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习近平:以史为镜、以史明志,知史爱党、知史爱国
一
各级领导干部还要认真学习党史、国史,知史爱党,知史爱国。要了解我们党和国家事业的来龙去.........师的历史视野中,要有5000多年中华文明史,要有500多年世界社会主义史,要有中国人民近代以来170多年斗争史,要有中国共产党近100年的奋斗史,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70年的发展史,要有改革开放40多年的实践史,要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通过生动、深入、具体的纵横比较,把一些道理讲明白、讲清楚。
(2019年3月18日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的讲话)
十五
要围绕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等重大问题,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思想舆论引导,坚定广大干部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进一步激发全体人民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巨大热情。
(2019年4月15日至17日在重庆考察并主持召开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时的讲话)
十六
我们一定要牢记红色政权是从哪里来的、新中国是怎么建立起来的,倍加珍惜我们党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2019年5月20日至22日在江西考察并主持召开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工作座谈会时的讲话)
十七
无论我们走得多远,都不能忘记来时的路。前几年,我去了江西于都,参观中央红军长征出发地,目的是缅怀当年党中央和中央红军在苏区浴血奋战的峥嵘岁月,牢记红色政权是从哪里来的、新中国是怎么建立起来的,不忘历史、不忘初心。
(2019年5月31日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十八
我们一定要牢记革命先辈为中国革命事业付出的鲜血和生命,牢记新中国来之不易。创业难、守业更难。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要很好学习了解党史、新中国史,守住党领导人民创立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世世代代传承下去。
(2020年7月22日至24日在吉林考察时的讲话)
十九
淮海战役的胜利是靠老百姓用小车推出来的,渡江战役的胜利是靠老百姓用小船划出来的。任何时候我们都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都不能忘了人民这个根,永远做忠诚的人民服务员。要广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让人们深入理解为什么历史和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为什么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2020年8月18日至21日在安徽考察时的讲话)
二十
对中国共产党人来说,中国革命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常读常新。你们亲历了中华民族迎来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伟大飞跃的历史进程,更懂得我们党的初心和使命。全党即将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希望老同志们继续发光发热,结合自身革命经历多讲讲中国共产党的故事、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引导广大党员特别是青年一代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信仰、勇敢斗争,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不懈奋斗。
(2021年2月18日给上海市新四军历史研究会百岁老战士们的回信)
二十一
福建是革命老区,党史事件多、红色资源多、革命先辈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具有独特优势。要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做到学史明理,明理是增信、崇德、力行的前提。要从党的辉煌成就、艰辛历程、历史经验、优良传统中深刻领悟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等道理,弄清楚其中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要深刻领悟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历史必然性,坚定对党的领导的自信。要深刻领悟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创新理论的真理性,增强自觉贯彻落实党的创新理论的坚定性。要深刻领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正确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条唯一正确的道路。
(2021年3月25日在福建考察时的讲话)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3月至2021年3月期间文稿中有关以史为镜、以史明志,知史爱党、知史爱国内容的节录。
来源: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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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6-16 10:39:19
-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通知》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通知》,就党史学习教育作出部署安排。
《通知》指出,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为从党的百年伟大奋斗历程中汲取继续前进的智慧和力量,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满怀信心迈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党中央决定,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
《通知》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走过的百年历程,是光荣辉煌的一百年,也是艰苦卓绝的一百年;是奠基立业的一百年,也是开辟未来的一百年。在一百年的接续奋斗中,党领导人民创造了伟大历史,铸就了伟大精神,形成了宝贵经验,使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创造了中华民族发展史、人类社会进步史上的伟大奇迹。我们党作为世界上长期执政的最大政党,最有资格也最有底气向世人讲清楚党的过去、现在、未来,引导干部群众把党的历史学习好、总结好、传承好、发扬好。
《通知》指出,学习历史是为了更好走向未来。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这一重大历史时刻,组织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对于总结历史经验、认识历史规律、掌握历史主动,对于传承红色基因、牢记初心使命、坚持正确方向,对于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建设更加强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奋力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通知》指出,开展党史学习教育,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史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学懂弄通做实党的创新理论,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通知》指出,开展党史学习教育,要引导广大党员深刻铭记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光辉历程,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为国家和民族作出的伟大贡献,深刻感悟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为人民的初心宗旨,系统掌握中国共产党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形成的重大理论成果,学习传承中国共产党在长期奋斗中铸就的伟大精神,深刻领会中国共产党成功推进革命、建设、改革的宝贵经验。
