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关于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
财金[2015]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我们立足国内实际,借鉴国际经验,制订了《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由于实践中缺乏充足的数据积累,难以形成成熟的计量模型,物有所值定量评价处于探索阶段,各地应当依据客观需要,因地制宜地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施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5年12月18日
附件
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PPP物有所值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 VfM)评价是判断是否采用PPP模式代替政府传统投资运营方式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一种评价方法。
第三条 物有所值评价应遵循真实、客观、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应在项目识别或准备阶段开展物有所值评价。
第五条 物有所值评价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现阶段以定性评价为主,鼓励开展定量评价。定量评价可作为项目全生命周期内风险分配、成本测算和数据收集的重要手段,以及项目决策和绩效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 应统筹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结论,做出物有所值评价结论。物有所值评价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通过”的项目,可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未通过”的项目,可在调整实施方案后重新评价,仍未通过的不宜采用PPP模式。
第七条 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并积极利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力量。
第二章 评价准备
第八条 物有所值评价资料主要包括:(初步)实施方案、项目产出说明、风险识别和分配情况、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等。
第九条 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时,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是否开展定量评价,并明确定性评价程序、指标及其权重、评分标准等基本要求。
第十条 开展物有所值定量评价时,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定量评价内容、测算指标和方法,以及定量评价结论是否作为采用PPP模式的决策依据。
第三章 定性评价
第十一条 定性评价指标包括全生命周期整合程度、风险识别与分配、绩效导向与鼓励创新、潜在竞争程度、政府机构能力、可融资性等六项基本评价指标。
第十二条 全生命周期整合程度指标主要考核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项目设计、投融资、建造、运营和维护等环节能否实现长期、充分整合。
第十三条 风险识别与分配指标主要考核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各风险因素是否得到充分识别并在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第十四条 绩效导向与鼓励创新指标主要考核是否建立以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供给数量、质量和效率为导向的绩效标准和监管机制,是否落实节能环保、支持本国产业等政府采购政策,能否鼓励社会资本创新。
第十五条 潜在竞争程度指标主要考核项目内容对社会资本参与竞争的吸引力。
第十六条 政府机构能力指标主要考核政府转变职能、优化服务、依法履约、行政监管和项目执行管理等能力。
第十七条 可融资性指标主要考核项目的市场融资能力。
第十八条 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补充评价指标。
第十九条 补充评价指标主要是六项基本评价指标未涵盖的其他影响因素,包括项目规模大小、预期使用寿命长短、主要固定资产种类、全生命周期成本测算准确性、运营收入增长潜力、行业示范性等。
第二十条 在各项评价指标中,六项基本评价指标权重为80%,其中任一指标权重一般不超过20%;补充评价指标权重为20%,其中任一指标权重一般不超过10%。
第二十一条 每项指标评分分为五个等级,即有利、较有利、一般、较不利、不利,对应分值分别为100~81、80~61、60~41、40~21、20~0分。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评分等级对每项指标制定清晰准确的评分标准。
第二十二条 定性评价专家组包括财政、资产评估、会计、金融等经济方面专家,以及行业、工程技术、项目管理和法律方面专家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定性评价所需资料应于专家组会议召开前送达专家,确保专家掌握必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专家组会议基本程序如下:
(一)专家在充分讨论后按评价指标逐项打分,专家打分表见附件;
(二)按照指标权重计算加权平均分,得到评分结果,形成专家组意见。
第二十五条 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意见,做出定性评价结论。原则上,评分结果在60分(含)以上的,通过定性评价;否则,未通过定性评价。
第四章 定量评价
第二十六条 定量评价是在假定采用PPP模式与政府传统投资方式产出绩效相同的前提下,通过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方净成本的现值(PPP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PSC值)进行比较,判断PPP模式能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第二十七条 PPP值可等同于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和配套投入等各项财政支出责任的现值,参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及有关规定测算。
第二十八条 PSC值是以下三项成本的全生命周期现值之和:
(一)参照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维护净成本;
(二)竞争性中立调整值;
(三)项目全部风险成本。
第二十九条 参照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为:
(一)假设政府采用现实可行的、最有效的传统投资方式实施的、与PPP项目产出相同的虚拟项目;
(二)最近五年内,相同或相似地区采用政府传统投资方式实施的、与PPP项目产出相同或非常相似的项目。
建设净成本主要包括参照项目设计、建造、升级、改造、大修等方面投入的现金以及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等实物和无形资产的价值,并扣除参照项目全生命周期内产生的转让、租赁或处置资产所获的收益。
运营维护净成本主要包括参照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运营维护所需的原材料、设备、人工等成本,以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运营期财务费用等,并扣除假设参照项目与PPP项目付费机制相同情况下能够获得的使用者付费收入等。
第三十条 竞争性中立调整值主要是采用政府传统投资方式比采用PPP模式实施项目少支出的费用,通常包括少支出的土地费用、行政审批费用、有关税费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全部风险成本包括可转移给社会资本的风险承担成本和政府自留风险的承担成本,参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第二十一条及有关规定测算。
政府自留风险承担成本等同于PPP值中的全生命周期风险承担支出责任,两者在PSC值与PPP值比较时可对等扣除。
第三十二条 用于测算PSC值的折现率应与用于测算PPP值的折现率相同,参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第十七条及有关规定测算。
第三十三条 PPP值小于或等于PSC值的,认定为通过定量评价;PPP值大于PSC值的,认定为未通过定量评价。
第五章 评价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物有所值评价结论形成后,完成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编制工作,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将报告电子版上传PPP综合信息平台。
第三十五条 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础信息。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项目产出说明和绩效标准、PPP运作方式、风险分配框架和付费机制等。
