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史上的今天【3月22日】
重要论述
1944年3月22日
毛泽东在中共中央宣传委员会召开的宣传工作会议上讲话。讲话论述了政.........
党史回眸
1954年
3月22日至4月1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北京召开劳动保险工作会议。会议明确了劳动保险工作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的方针。
1960年
3月22日 中共中央批转鞍山市委《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毛泽东代中央起草批示,将鞍钢实行的“两参一改三结合”的管理制度称作“鞍钢宪法”,要求在工业战线加以推广。
2004年
3月22日 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2013年
3月22日—30日 习近平对俄罗斯、坦桑尼亚、南非、刚果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并出席在南非德班举行的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五次会晤。23日,在俄罗斯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发表演讲,提出命运共同体理念,呼吁建立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25日,在坦桑尼亚尼雷尔国际会议中心发表演讲,阐述真实亲诚的对非政策理念。27日,在金砖国家领导人德班会晤上发表讲话,提出建立贸易投资大市场、货币金融大流通、基础设施大联通、人文大交流的四大目标。
2014年
3月22日—4月1日 习近平出席在荷兰海牙举行的第三届核安全峰会,对荷兰、法国、德国、比利时进行国事访问,并访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欧盟总部。24日,在核安全峰会上首次提出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31日,在欧盟总部访问时提出共同打造中欧和平、增长、改革、文明四大伙伴关系。这是中欧建交以来中国国家元首对欧盟总部的首次访问。
历史瞬间
1935年3月21日至22日,红一方面军四渡赤水的渡口之一——二郎滩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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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22 00:00:00
- 制造业正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迈进(奋进新征程 建功新时代·伟大变革)
本报记者 王 政
走进山东济南二机床集团生产车间,待装配的产品摆得满满当当,工人们有条不紊地操.........车企陆续签订总值超过5亿元产品订单,喜迎首季开门红。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造业是国家经济命脉所系”“要坚定不移把制造业和实体经济做强做优做大”“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制造业综合实力迈上新台阶,重点领域创新取得新突破,产业结构优化迈出新步伐。
——制造业综合实力迈上新台阶。
在山西太原,薄如纸张的“手撕钢”已广泛用于各类高精尖设备制造行业;在西藏林芝,辅助供电、控制诊断、安全监测等新技术,助力复兴号高原内电双源动车组驶上雪域高原;在白鹤滩水电站,自主研制的全球单机容量最大功率百万千瓦水轮发电机组,实现了我国高端装备制造的重大突破。
2012年至2021年,我国制造业增加值由16.98万亿元增长到31.4万亿元;制造业增加值已经连续12年位列全球首位。我国工业拥有41个大类、207个中类、666个小类,是全世界唯一拥有联合国产业分类中所列全部工业门类的国家,有220多种工业产品产量居世界第一位。一批竞争力强的企业脱颖而出。2021年,我国有143家企业进入世界500强榜单,比2012年增加64家,其中,工业企业入围73家。高铁、核电、4G/5G等成体系走出国门,“中国制造”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中的影响力持续攀升。
——重点领域创新取得新突破。
“蛟龙”入海、“嫦娥”探月、“神舟”飞天、“祝融”探火、“羲和”逐日、“天和”遨游星辰、“北斗”组网;大飞机首飞,万米载人深潜器、极地破冰科考船建成交付,5G网络全球规模最大、5G终端用户占全球80%以上……党的十八大以来,一件件大国重器横空出世,一批批重大装备实现突破,一些前沿领域开始进入并跑、领跑阶段。
截至2021年底,我国共建成21家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2家国家地方共建制造业创新中心、223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2021年,光伏、风电、船舶等产业链国际竞争优势进一步增强,集装箱产量同比增长110.6%,芯片产量同比增长33.3%;新型显示、工业母机、新材料等领域攻关取得阶段性成效,其中工业机器人、太阳能电池同比分别增长44.9%和42.1%,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同比均增长约1.6倍。
——产业结构优化迈出新步伐。
5G专网全覆盖,自动巡检机器人、远程控制无人开采等智能应用,让数百米深的矿井更安全;工业互联网赋能,智能工厂的订单交付率、能源利用率、库存周转率均大幅提升;经过数字化改造,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等融合发展新模式、新业态在传统企业蓬勃发展……
我国高技术制造业、装备制造业增速大幅快于制造业平均增速,对规上工业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从2015年的11.8%、31.8%上升到2021年的28.6%、45%。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深入推进,截至2021年12月底,全国工业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分别达55.3%和74.7%,比2012年分别提高30.7个和25.9个百分点。节能降耗减排成效明显,“十三五”期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累计下降16%,2021年同比再下降5.6%。
《 人民日报 》( 2022年03月21日 01 版)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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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22 00:00:00
- 党史上的今天【3月12日】
重要论述
1938年3月12日
毛泽东在纪念孙中山逝世十三周年及追悼抗敌阵亡将士大会上讲话。讲话.........成大的声势。
1957年3月12日
毛泽东在党的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着重阐述在新形势下加强知识分子工作、意识形态领域的工作和党的思想工作等问题。其中:
关于当前的形势,他认为现在是处在一个社会大变动的时期,这样的大变动当然要反映到人们的思想上来。推翻旧的社会制度,建立新的社会制度,这是一场伟大的斗争,是社会制度和人的相互关系的一场大变动。应该说,情况基本上是健康的。但是,新的社会制度还刚刚建立,还需要有一个巩固的时间。
关于我国知识分子的情况,他认为在五百万左右的知识分子中,绝大多数人都是爱国的,愿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国家服务。有少数知识分子对于社会主义制度是不那么欢迎、不那么高兴的,但是在帝国主义面前,他们还是爱国的。对于我们的国家抱着敌对情绪的知识分子,是极少数。知识分子对马克思主义赞成而且比较熟悉的,占少数;反对的也占少数;多数人是赞成但不熟悉。做宣传工作的同志有一个宣传马克思主义的任务。这个宣传是逐步的宣传,要宣传得好,使人愿意接受。如果在今后几个五年计划的时间内,在我们的知识分子中间,能够有比较多的人通过工作和生活的实践,通过阶级斗争的实践、生产的实践、科学的实践,懂得比较多的马克思主义,这样就好了。
关于知识分子的改造问题,他认为知识分子也要改造,不仅那些基本立场还没有转过来的人要改造,而且所有的人都应该学习,都应该改造。情况是在不断地变化,要使自己的思想适应新的情况,就得学习。
关于知识分子同工农群众结合的问题,他认为知识分子从书本上得来的知识在没有同实践结合的时候,他们的知识是不完全的,或者是很不完全的。一定要研究当前的情况,研究实际的经验和材料,要和工人农民交朋友。知识分子如果同工农群众相结合,和他们做了朋友,就可以把他们从书本上学来的马克思主义变成自己的东西。那么,我们大家就有了共同的语言。
这篇讲话进一步丰富和深化了毛泽东不久前提出的“如何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这个主题。这篇讲话收入《毛泽东文集》第七卷。
1983年3月12日
邓小平在北京十三陵参加义务植树劳动时对中直机关干部说: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要坚持二十年,坚持一百年,坚持一千年,要一代一代永远干下去。
2015年3月12日
