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习近平: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
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
(2020年11月12日)
习近平
女士们.........国内生产总值、1/15的货物进出口总额。改革开放走在全国前列,诞生了第一个金融贸易区、第一个保税区、第一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第一家外商独资贸易公司等一系列“全国第一”。核心竞争力大幅度增强,基本形成以现代服务业为主体、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的现代产业体系,承载了上海国际经济中心、金融中心、贸易中心、航运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要功能。人民生活水平整体性跃升,2019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71647元,人均预期寿命从1993年的76.10岁提高到84.46岁,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从1993年的15平方米提高到42平方米。
30年披荆斩棘,30载雨雪风霜。经过30年发展,浦东已经从过去以农业为主的区域,变成了一座功能集聚、要素齐全、设施先进的现代化新城,可谓是沧桑巨变。浦东开发开放30年取得的显著成就,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提供了最鲜活的现实明证,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最生动的实践写照!
实践充分证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形成的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是完全正确的;改革开放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改革发展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我们的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
女士们、先生们、同志们!
从现在起到本世纪中叶,是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30年。当前,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使这个大变局加速演变,单边主义、保护主义上升,国际格局深刻调整,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面对更为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越是面对挑战,我们越是要遵循历史前进逻辑、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呼应人民群众期待,在更加开放的条件下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
新征程上,我们要把浦东新的历史方位和使命,放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这两个大局中加以谋划,放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予以考量和谋划,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
党中央正在研究制定《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将赋予浦东新区改革开放新的重大任务。浦东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勇于挑最重的担子、啃最硬的骨头,努力成为更高水平改革开放的开路先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排头兵、彰显“四个自信”的实践范例,更好向世界展示中国理念、中国精神、中国道路。
第一,全力做强创新引擎,打造自主创新新高地。科学技术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深刻影响着国家前途命运,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深刻影响着人民幸福安康。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科学技术解决方案,更加需要增强创新这个第一动力。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产业链水平,为确保全国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多作新贡献。
浦东要在基础科技领域作出大的创新,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取得大的突破,更好发挥科技创新策源功能。要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疏通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产业化双向链接的快车道。要聚焦关键领域发展创新型产业,加快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领域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要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改革,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同长三角地区产业集群加强分工协作,突破一批核心部件、推出一批高端产品、形成一批中国标准。要积极参与、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开展全球科技协同创新。
第二,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激活高质量发展新动力。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最显著的特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聚焦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推出一系列重大改革,打通理顺许多堵点难点,很多领域实现了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随着我国迈入新发展阶段,要聚焦基础性和具有重大牵引作用的改革举措,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改革成效上相得益彰,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浦东要在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上率先试、出经验。要探索开展综合性改革试点,统筹推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从事物发展的全过程、产业发展的全链条、企业发展的全生命周期出发来谋划设计改革,加强重大制度创新充分联动和衔接配套,放大改革综合效应,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第三,深入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增创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当今时代,任何关起门来搞建设的想法,任何拒人于千里之外的做法,任何搞唯我独尊、赢者通吃的企图,都是逆历史潮流而动的!当前,经济全球化遇到一些回头浪,但世界决不会退回到相互封闭、彼此分割的状态,开放合作仍然是历史潮流,互利共赢依然是人心所向。要敞开大门欢迎各国分享中国发展机遇,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凡是愿意同我们合作的国家、地区和企业,我们都要积极开展合作。
浦东要着力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提供高水平制度供给、高质量产品供给、高效率资金供给,更好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要更好发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作用,对标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实行更大程度的压力测试,在若干重点领域率先实现突破。要加快同长三角共建辐射全球的航运枢纽,提升整体竞争力和影响力。要率先实行更加开放更加便利的人才引进政策,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拔尖人才和团队特别是青年才俊。
第四,增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我说过,中国经济是一片大海,我还要说世界经济也是一片大海。世界大海大洋都是相通的,任何人企图人为阻碍世界大海大洋相通,都只能是一种不自量力的幻想!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增强资源配置能力,提高对资金、信息、技术、人才、货物等要素配置的全球性影响力。
浦东要努力成为国内大循环的中心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更好发挥龙头辐射作用。要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产品体系、机构体系、基础设施体系,支持浦东发展人民币离岸交易、跨境贸易结算和海外融资服务,建设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提升重要大宗商品的价格影响力,更好服务和引领实体经济发展。要发展更高能级的总部经济,统筹发展在岸业务和离岸业务,成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重要枢纽。
第五,提高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开创人民城市建设新局面。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城市是人集中生活的地方,城市建设必须把让人民宜居安居放在首位,把最好的资源留给人民。要坚持广大人民群众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主体地位,探索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征、彰显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超大城市发展之路。要提高城市治理水平,推动治理手段、治理模式、治理理念创新,加快建设智慧城市,率先构建经济治理、社会治理、城市治理统筹推进和有机衔接的治理体系。
推进城市治理,根本目的是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提高公共服务均衡化、优质化水平。要构建和谐优美生态环境,把城市建设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要把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把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作为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一环,着力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毫不放松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
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聚焦国家战略,会同上海市做好顶层设计,积极研究制定支持浦东高水平改革开放的具体举措,共同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女士们、先生们、同志们!
明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上海是中国共产党诞生地。要传承红色基因、践行初心使命,不断提升党的建设质量和水平,确保改革开放正确方向。广大党员、干部要勇于担当、敢为先锋,奋力创造新时代新奇迹。
女士们、先生们、同志们!
“装点此关山,今朝更好看。”上海是一座光荣的城市,是一个不断见证奇迹的地方。浦东开发开放30年的历程,走的是一条解放思想、深化改革之路,是一条面向世界、扩大开放之路,是一条打破常规、创新突破之路。展望未来,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新时代中国发展的壮阔征程上,上海一定能创造出令世界刮目相看的新奇迹,一定能展现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气象!
来源:共产党员网
所属栏目:重要论述
发布时间:2020-11-12 00: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199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6号发布
2020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不作为一级预算,其收支纳入本级预算。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运行,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四条 预算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第五条 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
各部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部门预算支出为与部门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本条第二款所称基本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所称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本级预算拨款收入和其相对应的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
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具体办法,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规定。
第六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
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单位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第七条 预算法第十五条所称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
第九条 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
(一)均衡性转移支付;
(二)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
(三)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十条 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给予下级政府,并由下级政府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评估后的专项转移支付,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有必要继续执行的,可以继续执行;
(二)设立的有关要求变更,或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管理不够完善的,应当予以调整;
(三)设立依据失效或者废止的,应当予以取消。
第十一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预算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收纳和支付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二条 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规定标准向特定对象收取费用形成的收入。
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草原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照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国有资产收入等。
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转移性收入,是指上级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调入资金以及按照财政部规定列入转移性收入的无隶属关系政府的无偿援助。
第十三条 转移性支出包括上解上级支出、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调出资金以及按照财政部规定列入转移性支出的给予无隶属关系政府的无偿援助。
第十四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包括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相对应的各项目支出和转移性支出。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应当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按照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收入、从国有资本控股和参股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等转移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一般公共预算补助收入、集体补助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返还或者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由上级地方政府规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补助的具体办法,按照统筹层次由上级地方政府规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九条 预算法第三十一条所称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
第二十条 预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依据规范的程序,对预算资金的投入、使用过程、产出与效果进行系统和客观的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规定作为改进管理和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预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称预算支出标准,是指对预算事项合理分类并分别规定的支出预算编制标准,包括基本支出标准和项目支出标准。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制定的预算支出标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制定本地区或者本级的预算支出标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
第二十三条 中央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组织编制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草案。
中央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按照规定报财政部审核。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审核中央各部门的预算草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草案;汇总地方预算草案或者地方预算,汇编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编制预算草案的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有关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的要求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组织编制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草案,按照规定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期限报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或者本级总预算,应当于下一年度1月10日前报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时,发现不符合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予以纠正;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时,发现下级预算草案不符合上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由本级政府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征求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征收预测情况。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部署编制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编制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具体编制。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照预算法和本条例规定,制定本级预算草案编制规程。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制预算草案时,应当根据资产配置标准,结合存量资产情况编制相关支出预算。
第三十三条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资金、地方上解收入、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资金、其他调入资金。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中央政府债务余额的限额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资金、上级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资金、其他调入资金。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三十五条 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收入、上一年度结余、地方上解收入。
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支出、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调出资金。
第三十六条 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收入、上一年度结余、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转移支付。
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对下级的转移支付、调出资金。
第三十七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收入、上一年度结余、地方上解收入。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支出、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地方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
