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12月,总第12期)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要求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
2019年11月7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国利用外资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新挑战,以激发市场活力、提振投资信心为出发点,以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为重点,以打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外商投资环境为着力点,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
《意见》就深化对外开放、加大投资促进力度、深化投资便利化改革和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等4个方面提出了共20条政策措施。
其中,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评标标准等方面,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歧视待遇,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投资者国别,以及产品或服务品牌等。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2019年12月11日,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办法》明确了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介,要求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办法》对财政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信息发布媒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过程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办法》指出,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布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以下统称指定媒体)应当对其收到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办法》还针对不同主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问责机制。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指定媒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实施指定行为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予通报。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19年11月25日,财政部、商务部和税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称,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公告》中规定了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的范围;规定了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公告》还表明,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相关研发机构的牵头核定部门应及时将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的新设、变更及撤销名单函告同级税务部门,并注明相关资质起止时间。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加大绿色采购力度 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
2019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9〕169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印发实施。
《方案》制定了绿色生活创建行动的主要目标,将通过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创建行动,广泛宣传推广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建立完善绿色生活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推动绿色消费,促进绿色发展。
《方案》要求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牵头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以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作为创建对象。健全节约能源资源管理制度,强化能耗、水耗等目标管理。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带头采购更多节能、节水、环保、再生等绿色产品,更新公务用车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推行绿色办公,使用循环再生办公用品,推进无纸化办公。率先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到2022年,力争70%左右的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达到创建要求。
另外,《方案》还要求由商务部牵头开展绿色商场创建行动,以大中型商场作为创建对象。完善相关制度,强化能耗水耗管理,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商场设施设备绿色化水平,积极采购使用高能效用电用水设备,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
(信息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部财务司组织召开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购买服务座谈会
根据财政部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部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行为,2019年 11月19日,财务司组织召开部机关司(局)政府购买服务座谈会。财务司财务会计处处长马朝晖、工信部政府采购中心政采处处长汪振川以及各司局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相关人员近60人参加了会议。
座谈会上,财务司财务会计处处长马朝晖进行了动员讲话,介绍了我部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财务司吴敏筝同志对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编报、采购、执行和报销支付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讲解;部政府采购中心政采处处长汪振川介绍了部政采中心目标定位和工作思路。
通过此次培训,部机关司(局)参训人员进一步学习了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和法规,提高了业务水平,加强了与部政采中心的联系,有力地推动了工信部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发展。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工业和信息化部连续三年荣获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情况通报表扬
根据财政部2016、2017、2018年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计划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240号、财库[2016]212号、财库[2017]204号)要求,财政部对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进行了考核评比。
根据统计基础工作、报表报送、报表数据和分析报告质量等客观因素得分情况,财政部在2016年通报表扬36家单位、2017年通报表扬40家单位、2018年通报表扬36家单位,我部均获得表扬并排名较为靠前;在我部获得2018年度通报表扬后,总工程师张峰同志做出“继续努力,持续做好相关工作”的亲笔批示。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部政采中心白会宜主任出席2019年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论坛
2019年12月7日,由国际关系学院主办、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承办、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社等协办的“2019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论坛”在京召开, 来自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及企业界的100多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同探讨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部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白会宜应邀参加了本次论坛并致辞。
本次论坛以“公共采购深改进行时”为主题,分为“公共采购新时代的价值目标和实践探索”、“公共市场迈入‘大修时代’”、“政府采购——深改进行时”和“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在公共采购中的应用”四个单元模块。
白会宜在致辞中指出政府采购作为宏观调控手段在促进经济增长,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指出,“政府采购与制造业发质量发展关系紧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能够直接促进制造业的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更好地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从而提升我国在国际开放之路中的竞争能力。”
白会宜表示,在深化改革背景下,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将得到充分挖掘和有效发挥,他指出,“政府采购制度深化改革,为突破“卡脖子”技术创造迭代创新的市场环境,为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创造更多商业化应用空间。”
最后,白会宜呼吁参会学者专家关注关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问题,并邀请参会专家学者加入正在筹备的工信部政采中心专家委员会,为共同推动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全国政采改革工作会要求加快推进政采制度改革
2019年12月5日,全国政府采购改革工作会议在京拉开帷幕财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许宏才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系统阐述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任务,是新时期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行动纲领和科学指南。
会议提出,今后一个时期各级财政部门、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凝聚改革共识,准确把握《改革方案》的新任务新要求。一是要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为核心,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二是以完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为重点,推动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三是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机制为抓手,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四是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为契机,有效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五是以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为支撑,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的监管能力、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六是以推进采购代理机构和专家业务转型为突破,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的专业化水准。
会议强调,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关注度高、政策性强。要建立健全改革任务落地机制,抓好重点改革任务的推进工作。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稳妥开展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统筹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切实推进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改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中央各预算单位,各集中采购机构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网)
财政部派团参加我国加入GPA第7份出价首轮谈判
2019年10月21日至23日,王绍双副司长率领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云南、陕西、青海省,以及国家铁路集团公司有关人员组成的中国政府谈判代表团,赴瑞士日内瓦就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第7份出价开展首轮谈判。谈判期间,王绍双副司长还与WTO政府采购委员会主席和秘书处负责人开展了会谈。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中直机关2019年集中采购业务培训班在京举办
近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直采购中心”)在京举办为期两天的“中直机关2019年集中采购业务培训班”。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张宇航在会上介绍道,从中直采购中心2004年12月成立以来,已经走过了15年的发展之路。截至今年10月底,累计为中直机关单位组织实施采购项目2900多个,完成采购预算294亿元,实际采购金额252亿元,节约率14%以上,连续5次在财政部组织的中央级集采机构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这些成绩的取得,是财政部指导帮助、中直机关各单位支持配合的结果。
张宇航指出,这次培训班的主要目的是适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形势任务,帮助中直系统各单位进一步提高依法采购意识,切实履行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采购各项政策的落实落地,不断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培训主要内容是学习解读财政部有关改革文件和政策规定,讲解政府采购有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要求。
据了解,中直管理局对举办这次培训班高度重视,参会人员包括中直、中办各单位80余家采购单位,约300人。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深圳市着力提升政府采购规范化水平
近日,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对采购文件模板作了进一步修订完善,共整理修订16个采购文件模板,着力提升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推出的新模板与旧模板相比还是有一些亮点和变化的。具体呈现出4大特点:
一是模板内容紧跟政策要求,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全面清理规范采购文件模板中不严谨、不一致的表述,取消“投标保证金”、“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等要求,取消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涉及投标人规模的评分项,增加落实中小企业优惠政策,明确告知对小微企业(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扣除政策,及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
二是模板文本体现专业性和行业特点。对于采购实施频率高、需求数量大、采购标的物相对固定、特点类似的项目,采用通用模板进行规范。对于行业特点鲜明、专业化程度高的项目,出台专项模板,更好满足采购人需求。
三是实行容错机制,减少供应商证明文件提交。供应商注册实行公示准入制,投标采用承诺函形式,供应商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接受公众监督。采购中心在收到质疑举报等情况下,可以对供应商承诺事项进行事后审查,有报必查,违法必纠。
四是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分类惩处失信供应商。在采取价格评比法的项目中,供应商如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入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诚信档案,投标报价将会上浮10%。供应商如有重大违法记录,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据悉,按照“服务无止境、发展不停步”的理念,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将继续优化采购文件模板,更好服务采购当事人,确保采购质量和效率双提升,促进依法采购与阳光采购的常态化。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招标文件将本地注册和纳税作为加分项被国务院通报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2019年11月12日通过中国政府网发布《关于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发现部分地方和单位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不到位典型问题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根据《通报》,2019年9月,按照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的统一部署,16个国务院督查组分赴16个省(区、市)开展实地督查。
根据《通报》,国务院第十二督查组在四川省督查发现,凉山彝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凉山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文件(2017年试用版)》在设定有关投标企业评审项时,规定企业在凉山州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得1.5分,近3年在凉山州内税务机关累计纳税达一定规模得2分。凉山彝族自治州通过加分设置对外地企业和本地企业执行不同标准的做法,限制了外地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浙江省探索“互联网+政府采购+扶贫”新模式
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近年来积极探索,努力实现政府采购、互联网和扶贫的有机结合,打造出了一个“互联网+政府采购+扶贫”的新模式。
一、积极搭建扶贫馆,开展线上消费扶贫新模式。江山市依托“政采云”平台覆盖全市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优势以及在政府采购领域的电商营运经验和资源,积极在“政采云”平台上搭建江山农业(扶贫)馆。
二、择优选择代理商,打通消费扶贫“最后一公里”。江山市财政局从具有专业资质和电商能力的众多综合代理商中择优选定了浙江冒个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扶贫馆的首家本地入驻综合代理商。代理商直接从对口扶持地区农民或农业经济组织采购商品,展示、推介和销售扶贫地区的优质农副产品,打通消费扶贫的“最后一公里”。
三、依托扶贫政策支持,建立消费扶贫协作新机制。针对江山市对口扶贫地区四川沐川县的特色农产品,择优选择具有电商综合运营实力的当地供应商入驻江山农业扶贫馆,深入挖掘沐川当地可供销售的农副产品,建立长久稳定的线上供销关系,助力精准扶贫。确定报送单位食堂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预留比例,鼓励和引导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和医院)食堂和各级工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或为干部职工代购农业(扶贫)馆的商品,年终通过考核预算单位预留采购扶贫份额比例情况,将“造血式”扶贫真正落实到位。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11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19年11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2%,比上月上升0.9个百分点。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0.9%,比上月上升1.0个百分点;中型企业PMI为49.5%,比上月回升0.5个百分点; 小型企业PMI为49.4%,比上月回升1.5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2.6%,比上月上升1.8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生产扩张加快。
新订单指数为51.3%,比上月上升1.7个百分点,重返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有所增长。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8%,比上月回升0.4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降幅收窄。
从业人员指数为47.3%,虽位于临界点之下,但与上月持平,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变化不大。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5%,比上月上升0.4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加快。
(摘自:国家统计局)
“放管服”背景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的思考
姜爱华 李镕辰
【摘要】科学合理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是政府采购制度运行的重要保障。在“放管服”背景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监督机制应遵循“先放后管”的思路,在赋予采购人自主权的同时,加强对采购人的后续监管,监管重心要从目前的“事前审批”调整为“事中事后监管”。
【关键词】放管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2018年6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中提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放活微观主体,创新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效能。”“放管服”改革要求政府部门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加强监管体制的完善,但目前政府采购领域的监督管理机制仍然以事前监督为主,事中和事后监管较为薄弱,与“放管服”改革思路不尽一致,也无法为政府采购制度的优化提供坚实保障。因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急需转变监管思路,适应“放管服”改革下对政府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管的需要。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监管机制的法律依据是以《政府采购法》为主,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为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为补充的法律体系。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且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做出相关规定。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法》将监管职责授予财政部门,并具体规定了其相应的职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第六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第六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可见,实施条例拓展了政府采购监管的范围,一方面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建立内控机制,另一方面也强化了审计等部门的外部监督。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第八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该办法强调了采购人内控机制建设。《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这一办法对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事前审批做了明确规定。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该办法强调了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在监督上的协调配合。《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则应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这一办法强调了财政部
