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史上的今天【1月13日】
1939年1月13日,中共中央批准在重庆正式成立中共中央南方局,周恩来、秦邦宪、凯丰、吴克坚、叶剑英、董必武6人为常委,周恩来为书记。南方局内部先后设立了组织部、宣传部、社会部、统一战线委员会、文化工作委员会、国际问题研究室、剑英工作组、南洋工作组、秘书处等10个机构。
1975年1月13日至17日,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周恩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重申了三届人大提出的发展我国国民经济的两步设想,即第一步,在1980年以前,建成一个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第二步,在20世纪内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使我国国民经济走在世界前列。大会通过了宪法,批准了政府工作报告,选出了以朱德为委员长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任命周恩来为总理、邓小平等为副总理的国务院组成人员,挫败了“四人帮”的组阁阴谋。2月1日,周恩来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第一副总理邓小平“主管外事,在周恩来总理治病疗养期间,代总理主持会议和呈批主要文件”。毛泽东圈阅了此报告。之后,邓小平实际上开始主持国务院日常工作。
1982年1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题为《精简机构是一场革命》的讲话,对机构改革的性质、任务和方针原则提出重要意见。他指出:精简机构是一场革命。当然,这不是对人的革命,而是对体制的革命。实现干部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是革命和建设的战略需要。1月19日,中共中央将邓小平的讲话印发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认真贯彻落实。随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机构改革工作逐步展开。
1993年1月13日至19日,中央军委扩大会议制定新时期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要求把军事斗争准备的基点放在打赢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上。2004年6月召开的中央军委扩大会议提出,必须明确把军事斗争准备的基点放到打赢信息化条件下的局部战争上.
2015年1月13日,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讲话指出,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在所有党的纪律和规矩中,第一位的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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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1-13 00:00:00
- 党史上的今天【1月12日】
1922年1月12日,香港海员6000多人为了反抗英国资本家的压迫剥削,要求增加工资,遭到英国资本家拒绝后,在中华海员工业联合总会苏兆征、林伟民等领导下,举行罢工。这次罢工坚持了56天,港英当局被迫于3月8日接受海员提出的增加工资、抚恤死难工人家属的要求,罢工取得胜利。从此,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运动形成高潮。长江船员、上海邮务工人、上海日华纱厂工人、汉阳钢铁厂工人和京汉、粤汉、京奉、京绥、正太等铁路工人在各地党组织的领导和推动下,也相继举行罢工,这些罢工大多数都取得了胜利。
1947年1月12日,刘胡兰英勇就义。刘胡兰,1932年生,山西文水云周西村人。1946年刘胡兰被吸收为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任村妇救会秘书、区妇救会干事。1947年1月12日,阎锡山军队突袭云周西村,刘胡兰因叛徒出卖被捕。最后被敌人用铡刀残酷杀害。毛泽东为刘胡兰亲笔题词,赞扬她“生的伟大,死的光荣”。1947年的题词在全国解放战争中遗失。1957年1月11日,毛泽东第二次为刘胡兰烈士题词:“生的伟大 死的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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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1-12 00:00:00
- 党史上的今天【1月11日】
1925年1月11日至22日,中共四大在上海召开。出席大会的代表20人,代表全国994名党员。共产国.........委员会总书记。
1962年1月11日至2月7日,中共中央召开扩大的工作会议(即七千人大会)。会议初步总结“大跃进”中的经验教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强调加强民主集中制,切实贯彻调整国民经济的方针,以迅速扭转国民经济困难的局面。
1982年1月11日,邓小平会见美国华人协会主席李耀滋,首次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概念。1983年6月26日,会见美国新泽西州西东大学教授杨力宇,进一步阐述了有关大陆和台湾和平统一的六条方针。
2011年1月11日,经中共中央批准,由中央党史研究室编写的《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1949—1978)正式出版。《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一卷(1921—1949)校订重印。1月14日,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出版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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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1-11 00:00:00
- 党史上的今天【1月10日】
1938年1月10日,晋察冀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在冀西阜平召开。这是敌后第一个由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性.........战略地位。
1946年1月10日,中共代表与国民党政府代表签署停战协定,颁发于13日午夜生效的停战令。蒋介石在美国授意下,坚持在停战协定中将东北除外,以便在东北放手大打,然后再把战火烧向关内;蒋介石在下达停战令的前后,还密令国民党军队迅速“抢占战略要点”。中共代表在谈判桌上针锋相对地揭露了美蒋反动派的阴谋;人民解放军也针锋相对,寸土必争,在自卫反击中击退了“抢占战略要点”的国民党军。
1946年1月10日至31日,有国民党、共产党、民主同盟、青年党、社会贤达的代表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在重庆召开。会议通过了政府改组案、和平建国纲领案、军事问题案、国民大会案、宪法草案案等五项协议。这次会议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冲破国民党独裁统治和实行民主政治,有利于和平建国,因而受到全国人民的欢迎。
1949年1月10日,全国解放战争三大战役中历时最长、规模最大、歼敌数量最多的淮海战役,以全部歼灭杜聿明集团结束第三阶段。在淮海战役中,国民党军投入总兵力达80万人,人民解放军投入总兵力为60万人,是三大战役中解放军参战总兵力唯一少于国民党军的一次。在历时66天的激战中,解放军以13万人的伤亡,歼敌1个总部的前进指挥部、5个兵团部、22个军部、56个师(含4个半师起义),共55.5万人,其中包括国民党军自诩为“五大主力”的第五军和第十八军。至此,国民党军队的主力精锐师团丧失殆尽。人民解放军直出长江,解放了长江中下游以北的广大地区,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政治经济中心南京、上海以及汉口已处于解放军的直接威胁之下。在战役过程中,人民解放军得到了鲁、苏、豫、皖、冀五省人民的有力支援,服务于前线的民工达543万人。
