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

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会同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中国外文局编辑的《习近平谈治国.........丰富和发展了党的理论创新成果。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收入了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10月18日至2020年1月13日期间的报告、讲话、谈话、演讲、批示、指示、贺信等92篇,分为19个专题。为了便于读者阅读,该书作了必要注释。该书还收入习近平总书记这段时间内的图片41幅。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生动记录了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推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取得新的重大进展的伟大实践,集中展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的智慧方案,是全面系统反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权威著作。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的出版发行,对于推动广大干部群众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统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断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对于帮助国际社会更好了解这一重要思想的主要内容,增进对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的认识和理解,具有重要意义。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 在线阅读
来源:共产党员网
所属栏目:党史书籍
发布时间:2021-04-23 09:30:10
-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

中共中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关于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的通知》央.........出版以来,在宣传党的创新理论、激发人民奋斗实践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国际社会了解中国、读懂中国打开了重要“思想之窗”,有力展示了中国形象。《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出版两年多来,习近平总书记在领导党和人民应变局、开新局的伟大实践中,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守正创新,又提出一系列原创性的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科学回答了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
经党中央批准,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会同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中国外文局,编辑出版了《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该书收入了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2月3日至2022年5月10日期间的讲话、谈话、演讲、致辞、指示、贺信等109篇,分为21个专题。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生动记录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面对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相互叠加、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的复杂局面,面对世所罕见、史所罕见的风险挑战,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伟大实践,集中展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建美好世界作出的最新贡献,是全面系统反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权威著作。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的出版发行,对于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团结奋斗、勇毅前行;对于帮助国际社会及时了解这一重要思想的最新发展,增进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过去为什么能够成功、未来怎样才能继续成功的认识,加深对中国之路、中国之治、中国之理的理解,具有重要意义。
认真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是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的重大政治任务。各级党组织要精心组织安排,将《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与第一卷、第二卷、第三卷作为一个整体,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知原义,真正做到虔诚而执着、至信而深厚。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把《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列入学习计划,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的工作举措和实际成效。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要把《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纳入培训教学重要内容,各高等学校要将其作为思想政治教育重要教材,各级党委讲师团以及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县级融媒体中心、“学习强国”学习平台要创新开展对象化、分众化宣讲宣传,不断增强吸引力感染力。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结合全面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方面工作、高效做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更好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全党武装起来、把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各项任务落实下去,凝聚起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磅礴力量,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延伸阅读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中英文版出版发行
来源:共产党员网
所属栏目:党史书籍
发布时间:2022-08-29 10:04:31
- 《论中国共产党历史》

习近平同志《论中国共产党历史》是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具体负.........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创新党史学习教育方式方法,善于运用党的历史推动事业发展等。
来源:共产党员网
所属栏目:党史书籍
发布时间:2021-04-20 10:46:21
- 习近平同志《论中国共产党历史》主要篇目介绍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辑的习近平同志《论中国共产党历史》一书,收入习近平同志2012年11月29.........革、发展。