门对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
综合来看,我国目前政府采购监管机制已经涵盖了从相关当事人内控机制、财政部门内部监管到审计等部门的外部监督,囊括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等不同阶段,对政府采购预算确定、采购方式运用、信息公告等分别作出了不同的监管规定。
二、当前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制提出更高的要求。政府采购在减少政府干预、放权于市场、放权于采购人的同时,更加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既要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又要凸显监管重点环节,避免寻租腐败现象的发生。但是目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并没有跟上“放管服”改革的步伐,相关法律规定仍需改进,监督管理体制也仍以事前监管为主,忽略了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功效,难以发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的真正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放管服”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的力度,政府如何在减少干预的同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有序进行,就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予以支撑,赋予各个参与主体明确的监督职责。通过对法律法规的梳理可以看出,尽管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对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相关规定,但却不够明确与细化,无法紧跟“放管服”改革的步伐。首先,目前的监管法律体系没有明确采购各方主体的监督责任,仅依靠财政部门的监督,容易造成监督管理过程中的“缺位”,无法形成闭合监督管理链条。其次,政府采购监管法律体系没有细化“全过程”监督管理链条细节,对预算编制到预算执行再到签订、履行合同,直至质疑投诉处理各个过程的监管规定不够明确,不能为监督管理活动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事前监管需改进
政府采购事前监管主要是指对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的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方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等方面的审批管理。一方面我国目前政府采购预算监管乏力,但另一方面政府采购事前审批事项过多,不能完全适应“放管服”改革对“放”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预算编制不够合理。
预算编制不合理的实质是采购需求确定不合理的问题。众所周知,明确的采购需求是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首要因素,而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则是明确采购需求的关键环节。政府采购预算应保证其完整性与严肃性,以实现“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但是,由于相关政府部门的预算意识不强,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缺乏充分的依据,从而导致政府采购活动的资金约束力减弱,不利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的发挥。一方面,编制预算人员缺乏足够的责任意识与专业素养,对预算的认知不足;另一方面,相关监督机构中对预算编制的监督力度不足,从而导致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对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缺乏足够的实地考察了解,无法确定真实的采购成本,一味地追求价格最低而忽视采购项目的质量,盲目确定预算金额,使得采购过程中频繁发生调整预算的现象。这既不能实现“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管理目标,大大降低政府采购预算的有效性与严肃性,也损害了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整性。没有合理有效的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纪检、审计部门在进行内、外部监督时也就没有了充分的监督依据,监督过程也只能关注采购活动的合法性与合规性方面,触及不到实质性的内容,监督也便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并且在中央以及各地的政府采购相关网站中,也没有涉及采购人编制预算方面的问题反映。
事前审批事项过多。
采购事前审批事项过多,主要体现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仍较低、集中采购目录规定范围过宽以及对采购方式的审批过多,不能适应“放管服”改革的需要,也不能适应全面预算绩效管理中对采购人(预算主体)放权的需要。
“放管服”改革的目的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减少政府部门的干预,提升政府部门治理能力和水平。当前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仍然较低,这就意味着,公开招标方式使用的频次会比较多,而公开招标周期长、相对效率低,特别是,公开招标容易走向“价格过低”的误区,不利于满足采购人的个性化需求,不利于改进政府采购效能。并且,与我国工程采购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相比,货物和服务的标准明显偏低。同时,我国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模式采取的是集中采购目录制和限额标准制,即,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对象,均应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这样一来,如果集中采购目录过宽、限额标准过低,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份额就过高,而社会上的代理机构能够代理的范围就相对有限,显然,这与简政放权、激发代理机构活力是相矛盾的。特别是在2014年我国全面放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准入后,如果不对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限制进行调整,社会代理机构实质上能够代理的范围更是相对较小。此外,由于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不采用公开招标的,都要经过财政部门审批,实际中经常出现不适合用公开招标的情形或者招标后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这些情况都要重新经过财政部门审批才能更改为其他方式,大大折损了政府采购的效率。
(三)事中监管需全面
政府采购过程的主体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且每一主体都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链条上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而且也要承担主体责任,进行相互监督。但目前各主体责任不够明确,监督意识也不够强烈,在监督不够全面的情况下,各主体容易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进而滋生腐败现象,浪费财政资源。首先,对采购代理机构监督不够全面。近年来采购代理机构数量出现大幅度上升,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监管仍需加强,即要遵循“放”后要“管”的思路。其次,采购代理机构作为很多采购的具体承办者,负责采购活动特别是招标投标活动,其在制作招标文件方面具有一定的“灵活”权利,因此,监管力度不够使得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容易发生暗箱操作,有的通过设定不公平条件对其他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不利于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再次,对评审专家的监督不够全面。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专家是否独立于其他主体以及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是否公平、是否具有政策性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最后,对供应商的监督不够全面。目前监督部门的重点侧重于供应商的资质方面,但是供应商履约能力、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等方面的监管不足,无法确保实现采购的效率性和有效性。
(四)事后监管需强化
政府采购事后监管主要表现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管。目前这一环节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供应商履约验收监管不力,以及信息公开仍需进一步加强。首先,供应商履约情况好坏决定了政府采购的最终效果。当前供应商履约中存在不少问题,如供应商不诚信、低价中标后“以次充好”,而采购人也拿供应商没办法,这从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案中少有采购人提出质疑投诉窥见一斑。同时,政府采购监管需要透明化的信息公开及反馈机制。虽然目前政府采购活动实现了一定的电子化平台监管,且中国政府采购网就监督检查结果、质疑和投诉处理结果以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进行公示,各地方政府也会从市级和区级两个层面进行此类监督信息的公示,以帮助审计部门、社会公众等外部监督主体了解具体情况,但政府采购监管中的信息公开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各地信息公开度不统一。就质疑和投诉处理公告方面,中国政府采购网的公告时间期限较短,一般只能查询最近的60条信息公告,稍前日期的公告无法查询;而各地方政府采购网的公告时限有长有短,且规模并不统一,江苏省2018年全年省市区就463条质疑投诉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而河北省2018年共公示163条信息公告,数量规模差异较大,且陕西省区级质疑投诉处理的公告时间期限明显短于省级公告期限。其次,信息公开内容不完善。目前的质疑投诉处理公告模板包含相关当事人、相关事项、调查结果以及处理结果等内容,仅反映当前存在的问题,但问题何时解决、如何解决以及解决效果如何,均不得而知。再次,当前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结果公开不够及时、应用不够及时,不仅不利于政府采购外部监督机制的良好运行,更不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优化。
三、“放管服”背景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作为法治国家,强调立法先行。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能够保障一切政府管理工作顺利开展。但由于目前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法律体系还没有与“放管服”改革紧密衔接,相关规定比较滞后,不够清晰明确,致使政府采购活动各方主体监督责任意识不强,无法形成完整的监督管理链条进而有效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因此,一方面,政府立法部门应明确各参与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具体职责,将其体现在相关的立法规定中,且应按照改革的推进与采购活动的实际发展情况随时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调整。另一方面,立法机关还应将政府采购流程中每一环节的监管责任细化,明确规定相应职责与惩罚措施,并设置一定的奖励措施以激励各主体履行监管责任。此外,我国在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法律体系时,应按照法律层级逐步推进。中央政府层面应根据全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特点以及“放管服”改革要求并结合现实情况明确各参与主体的具体职责,起到统一领导的作用;其次,各地方政府在中央立法框架的领导下,根据当地政府采购特点,制定适合本地区政府采购监管的规章制度体系,并与中央法律相辅相成,强化细化各参与主体责任,为健全“放管服”背景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改进事前监督
一是加强对采购需求和预算编制的监督。采购需求确定和预算编制是整个政府采购流程的首要环节,规范合理的预算是优化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棒,同时也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充分依据与保障。首先,应监督强化采购部门人员的预算意识,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平时的采购工作中着重强调预算管理在财政支出效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意义,树立“精准编制预算”“无预算,不采购”的意识;其次,监督提高采购人编制预算水平,提升采购人专业知识素养,并设计相关体系督促采购人深入了解市场行情,充分掌握采购产品的相关信息,明确采购需求,衡量产品价格与质量,讲求“物有所值”;再次,加强预算绩效评价的应用,财政部门需专项检查采购人编制的预算是否以上一财政年度预算绩效评价的结果为依据,以问题为导向,弥补漏洞,全面系统地编制采购预算,以实现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效益最大程度的统一。
二是增加采购人的自主权。这既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全面预算绩效管理的客观需要。要适当缩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提高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通过这项改革,能够扩大采购人的自主权、由采购人自主选择简易采购方式,同时,这一改革,也能扩大社会代理机构可代理的范围、激发社会代理机构活力,但同时建议,对于目录范围外也没有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应给予除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之外的简易操作方式指导;要放松对采购方式审批的限制,充分相信采购人有能力选择最佳采购方式,特别是,对于实质性不满足三家供应商而有可能导致公开招标的情形,采购人无需再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转为其他采购方式。同时,事前“放权”也意味着要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
(三)加强事中监督
强调各参与主体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中的主体责任意识,加强财政监督部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事中监督链条的完整性。首先,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对代理机构的监督不到位容易使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处于被动状态,无法实现真实采购需求。这就要求监督管理部门不仅要实时监督采购代理机构有关采购流程的合法合规性,还要紧密关注其是否与供应商、评审专家串通,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性与公正性。财政部门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抽查采购代理机构并进行相关量化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其是否具有代理资质的依据,实行社会代理机构资质登记制度,激励代理机构依法行事。其次,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除供应商的资质问题外,监督部门还需重点审查投标合同中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项目信息是否与采购需求相契合、供应商是否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此外,采购人仍要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展开监督,考核评价其所提供货物或服务质量是否达到预期的采购需求,作为考察供应商资质的参评因素。再次,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建立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专家库数据,实行考核奖惩制度,监督评审专家评分的政策性及独立性,并将其作为考核专家资格的评判因素,确保评审专家的专业性。
(四)健全事后监督
政府采购事后监督过程不仅要求监管部门及时验收供应商履约情况、跟踪相关部门质疑投诉处理情况,还需要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加以反映,以便社会公众、专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但就目前公开的信息中,社会公众及相关机构部门无法充分获取供应商履约情况、政府部门处理质疑投诉结果情况等具体信息。首先,要加强对供应商履约验收的监管,对在履约验收中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要记入供应商诚信档
案,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营商氛围。其次,政府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应统一信息公开标准,中央政府部门应搭建相关信息平台,就信息公开时限、标准、模板做出统一规定,而地方政府也应就信息公开层级进行统一,保证信息公开范围的全覆盖,以便社会公众查询了解相关内容。应完善信息公开内容,针对质疑投诉处理公告,政府部门不仅仅需要公开存在的问题,还应组织相关监督机构持续追踪问题的后续解决过程,对问题解决与否、解决效果如何等信息进行公示;及时追踪供应商履约情况并就有关信息进行通报。应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结果的反馈与应用,及时公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信息,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责任人应予以公布并对其反映的问题加以改正,且将改正的具体问题进行公示,以便监督部门了解具体问题解决情况。
四、结语
“放管服”改革的逐渐深入以及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国际化发展趋势都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提出更高的要求。在简政放权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事前监督向事中、事后监督转变,强化相关参与方的主体责任,加强财政部门的监督力度,落实财政部门与纪检、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紧密配合工作,实现政府采购“全过程”监管,健全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为“放管服”改革的持续发力、政府采购制度的稳步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转载自《财政监督》杂志)
美国加州颁布行政令宣布政府用车不再采购化石燃料汽车
当地时间2019年11月20日,美国加州总务部发布行政令,行政令宣称为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今后政府采购用车将不会选购化石燃料的车辆,而是具有某种电气化功能的车辆。这项改动对大部分加州政府部门立即生效,但是部分公共安全车辆(例如警车、消防车)可以豁免。
目前尚不清楚这项行政令具体是指哪种类型的电气化车辆,其中有48V轻型混动系统(48-volt mild-hybrid)、混合动力车辆(Hybrid vehicle)、插电式混合动力车(Plug-in Hybrid Electric Vehicle,PHEV)和纯电动车辆(Battery-electric cars)几种选择。
(信息来源:国际新能源网)
迪拜道路交通局邀请通过资格预审的企业竞标迪拜地铁运营合同
据《中东经济文摘》(MEED)11月14日独家报道,迪拜道路交通局(RTA)邀请通过资格预审的公司于3月5日前竞标将于2021年开始的迪拜地铁运营与维护(O&M)合同。
据悉通过资格预审的公司包括:阿尔斯通/ RATP Dev(法国)、德国铁路公司(德国)、日立(日本)/ Ferroviedello Stato Italiane(意大利)、Keolis(法国)/ 三菱集团(日本)、Serco(英国)、Transdev(法国)。
知情人士透露,迪拜道路交通局希望在2020年8月至9月间授标该合同,并计划在2021年9月前完成地铁运营交接,届时与英国Serco公司的当前合同将终止。
今年4月,英国Serco公司与迪拜道路交通局签署了价值6.8亿迪拉姆(1.85亿美元)的合同,将其迪拜地铁运营与维护合同终止时间从2019年9月延长至2021年9月。该公司此前已与迪拜道路交通局签订了两个五年合同。
但是,根据迪拜采购法相关规定,到2021年合同到期后,迪拜道路交通局需要重新招标而不是进一步延长与Serco公司的合同。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
美国防部招标为4座军事基地装配大型5G移动宽带技术
据合众国际社网站11月4日报道,美国国防部发布一份初步招标书,旨在为4座军事基地装配大型5G移动宽带技术。
报道称,五角大楼上周公布了选定的进行初步5G测试及试验的基地:位于华盛顿州的刘易斯-麦科德联合基地、位于犹他州的希尔空军基地、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圣迭戈海军基地,以及位于佐治亚州的奥尔巴尼海军陆战队后勤基地。
报道援引负责研究和工程的美国防部副部长帮办莉萨·波特在洛杉矶举行的世界移动通信大会上的话说:“从历史上看,国防部与私营企业通过建立伙伴关系推动创新,并在通力合作下把跨越式技术带到前沿的例子可谓屡见不鲜。国防部希望,美国业界能引领5G技术。”
(信息来源:参考消息网)
印度国防部采购本土制造装备 价值28亿美元
外媒称,印度国防部已经与国有的兵工厂管理委员会(OFB)签订了一项价值2000亿印度卢比(约合28亿美元)的合同,为印度陆军再制造464辆T-90S主战坦克。
英国《简氏防务周刊》网站11月11日报道称,OFB发言人乌迪潘·慕克吉11日对记者说,根据5天前签署的这份协议,OFB位于印度南部阿瓦迪的重型车辆厂将在4至5年内完成主战坦克的交付。
英媒援引业内消息人士的话说,这笔订单是2006至2007年间与重型车辆厂达成的一系列合同的一部分,这些合同旨在根据与俄罗斯签署的一项技术转让协议,许可制造1000辆T-90S坦克。
报道指出,最近签署的协议独立于采购价值1344.8亿卢比的T-90MS主战坦克的计划——该计划的所有坦克都将以配套元件的形式从俄罗斯坦克制造商乌拉尔机车设备厂进口,然后由重型车辆厂进行组装。
(信息来源:参考消息网)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19-12-31 00:00:00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国办发〔2019〕5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2月21日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目录项目
适用范围
备 注
一、货物类
台式计算机
不包括图形工作站
便携式计算机
不包括移动工作站
计算机软件
指非定制的通用商业软件,不包括行业专用软件
服务器
10万元以下的系统集成项目除外
计算机网络设备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网络存储设备、网络安全产品,10万元以下的系统集成项目除外
复印机
不包括印刷机
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MCU)、视频会议终端、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平台、录播服务器、中控系统、会议室音频设备、信号处理设备、会议室视频显示设备、图像采集系统
多功能一体机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多功能一体机
打印设备
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不包括针式打印机和条码专用打印机
扫描仪
指平板式扫描仪、高速文档扫描仪、书刊扫描仪和胶片扫描仪,不包括档案、工程专用的大幅面扫描仪