(二)评价方法。主要包括定性评价程序、指标及权重、评分标准、评分结果、专家组意见以及定量评价的PSC值、PPP值的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和结果等。
(三)评价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
(四)附件。通常包括(初步)实施方案、项目产出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PPP项目合同、绩效监测报告和中期评估报告等。
第三十六条 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在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编制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报告的主要信息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披露,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七条 在PPP项目合作期内和期满后,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将物有所值评价报告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照进行统计和分析。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加强物有所值评价数据库的建设,做好定性和定量评价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和报送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物有所值评价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的监督管理,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进行信用记录、跟踪、报告和信息公布。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全省(市、区)物有所值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1.物有所值评价工作流程图(此处略)
2.物有所值定性评价专家打分表(此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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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9 10:19:24
- 财政部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
财金[2015]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有关精神,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规范运作,保障PPP项目实施质量,现通知如下:
一、PPP项目以奖代补政策旨在支持和推动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加快实施进度,提高项目操作的规范性,保障项目实施质量。同时,引导和鼓励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PPP项目,化解地方政府存量债务。
(一)对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新建项目,财政部将在项目完成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后,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其中,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3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5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奖励800万元。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用于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各项财政支出,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运营补贴等。
(二)对符合条件、规范实施的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财政部将在择优评选后,按照项目转型实际化解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规模的2%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纳入相关融资平台公司收入统一核算。享受奖励资金支持的存量项目,其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应通过合同条款明确地转移至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合作方,化债安排可行、交易成本合理、社会资本收益适度。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存量项目,优先享受奖励资金支持。
二、PPP项目以奖代补工作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政府引导、管理到位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是指PPP项目运作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切实做到周密部署、有序规划、科学决策、规范实施。
(二)公开透明,是指PPP项目和以奖代补资金均实行阳光化运作,依法充分披露重要信息,对相关各方形成有效监督和约束。
(三)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通过实施以奖代补政策,促进示范项目规范运作,鼓励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加大存量项目转型力度。
(四)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以奖代补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三、财政部根据全国PPP工作进展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和规定的奖励标准,按年确定PPP项目以奖代补工作计划,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以奖代补资金,列入下一年度中央财政预算。以奖代补资金原则上在预算安排额度内据实列支。
四、示范项目和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转型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按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以奖代补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省级财政部门将辖内以奖代补资金申请材料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专员办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以奖代补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规定出具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财政部结合专员办审核意见,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评选后,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奖励资金后,及时将奖励资金予以转拨,并编制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情况报告,经专员办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
五、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等部门出台的一系列制度文件,切实保障项目选择的适当性、交易结构的合理性、合作伙伴选择的竞争性、财政承受能力的中长期可持续性和项目实施的公开性,确保项目实施质量。不符合示范项目要求被调出示范项目名单的项目,不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已经在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中获得奖励性资金支持的PPP项目,不再纳入以奖代补政策奖励范围。
六、地方财政部门要对辖内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的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奖励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奖励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以奖代补政策落到实处。