《知史爱党,知史爱国》是2013年3月至2020年8月期间习近平同志讲话中有关内容的节录。强调,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是最好的老师。指出:要认真学习党史、国史,知史爱党,知史爱国。要了解我们党和国家事业的来龙去脉,汲取我们党和国家的历史经验,正确了解党和国家历史上的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要围绕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等重大问题,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思想舆论引导,坚定广大干部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学习党史、国史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修课》是2013年6月25日习近平同志主持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七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指出:学习党史、国史,是我们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继续推向前进的必修课。这门功课不仅必修,而且必须修好。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走自己的路,必须顺应世界大势,必须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必须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必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信。
《中国革命历史是最好的营养剂》是2013年7月11日、12日习近平同志在河北调研指导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时讲话的一部分。指出:西柏坡是革命圣地,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在这里指挥了三大战役,指导革命取得全国胜利,进而建立了新中国。毛泽东同志在这里提出了“两个务必”的重要思想。就拿我们现在开会的这间屋子来说,意义就非同寻常。这里是立规矩的地方。党的规矩的建立和执行,有力推动了党的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对毛泽东同志提出“两个务必”的深邃思想和战略考虑,我们要不断学习领会。我们要不断向全党严肃郑重地提出这个问题,始终做到谦虚谨慎、艰苦奋斗,使我们的党永远不变质、我们的红色江山永远不变色。
《讲好中国共产党的故事》是2013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间习近平同志文稿中有关内容的节录。强调,会讲故事、讲好故事十分重要,要讲好中华民族的故事、中国共产党的故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故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故事、改革开放的故事,特别是要讲好新时代的故事,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不断检视初心、滋养初心,不断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
《革命精神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2013年1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习近平同志文稿中有关内容的节录。指出:我们党的每一段革命历史,都是一部理想信念的生动教材。全党同志一定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永远铭记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抛头颅洒热血的革命先辈,永远保持中国共产党人的奋斗精神,永远保持对人民的赤子之心,努力为人民创造更美好、更幸福的生活。
《革命老区是党和人民军队的根》是2013年11月至2020年8月期间习近平同志讲话中有关内容的节录。指出:革命老区是党和人民军队的根。我每次到革命老区考察调研,都去瞻仰革命历史纪念场所,就是要告诫全党同志不能忘记红色政权是怎么来的、新中国是怎么来的、今天的幸福生活是怎么来的,就是要宣示中国共产党将始终高举红色的旗帜,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把先辈们开创的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一百二十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是2013年12月26日习近平同志的讲话。讲话全面科学地评价了毛泽东同志和毛泽东思想的历史功绩和历史地位,系统论述了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的基本内涵和时代要求,强调必须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坚持全面正确的历史观,坚持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毫不动摇走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开辟出来的正确道路,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继续推向前进。
《崇尚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是2014年5月至2020年10月期间习近平同志文稿中有关内容的节录。指出:中华民族是崇尚英雄、成就英雄、英雄辈出的民族,和平年代同样需要英雄情怀。对一切为党、为国家、为人民作出奉献和牺牲的英雄模范人物,我们都要发扬他们的精神,从他们身上汲取奋发的力量。全党全社会要崇尚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大力弘扬英雄精神,汇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磅礴力量。
《在纪念邓小平同志诞辰一百一十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是2014年8月20日习近平同志的讲话。讲话高度评价邓小平同志和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和历史功绩,从信念坚定、热爱人民、实事求是、开拓创新、战略思维、坦荡无私等方面深刻阐述邓小平同志的崇高精神风范。强调,邓小平同志留给我们的最重要的思想和政治遗产,就是他带领党和人民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他创立的邓小平理论。号召全党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征程上奋勇前进。
《古田会议奠基的我军政治工作对我军生存发展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是2014年10月31日习近平同志在全军政治工作会议上讲话的一部分。指出:古田会议纠正和肃清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形成了我党我军历史上著名的古田会议决议。这次会议确立了马克思主义建党建军原则,确立了我军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制度,提出了解决把以农民为主要成分的军队建设成为无产阶级性质的新型人民军队这个根本性问题的原则方向。古田会议使我们这支军队实现了浴火重生、凤凰涅槃。从那儿以后,在党领导下,我军由小到大、由弱到强,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古田会议奠基的我军政治工作对我军生存发展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继续从延安精神中汲取力量》是2015年2月15日习近平同志在陕西考察工作结束时讲话的一部分。指出:延安是革命圣地。延安时期是我们党领导的中国革命事业从低潮走向高潮、实现历史性转折的时期。老一辈革命家和老一代共产党人在延安时期留下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培育形成的以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为主要内容的延安精神,是我们党的宝贵精神财富。今天,全面从严治党要继续从延安精神中汲取力量。
《总结党的历史经验,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是2015年6月至2018年1月期间习近平同志文稿中有关内容的节录。指出:党的历史、新中国发展的历史都告诉我们,要治理好我们这个大党、治理好我们这个大国,保证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至关重要,维护党中央权威至关重要。经常喊看齐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规律和经验。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当政治上的明白人。
《把红色基因传承好,把红色江山世世代代传下去》是2016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习近平同志文稿中有关内容的节录。指出:新中国是无数革命先烈用鲜血和生命铸就的。要深刻认识红色政权来之不易,新中国来之不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来之不易。光荣传统不能丢,丢了就丢了魂;红色基因不能变,变了就变了质。党员、干部要多学党史、新中国史,自觉接受红色传统教育,常学常新,不断感悟,巩固和升华理想信念。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烈士陵园等是党和国家红色基因库。要讲好党的故事、革命的故事、根据地的故事、英雄和烈士的故事,加强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把红色基因传承好,确保红色江山永不变色。