《通知》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突出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注重融入日常、抓在经常,面向全体党员,以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开展学习教育实践。要发扬马克思主义优良学风,把握正确导向,加强督促指导,营造浓厚舆论氛围,确保党史学习教育取得扎实成效。
来源:新华社
所属栏目:党建要闻
发布时间:2021-04-19 10:10:34
-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社会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宣传教育的通知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社会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宣传教育.........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宣传教育,普及党史知识,推动党史学习教育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人心,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为国家和民族作出的伟大贡献,深刻感悟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为人民的初心宗旨,学习中国共产党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形成的重大理论成果,传承中国共产党在长期奋斗中铸就的伟大精神,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
《通知》明确,要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线,准确把握这一重要思想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实践逻辑,深入领会这一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重大意义,不断增进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及时跟进学、前后贯通学、联系实际学。要把握“四史”宣传教育内涵,注重内容上融会贯通、逻辑上环环相扣,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弄清楚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等基本道理,加深对党的历史的理解和把握,加深对党的理论的理解和认识。
《通知》指出,要组织好各项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开展读书学史活动。开展“书映百年伟业”好书荐读活动,举办“红色经典·献礼百年”阅读活动,组织“强素质·作表率”读书活动,开展党建文献专题阅读学习活动。二是组织基层宣讲活动。广泛开展百姓宣讲,深入基层开展巡回宣讲,用小故事讲透大道理。举办形势报告会、“四史”专题宣讲等,邀请领导干部带头作报告。三是开展学习体验活动。深入挖掘红色文化内涵,精心设计推出一批精品展览、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学习体验线路。组织有庄严感和教育意义的仪式活动,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四是开展致敬革命先烈活动。结合烈士纪念日等重要纪念日及其他传统节日,组织开展祭扫烈士墓、敬献花篮、宣读祭文、瞻仰遗物等活动。开展“为烈士寻亲”专项行动,组织“心中的旗帜”等红色讲解员大赛,弘扬英雄精神。五是开展学习先进模范活动。集中宣传发布“3个100杰出人物”,开展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获得者、时代楷模等先进模范学习宣传活动。深入走访慰问老战士、老同志、老支前模范、烈士遗属等,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六是开展红色家风传承活动。发挥文明家庭、五好家庭、最美家庭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巡讲、主题展、快闪、家庭故事汇等方式讲述感人家风故事。七是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活动。组织开展“迈向强国新征程·军民共筑强军梦”巡讲,组织军营开放活动,抓好高校和高中学生军训,依托国防教育基地进行红色研学,强化全民国防观念。八是组织群众性文化活动。组织美术展、优秀影视剧展播、优秀网络文艺作品展示等活动,开展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活动。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开展“唱支山歌给党听”群众歌咏、广场舞展演、“村晚”等活动。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始终把握正确导向,树立正确历史观,准确把握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的主题主线、主流本质,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要突出青少年群体,把握青少年群体的特点和习惯,组织好青少年学习教育,厚植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情感,让红色基因、革命薪火代代传承。要丰富活动载体,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着力打造精品陈列,精心设计活动内容和载体,增强教育感染力。要用好网络平台,发挥融媒体优势,制作播出一批接地气、易传播、群众爱听爱看的网络文化产品和文艺作品。要加强统筹协调,把“四史”宣传教育同党史学习教育、“永远跟党走”群众性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等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强安全管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宣传教育各项工作安全有序。
来源:新华社
所属栏目:党建要闻
发布时间:2020-05-26 00:00:00
-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

为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引向深入,根据中央要求,中央宣传部组.........的重要学习材料,是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辅助读物。
全书紧紧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党和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这一主题,以“八个明确”和“十四个坚持”为核心内容和主要依据,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在线阅读
来源:共产党员网
所属栏目:党史书籍
发布时间:2021-04-23 14:29:12
- 建国大业(2009)

导演:韩三平/黄建新
编剧:王兴东/陈宝光
主演:唐国强/张国立/许晴等
类型:.........,各阶级、各党派、广大人民群众反战情绪高涨。于是,在民主爱国人士张澜等人的斡旋下,毛泽东(唐国强饰)代表的共产党与蒋介石(张国立饰)代表的国民党拉开了重庆谈判的序幕。为了表示诚意,共产党主动放弃了部分占领的解放区,然而,国民党却丝毫没有建立民主政府的意思,反而驱赶民主党派,逐渐走向了军政府独裁统治的灭亡之路。
期间,以毛泽东为首的共产党人通过建立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获得了全中国人民群众的支持,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与此同时,垂死挣扎的国民党仍妄图借助阴谋暗杀等卑劣手段阻挠会议召开,一场为建立新中国的决战由此展开……
来源:豆瓣
所属栏目:党史影视
