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部委:鼓励通过公开招标、揭榜挂帅等方式深入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
近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深入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1〕24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依托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
《通知》提出,要紧扣创业带动就业主题,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区域四类示范基地,用好资金支持、政策扶持、宣传推广等抓手,组织实施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校企行”、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精益创业带动就业等专项行动,力争2021年将示范基地新增就业机会能力提升到110万个以上,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在具体举措方面,《通知》要求发挥平台企业牵引作用,鼓励区域示范基地通过公开招标、揭榜挂帅等方式,购买教育、医疗、劳动就业、养老、托幼等公共服务,培育壮大平台企业。
关于开展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专项行动,《通知》提出,要围绕保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建设“三个生态”,打造整合创新资源、组织创新活动、促进成果应用的“链主”,力争带动2000家以上中小企业在细分领域精耕细作、搞出更多独门绝技,创造10万个就业机会。其中明确,要举办系列融通创新主题日,企业采取“揭榜挂帅”、定向采购等方式,面向中小企业发布一批技术需求,共享一批设施资源,签约一批合作项目。
(来源:中招国际公众号)
附《通知》原文:
关于深入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21〕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更大力度实施就业优先政策的决策部署,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相关任务,支持重点群体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的就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务院国资委依托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紧扣创业带动就业主题,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区域四类示范基地,用好资金支持、政策扶持、宣传推广等抓手,组织实施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校企行”、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精益创业带动就业等专项行动,力争2021年将示范基地新增就业机会能力提升到110万个以上,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二、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专项行动
按照《关于开展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示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0〕244号),支持示范基地以“四个牵引”深化实施专项行动,力争创造60万个就业机会。
(一)新兴业态牵引。聚焦“互联网平台+创业单元”模式,面向在线教育、智能体育、智慧家政、远程医疗、智慧养老托育、智慧旅游、智慧农业、线上回收等领域,开展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应用试点,建设云计算基础设施、人工智能基础服务平台,提供人工智能应用所需的基础数据、计算能力和模型算法,为市场主体开发同步课堂、远程手术、远程监护、数字旅游、实时调控、演艺直播、高清视频通讯社交等应用提供支撑。
(二)平台企业牵引。支持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家政公司、家电回收企业等市场主体平台化转型,增强线上服务能力。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进入社会服务领域,带动行业统一服务标准、提升服务品质,支持各类社会服务机构抱团创业。鼓励区域示范基地通过公开招标、揭榜挂帅等方式,购买教育、医疗、劳动就业、养老、托幼等公共服务,培育壮大平台企业。
(三)示范项目牵引。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过程中,同步规划社会服务领域应用场景建设,组织实施一批就业潜力大、带动作用突出、社会需求迫切的“双创”带动就业示范项目。精心遴选有实力的平台企业承担示范项目,从资金、技术、人才、土地、场所等方面予以集中支持。
(四)先进典型牵引。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用好2021年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创响中国”系列活动等重要平台,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对双创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典型区域、典型企业、典型项目,以及创业创新赛事活动优秀获奖项目进行宣传。
三、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校企行”专项行动
按照《关于开展示范基地创业就业“校企行”专项行动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0〕310号),支持高校、企业示范基地以“四个做实”深化实施专项行动,力争创造30万个就业机会。
(一)做实结对共建。第一批和第二批企业、高校示范基地要积极拓展结对伙伴,通过共建双创学院、专业实验室、虚拟仿真实验室、创业实验室和训练中心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推动活动常态化。第三批企业、高校示范基地要加快建立结对共建关系,协商制定“六个一批”重点任务清单。
(二)做实项目孵化。企业示范基地要及时在“校企行”官网平台上发布更新技术创新需求清单,对“揭榜”团队全程跟踪,精准提供创业导师、创业场地、研发设备等支持,投资、参股、并购有价值的项目。高校示范基地要定期向结对共建的企业示范基地推荐技术过硬、市场潜力大、合作伙伴亟需的创业项目。
(三)做实活动组织。结对伙伴要加强工作协同,共同组织和支持优秀创业项目参加“中央企业熠星创新创意大赛”、“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全国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等赛事活动,共同开展创新型企业、创业培训讲师进校园等活动,共同办好创业投资基金对接会、融通创新主题日等活动。
(四)做实岗位供给。企业示范基地要组织引导下属单位及创新创业生态企业充分释放岗位需求,以员工招聘、招募创业合伙人、提供实习见习岗位、招聘科研助理等形式,为结对共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高校示范基地要引导更多学生参与到“校企行”专项行动,及时将信息推送给需要创业就业的学生。
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专项行动
围绕保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建设“三个生态”,打造整合创新资源、组织创新活动、促进成果应用的“链主”,力争带动2000家以上中小企业在细分领域精耕细作、搞出更多独门绝技,创造10万个就业机会。
(一)产业技术协同开发生态。组织实施融通创新示范项目,支持“链主”企业以开发战略性产品或技术为牵引,吸纳中小企业融入大企业研发、供应体系。组建创新创业生态实验室,建设单个主体建不起或多个主体分建不划算的创新创业平台,降低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成本。举办系列融通创新主题日,企业采取“揭榜挂帅”、定向采购等方式,面向中小企业发布一批技术需求,共享一批设施资源,签约一批合作项目。
(二)自主创新产品应用生态。组织实施应用场景开发行动,盘活分散在中小企业手中的技术产品,形成可快速复制迭代的系统级解决方案,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开拓市场。建设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开发、品牌培育、市场开拓、标准化、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为中小企业合格产品贴牌生态链企业标志,提高自主创新产品市场竞争力。
(三)行业自律协商共治生态。组织技术标准领航行动,与中小企业共同研制技术标准,牵引产业技术升级。与行业协会、中小企业等深化合作,研究发布产业技术发展路线图,开展行业研究、数据统计、国际交流和产业链供应链风险预警。投资生态链上的关键中小企业,购买中小企业科技成果。
五、精益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
着眼培育成长型初创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持相关示范基地以“四个抓实”构建专业化、全链条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力争2021年转化1000项技术,创造10万个就业机会。
(一)抓实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政策落地。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加大工作力度,指导各地各部门抓好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和选派到企业工作等相关政策的落实落地。深入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支持职务发明人带着科技成果创办企业。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资金、创业孵化机构等资源,为科研人员创办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二)抓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立健全技术转移机构,推进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举办知识产权拍卖会、科技成果展交会等活动,向市场主体推介、转让、许可科技成果。探索建立服务中小企业的科技特派员制度,选派科技人员帮助中小企业解决技术难题。改革科研人员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建立尽职免责的制度。
(三)抓实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各项扶持政策,强化众创空间、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返乡创业园、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技术交易市场等对初创企业的支持。瞄准小批量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基础材料、专用软件等短板,开发追求快速迭代的“最小可用品”,孵化细分市场的隐形冠军。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四)抓实创新创业资源开放共享。落实《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符合条件的全部向社会开放。探索“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生产资料管理新制度,组建专业科学仪器设备服务机构,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费,对外开放共享仪器设备、中试设施、仿真模拟、科研数据、办公空间等资源。
六、保障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加强统筹协调,示范基地落实主体责任,把组织示范行动作为重点工作抓。
(一)落实工作责任。企业、高校示范基地均要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校企行”专项行动,3月底前完成结对。各示范基地结合近期确定的发展方向,从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精益创业带动就业中,选择一项作为今年重点工作。各示范基地要抓紧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3000字以内),明确行动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4月底报送主管部门,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强化政策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中央预算内资金、“双创”专项债券、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推介、示范基地表彰激励等方式,支持示范基地组织的成效明显的示范项目,以及带动就业效果显著的创业创新赛事活动优秀获奖项目。有关地方、示范基地主管部门要积极帮助示范基地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做好示范项目投资对接、金融扶持、税收优惠、房租减免等支持。
(三)做好总结宣传。示范基地要及时总结组织实施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宣传报道,推动其在更大范围内复制推广。有关地方、示范基地主管部门要结合专项行动,向2021年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推荐典型企业、典型项目、典型成果,放大示范效应。2021年底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总结各示范基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带动就业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作为年度考核、动态调整的主要依据。
联 系 人: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司 68501984
电子邮箱:gjs_cyfzc@ndrc.gov.cn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2021年3月23日
所属栏目:机构动态
发布时间:2021-03-31 00:00:00
- 招标中心2021年公开招聘(社会在职人员)公告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是1985年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专职招标管理机构,现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事业单位。自成立以来,招标中心致力于推动我国招标事业发展,提出并推动招标投标立法,开展招标理论研究,构建招标投标体系,组织并实施完成一大批国家重点项目招标工作,为我国招标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2018年12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招标中心加挂“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牌子,承担相应职能开展工作。
目前招标中心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依法组织开展相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二是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投资项目咨询、评审、招标、采购、造价、监理等技术支撑和管理工作;三是组织协调相关重大装备研发、制造项目的招标投标;四是根据委托,承担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管理工作;五是建设和维护电子招标投标服务平台,指导协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工业领域评标专家库,负责部属单位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发布;六是组织招标行业专业人员培训;七是开展招标投标诚信体系建设;八是开展招标投标行业理论研究,组织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九是联系和指导招标中心系统各地机构和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我中心2021年公开招聘社会在职人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原则;
(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或者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报考岗位所需其他条件。
三、招聘岗位
岗位信息详见《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2021年公开招聘(社会在职人员)岗位信息表》(附件1)。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时间及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9日17:00。报考人员请下载并填写《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公开招聘报名人员信息表》(附件2),连同本人简历、彩色证件照、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扫描件电子版打包发送到指定电子邮箱zbzxrsc@miitcntc.org.cn。邮件标题和打包文件统一命名为“岗位序号+应聘岗位名称+应聘人员姓名+学历+毕业院校+专业”。应聘人员每人限报1个岗位,超过截止时间报名无效。
报考人员须保证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如有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
(二)资格审查
受理应聘人员申请,根据岗位需求,进行简历筛选、资格审查,确定参加考试人员,并将以电话的方式通知资格审查合格者参加考试,请保持通讯畅通。未进入下一阶段的应聘人员,不再另行通知。
(三)考试
组织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进行考试,参加考试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否则不得参加考试。考试时间、地点、方式另行通知。
应聘人员综合成绩须达到70分以上方可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当没有应聘人员综合成绩在70分以上时,取消该岗位的公开招聘。
(四)考察和体检
通过查阅档案、与相关人员谈话等形式对拟录用人员进行考察。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应聘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作放弃录用资格。
(五)研究确定录用人员及公示
根据考察和体检结果,研究确定拟录用人选。拟录用人员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考务服务平台(http://www.gxbzhp.org.cn)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报考人员放弃录用资格,或体检、考察中出现不合格者,由中心研究决定是否安排人员递补。如无符合递补条件人选,该岗位将取消录用。
(六)办理接收
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相关规定,与录用人员确立人事关系,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入职。
五、纪律和监督
我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接受全社会、纪检监察部门及应聘者的监督。
咨询电话:010-88485023、010-88485022
附表:1.《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2021年公开招聘(社会在职人员)岗位信息表》
