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0年12月,总第24期)
一、政策法规
财政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平总书记尽快加入GPcolor: red;">A的相关部署,全国政府采购协会联席会第一次会议于12月2日在长沙召开。
此次会议举办了主题为“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促进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论坛,就政府采购行业协会如何发挥自身特点服务大局规范发展、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以及GPcolor: red;">A相关问题展开了研讨。会议提出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政府采购各方主体应加强自身建设,做好全面的技术和人才储备,顺应国际形势,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会议审议通过了“国企采购与GPcolor: red;">A相关问题”课题研究成果,其中包含四个子课题:GPcolor: red;">A框架下国企采购相关问题研究、非GPcolor: red;">A框架下国企采购相关问题研究、政府采购等公共采购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研究、课题组根据需要研究确定的其他研究内容。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青岛完成首例智能无感评标项目
日前,青岛创新科技城项目供热配套工程施工项目通过线上智能无感评标系统顺利完成招标,共有36家单位参与竞标,项目开始到评标结束仅仅用时18分钟,是新区完成的全国首例智能无感评标项目。
据悉,该智能无感评标系统,是对具有通用技术标准、无特殊性能要求、亟需实施的项目,通过分类制定标准化、格式化投标清单,投标单位只需要通过系统对清单中所列条件进行响应并报价,由系统分析计算并确定中标单位,极大地压缩了评标时限,全面提高了科技防腐能力。
2020年以来,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扎实推进改革攻坚任务,全力打造精简高效政务新生态,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将“互联网+”与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相结合,创新工作方法,优化交易环境。通过流程再造压缩招投标整体时间,实现简易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到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不少于10天即可开标。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天津全面实施政采负面清单制度
近日,天津市发布《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着眼于治理突出问题、规范执行管理,把转变政府职能与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与加强市场监管统筹起来,推动该市政府采购管理效能、服务水平再升级。
《负面清单》明确了涉及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4类政府采购主体的177条禁止性事项,以清单的形式对政府采购活动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禁止行为进行了汇总,方便各方当事人快速查询,以更加有效地约束其行为。重点列明了政府采购活动中关键环节的一些突出问题,对于未列入清单,但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政府采购当事人仍需严格加以禁止。其中,《负面清单》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发挥采购人主体作用为核心,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重点明确采购人的禁止行为,共有130余项禁止事项针对采购人。
《负面清单》对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持续优化天津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着重要作用。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四、数据统计
2020年12月中国采购经理指数运行情况
12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1.9%,虽比上月回落0.2个百分点,但连续10个月位于临界点以上,表明制造业继续稳步恢复。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2.7%,虽比上月回落0.3个百分点,但仍高于临界点;中型企业PMI为52.7%,比上月上升0.7个百分点,继续位于临界点之上;小型企业PMI为48.8%,比上月下降1.3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从业人员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4.2%,比上月回落0.5个百分点,但仍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增速略有放缓。
新订单指数为53.6%,虽比上月回落0.3个百分点,但继续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持续改善。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8.6%,与上月持平,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较上月有所下降。
从业人员指数为49.6%,比上月微升0.1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略有改善。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49.9%,比上月下降0.2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较上月有所放缓。
(信息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五、专题研究
数字化采购是政府采购改革的重要方向
于安
