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一大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
(一九七七年八月十三日报告,八月十八日通过)
同志们:
现在,我受党中央委托,做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
党的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我们的伟大领袖和导师毛泽东主席逝世以后,在我们党取得粉碎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四人帮”反党集团的伟大胜利的情况下,由英明领袖华国锋主席主持召开的。这是我们党的历史上一次具有伟大意义和深远影响的大会。华主席在大会上所作的政治报告,高举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伟大旗帜,精辟阐述了毛主席提出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伟大理论,全面总结了党的第十一次路线斗争的基本经验,深刻分析了国内国际的形势,明确提出了我们党在今后一个时期的战斗任务。华主席的政治报告,必将鼓舞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继承毛主席的遗志,继续沿着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胜利前进。
华国锋同志是毛主席亲自选定的接班人。一九七六年一月,毛主席提议、中央政治局通过,由华国锋同志主持中央日常工作,任国务院代总理。同年四月,毛主席又提议、中央政治局通过,由华国锋同志任党中央第一副主席和国务院总理,把党和国家的领导重任交给了华国锋同志。党中央设立第一副主席,在我们党的历史上从未有过。这是毛主席针对“四人帮”阴谋篡党夺权的活动,作出的一个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战略决策。毛主席亲笔给华国锋同志写了“你办事,我放心”,表达了毛主席对华国锋同志的无限信任。华国锋同志一贯高举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伟大旗帜,坚决执行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华国锋同志既有长期的地方领导工作经验,又有中央领导工作经验,他联系群众,处事持重,英明果断,善破善立,具有全面地领导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工作的才能。在“四人帮”篡夺党和国家最高权力的阴谋活动达到顶点的时候,在我们党和我国革命处于危急存亡的紧要关头,华国锋同志继承毛主席的遗志,以无产阶级革命家的胆略,采取非常果断的措施,率领全党一举粉碎了“四人帮”,挽救了革命,挽救了党,使我们党和国家避免了一次大倒退、大分裂。就在这个非常时期,中央政治局根据毛主席生前的安排,一致作出关于华国锋同志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决议。这个决议受到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的热烈拥护,得到党的十届三中全会的一致拥护和赞同。
华主席领导我们党取得的第十一次路线斗争的胜利,不论在我国和在全世界,都具有极其伟大的意义。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高举毛主席的伟大旗帜,提出抓纲治国的战略决策,领导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深入展开反对“四人帮”的伟大斗争,采取一系列重大措施,克服“四人帮”干扰破坏造成的困难,使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出现了新的高潮。实践证明,以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是完全正确的。华主席不愧为毛主席的好学生、好接班人,不愧为我们党和我国人民的英明领袖,不愧为我们军队的英明统帅。华主席一定能够把毛主席开创的无产阶级革命事业不断地推向前进,领导我党、我军和我国各族人民胜利地跨进二十一世纪。今后,如果国内出现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阴谋篡夺党和国家的领导权,我们就在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领导下,运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办法,动员全体人民,实行大民主,革走资派的命。如果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对我国发动武装侵略,我们就在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统率下,运用人民战争的办法,动员全国人民,打败侵略者。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地团结在以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周围,一定能够在继续革命的道路上,战胜一切国内外敌人,克服一切困难,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
同志们,我们大会的重要议程之一,是修改党的章程。在毛主席领导下,十大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都是正确的。“四人帮”全面反对十大路线,破坏党的建设,妄图按照资产阶级的面貌改造我们党。他们的这种反动企图遭到了彻底失败。党中央认为,我们应该根据毛主席的建党思想,吸取第十一次路线斗争的新经验,对十大党章进行必要的修改。现在提交大会讨论的党章修改草案,是十届三中全会基本通过的。修改过程中,在中央各部门,在地方和军队,广泛征求了党内从领导到基层各方面的意见。这里,我对党章修改草案,做以下几点说明:
第一,关于高举和捍卫毛主席的伟大旗帜
党章修改草案在“总纲”中记载了伟大领袖和导师毛主席的丰功伟绩,写上了“毛主席的旗帜,是我们党团结战斗、争取胜利的伟大旗帜”,这反映了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
毛主席是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的缔造者。毛主席领导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经过二十八年的革命斗争和革命战争,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彻底胜利,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接着,毛主席又领导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经过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激烈的复杂的斗争,经过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把我国由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贫穷落后的国家,建设成了初步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国家。毛主席总结了我国的和国际的无产阶级专政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以无产阶级革命家的伟大气魄,亲自发动和领导了伟大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放手发动群众,公开地揭露和批判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这场政治大革命,彻底粉碎了刘少奇、林彪和王张江姚“四人帮”三个资产阶级司令部,空前广泛地传播了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极大地提高了广大干部和群众的阶级斗争、路线斗争和继续革命的觉悟,巩固和加强了无产阶级专政,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这场政治大革命,粉碎了帝国主义和社会帝国主义妄图在我国复辟资本主义的迷梦,使苏联复辟资本主义的悲剧没有能够在我国重演,为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提供了新的经验,给全世界的马克思主义者和革命人民以极大的鼓舞。