2.《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公开招聘报名人员信息表》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2021年3月24日
所属栏目:中心动态
发布时间:2021-03-25 11:24:12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1年2月,总第26期)
一、政策法规
财政部、工信部印发
《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1月23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在“十四五”时期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根据《通知》,将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促进上下联动,将培优中小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加快培育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聚焦主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动提升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量和质量,助力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做实做强做优,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
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将安排100亿元以上奖补资金,分三批(每批不超过三年)支持1000余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推进工业“四基”领域或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补短板”,与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促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通过工业设计促进提品质和创品牌等。同时,支持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每省每批次不超过三个),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上市辅导、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知识产权应用、上云用云及工业设计等服务,并对重点“小巨人”企业提供“点对点”服务。
(信息来源:摘自工信部网站)
财政部、工信部解读
《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为回应社会广泛关注,推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政策加快落地,财政部、工信部有关部门结合社会关注的问题,对有关政策要点进行解读。
此次解读,明确了《通知》的政策背景及重要意义,同时对实务工作的具体程序进行解释:
一、《通知》明确的支持事项
在“十四五”期间,中央财政将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累计安排100亿元以上奖补资金,引导地方完善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体系,分三批(每批不超过三年)重点支持1000余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即重点“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这些企业更好发挥示范作用。
主要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进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创新投入,加快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推进工业“四基”领域或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补短板”和“锻长板”;二是与行业龙头协同创新、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支撑产业链补链延链固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三是促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并通过工业设计促进提品质和创品牌。另外,支持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加强国际合作等,进一步增强发展潜力和国际竞争力。
此外,还支持每省每批次不超过3个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上市辅导、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知识产权应用、上云用云及工业设计等服务。其中,对于重点“小巨人”企业,还应提供“点对点”服务。
二、如何从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选拔由中央财政支持的重点“小巨人”企业
首先,纳入选拔范围的企业是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此基础上,企业可自愿申请,并由地方作出推荐。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发布《关于公布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的通告》(工信部企业函〔2019〕153号)和《关于公布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的通告》(工信部企业函〔2020〕335号),累计认定两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832家。后续工业和信息化部还将继续认定新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本《通知》印发后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同样有资格按程序申请支持。
第二,两部门将制定可量化、可考核的统一标准,在地方推荐企业名单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排名,优中选优,全力打造“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国家队。
第三,对重点“小巨人”企业采取淘汰制。为加强激励约束,通过考核逐年淘汰部分成长速度、目标实现进度相对落后的重点企业。
另外,申请企业名称须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文件所公布的名称一致,不含已在上交所主板、科创板和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发行股票的。且须符合产业导向、专业化程度、创新能力、经营管理、成长性等方面的条件。
三、中央财政有关奖补资金如何下达
对于每一批重点“小巨人”企业,财政部分别于《实施方案》批复当年、实施期满1年及满2年时,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分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议,按程序滚动安排奖补资金,切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对于2021年启动支持的首批重点“小巨人”企业,将于2021年下达首笔奖补资金,后续奖补资金金额将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第二批、第三批重点“小巨人”企业也按此执行。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实施方案》(备案版),并结合本地区重点“小巨人”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实际情况,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奖补资金90%以上用于直接支持重点“小巨人”企业)。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时,应统筹考虑全省产业布局,重点“小巨人”企业发展现状与前景,确定每家重点“小巨人”企业的资金分配金额,避免简单分配,并按照直达资金有关要求下达。
四、在中央财政有关奖补资金使用方面有何要求
对于重点“小巨人”企业所获奖补资金,充分发挥企业能动性,不对奖补资金使用方向作限制,由企业围绕“专精特新”发展目标自主安排使用。对于示范平台所获奖补资金,要求必须用于服务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示范平台自身建设、工作经费等;如检查考核发现存在此类问题的,酌情扣减有关奖补资金。对检查考核发现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如何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如何应用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两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推进实施并做好分年度实施成效自评估。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对地方培育工作组织分年度绩效考核,明确绩效考核等次,以及继续支持的重点“小巨人”企业(通过可量化可考核的统一标准择优确定),考核结果与后续奖补资金安排挂钩。对于年度绩效考核中发现问题及不足的,由有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落实整改。
(信息来源:摘自工信部网站)
财政部发布
《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
2月20日,财政部国库司围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针对各方面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答,对于政策扶持范围、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中小企业声明函等多方关注的问题进行明确。其中,对扶持范围进行了详细解答:
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货物采购包,大中型企业提供的货物全部为小微企业制造,是否可以享受6%-10%的报价扣除?是否还有“双小”(即直接参与采购活动的企业是中小企业,且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要求?
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称《办法》)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在问题所述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大型企业提供的所有采购标的均为小微企业制造的,可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中型企业制造货物的,是否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答: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也有小微企业制造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3.有些货物采购项目涉及多种货物和多个制造商,投标人从批发商或者经销商处拿货,而非从制造商处直接拿货,难以获知所有制造商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如果制造商提供给投标人的数据有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数据,是否认定投标人虚假投标(投标人没有主观故意)?
答: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人希望获得《办法》规定政策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4.对于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当如何判断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答: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拟采购项目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项目。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
5.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联合体是否享受对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
答: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联合体各方所提供货物、工程、服务均为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承接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享受对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联合体各方提供货物、工程、服务均为小微企业制造、承建、承接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享受对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
6.《办法》第二条中“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负责人是什么意思?控股是否有股权比例的要求?管理关系是什么意思?
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控股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以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管理关系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单位之间存在的其他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与大企业之间存在上述情形的中小企业可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不享受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信息来源:节选自财政部官网)
二、工作动态
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2021年政府采购
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工作
近日,工信部财务司委托部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工信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工作。
此次集中论证范围为工信部2021年拟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内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部属高校及科研院所除外)。专家组通过对每类产品的技术特性、使用单位现实需求、国内外同类产品关键技术指标差异等方面的逐项审核、确认,提出专业论证意见。最终结果已正式函报财政部。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是由政府采购各主管预算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的一项年度性工作,是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简化流程、提高采购效率的重要举措。
(信息来源:部政采中心)
三、综合信息
国采中心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集采工作
近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受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委托,完成2021年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工作,全部疫苗均足量成交。
此次疫苗采购涉及I型III型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糖丸等14个品种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共计2.42亿支,预算总金额达36.3亿元。为确保疫苗供应安全,保持疫苗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采用谈判及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
为确保项目采购的顺利开展,国采中心组织了对项目需求的论证;根据疫情防控“在线开标、远程评标”的要求,对疫苗采购单一来源和谈判专项范本进行了修订;将11个采用谈判方式的项目采购需求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公开征求意见,吸收合理建议;根据各品种疫苗评分标准特点,确定集中评审的办法,优化专家抽取方式。在整个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采购过程管理要求,建立了专门的疫苗采购项目进展情况记录,实现重要信息全程留痕。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发布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指南
近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直采购中心”)印发《关于中直机关2021-2022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今明两年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工作进行了明确。
《通知》指出,中直机关各京内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单项或批量采购2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办公家具,均应按《通知》规定进行定点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办公家具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应按有关规定委托中直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采购单位在一个自然年内累计定点采购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超出100万元的部分,应委托中直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通知》还对前期比价、合同签订、验收结算等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通知》要求,采购单位在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办公家具的政府采购工作。中直采购中心将按照要求,每月组织办公家具定点采购项目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四、数据统计
国家统计局发布2021年2月
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6%,低于上月0.7个百分点,连续12个月位于临界点以上,制造业景气水平较上月有所回落。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2.2%,比上月微升0.1个百分点;中、小型企业PMI分别为49.6%和48.3%,比上月回落1.8和1.1个百分点,均低于临界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从业人员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1.9%,比上月回落1.6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扩张步伐有所放慢。
