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习近平致黄埔军校建校100周年暨黄埔军校同学会成立40周年的贺信
新华社北京6月17日电
习近平致黄埔军校建校100周年暨黄埔军校同学会成立40周年的贺信
值此黄埔军校建校100周年暨黄埔军校同学会成立40周年之际,我代表中共中央,向黄埔军校同学会表示热烈祝贺!向广大海内外黄埔同学及其亲属致以诚挚问候!
黄埔军校是第一次国共合作的产物,是我国第一所培养革命军队干部的学校。黄埔军校同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联系海内外黄埔同学及其亲属的爱国群众团体,成立以来始终秉持“发扬黄埔精神,联络同学感情,促进祖国统一,致力振兴中华”的宗旨,服务党和国家发展大局,为扩大两岸交流合作、反对“台独”分裂、推进祖国统一作出了积极贡献。
新征程上,黄埔军校同学会要牢记建会宗旨和政治使命,继续弘扬“爱国、革命”的黄埔精神,进一步强化思想引领和组织建设,发挥特色优势,坚定反“独”促统,为同心共圆中国梦广泛凝心聚力。希望广大海内外黄埔同学及其亲属不忘先辈遗志,勇担时代重任,积极投身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为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贡献。
习近平
2024年6月16日
来源: 新华社
所属栏目:时政要闻
发布时间:2024-06-17 00:00:00
-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开创我国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新华社北京6月15日电 6月16日出版的第12期《求是》杂志将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开创我国高质量发展新局面》。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10月至2024年3月期间有关重要论述的节录。
文章指出,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的特征,就是我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的,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是“十四五”乃至更长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没有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就不可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新征程,我们要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
文章指出,高质量发展,就是能够很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发展,是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发展,是创新成为第一动力、协调成为内生特点、绿色成为普遍形态、开放成为必由之路、共享成为根本目的的发展。更明确地说,高质量发展,就是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
文章指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基点。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成为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扬长补短,走出适合本地区实际的高质量发展之路。
文章强调,我们必须牢记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的硬道理,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把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推进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等战略任务落实到位,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考核评价体系,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打牢基础。要谋划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持续注入强劲动力。
原文如下:
开创我国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习近平
一
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跨越关口的迫切要求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着力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着力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2017年10月18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2017年12月18日至20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摄
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也进入了新时代。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的特征,就是我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的,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这是一个重大判断,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其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第一,这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正处于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阶段,劳动力成本上升、资源环境约束增大、粗放的发展方式难以为继,经济循环不畅问题十分突出。同时,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兴未艾、多点突破。我们必须推动高质量发展,以适应科技新变化、人民新需要,形成优质高效多样化的供给体系,提供更多优质产品和服务。这样,供求才能在新的水平上实现均衡,我国经济才能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这是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经济发展阶段也在发生历史性变化,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就是发展质量不高的表现。解决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必须推动高质量发展。我们要重视量的发展,但更要重视解决质的问题,在质的大幅提升中实现量的有效增长。
第三,这是遵循经济规律发展的必然要求。上世纪60年代以来,全球100多个中等收入经济体中只有十几个成功进入高收入经济体。那些取得成功的国家,就是在经历高速增长阶段后实现了经济发展从量的扩张转向质的提高。那些徘徊不前甚至倒退的国家,就是没有实现这种根本性转变。经济发展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上升不是线性的,量积累到一定阶段,必须转向质的提升,我国经济发展也要遵循这一规律。
(2017年12月18日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23年10月10日至1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江西考察。这是11日上午,习近平在景德镇市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考察。新华社记者 燕雁/摄
三
高质量发展,就是能够很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发展,是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发展,是创新成为第一动力、协调成为内生特点、绿色成为普遍形态、开放成为必由之路、共享成为根本目的的发展。从供给看,高质量发展应该实现产业体系比较完整,生产组织方式网络化智能化,创新力、需求捕捉力、品牌影响力、核心竞争力强,产品和服务质量高。从需求看,高质量发展应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不断升级的需求,这种需求又引领供给体系和结构的变化,供给变革又不断催生新的需求。从投入产出看,高质量发展应该不断提高劳动效率、资本效率、土地效率、资源效率、环境效率,不断提升科技进步贡献率,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从分配看,高质量发展应该实现投资有回报、企业有利润、员工有收入、政府有税收,并且充分反映各自按市场评价的贡献。从宏观经济循环看,高质量发展应该实现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循环通畅,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和空间布局比较合理,经济发展比较平稳,不出现大的起落。更明确地说,高质量发展,就是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
(2017年12月18日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四
推动高质量发展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确定发展思路、制定经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根本要求,必须加快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统计体系、绩效评价、政绩考核,创建和完善制度环境,推动我国经济在实现高质量发展上不断取得新进展。
(2017年12月18日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五