第三十八条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收入、上一年度结余、上级对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支出、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下级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上解上级支出。
第三十九条 中央和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四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预算拨款收入、预算拨款结转和其他收入。
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应当编列到款。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项目支出管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开展预算评审。
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并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
第四十二条 预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所称余额管理,是指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债务的余额限额内,决定发债规模、品种、期限和时点的管理方式;所称余额,是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债务未偿还的本金。
第四十三条 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需要,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余额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的限额。
第四十四条 预算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所称举借债务的规模,是指各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的总和,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一般债务是指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公益性事业发展的一般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债务;专项债务是指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用于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的专项债券。
第四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下达的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提出本级和转贷给下级政府的债务限额安排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将增加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接受转贷并向下级政府转贷的政府应当将转贷债务纳入本级预算管理。使用转贷并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政府,应当将转贷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地区政府债务。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可以将举借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国务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转贷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应当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国务院可以相应抵扣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等资金。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国务院转贷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再转贷给下级政府。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提出预警,并监督化解债务风险。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本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至下一级政府,具体下达事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办理。
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外,提前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其中,按照项目法管理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一并明确下一年度组织实施的项目。
第四十九条 经本级政府批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额度不得超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1%。年度终了时,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将预算周转金收回并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五十条 预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度终了时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但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在下一年度终了时仍未用完的资金。
预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时,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实际完成数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五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落实财政税收政策措施,支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制定组织预算收入、管理预算支出以及相关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监督等制度和办法;
(三)督促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征缴预算收入;
(四)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合理调度、拨付预算资金,监督各部门、各单位预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五)统一管理政府债务的举借、支出与偿还,监督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六)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规范账户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
(七)汇总、编报分期的预算执行数据,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八)组织和指导预算资金绩效监控、绩效评价;
(九)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国库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
第五十二条 预算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开设的用于管理核算特定专用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所称特定专用资金,包括法律规定可以设立财政专户的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赠款,按照规定存储的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特定专用资金。
开设、变更财政专户应当经财政部核准,撤销财政专户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户的核准、管理和监督工作。
财政专户资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财政专户资金。
财政专户资金应当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纳入统一的会计核算,并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单独反映。
第五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二)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支出管理,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对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四)汇总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制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支出以及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执行,并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第五十五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征收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规定征收预算收入,除依法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等预算收入外,应当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国库。
第五十六条 除依法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等预算收入外,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资金拨付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付,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付资金。除预算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在预算草案批准前可以安排支出的情形外,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或者超计划的资金拨付,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审定的用款计划和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三)按照进度拨付,即根据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资金。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应当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政府债务余额限额,合理安排发行国债的品种、结构、期限和时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合理安排发行本地区政府债券的结构、期限和时点。
第五十九条 转移支付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应当由财政部门办理,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对下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或者拨付转移支付资金。
第六十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合理安排支出进度。
第六十一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与预算执行有关的财务规则、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会计核算。
第六十二条 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国库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中国人民银行商财政部后,委托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
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理。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上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有关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后,委托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
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应当设立国库。具体条件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六十三条 中央国库业务应当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对中央财政负责。
地方国库业务应当接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地方财政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国库业务规程应当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十四条 各级国库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编报预算收入入库、解库、库款拨付以及库款余额情况的日报、旬报、月报和年报。
第六十五条 各级国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业务的管理,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各级国库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预算收入缴库的规定,不得延解、占压应当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和国库库款。
第六十六条 各级国库必须凭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签发的拨款凭证或者支付清算指令于当日办理资金拨付,并及时将款项转入收款单位的账户或者清算资金。
各级国库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占压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
第六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国库应当建立健全相互之间的预算收入对账制度,在预算执行中按月、按年核对预算收入的收纳以及库款拨付情况,保证预算收入的征收入库、库款拨付和库存金额准确无误。
第六十八条 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退库的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地方预算收入退库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制定。
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者财政部授权的机构批准。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具体退库程序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应当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第六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与国库的业务工作。
第七十条 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文件,凡涉及减免应缴预算收入、设立和改变收入项目和标准、罚没财物处理、经费开支标准和范围、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以及会计核算等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规定;凡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征求财政部意见。
第七十一条 地方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章和规定的行政措施,不得涉及减免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不得影响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征收;违反规定的,有关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有权拒绝执行,并应当向上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以及财政部报告。
第七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财政部门有关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十三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有权监督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管理有关工作,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评价、考核。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与本级各预算收入相关的征收部门和单位征收本级预算收入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减征、免征、缓征或者退还预算收入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四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向本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具体报告内容、方式和期限由本级政府规定。
第七十五条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预算执行情况,包括预算执行旬报、月报、季报,政府债务余额统计报告,国库库款报告以及相关文字说明材料。具体报送内容、方式和期限由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规定。
第七十六条 各级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预算收入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各级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与相关财政部门建立收入征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收支情况等报表和文字说明材料。
第七十八条 预算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所称超收收入,是指年度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实际完成数超过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收入数的部分。
预算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所称短收,是指年度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实际完成数小于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收入数的情形。
前两款所称实际完成数和预算收入数,不包括转移性收入和政府债务收入。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预算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增列的赤字,可以通过在国务院下达的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予以平衡。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下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者其他预算资金、减少支出等方式实现收支平衡;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可以通过申请上级政府临时救助平衡当年预算,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归还。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厉行节约、节约开支,造成本级预算支出实际执行数小于预算总支出的,不属于预算调整的情形。
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并优先用于偿还相应的专项债务;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 年度预算确定后,部门、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或者预算关系变化的,应当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相应办理预算、资产划转。
第五章 决 算
第八十条 预算法第七十四条所称决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第八十一条 财政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编制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中央各部门决算、地方决算以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编制决算草案的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的部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要求,部署编制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本级政府各部门决算、下级政府决算以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
第八十二条 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制定本行政区域决算草案和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的具体编制办法。
各部门根据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制定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的具体编制办法。