新订单指数为51.5%,比上月回落0.8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增速放缓。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7%,比上月下降1.3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继续降低。
从业人员指数为48.1%,比上月下降0.3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较上月下降。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47.9%,比上月下降0.9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有所延长。
(信息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五、专题研究
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发展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但从近年政策落地发展来看,我国政府采购对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企业的扶持力度仍有待加强,相关配套措施有待完善。政府采购的经济社会效益仍未能普惠到广大少数民族企业。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政策扶持少数民族企业,值得深入思考。
本文通过研究相关政策以及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数据,分析得出我国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的现状,并结合国外经验,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一、我国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发展现状
探究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之前,首先应当确定何谓少数民族企业。本文结合公司法、政府采购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相关规定,采取综合定义方式,认为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标准即可被认定为少数民族企业。第一,企业登记注册地在各级民族自治地区的,并有连续3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第二,企业法人为少数民族群体的;第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量中少数民族群体占比达到51%及以上的。或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的股份中来自少数民族群体的比例达到51%及以上的;第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中少数民族群体占比达到51%及以上的,或初始股本来自少数民族群体的比例达到51%及以上的;第五,民族自治地区企业雇佣员工少数民族群体占比达到51%及以上的;非民族自治地区雇佣的员工中少数民族群体占比达到10%(不含)以上的。
以少数民族企业的认定为基础,下文立足五个方面分析我国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的现状。
第一,立足现行法律体系对少数民族企业的支持角度。我国法律法规指出了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企业发展的必要性。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三条均涉及国家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从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少数民族地区扶持的法律规定。由此可见,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已提高到国家法律的层面。
第二,立足少数民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中标情况。根据少数民族企业的界定可以看出,少数民族企业基本属于中小企业的范畴。在2020年《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出台前,各地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各级预算单位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关于这一规定,在不同地区落地实施时存在很大差异。
以某少数民族自治区为例,该地区2018年上半年政府招标采购金额为4.19亿元,根据《暂行办法》,其中小微企业所占金额应约为7500万元,然而实际上小微企业占比金额只达到4980万元,占上半年政府招标采购总额的12%(《暂行办法》规定可达18%)。由上述数据可见,中小微企业群体在政府采购中中标的金额和数量占比总体不足,并未达到政策要求扶助的标准。据此,类比推测得出,少数民族企业在政府采购的中标金额和数量占比也存在同样的情况。
本文通过研究发现,存在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政府现有的支持政策落地中执行力不足;二是少数民族企业由于规模技术资金的限制,生产成本相比大企业较高,规模效益不突出,没有特色优质品牌,竞争中主要依靠价格优势和政府政策支持,竞争能力较弱,政府把“大蛋糕”切给这些企业,企业也可能“吃不消”。
第三,立足少数民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中标优势。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2018上半年中标小微企业类型分布图(见图1、2、3),可以看出中标企业大多集中分布在专业服务,信息产品,办公、文教(卫)三大方面。由此推测,少数民族企业的中标企业的中标产品大概率也集中在这三个方面。根据上述情况可以发现,政府采购中,少数民族企业竞争范围比较狭窄,类型比较单一。
第四,立足少数民族企业政府采购的中标方式。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本文通过梳理发现,2018年该地区少数民族企业中标项目共296项,其中67.1%的中标项目是通过单一来源方式中标。其他少数民族地区也存在这样的现象。可以推测,在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对于少数民族企业有政策倾斜。但更需要关注的是,单一来源的中标方式占比非常大,说明少数民族企业过于依赖政府扶持,暴露出其自身竞争能力较弱、无法在竞标中与同类型企业形成比较优势的现实。少数民族企业如果仅仅依靠政策扶持是无法持续发展的,少数民族企业应扩宽中标渠道,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以政策扶持协同自身发展战略,壮大规模,寻求更宽广的发展之路。
第五,立足少数民族地区政府采购运行规范性。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政府采购便迈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快车道,改革成效显著,尤其是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取得了实质性飞跃。然而,少数民族地区限于经济水平、人员素质,发展相对缓慢,仍存在一些不规范问题亟待解决。第一,机构设置不够规范。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根据法律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然而从少数民族地区实际情况来看,政府采购中心多隶属于当地财政局,受上级领导,不具有足够的独立性。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不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有效执行。第二,预算管理不够规范。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较为落后,财政压力大。在年初编制预算时很难给各有关单位安排预算资金,导致很多部门在预算期初并没有相应的采购计划和采购资金安排。采购资金大多临时追加,较为零散混乱,无法形成有效规模,难以发挥政府采购批量集中采购的优势,导致了资金的低效使用。
二、域外可借鉴的经验
放眼全球,欧美等发达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对如何发挥政府采购政策扶持少数民族发展进行了长期的研究与实践。本文选取部分范例进行介绍,以期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可借鉴的经验。
美国在联邦政府层面通过“预留计划”扶持少数民族企业。1953年,美国开始实施“预留计划”(“set- aside” programs),联邦政府将全年政府采购合同的5%,预留给在经济和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主要指少数族裔)的群体所拥有的小型企业。除联邦政府层面,美国各州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扶持少数民族企业。例如,为了鼓励少数族裔参与政府采购,佛罗里达州在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服务部(the Department of Management Services)之下设立了供应多样化办公室(Office of Supplier Diversity),协助少数族裔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佛罗里达州法规汇编2010年版》(The 2010 Florida Statutes)中有关“动产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部分的规定(第287.09451条)明确了多样化办公室的15项权力、职责和功能,以更好实现对少数族裔企业的扶持。主要包括推进信息对称,降低少数族裔企业获取信息的成本;在采购金额份额上给予少数族裔企业优惠;建立事后反馈机制等。除佛罗里达州之外,美国其他州也有对少数族裔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优惠政策。例如,《加利福尼亚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法规定》第10471条规定,由任何州机构、部门、官员或政府实体授权的涉及到工程、专业服务、材料、供给、设备、改建、修缮或改进的合同应由全州范围内的不少于15%的少数族裔企业和不少于5%的妇女企业参与竞标。纽约市规定,全年的政府采购中应把一定比例的采购合同授予少数族裔和妇女企业的规定。
欧盟对境内的少数族裔企业特别设计了扶持政策。为规范政府采购,欧盟参考各成员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发布欧盟公共采购指令。公共采购指令专门将公共采购所发挥的环境保护、促进少数族裔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统一为社会责任的公共采购(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Public Procurement,SRPP)。公共采购指令主要包括《公共合同指令》(Public Contracts Directive 2014/24/EU),《公用事业指令》(Utility Contracts Directive 2014/25/EU),《特许权指令》(Concessions Directive 2014/23/EU)等。其中的公共合同指令通过预留份额的方式对欧盟境内的弱势企业,如少数族裔企业进行扶持。
WTO《政府采购协议》允许对少数民族、落后地区提供优惠。加拿大在其加入GPA的出价清单中就明确指出,对有关扶持少数民族的预留项目和优惠性政策不作承诺。
三、为政府采购支持少数民族企业建言献策
我国尽管出台了多项措施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但从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的现状来看,政策的推进与落实尚待进一步完善。笔者结合我国某些地方政府采购扶持少数民族企业的现有做法以及国外的实践经验,提出以下五点建议,供有关部门和读者参考。
第一,设立专项扶持政策,加强监督考核。少数民族地区要想谋发展,就要有本民族本地区的企业品牌,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政府可以在政府采购中根据本地的采购情况,结合对中小微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专门预留出面向少数民族企业的采购份额,支持民族企业发展。采购份额可根据少数民族企业的数量规模,产品服务质量水平,市场行情来确定。并且当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设立专门面向少数民族企业采购的考核机制,保证优惠政策实际落地,没有缩水。
第二,提高预付资金比例,减轻运转负担。通过查询内蒙古、广西、新疆等地政府招标文件发现,政府采购的付款方式大多是验收工程或服务后一次性付全款,或付大部分款项之后根据产品服务或工程的运行情况交付尾款。然而少数民族企业资金流动性较差,资金总量不足,在承接政府采购的订单之后,常常面临前期生产运营资金筹集困难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可以采取提前预付资金的方式来扶助少数民族企业,针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少数民族企业可以提前预付合同金额的40%—60%,降低少数民族企业筹资的难度,同时可以缩短供货的时间,节省双方的精力,提高采购效率。
第三,落实合同贷款政策,降低专项利率。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部门在帮助中小企业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贷”解决企业“融资难”的基础之上,应当进一步帮助少数民族企业解决“融资贵”的问题。在核实少数民族企业资质认定下,建立有效调动基层积极性的激励机制。制定独立的信贷计划,优化统计核算机制,完善绩效考核方案,推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措施,安排专项激励费用,细化尽职免责办法,激发基层员工做好少数民族企业融资服务的积极性。
第四,少数民族企业联合体优待。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在少数民族企业的中标案例中,联合体中标在少数民族小微企业中标案例中不多,但十分新颖。通过整理广西壮族自治区2018年上半年中标信息,发现6个月通过联合体中标的项目仅3个,与总数441个项目相比占比很小。中标项目分别是广西诺邦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两个采购项目;广西宏建电梯空调有限公司与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一个采购项目。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是国内较大规模的电梯制造销售企业,它与广西诺邦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宏建空调有限公司两家少数民族企业合作,可以解决其规模小及资金不足等问题。基于此,建议政府给予少数民企业联合体优待政策,即若大规模企业与少数民族小微企业形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且中标,提升预付资金比例,鼓励企业以联合体的方式参与政府采购。政府还可以为少数民族企业配备“兄弟企业”,与有意愿的大企业进行沟通,大手拉小手,带动整个少数民族企业的发展。
第五,设立专业服务中介机构。少数民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经验不足,对政府优惠政策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影响少数民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参与度。据此,可在少数民族企业聚集的地区,在各级政府采购中心设立面向少数民族企业的政府采购服务办公室,聘请专业人士就职(专业人士包括但不限于于政府采购中心任职的已退休或在职的官员、政府采购相关研究专家和大企业曾参与组织政府采购的主管人员),为少数民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政策解读、法律法规咨询等服务,同时鼓励办设面向少数民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服务中心,引入市场力量运行,服务中心可以开办面向少数民族企业职工的政府采购相关业务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组织参与政府采购业务的水平,提升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竞争力,降低因操作失误而造成的损失;也可以协助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本文作者姜爱华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禚德铭 常延婕 程心雨 马小龙 周亦晗 潘思齐 刘凌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硕士研究生)
(转载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六、国际动向
法德领导人支持欧盟新冠疫苗采购策略
新华社2月5日报道,法国总统和德国总理2月5日举行视频会晤,会上表示支持欧盟在新冠疫苗采购方面的策略,同时呼吁欧盟在疫苗生产和供应上加强团结协作。
法国总统在会晤后表示,近几周欧洲加快推进新冠疫苗生产和供应,一些此前不生产相关疫苗的企业也被要求转产新冠疫苗,以增加额外产量。他强调,法国支持欧盟选择的疫苗采购策略。法国和德国如果在疫苗采购和生产上进行竞争,将会陷入失序状态,在经济和公共卫生方面也将适得其反。
据了解,欧盟当前的疫苗生产能力低于预期,成员国所获剂量过少,获取速度过慢。欧盟发言人表示,欧盟将采取措施,以便在今后面对紧急情况时更快做出响应。
(信息来源:摘自新华网网站)
七、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 张松伟
采购人什么情形下可以选择单一来源采购
问:我们单位采购一批货物,两次招标,前来报名的供应商都只有两家,我们可以采用单一单源采购吗?采购人什么情形下可以选择单一来源采购?
答: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很常见,也非常困扰采购人。但这不属于采购人可以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法定情形,财政部门也通常不会因为这个理由批准采购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两次招标,前来报名的供应商都只有两家,采购人应分析招标文件是否有不合理的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对项目的招标方案根据市场供应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优化。
单一来源作为一种采购方式,因其缺乏竞争性,十分不利于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获得合适的价格。因此,政府采购制度设计当中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使用采取了严格限制的原则。即使在当前大力推行放管服的背景下,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使用仍然是严格限制,没有任何放松的信号。
作为采购人,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局限性,遵循“能不单一就不单一”“单一是无奈之选”的基本使用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一来源就绝对不能使用,只要符合法定情形,采购人也是可以选择单一单源或者通过变更采购方式使用单一来源的。
单一来源的法定情形,《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49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7条做了相应规定,总共有五种情形:一是因货物或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导致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四是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五是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应该是什么时候
问: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应该是什么时候?可以在招标文件里要求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在开标的前一天吗?
