了信息包括的范围、信息应放置的合同位置、信息变更的处理等。最后是保密性方面,《公共采购示范法》规定,承包商需满足采购主体提出的保密要求,而且承包商需确保分包商也遵守保密要求。
关于分包商需承担的责任,《公共采购示范法》指出,分包商需遵守保密要求,《2014公共部门采购指令》指出,分包商应提供认证及支持性文件等,《2014公用事业采购指令》对分包商在环境、社会和劳动法律等方面义务的履行、分包商信息提供的责任安排作出了规定。关于分包商责任履行的监督,《2014公共部门采购指令》规定,由国家的职能当局采取一定措施来监督分包商自身义务的履行。
关于对分包商及主承包商权利的保障,主要涉及合同款的支付方式方面。《2014公共部门采购指令》规定,采购文件中应当对支付方式作出有关规定,欧盟成员国可以应分包商的申请以及合同的相关内容将相应合同款项直接转账给分包商。第71条第7款指出,欧盟成员国可以在国内进一步规定是否可以不需要分包商提出请求而对其直接进行合同款的支付。《2014公用事业采购指令》也指出,采购实体需在采购文件中作出与支付方式有关的安排。
(二)国外政府采购法律关于分包的规定
随着国际政府采购规则对分包的规定逐渐细化,各国也在招投标分包规则上作出相应的调整。
对于分包的条件,意大利在2016年颁布的50号法令中加入了新的要求,限制了主承包商对项目进行分包的条件,包括分包额占合同总价值的比例、需先得到缔约机关的授权、分包合同的效力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等。对于投标人的义务,意大利50号法令中指出,投标人应在其报价中详细说明其打算分包给第三方的合同份额、分包商的名称,并说明分包的必要性。
在对分包商权利的保障方面,英国2015年制定的《公共采购法规》(The Public Contracts Regulations),简称PCR,规定了采购机关可要求主要承包商将合同详情页提供给分包商,使分包商更为便捷地获得合同信息,并且规定了采购机关偿还合同款的期限,以加速分包商的现金流运转。
当前国际规则和国外政府采购法律关于分包的规定主要涉及分包的条件、主承包商与分包商需承担的责任、对分包商责任履行的监督以及对分包商和主承包商权利的保障几个方面,相较于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中对于分包的相关规定更为全面细致。此外,国际规则和国外政府采购法律在对主承包商及分包商责任进行划定及监督的同时,还关注对其权利的保障,注重主承包商与分包商权责对等机制的构建,这对供应链“链主”招标中的分包机制设计十分具有参考意义。
三、“链主”企业招标分包机制设计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有关招投标分包的相关法律规定仍然不尽完善,若要在供应链“链主”招标中允许分包,需要针对我国当前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借鉴有关国际经验,结合产业链供应链的特点,提出完善链主企业招标中分包机制设计的具体建议。
(一)强化“链主”企业在分包中的主体权利及责任
一方面,从“链主”企业在分包中的责任角度来看,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链主”企业应履行义务的规定仅限于“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拟在中标后进行分包”及“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就供应链“链主”企业承担的带动中小企业发展、对供应链补短板锻长板、促进战略性产业发展等政策性功能来说,目前的相关规定显然是不够完善的,需进一步扩展及细化。国际规则及国外政府采购法律对主承包商的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包括在投标文件表达具体的分包意向、提供分包商信息的具体规范及保密性等,我国可参考国际经验对承包商的责任及义务提出进一步的规范要求。
一是在项目投标时,“链主”企业应在其投标文件中详细说明其分包意向,包括计划分包给第三方的合同份额、分包商的名称,并说明分包的可行性。在选择分包商的过程中,“链主”企业应参考招标人的意见,共同制定分包商的遴选标准。在确定分包商后,“链主”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向采购方提供最终确定的分包商信息,且提供的分包商信息应合乎规范、在信息变更时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理。二是在具体承担项目的过程中,“链主”企业应对自己承担的核心项目负责,保证项目质量,对项目相关信息保密。同时,“链主”企业对分包商负责的项目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确保分包商也遵循相应的保密规范。
另一方面,从“链主”企业在分包中的权利来说,当前国内相关法律规范对供应链“链主”企业没有过多涉及权利的表述。国际规则以及国外法律法规中涉及主承包商的权利主要是合同款支付方面,要求“采购实体应在采购文件中作出与支付方式有关的安排”。而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于供应链“链主”企业的权责要求不对等。对于供应链“链主”企业来说,其在承担项目以及分包过程中除需承担自身核心工作的风险以外,还需要对分包项目承担责任,激励优质大型企业入场。承担“链主”企业角色需要重点解决权责对等的问题,对供应链“链主”企业赋予更多权利。比如,可以在分包商的实际选择上给予“链主”企业一定话语权,以充分发挥“链主”企业已有的一些优质分包商的合作资源。再比如,在合同款项的拨付上,要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包括拨付的方式、时间、条件以及款项在“链主”企业及分包商之间的划分等等,保障“链主”企业取得项目报酬的合法权利并促进其资金运转。
(二)分包详细规则“前置”
当前我国有关分包规则的法律规定较少,仅涉及分包条件,设置的分包的条件也较为宽泛,仅规定中标人进行分包的项目需为“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且分包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国外法律法规对于分包条件作出了更多的限制,包括分包额占合同总价值的比例、需先得到缔约机关的授权、分包合同的效力需在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等。今后的分包机制设计中,采购方需在招标文件中对分包作出详细规定,包括分包的条件、涉及分包商评选及支付的相关事宜、“链主”企业及分包商的责任划分等,将分包详细规则尽量前置,促进整个项目的分包及运转更高效地进行。