投影仪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投影仪
复印纸
京内单位
不包括彩色复印纸
打印用通用耗材
京内单位
指非原厂生产的兼容耗材
乘用车
指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皮卡,包含新能源汽车
客车
指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包含新能源汽车
电梯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电梯
空调机
京内单位
指除中央空调(包括冷水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水源热泵机组等)、多联式空调(指由一台或多台室外机与多台室内机组成的空调机组)以外的空调
办公家具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木制或木制为主、钢制或钢制为主、铝制或铝制为主的家具
二、工程类
限额内工程
京内单位
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外
装修工程
京内单位
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工程
拆除工程
京内单位
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拆除工程
修缮工程
京内单位
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修缮工程
三、服务类
车辆维修保养及加油服务
京内单位
指在京内执行的车辆维修保养及加油服务
机动车保险服务
京内单位
印刷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本单位文印部门(含本单位下设的出版部门)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不包括出版服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在京内执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工程监理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在京内执行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的监理服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监理服务项目除外
物业管理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本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部门不能承担的在京内执行的机关办公场所水电供应、设备运行、建筑物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绿化养护等项目,多单位共用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除外
云计算服务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服务(In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IaaS),包括云主机、块存储、对象存储等,系统集成项目除外
互联网接入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互联网接入服务
注:①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于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②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各中央预算单位可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所属栏目:政采法规
发布时间:2019-12-27 00:00:00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慧创云’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火”,)是隶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直属中央企业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旗下高新技术企业,是“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信息通信产品、解决方案和服务提供商。2016年度至2018年度连续3年荣获国务院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A级。
烽火是信息通信领域的国家队,主营业务立足于光通信,产品涵盖光纤通信、信息化服务、数据通信、无线通信,并深入拓展至信息技术与通信技术融合而生的广泛领域,近年来积极拓展5G、云计算、大数据、工业互联网、智慧城市等ICT业务,是全球OpenStack基金会黄金会员,拥有2名中国工程院院士、1位国际电信联盟物联网和智慧城市研究组副主席。已通过可信云、CMMI ML5、ITSS能力评测等专业认证,拥有4000多项国际国内发明专利和软件著作权,获得政府行业Openstack解决方案最佳实践、开源云计算优秀案例一等奖、年度技术创新奖、2017年全球云计算大会最佳实践奖及2018年中国十大开源云领军企业等荣誉。
“慧创云”公共服务平台面向新一代信息通信行业,聚焦中小微创业创新企业、创客团队,商业模式以B2B为主,B2C+B2G为辅。发展创业平台、投资并购小微企业等,支持企业内外部创新创业者创新创业,增强企业创业创新活力,打造行业“双创”平台。面向逾全国千万家行业中小微创新创业企业、千万名从业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会员增值服务、流量变现、平台分享等方式盈利,并提供行业公共服务,实现产业对接及资源的优化配置。
“慧创云”平台基于烽火自主研发的FitOS云操作系统与FitData大数据等关键技术,构建了1个云基础平台、1个数据处理支撑平台、3类信息门户以及6大类服务的1+1+3+6体系架构。其中,云基础平台与数据处理平台是“慧创云”的基础,使平台将IT软硬件资源作为服务开放共享,提供IaaS、PaaS、SaaS等端到端的云服务解决方案,有效地满足中小微企业的信息化需求,同时平台将烽火内部研发工具、制造能力与孵化能力等要素转化为管理、信息、技术、资金、人才、资源等六大类服务产品,通过门户网站或慧创云APP向创新创业者统一提供。在研发方面,平台提供FitDevo协同开发服务,帮助用户轻松实现敏捷开发与持续交付;在制造方面,烽火将SMT表面贴装、物流配送、检验检测等34项制造加工能力在供应大厅上发布,促进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在孵化方面,平台将创新谷孵化清单、知名创辅导师与创投机构等信息汇聚整合,实现从创意孵化、工商注册、创业培训到项目融资等一站式孵化服务。
所属栏目:成果展示
发布时间:2019-11-19 13:55:06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10月,总第10期)
财政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修改《政府采购法》已成为各方共识
2019年9月3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402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披露了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维护法制统一的建议的答复内容。
财政部在《答复》中指出,“《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套法律体系的存在,造成同样是招标投标,不同体系下对于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的管理、投诉质疑、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存在诸多差异。”
财政部在《答复》中介绍了《政府采购法》修订情况。指出“2018年11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对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提出明确要求。我部已将修订《政府采购法》列入财政部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的研究项目。下一步,我们将根据立法计划安排,结合改革方案实施情况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谈判工作需要,重点围绕政府采购主体责任、交易机制、需求管理、履约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修订法律的建议,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法》修订相关工作。”
(信息来源:财政部)
财政部发布征求意见稿明确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等事项
为适应金融体制深化改革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近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共分十五章,一百六十二条法则。其中,第九十七条法则指出,金融企业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应采取集中采购的方式,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原则。对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金融企业原则上应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
(信息来源:财政部)
工信部2019年第四季度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工作顺利开展
2019年9月26日,部直属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集中论证第二轮论证评审会在北京万寿路宾馆召开,论证会对每类产品开展集中论证,并形成评审意见,统一报财政部国库司审批。
这是自2019年8月26日部财务司印发通知对下属67家单位开展2019年第四季度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工作以来开展的第二轮论证评审会,第一轮论证会由专家进行单独评审。
集中论证评审会旨在支撑部财务司建立年度《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清单》(以下简称《论证清单》),在《论证清单》有效期内,采购单位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论证清单》中的产品的,无需再组织进口产品论证,只需按规定提供除论证意见以外的其他有关文件及资料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有效期为开展论证的自然年度。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部政府采购中心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三期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2019年10月17日至18日,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受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委托,在北京举办了工信部2019年第三期政府采购培训班。部财务司副巡视员杨晓娟、财务会计处处长马朝晖、招标中心主任白会宜出席培训班开班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直属高校和部属事业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近110人参加了培训。
杨晓娟在开班动员讲话中,结合“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内容,为参训人员讲清了工信政采人的初心和使命,分析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形势,对四季度的部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五点要求:一是规范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二是做好2019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三是做好进口产品专家集中论证的采购工作;四是落实深化改革有关文件要求;五是做好2020年预算项目采购前期准备工作。
培训会上,来自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处的相关负责同志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有关情况、2019年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编报和信息统计编报进行了详细讲解。财政部法律顾问以案说法,为参训人员深入分析了最新的政府采购指导案例。
此次培训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积极宣贯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使参训人员认清了职责,进一步增强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提高了政府采购实务操作水平,促进了工信部政府采购人才队伍建设。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政采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将于10月试运行
日前,从中国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了解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将于下月起试运行,目前平台的各项管理制度体系陆续健全,对采购人和供应商管理、商品管理、交易模式、履约验收与支付结算都有明确规定。
10月底前,首批贫困地区农副产品要入驻平台,鼓励各级预算单位通过平台先行启动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
平台提供直购和竞争性选购(以下简称“竞购”)两种交易模式。直购模式是指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在平台上直接选择商品和供应商的采购行为。按照是否洽商价格,直购分为一口价和在线议价两种模式。竞购模式,是指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在线发布商品竞购单,提出采购需求条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在线响应,采供双方协商确定商品规格、采购数量、成交价格、交付方式、交付时间等要素的交易行为。
(信息来源:北京日报)
财政部启动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近日,财政部启动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今年10月起将组织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此次检查将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突出采购需求管理、绩效管理等改革要求。
此次检查将由财政部门从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各省政府采购分网上完成网上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内,随机抽取代理本级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原则上近3年已检查过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抽取。检查针对2018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随机抽取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
本次检查针对财政部抽取的北京、辽宁、山东、广东4个省市的25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检查。各省(区、市)自行确定检查数量,但抽查比率不得低于本省(区、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的25%,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不足30家的地区,应对本省(区、市)所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检查。
(信息来源:财政部)
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立法 政府采购同条件下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
2019年9月25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第二章第十一条提到,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提供研发资助、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创新产品首购订购等方式,对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创新企业分别给予相应支持。开展政府采购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依法优先采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草案》第四十九条还提到,上海市建立知识产权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知识产权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知识产权失信信息事项目录,并依法将知识产权侵权、假冒案件等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创新主体,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融资授信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信息来源:上海市人大)
深圳市将举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立法后评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
2019年9月11日,深圳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立法后评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拟于2019年10月15日在财政大厦就《立法后评估报告(征集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
据了解,此次听证会的听证议题主要是针对《意见稿》的内容,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落实中央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方案的相关精神,就《特区采购条例》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进行听证。同时,也将考虑选择听证会报名者提出的较为集中的问题进行听证。
本次听证会拟遴选9名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可以是市或区人大或政协代表、采购人代表、招标机构代表,供应商代表或其他可能参与该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代表。
(信息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湖南省财政厅发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
近日,湖南省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以下简称《94号令》)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进一步规范调查取证和质证的程序。在《94号令》的基础上对调查取证和组织质证的程序做出了细化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调查取证通知书》、《调查取证笔录》、《参与质证通知书》和《质证笔录》等参考文本。
《操作规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函。供应商提交质疑函的行为确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供应商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同时,《操作规程》设置了形式审查程序,对于质疑函形式要件不满足的,先对其质疑函形式要件进行答复,待质疑供应商补足形式要件后再对质疑函内容进行答复。
《操作规程》的出台,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和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提供了更规范的依据、更细化的指导,为湖南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的优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信息来源:湖南省财政厅)
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实施价格监测效果显著
近日,为有效遏制传统协议供货价格虚高现象,山东省在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建设中,融合电子商务与大数据监测技术,对上架货物实施价格监测,取得良好效果。
在工作中,一方面实施动态监测。商城系统与北京阳光公采科技有限公司的大数据价格监测平台对接,直接获取全网价格监测服务。大数据价格监测平台按照商城商品品目建立监测规则和数理模型,抓取包含中央及各省市政府采购网站、社会电商网站等44个交易网站的对应商品市场价格,计算市场合理价,每天与商城商品进行价格比对,对高于市场合理价的商品自动做下架处理。另一方面,实施普遍监测。目前,除少量无行业内标准参数无法实现价格监测的商品外,商城对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复印纸等55个具体品目实施普遍监测。
1—7月份,共监测商品数量58439个,其中上架15346个,下架42484个,暂存609个。下架商品中,商品价格高于市场合理价的占27%,未获取到其他市场价格存在特供专供嫌疑的占53%,价格管理成效明显。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9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近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9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如下图1)。统计显示,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49.8%,比上月回升0.3个百分点。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0.8%,高于上月0.4个百分点,连续位于扩张区间;中、小型企业PMI为48.6%和48.8%,分别回升0.4和0.2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2.3%,比上月上升0.4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扩张有所加快。
新订单指数为50.5%,比上月上升0.8个百分点,升至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产品订货量有所增加。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6%,比上月略升0.1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降幅略有收窄。
从业人员指数为47.0%,比上月略升0.1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量回落幅度缩小。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5%,比上月上升0.2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有所加快。
(摘自:国家统计局)
从预算管理的角度重新审视政府采购
印铁军 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调研员
一、从预算管理的角度重新审视政府采购的重要性
第一,从预算管理的角度重新审视政府采购是规范预算管理的需要。政府采购是支出的一个重要管理方式和重要环节,前接部门预算,后接国库支付,同时还是政府资产管理的源头,也是预算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二,从预算管理的角度重新审视政府采购是完善财政政策工具的需要。这一轮的供给侧改革启动以后,政府以需求来调动供给侧,扶持和刺激了很多重点产业的发展,特别像高铁、大型飞机、芯片,体现了我们用需求来调动供给侧,实际上形成了投资、补贴、采购这三大预算调节工具,把我们的预算政策变成了一种非常好的财政政策工具。应该说三种方式各有侧重、各有所长,特别是采购, 间接调控市场,效果更突出。
第三,从预算管理的角度重新审视政府采购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们跳出财政来看政府采购,目前我们经济市场化两个最大的问题一是政府定价,二是计划和审批决定资源配置。我们现行的招标,特别是建筑工程招标,资质 + 业绩的机制已经形成了利益板结,拒绝价格竞争愈演愈烈,甚至抽签中标大行其道。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回归价格来决定资源的配置,在政府采购,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的采购, 应该要落实基本的价格竞争原则,引领整个市场、整个社会的转变。
第四,从预算管理的角度重新审视政府采购是加入 GPA,推进“一带一路”的需要。与预算管理同口径是国际政府采购的惯例,也是我们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一个基础,我们现在是基建大国,基建要走向“一带一路”国家,必须要改变我们现在政府采购的制度。