七、对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有关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因地制宜、主动作为,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部门,为项目的规范实施创造良好环境。积极推动项目加快实施进度,确保项目规范实施、按期落地,形成一批管理水平高、化债效果好、产出结果优、示范效应强的样板项目。
八、专员办要对辖内申请以奖代补资金的PPP项目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确保项目规范运作,符合PPP相关制度要求。同时,要加强对奖励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规范审核拨付程序,保证奖励资金专项使用。
九、PPP项目以奖代补政策自2016年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3年。
财政部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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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9 10:05:22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投资法规执法检查疏解治理投资堵点”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9〕18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改投资〔2019〕796号),加快完成普法培训全覆盖、现行制度“立改废”、出台《政府投资条例》省级配套制度等规定任务。
二是切实将《政府投资条例》关键条款执行到位。对包括建立项目储备机制、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规范项目决策程序、加强投资计划与预算的衔接等,加快落实到位;查找和纠正未批先建、自批自建、擅自调整投资概算、决策审查流于形式导致批后难以实施、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较大变更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三是全面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重点围绕制定省级统一的核准目录、制定省级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备案机关制定项目备案统一格式文本等方面进行自查评估;查找和纠正核准职能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不相匹配、简单一放到底、基层托不住,擅自扩大核准范围、核准环节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事项以及对违反产业政策等项目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五)深化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应用,创新投资管理和服务方式。
对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两个《条例》、《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2017年第3号令)等法规文件,深入评估各级在线平台有关体系架构、运行流程、运行保障等要求的落实情况,项目统一代码制度、制定在线平台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在线并联审批、在线监测和规划政策引导、信息公开公示等功能的完备情况,以及利用在线平台提高服务引导水平、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汇集分析和应用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实际工作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在线平台对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技术支撑,建立健全运用信息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进行投资管理的制度规则。
(六)落实法定职能,开展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两个《条例》和《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4号令)等规定,依法开展投资项目监管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其核准的项目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核查项目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以及项目建设信息报送情况等。
三、工作方式
(一)发现、解决突出问题和推广正面经验相结合。既要查找和整改存在投资“堵点”的突出问题,同时也要挖掘地方好的经验做法,加强推广交流,发挥正面典型示范效应。
(二)自查自纠和督促指导相结合。突出省级层面组织、督促、指导方面的责任,发挥市县层面发现治理问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夯实工作基础,增强广度和深度。在此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组织实地调研,了解和督促工作,通报问题、推广经验。
(三)在线征集问题线索和线下解决问题相结合。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集投资“堵点”信息,建立问题线索转办机制,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和解决问题的针对性。
(四)集中治理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针对存在的投资“堵点”问题,深挖根源,找出症结,总结形成长效的制度规定,加强投资管理制度顶层设计,充分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推动投资高质量发展。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2019年11月)。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具体措施和进度安排,及时开展动员部署工作。工作方案、问题反映渠道要向社会公开。
(二)全面自查和治理(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在此期间认真梳理法规制度和实际执行中的短板漏项,按规定时间全面完成制度建设任务。按照本通知和细化工作方案规定的投资“堵点”治理内容,深入基层、深入项目、深入部门、深入政务服务大厅,及时掌握问题、及时转办协调、及时疏解到位。
(三)调研指导、推动督促(根据实际适时安排)。本次行动统一部署、逐级开展。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工作的调研指导,帮助聚焦问题、推动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实地调研。
(四)总结评估、巩固提升(2020年5月)。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对本地区的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总结经验、剖析原因,形成长效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全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指导各地将行动成果应用于日常工作中。行动结束后,工作重心转入示范牵引阶段,适时开展投融资机制创新示范区建设。
五、有关要求
(一)准确把握工作定位。本次专项行动坚持问题导向、实效第一,是根据中央的要求和当前形势对投资工作重心的进一步聚焦,是对重点难点问题的一次集中攻坚,是寓于日常工作中更加强调优化投资环境的阶段性常态化工作,是推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投资管理能力、项目推进能力自我提升的促进行动。除按程序履行法定监管职能外,不得要求基层和项目单位搞突击准备、突击检查,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核,不得增加基层不合理负担。
(二)强化组织协调。本次专项行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会同法规司具体组织协调,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明确牵头处室,成立工作机制,负责组织、督促、指导各项任务,要指定专门联络员,加强上下左右沟通协调。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将工作基础夯实在基层。要充分认识项目建设管理事项涉及部门多、职能分散的特点,处理好履行自身规定职能和牵头协调推进的关系,既要主动担当、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也要依靠部门、形成协作合力。对重大复杂问题要及时报请本级政府研究解决。