习近平在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解放军代表团全体会议时强调,把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是我们长期探索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规律的重大成果,是从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 他指出,今后一个时期军民融合发展,总的是要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丰富融合形式,拓展融合范围,提升融合层次。要强化大局意识,军地双方要树立一盘棋思想,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思考问题、推动工作,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要强化改革创新,着力解决制约军民融合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政策性问题,努力形成统一领导、军地协调、顺畅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国家主导、需求牵引、市场运作相统一的工作运行体系,系统完备、衔接配套、有效激励的政策制度体系。要强化战略规划,拿出可行办法推动规划落实,加强督导检查、建立问责机制,强化规划刚性约束和执行力。要强化法治保障,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军民融合发展,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提高军民融合发展法治化水平。
党史回眸
1925年
3月12日 孙中山在北京逝世。国共两党组织各界民众进行哀悼活动,广泛传播孙中山的遗嘱和革命精神,形成一次全国规模的声势浩大的革命宣传活动。
1980年
3月12日 邓小平在中央军委常委扩大会议上作题为《精简军队,提高战斗力》的讲话,指出:现在军队要“消肿”,主要是要解决军队机构重叠、臃肿,以及由此带来的各级指挥不灵等问题。我们的军队体制有很多问题,不改革不行,体制和制度问题中,很重要的是建立军官服役、退役制度。
2015年
3月12日 习近平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解放军代表团全体会议上明确提出,把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2018年8月11日,中共中央印发《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纲要》。
历史瞬间
1979年3月12日,邓小平到北京大兴县庞各庄参加植树活动。
来源:共产党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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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12 00:00:00
- 招标人能否收取法律规定以外的投标保证金
吴华
案件来源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3民终33an style="color: red;">5an>8号《民事判决书》,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8dd497c47b140729aceadf600b36an style="color: red;">5an>6f
案件经过
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为,2020年9月,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发布固镇县城南生态区路网PPP项目沥青工程(以下简称“涉案项目”)招标文件,对涉案项目进行招标,预估金额3912.4万元,投标保证金an style="color: red;">5an>0万元。投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有:……(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并查证属实的。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城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缴纳投标保证金an style="color: red;">5an>0万元,2020年9月30日前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投标函中表示“……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接受上述文件要求。”
2020年10月10日,建工公司向聚城公司发出《关于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原件核验的通知》,要求聚城公司在2020年10月14日1an style="color: red;">5an>:00前提交其在招标文件中提及的“2020年an style="color: red;">5an>月22日与上海亚太集体有限公司签订的总价为2242.2万元的大理市综合官网二期工程沥青砼摊铺工程”的合同、结算资料、增值税发票、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加盖银行章)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彩色影印件,否则有权认定聚城公司存在虚假资料投标行为。
2020年10月1an style="color: red;">5an>日,因聚城公司并未提供上述资料,建工公司向聚城公司发出《关于投标文件相关情况判定的函告》(以下简称《函告》),主要载明聚城公司未按要求提供上述资料,判定聚城公司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违规行为,如聚城公司对以上结论有异议,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于2020年10月16日11:00前至合肥市招标中心进行澄清说明,若聚城公司未按要求办理或证明材料不能对以上问题澄清说明,则视为聚城公司认同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结论。
2020年10月16日,建工公司向聚城公司发出《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为,截止到2020年10月16日11:00,聚城公司未对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结论进行澄清,现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以及《函告》要求,判断聚城公司该项目投标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违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理:1.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2.自2020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暂停在建工公司进行投标。
因建工公司未退还an style="color: red;">5an>0万元投标保证金,聚城公司遂起诉。庭审中,法院要求聚城公司提交其在招标文件中提及的“2020年an style="color: red;">5an>月22日上海亚太集体有限公司签订的总价为2242.2万元的大理市综合官网二期工程沥青砼摊铺工程”的合同、结算资料、增值税发票、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加盖银行章)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庭审后聚城公司回复没有找到相关资料。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招标文件对于聚城公司具有约束力,双方已经就投标保证的条款达成合意。建工公司发出的招标文件属于邀约邀请,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保证金an style="color: red;">5an>0万元,若投标人发生任何以下任一种情况,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并查证属实的。聚城公司根据上述招标文件缴纳了保证金an style="color: red;">5an>0万元并提交投标文件,该投标文件中表明“……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接受上述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建工公司收到了投标文件,双方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条款已经达成合意。