一、设计新制度的背景条件和双轨道思路
政府采购法修订的总方向是建立绩效型政府采购新制度,实现从程序导向到结果导向和用户导向的转变。这一重大改革有着重要的国内外背景和条件。国内方面,充分考虑了国内的基本制度条件,尤其是以预算制度改革为中心的财政改革。十二届全国人大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建立了绩效导向的新型预算制度;2018年9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发布,要求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同时提出在政府采购领域实行预算绩效管理;2018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对全面进行政府采购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新预算法和中央的改革要求,为修订政府采购法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政策依据。
从国际上看,大概在新世纪的第二个十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世界贸易组织、欧盟和世界银行对相关国际政府采购规则先后进行了系统性修订,这项工作在2016年基本完成。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修订了此前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审议通过了《公共采购示范法》;2012年3月,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委员会公布了GPcolor: red;">A新文本和各方新一轮出价,GPcolor: red;">A新文本于2014年4月6日生效;2014年3月,欧盟公布了三部新版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世界银行于2016年7月发布了新采购体系(New Procurement Frcolor: red;">amework)。我国政府采购法的修订以及与此相关的研究工作,高度关注国际政府采购规则的上述变化。
2002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在很大程度上参照了当时的国际采购制度文件,尤其是联合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提供的做法和经验,受到了它们的一些影响。当时的政府采购理论认为,只要是充分的缔约竞争程序,就能够达到价格的合理和订单分配的公平。因此,缔约竞争程序在那个时间段被看作政府采购的主要标志。什么叫政府采购?往往被认为就是实行公开招标。现在这个观点已经不再那么绝对和简单。人们已经意识到实行竞争制度,需要看竞争条件是否具备,还要看竞争程序是否有助于实现采购目标。这一观念的转变,引导了大范围的政府采购制度的系统性改革。
为了充分体现绩效型采购的要求,目前的修法征求意见稿构建了一个新型政府采购的制度框架。它的重要特点就是倾向于实行双向轨道制,既有采购方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性关系,又构建了采购性财政管理关系。这两个体系是并行不悖的。修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的需求管理和基于绩效合规的监督活动,是整个采购活动的法定环节。这些环节主要着眼于提高采购人的绩效管理效能,规范有关监督机关对采购人及其采购后果的监督程序。在这些环节中,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不具有主导性。
采购合同的履行对于提高采购绩效水平是至关重要的。绩效导向的政府采购主要依靠什么产生绩效?一个基本的观念是,可以通过供应商的创新性供给活动实现采购的绩效,尤其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在合同履行中的创新性供给活动。这就需要通过合同制度的改进来激发和维持供应商的创新性供给能力。那么,借助什么样的制度能够实现这一点?修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新型合同类型,特别是基于成本的收益合同和基于绩效的支付合同,两者都是有助于提高绩效水平的制度设计。这里需要进一步改进的有两个方面。第一是适应普通服务和工程服务大幅度增加的合同设计问题。过去和现行的采购活动多以货物采购为主,所以合同制度更多地体现着货物采购的特点,不能很好地适应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后的新需求。第二是考虑新型风险及其法律责任的制度设计。创新活动的本身和后果具有不确定性,如何克服由不确定性引发的风险及其法律责任,需要在法律中作出规定。
鉴于合同履行及其监督是实现绩效目标的重心所在,所以合同订立在法律中的比重应当向下调整,由此带来的一个重大变化是本法对工程服务及其相关经营服务的规范作用将大幅度提高。目前的修法征求意见稿提及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竞争缔约方面的法律,主要适用于合同订立活动。工程服务采购及其相关经营服务采购在合同履行阶段应当依照本法进行,接受本法的规范。因此,修法的工作中,还应对工程服务及其相关经营服务的合同履行进一步强化规范。即使是合同订立方面的竞争缔约制度,也应考虑制度的统一问题。目前看来,统一竞争性采购缔约立法的条件正在成熟。以什么样的方式推进统一和达到什么程度和形式的统一,都可以进行讨论和论证。在竞争缔约方面的制度统一,有助于推动政府采购的高质量发展和高质量的对外开放。
二、全面推进数字技术应用,提高政府采购绩效和质量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和数字政府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在这个背景下,如何在政府采购领域推进数字采购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话题。
从做研究的角度看,所有的制度性变革都是以它能够使用的技术为假设前提的。如果技术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整个制度设计的思路也要作重大调整。由于数字技术的迅速推进,工业时代所形成的市场规制手段受到了严重挑战。市场的形态、产业的形态、经济的形态都在发生变化,企业的采购形态也在发生变化。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得不把数字化采购作为适应信息化时代,或者说从工业时代走入后工业时代必须加以考虑的一个方面来进行研究,看看如何在制度上得到体现。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正式提出了数据的生产要素属性。传统工业时期的土地、劳动、资本和技术,都将不可避免地被数字技术所嵌入或者融合,数据可以作为重要生产要素发挥作用。生产要素的结构发生变化后,生产、流通、消费和分配都将发生变化。财产形式也将发生重大变化,无形资产将成为重要的财产形式,进而将出现新的交易模式以及交易风险。我们在制度上必须要适应经济领域和市场领域发生的这些变化。
