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习近平的敦煌情
新华社北京1月28日电 题:习近平的敦煌情
新华社记者
敦煌,如历史长河中的一湾清泉,照鉴过去,.........些理念与技术已应用在500余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中,并开始走向吉尔吉斯斯坦等共建“一带一路”国家。
饱蘸历史之墨,书写新的历史。
当流失海外的敦煌文献以数字化方式回归故里,当古老壁画中的九色鹿经由文创产品“飞入寻常百姓家”,当《丝路花雨》的翩跹舞蹈惊艳世界,当“敦煌在中国,敦煌学在国外”的局面被彻底改变……“讲好敦煌故事,传播中国声音”的期待正一步步变为现实,古老文脉在新时代焕发勃勃生机。
2024年1月20日,观众在敦煌研究院兰州分院敦煌艺术馆参观。新华社记者 马希平 摄
弦歌不辍,薪火相传。
“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新时代新的文化使命召唤下,古老的敦煌绽放青春的芳华,为亿万中华儿女积淀着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记者向清凯、施雨岑、王鹏、张钦、张玉洁)
来源:新华社
所属栏目:时政要闻
发布时间:2024-01-28 00:00:00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集中统一领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二十二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八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五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三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第六十四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第七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条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四)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九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五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六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三)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四)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五)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
第一百二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二)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
(三)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四)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 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所属栏目:廉润中招
发布时间:2024-01-27 00:00:00
- 四部门解读“银发经济”,信息量很大!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万多家家政企业,1500多万条家政服务员的信用信息,累计访问量超过2亿次。
来源:中国政府网
所属栏目:时政要闻
发布时间:2024-01-22 00:00:00
- 习近平在“国家工程师奖”首次评选表彰之际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坚定科技报国为民造福理想 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服务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在“国家工程师奖”首次评选表彰之际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坚定科技报国为民造福理想
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服务高质量发展
蔡奇出席“国家工程师奖”表彰大会并讲话 丁薛祥出席
新华社北京1月19日电 在“国家工程师奖”首次评选表彰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向受表彰的“国家卓越工程师”和“国家卓越工程师团队”致以热烈祝贺。
习近平指出,工程师是推动工程科技造福人类、创造未来的重要力量,是国家战略人才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次受表彰的个人和团队是我国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的优秀代表,是广大工程师的榜样。
习近平强调,面向未来,要进一步加大工程技术人才自主培养力度,不断提高工程师的社会地位,为他们成才建功创造条件,营造见贤思齐、埋头苦干、攻坚克难、创新争先的浓厚氛围,加快建设规模宏大的卓越工程师队伍。希望全国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坚定科技报国、为民造福理想,勇于突破关键核心技术,锻造精品工程,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服务高质量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更大贡献。
“国家工程师奖”表彰大会19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主任蔡奇出席表彰大会并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丁薛祥出席表彰大会并传达习近平重要指示。
蔡奇在讲话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专门作出重要指示,向受表彰的个人和团队致以热烈祝贺,对广大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殷切希望,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工程技术事业的高度重视、对工程技术人员的亲切关怀。要围绕习总书记关于推动工程科技发展的重要论述,深入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蔡奇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创造了举世瞩目的骄人业绩。受表彰的个人和团队是各条战线工程技术人员的杰出代表,希望大家更好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为党和人民再立新功。我国工程科技发展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始终坚持造福人民,始终坚持新型举国体制,始终坚持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始终坚持自力更生、自主创新,始终坚持开放合作,这些理论和实践结晶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丰富发展。
蔡奇强调,广大工程技术人员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受表彰的个人和团队为榜样,永远把党和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永远把敬业奉献融入血脉,永远把追求卓越作为标杆,永远把团结协作作为法宝,不断谱写新时代新征程工程科技发展新篇章。
蔡奇强调,培养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工程师,是国家和民族长远发展大计。要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改革创新精神做好新时代工程技术人才工作。要着力完善自主培养体系,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推动开放交流,着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充分调动工程技术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李干杰在会上宣读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表彰国家卓越工程师和国家卓越工程师团队的决定》。李书磊、铁凝、吴政隆、陈武、姜信治和苗华出席大会。张国清主持大会。
大会为受表彰代表颁奖。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覃大清、港珠澳大桥工程总工程师苏权科、复兴号高速列车研发创新团队负责人周黎等获奖代表在会上作了发言。
为表彰工程技术领域先进典型,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国家工程师奖”首次评选表彰,授予81名个人“国家卓越工程师”称号、50个团队“国家卓越工程师团队”称号。
来源:新华社
所属栏目:时政要闻
发布时间:2024-01-19 00:00:00
- 担负新的文化使命 凝聚团结奋进力量——2023年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综述
新华社北京1月2日电 题:担负新的文化使命 凝聚团结奋进力量——2023年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综述
新.........史文化保护区,有着2500多年悠久历史。
这是2023年7月3日拍摄的苏州平江历史文化街区(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李博 摄
2023年6月以来,“平江九巷”城市更新项目及“古城保护更新伙伴计划”持续推进。这个昆曲、评弹、苏绣、缂丝等非遗的聚集地,展现着原汁原味的姑苏风韵。
守护文化传统,留住历史根脉。