但是,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约束自己履行投标义务的一种担保,其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销投标、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等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其目的是维护招标投标关系、保证招标投标活动顺利进行。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二是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也仅有两种,与上述规定情形一致。在九部委随后联合颁布的第an style="color: red;">5an>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中,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要求: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而本案建工公司提供的招标公告除法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两种情形外,增加了“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并查证属实的”的内容。该内容明显加重了投标人的责任,也不符合上述法规规章的规定,且与九部委第an style="color: red;">5an>6号令中如何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相悖。
依照《民法总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聚城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诚信原则,扰乱招标投标市场,对于其他合规投标人也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如果不予惩戒将造成不良的示范效应,聚城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双方对于投标保证金的条款已经达成合意,但该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条款实质是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条款,如果因为聚城公司违反诚信原则的违约行为而不返还聚城公司高达an style="color: red;">5an>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在建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建工公司将因此获得大额利益,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不符合公平原则,故酌定建工公司退还4an style="color: red;">5an>万元投标保证金给聚城公司,对聚城公司要求建工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建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保证金4an style="color: red;">5an>万元给原告聚城公司;驳回原告聚城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各方的观点:
建工公司上诉的理由: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首先,本案案由不是缔约过失责任纠纷,而是招标投标合同纠纷。其次,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与项目特点和需求有关的招标文件。被上诉人作为投标人出具的投标文件明确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投标文件对双方即具有约束力,涉案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记载: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并查证属实的,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明确表示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从未对投标保证金条款提出任何异议,该合意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再其次,虽然法律法规没有对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数额作出规定,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办法》规定,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an style="color: red;">5an>0万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综上,在案涉招标项目预估金额高达3912.4万元的情况下,上诉人确定案涉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为an style="color: red;">5an>0万元并无不当,上诉人收取聚城公司an style="color: red;">5an>0万元投标保证金即是双方的合意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最后,一审法院认定聚城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诚信原则,扰乱招标投标市场,聚城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诉人没收聚城公司投标保证金an style="color: red;">5an>0万元,符合双方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的约定和法律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一审判决结果却酌定上诉人退还an style="color: red;">5an>0万元投标保证金中的4an style="color: red;">5an>万元给聚城公司,仅要求聚城公司承担an style="color: red;">5an>万元的法律责任,不仅不符合招投标文件的约定和法律规定,甚至是纵容、鼓励聚城公司弄虚作假。
被上诉人聚城公司辩称:1.上诉人认为缴纳an style="color: red;">5an>0万元保证金属于承诺是对法律的错误认识,招标文件属于对项目工程的要约邀请,被上诉人提交投标书属于要约,被上诉人中标签订合同才能属于承诺,双方才能签订合同成立关系,因此本案关于招投标事宜是涉案工程的法律关系仍停留在磋商阶段,本案定性为缔约过失责任没有任何错误。2.双方为平等的法律合同关系,上诉人虽然是大型国企,但是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既然本案主体之间是缔约过失纠纷,应当结合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裁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上诉人在招标文件里以霸王合同条款的形式,超出招投标管理条例九部委关于施工文件的标准,强行增加投标人的义务,违背公平原则。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审法院认为: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因实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聚城公司在建工公司进行的招标中,存在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违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过失。故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应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并无不当。聚城公司在本案招投标中的违规行为并非法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一审法院在建工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综合考量本案的案情,为防止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酌定由建工公司退还聚城公司4an style="color: red;">5an>万元投标保证金,相应的利息诉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建工公司上诉主张不应全部退还案涉投标保证金,并无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超出了聚城公司因其违规投标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合理范畴,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笔者认为,这份判决是近年来有关投标保证金的判决中最令人匪夷所思的判决。判决反映的法律问题,应当引起业界同仁思考。
第一个问题,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处罚?