发布时间:2021-04-20 10:26:39
-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问答》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问答》。该书坚持以“八个明确”和“十四个坚.........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意义、科学体系、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
全书共设7个板块、100个问题。第一板块作为总纲,概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第二板块阐释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具有鲜明的理论性和原则性;第三板块阐明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突出反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的人民性和时代性;第四板块展现党领导人民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战略擘画和伟大实践;第五板块解读“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集中体现关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决策部署;第六板块论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障,包括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国防和军队建设、“一国两制”和祖国统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方面;第七板块聚焦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阐发党是领导一切的、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等重大政治论断。
来源:共产党员网
所属栏目:党史书籍
发布时间:2021-04-20 10:47:45
- 《中国共产党简史》

《中国共产党简史》。该书共10章、70节,忠实记录了100年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历史时期淬炼锻造的伟大精神。
四本书内容各有侧重,又融会贯通,是一个有机整体,需要相互参照,互相印证,互为补充,贯通起来学习。这样才能全面系统地弄清楚历史事件的来龙去脉,准确把握党的历史发展的主题主线、主流本质,进而举一反三,增强历史自觉,真正做到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
来源:共产党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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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20 10:48:21
- 《工信政府采购》征稿启事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指导,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通顺,字数一般不超过5000字;
三、文章作者署名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作者单位不超过3个。第一作者须附简介,包括工作单位、地址、年龄、性别、民族、学历、职称、职务;其它作者附作者单位、地址和邮编;
四、一级标题用黑体字“一、二、……”来标识,二级标题用加粗楷体GB2312“(一)、(二)、……”来标识,三级标题用加粗仿宋GB2312“1.、2. ……”来标识,四级标题用加粗仿宋GB2312 “(1)、(2)”来标识;
五、参考文献只选主要的列于文末,书写格式为:[序号]作者.文题. 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网上参考材料格式:[序号]作者.文题网址.发布日期;
六、请将电子版稿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文章经审定录用后,本刊给予作者2000-3000元稿费。
联系人:杨振华 88485015,周 凯 88485085
邮箱:yangzhenhua@miitcntc.org.cn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0-04-24 15:01: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修改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
(二)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三)将第七十八条中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修改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十五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第十九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六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第六十七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十三条 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七十五条 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第八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十五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六条 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八十七条 本法实施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八条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所属栏目: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19-11-06 00:00:00
- 八项规定:从徙木立信到化风为俗
《求是》杂志编辑部
八项规定,一个标注新时代的特有词汇,日益深入党心民心,深刻改变着我们.........规,生命力何以如此强大?功效何以如此卓著?归根结底,就在于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提出一系列明确要求,以强烈的历史担当和强大的战略定力引领全党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荡顽瘴、除痼疾,涵养了清风正气,得到人民群众真正信任、真诚支持。
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加速演进,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风险越大、挑战越多、任务越重,越要加强党的作风建设,越要把中央八项规定这张“金色名片”擦得更加明亮。当前,全党正在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这是巩固深化主题教育和党纪学习教育成果、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有力保障。《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一文,收录了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12月至2025年3月期间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回答了为什么要制定中央八项规定、如何看待中央八项规定、怎样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重大问题,对开展好学习教育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要深入学习领会总书记这篇重要文章精神,学习领会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推动学习教育不断走深走实,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作风保障。
为什么要制定中央八项规定?
