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开展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改革试点
本报讯深圳市财政局作为第一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积极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日前出台.........于7月23日开出了第一份《政府采购调解协议书》,7月24日印发了《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终止行政裁决书》。
据了解,行政裁决调解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特点,有利于促成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发挥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2019年9月,“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被列入国务院第一批部门行政裁决事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也对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此,深圳市财政局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积极贯彻落实。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制度先行。深圳市财政局对照上级文件有关行政裁决的具体要求,秉承依法依规、制度先行的原则,出台了《规程》,正式将“调解”纳入行政裁决流程之中,实现了行政裁决(调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高效便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于改革的获得感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规程》秉承了“以人为本”的制度设计理念,对于不涉及违法违规的投诉事项,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包括投诉人、被投诉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参与行政调解,通过这一方式,为各方当事人搭建了面对面沟通交流的平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通过建议、辅导、规劝、提供调查结果、专业鉴定或者法律意见等方式,推动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让案件办理在阳光下运行。
就某项目而言,共有投诉人、采购人、被投诉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中标供应商4方参与了沟通调解。在历时4个小时的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特别是投诉人充分表达了意见和诉求,经过充分的沟通交流,各方对案件本身有了更加清晰的认知,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更加明确的判断,对于主管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也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在两名执法人员的见证下,最终达成了友好调解,避免了以往“一裁了之”的情况,极大地提高了行政调解的权威性,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同。同时,财政主管部门能更加深入了解相关行业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以及采购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为下一步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积累经验。
三是坚持立足实际、改革创新。在《规程》出台以前,法律法规均未就行政调解工作作出明确规定,行政调解范围不明确、程序不规范、制度不健全,在人民群众中的认知度较低,没有充分发挥其高效便捷的优势。深圳市财政局借助行政裁决改革试点的契机,明确了“受理-调查(调解)-审查-决定及送达”政府采购投诉案件办理流程,将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有机衔接起来。
据悉,下一步,深圳市财政局将不断总结经验,在规范行政裁决流程程序的同时,大力推进行政裁决(调解)信息化建设,以“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升级改造为契机,积极推进行政裁决在线立案、在线办理、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分析等功能上线,努力适应人民群众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将该市政府采购打造成为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简便高效、诚实信用的“阳光采购”。
(盛韬、苏月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0-08-04 16:08:23
- 刘烈宏副部长带队赴河北省开展脱贫攻坚督查
按照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工作安排,7月20日至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与中国人民银行组成第6督查组赴河北省开展脱贫攻坚督查。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刘烈宏同志带队赴承德市开展督查工作,并出席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河北省督查反馈会。督查组实地督查了承德市围场县、暗访抽查了隆化县,共走访了6个乡镇9个村,访谈了县乡村三级干部36名,入户访谈46户,其中贫困户37户,就脱贫攻坚成效考核问题整改、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减轻基层负担、脱贫攻坚普查等方面进行督查。
督查期间,刘烈宏在承德市隆化县荒地乡滦家湾村,进村入户、访谈村干部、看望贫困户,检查电信普遍服务和精准降费情况,调研村卫生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和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情况;考察七家镇西道村拾莓有稻扶贫产业园带贫益贫情况。刘烈宏指出,近年来,河北省农村基础设施水平得到跨越性提升,“三保障”和安全饮水等得到全面解决,行政村实现了光纤和4G网络全覆盖。他强调,在建好信息高速公路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开拓思路、创新模式、培养能人,大力推广电商扶贫和远程医疗等应用,用好宽带网络和新一代信息技术,让信息高速公路在脱贫攻坚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部规划司、通信司负责同志,以及河北省通信管理局、扶贫办、工信厅、承德市和隆化县有关负责同志陪同调研。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扶贫办
所属栏目:扶贫要闻
发布时间:2020-07-28 00:00:00
- 关于公布第二届国家发展改革委PPP专家库及专家委员会名单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推动我国PPP事业健康发展,首届国家发展改革委PPP专家库于2016年10月正式组建,并于2017年8月对专家库进行了增补,整体运转良好。首届入库专家认真遵守《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积极参与我国PPP重大理论与实践课题研究、PPP政策宣传与知识培训、各地PPP项目规划设计与评估咨询等,有力推动了我国PPP理论与实践的创新与发展,得到了普遍肯定和好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首届入库专家聘任期已经届满。受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委托,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于今年5月启动了入库专家的续聘遴选工作。续聘遴选以个人申请为主。我中心组织评审专家12人,分成三个评审组,根据续聘申请资料分别对申请人的理论业绩、实操业绩和履职业绩等指标进行综合打分。评审组按照所申报专业,对申请人进行分类排序,并根据各专业申请人数和分值分布确定续聘分数线,最终形成了252人的续聘推荐名单。续聘的入库专家来自政府部门、高等院校、金融机构、咨询公司以及社会资本方等各个方面,来源分布广、专业水平较高。
为更好发挥知名专家的带头引领作用,发展改革委在入库专家中选择了理论素养较高或实践经验丰富,且在PPP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12名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名单如下(按姓氏拼音):
编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1
白会宜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主任
2
贾康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
院长
3
李开孟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研究中心
主任
4
孙学工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研究所
所长
5
王守清
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
首席专家/教授
6
王天义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
总裁/共同主任
7
薛澜
清华大学苏世民书院/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
院长/专家委员会主任
8
杨斌
清华大学/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
副校长/共同主任
9
杨永恒
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执行主任/教授
10
于安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管理与创新研究所
所长
11
张长春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
所长
12
邹再华
中国PPP基金
监事会主席
根据专家的实际情况和本人意见,本次续聘也对专家分组进行了相应调整,名单如下(按姓氏拼音):
一、综合(46人)
编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1
白会宜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主任
2
曹蓉
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
副部长
3
褚春超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副主任
4
傅涛
E20环境平台(北京易二零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5
韩凤芹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中心主任
6
和军
辽宁大学东北振兴研究中心
副主任
7
胡昊
上海交通大学PPP研究中心/工程管理研究所
主任/所长
8
胡振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副院长
9
贾康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
院长
10
李兵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
副教授
11
李开孟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研究中心
主任
12
李兰贞
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总裁
13
李连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综合运输研究所
副所长
14
李晓峰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副主任
15
李泽正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
PPP中心副主任
16
刘国艳
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
室主任
17
刘继才
西南交通大学
系主任
18
刘强
国家发改委市场与价格所(现挂职贵州省发改委副主任)
副所长
19
刘穷志
武汉大学PPP研究中心
主任
20
刘世坚
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
主任助理
21
马小丁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
投资项目室主任
22
孟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研究部
原巡视员
23
祁玉清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
投融资室主任
24
宋金波
大连理工大学经管学院
副院长
25
孙学工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研究所
所长
26
王守清
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
首席专家/教授
27
王天义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
总裁/共同主任
28
王盈盈
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
高级研究助理
29
王有强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清华大学图书馆
教授/馆长
30
邬彩霞
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
主任助理
31
吴卫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研究生院院长
32
吴亚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
体制政策室主任
33
吴有红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
体制政策室副主任,PPP中心副主任
34
熊伟
同济大学
助理教授
35
薛澜
清华大学苏世民书院/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
院长/专家委员会主任
36
薛涛
E20环境平台(北京易二零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合伙人
37
杨斌
清华大学/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
副校长/共同主任
38
杨燕绥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教授
39
杨永恒
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执行主任/教授
40
尹贻林
天津理工大学公共项目与工程造价研究所
所长
41
于安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管理与创新研究所
所长
42
张阿芬
泉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集美大学经济研究所
院长/所长
43
张长春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
所长
44
周昌恩
中国计划出版社
社长
45
周正祥
长沙理工大学
所长
46
邹再华
中国PPP基金
监事会主席
二、财务(23人)
编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1
崔志娟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教授
2
丁玉芳
南京卓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3
董国云
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董事长
4
扶松
天和国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5
高亚莉
财政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硕士生导师
6
李竞一
上海济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合伙人、董事
7
李庆亮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PPP总监
8
李彦宏
山西国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9
林荣华
北京金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咨询八部总经理
10
刘正奇
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11
满莉
深圳铁汉生态环境股份公司
政策首席专家
12
史晋燕
北京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兼评估稽查部经理