第八十三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据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据对账工作。
决算各项数据应当以经核实的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会计数据为准,不得以估计数据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各部门、各单位决算应当列示结转、结余资金。
第八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布置,认真编制本单位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上报。
各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基础上,连同本部门自身的决算收入和支出数据,汇编成本部门决算草案并附详细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第八十五条 各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编制收入年报以及有关资料并报送财政部门。
第八十六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预算、预算会计核算数据等相关资料编制本级决算草案。
第八十七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对于上下级财政之间按照规定需要清算的事项,应当在决算时办理结算。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决算草案应当及时报送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自本级决算经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本级决算以及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汇总,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自本级决算经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本级决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六章 监 督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接受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认真研究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改进预算管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答复。
第九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下级政府在预算执行中违反预算法、本条例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本级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下级政府应当接受上级政府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报;严格执行上级政府作出的有关决定,并将执行结果及时上报。
第九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接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对预算管理有关工作的监督。
财政部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和财政部的授权,依法开展工作。
第九十二条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预算法第九十三条第六项所称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是指:
(一)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冻结、动用国库库款;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国库之外的其他账户;
(三)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办理资金拨付和退付;
(四)将国库库款挪作他用;
(五)延解、占压国库库款;
(六)占压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
第九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突破一般债务限额或者专项债务限额举借债务;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或者拨付转移支付资金;
(三)擅自开设、变更账户。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预算法第九十七条所称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的反映各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的报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包括政府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以及以此为基础进行的综合分析等。
第九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政府投资决策、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按照政府投资有关行政法规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所属栏目: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0-11-03 17:57:10
-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刊发刘永富署名文章: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摆脱贫困 从过去到未来
中国共产党坚持把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作为重要使命,接续奋斗,持续推进中国减贫事业。特.........南和根本遵循。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把农村贫困人口脱贫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标志。2015年11月,中央召开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会后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全面打响脱贫攻坚战。习近平总书记念兹在兹,投入最多精力推进脱贫攻坚,连续6年召开7次脱贫攻坚座谈会,分阶段分专题部署推进工作。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推动脱贫攻坚各项工作深入进行。
这一阶段的工作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明确了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即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脱贫的标准,就是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扶贫标准(到2020年大约是4000元),且稳定实现“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二是确立了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核心是做到“六个精准”(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实施“五个一批”工程(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解决“四个问题”(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三是建立了中国特色的脱贫攻坚制度体系,包括责任体系、政策体系、投入体系、动员体系、监督体系、考核体系,为脱贫攻坚提供制度保障。四是制定了一系列超常规政策举措,中央在财政、金融、土地、交通、水利、电力、住房、教育、健康、科技、人才、宣传和社会扶贫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含金量极高的政策和超常规举措,打出政策组合拳。五是强化脱贫攻坚组织保障,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优势和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加强党对脱贫攻坚的全面领导,为脱贫攻坚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经过不懈努力,脱贫攻坚取得了决定性成就,即将首次整体消除中华民族几千年历史上存在的绝对贫困现象。
准确把握脱贫攻坚形势任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贫困人口脱贫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和标志性指标,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党的十九大后,党中央把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持续高位推进,脱贫攻坚力度之大、规模之广、影响之深,前所未有。经过7年多的不懈努力,脱贫攻坚制度体系全面建立,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深入人心,“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问题基本解决,脱贫攻坚成为全党全社会的思想自觉和统一行动,取得了决定性成就。贫困人口从2012年年底的9899万人减少到2019年年底的551万人,贫困发生率由10.2%降至0.6%,贫困村从12.87万个减少到2707个,贫困县从832个减少到52个。贫困人口“两不愁”质量明显提升,“三保障”突出问题总体解决,贫困地区群众出行难、上学难、看病难、饮水难、用电难、通信难等长期没有解决的老大难问题普遍解决。
脱贫攻坚给贫困地区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带来巨大变化,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大幅提升,特色优势产业稳步发展,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发展能力和活力明显增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高出全国农村平均水平2.2个百分点,发展差距逐步缩小。贫困地区坚持以脱贫攻坚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呈现出新的发展局面。
贫困地区面貌的根本性改变也体现在其他方面。通过抓党建促脱贫攻坚,贫困地区基层组织得到加强,基层干部通过开展贫困识别、精准帮扶,能力水平明显提高,巩固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全国累计选派290多万名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到贫困村和软弱涣散村担任第一书记或驻村干部,在扶贫一线建功立业、经受历练,为党和国家事业培养了大批优秀干部。在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贫困地区基层干部展现出较强的战斗力,许多驻村工作队拉起来就是防“疫”队、战“疫”队。通过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开展结对帮扶,引导贫困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形成了向上向善的正能量,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我国在脱贫攻坚领域取得的伟大成就,彰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与大规模减贫同步,为全球减贫事业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这些成就的取得,最根本的一条就是有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始终把脱贫攻坚摆在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督战,带领五级书记一起抓,保持了脱贫攻坚的正确方向和良好态势。同时,我们坚持了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确保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
7年多来取得的成就、积累的经验和形成的机制,为今年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脱贫攻坚从决定性成就到全面胜利,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不可低估,面临的任务依然艰巨复杂。
疫情灾情影响仍在持续。一些企业订单减少、生产下滑,增加了贫困劳动力稳岗就业压力,居民消费需求下降、农产品集中上市,增大了扶贫产品滞销风险,进而影响贫困群众增收和稳定脱贫,加大返贫致贫风险。
剩余脱贫攻坚任务艰巨。全国还有52个贫困县未摘帽、2707个贫困村未退出、551万贫困人口未脱贫,主要集中在深度贫困地区。虽然同过去相比总量不大,但都是贫中之贫、困中之困。
巩固脱贫成果任务很重。全国已脱贫人口中有近200万人存在返贫风险,边缘人口中有近300万人存在致贫风险。易地扶贫搬迁近1000万贫困人口,稳得住、能致富任务艰巨。稳定住、巩固好“三保障”成果任务不轻。
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方出现了工作重点转移、投入力度下降、干部精力分散的现象。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屡禁不止,数字脱贫、虚假脱贫仍有发生。部分贫困群众发展的内生动力不足。
做好收官之年脱贫攻坚各项工作
脱贫攻坚已经进入决战决胜、全面收官的关键时刻,越到最后越要绷紧弦,不能停顿、不能大意、不能放松。重点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推进挂牌督战。继续实施好“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对52个未摘帽贫困县和1113个贫困人口多、贫困发生率高的贫困村实行挂牌督战,确保深度贫困地区不拖后腿,确保剩余脱贫攻坚任务全面完成。
强化贫困劳动力稳岗就业。就业是“六稳”“六保”的首要任务,务工是贫困群众增加收入、摆脱贫困的重要途径。东部省份要统筹各方力量,为在当地务工的中西部全部贫困劳动力提供稳岗转岗服务。中西部省份要主动加强与东部省份工作对接,配合东部省份做好稳岗工作。东部省份扶贫部门要加强同人社部门合作,储备足够就业岗位,让贫困劳动力及时有岗可上。中西部省份扶贫部门要牵头摸清贫困劳动力务工基本情况,配合人社部门开展各类专项帮扶,同时协调做好省内贫困劳动力的稳岗就业工作。
开展消费扶贫行动。消费扶贫是推进脱贫攻坚的重要举措,是对产业扶贫最大的支持,是疫情灾情背景下的有力举措。各级扶贫部门要按要求做好扶贫产品的认定管理,严控产品质量,扩大供给规模,逐步在消费者心中树立起扶贫产品的品牌形象。要协调相关部门支持扶贫产品开展地理标志和质量安全品牌认定,提升扶贫产品的市场认可度。要做到价格合理,决不允许“消费”爱心,让购买者伤心。要组织好多种形式的消费扶贫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尽可能加大采购量,加快推进消费扶贫专柜、专馆、专区建设,积极拓展扶贫产品销售渠道。
加强产业扶贫。产业扶贫是稳定脱贫的根本之策,是精准扶贫“五个一批”的重要内容。要发展壮大扶贫龙头企业、合作社、创业致富带头人等带贫主体,提高组织化程度,延长扶贫产业链条,完善带贫减贫机制,着力激发内生动力,推动贫困群众从“等靠要”向“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转变。要强化产业扶贫政策保障,继续加大扶贫资金对产业扶贫的投入,向带贫主体和产业扶贫基地建设倾斜。用好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做到应贷尽贷。与时俱进出台更有力的扶持政策,支持扶贫产业稳步发展。
深化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目前,960多万贫困人口的搬迁工作已经完成,搬得出的问题已解决,下一步的重点是稳得住,逐步能致富。要强化配套建设,提升完善集中安置区公共服务和配套基础设施,确保小孩有学上,生病有地方看。要强化产业就业,充分利用迁出地和集中安置区资源,因地制宜发展产业,推动集中安置区承接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强组织培训,提升劳动力素质,实现有劳动力的搬迁家庭至少有1人稳定就业。要强化社会治理,提升安置区社区管理服务水平,帮助引导搬迁群众更好融入新生活。
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帮扶。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制度保障。要完善动态监测机制,通过相关行业部门筛查预警、乡村干部走访、农户主动申报等多个途径,实事求是确定监测对象,只要符合监测标准就要及时全部录入,不能出现遗漏。要提前采取帮扶措施,对脱贫监测户,继续落实现有脱贫攻坚帮扶政策。对边缘监测户,及时给予扶贫小额信贷支持,加强技能培训,统筹利用公益岗位多渠道安置。对无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进一步强化综合性保障措施,确保应保尽保。要压实部门责任,防贫机制是多部门联合运行的机制,要像解决“三保障”问题一样,发挥各主管部门作用,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加强数据共享与比对分析,及时通报支出骤增或收入骤减家庭的预警信息,提前介入帮扶消除返贫致贫风险,共同把这项制度完善好、执行好。
谋划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相衔接。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只是消除了绝对贫困,相对贫困仍将长期存在。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要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衔接。要在思路上衔接,2020年前,中西部地区乡村振兴的优先任务就是脱贫攻坚,“十四五”时期,中西部脱贫摘帽地区仍要把巩固脱贫成果作为乡村振兴重点,确保脱贫人口和摘帽地区在乡村振兴中不掉队。要在政策上衔接,全面梳理需要继续执行的政策、需要调整完善的政策、需要逐步退出的政策以及需要创设加强的政策。要在工作上衔接,2020年后的扶贫工作,从超常举措向常态帮扶转变,从集中攻坚向长效机制转变。总之,就是要有利于激发欠发达地区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发展的内生动力,有利于实施精准帮扶,促进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0年第20期,作者:国务院扶贫办党组书记、主任)
所属栏目:扶贫要闻
发布时间:2020-10-20 16:47:17
- 铿锵的时代乐章——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过的贫困村脱贫调查
贫困是长期困扰人类的一大难题,战胜贫困是中华民族的千年夙愿。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带领人民持续.........口人均纯收入从3145元增加到9939元,其中12个村增长3倍以上,增加最多的十八洞村由1829元增加到12900元、增长6倍多;村均年集体经济收入从1.05万元增加到29.33万元、增长26倍多。如今,走进一个个村子,普遍有硬化畅通的道路、规划有序的街巷、整齐明亮的路灯、富有特色的民居;迈入一户户农家,到处是富有景致的院落、干净整洁的房间、配置齐全的家电、男女老少的笑语。谈到从高山上搬到富庶地、使风沙窝变成“金银铺”、让烂泥沟迎来城里客,谈到房子新了、腰包鼓了、出行便了、乡村美了,村民们自豪地说,现在我们和城里人一样过日子,相比过去真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做梦都没想到,像重新活了一回。
二是发展的势头强劲了。发展是脱贫致富的总办法。在党委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以及各方面支持帮助下,24个村因地制宜,立足自身资源禀赋加快发展。通过强化基础设施,优化种植结构,发展务工经济,积极招商引资,开展技能培训,培育特色产业,解开了一个个脱贫死结,找到了一条条致富门路,补齐了一块块发展短板,脱贫攻坚按下了快进键。几年来,24个村普遍解决了交通闭塞、信息不畅、买难卖难和严重缺资金、缺技能、缺市场等发展瓶颈问题;普遍实施了一批发展项目,奠定了产业基础,提高了分户经营和合作经营能力。现在,村村都有一张规划图,家家都有一本致富经,人人都能算出一笔增收账,发展思路、发展局面、发展信心完全不可同日而语。一些村民学习掌握新技能,逐渐成为身怀“绝技”的致富能手,有的家庭一年增收好几十万元。通过先进带后进、先富帮后富,越来越多的人走上了靠勤劳、靠技术、靠市场挣钱的路子。大家说,只要肯努力,人人都能做自己的发动机。
三是乡村振兴的精气神提起来了。脱贫攻坚是动力之源,也是希望之火。特别是总书记的关怀和嘱托,如春雨甘露,一直滋润着乡亲们的心田,激励着大家奋发进取。随着政策扶持加大,增收门路拓宽,日子越过越好,村民们不仅笑声多了、歌声甜了、精神爽了,而且脑子活了、胆识壮了、心气足了。神山村将村民们脱贫后开怀大笑的瞬间拍照定格,做成一面笑脸墙立在村头,为的是自励自强、加油鼓劲。班彦村土族群众的“花儿”将过去和现在对比唱道:“山大沟深的沙沟山,不受得寒苦了,干部和群众呀齐上阵,平川里拔起了新村。心肝花腔子里放实了,栽哈个摇钱的树了。”佤族群众欢快地唱起了《三声鼓响》:“一声鼓响春常在,风调雨顺新时代;二声鼓响百花开,国泰民安新时代;三声鼓响都是爱,四海升平新时代。”十八洞村拍了电影后,更是远近闻名,他们正瞄准建设“中国最美乡村”,努力打造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升级版”。现在到24个村,只要同乡亲们拉起家常,很多人就有说不完的话。从朴实的话语中,能真切感受到他们的感恩之心、喜悦之情,也能真切感受到他们对未来的美好憧憬和坚定信心。大家坚信,摘掉穷帽子不是终点而是新起点,脱贫只是第一步,更好的日子还在前方。
脱贫路上有真经
在脱贫攻坚战中,24个贫困村八仙过海、各显神通,都有过硬的措施和办法,共同的经验有这么几条。
一是树立必胜信心。24个村的脱贫,都有一个动员启发、转变观念、增强信心的过程,每个村都有一些由等到动、由懒变勤的奋斗故事。很多村针对一些村民开始抱有的“祖祖辈辈都这样,小山沟里翻不出什么浪”的思想认识,从立志鼓劲入手做工作。有的倡导老区精神,挖掘和宣讲老一辈的红色故事,努力用革命战争年代的战斗激情唤起村民,鼓励大家树立自我发展意识,敢于向贫困宣战、向小康进军;有的组织参观培训,帮助村民转观念、换脑筋,引导大家不安于现状、不满足温饱,积极用奋斗改变命运;有的设立脱贫志气榜、致富光荣榜,颁发脱贫光荣证和脱贫致富奖,激发奋勇争先的热情;有的狠抓移风易俗,推动生产生活方式转变和文明素养提升;有的实行“群众思想道德星级化管理”,以户为单位进行量化评比、确定星级,“把当先进还是拖后腿贴到家门上”,营造起奋斗光荣、互帮互助、你追我赶的浓厚氛围。大湾村年近七旬的陈泽申曾当面向总书记拍胸脯说:“不怕年纪大,就怕志气短,我一定干出个样子来。”这几年他忙着养羊、种天麻、采板栗、进厂务工,每年都比上年增收1万多元。十八洞村的龙先兰,曾向村里吵着要钱要物,受脱贫攻坚战的激励,逐步成长为村里的养蜂大户,还带动12户贫困群众一起增收。现在,24个村的村民中“靠着墙根晒太阳,等着政府送小康”的少了,主动想办法、找门路、抓机遇的多了,大家都为了致富而充实忙碌了起来。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24个村大多数在我国中西部地区,由于自然地貌、资源环境、民族习俗、历史文化的差异,致贫原因各有不同。在脱贫攻坚中,各村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要指示精神,努力在因地制宜上做文章。总的思路是,立足本地资源,积极发挥比较优势,宜种则种,宜养则养,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游则游,宜搬则搬。地处山区的三河村、火普村,以中药材和特色山货为主打产品;地处平原和浅丘的张庄村、菖蒲塘村,大力发展规模化集约化种植养殖;近林靠水的华溪村、马鞍山村、东岳村,侧重发展林下经济和特色种植养殖;水土富含矿物质的十八洞村、潭头村,重点打造生态农业新增长点;有红色文化资源和特色风景民俗的骆驼湾村、顾家台村、神山村、大湾村,积极发展民宿和农家乐,就地搞旅游;确实地处偏远、一方水土养不好一方人的原隆村、班彦村、长江源村、赵家洼村,实行易地搬迁,创建新家园。这些从实际出发的思路和举措,形成了各有特色的脱贫模式,走出了务实管用的脱贫路子。