答:投标保证金的证明文件,包括投标保函、现金提交的转账证明、支票、本票、汇票等,是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和投标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应为同一时间,作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在招标文件里要求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注:本文分析同样适用于采用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
将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提前,招标投标项目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24条,政府采购项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35条。这两个法条都规定了招标采购方式的等标期为20天,如果将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提前,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保证金的证明文件,其等标期就不足20天了。客观上,对供应商也不公平,减少了供应商对是否参加投标分析决策的法定时间(等标期20天)。
对于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如果要求供应商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也不能早于相关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的法定截止时间。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1-03-15 00:00:00
-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2021〕5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为继续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工作,落实《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国办发〔2019〕55号)通知要求,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制定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并报财政部批准,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确定了定点供应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单项或批量金额预算在2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在京内执行的工程监理服务。
预算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监理服务,采用定点采购方式成交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并享受相应优惠。
二、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时,如遇新一期采购工作正在进行,有效期延长至新一期通知公布生效时止。
有效期满仍未执行完毕的项目合同,继续执行。
三、定点供应商信息及优惠
(一)供应商信息
定点供应商名单、项目履约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承诺优惠率、供应商资质等信息均公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工程监理服务定点采购”栏目中,采购人可根据需要查阅。上述信息进行变更的,以栏目最新展示信息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二)政府采购优惠
定点供应商均已承诺给予预算在2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工程监理服务定点采购项目相应优惠。预算在20万元(不含)以下,采购人与定点供应商协商一致,采用定点采购方式成交的,享受同等优惠。
承诺优惠率是指合同金额相对于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优惠比例。采购人与定点供应商应按照不低于该优惠率的标准签订合同。
四、执行方式
(一)确定拟成交供应商
预算在2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工程监理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从定点供应商中直接选取1家拟成交供应商。
预算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在定点供应商中直接选取1家拟成交供应商。
(二)审核备案
拟成交供应商确定后3日内,由供应商通过国采中心定点采购业务信息系统,网上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经采购人网上确认后提交国采中心审核备案。审核备案通过后,采购人与供应商均可下载打印《备案表》,凭《备案表》签订合同。
属于涉密政府采购等特殊情况的,采用纸质方式办理。
(三)评价及归档
项目结束后,采购人应网上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定点采购供应商评价表》,对供应商的服务做出评价。采购人应做好全流程采购档案归档工作。
(四)结算支付
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向供应商支付款项,不得无故拖欠。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承担。
采购人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时需提供《备案表》,作为政府采购凭证。
五、定点采购管理
(一)履约管理
国采中心将加强对定点采购项目的履约管理,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业务巡察,重点检查项目采购程序、合同签订与履行及定点供应商信用状况等,听取采购人的意见建议。
对于未按照规定执行的定点采购项目,国采中心将督促相关各方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确保定点采购的执行效果。
(二)信息公开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定点采购备案相关信息全部在“中央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请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及时向国采中心工程招标与采购处反映。
联系电话:010-63099645、010-55602600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1月8日
所属栏目:综合管理
发布时间:2021-03-08 15:07:28
-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2021〕4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为继续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工作,落实《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国办发〔2019〕55号)通知要求,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制定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并报财政部批准,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确定了定点供应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单项或批量金额预算在2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在京内执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预算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采用定点采购方式成交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并享受相应优惠。
二、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时,如遇新一期采购工作正在进行,有效期延长至新一期通知公布生效时止。
有效期满仍未执行完毕的项目合同,继续执行。
三、定点供应商信息及优惠
(一)供应商信息
定点供应商名单、项目履约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承诺优惠率、供应商资质等信息均公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采购”栏目中,采购人可根据需要查阅。上述信息进行变更的,以栏目最新展示信息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二)政府采购优惠
定点供应商均已承诺给予预算在2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采购项目相应优惠。预算在20万元(不含)以下,采购人与定点供应商协商一致,采用定点采购方式成交的,享受同等优惠。
承诺优惠率是指合同金额相对于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优惠比例。采购人与定点供应商应按照不低于该优惠率的标准签订合同。
四、执行方式
(一)确定拟成交供应商
预算在2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采购人应从定点供应商中选取不少于3家符合条件的,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1家拟成交供应商。
预算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在定点供应商中直接选取1家拟成交供应商。
(二)审核备案
拟成交供应商确定后3日内,由供应商通过国采中心定点采购业务信息系统,网上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经采购人网上确认后提交国采中心审核备案。审核备案通过后,采购人与供应商均可下载打印《备案表》,凭《备案表》签订合同。
属于涉密政府采购等特殊情况的,采用纸质方式办理。
(三)评价及归档
项目结束后,采购人应网上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定点采购供应商评价表》,对供应商的服务做出评价。采购人应做好全流程采购档案归档工作。
(四)结算支付
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向供应商支付款项,不得无故拖欠。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承担。
采购人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时需提供《备案表》,作为政府采购凭证。
五、定点采购管理
(一)履约管理
国采中心将加强对定点采购项目的履约管理,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业务巡察,重点检查项目采购程序、合同签订与履行及定点供应商信用状况等,听取采购人的意见建议。
对于未按照规定执行的定点采购项目,国采中心将督促相关各方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确保定点采购的执行效果。
(二)信息公开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定点采购备案相关信息全部在“中央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请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及时向国采中心工程招标与采购处反映。
联系电话:010-55603662、010-55602600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1月8日
所属栏目:综合管理
发布时间:2021-03-08 15:05:43
-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工程施工项目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2021〕3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为继续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工程施工项目定点采购工作,落实《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国办发〔2019〕55号)通知要求,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制定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工程施工项目定点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并报财政部批准,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确定了定点供应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在12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工程施工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预算在12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采用定点采购方式成交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并享受相应优惠。
二、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时,如遇新一期采购工作正在进行,有效期延长至新一期通知公布生效时止。
有效期满仍未执行完毕的项目合同,继续执行。
三、定点供应商信息及优惠
(一)供应商信息
定点供应商名单、项目履约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承诺优惠率、供应商资质等信息均公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工程施工定点采购”栏目中,采购人可根据需要查阅。上述信息进行变更的,以栏目最新展示信息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二)政府采购优惠
定点供应商均已承诺给予预算在12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工程施工定点采购项目相应优惠。预算在120万元(不含)以下,采购人与定点供应商协商一致,采用定点采购方式成交的,享受同等优惠。
承诺优惠率是指合同金额相对于预算(或招标控制价)的优惠比例。采购人与定点供应商应按照不低于承诺优惠率的标准签订合同。
四、执行方式
(一)确定拟成交供应商
预算在12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工程施工项目,采购人应从定点供应商中选取不少于3家符合条件的,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1家拟成交供应商。其中,预算在30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施工内容较为复杂的工程,采购人原则上应委托国采中心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确定成交企业。
预算在12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在定点供应商中直接选取1家拟成交供应商。
(二)审核备案
拟成交供应商确定后3日内,由供应商通过国采中心定点采购业务信息系统,网上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工程施工项目定点采购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经采购人网上确认后提交国采中心审核备案。审核备案通过后,采购人与供应商均可下载打印《备案表》,凭《备案表》签订合同。
属于涉密政府采购等特殊情况的,采用纸质方式办理。
(三)评价及归档
项目竣工验收后,采购人应网上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工程施工项目定点采购供应商评价表》,对供应商的服务做出评价,并上传《中央国家机关工程施工项目定点质量竣工验收单》。采购人应做好全流程采购档案归档工作。
(四)结算支付
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向供应商支付款项,不得无故拖欠。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承担。
采购人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时需提供《备案表》,作为政府采购凭证。
五、定点采购管理
(一)履约管理
国采中心将加强对定点采购项目的履约管理,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业务巡察,重点检查项目采购程序、合同签订与履行及定点供应商信用状况等,听取采购人的意见建议。
对于未按照规定执行的定点采购项目,国采中心将督促相关各方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确保定点采购的执行效果。
(二)信息公开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定点采购备案相关信息全部在“中央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六、施工许可证办理
依法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其他相关手续的工程施工定点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规定办理。
请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工程施工项目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工程施工项目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及时向国采中心工程招标与采购处反映。
联系电话:010-55602387、010-55602600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1月8日
所属栏目:综合管理
发布时间:2021-03-08 15:03:28
- 招标中心《关于开展2017、2018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项目单位:
按照《关于委托开展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项目验收工作的函》(工信发函(2021)126号)要求,我中心将开展2017、2018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项目验收工作。为有序开展项目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依据
(一)《制造业“双创”平台建设专项实施方案》;
(二)2017、2018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项目合同书。
二、验收项目名单
(一)2017年制造业“双创”专项支持企业。
2017年依托制造业“双创”发展专项,围绕要素汇聚、能力开放、模式创新、区域合作等领域,遴选支持的53个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详见附件1)。
(二)2018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支持企业。
2018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支持建设的5个制造业“双创”技术转移中心和支持建设的2个制造业“双创”公共服务平台(详见附件1)。
三、验收条件
2017年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合同书中规定的项目内容和目标,已取得用户使用报告、第三方测试报告等相关材料。
2018年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合同书中规定的项目内容和目标,并已取得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用户使用报告、第三方测试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验收内容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6项内容: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合同书规定开展相关建设工作;
(二)项目的技术性能是否达到项目合同书约定的要求;
(三)项目成果、应用情况及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四)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是否合规;
(五)项目开展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
(六)其他与验收有关的内容。
五、验收方式
(一)2017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
53家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模板提交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情况(详见附件2),我中心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验收评价。
(二)2018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
我中心对2018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支持企业进行实地验收,主要形式为逐个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和验收。验收重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等。
六、时间要求
2017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项目于3月12日前提交自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
2018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项目于3月26日前提交验收申请并准备验收材料,然后我中心统筹安排相关验收事宜。
七、联系人及材料邮寄地址
联系人:冯 涛 010-88485013 15911112806
fengtao@miitcntc.org.cn
王英姿 010-88485021 13521994660
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恩济庄46号F区