这是2023年11月1日拍摄的河北承德金山岭长城日出景观(无人机照片)。新华社发(周万平 摄)
从召开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座谈会,到有序推进长城、石窟寺等重大文物保护工程;从南海西北陆坡一号、二号沉船遗址等重大考古项目取得新进展,到中华文明探源工程第五阶段研究取得新成果;从“普洱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入选《世界遗产名录》,到大型中医药古籍整理保护项目《中华医藏》首批成果发布……
这是2023年9月16日拍摄的日落时分的云南普洱景迈山风光(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胡超 摄
一年来,我国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持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渠道和途径不断拓展,中华文脉绵延繁盛、历久弥新。
推动活化利用,传统文化激扬时代风采——
金面具、青铜神坛、青铜骑兽顶尊人像……四川三星堆博物馆新馆内,一件件精美的出土文物令人目不暇接。
数百件新出土“重器”首次展出、AI算法实现文物复原、裸眼3D还原考古“方舱”,新馆全面提升观展体验,力求更好呈现文物背后的故事,为观众开启一场历史文化盛宴。
善于把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发展现实文化有机统一、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继承。
山东曲阜,大型演出《金声玉振》尽显古风古韵;青海西宁,舞剧《河湟》融入了青海花儿、河湟皮影戏等多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打开“数字敦煌”网站,经典洞窟、壁画可随时在线观赏……
如今,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逐渐活起来了,赋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新的时代内涵、表现形式和生命活力。
浸润百姓心田,人民群众文化热情日益高涨——
6600万人次!这是2023年中秋国庆假期,全国博物馆接待的观众总量。
在北京,中国考古博物馆和北京城市副中心三大文化建筑等建成开放;在西安,许多年轻人身着传统服饰,流连于大唐不夜城;在大同,云冈石窟景点前游人如织、络绎不绝……今日之中国,“文博热”火爆、“文创风”劲吹、“诗词热”兴起,传统文化点亮群众幸福生活。
2023年9月15日,观众在位于北京奥林匹克公园核心区的中国考古博物馆内体验互动屏幕。新华社记者 李贺 摄
宣传思想文化战线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雅俗共赏的呈现方式,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百姓日常生活。在文旅融合中,人们聆听着跨越时空的文明回响,领略着中华文化的崭新气象。
提振发展信心 凝聚精神力量
新时代同心逐梦,新征程凯歌以行。
宣传思想文化战线胸怀大局、把握大势,充分发挥价值引领作用,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不断强信心、聚民心、暖人心、筑同心。
2023年,是三年新冠疫情防控转段后经济恢复发展的一年。
紧扣时代脉搏,宣传思想文化战线以浓墨重彩、亮点频现的经济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反映中国经济回升向好的发展态势,描绘出中国号巨轮破浪前行的壮阔图景。
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精神,一系列宣传报道深入阐释党中央对当前我国经济形势的重大判断和工作部署,助力同心同向、共谋发展;
着眼展现高质量发展壮美画卷,“高质量发展调研行”“四季看新疆”等主题采访记录下各地的生动实践;中央各主要媒体开设“强信心·开新局”“乡村行·看振兴”等专栏,深入挖掘典型案例和鲜活故事,以小见大反映中国经济的韧性与活力;
聚焦推动各项政策举措深入人心,深入解读党中央、国务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重要部署,清晰释放我国恢复和扩大消费6方面20条举措、稳妥降低存量首套房贷利率等政策利好,助力社会预期持续改善;
瞄准群众急难愁盼的民生问题,持续追踪各地优化调整稳就业一揽子政策,深度关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发展状况等,充分彰显民生“温度”、幸福“质感”。
宣传思想文化战线以一个个有力事实、一件件生动案例、一篇篇翔实报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把应对挑战的有力举措讲明白,把市场关心的热点问题讲透彻,切实改善社会预期、提振各类经营主体的信心,广泛凝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共识、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合力。
凝聚精神力量,离不开榜样的示范带动作用。
2023年12月,“中央宣传部追授鲍卫忠同志‘时代楷模’称号”的消息刷屏,一周时间内,全网阅读量累计超2.6亿次。
“致敬人民的好法官”“他用名字注解人生,他用生命践行誓言”……网友真挚的留言表达着对模范的由衷敬意。
从“时代楷模”“最美人物”“中国好人”等持续发布,到正式启动第九届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举办表彰大会表彰全国三八红旗手和全国巾帼建功标兵等先进典型;从精心组织第60个学雷锋纪念日活动,到致敬防汛抗洪、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中的逆行身影、凡人善举……
一年来,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倾情讲述榜样事迹、展现英模品格,在全社会厚植精神沃土、涵养文明底蕴,汇聚起向上向善的精神动力。
文艺是时代前进的号角,最能代表一个时代的风貌,最能引领一个时代的风气。
2023年,《长安三万里》《封神第一部:朝歌风云》《志愿军:雄兵出击》等影片深受观众喜爱。2023年我国电影总票房为549.15亿元,观影人次为12.99亿。其中,国产电影票房为460.05亿元,占比为83.77%。
电视剧《问苍茫》传承革命光荣传统,长篇小说《雪山大地》《宝水》以细腻笔触书写祖国山乡巨变,电视剧《欢迎来到麦乐村》展现中国援外医疗队员的大爱担当……
一年来,一大批文艺精品力作不断涌现,以新故事、新形象、新旋律、新风格抒发人民奋斗豪情,传递民族精神之光,不断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增强人民精神力量。
凝聚精神力量,需要筑牢网上网下同心圆。
2023年11月8日至10日,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举办,千年古镇再吹数字新风。
有火热的前沿技术,也有冷静的行业思考。在乌镇古朴娴雅的氛围里,一系列关于数字未来的思想火花激情碰撞。
举办2023年中国网络文明大会,开展“网络中国节”系列主题活动……宣传思想文化战线聚焦工作主阵地,维护好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
开展专项行动整治自媒体乱象,有力遏制网络戾气传播扩散,整治短视频信息内容导向不良问题……宣传思想文化战线聚焦舆论斗争主战场,推动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
一年来,网络空间综合治理不断完善、网络生态持续向好、网络安全屏障不断筑牢,网络强国建设迈出新的步伐。
深化文明互鉴 增进民心相通
“一朵鲜花打扮不出美丽的春天,百花齐放才能让世界春色满园。”
2023年8月22日,南非约翰内斯堡。2023年金砖国家工商论坛闭幕式上,习近平总书记的演讲直抵人心。
向世界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营造多元互动、百花齐放的人文交流局面,是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职责使命。
一年来,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坚持国家站位、全球视野,更加鲜明地展现中国故事及其背后的文化内涵和精神力量,推动中华文明在同其他文明的交流互鉴中,不断焕发新的生命力。
启迪人心的中国理念,为各国携手战胜挑战注入强大精神动力。
“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包容超越文明优越。”
2023年3月15日,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全球文明倡议,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
借助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等重要平台,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全面介绍全球文明倡议等重要理念;
以中国-中亚峰会等活动为契机,适应时代发展的全球观、发展观、开放观、合作观等不断深入人心;
这是2023年5月16日拍摄的中国-中亚峰会新闻中心外景。新华社记者 张博文 摄
宣介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成果,《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成为人工智能发展、安全、治理的中国方案;
……
通过多个语种、各类媒体、不同渠道,一个个蕴含着全人类共同价值的中国主张、中国方案走向世界,为人类社会共同发展繁荣提供了理念思路和方法路径。
中国方案走向世界,中国魅力惊艳全球。灿烂多姿的中华文化,让世界更好读懂中华文明。
2023年4月,春日繁花似锦,坐落在白云山麓的松园依山傍水,别有风情。
习近平总书记邀请法国总统马克龙漫步岭南园林,临水而坐,观景品茗。千年古琴奏出一曲《流水》,两国元首一起欣赏。
“了解今天的中国,要从了解中国的历史开始”,习近平总书记纵论古今,坚定表明“我们对中国发展前景充满信心”。
“这两天里,我们的交流友好深入,使我进一步领略了中国悠久灿烂的历史文化,增进了对现代中国治国理政理念的了解。”马克龙深有感触地说。
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推动中华文化更好走向世界,习近平总书记为宣传思想文化战线树立了光辉典范。
一年来,宣传思想文化战线用好海外文化阵地、用好多种文化形式和文化载体,推动中华文明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