首先是分包的条件,招标人应对允许“链主”企业进行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更清晰的说明、界定及划分,并对“允许进行分包的金额占总项目金额的比例”作出规定。其次是涉及分包商评选及支付的相关事宜,包括分包商的资质要求、分包商的推荐名单、“链主”企业提供分包商信息的规范、分包商的具体评定方式、对“链主”企业以及分包商的合同款支付方式等。最后,由于“链主”企业及分包商共同承担招标项目,对项目负责,对于“链主”企业及分包商的责任划分也应列入招标文件,包括具体的项目责任划分;分包商出现问题,“链主”企业需承担怎样的连带责任等。只有在招标文件中就对“链主”企业及分包商划分规范清晰的责任关系,“链主”企业及分包商才能更好地评价项目参与风险、权衡是否进入招标项目,项目的开展、合作及监督也才能更好地进行,供应链才能良性发展。
(三)分包中充分体现对“创新”的考量
“十四五”规划提出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并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供应链“链主”招标的实质目标是通过优质“链主”企业带动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为国家构建创新产业体系助力。因此,供应链“链主”招标的分包模式需在分包商的甄选标准中特别体现对创新性的要求。一是招标文件对于分包商的评定方式部分需体现创新要求。在评审专家选择上,应特别选取具备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知识的专家,并提醒专家对于分包商的创新性有额外要求。二是“链主”企业应将对分包商的创新方面的要求纳入考量范围,并在相关文件中进行说明,如对专利等方面划定具体的衡量标准及加分规则,对于创新型企业进行一定的倾斜。三是具体评选分包商时应要求分包商提供能证明自身创新性的相关文件。
(四)强调分包商遵守保密义务
我国目前的招投标法律体系对分包商的保密义务没有过多要求,国际规则中则提出分包商需遵循保密义务。供应链“链主”招标具有项目体量较大、“链主”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重要等特点,故相关的招标人信息、项目资料、技术研发信息、“链主”企业信息及供应链成员信息等均属于机密信息[2]。供应链“链主”模式下的分包商通常为中小企业,可能在信息处理操作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因此需特别强调分包商对于保密义务的遵守。项目开始前,分包商需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需就项目保密信息的类型、内容及范围、保密程度、责任与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作出规定。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招标人与“链主”企业需对分包商保密义务的遵守进行监督,可建立对分包商的信息泄露识别机制,一方面通过感性认识和历史经验对分包商的泄密进行识别,另一方面通过对各种客观的资料和有关记录分析、归纳和整理,必要时辅以专家咨询,找出分包商存在的各种明显和潜在的信息泄露风险并进行及时预防[3]。
(五)强化招标人对分包企业的延伸监督
关于对分包企业的监督,当前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中仅对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为应受到的处罚作出了说明,但并未指明具体的监督方。国际法律体系中规定由“国家的职能当局采取一定措施来监督分包商自身义务的履行”。分包商处于供应链的末端环节,由于远离招标人而容易游离于监管之外。因此,针对分包商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对分包商招标完成后的项目开展尤为重要。对分包商的监督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链主”企业对分包商的监督。二是国家机关对分包商的监督,可以构建巡察、纪检、监事、监察、审计、法律协调联动的工作体系[4],并对分包商制定规范制约的标准、细则、违章处理办法等对其进行监督。三是招标人对分包商的延伸监督。
其中,招标人对分包商的延伸监督需格外强化,一是因为分包商的工作效果直接影响招标人的项目质量,两者具有直接利益关系。二是因为招标人对于项目的相关要求有着最清晰的把握,监督成本相对国家机关来说较小。三是由于供应链中“链主”企业自身作为项目的承包者,需要保证其自身所承担的项目工作的质量,对于分包商的监督可能会有疏漏之处。因此,招标人对分包商具体的监督措施可以在“链主”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例如,招标人可以按经审查批准的分包计划和资质报审文件,对分包商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动态核查,定期组织开展分包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再比如,对管理水平低、人员素质差、不服从管理的分包商,依据有关法律文件和合同,责令其整改或停工整顿,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的相关责任等等。
参考文献:
姜爱华.招标投标采购的新趋势及启示——来自国际采购规则修订的经验[J].招标采购管理,2018(09):22-23.
欧阳婷.浅议分包工程合同与分包工程管理[J].工程建设与设计,2019(14):238-239.
董绍辉,西宝,田丽娜.供应链信息泄露途径及其防范措施[J].商业研究,2009(12):49-51.
段利均.供应链信息协同中信息安全概述[J].信息与电脑(理论版),2019(06):197-198.
