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在天安门广场隆重举行 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
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在天安门广场隆重举行 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强调
一百年前,中国共产党的先驱们创建了中国共产党,形成了坚持真理、坚守理想,践行初心、担当使命,不怕牺牲、英勇斗争,对党忠诚、不负人民的伟大建党精神,这是中国共产党的精神之源。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在长期奋斗中构建起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锤炼出鲜明的政治品格。历史川流不息,精神代代相传。我们要继续弘扬光荣传统、赓续红色血脉,永远把伟大建党精神继承下去、发扬光大
李克强主持 栗战书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王岐山胡锦涛出席
新华社北京7月1日电 百年征程波澜壮阔,百年初心历久弥坚。7月1日上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在北京天安门广场隆重举行,各界代表7万余人以盛大仪式欢庆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过去一百年,中国共产党向人民、向历史交出了一份优异的答卷。现在,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又踏上了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的赶考之路。中国共产党立志于中华民族千秋伟业,百年恰是风华正茂。回首过去,展望未来,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有全国各族人民的紧密团结,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一定能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一定能够实现。
习近平代表党和人民庄严宣告,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持续奋斗,我们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正在意气风发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这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光荣,这是中国人民的伟大光荣,这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光荣。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克强主持庆祝大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栗战书、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国家副主席王岐山出席。
神州大地欣欣向荣、气象万千,首都北京花团锦簇、旌旗飘扬。在伟大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近代以后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14亿多中国人民正意气风发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壮丽征程上。
天安门城楼庄严雄伟,城楼红墙正中悬挂着毛泽东的巨幅彩色画像。天安门广场上,人民英雄纪念碑巍然矗立。纪念碑北侧,高7.1米、宽7.1米的中国共产党党徽和“1921”“2021”字标格外醒目。广场东西两侧,100面红旗迎风招展。
从空中俯瞰,天安门广场“巨轮启航”造型宏伟壮观,正乘风破浪、扬帆奋进,驶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辉未来。
《唱支山歌给党听》《我们走在大路上》《新的天地》《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庆祝大会开始前,全场高唱昂扬奋进的经典歌曲,抒发对党的热爱和祝福。
上午7时53分,在欢快的乐曲声中,习近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来到天安门城楼主席台,全场爆发出热烈掌声。
雄鹰翱翔,振翅长空。7时55分许,中国人民解放军71架战机飞向天安门广场,向党致敬,向祖国致敬,向人民致敬。空中护旗梯队拉开飞行庆祝表演序幕,5架直升机分别悬挂中国共产党党旗和写有“伟大的中国共产党万岁”“伟大的中国人民万岁”“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万岁”的条幅迎风向前。随后,直升机、战斗机分别组成“100”“71”字样掠过长空,15架歼-20飞机组成3个梯队呼啸而过,教练机拉出10道彩烟,精彩的表演激起一阵阵欢呼声。
天安门广场上的大型电子屏幕中出现了钟摆的画面。1921、1931、1941……2021,随着钟摆,年份数字依次显现。8时整,象征着巨轮启航的汽笛声响起,庆祝大会开始。
全体肃立,100响礼炮响彻云霄,国旗护卫队官兵护卫着五星红旗,迈着铿锵有力的步伐,从人民英雄纪念碑行进至广场北侧升旗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合军乐团奏响雄壮的《义勇军进行曲》,全场齐声高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鲜艳夺目的五星红旗冉冉升起,在天安门广场上空迎风飘扬。
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联合致贺词,民革中央主席万鄂湘宣读贺词,向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伟大的中国共产党,致以最崇高敬意和最诚挚祝贺。表示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周围,为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共青团员和少先队员代表集体致献词,向党致以青春的礼赞,抒发“请党放心、强国有我”的铮铮誓言。
在热烈的掌声中,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他表示,今天,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在中华民族历史上,都是一个十分重大而庄严的日子。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同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一道,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回顾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光辉历程,展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习近平代表党中央,向全体中国共产党员致以节日的热烈祝贺。
习近平指出,中国产生了共产党,这是开天辟地的大事变,深刻改变了近代以后中华民族发展的方向和进程,深刻改变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深刻改变了世界发展的趋势和格局。中国共产党一经诞生,就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确立为自己的初心使命。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进行的一切奋斗、一切牺牲、一切创造,归结起来就是一个主题: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习近平强调,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浴血奋战、百折不挠,创造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成就;自力更生、发愤图强,创造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成就;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创造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就;自信自强、守正创新,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创造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成就。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以英勇顽强的奋斗向世界庄严宣告,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
习近平指出,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以“为有牺牲多壮志,敢教日月换新天”的大无畏气概,书写了中华民族几千年历史上最恢宏的史诗。这一百年来开辟的伟大道路、创造的伟大事业、取得的伟大成就,必将载入中华民族发展史册、人类文明发展史册。
习近平表示,一百年来,我们取得的一切成就,是中国共产党人、中国人民、中华民族团结奋斗的结果。以毛泽东同志、邓小平同志、江泽民同志、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建立了彪炳史册的伟大功勋,我们向他们表示崇高的敬意。
习近平表示,此时此刻,我们深切怀念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为中国共产党建立、巩固、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邓小平、陈云同志等老一辈革命家,深切怀念为建立、捍卫、建设新中国英勇牺牲的革命先烈,深切怀念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深切怀念近代以来为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顽强奋斗的所有仁人志士。他们为祖国和民族建立的丰功伟绩永载史册!他们的崇高精神永远铭记在人民心中!