在政府履职中形成的公共数据是政府占有和支配的重要资源。由于部分公共数据将进入有偿使用领域,公共数据可能成为政府采购中的政府方交易资源。随之带来了公共数据的资产化、价值开发和交易规则等方面的法律事项,包括权属形成、交易价格、责任形式以及风险的克服等问题。支持数字化转型的新基建中的工程项目,不但事关金融和实体经济的数字化转型进程,也将极大地改变政府投资人对公共基本建设的监管方式和政府投资绩效评价方式。新基建工程项目的服务含量比传统的工程项目更高,服务内容包含着更快的技术创新过程以及由此带来的更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传统的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必须进行结构性改革,并在改革中形成政府采购制度的新格局、新框架。
由于数字化的应用,政府采购效率与企业采购效率之间的对比和竞争将出现新的局面,公共部门和企业部门之间的竞争也将出现新的内容。当前,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都在积极推进数字化采购,认为这将为企业创造新的价值。从企业采购的经验看,数字化采购的重心是利用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对供应链和供应商进行管理,而不限于对互联网的利用。政府采购应当适应应用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进程,在“互联网+政府采购”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全面进入数字政府采购的新境界和新场景。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以采购人为中心构建新的采购体制和采购机制。以采购人为主体的采购将增加分散采购的比重。现行的采购制度是以集中采购为主要规范对象进行设计和实施的。在分散采购增加的情况下,为了使采购人正确合规地履行采购职责,应当设立一系列与其采购形式相适应的交易制度和监管制度。这就必须关注采购人本身的采购能力,包括提高采购效率的能力、对采购制度的遵守能力等等。数字技术的应用具有赋能的效果,不但有助于提高采购人适应数字经济的采购能力,还有助于提高政府和社会对采购人的监督效能。因此,可以考虑在修法中设置更多的制度,以有效规范数字采购的活动。
(转载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六、国际动向
中国企业在欧洲公共采购市场屡接大单
12月下旬,中国和欧盟谈判人员就《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进行最后的谈判,该协议将有助于中国和欧盟公司获得对方市场更多的公共采购合同,加大开放中欧公共采购市场。
如今中国企业提供的服务包括先进的工程技术、尖端电子技术和复杂的项目管理技能,获得的合同涉及波兰的铁路、罗马尼亚的有轨电车和英国的数据存储设备,中国投资者收购的欧洲公司也赢得了德国铁路设备、意大利海岸巡逻艇和法国卫生系统维护合同。
有欧中企业代表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中企赢得欧盟公共采购项目并不容易,只有做到比竞争对手更加出色才有机会获得订单。中企可以选择同欧洲合作伙伴一起竞标,参与整个项目或参与部分招标,并且重视同当地建立经济联系。赢得多项欧洲安检设备合同的中国同方威视在荷兰有一家研究中心,为当地工人和供应商创造就业机会。
(信息来源:环球时报)
欧盟委员会招标区块链前商业化采购
据12月9日Cointelegrcolor: red;">aph(区块链网络)报道,欧盟委员会正招标区块链前商业化采购(pre-commercicolor: red;">al procurement,PCP),该PCP将专注于开发基于欧盟法律框架的新型区块链解决方案,例如通用数据保护法规、电子识别、认证和信任服务法规以及网络信息系统指令。该过程将为能够提供最佳性价比的服务供应商颁发研发合同,此后,这些供应商将分阶段开发解决方案,并减少进入每个后续阶段的承包商数量。
采购过程将涉及与被认为能够提供最佳性价比的现有服务提供商并行颁发几份研发合同,入围提供商将分阶段开发解决方案,并减少进入后续阶段的承包商数量。
PCP旨在填补现有解决方案与完全符合欧盟法律框架,安全性,稳定性,互操作性和可持续性的定制系统之间的空白。
(信息来源:区块链网络)
七、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 张松伟
中标供应商被认定为无效后应如何处理
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供应商被认定为中标无效之后,什么时候顺延第二名?什么时候选择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答:我认为,正确的处理原则是:在有合格第二名的情况下,应当顺延第二名;在没有合格第二名的情况下,可选择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94号令均有相关规定,也是在保证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对政府采购活动效率进行保障的有力措施。
仔细研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1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32条可以看到,一旦认定中标或成交结果无效,在来得及的情况下,这两个法条都对必须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给予了强制性规定,但设置了一个前置性条件: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所谓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是指去掉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数量在3家以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此做出了明确解释。
也就是说,只有在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时,才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如何判定
问:判定“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标准是什么?
