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思想盛宴 理论高地”首届招标采购前沿论坛成功举办!
2021年7月10日,由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所属《中国招标》杂志社主办的“思想盛宴·理论高地”首届招标采购前沿论坛在京成功举办。本次论坛是面向全国的公益高层论坛,参会人数230余位,包括来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教育部等中央部委单位以及来自北京、上海、广东等20多个省市自治区招标采购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及高校等业界代表。论坛旨在打造招标投标与公共采购的理论高地,精心筛选年度对招标投标与公共采购领域热点问题有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对当前热点问题深入探讨,受到业界广泛关注和高度赞许!
论坛由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主任白会宜发表开场致辞,《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张松伟代表主办方发表致辞,清华大学教授于安、南开大学教授何红锋、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岳小川、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国际关系学院教授赵勇、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丛虎、国家发改委法规司法规一处处长何瑞琦、国家开发银行采购中心总经理武广军、天津理工大学教授尹贻林、《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张松伟等先后发表演讲。
白会宜在致辞中指出:前沿论坛就是站在行业发展的前沿对行业前瞻性问题进行探讨。在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下我国招标采购行业空前繁荣,但与此同时产生的问题也不少。《中国招标》杂志社作为招投标行业领域最早的专业媒体,能肩负责任填补行业发展之需勇气可嘉。我国招标采购事业进入新时代,“开坛”恰逢其时,“开坛”要立规矩开新风,“开坛”要思想碰撞助力行业发展。
张松伟在致辞中表示,招标采购知识引领的时代已经到来,从业人员应凭专业知识形成卓越能力把握今天、用先进思想形成独到洞察力掌控明天、借学者智慧形成超前思想力看清后天。前沿论坛就是立足于行业需求、聚焦年度热点话题,为业界同仁构筑论道、交流的平台。
于安教授围绕《改善招标采购质量和秩序的新框架:招标采购的预先活动规则——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进行主旨演讲。于安指出,一项合理的采购制度应当包含前期需求管理、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三部分。公开招标是一种竞争性缔约方式,需求管理将有效提高采购人的采购能力和对市场供给能力的正确判断,提高采购的绩效程度。他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作了解读,认为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何红锋教授围绕《招标投标合同成立的时间》进行主旨演讲。他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应进一步明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产生分歧的根源在于合同是否成立。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是承诺,《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岳小川围绕《<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两法关系》进行主题演讲。他认为,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为政府采购工程制定专门规则;行政性和垄断性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后,应关注企业采购对采购效率、供应链稳定、综合绩效的特殊要求;研究探索新的监管模式(统一监管、分工监管);两法融合应循序渐进、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徐舟围绕《关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理解与思考》进行主旨演讲。他表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首先,应从预算管理、需求管理、采购政策、采购交易、权利救济等方面进行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的完善。其次,应构建公平竞争的交易机制,在采购方式运用上增加制度弹性,在采购评审管理上强化制度刚性。最后,要更加注重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理顺各方权责关系,提高采购人决策话语权。
赵勇教授围绕《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建设中相关问题的思考》进行主旨演讲。他认为,公正的旁观者是依靠数据建立的诚信体系。他着重探讨了几个问题: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应当由谁出资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建设应当依照怎样的程序;未来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是怎样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建设的未来或将包括四个转变:从层级制到市场制、从单次交易到持续交易、从管道到平台、从选择到契约。
王丛虎教授围绕《公共找资源交易整合融合问题及发展趋势》进行主旨演讲。他认为,公共资源交易的运行机制应倡导灵活性与创新性,如构建应进必进协同运行机制、信息公开共享机制、信用管理机制、交易平台竞争机制、质疑投诉与社会监督机制。交易平台可定位为五个角色:公共资源信息的持有者、新科技应用的先行者、决策最重要的参考者、高质量的服务者、就业的吸引者。
何瑞琦围绕《关于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完善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进行主旨演讲。他表示,信用体系建设应遵循政府主导、适当自主、社会支撑的原则,公共资源信用体系建设强调刚性约束,例如对严重失信主体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中,应高度关注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同时,国家发改委对地方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持鼓励态度。
武广军围绕《“技术交流评估”采购模式探索与实践》进行主旨演讲。他认为,目前,政府采购面临三大困境:供应商围标串标、成交价格贴近预算、履约难以满足业务需求。“技术交流评估”模式的提出则有益于防控疫情、促进竞争、完善需求、优中选优、治理串标、控制单采。
尹贻林教授围绕《新工程咨询:招监造一体化新咨询产业》进行主旨演讲。他认为,建筑业发展聚焦于三大趋势:一是超级总承包商出现已成定局;二是PPP、投建营、EOD、TOD、EPC、大标段发包、全咨已成主流建设管理模式;三是新工程咨询格局已现端倪。工程咨询迎来全咨新时代,即1+N+X。产业内部将出现马太效应与分层效应迭加,马太效应指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分层即指可能出现头部(全能引领)、中部(跟随)和底部(分包)三层布局。重要的是,一体化组织重构的终极目标,就是实现招监造一体化。
张松伟围绕《优化营商环境中的招标采购各方利益均衡》进行主旨演讲。他认为招标采购法规的制定是走出囚徒困境,通过纳什均衡达到帕累托最优的有效方式。法律规定倾向于保护谁并不是由立法者或执法者决定的,而是由其各方的相对弹性大小决定的。基于此,张松伟提出了两个观点:保证金收不收依法应由招标人(采购人)决定;代理费、采购文件工本费、第三方电子采购系统建设应由招标人(采购人)兜底支付。
为促进行业交流,助力行业发展,前沿论坛兼具前瞻性、建设性、引领性,得到了参会嘉宾的一致认可和高度赞誉。
所属栏目:中心动态
发布时间:2021-07-12 08:50:42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1年6月,总第30期)
政策法规
财政部修订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该项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绩效,6月17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1号)同时废止。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及专业化水平,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支持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合作交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机构或载体,开发区、城市等试点示范区域。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主要用于引导地方政府、社会资本等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机构运转费等。
(信息来源:摘自财政部网站)
工作动态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组织召开线上全国招标中心系统(部分单位)电子交易平台业务交流会
为交流研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业务发展和平台建设情况,推动行业转型升级,2021年6月3日下午,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以视频会议形式组织召开了线上全国招标中心系统(部分单位)电子交易平台业务交流会。毛强副主任出席会议并致辞,全国招标中心系统33家单位的80余位同志及招标中心相关处室同志参加会议。
江西精彩纵横采购咨询有限公司、优质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省黔云集中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中招联合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参会代表分别介绍了各自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的基本情况、功能特点、创新优势等。参会单位交流研讨了电子招标业务情况,围绕面临的共性问题对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发展建设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信息来源:部政采中心)
综合信息
中央国家机关2021年操作系统采购项目顺利完成
近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发布中央国家机关2021年Windows 10神州网信版操作系统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据了解,Windows 10神州网信版操作系统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邀请神州网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网信”)参与协商。本项目最终入围产品为Windows 10神州网信政府版操作系统(V2020-L),成交价为人民币1177元/套,相比于2158元/套的市场价有大幅下调,优惠率达45.46%。神州网信保证该产品的报价低于同行业、同类型、同等规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的实际成交价格,且承诺为各采购人提供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和征集文件全部要求的服务,充分体现了国采中心平台的价格优势。国采中心愿与更多集采机构开展联合采购合作,共享国采价格与服务,扩大正版软件区域联合采购范围,为更多采购人提供优质服务。
自5月19日起,神州网信在线签订协议供货框架协议后,入围产品将由系统完成自动上架,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以及国采中心许可共享本次采购结果的其他单位可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正版软件采购网通过直购的方式进行采购。
(信息来源:摘自中直机关采购中心网站)
数据统计
国家统计局发布2021年6月中国采购经理指数及解读
一、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运行情况
6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9%,较上月微落0.1个百分点,继续位于临界点以上,制造业延续稳定扩张态势。
从企业规模看,大、中型企业PMI分别为51.7%和50.8%,比上月回落0.1和0.3个百分点,均高于临界点;小型企业PMI为49.1%,比上月回升0.3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和新订单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从业人员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1.9%,比上月回落0.8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保持扩张,但步伐有所放慢。
新订单指数为51.5%,比上月上升0.2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继续增长。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8.0%,比上月回升0.3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降幅收窄。
从业人员指数为49.2%,比上月回升0.3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较上月小幅改善。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47.9%,虽比上月回升0.3个百分点,但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继续放慢。
二、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解读
6月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微落0.1个百分点,继续位于景气区间,制造业保持平稳扩张。本月主要特点:
一是供需两端一降一升。生产指数为51.9%,比上月回落0.8个百分点,近期部分企业生产活动受到芯片、煤炭、电力供应紧张以及设备检修等因素影响,生产扩张放缓。新订单指数为51.5%,比上月小幅上升0.2个百分点,反映市场需求保持增长。本月各行业表现差异较大,纺织服装服饰、医药等行业生产指数和新订单指数均位于56.0%及以上较高景气区间,且高于上月2.0个百分点以上,产需增长较快。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行业两个指数均降至临界点以下,行业景气水平下降;汽车制造业两个指数连续两个月位于收缩区间,“缺芯”等因素给行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二是进出口指数有所下降。新出口订单指数为48.1%,低于上月0.2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国外订货量回落,其中农副食品加工、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行业新出口订单指数低于43.0%,回落幅度较大。进口指数落至临界点以下,为49.7%,低于上月1.2个百分点,反映制造业生产用原材料进口量较上月有所减少。
三是价格指数高位回落。近期出台的一系列“保供稳价”政策效果显现,制造业价格快速上涨得到初步遏制。本月主要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和出厂价格指数均由升转降,分别为61.2%和51.4%,低于上月11.6和9.2个百分点。从主要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看,除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继续攀升外,其他行业均明显回落。从出厂价格指数看,大部分行业均有不同程度回落,其中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下降幅度较大,均落至收缩区间;但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仍高于70.0%,产品出厂价格继续上升。
四是不同规模企业PMI总体稳定。大、中型企业PMI分别为51.7%和50.8%,低于上月0.1和0.3个百分点,继续保持在扩张区间。小型企业PMI为49.1 %,高于上月0.3个百分点,虽仍位于收缩区间,但景气度有所改善。
五是消费品制造业景气度上升。受市场需求回暖及年中促销活动等因素带动,本月消费品制造业PMI升至近5个月以来的高点,为52.2%,高于上月1.6个百分点。其中,生产指数和新订单指数分别为53.9%和54.6%,高于上月1.0和3.5个百分点,行业生产和需求扩张加快。
(信息来源:摘自国家统计局网站)
专题研究
供应链“链主”企业招标中的分包机制设计
姜爱华 胡畅
“十四五”规划提出,今后五年经济社会要实现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的目标。规划同时指出,要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锻造产业链供应链长板,补齐产业链供应链短板,形成具有更强创新力、更高附加值、更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2021年3月18日,工信部副部长刘烈宏在第十三届国际跨国公司领袖特别圆桌会议上提出,“十四五”期间将发挥优质企业的作用,培养一批具有生态主导力的产业链“链主”企业,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从目前的招投标制度来看,采用招标方式寻找优质大型企业链主,并通过“链主”企业与中小型企业分包组成完整的产业链供应链,不仅有利于带动大中小型企业协同发展,更有利于维护产业链安全。但当前我国招标投标中有关分包的法律制度规范并不完善,对于采购方、“链主”企业及分包商的权利及义务规定存在空白,国际公共采购规则以及国外的相关实践经验或能为我国供应链“链主”企业招标中的分包机制设计提供一定的思路。
一、当前我国有关分包的法律规定
当前我国有关招投标分包的法律规定主要有《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
《招标投标法》对分包的条件、投标人的义务、分包商的资格条件及义务、违反分包规定的处罚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关于分包条件,《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进行分包的项目只能是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且分包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关于投标人应履行的义务,《招标投标法》规定,如果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关于分包商的资格条件,《招标投标法》规定“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这里的“资格条件”主要指《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分包商的义务为不得对承接的分包项目进行再次分包,以及需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招标投标法》还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商再次分包的行为应受到的处罚作出了说明。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涉及的分包内容与《招标投标法》中的内容基本重合,并未对“链主”企业及分包商的权责义务进行进一步的说明及划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相比于《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新增的有关分包的规定主要是对中标人义务的强调,要求分包必须满足分包条件或者符合分包规定,并且不得转包及违法分包,进而提出了违反上述规定中标人应受到的处罚。
总体来看,当前我国在招投标框架下涉及分包的法律法规较少,且内容相对单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并未对《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分包的规定作出更为详细的阐述或说明。以上法律规定中对分包的条件、投标人的义务、分包商的资格条件及义务、违反分包规定的处罚的规定不够详尽,相关主体可自由操作的空间较大,这在现实中也容易产生各种纠纷而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如果在供应链“链主”招标中采用分包方式,当前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利于发挥“链主”企业在组链中的主导性作用,不利于构建协同创新、凝聚合力的完整产业链供应链,不利于维护产业链安全。
二、国际规则和国外政府采购法律关于分包的规定
(一)国际规则关于分包的规定
联合国《公共采购示范法》(Model Law)和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体系(Directives of EU)对招投标中的分包问题进行了规定[1],有一定的启发。
关于主承包商需承担的责任,首先是分包意向方面,《2014公用事业采购指令》规定,采购实体可以要求投标人在其投标书中明确其可能打算分包的份额以及向哪些分包商进行分包。《2014公共部门采购指令》对主承包商与分包商承担连带责任机制进行了规定。其次是提供分包商信息方面,《2014公共部门采购指令》规定了主承包商应向采购方提供分包商相关信息的时间点,并规定了信息包括的范围、信息应放置的合同位置、信息变更的处理等。最后是保密性方面,《公共采购示范法》规定,承包商需满足采购主体提出的保密要求,而且承包商需确保分包商也遵守保密要求。
关于分包商需承担的责任,《公共采购示范法》指出,分包商需遵守保密要求,《2014公共部门采购指令》指出,分包商应提供认证及支持性文件等,《2014公用事业采购指令》对分包商在环境、社会和劳动法律等方面义务的履行、分包商信息提供的责任安排作出了规定。关于分包商责任履行的监督,《2014公共部门采购指令》规定,由国家的职能当局采取一定措施来监督分包商自身义务的履行。
关于对分包商及主承包商权利的保障,主要涉及合同款的支付方式方面。《2014公共部门采购指令》规定,采购文件中应当对支付方式作出有关规定,欧盟成员国可以应分包商的申请以及合同的相关内容将相应合同款项直接转账给分包商。第71条第7款指出,欧盟成员国可以在国内进一步规定是否可以不需要分包商提出请求而对其直接进行合同款的支付。《2014公用事业采购指令》也指出,采购实体需在采购文件中作出与支付方式有关的安排。
(二)国外政府采购法律关于分包的规定
随着国际政府采购规则对分包的规定逐渐细化,各国也在招投标分包规则上作出相应的调整。
对于分包的条件,意大利在2016年颁布的50号法令中加入了新的要求,限制了主承包商对项目进行分包的条件,包括分包额占合同总价值的比例、需先得到缔约机关的授权、分包合同的效力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等。对于投标人的义务,意大利50号法令中指出,投标人应在其报价中详细说明其打算分包给第三方的合同份额、分包商的名称,并说明分包的必要性。
在对分包商权利的保障方面,英国2015年制定的《公共采购法规》(The Public Contracts Regulations),简称PCR,规定了采购机关可要求主要承包商将合同详情页提供给分包商,使分包商更为便捷地获得合同信息,并且规定了采购机关偿还合同款的期限,以加速分包商的现金流运转。
当前国际规则和国外政府采购法律关于分包的规定主要涉及分包的条件、主承包商与分包商需承担的责任、对分包商责任履行的监督以及对分包商和主承包商权利的保障几个方面,相较于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中对于分包的相关规定更为全面细致。此外,国际规则和国外政府采购法律在对主承包商及分包商责任进行划定及监督的同时,还关注对其权利的保障,注重主承包商与分包商权责对等机制的构建,这对供应链“链主”招标中的分包机制设计十分具有参考意义。
三、“链主”企业招标分包机制设计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有关招投标分包的相关法律规定仍然不尽完善,若要在供应链“链主”招标中允许分包,需要针对我国当前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借鉴有关国际经验,结合产业链供应链的特点,提出完善链主企业招标中分包机制设计的具体建议。
(一)强化“链主”企业在分包中的主体权利及责任
一方面,从“链主”企业在分包中的责任角度来看,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链主”企业应履行义务的规定仅限于“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拟在中标后进行分包”及“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就供应链“链主”企业承担的带动中小企业发展、对供应链补短板锻长板、促进战略性产业发展等政策性功能来说,目前的相关规定显然是不够完善的,需进一步扩展及细化。国际规则及国外政府采购法律对主承包商的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包括在投标文件表达具体的分包意向、提供分包商信息的具体规范及保密性等,我国可参考国际经验对承包商的责任及义务提出进一步的规范要求。
一是在项目投标时,“链主”企业应在其投标文件中详细说明其分包意向,包括计划分包给第三方的合同份额、分包商的名称,并说明分包的可行性。在选择分包商的过程中,“链主”企业应参考招标人的意见,共同制定分包商的遴选标准。在确定分包商后,“链主”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向采购方提供最终确定的分包商信息,且提供的分包商信息应合乎规范、在信息变更时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理。二是在具体承担项目的过程中,“链主”企业应对自己承担的核心项目负责,保证项目质量,对项目相关信息保密。同时,“链主”企业对分包商负责的项目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确保分包商也遵循相应的保密规范。
另一方面,从“链主”企业在分包中的权利来说,当前国内相关法律规范对供应链“链主”企业没有过多涉及权利的表述。国际规则以及国外法律法规中涉及主承包商的权利主要是合同款支付方面,要求“采购实体应在采购文件中作出与支付方式有关的安排”。而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于供应链“链主”企业的权责要求不对等。对于供应链“链主”企业来说,其在承担项目以及分包过程中除需承担自身核心工作的风险以外,还需要对分包项目承担责任,激励优质大型企业入场。承担“链主”企业角色需要重点解决权责对等的问题,对供应链“链主”企业赋予更多权利。比如,可以在分包商的实际选择上给予“链主”企业一定话语权,以充分发挥“链主”企业已有的一些优质分包商的合作资源。再比如,在合同款项的拨付上,要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包括拨付的方式、时间、条件以及款项在“链主”企业及分包商之间的划分等等,保障“链主”企业取得项目报酬的合法权利并促进其资金运转。
(二)分包详细规则“前置”
当前我国有关分包规则的法律规定较少,仅涉及分包条件,设置的分包的条件也较为宽泛,仅规定中标人进行分包的项目需为“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且分包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国外法律法规对于分包条件作出了更多的限制,包括分包额占合同总价值的比例、需先得到缔约机关的授权、分包合同的效力需在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等。今后的分包机制设计中,采购方需在招标文件中对分包作出详细规定,包括分包的条件、涉及分包商评选及支付的相关事宜、“链主”企业及分包商的责任划分等,将分包详细规则尽量前置,促进整个项目的分包及运转更高效地进行。
首先是分包的条件,招标人应对允许“链主”企业进行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更清晰的说明、界定及划分,并对“允许进行分包的金额占总项目金额的比例”作出规定。其次是涉及分包商评选及支付的相关事宜,包括分包商的资质要求、分包商的推荐名单、“链主”企业提供分包商信息的规范、分包商的具体评定方式、对“链主”企业以及分包商的合同款支付方式等。最后,由于“链主”企业及分包商共同承担招标项目,对项目负责,对于“链主”企业及分包商的责任划分也应列入招标文件,包括具体的项目责任划分;分包商出现问题,“链主”企业需承担怎样的连带责任等。只有在招标文件中就对“链主”企业及分包商划分规范清晰的责任关系,“链主”企业及分包商才能更好地评价项目参与风险、权衡是否进入招标项目,项目的开展、合作及监督也才能更好地进行,供应链才能良性发展。
(三)分包中充分体现对“创新”的考量
“十四五”规划提出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并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供应链“链主”招标的实质目标是通过优质“链主”企业带动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为国家构建创新产业体系助力。因此,供应链“链主”招标的分包模式需在分包商的甄选标准中特别体现对创新性的要求。一是招标文件对于分包商的评定方式部分需体现创新要求。在评审专家选择上,应特别选取具备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知识的专家,并提醒专家对于分包商的创新性有额外要求。二是“链主”企业应将对分包商的创新方面的要求纳入考量范围,并在相关文件中进行说明,如对专利等方面划定具体的衡量标准及加分规则,对于创新型企业进行一定的倾斜。三是具体评选分包商时应要求分包商提供能证明自身创新性的相关文件。
(四)强调分包商遵守保密义务
我国目前的招投标法律体系对分包商的保密义务没有过多要求,国际规则中则提出分包商需遵循保密义务。供应链“链主”招标具有项目体量较大、“链主”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重要等特点,故相关的招标人信息、项目资料、技术研发信息、“链主”企业信息及供应链成员信息等均属于机密信息[2]。供应链“链主”模式下的分包商通常为中小企业,可能在信息处理操作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因此需特别强调分包商对于保密义务的遵守。项目开始前,分包商需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需就项目保密信息的类型、内容及范围、保密程度、责任与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作出规定。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招标人与“链主”企业需对分包商保密义务的遵守进行监督,可建立对分包商的信息泄露识别机制,一方面通过感性认识和历史经验对分包商的泄密进行识别,另一方面通过对各种客观的资料和有关记录分析、归纳和整理,必要时辅以专家咨询,找出分包商存在的各种明显和潜在的信息泄露风险并进行及时预防[3]。
(五)强化招标人对分包企业的延伸监督
关于对分包企业的监督,当前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中仅对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为应受到的处罚作出了说明,但并未指明具体的监督方。国际法律体系中规定由“国家的职能当局采取一定措施来监督分包商自身义务的履行”。分包商处于供应链的末端环节,由于远离招标人而容易游离于监管之外。因此,针对分包商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对分包商招标完成后的项目开展尤为重要。对分包商的监督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链主”企业对分包商的监督。二是国家机关对分包商的监督,可以构建巡察、纪检、监事、监察、审计、法律协调联动的工作体系[4],并对分包商制定规范制约的标准、细则、违章处理办法等对其进行监督。三是招标人对分包商的延伸监督。
其中,招标人对分包商的延伸监督需格外强化,一是因为分包商的工作效果直接影响招标人的项目质量,两者具有直接利益关系。二是因为招标人对于项目的相关要求有着最清晰的把握,监督成本相对国家机关来说较小。三是由于供应链中“链主”企业自身作为项目的承包者,需要保证其自身所承担的项目工作的质量,对于分包商的监督可能会有疏漏之处。因此,招标人对分包商具体的监督措施可以在“链主”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例如,招标人可以按经审查批准的分包计划和资质报审文件,对分包商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动态核查,定期组织开展分包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再比如,对管理水平低、人员素质差、不服从管理的分包商,依据有关法律文件和合同,责令其整改或停工整顿,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的相关责任等等。
参考文献:
姜爱华.招标投标采购的新趋势及启示——来自国际采购规则修订的经验[J].招标采购管理,2018(09):22-23.