毛主席是当代最伟大的马克思列宁主义者。毛主席在反对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阶级的斗争中,在反对党内右的和“左”的机会主义路线的斗争中,在反对以苏修叛徒集团为中心的现代修正主义的斗争中,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同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在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各方面,继承、捍卫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主席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为世界各国被压迫民族和被压迫人民的解放事业,开辟了新的道路。毛主席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指明了巩固无产阶级专政,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道路,这是毛主席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对马克思主义最伟大的贡献。
毛主席的丰功伟绩,在我国人民革命史册上,在世界人民革命史册上,是永垂不朽的。毛主席的旗帜是革命的旗帜,胜利的旗帜。高举和捍卫毛主席的旗帜,不仅关系到我国革命事业的成败,而且关系到全世界人民的共同命运。党章修改草案明确规定:“全党一定要永远高举和坚决捍卫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伟大旗帜,保证我们党的事业继续沿着马克思主义路线胜利前进。”
第二,关于党的性质和指导思想
毛主席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列主义的建党学说。毛主席对于党的性质,党的指导思想,党的组织原则,党的作风等方面,都有完整的论述。正是因为毛主席有这样一套完整的马列主义建党学说,并且用这个学说来培育我们党,我们党才建设成为这样一个伟大、光荣、正确的党。
根据毛主席的建党学说,党章修改草案对十大党章关于党的性质的一段,作了修改和补充。“总纲”明确写上:“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是无产阶级的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是由无产阶级先进分子所组成的、领导无产阶级和革命群众对于阶级敌人进行战斗的朝气蓬勃的先锋队组织。”
“四人帮”为了达到以帮篡党,复辟资本主义的目的,竭力改变我们党的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性质。他们到处收罗叛徒、特务、阶级异己分子、蜕化变质分子、新生资产阶级分子、流氓分子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把这些专门和无产阶级捣乱的反动家伙封为“先进分子”,拉入党内,让他们到处去篡夺领导权。“四人帮”一伙叫嚣要“用群众组织代替党”,要“踢开党委闹革命”,就是要用他们那个帮来取代我们党。如果“四人帮”的阴谋全部得逞,那末,我们的党必然整个地改变颜色,变成资产阶级的法西斯党,我们的国家就会出现大分裂,大混乱,倒退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老路上去。
我们党只有以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才能保持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性质。“四人帮”妄图从根本思想上扰乱我们党。他们打着马克思主义的旗号,大搞修正主义,唯心主义泛滥,形而上学猖獗。针对这种情形,在“总纲”指导思想一段中,增写了“党坚持反对修正主义,反对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党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反对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世界观”。
“四人帮”对我们是很好的反面教员,他们在党的性质和领导作用问题上制造的混乱,给我们上了很好的一课。他们从反面使我们深刻地认识到,必须牢牢记住毛主席的教导:“我们的党是无产阶级政党,是无产阶级的先进部队,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武装起来的战斗部队。”还必须牢牢记住毛主席的另一个教导:“工、农、商、学、兵、政、党这七个方面,党是领导一切的。”我们一定要搞好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的先锋队的作用。同时,要把各级革命委员会,把工会、共青团、贫协、妇联等革命群众组织整顿好、建设好,在党的领导下,更好地发挥它们的作用。
第三,关于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任务
党章修改草案对十大党章关于党的基本纲领一段作了修改,规定:“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纲领,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逐步消灭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用社会主义战胜资本主义。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
在毛主席的领导下,我国早已推翻了地主买办资产阶级专政,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我国社会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推翻的资产阶级和其他剥削阶级还存在,而且还会产生新的资产阶级分子,对小资产阶级的改造也还需要经过长期的努力。为了彻底消灭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彻底解决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谁战胜谁的问题,为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创造条件,必须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中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党章修改草案关于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纲领,就是根据这一精神规定的。
一九六三年,毛主席曾经指出:“在帝国主义还存在的情况下,社会主义国家不可能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一九六六年,毛主席进一步指出:“就是在帝国主义统统打倒的情况下,全世界都变成了社会主义,哪一年建成共产主义也还是说不定的。因为资产阶级虽然打倒了,并没有死。他们用各种方法腐蚀共产党。”这就告诉我们,在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统统被打倒以后,在一个时期里仍然是社会主义社会。也就是说,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是始终存在的,而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在这个历史阶段结束之前就将被打倒。根据毛主席这一光辉思想,党章修改草案对十大党章“总纲”中有关段落做了相应的修改。
党章修改草案对十大党章中关于国内任务的一段作了一些修改,增写了“中国共产党坚持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要正确区别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在本世纪内,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等重要内容。
第四,关于“三要三不要”的基本原则
在党章修改草案“总纲”中,对坚持“三要三不要”的基本原则,给与了比在十大党章中更加突出的位置。