附件:1.2017、2018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项目名单(附后)
2.2017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项目验收方案
3.2018年制造业“双创”和融合发展专项项目验收方案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2021年3月3日
附件1
2017、2018年专项验收单位名单
序号
单位
项目
年份
1
大全集团有限公司
基于大全云的共享创新平台
2017
2
浙江泰普森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泰普森户外“双创”云平台建设项目
2017
3
制造管理信息化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
装备制造企业一体化集成管控平台
2017
4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亚普全球化经营业务协同管控平台
2017
5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有色行业“双创”汇聚平台
2017
6
南京南瑞集团公司
电动汽车产业互联网聚合发展平台
2017
7
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生鲜供应链管理的“双创”平台
2017
8
吉林市东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基于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的黄金矿山产业网络化平台
2017
9
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
小米生态链协同创新汇聚平台
2017
10
内蒙古蒙草草种业有限公司
草原生态资源大数据研发、生产一体化平台
2017
11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水泥行业“互联网+”供应链云平台
2017
12
湖南金龙国际铜业有限公司
再生资源智能回收利用及循环产业智能制造“双创”平台
2017
13
天津光电安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互联网的智能制造安全应用服务能力共享创新平台
2017
14
愉悦家纺有限公司
机织印染生态产品绿色设计研发云平台
2017
15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汽车电子开发及创新联盟云平台
2017
16
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面向京津冀全产业链集群创新的洁净钢工业互联网平台
2017
17
深圳市宇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互联网+”的环境质量监测产业链协同制造示范项目
2017
18
河北大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基于IPV6技术支撑的“双创”孵化平台
2017
19
航天云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基于工业互联网INDICS的开放式云制造“双创”平台
2017
20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TCL创客空间孵化器
2017
21
树根互联技术有限公司
“根云”工业互联网“双创”云平台
2017
22
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中船综合院“双创”平台
2017
23
长沙智能制造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基于互联网的智能制造“双创”服务平台
2017
24
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
中电海康物联网领域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
2017
25
天津创投之家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国资系统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2017
26
江苏徐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贯通企业全价值链的互联网协同研发“双创”平台
2017
27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互联网的新型显示器件协同“双创”平台建设
2017
28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商用汽车产业链资源汇聚及研发创新平台
2017
29
青岛海尔智能技术研发有限公司
海尔“人单合一”开放创新平台
2017
30
江苏先声药业有限公司
创新药物百家汇众创云建设项目
2017
31
合肥荣事达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智能家居全价值链“双创”服务平台
2017
32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科技成果转化、资源对接与模式创新开放平台
2017
33
河南科隆集团有限公司
新能源动力电池及材料“双创”孵化平台建设项目
2017
34
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吴忠仪表服务型制造“双创”平台建设
2017
35
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互联网+”光伏发电生产全生命周期协同管理“双创”平台
2017
36
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
高清摄像头模组智能工厂建设
2017
37
宁夏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
“互联网+”数字化智能纺纱生产新模式
2017
38
上海航天精密机械研究所
面向定制化生产全过程的协同制造生产模式研究
2017
39
大禹节水(天津)有限公司
基于互联网农业节水灌溉装备智能生产制造新模式建设
2017
40
宁夏维尔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标准动车组铝合金枕梁生产制造“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
2017
41
安徽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向服务型制造转型的“双创”资源汇聚平台建设
2017
42
卫华集团有限公司
卫华集团“双创”示范基地平台+模式变革建设项目
2017
43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透平装备全生命周期的大数据平台建设
2017
44
万向集团公司
万向-浙江智能网联电动汽车“双创”示范平台
2017
45
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
“双创”+区域云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2017
46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中汽中心(天津)汽车科创园项目
2017
47
黑龙江省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
黑龙江省智能制造协同创新平台
2017
48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新松机器人“双创”平台
2017
49
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立智能制造领域开放式“双创”孵化平台
2017
50
兰州科技大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科技大市场信息化“双创”综合服务平台
2017
51
热贡龙树画苑
数字化唐卡展示项目
2017
52
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
长沙中电软件园“互联网+制造业”融合发展“双创”服务平台建设
2017
53
天津中科先进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锂离子中科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项目
2017
54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基于3D特征的零件机加工制造工艺智能推荐“双创”技术转移平台
2018
55
北京航天智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基于云制造理念的“双创”技术转移中心
2018
56
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标识解析云服务技术转让中心平台建设项目
2018
57
深圳航天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云制造小微企业服务平台
2018
58
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盛隆电气开放式“双创”平台建设
2018
59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
制造业“双创”公共服务平台
2018
60
上海空间电源研究所
电源产业互联网“双创”公共服务平台
2018
所属栏目:项目动态
发布时间:2021-03-08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1年1月,总第25期)
一、政策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健全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工作机制,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有力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病有所医。
《意见》从覆盖范围、采购规则、保障措施、配套政策、运行机制等五个方面提出了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具体举措。
《意见》强调,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完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机制,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要深入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开展探索创新,确保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有序推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解读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凝聚社会共识。
(信息来源:摘自国新网)
财政部发布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
专项清理通知
1月1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通知》明确,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均属于此次清理的范围。
《通知》规定,此次专项清理将通过采购单位自查和财政部门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同时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及时将清理结果报送至财政部,便于开展长效化监督与动态管理。
《通知》下发后,财政部对有关部门关于清理范围的疑问做出的解释:
问题一:采购人能否组织采购代理机构遴选入围,选择则采购代理机构。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不属于此次清理的范围。
问题二:采购人能否组织零星工程(未达到限额标准及未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遴选入围?
答:此类情况不在此次清理范围内。
问题三:采购人通过比选、招标等方式建立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库、审计咨询公司库和会计事务所库,是否属于此次清理范围?
答: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审计咨询公司、会计事务所等供应商库,属于此次清理范围。采购代理机构库不属于此次清理范围。
(信息来源:摘自财政部官网)
商务部:扩大绿色包装供应商产品采购比例
1月11日,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电子商务企业绿色发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支持服务电商企业绿色发展,推动塑料污染治理、快递包装绿色转型等方面做出要求。
《通知》要求继续推动电商节能增效。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鼓励电商企业继续采用远程办公、视频会议、网上签约等低碳运营方式,提高线上线下协同工作效率;引导电商产业园区向绿色低碳循环方向改造升级;鼓励电商平台积极对接绿色包装供应商,推进快递包装绿色供应链管理,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网络集采服务,推广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产品。
在保障措施方面,《通知》提出加大政策支持。要求建立健全绿色电商评价指标,通过示范创建、综合评估等工作,培育一批绿色电商企业,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环保技术应用、快递包装减量化循环化推广新模式。指导电商企业积极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绿色技术研发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在开展绿色、可循环快递包装规模化应用中申请绿色信贷。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五部门推进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1月18日,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出台《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实施方式等作出规定。其中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个人均可成为承接主体。
《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以项目预算、政府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费用支付等主要内容的规范的服务购买机制,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责任和绩效意识,做好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在绩效评价中侧重受益对象满意度指标。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结算购买服务资金、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二、工作动态
2020中国政府采购掠影
1月
(1)修订后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出炉,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2)统一全国集采目录迈出重要一步
财政部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要求取消市、县级集中采购目录,实现集中采购目录省域范围相对统一,为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提供基础和保障。省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5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应低于200万元。
(3)新一期中央集采目录调整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开始实施。与上期目录相比,重点有三大变化:一是集采机构采购项目新增互联网接入服务,进一步明确了“办公家具”品目产品范围;二是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未列入新目录,由各中央部门自行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后实施;三是新目录不再设定具体执行期限,今后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4)财政部要求疫情防控采购建立“绿色通道”
明确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2月
(1)财政部明确疫情防控期间采购管理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疫情防控和实际工作需要,积极履职尽责,科学合理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三部门对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实行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联合发文,提出实施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同时公布《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第一批)》,医用防护服等10类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将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3月
(1)政采意向公开政策落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财政部对标国际通行做法,明确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具体要求。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公开采购意向;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
(2)《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公布
4月
(1)财政部明确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监管规则不适用《电子招投标办法》
财政部在对湖南省财政厅作出的《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政府采购项目交易及监管规则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有关规章制度执行,不适用《电子招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号令)等相关事项。
5月
(1)中央单位政采意向公开系统上线
中国政府采购网上线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系统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查询模块,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渠道准备就绪。
(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暨扶贫产品采购平台(扶贫馆)上线
电子卖场产品涵盖台式计算机等9类集采目录内品目,以及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等27类集采目录外品目,已上架产品超过16万种。扶贫馆定位为面向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有定点扶贫任务的中央企业采购扶贫产品的特色采购平台。
(3)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典
民法典于2021年1月起施行。有关政府采购合同的民事法律规范将由民法典中的合同编替代。
(4)我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中国政府采购国情报告》(2020年更新版)
报告主要针对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委员会规定的“加入GPA有关信息的问题清单”,从法律框架、政府采购范围、非歧视政策、避免利益冲突和预防腐败的措施、采购程序、信息发布情况等方面对我国政府采购情况作出的全面答复。
6月
(1)100个中央部门公布政采预算,近半数部门政采预算低于2019年
本次预算公开主要呈现“一增一减”两个特点:公布政采预算的单位数量较2019年增加3个;近50%的中央部门政采预算金额与2019年相比有所下降,彰显政府带头过紧日子的决心。
(2)政府采购将推广使用绿色包装
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要求在政府采购中推广使用绿色包装,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7月
(1)国务院出台《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该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按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2)96家中央部门公布2019年政府采购决算,授予中小企业的政采支出超五成
96家中央部门集中公布了2019年政府采购决算。统计显示,超过60%的中央部门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五成以上,较前两年呈平稳态势。
(3)全国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会召开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供销总社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会。据统计,截至2020年7月中旬,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交易平台的供应商已覆盖全国832个国家级贫困县,交易额突破10亿元,惠及50多万贫困农户,带贫益贫成效明显。
(4)财政部参加GPA2020年第二轮多边谈判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2020年第二轮多边谈判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财政部国库司相关人员参加谈判,并就中国政府采购有关情况以及国情报告的更新情况作了主题发言。
8月
(1)财政部公布2019年全国政府采购简要情况