13
孙治红
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
总经理
14
韦小泉
北京和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长
15
肖靓
北京金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
16
谢娜
中央财经大学
中财政信研究院副院长
17
徐文斌
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分公司副总经理
18
杨晓敏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19
张俊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二院副总工
20
赵国华
上海交通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上海交通大学PPP研究中心
副院长、城市开发综合设计研究分院院长/咨询部主任
21
赵仕坤
北京中泽融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总经理
22
朱红
江苏省工程咨询中心
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
23
祝泽文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咨江西工程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三、法律(34人)
编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1
陈松
浙江财经大学PPP研究中心
副主任
2
崔宏伟
清华大学法学院
民商法学(PPP法律制度研究及建构)方向博士研究生
3
高科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4
黄华珍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5
黄建球
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6
黄山
北京清控伟仕咨询有限公司
CEO
7
贾怀远
德恒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德恒迪拜分所主任
8
江帆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主任
9
江河
福州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10
靳林明
北京市世泽(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11
李成林
中国铁建国际集团
高级律师
12
李继忠
北京(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
13
廖睿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14
刘飞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15
刘敬霞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16
穆振辉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执委会主席
17
孙丕伟
红马投资
法律总监
18
孙一飞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业务五部主任
19
谭敬慧
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
主任
20
汪金敏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21
王晰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国际商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22
魏士荣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23
徐玉环
上海济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总裁
24
薛起堂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惠诚PPP中心主任
25
闫拥军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管委会副主任
26
姚毅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27
叶万和
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
28
余文恭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29
袁华之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中国区不动产与能源专业委员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30
张乐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拓展中心总裁
31
张晓峰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北京办公室执委会主任
32
张志勤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33
周吉高
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
主任合伙人
34
周兰萍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四、金融(45人)
编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1
白青刚
国家开发银行陕西分行
副行长
2
常庆海
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
3
陈民
北京荣邦瑞明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4
刁亚楠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资产证券化业务负责人
5
何亮宇
北京中联国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6
贺锐骁
上海证券交易所
资深经理、债券业务中心融资监管一部副总经理
7
胡恒松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融资总部总经理
8
姜卫东
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
9
蒋中松
浙江深度求索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总经理
10
金浩
中建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总经理
11
李茂年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12
李文峥
信保基金管理公司
REITs负责人
13
刘新平
中铁(上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师,投资发展中心总经理
14
罗桂连
天职(北京)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裁
15
罗以弘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高级执行董事
16
吕建红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融资总部总经理
17
苗纪江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
18
聂敏
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19
水恒宇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师
20
宋杰
北京亦庄投资有限公司
总经理
21
孙旭东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部副部长
22
谭国彬
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裁
23
谭鹏程
远东宏信有限公司(宏信建投)
总经理助理
24
谭志国
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
25
屠树毅
深圳前海铁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26
王东
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事业部副总经理
27
王艺军
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28
尉立浩
上海济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副总裁
29
肖光睿
北京明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
30
徐保满
南开大学房地产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
主任
31
颜立群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元明城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副总裁、总经理
32
尹昱
建设银行建银咨询公司
山东分公司副总经理
33
尹志国
北京城建基础设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34
张继峰
云南云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首席经济学家/副总经理
35
张武龙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36
张宇
沈阳市于洪区投融资管理中心
副主任
37
张泽来
天津远津绿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38
章贵栋
龙元明城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39
赵俊
华泰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总裁
40
郑大卫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PPP中心
副主任
41
郑建平
中关村现代产业咨询策划研究院
副院长
42
郑新盈
招商银行机构客户部
总经理
43
周金荣
中再资产股份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
44
周伟
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咨询总监
45
周颖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战略客户部
总经理
五、项目管理(104人)
编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1
毕志清
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
2
蔡建升
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
3
陈传
成都罗卡基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大学
董事总经理/博士生导师
4
陈宏能
北京金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5
陈淑青
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
PPP咨询部副总经理
6
陈伟
上海济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业务董事
7
陈永宏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8
程发彬
北京时远科技有限公司
总裁
9
储彤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事业部副总经理
10
丁伯康
江苏现代资产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董事长
11
范群英
青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副总裁
12
付军明
湖北省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经理
13
傅庆阳
天和国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14
傅晓
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
PPP中心副主任
15
高轩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总监
16
宫丽华
山东道一数字经济研究院有限公司
总工
17
谷卫彬
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
主任
18
郭飚
北京清控伟仕咨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19
郭树锋
杭州城投建设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20
韩彦彬
帕萨旺洛蒂格能源环境(北京)公司
总经理
21
贺晓东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分公司、海南分公司总经理
22
黄俊莉
天和国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23
黄文军
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
PPP事业部常务副总经理
24
焦军
北京明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25
金晶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投资咨询部经理
26
金永祥
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27
李从银
安徽科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28
李飞
北京明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经理
29
李菲
北京金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
30
李红薇
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31
李清立
北京交通大学
副教授
32
李士宗
中国宏泰产业市镇发展有限公司
副总裁
33
李炜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基础设施投融资合伙人
34
李雄坤
杭州城投建设有限公司
总经理
35
李媛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
36
李长军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37
李智慧
国融大通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总裁
38
连国栋
山西万方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39
梁静
上海济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副总裁
40
廖亮
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江西省工程咨询中心)
总工程师
41
刘清文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设计审查处处长
42
刘永锋
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公司技术负责人
43
卢耀军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事业部副总经理
44
逯元堂
生态环境部
处长
45
马风章
山东省工程咨询院(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主任
46
潘敬锋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上海投资发展公司
副总裁兼大湾区总经理
47
彭程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PPP研究所/中国财政学会PPP研究专业委员会/北京亚太财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所长/秘书长/经理
48
钱毅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院长助理
49
曲伟
青岛市工程咨询院
副院长
50
任兵
北京中设泛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圣华安咨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51
任宇航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投资发展总部总经理
52
茹博军
国阳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53
邵建华
山西省投资咨询和发展规划院
主任咨询师
54
沈俊清