二、针对政府采购制度调整的五个建议
第一,管理口径应该与预算管理一致。首先,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上和标准下都是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的投资项目也应该是政府采购。其次,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与预算相一致,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部门预算加政府采购合同加验收报告才是国库支付、资产管理与绩效评价的前提,建议把验收报告纳入质疑投诉的范围,让虚假履约无处藏身。第三,政府采购合同是总价合同,应该受预算的制约,先预算后采购,无预算不采购,没有总价的合同就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总承包招标不符合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也不适用政府采购。
第二,标准要与预算管理一致实际上采购标准与预算的编制标准应该是一致的。首先,我们要看预算标准是有地区、行业和时间差别的,我们的商品标准也是有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的差别,但是我们现在的操作中只能以国标为主,实际上带来了很多的问题。采购标准应该服从预算标准,兼顾商品标准,当然采购标准也可以反作用于预算标准和商品标准。采购标准源自于预算标准,也源自于我们的采购需求,采购标准可以决定供应商的来源方式,如果是通用的标准应该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如果是专用的标准更适合推荐的方式。举例说,如果说一天一度电的空调采购能够写入预算被人大批准的话,这个标准就应该成为我们的采购标准,也可以成为我们单一来源采购空调的依据。分阶段招标不符合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也不适用政府采购。发挥采购标准的作用,可以防止低质低价和豪华采购,同时可以促进企业创新。
第三,原则应该与预算管理一致,我们看到预算管理的原则,严格控制机关经费支出,正式写进《预算法》,而我们政府采购原则是什么?质量与服务相等、最低价成交。我们《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这个解释一下,质量与服务相等就是满足全部实质性需求。实际上我认为这两个原则是非常契合的。在采购操作中,将满足需求和竞价切割,符合性审查与价格竞争分离,满足需求的主体责任就落到了采购人的头上。通过公开报价,供应商成交的预期会更稳定,对采购人的监督会更有力,同时还会带来评审程序更固化、更简单,从 87 号令的改革就可以看出来,实际上这也就弱化了代理机构的程序代理作用。我们这个质量与服务相等、最低价成交的原则实际上又符合市场竞争的原则,与反腐并不冲突,这个也充分说明了我们某些地方实行评定分离采购人不敢用, 给了权不敢用的原因。
我们还得重新认识一下质量与服务相等。质量服务相等实际上否定了“正偏离”,同时也否定了低价对低质的补偿,高价对高指标的补偿,这些都是不符合政府采购原则的。所以, 综合评分法从根子上并不符合这两个原则。
第四,主体责任应该与预算管理相一致,采购人和预算单位的内涵外延是完全一致的,主体责任也是一致的。所以我建议,一是因此取消采购方式的审批,采购方式应该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和采购标准来决定。二是取消专家和评标委员会定标的办法, 改由专家协助采购人来判断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然后通过价格来决定谁来中标。三是改革投诉制度,质疑投诉不影响项目进程,投诉应该和诉讼并行,加大采购人的责任,把主体责任落实到采购人头上。四是预算的政策功能也是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第五,政策目标应该与预算管理一致,我们应该看到预算实际上包含了大量的政策目标,《预算法》里也非常明确提出来要优先按照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出,要推动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经济,所有这些说明我们预算本身就含有大量的政策功能,但是现在问题是采购没办法实现,带来非常大的冲突。我们政府采购应该服务于预算的政策而不是阻碍, 而且我们应该看到预算的政策功能和采购的政策功能都是可以实现的,预留预算份额和采购份额也是可以实现的,具体的实现方法包括设置特定资格条件,调整采购标准,实行优先采购、价格扣除或者是加分等等。人大批准的预算,采购人应该不折不扣地执行, 采购需求、采购标准、采购方式不能被列入到质疑的范围之内。
这是我对完善这一轮政策调整的五点建议,希望政府采购政策新一轮的调整,能够从预算管理的角度出发, 以《预算法》为基础,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建立以价格竞争为核心的政府采购政策体系,彻底抛弃招标投标体系,在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节支防腐功能的同时,让我们政府采购成为政府配置资源的工具和政府调控供给侧的工具,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
(转载自《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美国白宫批准禁止从中国采购机车车辆的条例
北京时间2019年9月5日,美国白宫正式批准一项禁止采购中国制造商的公共交通车辆的条例,包括禁止采购公共汽车和铁路车辆,这将对电动公交车制造商比亚迪造成打击,也将对中国中车进一步开拓美国市场造成影响。
该议案主要针对中国国有铁路制造商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在过去几年中赢得了几个主要的铁路车辆采购(波士顿,芝加哥,洛杉矶)。
美国众议院条例(HR 2500第896条)仅适用于“铁路车辆采购”,而参议院条例(S. 1790第6015条)适用于所有机车车辆采购,这意味着参议院语言也适用于公共汽车的采购,而众议院的条款则不适用。比亚迪虽然不归中国政府所有,但确实得到了一些补贴,这将使他们受到禁令的制约。
(信息来源:中国e车网)
俄工贸部拟提高政府采购国货比例
近日,俄罗斯工业和贸易部已向财政部、经济发展部、联邦反垄断局提交政府决议草案讨论稿,建议通过政府采购形式,对俄产商品生产商以及生产民用物项的军工企业给予短期扶持政策,即要求设定俄产国货的采购占比,2020年要占到年度政府采购的30%,2021年占到50%。
(信息来源:商务部)
美国将建政采电子商务平台供各级行政机构使用
近日,美国总务管理局(以下简称“GSA”)在其官网发布消息称,美国政府欲建立一个电子商务平台,方便各级行政机构采购物品,平台会降低小微企业的进入门槛,让他们与传统的大型政府采购供应商充分竞争。
据了解,美国联邦政府实行适度集中、分散为主的采购组织形式。美国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联邦级的政府采购网站,而是只有链接平台。 GSA分管IT品类的副助理专员Laura Stanton表示,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平台的建立旨在为采购专业人员和供应商提供现代化和简化的购买和销售体验。美国各政府机构通过该平台能够快速购买办公用品、工具、硬件等基本物品,而无需走传统的政府采购流程;此外该平台还会降低小微企业的进入门槛,让他们与传统的大型政府采购供应商充分竞争。
据悉,GSA最迟将在今年年底推出一个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平台试点项目,以进行概念证明,2020年推出该平台的初始版本,并小范围内对平台进行使用、测试和改进。最终,GSA打算让该平台承担政府的大部分“公开市场”的政府采购,这预计采购规模每年约为60亿美元。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英国税务海关总署预计未来三年向中小企业采购支出将翻番
近日,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RC)公布了该署《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将大幅提升该署中小企业采购支出占总采购支出的份额。
2015年,英国政府制定了在2022年之前实现政府部门中小企业采购支出占总采购支出33%的目标。而2018年,HMRC中小企业采购总支出为2.48亿英镑,仅占其采购总支出的16%。
为确保3年后实现占比33%的目标,HMRC决定采取五大硬招。具体包括落实好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优先计划;简化竞标流程;加强与中小企业供应商群体的合作;提升供应链协同效应;实施中小企业支出目标数据监控。
尽管HMRC在2022年之前实现中小企业采购支出占总采购支出33%这一目标仍然艰巨,但此番公布的行动计划从详细的操作层面阐述了HMRC降低壁垒的决心,增强了中小企业的信心,同时也有助于中小企业更好地监督税务部门实施具体的政府采购计划。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哈萨克斯坦计划引入集中政府采购系统
当地时间2019年9月23日,哈萨克斯坦第一副总理兼财政部长斯玛伊洛夫当天出席政府会议时表示,根据托卡耶夫总统指示,哈计划自2020年起启动集中政府采购试点,将所有政府采购业务交由相应级别的单一机构组织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测试和调准后,该模式将推广到全国范围。
斯玛伊洛夫表示,采用这种办法可将政府采购单位数量从目前的2.5万个减少到约500个,从而简化行政管理,有效提高政府采购中的本地成分。
(信息来源:商务部)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19-10-10 19:25:54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8月,总第8期)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2019年7月9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意见》提出要从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和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等五个方面着手。
《意见》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意见》要求重点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意见》建议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完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办法
2019年7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指出,高值医用耗材是指直接作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临床使用量大、价格相对较高、群众费用负担重的医用耗材。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通过优化制度、完善政策、创新方式,理顺高值医用耗材价格体系,完善全流程监督管理,净化市场环境和医疗服务执业环境,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高值医用耗材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形成高值医用耗材质量可靠、流通快捷、价格合理、使用规范的治理格局,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减轻。
《方案》提出,要完善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高值医用耗材虚高价格。统一全国医保高值医用耗材分类与编码,建立价格监测和集中采购管理平台,做好与医保支付审核平台的互联互通;实行医保准入和目录动态调整,逐步实施医保准入价格谈判,建立产品企业报告制度;完善分类集中采购办法,鼓励医疗机构联合开展带量谈判采购,积极探索跨省联盟采购;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实施“零差率”销售;研究制定医保支付政策,科学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进行动态调整。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财政部发布《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2019年7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有关要求,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
《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等六个方面着手,着力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
《通知》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等;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等。
《通知》还要求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加快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的网上交易功能,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积极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和电子卖场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互联互通。此外,《通知》还就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等作出规定。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财政部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按照《关于印发2019年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财办预〔2019〕15号)要求,进一步提高绩效监控工作的规范性和系统性,2019年7月26日,财政部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所称绩效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部、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依照职责,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中央部门绩效监控范围涵盖中央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所有项目支出。
《办法》提出,必要时,可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支出具体工作任务开展、发展趋势、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进行延伸监控。具体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监理和验收、信息公示、资产管理以及有关预算资金会计核算等。
(信息来源: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
2019年7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基础设施补短板、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决策部署,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提高PPP项目投资决策科学性。
《通知》提出要全面、深入开展PPP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审查,严格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决策程序,严格实施方案审核依法依规遴选社会资本,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各项规定,依法依规将所有PPP项目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加强PPP项目监管,坚决惩戒违规失信行为。
《通知》要求所有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均要开展可行性论证。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查的项目,方可采用PPP模式建设实施。PPP项目可行性论证既要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划要求、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环境影响、投融资方案、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是否有利于提升人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也要从政府投资必要性、政府投资方式比选、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运营效率、风险管理以及是否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面,对项目是否适宜采用PPP模式进行分析和论证。
《通知》要求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合同的主要内容应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文件、备案信息保持一致。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合同或建设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报请原审批、核准、备案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核备程序:(1)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2)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3)项目建设标准发生较大变化;(4)项目投资规模超过批复投资的10%。
《通知》明确要加强对PPP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核,通过实施方案审核的PPP项目,方可开展社会资本遴选。以公开招标作为遴选社会资本的主要方式,不得排斥、限制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消除隐性壁垒,确保一视同仁、公平竞争。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与经批准的PPP项目实施方案保持一致。
(信息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为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基层政务公开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2019年7月2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发改办投资〔2019〕621号,以下简称《标准指引》)的通知。
编制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也是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透明化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质量效率的客观要求。
《标准指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县(区、市)及以下履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职责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公共企事业单位,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指引。
《标准指引》按照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的要求,在公开标准目录中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5个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40个具体公开事项。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相关公开事项进行补充完善。
(信息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部政府采购中心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调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工信部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支撑服务工作,部政府采购中心赴湖北省、陕西省开展政府采购专题调研。
2019年7月10日至12日,部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党委副书记白会宜同志带队,赴湖北省开展专题调研,中心办公室、综合处、培训会展处有关同志参加调研。调研组与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开展深入座谈,就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状、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情况、采购过程中各方诉求、政采制度改革有关意见建议等与参会单位充分交换意见,进行深入探讨。充分了解企业发展核心优势、营商环境、政策支持等有关情况,听取了企业在政府采购各阶段中遇到的困难和迫切愿望。
2019年7月23日至24日,部政府采购中心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胡晓华同志带队,赴陕西省调研西北工业大学、陕西省通信管理局、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综合处、政府采购处有关同志参加调研。调研组通过深入细致的座谈,全面了解了调研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现状;针对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短板、弱项、难点和不足进行了剖析,共同研究了解决办法;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新形势,听取了调研单位意见建议,共同分析探讨了政府采购管理改革创新发展的思路。
部政府采购中心开展的系列调研,为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工作支撑水平,做好工信部政府采购工作顶层设计,完善制度和体制机制,完善操作监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贵州省圆满完成2019年度电信普遍服务试点项目招标工作
2019年7月26日,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2019年贵州省第五批电信普遍服务试点项目中标(成交)公告,至此,贵州省2019年度电信普遍服务试点项目公开招标工作圆满完成。本次电信普遍服务试点项目最终由省内电信、移动、联通三家通信运营企业承担,各试点区域分别明确了项目承建企业。
下一步,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将会同省财政厅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并督促试点市(州)人民政府与中标企业签订协议,督促中标企业尽快启动工程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有序推进如期完成,切实助推试点地区脱贫攻坚。
(信息来源:贵州省通信管理局)
青海省通信管理局组织进行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培训及考试工作
近日,青海省通信管理局组织进行了2019年度第一批青海省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培训及考试工作。
本次培训由青海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委托青海省通信行业协会负责安排安全生产培训课程,邀请到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相关专家进行了为期三天半的课程培训,各电信运营公司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为考试做好准备工作。
青海省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考试在青海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进行。考试期间,各公司参考人员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应对考试,考试顺利完成。
(信息来源:青海省通信管理局)
李克强强调推进公共机构执行节能产品强制采购制度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近日召开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强调,要推进政府等公共机构执行节能产品强制采购制度。
李克强说,各部门要形成合力,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要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提高节能减排效率,培育新的增长点。加快突破清洁能源和低碳领域的关键技术,做强节能减排装备制造业,大力推行节能减排合同管理服务。推进政府等公共机构执行节能产品强制采购制度。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浙江省实施政府首购制度 优先采购创新产品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功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日前,浙江省财政厅发出的《关于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 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实施政府首购制度,优先采购创新产品。
