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 营造庆祝建党100周年良好氛围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5月,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商用密码认证公告、实施意见、认证目录和规则,初步构建起了商用密码检测认证制度体系。密码法配套法规建设加速推进,8月20日至9月19日,《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家密码管理局认真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已报请国务院审查,其他各相关规章制度的修订工作也全面展开。
地方各级密码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加速推动加挂密码管理局牌子,主动与司法行政等部门沟通对接,积极申报行政主体资格,加快建立密码行政管理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完善监督执法机制,规范执法方式,落实行政主体职责,初步建立起与密码法制度规定相适应、与各级密码管理部门履职相适应的机构职能体系和行政管理职责体系。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密码法的贯彻落实,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必须持之以恒、久久为功。展望未来,随着全社会密码安全意识、密码自主创新能力和密码管理法治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保障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必将越筑越牢!
在法治的轨道上筑牢国家密码安全防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郭宓文
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习近平主席签署3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一年来,全国各级密码管理部门认真履行密码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广泛凝聚政产学研各方面力量,推动全社会形成知密用密的共识和合力,密码法实施取得了良好开局,密码工作在法治轨道上稳步前行。
广泛开展密码普及宣传工作
密码天然具有神秘色彩,如何让社会公众正确地认识密码,了解密码的作用,合法地使用密码,增强密码安全意识,是密码法有效实施的“头等大事”。
2020年“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期间,国家密码管理局以“深入学习宣传密码法,增强全民密码安全意识”为主题,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密码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密码局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持续以每日问答形式做好法规阐释和政策解读。中央主流媒体也集中发布了密码法治系列宣传资料。中国密码学会在“学习强国”平台开通“密码视界”强国号,发布权威解读文章,推送密码知识与政策答题活动,仅上线当天,订阅量就达533万,参与者达1400万人次。2020年9月16日,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密码攻防与网络空间安全”主题论坛在河南郑州举行,专家学者、行业精英齐聚一堂,围绕“推进密码技术应用,构建网络空间新安全体制”等主题展开热议,社会反响热烈。
密码法颁布一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想办法、出实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宣传工作,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活动在线上线下开展,推动法律入机关、入企业、进社区、进校园,有效提升了全民密码安全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了“学密码、知密码、用密码”的浓厚氛围。
深入践行“密码安全为人民”的理念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密码企业闻令而动,运用密码技术积极助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在服务疫情防控、保障市场主体安全交易、加密移动办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生动践行了“密码安全为人民、密码安全靠人民”的理念。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为国家疾控中心提供7×24小时保障服务,确保全国各地的疫情数据通过数字认证的可信网络直达国家疾控中心。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紧急上线疫情防控电子签署平台,已为全国各类法人主体提供签署服务超过千万次。深圳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有限公司免费为用户提供可信存证服务,为各行业提供在线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电子签章、时间戳等服务,保障疫情期间业务往来的信息安全。
积极推进重要领域和网络空间密码融合应用
去年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今年4月,国家密码管理局组织编写《商用密码应用与安全性评估》一书。9月,中国密码学会编制发布《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与安全性评估工作指南》,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单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商用密码从业单位、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准确理解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制度提供了有力指导。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密码法要求,积极推进基础信息网络、重要信息系统、重要工业控制系统和政务信息系统等重要领域密码应用,利用密码技术护航5G、云计算、物联网等新基建安全发展。在金融领域,应用国密算法的银行卡累计发卡量超过10亿张。在能源领域,基于密码技术的电力调度安全防护体系在国家电网等企业实现全覆盖,使用密码模块生产的智能电表超5亿只,发放用户卡超1亿张。在信息惠民领域,累计发行采用密码技术的二代身份证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超过19亿张,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凭证覆盖超过1.5亿辆,第三代社会保障卡覆盖超过4800万户。在广播电视领域,推广应用基于密码技术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带动完成2700万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部署。
着力加强密码自主创新和人才培养
密码事业的发展,关键要靠自主创新,归根结底靠密码人才的培养。中国科学院院士、清华大学教授王小云指出,“密码法的出台对密码自主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一步扩大了对密码专业人才的需求,推进密码自主创新发展,全力建设一流密码专业,刻不容缓,意义重大。”中国科学院院士冯登国指出,“密码法的颁布实施为新时代密码科技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必须深刻认识密码法对密码自主创新和人才培养的重要促进作用,加大密码科研自主创新力度,扩大密码人才基数,为密码事业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科技和人才基础。”
国家密码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人才培养相关合作机制,加大密码基础理论和前沿技术研究,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密码技术与量子技术、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业态的融合,充分发挥产学研用各方优势和主体作用,积极支持高等院校设立密码科学与技术、密码学等本科专业,密码自主创新和人才培养加速发展。
切实增强密码管理法治化水平
各级密码管理部门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引下,紧紧抓住密码法出台的契机,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加紧健全完善密码法规制度体系,全面转变管理方式,完善密码四级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切实承担起贯彻落实密码法的主体责任。
今年4月,国家密码管理局会同网信办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为密码管理部门依照网络安全法和密码法开展涉及商用密码的国家安全审查提供了制度依据。5月,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商用密码认证公告、实施意见、认证目录和规则,初步构建起了商用密码检测认证制度体系。密码法配套法规建设加速推进,8月20日至9月19日,《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他各相关规章制度的修订工作也全面展开。
地方各级密码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申报行政主体资格,加快建立密码行政管理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完善监督执法机制,规范执法方式,落实行政主体职责,初步建立起与密码法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
“法者,治之端也”,密码法的贯彻实施,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将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坚持党管密码和依法管理的有机统一,全面深入推进密码法的宣传、普及、实施、监督等各项工作,不断把密码工作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努力为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构筑起牢不可破的密码防线!
