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1年4月,总第28期)
一、政策法规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2021年4月中旬,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举措,其中要求,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推进政府采购意向等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意见》明确了加大预算统筹力度、规范预算支出管理、严格预算编制管理、强化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增强财政透明度等6个方面的重点改革措施。
《意见》对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工作作出相关规定,提出要建立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体系,鼓励相关部门结合部门和行业特点提出政府采购相关政策需求,推动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中嵌入支持创新、绿色发展等政策要求。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确保与年度预算相衔接。建立支持创新产品及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落实的预算编制和资金支付控制机制。对于适合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应当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坚持费随事转,防止出现“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的情况。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或开展政府采购,严禁将国库资金违规拨入财政专户。加强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推进政府投资基金、收费基金、国有资本收益、政府采购意向等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信息来源:改编自中国政府网网站)
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4月30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编制采购需求、确定采购实施计划、风险控制等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
《办法》对采购实施计划中的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等合同订立安排以及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等合同管理安排进行了详细规定。在风险控制方面,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
(信息来源:摘自财政部网站)
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
4月24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地区产业发展。
《通知》指出,运用政府采购政策,组织预算单位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通过稳定的采购需求持续激发脱贫地区发展生产的内生动力,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有助于推动脱贫地区实现更宽领域、更高层次的发展。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及各级预算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投身到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中,确保政策取得实效。
《通知》要求,自2021年起,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预留年度食堂食材采购份额,通过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原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地方各级财政、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部门要细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相关政策落实落细。
(信息来源:摘自财政部网站)
多部门联合出台 《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
4月24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出台《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继续实施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促进乡村产业振兴。
《实施意见》强调,一方面要加强脱贫地区农副产品货源组织。推荐脱贫县产业带动能力强、增收效果好的农副产品供应商入驻“832平台”,并做好平台产品的质量安全监测。另一方面要组织预算单位采购。自2021年起,各级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所属预算单位做好预留份额填报和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并对采购情况进行考核。各级预算单位要按照不低于10%的预留比例在“832平台”填报预留份额,通过“832平台”在全国832个脱贫县范围内采购农副产品,及时在线支付货款,不得拖欠。鼓励各级预算单位工会组织通过“832平台”采购工会福利、慰问品等,有关采购金额计入本单位年度采购总额。
《实施意见》还从优化平台运营模式、严格供应商管理、加强平台物流建设、提升平台服务能力等方面,对加强网络销售平台运营管理作了明确要求。
(信息来源:摘自财政部网站)
二、工作动态
西北工业大学上线试运行线上竞价系统
4月7日,西北工业大学上线试运行其开发建设的线上竞价系统,进一步发挥“互联网+采购”模式优势,拓宽采购渠道。
据了解,该系统主要适用于品牌、规格型号、配置及技术参数可以准确描述的货物采购。采购人可自主使用线上竞价系统提交竞价申请,经招采中心审核后发布采购公告。该系统规定采购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若参加竞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则在规定的采购公告时间后顺延两日,延期届满后,若供应商不少于1家,准则可确定竞价结果,若无供应商参与报价,则由采购人重新论证参数要求并重新提交竞价申请。
西北工业大学上线的线上竞价系统中合同审签所需材料较现行模式大幅简化,大幅提高了采购效率和效益。
(信息来源:摘自西北工业大学网站)
三、综合信息
财政部明确多项政采立法“时间表”
财政部近日公布《财政部2021年立法工作安排》,其中明确将在2021年内完成对《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并制定《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
上述法律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已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针对政府采购实务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制度化解决方案,提升采购便利性科学性。
(信息来源:摘自财政部网站)
“数字采购·生态互联”论坛在福州举行
4月25日,第四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重要论坛之一——“数字采购·生态互联”分论坛在福州市举行。
论坛主要围绕政府采购数字化转型面临的形势分析展开;对数字采购的重要方向及数据价值化、智能化、标准化等内容展开讨论;分享了当前各类采购主体在数字化采购方面的先进经验,共同探讨了数字化采购未来的新趋势。
福建省是数字中国建设重要思想的孕育地、发源地。2020年福建省政府采购规模达到了661.32亿元,采购结构持续优化,中小企业获得合同金额在全部金额中的比重达到了87.96%。福建依托统一的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积极探索新技术应用场景和监管模式,强化现代技术对改革的支撑作用,已建立便捷高效的电子交易机制,在提高监管能力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上海市实现政府采购公共数据有序开放
4月2日上午,上海市财政局举办政府采购公共数据开放首批金融机构集中签约仪式,通过上海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实现政府采购公共数据有序开放。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大数据中心等部门共同参与见证了协议的签订。