三是兜牢民生之底。摆脱贫困,最基本的是稳定实现贫困群众“两不愁三保障”。24个村聚焦这一目标,订规划、添措施、补短板,用足用好国家每一项扶持政策,努力使每一笔扶贫资金、每一种扶贫资源都发挥最大效益。各村普遍改造了基础设施,加强了基本公共服务,改善了人居环境,消除了危房,解决了住房难、上学难、看病难、行路难、吃水难、对外联系难等民生问题。比如在解决住房安全问题上,宋家沟村等多个村通过叠加使用易地扶贫搬迁、宅基地改革、移民避险解困等政策,对危旧房该改造的就地改造,该搬迁的集中重建,让村民没花多少自己的钱就住上了新房。再如在解决上学难问题上,多数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给予资助,积极劝返适龄辍学孩子,贫困村义务教育保学率和教学质量大大提高,考上大学的越来越多。有的村还采用购买社会服务方式打造托管课堂,有效解决留守儿童校外失管失教和课后督学问题。又如在解决看病难问题上,村村都有卫生室和村医,多数村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政策,坚持低保政策与扶贫政策有效衔接,对所有低保户、五保户应保尽保、分类施保,有病及时治、大病医药费大额报销成为常态。村里贫困户因病因残致贫率一度超过50%的大湾村、潭头村,也彻底告别了“辛辛苦苦奔小康、一场大病全泡汤”的日子。元古堆村、华溪村等4个村过去长期缺水,人畜饮水都困难,通过打机井、外来引水等方式实施饮水安全工程,全都吃上了放心水。村民们高兴地说:“现在自来水接到家,龙头一拧水冒着呢,再也不为吃水揪心犯愁了。”今年抗疫期间,这些村及时落实兜底保障政策措施,确保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避免了一些群众因疫致贫返贫。
四是致力产业增收。发展产业,是稳定脱贫的根本措施和长久之策。24个村在各级指导和多方帮扶下,围绕靠什么脱贫、在哪里增收进行充分论证,制定产业规划,坚持多条腿走路,努力实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精”。有的依靠科技创新,丰富产品门类,推进提质升级。比如菖蒲塘村,鼓励技术能人、“土专家”不断引种试种新品种,成功后带动村民共同致富;仅村里成立的“女子嫁接队”开展技术输出服务,2019年创收就达889万元。有的打造产业链,提升附加值,让贫困户更多分享增值收益。比如原隆村、马鞍山村,利用日照和水土条件种植葡萄,由此带动建酒庄、搞品鉴、户外观光、生态采摘等,产业链延伸短短几年就有模有样,把葡萄架上的“紫珠珠”变成了老百姓腰包中的“钱串串”。有的发挥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贫困群众的组织和带动作用,强化其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比如张庄村,依托一批产值高、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现代农业企业发展高效农业,种植的褐蘑菇、白蘑菇远销港澳地区和海外。有的勇于探索“互联网+”模式,抢抓机遇发展电商。比如东岳村,建起集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电商服务体系,形成线下体验和线上热销紧密互动的火热场景。有的通过土地流转,采取“公司+基地+农户”、“专业合作社+农户”等方式,使不少村民成为拥有土地流转金、务工薪金、效益分红金的“三金”农民。有的深入挖掘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创新旅游形式和内容,使乡村旅游有特色玩头、有文化讲头、有再来念头。种种增强自身造血能力的发展模式,为脱贫攻坚提供了持续的产业支撑,也使这些村经受住疫情带来的影响,牢牢稳住了脱贫成效。
五是加强驻村帮扶。驻村帮扶是脱贫攻坚的有力举措。几年来,24个村随处可见驻村扶贫工作队员操劳奔忙的身影。他们扑下身子、倾情投入,与村里的党员、干部并肩战斗,对贫困群众努力帮到点子上、扶到关键处、驻到心里面,用无私奉献的辛苦指数换来贫困群众的幸福指数。很多驻村扶贫工作队员一驻就是三四年,吃住在村里,天天走家串户,了解情况,宣传政策,谋划思路,推动落实,协调解决问题,甚至过年过节都坚守岗位,赢得群众交口称赞。德胜村所在的张北县过去从没有过光伏扶贫项目,驻村扶贫工作队员主动沟通联络,帮助申请专项扶贫资金和政府补贴,推动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落地,使该村有了持续稳定的收益。火普村驻村扶贫工作队积极联系中药企业到村考察,试种金银花等中草药,带动全村贫困群众脱贫。张庄村、神山村的驻村扶贫工作队员为引导村民办农家乐、开厂子,反复耐心上门做工作,还帮助搞规划设计、申请创业贷款,成了村民的“点金人”。大湾村党总支第一书记余静驻村扶贫,几年间风里来雨里去,与村里的男女老少熟悉得像一家人,被誉为贫困户的“孝顺女儿”。类似例子还很多。今年抗疫期间,他们更是从春节就钉牢在村里,为脱贫群众争取就地就业、解决农产品滞销、拓展电商增收等积极联络,牵线搭桥。正是因为加强了贫困村的驻村帮扶力量,脱贫攻坚的思路措施得以精准谋划、群众活力得以充分激发、上下行动得以有序衔接。
六是注重党建引领。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党支部坚强有力,基层党建有声有色,群众就跟得紧,事情就办得顺,脱贫攻坚就有了硬核底气。24个村在脱贫攻坚中普遍配强“两委”班子,全面夯实党组织工作基础,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村组干部的组织带动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的开办村民讲习所,用乡亲们熟悉的话语宣讲扶贫惠民政策,持续加强对村民的思想政治引领。有的定期举办党日活动,组织党员承诺践诺,在带头脱贫致富的同时“结对子”帮扶贫困户。元古堆村、杨岭村为提升党建促脱贫实效,把党支部建在产业链上,带动群众富在产业链上。骆驼湾村、顾家台村党支部把75名无职党员发动起来,寻找致富门路,参与监督村务,联系引导群众,个个肩上有责任,人人身上有干劲。原隆村注重发挥老党员老干部作用,组建“和谐大叔”调解组,随时帮助村民调解矛盾纠纷。很多党员、干部说,脱贫攻坚是难得的党性锻炼,尤其赶上今年抗击疫情这道“加试题”和“必答题”,自己的党性观念和为民意识大大增强。广大群众从党员、干部的实干奉献中深受感染和鼓舞,纷纷表示要跟着共产党走,党叫干啥就干啥。现在,这些村申请入党的年轻人明显增多,入党成为最光荣的追求。
领袖人民心连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倾注心力最多的是扶贫工作,考察调研最多的是贫困地区,惦记最多的是困难群众。脱贫攻坚的每个重要节点和重大关头,都是总书记亲自谋划、领航定向;访贫问苦的每个细节,都融入总书记“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夙夜在公和使命情怀;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思想和一系列指示要求,都成为广大干部群众在脱贫攻坚中的定盘星和指南针;总书记在抗疫期间对脱贫攻坚的指导部署和殷殷嘱托,都为广大干部群众决战决胜增添了强大动力。
纵览24个村的跨越巨变,盘点乡亲们的心路历程,大家体会最深、最乐于分享的是:总书记不辞辛劳走进贫困农家嘘寒问暖、关怀勉励,给村子带来了阳光雨露,给干部群众加了油鼓了劲,没有总书记的关怀就没有今天的巨变!曾记否,脱贫攻坚的总攻动员令在骆驼湾村、顾家台村向全党全国发出,“精准扶贫”的重要思想在十八洞村首次阐述,着力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在考察华溪村后全面部署。这些普通乡村因总书记的到来,成为脱贫攻坚伟大实践的重要地标。难忘怀,“脱贫攻坚是我心里最牵挂的一件大事”,“全面小康路上不能忘记每一个民族、每一个家庭”,“党中央想的就是千方百计让老百姓都能过上好日子”……总书记在村里留下的亲切话语,一直温暖着干部群众的心窝,极大激发了他们勇往直前的奋斗力量。如今,村民们想起总书记同他们交谈时的情景都激动不已,说起总书记的指导和鼓励都如数家珍,更是将总书记带去的慰问品视为珍宝,有的“一直不舍得用,看着它就会想起总书记的话,浑身就有使不完的劲”。如今,村民们用质朴的方式表达对总书记的热爱、拥戴和感恩。班彦村村民自发栽下“感恩林”,以感恩为主题的土族“花儿”洋溢着喜悦响彻山间。三家村中寨司莫拉佤族村广场上的两个亭子,分别被命名为“感恩亭”、“思源亭”,寓意“吃水不忘挖井人,幸福不忘共产党”。很多总书记去过的脱贫户家里,成了远近闻名的“网红打卡地”。如今,大家最想和总书记说的话是“我们非常想念您”,大家的最大期盼是“请总书记再来看看我们的新家”,大家的共同心声是“脱贫不忘总书记,致富感谢共产党”。
从24个村的脱贫实践中可以清晰地看到,领袖与人民心心相印。人民的衣食冷暖和幸福安康最为领袖牵挂,领袖的关怀和指引就是人民团结奋斗的阳光雨露和巨大引擎。脱贫攻坚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生动实践,也是“两个维护”的生动实践。这种生动实践,充满积极向上、催人奋发的力量,给人以深刻启示。
第一,贫困不是命运,只要肯奋斗就一定能战胜贫困。有人说,人的命天注定,贫困就是命运。这种宿命论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这24个村,无论自然条件还是发展基础,应该说都很不好,但短短几年,山还是那座山,人还是那些人,村容村貌和群众生活却来了个彻头彻尾的大变样。解读其中的奥秘,最重要的就是奋斗。摆脱贫困是一个同自然抗争、跟人自身斗争的过程,认命等于向困难低头,等靠不可能管得持久,只有励志图强,敢于奋斗,善于奋斗,不懈奋斗,才能迎来阳光、取得胜利。正如总书记在考察十八洞村时所指出的:“脱贫致富贵在立志,只要有志气、有信心,就没有迈不过去的坎。”几年来,24个村正是牢记总书记嘱托,以战天斗地的精神、坚如磐石的信心、一往无前的气魄,一步步克服困难,实现了脱贫攻坚的历史跨越。经历了这场前无古人的脱贫攻坚战,现在村民们普遍敢于向贫困的命运说不,大家不再求神拜佛祈求转运,而是把希望寄托在党的政策和自己的手里。骆驼湾村、元古堆村、宋家沟村在全村最显眼的位置,把总书记“只要有信心,黄土变成金”、“咱们一块儿努力,把日子越过越红火”、“撸起袖子加油干”的指示作为标语,就是对脱贫与奋斗关系的最好诠释。
第二,脱贫攻坚是大事,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才能把这件大事办好。在人类历史上,贫困一直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难题。工业革命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用了几百年也没能彻底解决这个难题。中华民族自古追求丰衣足食,有“民亦劳止,汔可小康”的憧憬,也有“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情怀,但只有到了当代中国,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才得以让梦想变为现实,把向往化为奇迹。我们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让人民过上好日子,无论面临多大挑战和压力,无论付出多大牺牲和代价,这一点都始终不渝、毫不动摇。”他多次强调:“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人民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24个村在脱贫攻坚中党建引领、干群协力的全部故事,都饱含我们党的初心和使命,是党的宗旨的生动体现。事实证明,只有依靠中国共产党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坚定执着,才能持之以恒地推进中华大地的减贫事业;只有依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党的坚强领导,才能发挥无可比拟的显著优势,让千百年的梦想、亿万人的奋斗,汇聚成为中国人民摆脱绝对贫困、走向共同富裕的时代洪流。
第三,脱贫攻坚需要投入资源和财富,更能创造资源和财富。脱贫攻坚作为党和国家的一场重大战役,资源要素广泛集聚,各方资金大量投入。这种投入,不是用了就没有的终极消费,而是能产生持续效益、创造更多资源和财富的发展型投入。从24个村的脱贫攻坚实践看,投入产出比都比较高,多数项目的投入杠杆作用明显,产生了良好的乘数效应。群众生产生活的各方面基础设施加强了,群众创业增收的条件就改善了,产业发展的门路也就拓宽了。助学培训等政策措施跟上了,群众的知识和技能就增多了,贫困的代际传递也就阻断了。乡村发展的方向和目标明确了,群众投入的重点就抓住了,精准脱贫的要求也就落地了。金融信贷的支持加大了,农户的经营就逐步活起来了,投资合作的模式也就丰富灵活了。农村的发展跨越了,农民的消费水平就提高了,城市的发展基础也就更加坚实了。可以说,在这些贫困村摆脱贫困的过程中,不仅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大大增强,而且一些企业、一些产业也在农村广阔的天地里得到快速发展,为国家、为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正是脱贫攻坚,使这些贫困村有了现代观念、市场意识,有了托起希望的乡村产业。实践证明,脱贫攻坚的过程,是授人以鱼的过程,更是授人以渔的过程,是推动农村社会生产力不断解放和发展的过程。从全局和战略看,脱贫攻坚不仅是让千万贫困人口摆脱贫困的民生事业,而且是让中西部地区更好发挥经济社会发展最大回旋余地作用的关键一招。
第四,人民是创造历史的根本动力,脱贫攻坚必须充分调动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脱贫致富奔小康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终究要靠唤起干部群众千百万、同心干。24个村之所以能摆脱贫困,固然离不开各级各方面的大力扶持,但起决定作用的还是贫困村的干部群众。这些贫困村所在县乡领导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很多同志说,脱贫攻坚的初始阶段,贫困村的干部群众不少感到茫然,没有目标,缺乏信心,不知脱贫从哪儿下手,甚至不知脱贫意味着什么,是习近平总书记为他们点燃了希望之火,是各方面支持帮助使他们开阔了视野、树立了信心。随着一项项政策落地、一个个项目实施、一笔笔收入增加,村里干部群众的点子办法就越来越多,不少人“眼里都是藏不住的活络”,“脑子一转就是一个主意”。几年来,脱贫攻坚经历了一个由上级“推”着村里走到村里主动往前“跑”的转变过程。这个转变,主要就是在一系列政策举措的有效带动下,贫困村干部群众的内生动力得以激发,主观能动性得以调动,创造活力得以释放。现在,这些村各方面“能人”越来越多,不少村出现外出务工和经商者纷纷回村创业的景象。实践证明,人民是真正的英雄,基层干部群众中蕴藏着无穷的智慧和力量,只要贯彻好党的群众路线,充分激发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的创造活力,脱贫攻坚的大业就一定能完成,乡村振兴的目标就一定能实现。
来源:新华网
所属栏目:扶贫要闻
发布时间:2020-10-12 09:07:11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0年9月,总第21期)
一、政策法规
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2020年8月3日,国务.........,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an style="color: red;">Dan>P的比重分别为10.0%和3.3%。
一、地方政府采购规模下降明显。中央预算单位、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规模分别为2666.3亿元和30400.7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8.1%和91.9%。地方政府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集中财力保重点支出,政府采购支出下降较大。
二、工程、服务类采购规模降幅明显。货物、工程、服务采购规模分别为8607.0亿元,1an style="color: red;">5an>004.3亿元和94an style="color: red;">5an>an style="color: red;">5an>.6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26.0%、4an style="color: red;">5an>.4%和28.6%,增幅为6.7%、-4.an style="color: red;">5an>%和-21.7%。其中:地方预算单位工程、服务规模分别较上年下降an style="color: red;">5an>.2%和23.an style="color: red;">5an>%,导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下降。
三、分散采购规模占比持续上升。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规模分别为13042.4亿元、4913.0亿元和1an style="color: red;">5an>111.an style="color: red;">5an>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39.4%、14.9%和4an style="color: red;">5an>.7%。
四、公开招标采购仍占主导地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分别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78.3%、1.0%、3.6%、6.2%、1.4%和6.2%,公开招标采购规模占比较上年上升7.8个百分点,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规模分别下降2.1和an style="color: red;">5an>.6个百分点,其他采购方式占比基本持平。 主要原因:一是服务类项目占比大幅减少,导致服务类采购项目普遍采用的非招标采购方式占比下降,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占比相应上升。二是各地区各部门规范单一来源采购管理,使单一来源采购占比下降
五、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持续显现。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方面:全国强制和优先采购节能、节水产品633.7亿元,占同类产品采购规模的90%,全国优先采购环保产品718.7亿元,占同类产品采购规模的88%。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全国政府采购授予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为24an style="color: red;">5an>19.1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74.1%,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为11922.3亿元,占授予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的48.6%。公务机票购买情况:全国共37.2万家预算单位购买公务机票1181万张、金额达162.2亿元,较上年分别增长17.8%和17.6%。
(信息来源:财政部官网)
哈尔滨工程大学召开资产工作部署会
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秋季学期各项工作部署,保证年度工作顺利开展,哈尔滨工程大学国资处近日召开工作会议。
会议强调,工作中要坚持问题导向,善用辩证思维,探索创新路径、工作精准发力,做好对下半年学校各项重点工作的支撑。针对完善资产工作协同机制,加强国有资产规范化管理;落实采购“放管服”工作,提升采购服务能力等方面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会议同时就业务工作改进、服务手段创新、管理水平提升展开讨论,提出工作拓展创新建议。涉及深化调查研究和工作研讨常态化机制,完善“检查-反馈-整改”常态化工作机制,建立采购活动后评价机制,扩大线上业务办理范围,多维度畅通沟通渠道,拓展业务咨询深度和广度等内容。
(信息来源:哈尔滨工程大学网站)
三、综合信息
我军开展定价择优采购试点
近日,军委后勤保障部就定价择优采购开展试点。推动军队采购从“拼价格”向“比质量、优服务”转型,有力提升军品质量。
实施定价择优采购与传统采购模式相比,在定价方式上,采用先期论证测算定价,促进采购单位一体化统筹管理预算、科研、定价和供应;在招标评审上,全过程聚焦军品质量,取消“价格分”,强化评审的专业性和客观性;在质量管控上,由多方共同监督评价质量。
试点分先行先试、改进完善、总结推广三个阶段推进,对部分物资、服务类项目试点开展定价择优采购,军民通用的货架产品以及技术成熟、标准恒定的军品暂不适用定价择优采购。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湖北搭建“政采贷”线上平台 为中小微企业纾困
近日,湖北省财政厅建立省级“政采贷”线上平台,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该平台即日起正式上线运行。
新冠肺炎疫情以来,湖北省中小微企业困难凸显,复工复产步履维艰。为帮扶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建立“政采贷”平台是其中关键的一环。
线上“政采贷”业务的主要模式是将政府采购管理系统、银行业务系统与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互联互通,通过政府采购、融资申请、授信意向等数据的传输共享,实现政府、银行、企业的三方信息在线交互,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从融资申请到贷款发放的“一站式”服务,有效满足政府采购中标企业短、频、快的融资需求。
相关财政负责人强调,“政采贷”平台上线后,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采购人等各方主体,应严格依法依规参加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活动;财政部门也将继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更大力度激发全省中小企业的市场活力,降低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成本,提高企业在政府采购领域的获得感。
(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山西省上线分散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系统
据了解,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打造的分散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系统近日正式上线。
为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各参与主体须按照要求准确表述有关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内容,该系统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有效提高了采购的经济性和效率性,大幅提升工作效率,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
为规范分散采购进场。中心坚持建设标准化、管理制度化、运行程序化、交易电子化的工作思路,先后出台了《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守则》《评审专家现场守则》《评标区管理规定》《开标评标现场服务与管理办法》《交易现场见证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截至目前,已有40余个分散采购项目全部完成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工作。中心下一步还将着力推进不见面开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工作,以解决一些特殊项目的专家资源不足的问题。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海南省将实施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管理
海南省财政厅近日出台《海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评审专家信用评价实行累积记分制管理,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发挥评审专家专业支撑作用。《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评审专家库建设和管理、评审专家选聘、评审专家继续教育测试、评审专家信用评价、评审专家解聘与监督管理等作了全面规定。
《办法》规定,评审专家信用评价实行累积记分制。记分来源分为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的履职情况评价。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评审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 12 分的,暂停其专家抽取资格一年。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广东省集采目录向“省域统一”目标迈进