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咨询部副总经理
55
沈翔
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副总工程师
56
孙国宁
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绿色发展事业部常务副总经理
57
孙宏斌
中海楷博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董事长
58
唐琳
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59
唐智伟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处长
60
田丽凤
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
PPP事业部副总经理
61
童玫
北京金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
62
王建宙
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
副总经理
63
王利彬
中瑞均富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64
王强
上海城投集团,上海社科院PPP研究中心
战略部高级主管,秘书长
65
王少辉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基础设施部
总经理
66
王胜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副总裁、公司执行总经理
67
王彦斌
山西省投资咨询和发展规划院
主任
68
王勇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研究院副院长、规划与投融资中心主任
69
王钊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副总裁
70
王忠华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专业总工
71
魏旺拴
山西省投资咨询和发展规划院
处长
72
吴健
南京卓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73
吴中兵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总裁
74
武威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主任
75
邢佶勇
北京国融城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人
76
徐成彬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副主任
77
徐东升
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市场投资中心副总经理
78
徐志刚
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
79
徐志国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80
徐作武
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
首席PPP咨询师
81
许瑞祥
天和国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PPP事业部副总经理
82
杨宝昆
云南云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长
83
杨光
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高级副总裁
84
杨荣南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大桥局高级专家,调研员,兼任3个PPP项目公司董事长
85
杨永平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副处长
86
叶继涛
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研究部总经理
87
尤伯军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社会业务部副主任
88
于道德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89
袁竞峰
东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建设与房地产系
系主任
90
张迪
国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91
张建红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
92
张燎
上海济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长
93
张笑戬
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
94
张兴宇
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95
张勇
山东省工程咨询院(山东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副主任
96
张云峰
青岛市工程咨询院
院长
97
赵国富
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98
赵继生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师
99
赵喜安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总经济师/产业投资部总经理/中交雄安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100
郑敬波
北京金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101
钟韵
重庆大学管理科学与房地产学院
教师
102
周建毅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分公司总经理
103
周鹏
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裁
104
朱玲
北京城市快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工程师
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委托,承担专家库的运营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欢迎社会各界对PPP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或联系入库专家洽谈PPP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
2020年7月21日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0-07-22 10:42:58
- 部扶贫办关于做好脱贫攻坚宣传工作的通知
工规函〔2020〕1007号
部扶贫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年,是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之年。根据年度脱贫攻坚工作计划,按照部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为讲好工信扶贫故事,传播工信扶贫声音,现就做好脱贫攻坚宣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重点
(一)大力宣传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宣传党的十九大以来脱贫攻坚的新论断、新部署、新要求,宣传我部脱贫攻坚的重大决策部署,使各项决策部署深入人心,进一步凝聚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强大合力。
(二)大力宣传脱贫攻坚的典型经验。宣传我部在定点扶贫、片区扶贫,以及产业、网络、教育、党建、消费等方面扶贫取得的显著成效和形成的典型经验,包括重点任务进展、机制创新、政策落实、合力攻坚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
(三)大力宣传脱贫攻坚的先进事迹。发现挖掘我部脱贫攻坚工作中涌现出的勇于担当、事迹突出、群众认可的模范人物、先进典型,发挥榜样示范引领作用。
二、宣传举措
(一)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各成员单位要落实好2020年扶贫日活动方案,积极参加扶贫日系列活动。通过召开扶贫日网络扶贫分论坛、推送扶贫日公益短信、举办脱贫攻坚线上展览等形式多样的活动,集中宣传展示我部脱贫攻坚取得的成绩。
(二)积极做好对外宣传。加强与国务院扶贫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的沟通,积极主动投稿,及时报送我部扶贫工作动态。加强与主流媒体沟通联系,扩大宣传面,报道我部典型经验和做法。创新宣传形式,探索微信小程序、短视频等新型宣传方式,及时更新部官网扶贫工作专栏, 增强宣传时效。
(三)强化典型宣传力度。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发现并深入挖掘我部脱贫攻坚工作的典型经验和鲜活事迹,产业、网络、教育、党建组团牵头单位要注重总结经验,打造亮点,宣传具有工信特色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高度重视。各成员单位要把脱贫攻坚宣传作为收官之年的一项重要工作,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专人,作为本单位脱贫攻坚宣传联络员,负责及时总结报送宣传信息。
(二)注重宣传质量。各成员单位要精选对象、深挖典型,选好角度、精准切入,总结经验、引领示范,逐步提升宣传质量和效果。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和宣传工作人员要对宣传材料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官僚主义、形式主义。
(三)建立约稿机制。部扶贫办根据宣传重点和方向,定期向有关单位和挂职扶贫干部约稿,积极向部官网双微、主流媒体与部属媒体推荐和报送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各成员单位和挂职扶贫干部要积极配合,主动投稿,形成机制,确保宣传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部扶贫办将定期通报信息报送情况。
联系人及电话:刘博联 010-68205100 18801338331
刘耘竹 010-68205102 13581360674
信息报送邮箱:gxbfpb@126.com。
工业和信息化部扶贫办公室
2020年7月14日
抄送:人民邮电报、电子报
所属栏目:扶贫要闻
发布时间:2020-07-20 15:58:57
- “我所经历的脱贫攻坚故事”征集展示展播活动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展现脱贫攻坚取得的巨大成就,生动讲述广大干部群众投身脱贫攻坚的伟大实践,广泛宣传扶贫一线的感人故事和先进典型,展示社会各界凝心聚力决战决胜的精神风貌,营造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浓厚氛围,根据《2020年扶贫日活动方案》安排,国务院扶贫办决定举办“我所经历的脱贫攻坚故事”征集展示展播活动。
一、活动主题
围绕“我所经历的脱贫攻坚故事”主题,以脱贫攻坚的参与者、受益者、见证者为对象,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讲述、记录亲身经历或所见所闻的脱贫攻坚故事。
二、组织机构
指导单位:国务院扶贫办政策法规司
全国扶贫宣传教育中心
主办单位:《中国扶贫》杂志社、新华网
活动办公室:《中国扶贫》杂志社
三、作品类型及要求
(一)总体要求
1.主题鲜明:作品内容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所体现的政治立场必须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符合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和政策保障等要求。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讲好决胜全面小康、决战脱贫攻坚的故事,透过“小场景”“小故事”,讲述习近平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在基层的生动实践,展现干部群众投身脱贫攻坚的新时代风采,传递向上向善的价值力量。
2.时间要求:作品的创作及取材时间为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至2020年9月20日。
3.版权要求:参加征集活动的作品报送者必须对作品享有完整版权。所投稿作品必须是原创作品,可以部分取材于公众图片、视频素材进行创造性的编辑制作,但不得超过作品总篇幅、时长的四分之一。作品如侵犯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商标权及其他创作权益等,主办方有权取消其评选资格,涉及法律责任由作者承担。所提交的作品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主办方享有使用权和传播权。主办方有权在著作权存续期内,以复制、发行、展览、放映、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用于与主办方宣传相关的用途,不再支付费用。
(二)分类要求
1.文字类:作品体裁不限,字数一般不少于1千字不多于1万字,须为真人真事,要求语言文字生动、情感真挚、事例典型,格式和用语符合相关规范。要素不全、格式混乱、错漏明显、制作粗糙的作品不得推荐。作品必须为原创且未发表,严禁剽窃、抄袭,一经发现,取消评选资格。
2.图片类:图片作品要求原创,画面清晰、有说明性文字、有故事性,图片为jpg格式,可以单张也可以组图。优先征集反映脱贫攻坚前后变化对比的图片。
3.视频类:
(1)微视频。微视频作品聚焦真实温暖感人的影像片段,时长在3分钟以内,格式为MOV、MP4(mp4格式不得低于15M码流),视频标准为1920×1080(无损高清格式),音频声道分为1声道(解说、同期声),2声道(音乐、音效、动效),最高电频不能超过“-8dB(VU)”,最低电频不能低于“-12dB(VU)”,字幕位置居中,黑体字60号,字边加阴影。视频中不得添加任何水印标识,不得插入任何商业广告。
(2)微电影。微电影作品按照时长分为5分钟类、15分钟及以上类两个类别。作品可采用动漫微电影、纪实微电影(真实演绎)、专题片、纪录片、故事片和微视频等多种体裁,在故事讲述、影像风格、美学追求和制作水准等艺术与技术方面有优良表现。采用MP4标准格式,字幕必须为简体字,片中不能添加任何水印标识、不得插入任何商业广告。
四、征集时间和方式
征集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
采取两种方式进行征集:
(一)面向社会征集。主办方在新华网、国务院扶贫办网站与两微一端、《中国扶贫》杂志、“中国扶贫”微信公众号、中国扶贫网等平台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广泛征集作品。作者将作品直接寄送征集展示展播活动办公室,由《中国扶贫》杂志社、新华网组织人员进行初审,负责填写推荐意见并盖章、汇总。
(二)组织各地报送。向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扶贫部门发出征集通知,请各地按要求广泛组织动员扶贫工作者、驻村工作队员、广大群众和文学、摄影、微视频(微电影)爱好者参与征集活动,聚焦活动主题征集、创作并报送作品。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扶贫部门指定机构或专人对接此项工作,报送的作品由推荐单位进行初审,填写推荐意见并盖章,寄送征集活动办公室,做到随审随报。
所有投稿作品的电子版请在邮件中标注为“扶贫征集”字样发至邮箱:fpgs2020@sina.com,或发至百度网盘:18611457726。投稿作品纸质版及盖章后的推荐意见请在信封正面右上方标注“扶贫征集”字样,邮寄至征集展示展播活动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北街一号《中国扶贫》杂志社1212室,邮编:100028。
联 系 人:韩莹、孙松、韩世雄。
联系电话:010-84419549、84419543、84153697。
工作微信:hanshixiong198。
五、奖项设置
本次征集作品将评选出获奖作品,设特等奖6名(包含文字、图片、视频,如无符合作品可空缺),按照文字类、图片类、视频类分别设置一等奖10名,二等奖15名,三等奖20名,优秀奖50名,同时设置优秀组织奖10个。对各奖项颁发获奖证书,对获奖作品作者给予奖励。
六、成果运用
获奖作品在新华网、国务院扶贫办官网与两微一端、《中国扶贫》杂志、“中国扶贫”微信公众号、中国扶贫网等平台选登、刊发和展示,并推荐在中央新闻媒体、有关商业网站及新媒体平台刊发播出,在重要展览展示活动中选用展出,选取部分获奖作品结集出版。
七、其它事项
(一)本次征集展示展播活动中的所有报送作品不得出现有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侵犯他人隐私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内容。
(二)为方便评审,所有参加征集人员不得把作者相关信息写在作品正文中。
(三)具体事宜由“我所经历的脱贫攻坚故事”征集展示展播活动主办方负责解释。
附件:“我所经历的脱贫攻坚故事”征集...docx
来源:国务院扶贫办
所属栏目:扶贫要闻
发布时间:2020-07-16 00:00:00
-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印发通知 部署52个未摘帽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精准帮扶工作
日前,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做好52个未摘帽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精准帮扶工作的通知》,聚焦52个未摘帽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帮扶。