《通知》指出,在省内实施政府首购制度,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需要重点扶持的首台套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采购人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通知》明确,对列入经省级及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制造精品”目录,属于电子政务、电力、能源、石化、基础设施、节能环保、水利水务、智能交通等领域的产品,也实施政府首购制度。
《通知》要求,浙江省将逐步提高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比例,推动各级预算单位优先采购已被认定为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新能源汽车。在公务用车购置管理中,对采购新能源汽车予以优先审批。推动医疗机构优先使用被认定为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医疗器械。
(信息来源:新华社)
广东省加大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管力度
近日,广东省财政厅印发通知,要求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开和备案管理,进一步强化省直各单位作为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通知要求对中标、成交结果发布后超过30天尚未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填报未能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原因、整改措施和预计签订合同时间等信息。省财政厅视填报情况,约谈有关省直单位或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自2019年8月1日起,采购人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备案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当如实准确填报合同签订时间。省财政厅将对以下情形实施通报管理:一是对中标、成交结果发布后超过30天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省直单位进行通报。二是对未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的省直单位进行通报。
(信息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深圳市启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工作
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深圳市财政局决定于近期开展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工作。此举旨在全面了解2018年以来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执行情况,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
专项检查工作分为两个部分:代理机构自查和现场检查。
同时,深圳市财政局对自查时间、自查单位、自查事项和项目范围等进行了明确。重点针对项目清单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开标的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进行。
其次,现场检查。此次检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采用随机抽签确定被检查对象,随机安排执法人员,检查名单和检查结果将在“深圳市财政局”和“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公开。同时对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及其他事项作出了规定。要求各代理机构配合检查小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按时反馈自查情况;在接到检查通知后,做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准备好项目清单(纸质件和电子版)以及项目档案,并于检查日提供3台笔记本电脑(可读光盘)供专家查询信息和审阅评标录像。
(信息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湖北省武汉市政府采购实现“网来网去”
2019年7月1日,湖北省武汉市财政局组织研发的“武汉市政府集中采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平台”)正式上线,标志着该市政府采购招投标进入无纸化时代,实现了采购“零跑腿”。
武汉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的采购交易系统,各种模板化的电子文档一键调用,能够快速生成所需文件,实现数据报表的自动生成,可以做到“一次都不用跑”就能完成所有采购工作。这样既能减轻企业的投标成本,也提升了企业参与的公平性。
平台上线后将全面实现对采购计划、采购交易过程(招标开评定)、公示、合同、数据统计、监督预警、内控管理等多个模块的全流程、全过程的电子化管理,为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打通网上连接,各方当事人可以做到“一次都不用跑”从而完成采购工作。即,采购方“零跑腿”,在网上下了“首单”,供应商则直接在网上投,送上定制的“菜单”,从“跑来跑去”到“网来网去”,不仅节省企业的打印装订标书的成本,更是节约了企业的时间成本。同时,这样也能使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由人工转向电子化、监管工作由阶段性向常态化发展,更好地为政府采购服务、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
该负责人介绍,积极推进平台上线促进了政府采购的“三个提升”:一是提升政府采购效率;二是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三是提升政府采购公信力。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2018年中央部门授予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出超五成
截至目前,共有92家中央部门集中公布了2018年的政府采购决算,统计显示有超五成的政府采购合同金额授予了中小企业,与前两年相比呈平稳态势,这也是中央部门连续第4年在部门决算中公开政府采购授予中小微企业合同的情况。
其中,中国侨联和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另有8个部门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90%以上,这些数据较前一年基本持平。由此看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实施平稳。
从采购品目来看,货物类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占比最大,为58.1%,然后依次是工程与服务类采购,其政府采购支出分别占总支出的23.7%、18.2%。
但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社会效益等效益指标难以量化,评价难度较大。下一步应改进设置可量化的绩效指标,从而方便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7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19年7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49.7%,比上月提高0.3个百分点,制造业景气水平有所回升。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0.7%,高于上月0.8个百分点,升至扩张区间;中、小型企业PMI为48.7%和48.2%,分别比上月回落0.4和0.1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以下。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高于临界点,新订单指数、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2.1%,比上月回升0.8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生产总体扩张加快。
新订单指数为49.8%,比上月回升0.2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产品订货量降幅有所收窄。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8.0%,比上月下降0.2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减少。
从业人员指数为47.1%,比上月回升0.2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小幅回升。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1%,比上月微落0.1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略有加快。
(摘自:国家统计局网站)
美国政府采购扶持小企业的经验及启示
徐东华 吕汉阳 李亚亚
机械工业经济管理研究院
小企业是美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技术创新的主力军,也是解决社会就业的重要部门。为发挥政府采购对小企业的扶持作用,美国制定了一系列支持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政策措施,并设立了小企业管理局,协调监督这些政策的落实,对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美国政府采购扶持小企业的政策措施
(一)小企业管理局帮助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
美国设立专门服务和支持小企业发展的联邦机构——小企业管理局,帮助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具体职能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与美国政府机构签订采购合同,然后转包给小企业;二是通过颁发小企业证书、向政府采购官员证明小企业具备履行合同的所有要素等方式,证明小企业的资质及能力;三是就为小企业预留份额、有效利用小企业生产能力、确保小企业得到公平合理待遇、调整影响小企业竞争力的法规政策程序等,与政府机构协商合作,为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便利;四是鼓励政府采购主承包商向小企业分包;五是为小企业提供技术、管理和信息方面的帮助。
(二)设定政府采购为小企业预留合同目标
《小企业法》规定,每年政府采购授予小企业的合同额不低于采购总额的23%。《联邦采购条例》进一步规定,一般情况下,预期价值在小额采购门槛(2018年4月调至5000美元)至简化采购门槛(2017年12月调至25万美元)之间的采购合同,应自动预留给小企业;预期价值超过简化采购门槛的采购合同,当存在合理预期时,也应为小企业预留。小企业管理局每年与联邦机构接洽,商讨为小企业预留合同份额,确保预留目标的实现。近年来,美国联邦机构一直将20%-25%的采购合同额预留给小企业。2017年,小企业实际获得247万个联邦采购合同,合同额共计1057亿美元,占联邦采购总额的23.88%。
(三)要求政府采购主承包商向小企业分包
《小企业法》规定:小额采购门槛以上的政府采购,均需给小企业最大的参与机会。在协商谈判采购中,可能超过100万美元的公共设施建造合同和可能超过50万美元的其他合同,必须含有分包计划。分包计划应包含:分包给小企业的百分比,中标供应商负责分包项目人员、将采取的努力、定期提交报告并配合调查等内容。2011年以来,美国联邦采购主承包商对小企业的分包额占主合同额的比例均在30%以上。2017年小企业实际获得分包额占主合同额的比例为31.40%。
(四)通过政府采购鼓励和引导小企业创新
美国通过政府采购研发服务和创新产品的方式,引导和支持小企业创新。具体实施多采用“项目”的形式,如小企业创新研究项目(SBIR)和小企业技术转让项目(STTR)。这类项目的运行过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可行性论证阶段,SBIR项目该阶段周期为半年,STTR项目该阶段周期为1年,经费均不超过15万美元。第二阶段为主要研发阶段,通过第一阶段可行性论证的企业进入该阶段,周期2年,经费不超过100万美元。第三阶段为商业化阶段,政府不再提供直接资助,转为帮助企业寻找私人部门融资机会,助推技术成果市场化,或者充当媒介辅助成熟的技术发明直接获得原资助机构的政府采购合同。
二、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包含政府采购为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给予中小企业报价优惠、鼓励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等政策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建议借鉴美国经验,总结对我国的启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一是提高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层级。美国政府采购扶持小企业政策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目前我国该政策仅为“暂行办法”,层级和效力较低,建议上升为“办法”或“条例”。
二是增强政府采购为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可操作性。借鉴美国做法,增加自动预留门槛的规定,如170万元以下的采购合同自动预留给中小企业。
三是进一步细化分包规定。设定政府采购供应商向中小企业分包目标(如合同额的30%)和分包门槛(如“工程700万元,货物和服务350万元”),达到分包门槛以上且存在分包可能的采购项目,采购合同中须有详细的分包计划。
四是探索实施中小企业创新项目。根据国家战略需求设计研发课题向社会公开招标,分阶段筛选优秀成果并支付研发经费,政府优先采购创新项目的研发成果。
五是完善政府采购首购订购制度。在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内,选择灵活的采购方式首购订购新技术新产品。明确新技术新产品的首购订购的需求管理和合同规范。
六是加强政策措施的落实与评估。建议我国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落实和效果评估,由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或部门与各采购机构及主要政府采购承包商对接商讨为中小企业预留及向小企业分包合同情况,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并对实际预留和分包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反馈,为下一年度修正和改进目标提供参考基础。
七是建立扶助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专项基金。鼓励地方政府与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以及中小融资机构合作,建立扶助当地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专项基金。申请专项基金的中小企业可享受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周期结束36个月内0.5%-1%的低息贷款优惠。
(特约稿件)
特朗普签署行政令要求提高政府采购产品本土化程度
美国总统特朗普7月15日签署行政令,要求美国联邦政府采购监管委员会草拟新规,提高联邦政府采购的美国货的本土材料成本比例,以促进制造业回流美国。
行政令要求,联邦政府采购监管委员会在180天内草拟一项新规,规定联邦政府采购的美国货中本土材料的使用成本需占产品总成本的55%以上,高于现行购买美国货法中规定的50%以上。行政令特别提出要将联邦政府采购的钢铝产品中的本土材料成本占比提升至95%以上。
行政令还要求美国商务部长等相关联邦政府官员考虑如何更好地落实购买美国货法,包括是否进一步提升联邦政府采购产品中的本土材料成本占比,并就此向特朗普提交一份报告。
购买美国货法是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时必须遵循的法律,要求联邦政府优先采购美国货,以扶持本土产业和工人。分析人士认为,虽然特朗普的最新行政命令或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美国本土行业,但却大大提高了联邦政府采购成本。美国全国纳税人联盟自由贸易计划主管布莱恩·赖利认为,美国纳税人最终将为这项政策埋单。
促进制造业回流美国是特朗普政府的一项优先任务,也是其主要竞选口号。为此,特朗普政府对钢铝及其他中间产品广泛加征进口关税,以保护本土产业并缩减对外贸易逆差。然而,近年来美国贸易逆差不降反升,并在2018年增长至10年来的高点6210亿美元。
(信息来源:新华网)
美军首个“战争云”招标项目价值100亿美元
据美国《星条旗报》网站7月10日报道,美国军方对外发布价值100亿美元的首个“战争云”系统招标项目。
美媒称,美国五角大楼2018年3月发布的“战争云计算”系统,正式名称为“联合企业防御基础设施计划”(简称为JEDI)。JEDI招标说明显示,五角大楼只向一家云供应商采购云服务,潜在供应期长达10年。这意味着谁只要拿到订单,谁就可能在未来数年甩开竞争对手,独霸美军云服务供应商地位。
五角大楼的“战争云”并不是美国政府机构“云服务”项目的第一家。早在2013年,亚马逊公司就赢得美国中央情报局价值6亿美元的云计算基础设施订单,用于托管一部分美国官方机密数据。而美军JEDI项目的规模较更大、价格更高、涉及范围更广,旨在寻求为美军所有分支机构提供云服务,远超中情局的云服务项目。
美国国防部明确指出,JEDI将把国防部的计算系统迁移到云端,直接存储和处理最敏感的机密数据。这将把美国军队系统“带入新世纪”。比如,五角大楼将在数据分析工作中引入人工智能,进一步增强战争规划和作战能力,提高美军的杀伤力,还可以为士兵执行任务期间提供实时数据,为美军提供最好的资源。
尽管JEDI计划的单一供应商招标方案引发美国各界担忧,但美国国防部认为,单一云供应商方案能改进安全性、提高数据可获得性以及简化对云服务的使用。美国国防部发言人4月表示,只有亚马逊和微软符合项目的“最低要求”。而甲骨文和IBM则在之前的竞争中被淘汰。美国国防部希望最快在8月23日前敲定这项合同。
(信息来源:《环球时报》)
哈萨克斯坦将禁止政府采购进口汽车
据哈萨克斯坦《斜体字报》7月26日报道,哈政府总理马明近日签署命令,规定禁止政府自国外采购的商品清单。该命令是根据哈萨克斯坦《政府采购法》和《关于保护国内市场和发展本国经济》的法律文件制定的。禁止政府采购的进口商品包括:用于运送人员的乘用车和其他机动车辆(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除外),包括客货混装车和赛车;电力变压器、电感器和扼流圈;绝缘电线、电缆和光纤等其他绝缘电导体。命令自签署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哈汽车工业联盟对政府决定表示满意,认为有助于保护哈本国汽车生产者利益。汽车工业联盟战略规划部经理米斯卡良表示,政府采购对于振兴哈汽车产业至关重要。2018年,政府采购占哈本国汽车销量的11%。目前,哈本国车企能够生产60多种型号的小汽车,其质量和技术指标均不逊于同类进口产品,且更能适应哈恶劣的气候环境和路况。
(信息来源:驻哈萨克经商参处)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19-08-01 19:25:2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4月,总第4期)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完善财税支持政策,提升创新发展能力,改进服务保障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
《意见》指出,要认真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纾解中小企业困难,稳定和增强企业信心及预期,加大创新支持力度,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能力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意见》提出要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各级政府要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项下融资业务提供便利,依法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研究修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采取预算预留、消除门槛、评审优惠等手段,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政府采购法》修订纳入财政部2019年立法计划
近日,财政部公布《2018年财政部立法工作情况》和《2019年财政部立法工作安排》,2019年财政部将启动《政府采购法》(修订)立法研究。
根据《2018年财政部立法工作情况》,去年财政部推动了多部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顺利出台,各项财政立法有序推进。其中包括《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的制定(修订)有序推进。
《2019年财政部立法工作安排》明确了2019年财政部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以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为目标,增强财政立法的系统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完善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2019年财政部立法工作安排》提出对《政府采购法》(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财务通则(修订)等部门规章进行立法研究,争取尽早形成立法成果。
(信息来源:《中国财经报》)
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认证机构扩容工作启动
2019年3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扩大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的通知》(市监认证函〔2019〕513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开展扩大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的试点工作。对有意愿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的认证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将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优选,并在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意见后,对每类产品择优选择2至3家认证机构参与试点工作,试点时限为期1年。
《通知》明确,为保障试点期间相关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实施有序,认证结果有效支撑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强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健全失信惩戒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认证违法行为。
2019年2月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明确提出根据认证机构发展状况,市场监管总局商有关部门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放开、有序竞争的原则,逐步增加实施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机构,加强对相关认证市场监管力度,建立认证机构信用监管机制。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财政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环境标志产品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2019年3月29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2019年4月2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2019年2月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政府绿色采购政策作出了调整,将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由产品清单改为品目清单管理是其中重要的一项调整内容,明确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此次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是落实以品目清单取代产品清单的政策调整,对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简化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财政部明确采购人顺延中标供应商规则
近日,财政部国库司针对“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问题,发函明确: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于供应商履约验收不合格、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不得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函件提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政府采购活动或中标供应商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递补供应商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自主确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信息来源:《中国财经报》)
