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习近平会见白俄罗斯总统卢卡申科

新华社北京12月4日电(记者 孙奕)12月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钓鱼台国宾馆会见白俄罗斯总统卢卡申科。
12月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会见白俄罗斯总统卢卡申科。新华社记者 黄敬文 摄
习近平指出,今年2月底,总统先生成功来华进行国事访问,我们就推动中白关系高水平发展达成重要共识。一年来,两国政治互信更加巩固,国际协作更加紧密。中方始终从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看待中白关系,坚定支持白俄罗斯走符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反对外部势力干涉白俄罗斯内政。中方愿同白方继续加强战略协作,坚定相互支持,推进务实合作,持续深化中白关系。
习近平强调,十年前我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现在已有150多个国家参与合作。不久前,我提出中国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八项行动,欢迎白方继续积极参与,从中获得更多实实在在的发展机遇。双方要实施好中白工业园等项目,推动中白工业合作取得更多成果。双方要提高跨境运输便利化水平,促进经贸和人员往来。定期互办文化日活动,扩大教育、卫生、体育、旅游合作,支持两国青年开展交流合作,增进两国人民相互了解和友谊。中白双方是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的重要力量。中方愿同白方加强在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等多边机制内协调和配合,推动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12月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会见白俄罗斯总统卢卡申科。新华社记者 翟健岚 摄
卢卡申科表示,在习近平主席领导下,中国发展取得巨大成就,14亿多中国人民幸福生活,为世界作出重要贡献。习近平主席的治国理政成功经验令各方受益,值得学习借鉴。白俄罗斯衷心希望中国继续发展强大,这有利于全世界的和平进步事业。白俄罗斯坚定不移发展同中国的友好关系,愿同中方密切高层交往,坚定相互支持,深化互利合作,加强国际和多边战略协作,推动白中全天候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取得更大发展。白方坚信,习近平主席提出的共建“一带一路”等全球倡议是真正凝聚国际社会共识与合作的伟大事业,将继续积极参与。
两国元首还就乌克兰危机等问题交换了意见。
蔡奇、王毅参加会见。
来源:新华社
所属栏目:时政要闻
发布时间:2023-12-04 00:00:00
- 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该批案例揭露常见串通招投标犯罪类型,旨在警示教育招投标市场主体,预防招投标领域犯罪发生。
该批典型案例共5件:分别是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陈某等30人串通投标案;付某某、徐某某等7人串通投标案;陈某某、李某某等15人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J公司、W公司、Y公司、洪某某等5人串通投标案;陈某某、邱某某等9人串通投标案。
该批典型案例有三个特点:一是充分体现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招投标领域犯罪、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二是深刻揭示串通招投标犯罪的行为模式和主要类型;三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同时,五个案例各有侧重。在案例一“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陈某等30人串通投标案”中,对于涉案主体众多的案件,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核实,充分评估案件处理对企业后续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坚持宽严相济,分类处置;在案例二“付某某、徐某某等7人串通投标案”中,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引导涉案国有企业有效开展合规整改,助力守法经营;在案例三“陈某某、李某某等15人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对于涉及多个犯罪行为的串通投标案件,检察机关根据行为人的不同作用,结合事实证据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和罪数;在案例四“J公司、W公司、Y公司、洪某某等5人串通投标案”中,涉案民营企业在检察机关建议下,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作用,探索“党建+合规”监督管理新模式,使合规整改更有效进行;在案例五“陈某某、邱某某等9人串通投标案”中,深挖黑社会性质组织串通投标案件背后的“保护伞”,制发检察建议堵塞行政监管漏洞,凝聚合力从严打击招投标市场的黑恶势力。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部分不法分子为商业利益所驱动,在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等多个领域违规“串标”“围标”,导致招投标环节问题突出,串通投标、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案件多发。串通投标是一种恶意竞争行为,妨碍招投标机制应有功能的发挥,给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造成隐患,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予高度重视、依法严惩。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依法打击招投标领域犯罪,积极延伸检察职能,推动诉源治理,引导企业合规守法经营,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
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陈某等30人串通投标案
【关键词】
串通投标 调查核实 办案影响评估 分类处置 刑行衔接
【要旨】
办理涉案主体众多的串通投标案,检察机关可以从法益侵害程度、企业经营状况、涉案人员人身危险性等方面进行调查核实,充分评估案件处理对企业后续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坚持宽严相济,分类处置,从严惩治串通投标的组织者,对地位、作用较小的涉案企业及人员依法从宽处理。对被不起诉的涉案企业,检察机关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应当注重刑事处置和行政处罚的协调性,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一、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单位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刘某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另有B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等其他10家被不起诉单位。
被告人陈某,男,个体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另有杨某等其他5名被告人,王某等24名被不起诉人。
2017年7月,被告人陈某等5人获悉江苏省启东市农村道路9个标段提档升级工程的招标信息后,通过被告人杨某等4名中间人介绍,组织A公司、B公司等11家有资质的企业串通投标,约定中标公司将工程以分包方式交由陈某等人施工,中标公司按照工程决算价收取管理费,未中标公司获得资质借用费、出场费等好处费。陈某组织2名工作人员负责标书的统一制作和投标报价,上述11家企业各委派公司项目经理、资料员等19人予以配合,最终A公司、B公司中标2个标段,中标项目金额共计3900万余元,工程预期利润500万余元。事后,陈某等5人支付4名中间人好处费共计16.4万余元,支付未中标企业资质借用费、出场费等共计97.6万余元。中标路段后由陈某等人组织施工,工程于2018年年底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
2020年2月,江苏省启东市公安局以A公司等11家企业和陈某等30人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0年5月,江苏省启东市检察院依法对A公司等11家涉案企业和王某24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对陈某等6人以串通投标罪提起公诉。2020年7月7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陈某等6人拘役二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至八万元不等刑罚。其中杨某等4人被判处缓刑。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 开展调查核实,评估办案影响。因本案涉案企业众多,为评估办案对企业可能造成的影响,启东市检察院从以下方面开展调查核实:一是实地踏勘涉案标段、走访了解、查验工程质量等情况。经查看道路状况良好,道路改造拓宽后会车更通畅、安全;周边村民对道路质量和施工过程表示满意;从交通主管部门处核实,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二是调查核实企业资信、经营规模、吸纳就业等情况。涉案企业有承包资质,均是当地的纳税、用工大户,吸纳就业共计3万余人,近三年纳税总额共计近6亿元,在建项目累计达300多个,疫情期间捐款捐物140余万元。三是涉案人员大多为企业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其中3人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四是听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案企业在建工程质量良好,未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情况。综上,检察机关评估认为,涉案企业经营状况较好、对当地经济社会贡献较大。
2. 依法分类处置,“轻轻重重”处理。启东市检察院结合涉案企业、人员在案件中的不同作用,综合判断责任大小和追诉必要,提出“轻轻重重”的分类处置思路:陈某等5人以牟利为目的提起犯意、积极组织实施围标,是中标工程的主要受益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严重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应依法提起公诉;另有1人虽为围标参与人,但具有多次犯罪前科,应予提起公诉;11家涉案企业和其他24名参与人系受邀出借资质参与围标、收取少量的“出场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较轻,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3. 组织公开听证,听取多方意见。本案涉案企业分布三省七市,涉及人员众多,各方面利益矛盾交织,敏感复杂。为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增强不起诉权的透明度,2020年4月30日,启东市检察院组织召开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邀请5名熟悉农村道路工程和具有法律知识背景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从犯罪情节、工程质量、涉案企业社会贡献度等方面,详细阐述对相关企业和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听证员详细了解涉案企业的经营情况、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后,经评议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有利于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4. 注重刑行衔接,推动综合治理。启东市检察院经公开听证对相关企业和个人宣布不起诉决定后,针对道路建设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健全监管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对被不起诉单位和个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启东市检察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建议主管部门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在行政处罚的裁量范围内尽量减少对有关企业资质的负面影响。启东市检察院向涉案企业制发《刑事风险提示函》,从完善制度管理、加强企业合规等方面提出防控建议,推动涉案民营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三、典型意义