《 人民日报 》( 2020年10月27日 10 版)
所属栏目:中心动态
发布时间:2021-04-13 10:37:23
- 党史上的今天【4月6日】
1963年4月6日,中国向阿尔及利亚派出援外医疗队。这是中国政府向非洲国家派遣的第一支医疗队。
1.........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并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今年在吉林、黑龙江两个粮食主产省先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1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降低农业税税率3个百分点,并主要用于鼓励粮食生产;其余地区总体上降低农业税税率1个百分点。沿海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也可视地方财力情况进行免征农业税试点。
2013年4月6日—8日,博鳌亚洲论坛2013年年会在海南博鳌举行。习近平出席开幕式并发表《共同创造亚洲和世界的美好未来》的主旨演讲。
所属栏目:党史日志
发布时间:2021-04-06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1年1月,总第25期)
一、政策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
.........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加快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促进解决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水生态损害问题,推动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助力。
《意见》提出,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加大中央财政资金对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投入力度。支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污水资源化利用建设项目。推动将污水资源化关键技术攻关纳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十四五”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专项规划,部署相关重点专项开展污水资源化科技创新。
(信息来源:摘自人民网网站)
四、数据统计
国家统计局发布2021年1月中国采购经理指数
1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1.3%,比上月回落0.6个百分点,连续11个月位于临界点以上,表明制造业继续保持扩张,但步伐有所放缓。
从企业规模看,大、中型企业PMI分别为52.1%和51.4%,比上月回落0.6和1.3个百分点,但均高于临界点;小型企业PMI为49.4%,比上月回升0.6个百分点,仍低于临界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从业人员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3.5%,比上月回落0.7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扩张力度弱于上月。
新订单指数为52.3%,比上月回落1.3个百分点,继续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增长有所放缓。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9.0%,比上月回升0.4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降幅收窄。
从业人员指数为48.4%,比上月下降1.2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有所下降。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48.8%,比上月下降1.1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较上月放慢。
(信息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五、专题研究
加快构建有利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需求管理制度
姜爱华
“政策功能完备”是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通过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建立有利于支持创新、绿色、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目标的需求管理制度,对维护国家安全,更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推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等,具有重要意义。
一、构建落实政采政策功能需求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从全球看,凡是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都注重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而且,这种政策功能的发挥从采购需求确定环节就蕴含着政策倾向。构建有利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需求管理制度,是适应当前我国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现实需要,也是应对国际环境变化的客观需要,更是促进科技创新的迫切需要。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提出,要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实现政府采购政策目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提及,采购需求应包括“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的主要途径有预留预算份额、采购价格评审优惠、分包等,从采购需求标准、技术规格等方面引导政策功能实现的情况则相对欠佳。
科技创新是引领经济发展的原动力,用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也是国际上的共同做法,而创新类产品的采购需要从需求管理端引导,才能使得创新产品“入围”,进而发挥科技创新的撬动力和辐射力。因此,当前迫切需要通过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引导创新发展。
二、构建落实政采政策功能需求管理制度的可行性
从理论上看,采购需求管理是采购政策功能实现的重要抓手。采购需求是政府采购源头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发挥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公平竞争交易规则的重要抓手,在采购活动整体流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政府采购过程其实就是将采购需求转化为合同、继而转化为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过程。因此,在采购需求管理中加入政策引导意向,能够有效促进政策功能的实现。
从实践看,用采购需求管理促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实现也是国际共同做法。美、英、日、德等政府采购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都非常注重通过需求管理引导政策功能实现,总结这些国家的经验主要有:一是在法律法规上对采购需求管理有着较为全面的规定;二是采购需求编制呈现规范化和标准化特点;三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覆盖广泛;四是通过采购需求引导政府功能的意图较强;五是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其中,美国在采购需求编制上引入市场化,英国实行前商业化采购,日本将采购需求拓展到老年人就业等领域,德国为创新型产品提供先行市场等,都值得我们借鉴。
三、构建落实政采政策功能需求管理制度的具体设想
首先,在采购制度层面,补足采购需求管理规则短板、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
一是中央引领与地方探索结合,夯实法律法规基础。中央从法律层面制定引领性文件,使后续文件有法可依,而财政部及各部委应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制定配套政策文件以具体阐释纲领性规定。各省级政府应积极响应中央政策文件要求,并结合地方自身发展特点制定相关配套文件,使需求管理更加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创新性。