(三)加强宣传引导。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及时反映工作亮点、典型案例,互相借鉴工作经验。及时宣传报道工作进展、解决实际问题的生动事例,营造良好氛围,彰显投资环境治理的决心和力度,增强社会信心。
专项行动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设立工作专班,及时向各地转办社会反映的问题线索,通过《发展改革情况通报》反映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各地要于2019年12月15日前报送具体行动方案,并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010-68501469)。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11月25日
所属栏目: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0-06-19 09:34:04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
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深入开展PPP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审查
(一)PPP项目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公众利益保障,其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事项应由政府研究认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PPP项目可行性论证,合理确定项目主要内容和投资规模”的要求,所有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均要开展可行性论证。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查的项目,方可采用PPP模式建设实施。
(二)PPP项目可行性论证既要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划要求、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环境影响、投融资方案、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是否有利于提升人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也要从政府投资必要性、政府投资方式比选、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运营效率、风险管理以及是否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面,对项目是否适宜采用PPP模式进行分析和论证。
(三)实行审批制管理的PPP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PPP实施方案审查、社会资本遴选等后续工作。实行核准制的PPP项目,应在核准的同时或单独开展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实行备案制的PPP项目,应单独开展可行性论证和审查。
二、严格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决策程序
(四)PPP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程序。采取政府资本金注入方式的PPP项目,按照《政府投资条例》规定,实行审批制。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核准制。对于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拟采用PPP模式的,要严格论证项目可行性和PPP模式必要性。
(五)未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核准、备案及可行性论证和审查程序的PPP项目,为不规范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以实施方案审查等任何形式规避或替代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可行性论证和审查程序。
(六)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合同的主要内容应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文件、备案信息保持一致。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合同或建设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报请原审批、核准、备案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核备程序:(1)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2)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3)项目建设标准发生较大变化;(4)项目投资规模超过批复投资的10%。
三、严格实施方案审核,依法依规遴选社会资本
(七)加强对PPP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核,通过实施方案审核的PPP项目,方可开展社会资本遴选。鼓励各地建立PPP项目实施方案联审机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审查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是否与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文件、备案信息相一致。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PPP项目,可将实施方案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审核。
(八)公开招标应作为遴选社会资本的主要方式。不得排斥、限制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消除隐性壁垒,确保一视同仁、公平竞争。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与经批准的PPP项目实施方案保持一致。
四、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各项规定
(九)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投资项目资本金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必须满足国务院规定的最低比例要求,防止过度举债融资等问题。
(十)PPP项目的融资方式和资金来源应符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相关规定。不得通过约定回购投资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防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五、依法依规将所有PPP项目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
(十一)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除涉密项目外,所有PPP项目须使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分别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替代PPP项目纳入在线平台统一管理。
(十二)依托在线平台建立全国PPP项目信息监测服务平台,加强PPP项目管理和信息监测。对于通过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可行性论证、实施方案审查的PPP项目,要通过平台公开项目信息,实现全国PPP项目信息定期发布、动态监测、实时查询等功能,便于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等有关方面更好参与PPP项目。
(十三)全国PPP项目信息监测服务平台信息审核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由项目实施主体所在地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项目单位填报的项目信息。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PPP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未录入全国PPP项目信息监测服务平台的项目为不规范项目。
(十四)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等要求,依托在线平台,重点公开PPP项目的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以及施工、竣工等有关信息。
六、加强PPP项目监管,坚决惩戒违规失信行为