1. 坚持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理念,扎实开展办案影响评估。串通投标案件往往涉案主体众多、涉及面广,检察机关应当注重保企业、稳就业、促稳定,综合开展办案影响评估,积极降低刑事介入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办理涉民营企业的串通投标案件,可以从法益侵害程度、涉案企业的资信等方面客观、全面开展办案影响评估,充分听取属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的意见,变阅卷式“静态”审查为亲历性“动态”审查,切实保护好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2. 强化起诉必要性审查,依法对企业和人员分类处置。工程领域的串通投标现象时有发生,涉案主体的犯罪原因各不相同,在处置上一律从严或者从宽均影响办案效果。检察机关应根据犯罪的情节、后果、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强化起诉必要性的审查判定。在处置上要注重分类,依法重点打击组织者、主要获利者;对于被动受邀参与围标、实际获利少的企业和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可作轻缓处理。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可以公开听证,广泛听取社会意见。
3. 积极提出检察意见,保持刑事处置和行政处罚协调性。行政处罚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措施。不起诉的案件不等于不处罚。对不起诉的涉案企业和人员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时,应当考量刑事处置和行政处罚的协调性,以提出财产型处罚的意见为主,慎重建议适用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资格型处罚措施。
案例二
付某某、徐某某等7人串通投标案
【关键词】
串通投标 精准打击 国有企业 补充侦查 特邀检察官助理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国有企业人员涉嫌串通投标的复杂案件时,可以通过提前介入、自行补充侦查等制度机制夯实完善证据体系。要注重结合办案,引导涉案国有企业有效开展合规整改,助力其合规守法经营。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借力“外脑”,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赋能检察办案工作,提供专业性意见,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一、基本案情
山东Y通讯集团公司临沂分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山东Z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均系国有企业。付某某系Y公司政企客户部政企中心经理,谷某某等4人系Y公司政企客户部工作人员;徐某某、王某某系Z公司信息系统集成中心工作人员。
2020年9月,山东省临沂市某单位信息化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因Y公司不具备竞标资格,付某某、徐某某等人为提升个人工作业绩,共谋借用Z公司的名义参与竞标,并拉拢其他公司参与串标;约定在竞标成功后,Y、Z两公司分享中标利益。后谷某某借用H公司、G公司等4家公司资质,徐某某、王某某统一制作标书控制投标报价,共同实施串通投标行为。2020年11月9日,Z公司中标,中标价格3500余万元,远超项目实际造价。
2021年7月30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以付某某、徐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对Y公司、Z公司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经第三方组织监督评估考察合格后,2023年3月10日,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综合考量涉案人员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企业合规整改情况,依法对付某某等7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 强化制度机制运用,夯实案件证据体系。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调取招投标过程中的监控录像、谷某某联系围标公司的通话记录等关键证据。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Y公司政企客户部副经理胡某某涉嫌参与串通投标,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派员赴深圳恢复并调取胡某某和其他涉案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询问了宋某某等5名证人。在调取宋某某证言的过程中,由于宋某某最初不愿作证,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依托企业合规行刑衔接机制,邀请公司分管领导协助做宋某某的思想工作,促使其如实陈述了胡某某在招投标活动中负责制作标书、确定报价等具体分工,进而夯实了案件证据体系,确保准确适用法律。
2. 发挥检察主导作用,监督国企专业化合规整改。作为地方行业龙头企业,Y公司、Z公司均对当地就业和财政收入贡献突出。虽然2家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但相关犯罪暴露出Y公司、Z公司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检察机关经全面评估,决定对2家公司启动企业合规整改并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合规整改期间,Y公司、Z公司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分别成立了由总经理任组长的企业合规整改工作办公室,下设招投标、财务审计等不同领域的整改工作组;深入查摆问题漏洞,逐项落实整改意见,制定完善企业管理制度机制;组织7名涉案人员现身说法开展警示教育,提升企业人员合规意识。
3. 借力“外脑”赋能履职,有效提升案件办理质效。针对招投标领域犯罪专业化强的特点,检察机关邀请具有专业知识的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协助检察机关分析和研判案情。针对技术标书同一性认定的难题,特邀检察官助理围绕投标文件内容的相似度、投标报价的差异度以及投标方相互之间的关联度方面,提出专业性意见,在技术层面为检察官准确认定本案的犯罪事实提供参考。合规整改期间,特邀检察官助理持续监督第三方组织履职,对第三方组织制定的合规评估方案、合规评估指标体系、合规整改考察评估报告提出十余条具体修订意见;开展招投标、税法知识专题培训宣讲,并指导公司完善招投标流程、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有效提升涉案公司员工合规经营意识。
三、典型意义
1. 坚持依法精准打击犯罪和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并重,提升办案质效。办理涉国有企业串通投标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注重依法精准打击,强化运用提前介入、侦检协作、自行补充侦查等制度机制,全面夯实证据体系,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准确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精准打击犯罪,做到不枉不纵。对犯罪情节轻微、积极参与企业合规整改的涉案人员,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服务保障经济健康发展。
2. 坚持依法能动履职,积极稳妥开展国企合规整改。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中坚力量,其经营行为具有行业标杆示范作用。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国有企业案件时,要主动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发挥检察主导作用,全面评估办案风险和经济影响,主动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启动合规整改,依法能动履职尽责。巩固合规整改成效,既要通过企业回访等后续跟踪监督方式,促进涉案企业长治长效,又注重强化和行政主管部门协作配合,规范国有企业经营行为。
3. 坚持检察办案专业化精细化,充分发挥特邀检察官助理智囊团作用。串通投标等经济犯罪案件涉及领域多,专业性强。考虑到国有企业合规整改的专业性、复杂性,检察机关可以主动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注重引导特邀检察官助理发挥专业特长,为检察办案和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提供专业支持,协助涉案企业健全管理机制、增强合规经营意识,从而全面提升检察办案成效。
案例三
陈某某、李某某等15人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关键词】
串通投标 全链条打击 数罪并罚 诉源治理
【要旨】
串通投标是一种恶意竞争行为,妨碍招投标机制应有功能的发挥,扰乱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对涉及民生项目的串通投标犯罪,检察机关重点打击职业串标“黄牛”团伙、商业贿赂犯罪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黑灰产”产业链条,铲除串通投标犯罪滋生土壤。在串通投标过程中往往伴随着行贿、受贿等行为,在涉及多个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不同作用,结合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强化能动履职,对案件反映出的社会治理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开展诉源治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系工程项目经理;被告人张某某、施某某等人,系职业串标“黄牛”。
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长期在浙江绍兴地区从事建设工程施工。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陈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投标时同时挂靠多家资信分高的公司进行“围标”,以梯队设置下浮率方式错开报价,确保商务标获得高分,再通过张某某、施某某等串标“黄牛”联络、贿赂评标专家,获得技术标高分,以确保成功中标。经查,陈某某、李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中标浙江绍兴地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10个,中标金额累计达81亿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施某某等人经各级“黄牛”层层单线联系,向“黑客”廖某某(另案处理)购得其通过非法入侵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获取的项目评标专家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信息。其后,张某某、施某某贿赂收买评标专家叶某某、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挂靠的多家投标单位打高分。中标后,陈某某、李某某将约1%项目中标金额的“好处费”给予参与的各级“黄牛”。张某某、施某某等串标“黄牛”分别获取好处费人民币50万元至400万元不等。
2021年6月18日,浙江省诸暨市公安局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等15人涉嫌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1年9月30日,诸暨市检察院对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施某某等人以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2022年7月7日,诸暨市人民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施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九百五十五万元不等刑罚。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某某、施某某等人提出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 注重侦检协作,开展全链条打击。公安机关对陈某某等人以串通投标罪立案后,诸暨市检察院同步派员介入侦查。检察机关介入后审查发现,评标专家名单在开标前一天才确定,陈某某等人却能够准确获得评标专家名单,遂建议公安机关深挖彻查评标专家信息流转黑灰产业链。另外,诸暨市检察院建议一并彻查串通投标时往往伴随的行贿等关联犯罪。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公安机关追查贩卖评标专家信息的被告人江某某等5人;“黑客”1人;负责行贿评标专家的“黄牛”6人;参与、协助实施串通投标的评标专家、项目经理等其他人员25人,并同步查明涉案赃款去向。