(转载自《中国招标》杂志)
国际动向
我国向世贸组织提交对参加方关于我国加入GPA有关问题清单答复
2021年6月1日,财政部经由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向世贸组织秘书处提交了我国对欧盟和澳大利亚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第7份出价以及政府采购国情报告(2020年更新版)问题清单的答复,表明了我国愿意尽快加入GPA的立场和决心。本次答复的问题中,欧盟问题清单涉及出价问题共43个,涉及国情报告问题共36个,澳大利亚问题清单涉及出价问题共16个。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 张松伟
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为多久
问:2014年12月3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2015年7月17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对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就已经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更正的时间要求不一致,一个是5日,一个是3个工作日,实践中该如何执行?
答:按照《立法法》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出现不一致时的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但现实的问题是:在本问题当中,二者相比,财库〔2014〕214号文属于旧的特别性规定,财库〔2015〕135号文是新的一般规定。根据《立法法》第95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目前,财政部并没有就这一问题出台裁决文件。实务中,针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就已经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更正的期限,是5日还是3个工作日的问题,相关的质疑、投诉已经出现。
面对这个问题,由于上述原因,自然是双方各执一词,业界专家、监管部门的执法者也是看法不一,相互很难说服。因此,在财政部做出裁决文件之前,比较明智的做法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5日和3个工作日之间选择时间较长的一个期限来执行。
单一来源采购如何编写协商记录
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编写协商记录是必须的吗?如何编写协商记录?
答: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编写协商记录,这是《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42条提出的强制性要求。实务中,很多采购人因为少了这一程序而被审计部门问责。
如何编写协商记录呢?首先,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74号令第41条的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专业人员从哪里来呢?是否需要组建一个协商小组呢?财政部74号令没有明确规定,按照行业习惯,比较好的做法是组建一个三人以上(如果项目所涉及的专业领域专家确实比较少,三人以下也符合要求)的协商小组。专业人员的资格条件应当满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文)关于评审专家的相关要求,可以从省级以上评审专家库里随机抽取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专业人员,也可以由采购人自行选定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采购人内部如果有懂行的人员,也可以作为专业人员加入协商小组。
协商小组应当根据项目需求,认真和供应商就项目的技术、商务、价格等关键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并编写协商情况记录。协商记录按照财政部74号令第42条要求,至少应当包含四方面内容:(一)公示情况说明(如有);(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单一来源由于缺乏竞争性,协商小组人员的专业素质直接决定成交价格以及商务条件是否合理。因此,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务必组建真正懂行并谙熟谈判技巧的协商小组。其中,关于价格的协商,应当着重考量供应商标的物的成本和以往同类项目成交的合同价格,并结合本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1-07-01 00:00:00
- 六部委:鼓励通过公开招标、揭榜挂帅等方式深入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
近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深入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1〕24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依托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
《通知》提出,要紧扣创业带动就业主题,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区域四类示范基地,用好资金支持、政策扶持、宣传推广等抓手,组织实施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校企行”、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精益创业带动就业等专项行动,力争2021年将示范基地新增就业机会能力提升到110万个以上,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在具体举措方面,《通知》要求发挥平台企业牵引作用,鼓励区域示范基地通过公开招标、揭榜挂帅等方式,购买教育、医疗、劳动就业、养老、托幼等公共服务,培育壮大平台企业。
关于开展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专项行动,《通知》提出,要围绕保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建设“三个生态”,打造整合创新资源、组织创新活动、促进成果应用的“链主”,力争带动2000家以上中小企业在细分领域精耕细作、搞出更多独门绝技,创造10万个就业机会。其中明确,要举办系列融通创新主题日,企业采取“揭榜挂帅”、定向采购等方式,面向中小企业发布一批技术需求,共享一批设施资源,签约一批合作项目。
(来源:中招国际公众号)
附《通知》原文:
关于深入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21〕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更大力度实施就业优先政策的决策部署,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相关任务,支持重点群体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的就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务院国资委依托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紧扣创业带动就业主题,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区域四类示范基地,用好资金支持、政策扶持、宣传推广等抓手,组织实施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校企行”、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精益创业带动就业等专项行动,力争2021年将示范基地新增就业机会能力提升到110万个以上,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二、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专项行动
按照《关于开展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示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0〕244号),支持示范基地以“四个牵引”深化实施专项行动,力争创造60万个就业机会。
(一)新兴业态牵引。聚焦“互联网平台+创业单元”模式,面向在线教育、智能体育、智慧家政、远程医疗、智慧养老托育、智慧旅游、智慧农业、线上回收等领域,开展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应用试点,建设云计算基础设施、人工智能基础服务平台,提供人工智能应用所需的基础数据、计算能力和模型算法,为市场主体开发同步课堂、远程手术、远程监护、数字旅游、实时调控、演艺直播、高清视频通讯社交等应用提供支撑。
(二)平台企业牵引。支持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家政公司、家电回收企业等市场主体平台化转型,增强线上服务能力。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进入社会服务领域,带动行业统一服务标准、提升服务品质,支持各类社会服务机构抱团创业。鼓励区域示范基地通过公开招标、揭榜挂帅等方式,购买教育、医疗、劳动就业、养老、托幼等公共服务,培育壮大平台企业。
(三)示范项目牵引。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过程中,同步规划社会服务领域应用场景建设,组织实施一批就业潜力大、带动作用突出、社会需求迫切的“双创”带动就业示范项目。精心遴选有实力的平台企业承担示范项目,从资金、技术、人才、土地、场所等方面予以集中支持。
(四)先进典型牵引。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用好2021年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创响中国”系列活动等重要平台,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对双创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典型区域、典型企业、典型项目,以及创业创新赛事活动优秀获奖项目进行宣传。
三、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校企行”专项行动
按照《关于开展示范基地创业就业“校企行”专项行动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0〕310号),支持高校、企业示范基地以“四个做实”深化实施专项行动,力争创造30万个就业机会。
(一)做实结对共建。第一批和第二批企业、高校示范基地要积极拓展结对伙伴,通过共建双创学院、专业实验室、虚拟仿真实验室、创业实验室和训练中心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推动活动常态化。第三批企业、高校示范基地要加快建立结对共建关系,协商制定“六个一批”重点任务清单。