政府采购公共数据的开放应用,将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为金融机构赋能、为企业增信,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多支持。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金融机构加大政府采购领域融资贷款业务推广力度,有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问题。
(信息来源:摘自财政部网站)
四、数据统计
国家统计局发布2021年4月中国采购经理指数运行情况及解读
一、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运行情况
4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1.1%,低于上月0.8个百分点,仍高于临界点,制造业继续保持扩张态势。
从企业规模看,大、中型企业PMI分别为51.7%和50.3%,低于上月1.0和1.3个百分点,小型企业PMI为50.8%,高于上月0.4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和新订单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从业人员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2.2%,比上月回落1.7个百分点,仍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扩张力度有所减弱。
新订单指数为52.0%,比上月回落1.6个百分点,仍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扩张有所放缓。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8.3%,比上月微降0.1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较上月下降。
从业人员指数为49.6%,比上月下降0.5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有所回落。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48.7%,比上月下降1.3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延长。
二、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解读
4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非制造业商务活动指数和综合PMI产出指数分别为51.1%、54.9%和53.8%,比上月回落0.8、1.4和1.5个百分点,仍均保持在扩张区间,我国经济运行持续稳定恢复。
其中,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在上月明显回升的基础上继续扩张,力度有所减弱,仍高于2019年和2020年同期水平,制造业保持平稳增长。本月主要特点:
一是产需两端扩张有所放缓。生产指数和新订单指数分别为52.2%和52.0%,低于上月1.7和1.6个百分点,表明产需继续增长,但增速低于上月。从行业情况看,农副食品加工、木材加工及家具、计算机通信电子设备及仪器仪表等行业生产指数和新订单指数均高于上月,且位于相对较高景气区间,表明上述行业市场需求持续释放,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加快。
二是进出口指数保持在扩张区间。新出口订单指数和进口指数分别为50.4%和50.6%,低于上月0.8和0.5个百分点,连续两个月位于扩张区间,反映出制造业外贸业务继续增长。
三是价格指数高位运行。主要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和出厂价格指数分别为66.9%和57.3%,均低于上月2.5个百分点,仍为近年较高水平。从行业情况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原材料行业两个价格指数均高于70.0%,其中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出厂价格指数连续两个月高于85.0%,表明相关行业成本压力持续向下游传导。
四是小型企业景气度有所回升。本月不同规模企业PMI均保持在景气区间。大、中型企业PMI分别为51.7%和50.3%,低于上月1.0和1.3个百分点;小型企业PMI为50.8%,高于上月0.4个百分点,其中生产指数和新订单指数均连续两个月回升,表明近期小型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有所改善。
五是企业信心总体稳定。生产经营活动预期指数为58.3%,低于上月0.2个百分点,但继续位于较高景气区间,且明显高于近两年同期水平,企业生产经营预期总体向好。从行业情况看,农副食品加工、木材加工及家具、专用设备、电气机械器材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预期指数均高于60.0%,相关行业企业对近期市场发展保持乐观。
与此同时,有调查企业反映,芯片短缺、国际物流不畅、集装箱紧缺、运价上涨等问题依然严峻。高技术制造业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连续三个月低于44.0%,企业原材料采购周期持续延长,正常生产活动受到一定影响。
(信息来源:摘自国家统计局网站)
五、专题研究
发挥招标制度优越性 助力“揭榜挂帅”落地实施
戴宁 姜爱华
“揭榜挂帅”突破纵向委托式科研资助方式,是实现公共创新、开放创新和用户创新的主流机制。将招标制度内嵌于“揭榜挂帅”中,有利于发挥招标择优的优越性,更好促进科研创新市场竞争。特别是近年来的招投标制度改革,从侧重招标程序管理向前端需求管理和后端合同管理延伸,形成了全链条招标管理制度,更有助于“揭榜挂帅”的实施。对此,可从加强需求论证、优化招标过程和强化合同管理三方面完善招标制度。
一、加强需求论证,精准凝练科学需求
“揭榜挂帅”项目的需求管理即形成“榜单”并对“帅”提出要求的过程。梳理我国一些地方政府的做法,需求管理一般包含需求征集、论证遴选两个环节。当前,需求征集大多由政府部门组织,采用自行申报、定向征集、接受区域统一推荐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技术需求,技术攻关类项目一般面向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征集,成果转化类项目一般面向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征集。论证遴选是由政府部门组织专家对所征集需求项目进行论证、筛选,专家通过形式审查、同行评议、现场考察等方式确定关键核心技术的名称、研发任务和技术指标,形成重点选题需求后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张榜公告。
在“揭榜挂帅”制度下,完善招标制度的需求管理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第一,采购需求制定应从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企业主导转变。《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规定,采购人负责对采购需求的确定,采购人承担主体责任,由专业化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实践中,采购人因相关专业知识储备不足,往往通过网络和供应商提供等方式汇集一套采购需求,甚至单一地将采购需求交由代理机构完成,导致科研团队所承接的项目需求与“卡脖子”的技术难题和产业发展脱轨,加剧了科研团体的封闭垄断式创新。而在“揭榜挂帅”制度下,政府可更好发挥科技资源配置的平台组织作用,实现科研团队与企业发展技术壁垒之间的对接,实现产学研融合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发展、科研成果转化落地。
第二,从全方位、全过程、多主体进行需求论证,全面协同总结出影响科技发展、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从论证内容看,当前的政策制度规定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结合预算编制、相关可行性论证和需求调研情况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揭榜挂帅”制度下,面对核心技术难题,更应组织专家全面、充分论证。论证的内容除了各省市“揭榜挂帅”需求征集文件中所规定的技术指标参数、时限要求、产权归属、资金投入预测、是否有出资承诺等基本内容外,还应包括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实用性以及技术实力和研究基础等内容。在论证创新内容方面,可借鉴世界银行确定采购需求的系统性分析方式,通过明确项目发展目标,分析项目实施的内外部环境,如政治、经济、社会、技术、法治和生态等内外部环境影响因素,明确反映创新需求的状态和趋势,并预判项目风险,如技术风险、资金风险等,有效甄别项目缺陷的性质和修补的必要性。也可借鉴泰州市的科技积分管理制,从创新平台、创新人才、创新活动、创新成果和扣分项五个方面突出企业创新重点与短板,从而实现动态调整的科学论证,更精准地把握企业需求。从论证过程看,要充分发挥评审专家作用,将专家作用前移,面向企业发展需求和科技前沿,认真研究分析、准确评判前沿技术,严格控制立项风险,从专业性、客观性、合理性角度排查各项条款。从论证结果看,可借鉴合肥市、长沙市和顺德市的经验,从“补链强链”入手,通过龙头企业担任“链主”、政府领导班子挂职“链长”等制度,提升企业与政府部门的协同性,使龙头企业与政府部门能够及时沟通需求,企业和政府部门实质上共同充分参与了产业发展核心问题的需求论证,提升了论证结果的实用性。总体上,通过提出论证、进行论证和论证结果的全过程把控,实现采购人、龙头企业和专家多主体协同,共同总结科技发展的重要问题,进而对采购需求进行准确描述。