《让井冈山精神放射出新的时代光芒》是2016年2月3日习近平同志在江西考察工作结束时讲话的一部分。指出:井冈山是中国革命的摇篮。井冈山时期留给我们最为宝贵的财富,就是跨越时空的井冈山精神。井冈山精神最重要的方面就是坚定信念、艰苦奋斗,实事求是、敢闯新路,依靠群众、勇于胜利。结合新的时代条件,让井冈山精神放射出新的时代光芒,最重要的是坚定执着追理想、实事求是闯新路、艰苦奋斗攻难关、依靠群众求胜利。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五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是2016年7月1日习近平同志的讲话。讲话全面回顾和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九十五年来紧紧依靠人民为中华民族作出的伟大历史贡献和取得的重大历史经验,指出:我们党已经走过了九十五年的历程,但我们要永远保持建党时中国共产党人的奋斗精神,永远保持对人民的赤子之心。一切向前走,都不能忘记走过的路;走得再远、走到再光辉的未来,也不能忘记走过的过去,不能忘记为什么出发。面向未来,面对挑战,全党同志一定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
《在纪念红军长征胜利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是2016年10月21日习近平同志的讲话。指出:每一代人有每一代人的长征路,每一代人都要走好自己的长征路。今天,我们这一代人的长征,就是要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长征永远在路上。一个不记得来路的民族,是没有出路的民族。不论我们的事业发展到哪一步,不论我们取得了多大成就,我们都要大力弘扬伟大长征精神,在新的长征路上继续奋勇前进。
《学好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是2016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习近平同志文稿中有关内容的节录。强调,要深入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永葆初心、永担使命。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在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九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是2017年8月1日习近平同志的讲话。指出:人民军队的历史辉煌,是鲜血生命铸就的,永远值得我们铭记。人民军队的历史经验,是艰辛探索得来的,永远需要我们弘扬。人民军队的历史发展,是忠诚担当推动的,永远激励我们向前。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中国人民实现更加美好生活,必须加快把人民军队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军队。经过五年努力,人民军队实现了政治生态重塑、组织形态重塑、力量体系重塑、作风形象重塑,人民军队重整行装再出发,在中国特色强军之路上迈出了坚实步伐。我们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把强军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是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报告的一部分。指出:中国共产党一经成立,就把实现共产主义作为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义无反顾肩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团结带领人民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谱写了气吞山河的壮丽史诗。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绝不是轻轻松松、敲锣打鼓就能实现的。全党必须准备付出更为艰巨、更为艰苦的努力。强调,实现伟大梦想,必须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作用,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进伟大工程,要结合伟大斗争、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来进行。
《走得再远都不能忘记来时的路》是2017年10月31日习近平同志在瞻仰上海中共一大会址和浙江嘉兴南湖红船时讲话的要点。指出:我们党的全部历史都是从中共一大开启的,我们走得再远都不能忘记来时的路。事业发展永无止境,共产党人的初心永远不能改变。唯有不忘初心,方可告慰历史、告慰先辈,方可赢得民心、赢得时代,方可善作善成、一往无前。只要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一心、苦干实干,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巨轮就一定能够乘风破浪、胜利驶向光辉的彼岸。
《深刻总结经济特区建设的宝贵经验》是2018年4月13日习近平同志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三十周年大会上讲话的一部分。强调,海南等经济特区的成功实践,充分证明了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活力之源,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征程上,经济特区不仅要继续办下去,而且要办得更好、办出水平。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赋予经济特区新的历史使命,经济特区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握好新的战略定位,成为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试验平台、开拓者和实干家。
《在庆祝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是2018年12月18日习近平同志的讲话。讲话深刻总结了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高度赞扬了中国人民为改革开放事业作出的杰出贡献,郑重宣示了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改革开放永远在路上、坚定不移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的信心和决心,明确提出了坚定不移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不断把新时代改革开放继续推向前进的目标要求。指出:改革开放是我们党的一次伟大觉醒,正是这个伟大觉醒孕育了我们党从理论到实践的伟大创造。改革开放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发展史上一次伟大革命,正是这个伟大革命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飞跃!改革开放四十年积累的宝贵经验是党和人民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着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
《在纪念五四运动一百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是2019年4月30日习近平同志的讲话。指出:五四运动是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走向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转折点,在近代以来中华民族追求民族独立和发展进步的历史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五四运动,孕育了以爱国、进步、民主、科学为主要内容的伟大五四精神,其核心是爱国主义精神。新时代中国青年要继续发扬五四精神,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不辜负党的期望、人民期待、民族重托,不辜负我们这个伟大时代。
《中国共产党的伟大革命精神跨越时空、永不过时》是2019年5月22日习近平同志在江西考察工作结束时讲话的一部分。指出:井冈山精神和苏区精神,承载着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铸就了中国共产党的伟大革命精神。这些伟大革命精神跨越时空、永不过时,是砥砺我们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不竭精神动力。我们要从红色基因中汲取强大的信仰力量,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真正成为百折不挠、终生不悔的马克思主义战士。