实践证明,过去40年中国经济发展是在开放条件下取得的,未来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也必须在更加开放条件下进行。这是中国基于发展需要作出的战略抉择,同时也是在以实际行动推动经济全球化造福世界各国人民。
(2018年4月10日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
六
我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万美元,城镇化率超过60%,中等收入群体超过4亿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要求不断提高。我国制度优势显著,治理效能提升,经济长期向好,物质基础雄厚,人力资源丰厚,市场空间广阔,发展韧性强大,社会大局稳定,继续发展具有多方面优势和条件。同时,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创新能力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农业基础还不稳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生态环保任重道远,民生保障存在短板,社会治理还有弱项。
总之,进入新发展阶段,国内外环境的深刻变化既带来一系列新机遇,也带来一系列新挑战,是危机并存、危中有机、危可转机。我们要辩证认识和把握国内外大势,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刻认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展变化带来的新特征新要求,深刻认识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带来的新矛盾新挑战,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勇于开顶风船,善于转危为机,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2020年8月24日在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上的讲话)
七
我国发展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根据新发展阶段的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更加精准地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推动高质量发展。比如,科技自立自强成为决定我国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能力,存在诸多“卡脖子”问题。比如,我国城乡区域发展差距较大,而究竟怎样解决这个问题,有很多新的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尤其是区域板块分化重组、人口跨区域转移加快、农民落户城市意愿下降等问题要抓紧研究、明确思路。比如,加快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已经形成高度共识,而我国能源体系高度依赖煤炭等化石能源,生产和生活体系向绿色低碳转型的压力都很大,实现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任务极其艰巨。比如,随着经济全球化出现逆流,外部环境越来越复杂多变,大家认识到必须处理好自立自强和开放合作的关系,处理好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和保障国家安全的关系,处理好利用外资和安全审查的关系,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扩大开放。总之,进入新发展阶段,对新发展理念的理解要不断深化,举措要更加精准务实,真正实现高质量发展。
(2021年1月11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2023年11月28日至12月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上海考察。这是11月28日下午,习近平在浦东新区张江科学城参观上海科技创新成果展。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摄
八
高质量发展是“十四五”乃至更长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高质量发展不只是一个经济要求,而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的总要求;不是只对经济发达地区的要求,而是所有地区发展都必须贯彻的要求;不是一时一事的要求,而是必须长期坚持的要求。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扬长补短,走出适合本地区实际的高质量发展之路。要始终把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放在心上,坚定不移增进民生福祉,把高质量发展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紧密结合起来,推动坚持生态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有机结合、相得益彰。
(2021年3月7日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青海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
九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没有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就不可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我们要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提升国际循环质量和水平,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着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着力推进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2022年10月16日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十
实现高质量发展,也离不开农业发展。只有农业强了,农产品供给有保障,物价稳定、人心安定,经济大局才能稳住。拓展现代化发展空间,农业农村是大有可为的广阔天地。几亿农民整体迈入现代化,会释放巨大的创造动能和消费潜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强大动力。畅通工农城乡循环,是畅通国内经济大循环、增强我国经济韧性和战略纵深的重要方面。扩内需、稳增长、促发展,农业强国建设是重要的发力点和突破口。
(2022年12月23日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十一
要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做好做大“蛋糕”的同时,进一步分好“蛋糕”,着力解决好就业、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养老、托幼等民生问题,构建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依法引导和规范资本健康发展,逐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坚决防止两极分化。
(2023年2月7日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研讨班上的讲话)
2023年12月14日至1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广西考察。这是14日上午,习近平在南宁市考察中国—东盟信息港股份有限公司,结合平陆运河沙盘听取西部陆海新通道骨干工程建设汇报。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摄
十二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始终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内在统一来把握发展、衡量发展、推动发展;必须更好统筹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始终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大力增强质量意识,视质量为生命,以高质量为追求;必须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开放、深入转变发展方式,以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质量变革,加快形成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必须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发展成果不断转化为生活品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23年3月5日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
十三
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我们要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从根本上说,还是要依靠科技创新。我们能不能如期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关键看科技自立自强。
(2023年3月5日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
2024年3月18日至2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湖南考察。这是18日下午,习近平在中德合资企业巴斯夫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考察。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摄
十四