二、优化招标过程,有力支撑科研活动
“揭榜挂帅”项目的招标过程即对“帅”的筛选,是对接揭榜的过程。为更好地实现“揭榜挂帅”促进重大科研攻关项目落地的初衷,招标过程应尝试从以下方面予以改进。
第一,适当放宽揭榜者数量最低限制。目前的招标流程缺乏灵活性,相关政策法规要求有效投标人数少于3家的应重新招标,两次招标都达不到3家及以上的,可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由于能够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市场力量还有待培育,因此“揭榜挂帅”在现实条件中,极有可能存在揭榜者不足3家的情况,多次招标极大地影响了采购效率。甚至还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由于市场上缺乏关键技术的成熟提供者,科研项目招标前往往有意向投标人,有意向的招投标双方受制于投标人数量限制,往往会产生联系熟人、串标围标的情形。因此,可以适当放宽揭榜者数量限制,比如当只有两家投标者时招标程序仍然可以进行,新加坡招标采购就采取这样的做法。招标方对合格供应商数量都没有硬性限制,只要政府部门认为投标具有竞争力或反映了公平的市场价值,即使只有一家供应商投标,就可以不再重复招标或报价。
第二,尝试采用不设门槛的方式鼓励揭榜者进入招标过程。关键技术难题不同于标准化统一服务,其技术需求是多维度、多方面的,扩大投标团队的范围,可吸引更多具有核心攻坚能力的科研团队提供科研活动,在招标过程中,拥有不同技术优势的参与投标单位可以充分围绕核心技术解决方案进行讨论,有利于各个科研团队之间相互合作、优势互补,从而激发调动全国各层级科研团队的创新攻坚能力,推动实现开放式、民主化创新。
第三,改进评审制度,增强评审的“创新发现”功能。“揭榜挂帅”中招标的最终目的是寻找最有实力、最有创新能力的“揭榜方”,这有赖于良好的评审制度设计。目前实践中,依赖于“评标专家库”的评审制度有着一定的劣势,专家的专业水平和评审态度不一,对“揭榜挂帅”招标中“技术创新性”很有可能识别不足。因此,一方面,要提升专家评审的专业性、客观性和合规性。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可利用大数据分析辅助专家评审,探索实行评审专家责任制,明确专家评审权责,让专家签订责任书并接受考核监督,也可探索建立科技评价专家库,及时完善专家更新机制、诚信记录、责任追究机制,并健全专家抽取、回避、保密制度。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基于科技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改革,应引入市场化、社会化的评标制度,打破只能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做法,吸引科技企业、创投机构、科研团队中更了解采购需求的专家参与评标;在评标过程中,关注科研人才与创新平台的评价,在创新能力和创新潜力方面充分评估,以利于科研项目运转中对科研需求的充分回应,保证其能够适应科技发展趋势。
三、强化合同管理,高效促成成果转化
“揭榜挂帅”项目的招标合同管理即揭榜成功后“挂帅出征”的管理过程,是对“帅”的监督和“论功行赏”。一方面,政府部门通过各项合规性和绩效性文件监督与考核揭榜者,另一方面,以各项优惠政策支撑激励揭榜者,将科研项目招标从程序导向型转变为结果导向型,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在“揭榜挂帅”项目落地实施过程中,招标合同管理可从以下方面优化。
第一,采用符合核心技术开发实际需求的招标“结果导向”管理理念。传统科研项目管理采用了以控制成果为核心的静态化管理模式,通过进展审查、论文评定等制度对成果验收进行控制,对实际需求的把握和需求变化的反应不足,导致偏离核心技术开发的实际需求。在“放管服”以及科技体制一系列改革措施下,“揭榜挂帅”项目的实施,也应给予科研项目管理更加宽松的外部环境,将合同管理的关注点从“成果”转向“结果”。核心技术开发在精准化目标的引领下,以控制目标、不控制成果为核心,同时以“结果评价、注重过程、宽容失败”为引导,建立适应新时代科学研究发展的招标“结果导向”管理理念。例如,英国在鼓励创新的招标采购中,更多地关注产品和服务的预期结果,而不制定过于具体的技术规范,给予中标方更大的自由空间,促进创新性解决方案的提出。
第二,在合同履行中通过“优胜劣汰”最大程度激发创新。由于科技研发的不确定性,在中标科研团队数量上可以尝试选多家,同时在合同条款上也约定分阶段实施合同,先对所有中标科研团队嫁接培育机制,在关键节点,在中标的科研团队之间进行横向对比式的过程管理,能者进入下一阶段,获得奖金激励,而针对弱者及时纠偏。这样的履约方式设定,一方面能够提升科技研发的“确定性”,另一方面也使不同团队在合同履约中仍然能够互相竞争,更好地激发创新。
第三,形成“以实际问题为导向、以解决问题成效为衡量标准”的招标结果评价体系。在成果评价体系下,科研项目承担主体与管理主体的关系趋于静态化,实际中多表现为最终成果的一次性评价。对招标全过程管理而言,成果产出、应用与转化均是过程的后续环节,因此都应纳入合同管理考核评价范围。而解决问题始终是“揭榜挂帅”的初衷,即以实际问题为导向、以解决问题成效为衡量标准。所以,在最终的成果评价环节,在遵循揭榜任务和预期目标的基础之上,同样要以对实际问题的解决成效为基本评价标准,同时将科技成果的有效应用与转化加入评价体系,形成合同履约的全面评价。在成果评价环节,除技术专家外,还应邀请来自产业、法律、金融和用户等领域的人员参与评价,全面评估科技成果的科技价值、应用价值与市场价值。
(转载自《中国招标》杂志)
六、国际动向
2021联合国及国际公共采购规则与改革研讨会召开
4月23日,由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主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协办的2021联合国及国际公共采购规则与改革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中央党校、财政部、商务部等政府部门及国内多家采购企业的代表出席会议。
会议就我国加入GPA的总体进展及形势展开研讨,指出我国当前在联合国采购和国际公共采购市场份额较低的现状,分析提出了加强国际公共采购培训知识体系建设、加大市场化整合推广力度、加强多元化培训等建议。参会企业还分享了联合国投标及国际采购业务中的实践及有关问题。
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与参会企业进行了深入交流,将与相关企业合作成立国际代采购、代投标服务中心,旨在整合地方头部国企资源以及有实力的中等规模企业,共同对接联合国招投标采购需求。
(信息来源:摘自新华网)
韩国要求公共机构一律采购新能源汽车
韩联社消息,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在国务会议上敲定第四期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划(2021—2025),主要内容包括扩大新能源汽车普及、完善充电设施、确保价格竞争力、扩大出口、推进技术创新。
为尽快实现“碳中和”,在新能源汽车普及方面,政府计划到2025年和2030年分别普及283万辆和785万辆新能源汽车,实现到2030年汽车碳减排24%的目标。为此,政府规定公共机构一律采购新能源汽车,并面向民企引进实施新能源汽车购买目标制度,为有关企业提出新能源汽车购买目标。
(信息来源:摘自腾讯网)
七、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国家发改委针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做相关解答
问:招标项目一般分为施工、货物、服务三大类,其招标限额分别为400万、200万、100万。请问工程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如何确定?
答:《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应当招标。
问题一:《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中“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其中的“国有企业”仅指国有全资企业还是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
问题二:16号令第二条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应如何理解?
答:关于问题一,“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中的“国有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
关于问题二,《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16号令第二条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中提到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此处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应如何理解?