2. 把握犯罪实质,厘清定性与罪数。诸暨市检察院充分发挥审前程序主导作用,围绕行为性质、罪数认定等问题,深入分析研判并准确认定:一是通过挂靠多家企业围标、错开下浮率的行为属于投标人与投标人间串通投标行为;二是明确投标人、职业串标“黄牛”团伙向评标专家的行贿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上述行为与串通投标行为属于两种行为侵犯不同法益,不宜按牵连犯处理,应当数罪并罚;三是职业“黄牛”团伙非法收买、出售评标专家信息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 追赃退赃并重,突出经济惩罚。诸暨市检察院坚持诉讼全环节追赃,提前介入环节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查扣涉案赃款赃物,审查起诉阶段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被告人主动退赃;在审判环节,考虑串通投标罪最高自由刑仅为三年有期徒刑,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标准,结合被告人违法所得向法院提出罚金刑量刑建议。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在串通投标罪部分对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判处罚金共计1700余万元,全案依法没收赃款共计2500余万元。
4. 专项调研建言献策,推动行业治理。针对本案所暴露出的招投标领域的监管漏洞,诸暨市检察院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成果向党委政府进行专项报告。建议强化政府网络工作平台安全建设,加大对涉密信息的保护力度;突出对“黄牛”、评标专家财产刑、资格刑的适用;增强对招投标中心、城市投资公司等负责招投标项目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推进制度建设,完善招投标事项的形式和规程。
三、典型意义
1. 坚持重点领域全链条打击,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串通投标行为往往伴随违法转包、黑灰产业等,容易导致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风险隐患,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不仅要严厉打击串通投标的组织者、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对依附于招投标黑灰产业利益链条上的计算机“黑客”、职业“黄牛”等相关人员也要实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链条打击,切实形成威慑,维护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2. 把握串通招投标犯罪实质,准确认定本罪及关联犯罪。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招投标犯罪,作案手段复杂多样、隐蔽性强,容易滋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进行充分论证,厘清罪与非罪,区分一罪与数罪,准确适用法律,实现对串通投标及关联犯罪的精准打击。同时,对获利巨大的行为人,应当加大罚金刑处罚力度,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3. 惩治犯罪与诉源治理相结合,推进招投标市场源头整治。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对评标专家、代理机构、“黄牛”“掮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对办案中发现的行业共性问题,注重调查研究,为党委政府提供参考决策,推动制度完善和问题源头解决。
案例四
J公司、W公司、Y公司、洪某某等5人串通投标案
【关键词】
串通投标 风险排查 完善机制 异地协作 党建+合规
【要旨】
对于因民营企业内部竞标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而实施串通投标的涉企案件,检察机关深入企业“望闻问切”找准“病灶”,助力企业完善机制、合规经营。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理念,通过跨区域协作,线上线下联动开展监管考察,切实解决异地企业合规监管难的问题。在办理涉企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探索“党建+合规”监督管理新模式,助力企业在整改重塑后行稳致远。
一、基本案情
江苏省南京市J公司系江苏省监理行业龙头企业,洪某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某事业部负责人,在事业部范围内代表该公司开展投标工作。无锡市W公司、盐城市Y公司均系国家监理甲级资质单位。尹某某系W公司副总经理,邵某某系Y公司总经理助理,二人均负责公司部分招投标工作。
2018年6月至2020年11月,为让J公司中标合肥市四个监理招标项目,洪某某联系尹某某、邵某某以串通报价、陪标公司放弃答辩环节等方式进行围标。W公司陪标人员共计收取8万元陪标费;Y公司因与J公司有业务往来,仅收取标书制作费等基础费用,未收取陪标费用。后四个项目参与竞标的公司数均刚达到开标条件且均为J公司中标并实际监理,中标金额共计3674万元。经回访,该四个项目已有三个项目顺利完工,其中两个项目分别获评“国家优质工程奖”“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2021年7月,安徽省长丰县公安局以洪某某等5人涉嫌串通投标罪向安徽省长丰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检察机关启动涉案3家公司的合规考察工作。2022年6月,合规考察结束。经公开听证,长丰县检察院依法对5名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 实地走访,全面审查案件事实。长丰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发现该起案件并非职业串标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涉案3家公司分布于江苏省三个地市,均为当地行业内领先企业,资质优良,因涉案项目对投标公司资质要求高,为达到开标条件,J公司联系W公司、Y公司对四个监理项目进行“围标”。进一步走访了解,涉案项目完成情况良好,未发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涉案3家公司在册员工达3000余人,均在当地带动较多劳动力就业,企业社会贡献度较大。此次串通投标行为,暴露出涉案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且在招投标管理方面均不同程度上存在诸多风险隐患。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充分评估办案影响后,长丰县检察院决定通过开展合规工作,帮助企业“祛病强身”。
2. 两地联动,依托协作机制开展异地合规。因主要涉案企业J公司注册地、生产经营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长丰县检察院积极利用跨区域检察协调机制开展合规考察。2021年11月,依据《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工作办法》的规定,长丰县检察院委托建邺区检察院协助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第三方监督考察工作。通过签署四方协议,确立由长丰县检察院发起、建邺区检察院协助、建邺区第三方监管小组执行的合规考察异地协作模式,由建邺区检察院实时动态跟进监督整改进度和合规计划执行情况。
3. 对症施策,确保整改方案切实可行。为切实帮助企业建立招投标领域有效可行的合规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长丰县检察院深入剖析涉案企业存在的违规风险点。发现公司未建立健全的投标合规管理制度,现有相关规定流于形式,缺乏有效的执行、监督、问责机制;招投标审批流程设计不科学,各业务部自主办理招投标事项,未体现出内部制衡的要求;未设置招投标专项事后审计、监督流程,没有将招投标领域员工行为规范与公司奖惩机制挂钩。针对上述风险点,长丰县检察院向涉案企业制发《合规风险提示函》,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整改建议。按照以全面合规为目标,专项合规为重点的原则,长丰县检察院要求主要涉案企业在全面排查风险点的同时,充分识别与串通投标相关的其他法律风险。为确保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长丰县检察院还建议J公司依托公司机构设置,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基层党组织在合规整改中的监督、引领作用。
4. 严格监管,督促企业有效整改。合规整改期间,两地检察院及第三方监管小组多元化采用飞行检查、访谈、文本审阅、抽样分析等评估方式对涉案企业进行监管考察。主要涉案企业J公司相继制定包括《投标合规管理实施细则》《投标廉洁保证金制度》在内的诸多投标规范文件,使公司投标工作做到“合规有流程,审查有留档,责任到个人”;建立了有效举报及奖惩机制通道,并多次在员工内部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法律知识宣传。此外,J公司在长丰县检察院的建议下,创新推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双线作战”,解决合规内部监管难题。由公司党总支牵头成立合规监督活动小组,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监督小组每月例行对公司经营部的投标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党内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2022年6月,长丰县检察院经考察评估及公开听证,认定涉案3家企业合规整改有效,依法对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为保证企业内控机制持续有效运行,长丰县检察院对主要涉案企业J公司开展了近一年的跟踪回访。回访发现,企业所有投标项目均严格按照已搭建的竞标管理制度审批和运作,经营业务不断提升。2023年初,J公司还开拓了海外市场,发展势头良好。
三、典型意义
1. 注重剖根析源,助力企业建章立制。针对非典型性串通投标案件,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深入了解涉案企业在内部竞标管理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和隐患。为避免办了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检察机关指导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帮助企业建立有效可行的招投标管理监督机制。通过制度的建立、理念的更新,推动企业行稳致远,继而带动行业规范和进步。
2. 探索跨省协作,打破异地监管壁垒。针对涉案企业注册地、生产经营地与犯罪地分离的实际情况,检察机关探索构建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异地协作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实现检察资源有机整合,做到异地监管同频共振。在有效破解企业合规异地监管难题的同时,依法平等保护外地民营企业,取得良好的办案质效。
3. 强化党建引领,助推企业整改提质增效。针对设立基层党组织的民营企业,检察机关引导涉案企业建立“党建+合规”管理新模式,激活民营企业发展内生动力。该模式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引领作用,能够有效防范业务经营风险,提升整体内控水平。
案例五
陈某某、邱某某等9人串通投标案
【关键词】
串通投标 扫黑除恶 提前介入 协作机制 延伸职能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串通投标案件,应当及时介入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搜集固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等方面的证据,确保案件办理质效。注重深挖案件背后的“保护伞”,联合相关部门健全协作机制,凝聚合力从严打击招投标市场的黑恶势力。办案单位能动履职,依法延伸检察职能,找准找实招投标市场监管的风险点,制发检察建议堵塞行政监管漏洞。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系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邱某某系A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林某某系A公司员工。其他6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1997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一带经营猪肉批发、液化石油气配送期间,通过行贿地方政府人员或纠集邱某某等人采用恐吓、威胁、殴打同业竞争者的方式,垄断猪肉批发和液化石油气配送行业,逐渐形成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之后,随着势力的不断壮大,该组织的触角进一步延伸到砂石和建筑行业,并从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
2007年陈某某入股A公司,并于2010年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某等人以A公司为主要实体通过行贿政府工作人员,提前获知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和底价等信息,并联合其他建筑公司串标。在实施过程中,陈某某安排林某某等人与一系列建筑企业商议通过约定工程报价、确定后续分包的方式帮忙围标,并由A公司负责制作围标公司的标书等材料。工程中标后,中标公司将工程转包给A公司进行施工,中标公司从工程总价当中收取1.5%—2%不等的工程管理费,A公司同时向其他参与串通投标的公司支付3千元至5千元不等的陪标好处费,被告人邱某某负责审批支付相关费用。2016年至2019年间,该组织通过上述非法手段中标工程项目8个,中标金额达7000余万元,逐渐垄断辖区内的建筑、填土等工程。