答:在处理对采购文件提起的诉讼事项以及对政府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时,《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通过第31、32条赋予了财政部门“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高效处置权。
实务当中,很多地方财政部门没有用好这个高效处置权。为什么财政部门较少使用这项权利,通过调查发现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如何判定,很难搞明白,知难而退;二是“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都是违法行为,依据《政府采购法》第36条直接废标,法律风险低,投诉方也容易接受,自己也省事。
政府采购项目花的所有费用,最终都要由财政来买单,政府采购项目不该废标而废标,成本是巨大的。政府采购长期以来被诟病的三大问题之一就是效率低下,不该废标而废标是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政府采购对供应商的救济制度保护的是供应商本质上的公平公正待遇,同时也是要兼顾效率的,不该废标而废标不仅助长部分恶意投诉供应商的不良习气,而且也严重降低了政府采购应有的效率。
“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的情形,主要存在于采购结果产生之后,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进行投诉的情形。在没有产生采购结果之前,对采购文件和采购过程的投诉,只要投诉成立,很难作出“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的预先判断。
在我看来,采购结果产生之后,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进行投诉的情形,判定“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的标准为:(一)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投诉事项成立,但并未导致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资格条件或实质性响应条款不满足,且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减去因投诉事项导致的相应得分仍然排名第一的;(二)采购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投诉事项成立,但并未导致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资格条件或实质性响应条款不满足,且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去掉因投诉事项导致的价格扣除之后仍然是报价最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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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1-14 00:00:00
- 党史上的今天【1月13日】
1939年1月13日,中共中央批准在重庆正式成立中共中央南方局,周恩来、秦邦宪、凯丰、吴克坚、叶剑英、董必武6人为常委,周恩来为书记。南方局内部先后设立了组织部、宣传部、社会部、统一战线委员会、文化工作委员会、国际问题研究室、剑英工作组、南洋工作组、秘书处等10个机构。
1975年1月13日至17日,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周恩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重申了三届人大提出的发展我国国民经济的两步设想,即第一步,在1980年以前,建成一个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第二步,在20世纪内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使我国国民经济走在世界前列。大会通过了宪法,批准了政府工作报告,选出了以朱德为委员长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任命周恩来为总理、邓小平等为副总理的国务院组成人员,挫败了“四人帮”的组阁阴谋。2月1日,周恩来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第一副总理邓小平“主管外事,在周恩来总理治病疗养期间,代总理主持会议和呈批主要文件”。毛泽东圈阅了此报告。之后,邓小平实际上开始主持国务院日常工作。
1982年1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题为《精简机构是一场革命》的讲话,对机构改革的性质、任务和方针原则提出重要意见。他指出:精简机构是一场革命。当然,这不是对人的革命,而是对体制的革命。实现干部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是革命和建设的战略需要。1月19日,中共中央将邓小平的讲话印发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认真贯彻落实。随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机构改革工作逐步展开。
1993年1月13日至19日,中央军委扩大会议制定新时期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要求把军事斗争准备的基点放在打赢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上。2004年6月召开的中央军委扩大会议提出,必须明确把军事斗争准备的基点放到打赢信息化条件下的局部战争上.