《党在陕甘宁地区的革命活动,建立了光照千秋的历史功绩》是2019年8月22日习近平同志在甘肃考察工作结束时讲话的一部分。指出:甘肃是一片红色土地,在中国革命历史进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陕甘革命根据地为党中央和各路长征红军提供了落脚点,为后来八路军主力奔赴抗日前线提供了出发点,成为土地革命战争后期全国硕果仅存的完整革命根据地。我们党在陕甘宁地区的革命活动,建立了光照千秋的历史功绩,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党和军队得到了人民群众大力支持。
《以“赶考”的清醒和坚定答好新时代的答卷》是2019年9月12日习近平同志在视察北京香山革命纪念地时讲话的要点。指出:中共中央在北京香山虽然只有半年时间,但这里是我们党领导解放战争走向全国胜利、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伟大胜利的总指挥部,是中国革命重心从农村转向城市的重要标志,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强调,我们缅怀这段历史,就是要继承和发扬老一辈革命家“宜将剩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的革命到底精神,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革命情怀,谦虚谨慎、不骄不躁、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以“赶考”的清醒和坚定答好新时代的答卷。
《了解历史才能看得远,永葆初心才能走得远》是2019年9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河南考察工作结束时讲话的一部分。指出:鄂豫皖苏区根据地是我们党的重要建党基地,也是中国工农红军的诞生地之一。焦裕禄精神、红旗渠精神、大别山精神等都是我们党的宝贵精神财富。要抓好党史、新中国史的学习,用好红色资源,增强党性教育实效,让广大党员、干部在接受红色教育中守初心、担使命,把革命先烈为之奋斗、为之牺牲的伟大事业奋力推向前进。
《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是2019年10月1日习近平同志的讲话。回顾了七十年前新中国成立这一伟大事件,赞扬了七十年来全国各族人民取得的令世界刮目相看的伟大成就,宣示了前进征程上不断创造新的历史伟业的坚强决心和坚定信心。指出:七十年来,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艰苦奋斗,取得了令世界刮目相看的伟大成就。今天,社会主义中国巍然屹立在世界东方,没有任何力量能够撼动我们伟大祖国的地位,没有任何力量能够阻挡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前进步伐。中国的昨天已经写在人类的史册上,中国的今天正在亿万人民手中创造,中国的明天必将更加美好。
《始终做到初心如磐、使命在肩》是2020年1月8日习近平同志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大会上讲话的一部分。指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必须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和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常抓不懈。要以党的创新理论滋养初心、引领使命,从党的非凡历史中找寻初心、激励使命,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中锤炼初心、体悟使命,把初心和使命变成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精气神和埋头苦干、真抓实干的原动力。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七十五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是2020年9月3日习近平同志的讲话。强调,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的伟大胜利,是中国共产党发挥中流砥柱作用的伟大胜利,是全民族众志成城奋勇抗战的伟大胜利,是中国人民同反法西斯同盟国以及各国人民并肩战斗的伟大胜利。指出:中国人民在抗日战争的壮阔进程中孕育出伟大抗战精神,向世界展示了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爱国情怀,视死如归、宁死不屈的民族气节,不畏强暴、血战到底的英雄气概,百折不挠、坚忍不拔的必胜信念。伟大抗战精神,是中国人民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将永远激励中国人民克服一切艰难险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牢记初心使命,走好新时代长征路》是2020年9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湖南考察工作结束时讲话的一部分。强调,湖南是一方红色热土,大批共产党人在这片热土谱写了感天动地的英雄壮歌。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发扬革命传统,传承红色基因,牢记初心使命,走好新时代长征路。要坚定理想信念,筑牢信仰之基、把稳思想之舵、补足精神之钙。要站稳人民立场,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了解群众的所思所盼、所急所忧,把工作抓到群众心坎上,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勇于攻坚克难,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敢打硬仗、善打胜仗,不断打开事业新局面。
《兴办经济特区是党和国家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行的伟大创举》是2020年10月14日习近平同志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四十周年庆祝大会上讲话的一部分。指出:深圳等经济特区四十年改革开放实践,创造了伟大奇迹,积累了宝贵经验,深化了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特区建设规律的认识。强调,必须坚持党对经济特区建设的领导,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必须坚持全方位对外开放,必须坚持创新是第一动力,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必须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必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必须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基本方针,必须坚持在全国一盘棋中更好发挥经济特区辐射带动作用。
《在纪念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七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是2020年10月23日习近平同志的讲话。指出:抗美援朝战争伟大胜利,是中国人民站起来后屹立于世界东方的宣言书,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重要里程碑。伟大抗美援朝精神跨越时空、历久弥新,必须永续传承、世代发扬。我们要铭记抗美援朝战争的艰辛历程和伟大胜利,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知难而进、坚韧向前,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的大跨越》是2020年10月29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的一部分。指出:进入新发展阶段,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的大跨越。中国共产党建立近百年来,团结带领中国人民所进行的一切奋斗,就是为了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党对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认识上不断深入、在战略上不断成熟、在实践上不断丰富,加速了我国现代化发展进程,为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奠定了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制度基础。
《在浦东开发开放三十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是2020年11月12日习近平同志的讲话。指出:浦东开发开放三十年的历程,走的是一条解放思想、深化改革之路,是一条面向世界、扩大开放之路,是一条打破常规、创新突破之路。经过三十年发展,浦东已经从过去以农业为主的区域,变成了一座功能集聚、要素齐全、设施先进的现代化新城,可谓是沧桑巨变。浦东开发开放三十年取得的显著成就,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提供了最鲜活的现实明证,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最生动的实践写照!
