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国家发改委《通知》对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影响
10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规定》(以下简称“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以下简称“843号文”)的解释和补充说明。
《通知》对包括国有资金的定义、工程项目中单项采购的认定适用、纳入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类服务的范围、合并采购的原则、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以及政府采购工程的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对当前认定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很多实际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切实解决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边界模糊的问题。并且对采购人在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的自主权进行了强调。
一、衔接上位法定义“国有资金”
1、将“预算资金”规范为“《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
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
2、援引《公司法》对“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进行了解释说明。
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
《通知》通过将原规定中“预算资金”和“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两个关键概念与上位法进行衔接,解决了概念定义模糊不清导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无法准确认定项目是否属于“国有资金”的问题。
二、对单项采购确立“独立参照标准”原则
通常同一个工程建设项中往往包括施工、设计、监理等各类合同,以往对依法必须招标认定中就出现诸如“800万的施工项目中,50万的设计要不要招标”的问题。严谨起见,很多招标人内部树立了“一项达标,全体招标”的理念。
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
以上原文内容就明确了单项采购“独立参照标准”原则,即同一个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各项施工、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和工程服务类应分别根据400万、200万、100万的标准来确定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畴。不同类别单项之间,以及相同类别不同单项之间的认定相互独立,没有关联性。
三、对工程类服务的范围进行了明确
原16号令中,对工程服务的描述是“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等”字的存在同样对依法必招项目范围认定起到了干扰。况且在1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中第三条,将工程造价服务纳入了工程服务范畴(不过在近期网上流传的《修订草案送审稿》已经可以看到没有了造价的身影)。
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勘察、设计、建立)…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对于工程服务的范围明确为勘察、设计、监理三项,其他项不得强制要求招标。此外,对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范围也明确为原文中明确列举的事项。
四、对合并采购的原则进行了规范
原16号令中“可以合并”的措辞同样模棱两可,造成了实际操作中很多招标人由于担心戴上“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的帽子,“可以合并的要合并,不可以合并的,创造条件也要合并”,本次通知中对“可以合并”的进行了解释说明。
根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
以上说明对项目合并的原则进行了规范,切实解决了“合还是不合”的难题。
五、新增工程总承包认定标准
自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推广工程总承包制”的改革任务以来,各领域都在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制,配套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也于2020年3月1日起实施。但由于工程总承包是施工、勘察、设计、重要材料设备中数项的合并,16号令中对此没有准确的认定标准。
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通知》中新增了对于工程总承包依法必须招标的标准的认定,即只要单项达到相应的400万、200万或100万,整个总承包工程就应该招标。解决了工程总承包依法必须招标认定的空白。
六、强调采购人自主权
《通知》中强调了招标人在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享有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发改委曾经于今年4月20日发布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该规定是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两文合并的基础上对包括相关概念进行了补充、解释和强调。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本次《通知》与4月20日的《规定》在内容上高度相似。
本次《通知》虽未如业界所期待的缩小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其文件性质也不允许这么做),但是通过对16号令和834号文详细的解释、明确的枚举,将依法必须招标的笼子扎紧,体现了国家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努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指导思想。
来源:易招标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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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30 17:36:18
- 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监督检查 斩断招投标领域利益链
日前,四川省遂宁市纪委监委对市政协原党组成员、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刘锋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办结招投标领域案件158件,处分公职人员80人。
针对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中串标围标等违纪违法行为,湖南省纪委监委驻省住建厅纪检监察组加大对重点工程和重大招投标活动的过程监管,推动改革完善评标办法,开放评委专家库并加强日常考评,推行电子远程评标,同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尤其是招标中的资格预审公告、评审委员会评审信息、资格审查不合格名单、定标办法等。上海市奉贤区纪委监委聚焦重点环节、关键点位廉政风险,推动区建管委制定《奉贤区建设工程招投标风险防控措施》,从建设工程招投标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明确风险防控责任,完善风险防控措施。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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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23 15:23:18
-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刊发刘永富署名文章: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摆脱贫困 从过去到未来
中国共产党坚持把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作为重要使命,接续奋斗,持续推进中国减贫事业。特.........搬迁后续帮扶。目前,960多万贫困人口的搬迁工作已经完成,搬得出的问题已解决,下一步的重点是稳得住,逐步能致富。要强化配套建设,提升完善集中安置区公共服务和配套基础设施,确保小孩有学上,生病有地方看。要强化产业就业,充分利用迁出地和集中安置区资源,因地制宜发展产业,推动集中安置区承接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强组织培训,提升劳动力素质,实现有劳动力的搬迁家庭至少有1人稳定就业。要强化社会治理,提升安置区社区管理服务水平,帮助引导搬迁群众更好融入新生活。