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行为的属性,是判断其他问题的基础性问题。若收取投标保证金是民事行为,则应当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在法律规定外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若是行政处罚,则因其为行政行为,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约定。
笔者认为,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缔结两种合同。一种是招标完成后签订的采购合同,即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采购标的的合同;另一种是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与各投标人签订的投标保证金合同。从缔约过程看,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既包含邀请潜在投标人对采购标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投标的要约邀请的内容,也包含投标保证金的内容,如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交纳时间、形式及不予退还的情形等。
针对采购标的要约邀请,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为发出要约,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时作出承诺,采购合同成立,即多个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要约,而招标人只向中标人发出承诺并签订采购合同。
但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内容,笔者认为不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招标文件有关投标保证金的内容可以理解为是招标人希望与投标人订立投标保证金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交纳时间、形式、不予退还的情形等均具体确定,一经投标人承诺,招标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因此,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内容是要约。投标人以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行为作出承诺,即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交纳时间、形式等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投标保证金,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款凭证、基本账户证明等材料。只要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各个投标人有关投标保证金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如果投标人出现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则是投标保证金合同履行。
从上述缔约过程看,投标保证金合同是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合意的结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发出缔结投标保证金合同的要约,投标人以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作出承诺。虽然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单方确定,投标人没有协商的权利,但投标人若认为投标保证金金额过高,可以不参与投标,投标人有选择权。另一方面,由于投标保证金合同是格式合同,由招标人单方制定,故为防止招标人滥用权利,损害投标人的利益,法律对投标保证金作出限制性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an style="color: red;">5an>0万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只要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未超过规定,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项目的招标估算价为3912.4万元,投标保证金不应超过2%即78.248万元,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是an style="color: red;">5an>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构成行政处罚的要件有:实施行政处罚的是行政机关,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是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惩戒行为。而招标人不是行政机关,并且法律未规定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是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an style="color: red;">5an>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只有在招标人超过法律规定的2%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时才是违法行为。招标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收取投标保证金是合法行为。
综上,收取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投标人意思一致的合同行为,是民事行为,而非行政处罚。只是,投标保证金合同的特点是单务合同,投标人只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义务、并保证不出现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而不享有权利;招标人享有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投标保证金合同虽然具有惩戒性,但并不影响其合同属性,不能将其归入行政处罚。
第二个问题,除法律规定外,招标文件能否规定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本案中,法院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二是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除此之外,招标文件不得再制定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
其一,基于上述分析,订立投标保证金合同是民事行为,而非行政行为。民事行为遵循的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因此,只要法律未明确禁止,招标文件可以规定其他情形。
其二,实践中,不少项目的招标文件将投标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行为列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情形,与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相比,后者后果更为严重、性质更加恶劣。因此,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律原则,应当允许招标文件将这些行为列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本案中,既然聚城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了相关业绩,在招标人、法院提出要求查验合同原件时,聚城公司就有义务、有能力提交合同原件,证明其业绩的真实性,但聚城公司却不提交,可以推定其投标文件中的业绩为虚假,证明其故意提交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这种做法损害了招标人的权益。
第三个问题,招标人收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追究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建工公司发出的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保证金an style="color: red;">5an>0万元。聚城公司根据招标文件缴纳了保证金an style="color: red;">5an>0万元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建工公司收到了投标文件,双方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条款已经达成合意。二审法院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因实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聚城公司在建工公司进行的招标中,存在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违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过失。故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并无不当。
笔者认为,一审法院观点错误之处在于,未区分采购合同标的的要约、承诺与收取投标保证的要约、承诺。对于采购标的而言,招标文件只是明确本项目的估算价、采购产品的技术及服务需求等内容,这些内容并不确定,要以投标文件的内容为准,因而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有关投标报价、投标产品的品牌及型号、服务方案等内容均是具体确定的,故而投标文件是对采购标的发出的要约;招标人以中标通知书的形式发出承诺时,采购标的的合同成立。但是,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相关内容是明确、具体的,构成要约,投标人以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行为作出承诺,此时投标保证金合同就成立、生效。一审法院的论述,只是分析了投标文件到达受约人时生效,双方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条款达成合意,根据《合同法》(现为《民法典》)的规定,要约生效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必须承诺生效才可以。因而一审法院的论述是有欠缺的。
二审法院的观点,将招标中两个合同的后果混为一谈。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首先出现投标保证金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招标人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其次因该违法行为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导致其没有资格签订采购合同。虽然弄虚作假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不签合同有因果关系,但弄虚作假造成的是两个不同的后果。对于缔结采购合同而言,因弄虚作假构成双方不能签订采购合同,投标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对于投标保证金合同而言,则是投标保证金合同的履行,招标人追究投标人的违约责任。故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追究的是投标人的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个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是否应当适用公平原则调整投标保证金金额?