财政部公布2019年全国政府采购简要情况。据统计,2019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33,067.0亿元,较上年下降7.8%,地方政府采购规模及工程、服务类采购规模降幅明显。这是自2002年以来全国政府采购规模首次下降,各级地方政府将很大一部分财力优先用于“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等刚性支出,充分诠释了各级政府对节用裕民之道的坚守。
9月
(1)全国消费扶贫月专题活动圆满落幕,“832平台”交出亮眼“成绩单”
各级预算单位通过“832平台”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金额达19亿元,累计活跃供应商5700多家,活跃采购人超过14万个。
(2)2020中国政府采购奖评选启动
本次评选活动设置了年度创新奖、精品项目奖、年度人物奖、政采助力脱贫攻坚组织落实奖、政采助力脱贫攻坚突出贡献奖等12个奖项,旨在寻找政采创新和引领者,鼓舞带动全国政采人共同应对严峻挑战,开启新历程。
10月
(1)2020消费扶贫·贫困地区农副产品产销对接会在京举行
此次对接会由供销总社主办,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协办,中国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暨“832平台”承办。全国832个国家级贫困县的1200多家供应商带着1.2万款特色优质农副产品集中亮相,通过产销对接,进一步激发了政采消费扶贫的潜力。
(2)财政部、住建部要求加快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
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文,在南京、杭州等6个城市开展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试点工作的目标是在政府采购工程中推广可循环可利用建材、高强度高耐久建材等绿色建材产品,积极应用装配式、智能化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鼓励建成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
(3)财政部、住建部部署政采支持绿色建材试点工作
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召开专题座谈会,部署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会议强调,试点过程中,重点要探索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如何落实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的工作机制。
11月
(1)财政部与上海市政府共同举办2020年中国国际公共采购论坛
论坛以“商机共享、规则互通”为主题,来自多边开发银行、联合国驻华系统、外国政府驻华使馆的高级官员、中央相关部门和全国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负责人,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优秀供应商代表300多人齐聚一堂,探讨政府采购规则与最佳实践,分享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政府采购抗疫经验,共建政府采购合作平台。
12月
(1)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财政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对法律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参加人等多个方面作出新规定,充分体现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
(2)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财政部公布《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创设框架协议采购制度,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丰富政府采购方式,增加有效制度供给,规范小额零星采购采购活动,提升采购便利性。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三种适用情形,并对公开征集入围供应商的全流程作了详细规定。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公布
办法细化了预留份额的规定,要求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完善了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方法,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给予小微企业报价6%-1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
(4)“中国政府采购峰会2020”在京举行
来自中央及地方政府采购相关部门的领导、政府采购业界代表和专家围绕“后疫情时代政府采购改革与发展”这一主题进行研讨交流。
(信息来源:整理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三、综合信息
两部门“督战”促政采支持绿色建材试点提速
1月28日,财政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召开视频推进会,进一步部署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明确试点启动“时间表”不能晚于2月底。
会议要求,试点城市要加快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工作,探索完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体系,推进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建立落实采购需求标准的政策执行机制,持续推进绿色建材科技创新,加快行业绿色化智能化进程。同时,试点城市要及时总结试点阶段性成效和典型经验,通过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让更多的建材企业、第三方机构和非试点地区了解认可这项工作,主动参与,为试点在全国推广奠定基础。
2020年10月,财政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开展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确定南京市、杭州市、绍兴市、湖州市、青岛市、佛山市为试点城市,对医院、学校、体育馆等新建政府采购工程进行绿色建材试点。
(信息来源:摘自财政部官网)
十部门联合发文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
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加快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促进解决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水生态损害问题,推动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助力。
《意见》提出,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加大中央财政资金对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投入力度。支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污水资源化利用建设项目。推动将污水资源化关键技术攻关纳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十四五”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专项规划,部署相关重点专项开展污水资源化科技创新。
(信息来源:摘自人民网网站)
四、数据统计
国家统计局发布2021年1月中国采购经理指数
1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1.3%,比上月回落0.6个百分点,连续11个月位于临界点以上,表明制造业继续保持扩张,但步伐有所放缓。
从企业规模看,大、中型企业PMI分别为52.1%和51.4%,比上月回落0.6和1.3个百分点,但均高于临界点;小型企业PMI为49.4%,比上月回升0.6个百分点,仍低于临界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从业人员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3.5%,比上月回落0.7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扩张力度弱于上月。
新订单指数为52.3%,比上月回落1.3个百分点,继续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增长有所放缓。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9.0%,比上月回升0.4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降幅收窄。
从业人员指数为48.4%,比上月下降1.2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有所下降。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48.8%,比上月下降1.1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较上月放慢。
(信息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五、专题研究
加快构建有利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需求管理制度
姜爱华
“政策功能完备”是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通过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建立有利于支持创新、绿色、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目标的需求管理制度,对维护国家安全,更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推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等,具有重要意义。
一、构建落实政采政策功能需求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从全球看,凡是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都注重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而且,这种政策功能的发挥从采购需求确定环节就蕴含着政策倾向。构建有利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需求管理制度,是适应当前我国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现实需要,也是应对国际环境变化的客观需要,更是促进科技创新的迫切需要。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提出,要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实现政府采购政策目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提及,采购需求应包括“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的主要途径有预留预算份额、采购价格评审优惠、分包等,从采购需求标准、技术规格等方面引导政策功能实现的情况则相对欠佳。
科技创新是引领经济发展的原动力,用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也是国际上的共同做法,而创新类产品的采购需要从需求管理端引导,才能使得创新产品“入围”,进而发挥科技创新的撬动力和辐射力。因此,当前迫切需要通过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引导创新发展。
二、构建落实政采政策功能需求管理制度的可行性
从理论上看,采购需求管理是采购政策功能实现的重要抓手。采购需求是政府采购源头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发挥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公平竞争交易规则的重要抓手,在采购活动整体流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政府采购过程其实就是将采购需求转化为合同、继而转化为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过程。因此,在采购需求管理中加入政策引导意向,能够有效促进政策功能的实现。
从实践看,用采购需求管理促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实现也是国际共同做法。美、英、日、德等政府采购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都非常注重通过需求管理引导政策功能实现,总结这些国家的经验主要有:一是在法律法规上对采购需求管理有着较为全面的规定;二是采购需求编制呈现规范化和标准化特点;三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覆盖广泛;四是通过采购需求引导政府功能的意图较强;五是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其中,美国在采购需求编制上引入市场化,英国实行前商业化采购,日本将采购需求拓展到老年人就业等领域,德国为创新型产品提供先行市场等,都值得我们借鉴。
三、构建落实政采政策功能需求管理制度的具体设想
首先,在采购制度层面,补足采购需求管理规则短板、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
一是中央引领与地方探索结合,夯实法律法规基础。中央从法律层面制定引领性文件,使后续文件有法可依,而财政部及各部委应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制定配套政策文件以具体阐释纲领性规定。各省级政府应积极响应中央政策文件要求,并结合地方自身发展特点制定相关配套文件,使需求管理更加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创新性。
二是多维度、深层次补足需求管理短板。就需求管理范围而言,要强化鼓励创新、劳动保护、就业保障等政策功能。就需求管理过程执行而言,应推进制定需求管理的专门文件,将纲领性文件与配套文件相结合,使其有法可依。就需求管理的成果验收及履约监督等后续过程而言,要夯实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实时把控采购政策功能的落实情况。
三是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注重可持续发展。从典型国家的经验以及从全球政府采购规则近年来的修订趋势看,谋求可持续发展成为全球公共采购政策的最新转向,从而使政府采购制度有更大的政策功能发挥空间,在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有所作为。未来我国应加大力度运用政府采购促进创新,并考虑运用政府采购促进劳动者权益保护、老年人就业,以及合理运用政府采购保护本国企业等。
四是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纳入采购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从采购需求的描述,到资格审查,到评价标准,到合同的履行都要有利于政策功能的实现,使政策功能无缝嵌入到政府采购全过程之中。
五是扩大政府采购范围以延展政策功能发挥。将政府采购的范围拓展至军事采购(不涉密领域)、医药采购、国有企业采购以及工程类采购等领域当中。特别是,调研发现政府采购工程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力度明显偏小,未来应借政府采购法修订之机,考虑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适用范围,这也是针对上述空白区域强化财政资金监管力度的机会窗口。
其次,在采购实施层面,科学确定需求并使之标准化,建立多维采购需求落实体系,创新政府采购的模式和方式。
一是使用政府采购制度范围内的技术手段确定采购需求,规范需求描述。应该充分考虑政府采购自身的制度特点和发展规律,尽量使用政府采购制度范围内的技术手段,例如技术标准、合同授予准则等,将各种政策目标内化到政府采购制度中;对采购需求的描述进行规范,尽量遵循统一规则,并推进采购需求标准化,涵盖产品或服务应当具备的功能、产品或服务的性能要求、产品或服务的物理特性,以及与重要因素有关的产品细节等。
二是针对不同的采购政策功能实施不同的需求落实体系,例如针对支持创新,可以采用结果导向完善采购需求和评分标准、分阶段采购创新产品、与企业建立创新伙伴关系、采用研发合同制等方式落实采购需求。
三是依据采购对象的不同选择不同的采购模式和方式。例如,针对采购需求暂时还不够明确的采购对象,可采用分散采购模式以及竞争性谈判甚至是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这是我们下一步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必须给予较多关注的一点;针对创新类采购对象,可借鉴美国研发合同制和英国政府采购应用前商业化采购模式的实施经验,采购人和供应商按照可预见的产业需求与科研单位(尤其是企业实验室)签订合同,实现从研发到产品的全面订购。
最后,在采购管理与保障层面,加强采购政策功能绩效管理,打造统一的电子化信息平台。
一是加大采购人执行采购政策的监督力度,强化政府采购政策绩效管理。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政策的责任主体,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对采购人需求制定以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监督,提高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自觉性;设计出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的绩效评价机制,平衡物有所值、公平竞争、透明与政策功能实现程度相关核心指标之间的权重关系,全面、充分地评价政府采购政策绩效。
二是通过电子化方式实现供需对接,在电子化平台增设政策功能筛选功能。统一采购信息发布平台,使用电子采购系统与其他政府组织和供应商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采购管理效率并降低供应商的搜寻成本,可以在主页增设实现政府采购政策的筛选功能,更为直观地体现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十四五”时期要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包括“创新能力显著提升”“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基本形成”等,这既为“十四五”时期政府采购改革指明了方向,同时也对构建有利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需求管理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各方必须充分认识构建有利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需求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这一制度。
(转载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六、国际动向
美国政府将增加联邦政府对本国制造产品的采购
1月25日,美国政府签署行政命令,将增加联邦政府对美国制造产品的采购。
该行政命令旨在减少允许购买外国产品的政府采购规定的豁免。其内容将包括收紧政府采购规定,使联邦机构更难购买进口产品,修改美国制造产品的定义,确保中小型企业能更好地获得竞标政府合同所需的信息。
据悉,现总统政府将针对该行政令,在白宫行政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中任命一名高级官员,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据悉,未来联邦机构将报告在购买美国制造商产品方面的进展,美国国内公司也可以通过一个网站查看联邦政府是否确实履行合约。
(信息来源:摘自CNN网站)
七、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 张松伟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与选择的主要区别
问:什么是采购方式变更?什么是采购方式选择?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什么?政府采购项目选择采购方式需要审批吗?
答: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核心内容之一。实务中,不少人分不清采购方式的选择与变更。
所谓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是指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时,因为客观原因,不适合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人需要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采购方式变更手续,获得批准之后,采购人方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所谓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是指采购人启动政府采购项目之前,依据政府采购法规的规定,依法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法定采购方式作为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行为。
二者的主要区别为: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是一种采购方式选择的例外情形,因此,需要采购人在正式开始采购活动之前向财政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是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开展采购活动的正常情形,因此无需财政部门审批,只要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关于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规定即可。
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能否否决其投标
问:我是一名评标专家,最近参加一个工程项目评标,招标文件里没有“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投标无效”的规定,某供应商因为操作失误,投标保证金没有提交到指定账户,应当否决其投标吗?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遇到这样的情况,又该如何处理?