(二)做实项目孵化。企业示范基地要及时在“校企行”官网平台上发布更新技术创新需求清单,对“揭榜”团队全程跟踪,精准提供创业导师、创业场地、研发设备等支持,投资、参股、并购有价值的项目。高校示范基地要定期向结对共建的企业示范基地推荐技术过硬、市场潜力大、合作伙伴亟需的创业项目。
(三)做实活动组织。结对伙伴要加强工作协同,共同组织和支持优秀创业项目参加“中央企业熠星创新创意大赛”、“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全国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等赛事活动,共同开展创新型企业、创业培训讲师进校园等活动,共同办好创业投资基金对接会、融通创新主题日等活动。
(四)做实岗位供给。企业示范基地要组织引导下属单位及创新创业生态企业充分释放岗位需求,以员工招聘、招募创业合伙人、提供实习见习岗位、招聘科研助理等形式,为结对共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高校示范基地要引导更多学生参与到“校企行”专项行动,及时将信息推送给需要创业就业的学生。
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专项行动
围绕保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建设“三个生态”,打造整合创新资源、组织创新活动、促进成果应用的“链主”,力争带动2000家以上中小企业在细分领域精耕细作、搞出更多独门绝技,创造10万个就业机会。
(一)产业技术协同开发生态。组织实施融通创新示范项目,支持“链主”企业以开发战略性产品或技术为牵引,吸纳中小企业融入大企业研发、供应体系。组建创新创业生态实验室,建设单个主体建不起或多个主体分建不划算的创新创业平台,降低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成本。举办系列融通创新主题日,企业采取“揭榜挂帅”、定向采购等方式,面向中小企业发布一批技术需求,共享一批设施资源,签约一批合作项目。
(二)自主创新产品应用生态。组织实施应用场景开发行动,盘活分散在中小企业手中的技术产品,形成可快速复制迭代的系统级解决方案,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开拓市场。建设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开发、品牌培育、市场开拓、标准化、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为中小企业合格产品贴牌生态链企业标志,提高自主创新产品市场竞争力。
(三)行业自律协商共治生态。组织技术标准领航行动,与中小企业共同研制技术标准,牵引产业技术升级。与行业协会、中小企业等深化合作,研究发布产业技术发展路线图,开展行业研究、数据统计、国际交流和产业链供应链风险预警。投资生态链上的关键中小企业,购买中小企业科技成果。
五、精益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
着眼培育成长型初创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持相关示范基地以“四个抓实”构建专业化、全链条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力争2021年转化1000项技术,创造10万个就业机会。
(一)抓实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政策落地。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加大工作力度,指导各地各部门抓好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和选派到企业工作等相关政策的落实落地。深入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支持职务发明人带着科技成果创办企业。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资金、创业孵化机构等资源,为科研人员创办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二)抓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立健全技术转移机构,推进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举办知识产权拍卖会、科技成果展交会等活动,向市场主体推介、转让、许可科技成果。探索建立服务中小企业的科技特派员制度,选派科技人员帮助中小企业解决技术难题。改革科研人员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建立尽职免责的制度。
(三)抓实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各项扶持政策,强化众创空间、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返乡创业园、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技术交易市场等对初创企业的支持。瞄准小批量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基础材料、专用软件等短板,开发追求快速迭代的“最小可用品”,孵化细分市场的隐形冠军。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四)抓实创新创业资源开放共享。落实《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符合条件的全部向社会开放。探索“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生产资料管理新制度,组建专业科学仪器设备服务机构,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费,对外开放共享仪器设备、中试设施、仿真模拟、科研数据、办公空间等资源。
六、保障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加强统筹协调,示范基地落实主体责任,把组织示范行动作为重点工作抓。
(一)落实工作责任。企业、高校示范基地均要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校企行”专项行动,3月底前完成结对。各示范基地结合近期确定的发展方向,从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精益创业带动就业中,选择一项作为今年重点工作。各示范基地要抓紧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3000字以内),明确行动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4月底报送主管部门,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强化政策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中央预算内资金、“双创”专项债券、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推介、示范基地表彰激励等方式,支持示范基地组织的成效明显的示范项目,以及带动就业效果显著的创业创新赛事活动优秀获奖项目。有关地方、示范基地主管部门要积极帮助示范基地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做好示范项目投资对接、金融扶持、税收优惠、房租减免等支持。
(三)做好总结宣传。示范基地要及时总结组织实施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宣传报道,推动其在更大范围内复制推广。有关地方、示范基地主管部门要结合专项行动,向2021年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推荐典型企业、典型项目、典型成果,放大示范效应。2021年底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总结各示范基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带动就业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作为年度考核、动态调整的主要依据。
联 系 人: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司 6850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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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3日
所属栏目:机构动态
发布时间:2021-03-31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1年2月,总第26期)
一、政策法规
财政部、工信部印发
《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1月23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在“十四五”时期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根据《通知》,将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促进上下联动,将培优中小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加快培育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聚焦主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动提升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量和质量,助力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做实做强做优,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
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将安排100亿元以上奖补资金,分三批(每批不超过三年)支持1000余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推进工业“四基”领域或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补短板”,与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促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通过工业设计促进提品质和创品牌等。同时,支持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每省每批次不超过三个),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上市辅导、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知识产权应用、上云用云及工业设计等服务,并对重点“小巨人”企业提供“点对点”服务。
(信息来源:摘自工信部网站)
财政部、工信部解读