二是多维度、深层次补足需求管理短板。就需求管理范围而言,要强化鼓励创新、劳动保护、就业保障等政策功能。就需求管理过程执行而言,应推进制定需求管理的专门文件,将纲领性文件与配套文件相结合,使其有法可依。就需求管理的成果验收及履约监督等后续过程而言,要夯实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实时把控采购政策功能的落实情况。
三是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注重可持续发展。从典型国家的经验以及从全球政府采购规则近年来的修订趋势看,谋求可持续发展成为全球公共采购政策的最新转向,从而使政府采购制度有更大的政策功能发挥空间,在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有所作为。未来我国应加大力度运用政府采购促进创新,并考虑运用政府采购促进劳动者权益保护、老年人就业,以及合理运用政府采购保护本国企业等。
四是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纳入采购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从采购需求的描述,到资格审查,到评价标准,到合同的履行都要有利于政策功能的实现,使政策功能无缝嵌入到政府采购全过程之中。
五是扩大政府采购范围以延展政策功能发挥。将政府采购的范围拓展至军事采购(不涉密领域)、医药采购、国有企业采购以及工程类采购等领域当中。特别是,调研发现政府采购工程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力度明显偏小,未来应借政府采购法修订之机,考虑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适用范围,这也是针对上述空白区域强化财政资金监管力度的机会窗口。
其次,在采购实施层面,科学确定需求并使之标准化,建立多维采购需求落实体系,创新政府采购的模式和方式。
一是使用政府采购制度范围内的技术手段确定采购需求,规范需求描述。应该充分考虑政府采购自身的制度特点和发展规律,尽量使用政府采购制度范围内的技术手段,例如技术标准、合同授予准则等,将各种政策目标内化到政府采购制度中;对采购需求的描述进行规范,尽量遵循统一规则,并推进采购需求标准化,涵盖产品或服务应当具备的功能、产品或服务的性能要求、产品或服务的物理特性,以及与重要因素有关的产品细节等。
二是针对不同的采购政策功能实施不同的需求落实体系,例如针对支持创新,可以采用结果导向完善采购需求和评分标准、分阶段采购创新产品、与企业建立创新伙伴关系、采用研发合同制等方式落实采购需求。
三是依据采购对象的不同选择不同的采购模式和方式。例如,针对采购需求暂时还不够明确的采购对象,可采用分散采购模式以及竞争性谈判甚至是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这是我们下一步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必须给予较多关注的一点;针对创新类采购对象,可借鉴美国研发合同制和英国政府采购应用前商业化采购模式的实施经验,采购人和供应商按照可预见的产业需求与科研单位(尤其是企业实验室)签订合同,实现从研发到产品的全面订购。
最后,在采购管理与保障层面,加强采购政策功能绩效管理,打造统一的电子化信息平台。
一是加大采购人执行采购政策的监督力度,强化政府采购政策绩效管理。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政策的责任主体,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对采购人需求制定以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监督,提高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自觉性;设计出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的绩效评价机制,平衡物有所值、公平竞争、透明与政策功能实现程度相关核心指标之间的权重关系,全面、充分地评价政府采购政策绩效。
二是通过电子化方式实现供需对接,在电子化平台增设政策功能筛选功能。统一采购信息发布平台,使用电子采购系统与其他政府组织和供应商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采购管理效率并降低供应商的搜寻成本,可以在主页增设实现政府采购政策的筛选功能,更为直观地体现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十四五”时期要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包括“创新能力显著提升”“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基本形成”等,这既为“十四五”时期政府采购改革指明了方向,同时也对构建有利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需求管理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各方必须充分认识构建有利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需求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这一制度。
(转载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六、国际动向
美国政府将增加联邦政府对本国制造产品的采购
1月25日,美国政府签署行政命令,将增加联邦政府对美国制造产品的采购。
该行政命令旨在减少允许购买外国产品的政府采购规定的豁免。其内容将包括收紧政府采购规定,使联邦机构更难购买进口产品,修改美国制造产品的定义,确保中小型企业能更好地获得竞标政府合同所需的信息。
据悉,现总统政府将针对该行政令,在白宫行政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中任命一名高级官员,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据悉,未来联邦机构将报告在购买美国制造商产品方面的进展,美国国内公司也可以通过一个网站查看联邦政府是否确实履行合约。
(信息来源:摘自CNN网站)
七、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 张松伟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与选择的主要区别
问:什么是采购方式变更?什么是采购方式选择?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什么?政府采购项目选择采购方式需要审批吗?
答: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核心内容之一。实务中,不少人分不清采购方式的选择与变更。
所谓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是指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时,因为客观原因,不适合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人需要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采购方式变更手续,获得批准之后,采购人方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所谓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是指采购人启动政府采购项目之前,依据政府采购法规的规定,依法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法定采购方式作为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行为。
二者的主要区别为: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是一种采购方式选择的例外情形,因此,需要采购人在正式开始采购活动之前向财政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是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开展采购活动的正常情形,因此无需财政部门审批,只要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关于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规定即可。
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能否否决其投标
问:我是一名评标专家,最近参加一个工程项目评标,招标文件里没有“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投标无效”的规定,某供应商因为操作失误,投标保证金没有提交到指定账户,应当否决其投标吗?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遇到这样的情况,又该如何处理?