2020年2月至4月,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江门市江海区监察委员会分别以陈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串通投标罪、行贿罪等罪名移送江门市江海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5月,江门市江海区检察院以陈某某、邱某某等9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串通投标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8月,江门市江海区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串通投标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对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百六十五万元;对林某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四年不等,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 全面审查,侦查协作配合贯穿始终。以陈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时间久、跨度长,且在江门市原副市长梁某某为首的保护伞下,对当地工程招投标领域的行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影响非常恶劣。该组织反侦查意识强,相关骨干成员订立攻守同盟,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给侦查取证工作造成极大难度。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按照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构成要件列出详细的侦查提纲,先从个别重点案件细节入手,引导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逐个突破,在确保各到案人员都有基础事实定罪并批准逮捕后,再从拓展线索、罪名、时间段、行业等多角度、全方位列出补充侦查提纲,督促公安机关逐一落实。经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积极协作配合,顺利认定陈某某团伙从集结到发展壮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揭露该团伙在招投标领域“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形成垄断的犯罪行为。
2. 深挖彻查,助力打掉黑恶势力“保护伞”。陈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围猎国家工作人员,提前获知辖区内的工程信息,然后利用挂靠有资质的企业串通投标,从而达到垄断整个行业的目的。该组织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蚀手段不仅仅包括金钱拉拢、收买,甚至还有暴力恐吓等方式,使不肯就范的基层政府工作人员逐渐转变为以默许和放任的方式同流合污,从“局外人”变成了“伞骨”。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注重剖析涉案人员的心理和行为特征,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监检衔接机制,形成有效突破,完善认定“保护伞”事实的证据体系。
3. 能动履职,助推招投标领域乱象综合整治。江海区检察院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陈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染指招投标市场串标围标、抱团围猎等突出问题,针对江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监管缺位,向其制发检察建议:一是建议强化监管力量,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对开标、评标环节实现有效监督;二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江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回复检察建议,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有效提升了发现围标、串标线索的能力。
三、典型意义
1.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准确认定黑恶势力危害性特征。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在充分了解犯罪组织架构、层级、运行方式等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主要特征和证明要素。通过厘清涉案人员、涉案企业在犯罪过程中的“角色”,对不同程度的参与人员进行分类处理,打破攻守同盟,从而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2.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凝聚合力从严打击黑恶势力。黑恶势力通过抱团围猎、权力开道、暴力控制等非法招投标手段对民生工程巧取豪夺,严重破坏招投标市场经济秩序。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应当强化多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实现办案、打伞、断财同步推进。积极发挥重大案件协商、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合力攻坚案件。重视案件信息共享,与相关主管机关建立行刑反向衔接机制,保证涉案财产依法迅速处置到位。
3.依法延伸检察职能,堵塞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管漏洞。串通投标是一种恶意竞争,严重妨碍招投标机制应有功能的发挥,导致资质不符的企业趁虚而入,容易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同时,应当积极参与招投标市场行业乱象治理,对暴露出来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情况,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堵塞招投标市场监管漏洞。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所属栏目:廉润中招
发布时间:2023-12-04 00:00:00
-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严明事业单位纪律规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3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事业单位纪律规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任免机关、事业单位对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给予处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
(四)开除。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二十四个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档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和职员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对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和职员等级。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或者工勤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受到处分的;
(二)在二人以上的共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的;
(六)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七)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四)检举他人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
(五)在共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
(七)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二条 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规违纪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规违纪违法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单位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规依纪依法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进入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
(二)在事业单位选拔任用、公开招聘、考核、培训、回避、奖励、申诉、职称评审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骗取、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三)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案件情况特殊,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
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职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境,所在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调查中发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八条 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的,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职员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规违纪违法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处分,应当办理岗位、职员等级、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的,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考核及晋升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不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职员等级、工资待遇;无岗位、职员等级可降而降低薪级工资的,处分解除后,不恢复受处分前的薪级工资。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四条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有关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第三十五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员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需要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员等级、工资待遇的,按照原岗位、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职员等级,恢复相应的工资待遇,并在原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核、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规违纪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定是违规违纪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规定不认为是违规违纪违法的或者根据本规定处理较轻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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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4 00:00:00
- 习近平在第十个国家宪法日之际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坚定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 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赵乐际出席国家宪法日座谈会并讲话