《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为回应社会广泛关注,推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政策加快落地,财政部、工信部有关部门结合社会关注的问题,对有关政策要点进行解读。
此次解读,明确了《通知》的政策背景及重要意义,同时对实务工作的具体程序进行解释:
一、《通知》明确的支持事项
在“十四五”期间,中央财政将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累计安排100亿元以上奖补资金,引导地方完善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体系,分三批(每批不超过三年)重点支持1000余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即重点“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这些企业更好发挥示范作用。
主要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进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创新投入,加快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推进工业“四基”领域或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补短板”和“锻长板”;二是与行业龙头协同创新、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支撑产业链补链延链固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三是促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并通过工业设计促进提品质和创品牌。另外,支持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加强国际合作等,进一步增强发展潜力和国际竞争力。
此外,还支持每省每批次不超过3个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上市辅导、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知识产权应用、上云用云及工业设计等服务。其中,对于重点“小巨人”企业,还应提供“点对点”服务。
二、如何从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选拔由中央财政支持的重点“小巨人”企业
首先,纳入选拔范围的企业是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此基础上,企业可自愿申请,并由地方作出推荐。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发布《关于公布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的通告》(工信部企业函〔2019〕153号)和《关于公布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的通告》(工信部企业函〔2020〕335号),累计认定两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832家。后续工业和信息化部还将继续认定新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本《通知》印发后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同样有资格按程序申请支持。
第二,两部门将制定可量化、可考核的统一标准,在地方推荐企业名单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排名,优中选优,全力打造“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国家队。
第三,对重点“小巨人”企业采取淘汰制。为加强激励约束,通过考核逐年淘汰部分成长速度、目标实现进度相对落后的重点企业。
另外,申请企业名称须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文件所公布的名称一致,不含已在上交所主板、科创板和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发行股票的。且须符合产业导向、专业化程度、创新能力、经营管理、成长性等方面的条件。
三、中央财政有关奖补资金如何下达
对于每一批重点“小巨人”企业,财政部分别于《实施方案》批复当年、实施期满1年及满2年时,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分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议,按程序滚动安排奖补资金,切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对于2021年启动支持的首批重点“小巨人”企业,将于2021年下达首笔奖补资金,后续奖补资金金额将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第二批、第三批重点“小巨人”企业也按此执行。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实施方案》(备案版),并结合本地区重点“小巨人”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实际情况,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奖补资金90%以上用于直接支持重点“小巨人”企业)。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时,应统筹考虑全省产业布局,重点“小巨人”企业发展现状与前景,确定每家重点“小巨人”企业的资金分配金额,避免简单分配,并按照直达资金有关要求下达。
四、在中央财政有关奖补资金使用方面有何要求
对于重点“小巨人”企业所获奖补资金,充分发挥企业能动性,不对奖补资金使用方向作限制,由企业围绕“专精特新”发展目标自主安排使用。对于示范平台所获奖补资金,要求必须用于服务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示范平台自身建设、工作经费等;如检查考核发现存在此类问题的,酌情扣减有关奖补资金。对检查考核发现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如何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如何应用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两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推进实施并做好分年度实施成效自评估。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对地方培育工作组织分年度绩效考核,明确绩效考核等次,以及继续支持的重点“小巨人”企业(通过可量化可考核的统一标准择优确定),考核结果与后续奖补资金安排挂钩。对于年度绩效考核中发现问题及不足的,由有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落实整改。
(信息来源:摘自工信部网站)
财政部发布
《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
2月20日,财政部国库司围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针对各方面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答,对于政策扶持范围、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中小企业声明函等多方关注的问题进行明确。其中,对扶持范围进行了详细解答:
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货物采购包,大中型企业提供的货物全部为小微企业制造,是否可以享受6%-10%的报价扣除?是否还有“双小”(即直接参与采购活动的企业是中小企业,且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要求?
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称《办法》)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在问题所述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大型企业提供的所有采购标的均为小微企业制造的,可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中型企业制造货物的,是否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答: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也有小微企业制造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3.有些货物采购项目涉及多种货物和多个制造商,投标人从批发商或者经销商处拿货,而非从制造商处直接拿货,难以获知所有制造商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如果制造商提供给投标人的数据有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数据,是否认定投标人虚假投标(投标人没有主观故意)?
答: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人希望获得《办法》规定政策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4.对于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当如何判断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答: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拟采购项目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项目。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
5.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联合体是否享受对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
答: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联合体各方所提供货物、工程、服务均为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承接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享受对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联合体各方提供货物、工程、服务均为小微企业制造、承建、承接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享受对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
6.《办法》第二条中“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负责人是什么意思?控股是否有股权比例的要求?管理关系是什么意思?
