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就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征求意见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就公平竞争审查问题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21年7月26日至2021年8月10日。
征求意见稿提出,目前,自治区财政厅利用政采云平台构建了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系统,并在自治区和部分地级市政府采购中心及部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试点运行,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全流程电子化系统已具备在全区全面推广使用的条件。
征求意见稿要求认真做好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各项工作,并列明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各自的工作流程。同时要求做好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管理与传统业务模式衔接,具体包括取消纸质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取消纸质中标通知书,各代理机构须通过电子CA签章直接以电子文档形式在线上发送给中标供应商;鼓励签订电子采购合同等。
来源:“工信政府采购”微信公众号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1-08-02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1年7月,总第31期)
政策法规
财政部印发《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切实改善中央级.........化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申报、变更、撤销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的备案资料,简化了退税申报手续。办法的实施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办法》规定,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同时,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避免纳税人因未及时收齐退税凭证而无法申报办理退税,根据相关规定,若研发机构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退税,待收齐凭证及信息后,仍可继续申报办理退税。
(信息来源: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
工作动态
“思想盛宴 理论高地”首届招标采购前沿论坛成功举办
2021年7月10日,由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所属《中国招标》杂志社主办的“思想盛宴·理论高地”首届招标采购前沿论坛在京成功举办。来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教育部等中央部委单位以及来自北京、上海、广东等20多个省市自治区招标采购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及高校等业界代表参与此次论坛。
会上,10位对行业积极探索的专家学者围绕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两法关系、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公共资源交易等热点问题发表了主题演讲,优质的内容得到了现场参会嘉宾的一致认可和高度赞誉。论坛同时开启了网络图片直播,许多未到场从业人员积极转发,在线点击量总计超31万。
此次论坛是首次面向全国的公益论坛,旨在打造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理论高地,为行业提供交流平台,探索解决行业热点问题,进一步推动新时期我国招标采购事业发展与探索。
(信息来源:部政采中心)
国管局印发《机关事务工作“十四五”规划》
7月10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机关事务工作“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总结了“十三五”时期机关事务工作,提出了“十四五”时期主要任务。其中明确,要落实好政府集中采购的职能任务,优化资产配置,推进配置管理与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政策功能,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水平。
《规划》提出,“十四五”时期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完善支持自主创新、绿色采购、中小企业政策机制。围绕党和国家重大政策、重点项目实施,建立完善专项工作机制,全力保障相关项目的采购服务工作。全面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做好制度规程“立改废”工作,完善集中采购制度框架体系和内控管理制度,建立风险提醒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信用评价记录体系。联合相关专业机构、市场主体,动态调整集采目录内通用货物和服务项目有关标准规范。优化升级电子卖场等综合采购平台,完善电子招投标信息系统,加强数据协同与分享,打造智慧效能的信息化采购平台。
《规划》明确,“十四五”时期将推动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从程序合规控制向为采购活动提供专业支撑转型,做精做优“国采中心”专业品牌和服务窗口,拓展采购服务范围和采购规模,为采购人提供更好更有温度的采购服务。
(信息来源:摘自国管局网站)
综合信息
国采中心与3家银行签署金融服务平台战略合作协议
7月20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分别签署金融服务平台战略合作协议,旨在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好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据了解,此次签约活动以政府采购合同预期支付能力为切入点,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实现政府采购信息共享,为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提供便利,服务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下一步,国采中心将在采购业务系统上开设金融服务产品专属模块,集中展示各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供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选择。国采中心将根据采购业务平台的数据情况、各银行的需求和数据保密要求,形成统一的数据接口方案,适时对接数据,争取9月底前上线运行,年底前实现贷款发放,为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融资保障提供更多支持。
(信息来源:摘自中央政府采购网)
吉林推出提供采购计划制定服务等创新举措
近日,吉林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吉林省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了提供采购计划制定服务、建设长春销地仓、举办产品推进会等创新举措,促进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发展,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支持乡村振兴。
《实施方案》提出,根据各级预算单位预留的采购份额及采购需求,提供制定个性采购计划服务,保障预算采购单位按时完成采购任务。同时,针对该省脱贫地区农副产品产量低、生产规模小、没有品牌和运营能力的农户、合作社等现状,提供品牌商标、产品包装、质量检测、产品溯源等服务,利用现有企业品牌进行产品输出,入驻“832平台”进行销售。
根据《实施方案》,吉林省将建设“832平台”长春销地仓,发挥仓储配送、质量检测、产品溯源、“吉字号”产品认证等功能作用,打造平台放心产品。通过建立定时、定点、定线的物流配送机制,降低物流成本、提高配送时效,提高吉林省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引导省内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销售商入驻长春销地仓,鼓励各级预算单位按照“就近经济”的原则采购长春销地仓产品。在省内外适时开展脱贫地区农副产品产销对接会、产品推介会,宣传吉林脱贫地区特色农副产品。在与吉林农副产品差异化较大的上海、成都等区域,设立吉林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推广体验中心,提高吉林大米等农副产品知名度,拓宽销售渠道。
(信息来源:摘自吉林省政府网站)
山东对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实施“双清单”管理
山东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实施购买内容“双清单”管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采取“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的形式,将21类公共服务和11类履职辅助性服务应纳入购买范围;同时规定融资行为、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防止“应买未买”和超范围“滥买”现象。同时明确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列为承接主体范围,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作为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更好地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为落实“放管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还进一步扩大部门自主权,明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编报,由主管预算单位审核。财政部门将组织开展部门购买服务整体绩效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信息来源:摘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数据统计
国家统计局发布2021年7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及解读
一、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运行情况
7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4%,低于上月0.5个百分点,继续位于临界点以上,制造业总体继续保持扩张态势,但步伐有所放缓。
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1.7% ,与上月持平,继续高于临界点;中型企业PMI为50.0%,比上月回落0.8个百分点,位于临界点;小型企业PMI为47.8%,比上月下降1.3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和新订单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从业人员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1.0%,比上月回落0.9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扩张力度有所减弱。
新订单指数为50.9%,比上月回落0.6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增长放缓。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7.7%,比上月下降0.3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较上月有所减少。
从业人员指数为49.6%,比上月回升0.4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继续改善。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48.9%,比上月回升1.0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有所延长。
二、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解读
7月份,部分企业集中进入设备检修期,加之局部地区高温洪涝灾害等极端天气影响,制造业扩张力度较上月有所减弱,但大多数行业PMI仍保持在景气区间。本月主要特点:
一是供需不同程度放缓。生产指数和新订单指数分别为51.0%和50.9%,比上月回落0.9和0.6个百分点,制造业生产活动和市场需求总体有所放缓。从行业情况看,造纸印刷及文教体美娱用品、铁路船舶航空航天设备、计算机通信电子设备及仪器仪表等行业两个指数均位于55.0%以上较高景气区间,企业生产经营较为活跃,行业增长动力较强;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高耗能行业两个指数均低于临界点,产需有所减少。
二是进出口景气小幅回落。新出口订单指数和进口指数分别为47.7%和49.4%,比上月下降0.4和0.3个百分点。从行业情况看,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及酒饮料精制茶、纺织、计算机通信电子设备及仪器仪表等行业新出口订单指数和进口指数均位于景气区间,国外订货量和原材料进口量有所增长;木材加工及家具、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专用设备等行业两个指数均位于收缩区间,进出口景气度总体偏弱。
三是价格指数有所回升。主要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和出厂价格指数分别为62.9%和53.8%,高于上月1.7和2.4个百分点。从主要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看,制造业采购成本普遍上涨,其中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行业均高于70.0%。从出厂价格指数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为50.3%,微高于临界点,表明行业产品出厂价格基本保持平稳,钢铁行业“保供稳价”政策效果持续显现。