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帮扶。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制度保障。要完善动态监测机制,通过相关行业部门筛查预警、乡村干部走访、农户主动申报等多个途径,实事求是确定监测对象,只要符合监测标准就要及时全部录入,不能出现遗漏。要提前采取帮扶措施,对脱贫监测户,继续落实现有脱贫攻坚帮扶政策。对边缘监测户,及时给予扶贫小额信贷支持,加强技能培训,统筹利用公益岗位多渠道安置。对无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进一步强化综合性保障措施,确保应保尽保。要压实部门责任,防贫机制是多部门联合运行的机制,要像解决“三保障”问题一样,发挥各主管部门作用,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加强数据共享与比对分析,及时通报支出骤增或收入骤减家庭的预警信息,提前介入帮扶消除返贫致贫风险,共同把这项制度完善好、执行好。
谋划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相衔接。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只是消除了绝对贫困,相对贫困仍将长期存在。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要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衔接。要在思路上衔接,2020年前,中西部地区乡村振兴的优先任务就是脱贫攻坚,“十四五”时期,中西部脱贫摘帽地区仍要把巩固脱贫成果作为乡村振兴重点,确保脱贫人口和摘帽地区在乡村振兴中不掉队。要在政策上衔接,全面梳理需要继续执行的政策、需要调整完善的政策、需要逐步退出的政策以及需要创设加强的政策。要在工作上衔接,2020年后的扶贫工作,从超常举措向常态帮扶转变,从集中攻坚向长效机制转变。总之,就是要有利于激发欠发达地区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发展的内生动力,有利于实施精准帮扶,促进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0年第20期,作者:国务院扶贫办党组书记、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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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20 16:47:17
- 招标中心投身脱贫攻坚战 积极助力尚义县脱贫摘帽
--工信系统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多面发力摘除贫困帽 携手同心齐奔小康
“尚义县有红绿灯的街道不超过.........电商扶贫直播村打通了C端用户,在农产品与城市餐桌之间架起了桥梁,扶贫小微共享工厂则担当起了农产品质量“把关人”的角色。在尚义县正果村,一座共享工厂正悄然兴起。“普通农户由于自身观念、能力等限制所生产的大多为初级农产品,缺乏现代化农业加工手段进行加工,售卖流通方式也较为单一,只能以大宗农产品的形式进行批量销售,卖价低且容易被压价。”尹德淳介绍道,“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借助工信部帮扶力量通过购置小型加工、筛选、包装设备并且为农产品注册了商标,还进行了外包装的设计,免费为合作社和周边农户提供农产品初级加工服务。”电商扶贫小微共享工厂建立起来后,贫困户的农产品分拣、包装、初加工等问题都得到了有效解决,正果小米成为共享工厂的主打农产品。从电商直播村到小微共享工厂,传统产业链的固定思维与枷锁被打破,农户自己生产、自己加工、自己销售,村里的劳动力得到有效分配,农产品的质量与销量也日渐提升,越来越多的产品正走出大山,走进城市的饭桌……
助力家门口的扶贫工厂
在大青沟扶贫工厂的生产车间,67岁的段金兰戴着眼镜正熟练地在缝纫机上操作。段金兰的丈夫由于脑出血导致瘫痪,卧床已有七、八年之久,医疗花费每年上万元,这让本就贫困的家庭更捉襟见肘。扶贫工厂的出现,给她的生活带来了一丝曙光。“工厂引进劳动密集型企业,可吸纳300余人就业,覆盖异地搬迁贫困户1897人,租赁企业按照不低于投资额7%的标准支付年租金,而租金的60%用于公益岗位的开发,剩余的40%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区集体公益事业的建设。”尹德淳表示,扶贫工厂位于当地异地搬迁安置房附近,真正实现了贫困户在家门口就业。尚义县大青沟扶贫工厂总投资800万元,位于大青沟镇异地扶贫搬迁(恩泽苑小区)公建区,占地2.4亩,2019年7月启动建设,当年12月投入使用。
扶贫工厂建成后,伦比公司作为劳动密集型企业进驻工厂打造伦比服饰大青沟服装产业扶贫基地。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动员所属企业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联合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还为扶贫基地采购捐助了50台缝纫机器。服装产业基地的负责人马贵春向记者介绍,目前,中国铁建也与服装专业基地建立起对口帮扶的机制,“中国铁建每年有工装需求,我们承接这些需求后招募贫困户过来进行服装生产加工。工资是以件来计算,举个例子,一天的基本工资大概在120元,最高的时候员工做的件数多了,可以达到200元,这样一个月也有近4000元收入。”目前,大青沟服装产业扶贫基地带动就业3000余人,其中贫困户约800人,有效解决了当地就业难题。同时,基地还进行专业培训指导,现已覆盖近4000人。“培训后大家也掌握了一些技能和手艺,贫困户农忙结束后在家可以通过裁制窗帘、缝裤脚、修改衣服等获得一些收入,用来补贴家用,每月可收入1000元,每年可做7-8个月,这也是比可观的收入。”
用课改托起明天的希望
扶贫亦需扶智。如果说设立扶贫工厂解决的是百姓钱袋子的问题,那么推进贫困县教育体制改革则着眼于下一代的生存与发展,是扶贫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尚义县作为深度贫困县,社会经济发展滞后随之带来的是教育水平的低下。“县里初中有3所,高中1所。高考升学率偏低,本科上线的人数一年不到50个,教育方面很薄弱。”尹德淳说。要提升贫困县整体教育水平,以往的做法通常以捐资捐物为主,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教学环境,但却未能触及教育的根本。据尹德淳介绍,在工信部、北京市东西部协作还有各大企业的推动下,目前一些学校的环境得到了明显提升,但教师的教学水平与能力依旧是瓶颈。
“以县里学生人数最多的乡镇学校大青沟小学为例,这所学校里的硬件设施比较完备,有多媒体、钢琴、古筝、书法、机器人兴趣班等等,但老师的水平还不足以将现有资源充分调动起来开展教学活动,需要依托外部力量来提升老师的能力水平,这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2019年,中国机电招标中心向大青沟小学提供了专项资金用于教学课程改革,依托江西金太阳教育研究有限公司,学校对全体老师进行了培训。“去年9月份,雄安新区的老师就高效课堂基本教学方式、导学案的使用、小组建设培训会等内容给老师们进行了培训与指导。11月,我们还邀请唐山的一线教师来学校进行语文、数学的示范课展示。今年,老师们还参加了名师特训营。目前,一期培训已经圆满结束,二期培训也正在进行当中。”大青沟小学校长王海介绍道。课程改革成效显著,大青沟小学相继获得张家口市教育科研先进单位、张家口市电教技术装备工作先进单位、张家口市信息技术教育先进单位的称号。“老师们的水平上去了,教学质量高了,学生们的成绩也日渐提升,我们的整体平均成绩较以往提升了3-5分。”王海开心地说道。
文化下乡增强百姓幸福感与获得感
9月8日晚,尚义县南壕堑镇十三号村里一片欢声笑语其乐融融,“工信部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送文化下乡活动”首场文艺演出在村里拉开帷幕。舞蹈《红红火火大舞台》农民代表节目《十三号村的变化》情景剧《飞跃大渡河》脱贫攻坚赞《我把你记在心坎坎上》等一系列演出让前来观看演出的村民感受到了接地气儿的文化内涵。
“文化下乡的活动最早是受到居住在幸福互助院老人的启发。”原来,今年尚义县成功脱贫后,尹德淳在一次幸福互助院看望老人过程中了解到百姓的获得感与幸福感仍比较低,“当时老人们说对扶贫政策的知晓度依然很低,这让我十分诧异。在扶贫政策的支持下,乡村环境大为改善,县里村里在医保、社保、吃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也加大了投入建设力度,人们的生活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一次的交谈让尹德淳萌生了让文化下乡,提升当地老百姓幸福感、获得感的念头。
带着这个想法,尹德淳回到原单位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与领导进行了汇报。在工信部与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的大力推动下,文化下乡活动正式启动。“最后经过讨论选择了三个异地扶贫搬迁的乡镇、我所包联的一个行政村以及其他偏远地区的村子等共计十个演出的地点,并且正式确定了本项目的名称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送文化下乡活动。”尹德淳向记者说道。随着首场文化下乡活动的顺利进行,未来,会有更多演出场次在异地扶贫搬迁乡镇、偏远村庄陆续推出,让当地百姓真真切切感受到文化下乡带来的幸福感、获得感。
除此之外,借助工信部等帮扶力量,尚义县全面提升三级医疗机构诊治能力,投资1.03亿元实施县亿元迁建工程,新建、改建贫困村卫生室107所,配备流动医疗服务车16辆,招聘乡村医生79名,村村开通了医保报销系统……越来越多的变化正在尚义县悄然发生,让这座小县城焕发新的活力。