《通知》明确推动5项“促就业”重点任务。
一是升学培训促就业。各地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统筹实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专升本专项计划”,安排适量专升本招生增量计划,专项招收本地高职(专科)2020届贫困家庭毕业生,单独组织录取。加强第二学士学位政策动员宣传,优先招录有深造意愿的贫困家庭毕业生。各地教育、人社部门和各高校要为贫困家庭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优先提供实习见习机会,帮助提升就业竞争力。
二是政策岗位促就业。各地要充分发挥中央基层项目示范引领作用,“特岗计划”“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项目招录要向贫困家庭毕业生倾斜,确保政策岗位应招尽招。各高校要鼓励贫困家庭毕业生积极应聘科研助理岗位,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毕业生;精准开展征兵宣传动员,鼓励贫困家庭毕业生参军入伍、报效国家。对短时间内难以就业的贫困家庭毕业生,各高校要引导其返回户籍地投身脱贫攻坚,各地扶贫部门要鼓励贫困县为其提供扶贫公益岗位,或培育其成贫困创业致富带头人,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
三是专场招聘促就业。大力促进市场化社会化就业,“24365校园招聘服务”和“百日千万”活动中将持续设立“52个未摘帽贫困县毕业生就业专区”。各地教育、人社部门和各高校要及时为贫困家庭毕业生推送相关岗位信息,有针对性举办分行业、分区域、分层次的线上线下专场招聘活动,挖掘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提供不断线的就业招聘服务。各高校要积极发动校友企业、产学合作企业,优先招聘贫困家庭毕业生。
四是精准服务促就业。各高校要把做好未就业的贫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建立校领导、各部门、各院系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与贫困家庭毕业生“一帮一”结对帮扶机制,全面落实就业指导和岗位推荐责任,校领导要在结对帮扶工作中作表率。“一帮一”结对帮扶情况要在“全国高校毕业班辅导员就业工作平台”备案。高校毕业班辅导员要摸清摸准底数,落实“一人一策”台账式管理,对未就业的贫困家庭毕业生加强就业指导和心理疏导,持续做好跟踪服务。
五是对口支援促就业。各地教育、人社、扶贫部门要用好东西扶贫协作、对口支援等扶贫工作机制,为贫困家庭毕业生争取更多就业机会。各地教育和扶贫部门要系统梳理本区域内高校未就业的贫困家庭毕业生信息,主动与毕业生生源地东西扶贫协作相关省市和对口支援省份加强联系,与结对省份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就业帮扶工作,鼓励支援省份和单位提供公益岗位,为未就业贫困家庭毕业生提供兜底保障。
《通知》要求各地教育、人社、扶贫部门要完善数据共享、工作协同、情况互通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对贫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资金和人员保障,推动政策落实、服务落实、帮扶落实,让有就业意愿的贫困家庭毕业生尽早实现就业。
来源:国务院扶贫办
所属栏目:扶贫要闻
发布时间:2020-07-16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0年6月,总第18期)
一、两会之声
李克强总理强调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
2020年5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肩负人民重托出席大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代表国务院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
政府工作报告回顾了2019年和今天以来的工作,明确了今年发展主要目标,围绕宏观政策、深化改革、扩大内需、脱贫攻坚、对外开放、保障改善民生、政府建设和疫情防控等八方面内容作出下一阶段工作总体部署。
政府工作报告强调,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今年赤字率拟按3.6%以上安排,财政赤字规模比去年增加1万亿元,同时发行1万亿元抗疫特别国债。这是特殊时期的特殊举措。上述2万亿元全部转给地方,建立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主要用于保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包括支持减税降费、减租降息、扩大消费和投资等,强化公共财政属性,决不允许截留挪用。要大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基本民生支出只增不减,重点领域支出要切实保障,一般性支出要坚决压减,严禁新建楼堂馆所,严禁铺张浪费。各级政府必须真正过紧日子,中央政府要带头,中央本级支出安排负增长,其中非急需非刚性支出压减50%以上。各类结余、沉淀资金要应收尽收、重新安排。要大力提质增效,各项支出务必精打细算,一定要把每一笔钱都用在刀刃上、紧要处,一定要让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有真真切切的感受。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人大代表说“政府采购”
天津团周潮洪代表建议,采取多种措施强化应急物资保障。市、区两级要集中储备最急需、最重要的应急物资,并定期更换。提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确保在应急时能够迅速实现物资供给。向供应商缴纳一定的采购保证金,确保企业保有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库存。充分挖掘企业生产潜力,提供政策支持,确保在应急时有关企业可迅速实现转产。
湖南团秦玥飞代表建议:部队单位应开放采购扶贫产品渠道。
浙江团郑坚江代表说,对交税多、就业多、产业链长、产品能引领标准、在国际市场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在政府采购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陕西团史贵禄代表说,制定困难中小微企业差别化金融支持政策,优惠政策延至年底。将中小微企业产品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吉林团华树成代表建议,逐级完善国家医疗物资战略储备体系。成立国家医疗物资战略储备中心,由国家统一进行物资筹措、采购及管理,同时逐级下设分中心,根据各自辖区应急需求实际做好物资的更新和轮储,确保达到动态平衡。
上海团汤亮代表说,政府要支持优先采购国产医疗器械,保护国产医疗器械的先发优势;加强金融支持,选择优秀医疗器械企业,根据科创板第五套标准,在科创板上市。
浙江团陈保华代表说,对防疫所需抗病毒药物要加大研究、投入力度,构建完整防疫抗病毒药物的研发、中试、检测及生产线的平台,完善国家防疫抗病毒药物储备机制。巩固和完善药品国家带量采购机制,将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尽快纳入国家集采药品目录。
福建团翁国星代表建议,对高血压、糖尿病等可免费使用“4+7”或国家带量采购低价国产药,抗肿瘤靶向治疗药物及腹膜透析液应不占医院药品预算总额,合理确定进口药品自付比例;大力吸引优秀中学生报考医学院校。
广东团王学成代表说,加大公立中医院的建设投入,增加采购各地中药道地药材的财政补贴,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推动中医药国际化。袁玉宇代表说,调整优化医疗器械招标采购政策,对创新产品建立适度的保护政策。加快“医疗新基建”,补齐我国医疗产业结构短板。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苗圩在“部长通道”回应中小企业、新能源汽车、5G等相关热点问题
2020年5月25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走上“部长通道”,就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推进新能源汽车发展、发挥5G辐射带动作用等热点问题回答媒体记者提问。
谈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人民日报记者:苗部长您好,政府工作报告对帮扶中小企业提出了许多举措,请问工信部将如何抓好落实,帮中小企业度过难关?谢谢。
苗圩:谢谢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疫情防控期间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我们关注中小企业的困难,帮助中小企业渡过眼前的难关。李克强总理也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汇报,研究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在这次政府工作报告当中,有十几处提到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一共20页,关于支持企业发展就占了1页的篇幅,可见对中小企业的重视和关心。
去年我们对中小企业在内的广大企业降低了税费,今年还要延续执行这个政策。另外针对今年疫情的防控形势,我们又出台了一系列财税、金融、社保、用能等等方面的政策。中央政府大概一共出台了有90条各项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还是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对广大中小企业克服眼前的困难也会起到很好的效果。
之所以这么做,我觉得就是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里头用的八个字---"留得青山,赢得未来"。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我们将从三个方面来做好下一步的工作。
第一,发挥好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督促各相关部门把这些好政策尽快能够制定细则,落实下去。
第二,进一步督促各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发挥作用,能够结合当地的实际,为本地中小企业制定相关的政策,也推动中央层面的这些政策能够落地见效。
第三,今年下半年,我们还将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各地落实这些政策的情况做一个第三方评估。根本就是一个目的,能够使这些政策尽快落实落地,使广大中小企业能够真正有获得感,能够克服目前所遇到的这些困难。谢谢。
谈推进新能源汽车发展
南方都市报记者:请问部长,您如何看待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形势?接下来新能源汽车还会有哪些发展政策?谢谢。
苗圩:今年疫情发生以来,新能源汽车和传统汽车一样,产销受到了很大影响。中央政府也看到这个情况,制定了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将原来到今年年底要退坡完成的新能源汽车补贴和免征车购税这两项政策延迟两年,用这些办法来恢复新能源汽车产销增长。
从现在的情况来看,4月份当月的新能源汽车生产能力已经基本上达到了去年同期水平,对未来的发展我们还是充满信心。下一步,我们将主要三个方面继续发力:一是供给侧,一个是需求侧,还有一个是使用侧。
从供给侧来说,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有序放开新能源汽车代工生产,同时对有检测能力的企业,实行自检自证,减少重复检测。另外,对于研发创新型新能源汽车企业,实行品牌授权试点。
从需求侧来说,除了落实好刚才我提到的财税支持政策之外,我们还将鼓励换电模式的发展,鼓励地方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使用新能源汽车,比如执法车、物流车、环卫车、公交车、出租车等等,以此扩大新能源汽车的需求。
从使用侧来说,我们将继续加大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类充换电设施实现互联互通。另外,我们也鼓励地方政府针对新能源汽车的使用,出台停车、通行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总而言之,我们会高度关注新能源汽车发展,使其有一个更好的使用环境,让更多的消费者愿意选择新能源汽车。
谈发挥5G辐射带动作用
科技日报记者:苗部长您好,5G商用已快一年,请问如何发挥5G的辐射带动作用,更好地支撑经济社会发展?谢谢。
苗圩:5G从今年以来加快了建设速度。虽然受疫情影响,1、2月份甚至3月份可能受到一些影响,但是各个企业还在努力加大力度,争取把时间赶回来。现在在祖国大地上,我们每一周大概要增加1万多个5G的基站。4月份,我们5G的用户一个月增加了700多万,累计已经超过了3600万户。
对于5G的使用,我想结合疫情防控,介绍三个场景。
第一个场景,在疫情最紧张的时候,钟南山院士通过5G视频远程连线,为五个危重病人进行远程会诊。通过5G传输的影像资料都非常清晰,对于诊断、对于病人的救治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第二个场景,就是我们现在的视频连线,实际上是通过5G+4K,还有8K这种高清的显示,所以这么大的屏幕,但我们看起来非常的清晰,非常的真切。
第三个场景,前不久,就在两会期间,新华社搞了一个5G全息访谈,跟代表视频连线,虽然记者跟代表相隔大概有1000公里,但是就像在面对面交流。
这三个场景都说明,随着5G网络设施的建设,随着基站不断的增多,将来我们的使用会越来越多。我们很期待,在北京冬奥会上能有更多的5G场景,能有更多的用户,通过5G量身订做,为大家提供更好的服务。谢谢。
(信息来源:工信部网站)
二、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公布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1日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这部法律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了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
(信息来源:新华社)
住建部就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研究起草了《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发送至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各部门组织相关单位研究提出意见,于6月30日前将意见函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建设咨询监理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自愿原则,推荐有需求、具备条件的地区或项目参加试点。
根据《征求意见稿》,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依法监理、高效服务为原则,以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为切入点,聚焦工程质量安全,创新工程监理机制,提高工程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提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品质。
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的目标,《征求意见稿》指出,探索工程监理服务转型方式,试点地区通过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在完善工程全过程及关键环节风险防控机制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有效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培育一批具备巡查服务能力的工程监理企业。适时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府购买监理服务示范模式,为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奠定良好基础。
《征求意见稿》还从“服务定位”“能力要求”“购买主体”“购买方式”“成果应用”“履约评价”等六方面对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和程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提供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风险识别和控制服务。
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步骤,《征求意见稿》提出,一是制定实施方案。试点地区应编制试点方案,包括试点目标、任务清单和分工、工作时间安排等。试点方案报建筑市场监管司同意后实施。二是组织开展试点。试点地区应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实施力度,强化督促监督,确保试点实施方案规定任务落地见效。实施中注重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举措。试点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应及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三、工作动态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工作顺利完成
近日,部政采中心通过线上专家评审开展对部系统单位89项申报进口产品的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工作,通过85项进口产品的申报,形成《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列表》,顺利完成我部2020年度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工作。