来源:共产党员网
所属栏目:重要论述
发布时间:2021-04-19 08:48: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作.........“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修改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十五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第十九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六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第六十七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十三条 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七十五条 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第八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十五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六条 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八十七条 本法实施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八条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所属栏目: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19-11-06 00:00:00
- 习近平同美国总统特朗普通电话
新华社北京6月5日电 6月5日晚,国家主席习近平应约同美国总统特朗普通电话。
习近平指出,校正中美.........遍欢迎,也证明对话和合作是唯一正确的选择。双方要用好已经建立的经贸磋商机制,秉持平等态度,尊重各自关切,争取双赢结果。对此,中方是有诚意的,同时也是有原则的。中国人一向言必行、行必果,既然达成了共识,双方都应遵守。日内瓦会谈之后,中方严肃认真执行了协议。美方应实事求是看待取得的进展,撤销对中国实施的消极举措。双方应增进外交、经贸、军队、执法等各领域交流,增进共识、减少误解、加强合作。
习近平强调,美国应当慎重处理台湾问题,避免极少数“台独”分裂分子把中美两国拖入冲突对抗的危险境地。
特朗普表示十分尊重习近平主席,美中关系十分重要。美方乐见中国经济保持强劲增长。美中合作可以做成很多好事。美方将继续奉行一个中国政策。两国日内瓦经贸会谈很成功,达成了好的协议。美方愿同中方共同努力落实协议。美方欢迎中国留学生来美学习。
习近平欢迎特朗普再次访华,特朗普表示诚挚感谢。两国元首同意双方团队继续落实好日内瓦共识,尽快举行新一轮会谈。
来源:新华社
所属栏目:时政要闻
发布时间:2025-06-05 00:00:00
- 习近平向韩国当选总统李在明致贺电
新华社北京6月4日电 6月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致电李在明,祝贺他当选韩国总统。
习近平指出,中韩互为重要近邻和合作伙伴。建交33年来,双方超越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差异,携手并进、相互成就,实现两国关系平稳健康发展,不仅增进了两国人民福祉,也为促进地区和平稳定和发展繁荣作出积极贡献。
习近平强调,我高度重视中韩关系发展。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国际和地区形势中的不确定因素增多。作为全球和地区重要国家,中方愿同韩方一道,坚守建交初心,坚定睦邻友好方向,坚持互利共赢目标,共同推动中韩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不断向前发展,更好造福两国人民。
来源:新华社
所属栏目:时政要闻
发布时间:2025-06-04 00:00:00
-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09号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已经2025年5月9日国务院第59.........务数据共享领域的管理创新、机制创新和技术创新,持续提升政务数据共享效率、应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国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国务院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协调指导本行业、本领域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第九条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政府部门研究政务数据共享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总结、推广政务数据共享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协调推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
第十条 政府部门应当落实政务数据共享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制度,组织研究解决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应当明确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构。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具体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更新和维护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
(二)组织提出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申请,组织审核针对本部门政务数据的共享申请,协调并共享本部门政务数据;
(三)确保本部门提供的政务数据符合政务数据共享标准规范;
(四)组织提出或者处理涉及本部门的政务数据校核申请;
(五)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中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组织开展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安全性评估;
(六)本部门其他与政务数据共享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目录管理
第十二条 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制定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标准规范,组织编制国家政务数据目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目录。
政府部门应当依照本部门职责,按照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标准规范,编制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
第十三条 政府部门编制政务数据目录,应当依法开展保密风险、个人信息保护影响等评估,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
政务数据目录应当明确数据目录名称、数据项、提供单位、数据格式、数据更新频率以及共享属性、共享方式、使用条件、数据分类分级等信息。
第十四条 政务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
(一)可以提供给所有政府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二)可以按照一定条件提供给有关政府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政府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十五条 政府部门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政务数据共享属性,不得通过擅自增设条件等方式阻碍、影响政务数据共享。
对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政府部门应当在政务数据目录中列明共享范围、使用用途等共享使用条件。对属于不予共享类的政务数据,政府部门应当在政务数据目录中列明理由,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依据。
第十六条 政府部门应当将编制的政务数据目录报送同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审核。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统一向政府部门通告。
政府部门应当对照统一发布的政务数据目录,丰富政务数据资源,保障政务数据质量,依法共享政务数据。
第十七条 政务数据目录实行动态更新。
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调整或者政府部门职责变化导致政务数据目录需要相应更新的,政府部门应当自调整、变化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务数据目录完成更新,并报送同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审核。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更新期限的,经同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更新后的政务数据目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发布。
第四章 共享使用
第十八条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政务数据质量管理能力,加强政务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使用、销毁等标准化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政务数据。通过共享获取政务数据能够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政府部门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复收集。
政务数据收集工作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牵头收集的政府部门并将其作为数源部门。数源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协同配合、信息沟通,及时完善更新政务数据,保障政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用性,并统一提供政务数据共享服务。
第二十条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共享供需对接机制,明确工作流程。
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应当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按照统一发布的政务数据目录,经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依法提出政务数据共享申请,明确使用依据、使用场景、使用范围、共享方式、使用时限等,并保证政务数据共享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
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对政务数据需求部门提出的政务数据共享申请进行审核,经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 政务数据需求部门申请共享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自收到政务数据共享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应当自收到政务数据共享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共享的答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报经同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同意,并告知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政务数据需求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的,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不得直接予以拒绝。政务数据提供部门不同意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自作出同意共享的答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共享政务数据。
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可以通过服务接口、批量交换、文件下载等方式向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共享政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各级政府部门优化政务数据共享审核流程,缩短审核和提供共享政务数据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上级政府部门应当根据下级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在确保政务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完整回流业务信息系统收集和产生的下级政府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并做好系统对接和业务协同,不得设置额外的限制条件。
下级政府部门获得回流的政务数据后,应当按照履行职责的需要共享、使用,并保障相关政务数据安全。
第二十五条 政府部门通过共享获得政务数据的,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以及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不得擅自将获得的政务数据提供给第三方。确需扩大使用范围、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提供给第三方的,应当经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同意。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范政务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建立政务数据校核纠错制度。