习近平表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真正的英雄。我代表党中央,向全国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向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各界爱国人士,向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公安干警和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向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向统一战线广大成员致以崇高的敬意。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和台湾同胞以及广大侨胞致以诚挚的问候。向一切同中国人民友好相处,关心和支持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的各国人民和朋友致以衷心的谢意。
习近平强调,初心易得,始终难守。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我们要用历史映照现实、远观未来,从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奋斗中看清楚过去我们为什么能够成功、弄明白未来我们怎样才能继续成功,从而在新的征程上更加坚定、更加自觉地牢记初心使命、开创美好未来。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必须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不断为美好生活而奋斗,紧紧依靠人民创造历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必须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用马克思主义观察时代、把握时代、引领时代,继续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必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在自己选择的道路上昂首阔步走下去,把中国发展进步的命运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必须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强军思想,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把人民军队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军队,以更强大的能力、更可靠的手段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必须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旗帜,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推动建设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推动历史车轮向着光明的目标前进;必须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增强忧患意识、始终居安思危,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逢山开道、遇水架桥,勇于战胜一切风险挑战;必须加强中华儿女大团结,形成海内外全体中华儿女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生动局面,汇聚起实现民族复兴的磅礴力量;必须不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道理,增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政治自觉,确保党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
习近平强调,我们要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落实中央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要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包括两岸同胞在内的所有中华儿女,要和衷共济、团结向前,坚决粉碎任何“台独”图谋,共创民族复兴美好未来。任何人都不要低估中国人民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坚强决心、坚定意志、强大能力。
习近平指出,未来属于青年,希望寄予青年。新时代的中国青年要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增强做中国人的志气、骨气、底气,不负时代,不负韶华,不负党和人民的殷切期望。
习近平强调,过去一百年,中国共产党向人民、向历史交出了一份优异的答卷。现在,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又踏上了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的赶考之路。习近平代表党中央号召全体中国共产党员,牢记初心使命,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永远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同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风雨同舟、同甘共苦,继续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懈努力,努力为党和人民争取更大光荣。
习近平讲话结束时,全场起立,现场响起长时间热烈掌声。
大会在雄壮的国际歌声中结束。
激昂的乐曲响起,全场高唱《歌唱祖国》。10万羽和平鸽展翅高飞,10万只彩色气球腾空而起。天安门广场上的各界群众朝着天安门城楼方向欢呼致敬,习近平等向大家挥手致意。城楼上下融通起真情交汇的心桥,广场内外汇聚成欢歌笑语的海洋,共同庆祝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共同祝愿祖国和世界的明天更加美好。
出席庆祝大会的还有:丁薛祥、王晨、刘鹤、许其亮、孙春兰、李强、李鸿忠、杨洁篪、杨晓渡、张又侠、陈希、陈全国、陈敏尔、胡春华、郭声琨、黄坤明、蔡奇、胡锦涛、李瑞环、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张德江、俞正声、宋平、李岚清、曾庆红、吴官正、李长春、贺国强、刘云山、张高丽、尤权、曹建明、张春贤、沈跃跃、吉炳轩、艾力更·依明巴海、陈竺、王东明、白玛赤林、丁仲礼、郝明金、蔡达峰、武维华、魏凤和、王勇、王毅、肖捷、赵克志、周强、张军、张庆黎、刘奇葆、帕巴拉·格列朗杰、董建华、万钢、何厚铧、卢展工、马飚、陈晓光、梁振英、夏宝龙、李斌、巴特尔、汪永清、何立峰、苏辉、郑建邦、辜胜阻、刘新成、何维、邵鸿、高云龙和迟浩田、姜春云、王乐泉、王兆国、回良玉、刘淇、吴仪、曹刚川、曾培炎、王刚、刘延东、李源潮、马凯、李建国、范长龙、孟建柱、郭金龙、王汉斌、何勇、杜青林、赵洪祝、彭珮云、李铁映、何鲁丽、蒋正华、顾秀莲、热地、乌云其木格、陈至立、周铁农、蒋树声、桑国卫、王胜俊、陈昌智、严隽琪、张平、向巴平措、戴秉国、常万全、韩杼滨、贾春旺、宋健、胡启立、王忠禹、郝建秀、徐匡迪、张怀西、李蒙、廖晖、白立忱、陈奎元、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李兆焯、黄孟复、张梅颖、张榕明、钱运录、孙家正、李金华、郑万通、邓朴方、陈宗兴、王志珍、韩启德、罗富和、李海峰、陈元、周小川、王家瑞、齐续春、马培华、刘晓峰、王钦敏,以及李作成、苗华、张升民和傅全有、于永波、王克、陈炳德、李继耐、乔清晨、靖志远、赵克石、吴胜利、马晓天,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贺一诚。
在京中央党政军群各部门负责同志,老同志代表,在京中管金融机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京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党的十九大代表、中央纪委委员、国家监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代表,各民主党派中央在京委员、全国工商联在京执委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北京市有关负责同志,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全国脱贫攻坚楷模”荣誉称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航天英雄”、“英雄航天员”获得者,全国先进模范人物代表,十一世班禅额尔德尼·确吉杰布,全国性宗教团体主要负责人,在京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优秀留学回国人才代表,部分已故老同志亲属,烈士及因公牺牲人员遗属,“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获得者代表,2021年新发展党员代表,全国少数民族代表,全国重点优抚对象,首都各界群众代表、驻京部队官兵代表等出席大会。