法院一方面认为,聚城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诚信原则,扰乱招标投标市场,对于其他合规投标人也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如果不予惩戒将造成不良的示范效应,聚城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又认为,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条款实质是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条款,在建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建工公司收取an style="color: red;">5an>0万元投标保证金获得大额利益,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不符合公平原则,故实际判决建工公司不予退还an style="color: red;">5an>万元投标保证金。
笔者认为,法院在本案中适用公平原则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如前分析,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保证金合同的价款,不是违约金。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投标人缔结投标保证金合同时确定的合同价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除非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为防止招标人滥用权利确定投标保证金损害投标人的权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因此,只要招标人在法定幅度内确定投标保证金就应当认为招标人遵循了公平原则。法律并未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实际损害规定投标保证金,这种规定实际上也无法操作。并且,本案中,聚城公司并未以招标人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其没有注意或者理解投标保证金条款为由提起诉讼,故本案不能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支持投标保证金。
第二,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显失公平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根本不存在该条规定的显失公平应当撤销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第三,法院调低投标保证金的做法亦不合法。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an style="color: red;">5an>4号)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法院审理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违约金过高的案件时,由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生效判决显然没有这些内容的认定。
第四,法院随意适用公平原则,造成不良社会效果。公平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也称衡平责任原则,它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且不能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且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观念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行使,完全依靠法官根据个案情况自由裁量。为防止法官裁量权不当行使,法律明确规定,只有没有法律规定、发生法定情形无法适用合同时,才能适用。本案中,若聚城公司提供的业绩并非虚假,无论是在招标过程中还是在诉讼中均可以举证证明。但聚城公司拒绝提供证据,恰恰证明其对该损害的造成有主观过错,即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而招标人只要保证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在法定范围内,就不存在主观过错。因此,法院本应适用投标保证金合同作出判决却擅用公平原则,判决失当。
最重要的是,该判决示范效应不仅如此。若撤销投标文件不退还保证金an style="color: red;">5an>0万元,而弄虚作假却只不退还an style="color: red;">5an>万元,则故意违法的代价小于撤销投标文件的代价,起不到阻止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行为的作用。同时,会导致其他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和收取无所适从,招标人不敢规定、不敢收取投标保证金,总会担心会被法院调整,破坏了法的安定性原则。
所属栏目:观点看台
发布时间:2022-03-10 00:00:00
- 国务院将建立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审核制度和动态管理机制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进一步优.........“跨省通办”。2025年底前,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大幅提升,“免证办”全面推行,集约化办事、智慧化服务实现新的突破,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协调发展,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全面建成。
《意见》从四个方面部署了重点工作任务:一要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和实施清单标准化,明确事项范围,建立基本目录审核制度和动态管理机制,健全政务服务标准体系。二要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规范审批服务行为和中介服务,健全审管衔接机制;规范政务服务场所设立、窗口设置和业务办理;规范网上办事服务,统筹网上办事入口,规范网上办事指引,提升网上办事深度;规范政务服务办理方式,合理配置政务服务资源,线上线下并行提供服务;规范开展政务服务评估评价。三要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推广“免证办”服务,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就近办、网上办、掌上办”,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提升智慧化精准化个性化服务水平,提供更多便利服务。四要全面提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能力。加强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统筹,强化平台公共支撑,提升数据共享能力。
此外,《意见》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强化经费、人员、场地、信息化保障,细化任务分工,推动解决有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改革任务尽快落地见效。
所属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10 00:00:00
- 江苏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助力大国重器建设 助力“双碳”再出发
江苏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招标)聚焦大国重器,聚焦国家“双碳”战略,发挥国企责任担当.........70MW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的开评标工作。这是江苏招标聚焦国家“双碳”战略,助力新能源项目建设的又一成果。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苏晋能源70MW光伏发电项目是由江苏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苏晋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建设的新能源重大项目,是落实国家能源战略方针、推动朔州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举措。为推动项目如期开工建设,江苏招标围绕实现规范高质高效采购目标,精心编制契合项目特点的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并采用“云开云评”远程异地开评标系统,克服常态化疫情防控压力影响,高效有序推进项目开评标,让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切实感受到了江苏招标的服务水准。