欧阳婷.浅议分包工程合同与分包工程管理[J].工程建设与设计,2019(14):238-239.
董绍辉,西宝,田丽娜.供应链信息泄露途径及其防范措施[J].商业研究,2009(12):49-51.
段利均.供应链信息协同中信息安全概述[J].信息与电脑(理论版),2019(06):197-198.
(转载自《中国招标》杂志)
国际动向
我国向世贸组织提交对参加方关于我国加入GPA有关问题清单答复
2021年6月1日,财政部经由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向世贸组织秘书处提交了我国对欧盟和澳大利亚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第7份出价以及政府采购国情报告(2020年更新版)问题清单的答复,表明了我国愿意尽快加入GPA的立场和决心。本次答复的问题中,欧盟问题清单涉及出价问题共43个,涉及国情报告问题共36个,澳大利亚问题清单涉及出价问题共16个。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 张松伟
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为多久
问:2014年12月3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2015年7月17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对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就已经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更正的时间要求不一致,一个是5日,一个是3个工作日,实践中该如何执行?
答:按照《立法法》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出现不一致时的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但现实的问题是:在本问题当中,二者相比,财库〔2014〕214号文属于旧的特别性规定,财库〔2015〕135号文是新的一般规定。根据《立法法》第95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目前,财政部并没有就这一问题出台裁决文件。实务中,针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就已经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更正的期限,是5日还是3个工作日的问题,相关的质疑、投诉已经出现。
面对这个问题,由于上述原因,自然是双方各执一词,业界专家、监管部门的执法者也是看法不一,相互很难说服。因此,在财政部做出裁决文件之前,比较明智的做法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5日和3个工作日之间选择时间较长的一个期限来执行。
单一来源采购如何编写协商记录
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编写协商记录是必须的吗?如何编写协商记录?
答: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编写协商记录,这是《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42条提出的强制性要求。实务中,很多采购人因为少了这一程序而被审计部门问责。
如何编写协商记录呢?首先,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74号令第41条的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专业人员从哪里来呢?是否需要组建一个协商小组呢?财政部74号令没有明确规定,按照行业习惯,比较好的做法是组建一个三人以上(如果项目所涉及的专业领域专家确实比较少,三人以下也符合要求)的协商小组。专业人员的资格条件应当满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文)关于评审专家的相关要求,可以从省级以上评审专家库里随机抽取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专业人员,也可以由采购人自行选定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采购人内部如果有懂行的人员,也可以作为专业人员加入协商小组。
协商小组应当根据项目需求,认真和供应商就项目的技术、商务、价格等关键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并编写协商情况记录。协商记录按照财政部74号令第42条要求,至少应当包含四方面内容:(一)公示情况说明(如有);(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单一来源由于缺乏竞争性,协商小组人员的专业素质直接决定成交价格以及商务条件是否合理。因此,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务必组建真正懂行并谙熟谈判技巧的协商小组。其中,关于价格的协商,应当着重考量供应商标的物的成本和以往同类项目成交的合同价格,并结合本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1-07-01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1年2月,总第26期)
一、政策法规
财政部、工信部印发
《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1月23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在“十四五”时期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根据《通知》,将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促进上下联动,将培优中小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加快培育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聚焦主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动提升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量和质量,助力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做实做强做优,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
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将安排100亿元以上奖补资金,分三批(每批不超过三年)支持1000余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推进工业“四基”领域或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补短板”,与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促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通过工业设计促进提品质和创品牌等。同时,支持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每省每批次不超过三个),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上市辅导、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知识产权应用、上云用云及工业设计等服务,并对重点“小巨人”企业提供“点对点”服务。
(信息来源:摘自工信部网站)
财政部、工信部解读
《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为回应社会广泛关注,推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政策加快落地,财政部、工信部有关部门结合社会关注的问题,对有关政策要点进行解读。
此次解读,明确了《通知》的政策背景及重要意义,同时对实务工作的具体程序进行解释:
一、《通知》明确的支持事项
在“十四五”期间,中央财政将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累计安排100亿元以上奖补资金,引导地方完善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体系,分三批(每批不超过三年)重点支持1000余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即重点“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这些企业更好发挥示范作用。
主要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进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创新投入,加快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推进工业“四基”领域或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补短板”和“锻长板”;二是与行业龙头协同创新、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支撑产业链补链延链固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三是促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并通过工业设计促进提品质和创品牌。另外,支持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加强国际合作等,进一步增强发展潜力和国际竞争力。
此外,还支持每省每批次不超过3个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上市辅导、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知识产权应用、上云用云及工业设计等服务。其中,对于重点“小巨人”企业,还应提供“点对点”服务。
二、如何从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选拔由中央财政支持的重点“小巨人”企业
首先,纳入选拔范围的企业是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此基础上,企业可自愿申请,并由地方作出推荐。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发布《关于公布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的通告》(工信部企业函〔2019〕153号)和《关于公布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的通告》(工信部企业函〔2020〕335号),累计认定两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832家。后续工业和信息化部还将继续认定新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本《通知》印发后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同样有资格按程序申请支持。
第二,两部门将制定可量化、可考核的统一标准,在地方推荐企业名单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排名,优中选优,全力打造“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国家队。
第三,对重点“小巨人”企业采取淘汰制。为加强激励约束,通过考核逐年淘汰部分成长速度、目标实现进度相对落后的重点企业。
另外,申请企业名称须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文件所公布的名称一致,不含已在上交所主板、科创板和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发行股票的。且须符合产业导向、专业化程度、创新能力、经营管理、成长性等方面的条件。
三、中央财政有关奖补资金如何下达
对于每一批重点“小巨人”企业,财政部分别于《实施方案》批复当年、实施期满1年及满2年时,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分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议,按程序滚动安排奖补资金,切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对于2021年启动支持的首批重点“小巨人”企业,将于2021年下达首笔奖补资金,后续奖补资金金额将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第二批、第三批重点“小巨人”企业也按此执行。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实施方案》(备案版),并结合本地区重点“小巨人”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实际情况,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奖补资金90%以上用于直接支持重点“小巨人”企业)。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时,应统筹考虑全省产业布局,重点“小巨人”企业发展现状与前景,确定每家重点“小巨人”企业的资金分配金额,避免简单分配,并按照直达资金有关要求下达。
四、在中央财政有关奖补资金使用方面有何要求
对于重点“小巨人”企业所获奖补资金,充分发挥企业能动性,不对奖补资金使用方向作限制,由企业围绕“专精特新”发展目标自主安排使用。对于示范平台所获奖补资金,要求必须用于服务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示范平台自身建设、工作经费等;如检查考核发现存在此类问题的,酌情扣减有关奖补资金。对检查考核发现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如何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如何应用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两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推进实施并做好分年度实施成效自评估。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对地方培育工作组织分年度绩效考核,明确绩效考核等次,以及继续支持的重点“小巨人”企业(通过可量化可考核的统一标准择优确定),考核结果与后续奖补资金安排挂钩。对于年度绩效考核中发现问题及不足的,由有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落实整改。
(信息来源:摘自工信部网站)
财政部发布
《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
2月20日,财政部国库司围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针对各方面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答,对于政策扶持范围、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中小企业声明函等多方关注的问题进行明确。其中,对扶持范围进行了详细解答:
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货物采购包,大中型企业提供的货物全部为小微企业制造,是否可以享受6%-10%的报价扣除?是否还有“双小”(即直接参与采购活动的企业是中小企业,且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要求?
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称《办法》)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在问题所述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大型企业提供的所有采购标的均为小微企业制造的,可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中型企业制造货物的,是否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答: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也有小微企业制造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3.有些货物采购项目涉及多种货物和多个制造商,投标人从批发商或者经销商处拿货,而非从制造商处直接拿货,难以获知所有制造商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如果制造商提供给投标人的数据有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数据,是否认定投标人虚假投标(投标人没有主观故意)?
答: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人希望获得《办法》规定政策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4.对于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当如何判断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答: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拟采购项目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项目。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
5.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联合体是否享受对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
答: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联合体各方所提供货物、工程、服务均为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承接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享受对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联合体各方提供货物、工程、服务均为小微企业制造、承建、承接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享受对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
6.《办法》第二条中“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负责人是什么意思?控股是否有股权比例的要求?管理关系是什么意思?
