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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未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供应商的询问,采购人、代理机构领罚
发布时间: 202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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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四百七十三号至第一千四百八十六14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涉及的问题有项目成交公告内容不完整采购人、代理机构未依法答复询问;磋商文件编制不规范;代理机构未依法定程序组织磋商活动;样品评审有误;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招标文件限制供应商质疑权利;中标供应商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技术指标要求;代理机构、第三方及相关供应商以不合理的平台对接要求,垄断招标过程。

第一千四百七十四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诉称,项目成交公告内容违法。财政部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代理机构就成交公告内容不完整的问题进行整改。

据了解,该项目系空乘专业“可操作性舱门”建设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MCHC-ZC20212029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2021年8月10日,该项目发布采购公告,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8月25日发布中标(成交)公告,中标(成交)信息包括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供应商地址、主要中标内容、中标金额。8月27日,发布更正公告,以附件形式补充了本项目原成交公告中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磋商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一千四百八十五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诉称,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3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财政部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未依法答复询问的问题限期改正。

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是政府采购供应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相对于质疑、投诉更为严肃的法律程序而言,询问是一种简易、便捷的沟通和解决问题的方式。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进一步明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供应商提出的所有询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都必须作出答复,如涉及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或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宜公布的信息等,则应依法不予答复。同时,为了化解争议、避免矛盾升级,对于依法不予答复的询问事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说明不予答复的理由和依据。

第一千四百八十六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诉称,本项目评审程序违法,代理机构、采购人未依法答复有关质疑。财政部调查认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责令采购人就磋商文件编制不规范、代理机构就未依法定程序组织磋商活动及磋商文件编制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改正。

竞争性磋商,是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授权,依照“物有所值”的制度目标所创设的新型政府采购方式。《磋商办法》对其适用范围、磋商文件编制原则和内容、供应商的选择、磋商小组的组成、评审专家和磋商小组成员的职责、磋商报价、磋商过程中供应商的退出、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磋商的终止情形等作了系统、全面的规定;第五条着重提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