来源:江苏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所属栏目:机构动态
发布时间:2022-03-10 00:00:00
- 党史上的今天【3月8日】
重要论述
1939年3月8日
毛泽东在延安举行的三八妇女节纪念大会上讲话。讲话指出:纪念三八妇女.........集》第二卷。
1952年3月8日
周恩来在政务院第一百二十七次政务会议上讲话,提出五反运动是统一战线内部的斗争。讲话指出:这是资产阶级向我们发动的进攻,是一场阶级斗争,但性质属于经济问题,不是政治问题。我们开展这一斗争,是为了团结资产阶级,使它去掉“五毒”,是为了保证《共同纲领》的实施和国家经济的社会主义前途,而不是消灭资产阶级。斗争虽然激烈,但通过斗争,统一战线内部是更加强了。讲话还提出,三反五反运动的任务是:改造私人工商业,改造国家工作人员,树立社会新风气,建立健全国家制度。
1987年3月8日
邓小平会见坦桑尼亚总统姆维尼时,介绍中国的发展目标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制定的方针,第一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第二条是搞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我们确定了两个阶段的目标,就是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然后在下个世纪用三十到五十年的时间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实现这两个阶段的目标,需要两个条件,一个是国际上的和平环境,另一个是国内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使我们能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根据这一方针,我们制定了两个开放的政策,即对外开放和对内开放。还要使人民有更多的民主权利,特别是要给基层、企业、乡村中的农民和其他居民以更多的自主权。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既能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又能保证我们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这是一整套相互关联的方针政策。我们搞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总的讲,我们有四个不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变,一心一意搞四个现代化建设不变,对外开放政策不变,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方针不变。一切反对、妨碍我们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东西都要排除,一切导致中国混乱甚至动乱的因素都要排除。这篇谈话的一部分以《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为题,收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
党史回眸
1947年
3月8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开展蒋管区农村游击战争的指示。在此前后,中共中央多次指示,要趁国民党统治区后方兵力空虚、征兵征粮使民不聊生、群众斗争情绪普遍增高的有利时机,根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有步骤地发动与组织农民群众,开展游击战争,建立游击根据地。经过各地党组织的努力,在闽粤赣边区、湘粤赣边区、海南岛、粤桂边区、桂滇黔边区、云南南部、皖浙赣边区和浙南、浙东、浙西、闽浙赣边区等地,恢复、发展了游击战争,建立了根据地,起了破坏敌人的后方、配合我军正面战场作战的作用。
1948年
3月8日-14日 陈谢部队和陈粟大军一部攻克秦晋豫要冲洛阳,歼敌一万九千余人。为再求歼敌有生力量,18日又主动撤出,4月5日再克洛阳。洛阳战役的胜利,形成了中原三军会合,共同歼敌。刘邓、陈粟、陈谢三路大军南进以来,转战江淮河汉之间,形成“品”字形的态势,进而完成面的占领,建立了强大的中原解放区,起了决定性的战略作用。
1954年
3月8日 中共中央对中国科学院党组《关于目前科学院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今后的工作任务》的报告作了批示。批示阐明了科学工作在国家建设中的战略地位,提出了团结科学家和培养新生力量、建立科学研究体制及具体贯彻理论结合实际的方针等问题。这个批示是在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和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候,中央制定的第一个系统阐明发展我国科学研究工作政策的文件。
1966年
3月8日、22日 河北邢台地区相继发生里氏6.8级和7.2级强烈地震。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领导下,在全国人民和解放军的大力支援下,灾区人民积极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1992年
3月8日 国务院颁布《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领》。
1996年
3月8日-25日 为显示中国人民完全有决心、有办法、有能力维护祖国统一,震慑“台独”势力,人民解放军向东海、南海进行发射导弹训练,并在东海、南海进行海空实弹演习和在台湾海峡进行陆海空军联合演习。1998年6月30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在访华期间参加与上海市民的座谈时公开重申,美国不支持“台湾独立”,不支持“一中一台”“两个中国”,不支持台湾加入任何必须由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
历史瞬间
1947年3月8日,延安各界举行保卫边区、保卫延安动员大会。
来源:共产党员网
所属栏目:党史日志
发布时间:2022-03-08 00:00:00
- 财政部公告:恶意废除投标人投标资质,采购人被责令废标
3月2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五百三十九号至第一千五百四十七号9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涉及的问题有:供.........招标公告,预算金额3an style="color: red;">5an>9.371412万元,采购需求为中型无人机2架、小型无人机4an style="color: red;">5an>架及无人机管理平台1套。2021年10月21日发布暂停公告,称因本项目采购内容需调整,暂停招标事宜。11月4日发布更正公告,对招标公告作出更正,并公布了修改后的招标公告。其中明确,“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保证数据安全和下步警用无人机使用管理,管理平台具备接入云南省公安厅警航总队管理平台的能力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1月2an style="color: red;">5an>日发布中标公告,未公布招标文件等信息。
一位专家认为,该项目的焦点主要在于资格条件是否合法。招标公告“保证数据安全和下步警用无人机使用管理,管理平台具备接入云南省公安厅警航总队管理平台的能力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这项资格要求总体上来说没有问题,第一千五百四十一号公告中,财政部也支持了资格条件没有违法这一点。但是,从文字上来说,这一资格条件表达得不够清晰。供应商要证明自己具备接入特定平台的能力,通常都是通过出具说明材料来佐证。那么,不同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就可能存在比较大的形式差异和内容差异,这种情况下能否做到公平评价,是要打个问号的。由于缺乏更多细节信息,第一千五百四十一号公告认定投诉事项2“采购人、代理机构恶意废除其投标资质”成立,或许就是针对评标小组对这一资格条款的评判不公而作出的,当然,也可能指向其他的资格条款。
第一千五百四十号公告中,投诉人诉称,相关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财政部调查认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确认采购活动违法。