政府部门应当依照本部门职责,建立政务数据校核纠错规则,提供纠错渠道。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应当记录政务数据使用状态,发现政务数据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应当及时向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提出政务数据校核申请。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自收到政务数据校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更正并反馈校核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 政务数据需求部门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共享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共享目的不再必要的,应当按照政务数据提供部门的要求妥善处置。
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存在擅自超出使用范围、共享目的使用政务数据,或者擅自将政务数据提供给第三方的,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或者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暂停其政务数据共享权限,并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可以终止共享。
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或者变更已提供的政务数据共享服务。确需终止或者变更服务的,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与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协商,并报同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争议解决处理机制。
同级政务数据需求部门、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发生政务数据共享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程序向同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跨层级、跨地域的政务数据共享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经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协调处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九条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务数据共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予以通报。
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应当对共享政务数据的使用场景、使用过程、应用成效、存储情况、销毁情况等进行记录,有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和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可以查阅政务数据需求部门有关记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平台支撑
第三十条 国家统筹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政务数据安全防护能力,整合构建标准统一、布局合理、管理协同、安全可靠的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
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统筹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整合构建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实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数据平台、各地区政务数据平台互联互通,为政务数据共享提供平台支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按需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共享政务数据。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建设、优化本部门政务数据平台,可以支撑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未建设政务数据平台的,可以通过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开展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第三十一条 政府部门已建设的政务数据平台应当纳入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通过新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开展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第三十二条 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开展政务数据共享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政务数据共享中的应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密码管理等部门,根据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政务数据共享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督促落实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责任。
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在使用依法共享的政务数据过程中发生政务数据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利用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政务数据分类分级管理要求,保障政务数据共享安全。
政府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政务数据被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政务数据安全风险监测,发生政务数据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政府部门委托他人参与建设、运行、维护政府信息化项目,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明确工作规范和标准,并采取必要技术措施,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政务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政务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访问、获取、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
政务数据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保障平台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政务数据安全。
第三十七条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政务数据共享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政务数据共享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政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政务数据共享相关经费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政务数据共享情况应当作为确定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重要依据。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数据共享及时性和数据质量情况、政务数据需求部门数据应用情况和安全保障措施等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政务数据提供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要求编制或者更新政务数据目录;
(二)通过擅自增设条件等方式阻碍、影响政务数据共享;
(三)未配合数源部门及时完善更新政务数据;
(四)未按时答复政务数据共享申请或者未按时共享政务数据,且无正当理由;
(五)未按照规定将业务信息系统收集和产生的下级政府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回流至下级政府部门;
(六)收到政务数据校核申请后,未按时核实、更正;
(七)擅自终止或者变更已提供的政务数据共享服务;
(八)未按照规定将已建设的政务数据平台纳入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
(九)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政务数据需求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重复收集可以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
(二)擅自超出使用范围、共享目的使用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
(三)擅自将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提供给第三方;
(四)共享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共享目的不再必要,未按照要求妥善处置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
(五)未按照规定保存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有关记录;
(六)未对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明确数源部门;
(二)未按照规定对政务数据共享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的,或者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国家推动政府部门与其他国家机关参照本条例规定根据各自履行职责需要开展数据共享。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政府网
所属栏目:时政要闻
发布时间:2025-06-03 00:00:00
- “争当爱党爱国、勤奋好学、全面发展的新时代好少年”——习近平总书记深情寄望新时代少年儿童
“少年儿童是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未来生力军,少先队是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大学校。新征程上,少先.........引领广大少先队员争当爱党爱国、勤奋好学、全面发展的新时代好少年。”
5月27日,“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习近平总书记致信祝贺中国少年先锋队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向广大少先队员、少先队辅导员、少先队工作者致以诚挚的问候,并祝全国的小朋友们节日快乐。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让孩子们成长得更好始终是习近平总书记心中最温暖的牵挂。
如今,新时代少年儿童正以蓬勃昂扬的姿态茁壮成长,他们眼里有光、心中有梦、脚下有路,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时刻准备着!
“真正把青少年培养成为拥有‘四个自信’的孩子”
眼里有光,传承红色基因,从小听党话、跟党走。
“同学们,别忘了,我们的口号:生活即教育,社会即学校……”前不久,江苏省淮安市新安旅行团历史纪念馆里,新安小学六年级学生李柏豪唱响《新安旅行团团歌》,将听众瞬间带回那段战火纷飞的岁月。
2021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习近平总书记给新安小学的少先队员回信,勉励他们“结合自身成长实际学好党史,以英雄模范人物为榜样,从小坚定听党话、跟党走的决心”。
2023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现场,新安小学校长张大冬代表向习近平总书记汇报了学校传承红色基因的情况。
“我们排演了儿童剧《新安旅行团》。来之前儿童剧的主角李柏豪同学托我和您说:习爷爷,我在儿童剧中担任主角,我现在变得更加自信了,好期待您能来看我们的演出啊!”
“给孩子们问好啊!”习近平总书记高兴地说。
“我们的教育要善于从五千年中华传统文化中汲取优秀的东西,同时也不摒弃西方文明成果,真正把青少年培养成为拥有‘四个自信’的孩子。”一番话语重心长,浇灌孩子们心中自信的种子蓬勃生长。
如今,李柏豪时常担任学校的活动主持人,对表演也充满兴趣。他将新安旅行团光荣传统融入日常的学习生活中,“每当遇到困难,就有了不怕苦的勇气。”
一代代人青蓝相继,红色基因生生不息。在江西,孩子们乘坐“红领巾号”列车,前往“红领巾摇篮”——萍乡安源寻根溯源,在丰富的展陈中学习革命历史、了解红领巾的由来。
一堂堂思政课启智润心,爱国的种子生根发芽。“我爱我的祖国,我要保卫祖国的蓝天。”空军后勤部蓝天幼儿园“谁是最可爱的人”主题课上,孩子们用稚嫩而笃定的声音,表达着对祖国的爱。
把爱国情、强国志、报国行自觉融入新时代追梦征程,广大少年儿童用实际行动践行着“请党放心、强国有我”的铮铮誓言。
鼓号铿锵、队歌嘹亮,红领巾迎风飘扬。
2014年5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小学少先队员入队仪式,讲起了自己当年入队时的情景。
总书记说:“记得入队时心怦怦跳,很激动。不知你们有没有这种感觉?”