答:工程项目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律体系,《招标投标法》第51条规定了7种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投标的情形,里面并不包括“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因此,如果招标文件里没有 “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投标无效”的规定,我的观点是评标委员会不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关于“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是否有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规定,对于“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是否有效”并没有规定,因此,可以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把“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是否有效”的决定权交给了招标人,这种情况下投标人的投标是否有效关键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里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关于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规定里,则明确规定“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因此,在政府采购项目里,无论招标文件是否规定了“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其投标无效”,只要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均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的规定,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1-02-11 00:00:00
- 《中国PPP年度发展报告(PPP蓝皮书)》第四期征稿启事
PPP蓝皮书《中国PPP年度发展报告》,由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主编,汇集了来自高校、金融、法律、工程技术等领域的PPP专家和学者参与撰写工作,已连续出版发行三期,为我国PPP事业发展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皮书系列为“十二五”“十三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权威、前沿、原创。
目前,《中国PPP年度发展报告》第四期征稿工作已正式启动,现面向海内外相关领域专家征稿,具体栏目如下:
一、理论研究篇
二、制度建设篇
三、行业发展篇
四、融资创新篇
五、实务要点篇
六、案例解析篇
七、大事记
一、投稿须知
(一)投稿者须按照要求格式规范写作(见后)。
(二)稿件要求原创,严禁抄袭。
(三)来稿请添加附件,图片请单独添加附件,来件主题请注明“姓名+栏目+题目名称”。来件需在稿件后注明作者、单位、邮箱、手机号码。
(四)投稿内容及文中所使用的人物称谓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五)投稿邮箱: tuppp@tsinghua.edu.cn
(六)全文交稿截止日期:2021年3月1日
二、《中国PPP发展年度报告》编写体例
(一)采用国际通用的编例
1、每篇平均5000-10000字左右。
2、采用国际通用的编写体例,各章结构如下:
AAAAA(文题)
一、BBBBB
(一)CCCCC
1、XXXXXXXXXXXXXXX
(1)XXXXXXXXXXXXX
1)XXXXXXX;
① XXXXXXXXXX。
3、报告框架
专家可结合自身工作、擅长领域,挑选(2)至(6)任一框架,确定文题,围绕2020年主要事项撰写文章:
总报告
理论研究
制度建设
行业发展
融资创新
实务要点
案例解析
大事记
内容要求:
理论研究:概述PPP前沿理论要点,方向,困境和前景。
制度建设:概述制度建设对PPP发展的意义,以及最新进展。
实务要点:阐述2020年实务最新特征和核心实施要点,可以结合案例分析,但不突出案例具体信息。
行业发展:概述有关PPP的法律法规及对行业PPP项目发展有促进作用的大政方针;以2020年为主,简要阐述行业应用的历史情况(可以将以前的内容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字数不建议超过1000字)。
融资创新:概述2020年融资状况,选择一个具体要点深入分析。
(二)正文编写应该注意的问题
段落不宜太长,一般一个自然段控制在500字以内。
多使用项目符号、小标题等,使结构更明晰,重点更突出。
能够以图表说明的,尽量使用图表。
图的编号:图1,后空一字接图题,放在图的下方。
表的编号:表1,后空一字接表名,放在表的上方。
图表各自独立编号。
表示范围应用“~”,而不用“-”,如10~20,7~8人等。
数字除惯用的如“三四个”、“六七十年代”等之外,均采用阿拉伯数字。
数字间用四分之一的空格表示,不用逗号“,”,如34000。
对于美元等货币单位,行文时用汉字表示,图表中用代号。
外文字母区分大小写,区分正斜体,变量用斜体,单位用正体。
(三)交稿注意事项
交稿时,请交一份电子文件至邮箱:tuppp@tsinghua.edu.cn,书稿必须符合齐、清、定的要求。
齐:书稿齐全,包括目录、正文,图表,有的还有附录、参考文献等。同时提供作者署名顺序及作者简介。
清:图表、文字清楚,容易辨认。
定:交稿时必须定稿,不要遗留问题。
如有疑问,可联系曹老师进行咨询。
咨询电话:13810032870(曹老师)
来源:公众号“清华PPP研究中心”
所属栏目:理论研究
发布时间:2021-02-09 08:38:34
- 从项目管理到公共管理:PPP研究述评与展望
王盈盈1 甘甜2 郭栋3 王守清1,4
1. 清华大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研究中心 2.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3. 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 4. 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
【基金资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PPP项目股权结构的优化研究”(71772098);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各地HDI指数的编制和研究”(16ZDA009)
[摘要]当前中国PPP实践取得了重大进展,理论研究却落后于实践,症结之一在于PPP项目管理和公共管理两大研究视角的割裂,前者过于微观且侧重市场逻辑,后者过于宏观又倚重科层分析。未来PPP研究应着力于科层和市场相结合的整合路径,揭开微观项目与宏观结构的互动逻辑,从而推动中国PPP理论体系化和政策清晰化,实现PPP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PPP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公共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154(2020)00-0000-00
一、引言
自2014年以来,中国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我国称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发展井喷。根据国家财政部PPP中心的数据统计,截至2020年6月末,全国累计签约PPP项目数量6546个、金额10.3万亿元。PPP模式日渐成为我国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主要机制,这不仅深刻地改变了我国公共投资结构,也将对地方治理格局产生深远影响。由此,PPP理论研究亦日益活跃,现已成为我国学术研究的热点话题。然而,PPP理论研究却落后于实践发展,导致了一定程度上的PPP政策指向模糊和认识不统一等困境。本文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核心症结在于:当前PPP项目管理和公共管理两大研究视角存在严重割裂。一方面,两者的分析对象和前提假设不同,前者着眼于项目的最佳实践和科学管理,后者致力于揭示政府行为逻辑并实现公共价值。
为更好地厘清PPP理论研究的整体脉络与研究现状,同时增进学界对中国PPP实践的理解,本文以中国知网(CNKI)收录的中文文献为基准,检索和梳理PPP相关文献,对中国PPP理论研究展开系统性综述,剖析两大视角割裂现状及成因,并提出整合路径的研究展望,希冀为未来的理论研究提供参考。
二、基于两大视角的PPP研究现状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应用PPP,大致经历了4个发展阶段[1-2]。自2014年以来的改革正式推动PPP成为我国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重要机制,也促使中国PPP研究从过往的微观项目管理视角向着公共管理等更加多元的研究视角发展。
界定PPP概念通常采用情境类型法,这源于PPP实践属性强且各国情境千差万别[2]。这也是项目管理视角的PPP研究先于其他领域的主要原因[3]。中国关于PPP的官方定义来自国办发[2015]42号文,有其独有的特征:一是该定义明确政府为PPP项目责任主体,并限定其行为合规路径,相比西方的“公共部门”内涵更为狭窄;二是该定义采用“社会资本”来界定合作伙伴,相比西方的“私营部门”内涵更为宽泛,它不仅包含私营组织,还可以是国有属性的组织,如国有企业、国有银行、国有基金等。还需要说明的是,该定义实际上对伙伴设置了准入条件,要求伙伴至少“具备投资、运营管理能力”。除了营利性企业,国际上也有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做PPP伙伴,而我国目前的PPP实践中还鲜见其他组织,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源来自我国政府部门的条块分割,社会组织由国家民政部等部门主管,而2014年以来的PPP主要与国家财政部和发展发改委的职能相关。
(一)PPP项目管理研究现状
PPP项目管理研究缘起于工程建设管理,发端于公共设施的工程建设投融资。学者们历来热衷于做PPP项目管理的文献综述或荟萃分析[4-8]。本文通过中国知网(CNKI)以“SU/TKA=‘PPP’并含‘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并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并含SU=‘项目’并含‘项目管理’”作为检索式,且勾选“工程科技Ⅰ辑”“工程科技Ⅱ辑”和“经济与管理科学”数据库,检索得到2014年1月1日-2020年7月15日的2276篇文献,主要包含四类主题。
1.关键成功因素(Critical Success Factors,CSFs)研究PPP项目成功实践的影响因素。这是PPP项目管理领域最早也最丰富的研究,自1996年Tiong[9]提出CSFs研究框架以来,学者们基于中国PPP实践挖掘了大量CSFs要素[10-11],后来又对要素分阶段、分专业、分行业的类型化研究[12]。学者们在研究CSFs时,普遍做出一个“成功”或“失败”的二元判断,然而,迄今并无PPP项目“成功”与否的统一标准,自然也谈不上CSFs清单的“标准答案”。而且,已有研究普遍是静态时点的研究结论,这源于PPP项目的跨度实在太长(通常长达30年),鲜少有学者能跟踪一个项目的全生命周期。此外,受限于PPP项目案例资料的可获得性,学者们通常只能得到“成功”案例,却无法得到“失败”素材,这也暗示着当前CSFs研究结论的有偏(biasedresults)。总之,CSFs研究所挖掘的要素虽然非常多,但迄今仍无法厘清各类要素之间的相协同、相抵触或相匹配的关系,仍停留在实践层面的经验性归纳。这一主题构成后续研究主题的经验性基础。
2.风险分担(Risk Allocations)研究侧重预防项目失败的风险要素识别、评估与分配。不确定性意味着风险,CSFs的实现通常充满不确定性,因此CSFs和风险要素研究实则一体两面。Wang等是中国这一主题的开创人[13]且提出了“外星人眼”风险管理模型[14],柯永建则紧随其后并提出了风险分担机制[15-16]。我国其他学者基于这一框架拓展实证情境学者们延循这一框架拓展实证情境[17-18]。不过,当前项目管理领域的风险研究主要基于问卷调研等主观资料为素材,这导致研究结论依赖于“参与主体”,而且项目风险因素也高度依赖于“所处情境”。这一主题有待结合这两方面,以提炼更具一般性的因果机制。
3.绩效评价(Performance Measurement)研究项目产出结果的衡量与评价。这是一项偏技术的研究主题,主要包含产出标准、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等,其中较为重要的方法是VfM(Value forMoney,物有所值)评价[19]。Yuan等人[20]建构了中国PPP关键绩效指标与框架,曹启龙等人[21]针对PPP寻租行为提出绩效监督模型。我国于2015年正式将VfM评价纳入PPP实施流程[2],不过VfM评价的理论与实践工作仍存在模糊之处并因此造成争议,未来有望基于大数据手段进一步完善。