今年以来,受疫情持续影响,集中论证无法依照常规方式组织现场评审。为保障工作进度,确保评审结论的科学客观,发挥远程在线电子化评审系统带来的优势,部政采中心认真贯彻部财务司要求,努力克服困难,结合既有技术优势,迅速完成电子化评审系统相关功能的应急开发,优化论证工作流程,通过四天两个轮次递进开展专家线上签署论证意见,顺利完成了工信部2020年度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工作。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是由政府采购各预算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一项年度性工作。依据财政部要求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相关规定,各预算主管部门均须对系统内所属预算单位进口产品采购需求组织集中论证,论证结果统一报送财政部,一次性完成全年报批工作,以达到简化流程,提高采购效率,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的目的。
自去年挂牌成立以来,部政采中心在部财务司指导下组织完成多次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和报批工作,加强了对部支撑能力,为更好开展工信部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信息来源:部政府采购中心)
四、综合信息
我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中国政府采购国情报告》(2020年更新版)
2020年5月29日,财政部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交了《中国政府采购国情报告》(2020年更新版,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从法律框架、政府采购范围、非歧视政策、避免利益冲突和预防腐败的措施、采购程序、信息发布情况、国内审查程序等方面对我国政府采购情况作出全面答复。
我国于2007年启动加入GPA谈判,于2008年第一次向WTO提交了《报告》。2020年更新版主要是根据WTO政府采购委员会对问题清单所作的调整,以及10多年来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文件变化和政府采购改革进展等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新和补充。我国加入GPA谈判也将进入出价谈判与法律调整谈判同步推进的新局面。
加入GPA谈判分为两方面:一是出价谈判,明确我国加入GPA的市场开放范围。截至目前我国已向WTO提交了7份出价。二是法律调整谈判,明确我国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如何与GPA规则协调一致。只有两个谈判都与参加方达成共识,我国才能加入GPA。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国库司积极采取措施促进我国企业参与联合国采购
为促进中国企业参与联合国采购,财政部国库司近日完成对联合国采购指南的翻译整理,并已于4月27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wtogpa/)发布。联合国采购指南涵盖了联合国机构的采购原则、要求和具体流程,为我国企业了解和掌握联合国采购规则提供了便利。
(信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湖北省推进政府采购支持消费扶贫
2020年5月7日获悉,湖北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供销合作总社、省总工会日前联合印发通知,要求落实《湖北省消费扶贫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支持消费扶贫。
《通知》强调,要优先引导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做好完善基础信息、预定采购规模、组织引导采购、加强货源管理、搭建展示平台等系列工作。要优先支持采购贫困地区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按照注重实效、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采购贫困地区物业服务的需求。要优先鼓励工会组织实施购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行动,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职能优势,引导单位利用工会组织开展消费扶贫活动。
《通知》要求,各级预算单位要确保通过“扶贫832平台”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金额不低于当年消费农副产品总额的15%。省以下各级扶贫部门对报送重点扶贫农副产品和供应商建议名录的认定、复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优先采购贫困地区物业公司服务的,应公开物业公司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各级工会组织2020年可按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优先通过“扶贫832平台”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
(信息来源: 《湖北日报》)
江西省政采支持脱贫攻坚成效初显
今年以来,截至5月14日,江西省全省扶贫采购交易额达3039万元,该省政府采购助力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政策初见成效。
据了解,江西省财政厅一方面积极落实各级部门责任,加快预算预留份额执行进度。省财政厅发挥牵头作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指导同级各预算单位预留本部门采购比例,督促加强采购工作计划安排,积极推动各预算单位尽快开展采购活动,在确保完成既定预留比例的基础上,鼓励更多地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全力提高预留份额采购执行进度。
另一方面,江西省财政厅会同扶贫832平台举办全省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采购人线上培训班,使各级预算单位熟悉平台操作流程,帮助指导未激活管理账号和交易账号的单位尽快登录平台采购人管理系统,督促指导同级各预算单位完成平台账号激活,开通激活采购人账号。
此外,江西省财政厅还联合省扶贫办印发《关于通报全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有关工作情况的函》,对各预算单位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有关市县推进政府采购支持脱贫攻坚、供应商带贫益贫等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积极、成效明显的预算单位和市县财政部门予以通报表扬。督促各地各单位坚定不移支持打好脱贫攻坚战,助力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全面完成。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发《关于实行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的通知》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实行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的通知》(新财购〔2020〕10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实行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从“应用范围”“实现方式”“实现互联互通、共享共用”三方面对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的业务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
《通知》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适用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各类采购方式的采购管理。能够实现从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管理、采购项目委托、采购文件编制,到供应商线上报名、保证金缴纳、投标或提交响应文件,再到线上开标评标、专家评审、采购结果确认、合同公示、合同签订与管理、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全流程线上采购交易与管理。
《通知》强调,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项目采购交易模块,充分与新疆政府采购网、采购人库、代理机构库、供应商库、专家库等基础资源库互联互通,为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主体提供便捷的线上政府采购交易服务,为各级财政部门提供实时、全面的政府采购监管服务,实现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
《通知》要求加快推进政府采购与公共资源交易、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加强政府采购与财政预算管理、预算执行、资产管理等财政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共用,形成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资产管理-绩效管理等的闭环管理,实现“无预算不采购,无采购不支付,无支付不绩效”。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五、统计数据
国家统计局发布2020年5月中国采购经理指数
2020年5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6%,比上月回落0.2个百分点。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1.6%,比上月上升0.5个百分点;中、小型企业PMI分别为48.8%和50.8%,比上月回落1.4和0.2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3.2%,虽比上月回落0.5个百分点,但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继续改善。
新订单指数为50.9%,比上月上升0.7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有所增加。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3%,比上月下降0.9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减少。
从业人员指数为49.4%,比上月回落0.8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低于上月。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5%,比上月上升0.4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有所加快。
(摘自:国家统计局)
六、专题研究
构建助力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体系
庄良翠 宋志涛
政府采购是连接政府与市场的桥梁,是社会公共利益与企业经济利益关联的载体。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既是政府采购引导社会经济发展的长期诉求,更是在企业面临新冠疫情而遭遇市场困境和经营困难时的重要推力。当前,政府采购应发挥优势,打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政策的组合拳,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为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做出贡献。
一、准确定位,把服务企业作为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企业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财政部门不仅要把企业作为被监管的对象,更要从企业利益出发来思考问题,既满足企业的经济利益,又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激励相容。
一是要把企业作为民生之根去扶持。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我国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超过90%,吸纳就业人数占城镇就业人口的80%以上。支持好中小企业的发展就是最大限度的保障民生。
二是要把企业作为财税之源去扶持。企业纳税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2019年,与企业相关的仅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总和就达到11.22万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71%。只有企业健康发展、长期发展,才能厚税基、广税源,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是要把企业作为公共政策之基去扶持。政府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者,但政府的“有形之手”并不能完全覆盖到市场的各个角落,只有将公共政策的意图与企业的利益诉求相结合,才能有效引导市场的“无形之手”去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因此,政府对企业的支持应立足当下,着眼长远,既注重解企业一时之困,更注重维护企业长期发展。
二、促进公平,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作为首要任务
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财政部门的首要职责,要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维度,全面保障供应商能够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一是保障事前公平。一方面,要做好制度保障。从制度设计上禁止对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时,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夯实保障公平竞争的制度基础。另一方面,要做好执行保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要严格依法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和评分标准,确保制度政策得到落实。
二是保障事中公正。对供应商而言,采购评审过程就像个黑匣子,因此,信息公开至关重要。一方面,要公开政府采购过程,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成交公告时按规定公开评审专家名单。另一方面,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依法在保密状态下进行,但并未要求评审结果保密,因此有条件的地区,还可尝试公开供应商评审打分情况,让未中标供应商了解自身的优势和不足。
三是保障事后权利。质疑投诉是供应商的权利,要畅通供应商的救济渠道,在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依法质疑投诉。可以尝试开展在线质疑投诉,为供应商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提供便利渠道和方式。
三、扩大市场,把落实采购政策作为服务企业的抓手
市场是企业成长的空间,是企业长期发展的基础,政府采购正是通过给市场的方式,从有利于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角度扶持企业发展,以有形之手引导社会经济的宏观方向。
一是着眼于民族产业,给国内企业市场。购买本国产品是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采购支持产业发展的核心政策。我国现在支持国货的政策实施手段是进口产品审批制度,只有当专家论证确有必要时才采购进口产品。但是这一政策的实施有赖于对国货的界定,目前我国对国产产品的界定是以最终产品是否通过关境作为标准的,尽管可执行性很强,但效果并不显著,很多关境内组装的产品也都作为国货采购。下一步,要明确国货标准,进一步加强对国内企业的支持,尤其是在当下疫情时期,国际保护主义抬头,我国政府采购更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执行采购国内产品的政策,切实支持民族企业发展。
二是着眼于就业,给中小企业市场。中小企业是解决就业的主力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是各国政府政策的重中之重。当前,我国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主要通过预留份额和评审价格优惠来实现。下一步,应该加强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科学分类管理,制定适合中小企业的份额,可发挥政策的叠加效应,切实预留给中小企业,发挥中小企业的优势,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但对于那些不适宜由中小企业参与的项目,则不必强行预留优惠政策,如果中小企业承担自身无法完成的项目,既不利于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目标,也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更不利于引导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方向。在疫情当下,中小企业面临的困难更重,政府采购要把给中小企业的优惠用实、用足、用到位,让广大中小企业受益。