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控股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以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管理关系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单位之间存在的其他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与大企业之间存在上述情形的中小企业可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不享受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信息来源:节选自财政部官网)
二、工作动态
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2021年政府采购
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工作
近日,工信部财务司委托部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工信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工作。
此次集中论证范围为工信部2021年拟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内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部属高校及科研院所除外)。专家组通过对每类产品的技术特性、使用单位现实需求、国内外同类产品关键技术指标差异等方面的逐项审核、确认,提出专业论证意见。最终结果已正式函报财政部。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是由政府采购各主管预算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的一项年度性工作,是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简化流程、提高采购效率的重要举措。
(信息来源:部政采中心)
三、综合信息
国采中心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集采工作
近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受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委托,完成2021年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工作,全部疫苗均足量成交。
此次疫苗采购涉及I型III型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糖丸等14个品种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共计2.42亿支,预算总金额达36.3亿元。为确保疫苗供应安全,保持疫苗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采用谈判及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
为确保项目采购的顺利开展,国采中心组织了对项目需求的论证;根据疫情防控“在线开标、远程评标”的要求,对疫苗采购单一来源和谈判专项范本进行了修订;将11个采用谈判方式的项目采购需求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公开征求意见,吸收合理建议;根据各品种疫苗评分标准特点,确定集中评审的办法,优化专家抽取方式。在整个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采购过程管理要求,建立了专门的疫苗采购项目进展情况记录,实现重要信息全程留痕。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发布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指南
近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直采购中心”)印发《关于中直机关2021-2022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今明两年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工作进行了明确。
《通知》指出,中直机关各京内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单项或批量采购2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办公家具,均应按《通知》规定进行定点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办公家具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应按有关规定委托中直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采购单位在一个自然年内累计定点采购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超出100万元的部分,应委托中直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通知》还对前期比价、合同签订、验收结算等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通知》要求,采购单位在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办公家具的政府采购工作。中直采购中心将按照要求,每月组织办公家具定点采购项目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四、数据统计
国家统计局发布2021年2月
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6%,低于上月0.7个百分点,连续12个月位于临界点以上,制造业景气水平较上月有所回落。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2.2%,比上月微升0.1个百分点;中、小型企业PMI分别为49.6%和48.3%,比上月回落1.8和1.1个百分点,均低于临界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从业人员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1.9%,比上月回落1.6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扩张步伐有所放慢。
新订单指数为51.5%,比上月回落0.8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增速放缓。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7%,比上月下降1.3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继续降低。
从业人员指数为48.1%,比上月下降0.3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较上月下降。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47.9%,比上月下降0.9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有所延长。
(信息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五、专题研究
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发展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但从近年政策落地发展来看,我国政府采购对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企业的扶持力度仍有待加强,相关配套措施有待完善。政府采购的经济社会效益仍未能普惠到广大少数民族企业。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政策扶持少数民族企业,值得深入思考。
本文通过研究相关政策以及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数据,分析得出我国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的现状,并结合国外经验,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一、我国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发展现状
探究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之前,首先应当确定何谓少数民族企业。本文结合公司法、政府采购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相关规定,采取综合定义方式,认为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标准即可被认定为少数民族企业。第一,企业登记注册地在各级民族自治地区的,并有连续3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第二,企业法人为少数民族群体的;第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量中少数民族群体占比达到51%及以上的。或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的股份中来自少数民族群体的比例达到51%及以上的;第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中少数民族群体占比达到51%及以上的,或初始股本来自少数民族群体的比例达到51%及以上的;第五,民族自治地区企业雇佣员工少数民族群体占比达到51%及以上的;非民族自治地区雇佣的员工中少数民族群体占比达到10%(不含)以上的。
以少数民族企业的认定为基础,下文立足五个方面分析我国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的现状。
第一,立足现行法律体系对少数民族企业的支持角度。我国法律法规指出了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企业发展的必要性。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三条均涉及国家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从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少数民族地区扶持的法律规定。由此可见,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已提高到国家法律的层面。
第二,立足少数民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中标情况。根据少数民族企业的界定可以看出,少数民族企业基本属于中小企业的范畴。在2020年《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出台前,各地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各级预算单位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关于这一规定,在不同地区落地实施时存在很大差异。
以某少数民族自治区为例,该地区2018年上半年政府招标采购金额为4.19亿元,根据《暂行办法》,其中小微企业所占金额应约为7500万元,然而实际上小微企业占比金额只达到4980万元,占上半年政府招标采购总额的12%(《暂行办法》规定可达18%)。由上述数据可见,中小微企业群体在政府采购中中标的金额和数量占比总体不足,并未达到政策要求扶助的标准。据此,类比推测得出,少数民族企业在政府采购的中标金额和数量占比也存在同样的情况。
本文通过研究发现,存在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政府现有的支持政策落地中执行力不足;二是少数民族企业由于规模技术资金的限制,生产成本相比大企业较高,规模效益不突出,没有特色优质品牌,竞争中主要依靠价格优势和政府政策支持,竞争能力较弱,政府把“大蛋糕”切给这些企业,企业也可能“吃不消”。
第三,立足少数民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中标优势。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2018上半年中标小微企业类型分布图(见图1、2、3),可以看出中标企业大多集中分布在专业服务,信息产品,办公、文教(卫)三大方面。由此推测,少数民族企业的中标企业的中标产品大概率也集中在这三个方面。根据上述情况可以发现,政府采购中,少数民族企业竞争范围比较狭窄,类型比较单一。
第四,立足少数民族企业政府采购的中标方式。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本文通过梳理发现,2018年该地区少数民族企业中标项目共296项,其中67.1%的中标项目是通过单一来源方式中标。其他少数民族地区也存在这样的现象。可以推测,在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对于少数民族企业有政策倾斜。但更需要关注的是,单一来源的中标方式占比非常大,说明少数民族企业过于依赖政府扶持,暴露出其自身竞争能力较弱、无法在竞标中与同类型企业形成比较优势的现实。少数民族企业如果仅仅依靠政策扶持是无法持续发展的,少数民族企业应扩宽中标渠道,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以政策扶持协同自身发展战略,壮大规模,寻求更宽广的发展之路。
第五,立足少数民族地区政府采购运行规范性。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政府采购便迈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快车道,改革成效显著,尤其是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取得了实质性飞跃。然而,少数民族地区限于经济水平、人员素质,发展相对缓慢,仍存在一些不规范问题亟待解决。第一,机构设置不够规范。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根据法律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然而从少数民族地区实际情况来看,政府采购中心多隶属于当地财政局,受上级领导,不具有足够的独立性。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不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有效执行。第二,预算管理不够规范。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较为落后,财政压力大。在年初编制预算时很难给各有关单位安排预算资金,导致很多部门在预算期初并没有相应的采购计划和采购资金安排。采购资金大多临时追加,较为零散混乱,无法形成有效规模,难以发挥政府采购批量集中采购的优势,导致了资金的低效使用。
二、域外可借鉴的经验
放眼全球,欧美等发达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对如何发挥政府采购政策扶持少数民族发展进行了长期的研究与实践。本文选取部分范例进行介绍,以期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可借鉴的经验。
美国在联邦政府层面通过“预留计划”扶持少数民族企业。1953年,美国开始实施“预留计划”(“set- aside” programs),联邦政府将全年政府采购合同的5%,预留给在经济和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主要指少数族裔)的群体所拥有的小型企业。除联邦政府层面,美国各州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扶持少数民族企业。例如,为了鼓励少数族裔参与政府采购,佛罗里达州在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服务部(the Department of Management Services)之下设立了供应多样化办公室(Office of Supplier Diversity),协助少数族裔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佛罗里达州法规汇编2010年版》(The 2010 Florida Statutes)中有关“动产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部分的规定(第287.09451条)明确了多样化办公室的15项权力、职责和功能,以更好实现对少数族裔企业的扶持。主要包括推进信息对称,降低少数族裔企业获取信息的成本;在采购金额份额上给予少数族裔企业优惠;建立事后反馈机制等。除佛罗里达州之外,美国其他州也有对少数族裔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优惠政策。例如,《加利福尼亚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法规定》第10471条规定,由任何州机构、部门、官员或政府实体授权的涉及到工程、专业服务、材料、供给、设备、改建、修缮或改进的合同应由全州范围内的不少于15%的少数族裔企业和不少于5%的妇女企业参与竞标。纽约市规定,全年的政府采购中应把一定比例的采购合同授予少数族裔和妇女企业的规定。
欧盟对境内的少数族裔企业特别设计了扶持政策。为规范政府采购,欧盟参考各成员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发布欧盟公共采购指令。公共采购指令专门将公共采购所发挥的环境保护、促进少数族裔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统一为社会责任的公共采购(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Public Procurement,SRPP)。公共采购指令主要包括《公共合同指令》(Public Contracts Directive 2014/24/EU),《公用事业指令》(Utility Contracts Directive 2014/25/EU),《特许权指令》(Concessions Directive 2014/23/EU)等。其中的公共合同指令通过预留份额的方式对欧盟境内的弱势企业,如少数族裔企业进行扶持。
WTO《政府采购协议》允许对少数民族、落后地区提供优惠。加拿大在其加入GPA的出价清单中就明确指出,对有关扶持少数民族的预留项目和优惠性政策不作承诺。
三、为政府采购支持少数民族企业建言献策
我国尽管出台了多项措施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但从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的现状来看,政策的推进与落实尚待进一步完善。笔者结合我国某些地方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的现有做法以及国外的实践经验,提出以下五点建议,供有关部门和读者参考。
第一,设立专项扶持政策,加强监督考核。少数民族地区要想谋发展,就要有本民族本地区的企业品牌,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政府可以在政府采购中根据本地的采购情况,结合对中小微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专门预留出面向少数民族企业的采购份额,支持民族企业发展。采购份额可根据少数民族企业的数量规模,产品服务质量水平,市场行情来确定。并且当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设立专门面向少数民族企业采购的考核机制,保证优惠政策实际落地,没有缩水。
第二,提高预付资金比例,减轻运转负担。通过查询内蒙古、广西、新疆等地政府招标文件发现,政府采购的付款方式大多是验收工程或服务后一次性付全款,或付大部分款项之后根据产品服务或工程的运行情况交付尾款。然而少数民族企业资金流动性较差,资金总量不足,在承接政府采购的订单之后,常常面临前期生产运营资金筹集困难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可以采取提前预付资金的方式来扶助少数民族企业,针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少数民族企业可以提前预付合同金额的40%—60%,降低少数民族企业筹资的难度,同时可以缩短供货的时间,节省双方的精力,提高采购效率。
第三,落实合同贷款政策,降低专项利率。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部门在帮助中小企业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贷”解决企业“融资难”的基础之上,应当进一步帮助少数民族企业解决“融资贵”的问题。在核实少数民族企业资质认定下,建立有效调动基层积极性的激励机制。制定独立的信贷计划,优化统计核算机制,完善绩效考核方案,推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措施,安排专项激励费用,细化尽职免责办法,激发基层员工做好少数民族企业融资服务的积极性。
第四,少数民族企业联合体优待。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在少数民族企业的中标案例中,联合体中标在少数民族小微企业中标案例中不多,但十分新颖。通过整理广西壮族自治区2018年上半年中标信息,发现6个月通过联合体中标的项目仅3个,与总数441个项目相比占比很小。中标项目分别是广西诺邦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两个采购项目;广西宏建电梯空调有限公司与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一个采购项目。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是国内较大规模的电梯制造销售企业,它与广西诺邦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宏建空调有限公司两家少数民族企业合作,可以解决其规模小及资金不足等问题。基于此,建议政府给予少数民企业联合体优待政策,即若大规模企业与少数民族小微企业形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且中标,提升预付资金比例,鼓励企业以联合体的方式参与政府采购。政府还可以为少数民族企业配备“兄弟企业”,与有意愿的大企业进行沟通,大手拉小手,带动整个少数民族企业的发展。
第五,设立专业服务中介机构。少数民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经验不足,对政府优惠政策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影响少数民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参与度。据此,可在少数民族企业聚集的地区,在各级政府采购中心设立面向少数民族企业的政府采购服务办公室,聘请专业人士就职(专业人士包括但不限于于政府采购中心任职的已退休或在职的官员、政府采购相关研究专家和大企业曾参与组织政府采购的主管人员),为少数民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政策解读、法律法规咨询等服务,同时鼓励办设面向少数民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服务中心,引入市场力量运行,服务中心可以开办面向少数民族企业职工的政府采购相关业务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组织参与政府采购业务的水平,提升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竞争力,降低因操作失误而造成的损失;也可以协助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本文作者姜爱华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禚德铭 常延婕 程心雨 马小龙 周亦晗 潘思齐 刘凌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硕士研究生)
(转载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六、国际动向
法德领导人支持欧盟新冠疫苗采购策略
新华社2月5日报道,法国总统和德国总理2月5日举行视频会晤,会上表示支持欧盟在新冠疫苗采购方面的策略,同时呼吁欧盟在疫苗生产和供应上加强团结协作。
法国总统在会晤后表示,近几周欧洲加快推进新冠疫苗生产和供应,一些此前不生产相关疫苗的企业也被要求转产新冠疫苗,以增加额外产量。他强调,法国支持欧盟选择的疫苗采购策略。法国和德国如果在疫苗采购和生产上进行竞争,将会陷入失序状态,在经济和公共卫生方面也将适得其反。
据了解,欧盟当前的疫苗生产能力低于预期,成员国所获剂量过少,获取速度过慢。欧盟发言人表示,欧盟将采取措施,以便在今后面对紧急情况时更快做出响应。
(信息来源:摘自新华网网站)
七、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 张松伟
采购人什么情形下可以选择单一来源采购
问:我们单位采购一批货物,两次招标,前来报名的供应商都只有两家,我们可以采用单一单源采购吗?采购人什么情形下可以选择单一来源采购?
答: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很常见,也非常困扰采购人。但这不属于采购人可以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法定情形,财政部门也通常不会因为这个理由批准采购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两次招标,前来报名的供应商都只有两家,采购人应分析招标文件是否有不合理的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对项目的招标方案根据市场供应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优化。
单一来源作为一种采购方式,因其缺乏竞争性,十分不利于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获得合适的价格。因此,政府采购制度设计当中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使用采取了严格限制的原则。即使在当前大力推行放管服的背景下,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使用仍然是严格限制,没有任何放松的信号。
作为采购人,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局限性,遵循“能不单一就不单一”“单一是无奈之选”的基本使用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一来源就绝对不能使用,只要符合法定情形,采购人也是可以选择单一单源或者通过变更采购方式使用单一来源的。
单一来源的法定情形,《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49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7条做了相应规定,总共有五种情形:一是因货物或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导致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四是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五是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应该是什么时候
问: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应该是什么时候?可以在招标文件里要求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在开标的前一天吗?
答:投标保证金的证明文件,包括投标保函、现金提交的转账证明、支票、本票、汇票等,是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和投标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应为同一时间,作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在招标文件里要求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注:本文分析同样适用于采用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
将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提前,招标投标项目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24条,政府采购项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35条。这两个法条都规定了招标采购方式的等标期为20天,如果将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提前,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保证金的证明文件,其等标期就不足20天了。客观上,对供应商也不公平,减少了供应商对是否参加投标分析决策的法定时间(等标期20天)。
对于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如果要求供应商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也不能早于相关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的法定截止时间。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1-03-15 00:00:00
- 从项目管理到公共管理:PPP研究述评与展望
王盈盈1 甘甜2 郭栋3 王守清1,4
1. 清华大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研究中心 2.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3. 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 4. 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
【基金资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PPP项目股权结构的优化研究”(71772098);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各地HDI指数的编制和研究”(16ZDA009)
[摘要]当前中国PPP实践取得了重大进展,理论研究却落后于实践,症结之一在于PPP项目管理和公共管理两大研究视角的割裂,前者过于微观且侧重市场逻辑,后者过于宏观又倚重科层分析。未来PPP研究应着力于科层和市场相结合的整合路径,揭开微观项目与宏观结构的互动逻辑,从而推动中国PPP理论体系化和政策清晰化,实现PPP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PPP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公共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154(2020)00-0000-00
一、引言
自2014年以来,中国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我国称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发展井喷。根据国家财政部PPP中心的数据统计,截至2020年6月末,全国累计签约PPP项目数量6546个、金额10.3万亿元。PPP模式日渐成为我国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主要机制,这不仅深刻地改变了我国公共投资结构,也将对地方治理格局产生深远影响。由此,PPP理论研究亦日益活跃,现已成为我国学术研究的热点话题。然而,PPP理论研究却落后于实践发展,导致了一定程度上的PPP政策指向模糊和认识不统一等困境。本文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核心症结在于:当前PPP项目管理和公共管理两大研究视角存在严重割裂。一方面,两者的分析对象和前提假设不同,前者着眼于项目的最佳实践和科学管理,后者致力于揭示政府行为逻辑并实现公共价值。
为更好地厘清PPP理论研究的整体脉络与研究现状,同时增进学界对中国PPP实践的理解,本文以中国知网(CNKI)收录的中文文献为基准,检索和梳理PPP相关文献,对中国PPP理论研究展开系统性综述,剖析两大视角割裂现状及成因,并提出整合路径的研究展望,希冀为未来的理论研究提供参考。
二、基于两大视角的PPP研究现状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应用PPP,大致经历了4个发展阶段[1-2]。自2014年以来的改革正式推动PPP成为我国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重要机制,也促使中国PPP研究从过往的微观项目管理视角向着公共管理等更加多元的研究视角发展。
界定PPP概念通常采用情境类型法,这源于PPP实践属性强且各国情境千差万别[2]。这也是项目管理视角的PPP研究先于其他领域的主要原因[3]。中国关于PPP的官方定义来自国办发[2015]42号文,有其独有的特征:一是该定义明确政府为PPP项目责任主体,并限定其行为合规路径,相比西方的“公共部门”内涵更为狭窄;二是该定义采用“社会资本”来界定合作伙伴,相比西方的“私营部门”内涵更为宽泛,它不仅包含私营组织,还可以是国有属性的组织,如国有企业、国有银行、国有基金等。还需要说明的是,该定义实际上对伙伴设置了准入条件,要求伙伴至少“具备投资、运营管理能力”。除了营利性企业,国际上也有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做PPP伙伴,而我国目前的PPP实践中还鲜见其他组织,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源来自我国政府部门的条块分割,社会组织由国家民政部等部门主管,而2014年以来的PPP主要与国家财政部和发展发改委的职能相关。
(一)PPP项目管理研究现状
PPP项目管理研究缘起于工程建设管理,发端于公共设施的工程建设投融资。学者们历来热衷于做PPP项目管理的文献综述或荟萃分析[4-8]。本文通过中国知网(CNKI)以“SU/TKA=‘PPP’并含‘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并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并含SU=‘项目’并含‘项目管理’”作为检索式,且勾选“工程科技Ⅰ辑”“工程科技Ⅱ辑”和“经济与管理科学”数据库,检索得到2014年1月1日-2020年7月15日的2276篇文献,主要包含四类主题。