透过“世界中国学大会·上海论坛”的发言,我们发现,越来越多的国家关注中国文化、研究中华文明;
走进2023年“读懂中国”国际会议现场,外宾坦言,读懂中国关键要读懂中国式现代化;
来到首届兰花奖、首届金熊猫奖评选和颁奖活动,评委坚信,中国会积极促成更多各国间的对话交流合作;
2023年9月20日,首届金熊猫盛典在四川成都举行。新华社记者 江宏景 摄
置身第75届法兰克福书展,读者表示,图书作为媒介和桥梁,可以进一步帮助世界了解中国。
中华文化的魅力吸引着国际社会的目光,为更好读懂中国、读懂中国人民、读懂中国共产党、读懂中华民族开启了一扇扇窗口:
在成都,大运圣火熊熊燃烧,青春与梦想激扬赛场;
在杭州,亚运之光照亮西子湖畔,东方古国向八方来客盛情张开怀抱;
2023年9月23日,最后一棒火炬手汪顺和数字火炬手在杭州亚运会开幕式上点燃主火炬。新华社记者 程婷婷 摄
在上海,万商云集浦江两岸,进博会在新冠疫情后首次全面恢复线下办展;
在广州,全球主流媒体负责人齐聚世界媒体峰会,为人类更加美好的未来共寻发展之道、贡献媒体力量。
2023年12月3日,以“提振全球信心 共促媒体发展”为主题的第五届世界媒体峰会在广州南沙举行开幕式暨全体会议。新华社记者 邓华 摄
近者悦,远者来。如今,一个日新月异的中国,正以开放包容的胸怀、守正创新的精神展现在世界面前。
又踏层峰望眼开,更扬云帆立潮头。
2024年的大幕已经开启。回望来路,我们豪情满怀;展望前程,我们信心百倍。
新征程上,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文化思想科学指引下,共同努力创造属于我们这个时代的新文化、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宣传思想文化战线笃行实干、阔步前行。
来源:新华社
所属栏目:时政要闻
发布时间:2024-01-02 00:00:00
- 登高壮观天地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引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迈上新征程
新华社北京1月1日电 题:登高壮观天地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引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登高壮观,江山如画。
2023,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下,亿万中华儿女向着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光荣和梦想昂扬奋进。
奔赴新的远征——“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接力棒,历史地落在我们这一代人身上”
年终岁尾,结束对越南的国事访问后,习近平总书记来到广西进行考察,进企业、入社区、下农田、看工厂,勉励壮乡儿女“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广西篇章”。
人们清晰记得,一年多前,党的二十大期间,习近平总书记来到广西代表团,谈及新征程新使命,语重心长地说:
“我们的现代化既是最难的,也是最伟大的”“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撸起袖子加油干,一步一个脚印把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付诸行动、见之于成效”。
惟其艰巨,所以伟大;惟其艰巨,更显荣光。
2023年,迈上新征程的中国,面临着新的战略机遇、新的战略任务、新的战略阶段、新的战略要求、新的战略环境。
放眼全球,当今世界变乱交织,世界大变局加速演进,国际政治纷争和军事冲突多点爆发,全球发展和安全形势错综复杂,人类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审视国内,三年新冠疫情防控转段,经济恢复面临繁重任务,国内周期性和结构性矛盾叠加,改革发展稳定依然有不少深层次矛盾,推动高质量发展仍需克服诸多困难挑战。
伟大而艰巨的事业,彰显坚定不移的使命担当。
2023年3月10日上午,北京人民大会堂。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全票当选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如潮的掌声响彻万人大礼堂。
掌声,反映人民心声。这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时代的选择。
人民殿堂里,习近平总书记的宣示掷地有声:
“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接力棒,历史地落在我们这一代人身上。我们要按照党的二十大的战略部署,坚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团结奋斗,开拓创新,在新征程上作出无负时代、无负历史、无负人民的业绩,为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作出我们这一代人的应有贡献!”
伟大而艰巨的事业,尤需高瞻远瞩的战略谋划。
立春刚过,北京西郊的中央党校校园里,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研讨班开班。
“党的领导直接关系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方向、前途命运、最终成败”“正确处理好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战略与策略、守正与创新、效率与公平、活力与秩序、自立自强与对外开放等一系列重大关系”。
聚焦如何“正确理解和大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给“关键少数”上了“关键一课”。
岭南四月,春风和煦,习近平总书记来到改革开放的前沿广东。
4天时间,自西向东穿行粤西大地,围绕农业农村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科技自立自强、推进共同富裕等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赋予广东新的重大使命——“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
2023年,习近平总书记16次进行国内考察,行程密集,足迹遍及15个省份。
从南海之滨到神州北极,从西部边疆到长三角区域,习近平总书记以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全局视野,紧密结合各地实际,既讲认识论又讲方法论,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谋篇布局。
从考察调研中的细问深思,到重要会议上的深刻阐释,再到外事场合的深入交流,习近平总书记以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进一步回答了什么是中国式现代化、怎样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新的实践中,中国式现代化的顶层设计不断完善、实践路径更加清晰,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持续开辟新境界。
伟大而艰巨的事业,激发团结实干的磅礴力量。
“每当党中央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我们就号召全党同志加强学习,以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汇聚起攻坚克难、团结奋进的强大力量。这是党的一条成功经验。”
2023年,一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新的学习竞赛”——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在全党深入展开。
习近平总书记将其视作“一件事关全局的大事”,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
4月在广东考察时强调“以学铸魂”,5月在陕西解读“以学增智”,6月在内蒙古阐释“以学正风”,7月在江苏号召“以学促干”……行之所至、念兹在兹,习近平总书记为广大党员干部上了一堂堂生动的党课。
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坚持不懈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持续发力……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在党的旗帜下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号巨轮劈波斩浪、开启关键一程,注入强大动能。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一分部署、九分落实。”
这是2022年7月30日拍摄的中国国家版本馆中央总馆(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李贺 摄
从一次次生动而深刻的基层调研,到一项项接续推进的战略部署,从反复叮嘱“一以贯之”“久久为功”的工作方法,到鲜明提出四个“抓落实”的工作要求……习近平总书记示范引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撸起袖子加油干,中国式现代化宏伟蓝图正一步步变成美好现实。
交出超大规模经济体在持续承压中回升向好的答卷,在攻坚克难中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在新的更高起点上打开改革开放崭新局面,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迈出坚实步伐……一个充满活力的中国,升腾着新的希望,展现着新的气象。
锚定首要任务——“以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京畿大地,河北雄安新区建设现场热火朝天。这座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标杆之城,每一天都在书写新的历史。
这是位于雄安新区启动区的中国中化雄安总部001大厦项目建设现场(2023年3月30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牟宇 摄
2023年5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来到雄安新区启动区核心位置,登高远望,塔吊林立的繁忙景象尽收眼底。
总书记勉励现场建设者:“这是百年不遇的历史机遇,你们承担着重要的历史任务,要努力啊!”