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中的“合同估算价”,指的是采购人根据初步设计概算、有关计价规定和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估算的项目合同金额。没有计价规定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初步设计概算的工程量,按照市场价格水平合理估算项目合同金额。
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所称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是否包括国有施工企业非甲供物资采购?国有施工企业承接的符合第二条至第四条的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实施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是否必须招标?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规定,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据此,国有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信息来源:摘自国家发改委网站)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 张松伟
只有2家供应商时哪些项目可以继续开展竞争性磋商
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只有两家可以继续进行吗?
答: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四类项目可以继续进行磋商并产生成交结果。
2014年12月31日施行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21条规定,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015年6月30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概括起来,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PPP项目,这四类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哪些政府采购项目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
问: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突出特点是什么?哪些项目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进行采购?实务中应当把握哪些要点?
答:竞争性磋商最大的特点在于其最大限度地追求物有所值的目标。什么是物有所值?通俗地讲,就是一分价钱一份货,采购到的标的物性价比很高。因此,凡是采购人特别看重物有所值目标的,就比较适用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人选择竞争性磋商这种采购方式后,要把握的操作要点就是切实实施“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模式,把工作重心放在第一阶段,通过磋商小组与每一个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至少一轮的有效磋商,把项目采购需求搞得清清楚楚。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规定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五种适用情形。其中,政府购买服务和PPP项目,是为了配合政府转变职能,把自己从公共服务的生产者变为提供者而产生的项目,看重物有所值的目标,在采购需求、采购方式、合同管理、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方面具有一定特殊性;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将产生长远而深刻的影响,具有较强的经济学意义上的外部性和政策溢出效应,这些项目通常都由政府主导,项目最终的评价指标也十分多元,追求物有所值是其必然目标;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专用设备、艺术品、专业服务等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所追求的也都是最大限度的物有所值。
综合来看,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在政府购买服务、PPP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等项目采购中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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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5-03 00:00:00
- 党史上的今天【5月2日】
1937年5月2日-14日,中共中央在延安召开有苏区、白区和红军代表参加的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当时称苏区代表会议)。毛泽东作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时期的任务》的报告和《为争取千百万群众进入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而斗争》的结论,强调在统一战线中坚持无产阶级领导权的重要性。会议批准了遵义会议以来党的政治路线,为迎接全国抗日战争的到来,作了重要准备。会后,中共中央还在延安召开了白区代表会议。会上,刘少奇作了《关于白区的党和群众工作》的报告。会议总结了党在白区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批判了“左”倾关门主义的错误,阐述了党在白区工作的基本方针和斗争策略。
1942年5月2日,中共中央在延安杨家岭召开延安文艺工作者座谈会,毛泽东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会议的目的是要和大家交换意见,研究文艺工作和一般革命工作的关系问题,求得革命文艺的正确发展,求得革命文艺对其他革命工作的更好协助,借以打倒我们民族的敌人,完成民族解放的任务。为此,必须解决文艺工作者的立场问题、态度问题、工作对象问题和学习问题。会议进行了热烈的讨论。23日,毛泽东在会议结论中,深刻地阐明了革命文艺为人民大众服务的根本方向和文艺工作者深入工农兵、密切联系实际、学习马克思主义和改造世界观的重要性,回答了现代文艺运动中许多有争论的问题。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不仅对文艺界的整风运动起了积极的推进作用,而且促进了广大党员和干部学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改造世界观的自觉性。
1953年5月2日-11日,中国工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在大会上致祝词。大会制定了工会在国家进入有计划建设时期的方针和任务,通过了《关于中国工会工作的报告的决议》、《关于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并选举出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七届执行委员会。1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七届执委会举行第一次会议,选举刘少奇为名誉主席,赖若愚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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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5-02 00:00:00
- 党史上的今天【5月1日】
1920年5月1日,《新青年》等一批进步刊物出版纪念专号或发表纪念文章,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上海、北京、广州等地分别举行纪念活动,工人和知识分子共同集会,革命知识分子发表演说,宣传马克思主义,热情支持工人的斗争。这次五一节纪念活动是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一次较大规模的尝试。
1925年5月1日至9日,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和广东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在广州同时举行。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决定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它代表166个工会,共拥有有组织的工人54万人。大会通过了工人阶级与政治斗争、工农联盟、经济斗争、组织问题及加入赤色职工国际等决议案。大会选举林伟民、刘少奇、苏兆征、邓中夏等25人为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同日,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选举林伟民为委员长,刘少奇、邓培等为副委员长,并组织干事局,林伟民兼总干事。