新华社北京12月4日电 在第十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律依据,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最高法律规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加强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和宪法实践,推动我国宪法制度建设和宪法实施取得历史性成就。
习近平强调,新征程上,要坚定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保障。要坚定政治制度自信,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要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坚持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全面贯彻,坚持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系统推进,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提高宪法实施和监督水平。要加强宪法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坚持知识普及、理论阐释、观念引导全面发力,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宪法实施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4日会同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在北京举行“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宪法保障”座谈会。会上传达了习近平重要指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赵乐际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赵乐际在讲话中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推进宪法实施和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优势和功效。
赵乐际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宪法和宪法实施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文章,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为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要深刻认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最根本的要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做到“两个维护”,保证党的领导全面、系统、整体地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各方面全过程。要深刻认识我国宪法是具有鲜明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牢牢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以宪法凝聚共识,汇聚团结奋斗力量。要深刻认识我国宪法具有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赵乐际强调,新征程上,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不断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推向深入。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宪法相关规定实施机制,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要讲好中国宪法故事,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理论研究,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主持座谈会。
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中国法学会有关负责同志和全国人大代表在座谈会上发言。
肖捷、郝明金、张庆伟出席座谈会。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在京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家学者等参加座谈会。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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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4 00:00:00
- 习近平向首届“良渚论坛”致贺信
新华社北京12月3日电 12月3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向首届“良渚论坛”致贺信。
习近平指出,良渚遗址是中华五千年文明史的实证,是世界文明的瑰宝。在悠远的历史长河中,中华文明以独树一帜的创新创造、一脉相承的坚持坚守,树立起一座座文明高峰。中华文明开放包容、兼收并蓄,不断丰富发展、历久弥新,不断吸取世界不同文明的精华,极大丰富了世界文明百花园。
习近平强调,相互尊重、和衷共济、和合共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正确道路。希望各方充分利用“良渚论坛”平台,深化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文明对话,践行全球文明倡议、加强文明交流借鉴,弘扬平等、互鉴、对话、包容的文明观,推动不同文明和谐共处、相互成就,促进各国人民出入相友、相知相亲。
首届“良渚论坛”主题为“践行全球文明倡议,推动文明交流互鉴”,由文化和旅游部、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当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开幕。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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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3 00:00:00
- 习近平在上海考察时强调 聚焦建设“五个中心”重要使命 加快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返京途中在江苏盐城考察

习近平在上海考察时强调
聚焦建设“五个中心”重要使命
加快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返京途中在江苏盐城考察
蔡奇陪同考察
11月28日至12月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上海考察。这是11月29日下午,习近平在闵行区新时代城市建设者管理者之家,向社区居民挥手致意。新华社记者 王晔 摄
新华社上海/江苏盐城12月3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在上海考察时强调,上海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建设国际经济中心、金融中心、贸易中心、航运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使命,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国家重大战略为牵引,以城市治理现代化为保障,勇于开拓、积极作为,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充分发挥龙头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
11月28日至12月2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吉宁和市长龚正陪同下,先后来到金融机构、科技创新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等进行调研。
11月28日至12月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上海考察。这是11月28日下午,习近平在上海期货交易所考察。新华社记者 王晔 摄
28日下午,习近平一下列车就前往上海期货交易所考察。他结合电子屏幕和重要上市品种交割品展示,听取交易所增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等情况介绍,了解交易所日常资金管理和交割结算等事项。习近平强调,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目标正确、步伐稳健、前景光明,上海期货交易所要加快建成世界一流交易所,为探索中国特色期货监管制度和业务模式、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作出更大贡献。
11月28日至12月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上海考察。这是11月28日下午,习近平在上海期货交易所考察。新华社记者 王晔 摄
习近平随后乘车来到浦东新区张江科学城,参观上海科技创新成果展。他结合视频短片了解上海市科技创新整体情况,走进展厅详细察看基础研究、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领域的科技创新成果展示,并同科研人员代表亲切交流。习近平指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离不开科技、教育、人才的战略支撑,上海在这方面要当好龙头,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迈进。要着力造就大批胸怀使命感的尖端人才,为他们发挥聪明才智创造良好条件。
11月28日至12月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上海考察。这是11月28日下午,习近平在浦东新区张江科学城参观上海科技创新成果展。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 摄
11月28日至12月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上海考察。这是11月28日下午,习近平在浦东新区张江科学城参观上海科技创新成果展时,同科研人员代表亲切交流。新华社记者 鞠鹏 摄
近年来,上海市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为许多来沪新市民、青年人和一线务工人员提供了住房保障。29日下午,习近平到闵行区新时代城市建设者管理者之家考察。听了当地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筹措建设力度、构建“一张床、一间房、一套房”多层次租赁住房供应体系的情况介绍,习近平给予充分肯定。他先后走进社区住宅型、宿舍型出租房源租户的住房和公共厨房、公共洗衣房等共享空间,仔细了解在此居住的城市一线工作者的生活状况。总书记无微不至的殷切关怀,让在场所有人感动。离开时,社区居民纷纷围拢过来欢送总书记。习近平说,看到来自五湖四海的建设者在这里安居乐业,感到很高兴。城市不仅要有高度,更要有温度。我们的社会主义就是要走共同富裕的路子。外来务工人员来上海作贡献,同样是城市的主人。要践行人民城市理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住房的多样化、多元化需求,确保外来人口进得来、留得下、住得安、能成业。
11月28日至12月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上海考察。这是11月29日下午,习近平在闵行区新时代城市建设者管理者之家考察时,在社区宿舍型出租房源租户的住房,了解在此居住的城市一线工作者的生活状况。新华社记者 鞠鹏 摄
11月28日至12月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上海考察。这是11月29日下午,习近平在闵行区新时代城市建设者管理者之家,同社区居民亲切交流。新华社记者 王晔 摄
12月1日上午,习近平听取了上海市委和市政府工作汇报,对上海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
习近平指出,加快建设“五个中心”,是党中央赋予上海的重要使命。上海要以此为主攻方向,统筹牵引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工作,坚持整体谋划、协同推进,重点突破、以点带面,持续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要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世界级高端产业集群,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不断提升国际经济中心地位和全球经济治理影响力。要加强现代金融机构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实施高水平金融对外开放,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科技创新和共建“一带一路”。要深入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推动国际贸易中心提质升级。要加快补齐高端航运服务等方面的短板,提升航运资源全球配置能力。要推进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营造良好创新生态。要加强同长三角区域联动,更好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11月28日至12月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上海考察。这是11月28日下午,习近平在浦东新区张江科学城参观上海科技创新成果展。新华社记者 王晔 摄