广东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以下简称“新目录”)明确,全省原则上实行相对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
新目录与财政部制定的《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保持基本一致。并以《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为基准,结合实际情况,保留了现行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视频会议系统设备、装修工程、修缮工程、法律服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等6个项目,不包含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同时,新目录明确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按照新目录的相关要求,广东省财政厅还将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卖场,制定统一的电子卖场交易目录和交易规则,不断拓展和丰富各类电子交易方式,为各级预算单位提供方便、快捷采购渠道。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四、统计数据
2020年8月中国采购经理指数运行情况
一、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运行情况
8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an style="color: red;">5an>1.0%,比上月略降0.1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总体平稳运行。
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an style="color: red;">5an>2.0%,与上月持平;中型企业PMI为an style="color: red;">5an>1.6%,比上月上升0.4个百分点;小型企业PMI为47.7%,比上月下降0.9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an style="color: red;">5an>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an style="color: red;">5an>3.an style="color: red;">5an>%,虽比上月回落0.an style="color: red;">5an>个百分点,但仍位于临界点以上,反映制造业生产量与上月相比有所增长。
新订单指数为an style="color: red;">5an>2.0%,比上月上升0.3个百分点,连续4个月回升,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持续恢复。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3%,比上月下降0.6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继续减少。
从业人员指数为49.4%,比上月略升0.1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基本稳定。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an style="color: red;">5an>0.4%,与上月持平,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仍在加快。
(信息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五、专题研究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认定及其解决路径
刘涛
一、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认定依据
不管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还是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的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其构成一是要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二是要有通过虚假响应谋取、骗取中标的主观故意。关于第一点,《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列举了五种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和劳动关系证明等。实践中弄虚作假的表现当然更多,有虚假的社保缴纳记录、产品检测报告、技术指标参数,甚至是虚假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印章等等,造假的手段和方式可以说是五花八门。
有关第二点主观故意的判断,招标投标法律体系采取的是严格准客观标准,就是有确切证据表明或者按照正常人的通常理解,认为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来自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而非过失,即被认为是故意通过虚假响应谋取中标。尤其要注意的是,这个推定故意的判断,应严格限定在有确切证据,或者按照正常人的通常理解能够形成一般共识的范围之内。只要有任何证据表明行为人的弄虚作假行为存在过失的可能,或者按照正常人的通常理解,行为人谋取中标的目的存疑,在没有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情况下,这一推定就不成立。
2018年1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一十七号),财政部对“北京化工大学昌平新校区云服务平台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其对同类事项的不同处理思路,就鲜明的体现了这一适用原则。
财政部针对该案投诉人提出的两项投诉分别进行了辨析说理,关于投诉事项一,投诉人认为金商祺投标产品曙光天阔I620-G20服务器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支持NFC面板”,财政部经调查核实认为,招标文件要求包含“支持NFC面板”,金商祺在响应时删除了该部分内容,在没有响应的情况下,不但没有进行明示,而且标示无偏差,存在较强的主观故意。同时,在调查期间,其也未能证明其投标产品满足该项要求。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关于投诉事项二,投诉人认为金商祺投标产品曙光an style="color: red;">Dan>S800-G2an style="color: red;">5an>系列磁盘阵列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获得VMware、VAAI、VASA兼容性认证”,财政部认为,招标文件中存储1和存储2的第9项指标要求为“获得VMware、VAAI、VASA兼容性认证”,由于该指标要求不明晰,中标人对此也作出了相应解释,可以认定其对此项要求理解存在偏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二缺乏事实依据。
这一案例虽然来源于政府采购领域,其内在逻辑和价值取向也一样适用于招标投标领域,其本质从大的方面讲是如何理解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共采购领域的地位、作用及其具体适用问题,从小的方面说是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准确界定问题。但是不管从哪个方面讲,未经调查核实取得确切证据证明,或者无法按照正常人的通常理解得出普遍共识,单凭部分证据和主观推断认定弄虚作假谋取中标,违背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会在事实上形成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泛化,使得供应商(投标人)的任何无心之失都有可能构成弄虚作假谋取中标,从而导致中标无效的后果,这很显然并不是公共采购立法的初衷。
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问题的解决路径
必须说明的是,强调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的严格认定,并不代表对公共采购领域里大量存在的弄虚作假行为视而不见、放任自流。相反,因为此类行为对公共采购诚信基础的侵蚀和采购效率效果的破坏,它一直是公共采购立法、司法和执法规范的重点。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处理结果信息公告共计26an style="color: red;">5an>则,其中47则涉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问题。截止到2020年8月31日,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处理结果信息公告共计130则,其中1an style="color: red;">5an>则涉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问题,可以说,这一问题已经成为近年来供应商(投标人)违法违规问题的重灾区。
在诚信体系建设远远谈不上完善的当下,公共采购领域自然无法独善其身。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大量涌现、屡禁不绝,把它归因于社会大环境当然没有问题,要治理起来也确实极为困难,但是公共采购自身也并非无计可施、无事可做。从财政部公布的有关案例来看,此类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的问题大部分是在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在专家评审和确定中标人阶段发现处理的少之又少。这说明我们现有的专家评审和采购人(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环节在这一问题上的审查确认流于形式,形式审查的特点非常明显。过度依赖事后质疑投诉和监督检查,不但使得大量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的行为无法及时发现,还使得发现问题后处理纠偏的成本极高,严重影响采购的效率和效果。
专家评审制度的问题有目共睹,这里不再赘叙,现在的问题是,即使我们解决了现在亟待解决的专家遴选、考核及职业道德建设问题,以现有的封闭式独立评审方式,仍然无法解决及时发现、准确认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问题。因为除非评审专家对评审项目及供应商(投标人)情况的了解足够深入、足够全面(这个可能性几乎没有),否则这种几乎杜绝任何形式的检索、调查、求证甚至是评审专家的专业讨论的评审方式,会使得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发现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即使发现了,因为缺乏有效可靠的佐证,评审专家也根本没有认定的动力和信心,对供应商(投标人)响应材料真实性的审查流于形式就是必然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关于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报告义务之所以在实践中成为僵尸条款,原因也在这里。
独立评审的本意是否是禁止任何形式的检索、调查、求证以及评审专家之间的专业讨论,这个问题是很值得探讨的。独立评审再怎么强调,其重心还是在评审,在于如何保障评审的质量,实现采购的目的。评审要独立,讲的是评审专家的意志独立不受他人非法干预,强化对评审客观公正性的保障,其出发点和落脚点还是在评审的质量上。只要能够保证评审专家的评审活动不受无关的非法干预、有助于提高评审的质量,评审专家基于评审需要采取的检索、调查、求证、讨论都应在允许之列(当然具体实现形式需要认真研究),这是推动现有的评审方式从形式审查为主向实质审查转变的必要举措之一。
同样的,在现在公共采购领域深化改革、强化采购人(招标人)主体责任的大背景之下,在制度层面确保采购人(招标人)对评标报告及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的权利,是现实所需,也是解决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问题的重要抓手。应在立法、司法、执法各个层面鼓励采购人(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环节对评标报告和投标文件的真实性予以必要的调查核实,而不是现在简单的盖章确认。
采购人(招标人)作为采购结果的最终承受者,理应有义务、也有动力去做这种核实。很多人认为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采购人(招标人)的此种复核权,既然招标文件由采购人(招标人)编制,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招标人)组建,在评审结束后采购人(招标人)对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的意义就不大。意义大不大暂且不论,采购人(招标人)作为合同中的一方,在要约承诺的过程中,难道都不能对对方要约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这个问题不言自明,似乎没有争论的必要。同时,评审专家作为采购人(招标人)的代理人,其在评审活动中是否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采购人(招标人)通过对评标报告和投标文件的复核进行验证,理论上并没有任何问题。
至于有人担心采购人(招标人)通过此种复核可能会试图改变评审结果或者提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要求,这个问题确实存在,立法者也早已先知先觉,在立法环节规定了采购人(招标人)的诸多禁止性行为,以实现保障采购人(招标人)合法权利与维护评审结果严肃性之间的相对平衡,这其中包括: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等等,都是这一规则要求的体现。
(特约稿件)
疫情期间如何开展“不见面”形式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传统的谈判形式需要供应商与谈判小组针对项目进行面对面交谈,但是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开展见面形式的谈判活动,谈判过程将可能发生聚集性传染事件,这给传统谈判采购活动的组织带来了风险。那么,在疫情期间如何保证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顺利进行?笔者认为采用“不见面”形式谈判,即在采购活动全过程通过电子网络设备、现代通讯等工具或方法实现文件的传输以及采购活动各方的沟通,减少或避免人员面对面接触的一种采购活动组织形式,可以解决这个难题。
一、关于竞争性谈判的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竞争性谈判的程序及谈判、评审过程的相关要求进行了规定。
纵观各省及地市相关法律法规,仅有贵州省财厅发布的《关于竞争性谈判方式有关问题的规定》(黔财采〔2006〕34号)一文中规定竞争性谈判必须采用面对面形式。由此可见,除贵州省外,其他省份从法律法规层面都未禁止采用“不见面”方式组织谈判采购活动。
二、开展“不见面”形式谈判活动的途径
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实现不见面形式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组织。
途径一为选择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即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全过程。包括发布采购公告、谈判文件下载、供应商提出提问或质疑、发布澄清及修改、制作响应文件,响应文件上传、在线截标、在线评审、在线谈判、多次报价(或最后报价)、发布成交公告、发送成交通知书等。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各方人员整个过程均无需面对面接触。
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是疫情期间不见面形式组织采购活动最理想的解决方案,但对于部分还未实现全流程电子化采购的地区或机构而言,则可以通过途径二解决“不见面,少接触”的问题。
途径二为在传统采购活动的基础上,将传统的面对面递交响应文件、参加截标会议、谈判、多次报价等做法调整为采用电子网络设备、现代通讯等工具或方法来实现文件的传输以及采购活动各方的沟通,从而完成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本文将重点对途径二进行探讨。
三、“不见面”方式谈判过程的探讨
传统的谈判采购活动,可能出现“见面”的场景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采购文件的领取、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标环节、评审环节、谈判报价环节、成交结果通知的领取。
对于采购文件、成交结果通知的领取,可以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发布、邮寄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解决“见面”领取的问题。
对于响应文件的递交,可以通过上传电子化交易平台、邮寄等方式解决“见面”递交的问题。采用邮寄方式的,可在采购文件中注明“响应文件递交时间以快递签收时间为准,供应商应合理估计邮寄时间以确保按时送达,发送快递时应注明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对于响应文件的编制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的外包装上注明联系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如果发现因快递等非供应商原因出现包装破损,可以在不拆封响应文件的前提下通过拍照、录制短视频等方式记录寄件收到时的外部状态并与供应商寄件人进行联系确认,以避免或消除后续出现因快递包装影响响应文件密封性问题争议的隐患。
对于截标环节,根据《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八条中关于竞争性谈判的规定,竞争性谈判的报价不可以公开唱标,因此截标环节最主要的事项为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性情况。对于截标会议,可以采用直播方式邀请供应商远程观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谈判文件中写明拟使用的直播软件。截标会议现场,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摄像头下进行全方位展示响应文件密封性以及拆封响应文件。未到现场的供应商对截标有异议的,可通过直播软件客户端提出,项目负责人通过直播软件与其通话联系,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截标会议现场直播画面进行录音录像保存。
目前主流的在线会议应用基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以腾讯会议为代表的便捷在线会议,参会人员在会议APP中输入代理机构提供的会议号,填写供应商名称和参会人员姓名即可参加会议。另一种是以钉钉会议为代表的标准在线会议,参会人员需要注册钉钉账号,并告知采购代理机构账号名称,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当日通过账号邀请参会人员进入截标大会。相较于标准型在线会议,便捷型的优点在于方便参加,即开即用,只需输入对应的会议号就能进入会议。它的缺陷在于一般不自带会议录像功能,如果需要保存直播视频,只能使用额外的设备,这就意味着要投入更多的设备和人员。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结合自身情况和要求选择在线会议的类型。
对于评审谈判环节,如采取不见面形式进行则需要对授权人的身份、报价文件的盖章及递交、澄清答复等细节问题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谈判小组向供应商提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的,可要求供应商在合理时间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进行。为避免供应商不作回应,可在谈判文件中写明逾期未做澄清、说明或者纠正的,经电话催告仍不澄清的,视为放弃应答。谈判过程的提问及回答可通过视频软件、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供应商根据谈判情况和谈判文件修改书面通知需要对原响应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将经签字扫描后的修改文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节约评审时间,报价环节可以采取电话报价方式,先由采购代理机构的评审现场工作人员与供应商电话连线进行报价,再让供应商将报价文件签字扫描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谈判文件中应明确规定电话报价与书面报价不一致时的处理方式。
为了及时联系到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谈判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务必在响应文件中填写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电话联系方式、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并且规定未填写联系方式可能发生的后果及责任。
四、分析和总结
上述途径二的方式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见面”的问题,但实践中仍不可避免地存在不足。不足之处在于供应商参加开标会议需使用外部的直播软件来实现,外部的直播软件在功能上并不能完全适用于采购活动的规则。直播方式双向沟通的便利性相对于传统的见面形式仍存在不足,具体来说就是供应商发言、会议纪律的组织不够便利等问题。因此,该途径是在技术层面未能完全解决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情况下的“权宜之计”。
除竞争性谈判外,政府采购项目还有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这些方式采购活动的组织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未能完全控制和消除的情况下同样可采用上述“不见面”的方式。
笔者呼吁业内各方加大对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平台的开发及完善力度,尽快解决多次报价、远程评标保密性的技术难题,使电子化招标投标平台能够完全适用于不同采购方式的采购活动规则。另外,笔者也呼吁立法者在修法时充分考虑法律法规与电子化招标投标的发展以及应用的适应性问题,从法律法规层面减少采购活动中的“见面”环节,引导招标投标活动进入不见面的“无纸化”时代。
(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供稿)
六、国家动态
国际公共采购一站式交易服务平台发布
在9月8日举行的服贸会“全球采购与数字贸易的创新融合”高峰论坛上,国际公共采购“一站式”交易服务平台正式发布并启动,该平台将为企业参与国际采购所有环节提供“一站式”服务。
国际公共采购“一站式”交易服务平台由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联合各方合作伙伴筹备建设,该平台以“顶层设计+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的方式建设,功能包括产业互联网、中国进出口企业评价及认证、国际采购信息定制、国际公共采购培训体系、中国企业国际投标代理服务、跨境电商、直播经济、跨境支付与结算、供应链金融等。国际采购需要的所有环节将来都可以通过这一平台完成,所以称其为“一站式”平台。
预计将有超过1000家国际采购组织及超过10万家供应商库在平台上线,未来3年内,国际公共采购交易服务平台线上交易及结算规模将超过上百亿美元,实现全球采购+数字贸易的创新融合发展。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七、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 张松伟
供应商对哪些采购文件无权质疑
问:有一家供应商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提出质疑,说项目预算金额过低、不合理,对此采购人、代理机构该如何答复?