来源:人民邮电报 微信公众号 记者:陈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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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19 23:42:31
- 江西省劳模余铁根:奋斗的脚步从未停歇
一家员工总数不足500人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连续13年保持两位数增长,“混改”三年来实现经.........为年度和任期考核“双A”等次。余铁根个人先后被国家经贸委授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工作先进个人”称号,江西省省直机关工委授予“创业型人才标兵”称号,江西省企业联合会授予“2016-2017年度新时代江西杰出企业家”称号,连续4年在省属企业领导人员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
在余铁根的带领下,江咨集团的“十四五”规划即将出炉,企业上市、资源整合、全过程咨询集成服务商——这一个个小目标已经确定,余铁根的脚步从未停歇,江咨集团的脚步从未停歇。
来源:人民网-江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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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19 23:21:38
- 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0》
2018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中国国情,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牵头研究建立并不断完善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2018年,组织在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22个城市开展了两批次营商环境试评价。2019年,组织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部分地县级市等41个城市开展了营商环境评价,并在东北地区21个城市开展了营商环境试评价。2020年继续在80个地级以上城市和18个国家级新区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在扎实推进中国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的基础上,为系统介绍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方法,全面展现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积极成效,更好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经验做法,切实发挥中国营商环境评价导向改革的积极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写了《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0》,于近日公开出版。
《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0》是《中国营商环境报告》系列报告的第一部,也是我国营商环境评价领域首部国家报告,定位为对标对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政策库”,全面展示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成果的“白皮书”,学习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的“经验集”,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勇于探索创新以评促优的“光荣榜”,狠抓政策落实、以评促改的“推进器”。总的看,《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0》内容详实、图文并茂、通俗易懂、可读性强,全面梳理了中国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和评价方法,回顾总结了2019年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成效亮点,系统描绘了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前景展望,认真提炼了参评城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改进提升过程特别是一大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和典型经验,集中呈现了各重点领域的最佳实践、改革方案和路线图,向社会多角度、多方位展示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创性、差异化探索。
《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0》绘制了1000余张解释图表,梳理了优化营商环境各领域240余份政策文件和210余项改革亮点,汇聚了18个重点领域70个典型案例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探索形成的原创性、差异化实践成果。正文共分为4个部分。“总论篇”主要介绍中国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及评价实践,展示各地区、各部门改革成效,勾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蓝图愿景。“示范引领——标杆城市篇”选取综合表现突出的15个标杆城市作为典型案例,重点展示工作思路、推进步骤、具体安排、改革亮点。“以评促改——最佳实践篇”系统梳理开办企业等18个重点领域的改革要求、最佳实践、创新做法,并选取部分城市探索实施的差异化、针对性政策措施,供有关城市学习参考借鉴。“一省一案例——改革集萃篇”汇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探索创新形成的典型经验做法,鼓励引导支持更多地方学习借鉴、复制推广并创新推出更有针对性、开创性的改革举措。
《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0》的出版发行,将为各级政府部门、各类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供重要参考,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各方交流互鉴,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不断增强工作合力,进一步推动形成各地区、各部门竞相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局面,推动更多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落地见效,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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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19 15:41:26
- 习近平: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
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
(2020年10月14日)
习近平
女士们,.........5亿美元,年均增长26.1%,实现了由进出口贸易为主到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历史性跨越。
——40年来,深圳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由经济开发到统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发展的历史性跨越。
——40年来,深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教育、医疗、住房等实现翻天覆地的变化,2019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25万元,比1985年增长31.6倍;率先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了由解决温饱到高质量全面小康的历史性跨越。
40年春风化雨,40年春华秋实。当年的蛇口开山炮声犹然在耳,如今的深圳经济特区生机勃勃,向世界展示了我国改革开放的磅礴伟力,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光明前景。
看似寻常最奇崛,成如容易却艰辛。深圳等经济特区一路走来,每一步都不是轻而易举的,每一步都付出了艰辛努力。深圳等经济特区改革发展事业取得的成就,是党中央坚强领导的结果,是广大干部群众开拓进取的结果,是全国人民和四面八方广泛支持的结果。在这里,我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向经济特区广大建设者,向所有为经济特区建设作出贡献的同志们,致以诚挚的问候!向各位来宾,向关心和支持经济特区建设的国内外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女士们、先生们、同志们!