11月28日至12月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上海考察。这是11月28日下午,习近平在上海期货交易所考察。新华社记者 王晔 摄
习近平强调,上海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和深度链接全球的国际大都市,要在更高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增强发展动力和竞争力。要全方位大力度推进首创性改革、引领性开放,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扎实推进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在临港新片区率先开展压力测试,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深入推进跨境服务贸易和投资高水平开放,提升制造业开放水平,进一步提升虹桥国际开放枢纽能级,继续办好进博会等双向开放大平台,加快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政策和制度体系。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落实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增强对国内外高端资源的吸引力。
11月28日至12月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上海考察。这是11月29日下午,习近平在闵行区新时代城市建设者管理者之家公共厨房考察。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 摄
习近平指出,要全面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充分发挥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城市规划和执行上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加快城市数字化转型,积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全面推进韧性安全城市建设,努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超大城市治理现代化的新路。要把增进民生福祉作为城市建设和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融入城市治理现代化,构建人人参与、人人负责、人人奉献、人人共享的城市治理共同体,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认真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11月28日至12月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上海考察。这是11月29日下午,习近平在闵行区新时代城市建设者管理者之家,同社区居民亲切交流。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 摄
习近平强调,要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思想,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大力提升文化软实力。坚持不懈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在各种文化交汇融合中进一步壮大主流价值、主流舆论、主流文化。要注重传承城市文脉,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弘扬红色文化,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扎实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深化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推进书香社会建设,全面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
习近平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也是根本保证。上海是我们党的诞生地,要用好一大会址等红色资源,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记“三个务必”,在新征程上开拓创新、奋发进取、真抓实干。要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建设一支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匹配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要把握超大城市特点,创新基层党建工作思路和模式,完善党的基层组织体系。要坚决反对和惩治腐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保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第二批主题教育临近收官,要坚持标准不降、劲头不松,把主题教育同各方面工作结合起来,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
12月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上海考察结束返京途中,来到江苏省盐城市参观新四军纪念馆。新华社记者 王晔 摄
12月3日上午,在返京途中,习近平在江苏省委书记信长星和省长许昆林陪同下,来到盐城市参观新四军纪念馆。展厅里,一张张照片、一份份史料、一件件文物、一个个模拟实景,完整展现了新四军浴火重生、浴血奋战的光辉历史。习近平不时驻足察看、同大家交流。他强调,新四军的历史充分说明,民心向背决定着历史的选择,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这是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的生动教材,要用好这一教材,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传承发扬不怕困难、不畏艰险,勇于斗争、敢于胜利的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把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不断推向前进。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办公厅主任蔡奇陪同考察。
李干杰、何立峰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陪同分别参加上述有关活动,主题教育中央第五巡回指导组负责同志参加汇报会。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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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3 00:00:00
- 习近平向2023年“读懂中国”国际会议(广州)致贺信
新华社北京12月2日电 12月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向2023年“读懂中国”国际会议(广州)致贺信。
习近平表示,当前,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地缘冲突不断加剧,人类又一次站在历史的十字路口,我们更需要携手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促进全球共同发展、增进全人类福祉。
习近平指出,读懂中国,关键要读懂中国式现代化。今天,中国正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的前途命运和人类的前途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我们坚持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我们坚定不移致力于扩大同各国利益的汇合点,不断以中国新发展为世界带来新动力、新机遇。中国期待同各国携手努力,实现和平发展、互利合作、共同繁荣的世界现代化。希望与会嘉宾为促进中国与世界交流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繁荣、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
“读懂中国”国际会议由中国国家创新与发展战略研究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主办,2日在广州开幕,主题为“百年变局下的中国新作为——扩大利益汇合点,构建命运共同体”。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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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2 00:00:00
- 习近平在视察武警海警总队东海海区指挥部时强调:把握海警力量建设运用特点规律 提高海上维权执法能力
习近平在视察武警海警总队东海海区指挥部时强调
把握海警力量建设运用特点规律
提高海上维权执法能力
11月2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到武警海警总队东海海区指挥部视察。这是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新华社记者 李刚 摄
新华社上海12月1日电(记者 梅常伟)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11月29日到武警海警总队东海海区指挥部视察,强调要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握海警力量建设运用特点规律,提高海上维权执法能力。
初冬的上海,风景秀丽,清爽宜人。上午10时15分许,习近平来到东海海区指挥部机关,在热烈的掌声中,亲切接见该指挥部有关同志,同大家合影留念。
11月2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到武警海警总队东海海区指挥部视察。这是习近平亲切接见东海海区指挥部有关同志,同大家合影留念。新华社记者 李刚 摄
随后,习近平听取东海海区指挥部工作汇报,通过视频察看海警舰艇编队执行任务情况。习近平对东海海区指挥部建设和完成任务情况给予肯定。
习近平强调,要有效维权执法,坚决捍卫我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要建立健全海上执法协作配合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国海洋经济健康发展。要务实开展海上执法对外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和地区海洋治理。
习近平指出,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整体谋划和工作统筹,制定好路线图、施工图,扎扎实实提高指挥部建设水平。要抓好相关改革任务落实,推动力量体系优化升级,为指挥部建设创造更好条件。
习近平强调,要全面加强指挥部党的建设,确保政治过硬。第二批主题教育正在深入开展,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取得扎实成效。要严格教育管理,狠抓经常性基础性工作落实,确保秩序正规、安全稳定。要高度重视基层建设,锻造坚强战斗堡垒,提高基层自建能力。各级要满腔热忱为基层排忧解难,激发大家干事创业积极性,齐心协力开创指挥部建设新局面。
何卫东等参加活动。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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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1 00:00:00
- 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情况汇报等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听取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情况汇报
研究明确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
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
研究生物育种产业化有关工作
新华社北京12月1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12月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情况汇报,研究明确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研究生物育种产业化有关工作。
会议充分肯定了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工作取得的积极成效,指出此次督查发现的问题集中反映了企业群众的急难愁盼和工作推进的堵点难点。要聚焦推动高质量发展,督促有关方面对照督查发现的问题一项一项抓好整改,举一反三改进相关工作,切实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落实。要高度重视、深入研究督查中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在制定出台有关政策措施时积极予以吸收。