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控股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以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管理关系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单位之间存在的其他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与大企业之间存在上述情形的中小企业可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不享受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信息来源:节选自财政部官网)
二、工作动态
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2021年政府采购
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工作
近日,工信部财务司委托部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工信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工作。
此次集中论证范围为工信部2021年拟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内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部属高校及科研院所除外)。专家组通过对每类产品的技术特性、使用单位现实需求、国内外同类产品关键技术指标差异等方面的逐项审核、确认,提出专业论证意见。最终结果已正式函报财政部。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是由政府采购各主管预算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的一项年度性工作,是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简化流程、提高采购效率的重要举措。
(信息来源:部政采中心)
三、综合信息
国采中心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集采工作
近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受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委托,完成2021年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工作,全部疫苗均足量成交。
此次疫苗采购涉及I型III型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糖丸等14个品种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共计2.42亿支,预算总金额达36.3亿元。为确保疫苗供应安全,保持疫苗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采用谈判及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
为确保项目采购的顺利开展,国采中心组织了对项目需求的论证;根据疫情防控“在线开标、远程评标”的要求,对疫苗采购单一来源和谈判专项范本进行了修订;将11个采用谈判方式的项目采购需求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公开征求意见,吸收合理建议;根据各品种疫苗评分标准特点,确定集中评审的办法,优化专家抽取方式。在整个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采购过程管理要求,建立了专门的疫苗采购项目进展情况记录,实现重要信息全程留痕。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发布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指南
近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直采购中心”)印发《关于中直机关2021-2022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今明两年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工作进行了明确。
《通知》指出,中直机关各京内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单项或批量采购2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办公家具,均应按《通知》规定进行定点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办公家具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应按有关规定委托中直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采购单位在一个自然年内累计定点采购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超出100万元的部分,应委托中直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通知》还对前期比价、合同签订、验收结算等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通知》要求,采购单位在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办公家具的政府采购工作。中直采购中心将按照要求,每月组织办公家具定点采购项目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四、数据统计
国家统计局发布2021年2月
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6%,低于上月0.7个百分点,连续12个月位于临界点以上,制造业景气水平较上月有所回落。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2.2%,比上月微升0.1个百分点;中、小型企业PMI分别为49.6%和48.3%,比上月回落1.8和1.1个百分点,均低于临界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从业人员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1.9%,比上月回落1.6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扩张步伐有所放慢。
新订单指数为51.5%,比上月回落0.8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增速放缓。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7%,比上月下降1.3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继续降低。
从业人员指数为48.1%,比上月下降0.3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较上月下降。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47.9%,比上月下降0.9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有所延长。
(信息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五、专题研究
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发展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但从近年政策落地发展来看,我国政府采购对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企业的扶持力度仍有待加强,相关配套措施有待完善。政府采购的经济社会效益仍未能普惠到广大少数民族企业。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政策扶持少数民族企业,值得深入思考。
本文通过研究相关政策以及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数据,分析得出我国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的现状,并结合国外经验,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一、我国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发展现状
探究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之前,首先应当确定何谓少数民族企业。本文结合公司法、政府采购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相关规定,采取综合定义方式,认为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标准即可被认定为少数民族企业。第一,企业登记注册地在各级民族自治地区的,并有连续3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第二,企业法人为少数民族群体的;第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量中少数民族群体占比达到51%及以上的。或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的股份中来自少数民族群体的比例达到51%及以上的;第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中少数民族群体占比达到51%及以上的,或初始股本来自少数民族群体的比例达到51%及以上的;第五,民族自治地区企业雇佣员工少数民族群体占比达到51%及以上的;非民族自治地区雇佣的员工中少数民族群体占比达到10%(不含)以上的。