四是新动能发展态势良好。今年以来高技术制造业和装备制造业PMI始终高于制造业总体,本月稳中有升,分别为55.0%和52.4%,高于上月0.3和0.9个百分点,反映高端制造业持续较快发展。其中,铁路船舶航空航天设备、电气机械器材、计算机通信电子设备及仪器仪表等行业PMI均较上月上升1.0个百分点及以上,行业扩张加快。
五是大型企业景气保持平稳,中小型企业有所回落。大型企业PMI为51.7%,与上月持平,高于制造业总体1.3个百分点。中、小型企业PMI分别为50.0%和47.8%,低于上月0.8和1.3个百分点。调查中部分中、小型企业反映,近期原材料成本上涨、订单减少、回款压力加大等问题突出,企业生产经营承压。
(信息来源:摘自国家统计局网站)
新一轮疫情对国内经济的影响
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官方信息,7月制造业PMI为50.4%,较6月下降0.5个百分点,中国制造业扩张速度放缓。有关数据表明,原材料价格不断攀升和新冠疫情是导致国内经济不确定性增大的重要原因。
相比中部地区的洪涝灾情,新一轮新冠疫情将给下半年国内经济带来更大不确定性,对部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及国内需求造成影响。一方面,聚集型餐饮企业、文娱行业、旅游行业、交通运输业可能受到较大的冲击。随着Delta病株疫情在国内近一半省区的扩散,部分地区正在关闭旅游业、取消各类文娱活动、管制交通,夏季旅游业能否继续仍不确定。另一方面,下半年零售支出可能遭遏制。马上到来的中秋国庆长假是国内假日经济的重要节点,但疫情防控要求将可能对假日旅游业及假日零售支出产生影响,假日经济能否发挥效应仍存在变数。
同时,中小型企业的出口业务将受到较大影响。一方面,随着国外疫情得到控制,海外市场的需求缺口将可能收窄;另一方面,国内疫情防控政策收紧,对外出口运输面临瓶颈,两方面影响下,国内出口增速将发生波动。
总体上,面对疫情带来的诸多不确定性,稳定内需是保持经济稳定的关键要素。我部应持续做好对中小企业的促进工作,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发展,提高中小企业发展韧性,推动经济再次复苏。
(信息来源:部政采中心)
专题研究
从经济学视角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建设中的几个问题
1993年北京市招投标市场的成立,拉开了建设有形建筑市场的序幕。2002年,绍兴市将建设项目、土地出让、产权转让和政府采购四个交易中心合并为统一的交易中心,成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雏形。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第一次提出“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经历了近30年的时间,公共资源交易从场所到中心、从平台再到平台的整合共享,这些变化不仅是措辞上的,更蕴含着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如今,经历了物理整合和化学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到了攻坚阶段。各地在整合过程中进行了多样化的探索,各界对于平台整合工作也传达出不同的声音。本文着重于从经济学视角对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建设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分析,并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生态整合提供参考。
一、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应当由谁出资建设、谁付费使用
在物理和化学整合阶段,经济学意义上体现供需双方的无形市场(看不见的手),在有形建筑市场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象化为有形场所。虽然笔者曾预言未来经过生态整合之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再度回归到无形阶段,但在此之前,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升级电子系统的工作仍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电子系统的建设及运行维护同样是昂贵的。以往,在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买卖的多种交易对象是否属于经济学理论中的“公共产品”“公共物品”或“公共资源”的争论还没有尘埃落定,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是否属于“公共基础设施”“政府采购”“特许经营”,应该由谁出资、由谁付费使用等新问题又摆在了实践操作者和理论工作者的面前。
财政资金应该花在什么地方,是远比财政资金正在花在什么地方更难以回答的问题。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政府也对此作出了不同的回答。一般而言,公共经济学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是否用于实现政府职能。世界各国的经济实力、文化背景及市场化程度是不同的,导致政府以及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大相径庭。但有一点是相同且明确的:政府部门满足自身运转及实现自身职能所需的支出应当由财政资金负担。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通常由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监督平台组成。其中监督平台明显属于政府职能,理应由财政资金付费建设。容易引起争议的是交易平台。交易由买卖双方完成。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交易的一方往往是政府或公有部门,其买卖的行为大都属于政府或公共职能,而交易的另一方(或潜在的另一方)则为市场主体。假设电子系统的建立能够使双方受益,那么应该由其中某一方还是双方付费更加合理呢?单从是否用于实现政府职能这一条标准尚不能直接得出答案,还需从公共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继续进行分析。
其次,是否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竞争性,是指当新的消费者参与该物品的消费时,是否会减少原有消费者的消费。为区别于容易引起争议的“公共物品”的概念,此时称具有非竞争性的物品为“集体消费品”,是与“私人消费品”相对应的概念。排他性,是指能够便捷地让一部分人消费,而阻止另一部分人消费。如果某种物品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那么通常这种物品适合由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来提供。最典型的例子是国防、外交等。
三平台之一的公共服务平台,尽管其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尚在深化拓展之中,但总体而言是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集体消费品,因而由财政负担也是合理的。而交易平台,是虽然具有非竞争性但不具备非排他性的。通俗地说,公共服务平台所发布的信息,想不让谁看到不仅是没有必要的,也是困难的,但交易平台想限制谁进行交易,则是很容易的。与公共服务平台的公益属性不同,建立电子交易系统的最大目标是降低交易成本、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经济学上对交易成本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本文为讨论方便,将交易成本分为政府或公有部门的交易成本和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如果政府部门出于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等多方面的考量,要求政府和公共部门参与的公共资源交易必须在交易平台进行,并为此建设了电子系统,但受益于交易系统的另一方并不是全体社会公众,而仅是少数市场主体,那么建设费用应该由财政资金还是潜在的受益主体来承担?此时还应引入更多的视角进行分析。
再次,渐进主义与帕累托标准。财政预算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是渐进主义,即一个政府机构在某年的预算应该是在上一年预算的基础上进行细微调整。这是一种“存在即合理”的方法论,也是世界各国制定财政预算的惯例。这种方法适用于社会、政治、经济稳定运行的国家。那么,对于一项新事物,是否应该由财政出资进行建设呢?这就需要用到福利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帕累托标准,即一项变化是否在让一个人变得更好的同时并没有让其他人的情况变得更糟糕。
如果一个地区的财政资金有限,难以全部负担电子系统的建设和运营费用,那么让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市场主体在交易时承担部分费用是符合帕累托标准的,只要他们在参与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时所付出的交易成本不高于建立电子系统之前的交易成本。
最后,政治议程。简单地说,一项事物是否由财政资金出资建设,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水平以及公民或公民代表根据合法程序所达成的共识。本文限于篇幅不对此进行深入分析。对于交易系统而言,如果当地财政资金充足,及公民代表认可,那么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建设及运营经费全部由财政负担,考虑到后文将要分析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整合的方向,也属于合理合法的选项之一。
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建设应当依照怎样的程序或原则
根据笔者调研的情况,当前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的建设程序五花八门、各行其道。有的参照《招标投标法》,依照严格的公开招标程序;有的参照《政府采购法》,遵循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程序;有的不遵守以上两部法律,自行设定“比选”程序……之所以出现如此繁杂的局面,原因在于资金来源及建设主体的多样性、采购标的的复杂性,以及建设主体和监管部门认识水平的差异性。
第一,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的建设如何分包?
如前所述,监督平台属于政府职能;公共服务平台具有较强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而交易平台兼具公私双重属性。三个平台功能及属性的不同,使得建设中的分包工作面临两难选择:如果合并为一个包进行采购,签署一个采购合同,由一家供应商承担建设工作,则可以降低采购过程中的管理成本,有利于三个平台之间的协同、共享以及日后的维护、升级。但缺点在于:因采购标的范围及规模过大、三平台之间专业性和市场成熟度的差异造成竞争不足;建成之后,可能因数据接口和标准的不同造成与外部平台衔接不畅。而且由于三平台属性及资金来源的不同,合并标包还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果分成三个包分别采购,则优缺点刚好相反。具体的分包方式要从资金来源及规模、项目建设周期、建设主体的管理能力以及市场成熟度及竞争度等多方面综合考量分析。笔者的观点是,合并采购要注重外部接口、分包采购要注重内部协调:合并为一个包进行采购时,在建设过程中也应将三个平台设置为三个独立模块。无论对内对外的数据交换,都应严格遵照国家及行业标准,通过统一的接口进行;分为三个包进行采购时,如果不同的供应商分别负责三个平台的建设,则采购人应统筹好三个平台之间的内容、标准及数据交换。
第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的建设是否必须招标?
从法律的角度,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依据此定义,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不是工程建设项目,也就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这就给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选择采购方式带来了自由裁量空间。从经济学的角度,一个项目如采用招标方式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采购人能够准确地定义采购需求;有充裕的采购时间;市场上有足够数量的合格供应商。此时是否采用招标方式面临如下选择:从采购标的属性来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内容繁杂,涉及大量硬件、软件,技术含量高,解决方案多,评价方式复杂,标准化程度低。如果采用招标方式,则对采购人的采购能力,特别是识别和定义采购需求的能力提出很高的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可以降低对于采购人定义采购需求的能力的要求,还能缩短准备采购文件的时间,但又对采购人或评审小组的评审水平、道德水平以及内、外部监督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正所谓“甘蔗没有两头甜”。
第三,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的建设是否应当遵循政府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法》从采购主体、资金来源、采购对象、限额标准等多角度确立了其管辖范畴。一个现实中的反例有助于我们理解:某地成立了一个国有企业,专门负责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的建设——采购主体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该项目的采购预算为0元——不使用财政资金,未来由使用者(市场主体)付费。于是,该项目既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又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成功”地摆脱了《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监管后,该项目没有采用“两法”中列举的法定的采购程序,而是自行设定了所谓的“比选”方式,邀请两家供应商参与竞争。其中一家供应商经研读比选文件发现,评价标准是按照竞争对手的实际情况量身订做的,于是向相关部门投诉。但终因不属于“两法”管辖范畴而无人受理。该案在当前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的建设中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典型性。试想,对于这种竞争不足、缺乏监管的采购项目,最终为之买单的人是谁?