4.控制权配置(Allocation of Control Rights)研究政府和市场协作之间的最优配置。这是近年的新主题,以伍迪[22]和王守清等人[23]的文献为代表。这一视角早期的研究以实物期权的配置为主,大量借鉴金融工程等理论形成了价格机制[24]、补偿机制[25]等技术性结论。自2015年伍迪[22]应用于PPP后,展现出与社会学等其他学科相结合的趋势。然而,他虽然初步借鉴了周雪光的“控制权”理论,做了视角融合的有益尝试,但解释仍旧有限。不过,学科融合的初步尝试为今后的视角整合打下了基础。
(二)PPP公共管理研究现状
PPP公共管理的研究侧重于组织管理与政策过程,致力于提升PPP的治理效能。Hodge和Greve[26]的PPP文献综述是这一领域的经典作品。Wang等人[27]基于Web of Science系统检索得到186篇PPP公共管理文献,提炼了与PPP公共管理研究相关的三大知识背景,即经济学、公共管理和政策、组织理论。本文通过中国知网(CNKI)以“SU/TKA=‘PPP’并含‘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并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作为检索式,且勾选“社会科学Ⅰ辑”和“社会科学Ⅱ辑”数据库,检索得到2014年1月1日-2020年7月15日的455篇文献,主要包含六类主题。
1.采纳动机(Adoptionmotivation)探讨地区发展水平对PPP采纳结果的影响。通常,发达程度越高,提高效率的采纳动机越大,而拓宽资金渠道的动机则变小[28]。何平均等人[29]从利益相关者视角揭示了农业基础设施PPP的主体动机,将采纳动机研究引入到了特定领域。任小强[30]基于水利工程PPP采纳动机的分析,指出融资和提效两大动机的互动作用。谈婕等人[31]则从落地速度的快慢来解释采纳动机的作用,拓展了动态过程机制。Tan和Zhao[32]则提出采纳率概念,来解释地方政府的PPP采纳行为。从上述研究中可以看出,新近研究已呈现项目层面的采纳动机理论解释,显示出初步的从项目到公共管理转向趋势。
2.执行绩效(ImplementationPerformance)有别于项目绩效研究。这一视角下的执行绩效侧重于过程,而项目绩效侧重于产出。张万宽等人[33]最早建构了国家层面的关键影响因素框架。陈婉玲[34]强调PPP的过程绩效监管工作应关注政府责任,建议采用立法、契约制度化及独立监管等手段来实现。近年学者们针对PPP公共价值问题做了大量反思和倡导,包括公共价值失灵[35, 36]、价值冲突与协调[37]、可持续发展导向下的PPP新内涵[38]等。
3.财政责任(Fiscal responsibility)研究致力于考察PPP对公共财政风险的影响。这一主题也是国内学者近年密切关注的主题之一。Tan和Zhao[39]在公共管理顶刊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PAR)上讲述了中国PPP复兴仍是财政短缺和政府债务高企的公共财政故事,引发了国际学术界对中国PPP财政承受的高度关注兴趣。关于PPP带来的财政风险,学者们观点不一。温来成等[40]认为我国近年大规模的PPP实践容易产生财政风险,缪小林等[41]着重探讨了PPP如何才能起到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作用机制,指出政府和市场的合理分配是关键。张牧扬等[42]实测了我国地方政府实施PPP的财政支出压力,指出多数城市在管理得当的前提下仍有财政空间。此外,税收研究[43, 44]和审计研究[45, 46]日渐成为PPP财政研究的重要议题管理的重要议题。针对我国当前PPP项目以政府付费/补贴模式为主的现状,这一主题有望得到持续探讨和发展。
4.制度/政策研究(Institutional/policyresearch)研究正快速积累成果。理由在于近年PPP大规模实施暴露出的问题均涉及制度根源或政策导向。理想的PPP发展环境应包含公平竞争、规范程序、完善的问责制度和广泛的公众参与等[47, 48],而发展中国家通常面临制度建设滞后、市场意识薄弱等困境[49],加大了PPP失败风险。随着2014年后中国PPP政策的密集发布和积极执行,PPP政策研究成果随之丰富起来,包括规制体系[50]、政策扩散[51]、政策学习[52]、政府执行角色[53],相配套的PPP制度建设研究也日渐丰富[54, 55]。Wang等人先后在国际主流学术期刊中基于中国PPP素材做实证研究,揭示了中国情境的制度特征,如合同制定过程[56]、腐败程度[57]等。
5.比较研究(Comparativestudy)主要从研究方法上的一项分类,侧重于国际比较。谈婕和赵志荣[58]以类型学研究划分了PPP的传统模式、英国模式和美国模式,指出中国属于上述模式的复合。王天义等人[59]探讨了PPP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6.规范研究(Normative research)侧重学理层面的PPP理想探讨。我国学者提出了较多PPP发展的“大问题”[60-62],回应了我国市场化改革伊始阶段时,学者们提出的问题[63]。
三、PPP研究视角割裂阐释
本文基于两大视角的研究现状梳理,发现当前中国PPP理论研究的特征:项目管理成果多、主题趋向收敛,公共管理成果少、主题快速拓展且日渐丰富。具体而言,PPP项目管理领域中,我国学者近年试图超越“项目失败”现象与单一实践路径的研究局限,探讨复杂情境下多对象、多层次的PPP项目管理问题,或尝试发现项目实践的多重影响因素,也取得了可喜进展。然而,这一研究视角的局限性仍非常明显,主要原因在于研究者的工程建设管理学科背景限制。研究者们对于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及发展历史了解的有限,导致了PPP项目管理解释框架停留在项目个性层面,却没有提升到结构共性层次,例如,周志忍[64]很早就指出,我国向西方学习市场化改革的经验有一定偏向,更多地参照了Savas[65]等积极学派的观点,却较多忽略冷静学派的分析。
PPP在我国的应用与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密不可分。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财政收入的分配权力更加集中于中央,自上而下的巨大规模财政转移支付现象逐渐凸显[66],PPP模式得益于这一制度改革下的“专项转移支付”政策,PPP项目成为“专项化”“项目化”的核心手段之一。此外,由于我国PPP实践起源于引进国际投资者的跨国投资项目,因此PPP项目管理研究肇始于提高效率的实践动机,加之这一视角更能从实践成效中获得及时反馈,因此,PPP项目管理研究首先成为我国PPP理论的主要流派,致力于提高效率的“最佳实践”研究,为我国PPP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时至今日,当PPP日渐成为我国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一项主要机制时,PPP理论研究的价值判断有必要转向,应从项目管理研究过渡到公共管理研究为主。
PPP公共管理领域的国际前沿历来活跃,见诸大量管理学顶级期刊[67-69]及公共管理顶级期刊[70, 71]。然而,国内PPP公共管理研究仍以理论探讨为主,多数研究成果并不能直接转化为指导实践的政策建议。究其原因,在于PPP项目的复杂实践属性没有被充分揭示,源自研究者对于项目经验的了解有限,以至于无法结合理论成果提出指导实践的操作路径。换言之,PPP与购买服务、合同外包等其他市场化机制的异质性仍未被充分揭示,这也导致PPP过程中的行为逻辑“黑箱”仍无法打开。事实上,诸如交易结构、伙伴类型、实施程序等PPP项目操作的差异巨大,虽然与当前制度不完善导致操作无法标准化有关系,但PPP本身的复杂和模糊属性仍然是学界无法绕开的研究进路障碍,也造成了当前各个部门对PPP认识不统一、理解不一致等现状[1]4。还比如,我国当前大量PPP项目依赖于政府付费或补贴,而国际上仍有大量的PPP项目以使用者付费作为主要收益来源,若将这两类PPP项目按同质性处理,则研究结果必然会有重大偏差。总言之,PPP理论研究趋势必然朝着公共管理领域体系化,而实现这一研究目标的核心路径是揭开项目异质性。
四、两大视角整合的PPP研究转向
学者们倡导用复合逻辑解释多元主体供给公共服务的创新机制[72-74]。PPP理论研究也可以参照这一逻辑,基于当前两大研究视角的体系,进行项目管理与公共管理的视角整合与相互渗透。以往项目管理视角主要将PPP看作市场行为,而公共管理视角仍坚守科层逻辑,那么未来整合视角的PPP研究转向,应将科层组织和市场组织视作同等重要来解释PPP行为。PPP已有研究与转向的关系如表1所示。下文将从研究对象和研究路径两个方面阐释具体操作。
(一)研究对象
1.多中心治理。以往项目管理研究成果实质上均属于多中心治理的手段性(Means)研究。以往研究多侧重技术治理,未来研究应更多强调PPP的公共价值创造这一目的性(Ends)研究。而且,我国以往大量研究关注企业组织的PPP,鲜有涉及社会组织的PPP,这不得不说是一种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遗憾,未来研究应更多关注非营利性组织的PPP。由此,PPP作为一项多中心治理手段,也将自然地从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向社区服务、基层农村等领域延伸和应用。
2.政府行为。以往项目管理研究揭示了大量与政府行为相关的要素,但要素之间的关联性及互动作用却研究不足。未来研究应结合我国业已形成的政府行为及创新理论体系,从结构/制度路径的央地关系和行动/过程路径的府际关系来拓展PPP的理论研究。此外,正式合同制度下的PPP项目中,实则存在大量非正式制度路径的协调行为,如信任(Trust)、关系协调(Relationship coordination)、冲突管理(Conflict management)等,从中揭示更多通往PPP项目可持续发展并成功实践的中介机制。
3.公共政策。基于近年发布的上千项PPP相关政策,未来研究有望从公共政策视角解释PPP行为逻辑。例如,PPP操作流程等政策前后接力、相互冲突、高度模糊等现象,暗示着政策过程的利益诉求、网络联盟及共识形成逻辑。以PPP政策作为切口,构成揭开基层政府执行逻辑的新线索,从中寻找PPP等“好政策”执行的动态机制,从而更好地指导PPP政策及制度建设。
(二)研究路径
1.延展路径——“走出去”。立足公共管理理论,未来研究可在PPP项目层面纳入“情境”“权力”和“资源”等社会科学经典概念,产生更具实践解释力和指导性的理论框架。具体而言,参照“结构-行为”分析范式,将过往PPP项目管理层面揭示的众多异质性要素,提炼成一个共通的宏观环境要素,从而提高PPP研究的理论效度。
2.吸纳路径——“引进来”。在公共管理与政策这一分析单位层面,未来研究可将项目层面已有的CSFs框架、风险分配机制、绩效评价体系和控制权配置等要素吸纳进来,提高对地方政府PPP行为逻辑的解释力,由此提高PPP配套制度和政策设计的适用性。地方政府在国家治理和制度形塑中扮演“第一行动集团”的角色,是理解我国行政改革历程及社会转型的重要“切口”,因此,朝着这一研究路径探索,将形成更为一般性的组织管理理论,如协作、网络、数字治理等,从而提高PPP理论与其他治理手段的可比性。
五、总结与展望
本文基于文献综述,指出我国PPP理论研究的症结,并提出了视角整合的PPP研究转向,从研究对象和研究路径两个方面指明未来PPP研究方向。未来有关PPP的研究将存在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实践经验素材,这是PPP理论研究的丰富源泉;第二个层次是项目管理理论,这既是理论研究的出发点也是理论解释的归路;第三个层次则是公共管理理论,站在制度格局和政府创新视角定位PPP的工具价值;第四个层次则是本文提出的复杂组织协作理论,基于视角整合形成更一般性的管理理论,与其他协作性机制形成比较和参照。未来PPP研究的发力点在于搭建两大视角的沟通桥梁(Bridge)。具体而言,聚焦多中心治理、政府行为和公共政策三大研究对象,采取“引进来”和“走出去”的研究路径,形成更为整全性的PPP理论框架和体系。
视角整合下的PPP研究将有助于理论体系化和政策清晰化。尤其是伴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建设进程,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领域将越来越依靠PPP这一协作方式来实现治理现代化。这为PPP研究转向提供了现实需求:我国希冀用好PPP这一工具,前提是要理解PPP实践活动中的各方行动逻辑,尤其是理解地方政府的行为逻辑,因而须有赖于PPP下一步研究能否对行动逻辑做出有效的解释。未来,通过整合视角和提高视角之间的交流,PPP的理论与实践试图回答好这两个问题: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机制中的政府该如何定位?多元主体应该发挥什么作用?通过回答好这两个问题,不仅能形成PPP各方更成体系的行动逻辑,也能进一步清晰行为标准,进而推动政策指向的清晰化。而且,这也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文章来源:管理现代化[J],2020,40(6): 67-74 (CSSCI),DOI: 10.19634/j.cnki.11-1403/c.2020.00.000;或公众号“中国PPP智库”。(参考文献具体同见于上述地址)
所属栏目:理论研究
发布时间:2021-02-09 08:3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