2002年1月10日,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召开退耕还林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确定在过去两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启动退耕还林工程。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退耕还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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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1-10 00:00:00
- 党史上的今天【1月6日】
1941年1月6日,国民党制造震惊中外的皖南事变。1940年10月19日,何应钦、白崇禧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正副参谋长的名义,强令黄河以南坚持抗日的新四军、八路军在一个月内全部撤到黄河以北。中国共产党一面驳斥这种无理要求,一面从维护抗战大局出发,答应将皖南的新四军调到江北。1941年1月4日,新四军军部及所属的一个支队9000多人由云岭出发北移。6日,当部队行至皖南泾县茂林地区时,遭到国民党军8万多人的伏击。新四军奋战七昼夜,弹尽粮绝,除约2000人突围外,大部分壮烈牺牲。军长叶挺与国民党军队谈判时被扣押,副军长项英、副参谋长周子昆突围后不幸被叛徒杀害,政治部主任袁国平牺牲。这就是震惊中外的皖南事变。皖南事变发生后,国民党企图封锁消息,禁止报纸刊登揭露皖南事变真相的文章,周恩来在《新华日报》上愤然写下了“千古奇冤,江南一叶;同室操戈,相煎何急?!”的题词。
1947年1月6日,为加强对日益高涨的学生爱国运动的组织与领导,中共中央致电董必武并转上海工委及有关负责人。电报指出:此次平津京沪学生的反美示威,成绩甚好,影响甚大。民主爱国运动的基础正日益扩大,与解放区自卫战争的胜利已渐能起着配合作用。我党在蒋管区的工作,应尽量利用这次学运的成果,扩大民族爱国主义的宣传与活动。经过学生活动与报章揭露,要将这些宣传深入到工人、店员、妇女、城市贫民、工商业家、自由职业者乃至华侨中去,引起他们的响应,以扩大这一运动。
1950年1月6日,北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颁发布告,宣布收回在京的外国兵营地产,征用兵营及其他建筑。天津、上海等地也先后收回、征用外国兵营地产。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大陆的驻军权被彻底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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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1-06 00:00:00
- 财政部、工信部联合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附解读)
导 读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
财库〔2020〕46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18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就印发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印发《办法》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中小企业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高度重视支持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2011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通过预留份额、评审优惠等措施,扩大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份额。办法实施以来,越来越多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目前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金额占政府采购总规模的比例超过70%。但是,政策执行中也逐渐暴露出预留份额措施不够细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为落实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完善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要求,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修订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助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二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和细化了哪些支持中小企业的措施?
答:修订后的《办法》主要从以下四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细化预留份额的规定。要求主管预算单位要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一是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二是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的采购份额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二)完善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方法。修订后的办法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评审时给予小微企业报价6%—1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同时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三)多措并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办法》在资金支付、信用担保等方面对支持中小企业也作出了规定。一是鼓励采购人适当缩短对中小企业的支付期限,提高预付款比例;二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导中小企业采用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三是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四)增强可操作性。为推动预算单位更好地落实预留份额政策,《办法》细化了预留份额四种具体方式,包括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采购人要求联合体参加或者要求供应商分包等;明确了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可以不预留给中小企业的五种具体情形,便于采购人科学合理地预留采购项目。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主管部门等相关主体责任,增强了政策执行的刚性。
三
预算单位应当如何落实好政策?