部财务司通知要求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为落实财政部2019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中的有关新要求,近期,部财务司发出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预算编制、采购计划编报、计划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编报、政府购买服务、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申报、涉密项目采购和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六个方面的工作规范进行了明确。《通知》的内容既包含财政部提出的政府采购管理新要求,还将平时管理工作中暴露出的对规章制度含糊不清、易出错的地方进行了重新明确。《通知》的制定将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工作。
(信息来源:部财务司)
部财务司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调研
2019年3月14日,部财务司财会处率部政府采购中心有关同志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就《工信部部门集中采购相关政策及管理机制研究》课题工作开展调研。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综合监管处负责同志详细介绍了本单位主要职能及机构设置、近几年的采购规模、集中采购目录确定方式、工作原则及政策功能发挥情况,并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如何开展部门集中采购提出了建议。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部政府采购中心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一期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各通信管理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2019年4月11日至12日,部政府采购中心受部财务司委托,在武汉举办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本年度第一期政府采购业务培训。部财务司财会处调研员马朝晖、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局长宋起柱、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纪委书记胡晓华出席培训会议。
部财务司财会处相关业务负责同志对《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进行了全面宣贯。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专家李淼在培训授课中,对批量采购、协议供货、网上竞价、定点采购和网上商城操作,验收要求及售后服务解决方法,工程类和服务类集中采购进行了详尽介绍,并对参训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具体指导。
参训人员表示课程内容与需求贴合紧密,整场培训内容丰富,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性强,对推进部政府采购工作规范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共计50余人参加了本次培训会议。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
2019年3月19日下午,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
会议指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要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原则,加快推进平台交易全覆盖,完善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技术标准、数据规范,创新交易监管体制,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财政部对42家政府采购违法违规单位作出处理
近日,财政部公布“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18家代理机构和24家采购单位在此次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财政部决定对这42家单位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
此次监督检查,发现18家代理机构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涉及的问题包括:采购文件规定前后不一致,未载明给予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比例,对供应商的质疑设置不合理限定条件,价格权值设置违规,逾期退还保证金,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等。24家采购单位被发现其委托的采购项目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其中近九成采购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部分别对这18家代理机构和24家采购单位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财政部发文解读对全国人大第2938号建议的答复中关于调整采购规则的内容
财政部在答复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38号建议时表示,拟调整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权重。有些媒体据此报道误读财政部观点,称财政部拟取消“低价中标”。
2019年3月12日,财政部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头条发文,对《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38号建议的答复》做出解读:“符合需求、价格最低”是政府采购一直以来的原则,这是由财政资金的公共属性和政府服务人民的初心决定的。我国自1998年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占主导地位的舆论呼声都是“杜绝天价采购、反对豪华采购、制止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等。财政部的相关回复中并没有提出要取消最低评标价法,而是提出要采取措施,通过加强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建立用户对供应商的评价机制、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及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权重规定等措施,着力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河南省要求政府采购加大支持IPv6升级改造力度
近日,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推进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规模部署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全面推进IPv6规模部署和应用,构建高速率、广普及、全覆盖、智能化的下一代互联网,为加快建设网络强省奠定坚实基础。
《实施计划》提出,2020年年底,IPv6活跃用户数超过6500万,在互联网用户中的占比不低于50%;到2025年年底,全省IPv6网络规模、用户规模、流量规模跻身全国前列,网络、应用、终端全面支持IPv6,全面完成向下一代互联网的平滑演进升级,形成全国领先的下一代互联网技术产业体系。
《实施计划》要求各级政府加大采购下一代互联网设备和服务的力度,充分利用现有财政资金、基金等,支持IPv6升级改造。
(信息来源:河南省通信管理局)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3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19年3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5%,比上月上升1.3个百分点,重回临界点以上。
制造业PMI指数(经季节调整)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1.1%,低于上月0.4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中、小型企业PMI为49.9%和49.3%,分别比上月上升3.0和4.0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2.7%,比上月上升3.2个百分点,重返临界点之上,表明随着春节后企业集中开工,制造业生产活动有所加快。
新订单指数为51.6%,比上月上升1.0个百分点,连续两个月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继续增长。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8.4%,比上月回升2.1个百分点,仍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有所减少,但降幅缩小。
从业人员指数为47.6%,比上月微升0.1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量降幅略有收窄。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2%,比上月上升0.4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比上月有所加快。
(摘自:国家统计局网站)
世界银行关于采购需求管理的经验及启示
夏玲
财政部国库司
采购是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实现发展援助和政策意图的重要抓手。多年来,世行以高标准采购体系引领了主要政府间国际金融机构的采购制度和管理模式。2016年7月,世行发布了新采购体系(New Procurement Framework),建立了采购发展战略管理制度(Project Procurement Strategy for Development, 以下简称“PPSD”),将采购需求的确定和实现贯穿于项目执行全过程,确保采购活动最大限度实现项目预期目标。
一、世行采购需求的主要内容和形成机制
世行新采购体系的显著特点之一,是采购管理链条向需求和结果延伸,由注重交易过程转向注重前期采购计划和后期合同管理(图1),采购管理与预算执行有机结合,并围绕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设置了一系列控制机制。
(一)采购需求的作用。采购需求是项目目标在采购活动中的具体化,是采购活动的核心。在采购活动中,采购需求既是供应商响应、报价的基准,也是采购人决策的依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采购活动的成败和项目执行的效果。合理、明确、详实的采购需求能激励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成功率,实现项目的绩效目标,并为后续采购提供经验和借鉴。
(二)采购需求的主要内容。采购需求主要解决买什么、买多少以及需要什么服务的问题,一般包括采购项目基本信息、功能性需求、政策性需求和其他要求。
1.产品清单和交付时间。主要指产品及相关服务的名称、数量、项目所在地、最早和最晚交付时间等基本要求。
2.产品技术规范。技术规范详细列明产品的技术特征,充分描述相关产品的材料和工艺标准、测试项目、所需服务、履约保证及违约赔偿等。技术规范要鼓励技术创新,同时注意非限制性和非歧视性。
3.政策性要求。满足世行的经济、社会、环境等政策要求,包括劳工和工作条件、资源效率和污染防控、社区健康、安全等多项环境和社会标准。
4.其他要求。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遵循世行采购核心原则,提出一些特殊要求。例如,在成本费用合理的情况下,可要求供应商进行必要的测试或检验,以验证产品性能是否符合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采购需求的形成过程和影响因素。采购需求的形成主要通过PPSD来完成。世行认为,项目规划的早期阶段是实现物有所值的最佳时机。因此,世行要求借款人1在完成可行性研究之后、项目正式获批之前制定PPSD。PPSD可以概括为形成采购需求和确定采购安排两部分,前者涉及一系列分析研究工作,是PPSD 的主要着眼点。PPSD通过明确项目发展目标(Project Development Objective, “PDO”),分析项目实施的内外部环境,界定采购活动面临的风险和机遇,形成采购需求。
1.项目发展目标(PDO)。PDO是指项目所希望达成的基本目标,每个PDO对应一个或几个可归因、有时限的成果指标。采购需求来源于PDO,是PDO和成果指标在采购项目中的具体体现。
2.实施环境分析。这一分析主要针对政治、经济、社会、技术、法治、生态等影响市场和供应商行为的外部环境。采购项目处于不同的外部环境中,其采购需求具有不同特点。例如,在不同的自然和地理条件下,建设标准存在差异;在某些国家,航空测绘等限制性合同必须面向国有企业采购。
3.市场分析。分别从供需双方的角度,研究市场运作方式及其影响,最大限度地激励有效投标人参与竞争。例如,如果买方在付款方面的记录不够理想,可以通过适当放宽交付时间、降低服务要求、完善付款机制等举措,增加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吸引力;如果市场上某类产品的有效供应商不足,可以考虑签订长期合同或者寻找替代产品。
4.采购风险分析。世行将项目执行中的风险分为技术风险、财政风险、环境社会风险和资金支付风险。财政风险包括公共财政管理、采购、腐败等具体风险事项。其中,采购风险分析主要是界定采购各个阶段可能存在的风险、机遇及其影响程度,明确责任主体,提出管控措施。采购风险对合同成本、供应商报价、合同执行、项目绩效有直接影响,借款人需尽量使风险最小化、机遇最大化。
5.利益相关方分析。利益相关方是指可能影响项目或受项目影响的主体,包括政府、受益人、被项目影响的个人或组织等。利益相关方分析主要是为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妥善处理和适当满足利益相关方诉求。例如,施工地点位于居民区的,需要更高标准的、具有噪音屏蔽功能的施工围挡。
二、世行采购需求的实现机制
采购需求一旦确定,意味着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为了确保采购需求实现,最终达成项目预期目标,世行采购制度从人员配备、采购执行和合同履行等几方面建立了保障机制。
(一)采购人员配备和责任归属。世行项目由借款人的项目管理和执行机构人员、经世行授予资格的专家共同完成。借款人是采购活动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在世行驻项目所在地专家的协助下编制PPSD等项目执行文件,报世行总部批准。在项目准备和执行过程中,总部可以酌情向借款人提供“手把手”技术指导,但借款人的主体责任并不因此而转移。
(二)采购过程中的需求实现机制。采购过程是将采购需求转化为合同的过程,主要有以下环节:一是最佳采购安排。根据项目目标和采购需求,灵活组合“采购方式+市场范围+合同类型”,形成与采购项目金额、需求、风险、性质和复杂程度最匹配的“定制化”采购方案。二是科学设定评审标准。评审标准是采购需求的直观反映,要以采购需求为核心,涵盖采购需求的全部内容,包括采购的产品及相关服务要求,并科学设置量化评分细则。三是重视采购合同。合同条款来源于采购需求和相关标准文本。采购人综合考虑采购的风险、性质、价格机制,以及采购双方职责义务等,选择适当的合同类型。合同内容应当全面、充分满足所有采购需求,反映产品全部规格要求,细化风险管理措施,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三)合同履行中的采购需求实现机制。合同履行即项目执行。世行要求借款人将PDO、采购需求和合同文本细化为分阶段、可量化的具体指标,实现采购、履约、支付和绩效管理的紧密衔接,确保项目执行效果。
1.设置两套指标。一是合同履行关键绩效指标(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主要反映项目进展情况;二是支付指标(Disbursement Linked Result),主要反映支付进度。借款人按照这两套指标监督合同履行,世行据此定期评估项目进展和支付进度,并在合同完成后开展绩效评价。
2.形成两项报告。采购人需每年两次向世行提交《项目实施情况和结果报告》(Implementation Status and Results)和《备忘录》(Aide Memoire),完整反映项目资金到位、合同履行、支付进度、风险管理、廉政建设等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其中,前者侧重于通过两套指标等量化数据反映项目进展,后者侧重于定性描述和综合分析。世行根据报告跟踪项目进展,对于出现异常状况,尤其是风险等级提高或满意程度下降的,将要求借款人作出说明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
三、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启示
世行采购体系改革处于国际公共采购制度改革前沿,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在完善采购交易规则的同时,建立包括规章制度、参考文本和参考标准在内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制度体系,将采购需求管理与项目立项、预算批复、采购过程、资金支付和绩效管理有机结合,确保采购活动有效实现项目目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强化预算部门主体责任和内控管理。预算部门建立和完善内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做好内部控制和政策传导。在采购代理机构和专家的专业协助下,加强对项目运行环境、市场供应能力、机构能力和人员素质等的分析论证,综合考虑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并据此作出相对最优的采购安排。
(三)实施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全程监控管理。采购周期、异常高价/低价、履约以及廉政等风险事项贯穿于采购活动和合同执行的全过程。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全程风险防控和处置机制还不完善,采购活动中一旦发生风险事项,将直接影响政府预算执行和公共职能的履行。建议加强采购风险管理,及时识别和处置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中的风险事项。
(四)提升采购人员专业化水平。采购人员职业化是国际趋势,世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将其作为衡量国家采购体系是否完备的重要指标。在我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为了切实提高预算部门、采购代理机构、专家等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可以借鉴世行电子学习系统的做法,国家统一开发政府采购电子学习平台,向各类采购主体免费提供电子学习课程,要求相关人员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之前应当在电子平台完成学习、测试并生成证书,将此作为单位内控要求进行考核评估。
(特约稿件)
现代财政制度体系构建下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创新
肖北庚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更是明确要求“加快形成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建立公平统一市场、有利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代财政制度”。现代财政制度的构建必然也会引发与预算密切关联、本身与财政支出有机关联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重构。随着现代财政制度建设的推进,2018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了构建现代政府采购制度要求,顺应现代财政制度创新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应有思路。
一、政府采购与财政预算有效衔接
公开透明的预算是旨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现代财政制度三大内容之一,政府采购制度创新首先要契合现代预算整体流程准则,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三大环节及其内在逻辑关联设计采购流程与规范。现行政府采购法第33条规定: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形式上看政府采购资金来自于经部门编制并被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采购流程起于预算编制,但一方面由于我国现行法制缺乏对预算定额和支出标准的具体规定,具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缺乏相应的遵循准则,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并不会注意与部门预算的整体衔接,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另一方面在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中,享有财政管理权的政府财政部门又分为若干个内设机构,预算通常由预算机构管理,作为预算支出的政府采购往往由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监管,进而造成部门预算的审批机构与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分离。正是这种分离使得部门预算与政府采购预算实质上相脱节,从财政支出管理来看也就是财政资金的分配管理与使用管理相脱节,不能形成对财政资金管理的合力。缺乏监管合力就难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政府采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之功能必然落空。可见,现行政府采购法制并未有效构筑与现代预算有效对接的制度,实践中影响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要达到现代财政制度创新提高公共资金支出效率之目的就必然要使部门预算与政府采购预算有效对接,遵循财政支出的内在规律,按预算分配与预算使用的内在统一逻辑来重构政府采购制度。在发达国家政府采购法制中,就设计有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有机结合的规定,如英国政府采购法制规定:“当年采购计划与支出分配有差距时,财政部门对支出部门当年的采购计划安排提出质询,并有权将计划退回,要求支出部门重新编制”。遵循现代财政制度预算内在要求,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实现政府采购与财政预算有机衔接是政府采购制度创新的根本所在。
二、政府采购与集中支付的无缝对接
政府采购预算最终要通过预算支付来完成。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定通过集中支付完成预算的结付,但过于粗疏,仅有两条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对接的关联性规定,很难形成对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全面规范,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不为采购监管主体而更多地受财政集中支付主体约束。从国际社会相关政府采购制度来看,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通常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制约,英国政府采购法制就如此,其对采购资金的支付流程规定:“各支出单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交国内收入署采购中心审批,经批准后交支付办公室办理审查和支付”,这一流程规定有助于将政府采购与集中支付形成有效对接,进而形成财政支出管理制度的合力。我国政府采购法仅规定了合同备案和停止按预算支付资金的要求,不能有效发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采购的监管作用。《政府采购法》第47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此规定尽管要求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但备案不等于审批,同时实质备案部门通常是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而非国库集中支付部门,如果两者信息缺乏有效沟通,政府采购资金支出就难以受到国库集中支付部门的制约。《政府采购法》第74条规定: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这里也仅规定了停止拨付资金的一种情形,很难为集中支付部门对政府采购全面监管提供规范支撑,财政资金支出效率也难以在此种监管中得到有效保障。因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逻辑上要求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无缝对接。
三、政府采购自身的有机统一
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预算安排的公共资金,制度设计就应当遵循公共财政支出的内在逻辑构设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而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制人为地将公共资金的使用分为政府采购、招投标采购和预算单位自行采购,并将采购监管权分别赋予三个不同的部门——财政部门、发展与改革行政部门及采购单位,这样统一的财政预算就交由三个不同的部门去实施,财政支出的效率也就在这种分散化的实施中被降低。更有甚者,由于工程招投标采购与货物、服务采购适用不同的法制,且不同的法制之间不少规范存在冲突、矛盾或疏漏。法制的矛盾和冲突使得政府采购资金的支出管理出现重叠,重叠的管理即有可能消化管理力量本身又有可能在管理的不作为中无端消耗财政资金,降低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而法制的疏漏则可能会导致以政府采购方式支出的财政资金缺乏必要的监管,甚至任之流失。同时部门采购的非规范化管理容易导致集中采购制度被规避,使集中采购演变为分散采购,分散采购资金未被严格纳入财政支出管理,财政支出效率也可能会降低。因而要提高财政支出效率必然要遵循政府采购本身的要求设计管理制度,这方面英国的经验值得借鉴。英国对部门财政支出通常分为工资与福利支出、小额支出和政府采购支出,而政府采购支出统一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管理,其他两项支出则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要满足现代财政制度创新提高公共资金支出效率也应按照财政支出统一性要求整合各类政府采购制度,形成内在有机融合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四、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权的准确界定