(十五)依照《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本通知有关规定,加强PPP项目监管。政府应依法依规履行承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政府方责任和义务。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加强对社会资本方履约能力全过程动态监管,防止因社会资本方超出自身能力过度投资、过度举债,或因公司股权、管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项目无法实施。依照规定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地方政府、社会资本,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十六)指导监督PPP咨询机构严格执行《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9号),通过在线平台履行法定备案义务、接受行业监督管理。指导监督PPP咨询机构资信评价工作,引导PPP咨询机构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管理,指导有关方面通过充分竞争、自主择优选取PPP咨询机构。严禁通过设置“短名单”、“机构库”等方式限制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等自主选择PPP咨询机构。对PPP咨询机构不履行备案程序和违反合同服务、关联回避、质量追溯、反垄断等规定,以及违反《政府投资条例》决策程序规定、咨询或评估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项目决策实施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并参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完善本地区PPP项目管理制度,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6月21日
所属栏目: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0-06-19 09:32:53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请报送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典型案例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16〕1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16年7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总结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推广PPP模式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引导有关方面学习借鉴,拟组织筛选PPP项目典型案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项目范围
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2000年以来投入运营或已签约在建的PPP项目。优先考虑民间资本参与的PPP项目,兼顾项目的行业和地域分布。
(二)实施方式
项目实施方式应具有代表性。优先考虑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模式的项目。鼓励推荐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项目特点进行模式创新的PPP项目。
(三)质量要求
项目应操作规范,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并在项目方案策划、交易结构设计、社会资本选择、投资回报创新、融资模式优化、项目风险规避、绩效评价实施等至少某一方面具有参考示范价值,适于向社会公开推广。
二、组织方式
为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创新性及可推广性,有关项目典型案例要通过发展改革系统推荐和社会公开征集两种渠道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做好本地区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典型案例征集工作,原则上各地报送案例项目不少于5个。
欢迎相关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咨询机构、项目实施单位、行业协会等积极推荐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具有推广价值的典型项目。
三、材料要求
项目材料可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一批13个项目典型案例(http://tzs.ndrc.gov.cn/zttp/PPPxmk/pppxmal),篇幅原则上控制在5000字左右,内容真实、层次清晰、数据准确、观点明确。材料提纲参考如下:
(一)项目概况(1000字左右)
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背景和进展,社会资本方概况,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情况,承担PPP实施方案编制和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情况。
(二)运作模式(2000字左右)
包括具体模式、实施流程、资金筹措、回报机制、主要权利义务的约定等内容。
(三)借鉴价值(2000字左右)
包括项目推动中的难点、创新点和重要经验等内容。
四、筛选与推广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筛选,挑选出若干个典型项目。典型项目有关信息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PPP专栏”正式发布,同时编辑出版《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典型案例汇编》,并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推广。
五、报送截止时间及方式
报送截止日期为2016年10月15日。请各地发展改革委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请社会资本方、咨询机构等单位将申报材料寄送至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电子版请发送至电子邮箱,由协会汇总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联系方式:刘捷,010-88653360,huiyuanbu1005@126.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9号新华大厦10层。
邮编:10004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9月2日
所属栏目: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0-06-19 09:27:00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6〕1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2016年7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部门职责分工,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相关工作、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做好基础设施领域PPP工作的重要意义
上世纪80年代,我国就开始在基础设施领域引入PPP模式,经过30多年发展,为持续提高我国基础设施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经济新常态下,继续做好基础设施领域PPP有关工作,有利于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有效供给,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稳增长、补短板、扩就业、惠民生;有利于打破基础设施领域准入限制,鼓励引导民间投资,提高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效率,激发经济活力,增强发展动力;有利于创新投融资机制,推动各类资本相互融合、优势互补,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切实做好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领域PPP推进工作,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确保政令统一、政策协同、组织高效、精准发力,共同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项目储备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项目合理布局、政府投资有效配置等原则,切实做好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的总体规划、综合平衡和储备管理等工作,充分掌握了解各行业PPP项目总体情况。要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重大建设项目库基础上,建立基础设施PPP项目库,切实做好项目储备、动态管理、实施监测等各项工作。