答:各级预算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按照《办法》规定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二是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者对小微企业给予评审优惠的具体措施。例如,整体预留采购项目、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供应商向中小企业分包的,要明确预留的标的和金额,并在供应商资格条件中作出规定;未预留份额的,要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鼓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向中小企业提供优惠条件。三是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四是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财政部将把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作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各省级财政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实现对中小企业精准支持。
四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是否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答: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享受扶持政策,只需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证明文件,或事先获得认定及进入名录库等。中小企业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并于2020年2月27日上线运行,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广大中小企业和各类社会机构填写企业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目前已向社会公众提供超过80万次查询服务。
对中小企业的规模类型有争议时,《办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五
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哪些建议?
答:为更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中小企业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时发现商机。目前中国政府采购网已实现全国范围内全覆盖,采购意向公告、招标公告等各类采购信息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集中统一发布。建议中小企业明确专人,随时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的采购意向、采购公告(包括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等)信息,并参考采购意向公告内容,选择感兴趣的项目,提前做好参与政府采购的相关准备工作。
二是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办法》规定了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包含的内容。在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的采购公告会载明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地点和方式,中小企业要按照采购公告的指引,及时获取采购文件,并根据采购文件要求,认真准备响应文件和《中小企业声明函》,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
三是配合做好监督检查、投诉处理有关调查工作。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过程中需要对中小企业进行认定的,不需要中小企业提出申请,而是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函,请其作出认定。政府部门针对中小企业认定开展相关调查时,供应商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四是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维护合法权益。《办法》规定,未按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中小企业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执行政策,采购过程或者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相应法律制度规定进行质疑、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工信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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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29 11:04:13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开展全面修订,形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即日起印发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清单落地实施工作,密切关注市场反映,及时提出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扎实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组织实施工作,清单实施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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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18 16:09:01
- 北京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档阶
本报讯记者杨文君报道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出台《北京市财政行政处罚行为分类及公示期限目录》(以下简称《目.........处罚公示期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5个期限档阶,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为3-12个月不等,但处罚公示期限为3个月和36个月的违法情形不可以申请缩短公示期,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此类处罚的公示期限与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相同,且不可缩短。
北京市财政局强调,被处罚主体发现行政处罚信息不应当公示的,有权要求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财政部门更正。被处罚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通过采取适当措施,履行特定行为等方式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处罚公示期内,可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申请缩短公示期。关于具体的处罚依据和处罚措施,《目录》均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而制定,包括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令)。
据了解,该目录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而制定,旨在持续做好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除包括政府采购类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外、还涉及注会监管类、资产评估类、会计财务类、彩票及财政票据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类、财政违法行为类、其他财政监督类七大类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该目录已于12月4日施行。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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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18 14:13:20
- 案例32:“★”条款之争
要点提示:非实质性条款不满足不能因此取消中标成交资格。
【案情概述】