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基点。要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要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强化产业基础再造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加快建设制造强省,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数字经济。要按照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要求,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统筹推进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和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
(2023年3月5日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
十五
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新征程,我们要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提升科技自立自强能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不断壮大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
(2023年3月13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十六
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要牢牢把握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牢牢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科学内涵和本质要求,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把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共同富裕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全过程,深入推进发展方式、发展动力、发展领域、发展质量变革,开创我国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2023年7月25日至27日在四川考察时的讲话)
十七
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刻把握新时代新征程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基本规律,积极主动适应和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把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贯穿新型工业化全过程,把建设制造强国同发展数字经济、产业信息化等有机结合,为中国式现代化构筑强大物质技术基础。
(2023年9月对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指示)
十八
领导干部要树牢造福人民的政绩观。我们共产党人干事业、创政绩,为的是造福人民,不是为了个人升迁得失。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要带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高质量发展,反对贪大求洋、盲目蛮干;坚持出实招求实效,反对华而不实、数据造假;坚持打基础利长远,反对竭泽而渔、劳民伤财。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成为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要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评价办法,发挥好指挥棒作用,推动各级领导班子认真践行正确政绩观,切实形成正确工作导向。
(2023年12月21日、22日在中央政治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上的讲话)
十九
我们必须牢记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的硬道理,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推进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等战略任务落实到位,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考核评价体系,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打牢基础。
(2024年1月31日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2024年5月22日至2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山东考察。这是22日下午,习近平在日照港亲切慰问港口科技工作者、运营人员、航运人员。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摄
二十
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这里,我重点就此谈一些认识。
去年7月以来,我在四川、黑龙江、浙江、广西等地考察调研时,提出要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引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12月中旬,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我又提出要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特别是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新质生产力。我提出新质生产力这个概念和发展新质生产力这个重大任务,主要考虑是: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高质量发展需要新的生产力理论来指导,而新质生产力已经在实践中形成并展示出对高质量发展的强劲推动力、支撑力,需要我们从理论上进行总结、概括,用以指导新的发展实践。
什么是新质生产力、如何发展新质生产力?我一直在思考,也注意到学术界的一些研究成果。概括地说,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它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特点是创新,关键在质优,本质是先进生产力。
新质生产力的显著特点是创新,既包括技术和业态模式层面的创新,也包括管理和制度层面的创新。必须继续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
(2024年1月31日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二十一
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我们必须抢抓机遇,加大创新力度,培育壮大新兴产业,超前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当然,发展新质生产力不是要忽视、放弃传统产业,要防止一哄而上、泡沫化,也不要搞一种模式。各地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先立后破、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根据本地的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科研条件等,有选择地推动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用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积极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
(2024年3月5日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
二十二
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持续增强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活力。要谋划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持续注入强劲动力。要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要不断完善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体制机制,有效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障碍,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要深化科技体制、教育体制、人才体制等改革,着力打通束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堵点卡点。要加大制度型开放力度,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塑造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优势。
(2024年3月5日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10月至2024年3月期间有关开创我国高质量发展新局面重要论述的节录。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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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15 00:00:00
- 习近平致电祝贺拉马福萨当选连任南非总统