第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的建设应遵循怎样的采购原则?
笔者一贯认为:在公共采购领域,程序是皮囊、原则是灵魂。依照怎样的采购方式或程序并不是问题的核心所在。核心问题在于,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原因在于,程序是多样的、多变的;原则是简明的、持久的。在复杂多变的公共采购领域,违法违规的形式和手段层出不穷、五花八门,以程序去应对是被动、徒劳的;以原则去应对,才是有效、治本的。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在公平竞争的审查方式、审查标准、监督手段等方面对之前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实化。其中特别提到“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尽管有了实施细则,业内仍有人追问公平竞争审查和评估的具体程序。笔者认为,“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就是公共采购的灵魂。无论采用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法》中的非招标方式还是其他采购方式,对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的建设,公平竞争审查和评估的核心就是两句话:看上去有希望,努力后有机会。即,让参与竞争的供应商看到采购文件不是事先为某一家内定好的,每家供应商都可以通过质量、价格、工期、服务等方面的努力提升获得采购合同的几率。
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未来是怎样的
不同于物理整合阶段的有形市场,也区别于化学整合阶段各自为营的电子交易平台,生态整合之后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怎样的?如何彻底实现各类资源的整合共享?近年来,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研究的深入,特别是通过分析各类商业领域互联网平台建设所取得的成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方向比以往更加明确,目标也更加清晰。
第一,从单次交易到持续交易。
古典经济学对于交易中合作关系的持续性关注不够。无论招标投标,还是当前公共资源交易的理论假设,都建立在古典经济学中通用资产的简单交易(俗称“一锤子买卖”,即单次交易)的基础上。理论假设的缺陷导致交易规则的不完善以及诚信体系建设的滞后,继而助长了虚假招标、低价抢标、围标串标、天价采购等乱象的发生。持续交易假设与单次交易假设的根本差异在于:前者承认履约风险存在,认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会带来契约扰动并应得到惩罚。如果专用资产的复杂交易存在巨大履约风险,同时交易规则不支持持续交易,诚信体系又不健全,则企业只会去购买(交易成本低、履约风险低的)通用资产,而在企业内部生产专用资产,企业的规模将会越变越大,以行政指挥代替经济激励。这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的下降和治理效能的减弱。
以问题为导向的解决方案是:重视持续交易、完善交易规则、建设诚信体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对每笔交易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分析和评估。通过提取、收集、挖掘和分析交易数据及相关外部数据,不仅关注交易过程是否合规,而且对各交易主体进行画像,让每个行为主体真正为自己的行为和结果负责。这应当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一步工作的重中之重。市场经济中只有“看不见的手”就足够了吗?自私自利能否带来公民的幸福生活?古典经济学的创始人亚当·斯密其实早就给出了答案。其代表作不仅有《国富论》,还有《道德情操论》。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提出了“公正的旁观者”这一重要概念。过去,有人曾把公正的旁观者理解为上帝。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21世纪,笔者更愿将其理解为基于现代新兴技术建立的诚信体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使命不仅是“人在做,天在看”,而且是“数在记,链在存,网在联,云在算”,充分将大数据、区块链、“互联网+”及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应用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共享当中。
第二,从层级制到市场制。
经济学是研究资源配置的学科。新古典经济学主要通过供给、需求和价格研究资源配置,认为通过市场交易及其价格信号,可以完成资源的最优配置。这在宏观上对于我们理解资源配置的基本原理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新古典经济学的缺陷在于其并未研究交易对象的不同属性、交易类型的复杂性以及经济组织的内部——它将交易对象均视为标准化的商品、把交易都当作简单的单次交易、把企业都视为一个个通过技术将投入转换为产出的黑箱。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发现很多问题从新古典经济学中得不到解释,比如交易的复杂性、交易规则、经济组织的结构及行为等。新制度经济学应运而生。它以交易为最小的分析单位,从交易的属性、交易成本、组织、契约以及治理的视角来研究资源配置问题。
其一,交易对象及交易的不同属性需要区分。交易对象的标准化程度决定了交易的复杂程度。在通用资产的交易中,契约比较完备、交易成本较低,并且执行契约的扰动较少,因此交易双方需要的信息不多,主要是新古典经济学中的价格信号发挥作用。反之,如果涉及专用资产的交易,会使买卖双方发展出双边依赖的关系。社会上形形色色的经济组织、契约类型、供应链及产业链由此出现。举例来说,采购中常见的资格审查、资质、业绩、信誉、供应商库、框架协议等采购工具,乃至影响企业垂直边界的外包、分包、战略合作协议、联合体、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等组织形态,都是用于应对存在资产专用性、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备及交易成本高等问题的解决方案。
其二,需要区分不同的治理模式。交易的复杂程度不仅会影响企业的规模、结构和边界,还会进一步影响社会的治理模式。由于交易的复杂性、信息不对称、人的有限理性以及道德风险带来的契约扰动等因素的存在,会提升交易成本,继而催生出不同规模及形态的经济组织、长期契约以及产业链。威廉姆森从三个维度描述治理方式,分别是:激励强度、行政控制和契约法制度。激励强度是指供应链上每个交易单元的交易者可以获得的净收入的大小;行政控制指是否依赖内部的上级部门来协调和解决争议;契约法制度是指通过外部法庭还是私人秩序解决争端。这三个维度分别取高低两端的极值,一共会产生8种组合,即8种不同的治理模式。其中两种典型且对立的治理模式是层级制和市场制。前者指弱激励、强控制和弱契约法;后者指强激励、弱控制和强契约法。当交易成本比较高的时候,层级制的治理模式更加有效;反之,则会倾向于市场制。如果随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发展,能够有效地降低各类公共资源的交易成本,那么治理模式会从层级制向市场制演化,即:企业的规模会变小、市场上的专业分工越来越细、通过契约法解决争端。由此可以看到,未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作用不仅在于各类资源和交易者的智慧匹配,还应实现交易属性与治理模式的有效匹配,并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引导公共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和法治化。
第三,从管道到平台。
杰奥夫雷等人在《平台革命》一书中为平台作出了如下定义:“平台是一种基于外部供应商和顾客之间的价值创造互动的商业模式。平台为这些互动赋予了开放的参与式的架构,并为它们设定了治理规则。平台的首要目标是:匹配用户,通过商品、服务或货币的交换为所有参与者创造价值。”在商业领域平台诞生前,多数企业从事的是管道业务,即线性价值链。以教育行业为例,传统的教育由学校的行政部门规划课程、选择教师和学生。而基于互联网的教育平台允许所有人学习,也允许任何人授课。平台只负责制定和执行规则。由学习者决定哪些授课者成为名师。类似地,不拥有一辆车的出行平台将会消灭出租车公司;不拥有一间客房的住宿平台打败了大型连锁酒店。平台通过减少企业内部的管理层级降低行政成本,将价值链改造为价值矩阵,通过规模化降维击败管道。基于平台的连接和匹配,价值以不同的形式在不同的时空被创造、改变、交换和使用。
相比于飞速发展的各种商业互联网平台,当前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些名不副实,大多处于管道阶段。但前者的成功范例为后者下一步的转型升级提供了良好的示范。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通过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集中采购,我们看到原有的产业链正在缩短,许多批发、零售等中间环节被压缩。可以预见,随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发展,平台取代管道的趋势将会更加明显。许多原本不创造价值,仅仅构成行政或交易成本的行业和企业将会减少甚至消亡。
第四,从选择到契约。
以制度经济学的视角,交易对象、交易规则、交易成本及组织问题都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布坎南区分了两种研究经济组织的方法:选择视角和契约视角。新古典经济学主要从选择视角研究资源配置。支撑我国当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的,也是选择视角——平台的功能仅限于协助交易双方选择缔约方。这种认识上的局限性,使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也使得社会各界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经济学界以交易为最基本的分析单位,对于契约视角的研究日益加深,包括强调事前激励安排的代理理论、团队理论及产权理论,以及强调事后安排的交易成本理论及契约关系治理理论等。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康芒斯提出治理是一种手段,可以向企业注入秩序,缓和冲突,并实现互利。推而广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借助新兴技术降低行政成本和交易成本、建设诚信体系、完善交易规则,不仅能够优化公共资源的配置,还会促进政府部门转变监督方式,进一步优化政府、市场和社会的治理结构,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化和法治化进程。
参考文献:
[1]赵勇,徐轲.经济转型背景下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变迁[J].招标采购管理, 2004(1).
[2]王振营.交易经济学原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6.
[3][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契约、治理与交易成本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
[4][美]杰奥夫雷G.帕克,马歇尔W.范.埃尔斯泰恩,桑基特.保罗.邱达利.平台革命.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9.