该项目系2021-2024年度福州中支机关食堂食材供应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FJGC-FS-G-2021-103-2。2021年9月2日,该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9月28日发布中标公告及招标文件,9月29日发布中标公告的补充公告,公布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一千五百四十三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诉称,代理机构未依法答复其质疑,招标文件修改后未依法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财政部调查认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责令代理机构就未依法答复供应商质疑的问题限期改正。
该项目系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机关食堂维修及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1WA0041(1708-BZ2100400814AH-3)。2021年10月19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1日10点00分。11月8日发布更正公告一号,对项目招标文件进行澄清。11月2an style="color: red;">5an>日发布中标公告。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an style="color: red;">5an>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an style="color: red;">5an>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所属栏目:观点看台
发布时间:2022-03-03 00:00:00
- 2022年2月发布58条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2022年2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共发布“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58条,大致可分为三类,包括.........TGPC-2021-D-0519)、天津海运职业学院生活区物业管理项目(项目编号:TGPC-2021-D-0520)、天津理工大学楼宇物业管理项目(项目编号:TGPC-2021-D-0431)第二包和天津工业大学图书馆物业管理项目(项目编号:TGPC-2021-D-0484)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的某物业服务合同、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等材料为虚假材料,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天津市财政局于2022年2月17日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150550.2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采购人南昌市植保植检站报告,扬州宝多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多佳公司”)于2020年11月参与了由江西省天铖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除害虫用灯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STCZFCG-JC2020025)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评审结果,宝多佳公司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于2020年11月24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2020年12月3日,采购人收到质疑供应商广州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宝多佳公司的质疑函,质疑宝多佳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采购项目技术参数的实质性参数需求,存在虚假响应技术参数嫌疑。2020年12月8日,代理机构江西省天铖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对质疑内容进行了答复,2020年12月28日,采购人收到质疑供应商对成交供应商的补充质疑函。2021年1月4日,经原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复议,确认宝多佳公司响应文件中的“吸入式电击式二合一杀虫灯”检验检测报告和国家植保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备案的检验检测报告不一致,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其投标无效,取消成交供应商资格,质疑事项成立。2021年3月11日,南昌市财政局对宝多佳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合计壹仟陆佰伍拾元整)的罚款,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成都博飞科技有限公司参与并中标的仁寿第一中学校(南校区)多功能厅设备购置(第四次)(采购项目编号:SCJWY-2021-MS059号(4))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文件提供的电视机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证书编号:CQC20701272908)系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证书内容中申请人、制造商以及生产企业均为广州市弘缘电子有限公司。经查询证书编号:CQC20701272908显示,该证书中制造商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且证书状态显示已暂停(暂停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至2022年4月30日);同时咨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回复称“中心颁发的CQC20701272908证书,制造商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该证书状态是暂停状态”。该公司系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2022年1月13日,仁寿县财政局对其处以采购金额(127.56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6378元(大写:陆仟叁佰柒拾捌元整),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第二类:串通投标
2022年2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情形有18条,占比约31%。
贺兰县财政局根据贺兰县公安局移交的《移送案件通知书》〔贺公(经)移字[2021]10019号),对宁夏楠溪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楠溪公司”)在“贺兰县第一中学体育器材及职工工装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中“涉嫌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贺兰县第一中学体育器材及职工工装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宁夏巽羽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巽羽公司”),该项目存在供应商围标串标行为。在调查中,楠溪公司法人金某某在接受贺兰县公安局询问时承认:在招标公告发布后,巽羽公司法人石某与其联系,并告知欲承揽该项目让其帮忙。随后,楠溪公司参与了“贺兰县第一中学体育器材及职工工装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2021年10月13日,经宁夏六维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楠溪公司的投标文件的字体、字号、格式与巽羽公司法人石某手机备忘录内容一致。楠溪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2022年2月18日,贺兰县财政局决定给予楠溪公司罚款3610.22元(参任陆佰壹拾元贰角贰分),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川世纪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云天公司”)在参加雅安市公安局维修加固项目(项目编号:511801202100052)中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内容系四川宏川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川嘉业公司”)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内容,世纪云天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处加盖宏川嘉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电子印章,且宏川嘉业公司与世纪云天公司上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电脑IP地址相同。雅安市财政局认为,该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并于2022年1月20日对上述两公司均处以5514.76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类: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022年2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情形有12条,占比约20.7%。