三是着眼于未来,给创新企业市场。创新就是生产力,是实现企业和社会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必备条件,但创新技术往往因其成熟度不高,在市场推广初期面临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如果企业走不出这个阶段,将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而通过政府采购政策帮助创新企业获得市场是其获得未来成长性的关键。政府采购扶持创新的政策在发达国家广为应用,美国更是利用这一政策奠定了其在高新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下一步,我国也应在政府采购支持创新方面完善政策体系,扎稳实施措施,支持企业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节约成本,把降低交易成本作为服务企业的重点
降低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交易成本,是减轻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负担的制度性保障。
一是以信息化降成本。信息化是政府采购的高速公路,是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交易成本的基础设施。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后,企业就可以在线获取和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在线参与开标,既节省购买采购文件的资金成本,更节约往来开标地点的时间成本。此次疫情,凸显了政府采购电子开评标的不见面优势,已经成为政府采购电子化改造的主流和方向。在当前实践中,由于全国各地,甚至一省内部还未实现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上下一体化、标准化,企业在参与不同地区的政府采购活动时,需要不同的CA认证,因此,下一步要实现省域内CA认证一体,并逐步推广全国实行,减少供应商CA服务费和管理成本。
二是强化信息公开降成本。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时,往往缺乏足够的信息,无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形成稳定的预期,而信息公开则是稳定供应商预期,减少供应商参与障碍的最有效手段。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已经以政府采购公告为载体,向社会公开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但与供应商提前知悉项目安排,及早谋划采购方案的诉求还有差距。因此,我国已经试点实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通过提前公开项目采购意向,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稳定的预期。下一步,与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相配套,科学精准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成为政府采购管理的新重点,采购人的采购意向公开也成为降低供应商成本的重要手段。
三是实施信用管理降成本。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更是企业安身立命的根本和社会良序发展的基石。以信用为手段,精准实施分类管理,让守信者降成本,失信者付代价。当前,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主要集中在事前查询信用信息、事中是否围标串标以及事后是否恶意投诉,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信用管理。下一步,政府采购信用管理要从关注政府采购过程信用向政府采购履约信用拓展,实现政府采购全链条信用管理,从而真正保护诚实守信的企业,降低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
五、盘活资金,把提高企业资金流动性作为服务企业的保障
资金是企业的关键,疫情或者重大突发事件期间,资金短缺是困扰企业的第一难题。政府采购助力企业发展,应围绕让企业少出钱、早拿钱、易借钱,解决企业的资金困难。
一是减少企业资金占用,少出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占用资金的领域主要是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反映的是占用资金的多少,履约保证金反映的是占用资金的时间长短。当前,为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可以推广使用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交投标、履约保证金。下一步,在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健全后,可逐步实施以信用管理替代资金管理,尝试以供应商信用管理为抓手,鼓励采购人降低诚信供应商保证金比例,甚至免收投标、履约保证金。
二是及时支付合同价款,早拿钱。一方面,要及时签合同。合同是政府采购结果的最终载体,不签订合同,企业就无法吃到定心丸。《政府采购法》要求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就是对合同双方的约束。事实上,拟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文本是包含在政府采购文件中的,当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合同条款已基本明确。下一步,在政府采购改革中,要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与政府采购合同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在更大程度上缩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时间。另一方面,要及时付款。供应商履行完合同,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时,采购人应及时付款。采购人支付价款既是服务中标供应商,履行政府部门的政务诚信,也是提高财政支出的乘数效应,实现财政资金更大效用的体现。
三是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易借钱。融资难、融资贵已经成为制约发展的瓶颈,在疫情发生后,企业获得融资难度更大。就融资本身而言,银行不愿意放款的原因在于无法证明企业未来的现金流能够偿还银行的本金及利息。在政府采购领域,政府采购合同本身是有支付保障的,是可以发挥其信用功能来帮助企业翻越融资高山的。企业在拿到政府采购合同后,可以将其未来回款现金流质押给银行,从而从银行获得贷款融资支持,既实现了银行安全稳妥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又缓解了企业的融资难题。
(转载自《政府采购杂志》,本文作者单位系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七、国际动向
商务部表示中国防疫物资出口渠道完全畅通
2020年5月7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针对美国媒体关于中国大量囤积医疗物资并限制医疗物资出口的报道,在商务部新闻发布会上反驳称,中国防疫物资出口呈明显增长态势,3月1日至5月6日中国通过市场化采购方式,已经向194个国家和地区出口了防疫物资,其中77个国家和地区政府、6个国际组织通过官方渠道与我签署了216批次医疗物资商业采购合同;71个国家和地区政府、8个国际组织正与中国企业开展128批次商业采购洽谈。
高峰强调,中国防疫物资出口渠道完全畅通,截至5月6日,中国药监局公布的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生产企业3773家;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审核确认并发布了6批次共347家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其中医疗物资(包括医用口罩)生产企业279家、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68家。由于口罩等防疫物资出口的爆发式增长,包括口罩在内的纺织品出口在前四月达到了2613亿元,同比增长了5.9%。
高峰指出,生命高于一切,防疫物资质量直接关乎世界各国人民的生命健康。中国本着对各国人民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主动担当,一方面设法满足国际社会对防疫物资持续增加的需求;另一方面不断强化质量监控,规范出口市场秩序,把合格的防疫物资提供给国际市场,积极支持各国抗击疫情。
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司长金海提供的数据显示,3月1日到4月25日,中国共验放出口主要防疫物资价值550亿元,包括口罩211亿只,防护服1.09亿件,护目镜3294万副,病人监护仪11万台,红外测温仪929万件,外科手套7.63亿双。中国主要防疫物资出口从4月初的日均10亿元,到中旬的20亿元,到近期已达25亿元以上。4月24日当日,中国出口口罩10.6亿只,这个数字比3月31日5号公告实施前的2.24亿只,增长了3.7倍。
值得注意的是,为严把出口质量关,3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药监局联合发布《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号),着力加强医用口罩等5类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4月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2020年第12号),重点强化非医用口罩出口质量监管。
高峰强调,两个公告实施以来,得到国内业界的广泛支持和国外进口商的普遍欢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严格执法,有力规范了出口秩序。在保障国内防控和复工复产需求的基础上,中国防疫物资出口规模持续扩大,有效支持了全球抗击疫情。在此基础上,中国还加大违法违规查处力度。高峰称,商务部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依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4月中下旬,商务部派出工作组赴广东等10省市,指导地方落实属地责任,强化质量监管;暂停或停止北京、上海、深圳等地5家企业防疫用品出口,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正在依法深入调查处理。公安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等执法部门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公布了一批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
高峰指出,下一步,商务部将继续会同医疗物资出口机制成员单位和地方,认真履职、严格监管,切实把住防疫物资市场和出口质量关,为更有效支持国际社会抗击疫情做出贡献。
(信息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0-07-08 11:11:05
-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5〕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
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5年3月12日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一般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债券资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四条 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第五条 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第六条 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般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工作,遵守信用评级规定与业务规范,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
第八条 各地应及时披露一般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等。
第九条 信息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投资者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一般债券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条 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与一般债券承销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商可以书面委托其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十二条 各地可以在一般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一般债券提供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的,发行利率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确定。
承销是指地方政府与主承销商商定债券承销利率(或利率区间),要求各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承销额(或承销利率及承销额),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承销额的发债机制。
招标是指地方政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或其他电子招标系统,要求各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投标额及投标利率,按利率从低到高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的发债机制。
第十四条 各地采用承销方式发行一般债券时,应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承销规则,明确承销方式和募集原则等。
各地采用招标方式发行一般债券时,应制定招标规则,明确招标方式和中标原则等。
第十五条 各地应当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在发行定价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 各地应积极扩大一般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一般债券。
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在一般债券发行定价结束后,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本地区门户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债券发行结果。
第十八条 一般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总登记托管,在国家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分登记托管。一般债券发行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等上市交易。
第十九条 企业和个人取得的一般债券利息收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各地应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及时支付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维护政府信誉。
第二十一条 登记结算机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和相关规则。对弄虚作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负面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加强对一般债券的监督检查,规范一般债券的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将本地区一般债券发行安排、信用评级、信息披露、承销团组建、发行兑付等有关规定及时报财政部备案。一般债券发行兑付过程中出现重大事项及时向财政部报告。一般债券每次发行工作完成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债券发行情况向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告;全年发行工作完成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发行情况向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所属栏目: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20-06-19 09:56:09
