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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项目预算调整,采购合同能否续签
发布时间: 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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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介绍

某省博物馆采购保安和保洁服务项目,2020年项目预算为1200万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三年,采购人与中标人一年一签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中标人后,双方签订了第一年的采购合同。合同履行一年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博物馆的预算压减,2021年项目预算降为800万元。此时,采购人与中标人能否签订2021年的采购合同?该如何签订?

采购人内部经过多次讨论,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不能签订合同,应与中标人解除合同、重新招标后再根据中标结果签订合同。理由是:因为预算金额作了调整,采购需求和服务标准都发生了变化,这个项目完全变成了一个新的采购项目;第二种意见是可以协商后继续签订合同。理由是:虽然2021年该项目预算金额作了调整,采购需求和服务标准也都发生了变化,但并非全部变化,应与中标人协商,按照当年的800万元预算金额签订采购服务合同。采购人可以相应调整采购内容,如,原来要求保安人员1200名,现调整为800名,但服务标准不能变。如果供应商可以接受,则按协商后的内容、标准续签2021年度合同,否则,不能按照2020年合同原封不动地续签。

案例分析

笔者认为第二种做法较妥,即应根据调整后的预算金额与中标人协商,修改签订合同。理由如下:

首先,该保安和保洁服务项目是通过招标采购的竞争方式确定的中标人,服务期限为三年,每年服务费为1200万元。双方根据中标结果每年签订一次服务合同,招标程序及约定签订合同等行为均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也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规定,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履行一年后,因疫情原因导致新的年度预算金额下降,合同续签、履行存在困难,且疫情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但该合同中的标的物——保安和保洁服务并非不能、不需实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显然是仅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所作出的规定,而非规范合同效力。依据2020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法发〔2020〕12号)“……三、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按照以下规则处理:……(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的规定,本案中,该服务合同采用协商变更后继续履行的做法更有利于合同履行及实施,也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和第二款“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一致。

其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条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应具备的核心条件并非不可抗力,而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为法定解除权产生的原因是给付障碍,不可抗力不是给付障碍类型,而是给付障碍的原因。逻辑关系应为: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合同目的当然不能实现,或者合同即使履行也无法实现目的。2020年的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是上述项目采购人压减服务费的直接原因(违约原因),并没有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故2020年疫情在本次合同履行过程中并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要件。

最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发生情势变更时如何处理的规定。就本项目而言,应先启动重新协商,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本服务合同履行期限内将1200万元/年的预算压减为800万元/年,所以第一步是合同双方是否有按照800万元/年预算对服务内容、标准进行协商、变更服务合同的意愿,如果双方经协商后同意对原服务合同进行变更,则履行变更后的服务合同当然可以继续实现当初合同的目的。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当事人仍可以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服务合同,如被裁决解除服务合同的,则某省博物馆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所述,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旨在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一方发生了违约行为,违约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不可抗力是免责原因;而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应当遵守的问题,情势变更是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事由。

上述案例中,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是导致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的原因。疫情系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在采购人2021年度财政预算已经从1200万元/年压减到800万元/年的情形下,若中标人继续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采购人却按照800万元/年支付服务费,对中标人一方显失公平。故该案例情形适用情势变更,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中标人可请求先与采购人重新协商,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种观点“按2021年的预算安排重新采购”不符合法定程序。

 

   来源:《中国招标》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