在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建工系智慧教室、教务处实训软件采购及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C〔2020〕9095)采购活动中,哈尔滨攀越科技有限公司被确定为该项目第1包的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50.679万元。成交结果产生后,该公司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公司资金出现重大问题已无法正常履约为由向采购人递交了《弃标声明》,放弃了该项目的成交资格。黑龙江省财政厅认为,该公司上述放弃成交资格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罚款数额为人民币0.50679万元,同时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经调查,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兴渝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成为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农业农村局201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配电设施采购项目(第五次)(采购项目编号:5103222020001135)成交供应商。2020年12月8日,雅兴渝公司以总公司账户被冻结为由,放弃成交资格。富顺县财政局依法向雅兴渝公司送达《调查取证通知书》,该公司未作答复,该行为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调查。富顺县财政局依法向雅兴渝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富财监督〔2021〕361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雅兴渝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意见。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条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富顺县财政局决定对雅兴渝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拒绝配合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219.9元(大写:壹仟贰佰壹拾玖元,按本项目采购金额243980元的千分之五计算),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经南宁市财政局查实,深圳运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偲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参加“南宁急救医疗中心救护车电子化收费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NNZC2021-J1-990413-GXJT)”政府采购活动,被评为该项目成交供应商并于2021年6月27日与采购人签订《南宁市政府采购合同书》。但运偲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表示放弃成交结果。南宁市财政局认为,运偲公司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的情形。2022年01月26日,南宁市财政局对运偲公司处以项目采购金额30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1500元,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所属栏目:观点看台
发布时间:2022-03-03 00:00:00
- 党史上的今天【3月1日】
重要论述
1937年3月1日
毛泽东会见美国作家、记者史沫特莱。谈到中国共产党执行的统一战线.........
党史回眸
1925年
3月1日 由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左派共同发起的国民会议促成会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开幕。4月16日,大会闭幕。大会宣传了中国共产党反帝反封建的政治主张,对国民会议运动的方针和组织大纲等作出了决议。
1949年
3月1日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在北平宣布成立。全国学联采取团体会员制。
1953年
3月1日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经过一年多的工作,全国进行基层选举的单位为21.4万余个,登记选民总数为3.23亿多人,全国共选出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66万余名,并逐级召开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此基础上,选举产生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1226名。
1957年
3月1日 中国农业科学院在北京成立。
1963年
3月1日 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厉行增产节约和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运动的指示》,要求在县以上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有领导有步骤地开展这个运动。从此,“五反”运动在全国部分城市逐步展开。
1979年
3月1日 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议,国务院决定从三月份起,提高粮、油、猪等18种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这个措施使农民的收入得到大幅度增加,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发展生产、交售农副产品的积极性。
1984年
3月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农牧渔业部《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并发出通知,同意报告提出的将社队企业名称改为乡镇企业的建议,并提出了发展乡镇企业的若干政策,以促进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
1997年
3月1日-14日 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在北京举行。李鹏代表国务院作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国有企业改革是1997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也是政府工作的突出任务。会议还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等重要法律文件。
2019年
3月1日 2019年春季学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习近平在开班式上发表讲话强调,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是一件大事,关乎党的命运、国家的命运、民族的命运、人民的福祉,是百年大计。
历史瞬间
1963年3月1日,朱德关于向雷锋学习的题词。
1988年3月1日,邓小平在北京会见赞比亚总统肯尼斯·戴维·卡翁达。
来源:共产党员网
所属栏目:党史日志
发布时间:2022-03-01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