三、推行项目联审
积极推行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工作模式,提高审核效率。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PPP项目联审机制,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规性、规划衔接性、PPP模式适用性、财务可负担性以及价格和收费的合理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
四、做好项目决策
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依法依规履行投资管理程序。对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要将项目是否适用PPP模式的论证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充分考虑项目的战略价值、经济价值、商务模式、可融资性以及管理能力,科学分析项目采用PPP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不断优化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技术方案及工程投资等。
五、建立合理投资回报机制
积极探索优化基础设施项目的多种付费模式,采取资本金注入、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政府投资股权少分红、不分红等多种方式支持项目实施,提高社会资本投资回报,增强项目吸引力。鼓励加大项目前期资本金投入,减轻项目运营期间政府支出压力。鼓励社会资本创新商业模式及体制机制,提高运营效率,降低项目成本。
推进基础设施领域的价格改革,合理确定价格收费标准,依法适当延长特许经营年限,提供广告、土地等资源配置,充分挖掘项目运营商业价值,建立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贴类项目的合理投资回报机制,既要使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投资回报,也要有效防止政府和使用者负担过重。
六、规范项目实施
对确定采用PPP模式的项目,要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多种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依法签订规范的项目合同,明确服务标准、价格管理、回报方式、风险分担、履约监督、信息披露等内容,细化完善合同文本,确保合同内容全面、规范、有效。项目实施期间社会投资人出现重大违约,或发生重大不可抗力等事项,需要政府提前回购的,要合理划分各方责任,妥善做好项目移交。项目结束后,适时对项目效率、效果、影响和可持续性等进行后评价,科学评价项目绩效,不断完善PPP模式制度体系。
七、构建多元化退出机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满后,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资产交割等工作。推动PPP项目与资本市场深化发展相结合,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通过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丰富PPP项目投资退出渠道。提高PPP项目收费权等未来收益变现能力,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机制,增强PPP项目的流动性,提升项目价值,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
八、积极发挥金融机构作用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与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对接,完善保险资金等参与PPP项目的投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债权、股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方式,支持基础设施PPP项目建设。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专业优势,鼓励金融机构向政府提供规划咨询、融资顾问、财务顾问等服务,提前介入并帮助各地做好PPP项目策划、融资方案设计、融资风险控制、社会资本引荐等工作,切实提高PPP项目融资效率。
九、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和外商投资
树立平等合作观念,多推介含金量高的项目,给予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参与机会,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参与PPP项目。招标选择社会资本方时,要合理设定投标资格和评标标准,消除隐性壁垒,确保一视同仁、公平竞争。探索在PPP项目中发展混合所有制,组建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外商资本共同参与的项目公司,发挥各自优势,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引导民间资本、外商资本参与PPP基金等,拓宽民间资本、外商资本参与PPP项目渠道。鼓励不同类型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通过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共同参与PPP项目。
十、优化信用环境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投融资领域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强化并提升政府和投资者的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规范履约行为,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促使相关主体切实强化责任,履行法定义务。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提高政府履约能力,优化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信用环境。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等工作,形成合力,抓好落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对各类社会资本一视同仁。加强PPP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提高各方对PPP的认知程度,培育积极的合作理念,建立规范的合作机制,营造良好的合作氛围,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资本的合力,保障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顺利推进。对其他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推广PPP模式重点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8月10日
附件
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推广PPP模式重点项目
一、能源领域
电力及新能源类:供电/城市配电网建设改造、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资产界面清晰的输电项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分布式能源发电项目、微电网建设改造、智能电网项目、储能项目、光伏扶贫项目、水电站项目、热电联产、电能替代项目等。
石油和天然气类:油气管网主干/支线、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石油和天然气储备设施等项目。
煤炭类:煤层气输气管网、压缩/液化站、储气库、瓦斯发电等项目。
二、交通运输领域
铁路运输类:列入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国家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各类铁路项目。重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以及支线铁路,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业务和铁路“走出去”项目。
道路运输类:公路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项目。城市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水上运输类:港口码头、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等项目。
航空运输类:民用运输机场、通用机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综合类:综合运输枢纽、物流园区、运输站场等建设、运营和管理项目,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等项目。
三、水利领域