答:供应商对于项目采购预算无权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对于此项质疑可以答复:“采购预算不属于供应商质疑的范围。”
采购文件包括的内容很多。《政府采购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供应商并不是对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都可以提出质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an style="color: red;">5an>3条第(一)项就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加了五个字的限定“对可以质疑的”,这就表明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一部分内容是不可以提出质疑的,也就是供应商无权质疑。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供应商无权质疑的采购文件内容至少包含八个方面:(一)采购活动记录;(二)采购预算;(三)投标文件里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布之外的内容;(四)定标文件;(五)验收证明;(六)质疑答复;(七)投诉处理决定;(八)评估报告里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布之外的内容。以上八个方面供应商无权质疑的内容要么涉及政府采购当事人内部事务、商业秘密,依法可以不公开,导致供应商无权质疑;要么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法律文件不容质疑。
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化整为零如何界定
问:政府采购货物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是200万元,我们单位今年的办公用品第一批采购了180万元,没有达到公开招标的数额,我们采取了竞争性磋商进行采购。后来发现不够,还需要采购an style="color: red;">5an>0多万元,因为,an style="color: red;">5an>0万也没有达到公开招标的数额,我们又采用了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这属于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吗?如何界定化整为零?
答:是否属于化整为零,关键要看单位年度办公用品的预算金额。如果财政部门最终批复的年度办公用品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该单位以上做法就属于化整为零;如果财政部门最终批复的年度办公用品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该单位本年度后来的an style="color: red;">5an>0万元办公用品采购是通过调整预算获得的采购资金,该单位以上做法就不属于化整为零。
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法》第28条的强制性规定。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是防止采购人规避公开招标。
如何界定化整为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8条给出了明确规定: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8条是判定采购人化整为零的重要依据。准确适用这一法条,要把握五个关键点。第一,判断化整为零有一个时间限度,即一个财政年度内,我国的财政年度是自然年度;第二,一个预算项目下,也就是说,要看采购人所采购的货物或服务是否属于财政部门最终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同一个预算项目;第三,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第四,两种例外情形,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第五,本质是规避公开招标,如果多次采购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就不存在化整为零的问题。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实务当中,某些货物或者服务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的网上商城、电子卖场采购品目或者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品目,一些采购人就把本单位年度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这些品目的采购,分数次通过网上商城、电子卖场或者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来完成采购,最终,一年下来,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或者服务累计采购金额超过了公开招标数额,这同样属于化整为零。因为,网上商城、电子卖场或者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针对小额、零星采购项目的。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0-10-08 16:17:26
- 关于公布第二届国家发展改革委PPP专家库及专家委员会名单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推动我国PPP事业健康发展,首届国家发展改革委PPP专家库于2016年10月正式.........
E20环境平台(北京易二零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5
韩凤芹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中心主任
6
和军
辽宁大学东北振兴研究中心
副主任
7
胡昊
上海交通大学PPP研究中心/工程管理研究所
主任/所长
8
胡振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副院长
9
贾康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
院长
10
李兵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
副教授
11
李开孟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研究中心
主任
12
李兰贞
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总裁
13
李连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综合运输研究所
副所长
14
李晓峰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副主任
15
李泽正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
PPP中心副主任
16
刘国艳
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
室主任
17
刘继才
西南交通大学
系主任
18
刘强
国家发改委市场与价格所(现挂职贵州省发改委副主任)
副所长
19
刘穷志
武汉大学PPP研究中心
主任
20
刘世坚
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
主任助理
21
马小丁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
投资项目室主任
22
孟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研究部
原巡视员
23
祁玉清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
投融资室主任
24
宋金波
大连理工大学经管学院
副院长
25
孙学工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研究所
所长
26
王守清
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
首席专家/教授
27
王天义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
总裁/共同主任
28
王盈盈
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
高级研究助理
29
王有强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清华大学图书馆
教授/馆长
30
邬彩霞
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
主任助理
31
吴卫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研究生院院长
32
吴亚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
体制政策室主任
33
吴有红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
体制政策室副主任,PPP中心副主任
34
熊伟
同济大学
助理教授
35
薛澜
清华大学苏世民书院/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
院长/专家委员会主任
36
薛涛
E20环境平台(北京易二零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合伙人
37
杨斌
清华大学/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
副校长/共同主任
38
杨燕绥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教授
39
杨永恒
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执行主任/教授
40
尹贻林
天津理工大学公共项目与工程造价研究所
所长
41
于安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管理与创新研究所
所长
42
张阿芬
泉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集美大学经济研究所
院长/所长
43
张长春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
所长
44
周昌恩
中国计划出版社
社长
45
周正祥
长沙理工大学
所长
46
邹再华
中国PPP基金
监事会主席
二、财务(23人)
编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1
崔志娟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教授
2
丁玉芳
南京卓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3
董国云
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董事长
4
扶松
天和国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5
高亚莉
财政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硕士生导师
6
李竞一
上海济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合伙人、董事
7
李庆亮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PPP总监
8
李彦宏
山西国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9
林荣华
北京金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咨询八部总经理
10
刘正奇
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11
满莉
深圳铁汉生态环境股份公司
政策首席专家
12
史晋燕
北京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兼评估稽查部经理
13
孙治红
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
总经理
14
韦小泉
北京和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长
15
肖靓
北京金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
16
谢娜
中央财经大学
中财政信研究院副院长
17
徐文斌
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分公司副总经理
18
杨晓敏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19
张俊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二院副总工
20
赵国华
上海交通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上海交通大学PPP研究中心
副院长、城市开发综合设计研究分院院长/咨询部主任
21
赵仕坤
北京中泽融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总经理
22
朱红
江苏省工程咨询中心
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
23
祝泽文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咨江西工程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三、法律(34人)
编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1
陈松
浙江财经大学PPP研究中心
副主任
2
崔宏伟
清华大学法学院
民商法学(PPP法律制度研究及建构)方向博士研究生
3
高科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4
黄华珍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5
黄建球
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6
黄山
北京清控伟仕咨询有限公司
CEO
7
贾怀远
德恒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德恒迪拜分所主任
8
江帆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主任
9
江河
福州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10
靳林明
北京市世泽(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11
李成林
中国铁建国际集团
高级律师
12
李继忠
北京(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
13
廖睿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14
刘飞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15
刘敬霞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16
穆振辉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执委会主席
17
孙丕伟
红马投资
法律总监
18
孙一飞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业务五部主任
19
谭敬慧
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
主任
20
汪金敏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21
王晰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国际商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22
魏士荣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23
徐玉环
上海济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总裁
24
薛起堂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惠诚PPP中心主任
25
闫拥军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管委会副主任
26
姚毅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27
叶万和
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
28
余文恭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29
袁华之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中国区不动产与能源专业委员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30
张乐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拓展中心总裁
31
张晓峰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北京办公室执委会主任
32
张志勤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33
周吉高
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
主任合伙人
34
周兰萍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四、金融(45人)
编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1
白青刚
国家开发银行陕西分行
副行长
2
常庆海
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
3
陈民
北京荣邦瑞明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4
刁亚楠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资产证券化业务负责人
5
何亮宇
北京中联国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6
贺锐骁
上海证券交易所
资深经理、债券业务中心融资监管一部副总经理
7
胡恒松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融资总部总经理
8
姜卫东
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
9
蒋中松
浙江深度求索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总经理
10
金浩
中建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总经理
11
李茂年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12
李文峥
信保基金管理公司
REITs负责人
13
刘新平
中铁(上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师,投资发展中心总经理
14
罗桂连
天职(北京)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裁
15
罗以弘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高级执行董事
16
吕建红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融资总部总经理
17
苗纪江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
18
聂敏
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19
水恒宇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师
20
宋杰
北京亦庄投资有限公司
总经理
21
孙旭东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部副部长
22
谭国彬
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裁
23
谭鹏程
远东宏信有限公司(宏信建投)
总经理助理
24
谭志国
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
25
屠树毅
深圳前海铁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26
王东
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事业部副总经理
27
王艺军
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28
尉立浩
上海济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副总裁
29
肖光睿
北京明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
30
徐保满
南开大学房地产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
主任
31
颜立群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元明城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副总裁、总经理
32
尹昱
建设银行建银咨询公司
山东分公司副总经理
33
尹志国
北京城建基础设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34
张继峰
云南云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首席经济学家/副总经理
35
张武龙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36
张宇
沈阳市于洪区投融资管理中心
副主任
37
张泽来
天津远津绿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38
章贵栋
龙元明城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39
赵俊
华泰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总裁
40
郑大卫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PPP中心
副主任
41
郑建平
中关村现代产业咨询策划研究院
副院长
42
郑新盈
招商银行机构客户部
总经理
43
周金荣
中再资产股份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
44
周伟
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咨询总监
45
周颖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战略客户部
总经理
五、项目管理(104人)
编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1
毕志清
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
2
蔡建升
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
3
陈传
成都罗卡基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大学
董事总经理/博士生导师
4
陈宏能
北京金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5
陈淑青
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
PPP咨询部副总经理
6
陈伟
上海济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业务董事
7
陈永宏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8
程发彬
北京时远科技有限公司
总裁
9
储彤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事业部副总经理
10
丁伯康
江苏现代资产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董事长
11
范群英
青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副总裁
12
付军明
湖北省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经理
13
傅庆阳
天和国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14
傅晓
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
PPP中心副主任
15
高轩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总监
16
宫丽华
山东道一数字经济研究院有限公司
总工
17
谷卫彬
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
主任
18
郭飚
北京清控伟仕咨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19
郭树锋
杭州城投建设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20
韩彦彬
帕萨旺洛蒂格能源环境(北京)公司
总经理
21
贺晓东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分公司、海南分公司总经理
22
黄俊莉
天和国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23
黄文军
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
PPP事业部常务副总经理
24
焦军
北京明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25
金晶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投资咨询部经理
26
金永祥
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27
李从银
安徽科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28
李飞
北京明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经理
29
李菲
北京金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
30
李红薇
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31
李清立
北京交通大学
副教授
32
李士宗
中国宏泰产业市镇发展有限公司
副总裁
33
李炜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基础设施投融资合伙人
34
李雄坤
杭州城投建设有限公司
总经理
35
李媛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
36
李长军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37
李智慧
国融大通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总裁
38
连国栋
山西万方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39
梁静
上海济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副总裁
40
廖亮
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江西省工程咨询中心)
总工程师
41
刘清文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设计审查处处长
42
刘永锋
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公司技术负责人
43
卢耀军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事业部副总经理
44
逯元堂
生态环境部
处长
45
马风章
山东省工程咨询院(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主任
46
潘敬锋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上海投资发展公司
副总裁兼大湾区总经理
47
彭程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PPP研究所/中国财政学会PPP研究专业委员会/北京亚太财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所长/秘书长/经理
48
钱毅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院长助理
49
曲伟
青岛市工程咨询院
副院长
50
任兵
北京中设泛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圣华安咨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51