深圳等经济特区的成功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关于兴办经济特区的战略决策是完全正确的。经济特区不仅要继续办下去,而且要办得更好、办得水平更高。
深圳等经济特区40年改革开放实践,创造了伟大奇迹,积累了宝贵经验,深化了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特区建设规律的认识。一是必须坚持党对经济特区建设的领导,始终保持经济特区建设正确方向。二是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通过改革实践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三是必须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坚持敢闯敢试、敢为人先,以思想破冰引领改革突围。四是必须坚持全方位对外开放,不断提高“引进来”的吸引力和“走出去”的竞争力。五是必须坚持创新是第一动力,在全球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赢得主动权。六是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七是必须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使法治成为经济特区发展的重要保障。八是必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九是必须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基本方针,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融合发展、相互促进。十是必须坚持在全国一盘棋中更好发挥经济特区辐射带动作用,为全国发展作出贡献。
以上十条,是经济特区40年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积累的宝贵经验,对新时代经济特区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
女士们、先生们、同志们!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使这个大变局加速演进,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保护主义、单边主义上升,世界经济低迷,国际贸易和投资大幅萎缩,国际经济、科技、文化、安全、政治等格局都在发生深刻调整,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
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要求不断提高,经济长期向好,市场空间广阔,发展韧性强大,正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同时,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实现高质量发展还有许多短板弱项,经济特区发展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新形势需要新担当、呼唤新作为。新时代经济特区建设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从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大局出发,落实新发展理念,紧扣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以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风雨无阻的精神状态,改革不停顿,开放不止步,在更高起点上推进改革开放,推动经济特区工作开创新局面,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党中央对深圳改革开放、创新发展寄予厚望。去年8月,党中央出台了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全面部署了有关工作。深圳要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提高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能力和水平,形成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扩大开放新格局,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丰富“一国两制”事业发展新实践,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这是新时代党中央赋予深圳的历史使命。
第一,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广东、深圳经济发展水平较高,面临的资源要素约束更紧,受到来自国际的技术、人才等领域竞争压力更大,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是根本出路。要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率先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要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使生产、分配、流通、消费更多依托国内市场,提升供给体系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以高质量供给满足日益升级的国内市场需求。要坚定不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新动能,提升新势能,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和产业创新高地。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前瞻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未来产业,发展数字经济。要加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投入力度,发挥深圳产学研深度融合优势,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要对标国际一流水平,大力发展金融、研发、设计、会计、法律、会展等现代服务业,提升服务业发展能级和竞争力。要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引进培养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第二,与时俱进全面深化改革。改革永远在路上,改革之路无坦途。当前,改革又到了一个新的历史关头,很多都是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推进改革的复杂程度、敏感程度、艰巨程度不亚于40年前,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坚持摸着石头过河和加强顶层设计相结合,不失时机、蹄疾步稳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提高改革综合效能。
党中央经过深入研究,决定以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为契机,支持深圳实施综合改革试点,以清单批量授权方式赋予深圳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更多自主权,一揽子推出27条改革举措和40条首批授权事项。深圳经济特区要扛起责任,牢牢把握正确方向,解放思想、守正创新,努力在重要领域推出一批重大改革措施,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重大制度创新成果。要着眼于解决高质量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着眼于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多策划战略战役性改革,多推动创造型、引领型改革,在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高水平开放型经济体制、民生服务供给体制、生态环境和城市空间治理体制等重点领域先行先试。要优化政府管理和服务,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加快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要进一步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产权和知识产权,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
第三,锐意开拓全面扩大开放。当前,世界经济面临诸多复杂挑战,我们决不能被逆风和回头浪所阻,要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坚定不移全面扩大开放,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新发展格局不是封闭的国内循环,而是开放的国内国际双循环。要优化升级生产、分配、流通、消费体系,深化对内经济联系、增加经济纵深,增强畅通国内大循环和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功能,加快推进规则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率先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在内外贸、投融资、财政税务、金融创新、出入境等方面,探索更加灵活的政策体系、更加科学的管理体制,加强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务实合作。越是开放越要重视安全,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增强自身竞争能力、开放监管能力、风险防控能力。