引调水工程、水生态治理工程、供水工程、江河湖泊治理工程、灌区工程、农业节水工程、水土保持等项目。
四、环境保护领域
水污染治理项目、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固体废物治理项目、危险废物治理项目、放射性废物治理项目、土壤污染治理项目。
湖泊、森林、海洋等生态建设、修复及保护项目。
五、农业领域
高标准农田、种子工程、易地扶贫搬迁、规模化大型沼气等三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现代渔港、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园区、国家级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项目。旅游农业、休闲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六、林业领域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工程、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国家储备林、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森林公园等项目。
七、重大市政工程领域
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建设的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垃圾处理、地下综合管廊、园区基础设施、道路桥梁以及公共停车场等项目。
所属栏目: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0-06-19 09:24:51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批复方式的通知
发改办基础〔2016〕1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关于高速公路审批改革的有关精神,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激发市场活力,积极推进公路交通领域采用PPP模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文)、《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模式建设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项目批复方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参与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PPP项目按照核准制管理。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PPP项目仍按照审批制管理,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报送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PPP项目时,需在上报文件中说明政府参与方式,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我委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履行核准或审批程序。
三、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并及时反映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我委将逐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和协调机制,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在公路交通领域投资。
四、对于采用PPP模式建设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改扩建等公路项目,各地可参照此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8月10日
所属栏目: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0-06-19 09:23:59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对于债项信用等级为AAA级、或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第三方担保、或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使债项级别达到AA+及以上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六大领域消费工程项目融资,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二)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停车场建设、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电网改造等重点领域专项债券,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二、支持县域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融资
(三)县域企业发行用于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建设的优质企业债和专项债券(见(一)、(二)),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三、科学设置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四)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类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65%和75%;主体评级AA+的,相应资产负债率要求放宽至70%和80%;主体评级AAA的,相应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5%。
(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可按照“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孰高者测算净利润指标。
(六)将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不超过70%。
四、合理确定和把握区域经济和债券风险迹象预警线
(七)符合国发[2014]43号文件精神,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企业发行债券,不与地方政府债务率和地方财政公共预算收入挂钩。
(八)将本区域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余额一般不超过上年度GDP8%的预警线提高到12%。
五、简化企业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程序
(九)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不影响债券信用级别的情况下,发债企业如需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其他符合国家鼓励方向的项目建设,应发布公告说明相关情况。自发布变更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如单独或合计持有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10%及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以公告日为债权登记日)向债权代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则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对变更事项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中央企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企业报省级(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后实施变更。如没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债券持有人提出书面异议,则发债企业直接向相应部门备案后实施变更。
六、鼓励企业发债用于特许经营等PPP项目建设
(十)鼓励一般生产经营类企业和实体化运营的城投企业通过发行一般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等,用于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特许经营等PPP项目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5年5月25日
所属栏目: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0-06-19 09:21:00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