[5][美]Randall G. Holcombe. Public Sector Economics–The Role of Government in the American Economy[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信息来源:“思想盛宴 理论高地”论坛特稿)
国际动态
拜登政府高调提高“购买美国货”要求 我国政府采购应“力挺”制造业
2021年7月28日,拜登政府发布行政指令高调提高“购买美国货”要求,此举并非首创。早在1933年美国就颁布了《购买美国货法》,规定“联邦采购必须购买在美国开采、生产或加工的产品,除非购买国内产品不符合美国公共利益,或国内产品价格不合理”,并将“购买美国货”条款纳入《2009年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等政策法案不断强化。特朗普也多次发布“购买美国货”行政命令,引导制造业回流。
2021年1月25日拜登就任美国总统仅5天就签署了《关于确保未来由美国工人在美国制造行政令》,敦促联邦政府增加对美国货的采购。时隔半年,拟再发行政指令进一步提高“购买美国货”要求:一是美国货认定将国内零部件占比门槛从55%提高至60%,到2029年提高至75%;二是加大对半导体、医疗用品等美国制造关键产品和零部件的价格扣除优惠;三是授权管理及预算办公室及美国制造办公室更严格地执行“非美国制造不采购”原则,健全美国制造含量数据,供应商需明确美国零部件所占价值比例。
美国长期实行“购买美国货”政策,联邦政府采购本来就以购买美国货为主,2019年美国联邦政府采购了2217亿美元的货物,仅3.5%是外国产品,其中绝大多数还是由于“美国本土无类似产品”或“美国制造的类似产品价格过于昂贵”,进一步压缩的空间有限。因此,该行政指令的意义更多在于标榜拜登政府重视美国制造业和就业,以期在中期选举赢得工人阶级支持,对促使美国制造业回流、经济“去虚向实”的作用有限。
美国联邦采购国货并非特例,政府采购扶持本国制造业是国际通行做法,并取得了良好效果。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充分利用政府采购这一庞大集中的内需市场,培育并推动了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等产业的发展。“十四五”时期,我国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深入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应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作用,“力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信息来源:部政采中心)
采购问题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 张松伟
由学生付费的大学宿舍空调服务项目该如何采购
问:某公办高校就学生宿舍的空调服务项目进行采购,该项目的空调由选中的供应商负责提供和安装,学校不支付任何费用,供应商向学生收取空调使用费。校方认为该项目是PPP项目中的BOT模式,要求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对吗?此类项目该如何进行采购?
答:这个问题非常具有典型性。笔者的观点是:此类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也不属于PPP项目中的BOT模式,它是高校对学生宿舍空调服务特许供应商的选择。
此类项目的典型特征有三个:一是项目自始至终高校不支付任何费用,不使用一分钱的财政性资金;二是该项目事关学生的切身利益,由学生(家长)支付费用,无论学生还是学生家长都不可能与空调服务提供者的供应商进行服务质量和价格的协商;三是高校具有对空调服务特许供应商的选择权,可以决定由哪一个供应商来为学生提供空调服务。
根据以上三个典型特征,我们可以判断出此类项目不符合政府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要件,因此,该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对比关于PPP项目的概念和有关规定,此类项目也不属于PPP项目。首先,高校不属于政府机关;其次,向学生收费的空调服务也不属于基础设施投资;最后,此类项目也不可能走PPP项目的法定“两评程序”之后进入到财政部或者发改委的PPP项目库。
那么,此类项目该如何采购呢?笔者的观点是作为非政府采购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来实施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也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属于高校自主采购项目,可以依据高校制定的采购内控制度进行。如果高校没有完备的内控制度,可以通过内部集体决策的形式,参考政府采购法规或者招标投标法规形成较为完善的项目采购方案之后进行采购。此类项目采购方案的制定应当把握三个要点:一是价格和收取方式不宜作为供应商竞争的内容,价格适宜由高校在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确定(该项工作高校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二是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应当在服务质量和效率上展开;三是应当事先明确供应商服务不达标的退出机制和善后事宜。
采购人是否可以限制联合体成员的数量
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联合体的项目,采购人是否可以限制联合体的组成数量?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是否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
答:接受联合体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对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上限在采购文件里事先做出规定,但不可以明确规定联合体的成员只能有多少家,更不能强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这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限定并不矛盾,原因在于联合体是一个供应商身份。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在实务操作中执行该规定要把握两个要点:一是不同的供应商(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以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这是供应商自己的权利,供应商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采购人不能强制要求。二是联合体的组成数量是两个以上(包含两个),到底由多少个组成,也应由供应商根据情况自己确定,但这里有个前提,就是采购人在采购文件里没有规定联合体成员的数量上限。如果采购人规定了联合体成员的数量上限,拟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把联合体成员的家数控制在上限以内。
联合体成员过多,不仅对项目实际执行无益,也会给采购人后期项目管理带来较大困难。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实务中,不少采购人设定联合体成员家数的上限,这样做很有智慧,法律上也是允许的。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设定联合体成员数量上限和限定供应商数量的概念上有交叉,但不完全等同。比如,采购文件规定“只能由三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和“联合体成员家数上限为三家”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约力度也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有违法律“公平、公正”原则,后者则是合理限制,符合法律精神。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1-08-01 00:00:00
- 招投标领域10项典型示范经验·浙江省衢州市依托“智慧+信用” 创新招投标全过程综合监管
按语:为推动“十四五”时期招标投标工作再上新台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招标投标领域推.........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市监管办)为政府工作部门,将发改委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招标投标职责以及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的招投标管理职责整合到监管办,并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整体划入监管办主管,实现职能机构“六合一”,明确集中交易、集中建设、集中监管、集中推进,全市统一规范综合监管。
二是市县一体一张网。进一步梳理体制机制向基层延伸,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系。以数字化转型为牵引,解决市本级和六个县(市、区)的交易制度、交易规则、交易平台不同等问题,在各地平台均已实现全流程电子招投标,且各自具备个性化“评标办法”“监管规则”的基础上,加快推进“1+6”市县一体交易平台集中建设,探索实现全市交易平台的统一建设、统一使用、资源共用、数据共享,进一步破除区域性低层级地方保护,实现招投标监管纵向到底。
三是部门联动一盘棋。强化建设单位标后监管的责任,全面负责本单位承办项目的管理,对工程项目人员到岗、分包、变更、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及合同履行等负主体责任。建立“1+5”联合检查制度,市监管办负责牵头组织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审计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对建设项目标后履约情况进行集中监督检查。建立联合办案制度,对投诉处理中发现涉嫌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借用资质挂靠投标等问题的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查处,一经查实的,按相关规定记录不良行为并进行公告。各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实现招投标监管横向到边。
2.智慧监管
一是用好交易数据分析库。建设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分析库,实现招投标环节全流程数据记录,包括招标文件制作过程、在线备案修改记录、缴纳保证金记录、开评标现场视频、开标结果记录、专家情况等,把招投标的基础数据和风险点都纳入监管视线内。在此基础上进行“3+8”监管线索分析,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评标专家三大主体关系分析,项目报价集中度分析,技术标雷同性分析、专家打分倾向性分析等8个维度的具体分析,为项目监管提供佐证。同时数据库支持分析维度的扩展,提高监管规则的深度广度。
二是公开项目监管二维码。以加快推进数字化改革为契机,以优化招投标市场环境为目标,积极探索“二维码+”公开公示模式,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管渠道,实现“一码查”、“一码问”、“一码管”。群众可通过手机扫码,查看项目基本信息、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实现“一码查”;也可直接反馈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及村干部插手工程等问题,更加便捷地参与民生工程建设监管全过程,实现“一码问”;监管办对反馈问题进行分类处理,移办交办,有针对性地开展工程项目建设领域所存在问题的监督检查,实现“一码管”。
三是开通智慧工地天眼查。对接行业主管部门的“智慧工地”系统,实时了解现场的施工进度,远程监控项目现场质量安全生产落实工作,详细了解项目班子成员到位到岗情况,初步掌握项目整体的标后履约情况。监管办部门根据系统反馈数据,布置整改要求,发送限期整改指令和超期未回复指令,做到项目监管全程留痕,监管处罚有据可循。
3.信用监管
一是一网通数据集成。衢州市由政府出资采购第三方信用服务,通过采集公开数据、接入机构数据等方式归集评价数据。第三方信用机构自主搭建大数据采集系统,从全国范围内获取累计10800余家县级及以上官方部门网站公布的信息,同时接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区域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等25家权威机构数据。基于工程领域大数据,运用神经网络深度挖掘技术,对数字,图片、文件、报告等多种公告的正文或者附件,提取出主体信息、相关事由、最终结论等,进行清洗、甄别、分析、整理,生成有效数据。多途径多方式确保企业基础数据信息无遗漏全集成。
二是三维度生成报告。按照监管政策、市场需求、数据驱动三原则,对市场主体投标履约意愿、能力和行为表现,制订了“5+30+48”三级跨部门、跨领域的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分值累计1000分,主要包括基础情况、管控能力、公共信用等5个一级指标,工商信息、制度建设、招投标行为等30个二级指标,信息公示、知识产权、三大认证等48个三级指标。借助信用服务系统,通过维度提取、分析挖掘、特征提炼等方式,将企业基础信息高质量高效率转化为信用报告。
三是五等级设置应用。信用等级划分A、B、C、D、E五级,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设置信用等级得分3-5分,或将特定的公共信用信息作为否决条款;投标人通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免费下载第三方信用报告,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评标环节,评标系统实时对接浙江省信用信息平台和第三方信用服务系统,验证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的真实性;评标专家根据评标办法,确定投标人的资信得分或予以否决。信用报告使用的全过程,实现电子化全在线操作,招标人“一键设置评分标准”,投标人“一键获取信用报告”,评标系统“一键验证自动打分”,简化信用应用、评审程序,减少人工干预。
(二)成果成效
1.监管力量全打通
通过机构改革、平台整合、部门联动,建立健全权责明确、透明高效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监管机制,建立三张清单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深化细化标中标后监管内容,把职责理的更清、把责任落的更实、把问题改的更到位、把结果用的更有效,形成良好的正向反馈。坚持数字化管理,监管数据记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系统,周期性纳入信用评价,作为对企业实施监管的依据,有效保障项目顺利推进。
2.智慧监管全过程
通过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配套建设大数据分析管理系统,实现招投标全过程智慧监管,2021年1-5月,3家企业被列为监管重点对象,3项目11家企业涉嫌串标围标移交查处,75家招标代理信用评价结果网上公开,33名违规评标专家进行扣分处理。推行“项目监管二维码”,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众管微治。延伸标后监管链条,对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系统,收集“智慧工地”系统反馈的数据,作为项目日常监管的重要佐证,年内已对30个市本级重大项目开展了58家次履约检查,对20个滞后或存在滞后风险的项目,进行履约风险预警。
3.信用应用全覆盖
构建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在模型构建上,加强招标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强化从企业基础信用、招投标不良行为到标后合同履约评价信息的全覆盖应用;在数据来源上,实现公共信用、行业信用和市场化信用三大信用产品体系的全覆盖。信用报告的应用,有效提高从业主体对信用的关注度,进一步重视信用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影响,从结果来看,信用高的企业中标比例更高,更容易中标,呈现良好的诚信导向效果。截至2021年5月底,在应用信用报告的招标项目中,A级企业中标7个,数量占比5.5%,中标金额1.99亿元,占比4.99%;B级企业中标110个,占比86.6%,中标金额36.7亿元,占比92%。项目在评标时实时对接浙江省信用信息平台,累计获取投标人失信被执行人及招投标黑名单信息6952次,4家有严重失信信息的企业被当场否决。
(三)特色亮点
1.一体化系统
以“互联网+招投标”为依托,建立交易、服务、监管集中于一体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招投标阶段的全过程数字化监管,并积极往标后延伸监管链条,以信用报告的形式深度应用标后监管数据,实现数据互联共享。
2.二维码监管
为工程建设项目发放“身份证”,监管力量下沉,依靠社会公众的力量,实现对在建工程的深化细化监管,通过监督人群和工程项目的“全覆盖”,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众管微治。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1-06-28 00:00:00
- 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8家公司入库2021年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
日前,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福建省2021年第三批、第四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又.........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科技人员指标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研发投入指标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或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科技成果指标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来源: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公众号
所属栏目:机构动态
发布时间:2021-05-07 00:00:00
-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1997年9月9日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