答:工程项目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律体系,《招标投标法》第51条规定了7种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投标的情形,里面并不包括“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因此,如果招标文件里没有 “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投标无效”的规定,我的观点是评标委员会不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关于“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是否有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规定,对于“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是否有效”并没有规定,因此,可以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把“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是否有效”的决定权交给了招标人,这种情况下投标人的投标是否有效关键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里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关于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规定里,则明确规定“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因此,在政府采购项目里,无论招标文件是否规定了“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其投标无效”,只要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均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的规定,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1-02-11 00:00:00
-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明年1月1日起执行
为促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健康发展、维护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制定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示范文本》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3部分组成。其中,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施工、工期和进度等内容。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
来源:《中国建设报》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0-12-10 18:12:07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0年11月,总第23期)
一、政策法规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将“上轨运行”
近日,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发展改革委和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发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明确: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一方面,这个政策性规定既符合法理,也符合登记和营业执照改革的实践。另一方面,这个政策性规定能够破解招标投标实践中“营业范围能否作为资格条件”的困惑,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平竞争。打破“将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作为投标条件的资格条件”条条框框,进一步优化招标采购领域的营商环境。
(特约稿件)
六、国际动向
欧盟委员会批准采购德美合作研发的新冠疫苗
据俄罗斯卫星通讯社报道,欧盟委员会已于11月11日批准采购3亿剂德美(BioNTech生物技术公司和辉瑞公司)合作研发的新冠疫苗。采购协议内容包括,欧盟成员国首期采购2亿剂新冠疫苗,并有权选择再购买1亿剂疫苗。据悉,欧盟将以每剂15.5欧元(18.3美元)的价格采购共计3亿剂疫苗。
德国生物工程企业BioNTech与美国制药巨头辉瑞公司(Pfizer)11月9日发布消息,双方合作研发的新冠疫苗BNT162b2III期临床试验显示,疫苗的有效性被证明超过90%,计划11月份在美国申请紧急使用授权。
欧盟委员会表示,这款疫苗是目前最有前途的一款候选疫苗,欧盟计划尽快把疫苗分发到各成员国,所有欧盟成员国将在相同条件下、同一时间获得疫苗。
(信息来源:俄罗斯卫星通讯社)
七、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 张松伟
“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否为重大违法记录
问:《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供应商应当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若某供应商在这三年内的某一年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规定一年内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那么这一年的期限届满之后,又是在这三年之内,这个供应商还能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答:我的观点是可以参加,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是重大违法记录。
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很多人问到,它的实质是:“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不是重大违法记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二款对此问题做了回应,规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即便如此,因为法律存在竞合,这一问题在实务中仍然争议不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在对条例第19条进行释义时,对这一问题做了进一步具体明确的解释:“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不纳入《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范围,处罚期限届满后,不受《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的限制,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条例作此规定,主要是考虑两者实际上都是限制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际法律后果产生了竞合,不宜叠加适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明确禁止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已经对供应商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惩戒,没有必要再次从供应商的资格上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不纳入《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范围”的权威表述,已经表明,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是重大违法记录。
供应商的质疑函不符合要求是否可以不予受理
问:供应商没有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质疑函范本提交质疑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受理吗?
答:为了规范供应商的质疑行为,财政部94号令第12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财政部2018年3月还发布了质疑函范本,对供应商的质疑行为进行规范,指导供应商依法进行质疑。
对于质疑函的内容来说,财政部94号令第12条属于强制性管理规定,不是强制性效力规定,更没有赋予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因此对供应商不予受理的权力,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能因此项理由对供应商的质疑不予受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在采购文件里向供应商提供财政部的质疑函示范文本,引导供应商按照财政部94号令第12条关于质疑函的强制性管理规定去做。对于供应商没有按照规定去做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也要先受理质疑,再根据供应商的具体质疑内容去进行书面答复。具体可以区分两种情形去进行书面答复:
第一种情形:供应商没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请求。这实质上是询问,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本着审慎的态度,对供应商询问的内容进行调查,并予以如实书面答复。第二种情形:供应商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请求。这就具备了质疑的核心要件,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严格依据质疑答复程序,对质疑内容充分调查之后依法妥善处理并作出答复。
需要提醒的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能参照财政部94号令第21条的“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的规定,对质疑供应商搞所谓的补证通知和不予受理。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0-11-30 00:00:00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化工作,使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办理相关业务,提高经营范围登记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做好对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说明和服务。要积极做好与各相关部门行政许可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各相关部门合理规范使用企业经营范围信息,减少对企业经营范围的行政强制性要求、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应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四、形成各部门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的工作合力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以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为契机,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的工作合力。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起草制定含有不合理排斥或限制投标人内容的政策措施。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以及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将妨害公平竞争行为作为招标投标日常监管重点,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衔接,建立投诉举报线索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招标投标营商环境。
关于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参加招标投标的,相关工作要求参照此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9月22日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0-09-28 13:05:13
- 军队在北京地区开展工程采购试点
据解放军报报道,为深入推进军队工程采购改革,军委有关部门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对军队北京地区工程采购试点组织渠道进行调整,由军委机关下达试点任务、军委机关事务管理总局采购服务站集中试点,拓展到各军兵种、军委机关事务管理总局、武警部队采购管理部门,扩大工程采购试点参与范围,调整优化试点业务流程,为全军工程采购改革任务落地夯实基础。
从2016年起,军委后勤保障部在北京地区组织开展工程采购试点,驻京部队集中采购限额以上工程项目全部纳入试点范围。通过试点,建成使用全军统一供应商库和评审专家库,目前已入库工程类供应商2935家、评审专家1423名。创新采购模式,积极组织委托地方采购代理机构试点,引入地方专业采购机构,破解矛盾问题。加快法规建设,健全制度体系,在工程采购试点办法基础上,结合政策制度改革要求和试点实践反馈情况,修改完善有关法规制度,为规范全军工程采购业务提供遵循。
从军委有关部门获悉,试点范围扩大后,大单位采购管理、军事设施建设部门和其他承担工程项目管理职能的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指导做好工程采购试点工作。驻京大单位采购管理部门可以与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建立对接关系,借助地方工程交易平台,规范采购业务流程,提高采购保障水平。
来源:解放军报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0-09-11 17:11:05
- 北京政采向42项行为亮起“红灯”
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制定并印发了《北京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通过梳理现行法.........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和《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等。
北京市财政局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清单》可以方便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了解规范性行为,同时这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指标,在具体行政处罚中,还是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此外,记者了解到,我国很多省市目前都出台了“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或“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这些举措在引发关注的同时,对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减少质疑投诉、构建阳光的政府采购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有业内专家提醒道:“负面清单既要达到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目的,同时也要考虑到政府采购从程序导向到结果导向的改革方向。”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0-08-25 12:10:15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0年7月,总第19期)
一、政策法规
国务院颁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的业务考核情况进行公告。
本次考核采取书面考核、现场抽查和调查问卷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内控机制、营商环境、专业能力、电子卖场、采购成效等内容进行评价。考核随机抽取了105个采购项目,调阅评审录像251份,向采购人、供应商发放了172份调查问卷,审查采购文件3975本,编制工作底稿1624份,发现各类问题1280个。经综合考核,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考核等次为“优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考核等次为“良好”,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考核等次为“合格”。
考核结果发现部分集中采购机构在内控管理、公平竞争、专业能力、电子卖场、采购程序和效率等方面存在不足。据此,财政部约谈了7家集采机构主要负责人,集中通报了考核结果及主要情况,对整改工作进行部署。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中央多部门公开2020年政府采购预算
2020年6月11日,100个中央部门公布了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情况。呈现出“一增一减”两个特点:一方面,公布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数量较去年进一步增加;另一方面,近50%的中央部门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同比下降。
关于政府采购预算金额,近五成的中央部门政府采购预算金额低于去年预算总额。大部分中央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文件中都注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有关要求,厉行节约办一切事业。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重点压减公用经费和非急需非刚性支出,合理保障必要支出需求。