1941年5月1日,经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在《新中华报》正式发表,《纲领》规定边区的民意机关和政府中,共产党员只占三分之一,党员必须与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不得一意孤行,把持包办。11月,陕甘宁边区召开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的常驻议员和政府委员中,共产党员只占三分之一。开明绅士李鼎铭被选为陕甘宁边区政府副主席。
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正式成立,乌兰夫当选为自治区政府主席。这是抗日战争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内蒙古区域自治运动所取得的重要成果。19日,毛泽东主席和朱德总司令联合复电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祝贺我国建立了第一个规模较大的民族自治区。为了加强对内蒙古自治区的领导,党的内蒙古工作委员会于7月9日宣告成立。
1950年5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全党全军开展整风运动的指示》。遵照这一指示,全党开展以提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思想水平和政治水平,克服工作中所犯的错误,克服居功自傲和官僚主义、命令主义,改善党和人民的关系为主要任务的整风运动。同年底,整风运动结束。
2016年5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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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5-01 00:00:00
- 招标中心党史学习教育读书班圆满结束
2021年4月28-29日,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党委举办了党史学习教育读书班暨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党委书记、副主任刘树苹主持并作了讲话,部党史学习教育第三巡回指导组郑琳副司长一行莅临指导。
在读书班期间,参加读书班的学员们认真自学了《论中国共产党历史》等党史学习教育指定学习材料。招标中心党委邀请了中央党校中共党史研究部陈述教授主讲《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奋斗历程和经验》专题辅导报告、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盛朝迅教授主讲《新发展格局下的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的思考》专题辅导报告,组织参观香山革命纪念地旧址双清别墅、重温入党誓词,围绕“党对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探索”和服务“两个强国”建设两个主题开展了交流研讨。部党史学习教育第三巡回指导组参加了参观学习和交流研讨环节。
在交流研讨环节,招标中心党委副书记、主任白会宜和副主任张远刚作了重点发言,行业协调发展处处长刘琼岩、培训会展处处长方德惠、中招会展公司总经理李刚围绕主题作了交流发言。
郑琳副司长在交流研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她充分肯定了招标中心近期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活动取得的成效,介绍了巡回指导组职责任务及工作方式方法,并对招标中心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提出了要求。
郑琳副司长强调:一是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突出重点,把握方向,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同志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二是要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党史学习教育的任务,深刻认识党史学习教育的重大政治意义,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三是要务求实效,切实把党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全体党员干部无论处在哪个岗位,都要全身心的投入,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得,把党史学习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防止学习和工作“两张皮”。四是要注重方式方法创新,不断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促进学习成效转化为工作成效。坚持集中学习和自主学习相结合,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相结合,通过高标准高质量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
刘树苹在总结讲话中强调,党员领导干部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投入到党史学习教育中,始终把解决问题,提高服务能力,作为党史学习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党史学习教育成效转化为工作的动力和成绩。她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到学习、业务两不误;要主动协同,有序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各项任务;要全力以赴,确保各项工作高质量完成。
本次读书班通过专家辅导、参观学习、交流研讨等方式,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党史、国史,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的重要论述,引导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百年光辉奋斗历程及经验启示,深刻认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真理力量,进一步做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为实现招标中心“十四五”时期起好步、开新局贡献更大的智慧和力量。
招标中心党委中心组成员,各党支部(总支)书记,各处室处级干部,各所属公司经营班子成员40余人参加了读书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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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5-01 00:00:00
- 不同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由同一单位缴纳社保视为串通投标,海南就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征求意见
海南省财政厅近日发布通知,就《海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部署,经研究,省财政厅起草了《海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列明了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的47类禁止行为,同时明确了各类禁止行为的具体内容及主要依据。
适用主体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禁止行为共35类,包括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等设置为资格条件;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对供应商资格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等。关于具体内容,如,“对供应商资格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的禁止行为被细化为“资格审查标准模棱两可,把握尺度宽严不一,对本地区和外地、本行业和其他行业、合作过的和新参与竞争的、国有和民营、内资和外资等供应商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等”。此外,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未及时备案及公开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未及时支付资金仅适用于采购人。