2015年1月13日,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讲话指出,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在所有党的纪律和规矩中,第一位的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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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1-13 00:00:00
- 党史上的今天【1月12日】
1922年1月12日,香港海员6000多人为了反抗英国资本家的压迫剥削,要求增加工资,遭到英国资本家拒绝后,在中华海员工业联合总会苏兆征、林伟民等领导下,举行罢工。这次罢工坚持了56天,港英当局被迫于3月8日接受海员提出的增加工资、抚恤死难工人家属的要求,罢工取得胜利。从此,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运动形成高潮。长江船员、上海邮务工人、上海日华纱厂工人、汉阳钢铁厂工人和京汉、粤汉、京奉、京绥、正太等铁路工人在各地党组织的领导和推动下,也相继举行罢工,这些罢工大多数都取得了胜利。
1947年1月12日,刘胡兰英勇就义。刘胡兰,1932年生,山西文水云周西村人。1946年刘胡兰被吸收为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任村妇救会秘书、区妇救会干事。1947年1月12日,阎锡山军队突袭云周西村,刘胡兰因叛徒出卖被捕。最后被敌人用铡刀残酷杀害。毛泽东为刘胡兰亲笔题词,赞扬她“生的伟大,死的光荣”。1947年的题词在全国解放战争中遗失。1957年1月11日,毛泽东第二次为刘胡兰烈士题词:“生的伟大 死的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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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1-12 00:00:00
- 党史上的今天【1月11日】
1925年1月11日至22日,中共四大在上海召开。出席大会的代表20人,代表全国994名党员。共产国.........委员会总书记。
1962年1月11日至2月7日,中共中央召开扩大的工作会议(即七千人大会)。会议初步总结“大跃进”中的经验教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强调加强民主集中制,切实贯彻调整国民经济的方针,以迅速扭转国民经济困难的局面。
1982年1月11日,邓小平会见美国华人协会主席李耀滋,首次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概念。1983年6月26日,会见美国新泽西州西东大学教授杨力宇,进一步阐述了有关大陆和台湾和平统一的六条方针。
2011年1月11日,经中共中央批准,由中央党史研究室编写的《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1949—1978)正式出版。《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一卷(1921—1949)校订重印。1月14日,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出版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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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1-11 00:00:00
- 党史上的今天【1月10日】
1938年1月10日,晋察冀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在冀西阜平召开。这是敌后第一个由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性.........战略地位。
1946年1月10日,中共代表与国民党政府代表签署停战协定,颁发于13日午夜生效的停战令。蒋介石在美国授意下,坚持在停战协定中将东北除外,以便在东北放手大打,然后再把战火烧向关内;蒋介石在下达停战令的前后,还密令国民党军队迅速“抢占战略要点”。中共代表在谈判桌上针锋相对地揭露了美蒋反动派的阴谋;人民解放军也针锋相对,寸土必争,在自卫反击中击退了“抢占战略要点”的国民党军。
1946年1月10日至31日,有国民党、共产党、民主同盟、青年党、社会贤达的代表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在重庆召开。会议通过了政府改组案、和平建国纲领案、军事问题案、国民大会案、宪法草案案等五项协议。这次会议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冲破国民党独裁统治和实行民主政治,有利于和平建国,因而受到全国人民的欢迎。
1949年1月10日,全国解放战争三大战役中历时最长、规模最大、歼敌数量最多的淮海战役,以全部歼灭杜聿明集团结束第三阶段。在淮海战役中,国民党军投入总兵力达80万人,人民解放军投入总兵力为60万人,是三大战役中解放军参战总兵力唯一少于国民党军的一次。在历时66天的激战中,解放军以13万人的伤亡,歼敌1个总部的前进指挥部、5个兵团部、22个军部、56个师(含4个半师起义),共55.5万人,其中包括国民党军自诩为“五大主力”的第五军和第十八军。至此,国民党军队的主力精锐师团丧失殆尽。人民解放军直出长江,解放了长江中下游以北的广大地区,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政治经济中心南京、上海以及汉口已处于解放军的直接威胁之下。在战役过程中,人民解放军得到了鲁、苏、豫、皖、冀五省人民的有力支援,服务于前线的民工达543万人。
2002年1月10日,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召开退耕还林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确定在过去两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启动退耕还林工程。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退耕还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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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1-10 00:00:00
- 党史上的今天【1月6日】
1941年1月6日,国民党制造震惊中外的皖南事变。1940年10月19日,何应钦、白崇禧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正副参谋长的名义,强令黄河以南坚持抗日的新四军、八路军在一个月内全部撤到黄河以北。中国共产党一面驳斥这种无理要求,一面从维护抗战大局出发,答应将皖南的新四军调到江北。1941年1月4日,新四军军部及所属的一个支队9000多人由云岭出发北移。6日,当部队行至皖南泾县茂林地区时,遭到国民党军8万多人的伏击。新四军奋战七昼夜,弹尽粮绝,除约2000人突围外,大部分壮烈牺牲。军长叶挺与国民党军队谈判时被扣押,副军长项英、副参谋长周子昆突围后不幸被叛徒杀害,政治部主任袁国平牺牲。这就是震惊中外的皖南事变。皖南事变发生后,国民党企图封锁消息,禁止报纸刊登揭露皖南事变真相的文章,周恩来在《新华日报》上愤然写下了“千古奇冤,江南一叶;同室操戈,相煎何急?!”的题词。
1947年1月6日,为加强对日益高涨的学生爱国运动的组织与领导,中共中央致电董必武并转上海工委及有关负责人。电报指出:此次平津京沪学生的反美示威,成绩甚好,影响甚大。民主爱国运动的基础正日益扩大,与解放区自卫战争的胜利已渐能起着配合作用。我党在蒋管区的工作,应尽量利用这次学运的成果,扩大民族爱国主义的宣传与活动。经过学生活动与报章揭露,要将这些宣传深入到工人、店员、妇女、城市贫民、工商业家、自由职业者乃至华侨中去,引起他们的响应,以扩大这一运动。
1950年1月6日,北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颁发布告,宣布收回在京的外国兵营地产,征用兵营及其他建筑。天津、上海等地也先后收回、征用外国兵营地产。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大陆的驻军权被彻底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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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1-06 00:00:00
- 财政部、工信部联合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附解读)
导 读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
财库〔2020〕46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18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就印发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印发《办法》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中小企业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高度重视支持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2011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通过预留份额、评审优惠等措施,扩大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份额。办法实施以来,越来越多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目前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金额占政府采购总规模的比例超过70%。但是,政策执行中也逐渐暴露出预留份额措施不够细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为落实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完善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要求,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修订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助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二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和细化了哪些支持中小企业的措施?