第四,创新思路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过40年高速发展,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空间结构、生产方式、组织形态和运行机制发生深刻变革,面临城市治理承压明显、发展空间不足等诸多挑战。要树立全周期管理意识,加快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走出一条符合超大型城市特点和规律的治理新路子。要强化依法治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城市治理顽症难题,让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要注重在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上下功夫,发挥深圳信息产业发展优势,推动城市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管理理念创新,让城市运转更聪明、更智慧。
第五,真抓实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中国共产党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经济特区改革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要聚焦到这个目标上来。
生活过得好不好,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要从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反复出现的问题出发,拿出更多改革创新举措,把就业、教育、医疗、社保、住房、养老、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社会治安等问题一个一个解决好,努力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要尊重人民群众首创精神,不断从人民群众中汲取经济特区发展的创新创造活力。要把提高发展平衡性放在重要位置,不断推动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构建优质均衡的公共服务体系,建成全覆盖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要毫不放松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补齐公共卫生短板。
第六,积极作为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深圳是大湾区建设的重要引擎。要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历史机遇,推动三地经济运行的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加快粤港澳大湾区城际铁路建设,促进人员、货物等各类要素高效便捷流动,提升市场一体化水平。要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规划建设好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加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要以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建设为抓手,加强与港澳创新资源协同配合。要继续鼓励引导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充分发挥投资兴业、双向开放的重要作用,在经济特区发展中作出新贡献。要充分运用粤港澳重大合作平台,吸引更多港澳青少年来内地学习、就业、生活,促进粤港澳青少年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增强对祖国的向心力。
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党中央战略意图,全力支持深圳等经济特区改革发展工作,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支持经济特区深化改革开放、开展前瞻性科技创新、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民生保障和改善、改革创新社会治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为新时代经济特区改革发展提供科学指导和有力支持。
女士们、先生们、同志们!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我们坚定不移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既从世界汲取发展动力,也让中国发展更好惠及世界。经济特区建设40年的实践离不开世界各国的共同参与,也为各国创造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分享了发展利益。欢迎世界各国更多地参与中国经济特区的改革开放发展,构建共商共建共享共赢新格局。
女士们、先生们、同志们!
经济特区处于改革开放最前沿,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的建设有着更高要求。要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改革创新精神在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的建设方面率先示范,扩大基层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广大党员、干部要坚定理想信念、更新知识观念、掌握过硬本领,自觉站在党和国家大局上想问题、办事情。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正确导向,为改革者负责、为担当者担当,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和劲头。要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定不移惩治腐败,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特区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上都要交出优异答卷。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要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继续发扬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埋头苦干的特区精神,激励干部群众勇当新时代的“拓荒牛”。要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不断提升人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要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新期待。
女士们、先生们、同志们!
四十载波澜壮阔,新征程催人奋进。经济特区的沧桑巨变是一代又一代特区建设者拼搏奋斗干出来的。在新起点上,经济特区广大干部群众要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永葆“闯”的精神、“创”的劲头、“干”的作风,努力续写更多“春天的故事”,努力创造让世界刮目相看的新的更大奇迹!
来源:共产党员网
所属栏目:重要论述
发布时间:2020-10-14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0年9月,总第21期)
一、政策法规
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2020年8月3日,国务.........件要求的“获得VMware、VAAI、VASA兼容性认证”,财政部认为,招标文件中存储1和存储2的第9项指标要求为“获得VMware、VAAI、VASA兼容性认证”,由于该指标要求不明晰,中标人对此也作出了相应解释,可以认定其对此项要求理解存在偏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二缺乏事实依据。
这一案例虽然来源于政府采购领域,其内在逻辑和价值取向也一样适用于招标投标领域,其本质从大的方面讲是如何理解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共采购领域的地位、作用及其具体适用问题,从小的方面说是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准确界定问题。但是不管从哪个方面讲,未经调查核实取得确切证据证明,或者无法按照正常人的通常理解得出普遍共识,单凭部分证据和主观推断认定弄虚作假谋取中标,违背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会在事实上形成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泛化,使得供应商(投标人)的任何无心之失都有可能构成弄虚作假谋取中标,从而导致中标无效的后果,这很显然并不是公共采购立法的初衷。