会议指出,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要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加快调整完善国内相关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促进内外贸标准衔接、检验认证衔接、监管衔接,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要聚焦企业需求和市场反馈及时优化政策,切实打通阻碍内外贸一体化的关键堵点,助力企业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顺畅切换。要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落实好相关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共同促进内外贸高质量发展。
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决定将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会议指出,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根据形势变化适时修订矿产资源法,对于依法开发保护矿产资源、保障国家战略资源安全十分必要。要加快推进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深化国际合作,加强储备体系建设,夯实矿产资源保障基础。要大力开展技术装备创新,推进产业绿色化、智能化发展,提升矿产资源产业链韧性和竞争力。
会议听取生物育种产业化有关情况汇报,强调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措施,在严格监管、严控风险前提下,稳慎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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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1 00:00:00
- 习近平总书记谋划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纪事
新华社北京12月1日电 题:习近平总书记谋划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纪事
新华社记者
放眼中国经济版图,长三角地区以4%的国土面积,集聚了全国约17%的人口,创造了全国近1/4的经济总量,是经济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
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主持召开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要求长三角“进一步提升创新能力、产业竞争力、发展能级,率先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
2018年11月5日,在上海举行的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习近平总书记郑重宣布:“支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并上升为国家战略”,赋予长三角重大历史使命,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注入强大动能。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一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明确指出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大使命、重点任务、方法路径、根本保障,为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嘱托,长三角地区紧扣“全国发展强劲活跃增长极、高质量发展样板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引领区、区域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战略定位,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的长三角新篇章。
“必须深刻认识长三角区域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11月8日,随着一声发车指令,一列满载输配电设备及工程机械、光学仪器等货物的列车缓缓从上海铁路闵行站驶出。列车将沿沪昆铁路一路向南,从云南磨憨口岸出境,沿中老铁路驶往老挝万象。
第六届进博会期间,2023长三角G60科创走廊高质量发展要素对接大会在上海举行,近千名参会者从视频中见证了“中老班列-G60号”国际货运班列首发仪式。
发源于上海松江区的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不仅在地理空间不断延伸拓展,更在创新生态与协作网络上提质增能。五年来,G60科创走廊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全国比重从1/12上升到1/8,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从11.5%上升到15%……
长三角,这片面积约35.8万平方公里的中国东部发展热土,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大局和全方位开放格局中举足轻重。
习近平同志在浙江、上海工作期间,深入思考、积极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进入新时代,这片区域在全国发展大局中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使命,习近平总书记更是站在全局高度精心谋划,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按下“快进键”。
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时强调,“继续完善长三角地区合作协调机制”“努力促进长三角地区率先发展、一体化发展”。
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宣布“支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并上升为国家战略,着力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更高起点的深化改革和更高层次的对外开放,同‘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相互配合,完善中国改革开放空间布局”,翻开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新篇章。
随后在上海市考察时,习近平总书记又对上海以及长三角发展提出明确要求:“要在推动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中进一步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把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文章做好,使之成为我国发展强劲活跃的增长极。”
起手布局,落子成势。
五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长三角地区考察调研,主持召开一系列相关会议,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关键阶段给予指引。
谋定而后动。制定《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
2019年5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这一规划纲要。会议指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具有极大的区域带动和示范作用,要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带动整个长江经济带和华东地区发展,形成高质量发展的区域集群。
同年11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时指出,长三角三省一市要增强大局意识、全局观念,抓好《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贯彻落实,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项目、重大平台,把一体化发展的文章做好。
2020年8月20日,一场由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以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为主题的座谈会在安徽合肥举行。
这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首次就这一重大战略专门召开座谈会进行重要部署。总书记高度评价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实施以来取得的进展,明确指出“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要更好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必须深刻认识长三角区域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这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论断:“总的来说,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新局面正在形成。”
殷殷嘱托,深切期望。在每一个重要阶段和关键环节,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把脉定向,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迈向纵深。
——握指成拳,以各自优势形成合力。
长三角三省一市如何把自身发展融入协同发展大局,实现协调发展、有机融合,形成整体合力?
“让要素在更大范围畅通流动,有利于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实现更合理分工,凝聚更强大的合力,促进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明方向。
通过一辆新能源汽车,可以观察其中蕴含的长三角错位发展、聚势而强的逻辑。
上海本地,提供由芯片、软件等组成的“大脑”;向西约200公里外的江苏常州,提供动力电池;向南200多公里外的浙江宁波,提供一体化压铸机……
在长三角,通过产业集群协同发展,一家新能源汽车整车厂可以在4小时车程内解决所需配套零部件供应,形成了体现现代化产业体系特征的“4小时产业圈”。
——重点突破,一体化进程不断加速。
今年9月28日,南京到上海的第二条城际高速铁路——沪宁沿江高铁正式投入运营。这条高铁将句容、金坛、武进、江阴、张家港、常熟、太仓7个百强县(市、区)如珠玉般串起,给区域发展带来新的动能和想象空间。
高速铁路里程超6600公里,陆域所有地级市都有动车通达;高速公路网1.67万公里;累计建成5G基站超50万个;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机制持续健全……时空和心理距离越来越近,发展机遇如同活水源源不绝。
——发挥实效,合作机制不断健全。
揭牌!今年7月底,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迎来全国首个跨省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成立。示范区高新区占地面积19.54平方公里,将重点发展数字产业、智能制造、绿色新材料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总部经济、绿色科创服务两大特色产业。
“国家支持示范区‘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成为示范区创建跨省域高新区最具特色的优势。”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营商和产业发展部部长朱正伟说,示范区高新区将集成跨区域科技创新资源,构建区域一体化现代化产业体系。
得益于一体化深入推进,长三角经济显示出强大活力与韧性。
今年前三季度,长三角GDP总量逾22.1万亿元,占全国GDP总量比重较2022年同期有所提升,三省一市经济增速均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
“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词抓好重点工作”
“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词抓好重点工作,真抓实干、埋头苦干,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不断取得成效。”
2020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合肥主持召开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时指出,围绕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进行突破,以点带面加快一体化进程。
建筑缤纷多彩,周边绿水环绕。上海西郊的青浦区金泽镇,华为青浦研发中心的100多栋楼宇已全部封顶,目前正在全面装修。