作为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的政府采购,其具体行为必然涉及到财政支出的对象——供应商,为了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采购法制赋予了权益受损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权,而处理投诉的权力被视为财政监管权赋予了财政部门。从一定程度上来看,政府财政部门客观公正地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事项,有助于规范财政支出进而保障财政支出效率。但受理投诉范围过宽的话,则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管效力进而影响财政支出效率。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制在规定质疑投诉的同时,又赋予了公众政府采购监管权,现行《政府采购法》第7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从这一条文可以看出,公众的这一权利需要借助于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才能有效实现。现实中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公众对财政部门监管权的相对熟悉性,这种控告检举权最后又落到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从一定程度上来看这种体现宪法第46条精神的控告检举权是一种广义的监督权,缺乏一定的行使权利之条件和程序规定,包括供应商在内的公众可以无条件地行使。现实中,政府采购供应商在自身直接权益未受损害情况下,往往借助这一公众监督权来实现自己的目的。现实政府采购中此类供应商如果多的话,必然影响政府采购监管力量配置,这就需要对政府采购投诉事项范围进行科学界定,将一般意义上的公众监督权排除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的投诉事项范围外。
五、政府采购评估制度的科学构建
现行财政支出制度普遍缺乏支出绩效考评,政府采购评估制度相应缺乏,造成政府采购法制在规范采购程序中虚化了政府采购效率目标。现实政府采购实践中采购人通常借采购程序规避法律责任,形成采购人更多关注采购程序而不顾财政资金支出效率的客观现实,使政府采购效率在采购程序中滑落。过往学界更多的主张通过规范评标办法来改变这一局面,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相应作用,但并未对局面形成根本性的扭转。现代财政制度的预算绩效评价有助于扭转此种局面。现代财政绩效评价制度要求对财政预算资金实行涵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评价管理与评价结果应用的绩效评价制度,政府采购法制创新应顺应这一要求,构建相应评价机制。通过政府采购评价制度对以政府采购方式进行的财政支出效率所涉及的各种因素——政府采购监管能力与过程、采购人能力与行为、供应商守法状况、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平均价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判定政府采购具体绩效,并以此作为部门采购资金配置的重要标准,从而促使采购人不仅关注采购程序而且关心采购绩效评价结果,进而提升财政资金。政府采购法制发源地的英国就规定采购评估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应有内容并起到了实质效果。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创新可借鉴这一制度进而与其他制度形成合力,提升财政支出的效率。
六、政府采购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
以上几项措施或涉及到财政部门内部机构设计与职权配置、或涉及到政府采购法制的统一,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立法体制下不一定能即刻改造到位。可行的办法是分步走:第一步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和传媒技术建立有效的政府采购信息数据共享平台,通过信息共享达到管理统一;在数据共享平台运行成熟或者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良好基础时再有步骤的实施前述各项措施,这是第二步。目前来看当务之急是根据财政支出的统一性,将财政预算分配层面的管理信息与要求、财政预算使用层面的管理信息与要求、财政预算支付层面的管理信息与要求进行整合与共享,实行财政行政部门内设的不同机构依据共享信息对政府采购不同环节进行有效监管。在财政部门自身信息共享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财政部门和发展与改革行政部门在货物、服务与工程采购方面的信息共享,通过此类共享实现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规范和统一,在部门预算统一完善基础上深化部门预算使用管理,最终促成政府采购法制自身的统一。
(特约稿件)
日本暗示5G建设不排除华为
就中国商务部要求日本在5G建设领域公平对待中国企业一事,日本内阁官房长官菅义伟2019年3月29日在记者会上两次表示:“日本并不要求排除特定国家和企业的相关设备采购。具体的设备采购由各通信运营商自行判断,但我们期待在网络安全方面,(各个企业)能比以前更积极地采取应对措施。”菅义伟还称,去年首相安倍晋三访华后,日中关系重回正轨,正在迎来新的发展。日本政府希望通过高层继续频繁交往,使日中关系提升至新的阶段。
日本政府近期将宣布5G网络频谱分配方案。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3月28日表示,如果日本政府做法明显有失公允,势必动摇两国间互信和企业合作的信心,损害两国关系改善发展的势头。高峰说,希望日方信守对自由贸易的承诺,公平公正对待中国企业,切实保障中国企业的正当权益,为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在日本开展合作提供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耿爽3月29日表示,中方反对对正常的企业经营活动进行政治干预,将密切关注日本政府5G网络频谱的分配结果。
(信息来源:《环球时报》)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19-04-01 19:23:52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3月,总第3期)
李克强总理要求政府采购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
2019年3月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消费增速减慢,有效投资增长乏力,实体经济困难较多,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尚未有效缓解,营商环境与市场主体期待还有差距。
李克强在2019年政府工作任务中提出,要下大气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明确要求“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要努力打造良好营商环境,让企业家安心搞经营、放心办企业”。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财政部表示正研究运用好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2019年3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会在梅地亚中心新闻发布厅举行,财政部部长刘昆,副部长程丽华、刘伟就“财税改革和财政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在被问及今年的财税政策如何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时,刘伟回答:要运用好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财政部正准备与相关部门一道,对现有的一些办法作出调整。比如规定政府部门每年编制采购预算时至少留30%的额度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同样的服务、同样的货物。要面对中小企业,通过设定一定额度来强化这种导向。再就是针对小微企业参与采购竞争给予价格扣除政策,让它有竞争能力。此外,拟建立预付款保函制度,如果企业有了订单,提供了保函,可以提前预付一部分货款。
刘伟表示,财政部将继续安排相应的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双创”升级,主要是继续安排资金来支持各类“双创”载体,让他们的专业化程度、精细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信息来源:新浪财经、中国政府采购网)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应予公开
2019年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代表朱明跃向大会提交了《将政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占比30%以上预算的政策落到实处的建议》,建议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的数据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2011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201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印发了《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两个文件均提出政府预留本部门年度采购预算总额3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朱明跃指出,在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功能当中,全国各地财政部门都在积极行动,但效果却不尽人意。一方面,缺乏相应考核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导致政策贯彻落实大打折扣。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落实中,因为没有针对政府采购扶持中小微企业相关指标进行考核监督,以致政策执行得不到保障,即便简单的相关数据信息也未公开。另一方面,采购条件设置偏高,变相限制或排斥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致使中小微企业无法满足条件,参与度不高。比如,违背采购项目所属行业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在采购项目时,设置的供应商注册资金、年利润额和人员数量等规模条件超出了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要求。
为此,朱明跃建议:第一,将政府采购中小微企业的数据公开并纳入政府工作报告中,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二,建立政府采购中小微企业的目标考核监管制度。第三,优化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市场竞争环境,不能人为擅自提高采购门槛,给与中小微企业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机会,并且在同等条件之下给予中小微企业适当的优先考虑。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外商投资法(草案)》提出保障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
2019年3月8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了《外商投资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明确扩大开放和积极利用外资的主基调,加强外商投资促进和保护,力求释放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信号。制定和实施外商投资法,就是要坚定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草案》提出,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同时,《草案》还规定了多项促进内外资企业规则统一、促进公平竞争方面的内容。
(信息来源:新华网)
《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发布加大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力度
2019年1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在重点任务中提出,深化绿色施工和采购,引导数据中心在新建及改造工程建设中实施绿色施工,严格执行《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和《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GB/T 26572)等规范要求,鼓励数据中心使用绿色电力和满足绿色设计产品评价等要求的绿色产品,并逐步建立健全绿色供应链管理制度。
《意见》在保障措施中提出,加大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力度,引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优先采购绿色数据中心所提供的机房租赁、云服务、大数据等方面服务。
(信息来源:中国日报网)
深圳市发布通知明确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2019年2月,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关于2019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9〕2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提出了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政府采购应当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有关规定优先采购清单范围内的产品。二是政府采购应当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依法给予预留份额、评审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三是政府采购应当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发展。四是政府采购应当支持残疾人就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型企业,享受扶持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五是政府采购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和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到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调研
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和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分别于2019年3月6日、3月8日赴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部政府采购中心”)开展调研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部政府采购中心组建和运行情况、政府采购监管和信息化建设情况,以及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
交流座谈过程中,部政府采购中心有关负责人详细介绍了部政府采购中心的成立情况、承担的职责、目前开展的主要工作和今后工作计划等,并就具体工作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交流互动。部政府采购中心和调研单位还围绕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有关改革事项进行了深入研讨。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哈尔滨工业大学多措并举完善采购工作体系
哈尔滨工业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于2014年10月成立,中心成立四年来,顺应国家采购形势变化,全面贯彻落实“放管服”政策,开拓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模式,多措并举,不断优化和完善学校采购工作体系。
至2019年,中心的主要工作举措包括:一、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重大采购事项的决策机构,组长由学校主管国有资产校长担任,组员由与采购工作相关的职能部处组成。二、建立采购制度体系。中心重新修订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并建立中心自己的采购制度体系,同时,中心还指导总务处/后勤集团、基建处和校医院制定相应的采购实施细则,形成1个“办法”和4个“细则”的采购制度体系。三、建立采购管理系统。采购管理系统为师生提供一站式的采购服务平台,师生通过系统就可以完成与采购相关的业务,同时为各个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管理平台。四、建成国内高校一流的标准化评标室。标准化评标室由评标室、监控室、开标大厅、等候区和档案室组成,硬件设施在国内高校领先,实现了评审专家与投标人双通道、全程视频和音频存档、远程实时监控,极大地提升了采购工作整体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信息来源:哈尔滨工业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工作
西北工业大学招标与设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2016年作为正处级建制成立以来,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分析、深度思考、深层探究,以实际工作为切入点,认真梳理制度规范,不断建章立制。在2018年,中心将年度工作主题定为“整固提升年”,对前两年招标采购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创新性管理模式进行固化,对招标采购工作全过程工作规范进行梳理,目前已形成制度—流程—内部规定—工作规范—操作标准五个层级的制度规则体系。
同时,为保护知识产权及增强中心工作人员工作获得感,2018年,中心启动了《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制度汇编》和《招标采购工作规范及操作标准》的编印工作,通过中心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两本书已于2018年12月底在陕西省人民出版社顺利出版。其中,《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制度汇编》包含了19条学校规章制度、4条工作流程和5项工作纪律,同时还囊括了28条与招投标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13条中心内部管理制度;《招标采购工作规范及操作标准》包含了从招标(采购)委托受理工作规范到动议工作规范等18个工作规范、46个工程建设类业务操作标准模板、53个货物及服务类业务操作标准模板以及16个关于定标、档案整理、报表等其他业务操作标准模板。两本书的编印为西北工业大学招标与设备采购工作规范、廉洁、高效进行提供了制度保障,使中心成员对本职工作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对自身岗位职责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为学校营造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招投标环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19年,中心将继续对近几年来好的实践经验进行梳理,以需求为牵引,不断形成指导实际工作的基本思想、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从而实现由实践—理论—实践的重要转变,切实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师生、服务学院、服务学校发展,为学校“双一流”建设提供助力。
(信息来源:西北工业大学)
北京市首次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与预算
近日,北京市首次随部门预算一并公开了各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及预算安排,把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财政拨款明细表等“家底儿”全部亮出来。
北京市财政局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过程中,坚持着眼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着眼于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发力:
一是围绕公共服务体系补短板做“加法”。北京市积极引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升重要领域公共服务水平,注重把握首都市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呈现出便利性、宜居性、多样性、公正性的特点。
二是围绕政府职能转变调结构做“减法”。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中积极调整政府角色定位,强化平等、守约的市场意识和契约精神,不断提高在采购谈判、合同管理、绩效评价等方面的能力。
三是围绕社会组织发展搭平台做“乘法”。北京市有关部门就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方式、绩效评价等工作出台意见,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和市场公平竞争。
四是围绕资源配置风险降概率做“除法”。北京市财政局每年将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导入预算编报系统,强化财政部门的刚性约束和预算部门的主体责任。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天津市严格落实绿色采购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采购需求引领作用
近年,天津市财政充分发挥政府绿色采购的“翘板”作用,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提高了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市场份额。
天津市财政局早在2014年就制定出台了《天津市绿色供应链产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明确对绿色供应链产品实行更加优惠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之后又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发布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并不断更新清单。同时,将落实绿色采购政策纳入政府采购年度培训内容,通过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和专项检查强化监管力度,推动绿色采购政策落实到位。
统计数据显示,自2016至2018年,天津全市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累计采购金额达到64.2亿元,占同类产品比重82.5%,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天津市财政部门下一步将继续从落实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入手,推动天津市绿色供应链标准制定和产品认证核证工作,加快出台绿色供应链产品目录,完善绿色供应链产品政府采购,更好发挥政府采购需求引领作用,全力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
(信息来源:人民网)
深圳市总结政府采购订单融资经验
为切实推进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改革工作,近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召开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改革工作座谈会。各订单融资试点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试点机构”)、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据了解,深圳市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改革试点工作自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试行,截止到2018年底,已有18家金融机构参与此项改革。改革试行两年,政府采购订单融资签约金额突破16亿元,惠及中标企业超过200家,其中90%以上的融资企业为中小微企业,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为企业减负的同时,提高了企业经营生产能力。