新华社北京6月15日电 当地时间6月1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致电拉马福萨,祝贺他当选连任南非共和国总统。
习近平指出,中国和南非政治互信深厚,各领域务实合作成果丰硕,是发展中国家和“全球南方”团结协作的典范。去年8月,我对南非进行第四次国事访问,同拉马福萨总统就广泛议题达成重要共识,开启构建高水平中南命运共同体的新篇章。我高度重视中南关系发展,愿同拉马福萨总统一道努力,推动两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不断迈上新台阶,共同为世界和平、稳定、繁荣贡献力量。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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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15 00:00:00
- “学思践悟习近平经济思想丛书(2023)”出版发行
新华社北京6月13日电 由经济日报社编辑、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又一套“学思践悟习近平经济思想丛书”即日起向全国发行。该丛书包括《习近平经济思想研究文集(2023)》和《践行习近平经济思想调研文集(2023)》。
习近平经济思想是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的科学开放的思想理论体系,是指引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科学应对重大风险挑战、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强大思想武器。为进一步推进习近平经济思想的学理化体系化研究,2023年8月起,经济日报社联合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等7家机构共同开展“习近平经济思想研究”征文活动,编发了近百篇理论文章。与此同时,经济日报社继续开展践行习近平经济思想深度调研,刊发20多套地方调研、产业调研和企业调研重磅报道。理论研究和实践调研系列成果接续推出,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经济日报社将一年来两大系列成果结集成书,以更好满足人们的学习需要。
此前,2021年度和2022年度“学思践悟习近平经济思想丛书”分别由经济日报出版社和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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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13 00:00:00
- 习近平《深化合作,继往开来 推动中阿命运共同体建设跑出加速度——在中阿合作论坛第十届部长级会议开幕式上的主旨讲话》单行本出版
新华社北京6月13日电 国家主席习近平《深化合作,继往开来 推动中阿命运共同体建设跑出加速度——在中阿合作论坛第十届部长级会议开幕式上的主旨讲话》单行本,已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即日起在全国新华书店发行。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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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13 00:00:00
- 习近平给中国科学院院士、清华大学教授姚期智回信强调:坚守初心使命发挥自身优势 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作出新的贡献
习近平给中国科学院院士、清华大学教授姚期智回信强调
坚守初心使命发挥自身优势
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作出新的贡献
新华社北京6月1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给中国科学院院士、清华大学教授姚期智回信,向他致以诚挚问候并提出殷切希望。
习近平在回信中说,你回国任教二十年来,将爱国之情化为报国之行,在清华大学潜心耕耘、默默奉献,教书育人、科研创新都取得了丰硕成果,向你表示诚挚问候。
习近平强调,希望你坚守初心使命,发挥自身优势,带领大家继续探索创新人才自主培养模式,推动学科交叉与前沿创新,打造高水平的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基地,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作出新的贡献。
姚期智曾长期在美国高校任教,2004年全职回国任教于清华大学,现为清华大学人工智能学院院长、交叉信息研究院院长。近日,姚期智给习近平总书记写信,汇报回国任教20年来培养人才、科研创新等情况,表达科技报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的决心。
来源:新华社
所属栏目:时政要闻
发布时间:2024-06-12 00:00:00
- 深度关注丨规范招标投标市场 打击违法乱纪活动
规范招标投标市场 打击违法乱纪活动
专访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有关负责同志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韩亚栋
浙江省建德市纪委监委会同市审管办、市审计局等职能部门,成立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问题处置工作组,建立案件移送、案件会商等机制,形成“案源发现、问题研判、案件办理”全链条查办闭环,综合打击招投标领域违规违法行为。图为近日,该市纪检监察干部实地走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寿昌分中心了解相关情况。邵明敏 摄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直面招标投标领域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纠治制度规则滞后、主体责任不落实、交易壁垒难破除、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顽瘴痼疾。《意见》明确,将依法加大对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招标投标是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经营主体通过招标投标进行供需对接、竞争择优,有利于实现各类要素优化配置。招标投标领域面广环节多、政策专业性强,也是权力寻租和腐败问题易发高发领域。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强对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和管理。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深化整治金融、国企、能源、烟草、医药、基建工程和招投标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
当前招标投标领域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主要有哪些?如何从体制机制层面予以破解?记者专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有关负责同志。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属于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容易滋生违法和腐败问题
记者:当前招标投标领域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主要有哪些?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有关负责同志: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大力推进招标投标规范化透明化运行,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驻委纪检监察组联合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有关司局开展联合调研发现,当前招标投标市场还存在不少突出矛盾,一些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尚未完全消除,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等违法行为仍然易发高发,招标代理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一些专家评标不公不专,严重扰乱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制约了招标投标制度竞争择优作用发挥。
剖析问题背后深层次原因:从市场自身属性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属于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容易滋生违法和腐败问题;从市场运行机制看,招标人主体责任不落实,评标与定标定位不清晰,评标方法和评标组织机制不够科学,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权责利关系有待理顺,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实践操作层面的分歧和混乱;从市场外部监督看,招标投标领域仍然存在行政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协同联动机制不健全、监管手段方式落后等问题,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乱纪行为未能形成有效震慑。
招标人应当对整个招标投标活动负责,不能当“甩手掌柜”
记者:实践中,一些招标单位领导干部出于私心控制评标,提前内定中标单位,把招标投标变成了走过场。如何纠治这一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有关负责同志:招标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发起者,承担提出招标需求、策划招标方案、支付中标合同价款、保证工程质量等重要职责。从国际上看,招标人对招标项目负有主体责任是普遍共识。《意见》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强调尊重和保障招标人法定权利,压紧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以更好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程项目质量、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作用。