1.关键成功因素(Critical Success Factors,CSFs)研究PPP项目成功实践的影响因素。这是PPP项目管理领域最早也最丰富的研究,自1996年Tiong[9]提出CSFs研究框架以来,学者们基于中国PPP实践挖掘了大量CSFs要素[10-11],后来又对要素分阶段、分专业、分行业的类型化研究[12]。学者们在研究CSFs时,普遍做出一个“成功”或“失败”的二元判断,然而,迄今并无PPP项目“成功”与否的统一标准,自然也谈不上CSFs清单的“标准答案”。而且,已有研究普遍是静态时点的研究结论,这源于PPP项目的跨度实在太长(通常长达30年),鲜少有学者能跟踪一个项目的全生命周期。此外,受限于PPP项目案例资料的可获得性,学者们通常只能得到“成功”案例,却无法得到“失败”素材,这也暗示着当前CSFs研究结论的有偏(biasedresults)。总之,CSFs研究所挖掘的要素虽然非常多,但迄今仍无法厘清各类要素之间的相协同、相抵触或相匹配的关系,仍停留在实践层面的经验性归纳。这一主题构成后续研究主题的经验性基础。
2.风险分担(Risk Allocations)研究侧重预防项目失败的风险要素识别、评估与分配。不确定性意味着风险,CSFs的实现通常充满不确定性,因此CSFs和风险要素研究实则一体两面。Wang等是中国这一主题的开创人[13]且提出了“外星人眼”风险管理模型[14],柯永建则紧随其后并提出了风险分担机制[15-16]。我国其他学者基于这一框架拓展实证情境学者们延循这一框架拓展实证情境[17-18]。不过,当前项目管理领域的风险研究主要基于问卷调研等主观资料为素材,这导致研究结论依赖于“参与主体”,而且项目风险因素也高度依赖于“所处情境”。这一主题有待结合这两方面,以提炼更具一般性的因果机制。
3.绩效评价(Performance Measurement)研究项目产出结果的衡量与评价。这是一项偏技术的研究主题,主要包含产出标准、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等,其中较为重要的方法是VfM(Value forMoney,物有所值)评价[19]。Yuan等人[20]建构了中国PPP关键绩效指标与框架,曹启龙等人[21]针对PPP寻租行为提出绩效监督模型。我国于2015年正式将VfM评价纳入PPP实施流程[2],不过VfM评价的理论与实践工作仍存在模糊之处并因此造成争议,未来有望基于大数据手段进一步完善。
4.控制权配置(Allocation of Control Rights)研究政府和市场协作之间的最优配置。这是近年的新主题,以伍迪[22]和王守清等人[23]的文献为代表。这一视角早期的研究以实物期权的配置为主,大量借鉴金融工程等理论形成了价格机制[24]、补偿机制[25]等技术性结论。自2015年伍迪[22]应用于PPP后,展现出与社会学等其他学科相结合的趋势。然而,他虽然初步借鉴了周雪光的“控制权”理论,做了视角融合的有益尝试,但解释仍旧有限。不过,学科融合的初步尝试为今后的视角整合打下了基础。
(二)PPP公共管理研究现状
PPP公共管理的研究侧重于组织管理与政策过程,致力于提升PPP的治理效能。Hodge和Greve[26]的PPP文献综述是这一领域的经典作品。Wang等人[27]基于Web of Science系统检索得到186篇PPP公共管理文献,提炼了与PPP公共管理研究相关的三大知识背景,即经济学、公共管理和政策、组织理论。本文通过中国知网(CNKI)以“SU/TKA=‘PPP’并含‘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并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作为检索式,且勾选“社会科学Ⅰ辑”和“社会科学Ⅱ辑”数据库,检索得到2014年1月1日-2020年7月15日的455篇文献,主要包含六类主题。
1.采纳动机(Adoptionmotivation)探讨地区发展水平对PPP采纳结果的影响。通常,发达程度越高,提高效率的采纳动机越大,而拓宽资金渠道的动机则变小[28]。何平均等人[29]从利益相关者视角揭示了农业基础设施PPP的主体动机,将采纳动机研究引入到了特定领域。任小强[30]基于水利工程PPP采纳动机的分析,指出融资和提效两大动机的互动作用。谈婕等人[31]则从落地速度的快慢来解释采纳动机的作用,拓展了动态过程机制。Tan和Zhao[32]则提出采纳率概念,来解释地方政府的PPP采纳行为。从上述研究中可以看出,新近研究已呈现项目层面的采纳动机理论解释,显示出初步的从项目到公共管理转向趋势。
2.执行绩效(ImplementationPerformance)有别于项目绩效研究。这一视角下的执行绩效侧重于过程,而项目绩效侧重于产出。张万宽等人[33]最早建构了国家层面的关键影响因素框架。陈婉玲[34]强调PPP的过程绩效监管工作应关注政府责任,建议采用立法、契约制度化及独立监管等手段来实现。近年学者们针对PPP公共价值问题做了大量反思和倡导,包括公共价值失灵[35, 36]、价值冲突与协调[37]、可持续发展导向下的PPP新内涵[38]等。
3.财政责任(Fiscal responsibility)研究致力于考察PPP对公共财政风险的影响。这一主题也是国内学者近年密切关注的主题之一。Tan和Zhao[39]在公共管理顶刊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PAR)上讲述了中国PPP复兴仍是财政短缺和政府债务高企的公共财政故事,引发了国际学术界对中国PPP财政承受的高度关注兴趣。关于PPP带来的财政风险,学者们观点不一。温来成等[40]认为我国近年大规模的PPP实践容易产生财政风险,缪小林等[41]着重探讨了PPP如何才能起到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作用机制,指出政府和市场的合理分配是关键。张牧扬等[42]实测了我国地方政府实施PPP的财政支出压力,指出多数城市在管理得当的前提下仍有财政空间。此外,税收研究[43, 44]和审计研究[45, 46]日渐成为PPP财政研究的重要议题管理的重要议题。针对我国当前PPP项目以政府付费/补贴模式为主的现状,这一主题有望得到持续探讨和发展。
4.制度/政策研究(Institutional/policyresearch)研究正快速积累成果。理由在于近年PPP大规模实施暴露出的问题均涉及制度根源或政策导向。理想的PPP发展环境应包含公平竞争、规范程序、完善的问责制度和广泛的公众参与等[47, 48],而发展中国家通常面临制度建设滞后、市场意识薄弱等困境[49],加大了PPP失败风险。随着2014年后中国PPP政策的密集发布和积极执行,PPP政策研究成果随之丰富起来,包括规制体系[50]、政策扩散[51]、政策学习[52]、政府执行角色[53],相配套的PPP制度建设研究也日渐丰富[54, 55]。Wang等人先后在国际主流学术期刊中基于中国PPP素材做实证研究,揭示了中国情境的制度特征,如合同制定过程[56]、腐败程度[57]等。
5.比较研究(Comparativestudy)主要从研究方法上的一项分类,侧重于国际比较。谈婕和赵志荣[58]以类型学研究划分了PPP的传统模式、英国模式和美国模式,指出中国属于上述模式的复合。王天义等人[59]探讨了PPP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6.规范研究(Normative research)侧重学理层面的PPP理想探讨。我国学者提出了较多PPP发展的“大问题”[60-62],回应了我国市场化改革伊始阶段时,学者们提出的问题[63]。
三、PPP研究视角割裂阐释
本文基于两大视角的研究现状梳理,发现当前中国PPP理论研究的特征:项目管理成果多、主题趋向收敛,公共管理成果少、主题快速拓展且日渐丰富。具体而言,PPP项目管理领域中,我国学者近年试图超越“项目失败”现象与单一实践路径的研究局限,探讨复杂情境下多对象、多层次的PPP项目管理问题,或尝试发现项目实践的多重影响因素,也取得了可喜进展。然而,这一研究视角的局限性仍非常明显,主要原因在于研究者的工程建设管理学科背景限制。研究者们对于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及发展历史了解的有限,导致了PPP项目管理解释框架停留在项目个性层面,却没有提升到结构共性层次,例如,周志忍[64]很早就指出,我国向西方学习市场化改革的经验有一定偏向,更多地参照了Savas[65]等积极学派的观点,却较多忽略冷静学派的分析。
PPP在我国的应用与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密不可分。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财政收入的分配权力更加集中于中央,自上而下的巨大规模财政转移支付现象逐渐凸显[66],PPP模式得益于这一制度改革下的“专项转移支付”政策,PPP项目成为“专项化”“项目化”的核心手段之一。此外,由于我国PPP实践起源于引进国际投资者的跨国投资项目,因此PPP项目管理研究肇始于提高效率的实践动机,加之这一视角更能从实践成效中获得及时反馈,因此,PPP项目管理研究首先成为我国PPP理论的主要流派,致力于提高效率的“最佳实践”研究,为我国PPP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时至今日,当PPP日渐成为我国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一项主要机制时,PPP理论研究的价值判断有必要转向,应从项目管理研究过渡到公共管理研究为主。
PPP公共管理领域的国际前沿历来活跃,见诸大量管理学顶级期刊[67-69]及公共管理顶级期刊[70, 71]。然而,国内PPP公共管理研究仍以理论探讨为主,多数研究成果并不能直接转化为指导实践的政策建议。究其原因,在于PPP项目的复杂实践属性没有被充分揭示,源自研究者对于项目经验的了解有限,以至于无法结合理论成果提出指导实践的操作路径。换言之,PPP与购买服务、合同外包等其他市场化机制的异质性仍未被充分揭示,这也导致PPP过程中的行为逻辑“黑箱”仍无法打开。事实上,诸如交易结构、伙伴类型、实施程序等PPP项目操作的差异巨大,虽然与当前制度不完善导致操作无法标准化有关系,但PPP本身的复杂和模糊属性仍然是学界无法绕开的研究进路障碍,也造成了当前各个部门对PPP认识不统一、理解不一致等现状[1]4。还比如,我国当前大量PPP项目依赖于政府付费或补贴,而国际上仍有大量的PPP项目以使用者付费作为主要收益来源,若将这两类PPP项目按同质性处理,则研究结果必然会有重大偏差。总言之,PPP理论研究趋势必然朝着公共管理领域体系化,而实现这一研究目标的核心路径是揭开项目异质性。
四、两大视角整合的PPP研究转向
学者们倡导用复合逻辑解释多元主体供给公共服务的创新机制[72-74]。PPP理论研究也可以参照这一逻辑,基于当前两大研究视角的体系,进行项目管理与公共管理的视角整合与相互渗透。以往项目管理视角主要将PPP看作市场行为,而公共管理视角仍坚守科层逻辑,那么未来整合视角的PPP研究转向,应将科层组织和市场组织视作同等重要来解释PPP行为。PPP已有研究与转向的关系如表1所示。下文将从研究对象和研究路径两个方面阐释具体操作。
(一)研究对象
1.多中心治理。以往项目管理研究成果实质上均属于多中心治理的手段性(Means)研究。以往研究多侧重技术治理,未来研究应更多强调PPP的公共价值创造这一目的性(Ends)研究。而且,我国以往大量研究关注企业组织的PPP,鲜有涉及社会组织的PPP,这不得不说是一种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遗憾,未来研究应更多关注非营利性组织的PPP。由此,PPP作为一项多中心治理手段,也将自然地从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向社区服务、基层农村等领域延伸和应用。
2.政府行为。以往项目管理研究揭示了大量与政府行为相关的要素,但要素之间的关联性及互动作用却研究不足。未来研究应结合我国业已形成的政府行为及创新理论体系,从结构/制度路径的央地关系和行动/过程路径的府际关系来拓展PPP的理论研究。此外,正式合同制度下的PPP项目中,实则存在大量非正式制度路径的协调行为,如信任(Trust)、关系协调(Relationship coordination)、冲突管理(Conflict management)等,从中揭示更多通往PPP项目可持续发展并成功实践的中介机制。
3.公共政策。基于近年发布的上千项PPP相关政策,未来研究有望从公共政策视角解释PPP行为逻辑。例如,PPP操作流程等政策前后接力、相互冲突、高度模糊等现象,暗示着政策过程的利益诉求、网络联盟及共识形成逻辑。以PPP政策作为切口,构成揭开基层政府执行逻辑的新线索,从中寻找PPP等“好政策”执行的动态机制,从而更好地指导PPP政策及制度建设。
(二)研究路径
1.延展路径——“走出去”。立足公共管理理论,未来研究可在PPP项目层面纳入“情境”“权力”和“资源”等社会科学经典概念,产生更具实践解释力和指导性的理论框架。具体而言,参照“结构-行为”分析范式,将过往PPP项目管理层面揭示的众多异质性要素,提炼成一个共通的宏观环境要素,从而提高PPP研究的理论效度。
2.吸纳路径——“引进来”。在公共管理与政策这一分析单位层面,未来研究可将项目层面已有的CSFs框架、风险分配机制、绩效评价体系和控制权配置等要素吸纳进来,提高对地方政府PPP行为逻辑的解释力,由此提高PPP配套制度和政策设计的适用性。地方政府在国家治理和制度形塑中扮演“第一行动集团”的角色,是理解我国行政改革历程及社会转型的重要“切口”,因此,朝着这一研究路径探索,将形成更为一般性的组织管理理论,如协作、网络、数字治理等,从而提高PPP理论与其他治理手段的可比性。
五、总结与展望
本文基于文献综述,指出我国PPP理论研究的症结,并提出了视角整合的PPP研究转向,从研究对象和研究路径两个方面指明未来PPP研究方向。未来有关PPP的研究将存在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实践经验素材,这是PPP理论研究的丰富源泉;第二个层次是项目管理理论,这既是理论研究的出发点也是理论解释的归路;第三个层次则是公共管理理论,站在制度格局和政府创新视角定位PPP的工具价值;第四个层次则是本文提出的复杂组织协作理论,基于视角整合形成更一般性的管理理论,与其他协作性机制形成比较和参照。未来PPP研究的发力点在于搭建两大视角的沟通桥梁(Bridge)。具体而言,聚焦多中心治理、政府行为和公共政策三大研究对象,采取“引进来”和“走出去”的研究路径,形成更为整全性的PPP理论框架和体系。
视角整合下的PPP研究将有助于理论体系化和政策清晰化。尤其是伴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建设进程,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领域将越来越依靠PPP这一协作方式来实现治理现代化。这为PPP研究转向提供了现实需求:我国希冀用好PPP这一工具,前提是要理解PPP实践活动中的各方行动逻辑,尤其是理解地方政府的行为逻辑,因而须有赖于PPP下一步研究能否对行动逻辑做出有效的解释。未来,通过整合视角和提高视角之间的交流,PPP的理论与实践试图回答好这两个问题: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机制中的政府该如何定位?多元主体应该发挥什么作用?通过回答好这两个问题,不仅能形成PPP各方更成体系的行动逻辑,也能进一步清晰行为标准,进而推动政策指向的清晰化。而且,这也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文章来源:管理现代化[J],2020,40(6): 67-74 (CSSCI),DOI: 10.19634/j.cnki.11-1403/c.2020.00.000;或公众号“中国PPP智库”。(参考文献具体同见于上述地址)
所属栏目:理论研究
发布时间:2021-02-09 08:33:05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0年12月,总第24期)
一、政策法规
财政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0年12月5日,财政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政府采购法修订秉持“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为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提供法律引领和保障;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总结实践经验,提出制度化解决方案;借鉴国际经验,推动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
本次修订重点完善了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充分发挥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强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健全了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完善了政府采购合同制度,强化了采购人主体地位,简化了供应商资格条件,完善了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摘自财政部官网)
财政部就《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0年12月21日,财政部就《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丰富政府采购方式,增加有效制度供给,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财政部结合国内开展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实践经验,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对多频次、小额度的采购创设框架协议采购制度,提高采购效率,发挥采购规模效应。
《征求意见稿》首先明确了框架协议采购的定义和适用情形;对框架协议订立、合同授予流程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详细梳理;同时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上位法的法律责任框架内,对采购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按主体进行规定。
(信息来源:摘自财政部官网)
财政部、工信部联合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18日,财政部、工信部联合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更好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指导。
《管理办法》印发后,两部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事宜答记者问,对《管理办法》进行重点解读。据悉,《管理办法》主要从细化预留份额、完善项目价格评审优惠方法、明确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措施、提高可操作性四方面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同时发布了中小企业声明函、项目执行情况公告等标准文本。
此外,为充分保障扶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实施效果,《管理办法》还强调,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将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纳入预算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信息来源:整理自财政部官网)
财政部发布《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2021年1月7日,财政部出台了《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了可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涉及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两大类121项具体事项。
根据《目录》,公共服务类项目包括公共安全服务,教育公共服务,就业公共服务共18种,涉及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服务、就业指导服务、传染病防控服务等89项具体事项。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类项目包括法律服务等共12种,涉及法律咨询服务、会议服务、工程监理服务等32项具体事项。
财政部强调,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此外,针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财政部明确,已批复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继续执行。已反馈意见、但尚未批复的部门指导性目录建议,参照《目录》调整并报财政部备案后执行。未向财政部报送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议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在《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报财政部备案,编制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二、工作动态
财政部在京举办2020年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与国库司于2020年12月10日至11日在京举办了2020年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第一期)。各地方财政厅(局)、中央一级预算单位、中央集采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培训。
此次培训介绍了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等新出台政策,并对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编报及执行相关工作进行了讲解和答疑。
培训指出,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是首次重点针对工程领域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不仅有利于发挥政府采购工程的绿色示范作用,还可以促进绿色生产和消费,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下一步财政部将督促试点地区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对试点的跟踪和指导,研究建立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体系。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信部政府采购中心)专家委员会成立
2020年12月20日,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专家委员会是由招标中心发起成立的专家咨询组织。旨在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参与修订完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健全完善工信部政府采购制度、确定中心发展定位及发展规划、课题立项研究及论证评审、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培训交流等工作中,充分发挥决策咨询作用,促进招标中心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
会上,招标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为专家委员会颁发了聘书,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刘慧教授等11名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济、法律领域的专家受聘为第一届委员。
会议期间,与会专家结合自身专业领域,与招标中心相关同志就未来的业务发展以及《政府采购法》修法工作进行了座谈交流,提出了许多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信息来源:部政采中心)
三、综合信息
全国政府采购协会联席会第一次会议召开
为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尽快加入GPA的相关部署,全国政府采购协会联席会第一次会议于12月2日在长沙召开。
此次会议举办了主题为“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促进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论坛,就政府采购行业协会如何发挥自身特点服务大局规范发展、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以及GPA相关问题展开了研讨。会议提出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政府采购各方主体应加强自身建设,做好全面的技术和人才储备,顺应国际形势,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会议审议通过了“国企采购与GPA相关问题”课题研究成果,其中包含四个子课题:GPA框架下国企采购相关问题研究、非GPA框架下国企采购相关问题研究、政府采购等公共采购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研究、课题组根据需要研究确定的其他研究内容。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青岛完成首例智能无感评标项目
日前,青岛创新科技城项目供热配套工程施工项目通过线上智能无感评标系统顺利完成招标,共有36家单位参与竞标,项目开始到评标结束仅仅用时18分钟,是新区完成的全国首例智能无感评标项目。
据悉,该智能无感评标系统,是对具有通用技术标准、无特殊性能要求、亟需实施的项目,通过分类制定标准化、格式化投标清单,投标单位只需要通过系统对清单中所列条件进行响应并报价,由系统分析计算并确定中标单位,极大地压缩了评标时限,全面提高了科技防腐能力。
2020年以来,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扎实推进改革攻坚任务,全力打造精简高效政务新生态,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将“互联网+”与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相结合,创新工作方法,优化交易环境。通过流程再造压缩招投标整体时间,实现简易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到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不少于10天即可开标。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天津全面实施政采负面清单制度
近日,天津市发布《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着眼于治理突出问题、规范执行管理,把转变政府职能与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与加强市场监管统筹起来,推动该市政府采购管理效能、服务水平再升级。
《负面清单》明确了涉及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4类政府采购主体的177条禁止性事项,以清单的形式对政府采购活动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禁止行为进行了汇总,方便各方当事人快速查询,以更加有效地约束其行为。重点列明了政府采购活动中关键环节的一些突出问题,对于未列入清单,但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政府采购当事人仍需严格加以禁止。其中,《负面清单》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发挥采购人主体作用为核心,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重点明确采购人的禁止行为,共有130余项禁止事项针对采购人。
《负面清单》对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持续优化天津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着重要作用。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四、数据统计
2020年12月中国采购经理指数运行情况
12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1.9%,虽比上月回落0.2个百分点,但连续10个月位于临界点以上,表明制造业继续稳步恢复。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2.7%,虽比上月回落0.3个百分点,但仍高于临界点;中型企业PMI为52.7%,比上月上升0.7个百分点,继续位于临界点之上;小型企业PMI为48.8%,比上月下降1.3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从业人员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4.2%,比上月回落0.5个百分点,但仍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增速略有放缓。
新订单指数为53.6%,虽比上月回落0.3个百分点,但继续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持续改善。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8.6%,与上月持平,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较上月有所下降。
从业人员指数为49.6%,比上月微升0.1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略有改善。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49.9%,比上月下降0.2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较上月有所放缓。
(信息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五、专题研究
数字化采购是政府采购改革的重要方向
于安
一、设计新制度的背景条件和双轨道思路
政府采购法修订的总方向是建立绩效型政府采购新制度,实现从程序导向到结果导向和用户导向的转变。这一重大改革有着重要的国内外背景和条件。国内方面,充分考虑了国内的基本制度条件,尤其是以预算制度改革为中心的财政改革。十二届全国人大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建立了绩效导向的新型预算制度;2018年9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发布,要求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同时提出在政府采购领域实行预算绩效管理;2018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对全面进行政府采购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新预算法和中央的改革要求,为修订政府采购法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政策依据。
从国际上看,大概在新世纪的第二个十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世界贸易组织、欧盟和世界银行对相关国际政府采购规则先后进行了系统性修订,这项工作在2016年基本完成。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修订了此前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审议通过了《公共采购示范法》;2012年3月,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委员会公布了GPA新文本和各方新一轮出价,GPA新文本于2014年4月6日生效;2014年3月,欧盟公布了三部新版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世界银行于2016年7月发布了新采购体系(New Procurement Framework)。我国政府采购法的修订以及与此相关的研究工作,高度关注国际政府采购规则的上述变化。
2002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在很大程度上参照了当时的国际采购制度文件,尤其是联合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提供的做法和经验,受到了它们的一些影响。当时的政府采购理论认为,只要是充分的缔约竞争程序,就能够达到价格的合理和订单分配的公平。因此,缔约竞争程序在那个时间段被看作政府采购的主要标志。什么叫政府采购?往往被认为就是实行公开招标。现在这个观点已经不再那么绝对和简单。人们已经意识到实行竞争制度,需要看竞争条件是否具备,还要看竞争程序是否有助于实现采购目标。这一观念的转变,引导了大范围的政府采购制度的系统性改革。
为了充分体现绩效型采购的要求,目前的修法征求意见稿构建了一个新型政府采购的制度框架。它的重要特点就是倾向于实行双向轨道制,既有采购方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性关系,又构建了采购性财政管理关系。这两个体系是并行不悖的。修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的需求管理和基于绩效合规的监督活动,是整个采购活动的法定环节。这些环节主要着眼于提高采购人的绩效管理效能,规范有关监督机关对采购人及其采购后果的监督程序。在这些环节中,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不具有主导性。
采购合同的履行对于提高采购绩效水平是至关重要的。绩效导向的政府采购主要依靠什么产生绩效?一个基本的观念是,可以通过供应商的创新性供给活动实现采购的绩效,尤其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在合同履行中的创新性供给活动。这就需要通过合同制度的改进来激发和维持供应商的创新性供给能力。那么,借助什么样的制度能够实现这一点?修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新型合同类型,特别是基于成本的收益合同和基于绩效的支付合同,两者都是有助于提高绩效水平的制度设计。这里需要进一步改进的有两个方面。第一是适应普通服务和工程服务大幅度增加的合同设计问题。过去和现行的采购活动多以货物采购为主,所以合同制度更多地体现着货物采购的特点,不能很好地适应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后的新需求。第二是考虑新型风险及其法律责任的制度设计。创新活动的本身和后果具有不确定性,如何克服由不确定性引发的风险及其法律责任,需要在法律中作出规定。
鉴于合同履行及其监督是实现绩效目标的重心所在,所以合同订立在法律中的比重应当向下调整,由此带来的一个重大变化是本法对工程服务及其相关经营服务的规范作用将大幅度提高。目前的修法征求意见稿提及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竞争缔约方面的法律,主要适用于合同订立活动。工程服务采购及其相关经营服务采购在合同履行阶段应当依照本法进行,接受本法的规范。因此,修法的工作中,还应对工程服务及其相关经营服务的合同履行进一步强化规范。即使是合同订立方面的竞争缔约制度,也应考虑制度的统一问题。目前看来,统一竞争性采购缔约立法的条件正在成熟。以什么样的方式推进统一和达到什么程度和形式的统一,都可以进行讨论和论证。在竞争缔约方面的制度统一,有助于推动政府采购的高质量发展和高质量的对外开放。