会上,试点机构介绍了订单融资的特色产品、业务流程及成效,提出了政府采购业务开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深圳市财政委及市政府采购中心表示,下一步将力抓五方面重点工作,推进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改革。一是利用“互联网+”手段,研究探索在“智慧财政”系统平台中开设订单融资业务模块。二是修订《深圳市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试点方案》,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对政府采购合同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取融资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强化责任追究。三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中标信息、合同备案信息和履约评价信息等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公开,便于搜索和查询。四是采取技术手段对订单融资项目中标供应商的回款账号予以锁定,降低订单融资业务回款风险。五是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报纸媒体等方式宣传订单融资政策以及各试点金融机构的实施成效,多渠道扩大影响力。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2018年政采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新增344条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对2018年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做了统计分析,“黑名单”新增违法失信记录344条,较2017年的277条增加了67条,,呈走高趋势。 “入黑”情形、受罚主体、执法主体以及处罚措施都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
据统计,“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拒签合同、放弃中标资格”仍为“入黑”缘由的“前三甲”。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失信记录占比约为55%,串通投标的违法失信记录占比为27%,不能按要求履约的违法失信记录约占14%。从相对数量上来看,串通投标和拒绝履约的违法失信情形略有增长。
对违法失信主体,执法单位的处理呈现出多措并举的趋势,除了以往常见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罚款”等手段以外,还有“警告”等处罚措施,如:湖南省财政厅对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了“给予警告处罚,在一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处罚决定;四川省洪雅县财政局对四川衡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罚款15000元,禁止一年内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处罚等。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2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19年2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49.2%,比上月下降0.3个百分点。
制造业PMI指数(经季节调整)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1.5%,比上月上升0.2个百分点,继续高于临界点;中、小型企业PMI为46.9%和45.3%,分别比上月下降0.3和2.0个百分点,均位于临界点以下。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新订单指数高于临界点,生产指数、原材料库存指数、从业人员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49.5%,比上月下降1.4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生产活动有所减缓。
新订单指数为50.6%,比上月上升1.0个百分点,重返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回升。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6.3%,比上月下降1.8个百分点,仍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降幅扩大。
从业人员指数为47.5%,比上月下降0.3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量有所减少。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49.8%,比上月下降0.3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比上月减慢。
(信息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策略选择
王丛虎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共资源交易研究中心
在2018年4月10日的博鳌论坛上,国家主席习近平向世界做出了中国继续扩大改革开放的承诺,并提出了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其中“努力增加人民群众需求比较集中的特色优势产品进口,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进程”更是给世界各国注入强心剂。那么,应该如何认识和落实总书记提出的“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进程”呢?为此,笔者从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进程、挑战和策略选择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以飨读者。
一、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进程
政府采购是指公共资金的支配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公共资金购买货物、服务或工程的行为。在经济发展的初期,政府采购主要集中于国内,主要发挥着财政政策的职能。但当经济发展到更高的水平时,随着国家之间的交往进一步扩大,各国的经济依赖程度不断加深,政府采购的职能就不再是单一的财政政策,而是向经济政策、社会政策的综合方向转变。因此,经济发展在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同时,也附带产生了贸易壁垒,而贸易自由化不能容忍贸易壁垒,政府采购就需要从国际层面进行规制,以减少其作为贸易壁垒的负面作用,许多国际组织都为此做出了贡献。
世贸组织(WTO)积极推动了政府采购协定的达成,也就是GPA(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即《政府采购协定》。目前GPA 成员数量已发展为43个(15 个参加方),即欧盟及其28 个成员国。按照承诺,中国于 2002 年正式成为 GPA 的观察员,并于2007 年12 月28 日提交了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申请和第一份出价清单。随后,为了能够适应国际政府采购发展的需要,中国又先后共计六次出价。
从 2016 年底提交的最新出价清单中,可以看到中国为加入GPA 所做出的巨大努力,同时也向GPA其他缔约方发出明确信号,中国是以开放包容和最大诚意积极推进加入GPA 的进程。中国政府也正在实施全面的深化改革,以确保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并希望尽快成为GPA 缔约方。
二、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面临的挑战
中国成为GPA 成员国将对成员国各方经济产生深远影响,这不仅表现在中国的加入会为中国政府采购市场注入更多的竞争与活力,在提升本国经济效率的同时,节省大量财政资金,同时也意味着会有更多中国企业参与到全球公共采购市场竞争中。这不仅对中国政府、中国企业走出去非常重要,还将促使成员国乃至全世界的经济局势有所改善,从而达成一种多方共赢局面。
回顾中国加入GPA 谈判的历程,可以看出,中国坚持加入《政府采购协定》是全面履行入世义务的重要环节,也是融入政府采购国际贸易体系的重要内容。但是也应该看到,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同样面临挑战。
一是来自国内的挑战。这既表现为制度方面准备不足,如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时间短,国内尚未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大市场,条块分割严重,不规范、不透明的行为还时有发生等等。在这样的现实国情下,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全面开放不可能一步到位;同时还表现为国内企业科技竞争力还不强,在信息技术、医疗器械、机电产品等领域科研技术水平不高等。
二是来自于国外的挑战。这主要表现为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基于自身利益出发为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设置了种种障碍,如欧盟希望中国更大程度地开放和更大范围的出价,美国则表现为对外贸易政策的不确定性以及对于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态度的不明朗化。除此之外,美国牵头制定的TPP 协议,同样存在着不确定性。所有这些都成为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进程中的挑战。
三、维护国家利益,坚持发展中国家定位
基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中国在加入《政府采购协定》时应该从五方面考虑策略问题:一应坚持保护国内利益、争取国外利益原则;二必坚持发展中国家定位,并且决不妥协;三须坚持谈判方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四宜坚持分阶段逐步实施开放原则;五要积极构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的采购协议。
在加入GPA 的谈判时,中国不仅要立足于保护国内利益,更要争取国外利益,尽量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一方面要坚持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产业安全的原则,即外国企业、产品的进入不能构成对我国经济利益的损害;另一方面也应采取各种手段,开拓巨大的国际政府采购市场,为中国的优势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条件,鼓励本国企业走向国际公共市场,使中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走向成熟,更多地争取国外利益。
中国申请加入GPA 时,还要坚持发展中国家的定位,充分利用GPA 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件。根据修改文本,发展中国家可以享有:(1)申请加入GPA 时享有最惠国待遇,所有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与其他缔约方同等的待遇;(2)发展中成员可以按照时间表在过渡期内采取四种过渡性措施;(3)发展中国家可以在执行期内推迟履行本协议规定除对协议所有其他缔约方货物、服务和供应商提供同等待遇之外的所有义务;(4)技术援助。但发展中国家能否充分享受该协议的权利,还要看具体谈判的情况。
由于“对等”是GPA 条文中明确规定的原则,加上政治因素以及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国获得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存在诸多困难,但是在谈判时仍然要尽力争取GPA 的这项条款。
四、逐步开放,平衡权利与义务
GPA 是通过相互谈判,即“出价与要价”的方式,列出本国执行协议的各采购部门和机构,同时向对方提出对等的条件或其它要价,所以在谈判时应遵循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尽管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一些领域已经事实开放,但主动开放不等于全面开放,应以其作为条件,换取所需的要价。
中国可通过总量平衡来实现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对等。GPA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一个普遍性做法是“对等开放”,对关键性部门要采取强硬立场,用市场换市场,不要想急于进入别国市场而做出太大让步。同时也充分认识到:在透明而公正的国际贸易规则之下,争夺政府采购订单的最重要的筹码还是产品的质量、性能和价格。
依据各行业的发展状况和产业政策的需要,科学地确定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次序与程度,逐步、适度地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为避免对国内供应商的过大冲击,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方面要对开放的时间和产业顺序谨慎研究,坚持分阶段逐步开放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原则。对比较重要而又比较落后的一些产业则禁止或限制外国供应商进入,以提供政策上的缓冲期,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接轨。中国可以先开始中央一级的谈判,先开放中央政府采购部门,地方一级的谈判可以根据谈判的进展情况,采取较为稳妥的方式进行。
五、积极构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的采购协议
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已经得到了60 多个国家的支持,尤其得到了沿线发展中国家的全力拥护。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已经进入实质的基础设施建设层面,而且在政府采购领域已经遇到了一些国际国内采购规则的限制问题。
为此应该积极倡导“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达成采购共识,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区域性采购协议。基于“一带一路”的一些特殊国家,如仍对中国抱有“敌意”的国家,或者已经加入了《政府采购协定》的国家等等,应该采取化解忧虑的基本思路, 即寻求双边地区政策上的对接,尝试建立双边或多边磋商沟通机制以及进一步发展彼此间的战略互信。
(特约稿件)
新时代完善我国绿色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建议
李亚亚 王茜 吕汉阳
机械工业经济管理研究院
绿色发展是国际大趋势,绿色制造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工业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政府采购市场规模巨大,是国家重要宏观调控工具之一。大力推行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引导公众绿色消费,从需求端促进传统制造向绿色制造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政府采购促进绿色制造的现行政策分析
(一)我国政府采购促进绿色制造的现行政策
我国政府采购促进绿色制造主要通过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方式,促进绿色产品的推广应用。对于节能产品,2004年9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制定并调整公布了24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对于环境标志产品,2006年11月财政部、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制定并调整公布了22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2019年2月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并逐步扩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发布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
(二)现行政策的不足之处
现行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对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推广应用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亟待完善。
1.现行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有待完善
一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对绿色采购没有具体规定,也没有单独制定绿色采购条例,这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较为先进的国家是少有的。二是政府采购扶持节能环保产品政策缺乏执行细则,对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采购额占政府采购总额的比重、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性产品的采购流程均缺乏具体规定,导致政策执行效果不及预期。三是我国政府采购促进绿色制造的政策较少,仅涉及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对绿色工厂、绿色企业、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没有相应优惠政策。
2.现行政府采购政策涉及的采购规模较小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范围较窄,仅包含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国企采购、公立医院采购、军事采购、援外采购、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PPP项目采购等均未涵盖在内。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主要是单位运营所需的终端消费品,不涉及生产设备,范围较小。
3.政府采购政策没有跟上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步伐
我国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加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步伐,已推出三批绿色制造示范名单。未来将在综合基础、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企业、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和绿色评价与服务等七个领域建立明确的绿色制造标准体系,推出更多绿色制造示范名单。我国政府采购促进绿色制造政策仅限于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性产品,没有深入到企业内部进行能耗、生产过程以及减排等方面的监测。
4.政府采购促进绿色制造的配套政策不完善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与政府绿色采购相配套的标准、认证制度和评价体系。比如,针对政府采购产品类别,亟需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开发一套与我国绿色制造标准体系相衔接的政府采购评标体系,既体现公允性,又在数据获取上具有可行性,实施上具有可操作性。
二、政府采购促进绿色制造的国际经验
国际上政府采购促进绿色制造也主要通过政府绿色采购的方式来实现,将符合环境保护准则的绿色标准纳入到政府采购活动中,优先购买对环境负面影响较小的产品,从而对社会的绿色消费起到推动和示范作用。
美国:强制推行政府绿色采购,成立政府绿色采购的专门机构,制定绿色采购标准。美国先后发布《通过废弃物的防止、循环利用和联邦采购绿化政府》、《环境友好型产品采购指南》等行政命令强制推行绿色采购。成立了四个专门的政府绿色采购机构,负责政策的具体执行和信息反馈、绿色采购各部门的协调和协作。联邦政府把绿色采购划分为七个部分,对每一类产品都制定绿色采购标准,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
欧盟:通过设立政府绿色采购组织、在政府采购中考虑环境绩效、将环境保护与产品质量相结合等方式促进绿色制造。欧盟成立了欧洲绿色采购网络组织(EGPN),负责收集欧盟各国绿色采购的背景和法律法规资料、编制绿色采购工作手册等。欧盟发布的“政府绿色采购手册”,将环境标准引入合同标准中。欧盟还颁布了“整体性产品政策”(IPP),采用降税、设定生态设计产品标准和使用生态标志等措施,鼓励发展和使用可减少环境污染的产品。
日本:先后出台《绿色采购法》、《促进再循环产品采购法》、《绿色采购调查共同化协议》等,以专项立法推动国内绿色采购。日本政府与各产业团体联合成立绿色采购网络,颁布绿色采购指导原则、拟订采购纲要、出版环境信息手册等,通过研讨会、座谈会、产品展示会等活动进行绿色消费宣传。建立了政府、制造商和环境认证组织三个层次的绿色采购机制,协同推动政府绿色采购。
韩国:2004年底颁布《鼓励采购环境友好产品法》,成为世界上第二个强制公共部门采购环保产品的国家。韩国专门建立了由环保和生态领域专家组成的“鼓励采购生态产品委员会”,提供生态采购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制定生态产品标准,对有关产品是否符合生态标准进行认证,进行生态采购的宣传和教育。
三、通过政府采购促进绿色制造的政策建议
(一)制订和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行动计划,通过在现有《政府采购法》中增加政府绿色采购条款,或制定《政府绿色采购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国政府绿色采购的含义和范围,拓展政府绿色采购主体,优化政府绿色采购程序,明确采购利益相关者权利和义务,规定并突出合同中的绿色条款和绿色标准的使用,使采购各方的行为都能得到制度保障和约束。
(二)制定政府绿色采购配套经济政策
经济辅助政策对政府绿色采购起到不可忽视的引导和推动的作用。通过税收优惠、绿色保险、碳交易、绿色金融等政策,降低绿色产品的成本与价格,提高绿色产品的潜在收益率,促进绿色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形成较强的价格竞争优势和金融支撑优势,推动绿色产品在政府采购竞标中脱颖而出。
(三)明确政府绿色采购技术标准
明确政府采购执行的绿色制造标准体系是实施政府绿色采购的关键所在。我国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了《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并发布了绿色制造示范名单。建议将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绿色制造技术标准和绿色制造示范名单作为政府绿色采购的执行依据。
(四)细化绿色评标政策
扩大绿色产品加分权重,增强绿色产品的竞争力,加大政府绿色采购的可执行性。对国家要求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在政府采购文件中给予优先采购的具体措施,如给予价格折扣或评标加分;对于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评标办法中设置一定分值的加分。充分发挥政策对评标过程中全生命周期方法的推广和应用,在评标时将具有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和绿色设计产品示范资格的投标企业给予加分或优先采购。
(五)建设绿色采购信息平台
建设全国性的绿色采购信息发布平台,不断更新国内和国际上最新的绿色产品和技术信息,公布绿色产品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建立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消费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对绿色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绿色采购诚信档案。
(特约稿件)
欧美贸易谈判侧重点存分歧 农业、公共采购问题最棘手
近日,欧盟在与美国贸易谈判中,拿出了首批提议,仅涉及下调汽车等工业品关税税率等为数不多的几项目标,鉴于华盛顿的谈判议程范围更广,双方在贸易谈判中或难免发生冲突。美国《华尔街日报》报道称,在欧盟公布这些提议之际,一些美国官员批评布鲁塞尔方面正在拖延贸易谈判,认为欧盟希望能够将谈判一直拖到特朗普下台。
2018年7月,特朗普和欧盟执行机构欧盟委员会主席容克达成了一份有限协议,双方同意磋商贸易问题并化解紧张关系。欧盟拿出的新提议除汽车相关内容之外,涉及范围有限,欧盟贸易专员Cecilia Malmstrom女士称,这是一个可以迅速实现的重点贸易议程,有助于避免贸易紧张局势升级。而在2019年1月,美国贸易谈判代表莱特希泽(Robert Lighthizer)公布了华盛顿方面的目标,展示了一个涉及面广泛的框架,并对美国国会表示,政府将推动欧洲农业和公共采购市场的开放。
Malmstrom在华盛顿会见莱特希泽和美国议员后表示,特朗普和容克明确将农业和公共采购等富有争议的领域排除在外,正是这些领域导致奥巴马政府此前贸易谈判的破裂。
(信息来源:欧洲时报网)
亚马逊游说美国政府建新网站意图掌控政府采购
近日,美国科技巨头亚马逊一名高官被曝曾私下建议特朗普政府创建一个新的门户网站,以帮助亚马逊获得利润丰厚的政府合同,并在美国政府采购中占据支配地位。
英国《卫报》独家获取并披露了亚马逊公司高管安妮·荣(在进入亚马逊之前曾是奥巴马政府中负责政府采购监管的高级官员,进入亚马逊之后负责政府业务)与美国政府服务管理局(General Services Administration)高级官员玛丽·黛菲的邮件通信。《卫报》报道称,这些邮件显示,早在被称为“亚马逊修正案”的美国国防授权法案801条款决定设立这样一个网站之前,安妮·荣就与玛丽·黛菲就在讨论这件事。
《卫报》评论说,安妮·荣与玛丽·黛菲2017年的这些邮件通信,让人们看到了亚马逊是如何利用重要的前政府官员获取对政府的影响力,以谋求利润丰厚的政府合同。据悉,目前还不确定将由哪些公司来承担新网站的创建工作。但是《卫报》指出,亚马逊预计将发挥主导作用,使其在美国政府553亿美元的政府采购中占据重要地位。
(信息来源:澎湃新闻网)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19-03-01 16:3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