一是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意见》强调:“落实招标人组织招标、处理异议、督促履约等方面责任”“完善招标人根据委托合同管理约束招标代理活动的机制”“建立健全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程序,招标人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这些规定意在明确招标人应当对整个招标投标活动负责,不能当“甩手掌柜”,将责任推给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
二是规范招标人权利行使。为防止招标人帮特定关系人“量身定做”投标资格业绩条件,《意见》要求规范招标计划发布,鼓励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加大招标公告、中标合同、履约信息公开力度,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为防止招标人在定标过程中滥用定标权,《意见》要求实行定标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针对部分招标文件存在交易壁垒问题,《意见》要求,加大招标文件随机抽查力度,运用数字化手段强化同类项目资格、商务条件分析比对,对异常招标文件进行重点核查。
三是强化对招标单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针对一些招标单位领导干部出于私心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况,《意见》提出将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纳入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管理,并要求将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和受贿行为的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记者: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为了搞好与招标单位的关系,对招标单位唯命是从,甚至对提前指定投标单位等明显违法的要求也一一满足,给腐败问题滋生提供了空间。如何纠治此类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有关负责同志: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师有关资格许可事项取消后,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数量迅速增加,给招标代理活动监管提出了新挑战。为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意见》重点从两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加强正面引导。为解决资格许可事项取消后招标代理活动“无章可循”问题,《意见》提出,制定招标代理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坚决抵制、及时劝阻招标人提出的违法要求;并要求,加快推进招标采购专业人员能力评价工作,研究完善招标采购相关人才培养机制。这些举措重在引导招标代理机构规范从业活动,提升专业服务水平。二是强化外部约束。《意见》提出,完善招标人根据委托合同管理约束招标代理活动的机制。治理招标代理领域乱收费,打击价外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并实行行业禁入。
严把评标专家“入口关”,强化日常动态管理
记者:《意见》提出了一些改进评标方法和评标机制的举措,如合理确定评标时间和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全面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推行隐藏投标人信息的暗标评审。其优点是什么,能起到什么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有关负责同志:评标方法和评标机制直接影响评标质量和项目推进。《意见》针对各方面反映突出问题,吸收借鉴各地探索实践,改进评标方法和评标机制。
一是规范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在勘察设计项目评标中突出技术因素、相应增加权重。完善评标委员会对异常低价的甄别处理程序,依法否决严重影响履约的低价投标。这些举措有利于破解低价低质中标问题。二是合理确定评标时间和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这是确保评标过程公正、专业和高效的关键步骤,有助于避免因“评标时间设置不当、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不合理”影响评标质效。三是全面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推行隐藏投标人信息的暗标评审,力求打破专家之间、专家与投标人之间利益关联,解决“人情分”问题,遏制专家寻租腐败。
记者:评标专家是评标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和决策者。实践中,一些评标专家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收受投标人好处帮助其中标,严重损害了招标投标公平公正性。如何纠治此类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有关负责同志: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专家评标质量高低,对于招标投标能否实现竞争择优往往具有实质性影响。针对当前评标专家存在的素质良莠不齐、评标不专业不公正等问题,《意见》有针对性提出举措。一是提高评标专家队伍素质。《意见》通过优化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提升专家与项目匹配度,解决“专家不专”问题。通过强化评标专家入库审查、业务培训、廉洁教育,严把专家“入口关”。二是强化日常动态管理。《意见》要求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建立健全全过程全链条管理制度体系,完善评标专家公正履职承诺、保密管理等制度规范,建立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评价、动态调整轮换等机制,并强调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三是提升专家评标效率。《意见》提出,积极试行投标人资格、业绩、信用等客观量化评审。这一举措既有利于减少人为因素干扰,也能帮助专家更好发挥专业技术优势,把主要精力集中在技术评审上,提升评标质效。
2024年3月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驻委纪检监察组聚焦破解评标专家乱象开展了专题调研,并结合贯彻落实《意见》提出了下一步拟开展的系列工作:一是组织开展全国评标专家大清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对在库专家有关信息进行核实,通过开展项目抽查、征集问题线索等方式发现并打击评标专家违法行为,清退一批不能履职或履职不当的专家,净化评标专家队伍。二是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对现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专家日常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专家行为边界,细化落实《意见》要求。三是改进评标组织方式。组织编制统一的专家库互联共享和远程异地评标技术标准,打破交易流程、电子系统、信息数据之间的壁垒,以标准化促进远程异地评标全面推广应用。同时,我们将梳理总结一批客观量化智能评审、暗标评审的典型做法,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介。
压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管协同,改进监管方式,着力提升招标投标监管效果
记者:工程建设招投标涉及发改、住建、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多个部门,部门之间职责交叉、责任不明制约监管效果。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有关负责同志:招标投标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监管难度大。针对招标投标监管方面薄弱环节,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驻委纪检监察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了研究,在总结各地各部门典型经验做法基础上,从监管责任、监管协同和监管方式方面提出改革举措。
一是压实监管责任。针对招标投标分行业监管在一些领域和地方可能引发的相互推诿和监管空白问题,《意见》提出分领域编制行政监督责任清单,明确主管部门和监管范围、程序、方式,消除监管盲区。对监管边界模糊、职责存在争议的事项,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领域归口、精简高效原则明确主管部门和监管责任。
二是强化监管协同。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体制,探索建立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协同机制。加强招标投标与投资决策、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环节有机衔接,打通审批和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提升工程建设一体化监管能力,强化招标投标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联动,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按照规定做好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处理。健全各行政监督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监管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联合处理,着力解决多头处理、职责交叉、不同行业间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不一致等问题。