二、全面推进数字技术应用,提高政府采购绩效和质量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和数字政府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在这个背景下,如何在政府采购领域推进数字采购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话题。
从做研究的角度看,所有的制度性变革都是以它能够使用的技术为假设前提的。如果技术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整个制度设计的思路也要作重大调整。由于数字技术的迅速推进,工业时代所形成的市场规制手段受到了严重挑战。市场的形态、产业的形态、经济的形态都在发生变化,企业的采购形态也在发生变化。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得不把数字化采购作为适应信息化时代,或者说从工业时代走入后工业时代必须加以考虑的一个方面来进行研究,看看如何在制度上得到体现。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正式提出了数据的生产要素属性。传统工业时期的土地、劳动、资本和技术,都将不可避免地被数字技术所嵌入或者融合,数据可以作为重要生产要素发挥作用。生产要素的结构发生变化后,生产、流通、消费和分配都将发生变化。财产形式也将发生重大变化,无形资产将成为重要的财产形式,进而将出现新的交易模式以及交易风险。我们在制度上必须要适应经济领域和市场领域发生的这些变化。
在政府履职中形成的公共数据是政府占有和支配的重要资源。由于部分公共数据将进入有偿使用领域,公共数据可能成为政府采购中的政府方交易资源。随之带来了公共数据的资产化、价值开发和交易规则等方面的法律事项,包括权属形成、交易价格、责任形式以及风险的克服等问题。支持数字化转型的新基建中的工程项目,不但事关金融和实体经济的数字化转型进程,也将极大地改变政府投资人对公共基本建设的监管方式和政府投资绩效评价方式。新基建工程项目的服务含量比传统的工程项目更高,服务内容包含着更快的技术创新过程以及由此带来的更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传统的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必须进行结构性改革,并在改革中形成政府采购制度的新格局、新框架。
由于数字化的应用,政府采购效率与企业采购效率之间的对比和竞争将出现新的局面,公共部门和企业部门之间的竞争也将出现新的内容。当前,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都在积极推进数字化采购,认为这将为企业创造新的价值。从企业采购的经验看,数字化采购的重心是利用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对供应链和供应商进行管理,而不限于对互联网的利用。政府采购应当适应应用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进程,在“互联网+政府采购”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全面进入数字政府采购的新境界和新场景。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以采购人为中心构建新的采购体制和采购机制。以采购人为主体的采购将增加分散采购的比重。现行的采购制度是以集中采购为主要规范对象进行设计和实施的。在分散采购增加的情况下,为了使采购人正确合规地履行采购职责,应当设立一系列与其采购形式相适应的交易制度和监管制度。这就必须关注采购人本身的采购能力,包括提高采购效率的能力、对采购制度的遵守能力等等。数字技术的应用具有赋能的效果,不但有助于提高采购人适应数字经济的采购能力,还有助于提高政府和社会对采购人的监督效能。因此,可以考虑在修法中设置更多的制度,以有效规范数字采购的活动。
(转载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六、国际动向
中国企业在欧洲公共采购市场屡接大单
12月下旬,中国和欧盟谈判人员就《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进行最后的谈判,该协议将有助于中国和欧盟公司获得对方市场更多的公共采购合同,加大开放中欧公共采购市场。
如今中国企业提供的服务包括先进的工程技术、尖端电子技术和复杂的项目管理技能,获得的合同涉及波兰的铁路、罗马尼亚的有轨电车和英国的数据存储设备,中国投资者收购的欧洲公司也赢得了德国铁路设备、意大利海岸巡逻艇和法国卫生系统维护合同。
有欧中企业代表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中企赢得欧盟公共采购项目并不容易,只有做到比竞争对手更加出色才有机会获得订单。中企可以选择同欧洲合作伙伴一起竞标,参与整个项目或参与部分招标,并且重视同当地建立经济联系。赢得多项欧洲安检设备合同的中国同方威视在荷兰有一家研究中心,为当地工人和供应商创造就业机会。
(信息来源:环球时报)
欧盟委员会招标区块链前商业化采购
据12月9日Cointelegraph(区块链网络)报道,欧盟委员会正招标区块链前商业化采购(pre-commercial procurement,PCP),该PCP将专注于开发基于欧盟法律框架的新型区块链解决方案,例如通用数据保护法规、电子识别、认证和信任服务法规以及网络信息系统指令。该过程将为能够提供最佳性价比的服务供应商颁发研发合同,此后,这些供应商将分阶段开发解决方案,并减少进入每个后续阶段的承包商数量。
采购过程将涉及与被认为能够提供最佳性价比的现有服务提供商并行颁发几份研发合同,入围提供商将分阶段开发解决方案,并减少进入后续阶段的承包商数量。
PCP旨在填补现有解决方案与完全符合欧盟法律框架,安全性,稳定性,互操作性和可持续性的定制系统之间的空白。
(信息来源:区块链网络)
七、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 张松伟
中标供应商被认定为无效后应如何处理
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供应商被认定为中标无效之后,什么时候顺延第二名?什么时候选择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答:我认为,正确的处理原则是:在有合格第二名的情况下,应当顺延第二名;在没有合格第二名的情况下,可选择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94号令均有相关规定,也是在保证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对政府采购活动效率进行保障的有力措施。
仔细研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1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32条可以看到,一旦认定中标或成交结果无效,在来得及的情况下,这两个法条都对必须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给予了强制性规定,但设置了一个前置性条件: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所谓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是指去掉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数量在3家以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此做出了明确解释。
也就是说,只有在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时,才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如何判定
问:判定“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标准是什么?
答:在处理对采购文件提起的诉讼事项以及对政府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时,《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通过第31、32条赋予了财政部门“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高效处置权。
实务当中,很多地方财政部门没有用好这个高效处置权。为什么财政部门较少使用这项权利,通过调查发现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如何判定,很难搞明白,知难而退;二是“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都是违法行为,依据《政府采购法》第36条直接废标,法律风险低,投诉方也容易接受,自己也省事。
政府采购项目花的所有费用,最终都要由财政来买单,政府采购项目不该废标而废标,成本是巨大的。政府采购长期以来被诟病的三大问题之一就是效率低下,不该废标而废标是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政府采购对供应商的救济制度保护的是供应商本质上的公平公正待遇,同时也是要兼顾效率的,不该废标而废标不仅助长部分恶意投诉供应商的不良习气,而且也严重降低了政府采购应有的效率。
“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的情形,主要存在于采购结果产生之后,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进行投诉的情形。在没有产生采购结果之前,对采购文件和采购过程的投诉,只要投诉成立,很难作出“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的预先判断。
在我看来,采购结果产生之后,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进行投诉的情形,判定“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的标准为:(一)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投诉事项成立,但并未导致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资格条件或实质性响应条款不满足,且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减去因投诉事项导致的相应得分仍然排名第一的;(二)采购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投诉事项成立,但并未导致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资格条件或实质性响应条款不满足,且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去掉因投诉事项导致的价格扣除之后仍然是报价最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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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1-14 00:00:00
- 案例32:“★”条款之争
要点提示:非实质性条款不满足不能因此取消中标成交资格。
【案情概述】
20××年3月,S招标公司接受采购人某局的委托,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就其“办公楼业务大平面显示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组织竞争性谈判工作。4月初,采购人成立了谈判小组,S招标公司根据采购人的技术需求书编制了谈判文件,4月7日,采购人最终审核确认了谈判文件。4月8日,S招标公司邀请A公司、B公司和C公司参加谈判,并向该三家公司提供了谈判文件。4月28日, A公司、B公司和C公司均按时递交了响应文件,文件的密封情况完好。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中发现,A公司响应文件中显示设备的外观尺寸为:“1215.3mm(长)×686.1mm(宽)×130mm(厚)”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单个液晶显示单元厚度为98.5mm的规定。谈判中A公司作出承诺,如果其能够成为成交供应商,其产品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最终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确定A公司为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公告发出后,A公司与采购人沟通,告知采购人其屏体尺寸为1215.3 mm(长)×686.1mm(宽)×116mm(厚),即不能满足谈判文件及其谈判过程中所做的承诺。虽然此项参数未设置“★”,但采购人表示不能接受该偏离,因此征得评审专家及监督人意见后,于5月20日,组织评审专家出具了新的评审结果,取消A公司的成交资格,推荐第二顺序成交人为成交供应商。
A公司知道成交结果变更后,向S招标公司提出质疑,认为其产品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且为评审价格最低,取消其成交资格不合理。A公司认为自己提出的屏体尺寸以及其所需安装空间完全可以满足采购人400mm的空间要求,且该项参数未设置“★”,不能作为废标条件。S招标公司在质疑回复中称,A公司在谈判响应文件技术偏离表中,将谈判文件规格要求的98.5mm改为120mm,使其与响应文件相一致,干扰了谈判小组的评审,导致在评审过程中未及时发现此问题。A公司谈判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单元厚度为120mm,而实际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彩页外形尺寸为130mm,其响应参数严重偏离谈判文件要求,自相矛盾。且无论是120mm、130mm还是后提出的116mm都偏离谈判文件98.5mm规定,不能满足项目要求。A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没有满足非“★”条款的偏离是否能够成为取消成交的理由。因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采购过程的相关文件,调查发现:谈判文件中规定“下文标示‘★’的条款为不可偏离项目,要求完全满足要求,部分满足视同不满足,将被视为实质性不响应要求”。而谈判文件中“单个液晶显示单元对角线尺寸为55英寸,边框尺寸为1215.3 mm(长)×686.1mm(宽)×98.5mm(厚),显示尺寸为1209.6mm×680.4mm”,此项条款并未标注“★”,并没有在谈判文件中列为实质性条款。谈判报告的记录显示,A公司在谈判过程中作出承诺,如果其能够成为成交供应商,其产品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5月20日的评审结果记录中显示,评审专家以A公司未能完全响应采购人要求为理由,推荐4月28日的评审结果中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采购人对采购产品关键性指标标注“★”不准确而导致的问题。在采购文件的编制过程中,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该对采购内容进行准确详细的描述和规定,对于关键性指标的技术规格参数,可以通过标注“★”的方式着重提示供应商需要完全响应,而对于允许存在偏差的参数内容,则可以允许供应商根据自己产品的情况进行变动调整。本项目中,采购人和S招标公司如果认为显示设备的边框尺寸受客观原因限制,必须完全满足才行的话,就应该在采购文件中将边框尺寸标注“★”,列为实质性条款。但是本案中,采购文件中没有对此标注“★”,而且A公司的产品也是符合采购人提供的实际安装空间的,在此情况下,评审专家以A公司不满足显示设备的边框尺寸的要求为由取消其成交结果的行为完全没有道理。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本项目中A公司虽然提供的液晶屏显示单元的技术要求参数不完全满足谈判文件的要求,但由于此要求并未标注“★”,不属于谈判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故上述技术参数不满足不属于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采购人和S招标公司不能因此取消A公司成交资格。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A公司投诉事项成立,此次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所属栏目:政采案例
发布时间:2020-12-14 16:18:39
- 政府采购将推广使用绿色包装
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日前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要求在政府采购中推广使用绿色包装,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部门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要参考包装需求标准,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采购文件对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提出具体要求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载明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和履约验收相关条款,必要时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和电子卖场也要积极推广应用包装需求标准,对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符合包装需求标准的产品加挂标识,引导采购人优先选择。
《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规定了商品使用的塑料、纸质、木质等包装材料的环保要求。商品包装环保要求共7项,包括商品包装层数不得超过3层,空隙率不大于40%;商品包装尽可能使用单一材质的包装材料,如因功能需求必需使用不同材质,不同材质间应便于分离;商品包装中铅、汞、镉、六价铬的总含量应不大于100mg/kg;商品包装印刷使用的油墨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应不大于5%(以重量计);塑料材质商品包装上呈现的印刷颜色不得超过6色;纸质商品包装应使用75%以上的可再生纤维原料生产;木质商品包装的原料应来源于可持续性森林。对于检测方法,其中要求,商品包装中重金属(铅、汞、镉、六价铬)总量的检测按照GB/T 10004-2008《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规定的方法进行。商品包装印刷使用的油墨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检测按照GB/T23986-2009《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规定的方法进行。
《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快递包装主要指快递封装材料,包括封套、胶带、面单、包装袋/箱、填充物、集装袋、周转箱等。
快递包装环保要求共12项,包括快递包装中重金属(铅、汞、镉、六价铬)总量应不大于100mg/kg;快递包装印刷使用的油墨中不应添加邻苯二甲酸酯,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应不大于5%(以重量计);快递包装中使用纸基材的包装材料,纸基材中的有机氯的含量应不大于150mg/kg;快递包装中使用塑料基材的包装材料不得使用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等作为增塑剂;快递中使用的塑料包装袋不得使用聚氯乙烯作为原料,且原料应为单一材质制成,生物分解率大于60%;快递中使用的充气类填充物不得使用聚氯乙烯作为原料,且原料为单一材质制成,生物分解率大于60%;快递中使用的集装袋应为单一材质制成,其重复使用次数应不小于80次;快递中应使用幅宽不大于45mm的生物降解胶带;快递包装中不得使用溶剂型胶粘剂;快递应使用电子面单;直接使用商品包装作为快递包装的商品,其商品包装满足《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即可;快递包装产品质量和封装方式应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技术指标要求。该需求标准还对快递包装的检测方法作了5项具体规定,其中提出,快递包装中重金属(铅、汞、镉、六价铬)总量的检测按照GB/T 10004-2008《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规定的方法进行。快递包装印刷使用的油墨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检测按照GB/T23986-2009《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规定的方法进行。快递包装所使用的塑料包装的生物降解率的检测按照GB/T20197-2006《降解塑料的定义、分类、标识和降解性能要求》规定的方法进行。快递包装使用纸基材的包装材料中有机氯的检测按照GB/T22904-2008《纸浆、纸和纸板总氯和有机氯的检定》规定的方法进行。快递包装中使用的生物降解胶带的生物降解率的检测按照GB/T19277.1《受控堆肥条件下材料最终需氧生物分解能力的测定采用测定释放的二氧化碳的方法第1部分:通用方法》规定的方法进行。
来源:中国财经报,记者:乐佳超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0-07-10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0年3月,总第15期)
财政部将《政府采购法》修订列入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
2020年2月26日,财政部公开了“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将政府采购法(修订)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修订)列入其中。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财政部将全年具体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力争年内完成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政府采购法(修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修订)、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及时上报国务院;力争年内完成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修订)、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修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修订)等规章项目。
二、积极开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修订工作,适时上报国务院;开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适时发布实施。
三、对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等领域开展立法研究。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2020年3月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以下简称《通知》),将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并明确今年将在中央预算单位和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开展试点。
《通知》明确,对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央预算单位和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各试点地区应根据地方实际尽快推进其他各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
《通知》规定,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负责公开。中央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公开,地方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公开,采购意向也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公开。
《通知》规定,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
为规范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2020年3月18日,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以下简称“《公告和公示规范》”)。
《公告和公示规范》对政府采购意向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更正公告、终止公告、合同公告、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和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告等13类公告或公示格式进行了规范。
财政部要求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督促指导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本格式规范编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部财务司向财政部国库司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分析报告》
日前,部财务司向财政部国库司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我部2019年政府采购总额为354,109.26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215,101.92万元,工程类采购86,765.36万元,服务类采购52,241.98万元,占比分别为60.75%、24.50%和14.75%。《报告》从政府采购计划预算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国别情况、政府采购重要品目、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开展情况、政府采购专项统计情况等9个方面,对2019年我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据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分析。《报告》全面总结了我部2019年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开展情况,比如加强审核审批管理、强化队伍建设工作、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抓好政策理论研究、开展培训工作、组织进口产品采购集中论证、研究落实《深改方案》、突出互联网+ 创新宣传工作、编印《公信政府采购》专刊、编制《政府采购工作手册》工作、组织信息统计编报工作等。
《报告》指出,2020年部政府采购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建立以优质优价采购结果和用户反馈为导向,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高效、监管机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备、制度体系完善、技术支撑先进的政府采购制度,为推动工业和信息通信业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报告》明确2020年主要目标:一是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发挥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负责机制。二是加强集中采购管理,提升专业化采购能力,为采购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三是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军民融合、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目标。四是积极参与“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促进信息技术与政府采购深度融合。
最后,《报告》提出了从管理层面加快修订《政府采购法》、执行层面加强对供应商日常监管、扩大网上商城购买范围、强化政策功能的落实等建议。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部财务司启动2020年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工作
2020年2月11日,部财务司印发通知,部署2020年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工作。通知明确集中论证的范围为各单位2020年全年拟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或分散采购分包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的进口产品,部属各高校和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可自行组织认证,也可自愿参加集中论证。通知指出,我部将建立《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清单》,采购单位拟采购的产品在清单之内的,无需组织产品论证,只需按规定提供除论证意见以外的其他有关文件及资料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通知要求各单位高度重视,报全2020年拟采购的所有进口产品,经部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集中论证后,报财政部国库司审批。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财政部发布2019年政府采购透明度第三方评估结果
2020年3月17日,财政部公布了对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9年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开展的第三方评估结果。结果显示,2019年我国政府采购透明度持续提升,信息发布平台和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日趋完善,社会主体可以更加及时、准确、便捷获取政府采购信息,有效提高了财政预算执行的透明度,对于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明显推动作用。
评估采用量化方式,对各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平台建设、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各地区平均得分88.4分,结果为良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整体水平明显提升。从得分分布看(下图),高分段地区增多、低分段地区减少,90分以上地区由2018年的8个增加到2019年的11个,80分以下地区由2018年的8个减少到2019年的3个,首次实现没有低于70分的地区。
(二)网站建设更加完善,电子化采购迅速推进。中国政府采购网37个地方分网已实现市县全覆盖,同时网站更加注重用户体验,栏目更加丰富、功能更加优化。超过一半的地区已实现或部分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免费获取采购文件、提交采购(响应)文件等功能,大多数地区建设了电子交易平台或依托其它电商平台实现在线交易。
(三)信息发布总体规范及时。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总体呈现过程信息完整、信息要素齐全的特点。其中,财政部门公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等监管处罚信息的情况较好,采购项目信息公开总体情况良好。部分地区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信息公开模板,将信息公开作为电子化采购必经流程,确保了信息发布规范及时。
评估反映出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还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市县级工作相对薄弱等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依然突出。东中部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持续向好,西部和东北地区相对滞后。90分以上的地区中,东中部有9个,西部仅2个。全国平均分以下的15个地区中,西部8个,中部4个,东部3个。
(二)地方分网信息推送及市县级信息公开不完整、不及时。部分地区还存在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地方采购项目信息未全部向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有效推送、市县级政府采购信息未及时在地方分网公开,还有个别地方分网存在链接无法打开、信息查询功能仅能通过时间和关键字检索等情况。
(三)部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采购合同等未说明公告期限或未按时间公开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个别地区存在未按规定公开招标文件、未按要求公开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和财政部门投诉联系方式等问题。
(四)监督指导工作力度有待加强。评估发现,有部分地区未开展对市县采购信息公开的相关指导和培训工作,还有部分地区存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导和培训不到位的现象。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解答疫情期间政采九大问题
财政部日前发布《财政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措施问答》,从政策受益者和政策落实者角度,分类梳理了74项政策措施。政府采购有关各方须重点关注的是以下九大解答。
1.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方面有哪些相关政府采购支持措施?