以少数民族企业的认定为基础,下文立足五个方面分析我国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的现状。
第一,立足现行法律体系对少数民族企业的支持角度。我国法律法规指出了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企业发展的必要性。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三条均涉及国家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从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少数民族地区扶持的法律规定。由此可见,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已提高到国家法律的层面。
第二,立足少数民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中标情况。根据少数民族企业的界定可以看出,少数民族企业基本属于中小企业的范畴。在2020年《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出台前,各地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各级预算单位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关于这一规定,在不同地区落地实施时存在很大差异。
以某少数民族自治区为例,该地区2018年上半年政府招标采购金额为4.19亿元,根据《暂行办法》,其中小微企业所占金额应约为7500万元,然而实际上小微企业占比金额只达到4980万元,占上半年政府招标采购总额的12%(《暂行办法》规定可达18%)。由上述数据可见,中小微企业群体在政府采购中中标的金额和数量占比总体不足,并未达到政策要求扶助的标准。据此,类比推测得出,少数民族企业在政府采购的中标金额和数量占比也存在同样的情况。
本文通过研究发现,存在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政府现有的支持政策落地中执行力不足;二是少数民族企业由于规模技术资金的限制,生产成本相比大企业较高,规模效益不突出,没有特色优质品牌,竞争中主要依靠价格优势和政府政策支持,竞争能力较弱,政府把“大蛋糕”切给这些企业,企业也可能“吃不消”。
第三,立足少数民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中标优势。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2018上半年中标小微企业类型分布图(见图1、2、3),可以看出中标企业大多集中分布在专业服务,信息产品,办公、文教(卫)三大方面。由此推测,少数民族企业的中标企业的中标产品大概率也集中在这三个方面。根据上述情况可以发现,政府采购中,少数民族企业竞争范围比较狭窄,类型比较单一。
第四,立足少数民族企业政府采购的中标方式。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本文通过梳理发现,2018年该地区少数民族企业中标项目共296项,其中67.1%的中标项目是通过单一来源方式中标。其他少数民族地区也存在这样的现象。可以推测,在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对于少数民族企业有政策倾斜。但更需要关注的是,单一来源的中标方式占比非常大,说明少数民族企业过于依赖政府扶持,暴露出其自身竞争能力较弱、无法在竞标中与同类型企业形成比较优势的现实。少数民族企业如果仅仅依靠政策扶持是无法持续发展的,少数民族企业应扩宽中标渠道,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以政策扶持协同自身发展战略,壮大规模,寻求更宽广的发展之路。
第五,立足少数民族地区政府采购运行规范性。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政府采购便迈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快车道,改革成效显著,尤其是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取得了实质性飞跃。然而,少数民族地区限于经济水平、人员素质,发展相对缓慢,仍存在一些不规范问题亟待解决。第一,机构设置不够规范。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根据法律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然而从少数民族地区实际情况来看,政府采购中心多隶属于当地财政局,受上级领导,不具有足够的独立性。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不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有效执行。第二,预算管理不够规范。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较为落后,财政压力大。在年初编制预算时很难给各有关单位安排预算资金,导致很多部门在预算期初并没有相应的采购计划和采购资金安排。采购资金大多临时追加,较为零散混乱,无法形成有效规模,难以发挥政府采购批量集中采购的优势,导致了资金的低效使用。
二、域外可借鉴的经验
放眼全球,欧美等发达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对如何发挥政府采购政策扶持少数民族发展进行了长期的研究与实践。本文选取部分范例进行介绍,以期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可借鉴的经验。
美国在联邦政府层面通过“预留计划”扶持少数民族企业。1953年,美国开始实施“预留计划”(“set- aside” programs),联邦政府将全年政府采购合同的5%,预留给在经济和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主要指少数族裔)的群体所拥有的小型企业。除联邦政府层面,美国各州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扶持少数民族企业。例如,为了鼓励少数族裔参与政府采购,佛罗里达州在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服务部(the Department of Management Services)之下设立了供应多样化办公室(Office of Supplier Diversity),协助少数族裔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佛罗里达州法规汇编2010年版》(The 2010 Florida Statutes)中有关“动产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部分的规定(第287.09451条)明确了多样化办公室的15项权力、职责和功能,以更好实现对少数族裔企业的扶持。主要包括推进信息对称,降低少数族裔企业获取信息的成本;在采购金额份额上给予少数族裔企业优惠;建立事后反馈机制等。除佛罗里达州之外,美国其他州也有对少数族裔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优惠政策。例如,《加利福尼亚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法规定》第10471条规定,由任何州机构、部门、官员或政府实体授权的涉及到工程、专业服务、材料、供给、设备、改建、修缮或改进的合同应由全州范围内的不少于15%的少数族裔企业和不少于5%的妇女企业参与竞标。纽约市规定,全年的政府采购中应把一定比例的采购合同授予少数族裔和妇女企业的规定。
欧盟对境内的少数族裔企业特别设计了扶持政策。为规范政府采购,欧盟参考各成员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发布欧盟公共采购指令。公共采购指令专门将公共采购所发挥的环境保护、促进少数族裔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统一为社会责任的公共采购(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Public Procurement,SRPP)。公共采购指令主要包括《公共合同指令》(Public Contracts Directive 2014/24/EU),《公用事业指令》(Utility Contracts Directive 2014/25/EU),《特许权指令》(Concessions Directive 2014/23/EU)等。其中的公共合同指令通过预留份额的方式对欧盟境内的弱势企业,如少数族裔企业进行扶持。
WTO《政府采购协议》允许对少数民族、落后地区提供优惠。加拿大在其加入GPA的出价清单中就明确指出,对有关扶持少数民族的预留项目和优惠性政策不作承诺。
三、为政府采购支持少数民族企业建言献策
我国尽管出台了多项措施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但从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的现状来看,政策的推进与落实尚待进一步完善。笔者结合我国某些地方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的现有做法以及国外的实践经验,提出以下五点建议,供有关部门和读者参考。
第一,设立专项扶持政策,加强监督考核。少数民族地区要想谋发展,就要有本民族本地区的企业品牌,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政府可以在政府采购中根据本地的采购情况,结合对中小微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专门预留出面向少数民族企业的采购份额,支持民族企业发展。采购份额可根据少数民族企业的数量规模,产品服务质量水平,市场行情来确定。并且当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设立专门面向少数民族企业采购的考核机制,保证优惠政策实际落地,没有缩水。