孩子们回答:“有。”
“为什么会这样?因为是一种荣誉。”总书记表示,“我在你们脸上看到了希望,祖国和民族的希望。”
“少先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全党全社会要重视少先队工作”“着力推动党、团、队育人链条相衔接、相贯通”……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少先队在为党育人中的重要作用,提出要求、指明方向。
2021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少先队工作的意见》印发,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党中央名义下发的专门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文件,是新时代少先队工作的行动纲领。
从小学先锋、长大做先锋。如今,少先队元素在越来越多的重要场合呈现,各式各样的主题活动在各级少先队组织中普遍开展: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颁授仪式现场,少先队员向功勋模范人物献上鲜花;
烈士纪念日,少先队员面向人民英雄纪念碑高唱《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致少先队队礼;
在陕西,少先队组织开展学习陕北说书、剪纸、腰鼓等活动,引导少先队员感悟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
在内蒙古,各民族少先队员共同开展“石榴籽一家亲”实践活动,寻访边境线、植树护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
星星火炬,代代相传,红旗一角,无上荣光。
鲜艳的少先队旗、灿烂的阳光与孩子们明媚的笑容、清澈的目光交相辉映,党的事业薪火相传、后继有人。
“努力成长为堪当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大任的栋梁之材”
心中有梦,争当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新时代好儿童。
时间的长河里,总有一些瞬间值得铭记。
“一个人可以有很多志向,但人生最重要的志向应该同祖国和人民联系在一起,这是人们各种具体志向的底盘,也是人生的脊梁。”在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读大四的高典将习近平总书记的勉励深深刻在心底。
时间的指针拨回2015年。当时,陕西延安创新实验小学六年级的高典作为少先队员代表,来到北京参加中国少年先锋队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人民大会堂,他为习近平总书记戴上红领巾。
回想起10年前的场景,高典依然心潮澎湃,“我希望通过专业所学帮助更多人,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和孩子们交流时,“志向”“梦想”是习近平总书记常常提及的关键词。
寄语“注意培养追求真理、报效祖国的志向”;强调“新时代中国儿童应该是有志向、有梦想,爱学习、爱劳动,懂感恩、懂友善,敢创新、敢奋斗,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好儿童”;嘱咐“有梦想,还要脚踏实地,好好读书,才能梦想成真”……深情嘱托、悉心教导,指引孩子们“努力成长为堪当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大任的栋梁之材”。
2016年12月,北京市八一学校的孩子们研发的科普小卫星发射升空、准确入轨,发回信标信号。发射之前,他们按照约定给习近平总书记写信,报告小卫星即将发射的消息。
习近平总书记回信叮嘱他们:“保持对知识的渴望,保持对探索的兴趣,培育科学精神,刻苦学习,努力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的鼓励给了科普小卫星研制团队成员朱迅莫大的信心。他选修科技类课程,开展卫星实验,在卫星发射中心体验航天系统工程各个环节,“这些经历不仅锻炼了我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培养了我对科学技术的浓厚兴趣。”
现在,朱迅在清华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系读博,从事航空航天相关领域研究,在探索科学未知的道路上继续前行。
科学教育引航成长之路。航天员“天宫授课”,带领全国少年儿童领略太空的神秘魅力;博物馆、科技馆打造科学探索课程,引导孩子在实验中进行探究式学习;“给孩子们的大师讲堂”让科学家走进校园,点亮更多孩子的科技梦想……
如今,新时代少年儿童成长更有底气,越来越多的孩子坚定了心无旁骛求知问学的决心。
“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字字千金,都是经过多年总结摸索才得出来的”。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一直是习近平总书记心中的牵挂。
深情嘱托,化作澎湃动力。
“文明其精神”。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妞妞合唱团”让一群零基础的山村孩子徜徉于音乐的海洋。从创作属于自己的原创歌曲,到在中央歌剧院献唱,在歌唱中,孩子们遇见更大的世界,收获满满的自信。
“野蛮其体魄”。跳绳“穿越障碍”、拍球“运送补给”,北京市精忠街小学操场上,一节体育课好不热闹,孩子们变身“越野达人”,欢快的笑声久久回荡。推广课间15分钟、每天一节体育课,让越来越多的孩子身上有汗、脚下有力。
“劳动最光荣”。云南宣威,上百亩劳动教育基地成了热火朝天的“课堂”,一堂堂田间劳动课带给孩子们的不只是新知,更有对粮食的珍惜以及在劳动中磨砺的勤劳品格。
如今,思想政治教育一体化建设不断推进,党的创新理论不仅进教材、进课堂,而且进头脑;劳动教育有机融入青少年成长的全过程,爱劳动、会劳动逐步成为校园新风尚;持续深化体育教学改革,实施美育浸润行动、青少年学生读书行动……教育不再是一“智”独秀,德智体美劳全面协同发展的局面正在形成。孩子们正在以更开阔的视野、更强健的体魄,成长为堪当强国建设、民族复兴重任的国之栋梁。