答:《财政部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财办〔2020〕8号)明确,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执行,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保证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2.疫情防控期间,如何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
答:有条件的地方尽量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鼓励各地区电子卖场加强货源组织。设置专区发布疫情防控采购需求信息和供应商供应信息,促进供需对接。加强价格监控和供应商管理,依法处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3.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如何计算工作日?
答:在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质疑、投诉工作中需计算工作日的,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延长假期作为公休日,不计入工作日。
4.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做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疫情防控期间,可暂停现场受理、质证等工作,并改为网上办理。现场业务恢复时间由各级财政部门视疫情防控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告。无法召开专家审查会议,可酌情暂缓做出相关案件的处理决定,并提前告知相关当事人。
5.为确保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快捷便利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出台了哪些措施,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财政部2020年1月26日印发《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对防疫物资采购依法开启“绿色通道”。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同时,要求采购单位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相关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和凭据要留存备查。
6.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如何区分轻重缓急?具体如何操作?
答:对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按照《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的规定执行。与疫情防控不直接相关的采购项目,因疫情防控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于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工作,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
7.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如何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答:疫情防控期间需要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原则上不采取现场抽取方式,可由采购人通过网络随机抽取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定。
8.疫情防控期间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业务,如何开展?
答:对确需开展、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业务无法开展的,可在其他平台或其他场所进行。
9.疫情防控期间确需现场办理或开展的采购活动,如何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
答:对确需现场办理或开展的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隙、缩短工作时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评审专家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执行疫情报告、人员隔离等要求。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北京市涉疫情防控急需应急医疗设施采购可不招标
近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率先在全国制定出台疫情期间招投标工作的14条举措,保障在疫情防控期间招标采购市场不乱、监管不断。主要内容包括:
疫情防控期间,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分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将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保障招投标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特别是对于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项目,以及重点项目、民生工程,会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
涉及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可以依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
抓紧推进有关开评标场所系统信息化建设,尽快在本行业领域、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实现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下载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异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文件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
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应当承诺本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市、区各有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采用随机抽查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如发现市场主体提供虚假承诺和资料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并纳入信用信息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区域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实施电子化监管。由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提供投诉通道,保证异议、投诉渠道畅通,各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借疫情防控之名实施排斥、限制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来源:《北京日报》)
山东省财政厅明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Ⅱ级响应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要求
2020年3月8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Ⅱ级响应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20〕9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我省政府采购复工复产,实施分级分区差异化防控,对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提出,分类恢复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疫情期间暂停或延期的项目,应当按照暂停或延期公告依法做好衔接工作,并书面通知报名供应商;延期前报名时间未截止的,应当依法延长报名时间,切实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
《通知》明确继续加强开评标现场管理。要求采购人会同采购代理机构继续做好开评标现场管理工作。一是继续执行登记问询制度。逐一准确登记参与开评标活动人员的基本信息,测量、记录个人体温。二是继续严格执行开标场所每日(次)消毒制度。开评标场所应当配备消毒器具,每日或每次使用前后,都应当进行清理消毒工作。三是继续加强个人防护工作。进入开评标现场人员都应当自行戴好口罩,做好手部卫生消毒。
《通知》要求部分恢复专家抽取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本地专家参加评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参照评审专家基本条件自行择优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年龄偏大、个人身体情况欠佳,或近14天内有湖北及较重疫区的旅行史,或有与发热病人接触史的评审专家,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网站)
吉林省吹响政府采购助力脱贫攻坚战“冲锋号”
吉林省财政厅近日出台通知,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各级预算单位在确保完成既定预留比例的基础上,鼓励更多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同时明确,财政厅将对各省级预算单位和市县的预留采购比例和实际采购数量等情况进行通报。
吉林省财政厅强调,各级预算单位应积极在平台上开展采购活动。要求各预算单位尽快登录平台上的“采购人管理系统”,完成信息填报、激活管理账号、生成并激活交易账号。同时要求各级预算单位继续做好预留比例填报工作,遵循“就近、经济”的原则,积极在平台上开展采购活动,在确保完成既定预留比例的基础上,鼓励更多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注重扶贫实际效果。
为缓解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带来的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滞销问题,吉林省财政厅在平台上设立了“保供给、防滞销”专区。疫情期间,贫困地区滞销供应商由所在贫困县扶贫办、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出具产地证明,即可入驻平台“保供给、防滞销”专区,无需再通过原有扶贫系统进行审核。
吉林省财政厅还明确,按照《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方案》的要求,承担扶贫协作任务的、贫困县定点扶贫任务的预算单位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集中采购贫困县农副产品的,应将任务证明、采购凭证、带贫成效等相关材料,按月上传至平台消费扶贫数据库,购买数额将列入消费扶贫统计范围。财政部将定期对各省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省财政厅将对各省级预算单位和市县的预留采购比例和实际采购数量等情况进行通报。
(信息来源:吉林省财政厅网站)
广州市财政局六项政府采购措施战疫情稳经济
2020年3月12日,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用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缓解供应商资金难题,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出一系列措施。
一是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各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执行,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保证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二是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各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最高预付比例可达100%,切实增强供应商的履约能力。
三是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采购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供应商履行合同、组织验收,进度款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确保资金及时支付。疫情期间,采购单位应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全力支持供应商盘活政府采购项目存量资金,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四是进一步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鼓励采购单位原则上免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预付款保函。疫情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供应商(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当取消或减少预付款担保。鼓励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供应商(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给予免收履约保证金等支持措施。
五是推动落实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业务。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主动告知供应商关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相关信息,供应商申请贷款时,需要将采购合同收款变更开户行的,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应予以支持,协助供应商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向银行申请并获得融资。
六是加大监督检查查处力度。财政部门要积极处理供应商提交的关于采购文件中合同验收、资金支付内容不合规的投诉和举报,指导采购单位、代理机构认真处理对应的质疑事项,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确保资金支付合法、合理,促进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取得实效。
(信息来源:广州市财政局网站)
昆明市财政局出台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2020年3月3日,昆明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昆明市将从开通“绿色通道”、加大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力度等八个方面,通过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
一、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按紧急采购项目执行,走政府采购“绿色通道”,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二、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统筹确定本部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确保预留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
三、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四、规范保证金收取及退回,减少对中小微企业的资金占用。鼓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免收或降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鼓励以非现金形式收取保证金。
五、各级采购人必须在中标、成交公告及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方式、预付款项比例、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拖延付款时间。
六、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微企业分包。
七、对中小微企业获得中标或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各级采购人在进行合同备案时应准确勾选中标、成交单位性质。市财政局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监管系统”统计对中小微企业给予支持的政策落实情况,并将结果进行通报,将政策落到实处。
八、各采购单位应积极配合银行办理“微采贷”业务的相关融资手续,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设置“门槛”及“障碍”,有效解决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江苏省昆山市优化政府采购服务助力疫情防控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江苏省昆山市财政局切实发挥政府采购职能作用,在有效减少人员聚集的同时,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采购贫困地区和经济薄弱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等政策,积极支持疫情和脱贫攻坚工作。
一是特事特办,建立采购“绿色通道”。要求各采购单位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二是加强管理,落实采购内控机制。要求各采购单位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不得以疫情防控工作为名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实施其他采购。
三是减少接触,实行网上商城采购。该市全面暂停新增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发布,已发布采购公告的项目暂停开标、评审活动;鼓励采购单位从网上商城采购商品。
四是保证运行,续签服务类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对于原合同到期且因政府采购活动暂停而无法及时采购的物业管理、绿化养护、检验检测、软件数据维护、环卫服务、护理服务等服务类项目,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原供应商协商签订不超过3个月的补充合同。
五是消费扶贫,力促农副产品采购。督促各采购单位积极开展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农副产品采购,完成我省经济薄弱地区农副产品采购账户申请等相关工作。要求各采购单位加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的计划安排,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不得拖欠,确保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取得实效。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国家统计局发布2020年2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20年2月份,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中国采购经理指数明显回落,但随着党中央、国务院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目前企业复工率回升较快,生产经营活动正有序恢复。截至2月25日,全国采购经理调查企业中,大中型企业复工率为78.9%,其中大中型制造业企业达到85.6%。
2020年2月份,受疫情影响,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35.7%,比上月下降14.3个百分点。
从企业规模看,大、中、小型企业PMI分别为36.3%、35.5%和34.1%,比上月下降14.1、14.6和14.5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均位于临界点之下。
生产指数为27.8%,比上月下降23.5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生产活动放缓。
新订单指数为29.3%,比上月下降22.1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回落。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33.9%,比上月下降13.2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减少。
从业人员指数为31.8%,比上月下降15.7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水平降低。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32.1%,比上月下降17.8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较上月放慢。
(摘自:国家统计局)
美国联邦政府紧急采购立法现状、动向及启示
李雪 赵勇
国际关系学院
一、背景
美国是世界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相应地,美国联邦政府有关紧急采购的法律法规体系也比较完备。其中主要有:《联邦采购条例》(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s,以下简称FAR)第C编第18部分,对于紧急采购的原则和程序作出了统一规定;2002年《美国国土安全法》(Homeland Security Act,以下简称HSA)也授权增加了现有的紧急采购法律的灵活性;2017财年《国家防御授权法》(The 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以下简称NDAA2017)第816节和第1641节修改了《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以下简称USC)第41条。为实施NDAA2017的部分内容,美国国防部、联邦服务总署和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提议修订FAR,内容涉及扩大特殊紧急采购权限,用于采购有助于防御网络攻击或从网络攻击中恢复的货物或服务,以及提供国际灾难援助,或支持应对其他的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
二、美国联邦政府紧急采购法律渊源
(一)《联邦采购条例》(FAR)第C编第18部分
特殊的紧急情况对采购人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他们的采购过程既要反应迅速又要注重成果。美国在联邦政府层面,FAR第C编(承包方式和合同类型)第18部分专门对紧急采购的范围、定义和措施作出了统一规定,突出了紧急采购的灵活性。
美国的有关采购的法律和法规为各机构提供了各种各样的可以高效进入市场的采购工具。这些采购工具为采购机构提供了相当大的灵活性。
1.条件允许时可以进行灵活采购的权限,尤其是在存在异常、急迫的紧急情况或国家安全问题时。
例如,商业项目的简化公开市场竞争:授权采购机构可以使用简化程序采购金额超过简易采购限额(100,000美元但不超过5,000,000美元)的商业物品。合同官可以使用FAR第13部分中规定的任何简化采购程序,不受FAR第6部分竞争要求的约束、以及资格预审来源之间竞争的约束:授权采购机构可以在下订单之前有效地向少数有能力的承包商施加竞争压力。这种方法可以使竞争迅速地集中在最有可能的提供高效解决方案的合同持有人身上。
2.小型企业合同(HUBzone):该权限使采购机构可以迅速确定具有能力的小型企业并与之签订合同。
3.口头邀请招标:当处理书面招标会延迟采购进度损害政府利益时,授权使用口头邀请招标。
4.委任合同(书面的初步合同):当需要按要求立即开展工作而又无法在足够的时间内满足确立合同的谈判时,授权采购机构可以签订委任合同。
5.限制来源选择:授权采购机构基于某些原因限制来源选择。
6.创新承包:采购机构有权创新和做出合理的业务判断,即使法律没有明确承认这种做法。
此外,FAR还规定了许多紧急采购下的灵活措施。例如,供应商可以不进行中央承包人登记;多家机构签署一揽子协议;合同官简化部分公示及通知义务;可以不要求供应商提交投标担保;通过国防重点及分配系统进行产业动员;政府机构之间互相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补办加班批准手续;预先付款;债权转让以及电子资金转移等。
(二)《美国国土安全法》(HSA)
2002年的HSA授权增加了现有的紧急采购法律的灵活性,以满足保护美国国土安全的相关的要求。
1.HSA授权成立了一组临时的紧急采购局,以帮助应对新的紧急情况。
2.增加了灵活性。
HSA所增加的灵活性主要体现为:允许采购机构广泛使用简易的采购流程,在购买非商业性物品时放弃某些合规性和其他法律要求(即在合法的情况下将采购非商业性物品视为采购商业性物品);对不超过7,500美元的采购使用小额采购的灵活性;将通常仅在简易采购限额(即100,000美元)下可用的灵活性应用于支持人道主义、维持和平或应急行动的合同,同时扩大小型企业保留的适用范围。
三、有关修订FAR中紧急采购条款的动议
2018年6月,美国国防部、联邦服务总署和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提出了对于FAR的修订建议,以对紧急采购的内容进行继续完善。主要内容涉及对FAR第2、12和13部分进行补充和完善。
(一)在FAR第2部分相关名词定义的解释中,增加“紧急”和“重大灾难”的定义,以解释可能引发紧急采购的两种新情况。
USC中“紧急”一词是指总统认为需要联邦援助来救助州和地方、拯救生命、保护财产和公共健康与安全、减轻或避免美国任何地方受灾难威胁的任何场合或情况。法典中“重大灾害”是指任何自然灾害(包括任何飓风、龙卷风、风暴、高水位、风力、潮汐、海啸、地震、火山喷发、滑坡、泥石流、暴风雪或干旱)或无论何种原因,在美国任何地方发生的火灾、洪水或爆炸,并且总统认为,这些火灾、洪水或爆炸造成了足够严重的损害,足以根据《斯塔福德法》(Stafford Act)提供重大的灾难援助,来弥补各州、地方政府和救灾组织在减轻灾害时造成的损失。
国防采购条例委员会和民用机构采购委员会(两个委员会)没有增加“网络攻击”的定义。一方面是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定定义;另一方面,两个委员会也不想限制采购机构负责人判断网络攻击的权限。对“国际救灾”也没有法定定义,然而,可以参考USC中关于国际援助的相关规定。USC对美国军队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援助的目的、前提、行动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该部分的小额采购限额第(3)款和简易采购限额第(1)款下,也增加了新的措辞,以此扩大紧急采购权限。对该条款的描述由原来的“采购由机构负责人确定的用于支持应急行动,促进对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的防御或从攻击中恢复所需的货物或服务”更改为“采购由机构负责人确定的用于支持应急行动;促进对网络攻击、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的防御或从攻击中恢复;提供国际灾难援助或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的响应所需的货物或服务。”
“小额采购限额”的定义变更为:使用简化的采购程序采购货物或服务,其总金额不得超过3,500美元,除此之外,一是根据《戴维斯—培根法》(Davis Bacon Act,以下简称DBA)采购的工程项目总金额不得超过2,000美元。二是根据《服务合同法》(Service Contract Act)获得服务的总金额不得超过2,500美元。三是第13.201(g)(1)条所述采购由机构负责人确定的用于支持应急行动;促进对网络攻击、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的防御或从攻击中恢复;提供国际灾难援助或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的响应所需的货物或服务(根据DBA采购的工程项目除外)。在美国境内授予或履行任何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时,不得超过20,000美元。在美国境外授予或履行任何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时,不得超过30,000美元。
“简易采购限额”的定义为:采购总金额不得超过150,000美元,除此之外,采购由机构负责人确定的用于支持应急行动,促进对网络攻击、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的防御或从中恢复,提供国际灾难援助或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的响应所需的货物或服务,在美国境内授予或履行任何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时,不得超过750,000美元。在美国境外授予或履行任何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时,不得超过1,500,000美元。
(二)FAR第13.201(g)(1)条关于小额采购限额的相关规定和FAR第13.500(c)条关于某些商业项目的简化采购程序中增加了允许行使特别紧急采购权限的新情况(此处的修改与第2部分的修改一致)。
然而,在FAR第12.102(f)(1)条商业项目采购中仅增加了采购货物或服务以促进防御网络攻击或从网络攻击中恢复的新情况。因为在其他新情况下采购货物或服务不应被视为采购商业物品。
(三)FAR第18部分概述了整个FAR中紧急采购的灵活性。
因此第2、12和13部分中的更改也相应地反映在第18部分的更改中。除此之外,在第18.202节中做出以下修改:
1.小额采购限额。
当确定采购是为了便于防御网络攻击、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或从攻击中恢复,促进提供国际灾害援助,或者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响应时,限额就会提高。
2.简易采购限额。
当确定采购是为了便于防御网络攻击、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或从攻击中恢复,促进提供国际灾害援助,或者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响应时,限额就会提高。
3.将某些物品视为商业物品。
当确定采购是为了便于防御网络攻击、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或从攻击中恢复,促进提供国际灾害援助,或者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响应时,合同官可将任何货物或服务的采购视为商业项目的采购。