毛主席提出的“要搞马克思主义,不要搞修正主义;要团结,不要分裂;要光明正大,不要搞阴谋诡计”的三项基本原则,是毛主席建党学说的一个重要发展。这三项基本原则,科学地总结了我们党五十年来历次大的路线斗争的经验,高度概括了党内两条路线斗争的基本内容,深刻揭露了一切机会主义者、修正主义者的主要政治特征。毛主席多次用这三项基本原则警告“四人帮”,揭露了他们的本质,打中了他们的要害。“四人帮”拒绝改悔,顽固地坚持搞修正主义,搞分裂,搞阴谋诡计,妄图篡夺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我们夺取第十一次路线斗争胜利的实践有力地证明,“三要三不要”的基本原则,是识别和战胜党内走资派的锐利武器。全党同志和全国人民,都要坚持这三项基本原则,牢牢掌握这个武器。
毛主席说:“反潮流是马列主义的一个原则。”“四人帮”篡改这个革命原则,抹杀它的阶级内容,蓄意制造混乱。他们为了达到颠覆无产阶级专政,复辟资本主义的罪恶目的,利用反潮流这个口号,煽起了一股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恶流。我们的许多党员,许多革命干部,在“四人帮”煽起的反动潮流面前,出以公心,坚持党的原则,敢于斗争,敢于胜利,无所畏惧,表现了毛主席所提倡的反潮流的革命精神,值得大家很好地学习和发扬。
毛主席讲的反潮流,就是反对搞修正主义、搞分裂、搞阴谋诡计的恶流。根据这个精神,党章修改草案对十大党章关于反潮流问题的表述作了修改,明确写上:“对于违反三项基本原则的潮流,要有敢于反对的革命精神。”反潮流的革命精神,要求我们在任何情形下敢于坚持马克思主义原则,顶住和击退修正主义所掀起的狂风恶浪。反潮流的革命精神,要求我们不断增强党的团结,战胜任何在党内进行宗派活动、分裂活动的倾向。反潮流的革命精神,要求我们彻底揭露和战胜任何搞阴谋诡计的人。光明正大,是无产阶级党性的表现,而耍阴谋,施诡计,就一定是背叛马克思主义,破坏党的团结,破坏无产阶级革命事业。全党同志一定要运用“三要三不要”这个锐利武器,区别正确潮流与错误潮流,发扬敢于反潮流的革命精神,为全面地、正确地贯彻执行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而斗争。
第五,关于党的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次路线斗争的经验,进一步证明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极端重要性。因此在党章修改草案“总纲”中增写了这方面的内容,并在其他有关条款中增添了一些必要的规定。
我们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我们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四人帮”蓄意践踏我们党的组织原则,大搞反党宗派活动和分裂活动。他们既破坏民主,也破坏集中。他们专横跋扈,称王称霸,对有不同意见的人乱扣帽子,乱打棍子,严重地摧残党内民主。他们把党的组织原则和党的纪律,攻击为应该抛弃的“老一套”的“条条框框”,鼓吹无政府主义,叫嚷“矛头向上就是大方向”,严重破坏党的集中领导,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我们要深入揭批“四人帮”妄图分裂党、搞垮党的反革命罪行,同时,要在全党认真进行民主集中制的教育,把民主集中制健全起来。
毛主席强调指出:“处在伟大斗争面前的中国共产党,要求整个党的领导机关,全党的党员和干部,高度地发挥其积极性,才能取得胜利。所谓发挥积极性,必须具体地表现在领导机关、干部和党员的创造能力,负责精神,工作的活跃,敢于和善于提出问题、发表意见、批评缺点,以及对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从爱护观点出发的监督作用。没有这些,所谓积极性就是空的。而这些积极性的发挥,有赖于党内生活的民主化。党内缺乏民主生活,发挥积极性的目的就不能达到。”
怎样才能有充分的民主生活呢?这就要求我们,在党内,在人民内部,真正实行毛主席倡导的“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让群众讲话,那怕是骂自己的话,也要让人家讲。不许群众讲话,怕群众提出不同的意见,压制群众的批评,是完全错误的。这就要求我们,用民主的方法,也就是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这就要求我们,采取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或者斗争,分清是非,达到新的团结的方法,处理同志之间的关系,而不能用“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方法。这就要求我们,在党委内部,认真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依靠集体的政治经验和集体的智慧,防止和克服个人说了算或者个人不敢负责的不良倾向。
只要我们充分地发扬了民主,就能把党内、党外广大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就能使占总人口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人民大众团结起来。做到了这些,我们的工作就会越做越好,我们遇到的困难就会较快地得到克服,我们事业的发展就会顺利得多。
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发扬民主的重要性。任何破坏党的民主生活,侵害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都是违反民主集中制的,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党章修改草案明确规定,党员有权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并有权越级直至向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主席提出申诉;党员对于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如有不同的意见,允许保留,并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提出讨论,有权越级直至向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主席报告。决不允许任何人压制批评和打击报复。压制批评和打击报复的人,应当受到查究和处分。这些规定,正是为了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实行无产阶级的民主制。
当然,如果没有集中的指导,民主就会失去正确的方向,走到邪路上去。从这个意义上说,破坏集中也就破坏了民主。在“四人帮”影响下,我们党内确有一些人闹资产阶级派性,爱好无纪律状态和无政府状态,希望最好不受党组织和上级的约束。他们不懂得共产党内绝不允许有派别组织和派别活动,共产党员绝不能参加而且必须反对任何分裂党的派别组织和派别活动,不懂得共产党不但要民主,尤其要集中,不懂得党内民主都应是为着巩固纪律和增强战斗力,而不是削弱这种纪律和战斗力,不懂得无产阶级政党的铁的纪律,是战胜资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的基本条件之一。毛主席说:“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没有纪律,党就无法率领群众与军队进行胜利的斗争。”我们党要领导各族人民,在一个有着八亿人口的国家里,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不断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没有铁的纪律行吗?列宁说:“谁要是把无产阶级政党的铁的纪律哪怕是稍微削弱一点(特别是在无产阶级专政时期),那他事实上就是帮助资产阶级来反对无产阶级。”
为了保证我们党的行动统一,必须加强党的纪律。党章修改草案在“党的组织制度”一章中突出了“全党必须服从民主集中制的纪律: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共产党员对于党组织的决议和上级的决定,绝不能采取自由主义态度,满意的就执行,不满意的就不执行,绝不能阳奉阴违,打着拥护的旗号,另搞一套。毛主席早就指出:“党的纪律之一是少数服从多数。少数人在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必须拥护多数人所通过的决议。除必要时得在下一次会议再提出讨论外,不得在行动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我们要在全党加强纪律教育。九届二中全会以后,毛主席多次提倡大家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反复强调“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教育战士,教育干部,教育群众,教育党员和人民”。一切行动听指挥,步调一致才能得胜利。我们每个党员,尤其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都要自觉地遵守党的纪律。
