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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7:“缺斤少两”的评标专家
发布时间: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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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1.评标专家应为5人以上单数,技术、经济专家不少于2/3;
2.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案情概述】

20××年11月,Z招标公司接受采购人某学校的委托,就该校“新教学楼办公桌椅采购项目”组织公开招标工作,项目预算190万元人民币。11月14日,采购人确认了招标文件,Z招标公司于11月15日发布了招标公告,并同时开始发售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发售期内,共有四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12月5日投标截止,四家供应商均递交了投标文件。Z招标公司组织了项目开标和评标,经过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了B公司为中标候选人。采购人对评标结果进行确认后,Z招标公司于12月8日发布了中标公告,公布B公司为中标人。

中标公告发布后,A公司提出质疑,称:B公司在办公家具行业内属于质次价低的供应商,按照本次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虽然B公司价格分能够拿到满分,但是技术分上与A公司的差距很大,B公司在价格分上的优势根本不能弥补其在技术分上与A公司的差距,因此,本次招标B公司能中标,一定是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存在不公正的情况。Z招标公司在收到质疑后,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原评标委员会出具的复核意见称:本项目采用综合打分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办法进行评审,对各投标人的评分均是客观公正的。Z招标公司根据评标委员会的复核意见对A公司进行了答复,A公司对此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评标中是否存在不公正的情况。因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报告等资料。调查发现,在《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表》中,共有5位评委,其中2人填写的工作单位显示这两个人都是采购人所在学校的工作人员,其中一名是该校副校长,另一名为采购办主任。财政部门调取的评标专家抽取记录显示,Z招标公司12月4日抽取评标专家时,共抽取了3名外聘专家。随后,财政部门向Z招标公司询问了解了相关的情况。Z招标公司解释说,本项目金额不大,按照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有5名评委即可。在抽专家之前,采购人通知Z招标公司该校的副校长和采购办主任都要参与本次评审工作。Z招标公司了解到该副校长具有高级经济师、教授级高工职称,认为可以将该副校长列为经济类专家参与评审,因此,在抽取评标专家时,仅抽取了3名外聘专家。从评标报告中的评分表看,所有评委的打分均比较客观,没有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出现,在技术分一栏中,A公司确实比B公司得分高,但由于本项目是综合评分法,评分因素包括价格、技术、信誉、业绩、服务等五项,B公司综合得分排名第一,基本可以排除评标不公平的情况。

【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政府采购中,采购人委派代表和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标专家时应该注意的问题:即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工作时,不能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另外采购代理机构也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抽取专家。在一个采购项目中,评标委员会应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之所以这样要求,是因为评标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且需要独立、公正,不能受外界任何因素的不当影响,因此,评标工作必须依靠具有一定专业知识且身份独立于采购人的专家进行;同时,评标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为采购人评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的投标人,因此,应该给采购人在评标中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但由于在项目前期调研和市场调查中,供应商难免会与采购人有所接触,在评标前采购人已对不同的供应商形成了既定的印象,同时,供应商也有可能通过不正当手段对采购人施加影响,因此,评标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不应过多,以免影响评标委员会的独立、公正判断。所以,采购人代表如果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虽然在形式上满足专家超过评委总数的2/3,但可能会造成事实上采购人代表过多,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所有专家均来自采购人单位,造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为采购人内部人员的情况,这就不能保证评标工作的独立和公正,因此,采购人代表不能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在本案中,采购人和Z招标公司即忽视了上述问题,采购人委派代表过多,Z招标公司没有按照规定抽取评标专家,造成项目评标委员会构成不合法。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本项目中Z招标公司在采购人委派2名评审代表的情况下,只抽取了3名外聘专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45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的规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9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如下:本项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45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9条的规定,决定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