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问题的解决路径
必须说明的是,强调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的严格认定,并不代表对公共采购领域里大量存在的弄虚作假行为视而不见、放任自流。相反,因为此类行为对公共采购诚信基础的侵蚀和采购效率效果的破坏,它一直是公共采购立法、司法和执法规范的重点。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处理结果信息公告共计265则,其中47则涉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问题。截止到2020年8月31日,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处理结果信息公告共计130则,其中15则涉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问题,可以说,这一问题已经成为近年来供应商(投标人)违法违规问题的重灾区。
在诚信体系建设远远谈不上完善的当下,公共采购领域自然无法独善其身。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大量涌现、屡禁不绝,把它归因于社会大环境当然没有问题,要治理起来也确实极为困难,但是公共采购自身也并非无计可施、无事可做。从财政部公布的有关案例来看,此类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的问题大部分是在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在专家评审和确定中标人阶段发现处理的少之又少。这说明我们现有的专家评审和采购人(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环节在这一问题上的审查确认流于形式,形式审查的特点非常明显。过度依赖事后质疑投诉和监督检查,不但使得大量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的行为无法及时发现,还使得发现问题后处理纠偏的成本极高,严重影响采购的效率和效果。
专家评审制度的问题有目共睹,这里不再赘叙,现在的问题是,即使我们解决了现在亟待解决的专家遴选、考核及职业道德建设问题,以现有的封闭式独立评审方式,仍然无法解决及时发现、准确认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问题。因为除非评审专家对评审项目及供应商(投标人)情况的了解足够深入、足够全面(这个可能性几乎没有),否则这种几乎杜绝任何形式的检索、调查、求证甚至是评审专家的专业讨论的评审方式,会使得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发现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即使发现了,因为缺乏有效可靠的佐证,评审专家也根本没有认定的动力和信心,对供应商(投标人)响应材料真实性的审查流于形式就是必然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关于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报告义务之所以在实践中成为僵尸条款,原因也在这里。
独立评审的本意是否是禁止任何形式的检索、调查、求证以及评审专家之间的专业讨论,这个问题是很值得探讨的。独立评审再怎么强调,其重心还是在评审,在于如何保障评审的质量,实现采购的目的。评审要独立,讲的是评审专家的意志独立不受他人非法干预,强化对评审客观公正性的保障,其出发点和落脚点还是在评审的质量上。只要能够保证评审专家的评审活动不受无关的非法干预、有助于提高评审的质量,评审专家基于评审需要采取的检索、调查、求证、讨论都应在允许之列(当然具体实现形式需要认真研究),这是推动现有的评审方式从形式审查为主向实质审查转变的必要举措之一。
同样的,在现在公共采购领域深化改革、强化采购人(招标人)主体责任的大背景之下,在制度层面确保采购人(招标人)对评标报告及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的权利,是现实所需,也是解决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问题的重要抓手。应在立法、司法、执法各个层面鼓励采购人(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环节对评标报告和投标文件的真实性予以必要的调查核实,而不是现在简单的盖章确认。
采购人(招标人)作为采购结果的最终承受者,理应有义务、也有动力去做这种核实。很多人认为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采购人(招标人)的此种复核权,既然招标文件由采购人(招标人)编制,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招标人)组建,在评审结束后采购人(招标人)对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的意义就不大。意义大不大暂且不论,采购人(招标人)作为合同中的一方,在要约承诺的过程中,难道都不能对对方要约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这个问题不言自明,似乎没有争论的必要。同时,评审专家作为采购人(招标人)的代理人,其在评审活动中是否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采购人(招标人)通过对评标报告和投标文件的复核进行验证,理论上并没有任何问题。
至于有人担心采购人(招标人)通过此种复核可能会试图改变评审结果或者提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要求,这个问题确实存在,立法者也早已先知先觉,在立法环节规定了采购人(招标人)的诸多禁止性行为,以实现保障采购人(招标人)合法权利与维护评审结果严肃性之间的相对平衡,这其中包括: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等等,都是这一规则要求的体现。
(特约稿件)
疫情期间如何开展“不见面”形式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传统的谈判形式需要供应商与谈判小组针对项目进行面对面交谈,但是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开展见面形式的谈判活动,谈判过程将可能发生聚集性传染事件,这给传统谈判采购活动的组织带来了风险。那么,在疫情期间如何保证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顺利进行?笔者认为采用“不见面”形式谈判,即在采购活动全过程通过电子网络设备、现代通讯等工具或方法实现文件的传输以及采购活动各方的沟通,减少或避免人员面对面接触的一种采购活动组织形式,可以解决这个难题。
一、关于竞争性谈判的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竞争性谈判的程序及谈判、评审过程的相关要求进行了规定。
纵观各省及地市相关法律法规,仅有贵州省财厅发布的《关于竞争性谈判方式有关问题的规定》(黔财采〔2006〕34号)一文中规定竞争性谈判必须采用面对面形式。由此可见,除贵州省外,其他省份从法律法规层面都未禁止采用“不见面”方式组织谈判采购活动。
二、开展“不见面”形式谈判活动的途径
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实现不见面形式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组织。
途径一为选择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即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全过程。包括发布采购公告、谈判文件下载、供应商提出提问或质疑、发布澄清及修改、制作响应文件,响应文件上传、在线截标、在线评审、在线谈判、多次报价(或最后报价)、发布成交公告、发送成交通知书等。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各方人员整个过程均无需面对面接触。
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是疫情期间不见面形式组织采购活动最理想的解决方案,但对于部分还未实现全流程电子化采购的地区或机构而言,则可以通过途径二解决“不见面,少接触”的问题。
途径二为在传统采购活动的基础上,将传统的面对面递交响应文件、参加截标会议、谈判、多次报价等做法调整为采用电子网络设备、现代通讯等工具或方法来实现文件的传输以及采购活动各方的沟通,从而完成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本文将重点对途径二进行探讨。
三、“不见面”方式谈判过程的探讨
传统的谈判采购活动,可能出现“见面”的场景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采购文件的领取、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标环节、评审环节、谈判报价环节、成交结果通知的领取。
对于采购文件、成交结果通知的领取,可以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发布、邮寄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解决“见面”领取的问题。