为了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纪律,防止和纠正各种危害党与群众关系的现象,党章修改草案还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县和县以上、军队团和团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它的任务是:加强对党员的纪律教育,负责检查党员和党员干部执行纪律的情况,同各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受理党员的申诉和控诉,并受理党外群众对党员的控诉。
毛主席说:“我们的目标,是想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以利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较易于克服困难,较快地建设我国的现代工业和现代农业,党和国家较为巩固,较为能够经受风险。”只要我们认真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的民主基础上实行集中,就一定能够造成毛主席讲的这样一种政治局面。不仅在全党,而且在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中都能造成这样一种政治局面。
第六,关于党的干部路线
党章修改草案在“总纲”中增写了关于干部路线的问题。干部路线是为政治路线服务的,“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我们党的干部路线是什么呢?毛主席说:“在这个使用干部的问题上,我们民族历史中从来就有两个对立的路线:一个是‘任人唯贤’的路线,一个是‘任人唯亲’的路线。前者是正派的路线,后者是不正派的路线。共产党的干部政策,应是以能否坚决地执行党的路线,服从党的纪律,和群众有密切的联系,有独立的工作能力,积极肯干,不谋私利为标准,这就是‘任人唯贤’的路线。”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毛主席的无产阶级干部路线同资产阶级的干部路线的斗争是十分激烈的。“四人帮”在招降纳叛,结帮营私这点上,大大超过了历次机会主义路线的头子。他们仇视一切经过革命斗争考验,忠于毛主席革命路线的老年干部和中年干部,也仇视一切坚持原则,同修正主义作斗争的青年干部。他们推行了一条反革命的修正主义干部路线,对他们的党羽,大加提拔重用,并采取打、压、拉和封官许愿的卑劣手段,收买干部,培植亲信。我们党的路线斗争的历史反复证明,“任人唯亲”的资产阶级干部路线是涣散党、瓦解党的毒剂,实行无产阶级的“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才能使党团结兴旺。
毛主席说:“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接班人,是在群众斗争中产生的,是在革命大风大浪的锻炼中成长的。应当在长期的群众斗争中,考察和识别干部,挑选和培养接班人。”党章修改草案规定:“要按照毛主席提出的五项条件,在群众斗争中培养和造就千百万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接班人。”我们一定要把那些在文化大革命中,在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中涌现出来的,符合接班人五项条件的优秀分子提拔起来,按照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组成各级领导班子。新老干部要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取长补短。老干部要热情帮助和支持新干部,要把培养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接班人作为自己的重大责任。
毛主席说:“领导者的责任,归结起来,主要地是出主意、用干部两件事。”各级领导同志,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要善于使用干部。要有自知之明,也要有知人之明。任何同志都有长处,也有短处。对自己要一分为二,对别人也要一分为二,都要按辩证法办事。所谓“贤者”,就是要顾大局,识大体,抓大事。当然,“贤者”也不会没有一点短处,也要一分为二。领导者要善于发挥别人的长处,来弥补自己的短处,同时又要帮助别人克服他的短处,这就叫做知人善任。
对犯错误的同志采取什么态度,是干部政策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大家知道,毛主席历来反对把犯了错误的同志“一棍子打死”。毛主席说:“正确的态度应当是,对于犯错误的同志,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允许他们继续革命。”毛主席历来强调,对犯错误的同志,要一看二帮,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不论对老年、中年、青年同志,都应当这样做。“四人帮”对于不和他们同流合污的人,借口或者捏造他们犯了这样那样的错误,要统统加以排斥,加以打倒。“四人帮”搞残酷斗争,无情打击,是要搞垮我们的干部队伍,搞垮我们的党。我们一定要遵循毛主席的教导,团结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干部,团结一切革命同志,包括犯了错误而愿意改正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关于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
在党章修改草案“总纲”中增写了一段:“全党必须保持和发扬群众路线、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保持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作风,保持和发扬谦虚谨慎、不骄不躁、艰苦奋斗的作风,防止党员、特别是党的干部利用职权谋取任何特权,同资产阶级思想和作风作坚决的斗争。”在“党员”、“党的基层组织”等章中,也作了相应的补充。
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形成的,早已深深扎根于广大党员和干部中。这些优良传统和作风,是我们共产党人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显著标志。近几年来,“四人帮”严重地破坏我们党的传统和作风,特别是破坏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受他们的影响,一部分党员和干部不同程度地滋长了不正之风,这种情形应当引起我们的严重警惕。
关于党的作风问题,毛主席在民主革命时期作过一系列重要指示。全国胜利前夕,毛主席及时指出,在胜利的条件下,必须特别注意防止资产阶级“糖衣炮弹”的袭击,“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全国解放以后,一直到文化大革命中,毛主席反复强调这一点。这是因为我们党处于执政党的地位,这种地位很容易使许多同志忘乎所以;而在无产阶级专政下,资产阶级同无产阶级作斗争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用他们的思想和作风来侵蚀我们党。毛主席曾经针对我们有些干部脱离群众,不愿与群众同甘共苦,争名夺利,唯利是图的危险倾向,严肃地指出:“我们一定要警惕,不要滋长官僚主义作风,不要形成一个脱离人民的贵族阶层。”毛主席又曾经针对党内一些干部脱离实际,固步自封,骄傲自满,害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指出:“一个共产党人必须具备对于成绩与缺点、真理与错误这个两分法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思想。”“凡不虚心地认真地对本地本单位本人作分析,对别地别单位别人作分析,拒绝马克思主义辩证分析方法的同志,要进行同志式的劝告和批评,以便把不良情况改变过来。把向别部、别省、别市、别区、别单位的好经验、好作风、好方法学过来这样一种方法,定为制度。”
