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某国企一非招标项目的采购文件中,应答文件给出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其中有应答项目名称一栏。授权书格式下方备注要求,应答人单位处应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处须签字。该项目评审时,评委发现其中一家应答人投标文件中所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缺少项目名称一栏。除此之外,授权书中授权人、被授权人签字、单位盖章及其他实质性内容完全符合采购文件要求。评委对该授权书和应答文件是否有效发生了争论,还有一些评委认为应当发起应答文件澄清流程,要求应答人对授权对象进行澄清说明。
案例分析
本案例虽然案情简单,但处理起来比较复杂,对此案例的正确判断需要评标专家具备较高的综合能力。笔者建议按照以下步骤和方法进行分析和判断。
1.本项目为非招标项目,评审应当依据企业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如企业对评审要求未作明确规定,可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项目评审规则和要求评审。首先,评审委员会应确认评审办法中是否载明“不得修改采购文件中给出的应答的文件格式,否则应答文件无效”这一明确要求。评审办法是评审工作的基础和依据,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评审办法中载明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审。故此,如采购文件中有以上规定,应按照采购文件约定,判定投标文件无效。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以上规定,则需进一步分析该应答人法人授权委托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2.法人授权委托书关乎整个投标文件的有效性。由于本项目是非招标项目,评审焦点集中在该授权委托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上。本案例中,如委托书格式虽有改动,但核心内容清晰准确,能够充分表明是应答人真实意思表示,授权信息不会导致任何歧义,则应判定委托书有效,不能否决该应答文件。反之,如因格式改变而使得授权书内容有了实质性的改变,而这种改变与采购文件的要求相背离,则该应当判定应答文件无效。
3.本案例中,投标人授权书未按采购文件中应答文件格式写明采购项目名称,但应答文件一般要求胶装形式,授权书与应答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后递交采购人,授权书是应答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故此,可以认定其声明授权的采购项目即为该特定采购项目,授权书的法定效力并不因未写明采购项目名称而产生歧义。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缺少采购项目名称,由于对其效力没有影响,评审过程中无须要求应答人作出澄清说明。这种情形下,被授权人在应答文件中应答函及其他文件的签章均应视为有效。
4.如本案例为招标项目,评标时又该如何处理呢?与非招标项目相比,招标项目评标要求更加严格。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以下简称“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当予以否决”的规定,笔者认为,本案例情形属于未实质上响应,应当判定投标文件无效。
另外,依据七部委12号令第十九条“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规定,授权书为投标文件核心组成部分,属于实质性内容,不能进行澄清和说明,而只能依据现有文件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基于以上分析,本案例中,应答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作为应答文件的组成部分,为应答人真实意思表示,授权事项、范围和对象确定,且不会产生歧义,具备法律效力,应判定授权书有效,不应否决其应答文件。
综上,一些供应商在参与招标采购等经营活动时,为维护企业自身权益,制定了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固定格式。授权书虽格式不一致,但授权事项、授权对象、授权范围、授权时间等核心信息清晰明确,符合采购文件对授权书的基本要求,笔者认为应判定授权书有效。而基于该授权书的被授权人所签署的所有文件自然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因此草率否决供应商应答文件,一方面将大大降低非招标项目的竞争性,另一方面对应答人也有失公平,需要评审委员会慎重对待。
来源:《中国招标》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