答:修订后的《办法》主要从以下四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细化预留份额的规定。要求主管预算单位要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一是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二是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的采购份额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二)完善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方法。修订后的办法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评审时给予小微企业报价6%—1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同时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三)多措并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办法》在资金支付、信用担保等方面对支持中小企业也作出了规定。一是鼓励采购人适当缩短对中小企业的支付期限,提高预付款比例;二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导中小企业采用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三是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四)增强可操作性。为推动预算单位更好地落实预留份额政策,《办法》细化了预留份额四种具体方式,包括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采购人要求联合体参加或者要求供应商分包等;明确了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可以不预留给中小企业的五种具体情形,便于采购人科学合理地预留采购项目。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主管部门等相关主体责任,增强了政策执行的刚性。
三
预算单位应当如何落实好政策?
答:各级预算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按照《办法》规定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二是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者对小微企业给予评审优惠的具体措施。例如,整体预留采购项目、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供应商向中小企业分包的,要明确预留的标的和金额,并在供应商资格条件中作出规定;未预留份额的,要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鼓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向中小企业提供优惠条件。三是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四是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财政部将把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作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各省级财政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实现对中小企业精准支持。
四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是否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答: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享受扶持政策,只需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证明文件,或事先获得认定及进入名录库等。中小企业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并于2020年2月27日上线运行,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广大中小企业和各类社会机构填写企业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目前已向社会公众提供超过80万次查询服务。
对中小企业的规模类型有争议时,《办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五
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哪些建议?
答:为更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中小企业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时发现商机。目前中国政府采购网已实现全国范围内全覆盖,采购意向公告、招标公告等各类采购信息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集中统一发布。建议中小企业明确专人,随时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的采购意向、采购公告(包括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等)信息,并参考采购意向公告内容,选择感兴趣的项目,提前做好参与政府采购的相关准备工作。
二是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办法》规定了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包含的内容。在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的采购公告会载明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地点和方式,中小企业要按照采购公告的指引,及时获取采购文件,并根据采购文件要求,认真准备响应文件和《中小企业声明函》,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
三是配合做好监督检查、投诉处理有关调查工作。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过程中需要对中小企业进行认定的,不需要中小企业提出申请,而是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函,请其作出认定。政府部门针对中小企业认定开展相关调查时,供应商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四是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维护合法权益。《办法》规定,未按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中小企业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执行政策,采购过程或者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相应法律制度规定进行质疑、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工信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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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29 11:04:13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开展全面修订,形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即日起印发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清单落地实施工作,密切关注市场反映,及时提出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扎实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组织实施工作,清单实施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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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18 16:09:01