对于响应文件的递交,可以通过上传电子化交易平台、邮寄等方式解决“见面”递交的问题。采用邮寄方式的,可在采购文件中注明“响应文件递交时间以快递签收时间为准,供应商应合理估计邮寄时间以确保按时送达,发送快递时应注明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对于响应文件的编制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的外包装上注明联系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如果发现因快递等非供应商原因出现包装破损,可以在不拆封响应文件的前提下通过拍照、录制短视频等方式记录寄件收到时的外部状态并与供应商寄件人进行联系确认,以避免或消除后续出现因快递包装影响响应文件密封性问题争议的隐患。
对于截标环节,根据《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八条中关于竞争性谈判的规定,竞争性谈判的报价不可以公开唱标,因此截标环节最主要的事项为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性情况。对于截标会议,可以采用直播方式邀请供应商远程观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谈判文件中写明拟使用的直播软件。截标会议现场,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摄像头下进行全方位展示响应文件密封性以及拆封响应文件。未到现场的供应商对截标有异议的,可通过直播软件客户端提出,项目负责人通过直播软件与其通话联系,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截标会议现场直播画面进行录音录像保存。
目前主流的在线会议应用基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以腾讯会议为代表的便捷在线会议,参会人员在会议APP中输入代理机构提供的会议号,填写供应商名称和参会人员姓名即可参加会议。另一种是以钉钉会议为代表的标准在线会议,参会人员需要注册钉钉账号,并告知采购代理机构账号名称,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当日通过账号邀请参会人员进入截标大会。相较于标准型在线会议,便捷型的优点在于方便参加,即开即用,只需输入对应的会议号就能进入会议。它的缺陷在于一般不自带会议录像功能,如果需要保存直播视频,只能使用额外的设备,这就意味着要投入更多的设备和人员。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结合自身情况和要求选择在线会议的类型。
对于评审谈判环节,如采取不见面形式进行则需要对授权人的身份、报价文件的盖章及递交、澄清答复等细节问题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谈判小组向供应商提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的,可要求供应商在合理时间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进行。为避免供应商不作回应,可在谈判文件中写明逾期未做澄清、说明或者纠正的,经电话催告仍不澄清的,视为放弃应答。谈判过程的提问及回答可通过视频软件、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供应商根据谈判情况和谈判文件修改书面通知需要对原响应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将经签字扫描后的修改文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节约评审时间,报价环节可以采取电话报价方式,先由采购代理机构的评审现场工作人员与供应商电话连线进行报价,再让供应商将报价文件签字扫描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谈判文件中应明确规定电话报价与书面报价不一致时的处理方式。
为了及时联系到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谈判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务必在响应文件中填写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电话联系方式、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并且规定未填写联系方式可能发生的后果及责任。
四、分析和总结
上述途径二的方式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见面”的问题,但实践中仍不可避免地存在不足。不足之处在于供应商参加开标会议需使用外部的直播软件来实现,外部的直播软件在功能上并不能完全适用于采购活动的规则。直播方式双向沟通的便利性相对于传统的见面形式仍存在不足,具体来说就是供应商发言、会议纪律的组织不够便利等问题。因此,该途径是在技术层面未能完全解决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情况下的“权宜之计”。
除竞争性谈判外,政府采购项目还有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这些方式采购活动的组织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未能完全控制和消除的情况下同样可采用上述“不见面”的方式。
笔者呼吁业内各方加大对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平台的开发及完善力度,尽快解决多次报价、远程评标保密性的技术难题,使电子化招标投标平台能够完全适用于不同采购方式的采购活动规则。另外,笔者也呼吁立法者在修法时充分考虑法律法规与电子化招标投标的发展以及应用的适应性问题,从法律法规层面减少采购活动中的“见面”环节,引导招标投标活动进入不见面的“无纸化”时代。
(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供稿)
六、国家动态
国际公共采购一站式交易服务平台发布
在9月8日举行的服贸会“全球采购与数字贸易的创新融合”高峰论坛上,国际公共采购“一站式”交易服务平台正式发布并启动,该平台将为企业参与国际采购所有环节提供“一站式”服务。
国际公共采购“一站式”交易服务平台由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联合各方合作伙伴筹备建设,该平台以“顶层设计+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的方式建设,功能包括产业互联网、中国进出口企业评价及认证、国际采购信息定制、国际公共采购培训体系、中国企业国际投标代理服务、跨境电商、直播经济、跨境支付与结算、供应链金融等。国际采购需要的所有环节将来都可以通过这一平台完成,所以称其为“一站式”平台。
预计将有超过1000家国际采购组织及超过10万家供应商库在平台上线,未来3年内,国际公共采购交易服务平台线上交易及结算规模将超过上百亿美元,实现全球采购+数字贸易的创新融合发展。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七、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 张松伟
供应商对哪些采购文件无权质疑
问:有一家供应商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提出质疑,说项目预算金额过低、不合理,对此采购人、代理机构该如何答复?
答:供应商对于项目采购预算无权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对于此项质疑可以答复:“采购预算不属于供应商质疑的范围。”
采购文件包括的内容很多。《政府采购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供应商并不是对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都可以提出质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3条第(一)项就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加了五个字的限定“对可以质疑的”,这就表明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一部分内容是不可以提出质疑的,也就是供应商无权质疑。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供应商无权质疑的采购文件内容至少包含八个方面:(一)采购活动记录;(二)采购预算;(三)投标文件里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布之外的内容;(四)定标文件;(五)验收证明;(六)质疑答复;(七)投诉处理决定;(八)评估报告里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布之外的内容。以上八个方面供应商无权质疑的内容要么涉及政府采购当事人内部事务、商业秘密,依法可以不公开,导致供应商无权质疑;要么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法律文件不容质疑。
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化整为零如何界定
问:政府采购货物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是200万元,我们单位今年的办公用品第一批采购了180万元,没有达到公开招标的数额,我们采取了竞争性磋商进行采购。后来发现不够,还需要采购50多万元,因为,50万也没有达到公开招标的数额,我们又采用了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这属于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吗?如何界定化整为零?