三是改进监管方式。针对招标投标违法犯罪活动隐蔽性强、调查取证难的情况,《意见》要求创新数字化监管方式,推动现场监管向全流程数字化监管转变,完善招标投标电子监督平台功能,畅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监督监管通道,建立开放协同的监管网络。为更好提升监管效能,《意见》提出运用非现场、物联感知、掌上移动、穿透式等新型监管手段加强监管。
记者:《意见》就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活动作出一系列安排,如何确保政策执行、斩断伸向招标投标领域的“黑手”?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有关负责同志:按照《意见》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贯彻落实,推动落地见效。一是强化协同联动。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细化实化各项任务,清单化推进落实;指导督促地方政府部门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狠抓任务落实,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二是鼓励先行先试。支持各地在改革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改进评标定标机制、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推进数字化智能监管等方面大胆创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跟进工作进展,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予以积极推广。三是加强督促落实。加强《意见》的宣贯和督导,组织各地认真抓好执行落实。健全常态化责任追究机制,对监管不力、执法缺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所属栏目:廉润中招
发布时间:2024-06-12 00:00:00
-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公布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
(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第六条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八条 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 国有企业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
(三)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
(七)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从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减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四)包庇同案人员;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从重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有关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外,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已经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
(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
(三)在对外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对外交流等工作中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职责权限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故意规避、干涉、破坏集体决策,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国有企业党委(组)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集体依法作出的重大决定;
(四)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等;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向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
(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工程建设、资产处置、出版发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
(六)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拒不纠正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
(二)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或者核准程序;
(三)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四)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
(五)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经营的企业;
(三)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国际组织等兼任职务;
(四)经批准兼职,但是违反规定领取薪酬或者获取其他收入;
(五)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无形资产等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履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监管机构查实并提出处分建议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
(二)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营投资职责;
(三)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
(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或者不如实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
(五)拒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信息,致使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失真;
(六)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串通作假。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洗钱或者参与洗钱;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规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民间借贷;
(三)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或者对贷款本金减免、停息、减息、缓息、免息、展期等,进行呆账核销,处置不良资产;
(四)违反规定出具金融票证、提供担保,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
(五)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资产;
(六)伪造、变造货币、贵金属、金融票证或者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
(七)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发行股票或者债券;
(八)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
(九)进行虚假理赔或者参与保险诈骗活动;
(十)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及其他公民个人信息资料。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泄露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商业秘密;
(二)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出租、出借国有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三)违反规定,举借或者变相举借地方政府债务;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引起重大劳务纠纷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五)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六)在工作中有敷衍应付、推诿扯皮,或者片面理解、机械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七)拒绝、阻挠、拖延依法开展的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工作,或者对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推诿敷衍、虚假整改;