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历史任务。以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的使命担当。
2023年12月,开局之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举世瞩目。
波澜壮阔的发展实践中,我们党深化了新时代做好经济工作的规律性认识。在这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将之概括为“五个必须”:
“必须把坚持高质量发展作为新时代的硬道理”“必须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着力扩大有效需求协同发力”“必须坚持依靠改革开放增强发展内生动力”“必须坚持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必须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为最大的政治”。
中国经济是一艘巨轮,体量越大,风浪越大,掌舵领航越重要。
塑造发展新优势,牢牢抓住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这个关键,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
“新质生产力”——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考察期间首次提出这一重要论断。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总书记深刻阐释:“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核心是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特别是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新质生产力。”
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以产业升级构筑竞争新优势,使高质量发展更多依靠创新驱动的内涵型增长。
这一年,从实验室、研究院、科学城,到制造业企业、产业园、工业园区,习近平总书记国内考察始终聚焦科技创新,一次次深入科技创新最活跃的地方,多次强调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之于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意义,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如何深度融合、转化为发展新优势深入调研、谋划部署。
抓住关键,化危为机。这一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取得突破,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等“新三样”表现抢眼,人工智能、量子技术等科技新赛道处在世界第一梯队,中国载人航天工程进入空间站应用与发展阶段……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加速融合,迸发强大活力。
2023年5月30日在北京航天飞行控制中心拍摄的神舟十五号航天员乘组与神舟十六号航天员乘组拍下“全家福”的画面。新华社发(韩启扬 摄)
开拓发展新空间,更好统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扩大内需,畅通中国经济大循环——
“总书记好!”“欢迎总书记来义乌!”9月20日上午,义乌国际商贸城内,掌声、问候声、欢呼声此起彼伏。
习近平总书记来到这里调研,同商户、小企业主亲切交流。
“你们是从哪里来的?”
“绍兴”“内蒙古”“约旦”……
“我来自尼泊尔。”一位客商走上前来,用中文介绍自己。
“欢迎你,来采购什么商品?”总书记问。
“想到的都买得到,想不到的也买得到!”听到他的回答,大家都笑了。
小商品闯出了大市场、做成了大产业。总书记希望商贸城再创新辉煌,为拓展国内国际市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作出更大贡献。
来自印度的客商拉贾(右)在义乌国际商贸城的一家玩具店铺内选购(2023年2月2日摄)。新华社记者 黄宗治 摄
新空间,来自超大规模市场和强大生产能力优势结合释放的巨大潜能。
着力扩大国内需求,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消费和投资良性循环,供给和需求有效对接……总书记高度重视增强国内大循环的内生动力和可靠性,聚焦制约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开药方、解难题。
新空间,来自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释放的广阔纵深。
“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取得新的重大突破,在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列,更好发挥先行探路、引领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初冬时节,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主持召开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实施5周年之际,提出新的要求。
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一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区域发展多次主持召开专题座谈会,既有一以贯之、不断深化的工作部署,也有着眼新发展、拓展新空间的长远考量。
2023年11月7日,在第六届进博会技术装备展区,观众观看智能机器狗。新华社记者 张建松 摄
激活发展新动力,用好关键一招,以更大决心和力度推进改革开放——
2023年,是改革开放45周年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10周年。习近平总书记南下广东考察时深刻指出:“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是长期不变的,一以贯之的。”
回京一周后,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二十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着重强调:“要把全面深化改革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动力,作为稳大局、应变局、开新局的重要抓手,把准方向、守正创新、真抓实干,在新征程上谱写改革开放新篇章。”
走稳改革之路,扩大开放之门。
这一年,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基本完成,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加快金融强国建设,有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实施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出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2023年12月29日拍摄的海南自贸港重点园区——洋浦经济开发区景色(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蒲晓旭 摄
这一年,发布稳外资24条政策措施,在5个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相关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自贸试验区升级扩容至22个,宣布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
砥砺奋进,春华秋实。
2023年,面对并不比疫情三年少的压力挑战,中国坚持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推动经济整体好转、回升向好。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圆满实现,经济预计增长5.2%左右,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26万亿元。中国仍是全球增长最大引擎,对全球经济增长贡献约三分之一。
担负新的使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北京中轴线,“文化之脊”历久弥新。北延长线上,中国历史研究院的建筑独具匠心,硕大的篆书“史”字高悬其上。
2023年6月2日,在这里召开的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贯古通今、指引未来——
“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是我们在新时代新的文化使命。要坚定文化自信、担当使命、奋发有为,共同努力创造属于我们这个时代的新文化,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
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征程扬帆起航的关键时刻,习近平总书记郑重提出“新的文化使命”,发出“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伟大号召,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标定文化坐标、高擎精神旗帜。
纵览人类历史,一个文明根本的转型,是文化的转型;一个文明真正的新生,是文化的新生。
习近平总书记从新时代新征程审视中华文明,从中华文明的赓续弘扬观察中国式现代化,得出深刻结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华民族的旧邦新命,必将推动中华文明重焕荣光。”
一年来,习近平总书记的文化足迹遍及全国:山西运城博物馆、中国国家版本馆中央总馆、中国考古博物馆、三星堆博物馆、陕西汉中市博物馆、浙东运河文化园、长江国家文化公园九江城区段、江西景德镇陶阳里历史文化街区……
通过深入的考察调研,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党领导文化建设进行着深邃思考和长远谋划。
金秋十月,首都北京,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在京西宾馆召开。
与以往相比,这次会议的名称首次增加了“文化”二字。会议正式提出习近平文化思想,在全党全社会引发热烈反响。
既有文化理论观点上的创新和突破,又有文化工作布局上的部署要求,习近平文化思想明体达用、体用贯通,为做好新时代新征程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和科学行动指南。
在习近平文化思想引领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风骨神韵、革命文化的刚健激越、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繁荣兴盛在新时代伟大实践中融为一体,神州大地处处勃发着文化创新创造活力。
以文铸魂,文化自信更加坚定——
北京燕山脚下,中国国家版本馆中央总馆掩映在青山茂林之中。中华文明历经沧桑留下的古老典籍,在此“藏之名山、传之后世”。
习近平总书记饱含深情的一番话犹在耳畔:“我们的文化在这里啊!是非常文明的、进步的、先进的。将来传下去,还要传五千年,还不止五千年。”
在对中华文明作出五个突出特性“精准画像”的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揭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的“内在基因”,指出“中华文明历经数千年而绵延不绝、迭遭忧患而经久不衰,这是人类文明的奇迹,也是我们自信的底气”。