任宇航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投资发展总部总经理
52
茹博军
国阳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53
邵建华
山西省投资咨询和发展规划院
主任咨询师
54
沈俊清
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咨询部副总经理
55
沈翔
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副总工程师
56
孙国宁
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绿色发展事业部常务副总经理
57
孙宏斌
中海楷博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董事长
58
唐琳
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59
唐智伟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处长
60
田丽凤
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
PPP事业部副总经理
61
童玫
北京金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
62
王建宙
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
副总经理
63
王利彬
中瑞均富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64
王强
上海城投集团,上海社科院PPP研究中心
战略部高级主管,秘书长
65
王少辉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基础设施部
总经理
66
王胜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副总裁、公司执行总经理
67
王彦斌
山西省投资咨询和发展规划院
主任
68
王勇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研究院副院长、规划与投融资中心主任
69
王钊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副总裁
70
王忠华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专业总工
71
魏旺拴
山西省投资咨询和发展规划院
处长
72
吴健
南京卓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73
吴中兵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总裁
74
武威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主任
75
邢佶勇
北京国融城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人
76
徐成彬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副主任
77
徐东升
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市场投资中心副总经理
78
徐志刚
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
79
徐志国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80
徐作武
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
首席PPP咨询师
81
许瑞祥
天和国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PPP事业部副总经理
82
杨宝昆
云南云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长
83
杨光
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高级副总裁
84
杨荣南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大桥局高级专家,调研员,兼任3个PPP项目公司董事长
85
杨永平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副处长
86
叶继涛
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研究部总经理
87
尤伯军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社会业务部副主任
88
于道德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89
袁竞峰
东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建设与房地产系
系主任
90
张迪
国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91
张建红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
92
张燎
上海济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长
93
张笑戬
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
94
张兴宇
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95
张勇
山东省工程咨询院(山东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副主任
96
张云峰
青岛市工程咨询院
院长
97
赵国富
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98
赵继生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师
99
赵喜安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总经济师/产业投资部总经理/中交雄安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100
郑敬波
北京金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101
钟韵
重庆大学管理科学与房地产学院
教师
102
周建毅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分公司总经理
103
周鹏
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裁
104
朱玲
北京城市快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工程师
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委托,承担专家库的运营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欢迎社会各界对PPP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或联系入库专家洽谈PPP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
2020年7月21日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0-07-22 10:42:58
- 习近平的脱贫方略
“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是党中央向全国人民作出的郑重承诺,必须如期实现.........令。
这是自2015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打赢脱贫攻坚战召开的第7个专题会议,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脱贫攻坚方面最大规模的会议。在这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了非同寻常的动员和部署。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也不能少;共同富裕路上,一个也不能掉队。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2020年,21世纪进入新的十年,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这一年,是脱贫攻坚的收官之年、决战决胜之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之年。
回望新中国一路走来的70年,从“解决温饱”到“小康水平”,从“总体小康”到“全面小康”,再到党的十八大发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动员令,这一系列奋斗目标的提出、发展和完善,体现着中国共产党人一以贯之的执着追求,考验着执政者攻坚克难的智慧和耐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揽全局,审时度势,把贫困人口脱贫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底线目标和标志性指标,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摆到治国理政重要位置,在全国范围打响了脱贫攻坚战,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和安排,为新时代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了根本遵循。
顶层设计 谋篇布局
“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贫困地区人民能否脱贫、能否按时迈入小康社会,始终是习近平总书记最牵挂、最关心的事情。
但愿苍生俱饱暖,不辞辛苦出山林。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跋山涉水,进村入户,多次来到脱贫攻坚第一线。在国内考察调研时,他总要到贫困地区,把扶贫作为主要或重要的考察内容;每年的新年贺词中,他都要用较大篇幅讲脱贫攻坚。
从天寒地冻的西北大地,到人迹罕至的塞外边疆;从大山深处,到棚户陋室;从河北阜平县骆驼湾村,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十八洞村;从云南鲁甸地震灾区,到革命老区贵州遵义花茂村……几年间,习近平总书记走遍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深入贫困乡村,探访贫困家庭,了解群众吃穿用度,嘘寒问暖,体贴入微。今年随着疫情防控形势好转,习近平总书记又先后来到陕西、山西、宁夏考察调研,不断按下脱贫攻坚的“快进键”。
考察调研时,习近平总书记总爱和老百姓聊家常,询问“路”,了解群众交通出行情况;关心水,干旱地区如何民生为上、治水为要;挂念“米袋子”“菜篮子”,看老乡们生活好不好……真切体验百姓疾苦,细察贫困症结,习近平总书记察真情、看真贫,为推进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指方向、想办法。
在脱贫攻坚的每一个阶段,直指难点、把脉开方,凡是重要会议、重要节点,习近平总书记都不忘对脱贫攻坚“擂鼓”发令、排兵布阵,紧抓不同时间段脱贫攻坚工作的重中之重。
201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湘西考察时,首次提出了“精准扶贫”:扶贫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要精准扶贫,切忌喊口号,也不要定好高骛远的目标。随后,《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印发,启动精准扶贫。
2014年,全国扶贫系统组织了80万人进村入户,共识别12.8万个贫困村、8962万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录入信息,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把真正需要扶贫的人扶起来。同年,我国将国际消除贫困日10月17日设为国家扶贫日,号召全社会对扶贫事业的关注。
201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延安主持召开陕甘宁革命老区脱贫致富座谈会,研究革命老区脱贫工作情况。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贵阳主持召开部分省区市扶贫攻坚与“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座谈会。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十三五”规划建议,从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出发,明确“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规划建议把农村贫困人口脱贫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标志,强调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以更大决心、更精准思路、更有力措施,采取超常举措,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十八届五中全会之后,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召开。会上,中西部22个省区市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向党中央签署了脱贫攻坚责任书。在此基础上,省、市、县、乡、村层层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五级书记抓扶贫”,这是中国的特色,更是中国的决心。
2016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宁夏银川主持召开东西部扶贫协作座谈会,对进一步做好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提出四个要求。是年,中办国办印发《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扶贫工作作了更为深入的规定和指导。
2017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山西太原主持召开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听取脱贫攻坚进展情况汇报,集中研究破解深度贫困之策。他强调,脱贫攻坚工作进入目前阶段,要重点研究解决深度贫困问题。新增脱贫攻坚资金主要用于深度贫困地区,新增脱贫攻坚项目主要布局于深度贫困地区,新增脱贫攻坚举措主要集中于深度贫困地区。
党的十九大把打好脱贫攻坚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提出来,对全党全国人民统一认识、推动扶贫工作具有重要作用。2017年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加强深度贫困地区扶贫再贷款管理,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的扶贫再贷款倾斜力度。
2018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四川成都主持召开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座谈会,听取脱贫攻坚进展情况汇报,集中研究打好今后三年脱贫攻坚战之策,强调脱贫攻坚必须真抓实干、埋头苦干。3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听取2017年省级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情况汇报,强调实行最严格的考核评估制度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保障。中央决定进行脱贫攻坚专项巡视。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把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优先任务,推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2019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主持召开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会议研究保障贫困群众真脱贫、稳脱贫,集中研究破解深度贫困之策。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强调,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
2020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出席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脱贫攻坚工作艰苦卓绝,收官之年又遭遇疫情影响,各项工作任务更重、要求更高。这次会议在特别的时间,以特别的形式、特别的规模,对如何确保高质量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进行了全方位部署。
一次次方向明确、思路清晰、针对性强的专题座谈会和重大战略部署,从顶层设计谋篇布局,切实可行的脱贫攻坚“四梁八柱”现实路径擘画而出,瞄准真问题,拿出实方案,展现出共产党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智慧与决心。
精准施工 聚力攻坚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的贫困人口从2012年底的9899万人减到2019年底的551万人,贫困发生率由10.2%降至0.6%,区域性整体贫困基本得到解决。连续7年每年减贫1000万人以上,相当于欧洲一个中等国家人口规模。今年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后,我国将有1亿左右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提前10年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减贫目标。脱贫攻坚力度之大、规模之广、成效之显著,前所未有、世所罕见。
如同“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举世瞩目的减贫成就背后,是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的精准施工。从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湘西十八洞村首次提出“精准扶贫”,到2018年2月在四川成都主持召开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座谈会;从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提出“要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找到问题根源,增强脱贫措施的实效性”,到今年3月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强调“增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能力”,再到今年4月20日至23日在陕西考察时指出“要瞄准突出问题精准施策”,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不断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推到细处、落到实处、引向深处。对准深度贫困地区这块最难啃的硬骨头,精准扶贫成为撬起贫困大山的有力杠杆。
正如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所说,精准扶贫方略是帮助贫困人口、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设定的宏伟目标的唯一途径,中国的经验可以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有益借鉴。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指挥下,以战略思维谋大局,一套中国特色、行之有效的脱贫攻坚责任体系、政策体系、投入体系汇聚形成,解决了“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等关键问题,开辟了中国特色减贫道路。
一是确定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六个精准”的基本方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扶贫开发推进到今天这样的程度,贵在精准,重在精准,成败之举在于精准。中央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从实际出发,增强扶贫的针对性、有效性。“六个精准”是指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第一书记)精准、脱贫成效精准,因村因户因人施策,对症下药、精准滴灌、靶向治疗,扶贫扶到点上扶到根上。
为解决“扶持谁”的问题,中央坚持逐村逐户开展贫困识别,对识别出的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通过“回头看”和甄别调整,不断提高识别准确率。
在“谁来扶”的问题上,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形成了“五级书记抓脱贫、全党动员促攻坚”的局面,各级党组织层层压实责任。我国贫困治理能力明显提升,全国共派出25.5万个驻村工作队、累计选派290多万名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到贫困村和软弱涣散村担任第一书记或驻村干部,目前在岗91.8万,一线扶贫力量明显加强,打通了精准扶贫“最后一公里”。
二是合理确定脱贫目标:“两个确保”和“两不愁三保障”。
脱贫攻坚的总目标是“两个确保”,到2020年确保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消除绝对贫困;确保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脱贫攻坚的基本标准和核心指标是贫困群众“两不愁三保障”,使这些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两不愁”即不愁吃、不愁穿,“三保障”即保障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当前,“两不愁”目标总体实现,“三保障”还在持续发力、重点解决过程中。
三是确定“五个一批”的主要脱贫路径。即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
四是加大扶贫投入,扶贫资金形成中央、省、市县投入的“三三制”局面。2013~2019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均增长21%,2016~2019年,连续4年每年新增200亿元,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均增长27.4%,市县级投入也大幅度增加。同时,银行业扶贫、资本市场扶贫、保险扶贫等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增加。
五是细化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单位定点扶贫,组织东西部省份签订扶贫协作协议书,中央单位签署定点扶贫责任书,开展成效考核。扶贫方式更多地通过产业扶贫,增强西部贫困地区的“造血”能力。坚持“社会动员,凝聚力量”扶贫,发挥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从资金、扶贫协作上提供帮扶,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六是执行严格的监督制度,强化资金监管、责任落实。党中央将脱贫攻坚作为巡视工作的重要内容,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对脱贫攻坚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整治绝不手软。
七是建立严格的脱贫攻坚考核制度,严把贫困退出关,确保脱贫质量、防止和减少返贫。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解决好“如何退”的四个要求,即:设定时间表、留出缓冲期、实行严格评估、实行逐户销号。同时要求建立脱贫长效机制,开展返贫监测。
越到紧要关头 越要紧绷弦加把劲
“我们要万众一心加油干,越是艰险越向前,把短板补得再扎实一些,把基础打得再牢靠一些,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实现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在2020年新年贺词中,习近平主席的话掷地有声。
“消除绝对贫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庄严承诺,是我们党面对的一项历史性工程,是对中华民族、对整个人类都具有重大意义的伟业。2020年,脱贫攻坚战已进入决战阶段,但困难地区、困难群众还为数不少,要实现“两不愁三保障”既定目标,确保全面小康没有一人掉队,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从总量上看,剩余脱贫攻坚任务艰巨,截至2月底,全国还有52个贫困县未摘帽、2707个贫困村未出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全部脱贫;
从结构上看,现有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大都集中于“两高、一低、一差、三重”的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成本高、难度大,都是贫中之贫、困中之困,是最难啃的硬骨头;
从目标上看,实现不愁吃、不愁穿“两不愁”相对容易,但保障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三保障”则较为困难,有的贫困地区的孩子反复失学辍学,不少乡村医疗服务水平低,一些农村危房改造质量不高,有的地方安全饮水不稳定,还存在季节性缺水。同时,巩固脱贫成果难度很大,已脱贫人口中有的存在返贫风险,边缘人口中有的还存在致贫风险。
再加上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带来新的挑战,给贫困人口产业、就业、扶贫项目、帮扶工作等带来了不利的影响,更要落实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策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克服疫情影响;
长远看,贫困是个相对的、发展的概念,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解决的是中国千百年来没有解决的绝对贫困问题,但相对贫困仍将长期存在。
在决战决胜的最后关头,党中央已经指明最后的总攻任务:要攻坚克难完成任务;要努力克服疫情影响;要多措并举巩固成果;要保持脱贫攻坚政策稳定;要严格考核开展普查;要接续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扶贫开发贵在精准,重在精准,成败之举在于精准。越到最后,我们越要保持“滴灌”和“绣花”的定力。
焦点要精准,要继续聚焦“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落实脱贫攻坚方案,瞄准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狠抓政策落实;
举措要精准,要加大就业扶贫、产业扶贫力度。特别是针对疫情影响,要加快扶贫项目开工复工,易地搬迁配套设施建设、住房和饮水安全扫尾工程任务上半年都要完成;
退出要精准,今年下半年开始,国家要组织开展脱贫攻坚普查,对各地脱贫攻坚成效进行全面检验。把防止返贫摆到重要位置,对返贫人口和新发生贫困人口及时予以帮扶,贫困县摘帽后还要继续完成剩余贫困人口脱贫问题,要解决边缘人口的相对贫困问题和城市贫困人口的脱贫问题。
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下一步,还要接续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动减贫战略和工作体系平稳转型,统筹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建立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的体制机制。
走过了千山万水,脱贫攻坚全面胜利近在眼前。此时,正是发起决战、进行总攻最吃劲的时候,我们要一鼓作气、越战越勇,不获全胜,决不收兵。(作者: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王达阳)
来源:《瞭望》
所属栏目:扶贫要闻
发布时间:2020-07-22 00:00:00
- “我所经历的脱贫攻坚故事”征集展示展播活动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展现脱贫攻坚取得的巨大成就,生动讲述广大.........mp4格式不得低于15M码流),视频标准为1920×1080(无损高清格式),音频声道分为1声道(解说、同期声),2声道(音乐、音效、动效),最高电频不能超过“-8dB(VU)”,最低电频不能低于“-12dB(VU)”,字幕位置居中,黑体字60号,字边加阴影。视频中不得添加任何水印标识,不得插入任何商业广告。
(2)微电影。微电影作品按照时长分为5分钟类、15分钟及以上类两个类别。作品可采用动漫微电影、纪实微电影(真实演绎)、专题片、纪录片、故事片和微视频等多种体裁,在故事讲述、影像风格、美学追求和制作水准等艺术与技术方面有优良表现。采用MP4标准格式,字幕必须为简体字,片中不能添加任何水印标识、不得插入任何商业广告。
四、征集时间和方式
征集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