- 北京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档阶
本报讯记者杨文君报道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出台《北京市财政行政处罚行为分类及公示期限目录》(以下简称《目.........处罚公示期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5个期限档阶,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为3-12个月不等,但处罚公示期限为3个月和36个月的违法情形不可以申请缩短公示期,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此类处罚的公示期限与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相同,且不可缩短。
北京市财政局强调,被处罚主体发现行政处罚信息不应当公示的,有权要求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财政部门更正。被处罚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通过采取适当措施,履行特定行为等方式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处罚公示期内,可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申请缩短公示期。关于具体的处罚依据和处罚措施,《目录》均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而制定,包括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令)。
据了解,该目录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而制定,旨在持续做好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除包括政府采购类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外、还涉及注会监管类、资产评估类、会计财务类、彩票及财政票据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类、财政违法行为类、其他财政监督类七大类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该目录已于12月4日施行。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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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18 14:13:20
- 案例32:“★”条款之争
要点提示:非实质性条款不满足不能因此取消中标成交资格。
【案情概述】
20××年3月,S招标公司.........8日,S招标公司邀请color: red;">A公司、B公司和C公司参加谈判,并向该三家公司提供了谈判文件。4月28日, color: red;">A公司、B公司和C公司均按时递交了响应文件,文件的密封情况完好。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中发现,color: red;">A公司响应文件中显示设备的外观尺寸为:“1215.3mm(长)×686.1mm(宽)×130mm(厚)”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单个液晶显示单元厚度为98.5mm的规定。谈判中color: red;">A公司作出承诺,如果其能够成为成交供应商,其产品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最终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确定color: red;">A公司为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公告发出后,color: red;">A公司与采购人沟通,告知采购人其屏体尺寸为1215.3 mm(长)×686.1mm(宽)×116mm(厚),即不能满足谈判文件及其谈判过程中所做的承诺。虽然此项参数未设置“★”,但采购人表示不能接受该偏离,因此征得评审专家及监督人意见后,于5月20日,组织评审专家出具了新的评审结果,取消color: red;">A公司的成交资格,推荐第二顺序成交人为成交供应商。
color: red;">A公司知道成交结果变更后,向S招标公司提出质疑,认为其产品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且为评审价格最低,取消其成交资格不合理。color: red;">A公司认为自己提出的屏体尺寸以及其所需安装空间完全可以满足采购人400mm的空间要求,且该项参数未设置“★”,不能作为废标条件。S招标公司在质疑回复中称,color: red;">A公司在谈判响应文件技术偏离表中,将谈判文件规格要求的98.5mm改为120mm,使其与响应文件相一致,干扰了谈判小组的评审,导致在评审过程中未及时发现此问题。color: red;">A公司谈判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单元厚度为120mm,而实际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彩页外形尺寸为130mm,其响应参数严重偏离谈判文件要求,自相矛盾。且无论是120mm、130mm还是后提出的116mm都偏离谈判文件98.5mm规定,不能满足项目要求。color: red;">A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没有满足非“★”条款的偏离是否能够成为取消成交的理由。因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采购过程的相关文件,调查发现:谈判文件中规定“下文标示‘★’的条款为不可偏离项目,要求完全满足要求,部分满足视同不满足,将被视为实质性不响应要求”。而谈判文件中“单个液晶显示单元对角线尺寸为55英寸,边框尺寸为1215.3 mm(长)×686.1mm(宽)×98.5mm(厚),显示尺寸为1209.6mm×680.4mm”,此项条款并未标注“★”,并没有在谈判文件中列为实质性条款。谈判报告的记录显示,color: red;">A公司在谈判过程中作出承诺,如果其能够成为成交供应商,其产品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5月20日的评审结果记录中显示,评审专家以color: red;">A公司未能完全响应采购人要求为理由,推荐4月28日的评审结果中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采购人对采购产品关键性指标标注“★”不准确而导致的问题。在采购文件的编制过程中,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该对采购内容进行准确详细的描述和规定,对于关键性指标的技术规格参数,可以通过标注“★”的方式着重提示供应商需要完全响应,而对于允许存在偏差的参数内容,则可以允许供应商根据自己产品的情况进行变动调整。本项目中,采购人和S招标公司如果认为显示设备的边框尺寸受客观原因限制,必须完全满足才行的话,就应该在采购文件中将边框尺寸标注“★”,列为实质性条款。但是本案中,采购文件中没有对此标注“★”,而且color: red;">A公司的产品也是符合采购人提供的实际安装空间的,在此情况下,评审专家以color: red;">A公司不满足显示设备的边框尺寸的要求为由取消其成交结果的行为完全没有道理。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本项目中color: red;">A公司虽然提供的液晶屏显示单元的技术要求参数不完全满足谈判文件的要求,但由于此要求并未标注“★”,不属于谈判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故上述技术参数不满足不属于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采购人和S招标公司不能因此取消A公司成交资格。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color: red;">A公司投诉事项成立,此次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所属栏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12-14 16:1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