华为青浦研发中心是横跨沪苏浙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重点项目,将现代化工作场所与绿色生态结合,打造华为全球创新基地。
“在示范区建设中,生态绿色是底色,创新经济是亮色,一体化制度创新是成色。”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副主任张忠伟说,作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示范区挂牌以来,共形成136项务实有效的制度创新成果,其中38项已面向全国复制推广。
窥一斑而知全豹,处一隅而观全局。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嘱托,把视野从示范区扩展到整个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千帆竞发。
——推动区域市场融合与扩大开放相互促进、联动发展,积极探索形成新发展格局的路径。
“长三角区域要发挥人才富集、科技水平高、制造业发达、产业链供应链相对完备和市场潜力大等诸多优势,积极探索形成新发展格局的路径。”习近平总书记为长三角构建新发展格局指明方向。
今年是我国自贸区建设十周年。包括上海在内的长三角地区,是全国自贸区启动最早、分布最集中的区域之一。上海自贸区率先建成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支撑全国超1/4货物贸易量的数据处理;2022年江苏生物医药产业产值达5000亿元,位居全国前列,其中自贸区贡献一半;不产“一滴油”的浙江自贸区,依托制度创新打造油气全产业链;安徽自贸区探索企业开办“一业一证一码”等改革措施,“一照通”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平均压缩85%以上……
——加大科技攻关力度,勇当我国科技和产业创新的开路先锋。
“创新主动权、发展主动权必须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要支持一批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
“要进一步夯实创新的基础,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培育新兴产业,锲而不舍、久久为功”……
对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强调要牢牢抓住“创新”这一重要引擎。
今年年中,“祖冲之号”量子计算云平台在安徽合肥正式上线,面向全球开放,成为国际首个在超导量子路线上具有实现量子优越性潜力的云平台。
“祖冲之号”的研制方是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微尺度物质科学国家研究中心。近年来,这里的科研人员与中科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江南计算技术研究所等几十家长三角的科研机构通力合作、各展所长,持续攻关量子科技。
“上海和长三角区域不仅要提供优质产品,更要提供高水平科技供给,支撑全国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求,激励着长三角科研工作者在探索未知世界的道路上奋勇前行。
——从制度创新到法治保障,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快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对标国际一流标准改善营商环境,以开放、服务、创新、高效的发展环境吸引海内外人才和企业安家落户”。
6月15日,签约;8月15日,开工建设;11月15日,设备安装;12月28日,预计投产。在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站在已基本建设完毕的主体厂房前,上海电气集团南通项目负责人沈兵列出了在当地投资建厂的几个关键时间点。
良好的营商环境,吸引着人才、项目纷至沓来,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目前,长三角地区已实现市场准入登记标准、服务规范、信息共享、创新步调的“四个统一”,经营主体身份在线“一次验证、全网通用”和电子营业执照可共享复用;企业开办时限提速至平均0.85天,达到OECD国家水平;经营主体总量增加到3536万户,年均增速8%。
——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一体化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
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初心,是开创未来的使命。
“促进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共享”“在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等方面率先实现‘同城待遇’”,习近平总书记对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要求,饱含着浓浓的民生情怀。
每天八点出门,八点一刻到达上海地铁11号线昆山花桥站,坐6站地铁到上海赛车场站,再坐10分钟公交。不到九点,张欢欢就能准时出现在位于上海嘉定的办公室。
张欢欢是浙江湖州人,目前居住在江苏昆山市花桥镇,工作在上海市嘉定区,是一个标准的“长三角人”。随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始于苏州工业园区的苏州轨道交通11号线,今年6月在花桥与上海地铁11号线“会师”开通运营。长三角的时空距离越拉越近。
五年来,三省一市率先探索跨省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轨道交通“一码通行”已实现长三角10个城市扫码便捷通行;140项政务服务事项在41个城市跨省市通办,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37类高频电子证照实现共享互认……
规划一张图、交通一张网、审批一个章、民生一卡通、居民一家亲……长三角正从“你是你、我是我”,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现在加速走向“你就是我、我就是你”。
打造“全国发展强劲活跃增长极”
11月底,尽管气温骤降,但浙江宁波舟山港穿山港区仍是一派繁忙景象:码头沿岸桥吊林立,港区集卡穿梭如织,一艘艘完成装卸作业的远洋巨轮起航,一趟趟满载货物的海铁联运班列驶离港区。
今年前三季度,作为全球货物吞吐量第一大港,宁波舟山港累计完成货物吞吐量10.15亿吨,同比增长5.85%,为稳定产业链供应链、服务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2020年3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乘车来到穿山港区2号集装箱泊位,冒雨察看了码头现场集装箱作业场景,了解港口运行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宁波舟山港在共建“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是“硬核”力量。
面朝繁忙的太平洋主航道,如今长三角以上海、宁波舟山港为核心,南京、杭州、苏州等16个港口为骨干,其他港口共同发展的港口群总体格局基本形成,2022年长三角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占全国比重约38%。
“把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放在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全局中进行统筹谋划,扣紧了全国发展强劲活跃增长极、高质量发展样板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引领区、区域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战略定位。”习近平总书记一语中的。
深入调研,深邃思考,长远谋划。
“率先形成新发展格局”“勇当我国科技和产业创新的开路先锋”“加快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2020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提出明确要求。
2021年6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发布;同年7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发布……党中央统筹布局,赋予长三角更重的任务、更高的使命。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不是一日之功,我们既要有历史耐心,又要有只争朝夕的紧迫感,既谋划长远,又干在当下。”
面向未来,长三角在全国发展大局中的战略地位更加凸显,攻坚突围的任务更加艰巨。击鼓催征,如何进一步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向纵深挺进,走向更加美好的未来?这是发展之问,也是时代之问。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三省一市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大胆突破。”
承载殷切期望,担当重大使命,三省一市牢记嘱托、砥砺前行。
深入重点领域和区域进行突破——
2016年,上海自贸区运行3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力争取得更多可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进一步彰显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试验田作用。”
高标准建设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是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抓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继续做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工作,充分发挥试验田作用。
推动长三角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重点领域、行业是重要牵引。
2020年8月,在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发挥数字经济优势,加快产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提高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
今年9月,长三角(芜湖)智算中心在安徽省芜湖市揭牌运行,规划建设3000P(1P约等于每秒1000万亿次计算速度)智能算力,将通过算力和产业深度融合,深化人工智能应用,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助力长三角地区数字经济发展。
“携手打造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全力打造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世界级产业集群”“推动三省一市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今年6月,2023年度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在合肥举行。会议提出,三省一市将深化更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协同合作,推动更多重大平台重大项目落地见效。
提高政策协同凝聚更强大合力——
长三角地区如何提高政策协同?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以一体化的思路和举措打破行政壁垒、提高政策协同”。
2022年9月,在上海召开的长三角市场监管联席会议上,长三角四地全面对标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共签《长三角地区市场准入体系一体化建设合作协议》。
这意味着长三角地区在市场准入领域将率先完成“四统一”,即统一登记标准、统一服务规范、统一信息共享、统一创新步调,长三角统一大市场建设迈出实质步伐。
《长三角区域协同创新指数2022》报告显示,2022年长三角区域协同创新指数较2011年增长了近1.5倍,年均增速达9.47%。
面向未来,活力四射的长三角,正绘制一幅高质量发展的美好画卷。
——发展方向更明确:到2025年,“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全面建立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到2035年,“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达到较高水平”“成为最具影响力和带动力的强劲活跃增长极”。
——发展前景更可期:到2025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0%;5G网络覆盖率达到80%;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5年,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9岁;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5%……
大江奔腾,东流入海。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勇立潮头的长三角,正在新征程上谱写高质量发展新篇章。(记者 齐中熙、何欣荣、樊曦、胡璐、邹多为)
来源:新华社
所属栏目:时政要闻
发布时间:2023-12-01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