发改基础〔2014〕98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经国务院同意,为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进一步发挥社会资本作用,决定在基础设施等领域首批推出80个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营运的示范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批推出的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80个项目涵盖铁路、公路、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重大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工程,油气管网及储气设施,现代煤化工和石化产业基地等方面,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投资以合资、独资、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建设及营运。
二、80个项目中,对于已开工建设和基本明确投资者的项目,应加快建设营运进程,或加快推进前期工作,尽快形成示范效应;对于尚未确定投资者的项目,应创造条件进一步落实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及营运,具备条件的要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有关项目业主要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意识,依法经营,努力把项目建成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营运的样板工程。
此外,对于80个项目之外的符合规划布局要求、有利转型升级的基础设施等领域项目,也要加快推进向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投资开放。
三、在基础设施等领域实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示范项目是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优化投资结构、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共同做好80个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宣传引导、服务监管工作,通过推动实施示范项目促进社会资本愿进来、进得来、留得住、可流动,切实激发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等领域的积极性。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创新管理方式,简化审批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有效监管,努力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深入推动相关领域扩大向社会资本开放。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密切跟踪,协调推动示范项目,并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报送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5月18日
所属栏目: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0-06-19 09:15:35
- 两部门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8〕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功能,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现就企业债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决策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严禁党政机关公务人员未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申报企业拥有的资产应当质量优良、权属清晰,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申报企业资产。
二、申报企业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企业自身财务信息和项目信息等,支持投资者有效甄别风险,严禁涉及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的虚假陈述、误导性宣传。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基于企业财务和项目信息等开展评级工作,不得将申报企业信用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相关企业申报债券时应主动公开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发行本期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三、申报企业应当实现业务市场化、实体化运营,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并充分论证、科学决策利用债券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申报企业应当依托自身信用制定本息偿付计划和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债券本息按期兑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严禁申报企业以各种名义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其市场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
四、纯公益性项目不得作为募投项目申报企业债券。利用债券资金支持的募投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并建立市场化的投资回报机制,形成持续稳定、合理可行的预期收益。
五、募投项目若有取得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财政贴息等财政资金支持的,程序和内容必须依法合规,必须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中长期财政可持续作为重要约束条件,坚决杜绝脱离当地财力可能进行财政资金支持。相关财政资金应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涉及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当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并实行三年滚动管理,严格落实资金来源。
六、规范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发行债券融资。严格PPP模式适用范围,审慎评估政府付费类PPP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PPP项目发债风险,严禁采用PPP模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融资。
七、建立健全责任主体信用记录,对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涉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和担保活动的申报企业、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加大惩处问责力度,纳入相关领域黑名单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及时公开通报,并限制相关责任主体新申报或推荐申报企业债券。
八、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及时支付给依法合规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企业,防止地方政府恶意拖欠企业工程款。
九、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积极组织区域内市场化运营的优质企业、优质项目开展债券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切实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利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数据预警监测分析等多种创新方式,加强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后续建设运营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企业债券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8年2月8日
所属栏目:联合行文
发布时间:2020-06-19 09: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