如果没有中华五千年文明,哪里有什么中国特色?如果不是中国特色,哪有我们今天这么成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文化自信,就是坚持走自己的路。
习近平总书记立足波澜壮阔的中华五千多年文明史,创造性提出“第二个结合”,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有了更加宏阔深远的历史纵深,也为充分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宝贵资源探索面向未来的理论和制度创新开辟了广阔空间。
以文赋能,发展方向更加明确——
7月6日上午,正在江苏考察的习近平总书记,来到苏州古城东北隅的平江历史文化街区。
游客乘船在苏州平江历史文化街区休闲游玩(2023年7月3日摄)。新华社记者 李博 摄
展板上,一幅刻制于南宋年间的《平江图》,清晰展示着古苏州的平面轮廓和街巷布局。如今的姑苏古城,依然与《平江图》里的整体布局基本一致,古老与现代在此交融共生,绘就一幅独特的江南水乡画卷。
“苏州在传统与现代的结合上做得很好,这里不仅有历史文化的传承,而且有高科技创新和高质量发展,代表未来的发展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专门提出一个课题:“文化很发达的地方,经济照样走在前面。可以研究一下这里面的人文经济学。”
文化让经济拥有更深厚的底蕴,经济让文化创造更多元的价值。在习近平文化思想指引下,各地不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在现代化道路中厚植人文底色,在人文与经济的良性互动中不断迈向高质量发展。
以文化人,精神伟力更加磅礴——
冬日,阳光铺洒在江苏盐城市建军东路新四军纪念馆,主展馆正门上方的“N4A”臂章图案分外醒目。
弹孔累累的旗帜、锃亮的军号、满是补丁的军服……在这座全面反映新四军历史的综合性纪念馆,每一件静静陈列的文物,都是光辉历史的见证。
12月3日上午,习近平总书记在结束对上海的考察返京途中,专程来到这里参观。
“新四军的历史充分说明,民心向背决定着历史的选择,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习近平总书记说,“这是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的生动教材,要用好这一教材,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传承发扬不怕困难、不畏艰险,勇于斗争、敢于胜利的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把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不断推向前进。”
没有先进文化的积极引领,没有人民精神世界的极大丰富,没有民族精神力量的不断增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不可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在习近平总书记引领推动下,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根铸魂、启智润心,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汇聚起自信自强、勇毅前行的磅礴力量。
坚持人民至上——“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东北平原,银装素裹。
黑龙江尚志市老街基乡龙王庙村,厚厚的积雪映着袅袅炊烟。村民杨春贵家的砖房已整修一新,炉子里柴火噼啪作响,屋子里暖意融融。
2023年7月底8月初,华北、东北、黄淮等地出现极端降雨,引发洪涝和地质灾害。习近平总书记密切关注灾情,持续指导救灾工作。
9月初,总书记专程来到龙王庙村察看灾后恢复重建和群众的生活保障情况。从外屋转到里屋炕边,总书记把杨春贵家受损的房子里里外外仔细看了一遍,同他亲切交谈、嘘寒问暖。
房子热了,心里暖了。
这个冬天,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到甘肃积石山6.2级地震,习近平总书记时刻牵挂人民群众冷暖安危,第一时间作出重要指示,全面部署应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
2023年12月19日,武警甘肃总队临夏支队官兵在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积石山县刘集乡阳屲村展开救援。新华社发(侯崇慧 摄)
2023年12月16日,大型机械在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街头清理道路积雪。新华社发(唐克 摄)
“我将无我,不负人民。”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征程上,中国共产党人初心如磐。
“现代化不仅要看纸面上的指标数据,更要看人民的幸福安康”——
11月29日,上海市闵行区新时代城市建设者管理者之家。新上海人郑岚予和母亲在租住的两室一厅里迎来习近平总书记。
“租金贵不贵?”“不贵,住得很舒服。”回答总书记的问题,郑岚予笑容灿烂,“感谢党和政府,让我在上海有了一个家。”
总书记又接连走进两间宿舍型租赁房,倾听护理员、保安等基层一线劳动者讲述追求美好生活的故事。
“城市不仅要有高度,更要有温度。”习近平总书记深情地说,要践行人民城市理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住房的多样化、多元化需求,确保外来人口进得来、留得下、住得安、能成业。
中国式现代化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现代化。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研究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问题,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聚焦加快建设教育强国,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把稳就业提高到战略高度通盘考虑……
一年来,百姓的身边事、贴心事、具体事不断融入党和国家发展的顶层设计,现代化建设更好回应了人民群众各方面诉求和多层次需要。
“中国式现代化既要有城市的现代化,又要有农业农村现代化”——
广西来宾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万亩糖料蔗基地一望无垠。
半个多月前,正值甘蔗榨季,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期间走进甘蔗林。蔗农霍佳丽兴奋地向总书记汇报,2023年种了10亩甘蔗,亩产7吨多,预计能收入近4万元。
“除了种甘蔗,平常还有其他收入吗?”
“我和爱人农闲时在家附近的木板厂打工,一年能干10个月,每月能挣7000多元。”
“这么算下来,一年能有10多万了。”总书记欣慰地说,祝愿乡亲们的生活像甘蔗一样甜蜜!
一根甘蔗两头甜。习近平总书记又来到制糖企业了解甘蔗深加工情况,叮嘱大家:“农业生产布局关乎发展与安全。种植面积要稳定,品种、技术也要提高,把这个特色优势产业做强做大。”
乡村振兴,是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关心的重点领域。
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树立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守住耕地这个命根子,强化科技和改革双轮驱动,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乡村建设水平、乡村治理水平……
乡村振兴事关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习近平总书记从战略高度统筹谋划、科学推进。
贵州省岑巩县水尾镇新场村的农民将收获的杂交水稻种子装车(2023年8月26日摄)。新华社记者 杨文斌 摄
2023年,我国粮食产量再创历史新高,连续9年稳定在1.3万亿斤以上,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广大乡村展现一幅幅新图景。
“让各族人民实实在在感受到推进共同富裕在行动、在身边”——
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9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浙江考察的第一站义乌市后宅街道李祖村是共同富裕示范村。
村广场“共富市集”上,“90后”返乡大学生方天宁告诉总书记,自己发动30多名村民编织竹篮,可为他们每人每月增收2000元左右。
习近平总书记高兴地说,乡亲们要努力奋斗,一起奔向共同富裕的美好明天。
奔向共同富裕,从推动协调发展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到进一步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总书记指明方向路径。
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
“从全国来看,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最艰巨的任务在一些边疆民族地区。这些边疆民族地区在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不能掉队。”
“确保老区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过上幸福生活,是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底线任务。”
庄严承诺,矢志不渝。
“中国共产党没有自己的私利,执政就是为人民服务,就是让人民群众幸福起来。”习近平总书记道出人民至上的真谛。
携手开创未来——“努力以中国式现代化新成就为世界发展提供新机遇”
环顾全球,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新的征程,新的使命,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肩负更加积极主动的历史担当。
一年来,习近平总书记4次出访,在国内数十次会晤到访的各国各界人士,主持或出席中国—中亚峰会、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等主场外交活动,并在年底举行的中央外事工作会议上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对外工作作了全面部署。
这是2023年10月17日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附近拍摄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景观布置。新华社记者 陈斌 摄
把握大势,开创崭新局面——
“你的访问开启了中洪关系新的历史篇章。”2023年6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热情迎接首度访华的洪都拉斯总统卡斯特罗。
3月,在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关心下,中国同洪都拉斯签署中洪建交公报。至此,中国已同182个国家建立外交关系,朋友圈再次扩大。
备受关注的“一来一往”,彰显经受住风浪考验的中俄关系:
3月,再次当选国家主席后,习近平总书记首访来到俄罗斯,拉开2023年元首外交新帷幕。10月,俄罗斯总统普京来华出席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习近平总书记说:“2013年至今的十年里,我们先后42次会晤,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和深厚友谊。”
“双方坚持在不结盟、不对抗、不针对第三方原则基础上巩固和发展双边关系,树立了新型大国关系典范。”面对瞬息万变的国际形势,中俄两国永做好邻居、好朋友、好伙伴的意愿坚定不移。
举世瞩目的元首会晤,凸显做好“最大发展中国家与最大发达国家如何正确相处”必答题的责任担当: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美方在落实巴厘岛共识上出现严重“行动赤字”,导致中美关系出现新的困难。新的历史时期,中美关系去向何方?