关于政府采购预算结构,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占比分别为54%、23%、23%,与去年相比无明显变化,货物类政府采购仍占“大头”。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军首次对物资工程服务采购质疑投诉进行全面规范
近日,军委后勤保障部出台《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暂行办法》,将原先分散在物资、工程、服务各个采购领域的管理规定,进行了统一规范。
《暂行办法》坚持公开透明。要求处理质疑投诉时必须明确告知供应商进一步反映问题的权利和渠道,包括具体的受理部门、联系方式和受理时限;投诉、复议处理结果在军队采购网发布处理公告,强化公开透明,确保渠道畅通。
严格程序标准。对质疑、投诉、复议申请的提出与受理条件、调查与处理流程、各种具体情况处置进行细化明确,做到便于操作、好用实用;引入第三方检测、检验、鉴定和专家论证等调查方式,增强调查处理的专业性、权威性。
严惩恶意行为。在畅通质疑投诉渠道的同时,增大供应商恶意行为的违规成本,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干扰采购秩序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罚,防止因恶意、无效质疑投诉影响采购效率。
严格追责问责。按照责权对等原则,建立追责问责机制,明确采购机构、采购单位、评审专家和采购管理部门的责任义务、违规情形与处理方式,压实各方责任,着力实现权责匹配、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信息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
深圳政府采购中心与京东深化扶贫路径
近日,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与京东企业业务、贫困村麻布岗镇大塘面村在拓宽农产品销路、加速扶贫产品品牌化、加强农户技能培训等方面深化合作,发挥电商平台优势,以技术提高政府采购扶贫效率,以消费扶贫带动富民增收。
据了解,今年1月14日,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公室、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与京东正式达成战略合作,打造“深圳采购扶贫馆”数字化产销平台,通过定向流量扶持、智能化营销推广等方式,拉升扶贫农产品在不同渠道的销售量和产品知名度,加速贫困地区农产品的品牌化。目前,“深圳采购扶贫馆”已成为深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特色馆之一,目标覆盖深圳市对口帮扶的9省54县农副产品。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全力推动深圳采购扶贫馆工作,通过“以买代帮”的形式助农增收,解决农产品销路和劳务就业等问题,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消费扶贫的政策功能,激活贫困地区内生动力。
(信息来源:金融界网站)
辽宁省开通政府采购电子保函业务
近日,辽宁省财政厅开通了政府采购电子保函业务,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保证金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
电子保函是以辽宁政府采购网为依托,利用“互联网+政府采购”手段,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凭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可在线办理电子保函,不需额外提供纸质材料,实现办理保函“零跑腿”。相比传统的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具有手续简、价格优、出函快、免担保的特点。能够有效缓解企业递交投标保证金造成的资金占用压力,降低代理机构延误或挪用保证金的风险。
目前,辽宁省本级和沈阳、抚顺等7个市开通了电子保函业务,已为40家企业办理电子保函76份,担保金额共计332.4万元。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天津市建立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
近日,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探索建立天津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
《通知》对信用修复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失信主体同时符合四项条件,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失信信息在公示有效期间内;失信信息公示满3个月;失信主体在失信行为发生后,依法履行处罚要求和法定义务,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修正和整改失信行为;首次失信的,或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此外,《通知》还明确了规范信用修复程序和信用修复工作责任。
《通知》的出台有利于天津市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鼓励政府采购失信主体不断完善和重塑自身信用,营造政府采购领域良好营商环境。
(信息来源:天津市财政局网站)
四、统计数据
国家统计局发布2020年6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
2020年6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9%,比上月上升0.3个百分点。
从企业规模看,大、中型企业PMI分别为52.1%和50.2%,比上月上升0.5和1.4个百分点;小型企业PMI为48.9%,比上月下降1.9个百分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和从业人员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3.9%,比上月上升0.7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生产量环比继续回升。
新订单指数为51.4%,高于上月0.5个百分点,连续两个月回升,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继续恢复。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6%,比上月回升0.3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降幅收窄。
从业人员指数为49.1%,低于上月0.3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略有回落。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50.5%,虽与上月持平,但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有所加快。
(信息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五、专题研究
开放视域下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应然路向
张堂云
作者简介:张堂云,梧州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政府采购、财政经济学。
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全国政府采购系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抓手。为此,全国政府采购改革工作会议于2019年12月5日至6日在北京召开,按下政府采购改革开放“快进键”,2020年理所当然成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年。历史地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从诞生那一刻开始,就始终坚持在改革的道路上前行,在开放中改革、在改革中开放,通过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形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并最终成就了政府采购今天的辉煌。在当前快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更应该强调和重视开放。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对国际社会庄严承诺“加快加入世贸《政府采购协定》”(GPA)。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置于开放视域下推进,正是贯彻落实总书记指示精神的客观需要,也是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然要求。与此同时,新时期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还必须遵循2018年11月14日中央深改委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这是未来政府采购深化改革的行动纲领和科学指南。迈进政府采购改革开放新征程,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应然路向必须着眼于国家治理全局,从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在新的国际环境下实行更大范围对外开放政策的角度,对政府采购制度目标进行再认识,构建与国际规则契合度高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形成现代化政府采购治理能力。