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中央纪.........期间受贿案,中国民航总局原副局长边少斌收受非法所得案,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总公司原总经理郭子文受贿案,山东省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等市级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案,贵州省原计委副主任、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阎健宏受贿、挪用公款案,海南省政府原副秘书长李善有诬陷、嫖娼以及重大经济犯罪案,无锡新兴实业总公司非法集资案,广东省惠东县罚款放行走私物品和暴力抗拒缉私案,黑龙江省哈克森企业集团重大经济犯罪案等。通过查办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59.8亿多元。在查办案件中,各级党委和纪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通过调查核实,既惩处了一批违纪违法者,又为358400多名受到失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了是非。对有一般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予以批评帮助,促其主动改正。
各地区各部门加强了信访举报工作,群众举报积极性不断提高。1992年10月至1997年6月,各级纪检机关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电话755万件(次),其中反映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问题的有93万多件(次),为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提供了一批重要线索。
通过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惩处了违纪者,清除了腐败分子,维护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教育了广大党员干部,振奋了党心民心。
(三)认真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突出问题。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这几年在全国范围内先后将制止公路“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等八个方面作为纠风工作的重点,统一部署,认真进行专项治理,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效果。治理公路“三乱”成效明显,全国共撤除违反规定设置的收费站、检查站8700多个,占治理前站卡总量的58%,实现了国道、省道基本无“三乱”的目标。全国共清理出党政机关无偿占用企业资金19亿多元,汽车等交通工具1万余辆(艘)。制止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团组4000多批、24900多人,清理出违反规定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71800多人(次),收缴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制止中小学校乱收费,减轻农民负担,清理预算外资金和“小金库”,治理医药用品购销中收取回扣等工作也取得进展。在纠风工作中,坚持纠建并举,加强了职业道德建设,促进了行业风气的好转。
(四)严格党的政治纪律,维护了中央权威和政令统一。
严格政治纪律,对于实现党的基本路线至关重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中央就遵守政治纪律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几年来,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突出位置,着重对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维护全党团结统一,维护中央权威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政治生活,保障党员权利,支持党员干部改革创新的情况;坚持党的宗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情况,加强了监督检查,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制定了一些规定。对反对党的基本路线、传播政治谣言的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行为;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少数人决断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对阳奉阴违、弄虚作假的行为;对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等,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理。1992年10月至1997年6月,各级纪委查处了违反政治纪律的党员干部3700多人。
(五)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了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
各级党委和纪委认真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深入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章,进行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广泛开展了学习宣传孔繁森、李国安、吴天祥等先进模范人物的活动;采取宣传讲解法规、剖析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反腐倡廉和遵纪守法教育。中央纪委1996年统一组织了党纪政纪条规教育,全国有3800多万名党员、干部参加了答卷活动,取得较好效果。通过各种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了思想政治素质,增强了抵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
(六)制定了一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规范了党员干部的从政行为。
针对新形势下党员干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五年来制定了一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和制度。主要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了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制定了1400多项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规章制度。这些法规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对于规范党政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增强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起到了积极作用。
五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努力研究新情况,探索新经验,主要有以下认识和体会: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来进行,服从和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各级党委、政府和纪委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放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进程中来认识和把握,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开展工作。坚持反腐败任务的提出、政策的制定、工作的部署,都以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把反腐败同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重大措施的实施紧密结合起来,针对妨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及时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对策;坚持按照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判断是非,掌握政策,正确处理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既旗帜鲜明地支持、保护广大党员干部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又严肃惩处打着改革旗号,严重干扰破坏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违纪违法行为。实践表明,坚持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就能够保证两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反腐败既要有战略上的总体考虑,又要有阶段性的具体部署,坚持三项工作格局,在取得成效上狠下功夫。反腐败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既要树立持久作战的思想,又要有现实的紧迫感,把长期性任务与阶段性目标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注意从群众反映强烈、干扰改革开放、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政策界限比较清楚和经过努力能够取得成果的问题入手,提出明确、具体的阶段性要求和目标,作为全党全国必须共同完成的任务,集中力量进行整治,力求抓一项成一项。许多地方和部门结合实际,在整体部署、全面要求的基础上,确定重点任务和目标,狠抓落实。这样做,能够取得反腐败的实际成果,增强党内外干部群众的信心,并通过阶段性成果的积累,达到总体性的目标要求。
在开展反腐败斗争中,党中央确定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三项工作格局,并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赋予新的内容。反腐败三项工作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基本涵盖了当前反腐败的主要内容,体现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反腐败工作整体推进、协调发展。
开展反腐败斗争,既要惩处腐败分子,又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在全党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从根本上说,是为了增强全党拒腐防变的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在这几年的工作中,既坚决同腐败分子作斗争,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者,筑起惩治腐败的党纪国法防线;又坚持对党员干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其抵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侵蚀的能力,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把反腐败工作同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和加强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把惩治腐败与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同时,针对新形势下党员干部中出现的或可能出现的问题,见微知著,防微杜渐,制定道德和行为规范,明确哪些行为是允许的,哪些行为是禁止的,及时教育,防范于先,体现了党组织对广大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怀爱护。
反腐败斗争要健康有序地进行,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建立和坚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按照党中央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尤其是在实践中探索并建立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反腐败斗争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凡是认真坚持这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那里的党委、政府和主要负责同志就能够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把反腐败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关系全局的大事来抓;纪委就能够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就能够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提高工作的整体效能。各地区各部门还积极探索依靠人民群众反腐倡廉的形式,推广政务公开、群众评议等有效做法,把专门机关的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取得了良好效果。
反腐败面临的形势和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新的进展,但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有些腐败现象没有得到遏制,甚至还在一些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蔓延;党员领导干部贪污贿赂、失职渎职、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等案件增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案件增加;大案要案、共同违纪违法案件上升;铺张浪费、奢侈挥霍等歪风严重存在。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严重影响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干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当前,一些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腐败现象从本质上说是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产物。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小生产习惯势力在社会上还有广泛影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们所处的环境和条件与过去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外开放有利于我国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方法以及一切优秀的文明成果,有利于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发展壮大社会主义经济,同时资本主义腐朽东西也会乘机而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时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体制、法制和政策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在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消极腐败现象容易乘机滋长。一些党员干部经受不住新的历史性变革的考验,丧失理想和信念,世界观发生蜕变,腐化堕落。以上情况表明,当前我国一些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有其土壤和条件,反腐败是一场复杂、艰巨、长期的斗争。
在反腐败斗争中,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党政领导对腐败现象的严重性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工作不得力,任务不落实。有些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流于形式;有些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查处不力,执纪执法不严;有的地方和部门纠风工作时紧时松,出现反复。有的放松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对高中级领导干部及各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掌握人、财、物实权的干部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督。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些规定和制度没有得到落实,尤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执行纪律不够严格。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纪委在反腐败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作用发挥得不够好。这几年,中央纪委致力于遏制正在蔓延的一些消极腐败现象,对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特点和规律研究不够,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提出措施和组织协调不够。从总体上说,反腐败工作同党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不小的差距。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解决。