4.某些商业项目的简化程序。
当确定采购是为了便于防御网络攻击、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或从攻击中恢复,促进提供国际灾害援助,或者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响应时,可以增加授权使用此权限的限额。
(四)其他变更。
“网络攻击”被添加到FAR 第10.001条的市场研究政策中;在FAR第26.2子部分“灾害或紧急援助活动”第26.202条中增加了一个新的段落(b),以澄清《斯塔福德法》与增加小额采购限额和简易采购限额之间的联系。在根据《斯塔福德法》使用授权时,要参考第2部分中的“小额采购限额”和“简易采购限额”的定义,以便授权使用增加的小额采购限额和简易采购限额。
四、紧急采购法规修订建议中体现出的灵活性倾向
(一)灵活性的扩大。
公平与效率是采购中永恒的矛盾。在紧急情形下,二者的天平应当更加倾向于效率,灵活性因而在紧急采购中显得至关重要。无论是已有的紧急采购法律,还是对相关的紧急采购法律进行修订,灵活性始终是首要的考虑因素。现有的灵活性主要通过现有的法律和监管框架提供的各种工具实现。扩大采购货物或服务的特别紧急采购权限,是紧急采购法律修订的主要方向。
1.对小额采购限额、简易采购限额的使用权扩大。
在NDAA2017颁布之前,为了获得用于支持应急行动或促进抵御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或从攻击中恢复的货物或服务,各机构有权根据FAR第13部分的规定,在美国境内授予或履行任何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时,可以使用20,000美元的较高的小额采购限额;如果是在美国境外授予或履行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则小额采购限额为30,000美元。此外,在 NDAA2017颁布之前,根据FAR第13部分的规定,各机构有权使用750,000美元的更高的简易采购限额用于在美国境内授予或执行任何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采用1,500,000万美元为简易采购限额,用于在美国境外授予或履行任何合同或进行任何采购。这项拟议的规则扩大了采购货物或服务的特别紧急采购权限,除了适用于支持应急行动,促进抵御核攻击、生物攻击、化学攻击或放射性攻击或从攻击中恢复,还适用于采购有助于防御网络攻击或从网络攻击中恢复的货物或服务;支持提供国际灾害援助的请求以及支持对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的响应。
2.扩大紧急采购权限减少了对小型企业的合规要求。
基于法定增加的紧急采购授权,减轻了小型企业的负担。根据2014-2016财年联邦采购数据系统中合同履行的报告来看,有不到100家小型企业响应以下招标条款提交报价:报价在3,500美元-20,000美元,或150,000美元-750,000美元,用于支持应对美国的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报价在3,500美元-30,000美元或150,000美元-1,500,000美元的,根据1961年《对外援助法》(Foreign Assistance Act)提供国际灾难援助;报价在 150,000美元~750,000美元,用于防御网络攻击或从网络攻击中恢复。该规则降低了对小型企业的合规性要求,估计在第一年会为受影响的小型企业节省大约650,330美元。毕竟在提高这些限额之前,小型企业以前需要的专业技能是中级熟练工。
(二)灵活性的保障。
及时有效的审查与监督对于在紧急采购中成功应用采购灵活性必不可少。第12866号和13563号行政命令指示采购机构评估现有监管替代方案的所有成本和收益。如果需要监管,则选择净收益最大化的方法(包括潜在的经济、环境、公共健康和安全影响、分配影响和公平)。第13563号行政命令强调了量化成本和收益、降低成本、协调规则和促进灵活性的重要性。这是一项重大的监管举措,因此应根据第12866号行政命令“管制规划和审查”第6(b)节进行审查。
美国国防部、联邦服务总署和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对这一拟议规则进行了监管成本分析,认为如果招标的估算值在小额采购限额或简易采购限额与现在授权的更高限额之间,则该规则将影响所有响应联邦政府发出的低于小额采购限额和简易采购限额的招标而提交报价的企业,从而减少对要约人(供应商)的要求。按7%的折现率估算的年度公共储蓄估计为1,327,836美元(除小型企业外约为677,506美元,小型企业为650,330美元),预计现值节省约为18,969,086美元。而且,对于此修改FAR的拟定条款,监管秘书处已向小企业管理局首席法律顾问提交了一份初始监管灵活性分析(IRFA)的副本。美国国防部、联邦服务总署和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邀请小型企业和其他相关方就该拟定条款对小型企业的预期影响发表意见。
五、启示
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我国在应对重大紧急事件方面已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由于统一高效的紧急采购体系仍需进一步建立完善,在救援物资的采购效率和成本控制方面尚存提升空间。当前我国的《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均把紧急采购作为例外项目。业内专家呼吁建立健全重大疫情和灾害紧急采购制度。要求在遵守一般采购原则的基础上,满足紧急情况下紧急采购的需求,并在国家层面给予统一的指导。紧急采购法律的制定既要确保足够的灵活性又需要进行合理的监管。
在未来紧急采购制度中,应当对于紧急采购的定义、适用范围、启动机制、运行机制、协调及保障机制进行规定,尤其要对紧急采购中涉及的灵活性予以充分重视:一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的采购工具提高市场准入,便于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确保足够的救援物资来源,提高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效率;另一方面要扩大采购货物或服务的特别紧急采购权限,鼓励各个机构根据需要灵活运用采购的权限。在监管方面,相关监管部门要做好对紧急采购“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由于目前的紧急采购多为分散化的小批量采购,很难实现规模效益;而且在迫在眉睫的紧急情况下,很容易排除竞争,导致最后成交价格过高,损害政府利益。因此,各采购机构需要严格把控成本和收益、降低成本、协调规则并及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紧急采购的法律还要包括紧急采购的相关原则和流程(采购计划、采购货源,采购方法、评估、合同授予)。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各机构可能会面临着不得不在高度压缩的时间框架内和相关信息有限的情况下准备招标。完整的紧急采购流程可以使各个机构根据细化的需求迅速找到货源,将从寻找货源到议价再到签订合同的时间缩短。既提高了紧急采购过程的效率又保障了采购结果的质量。
通过对于美国联邦紧急采购制度及修订建议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变迁,需要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涵和外延是不断变化的。就紧急采购而言,其范围的不断拓展给立法者和实务工作者带来了诸多挑战。只有不断地对于采购需求、采购对象、供应市场、相关当事人和技术手段等各种要素进行深入分析和系统研究,才有可能建立更加完善更加有效的政府采购制度。
(转载自《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美国欲退出世贸组织1.7万亿美元政府采购协定
2020年2月5日,据路透社援引美媒报道,美国正在考虑退出规模达1.7万亿美元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协定》(GPA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报道称,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言人没有立即回复置评要求。
据报道,总统特朗普政府官员正在传阅一份行政命令草案,即如果采购协定不按照美国的想法进行调整,美国就将退出。报道指出特朗普政府透露退出《协议》的真正目的可能是迫使各方重新谈判调整现行条款,以便获得更有利于美国的协议框架。
若美国退出《协议》,包括英国、日本、韩国、加拿大和欧盟在内的缔约方将失去在美国政府招标中的特惠准入地位,可能将被排斥出万亿美元级别的美国政府采购市场,将令美国与英国、欧盟的贸易谈判复杂化,同时也给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简称美墨加协定)实施前景带来更大挑战。
(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欧盟与英国即将正式开启涉及政府采购的关系谈判
2020年2月25日,欧洲理事会正式授权欧盟委员会开启关于英欧未来关系的谈判。欧委会表示,首轮谈判将于3月初开始。双方谈判将涵盖交通、能源、环保、补贴、政府采购、劳工权益、知识产权保护等广泛内容。
英国已于今年2月1日正式退出欧盟并进入过渡期。过渡期内,英国不再享有作为欧盟成员国的政治权利,英欧双方在经贸等领域仍维持现状,过渡期将于今年12月31日结束。届时,英国将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成为真正的欧盟“第三国”,双方将根据英欧未来伙伴关系协议来处理各领域事务。
欧盟希望与英国达成一项全领域、高水平的伙伴关系协议,并且将“公平竞争”视为关键原则,实质是寻求继续以欧盟现有规则来调节英欧关系。欧洲理事会在授权决定中强调,公平竞争的环境是英欧未来伙伴关系的关键。欧盟希望与英国达成一项高水平的自贸协议,不仅维持双方货物贸易“零关税、零配额”的现状,而且还要就海关、监管以及争端解决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
英国首席谈判代表弗罗斯特近日在布鲁塞尔公开表示,欧盟想用所谓“公平竞争”来规制英国,完全是没搞清楚问题的本质。他说,英国之所以选择脱欧,恰恰就是要摆脱欧盟在法律规则上的过度插手。弗罗斯特还重申,英国绝不会为了与欧盟达成协议而延长脱欧过渡期。
(信息来源:《中国青年报》)
欧洲议会批准《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
2020年2月12日,欧洲议会投票通过了《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以下简称《协定》), 《协定》包括《自由贸易协议(FTA)》和《投资保护协议(IPA)》。《协定》谈判长达7年多,将在越南政府签署后,有望最快于2020年7月生效。
《协定》是欧盟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涉及降税的商品多达99%,预计生效后85.6%的越南商品的关税将降至零。欧盟是越南最大的出口市场之一,但越南商品由于竞争力有限,在该地区的市场份额较小。因此,在开放市场的承诺下,输欧越南商品价格竞争力将得到提升,有助于促进越南与欧盟的贸易关系,并扩大越南商品向欧盟出口。2019年越南进出口总额超过5000亿美元,其中对欧盟出口额为414.8亿美元,从欧盟进口额为149.1亿美元。
越南也是继新加坡之后,第二个与欧盟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东南亚国家,越南工贸部部长陈俊英表示:“如果一切顺利,该协定将于七月份生效。当新冠肺炎疫情对越南经济造成负面影响的时候,该协议将成为经济增长杠杆,为越南企业进军GDP规模达18万亿美元的欧盟市场提供了巨大的机会。”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0-03-20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19年12月,总第12期)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要求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
2019年11月7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国利用外资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新挑战,以激发市场活力、提振投资信心为出发点,以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为重点,以打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外商投资环境为着力点,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
《意见》就深化对外开放、加大投资促进力度、深化投资便利化改革和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等4个方面提出了共20条政策措施。
其中,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评标标准等方面,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歧视待遇,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投资者国别,以及产品或服务品牌等。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2019年12月11日,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办法》明确了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介,要求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办法》对财政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信息发布媒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过程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办法》指出,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布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以下统称指定媒体)应当对其收到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办法》还针对不同主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问责机制。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指定媒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实施指定行为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予通报。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19年11月25日,财政部、商务部和税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称,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公告》中规定了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的范围;规定了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公告》还表明,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相关研发机构的牵头核定部门应及时将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的新设、变更及撤销名单函告同级税务部门,并注明相关资质起止时间。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加大绿色采购力度 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
2019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9〕169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印发实施。
《方案》制定了绿色生活创建行动的主要目标,将通过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创建行动,广泛宣传推广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建立完善绿色生活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推动绿色消费,促进绿色发展。
《方案》要求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牵头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以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作为创建对象。健全节约能源资源管理制度,强化能耗、水耗等目标管理。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带头采购更多节能、节水、环保、再生等绿色产品,更新公务用车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推行绿色办公,使用循环再生办公用品,推进无纸化办公。率先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到2022年,力争70%左右的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达到创建要求。
另外,《方案》还要求由商务部牵头开展绿色商场创建行动,以大中型商场作为创建对象。完善相关制度,强化能耗水耗管理,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商场设施设备绿色化水平,积极采购使用高能效用电用水设备,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
(信息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部财务司组织召开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购买服务座谈会
根据财政部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部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行为,2019年 11月19日,财务司组织召开部机关司(局)政府购买服务座谈会。财务司财务会计处处长马朝晖、工信部政府采购中心政采处处长汪振川以及各司局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相关人员近60人参加了会议。
座谈会上,财务司财务会计处处长马朝晖进行了动员讲话,介绍了我部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财务司吴敏筝同志对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编报、采购、执行和报销支付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讲解;部政府采购中心政采处处长汪振川介绍了部政采中心目标定位和工作思路。
通过此次培训,部机关司(局)参训人员进一步学习了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和法规,提高了业务水平,加强了与部政采中心的联系,有力地推动了工信部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发展。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工业和信息化部连续三年荣获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情况通报表扬
根据财政部2016、2017、2018年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计划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240号、财库[2016]212号、财库[2017]204号)要求,财政部对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进行了考核评比。
根据统计基础工作、报表报送、报表数据和分析报告质量等客观因素得分情况,财政部在2016年通报表扬36家单位、2017年通报表扬40家单位、2018年通报表扬36家单位,我部均获得表扬并排名较为靠前;在我部获得2018年度通报表扬后,总工程师张峰同志做出“继续努力,持续做好相关工作”的亲笔批示。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部政采中心白会宜主任出席2019年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论坛
2019年12月7日,由国际关系学院主办、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承办、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社等协办的“2019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论坛”在京召开, 来自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及企业界的100多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同探讨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部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白会宜应邀参加了本次论坛并致辞。
本次论坛以“公共采购深改进行时”为主题,分为“公共采购新时代的价值目标和实践探索”、“公共市场迈入‘大修时代’”、“政府采购——深改进行时”和“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在公共采购中的应用”四个单元模块。
白会宜在致辞中指出政府采购作为宏观调控手段在促进经济增长,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指出,“政府采购与制造业发质量发展关系紧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能够直接促进制造业的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更好地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从而提升我国在国际开放之路中的竞争能力。”
白会宜表示,在深化改革背景下,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将得到充分挖掘和有效发挥,他指出,“政府采购制度深化改革,为突破“卡脖子”技术创造迭代创新的市场环境,为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创造更多商业化应用空间。”
最后,白会宜呼吁参会学者专家关注关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问题,并邀请参会专家学者加入正在筹备的工信部政采中心专家委员会,为共同推动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全国政采改革工作会要求加快推进政采制度改革
2019年12月5日,全国政府采购改革工作会议在京拉开帷幕财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许宏才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系统阐述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任务,是新时期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行动纲领和科学指南。
会议提出,今后一个时期各级财政部门、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凝聚改革共识,准确把握《改革方案》的新任务新要求。一是要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为核心,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二是以完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为重点,推动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三是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机制为抓手,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四是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为契机,有效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五是以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为支撑,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的监管能力、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六是以推进采购代理机构和专家业务转型为突破,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的专业化水准。
会议强调,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关注度高、政策性强。要建立健全改革任务落地机制,抓好重点改革任务的推进工作。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稳妥开展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统筹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切实推进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改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中央各预算单位,各集中采购机构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网)
财政部派团参加我国加入GPA第7份出价首轮谈判
2019年10月21日至23日,王绍双副司长率领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云南、陕西、青海省,以及国家铁路集团公司有关人员组成的中国政府谈判代表团,赴瑞士日内瓦就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第7份出价开展首轮谈判。谈判期间,王绍双副司长还与WTO政府采购委员会主席和秘书处负责人开展了会谈。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中直机关2019年集中采购业务培训班在京举办
近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直采购中心”)在京举办为期两天的“中直机关2019年集中采购业务培训班”。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张宇航在会上介绍道,从中直采购中心2004年12月成立以来,已经走过了15年的发展之路。截至今年10月底,累计为中直机关单位组织实施采购项目2900多个,完成采购预算294亿元,实际采购金额252亿元,节约率14%以上,连续5次在财政部组织的中央级集采机构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这些成绩的取得,是财政部指导帮助、中直机关各单位支持配合的结果。
张宇航指出,这次培训班的主要目的是适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形势任务,帮助中直系统各单位进一步提高依法采购意识,切实履行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采购各项政策的落实落地,不断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培训主要内容是学习解读财政部有关改革文件和政策规定,讲解政府采购有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要求。
据了解,中直管理局对举办这次培训班高度重视,参会人员包括中直、中办各单位80余家采购单位,约300人。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深圳市着力提升政府采购规范化水平
近日,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对采购文件模板作了进一步修订完善,共整理修订16个采购文件模板,着力提升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推出的新模板与旧模板相比还是有一些亮点和变化的。具体呈现出4大特点:
一是模板内容紧跟政策要求,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全面清理规范采购文件模板中不严谨、不一致的表述,取消“投标保证金”、“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等要求,取消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涉及投标人规模的评分项,增加落实中小企业优惠政策,明确告知对小微企业(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扣除政策,及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
二是模板文本体现专业性和行业特点。对于采购实施频率高、需求数量大、采购标的物相对固定、特点类似的项目,采用通用模板进行规范。对于行业特点鲜明、专业化程度高的项目,出台专项模板,更好满足采购人需求。
三是实行容错机制,减少供应商证明文件提交。供应商注册实行公示准入制,投标采用承诺函形式,供应商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接受公众监督。采购中心在收到质疑举报等情况下,可以对供应商承诺事项进行事后审查,有报必查,违法必纠。
四是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分类惩处失信供应商。在采取价格评比法的项目中,供应商如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入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诚信档案,投标报价将会上浮10%。供应商如有重大违法记录,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据悉,按照“服务无止境、发展不停步”的理念,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将继续优化采购文件模板,更好服务采购当事人,确保采购质量和效率双提升,促进依法采购与阳光采购的常态化。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招标文件将本地注册和纳税作为加分项被国务院通报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2019年11月12日通过中国政府网发布《关于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发现部分地方和单位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不到位典型问题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根据《通报》,2019年9月,按照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的统一部署,16个国务院督查组分赴16个省(区、市)开展实地督查。
根据《通报》,国务院第十二督查组在四川省督查发现,凉山彝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凉山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文件(2017年试用版)》在设定有关投标企业评审项时,规定企业在凉山州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得1.5分,近3年在凉山州内税务机关累计纳税达一定规模得2分。凉山彝族自治州通过加分设置对外地企业和本地企业执行不同标准的做法,限制了外地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浙江省探索“互联网+政府采购+扶贫”新模式