一、牢固树立“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制度目标理念
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的一种重要方式,应该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在内的综合绩效最大化。从国际发展趋势看,无论是国际政府采购规制还是各国政府采购实践,都趋向于把“物有所值”作为政府采购追求的目标。中国财政部在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网络视频会议上,首次提出要确定政府采购“物有所值”制度目标。“物有所值”的制度目标理念应成为推进中国政府采购制度深化改革的思想精髓。
(一)关注采购项目全生命周期
“物有所值”的制度目标要求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全生命周期的成本与效益。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不仅考虑商品的价格、性能、服务,还要综合考虑运行、维护成本、以及在商品生命周期结束后的处置成本,如对环境、健康和安全的影响等,物有所值更强调采购人的需求达到更加理想的综合效益,即好用、耐用、环保和价格适合等因素构成的最佳综合效益。在“物有所值”制度目标理念的指引下,政府采购需求计划不仅仅只设立价格指标,还包括健康、环境、安全等其他指标体系。“物有所值”制度目标理念不仅有利于规避“异常低价投标”和“天价采购”现象发生,保护公众合法权益,而且为GPA框架下国外供应商进入中国政府采购市场设置了隐形壁垒。
(二)关注采购项目的综合绩效
“物有所值”制度目标可以突破GPA的一些藩篱,把绿色发展、促进自主创新和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区域平衡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融入到政府采购需求计划和评标指标体系中,这样使得政府采购促进创新产品等政策功能实现成为可能,也使采购决策更加科学,更能满足公众的需求,同时,使采购主体由被动变成主动。近年来,英国推行的可持续采购(sustainable public procurement,SPP)就是一个典型。可持续采购被视为促进环保产品设计和激励制造商生产减少环境影响的产品的一种有效方法。可持续采购需要将环境因素、生态标签和生态设计贯穿于整个政府采购过程中,打造“最具经济优势”的采购项目。
(三)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空间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各级政府采购机构片面强调节支,把节约多少采购资金作为政府采购绩效的重要评价标准,甚至把“节支”和“最低价格”作为评判政府采购活动的唯一目标,异常低价中标时常发生,这毫无疑问是对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宗旨的曲解。导致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重价格轻综合效益,尤其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难以推行。据统计,中国不到1/3地方政府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效果欠佳。“物有所值”制度目标理念能避免政府采购理论界和实务工作者局限于政府采购节支的功能,有利于拓宽政府采购功能的范畴。
二、构建与国际规则契合度高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GPA第二十二条第4款要求各参加方对其国内法律进行调整,使其法律、法规、程序和做法等与GPA精神、文本要求保持一致。因此,中国加入GPA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国内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与GPA和其他国际政府采购规制衔接问题。
(一)完善《政府采购法》关于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的规定
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是对政府采购中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决定了不同国家供应商公平竞争的起点,针对中国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过于简单、笼统,甚至缺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其一,细化供应商资格审查标准。供应商财务、技术标准应该与采购对象的限额、技术规格等要求联系,而不是笼统规定、一刀切。其二,优化资格审查流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供应商预审资格进行了详细规定,为中国优化供应商资格预审流程指明了方向。为了规避采购人主体审查权和选择权不足的问题,建议建立采购人初审和采购代理机构复审相结合的方式,这样不仅加大了审查力度,为资格审查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而且增加了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有利于后期合同的履行与验收,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三,借鉴GPA有关供应商瑕疵的规定,中国《政府采购法》中增加该项规定。
(二)协调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
《政府采购法》不仅与《招标投标法》存在冲突,而且与地方政府规章也存在冲突,甚至《政府采购法》内部都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为此,建议从三个方面协调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首先,将政府采购监管范围扩展至工程项目,推动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发展;其次,督促引导各级地方政府尽快修订地方规章,以适应《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最后,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应由采购人提出,由财政部门统一编制,克服集中采购目录编制的随意性。
(三)完善政府采购权利救济制度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均提出健全行政裁决机制,搭建“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确保政府采购争议得到及时处理。在中国政府采购法制国际化进程中,应立足国内经济发展需要,以国际政府采购规制渗入效应为主,培育公平、高效和多元化的政府采购权利救济制度,促进与GPA 规制的接轨。(1)探索在财政部门设置专业的行政裁决机构(如表1所示),这不仅是做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工作的重要保证,而且符合政府采购国际惯例,适应GPA对各成员方的要求。(2)将行政程序和司法救济程序设置为自由选择程序。按照GPA的规定,各缔约方负有提供及时、有效、透明的审查程序的义务。借鉴美国的经验,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也可以考虑把行政、司法救济程序设计为并列关系,便于供应商能够灵活进行选择,从而提高供应商的权利保障程度。(3)建立灵活多样的争议解决方式。实践中,监管部门对争议纠纷基本上以作出裁决的单一且固定的方式进行处理。为了节省行政成本,便于化解纠纷矛盾,我国可以建立如约谈、调解等非强制性的纠纷化解模式。
三、加快形成现代化政府采购治理能力
(一)设置权责清晰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现代政府采购治理能力提升的重点是制度化和规范化,核心是理顺政府采购的权责关系。因此,政府采购的顶层设计,要以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为重点,理顺政府采购的权责关系。本研究结合中国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经验做法,认为比较理想的政府采购机构设置权责体系如表1,具体设置为:第一,立法由部门立法上升为人大立法,即《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合并,由人大负责《政府采购法》的修订;第二,财政部下设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政府采购预算办公室、政府采购业务办公室、政府采购绩效评估办公室和政府采购监督办公室、政府采购合同上诉委员会、政府采购国际事务处理中心,各中心的具体职能如表1所示。
表1 政府采购机构设置和权责关系
机构性质
机构名称
机构职能
立法机构
全国人大