20××年3月,S招标公司.........8日,S招标公司邀请color: red;">A公司、B公司和C公司参加谈判,并向该三家公司提供了谈判文件。4月28日, color: red;">A公司、B公司和C公司均按时递交了响应文件,文件的密封情况完好。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中发现,color: red;">A公司响应文件中显示设备的外观尺寸为:“1215.3mm(长)×686.1mm(宽)×130mm(厚)”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单个液晶显示单元厚度为98.5mm的规定。谈判中color: red;">A公司作出承诺,如果其能够成为成交供应商,其产品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最终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确定color: red;">A公司为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公告发出后,color: red;">A公司与采购人沟通,告知采购人其屏体尺寸为1215.3 mm(长)×686.1mm(宽)×116mm(厚),即不能满足谈判文件及其谈判过程中所做的承诺。虽然此项参数未设置“★”,但采购人表示不能接受该偏离,因此征得评审专家及监督人意见后,于5月20日,组织评审专家出具了新的评审结果,取消color: red;">A公司的成交资格,推荐第二顺序成交人为成交供应商。
color: red;">A公司知道成交结果变更后,向S招标公司提出质疑,认为其产品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且为评审价格最低,取消其成交资格不合理。color: red;">A公司认为自己提出的屏体尺寸以及其所需安装空间完全可以满足采购人400mm的空间要求,且该项参数未设置“★”,不能作为废标条件。S招标公司在质疑回复中称,color: red;">A公司在谈判响应文件技术偏离表中,将谈判文件规格要求的98.5mm改为120mm,使其与响应文件相一致,干扰了谈判小组的评审,导致在评审过程中未及时发现此问题。color: red;">A公司谈判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单元厚度为120mm,而实际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彩页外形尺寸为130mm,其响应参数严重偏离谈判文件要求,自相矛盾。且无论是120mm、130mm还是后提出的116mm都偏离谈判文件98.5mm规定,不能满足项目要求。color: red;">A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没有满足非“★”条款的偏离是否能够成为取消成交的理由。因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采购过程的相关文件,调查发现:谈判文件中规定“下文标示‘★’的条款为不可偏离项目,要求完全满足要求,部分满足视同不满足,将被视为实质性不响应要求”。而谈判文件中“单个液晶显示单元对角线尺寸为55英寸,边框尺寸为1215.3 mm(长)×686.1mm(宽)×98.5mm(厚),显示尺寸为1209.6mm×680.4mm”,此项条款并未标注“★”,并没有在谈判文件中列为实质性条款。谈判报告的记录显示,color: red;">A公司在谈判过程中作出承诺,如果其能够成为成交供应商,其产品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5月20日的评审结果记录中显示,评审专家以color: red;">A公司未能完全响应采购人要求为理由,推荐4月28日的评审结果中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采购人对采购产品关键性指标标注“★”不准确而导致的问题。在采购文件的编制过程中,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该对采购内容进行准确详细的描述和规定,对于关键性指标的技术规格参数,可以通过标注“★”的方式着重提示供应商需要完全响应,而对于允许存在偏差的参数内容,则可以允许供应商根据自己产品的情况进行变动调整。本项目中,采购人和S招标公司如果认为显示设备的边框尺寸受客观原因限制,必须完全满足才行的话,就应该在采购文件中将边框尺寸标注“★”,列为实质性条款。但是本案中,采购文件中没有对此标注“★”,而且color: red;">A公司的产品也是符合采购人提供的实际安装空间的,在此情况下,评审专家以color: red;">A公司不满足显示设备的边框尺寸的要求为由取消其成交结果的行为完全没有道理。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本项目中color: red;">A公司虽然提供的液晶屏显示单元的技术要求参数不完全满足谈判文件的要求,但由于此要求并未标注“★”,不属于谈判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故上述技术参数不满足不属于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采购人和S招标公司不能因此取消A公司成交资格。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color: red;">A公司投诉事项成立,此次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所属栏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12-14 16:18:39
- 案例29:不该有的歧视待遇
要点提示: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2月初,财政部门收到A公司的举报,举报称,此次采购存在不正当限制投标人的情形,采购结果有失公正,要求财政部门对此项目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调查情况】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采购中是否存在以不正当理由限制投标人的情形。为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材料。调查发现: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对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存在如下内容: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投标前三年每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投标人正式员工“不得低于100人”等。为避免案件处理中出现疏漏,财政部门根据文件中发现的问题又对T管理局和H招标公司进行了询问。询问中T管理局表示,他们只是要求中标人必须是技术过硬,信誉良好的大公司,至于具体标准,是由H招标公司确定的;H招标公司反映,为了能实现T管理局提出的必须由证书制作行业内大公司中标的要求,H招标公司通过市场调研,确定了比较合理的资格标准,对投标人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和公司规模等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这样既能保证投标人是具有一定实力的大公司,也能保证投标人数量比较多,能够构成充分竞争。
【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
在本案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确实存在不当之处,即对投标人进行了不正当限制。政府采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即在采购中,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投标人,不得对某些投标人进行歧视、也不得对某些投标人进行特殊照顾。反映在具体操作上,一是招标文件中不得存在歧视投标人的条款,例如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不得设置地域限制或者规模限制;二是在评标时要按照统一明确的标准进行评审,不得对投标人区别对待,有所倾向。此外,政府采购有一项基本政策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为了进一步促进这一政策的落实,也颁布了十分具有可操作性的文件,其要求中即包括“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内容,这也与政府采购法所要求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原则相呼应。本案中,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作出“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投标前三年的每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不得低于100人”等要求,明显是对注册资本较少、营业收入较低、从业人员不多的中小企业进行了限制,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有违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案中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资格的要求,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8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综上,财政部门对本案作出处理决定,决定采购活动违法,并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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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14 16: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