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牢记毛主席的教导,通过批判“四人帮”和整党整风,来一个思想革命化,使我们的作风有一个大的改进。当前最重要的,是保持和发扬群众路线、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我们要最密切地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相联系,一刻也不脱离群众,细心倾听群众的呼声,有事同群众商量,真正相信和依靠人民群众;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加强调查研究,把理论与实践统一起来,实事求是,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谦虚谨慎,力戒任何的虚夸与骄傲。保持和发扬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同资产阶级思想和作风作斗争,是无产阶级专政下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
第八,关于对党员和党的基层组织的要求
关于对共产党员的要求和党的基层组织的任务,党章修改草案在十大党章的基础上做了一些补充和修改。
我们党是一个执政的党,在我们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党是领导一切的。共产党员,尤其是担任党政军各级领导工作的党员干部,所负的责任是重大的。因此,党必须对党员,特别是担任领导工作的党员,提出严格的要求。我们党三千五百多万党员中,文化大革命以来入党的占近半数,党的十大以来入党的有七百多万,新党员占的比重相当大。无论是新党员或老党员,绝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但是必须看到,由于近几年来“四人帮”篡改党的路线,破坏党的组织原则,另立党员标准,制造了许多混乱,党员队伍在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不纯的情况是严重的。毛主席曾经说过:“有许多党员,在组织上入了党,思想上并没有完全入党,甚至完全没有入党。这种思想上没有入党的人,头脑里还装着许多剥削阶级的脏东西,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无产阶级思想,什么是共产主义,什么是党。”这样的共产党员,现在确有不少。除那些混入党内的坏分子必须清除以外,对那些思想上没有入党的人必须加强教育。就是好的和比较好的党员,也有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而继续提高自己的任务。一般说来,许多新党员对党的优良传统、党的基本知识和党规党法还缺乏了解,对他们进行这方面的教育是完全必要的。有关对党员要求的条款,就是根据这些情况修改的。
党章修改草案对党员提出了八项要求。这是根据毛主席关于接班人五项条件的精神和毛主席关于怎样做一个共产党员的一贯教导写的。为了便于教育党员贯彻执行,便于党组织督促和检查,对党员的要求规定得具体一些,显然是有好处的。
党章修改草案作了党员预备期的规定。预备党员一律经过一年的预备期才能转为正式党员。作这个规定,是为了对党员更好地进行教育,更好地进行考察了解,保证党员的政治质量。近几年来,“四人帮”另立党员标准,搞“突击入党”,使一些投机分子和坏分子混入党内。针对这种情况,作这一规定也是必要的。
党的基层组织处在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第一线,又处在同党外广大群众最接近的地位。对党员经常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使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靠党的基层组织做工作。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各项任务,也要靠基层组织来落实。“四人帮”为了实现篡党夺权的罪恶阴谋,反对在党内外群众中深入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反对整顿党的基层组织,把这污蔑为“矛头向下”,是“大资产阶级批小资产阶级”。在同“四人帮”的斗争中,不少基层党组织,顶住妖风,排除干扰,发挥了战斗堡垒作用。党章修改草案吸收大庆、大寨和“硬骨头六连”等先进单位党组织的经验,对基层组织的任务规定得更加具体明确,便于贯彻执行。我们一定要加强基层组织的建设,使基层组织成为我们党领导党内外广大群众,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向阶级敌人进行斗争的战斗堡垒。
总之,党章修改草案中对党员和党的基层组织的要求,都是为了提高党员的政治质量,纯洁党的组织,加强党与群众的联系,增强党的战斗力。
同志们!党章修改草案高举毛主席的伟大旗帜,充分体现了毛主席的建党学说,贯穿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路线,反映了粉碎“四人帮”的伟大斗争的胜利成果。经过这次代表大会通过的新党章,将是加强我们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的重要武器。我们一定要按照新党章的规定,把我们的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更加朝气蓬勃,使我们党充分发挥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领导作用。党的各级组织,每个共产党员,都要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坚决执行党章,并且同任何违反党章的言论和行动作斗争。
我们党,我们国家,现在正处在一个承先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历史时刻。粉碎“四人帮”的伟大胜利,标志着我国第一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胜利结束,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两个阶级的斗争,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马克思主义和修正主义两条路线的斗争,还要长期继续进行下去。象文化大革命这种性质的政治大革命,以后也还要进行多次。我们面临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是极其艰巨而伟大的。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一定要在以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领导下,团结一致,为完成党的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抓纲治国的八项战斗任务,为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为把毛主席开创的无产阶级革命事业进行到底而奋斗。
来源:新华网
所属栏目:党11大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2021-04-19 00:00:00
- 对于职工运动议决案
(一)职工运动两年来的发展及现在的形势
本党第四次全国大会时。正是职工运动复兴时期的开始,两年以来,经过五卅运动、省港罢工,反奉战争中河南、天津、唐山职工运动的勃兴,铁路工会的恢复与发展,北伐后湘、鄂、赣、皖、苏、浙的发展,以至上海三次暴动,虽然有此仆彼兴,时起时伏的现象,然整个的形势,都是在不断的争斗继续高涨中。在政治上已经推进了国民革命的发展,给帝国主义以莫大的打击。从争集会、结社、罢工之自由,一直到参加政权的实现,充分的表现了无产阶级在国民革命中的领导作用。在经济上劳动条件,已有很显著的改善,从要求待遇的改善,团体契约权之获得,直到要求参加国有产业的管理的实现。群众生活的水平线,已有很显著的提高。在组织上,工会的权力,已渐次集中。纵的方面,从零碎的行会的组合,发展到统一的产业组合(虽然现在还是很弱小的)。横的方面,各地方总工会,更具有最高的权力。工会会员数量上,由五十四万增到二百八十万。所以这两年来猛勇争斗的结果,的确有很显著的急速的进步。
中国职工运动发展的结果,使资产阶级受了莫大的威吓,渐次背叛革命(蒋介石叛变),不惜与帝国主义妥协,专力来打击工人阶级以保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同时帝国主义因见旧有工具军阀系统的崩溃,亦欲在中国找到新的工具,因此帝国主义与中国资产阶级之中,发生一种亲和力,互相吸引,因此资产阶级将渐次变成帝国主义在中国的新工具。