“你们是祖国的未来,希望你们的生活像糖果一样甜甜美美”
脚下有路,少年儿童的成长成才环境越来越好、道路越来越宽。
走进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之江小学,处处可见的现代化教学设施让人眼前一亮:教室里用上了电子白板,图书馆有大型LED显示屏,教师书吧、泥工坊等一应俱全。
校园内,一块镌刻着“感恩”二字的大石头格外醒目。
之江小学的前身是半山腰上的一所山区小学。山高路陡、校舍老旧,学生上学要走很远的山路,一些孩子天不亮就得出发。
2004年初,在国家东西部协作机制下,之江小学成为浙江在南充援建的160多所希望小学之一。那年5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来到这里为学校奠基,殷殷嘱托“要把这座学校建好,让山村里的孩子早日成才”。
2024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习近平总书记给之江小学的学生们回信,“得知这些年来学校越办越好,同学们勤奋学习、热爱劳动、健康快乐成长,我很欣慰。”
让每一个孩子充分享受到充满生机的教育,让每一个孩子带着梦想飞得更高更远,这关乎每个家庭的幸福,也关乎中华民族的未来。
在陕西延安杨家岭福州希望小学,强调“革命老区、贫困地区抓发展在根上还是要把教育抓好,不要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
在重庆大山深处的中益乡小学,看到午餐四菜一汤、营养均衡,感慨“现在每顿标准涨到了6块钱,比当初丰富多了”;
在辽宁沈阳大东副食品商场内,接过孩子们送的糖果,亲切地说“你们是祖国的未来,希望你们的生活像糖果一样甜甜美美”;
…………
“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习近平总书记朴素的话语,承载着最真挚的情感。
灾区儿童、残疾儿童等群体,更是习近平总书记心中放不下的牵挂。
2014年春节前夕,在内蒙古考察的习近平总书记走进呼和浩特市儿童福利院。在这里,总书记看望了聋哑女孩王雅妮,问学习,说志向,翻看手语书和相册。
“希望福利院的孩子和祖国其他孩子一样健康生活、幸福成长。”总书记的殷殷嘱托给予王雅妮无穷的动力。如今,26岁的她已经成为呼和浩特市特殊教育学校的一名教师,帮助更多残疾孩子改变命运。
习近平总书记与孩子们结下了深厚的情缘,一幕幕温情的瞬间,成为孩子们成长中最难忘的画面……
“党中央始终关心关怀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举措,努力为孩子们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环境。”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党中央将落实儿童优先原则纳入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统筹推进,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印发《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等国家规划,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孩子们织密安全防护网……
逐步健全的制度、不断完善的政策,为少年儿童创造越来越好的成长成才环境,孩子们拔节生长、立志成才——
湖南郴州汝城县第四中学学生朱锐,积极参加学校“半条被子”故事情景剧表演、红色歌曲大合唱等活动。“长大后我想要成为一名军人,保家卫国。”朱锐满怀憧憬。
北京育英学校学生张钰可每周末都会参加摔跤训练,在去年北京市城市副中心系列赛中国式摔跤公开赛上,她获得了女子少年组亚军。“我要长得壮壮的,练得棒棒的!”张钰可信心满满。
陕西西安高新第一中学学生马子涵一直保持着对艺术的热爱,每天练习,持之以恒,目前已能够熟练演奏钢琴和古筝。“艺术中的美,是我成长中的宝贵财富。”马子涵目光坚定。
…………
“当代中国少年儿童既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经历者、见证者,更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生力军。”习近平总书记深情寄望新时代少年儿童——
“今天做祖国的好儿童,明天做祖国的建设者,美好的生活属于你们,美丽的中国梦属于你们。”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少年儿童的美好期待,也是中华民族接续奋进的光明未来。(记者 李昌禹、丁雅诵、杨昊)
来源:人民日报
所属栏目:时政要闻
发布时间:2025-06-01 00:00:00
- 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签署命令 发布军事科研奖励条例
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签署命令
发布《军事科研奖励条例》
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 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日.........条,适应军事科研工作创新发展、向战为战的形势任务需要,鲜明立起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的标准,设置了军事特色鲜明、结构层级合理、评价标准科学、与国家和军队重大战略需求紧密结合的军事科研奖励体系;构建了职责明确、程序严密的组织管理模式;规范了奖励推荐、评审、授奖和异议处理等全流程工作;完善了作风纪律、问责处理、保密管理等有关要求,并明确了相关适用情形。《条例》的发布施行,对有序开展军事科研奖励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增强军事科研创新活力,加快军事理论和国防科技创新步伐,以高质量科技供给助推新时代强军事业发展。
来源:新华社
所属栏目:时政要闻
发布时间:2025-05-29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