负责修订《政府采购法》
决策机构
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
负责政府采购战略、确定政府采购功能,建立政府采购机制。
执行机构
政府采购预算办公室
编制预算、制定需求标准,引导、协助和审核采购人需求计划。
政府采购业务办公室
参与政策制定、政策执行,负责政府采购人员培训、政府采购职业资格认定,负责《政府采购法》规制的所有政府采购业务等。
政府采购绩效评估办公室
根据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需要、制定绩效评估指标,收集整理政府采购数据,定期发布政府采购绩效评估结果。
监督管理机构
政府采购监督办公室
制定和颁布政府采购法规条例、制定政策文件、政策督导。
全国人大、审计署
监督、审计等。
行政裁决机构
政府采购合同上诉委员会
受理国内上诉案件处理和裁定合同纠纷。
政府采购国际事务处理中心
负责跨境采购投诉、合同纠纷等。
资料来源:作者自行设计编制
(二)构建政府采购全链条管理机制
从聚焦采购程序的管理转变到面向采购系统的管理,正是过去全球公共采购管理变化的缩影。特别是,近年来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已经不再局限于购买交易环节,而是实现了前、后向延伸,囊括了从采购需求管理到采购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了全链条管理机制。借鉴新一轮国际政府采购规则修订的经验,可采取的具体措施有如下几个方面,如图1所示。
图1 全链条政府采购管理流程图
(三)培育政府采购国际化的专业人才
政府采购已逐渐演变成集政策性、专业性和技术性于一体的综合性行为。政府采购工作不仅涉及编制采购需求计划、采购方式的选择、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还涉及产品或服务的功能和性能标准,各种各样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指标。可见,承担这项工作需要具备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心理学、工程学等多学科领域的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在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条件下,从事政府采购人员还需要具备国际商务能力、国际招标组织能力、国际法务应对能力和国际市场分析能力。然而,我国政府采购人才供需矛盾突出,人才结构不合理,政府采购治理现代化需要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其一,加强专业教育,鼓励财经类高校申请开设政府采购专业,基于国际化视角精心规设计划政府采购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式、专业课程体系;其二,深入开展在职教育,建议中国多成立专门的政府采购培训机构,尤其需要开展政府采购法和国际招投标培训业务,采取短期学习与中长期培训相结合。其三,政府采购职业规划设计,中国可以借鉴美国政府采购职业规划,如注册公共采购官员(C.P.P.O.)、专业公共采购员(P.P.B.)、注册专业后勤师、注册采购管理员(C.P.M.)、注册专业合同官员等,建立政府采购招投标师制度、职业评审专家制度、采购监督官制度、政府采购合同官等中国特色的采购官制度,同时,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和晋升机制。
(特约稿件)
六、国际动向
美国打击串通投标行为的最新实践
2020 年6 月16 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竞争委员会的线上会议中,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司助理总检察长Makan Delrahim 向国际社会展示了美国打击采购共谋的团队(PCSF )。
PCSF 是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司于2019 年提出的一项倡议,成员包括反垄断司和13 个美国检察官办公室的检察官、联邦调查局、国防部国防刑事调查局特工,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合作伙伴。该团队的目标是利用团队内综合的专业知识和资源,更好地威慑、侦查、调查和起诉影响各级政府(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采购、拨款和项目资金的反垄断犯罪和相关犯罪。
自2019 年11 月成立以来,PCSF 在采购领域获得了利益相关方的积极响应。50 多个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机构已与PCSF 联系,寻求外展培训、协助保护其采购流程以及与PCSF 合作进行调查的机会。仅在过去的几个月里,PCSF 已对2000 多名刑事调查人员、数据科学家和采购官员进行了培训。
(信息来源:搜狐网)
欧盟将在企业并购、公共采购等领域加强监管
2020年6月17日,欧盟发布“外国补贴白皮书”,称外国补贴日益对欧盟市场竞争造成负面影响,为此欧盟拟动用一揽子政策工具,在企业并购、公共采购、申请欧盟资金等领域加强监管。
欧盟委员发布公告称,外国补贴日益对欧盟市场竞争造成负面影响,已超出欧盟“禁止国家援助”的监管范围。除常见的贸易补贴,为并购欧盟企业提供资金便利、直接支持企业在欧运营乃至为企业在欧盟公共采购中标提供便利都应列为“外国补贴”,但欧盟似乎出现“监管空白”。为此欧盟拟动用一揽子政策工具加强监管。
针对为并购欧盟企业提供资金便利,由欧盟委员会对于超出限额的相关企业决定是否对其采取反补贴措施或直接叫停并购。
针对为企业在欧盟公共采购中标提供便利,由招标部门和监管机构审查是否存在外国补贴以及对公共采购的影响。对于企业申请欧盟资金,须审查企业是否接受外国补贴。
中国驻欧盟使团发言人就白皮书表示,希望欧盟有关措施遵守世贸组织基本原则,避免保护主义思潮干扰,不要以补贴为由设置新的贸易障碍,而应为外资企业经营发展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七、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 张松伟
供应商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重复提出质疑可否不予受理
问:供应商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问题重复提出质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依据财政部94号令第10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吗?
答:首先要看采购文件有没有特别规定。财政部94号令第10条第二款规定:“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这一规定,是任意性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采购人有没有在采购文件里就此作出明确要求,是处理这一问题的主要依据。采购文件如果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重复提出质疑时,就可以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不予受理。采购文件如果没有上述明确规定,则不能不予受理,必须予以答复。应当区分两种情形分别作出不同的答复:
第一种情形:供应商重复质疑时没有提出新的证明材料和请求。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简单书面答复:“你单位的质疑我单位已经答复过了,鉴于你单位没有提供新的证明材料和请求,我单位没有新的答复意见。”第二种情形:供应商提出了新的证明材料和请求。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则必须对供应商所提出的新的证明材料和请求进行充分的调查核实之后,进行书面答复。
低于平均数20%报价的供应商能否被判投标无效
问: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报价低于平均数20%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判定该供应商的投标为无效投标,是否违法?如何处理?
答:这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属于变相设置最低限价,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2条“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的禁止性规定。实践中,一些采购人以“避免供应商低价中标”为理由通过各种方式变相设置最低限价,这种做法是不合规的。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的报价是否合理,该不该判其投标无效,87号令第60条把这个判定权交给了评标委员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以依据87号令第78条第(二)项“设定最低限价的”,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0-08-06 15:20:04
- 十七部门发文:将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改委、财政部等十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7月3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0-07-25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