资产阶级在这个新的企图之下,遂尽力打击工人阶级。一方面组织法西斯蒂,来屠杀工人领袖,破坏工会;现在苏、浙、闽、广、皖、赣、川等处,已很明显的表现出来了。另一方面,又欲以改良主义来欺骗工人阶级,如蒋介石颁布的工会条例,几乎全抄上海总工会提出的上海工人的经济总要求。并企图组织御用的黄色工会。在武汉的资产阶级亦欲以改良主义,来缓和工人阶级的进攻,如提倡分红利制度,甚至要工会来代管生产,以红利的大部分分给工人等。虽然我们在经济的分析上,看不出中国资产阶级有实行改良主义与工人阶级改良主义化的可能;但资产阶级在他的政权区域内,为欲巩固他的政权,与在工人阶级参加政权的区域内,欲缓和工人的进攻,的确有企图采用改良主义的倾向。我们应该加紧工人阶级的团结,组织工人阶级的武装来抵抗法西斯蒂,动摇资产阶级的政权。同时要极力提高工人的要求,发展经济罢工,揭破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假面具。
(二)职工运动的新方针
在党的政治议决案上,已指明“中国资产阶级”已经背叛了,中国革命将要在工、农、小资产阶级联合政权之下,向非资本主义前途发展。在党的总的政策之下,职工运动自然应该定出新的方针。其主要点:
第一,要极力从政治上经济上向资产阶级勇猛的进攻,一直到要求没收一切银行、矿山、铁路、轮船、大企业、大工厂等归国有的实现。
第二,要求参加国有产业的生产管理,监督生产。使国有产业能向非资本主义的路线发展,不致官僚化。
第三,要求政府实行高度劳工政策,颁布劳工保护法,工厂法,规定八小时工作制,及最低限度工资等,使工人生活水平线,能随时提高。这些工作都应该是劳工部主要的工作,并须设立监察机关,保障这些法令的实施。
第四,要求社会保险之实施,救济失业工人,同时要建立工人宿舍、公共食堂等。
第五,要求设立国家商店,公卖一切日需品(食粮、燃料等),并发展合作社等等的组织。
第六,各地总工会应该随时提出工人的行动总纲,为各地工人阶级奋斗的目标。
第七,发展全国一致的政治的经济的争斗,各全国产业总工会应即提出总的经济要求。
上面七项是职工运动方针之骨干,在国民政府管辖之区域内,应该加紧争斗,使能加速的实现。在蒋介石政权之下(资产阶级政权),北方军阀政权之下亦须极力宣传,各级工会提出之要求总纲中,都应该尽可能的提出。(自然要特别注意当地工人阶级当前的最迫切的要求)必须如此,才能兴奋工人阶级革命的勇气,抵御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侵入。必须如此才可以保障非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
(三)经济斗争
过去有些地方(如反奉战争中北京、天津、唐山等处)偏重于政治斗争,不注意工人的经济斗争,结果反减了工人对政治斗争的认识和勇气,并影响到组织的发展,这是我们很可宝贵的经验。所以在第四次大会的决议案中所说的,只有提高工人的经济要求,才能兴奋工人政治斗争的勇气,这是非常正确的。因为经济斗争是工会的日常生活,必须如此才能吸引广大的群众,加紧群众的组织。这是以后工作中应该特别注意的。在蒋介石统治之下,有组织黄色工会实行改良主义的倾向,我们应该极力提高工人的经济要求,尽量发展经济斗争,攻击这些黄色工会的组织,才能使工人不致受改良主义的欺骗,而扩大我们在群众中的影响。在北方军阀统治之下,自然没有公开组织与公开斗争的可能,但我们应该注意工人日常的迫切的生活痛苦,发展工人部分的零碎斗争,在可能时,仍须举行大的斗争,使工人群众在这些争斗中团结起来。但是在宣传上仍须提出总的经济要求来吸引群众。在武汉工人群众已经普遍的经过一次经济争斗,但是资本家随时将物价提高,使工人生活几乎毫无改良,甚至挨饿,因此一部分群众发现对政治斗争的消极。这是职工运动一个很大的危机。挽救这个危机的方法,只有一面提高工人的经济要求,继续争斗,另一方面要求政府限制物价,或设立国家商店,公卖一切日需品。还有一种危机就是用革命危急的恐吓,来限制工人的斗争。这样可使工人阶级成为其他阶级的工具,我们应该极力与这种主张奋斗。
自经济罢工发展后,而资产阶级及其代表者倡为“罢工循环”之说,其用意则在打击工人阶级,就是国民党左派中亦往往有人因此学说而动摇。要知一般物价之增加决非因罢工所致,而有其根本原因,即供给与需要的关系及种种政治战争的影响,所以我们应尽力根据事实作广大的宣传,与此类学说奋斗。
手工工厂工人与店员的争斗,成为目前很重大的问题,许多人以为欲保证与小资产阶级的联合,须绝对停止争斗,这句话未免矫枉过正。工人与小资产阶级的联合战线和领导小资产阶级,决不单是消极的方面让步可以得到的,而是要在积极的方面加紧反帝国主义运动,加紧反大资产阶级的争斗,不断的提出小资产阶级的利益,扩大一般市民的要求等。所以我们对手工工厂工人和店员的争斗,仍是要积极的拥护,才可以取得这些群众。第一、中国产业无产阶级的数量太少,必须使手工工厂工人与店员,完全团结在产业工人的周围,力量才能伟大;第二、手工工厂工人与大部分店员生活极为痛苦,只有发展经济争斗,才能组织起来;第三、手工工厂工人与大部分店员的劳动关系,多半是一种封建式的主奴关系,不经过争斗,不能打破封建势力的束缚。尤其是非产业的区域(各县、市、镇),手工工厂工人与店员,就是地方的无产阶级的代理人。应该是这些地方政治上的领导势力。但这些是他们被小资产阶级利用封建思想与权力所束缚,我们要使他组织起来,成为政治斗争的领导力量。自然,在手工工厂与店员的斗争中,要注意资本家的经济能力,提出的要求不可超过他的能力之外,对于团体契约权的争斗,也应就客观的形势而相当的让步。
在工会参加管理的国有产业中,将有一种反对经济争斗的倾向发生。这种倾向发生的根源,一方面将是政府中代表资产阶级的分子要使这些国有产业能按照他的利益发展,而限制工人阶级的利益,另一方面将有人误认这些国有产业已经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工人阶级自己的产业)。这种倾向不单是要使工人阶级的生活水平线降低,并且要影响非资本主义前途的发展,我们应该极力的与这个倾向奋斗,只有工人阶级生活水平线能随国有产业的发展而随时提高,才能保证非资本主义的前途。所以在这些国有产业下的工会,应该注意这些产业的发展,随时提出进步工人经济要求而争斗。
在劳动保护法已经颁布以后,监督这个法令之实施将成为工会主要责任之一。工会应该注意资本家对于工人的欺骗,随时代工人向监察机关提出抗议。使工人阶级的生活,真能得这些法令的保障而提高。
(四)组织问题
现在工会组织有几个重大的缺点:第一,无论在纵的方面(产业组合)横的方面(地方组合)还是很零乱散漫,直到现在全国产业总工会,只有海员、铁路、邮政建立起来,并且没有力量。中华全国总工会完全没有尽他对于下级工会指导的责任,甚至毫无关系。各地总工会,虽然权力比较集中,但是所属各工会的组织,亦是非常散漫。所以目前职工运动在组织上的第一个责任,就是要强固中华全国总工会,强固并建立各产业总工会。合并许多小工会成为有力的产业的大工会。第二,许多工会还带很深的行会主义的色彩,甚至仅将行会组织改了一面工会的招牌,所以我们要极力与这种行会主义的工会组织奋斗,要限制手工工厂厂主、店东、包头等加入工会。第三,为准备参加生产管理,须组织强固的工厂委员会。过去虽然在许多地方的工会有类似工厂委员会之组织(每工厂一委员会),但实际上仅仅做了一些工会的日常工作。以后的工厂委员会,除了工会的日常工作,还要注意本工厂的一切的经济情形的调查和统计,然后将来才可以尽他的监督生产的责任。第四,在广东、上海……等处,已经有黄色工会的组织,我们要使这些工会统一起来,只有在这些工会下面的群众中去发展我们的影响和极力提高工人经济的要求。决不可以专与他们的几个首领联欢,希冀一种上层的统一。第五,手工业工人与店员的组织(尤其是在各县、市中),许多地方都以一种产业的方法去组织他。这是不可能的。这些工人,我们应按照他的职业和他过去组织的习惯,来做组织的原则,中华全国总工会应该即刻颁布一种关于手工业工人与店员工会的组织大纲,来做各地的标准。第六,铁路工人运动本为本党最早的工作,而且曾有伟大的斗争,因本党年来政策之极端与对此运动之轻视,到现在几乎完全放弃了,这是本党莫大的错误。以后应特别注意铁路工人,把铁总强大起来,在各铁路组织秘密工会,须由铁总派特派员到各路工作,以建立铁路工会的系统性,同时须在各地党部指挥之下,以建立党与工会的亲密关系。第七,第四次大会后,海员转变到本党指导之下,这是一个很大的成绩,本党应该继续加紧海员中的工作。惟海员运动,虽渐次在各轮船推行支部的组织,特别以省港轮船组织为最有成绩,但是宁波籍海员仍未完全组织在海员工会之下,内河轮船分会有放弃轮船而只组织木船划子的倾向,都是应该纠正的。第八,矿工运动在此二年内仅唐山曾有一度之发展,但党对于矿工甚为漠视,如北方及关外矿域最多,而我们只注意了城市的工人运动,未注意矿工,此后对于抚顺、开滦、山西、山东、焦作各矿工,本党应积极去做,以树立矿工运动之基础。第九,重工业,过去对于重工业工人很少注意,如上海轻工业同志达数千人,而重工业如某一造船厂仅只几个同志,可以证明,这是一个很大的缺点。重工业工人,在职工运动上应占重要的地位,在全部的数量上亦复不少,如我们不有计划的加紧在矿工工人中去工作,则重工业工人已经有广东机器工会之影响,不难为黄色派所取去。
工人领袖官僚化之危险,是目前的严重问题,其原因是广大的工人群众缺乏健全的组织和充分的训练,工会干部人材太少,我们党的发展赶不上工人运动的发展,以致工会多为少数领袖包办,脱离群众的监督或党的指导,而趋于官僚化。救济这个危险,应该切实执行“工会民主化”的工作,工会的工作应该且必须要经过工人群众大会、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各种会议中决定工会的工作,要在这些工作中去健全工会组织,训练工人群众,培植工人运动人才,产生工人运动领袖,必须如此,才能挽救这个官僚化的危险。