在京各国驻华使节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外国专家也应邀出席大会。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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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01 17:06:23
- 习近平:以史为镜、以史明志,知史爱党、知史爱国
一
各级领导干部还要认真学习党史、国史,知史爱党,知史爱国。要了解我们党和国家事业的来龙去.........师的历史视野中,要有5000多年中华文明史,要有500多年世界社会主义史,要有中国人民近代以来170多年斗争史,要有中国共产党近100年的奋斗史,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70年的发展史,要有改革开放40多年的实践史,要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通过生动、深入、具体的纵横比较,把一些道理讲明白、讲清楚。
(2019年3月18日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的讲话)
十五
要围绕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等重大问题,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思想舆论引导,坚定广大干部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进一步激发全体人民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巨大热情。
(2019年4月15日至17日在重庆考察并主持召开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时的讲话)
十六
我们一定要牢记红色政权是从哪里来的、新中国是怎么建立起来的,倍加珍惜我们党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2019年5月20日至22日在江西考察并主持召开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工作座谈会时的讲话)
十七
无论我们走得多远,都不能忘记来时的路。前几年,我去了江西于都,参观中央红军长征出发地,目的是缅怀当年党中央和中央红军在苏区浴血奋战的峥嵘岁月,牢记红色政权是从哪里来的、新中国是怎么建立起来的,不忘历史、不忘初心。
(2019年5月31日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十八
我们一定要牢记革命先辈为中国革命事业付出的鲜血和生命,牢记新中国来之不易。创业难、守业更难。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要很好学习了解党史、新中国史,守住党领导人民创立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世世代代传承下去。
(2020年7月22日至24日在吉林考察时的讲话)
十九
淮海战役的胜利是靠老百姓用小车推出来的,渡江战役的胜利是靠老百姓用小船划出来的。任何时候我们都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都不能忘了人民这个根,永远做忠诚的人民服务员。要广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让人们深入理解为什么历史和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为什么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2020年8月18日至21日在安徽考察时的讲话)
二十
对中国共产党人来说,中国革命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常读常新。你们亲历了中华民族迎来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伟大飞跃的历史进程,更懂得我们党的初心和使命。全党即将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希望老同志们继续发光发热,结合自身革命经历多讲讲中国共产党的故事、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引导广大党员特别是青年一代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信仰、勇敢斗争,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不懈奋斗。
(2021年2月18日给上海市新四军历史研究会百岁老战士们的回信)
二十一
福建是革命老区,党史事件多、红色资源多、革命先辈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具有独特优势。要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做到学史明理,明理是增信、崇德、力行的前提。要从党的辉煌成就、艰辛历程、历史经验、优良传统中深刻领悟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等道理,弄清楚其中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要深刻领悟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历史必然性,坚定对党的领导的自信。要深刻领悟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创新理论的真理性,增强自觉贯彻落实党的创新理论的坚定性。要深刻领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正确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条唯一正确的道路。
(2021年3月25日在福建考察时的讲话)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3月至2021年3月期间文稿中有关以史为镜、以史明志,知史爱党、知史爱国内容的节录。
来源: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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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6-16 10:39:19
-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通知》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通知》,就党史学习教育作出部署安排。
《通知》指出,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为从党的百年伟大奋斗历程中汲取继续前进的智慧和力量,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满怀信心迈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党中央决定,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
《通知》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走过的百年历程,是光荣辉煌的一百年,也是艰苦卓绝的一百年;是奠基立业的一百年,也是开辟未来的一百年。在一百年的接续奋斗中,党领导人民创造了伟大历史,铸就了伟大精神,形成了宝贵经验,使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创造了中华民族发展史、人类社会进步史上的伟大奇迹。我们党作为世界上长期执政的最大政党,最有资格也最有底气向世人讲清楚党的过去、现在、未来,引导干部群众把党的历史学习好、总结好、传承好、发扬好。