2012年12月4日,党的十八大闭幕后不到一个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从改进调查研究等八个方面立下规矩,开启了中国共产党激浊扬清的作风建设新征程。
制定中央八项规定,是我们党加强作风建设的重大举措。作风问题,历来是执政党自身建设的重大政治问题。古今中外,因为统治集团作风败坏导致人亡政息的例子不胜枚举。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加强作风建设,以优良作风有力保障革命、建设、改革事业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决定党和国家事业成败”、“关系我们党能不能长期执政、履行好执政使命”的战略高度看待党的作风建设,以振聋发聩、字字千钧的“生死存亡”四字警醒全党加强作风建设,告诫全党“如果不注重作风建设,听任不正之风侵蚀党的肌体,就有失去民心、丧失政权的危险”,“如果作风问题解决不好,也有可能出现‘霸王别姬’这样的时刻”。总书记以深沉的忧患意识、强烈的使命担当,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带领全党迈出新时代改作风、树新风的关键步骤。
制定中央八项规定,是解决党内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新形势下,我们党面临着许多严峻挑战,党内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2012年11月15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与中外记者见面时,习近平总书记直言不讳地列举剖析当时党内存在的种种问题和弊端。党的十八大前的一段时期,由于管党治党一度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有些党员、干部政治信仰发生动摇,一些地方和部门选人用人风气不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盛行,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中吃喝成风,老百姓意见很大。作风问题已经到了非抓不可、不抓不行的时候了。总书记严肃指出,“全党必须警醒起来”,“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管党治党任务繁重,从何处入手?党中央深刻认识到,“四风”问题违背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群众深恶痛绝,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党内存在的种种问题都与“四风”有关,“四风”问题解决好了,党内其他一些问题解决起来也就有了更好条件;强调要把“四风”问题作为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来解决。党中央从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整治什么问题,制定出台八项规定,解决了“老虎吃天不知从哪儿下口”的问题,解决了新形势下作风建设抓什么、怎么抓的问题。正是因为抓住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八项规定才能以关键突破带动全局革新。
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是党在新时代的徙木立信之举。说到的就要做到,承诺的就要兑现,这样才能赢得民心、凝聚力量。曾经,“几十个文件管不住一张嘴”等不良现象,严重损害了党的威信。新时代,党是不是认真办事、能不能办成事,防范“四风”的制度能不能建立起来,是不是有用,是不是“稻草人”?习近平总书记在一个又一个重要场合,不断回应着大家的关切。2012年12月,在审议中央八项规定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总书记明确指出,不加“试行”这两字,“就是要表明一个坚决的态度,表明这个规定是刚性的”,强调“我们说了不是白说,说了就必须做到,把文件上写的内容一一落到实处”。2013年9月,在参加河北省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总书记进一步强调,抓中央八项规定贯彻落实,看起来是小事,但体现的是一种精神,“中央八项规定都抓不好、坚持不下去,还搞什么十八项规定、二十八项规定?”2014年3月,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审议时,总书记亮出鲜明态度:“首先要把这一步继续抓好,起‘徙木立信’的作用”,“大家一定要相信,中央绝对会一年一年抓下去。”2023年1月,中央八项规定出台10年之后,总书记再次提醒,中央八项规定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十年不够就二十年,二十年不够就三十年,直至真正化风成俗,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正是因为总书记和党中央坚持言必行、行必果,以坚定决心和顽强意志狠抓中央八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才兑现了对人民的庄严承诺,以实际行动赢得了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信任拥护。
作风建设是为党的工作大局服务的,必须体现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对作风的新要求。在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中,要深刻认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中央八项规定开局破题的战略考量,从胸怀“两个大局”、实现党的中心任务的高度深刻领悟学习教育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学习教育的责任感紧迫感,以优良作风投身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
如何看待中央八项规定?