-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
财金[201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 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为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实施,保障政府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有效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现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
财政部
2015年4月7日
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 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指识别、测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的各项财政支出责任,科学评估项目实施对当前及今后年度财政支出的影响,为PPP项目财政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条 开展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政府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保障,有利于规范PPP项目财政支出管理,有序推进项目实施,有效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实现PPP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坚持合理预测、公开透明、从严把关,统筹处理好当期与长远关系,严格控制PPP项目财政支出规模。
第五条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结论分为“通过论证”和“未通过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编制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时,将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统筹安排。“未通过论证”的项目,则不宜采用PPP模式。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统计行政区域内的全部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对财政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必要时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协助。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要以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结论为依据,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做好项目规划、设计、采购、建设、运营、维护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责任识别
第九条 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的财政支出责任,主要包括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配套投入等。
第十条 股权投资支出责任是指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组建项目公司的情况下,政府承担的股权投资支出责任。如果社会资本单独组建项目公司,政府不承担股权投资支出责任。
第十一条 运营补贴支出责任是指在项目运营期间,政府承担的直接付费责任。不同付费模式下,政府承担的运营补贴支出责任不同。政府付费模式下,政府承担全部运营补贴支出责任;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下,政府承担部分运营补贴支出责任;使用者付费模式下,政府不承担运营补贴支出责任。
第十二条 风险承担支出责任是指项目实施方案中政府承担风险带来的财政或有支出责任。通常由政府承担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最低需求风险以及因政府方原因导致项目合同终止等突发情况,会产生财政或有支出责任。
第十三条 配套投入支出责任是指政府提供的项目配套工程等其他投入责任,通常包括土地征收和整理、建设部分项目配套措施、完成项目与现有相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对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配套投入支出应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合理确定。
第三章 支出测算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当综合考虑各类支出责任的特点、情景和发生概率等因素,对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财政支出责任分别进行测算。
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支出应当依据项目资本金要求以及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合理确定。股权投资支出责任中的土地等实物投入或无形资产投入,应依法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价值。计算公式为:
第十六条 运营补贴支出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及利润水平合理确定,并按照不同付费模式分别测算。
对政府付费模式的项目,在项目运营补贴期间,政府承担全部直接付费责任。政府每年直接付费数额包括:社会资本方承担的年均建设成本(折算成各年度现值)、年度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计算公式为:
对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的项目,在项目运营补贴期间,政府承担部分直接付费责任。政府每年直接付费数额包括:社会资本方承担的年均建设成本(折算成各年度现值)、年度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再减去每年使用者付费的数额。计算公式为:
n代表折现年数。财政运营补贴周期指财政提供运营补贴的年数。
第十七条 年度折现率应考虑财政补贴支出发生年份,并参照同期地方政府债券收益率合理确定。
第十八条 合理利润率应以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水平为基准,充分考虑可用性付费、使用量付费、绩效付费的不同情景,结合风险等因素确定。
第十九条 在计算运营补贴支出时,应当充分考虑合理利润率变化对运营补贴支出的影响。
第二十条 PPP项目实施方案中的定价和调价机制通常与消费物价指数、劳动力市场指数等因素挂钩,会影响运营补贴支出责任。在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下,运营补贴支出责任受到使用者付费数额的影响,而使用者付费的多少因定价和调价机制而变化。在计算运营补贴支出数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定价和调价机制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风险承担支出应充分考虑各类风险出现的概率和带来的支出责任,可采用比例法、情景分析法及概率法进行测算。如果PPP合同约定保险赔款的第一受益人为政府,则风险承担支出应为扣除该等风险赔款金额的净额。
比例法。在各类风险支出数额和概率难以进行准确测算的情况下,可以按照项目的全部建设成本和一定时期内的运营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风险承担支出。
情景分析法。在各类风险支出数额可以进行测算、但出现概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针对影响风险的各类事件和变量进行“基本”、“不利”及“最坏”等情景假设,测算各类风险发生带来的风险承担支出。计算公式为:
概率法。在各类风险支出数额和发生概率均可进行测算的情况下,可将所有可变风险参数作为变量,根据概率分布函数,计算各种风险发生带来的风险承担支出。
第二十二条 配套投入支出责任应综合考虑政府将提供的其他配套投入总成本和社会资本方为此支付的费用。配套投入支出责任中的土地等实物投入或无形资产投入,应依法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价值。计算公式为:
第四章 能力评估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或PPP中心)识别和测算单个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后,汇总年度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的PPP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
第二十四条 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包括财政支出能力评估以及行业和领域平衡性评估。财政支出能力评估,是根据PPP项目预算支出责任,评估PPP项目实施对当前及今后年度财政支出的影响;行业和领域均衡性评估,是根据PPP模式适用的行业和领域范围,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平衡不同行业和领域PPP项目,防止某一行业和领域PPP项目过于集中。
第二十五条 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比例,并报财政部备案,同时对外公布。
第二十六条 鼓励列入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名单的高风险地区,采取PPP模式化解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同时,审慎控制新建 PPP项目规模,防止因项目实施加剧财政收支矛盾。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财政支出能力评估时,未来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数额可参照前五年相关数额的平均值及平均增长率计算,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八条 “通过论证”且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的PPP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PPP项目目录,并在编制中期财政规划时,将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九条 在PPP项目正式签订合同时,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当对合同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与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保持一致,防止因合同内容调整导致财政支出责任出现重大变化。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及时办理支付手续,切实维护地方政府信用,保障公共服务有效供给。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汇总区域内的项目目录,及时向财政部报告,财政部通过统一信息平台(PPP中心网站)发布。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及报刊媒体,每年定期披露当地PPP项目目录、项目信息及财政支出责任情况。应披露的财政支出责任信息包括:PPP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数额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考虑的主要因素和指标等。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后,各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跟踪了解项目运营情况,包括项目使用量、成本费用、考核指标等信息,定期对外发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照权责发生制会计原则,对政府在PPP项目中的资产投入,以及与政府相关项目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并在政府财务统计、政府财务报告中反映;按照收付实现制会计原则,对PPP项目相关的预算收入与支出进行会计核算,并在政府决算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流程图(此处省略)
所属栏目: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20-06-19 09:49:01
-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财金〔2014〕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为保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质量,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现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财政部
2014年11月29日
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规范政府、社会资本和其他参与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本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以制度创新、合作契约精神,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全面统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应积极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或指定专门机构,履行规划指导、融资支持、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各参与方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规范、高效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二章 项目识别
第六条 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
(一)政府发起。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负责向交通、住建、环保、能源、教育、医疗、体育健身和文化设施等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
(二)社会资本发起。
社会资本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推荐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七条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评估筛选,确定备选项目。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根据筛选结果制定项目年度和中期开发计划。
对于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项目,项目发起方应按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
第八条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定量评价工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定性评价重点关注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与采用政府传统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
定量评价主要通过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现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进行比较,计算项目的物有所值量值,判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第九条 为确保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每年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等财政支出不得超出当年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
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可进行项目准备。
第三章 项目准备