适用主体为评审专家的禁止行为共5类,包括入库环节禁止行为、评审前禁止行为、评审过程中禁止行为、评审结束后禁止行为、其他禁止行为。
适用主体为供应商的禁止行为共7类,包括存在关联关系、不公平竞争、恶意串通、其他视为串通情形、未依法依规签订合同、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在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提供虚假材料。
其中,“恶意串通”的具体内容为“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与其他供应商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其他视为串通情形”的具体内容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供应商利益补偿;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项目投标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存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来源:工信政府采购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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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30 09:06:38
- 财政部最新回复:代理机构可以告知未中标人各项评分明细
近日,某网友向财政部留言咨询,代理机构已告知未中标人综合总得分和排序,未中标人还想知道自己的各项评分明细情况,代理机构是否可以告知,或未中标投标人是否有权得知?财政部国库司回复:代理机构可以告知其各项评分明细情况。
4月20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三百三十号至第一千三百三十五号6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涉及的问题有:代理机构未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认证证书无效,但并非虚假;采购人不与投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一千三百三十五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诉称代理机构未告知其评审总得分及分项得分。财政部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责令代理机构就未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的问题限期整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五款明确,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根据该条,货物服务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这是87号令的一大突出亮点。然而,此处的“评审得分”指的是评审分项得分和总分,还是评审总分?未中标人能否得知自己的详细得分情况?代理机构、供应商对此非常关心。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据此,业界普遍认为,未中标人的详细得分情况,属于应当保密的评审情况;货物服务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仅需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总体得分和排序即可,无需告知分项得分。
不过,从财政部在其官方网站回复网友咨询时的答复可知,随着采购实践的发展和相关当事人的诉求日益强烈,财政部对上述问题的思考也在不断深入,其观点逐渐发生变化。2018年11月,有网友向财政部条法司咨询,87号令第六十九条中的评审得分应理解成评审分项得分和总分,还是仅指评审总分?财政部条法司回复,评审得分为评审总得分。2019年12月,网友向财政部国库司咨询,是否需要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详细得分,还是只需告知评审总得分?国库司回复,应按照87号令的要求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评审得分是指最后总得分,而不是细项得分。2021年4月,某网友提问,代理机构告知了未中标人综合总得分和排序,未中标人还想知道自己的各项评分明细情况,代理机构是否可以告知,或未中标投标人是否有权得知?财政部国库司回复,代理机构可以告知其各项评分明细情况。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张志军认为,未中标人的评审总得分与排序属于必须告知的内容;分项得分可以告知,也可以不告知,法律法规并未作出强制性要求。财政部国库司的最新回复内容,表明未中标人的详细得分情况不再属于应当保密的评审情况,体现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进步。当然,这也可能面临风险,如一些不宜公开的主观评分项得分,可能引发质疑投诉。
此外,2020年9月,财政部国库司在一则咨询回复中指出,对于以何种方式告知未中标人其评审得分与排序,87号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选择便捷、有效的方式告知。
第一千三百三十二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诉称相关供应商建邦公司涉嫌提供虚假的认证证书。财政部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由于建邦公司提供的相关认证证书无效,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扣除相应得分后,中标候选人顺序发生变化。
提供虚假材料与提供无效材料有何区别?张志军告诉记者,提供虚假材料,一般指的是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等弄虚作假,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伪造、变造了实际上并不存在的资质、业绩等材料;提供无效材料,则资质证明文件等材料本身是真实的,但超出了有效期限或使用期限,失去了效力。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提供了无效证书而未被发现,应属于专家评审错误。
第一千三百三十四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诉称采购人不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理由不成立。财政部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要求该项目继续履行采购程序。
来源:工信政府采购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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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30 09:06:20
- 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2家公司获评全省数字经济领域创新企业
4月26日,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公布2021年全省数字经济领域创新企业名单。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2家权属企业入选,其中:福建巨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获评“未来‘独角兽’企业”,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获评“‘瞪羚’企业”。此外,招标集团“6·18”基金参股企业福建省福信富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获评“‘瞪羚’企业”。同日,省数字办在第四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数字经济招商对接会上发布205项数字经济应用场景,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福易采’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在列。
福建巨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新能源动力和储能电池领域有完整的研发、制造力,拥有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高安全单体大容量固态聚合物锂电池规模化生产技术和工艺,核心技术目前处于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地位,并在产业数字化和制造业融合方便做了有益探索和实践。