在新的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具有许多有利条件。我们的党员和干部队伍主流是好的,大多数党员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是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尤其是,我们有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正确指导,有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有建国以来创造的较好物质基础,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加强的政治环境,有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党的十五大的胜利召开,必将为反腐败斗争提供强大的动力。我们党在成功地进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同时,完全有能力成功地进行反腐败斗争。
在跨越世纪的新征途上,我们党肩负着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历史重任。新的形势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坚决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党中央确定的反腐败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力争在今后五年内使党政机关和干部队伍中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得到遏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的明显成效,保证党的十五大确定的目标和任务顺利实现。
(一)严肃政治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
党的各级组织要把维护政治纪律作为从严治党的重要任务认真抓好,各级纪委要加强对遵守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要坚决维护党的章程,维护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中央保持一致,保证党的路线和中央的决策顺利贯彻执行。对违反党的基本路线,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行为和反对改革开放方针的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行为,对制造和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和统一的行为,要严格依照党的纪律予以追究。
要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各级党委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制度,规范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程序。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定,讨论决定问题,特别是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等问题,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程序作出决定。要加强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的行为,对侵犯党员民主权利、压制党员批评、进行打击报复或诬告陷害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要严格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干部政策和组织人事纪律。选拔干部必须全面贯彻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要坚决查处。
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骗取荣誉和职位的行为,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行为,对包庇、袒护违纪违法的行为,对严重官僚主义、欺压群众的行为,坚决追究责任。
(二)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
我们党同腐败现象的斗争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严重政治斗争。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要整好我们的党,实现我们的战略目标,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邓小平关于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列入党的建设、政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与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结合起来,与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同经济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要进一步健全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领导集体和领导个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应负的责任。各级党政机关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管好领导班子,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督促他们对主管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负起责任;督促他们以身作则,作廉洁自律的表率;督促他们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首先要着力抓好党中央近几年部署的各项任务的落实。要坚持不懈地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围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贯彻实施,解决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问题。要狠抓《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落实。要继续加强查办案件工作,集中力量突破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坚持在纪律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违纪违法者,不管涉及什么人,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要深入开展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治理。坚持纠建并举,把纠风工作纳入部门和行业管理之中。
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必须强化监督制约机制。重点是强化党内监督机制,加强党委会内部的监督和纪委的监督,特别要加强对高中级干部和各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任何人都没有不受监督的特权。要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防止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要加强民主监督,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群众团体的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的作用。继续加强信访举报工作,推行群众评议等制度。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由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充分发挥职工的民主监督作用。要加强干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对领导干部的组织考核、民主评议和测评等制度,推行干部交流、岗位轮换、任职回避等制度。要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切实保障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支持他们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必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抓起。解决滋生腐败现象的深层次问题,根本出路在于改革。在严厉惩治腐败的同时,要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减少和不断铲除滋生腐败的条件和土壤。要深入研究在体制、政策、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努力消除导致腐败发生的因素。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做到政企分开,政府不要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防止权钱交易。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规范市场行为,逐步完善分配制度,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减少因分配不合理而诱发的腐败现象。继续落实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和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制止党和国家机关违反规定搞“创收”。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财经制度,加强业务管理,堵塞产生挥霍浪费、贪污贿赂的漏洞。
(三)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素质。
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增强广大党员干部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侵蚀的能力,是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党委要按照党中央关于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在全党首先在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中深入开展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的活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法规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政治素质,使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身体力行共产主义道德,正确对待和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律、自励,经受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要把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特别是对高中级干部的教育作为重点,把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作为培训党员、干部的必修课。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富有时代特点的新风尚,把惩治腐败与扶持正气结合起来。
要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加强党性锻炼,结合新的实践,大力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和发扬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反对弄虚作假、言行不一;坚持和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反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坚持和发扬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反对好人主义、阿谀奉承;坚持和发扬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作风,反对以权谋私、敷衍塞责;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反对铺张浪费、奢侈挥霍。
(四)强化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及其工作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健全纪检机构的管理体制,加强上级纪检机关对下级纪检机关的领导,强化纪检机构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纪检组织的职能作用。各级纪委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组织协调工作。严格执行党中央批准的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五项制度:中央纪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建立巡视制度;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发现同级党委或它的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党的地方和部门的纪委接到对下一级党委成员的检举和控告,必须报告上一级纪委;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党的组织部门在提请党委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同级纪委的意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的提名、任免、兼职、调动,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同意。各级政府要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支持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监察。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实践中,我们党培养了一支政治和业务素质比较高、党和人民信赖的纪检干部队伍。广大纪检干部为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进行了艰苦的努力,做了大量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同时要看到,纪检干部处在反腐败斗争的前沿,担负着繁重的任务,面临着腐蚀与反腐蚀的严峻考验,加强队伍建设十分重要。各级纪委领导班子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原则,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和领导水平。各级纪委要加强理论研究和工作调研,努力探索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纪检干部的政策和业务水平,增强做好纪检工作的本领。广大纪检干部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工作,做到恪尽职守、公正严明、依法办事、不徇私情。对纪检干部要严格要求,加强培养,实行定期交流。要积极选拔优秀中青年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对作出突出成绩的要给予表彰,对违纪违法的要从严惩处。各级党委要继续加强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关心、爱护纪检干部,为纪检机关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新的世纪就要到来,我们党肩负重大的历史责任。各级党委、纪委和全体党员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同心同德,开拓进取,为实现党的十五大的战略部署作出新的贡献!
来源:人民网
所属栏目:党15大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2021-04-25 11:03:19
- 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 营造庆祝建党100周年良好氛围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5月,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商用密码认证公告、实施意见、认证目录和规则,初步构建起了商用密码检测认证制度体系。密码法配套法规建设加速推进,8月20日至9月19日,《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家密码管理局认真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已报请国务院审查,其他各相关规章制度的修订工作也全面展开。
地方各级密码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加速推动加挂密码管理局牌子,主动与司法行政等部门沟通对接,积极申报行政主体资格,加快建立密码行政管理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完善监督执法机制,规范执法方式,落实行政主体职责,初步建立起与密码法制度规定相适应、与各级密码管理部门履职相适应的机构职能体系和行政管理职责体系。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密码法的贯彻落实,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必须持之以恒、久久为功。展望未来,随着全社会密码安全意识、密码自主创新能力和密码管理法治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保障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必将越筑越牢!