《通知》指出,学习历史是为了更好走向未来。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这一重大历史时刻,组织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对于总结历史经验、认识历史规律、掌握历史主动,对于传承红色基因、牢记初心使命、坚持正确方向,对于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建设更加强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奋力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通知》指出,开展党史学习教育,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史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学懂弄通做实党的创新理论,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通知》指出,开展党史学习教育,要引导广大党员深刻铭记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光辉历程,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为国家和民族作出的伟大贡献,深刻感悟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为人民的初心宗旨,系统掌握中国共产党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形成的重大理论成果,学习传承中国共产党在长期奋斗中铸就的伟大精神,深刻领会中国共产党成功推进革命、建设、改革的宝贵经验。
《通知》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突出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注重融入日常、抓在经常,面向全体党员,以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开展学习教育实践。要发扬马克思主义优良学风,把握正确导向,加强督促指导,营造浓厚舆论氛围,确保党史学习教育取得扎实成效。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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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19 10:10:34
-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社会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宣传教育的通知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社会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宣传教育.........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宣传教育,普及党史知识,推动党史学习教育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人心,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为国家和民族作出的伟大贡献,深刻感悟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为人民的初心宗旨,学习中国共产党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形成的重大理论成果,传承中国共产党在长期奋斗中铸就的伟大精神,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
《通知》明确,要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线,准确把握这一重要思想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实践逻辑,深入领会这一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重大意义,不断增进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及时跟进学、前后贯通学、联系实际学。要把握“四史”宣传教育内涵,注重内容上融会贯通、逻辑上环环相扣,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弄清楚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等基本道理,加深对党的历史的理解和把握,加深对党的理论的理解和认识。
《通知》指出,要组织好各项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开展读书学史活动。开展“书映百年伟业”好书荐读活动,举办“红色经典·献礼百年”阅读活动,组织“强素质·作表率”读书活动,开展党建文献专题阅读学习活动。二是组织基层宣讲活动。广泛开展百姓宣讲,深入基层开展巡回宣讲,用小故事讲透大道理。举办形势报告会、“四史”专题宣讲等,邀请领导干部带头作报告。三是开展学习体验活动。深入挖掘红色文化内涵,精心设计推出一批精品展览、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学习体验线路。组织有庄严感和教育意义的仪式活动,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四是开展致敬革命先烈活动。结合烈士纪念日等重要纪念日及其他传统节日,组织开展祭扫烈士墓、敬献花篮、宣读祭文、瞻仰遗物等活动。开展“为烈士寻亲”专项行动,组织“心中的旗帜”等红色讲解员大赛,弘扬英雄精神。五是开展学习先进模范活动。集中宣传发布“3个100杰出人物”,开展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获得者、时代楷模等先进模范学习宣传活动。深入走访慰问老战士、老同志、老支前模范、烈士遗属等,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六是开展红色家风传承活动。发挥文明家庭、五好家庭、最美家庭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巡讲、主题展、快闪、家庭故事汇等方式讲述感人家风故事。七是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活动。组织开展“迈向强国新征程·军民共筑强军梦”巡讲,组织军营开放活动,抓好高校和高中学生军训,依托国防教育基地进行红色研学,强化全民国防观念。八是组织群众性文化活动。组织美术展、优秀影视剧展播、优秀网络文艺作品展示等活动,开展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活动。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开展“唱支山歌给党听”群众歌咏、广场舞展演、“村晚”等活动。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始终把握正确导向,树立正确历史观,准确把握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的主题主线、主流本质,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要突出青少年群体,把握青少年群体的特点和习惯,组织好青少年学习教育,厚植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情感,让红色基因、革命薪火代代传承。要丰富活动载体,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着力打造精品陈列,精心设计活动内容和载体,增强教育感染力。要用好网络平台,发挥融媒体优势,制作播出一批接地气、易传播、群众爱听爱看的网络文化产品和文艺作品。要加强统筹协调,把“四史”宣传教育同党史学习教育、“永远跟党走”群众性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等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强安全管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宣传教育各项工作安全有序。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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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6 00:00:00