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具有项目策划、投融资(PPP)咨询、工程设计、地理测绘、招标代理、工程造价、代建监理、试验检测、后评价等行业最高等级资质,可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近年来,公司陆续推出了“福易采”阳光招标采购平台、智慧监理、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河长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等数字化应用平台、系统,为项目业主提供了项目管理综合性数字化服务。
来源: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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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30 09:01:04
- 湖北成套公司副总经理吴东升荣获“湖北省脱贫攻坚先进个人”称号
4月13日,湖北省委省政府举行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大会表彰了全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和个人,成套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吴东升荣获“湖北省脱贫攻坚先进个人”称号。
2020年,吴东升主动请缨驻扎中南设计集团对口扶贫村。驻村期间,他建立定期走访贫困户制度,跟进落实帮扶政策,有效筑牢了“两不愁三保障”的底线。他多方筹措扶贫项目资金,为驻点村修建了拦水坝工程,乡村振兴产业车间和人行观光桥。他积极投身当地水果产业园的科学管培,凡事亲力亲为,为村集体经济增收11万余元。他还主导设置了“四点半课堂”,免费辅导留守儿童学习。
在吴东升和中南设计集团驻村帮扶工作队全员的努力下,2020年驻点村实现总收入1600万元,人均收入1.2万元,位于全县贫困村前列。驻点村也被当地政府纳入2021年度 “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名单。
来源:湖北省成套招标股份公司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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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30 09:00:26
- 推进招标项目合同有效实施 助力北京地铁系列项目建设
从2009年至今12年间,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招国际)负责代理8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招标项目近210项,委托金额超100亿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共采购各类货物、工程、服务招标项目主要有:电动客车电气牵引系统,信号系统,电动客车、自动售检票系统(AFC)设备,动车调试线路管理工程招标,工程信号等设备系统独立第三方安全评估(含RAM)招标项目,城市轨道工程设备等。
中招国际非常重视也深知北京地铁项目属于北京市重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关系着成百上千万人民群众的出行便利,组建了由中招国际五部一、三处的项目联合团队负责招标工作。12年间,随着北京地铁系列项目的招标、建设、投入使用,项目联合团队的年轻人也逐渐成长为业务骨干、团队带头人、部门领导等。项目联合团队在严格规范地组织招标方案制定、开标、评标等招投标活动之外永远坚持创新服务、多元化服务:
一是在项目招标启动前期,梳理此前其它省市类似项目的数据资料,为同类新线路地铁项目提供参考。
二是在招标文件编制环节,对项目建设周期长引起的各种因素进行广泛市场调研,预想可能出现变更的情况并清晰描述变更条款,将报价方式以及变更价格的参考依据约定清楚。
三是可以根据采购需求测算投资估算价,并将所代理设备参数和功能、原材料市场价格、以及各行业计税办法等多因素测算的投资估算值提供给招标人参考。
四是在招标项目结束后期仍为招标人提供创新服务。面对厂商部分设备更新换代,现场施工条件发生变化,项目联合团队在项目后期协助招标人组织市场询价、签订合同变更协议、补充协议等;在项目结算审计阶段,出现合同执行中的某些条款的变更,项目联合团队还要协助招标人完成补充协议的拟定和签订。五是项目联合团队给轨道交通项目招标人提供其它多元化服务,如用PPP合作模式为招标项目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等。
北京新线路地铁项目的建设还在进行中,五部一、三处项目联合团队仍然会坚守创新服务、多元化服务,努力持续为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精细化、多元化和专业规范的优质服务;正如项目负责人说的:所有这些努力,都是为了促成合同的有效执行,让项目有好的结果。
来源: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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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30 09:00:17
- 国内外专家学者热议PPP法治建设
联合国贸法会PPP立法是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全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治理和供给,推动全球PPP市场进入高标准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的一件里程碑式大事,其影响深远而巨大。
日前,中央财经大学中国PPP治理研究院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和香港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共同举办2021年PPP良好实践国际研讨会。
此次会议旨在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作为知识中心、中国大陆作为全球最大的PPP实践场所和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与法律服务中心的优势结合起来,促进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立法指南》(以下简称《立法指南》)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立法条文》(以下简称《示范法条文》)以及PPP良好实践的传播与共享,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依法治理,深化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内在逻辑的理解。
与会者表示,希望以联合国贸法会立法为契机,推动我国PPP实现高标准制度建设和高质量实践。
国际标准形成推动PPP市场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
据了解,2019年7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52届年会通过了《立法指南》和《示范法条文》。联合国法律文件的通过,标志着PPP立法新的国际标准的形成。
《立法指南》和《示范法条文》基于对世界范围内的PPP立法的客观调查和深入研究,在求同存异、取精用宏的指导思想下,对世界各国的PPP立法进行了客观、深入的总结,兼顾了PPP发展的共同规律和各国、各法系法律文化的差异性,兼顾了现有的成熟经验和未来的可能趋势,凝聚了PPP发展的国际共识。联合国贸法会第52届会议决议指出,“建议各国在修改和通过本国PPP相关立法时对联合国贸法会的示范立法和立法指南予以适当考虑”。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长兼联合国法律事务厅国际贸易法司司长安娜在研讨会上表示,全球后疫情时代的PPP模式在弥补世界经济缺口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这一模式通过风险分担、利益分配等激励机制,帮助各国将政府公共服务与自身已有的资源优势相结合,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积极促进作用。她说:“PPP是非常重要的工具,能够填补基础设施缺口,世界各地都有这样的需求。同时,PPP能推动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尤其是在加强基础设施韧性方面。PPP还可助力实现可持续性工业化,推动创新。”
财政部PPP中心主任焦小平表示,联合国贸法会PPP立法是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全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治理和供给,推动全球PPP市场进入高标准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的一件里程碑式大事,其影响深远而巨大。