11月15日,旧金山斐洛里庄园,中美元首会晤。会谈、午宴、散步,全程使用同传,两国元首扎扎实实谈了4个小时。午宴前,美国总统拜登特地向习近平总书记展示了手机里的一张照片。那是1985年任正定县委书记时,习近平同志到旧金山访问在金门大桥前的留影。“您一点都没变!”拜登总统说。现场响起一阵轻松愉快的笑声。
“我和总统先生是中美关系的掌舵者,对人民、对世界、对历史都担负着沉甸甸的责任。”习近平总书记道出中美两国合则两利、斗则两伤的历史和现实逻辑。
“共同树立正确认知”“共同有效管控分歧”“共同推进互利合作”……在历史关头,习近平总书记推动中美关系稳下来、好起来。
意味深长的特殊安排,体现推动不同文明交流互鉴的中国智慧:
4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同法国总统马克龙在广州举行非正式会晤。古琴演奏《流水》余韵悠长,深深打动了马克龙。马克龙现场询问乐曲名称,并请工作人员记录下来。
相知无远近,万里尚为邻。
这一年,习近平总书记同欧方领导人频密互动,明确指出,在当前动荡加剧的国际形势下,中欧关系具有战略意义和世界影响。
同各国政党领袖“云”聚一堂、接受南非总统拉马福萨授予的“南非勋章”、同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手拉手并肩迈步……走过2023年,在元首外交引领下,中国广交深交朋友,不断书写相互交融、相互成就的新篇章。
胸怀天下,共享发展繁荣——
“我们追求的不是中国独善其身的现代化,而是期待同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各国一道,共同实现现代化。”
10月举行的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推动实现世界各国的现代化”,赢得广泛共鸣。
“我必须来!”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连续三次来华出席“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10年来,在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下,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共建“一带一路”从中国倡议走向国际实践,为世界经济增长开辟了新空间。
2023年11月28日,X8155次中欧班列在西安国际港站等待出发开往德国汉堡。新华社记者 邹竞一 摄
中国和印尼共建雅万高铁,让东南亚有了高速铁路;中老铁路助力老挝实现从“陆锁国”到“陆联国”;中欧班列1月至11月累计开行16145列……“共建‘一带一路’源自中国,成果和机遇属于世界”,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彰显“为天下谋大同”的大国胸襟。
立己达人。中国始终把中国人民利益同各国人民共同利益紧紧相系——
这是2023年5月18日在陕西省西安市大唐芙蓉园拍摄的中国—中亚峰会欢迎仪式。新华社记者 申宏 摄
5月初夏,古都西安,中国-中亚峰会,党的二十大之后首场重大主场外交活动。习近平总书记同中亚五国元首种下6棵寄托着美好期待的石榴树,共同展望明天;
7月盛夏,成都大运会。青春盛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表示“以团结的姿态应对全球性挑战”;
2023年9月23日,中国体育代表团在杭州亚运会开幕式上入场。新华社记者 宋彦桦 摄
9月仲秋,杭州亚运会。习近平总书记宣示“以体育促和平”“以体育促团结”“以体育促包容”……
国际媒体评论,2023年是属于中国的“盛会之年”。中国以实际行动,推动经济全球化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
博鳌亚洲论坛,发出“团结合作迎挑战,开放包容促发展”强音;新冠疫情之后,进博会首次全面恢复线下办展;举办首届链博会,为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主动担当……
2023年11月30日,链博会绿色农业链展区参观者络绎不绝。新华社记者 李贺 摄
在世界经济低迷背景下,中国仍是促进全球发展的“主引擎”。
应变解困,彰显大国担当——
11月21日,金砖国家领导人一场“云聚首”牵动世人目光。彼时,新一轮巴以冲突已造成上万人伤亡,民众祈盼止战与持久和平。
“中方呼吁尽快召开更具权威性的国际和会,凝聚国际促和共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停火止战等主张,以正义之声、和平之声为动荡的世界注入希望。
这一年,越来越多中国智慧、中国理念、中国贡献在国际舞台上展现光彩——是中国,成功促成沙特、伊朗在北京对话并恢复外交关系;是中国,和其他金砖国家一道,积极推进金砖扩员;是中国,在11月主持安理会巴以问题高级别会议……
2023年3月30日,博鳌亚洲论坛2023年年会开幕式在海南博鳌举行。新华社记者 吕帅 摄
“不搞意识形态对立,不搞地缘政治博弈,也不搞集团政治对抗”“让世界文明百花园姹紫嫣红、生机盎然”……中国式现代化带给世界的是和平而非动荡,是机遇而非威胁。不论新朋还是老友、远亲还是近邻、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有目共睹。
“支持习近平主席提出的系列全球倡议”“愿同中方密切在联合国、金砖机制等多边框架内的沟通协作”……外国政要在不同场合纷纷表达赞许和钦佩之情。
在世界处于十字路口的重要关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在国际社会上愈加显示出强大的影响力、感召力、引领力。
2023年8月21日,在南非约翰内斯堡,一名男子在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五次会晤举办场所桑顿会展中心内的媒体中心拍照。新华社记者 李亚辉 摄
大道如砥,壮阔无垠。
2024年,新中国成立75周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实施“十四五”规划进入关键一年,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任务艰巨,前景壮阔。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定信心、团结奋斗,爬坡过坎、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朝着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宏伟目标奋勇前进!(记者张旭东、张晓松、赵超、林晖、朱基钗、安蓓、孙奕)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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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1 00:00:00
- 中俄两国元首互致新年贺电 中俄两国总理互致新年贺电
中俄两国元首互致新年贺电
中俄两国总理互致新年贺电
新华社北京12月31日电 2023年12.........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重大国际地区问题坦诚交流,达成广泛共识。在我们的共同引领下,双方政治互信进一步深化,战略协作愈加紧密,互利合作不断取得新成果。中俄双边贸易额提前达到2000亿美元目标,体育交流年圆满收官,两国关系的物质和民意基础更加牢固。
习近平指出,我同普京总统已经共同宣布,双方将于明后年举办中俄文化年。我们还将隆重庆祝两国建交75周年。中俄关系四分之三个世纪的风雨历程表明,不断巩固和发展永久睦邻友好、全面战略协作、互利合作共赢的中俄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符合国际社会期待,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我愿同普京总统保持密切交往,以庆祝两国建交75周年和举办中俄文化年为契机,引领两国不断增进互信,拓展合作,传承友好,确保中俄关系沿着正确的道路行稳致远。
普京总统向习近平主席致以衷心的节日祝贺,祝愿友好的中国人民幸福安康。普京表示,即将过去的一年,我们两度举行会晤,为俄中新时代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全方位发展注入强劲动力。两国经贸合作蓬勃发展,双边贸易额提前突破2000亿美元目标,创下新纪录。俄中体育交流年成功举办。俄中文化年蓄势待发,两国即将迎来建交75周年。相信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两国各领域富有成效的合作将取得更大成果,双方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机制框架内合作也将取得新进展。
同日,国务院总理李强同俄罗斯总理米舒斯京互致新年贺电。李强表示,在习近平主席和普京总统的战略引领下,中俄新时代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双方各领域务实合作不断深化。中方愿继续同俄方落实好两国元首达成的重要共识,争取更多务实合作成果,为两国关系发展注入新动力。米舒斯京表示,2023年,俄中总理第二十八次定期会晤取得丰硕成果,俄方愿同中方保持建设性沟通,推动双边合作迈向更高水平。