在法治的轨道上筑牢国家密码安全防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郭宓文
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习近平主席签署3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一年来,全国各级密码管理部门认真履行密码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广泛凝聚政产学研各方面力量,推动全社会形成知密用密的共识和合力,密码法实施取得了良好开局,密码工作在法治轨道上稳步前行。
广泛开展密码普及宣传工作
密码天然具有神秘色彩,如何让社会公众正确地认识密码,了解密码的作用,合法地使用密码,增强密码安全意识,是密码法有效实施的“头等大事”。
2020年“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期间,国家密码管理局以“深入学习宣传密码法,增强全民密码安全意识”为主题,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密码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密码局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持续以每日问答形式做好法规阐释和政策解读。中央主流媒体也集中发布了密码法治系列宣传资料。中国密码学会在“学习强国”平台开通“密码视界”强国号,发布权威解读文章,推送密码知识与政策答题活动,仅上线当天,订阅量就达533万,参与者达1400万人次。2020年9月16日,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密码攻防与网络空间安全”主题论坛在河南郑州举行,专家学者、行业精英齐聚一堂,围绕“推进密码技术应用,构建网络空间新安全体制”等主题展开热议,社会反响热烈。
密码法颁布一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想办法、出实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宣传工作,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活动在线上线下开展,推动法律入机关、入企业、进社区、进校园,有效提升了全民密码安全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了“学密码、知密码、用密码”的浓厚氛围。
深入践行“密码安全为人民”的理念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密码企业闻令而动,运用密码技术积极助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在服务疫情防控、保障市场主体安全交易、加密移动办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生动践行了“密码安全为人民、密码安全靠人民”的理念。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为国家疾控中心提供7×24小时保障服务,确保全国各地的疫情数据通过数字认证的可信网络直达国家疾控中心。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紧急上线疫情防控电子签署平台,已为全国各类法人主体提供签署服务超过千万次。深圳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有限公司免费为用户提供可信存证服务,为各行业提供在线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电子签章、时间戳等服务,保障疫情期间业务往来的信息安全。
积极推进重要领域和网络空间密码融合应用
去年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今年4月,国家密码管理局组织编写《商用密码应用与安全性评估》一书。9月,中国密码学会编制发布《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与安全性评估工作指南》,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单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商用密码从业单位、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准确理解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制度提供了有力指导。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密码法要求,积极推进基础信息网络、重要信息系统、重要工业控制系统和政务信息系统等重要领域密码应用,利用密码技术护航5G、云计算、物联网等新基建安全发展。在金融领域,应用国密算法的银行卡累计发卡量超过10亿张。在能源领域,基于密码技术的电力调度安全防护体系在国家电网等企业实现全覆盖,使用密码模块生产的智能电表超5亿只,发放用户卡超1亿张。在信息惠民领域,累计发行采用密码技术的二代身份证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超过19亿张,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凭证覆盖超过1.5亿辆,第三代社会保障卡覆盖超过4800万户。在广播电视领域,推广应用基于密码技术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带动完成2700万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部署。
着力加强密码自主创新和人才培养
密码事业的发展,关键要靠自主创新,归根结底靠密码人才的培养。中国科学院院士、清华大学教授王小云指出,“密码法的出台对密码自主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一步扩大了对密码专业人才的需求,推进密码自主创新发展,全力建设一流密码专业,刻不容缓,意义重大。”中国科学院院士冯登国指出,“密码法的颁布实施为新时代密码科技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必须深刻认识密码法对密码自主创新和人才培养的重要促进作用,加大密码科研自主创新力度,扩大密码人才基数,为密码事业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科技和人才基础。”
国家密码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人才培养相关合作机制,加大密码基础理论和前沿技术研究,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密码技术与量子技术、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业态的融合,充分发挥产学研用各方优势和主体作用,积极支持高等院校设立密码科学与技术、密码学等本科专业,密码自主创新和人才培养加速发展。
切实增强密码管理法治化水平
各级密码管理部门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引下,紧紧抓住密码法出台的契机,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加紧健全完善密码法规制度体系,全面转变管理方式,完善密码四级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切实承担起贯彻落实密码法的主体责任。
今年4月,国家密码管理局会同网信办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为密码管理部门依照网络安全法和密码法开展涉及商用密码的国家安全审查提供了制度依据。5月,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商用密码认证公告、实施意见、认证目录和规则,初步构建起了商用密码检测认证制度体系。密码法配套法规建设加速推进,8月20日至9月19日,《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他各相关规章制度的修订工作也全面展开。
地方各级密码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申报行政主体资格,加快建立密码行政管理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完善监督执法机制,规范执法方式,落实行政主体职责,初步建立起与密码法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
“法者,治之端也”,密码法的贯彻实施,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将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坚持党管密码和依法管理的有机统一,全面深入推进密码法的宣传、普及、实施、监督等各项工作,不断把密码工作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努力为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构筑起牢不可破的密码防线!
《 人民日报 》( 2020年10月27日 10 版)
所属栏目:中心动态
发布时间:2021-04-13 10:37:23
- 党史上的今天【4月6日】
1963年4月6日,中国向阿尔及利亚派出援外医疗队。这是中国政府向非洲国家派遣的第一支医疗队。
1.........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并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今年在吉林、黑龙江两个粮食主产省先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1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降低农业税税率3个百分点,并主要用于鼓励粮食生产;其余地区总体上降低农业税税率1个百分点。沿海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也可视地方财力情况进行免征农业税试点。
2013年4月6日—8日,博鳌亚洲论坛2013年年会在海南博鳌举行。习近平出席开幕式并发表《共同创造亚洲和世界的美好未来》的主旨演讲。
所属栏目:党史日志
发布时间:2021-04-06 00:00:00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1年1月,总第25期)
一、政策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
.........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加快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促进解决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水生态损害问题,推动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助力。
《意见》提出,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加大中央财政资金对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投入力度。支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污水资源化利用建设项目。推动将污水资源化关键技术攻关纳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十四五”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专项规划,部署相关重点专项开展污水资源化科技创新。
(信息来源:摘自人民网网站)
四、数据统计
国家统计局发布2021年1月中国采购经理指数
1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1.3%,比上月回落0.6个百分点,连续11个月位于临界点以上,表明制造业继续保持扩张,但步伐有所放缓。
从企业规模看,大、中型企业PMI分别为52.1%和51.4%,比上月回落0.6和1.3个百分点,但均高于临界点;小型企业PMI为49.4%,比上月回升0.6个百分点,仍低于临界点。
从分类指数看,在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中,生产指数、新订单指数均高于临界点,原材料库存指数、从业人员指数和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均低于临界点。
生产指数为53.5%,比上月回落0.7个百分点,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生产扩张力度弱于上月。
新订单指数为52.3%,比上月回落1.3个百分点,继续高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市场需求增长有所放缓。
原材料库存指数为49.0%,比上月回升0.4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表明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库存量降幅收窄。
从业人员指数为48.4%,比上月下降1.2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用工景气度有所下降。
供应商配送时间指数为48.8%,比上月下降1.1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原材料供应商交货时间较上月放慢。
(信息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五、专题研究
加快构建有利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需求管理制度
姜爱华
“政策功能完备”是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通过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建立有利于支持创新、绿色、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目标的需求管理制度,对维护国家安全,更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推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等,具有重要意义。
一、构建落实政采政策功能需求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从全球看,凡是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都注重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而且,这种政策功能的发挥从采购需求确定环节就蕴含着政策倾向。构建有利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需求管理制度,是适应当前我国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现实需要,也是应对国际环境变化的客观需要,更是促进科技创新的迫切需要。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提出,要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实现政府采购政策目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提及,采购需求应包括“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的主要途径有预留预算份额、采购价格评审优惠、分包等,从采购需求标准、技术规格等方面引导政策功能实现的情况则相对欠佳。
科技创新是引领经济发展的原动力,用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也是国际上的共同做法,而创新类产品的采购需要从需求管理端引导,才能使得创新产品“入围”,进而发挥科技创新的撬动力和辐射力。因此,当前迫切需要通过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引导创新发展。
二、构建落实政采政策功能需求管理制度的可行性
从理论上看,采购需求管理是采购政策功能实现的重要抓手。采购需求是政府采购源头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发挥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公平竞争交易规则的重要抓手,在采购活动整体流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政府采购过程其实就是将采购需求转化为合同、继而转化为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过程。因此,在采购需求管理中加入政策引导意向,能够有效促进政策功能的实现。
从实践看,用采购需求管理促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实现也是国际共同做法。美、英、日、德等政府采购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都非常注重通过需求管理引导政策功能实现,总结这些国家的经验主要有:一是在法律法规上对采购需求管理有着较为全面的规定;二是采购需求编制呈现规范化和标准化特点;三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覆盖广泛;四是通过采购需求引导政府功能的意图较强;五是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其中,美国在采购需求编制上引入市场化,英国实行前商业化采购,日本将采购需求拓展到老年人就业等领域,德国为创新型产品提供先行市场等,都值得我们借鉴。
三、构建落实政采政策功能需求管理制度的具体设想
首先,在采购制度层面,补足采购需求管理规则短板、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
一是中央引领与地方探索结合,夯实法律法规基础。中央从法律层面制定引领性文件,使后续文件有法可依,而财政部及各部委应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制定配套政策文件以具体阐释纲领性规定。各省级政府应积极响应中央政策文件要求,并结合地方自身发展特点制定相关配套文件,使需求管理更加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创新性。
二是多维度、深层次补足需求管理短板。就需求管理范围而言,要强化鼓励创新、劳动保护、就业保障等政策功能。就需求管理过程执行而言,应推进制定需求管理的专门文件,将纲领性文件与配套文件相结合,使其有法可依。就需求管理的成果验收及履约监督等后续过程而言,要夯实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实时把控采购政策功能的落实情况。
三是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注重可持续发展。从典型国家的经验以及从全球政府采购规则近年来的修订趋势看,谋求可持续发展成为全球公共采购政策的最新转向,从而使政府采购制度有更大的政策功能发挥空间,在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有所作为。未来我国应加大力度运用政府采购促进创新,并考虑运用政府采购促进劳动者权益保护、老年人就业,以及合理运用政府采购保护本国企业等。