八项规定一子落地,作风建设满盘皆活。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作为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先手棋”,以“小切口”撬动“大变局”,百年大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浴火重生,焕发新的生机、新的活力,带动社风民风持续向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汇聚起强大正能量。
各地纪检监察机关聚焦违规吃喝隐形变异问题,深入酒店、饭店、单位食堂等重点场所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坚决防止违规吃喝歪风反弹回潮。图为2025年4月18日,重庆市铜梁区纪委监委和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辖区某饭店了解情况。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供图 马冬晓/摄
中央八项规定体现了党性这个作风建设的本质要求。作风反映的是形象和素质,体现的是党性。党性坚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就会更加坚定、更加有力。习近平总书记以“两把尺子”为喻,指出“在作风问题上,起决定作用的是党性。衡量党性强弱的根本尺子是公、私二字”;“能不能解决好作风问题,是衡量对马克思主义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信念、对党和人民忠诚的一把十分重要的尺子”。这就深刻阐明了作风问题和党性问题的辩证关系,也科学指明了作风问题产生的思想根源和解决作风问题的根本之道。作风问题,很多是因公私关系没有摆正产生的,几顿饭、几瓶酒、几张卡,看似小事小节,但都关涉公私大原则,里面都有党性大道理。总书记强调,改进作风“要举一反三,透过作风看党性,在解决作风问题的基础上解决好党性问题”。从明确规定公款、公权使用的界限,强化党员、干部“公私分明”的党性原则;到要求党员、干部将日常行为与理想信念挂钩、加强党性修养,党中央抓中央八项规定,从来不是简单就事论事,仅仅消除不良现象,而是把铸牢党性根基作为重要着眼点,解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以政治上的坚定和理论上的清醒擦亮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中央八项规定抓住了党同人民群众关系这个作风建设的核心。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只有抓住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这个核心问题,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坚持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就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拥护,才能不断滋养党和群众的血脉深情。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雷厉风行抓中央八项规定,出发点和落脚点就在这里。从内容看,中央八项规定每一条都指向人民群众关切,“破”的是人民群众最痛恨、反映最强烈的歪风邪气,“立”的是人民群众热切期盼、双手赞成的清风正气。从效果看,无论是遏制“舌尖上的浪费”、“车轮上的腐败”、“会所里的歪风”,还是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都顺应人民群众的期待,都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在制定中央八项规定之初,习近平总书记语重心长地指出,“我们不舒服一点、不自在一点,老百姓的舒适度就好一点、满意度就高一点,对我们的感觉就好一点。”事实正是如此。经过十余年坚持不懈的努力,中央八项规定让人民群众看到了实实在在的成效和变化,我们党以解民忧、纾民怨、暖民心的实际行动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极大巩固了党的执政根基。
中央八项规定激发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活力动力。规矩是起约束作用的,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必须坚持从严要求。但是严并不是要管死,而是要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营造积极健康、有利于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202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上强调:“党的纪律既有教育约束功能,又有保障激励作用”,“纪律既明确了不能触碰的底线和边界,也为党员、干部干净干事、大胆干事提供了行动准绳”。这深刻揭示了党的纪律和干事创业内在统一的逻辑。党的纪律与干事创业从来不是非此即彼的“单选题”,而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统一体”。遵规守纪,就会拥有干事创业的充分自由和广阔空间。新时代,党中央从中央八项规定着手,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加强关心关爱、正向激励,推动精准问责,有力促进了党员、干部精神状态、素质能力提升,充分激活了担当作为的精气神,为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以中国共产党之治引领中国之治注入了强大动力。
认识越深入,实践越有力。在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中,要全面准确看待和把握中央八项规定的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深刻认识中央八项规定带来的新风正气既是新时代伟大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引领伟大变革的重要因素,不断夯实自觉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思想基础。