(八)不依法提供有关信息、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配合其他主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九)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违反规定,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农民工工资等;
(十一)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结合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实际情况,明确承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的内设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称承办部门)及其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等。
第二十七条 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同意,由承办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承办部门认为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违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本条例规定,需要进一步查证的,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立案,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本人(以下称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
(三)承办部门负责对被调查人的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报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四)承办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五)承办部门经审查提出处理建议,按程序报任免机关、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被调查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
(六)任免机关、单位应当自本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处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承办部门应当将处分有关决定及执行材料归入被调查人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二十八条 重大违法案件调查过程中,确有需要的,可以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必要支持。
违法情形复杂、涉及面广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由任免机关、单位调查核实存在困难的,经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条 决定给予处分的,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到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下称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申请复核、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单位名称和日期。
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机关、单位印章。
第三十一条 参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
(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
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机关、单位负责人决定;其他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决定。
任免机关、单位发现参与处分工作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法给予处分。
任免机关、单位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任免机关、单位对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报。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决定立案的任免机关、单位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其任免机关、单位以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五条 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三十六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1个月内,由相应人事部门等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岗位、职务、工资和其他有关待遇等变更手续,并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特殊情况下,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情形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考核以及晋升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等级等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是,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不恢复受处分前的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等级等。
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五章 复核、申诉
第三十八条 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称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1个月以内作出复核决定。
被处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复核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原处分决定单位决定。
第三十九条 被处分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单位(以下称申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被处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申诉机关决定。
第四十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接到复核申请、申诉机关受理申诉后,相关承办部门应当成立工作组,调阅原案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工作组应当集体研究,提出办理意见,按程序报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复核、申诉决定,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复核、申诉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个月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坚持复核、申诉与原案调查相分离,原案调查、承办人员不得参与复核、申诉。
第四十一条 任免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或者下级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机关、单位及时予以纠正。
监察机关发现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依法提出监察建议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采纳并将执行情况函告监察机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应当撤销原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由申诉机关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应当变更原处分决定,或者由申诉机关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予以变更: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二)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
(三)处分不当。