采取两种方式进行征集:
(一)面向社会征集。主办方在新华网、国务院扶贫办网站与两微一端、《中国扶贫》杂志、“中国扶贫”微信公众号、中国扶贫网等平台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广泛征集作品。作者将作品直接寄送征集展示展播活动办公室,由《中国扶贫》杂志社、新华网组织人员进行初审,负责填写推荐意见并盖章、汇总。
(二)组织各地报送。向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扶贫部门发出征集通知,请各地按要求广泛组织动员扶贫工作者、驻村工作队员、广大群众和文学、摄影、微视频(微电影)爱好者参与征集活动,聚焦活动主题征集、创作并报送作品。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扶贫部门指定机构或专人对接此项工作,报送的作品由推荐单位进行初审,填写推荐意见并盖章,寄送征集活动办公室,做到随审随报。
所有投稿作品的电子版请在邮件中标注为“扶贫征集”字样发至邮箱:fpgs2020@sina.com,或发至百度网盘:18611457726。投稿作品纸质版及盖章后的推荐意见请在信封正面右上方标注“扶贫征集”字样,邮寄至征集展示展播活动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北街一号《中国扶贫》杂志社1212室,邮编:100028。
联 系 人:韩莹、孙松、韩世雄。
联系电话:010-84419549、84419543、84153697。
工作微信:hanshixiong198。
五、奖项设置
本次征集作品将评选出获奖作品,设特等奖6名(包含文字、图片、视频,如无符合作品可空缺),按照文字类、图片类、视频类分别设置一等奖10名,二等奖15名,三等奖20名,优秀奖50名,同时设置优秀组织奖10个。对各奖项颁发获奖证书,对获奖作品作者给予奖励。
六、成果运用
获奖作品在新华网、国务院扶贫办官网与两微一端、《中国扶贫》杂志、“中国扶贫”微信公众号、中国扶贫网等平台选登、刊发和展示,并推荐在中央新闻媒体、有关商业网站及新媒体平台刊发播出,在重要展览展示活动中选用展出,选取部分获奖作品结集出版。
七、其它事项
(一)本次征集展示展播活动中的所有报送作品不得出现有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侵犯他人隐私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内容。
(二)为方便评审,所有参加征集人员不得把作者相关信息写在作品正文中。
(三)具体事宜由“我所经历的脱贫攻坚故事”征集展示展播活动主办方负责解释。
附件:“我所经历的脱贫攻坚故事”征集...docx
来源:国务院扶贫办
所属栏目:扶贫要闻
发布时间:2020-07-16 00:00:00
- 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新修订的预算法,改进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现就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立与实现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对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5年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财政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制度体系,作为公共财政制度基础的预算管理制度也不断完善,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现行预算管理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不符合公共财政制度和现代国家治理要求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预算管理和控制方式不够科学,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尚未建立;预算体系不够完善,地方政府债务未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约束力不够,财政收支结构有待优化;财政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预算资金使用绩效不高;预算透明度不够,财经纪律有待加强等,财政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对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作出了部署。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公共财政制度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二、准确把握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
(一)指导思想。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绩效,用好增量资金,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防范财政风险,实现有效监督,提高资金效益,逐步建立与实现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
(二)基本原则。
遵循现代国家治理理念。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着力构建规范的现代预算制度,并与相关法律和制度的修订完善相衔接。健全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规范预算管理,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划清市场和政府的边界。凡属市场能发挥作用的,财税等优惠政策要逐步退出;凡属市场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政府包括公共财政等要主动补位。
着力推进预算公开透明。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将公开透明贯穿预算改革和管理全过程,充分发挥预算公开透明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约束作用,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
坚持总体设计、协同推进。既要注重顶层设计,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又要考虑外部环境和制约因素,实现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序衔接,合理把握改革的力度和节奏,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三、全面推进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积极推进预算公开。
1.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建立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做好基金结余的保值增值,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可持续运行。
2.健全预算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加快推进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支出标准在预算编制和管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严格机关运行经费管理,加快制定机关运行经费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加强人员编制管理和资产管理,完善人员编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按经济分类编制部门预决算和政府预决算。
3.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细化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按项目按地区公开。积极推进财政政策公开。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除涉密信息外,中央和地方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细化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经济分类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细化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对预决算公开过程中社会关切的问题,要规范整改、完善制度。
(二)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1.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各部门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未来三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中期财政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衔接。强化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推进部门编制三年滚动规划,加强项目库管理,健全项目预算审核机制。提高财政预算的统筹能力,各部门规划中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要与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相衔接。
2.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一般公共预算审核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强化支出预算约束,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支出预算的同时,要重点报告支出政策内容。预算执行中如需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必须报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根据经济形势和政策调整等因素科学预测。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因宏观调控政策需要可编列赤字,通过发行国债予以弥补。中央政府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中央国债余额限额根据累计赤字和应对当年短收需发行的债务等因素合理确定,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批。经国务院批准,地方一般公共预算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可编列赤字,通过举借一般债务予以弥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管理。政府性基金预算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根据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编制;经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可举借专项债务,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分地区债务限额,并报国务院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地区债务限额内举借债务,报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3.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的需要,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超收收入用于冲减赤字、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削减支出或增列赤字并在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国债余额限额内发债平衡。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实现平衡。如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实现平衡,省级政府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增列赤字,并报财政部备案,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市、县级政府通过申请上级政府临时救助实现平衡,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归还。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如出现超收,结转下年安排;如出现短收,通过削减支出实现平衡。
(三)加强财政收入管理,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1.加强税收征管。各级税收征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足额组织税收收入,并建立与相关经济指标变化情况相衔接的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严格减免税管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超越权限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税款。加强执法监督,强化税收入库管理。
2.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切实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加快建立健全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收益共享机制。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完善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参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落实国有资本收益权。加强非税收入分类预算管理,完善非税收入征缴制度和监督体系,禁止通过违规调库、乱收费、乱罚款等手段虚增财政收入。
3.全面规范税收优惠政策。除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突破国家统一财税制度、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能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已经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规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一律停止执行;没有法律法规障碍且具有推广价值的,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有明确时限的到期停止执行,未明确时限的应设定优惠政策实施时限。建立税收优惠政策备案审查、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加强考核问责,严惩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1.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控制政府性楼堂馆所、财政供养人员以及“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对重点支出根据推进改革的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统筹安排,优先保障,不再采取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办法。结合税费制度改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专款专用的规定,统筹安排这些领域的经费。统一预算分配,逐步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在此之前,负责资金分配的部门要按规定将资金具体安排情况及时报财政部门。
2.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明显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中央出台增支政策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要大力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在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转移支付,属地方事务的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对竞争性领域的专项转移支付逐一进行甄别排查,凡属“小、散、乱”以及效用不明显的要坚决取消,其余需要保留的也要予以压缩或实行零增长,并改进分配方式,减少行政性分配,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逐步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增加投入。对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立,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加快修订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对转移支付项目的设立、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作出规定。研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在明确中央和地方支出责任的基础上,认真清理现行配套政策,对属于中央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一律不得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对属于中央和地方分担支出责任的事项,由中央和地方按各自应分担数额安排资金。各地区要对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其中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各部门、各单位上一年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办理。要加大结转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可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建立预算编制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结合的机制,细化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机制,实施预算执行进度的通报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有效控制新增结转结余资金。
4.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者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支持各部门按有关规定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切实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五)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支出绩效。
1.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硬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一些必须出台的政策,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及时批复部门预算,严格按照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有关合同和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涉及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比例要达到90%。加快转移支付预算正式下达进度,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转移支付在90日内正式下达。省级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或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规范预算变更,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2.规范国库资金管理。规范国库资金管理,提高国库资金收支运行效率。全面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各地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除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专户外,其余专户在2年内逐步取消。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控制核算规模。地方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按国务院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特定事项,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应当由预算安排支出的按规定列支,符合制度规定的临时性借垫款及时收回,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借垫款限期收回。加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各级财政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3.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逐步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各级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将绩效评价重点由项目支出拓展到部门整体支出和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4.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研究制定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制度规范和操作指南,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研究修订总预算会计制度。待条件成熟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研究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主要指标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绩效的依据,逐步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公开机制。
(六)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
1.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
2.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分类管理。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地方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两类,分类纳入预算管理。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3.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举借债务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逐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4.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及化解机制。财政部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债务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各地区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5.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明确责任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负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认真抓好政策落实。
(七)规范理财行为,严肃财经纪律。
1.坚持依法理财,主动接受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遵守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财税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行政决策权和财政管理权,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建立和完善政府决算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推进预算公开,增强政府理财工作的透明度,减少政府自由裁量权,让财政资金在阳光下运行。
2.健全制度体系,规范理财行为。要健全预算编制、收入征管、资金分配、国库管理、政府采购、财政监督、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扎紧制度的篱笆。要规范理财行为,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编报预决算,按规定的用途拨付和使用财政资金,预决算编报都要做到程序合法、数据准确、情况真实、内容完整。
3.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责任追究。财经纪律是财经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通过单位自查、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强化责任追究,对检查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财政资金以及违规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等涉及违规违纪的行为,要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四、切实做好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保障工作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涉及制度创新和利益关系调整,任务艰巨,面临许多矛盾和困难。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合力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坚持于法有据,积极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本决定有关要求需要与法律规定相衔接的,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做好衔接。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财政部要抓紧制定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印发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国务院
2014年9月26日
所属栏目: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20-06-17 16:33: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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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5 09:4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