-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

为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引向深入,根据中央要求,中央宣传部组.........的重要学习材料,是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辅助读物。
全书紧紧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党和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这一主题,以“八个明确”和“十四个坚持”为核心内容和主要依据,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在线阅读
来源:共产党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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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23 14:29:12
- 建国大业(2009)

导演:韩三平/黄建新
编剧:王兴东/陈宝光
主演:唐国强/张国立/许晴等
类型:.........,各阶级、各党派、广大人民群众反战情绪高涨。于是,在民主爱国人士张澜等人的斡旋下,毛泽东(唐国强饰)代表的共产党与蒋介石(张国立饰)代表的国民党拉开了重庆谈判的序幕。为了表示诚意,共产党主动放弃了部分占领的解放区,然而,国民党却丝毫没有建立民主政府的意思,反而驱赶民主党派,逐渐走向了军政府独裁统治的灭亡之路。
期间,以毛泽东为首的共产党人通过建立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获得了全中国人民群众的支持,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与此同时,垂死挣扎的国民党仍妄图借助阴谋暗杀等卑劣手段阻挠会议召开,一场为建立新中国的决战由此展开……
来源:豆瓣
所属栏目:党史影视
发布时间:2021-04-20 10:26:39
-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问答》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问答》。该书坚持以“八个明确”和“十四个坚.........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意义、科学体系、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
全书共设7个板块、100个问题。第一板块作为总纲,概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第二板块阐释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具有鲜明的理论性和原则性;第三板块阐明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突出反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的人民性和时代性;第四板块展现党领导人民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战略擘画和伟大实践;第五板块解读“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集中体现关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决策部署;第六板块论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障,包括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国防和军队建设、“一国两制”和祖国统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方面;第七板块聚焦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阐发党是领导一切的、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等重大政治论断。
来源:共产党员网
所属栏目:党史书籍
发布时间:2021-04-20 10:47:45
- 《中国共产党简史》

《中国共产党简史》。该书共10章、70节,忠实记录了100年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历史时期淬炼锻造的伟大精神。
四本书内容各有侧重,又融会贯通,是一个有机整体,需要相互参照,互相印证,互为补充,贯通起来学习。这样才能全面系统地弄清楚历史事件的来龙去脉,准确把握党的历史发展的主题主线、主流本质,进而举一反三,增强历史自觉,真正做到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
来源:共产党员网
所属栏目:党史书籍
发布时间:2021-04-20 10:48:21
- 《工信政府采购》征稿启事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指导,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通顺,字数一般不超过5000字;
三、文章作者署名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作者单位不超过3个。第一作者须附简介,包括工作单位、地址、年龄、性别、民族、学历、职称、职务;其它作者附作者单位、地址和邮编;
四、一级标题用黑体字“一、二、……”来标识,二级标题用加粗楷体GB2312“(一)、(二)、……”来标识,三级标题用加粗仿宋GB2312“1.、2. ……”来标识,四级标题用加粗仿宋GB2312 “(1)、(2)”来标识;
五、参考文献只选主要的列于文末,书写格式为:[序号]作者.文题. 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网上参考材料格式:[序号]作者.文题网址.发布日期;
六、请将电子版稿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文章经审定录用后,本刊给予作者2000-3000元稿费。
联系人:杨振华 88485015,周 凯 88485085
邮箱:yangzhenhua@miitcntc.org.cn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0-04-24 15:01: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修改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
(二)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三)将第七十八条中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修改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十五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第十九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六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第六十七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十三条 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七十五条 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第八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十五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六条 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八十七条 本法实施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八条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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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06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