怎样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抓作风建设这根弦松不得,一松就可能出问题,久而久之还可能出大问题。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一场攻坚战、持久战。今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和云南考察时深刻指出:“这些年,八项规定确实是推动了根本性的变化,风气为之一新,过去积重难返的现象大部分没有了。同时要看到,有一些地方发生了松动,有一些方面还存在盲区死角,一些不良风气出现了反弹回潮。钉钉子嘛,再钉几下,久久为功,化风为俗。”总书记充分肯定新时代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取得的显著成效,敏锐指出当前在作风建设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进一步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提出明确要求,彰显出将作风建设一抓到底的恒心和决心。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要以在全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为契机,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一体推进学查改,确保学有质量、查有力度、改有成效,推动党的作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坚持以上率下、示范带动。“关键少数”一言一行,对全党全社会都具有风向标作用。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带头破除歪风邪气,不正之风就转得快、改得彻底;领导干部作风不过关,不过硬,党风社会风气就不可能好。中央八项规定制定实施之初,习近平总书记就鲜明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说到的就要做到,承诺的就要兑现,中央政治局同志从我本人做起。”十几年来,总书记坚持最严要求,把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体现在治国理政的各方面,将勤俭节约、务求实效贯穿国内考察和国外出访活动全过程,以身教作示范,用行动发号令,为全党树立了标杆、作出了表率,对中央八项规定的制定和落实发挥了决定性作用。“没有总书记,这事干不成”,这是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高度共识。在总书记示范引领下,各级领导干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形成了以上率下抓作风建设的强大声势。这些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之所以取得显著成效,很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坚持自上而下、以上率下。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总书记指出:“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抓住‘关键少数’以上率下,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这既是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践经验的总结凝练,也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实践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向党中央看齐,把自己摆进去,坚持带头做、带头抓,以“关键少数”示范带动“绝大多数”,坚定不移把作风建设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深入推进风腐同查同治。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互为表里、同根同源。不正之风滋生掩藏腐败,腐败行为助长加剧不正之风、甚至催生新的作风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风腐同查同治,强调“坚持正风肃纪反腐相贯通,以‘同查’严惩风腐交织问题,以‘同治’铲除风腐共性根源”。总书记的重要论述阐明了风腐的内在关联,指明了严惩风腐交织问题的方法路径。这就要求我们树立全局思维、增强系统观念,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以优良作风作引领,以严明纪律强保障,以反腐惩恶清障碍,推动形成综合施治、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在实践中,既要“由风查腐”,深挖彻查作风问题背后存在的请托办事、利益输送、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严肃查处存在顶风违纪、隐形变异“四风”问题的人和事,坚决防止“以风盖腐”;又要“由腐纠风”,将“四风”问题作为案件查办的“必问必核事项”,深究作风根源,坚决斩断风腐交织链条,坚决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久久为功,建章立制。法规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改进作风必须向制度建设要长效。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显著成效,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是一条重要经验。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八项规定时开宗明义地指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要定规矩”,并把中央八项规定定位为“很重要的规矩”。中央八项规定宏观着眼、微观着力,直击要害、务实管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相继制定,层层衔接;同时,无论是制定修订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还是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都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纳入其中,作风建设的制度笼子越扎越紧,越扎越密,越扎越牢。让八项规定的“铁八条”持久发力生威,需要更科学的制度、更严密的规矩做保障。要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将制度建设贯穿作风建设全过程,一手抓建章立制、一手抓贯彻执行,以制度机制固化作风建设成果,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八项规定深刻改变了中国,还将继续深刻改变中国。新征程上,全党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始终把中央八项规定作为管党治党的铁规矩、硬杠杠,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优良作风凝心聚力、干事创业,就一定能把中国式现代化宏伟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来源:《求是》2025/10
所属栏目:廉润中招
发布时间:2025-06-13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