国民党应该是工农及小资产阶级的政治联盟,而以无产阶级为领导之政党,因此应无限制的引导工人阶级加入国民党,充实其内容,才能实现领导之作用。
(五)失业问题
现在全国各处都有广大的失业工人,尤其是被帝国主义封锁的武汉,差不多有十万以上的失业,还有继续增长的趋势,如果我们不为失业的恐慌而争斗,可以影响整个的职工运动。第一在武汉政府之下,应即刻要求社会保险制度之实施,救济失业工人,同时须加速大产业国有及国营的经济政策的实现,才可以挽救失业的恐慌。第二应该使失业工人完全在工会组织之下去争斗,在可能的地方,应该在工会内设立职业介绍所及互济会等组织,总之,无论如何要使失业工人不离开工会的影响,而为资本家或其他反动派所利用。
(六)童工与女工
童工与女工问题,在党的过去议决案上,都有很详细的规定,但到现在各地还未能正确的执行。各级工会均少注意童工与女工的利益,不引导童工、女工参加工会工作,以致童工、女工不了解工会的意义,不积极的拥护工会,或另外成立组织,形成如另一工会的形势,这是很危险的现象。以后各地工会要积极的拥护童工、女工的利益,每次经济罢工均须提出童工、女工的要求,引导童工、女工参加工会工作(工会的各级机关均须有童工、女工参加),才能挽救这个危险。
现在劳动童子的组织,超越了他的教育宣传的意义,差不多变成了一种童工工会,以致与工会常常发生冲突。这是由于工会未能注意童工,和在童子团工作的同志不了解童子团组织的性质和意义的原因。以后各工会均须设立童工委员会(或学徒运动委员会)。童子团在组织上应该隶属于工会组织系统之下。尤其要注意童子团的童子化。
(七)宣传与教育工作
宣传工作在职工运动上占很重要的地位,过去很少注意,以后在各工会应极力发展宣传队的组织,各地方总工会至少须有一周刊和会报的发行(尤其要注意群众化),中华全国总工会已有发行日报的需要,务在最近期间实现。各种小册子的编辑,亦极为重要。
过去工会的教育工作,在提高工人阶级文化程度上多未注意,此项工作,极为重要,在各地方总工会均须有教育委员会的组织,并须极力利用各级政府的教育经费来发展工人教育。在教材的方面,要多注意政治的教育,并须编制劳动教科书,供各地工会应用。
(八)工人纠察队与武装
工人纠察队,不管公开或秘密的地方皆须有普遍的发展。工人有武装在最初仅止自卫(对付工贼流氓等),维持秩序,现在我们要进一步而认为工人纠察队是保障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民主政权的武装之一,所以只要有工会的地方,不管是秘密的或公开的,都应该有这样的组织,其注意点:(一)要是真正工人的组织,不可让流氓混迹其中,失业工人也不可过多。(二)纠察队应采用征兵制,使全体工人有受军事训练之机会。(三)纠察队可有相当之常备队。(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应公布工人纠察队统一的编制法及设立一部以管理之。
现在的军队,多半是游民无产阶级的分子,很难使他革命化,所以我们要使军队革命化,和建立真正的革命军队,必须有多数的工人去当兵。因此到军队中去,拿枪去的口号,应该很广大的在工人群众中去宣传,打破一般不愿意当兵的观念!
(九)工农关系
现在资本家借口工人工资的增加,任意提高物价,使一般农民对工人不满,因此在许多地方都发生工农冲突的事。这是可以影响到整个的革命前途的。要使工农关系更加亲密起来,自然要把工人生活的痛苦,及物价增高的原因(完全是市场需要与供给的消长),完全是资本家的罪恶,尽量的宣布出来。但是仅只这样的消极的宣传是不够的,一定要各地工会能够与农民发生亲密的关系,帮助农民的组织,拥护农民的争斗,直到帮助农民取得土地,这样才能使农民了解只有工人是他真正的朋友,不受资产阶级及其他反动派的挑拨和利用。
(十)与各国工会建立亲密的关系
中国革命的完成,一定要得到国际无产阶级的帮助,所以中国工会应该与各国工会发生经常的亲密的关系。把中国工人的痛苦及斗争的情形尽量的向各国工人群众中宣传,以取得各国工人的深切的同情与拥护。尤其是在太平洋沿岸各国工人,只有中国工会比较进步,所以太平洋劳动大会,无论如何要在最短的期间召集,并须由此建立经常的宣传通信机关。
(十一)党与工会的关系
党与工会,在过去仍未能有正确的关系,不是使工会成了党的附属的机关,即是工会完全脱离了党的指导。其实工会的斗争应当完全在党的指导之下,同时不能使工会失了他独立的性质。具体的说,就是党对于工会的指导,第一应该是党的支部在群众中起作用,使群众完全受党的影响;第二,在工会的机关中,应该有党团的组织,使党的意志去影响工会的一切工作。这样自然可使工会的机关和群众,都完全在党的指导之下了。同时,党在每个时期的政策(如宣言、主张等),应尽可能的公开的在工会中讨论,增加群众对于党的认识。
中央工委过去几乎完全停顿,因此党对于全国职工的运动的方针与策略,完全缺乏指导。以后应该极力将工委强健起来,使能充分的工作。以前许多区委工委都很懦弱,甚至无工委的组织(如北方),也是一个很大的错误,应该积极的纠正过来。
现在各处工会,无论是上层领袖或下层的干部人材,都极缺乏,这也是可以阻碍职工运动发展的。要训练人材,第一要使工人群众多参加工会的工作,使在许多斗争中,增高他们的经验和工作能力。特别要注意工人代表会的建立和训练。第二,在各地总工会都要设立短期的职工运动训练班。党应该选择很好的工人同志,办一高等职工运动学校,养成高级的干部人材。
来源:共产党员网
所属栏目:党05大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2021-04-18 00:00:00
- 刘少奇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政治报告
(一九五六年九月十五日)
同志们:
从我们党的第七次代表大会以来,十一年已经过去了。我们的祖国在.........义的反动统治,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去年下半年和今年上半年,我们党又领导人民取得了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全面的决定性的胜利。由于这两次胜利,我们国家的内外关系发生了一系列的根本变化。
除台湾还被美国侵略者侵占以外,近百年来骑在中国人民头上的外国帝国主义势力已经被赶走了。中国已经成为伟大的独立自主的国家。
外国帝国主义的工具--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已经在中国大陆上消灭了。
封建地主阶级,除个别地区以外,也已经消灭了。富农阶级也正在消灭中。原来剥削农民的地主和富农,正在被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
民族资产阶级分子正处在由剥削者变为劳动者的转变过程中。
广大的农民和其他个体劳动者,已经变为社会主义的集体劳动者。
工人阶级已经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它的队伍扩大了,它的觉悟程度和文化技术水平大大提高了。
知识界已经改变了原来的面貌,组成了一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队伍。
国内各民族已经组成为一个团结友好的民族大家庭。
以共产党为领导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更加扩大和巩固了。
我们的国家参加了以苏联为首的争取持久和平和人类进步的社会主义阵营,同伟大的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建立了牢不可破的友好合作关系。我国人民在胜利的抗美援朝战争中制止了帝国主义侵略者的凶焰。我国在国际关系中坚持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我国的国际地位提高了。
所有这些变化,不但唤起了中国六亿人民的空前未有的革命积极性,而且在世界生活中,在一切被压迫的民族和一切被剥削的人民中,不能不发生伟大的吸引力。
我们党现时的任务,就是要依靠已经获得解放和已经组织起来的几亿劳动人民,团结国内外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充分利用一切对我们有利的条件,尽可能迅速地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
为了完成这个巨大的任务,我们应当正确地总结过去时期的斗争经验,继续完成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进一步加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进一步健全我国的政治生活,正确地处理国际事务,进一步巩固我们党。我们的大会对于这一切问题的讨论和决定,将促进我们党和我国人民在已有的胜利的基础上,取得新的更大的胜利。