焦小平说,PPP模式不仅仅是一种解决政府资金不足的融资方式,更多是一种政府、市场、社会三方治理模式的创新。其通过采用市场竞争、专业合作和透明公开等方式,统筹利用更广泛的资源,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美好生活愿望。
“联合国贸法会将私人融资基础设施立法上升为PPP立法,是一种发展理念的提升、发展机制的创新、发展路径的丰富。我相信,联合国贸法会PPP立法,不仅会直接促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而且会推动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法治化、市场化和可持续化转型。”焦小平说。
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主席梁定邦认为PPP对于未来大湾区的发展至关重要。他表示,通过来自公共政策和法律领域的专家对PPP模式和相关问题的探讨可以看出,PPP模式是一种良好的资金使用模式,《立法指南》和《示范法条文》确立了非常重要的国际标准。
此次会议的主要推动者之一,中央财经大学中国PPP治理研究院院长曹富国介绍,联合国长期致力于PPP法律改革且已确立新的国际标准。同时,包括中国、俄罗斯、越南、泰国在内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致力于PPP最佳实践与法治化建设,已取得良好的成效。联合国PPP立法在促进PPP全生命周期管理、国家治理转型等许多方面都取得了重要的立法成果。他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颁布的上述两个文件,标志着物有所值评价不仅是一种高质量发展理念,还是一种评估方式和管理工具,也是一项现代PPP法形成的标志性制度;PPP模式是积极的财政政策的体现,对其合理利用和规范发展会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高质量发展,但同时也要做好控风险工作。
“可以期待,随着联合国PPP法律国际标准的形成,全球将迎来一个PPP法律政策和良好实践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曹富国说。
我国PPP改革实践获得国际社会认可
2014年以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在中国迅猛发展,在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改善公共产品供应、提高公共治理绩效和促进供给侧改革方面发挥着愈益重要的作用。截至2021年2月,中国共实施PPP项目10033个,总投资15.5万亿元人民币。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二级巡视员叶军表示,中国将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打造经济新增长点的重要举措。目前,这一模式已广泛应用在交通运输、能源水利、生态环境、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领域。截至今年2月末,PPP项目已涵盖19个行业领域。PPP模式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控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PPP模式通过引入放宽准入、打破垄断、鼓励竞争,全生命周期管理、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按产出绩效付费、全过程透明公开等机制,推动了行政体制、财政体制和投融资体制等改革,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及更好地发挥了政府作用,把“放管服”改革落到了实处。
同时,PPP模式强化运营服务,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北京、天津、武汉、深圳等大城市利用PPP模式,支持重点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提高了项目运行服务质量、创新了财政补贴机制、提高了政府资源使用效率。
自2014年推动新一轮PPP改革以来,我国已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区域PPP市场。据统计,目前我国污染防治与绿色低碳项目有5828个、投资额达5.6万亿元,占比58.1%;“两新一重”项目有8537个、投资额达13.4万亿元,占比58.2%;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项目有1619个、投资额达1.2万亿元;我国832个脱贫县中有528个探索应用PPP模式支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事实上,我国PPP改革实践获得了国际社会的认可。世界银行《PPP采购报告》显示,在全球135个国家中,中国PPP制度和实践处于全球中上水平;在GIH《基础设施国别指南2020》多项基础设施指标评估中,中国排名靠前;2020年《金砖国家基础设施投资数字平台技术报告》和G20《财政风险与PPP》等报告纳入中国PPP制度建设、财承管理、信息平台等成果。
不过,我国的PPP发展仍有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曹富国认为,一是仍然缺乏一部高层级的PPP法律,可为PPP项目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基础设施。二是高质量的VFM评估和财政可行性研究仍然缺乏基本数据和足够的信息。同时,金融部门应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为PPP项目提供第三方的市场纪律约束。
推动全球PPP市场标准融合和统一市场建设
据了解,为控制风险、增加透明度和加强绩效管理,中国政府正在起草和实施一系列新的政策和法规,以实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标准化和可持续发展。
谈及联合国贸法会发布的《立法指南》及《示范法条文》对我国的影响,焦小平认为上述两份文件内容完整丰富、实践性强,不仅可以帮助各经济体解决当前存在的规则供给不足、质量不高、体系不完整等能力建设问题,而且会推动全球PPP市场标准融合和统一市场建设,极大地促进全球投资和贸易发展。
“联合国PPP立法第一次全球推广应用会在中国召开,将会为我国出台一部高质量、高标准的《PPP条例》提供更宽的视野、更全面的知识和更多可选择的路径。”焦小平说。
焦小平认为,中国PPP改革是我国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部分。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高质量发展是其核心要义,建立一个规范、透明、高效的全国统一市场是其目标。中国PPP市场是开放的,欢迎其他经济体和国际投资人参与分享我国改革发展机遇;中国企业也希望以联合国贸法会PPP立法为机遇,积极参与全球PPP市场,提供更多高品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贡献。
叶军也表示,有关部门“将继续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加强与联合国贸法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不断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国内外企业打造良好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一带一路’建设发展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制度保障。”
焦小平就进一步推广应用联合国PPP立法标准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加强PPP立法新理念的宣传,加快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丰富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新路径。
二是加快PPP立法在各国应用,加强全球PPP市场合作网络建设,调动更广泛的资源支持培训和交流工作,特别是要提高市场社会机构的参与度,全面提升政府机构能力。他说,我国已与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开展了三次亚太基础设施融资和PPP网络专项培训,40个成员国家参加培训,执行效果很好。中国愿继续在联合国框架下加强与其他国家在PPP制度和实践方面的培训交流合作。
三是建议把PPP国际合作内容纳入全球或区域性投资贸易合作机制,加强各经济体统筹协同发展能力,加快全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发展进程。
与会专家也表示,希望通过培训交流和良好实践分享等方式,加快全球PPP市场各经济体能力建设,促进市场开放,便利贸易投资,为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转型发展增添新的活力和动力。
来源:“国家PPP”公众号
所属栏目:理论研究
发布时间:2021-04-30 08:4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