四是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纳入采购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从采购需求的描述,到资格审查,到评价标准,到合同的履行都要有利于政策功能的实现,使政策功能无缝嵌入到政府采购全过程之中。
五是扩大政府采购范围以延展政策功能发挥。将政府采购的范围拓展至军事采购(不涉密领域)、医药采购、国有企业采购以及工程类采购等领域当中。特别是,调研发现政府采购工程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力度明显偏小,未来应借政府采购法修订之机,考虑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适用范围,这也是针对上述空白区域强化财政资金监管力度的机会窗口。
其次,在采购实施层面,科学确定需求并使之标准化,建立多维采购需求落实体系,创新政府采购的模式和方式。
一是使用政府采购制度范围内的技术手段确定采购需求,规范需求描述。应该充分考虑政府采购自身的制度特点和发展规律,尽量使用政府采购制度范围内的技术手段,例如技术标准、合同授予准则等,将各种政策目标内化到政府采购制度中;对采购需求的描述进行规范,尽量遵循统一规则,并推进采购需求标准化,涵盖产品或服务应当具备的功能、产品或服务的性能要求、产品或服务的物理特性,以及与重要因素有关的产品细节等。
二是针对不同的采购政策功能实施不同的需求落实体系,例如针对支持创新,可以采用结果导向完善采购需求和评分标准、分阶段采购创新产品、与企业建立创新伙伴关系、采用研发合同制等方式落实采购需求。
三是依据采购对象的不同选择不同的采购模式和方式。例如,针对采购需求暂时还不够明确的采购对象,可采用分散采购模式以及竞争性谈判甚至是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这是我们下一步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必须给予较多关注的一点;针对创新类采购对象,可借鉴美国研发合同制和英国政府采购应用前商业化采购模式的实施经验,采购人和供应商按照可预见的产业需求与科研单位(尤其是企业实验室)签订合同,实现从研发到产品的全面订购。
最后,在采购管理与保障层面,加强采购政策功能绩效管理,打造统一的电子化信息平台。
一是加大采购人执行采购政策的监督力度,强化政府采购政策绩效管理。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政策的责任主体,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对采购人需求制定以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监督,提高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自觉性;设计出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的绩效评价机制,平衡物有所值、公平竞争、透明与政策功能实现程度相关核心指标之间的权重关系,全面、充分地评价政府采购政策绩效。
二是通过电子化方式实现供需对接,在电子化平台增设政策功能筛选功能。统一采购信息发布平台,使用电子采购系统与其他政府组织和供应商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采购管理效率并降低供应商的搜寻成本,可以在主页增设实现政府采购政策的筛选功能,更为直观地体现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十四五”时期要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包括“创新能力显著提升”“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基本形成”等,这既为“十四五”时期政府采购改革指明了方向,同时也对构建有利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需求管理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各方必须充分认识构建有利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需求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这一制度。
(转载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六、国际动向
美国政府将增加联邦政府对本国制造产品的采购
1月25日,美国政府签署行政命令,将增加联邦政府对美国制造产品的采购。
该行政命令旨在减少允许购买外国产品的政府采购规定的豁免。其内容将包括收紧政府采购规定,使联邦机构更难购买进口产品,修改美国制造产品的定义,确保中小型企业能更好地获得竞标政府合同所需的信息。
据悉,现总统政府将针对该行政令,在白宫行政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中任命一名高级官员,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据悉,未来联邦机构将报告在购买美国制造商产品方面的进展,美国国内公司也可以通过一个网站查看联邦政府是否确实履行合约。
(信息来源:摘自CNN网站)
七、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 张松伟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与选择的主要区别
问:什么是采购方式变更?什么是采购方式选择?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什么?政府采购项目选择采购方式需要审批吗?
答: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核心内容之一。实务中,不少人分不清采购方式的选择与变更。
所谓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是指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时,因为客观原因,不适合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人需要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采购方式变更手续,获得批准之后,采购人方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所谓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是指采购人启动政府采购项目之前,依据政府采购法规的规定,依法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法定采购方式作为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行为。
二者的主要区别为: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是一种采购方式选择的例外情形,因此,需要采购人在正式开始采购活动之前向财政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是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开展采购活动的正常情形,因此无需财政部门审批,只要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关于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规定即可。
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能否否决其投标
问:我是一名评标专家,最近参加一个工程项目评标,招标文件里没有“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投标无效”的规定,某供应商因为操作失误,投标保证金没有提交到指定账户,应当否决其投标吗?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遇到这样的情况,又该如何处理?
答:工程项目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律体系,《招标投标法》第51条规定了7种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投标的情形,里面并不包括“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因此,如果招标文件里没有 “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投标无效”的规定,我的观点是评标委员会不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关于“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是否有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规定,对于“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是否有效”并没有规定,因此,可以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把“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是否有效”的决定权交给了招标人,这种情况下投标人的投标是否有效关键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里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关于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规定里,则明确规定“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因此,在政府采购项目里,无论招标文件是否规定了“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其投标无效”,只要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均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的规定,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1-02-11 00:00:00
-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明年1月1日起执行
为促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健康发展、维护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制定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示范文本》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3部分组成。其中,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施工、工期和进度等内容。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
来源:《中国建设报》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0-12-10 18:12:07
- 工信政府采购专刊(2020年11月,总第23期)
一、政策法规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将“上轨运行”
近日,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发展改革委和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发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明确: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一方面,这个政策性规定既符合法理,也符合登记和营业执照改革的实践。另一方面,这个政策性规定能够破解招标投标实践中“营业范围能否作为资格条件”的困惑,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平竞争。打破“将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作为投标条件的资格条件”条条框框,进一步优化招标采购领域的营商环境。
(特约稿件)
六、国际动向
欧盟委员会批准采购德美合作研发的新冠疫苗
据俄罗斯卫星通讯社报道,欧盟委员会已于11月11日批准采购3亿剂德美(BioNTech生物技术公司和辉瑞公司)合作研发的新冠疫苗。采购协议内容包括,欧盟成员国首期采购2亿剂新冠疫苗,并有权选择再购买1亿剂疫苗。据悉,欧盟将以每剂15.5欧元(18.3美元)的价格采购共计3亿剂疫苗。
德国生物工程企业BioNTech与美国制药巨头辉瑞公司(Pfizer)11月9日发布消息,双方合作研发的新冠疫苗BNT162b2III期临床试验显示,疫苗的有效性被证明超过90%,计划11月份在美国申请紧急使用授权。
欧盟委员会表示,这款疫苗是目前最有前途的一款候选疫苗,欧盟计划尽快把疫苗分发到各成员国,所有欧盟成员国将在相同条件下、同一时间获得疫苗。
(信息来源:俄罗斯卫星通讯社)
七、采购问答
【编者按】部系统单位如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将具体问题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刊编辑部(邮箱:zbzxzhc@miitcntc.org.cn,来信请注明单位名称),本刊将邀请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在本栏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答疑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 张松伟
“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否为重大违法记录
问:《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供应商应当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若某供应商在这三年内的某一年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规定一年内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那么这一年的期限届满之后,又是在这三年之内,这个供应商还能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答:我的观点是可以参加,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是重大违法记录。
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很多人问到,它的实质是:“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不是重大违法记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二款对此问题做了回应,规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即便如此,因为法律存在竞合,这一问题在实务中仍然争议不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在对条例第19条进行释义时,对这一问题做了进一步具体明确的解释:“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不纳入《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范围,处罚期限届满后,不受《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的限制,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条例作此规定,主要是考虑两者实际上都是限制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际法律后果产生了竞合,不宜叠加适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明确禁止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已经对供应商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惩戒,没有必要再次从供应商的资格上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不纳入《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范围”的权威表述,已经表明,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是重大违法记录。
供应商的质疑函不符合要求是否可以不予受理
问:供应商没有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质疑函范本提交质疑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受理吗?
答:为了规范供应商的质疑行为,财政部94号令第12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财政部2018年3月还发布了质疑函范本,对供应商的质疑行为进行规范,指导供应商依法进行质疑。
对于质疑函的内容来说,财政部94号令第12条属于强制性管理规定,不是强制性效力规定,更没有赋予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因此对供应商不予受理的权力,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能因此项理由对供应商的质疑不予受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在采购文件里向供应商提供财政部的质疑函示范文本,引导供应商按照财政部94号令第12条关于质疑函的强制性管理规定去做。对于供应商没有按照规定去做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也要先受理质疑,再根据供应商的具体质疑内容去进行书面答复。具体可以区分两种情形去进行书面答复:
第一种情形:供应商没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请求。这实质上是询问,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本着审慎的态度,对供应商询问的内容进行调查,并予以如实书面答复。第二种情形:供应商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请求。这就具备了质疑的核心要件,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严格依据质疑答复程序,对质疑内容充分调查之后依法妥善处理并作出答复。
需要提醒的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能参照财政部94号令第21条的“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的规定,对质疑供应商搞所谓的补证通知和不予受理。
所属栏目:政采专刊
发布时间:2020-11-30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