第十条 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建立专门协调机制,主要负责项目评审、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等工作,实现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依次对以下内容进行介绍:
(一)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经济技术指标和项目公司股权情况等。
基本情况主要明确项目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内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运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项目运作的目标和意义。
经济技术指标主要明确项目区位、占地面积、建设内容或资产范围、投资规模或资产价值、主要产出说明和资金来源等。
项目公司股权情况主要明确是否要设立项目公司以及公司股权结构。
(二)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
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三)项目运作方式。
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转让-运营-移交和改建-运营-移交等。
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
(四)交易结构。
交易结构主要包括项目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和相关配套安排。
项目投融资结构主要说明项目资本性支出的资金来源、性质和用途,项目资产的形成和转移等。
项目回报机制主要说明社会资本取得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支付方式。
相关配套安排主要说明由项目以外相关机构提供的土地、水、电、气和道路等配套设施和项目所需的上下游服务。
(五)合同体系。
合同体系主要包括项目合同、股东合同、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采购合同和保险合同等。项目合同是其中最核心的法律文件。
项目边界条件是项目合同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权利义务、交易条件、履约保障和调整衔接等边界。
权利义务边界主要明确项目资产权属、社会资本承担的公共责任、政府支付方式和风险分配结果等。
交易条件边界主要明确项目合同期限、项目回报机制、收费定价调整机制和产出说明等。
履约保障边界主要明确强制保险方案以及由投资竞争保函、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维修保函组成的履约保函体系。
调整衔接边界主要明确应急处置、临时接管和提前终止、合同变更、合同展期、项目新增改扩建需求等应对措施。
(六)监管架构。
监管架构主要包括授权关系和监管方式。授权关系主要是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以及政府直接或通过项目实施机构对社会资本的授权;监管方式主要包括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和公众监督等。
(七)采购方式选择。
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未通过验证的,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验证;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第四章 项目采购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项目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合格社会资本仍不够3家的,可依法调整实施方案选择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在签订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实施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拟确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家数和确定方法,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项目采购文件应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强制担保的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等。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文件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明确评审小组根据与社会资本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第十六条 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应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第十七条 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采购公告发布及报名。
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项目结构和核心边界条件、是否允许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以及审查原则、项目产出说明、对社会资本提供的响应文件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的售价、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0日。
(二)资格审查及采购文件发售。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小组在评审阶段不再对社会资本资格进行审查。允许进行资格后审的,由评审小组在响应文件评审环节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进行考察核实。
采购文件售价,应按照弥补采购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采购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文件售价依据。采购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社会资本;不足5日的,项目实施机构应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四)响应文件评审。
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组织响应文件的接收和开启。
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两阶段评审:
第一阶段:确定最终采购需求方案。评审小组可以与社会资本进行多轮谈判,谈判过程中可实质性修订采购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修订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不可谈判核心条件。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项目实施机构确认,并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社会资本。具体程序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阶段:综合评分。最终采购需求方案确定后,由评审小组对社会资本提交的最终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序名单。具体程序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在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中,列明对本国社会资本的优惠措施及幅度、外方社会资本采购我国生产的货物和服务要求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以及对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和履约保证的强制担保要求。社会资本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资产评估值的10%。无固定资产投资或投资额不大的服务型合作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平均6个月的服务收入额。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社会资本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采购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社会资本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者。确认谈判不得涉及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再次谈判。
第二十一条 确认谈判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采购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合同文本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合同文本应将中选社会资本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合同文本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合同,应在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
需要为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项目实施机构应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 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第二十四条 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未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可提取履约保函直至终止项目合同;遇系统性金融风险或不可抗力的,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协商修订合同中相关融资条款。
当项目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依据与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签订的直接介入协议或条款,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改善管理等。在直接介入协议或条款约定期限内,重大风险已解除的,债权人应停止介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财政部门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支付台账,严格控制政府财政风险。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政府支付义务应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政府有支付义务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按照实际绩效直接或通知财政部门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及时足额支付。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向政府及时足额支付应享有的超额收益。
项目实际绩效优于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奖励条款,并可将其作为项目期满合同能否展期的依据;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惩处条款或救济措施。
第二十七条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违反项目合同约定,威胁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有权临时接管项目,直至启动项目提前终止程序。
政府可指定合格机构实施临时接管。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承担的临时接管费用,可以从其应获终止补偿中扣减。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合同执行和管理过程中,项目实施机构应重点关注合同修订、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工作。
(一)合同修订。
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根据社会经济环境、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量及结构等条件的变化,提出修订项目合同申请,待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违约责任。
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未履行项目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解除项目合同等。
(三)争议解决。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就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事项,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第三十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重点关注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和收费机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者权益等。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对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依法公开披露项目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披露项目产出的数量和质量、项目经营状况等信息。政府应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条款、绩效监测报告、中期评估报告和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情况等。
社会公众及项目利益相关方发现项目存在违法、违约情形或公共产品和服务不达标准的,可向政府职能部门提请监督检查。
第六章 项目移交
第三十二条 项目移交时,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代表政府收回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资产。
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移交形式包括期满终止移交和提前终止移交;补偿方式包括无偿移交和有偿移交;移交内容包括项目资产、人员、文档和知识产权等;移交标准包括设备完好率和最短可使用年限等指标。
采用有偿移交的,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补偿方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恢复相同经济地位”原则拟定补偿方案,报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确认移交情形和补偿方式,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
项目移交工作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评估方式,对移交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补偿金额的依据。
项目移交工作组应严格按照性能测试方案和移交标准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移交工作组应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维修保函。
第三十四条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决策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操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七条 本操作指南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1.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流程图(此处略)
2. 名词解释(此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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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9 09:3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