来源:新华社
所属栏目:时政要闻
发布时间:2023-12-31 00:00:00
- 开局之年,习近平的外交故事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 题:开局之年,习近平的外交故事
新华社记者
今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铁正式开通运营揭幕。5000多公里外,雅加达哈利姆车站,随着G1137次动车组列车驶出,印尼进入高铁时代。
“雅万高铁是中印尼共建‘一带一路’合作的‘金字招牌’,中方愿同印尼总结成功经验,做好后续高质量运营,培育雅万高铁经济带。”习近平主席对佐科总统说。
作为东南亚第一条高速铁路,雅万高铁连接印尼首都雅加达和旅游名城万隆,将原来3个多小时的行程缩短至40多分钟。佐科总统将其视为印尼快速发展的象征,多次亲临施工现场。
“10年春华秋实,中印尼共建‘一带一路’合作走在地区前列,给两国人民带来巨大福祉,已经成为共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重要样板。”习近平主席的话,传递着中印尼合作丰收的喜悦。
12月的河内,温暖如春。
从欢迎仪式到正式会谈,从见证合作文件展示到小范围茶叙……习近平总书记同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的手一次次紧紧相握。
越共中央驻地,展陈着双方达成的近40份合作文本。这是两个社会主义友好邻邦在现代化进程中携手同行、守望相助的生动见证。
习近平总书记河内之行,越方给予最高礼遇。从内排机场到下榻饭店,从巴亭广场到会谈现场,处处是友谊的海洋。
“希望此访给习近平总书记留下美好的印象。”阮富仲总书记说。
“我印象最为深刻的是,阮富仲总书记反复强调,‘越中情谊深,同志加兄弟’,这是中越关系的起点和基点。”习近平总书记说,我们只要沿着这条路坚定走下去,中越关系一定会取得新的发展,更好造福两国人民。
此访期间,双方一致同意构建具有战略意义的中越命运共同体。
亲望亲好,邻望邻好。今年是习近平主席提出亲诚惠容周边外交理念10周年。
这一年,习近平主席在国内外多次同周边国家领导人交流互动,深刻阐明这样一个道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首先要从亚洲做起”“亚洲是我们共同的家园,周边是搬不走的邻居,成就邻居就是帮助自己”。
(四)“任何一项伟大事业要成功都必须从人民中找到根基”
10月18日,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现场,第一次见到习近平主席,13岁的孟加拉国女孩阿里法·沁难掩心中激动。
这是2023年10月17日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附近拍摄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景观布置。新华社记者 陈斌 摄
2010年,沁的母亲因难产而生命垂危。随“和平方舟”号医院船访孟的中国医生紧急救助,守护母女平安。沁的父亲感念中国医生救命之恩,以孟加拉语“中国”一词给孩子取名为“沁”。
今年,沁给习近平主席写信,讲述自己同中国的特殊缘分。
“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沁收到习爷爷的回信。习近平主席希望沁珍惜韶华、努力学习,实现自己的梦想,回馈家庭、服务社会、报效祖国。
沁说,中国之行让她更明确了学习目标,“我会好好学习中文,像写给习爷爷信里说的那样,早日成为两国友谊的使者”。
笺暖情长,见字如面。一封封书信,连结起大国领袖同各国各界人士的真挚情谊——
复信希腊学者,祝贺中希文明互鉴中心成立;复信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的中亚留学生,鼓励他们积极投身中国同中亚国家友好事业;向中英贸易“破冰之旅”70周年活动致贺信,希望中英各界有识之士传承破冰精神,奋力开拓合作共赢新局面……
11月15日晚,旧金山,美国友好团体为习近平主席举行联合欢迎宴会。宴会前,习近平主席专门安排时间,同多年来结识的美国各界友好人士会面,亲切交流。
看到103岁的飞虎队老兵哈里·莫耶,习近平主席称赞他不久前访华时还登上了长城。演讲中,习近平主席讲起飞虎队的故事,表示中国人民没有忘记飞虎队,血与火铸造的中美两国人民友谊一定能够代代相传。
2023年10月29日,飞虎队老兵莫耶一行人在北京八达岭长城合影留念。当日,美中航空遗产基金会访华代表团成员陆续抵达北京。新华社记者 任超 摄
今年以来,习近平主席会见了多位美国朋友。
6月16日,在北京会见比尔·盖茨时,习近平主席说:“中美关系的基础在民间,我们始终寄希望于美国人民,希望两国人民友好下去。”
7月20日,会见基辛格,地点特意选在钓鱼台国宾馆5号楼。这里正是基辛格首次访华时周恩来总理会见他的地方。这是基辛格最后一次访问中国,4个月后他便辞世。习近平主席向拜登总统发去唁电,表示“基辛格博士将永远被中国人民铭记和怀念”。
2023年,中美民间和地方交往日益活跃:“鼓岭之友”故地重游,加州州长纽森对中国进行“深度”访问,中美友城大会成功举办,费城交响乐团来华举行纪念演出……
这是2023年11月10日在北京拍摄的“跨越半个世纪的友谊”——纪念费城交响乐团访华50周年音乐会现场。新华社记者 申宏 摄
旧金山的欢迎宴会上,新朋老友欢聚一堂:1985年结识的艾奥瓦州友人萨拉·兰蒂、布兰斯塔德,史迪威将军后人,华盛顿州友人等专程前来;特斯拉首席执行官马斯克、苹果公司首席执行官库克等知名企业家纷纷到场……
习近平主席深有感触地说:“中美关系的大门一旦打开,就不会再被关上。两国人民友好事业一经开启,就不会半途而废。人民友谊之树已经长大,一定能经风历雨。”
10月,在华工作多年的73岁古巴科学家裴德乐,收到了习近平主席给他的回信。
“我衷心希望,新时期中古包括科技在内的各领域合作不断深化,更好造福两国人民。”信中,习近平主席还向裴德乐介绍了“一带一路”倡议在促进科技创新方面的进展。
裴德乐感慨,童年时父母告诉他,人一生中最大的使命就是“为人类服务”。如今,习近平主席激励着他通过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在更大范围内为人类福祉展开科学研究。
从县委书记到大国领袖,习近平始终同各国各界人士保持着广泛联系。今年,这份外国友人名单上,又多了双语学校师生、艺术家代表、动物园创始人、成都大运会和杭州亚运会参赛运动员……
“任何一项伟大事业要成功都必须从人民中找到根基、从人民中集聚力量、由人民来共同完成。”这是习近平主席几十年来一以贯之的坚定信念。
(五)“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道上阔步前进”
9月1日,北京天高气爽。习近平主席为访华的贝宁总统塔隆举行欢迎仪式。
仪式结束,两国元首沿着人民大会堂东门外台阶拾级而上,转身回望:天安门广场、国家博物馆恢弘庄严,高耸的“中国尊”、繁华的现代建筑群巍峨挺立。
贯古通今,气象万千。今天的中国,迈上了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一程,展现出携手各国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光明前景。
早春,一则喜讯传遍全球:3月10日,中国、沙特、伊朗三方在北京签署并发表联合声明,宣布沙伊双方同意恢复外交关系。
对这一“世界级新闻”,国际媒体追根溯源:
去年12月,习近平主席对沙特进行国事访问。今年2月,习近平主席接待伊朗总统莱希访华。其间,习近平主席亲自做两国领导人工作,支持沙特伊朗发展睦邻友好关系。
“沙特和伊朗在中国斡旋下达成具有历史意义的协议,这是中国践行全球安全倡议的典型例子,为解决世界各地的冲突提供了新的、更加有效的方案”“然而,中方展现的姿态却是谦虚的,没有炫耀自己的功劳”。
3月在莫斯科,普京总统多次向习近平主席提及沙伊北京对话。谈到政治解决乌克兰危机,普京总统主动表示:“我们对中方的立场非常尊重,认真研究了中方关于政治解决乌克兰问题的立场文件,对和谈持开放态度,欢迎中方为此发挥建设性作用。”
不久后,习近平主席同乌克兰总统泽连斯基通电话,泽连斯基表示,“欢迎中方为恢复和平、通过外交手段解决危机发挥重要作用”。
10月,巴以冲突骤然升级,造成大量平民伤亡,导致严重人道主义灾难。
11月21日晚,一场聚焦巴以问题的金砖国家领导人特别视频峰会举行。习近平主席在会上阐述中国方案:“解决巴以冲突循环往复的根本出路是落实‘两国方案’,恢复巴勒斯坦民族合法权利,建立独立的巴勒斯坦国。”
既重申推动巴以问题早日得到全面、公正、持久解决的治本之策,又指出立即停火止战、保障人道主义救援通道安全畅通、防止冲突扩大的当务之急。习近平主席的讲话得到各方赞同。
维护世界和平安全,推动共同发展繁荣。
“祝贺您!主席先生。”
“谢谢你来出席这次论坛。”
“我必须来!”10月18日晚,人民大会堂东大厅,一见到习近平主席,第三次来华出席“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就热情地说。
10年前,习近平主席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10年间,“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从无到有,从“大写意”进入“工笔画”阶段,从梦想种子长成参天大树。
走过第一个蓬勃十年,奔向下一个金色十年。高峰论坛开幕式上,习近平主席宣布中国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八项行动。“中方愿同各方深化‘一带一路’合作伙伴关系,推动共建‘一带一路’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为实现世界各国的现代化作出不懈努力。”习近平主席说。