答:是否属于化整为零,关键要看单位年度办公用品的预算金额。如果财政部门最终批复的年度办公用品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该单位以上做法就属于化整为零;如果财政部门最终批复的年度办公用品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该单位本年度后来的50万元办公用品采购是通过调整预算获得的采购资金,该单位以上做法就不属于化整为零。
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法》第28条的强制性规定。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是防止采购人规避公开招标。
如何界定化整为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8条给出了明确规定: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8条是判定采购人化整为零的重要依据。准确适用这一法条,要把握五个关键点。第一,判断化整为零有一个时间限度,即一个财政年度内,我国的财政年度是自然年度;第二,一个预算项目下,也就是说,要看采购人所采购的货物或服务是否属于财政部门最终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同一个预算项目;第三,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第四,两种例外情形,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第五,本质是规避公开招标,如果多次采购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就不存在化整为零的问题。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实务当中,某些货物或者服务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的网上商城、电子卖场采购品目或者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品目,一些采购人就把本单位年度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这些品目的采购,分数次通过网上商城、电子卖场或者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来完成采购,最终,一年下来,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或者服务累计采购金额超过了公开招标数额,这同样属于化整为零。因为,网上商城、电子卖场或者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针对小额、零星采购项目的。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0-10-08 16:17:26
- 北京新条例:政府采购40%份额要留给中小企业
日前,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将于.........家相关规定中30%和60%的指标。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5成以上面向初创企业
条例提出,本市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中小企业,重点支持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前沿技术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以及利用新技术、新模式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中小企业。其中,投资于初创期中小企业的资金占比不低于50%。
鼓励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可“同股不同权”
融资难、融资贵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难题,条例中有12条内容涉及对中小企业的资金保障,包括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收益权、收费权、股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的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基于供应链核心部门、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支持首贷服务中心、续贷受理中心和确权融资中心建设运行。政府性担保机构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业务占比不低于80%。
此外,鼓励、引导中小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直接股权融资,并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立专精特新板,提供挂牌展示、托管交易、投融资服务、培训辅导等服务。为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始股东、技术骨干等不因企业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大而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和话语权,条例规定了“同股不同权”制度,允许持股比例较小的股东享有更高比例的表决权、控制权,以保证科技创新企业保持技术优势和发展定力。
高管技术骨干可享人才引进政策
为强化涉企政策的解读和宣传,解决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条例明确,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应汇集政府和社会各方服务资源。针对政策缺乏兑现渠道、企业不知道怎么办等问题,结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条例要求中小企业政务服务政策应符合政务服务标准化办理的要求,政策应明确办理条件、地点和需提交的材料等,不得附加“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要求。
人才保障方面,条例提出,中小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骨干符合条件的,可以向人才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北京工作居住证或人才引进。支持引进科技创新、文化创意、医疗卫生、金融、体育等各类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确保中小企业引进人才占合理比例。
此外,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造成中小企业损失影响生存时,应给予税费减免、研发补助、房租减免补贴、就业保障、融资支持或者政府采购等措施。
来源:人民网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0-09-28 16:03:05
- 国采中心:规范质疑答复维护政采秩序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近日修订印发的《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关法律法规要求,对2018年9月17日发布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印发新版《细则》,具体包括总则、询问、质疑的提出与受理、质疑的答复和附则共五章35条内容。修订的重点突出体现在三个方面。”国采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
一是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结合国采中心质疑答复线上办理与纸质办理并行的业务实际,分情况界定质疑提出的截止时间节点。新版《细则》提出,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中载明的接收质疑函方式,以书面形式向国采中心或采购人提出质疑。通过电子采购系统提出的,提出时间以系统记录的成功递交时间为准;通过邮寄、快递方式提出的,提出时间以邮寄件上的寄出邮戳时间、快递件上签注的寄出时间为准。
二是倡导供应商质疑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明确不予受理“供应商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质疑情形,明确对虚假或恶意质疑的处理措施。如:新《细则》第十七条明确,质疑函存在以下情形的,采购中心不予受理。即:质疑主体不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供应商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超过法定质疑期提出质疑的;质疑函未按要求签署或盖章的;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情形的。根据新《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质疑供应商有属于虚假或恶意质疑的,国采中心有权对质疑供应商行为进行公开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函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对质疑供应商进行处罚。
三是加强内控管理,细化操作执行,对供应商多次更正或补充质疑材料、无法现场征求专家意见等情形做出规范。新《细则》第十八条明确,采购中心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法定期限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供应商多次更正或补充质疑材料的,以最后一次收到材料的时间为准。同时,新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质疑复核会原则上应有过半数原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成员出席。因特殊情况,在质疑答复的法定期限内无法召集过半数成员现场复核的,可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征求未出席人员意见,邮件内容打印页面及短信、微信截屏打印存档备查,并在复核报告中如实记录。
对于虚假或恶意质疑情形,新《细则》中的第四章第三十条进行了明确。即,质疑供应商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非正当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正当性存在明显疑问,质疑供应商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正当的,视为以非法、非正当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以上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或恶意质疑,国采中心有权对质疑供应商行为进行公开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函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对质疑供应商进行处罚。
据悉,为有效避免供应商进行虚假或恶意质疑,国采中心将采取政策和技术手段并驾齐驱进行管理。即: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分析方法,对质疑函进行查重对比,辨别雷同质疑;对虚假质疑、恶意质疑等问题进行记录、分析,定期约谈、公开通报并函告采购监管部门。逐步建立起失信行为记录、运用及反馈机制,积极营造守信激励、失信约束的良性采购氛围,进一步推进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运行。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0-09-25 14: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