第四十四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认为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第四十五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等级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需要恢复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等级等的,应当按照原职务和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和岗位,并在原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被撤销处分或者减轻处分的,应当结合其实际履职、业绩贡献等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维持、变更、撤销处分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后1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予以送达、宣布,并存入被处分人本人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任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中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拒不执行处分决定或者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任免机关、单位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十八条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核、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条例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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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12 00:00:00
- 习近平向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开幕式发表视频致辞

新华社北京6月12日电 6月1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向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开幕式发表视频致辞。
6月1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向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开幕式发表视频致辞。新华社记者 李学仁 摄
习近平指出,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成立60年来,秉持共同繁荣的宗旨,积极促进南南合作,倡导南北对话,推动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为全球贸易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和平和发展面临新的挑战。我们要以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态度,把准正确方向,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要营造和平发展的国际环境。各国特别是大国要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倡导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支持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等多边机构更好发挥作用。
——要顺应开放发展的时代潮流。倡导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推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解决好发展失衡等问题,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要把握创新发展的历史机遇。打造开放、包容、非歧视的数字经济环境,坚持以人为本、智能向善,在联合国框架内加强人工智能规则治理,积极推进绿色转型,让广大发展中国家更好融入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潮流。
习近平强调,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中国正以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将为世界发展带来新的更大机遇。中国始终是“全球南方”的一员,永远属于发展中国家。中国将积极扩大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加强贸易、投资、发展合作,助力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方愿同各方一道,以人类前途为怀、以人民福祉为念,推动世界走向和平、安全、繁荣、进步的美好未来。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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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12 00:00:00
-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强调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开放环境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强调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开放环境
李强王沪宁蔡奇出席
新华社北京6月11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6月11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关于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和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开放环境的若干意见》等文件。
习近平在主持会议时强调,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必须着眼于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公司治理,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培育更多世界一流企业。稳定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必须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和地方抓粮积极性,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和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提高政策精准性、实效性,夯实粮食安全根基。要坚持以开放促创新,健全科技对外开放体制机制,完善面向全球的创新体系,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补齐开放创新制度短板。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李强、王沪宁、蔡奇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要尊重企业经营主体地位,坚持问题导向,根据企业规模、发展阶段、所有制性质等,分类施策、加强引导。要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领导国有企业的制度机制,推动国有企业严格落实责任,完善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治理,加强对国有资本监督管理。要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注重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会议强调,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和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要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完善价格、补贴、保险等政策体系,创新粮食经营增效方式,健全粮食主产区奖补激励制度,探索产销区多渠道利益补偿办法,健全粮食生产支持保护体系。要在建立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上迈出实质性步伐,推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产销平衡区落实好保障粮食安全的共同责任。要统筹支持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政策扶持、服务引导、利益联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会议指出,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开放环境,要坚持“走出去”和“引进来”相结合,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努力构建合作共赢的伙伴关系,前瞻谋划和深度参与全球科技治理。要加强国际化科研环境建设,瞄准科研人员的现实关切,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确保人才引进来、留得住、用得好。要不断健全科技安全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在开放环境中筑牢安全底线。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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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11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