演讲结束,掌声经久不息。与会各国领导人、国际组织负责人纷纷起身,同习近平主席握手,表达崇高敬意与诚挚谢意。
历尽沧桑而薪火相传,中华文明蕴含着解决当今人类社会所面临问题的丰富智慧。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既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也为人类谋进步、为世界谋大同。
今年是习近平主席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10周年。
10年来,习近平主席相继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不断丰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内涵和实践路径;
10年来,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日益深入人心,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的共同追求。
12月13日,结束越南之行前,习近平主席会见中越两国青年和友好人士代表。在友好友爱的氛围中,习近平主席表达对未来的期许——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个宏伟目标,需要一代又一代人接力跑才能实现。我们要以更广大的胸怀、更宽阔的视野担起时代责任,为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发声,为推动全球发展进步出力。”(记者刘华、杨依军、郑明达、许可、董雪、袁帅)
来源:新华社
所属栏目:时政要闻
发布时间:2023-12-28 00:00:00
-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党的二十大对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战略部署。党中央着眼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对《条例》作了修订。《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严的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作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把《条例》纳入党员、干部培训必修课,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高度统一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敢于善于斗争,严格执纪、精准执纪,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二十二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八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五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三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第六十四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第七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条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四)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九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五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六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三)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四)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五)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
第一百二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二)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
(三)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四)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 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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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7 00:00:00
- 习近平会见俄罗斯总理米舒斯京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 孙奕)12月20日上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俄罗斯总理米舒斯京。
12月20日上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会见俄罗斯总理米舒斯京。新华社记者 黄敬文 摄
习近平指出,今年以来,我同普京总统两次会晤,两国政府、立法机构、政党、地方开展密切交往,各领域务实合作健康稳定发展。今年前11个月,中俄双边贸易提前实现了我同普京总统共同制定的年贸易额2000亿美元目标,展现出两国互利合作的强大韧性和广阔前景。维护好、发展好中俄关系,是双方基于两国人民根本利益作出的战略选择。中方支持俄罗斯人民走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中方愿同俄方以明年中俄建交75周年为新起点,不断放大两国高水平政治关系的积极效应,在全面推进各自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民族复兴的进程中继续携手前行。
习近平强调,中国经济韧性强、潜力大、回旋余地广、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中国坚定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将为包括俄罗斯在内的各国发展提供新机遇。双方要充分发挥政治互信、经济互补、设施互联、民心互通优势,不断丰富合作内涵,深化经贸、能源、互联互通等领域合作,共同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双方要办好明后两年中俄文化年,多设计、多开展丰富多彩的人文交流活动,夯实两国世代友好的社会和民意基础。
12月20日上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会见俄罗斯总理米舒斯京。新华社记者 丁林 摄
米舒斯京表示,今年普京总统和习近平主席两次成功会晤,体现了俄中双方致力于深化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坚定意愿,俄方愿同中方认真落实两国元首达成的各项重要共识。昨天双方成功举行俄中总理第二十八次定期会晤。俄方对两国双边务实合作稳健增长感到满意,愿同中方进一步挖掘潜力,拓展经贸、能源、互联互通等领域合作,办好文化年,巩固两国人民世代友好。俄方真诚祝贺中国在习近平主席领导下取得的伟大成就,预祝中国人民龙年快乐!希望新的一年里俄中关系取得新的发展。
米舒斯京还就甘肃地震向习近平转达俄罗斯政府和人民的慰问,表示俄方愿根据中方需要提供救援帮助。习近平对此表示感谢,指出甘肃和青海发生地震后,普京总统和很多外国领导人都发来慰问电。我们全力组织开展救援,尽最大努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目前灾区的救援力量和物资是充足的,当地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是有保障的。在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下,灾区人民一定能够战胜灾害,重建家园。
王毅参加会见。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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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0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