第二,提高预付资金比例,减轻运转负担。通过查询内蒙古、广西、新疆等地政府招标文件发现,政府采购的付款方式大多是验收工程或服务后一次性付全款,或付大部分款项之后根据产品服务或工程的运行情况交付尾款。然而少数民族企业资金流动性较差,资金总量不足,在承接政府采购的订单之后,常常面临前期生产运营资金筹集困难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可以采取提前预付资金的方式来扶助少数民族企业,针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少数民族企业可以提前预付合同金额的40%—60%,降低少数民族企业筹资的难度,同时可以缩短供货的时间,节省双方的精力,提高采购效率。
第三,落实合同贷款政策,降低专项利率。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部门在帮助中小企业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贷”解决企业“融资难”的基础之上,应当进一步帮助少数民族企业解决“融资贵”的问题。在核实少数民族企业资质认定下,建立有效调动基层积极性的激励机制。制定独立的信贷计划,优化统计核算机制,完善绩效考核方案,推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措施,安排专项激励费用,细化尽职免责办法,激发基层员工做好少数民族企业融资服务的积极性。
第四,少数民族企业联合体优待。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在少数民族企业的中标案例中,联合体中标在少数民族小微企业中标案例中不多,但十分新颖。通过整理广西壮族自治区2018年上半年中标信息,发现6个月通过联合体中标的项目仅3个,与总数441个项目相比占比很小。中标项目分别是广西诺邦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两个采购项目;广西宏建电梯空调有限公司与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一个采购项目。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是国内较大规模的电梯制造销售企业,它与广西诺邦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宏建空调有限公司两家少数民族企业合作,可以解决其规模小及资金不足等问题。基于此,建议政府给予少数民企业联合体优待政策,即若大规模企业与少数民族小微企业形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且中标,提升预付资金比例,鼓励企业以联合体的方式参与政府采购。政府还可以为少数民族企业配备“兄弟企业”,与有意愿的大企业进行沟通,大手拉小手,带动整个少数民族企业的发展。
第五,设立专业服务中介机构。少数民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经验不足,对政府优惠政策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影响少数民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参与度。据此,可在少数民族企业聚集的地区,在各级政府采购中心设立面向少数民族企业的政府采购服务办公室,聘请专业人士就职(专业人士包括但不限于于政府采购中心任职的已退休或在职的官员、政府采购相关研究专家和大企业曾参与组织政府采购的主管人员),为少数民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政策解读、法律法规咨询等服务,同时鼓励办设面向少数民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服务中心,引入市场力量运行,服务中心可以开办面向少数民族企业职工的政府采购相关业务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组织参与政府采购业务的水平,提升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竞争力,降低因操作失误而造成的损失;也可以协助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本文作者姜爱华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禚德铭 常延婕 程心雨 马小龙 周亦晗 潘思齐 刘凌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硕士研究生)
(转载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六、国际动向
法德领导人支持欧盟新冠疫苗采购策略
新华社2月5日报道,法国总统和德国总理2月5日举行视频会晤,会上表示支持欧盟在新冠疫苗采购方面的策略,同时呼吁欧盟在疫苗生产和供应上加强团结协作。
法国总统在会晤后表示,近几周欧洲加快推进新冠疫苗生产和供应,一些此前不生产相关疫苗的企业也被要求转产新冠疫苗,以增加额外产量。他强调,法国支持欧盟选择的疫苗采购策略。法国和德国如果在疫苗采购和生产上进行竞争,将会陷入失序状态,在经济和公共卫生方面也将适得其反。
据了解,欧盟当前的疫苗生产能力低于预期,成员国所获剂量过少,获取速度过慢。欧盟发言人表示,欧盟将采取措施,以便在今后面对紧急情况时更快做出响应。
(信息来源:摘自新华网网站)
七、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 张松伟
采购人什么情形下可以选择单一来源采购
问:我们单位采购一批货物,两次招标,前来报名的供应商都只有两家,我们可以采用单一单源采购吗?采购人什么情形下可以选择单一来源采购?
答: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很常见,也非常困扰采购人。但这不属于采购人可以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法定情形,财政部门也通常不会因为这个理由批准采购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两次招标,前来报名的供应商都只有两家,采购人应分析招标文件是否有不合理的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对项目的招标方案根据市场供应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优化。
单一来源作为一种采购方式,因其缺乏竞争性,十分不利于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获得合适的价格。因此,政府采购制度设计当中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使用采取了严格限制的原则。即使在当前大力推行放管服的背景下,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使用仍然是严格限制,没有任何放松的信号。
作为采购人,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局限性,遵循“能不单一就不单一”“单一是无奈之选”的基本使用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一来源就绝对不能使用,只要符合法定情形,采购人也是可以选择单一单源或者通过变更采购方式使用单一来源的。
单一来源的法定情形,《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49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7条做了相应规定,总共有五种情形:一是因货物或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导致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四是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五是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应该是什么时候
问: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应该是什么时候?可以在招标文件里要求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在开标的前一天吗?
答:投标保证金的证明文件,包括投标保函、现金提交的转账证明、支票、本票、汇票等,是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和投标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应为同一时间,作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在招标文件里要求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注:本文分析同样适用于采用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
将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提前,招标投标项目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24条,政府采购项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35条。这两个法条都规定了招标采购方式的等标期为20天,如果将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提前,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保证金的证明文件,其等标期就不足20天了。客观上,对供应商也不公平,减少了供应商对是否参加投标分析决策的法定时间(等标期20天)。
对于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如果要求供应商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也不能早于相关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的法定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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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15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