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近年来积极探索,努力实现政府采购、互联网和扶贫的有机结合,打造出了一个“互联网+政府采购+扶贫”的新模式。
一、积极搭建扶贫馆,开展线上消费扶贫新模式。江山市依托“政采云”平台覆盖全市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优势以及在政府采购领域的电商营运经验和资源,积极在“政采云”平台上搭建江山农业(扶贫)馆。
二、择优选择代理商,打通消费扶贫“最后一公里”。江山市财政局从具有专业资质和电商能力的众多综合代理商中择优选定了浙江冒个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扶贫馆的首家本地入驻综合代理商。代理商直接从对口扶持地区农民或农业经济组织采购商品,展示、推介和销售扶贫地区的优质农副产品,打通消费扶贫的“最后一公里”。
三、依托扶贫政策支持,建立消费扶贫协作新机制。针对江山市对口扶贫地区四川沐川县的特色农产品,择优选择具有电商综合运营实力的当地供应商入驻江山农业扶贫馆,深入挖掘沐川当地可供销售的农副产品,建立长久稳定的线上供销关系,助力精准扶贫。确定报送单位食堂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预留比例,鼓励和引导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和医院)食堂和各级工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或为干部职工代购农业(扶贫)馆的商品,年终通过考核预算单位预留采购扶贫份额比例情况,将“造血式”扶贫真正落实到位。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11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19年11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2%,比上月上升0.9个百分点。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0.9%,比上月上升1.0个百分点;中型企业PMI为49.5%,比上月回升0.5个百分点; 小型企业PMI为49.4%,比上月回升1.5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2.6%,比上月上升1.8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生产扩张加快。
新订单指数为51.3%,比上月上升1.7个百分点,重返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有所增长。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8%,比上月回升0.4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下,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降幅收窄。
从业人员指数为47.3%,虽位于临界点之下,但与上月持平,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变化不大。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5%,比上月上升0.4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之上,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加快。
(摘自:国家统计局)
“放管服”背景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的思考
姜爱华 李镕辰
【摘要】科学合理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是政府采购制度运行的重要保障。在“放管服”背景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监督机制应遵循“先放后管”的思路,在赋予采购人自主权的同时,加强对采购人的后续监管,监管重心要从目前的“事前审批”调整为“事中事后监管”。
【关键词】放管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2018年6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中提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放活微观主体,创新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效能。”“放管服”改革要求政府部门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加强监管体制的完善,但目前政府采购领域的监督管理机制仍然以事前监督为主,事中和事后监管较为薄弱,与“放管服”改革思路不尽一致,也无法为政府采购制度的优化提供坚实保障。因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急需转变监管思路,适应“放管服”改革下对政府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管的需要。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监管机制的法律依据是以《政府采购法》为主,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为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为补充的法律体系。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且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做出相关规定。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法》将监管职责授予财政部门,并具体规定了其相应的职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第六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第六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可见,实施条例拓展了政府采购监管的范围,一方面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建立内控机制,另一方面也强化了审计等部门的外部监督。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第八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该办法强调了采购人内控机制建设。《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这一办法对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事前审批做了明确规定。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该办法强调了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在监督上的协调配合。《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则应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这一办法强调了财政部
门对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
综合来看,我国目前政府采购监管机制已经涵盖了从相关当事人内控机制、财政部门内部监管到审计等部门的外部监督,囊括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等不同阶段,对政府采购预算确定、采购方式运用、信息公告等分别作出了不同的监管规定。
二、当前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制提出更高的要求。政府采购在减少政府干预、放权于市场、放权于采购人的同时,更加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既要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又要凸显监管重点环节,避免寻租腐败现象的发生。但是目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并没有跟上“放管服”改革的步伐,相关法律规定仍需改进,监督管理体制也仍以事前监管为主,忽略了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功效,难以发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的真正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放管服”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的力度,政府如何在减少干预的同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有序进行,就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予以支撑,赋予各个参与主体明确的监督职责。通过对法律法规的梳理可以看出,尽管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对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相关规定,但却不够明确与细化,无法紧跟“放管服”改革的步伐。首先,目前的监管法律体系没有明确采购各方主体的监督责任,仅依靠财政部门的监督,容易造成监督管理过程中的“缺位”,无法形成闭合监督管理链条。其次,政府采购监管法律体系没有细化“全过程”监督管理链条细节,对预算编制到预算执行再到签订、履行合同,直至质疑投诉处理各个过程的监管规定不够明确,不能为监督管理活动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事前监管需改进
政府采购事前监管主要是指对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的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方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等方面的审批管理。一方面我国目前政府采购预算监管乏力,但另一方面政府采购事前审批事项过多,不能完全适应“放管服”改革对“放”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预算编制不够合理。
预算编制不合理的实质是采购需求确定不合理的问题。众所周知,明确的采购需求是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首要因素,而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则是明确采购需求的关键环节。政府采购预算应保证其完整性与严肃性,以实现“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但是,由于相关政府部门的预算意识不强,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缺乏充分的依据,从而导致政府采购活动的资金约束力减弱,不利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的发挥。一方面,编制预算人员缺乏足够的责任意识与专业素养,对预算的认知不足;另一方面,相关监督机构中对预算编制的监督力度不足,从而导致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对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缺乏足够的实地考察了解,无法确定真实的采购成本,一味地追求价格最低而忽视采购项目的质量,盲目确定预算金额,使得采购过程中频繁发生调整预算的现象。这既不能实现“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管理目标,大大降低政府采购预算的有效性与严肃性,也损害了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整性。没有合理有效的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纪检、审计部门在进行内、外部监督时也就没有了充分的监督依据,监督过程也只能关注采购活动的合法性与合规性方面,触及不到实质性的内容,监督也便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并且在中央以及各地的政府采购相关网站中,也没有涉及采购人编制预算方面的问题反映。
事前审批事项过多。
采购事前审批事项过多,主要体现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仍较低、集中采购目录规定范围过宽以及对采购方式的审批过多,不能适应“放管服”改革的需要,也不能适应全面预算绩效管理中对采购人(预算主体)放权的需要。
“放管服”改革的目的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减少政府部门的干预,提升政府部门治理能力和水平。当前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仍然较低,这就意味着,公开招标方式使用的频次会比较多,而公开招标周期长、相对效率低,特别是,公开招标容易走向“价格过低”的误区,不利于满足采购人的个性化需求,不利于改进政府采购效能。并且,与我国工程采购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相比,货物和服务的标准明显偏低。同时,我国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模式采取的是集中采购目录制和限额标准制,即,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对象,均应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这样一来,如果集中采购目录过宽、限额标准过低,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份额就过高,而社会上的代理机构能够代理的范围就相对有限,显然,这与简政放权、激发代理机构活力是相矛盾的。特别是在2014年我国全面放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准入后,如果不对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限制进行调整,社会代理机构实质上能够代理的范围更是相对较小。此外,由于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不采用公开招标的,都要经过财政部门审批,实际中经常出现不适合用公开招标的情形或者招标后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这些情况都要重新经过财政部门审批才能更改为其他方式,大大折损了政府采购的效率。
(三)事中监管需全面
政府采购过程的主体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且每一主体都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链条上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而且也要承担主体责任,进行相互监督。但目前各主体责任不够明确,监督意识也不够强烈,在监督不够全面的情况下,各主体容易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进而滋生腐败现象,浪费财政资源。首先,对采购代理机构监督不够全面。近年来采购代理机构数量出现大幅度上升,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监管仍需加强,即要遵循“放”后要“管”的思路。其次,采购代理机构作为很多采购的具体承办者,负责采购活动特别是招标投标活动,其在制作招标文件方面具有一定的“灵活”权利,因此,监管力度不够使得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容易发生暗箱操作,有的通过设定不公平条件对其他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不利于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再次,对评审专家的监督不够全面。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专家是否独立于其他主体以及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是否公平、是否具有政策性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最后,对供应商的监督不够全面。目前监督部门的重点侧重于供应商的资质方面,但是供应商履约能力、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等方面的监管不足,无法确保实现采购的效率性和有效性。
(四)事后监管需强化
政府采购事后监管主要表现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管。目前这一环节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供应商履约验收监管不力,以及信息公开仍需进一步加强。首先,供应商履约情况好坏决定了政府采购的最终效果。当前供应商履约中存在不少问题,如供应商不诚信、低价中标后“以次充好”,而采购人也拿供应商没办法,这从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案中少有采购人提出质疑投诉窥见一斑。同时,政府采购监管需要透明化的信息公开及反馈机制。虽然目前政府采购活动实现了一定的电子化平台监管,且中国政府采购网就监督检查结果、质疑和投诉处理结果以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进行公示,各地方政府也会从市级和区级两个层面进行此类监督信息的公示,以帮助审计部门、社会公众等外部监督主体了解具体情况,但政府采购监管中的信息公开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各地信息公开度不统一。就质疑和投诉处理公告方面,中国政府采购网的公告时间期限较短,一般只能查询最近的60条信息公告,稍前日期的公告无法查询;而各地方政府采购网的公告时限有长有短,且规模并不统一,江苏省2018年全年省市区就463条质疑投诉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而河北省2018年共公示163条信息公告,数量规模差异较大,且陕西省区级质疑投诉处理的公告时间期限明显短于省级公告期限。其次,信息公开内容不完善。目前的质疑投诉处理公告模板包含相关当事人、相关事项、调查结果以及处理结果等内容,仅反映当前存在的问题,但问题何时解决、如何解决以及解决效果如何,均不得而知。再次,当前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结果公开不够及时、应用不够及时,不仅不利于政府采购外部监督机制的良好运行,更不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优化。
三、“放管服”背景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作为法治国家,强调立法先行。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能够保障一切政府管理工作顺利开展。但由于目前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法律体系还没有与“放管服”改革紧密衔接,相关规定比较滞后,不够清晰明确,致使政府采购活动各方主体监督责任意识不强,无法形成完整的监督管理链条进而有效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因此,一方面,政府立法部门应明确各参与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具体职责,将其体现在相关的立法规定中,且应按照改革的推进与采购活动的实际发展情况随时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调整。另一方面,立法机关还应将政府采购流程中每一环节的监管责任细化,明确规定相应职责与惩罚措施,并设置一定的奖励措施以激励各主体履行监管责任。此外,我国在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法律体系时,应按照法律层级逐步推进。中央政府层面应根据全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特点以及“放管服”改革要求并结合现实情况明确各参与主体的具体职责,起到统一领导的作用;其次,各地方政府在中央立法框架的领导下,根据当地政府采购特点,制定适合本地区政府采购监管的规章制度体系,并与中央法律相辅相成,强化细化各参与主体责任,为健全“放管服”背景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改进事前监督
一是加强对采购需求和预算编制的监督。采购需求确定和预算编制是整个政府采购流程的首要环节,规范合理的预算是优化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棒,同时也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充分依据与保障。首先,应监督强化采购部门人员的预算意识,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平时的采购工作中着重强调预算管理在财政支出效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意义,树立“精准编制预算”“无预算,不采购”的意识;其次,监督提高采购人编制预算水平,提升采购人专业知识素养,并设计相关体系督促采购人深入了解市场行情,充分掌握采购产品的相关信息,明确采购需求,衡量产品价格与质量,讲求“物有所值”;再次,加强预算绩效评价的应用,财政部门需专项检查采购人编制的预算是否以上一财政年度预算绩效评价的结果为依据,以问题为导向,弥补漏洞,全面系统地编制采购预算,以实现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效益最大程度的统一。
二是增加采购人的自主权。这既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全面预算绩效管理的客观需要。要适当缩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提高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通过这项改革,能够扩大采购人的自主权、由采购人自主选择简易采购方式,同时,这一改革,也能扩大社会代理机构可代理的范围、激发社会代理机构活力,但同时建议,对于目录范围外也没有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应给予除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之外的简易操作方式指导;要放松对采购方式审批的限制,充分相信采购人有能力选择最佳采购方式,特别是,对于实质性不满足三家供应商而有可能导致公开招标的情形,采购人无需再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转为其他采购方式。同时,事前“放权”也意味着要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
(三)加强事中监督
强调各参与主体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中的主体责任意识,加强财政监督部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事中监督链条的完整性。首先,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对代理机构的监督不到位容易使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处于被动状态,无法实现真实采购需求。这就要求监督管理部门不仅要实时监督采购代理机构有关采购流程的合法合规性,还要紧密关注其是否与供应商、评审专家串通,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性与公正性。财政部门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抽查采购代理机构并进行相关量化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其是否具有代理资质的依据,实行社会代理机构资质登记制度,激励代理机构依法行事。其次,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除供应商的资质问题外,监督部门还需重点审查投标合同中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项目信息是否与采购需求相契合、供应商是否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此外,采购人仍要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展开监督,考核评价其所提供货物或服务质量是否达到预期的采购需求,作为考察供应商资质的参评因素。再次,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建立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专家库数据,实行考核奖惩制度,监督评审专家评分的政策性及独立性,并将其作为考核专家资格的评判因素,确保评审专家的专业性。
(四)健全事后监督
政府采购事后监督过程不仅要求监管部门及时验收供应商履约情况、跟踪相关部门质疑投诉处理情况,还需要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加以反映,以便社会公众、专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但就目前公开的信息中,社会公众及相关机构部门无法充分获取供应商履约情况、政府部门处理质疑投诉结果情况等具体信息。首先,要加强对供应商履约验收的监管,对在履约验收中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要记入供应商诚信档
案,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营商氛围。其次,政府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应统一信息公开标准,中央政府部门应搭建相关信息平台,就信息公开时限、标准、模板做出统一规定,而地方政府也应就信息公开层级进行统一,保证信息公开范围的全覆盖,以便社会公众查询了解相关内容。应完善信息公开内容,针对质疑投诉处理公告,政府部门不仅仅需要公开存在的问题,还应组织相关监督机构持续追踪问题的后续解决过程,对问题解决与否、解决效果如何等信息进行公示;及时追踪供应商履约情况并就有关信息进行通报。应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结果的反馈与应用,及时公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信息,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责任人应予以公布并对其反映的问题加以改正,且将改正的具体问题进行公示,以便监督部门了解具体问题解决情况。
四、结语
“放管服”改革的逐渐深入以及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国际化发展趋势都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提出更高的要求。在简政放权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事前监督向事中、事后监督转变,强化相关参与方的主体责任,加强财政部门的监督力度,落实财政部门与纪检、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紧密配合工作,实现政府采购“全过程”监管,健全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为“放管服”改革的持续发力、政府采购制度的稳步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转载自《财政监督》杂志)
美国加州颁布行政令宣布政府用车不再采购化石燃料汽车
当地时间2019年11月20日,美国加州总务部发布行政令,行政令宣称为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今后政府采购用车将不会选购化石燃料的车辆,而是具有某种电气化功能的车辆。这项改动对大部分加州政府部门立即生效,但是部分公共安全车辆(例如警车、消防车)可以豁免。
目前尚不清楚这项行政令具体是指哪种类型的电气化车辆,其中有48V轻型混动系统(48-volt mild-hybrid)、混合动力车辆(Hybrid vehicle)、插电式混合动力车(Plug-in Hybrid Electric Vehicle,PHEV)和纯电动车辆(Battery-electric cars)几种选择。
(信息来源:国际新能源网)
迪拜道路交通局邀请通过资格预审的企业竞标迪拜地铁运营合同
据《中东经济文摘》(MEED)11月14日独家报道,迪拜道路交通局(RTA)邀请通过资格预审的公司于3月5日前竞标将于2021年开始的迪拜地铁运营与维护(O&M)合同。
据悉通过资格预审的公司包括:阿尔斯通/ RATP Dev(法国)、德国铁路公司(德国)、日立(日本)/ Ferroviedello Stato Italiane(意大利)、Keolis(法国)/ 三菱集团(日本)、Serco(英国)、Transdev(法国)。
知情人士透露,迪拜道路交通局希望在2020年8月至9月间授标该合同,并计划在2021年9月前完成地铁运营交接,届时与英国Serco公司的当前合同将终止。
今年4月,英国Serco公司与迪拜道路交通局签署了价值6.8亿迪拉姆(1.85亿美元)的合同,将其迪拜地铁运营与维护合同终止时间从2019年9月延长至2021年9月。该公司此前已与迪拜道路交通局签订了两个五年合同。
但是,根据迪拜采购法相关规定,到2021年合同到期后,迪拜道路交通局需要重新招标而不是进一步延长与Serco公司的合同。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
美国防部招标为4座军事基地装配大型5G移动宽带技术
据合众国际社网站11月4日报道,美国国防部发布一份初步招标书,旨在为4座军事基地装配大型5G移动宽带技术。
报道称,五角大楼上周公布了选定的进行初步5G测试及试验的基地:位于华盛顿州的刘易斯-麦科德联合基地、位于犹他州的希尔空军基地、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圣迭戈海军基地,以及位于佐治亚州的奥尔巴尼海军陆战队后勤基地。
报道援引负责研究和工程的美国防部副部长帮办莉萨·波特在洛杉矶举行的世界移动通信大会上的话说:“从历史上看,国防部与私营企业通过建立伙伴关系推动创新,并在通力合作下把跨越式技术带到前沿的例子可谓屡见不鲜。国防部希望,美国业界能引领5G技术。”
(信息来源:参考消息网)
印度国防部采购本土制造装备 价值28亿美元
外媒称,印度国防部已经与国有的兵工厂管理委员会(OFB)签订了一项价值2000亿印度卢比(约合28亿美元)的合同,为印度陆军再制造464辆T-90S主战坦克。
英国《简氏防务周刊》网站11月11日报道称,OFB发言人乌迪潘·慕克吉11日对记者说,根据5天前签署的这份协议,OFB位于印度南部阿瓦迪的重型车辆厂将在4至5年内完成主战坦克的交付。
英媒援引业内消息人士的话说,这笔订单是2006至2007年间与重型车辆厂达成的一系列合同的一部分,这些合同旨在根据与俄罗斯签署的一项技术转让协议,许可制造1000辆T-90S坦克。
报道指出,最近签署的协议独立于采购价值1344.8亿卢比的T-90MS主战坦克的计划——该计划的所有坦克都将以配套元件的形式从俄罗斯坦克制造商乌拉尔机车设备厂进口,然后由重型车辆厂进行组装。
(信息来源:参考消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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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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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19 13:5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