一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在十一年前,党的第七次代表大会向全党提出的任务,是“放手发动群众,壮大人民力量,团结全国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打败侵略者,建设新中国”。这个任务,已经在一九四九年实现了。
反动派常常自己选择走向灭亡的道路。我们党的第七次代表大会的方针是要求国民党同全国民主力量成立联合政府。还在抗日战争初期,我们党就曾经同国民党成立了联合抗日的协议。在以后,特别是在抗日战争结束以后,我们党又曾经多次同国民党进行和平谈判,以图避免内战,并且试图经过和平的道路实现中国的社会政治改革。在一九四六年,我们和几个民主党派曾经同国民党达成了一个和平建国的协议。但是接着国民党反动派却在美帝国主义的支持下发动了全国的大内战,企图消灭代表中国人民的力量--中国共产党和其他一切进步民主力量。他们想错了。我们党在争取和平改革的时候并没有放弃警惕,没有放弃人民的武装。我们的政策是:如果国民党愿意和平,并且愿意在和平的条件下进行改革,这是有利于人民的,是我们所力争的。但是我们知道,和平的愿望能否实现,却不取决于我们,而取决于当时的统治阶级。如果国民党反动派一定要把战争强加在人民头上,那末,我们也作了充分的准备,能够动员人民的力量击败他们,使战争的发动者自食其果。历史所作的结论正是这样。想要消灭人民力量的人们,自己被人民的力量消灭了。
同反动派相反,人民不是好战的。即使在战争期间,凡能和平解放的地方,例如北京、绥远、长沙、昆明、四川,西部、新疆和西藏,我们都做了争取、接洽和谈判的工作,实现了和平解放。但是当着人民被迫而不能不拿起武器的时候,人民拿起武器来是完全正确的。反对人民这样做,要求人民向进攻的敌人屈服,这就是机会主义的路线。在这里,究竟采取革命的路线,还是采取机会主义的路线,这是关系到六亿人民在时机成熟的时候是否应当取得政权的大问题。我们党采取了革命的路线,因而有了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由于工人阶级在同几亿农民建立了坚固同盟的条件下取得了全国范围的统治权力,工人阶级的政党中国共产党成为领导全国政权的政党,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已经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这就使我国的资产阶级民主性质的革命有可能经过和平的道路,直接地转变为无产阶级社会主义性质的革命。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阶段的基本结束和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阶段的开始,标志着我国由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的开始。
我国过渡时期的基本特点是什么呢?
第一,我们的国家是一个工业落后的国家。为了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发展社会主义的工业,首先是重工业,使我们的国家由落后的农业国变为先进的工业国,而这是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的。
第二,在我们的国家里,工人阶级的同盟者不但有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而且有民族资产阶级。因此,为了改造旧经济,不但对于农业和手工业需要采取和平改造的方法,而且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也需要采取和平改造的方法,而这就需要逐步进行,需要时间。
党中央委员会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规定了我们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这就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的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党的这个总路线是在一九五二年国民经济恢复阶段终结的时候提出的,在一九五四年已经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接受,作为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记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面。
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各项工作离开它,就要犯右倾或者“左”倾的错误。在过去几年中,从右面离开党的总路线的倾向,主要地是仅仅满足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既得成就,要求把革命停顿下来,不承认我们的革命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必要,不愿意对城市和农村的资本主义采取适当的限制政策,不相信党能够领导农民走向社会主义,不相信党能够领导全国人民建成社会主义。从“左”面离开党的总路线的倾向,主要地是要求在“一个早上”就实现社会主义,要求在我国用没收的方法消灭民族资产阶级,或者用排挤的方法使资本主义工商业破产,不承认过渡到社会主义应当采取逐步前进的步骤,不相信我们可以经过和平的道路达到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我们党坚决地拒绝和批判了这两种错误的倾向。很明显,如果我们党接受这些意见的任何一种,我们就将不能建设社会主义,或者不能如同今天这样顺利地建设社会主义。
按照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我国已经在一九五三年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党中央委员会原来预计,完成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将需要大约三个五年计划的时间。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践证明,为了完成国家的工业化,三个五年计划的时间是必要的,或者还需要更多一点时间。但是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就已经基本上完成,而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除个别地区以外,就可以全部完成。
二社会主义改造
我国的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现在已经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
根据今年六月的统计,全国一亿二千万农户中,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已经有一亿一千万户,占农户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一点七。其中,有三千五百万户加入了初级合作社;有七千五百万户,即大多数,加入了高级合作社。畜牧业中的互助合作运动,也已经有了发展。
全国个体手工业者参加了各种不同形式的生产合作组织。加入工业生产合作社、生产小组或者供销生产合作社的,已经占个体手工业从业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个体渔民、个体盐民和运输业中的个体劳动者,现在也基本上实现了合作化。
全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已经基本上实现了全行业的公私合营。个体小商业也已经基本上实现了合作化,为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执行代销代购的业务。
这些成就,主要地是在一九五五年下半年开始的我国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高潮中达到的。
这个社会主义改造运动高潮的出现,不是偶然的,而是一九四九年以来我国各种社会条件发展成熟的必然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人民政府没收了控制国家经济命脉的全部官僚资本的企业,包括由国民党政府在抗战胜利以后接收的日、德、意各国在中国的企业,把它们变为国营的社会主义企业,使国家掌握了最大的银行,几乎全部的铁路,绝大多数的钢铁工业,其他重工业的主要部分,以及轻工业的某些重要部分。这就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优越地位奠定了基础。
人民政府接着用极大的努力发展了国营工业、国营运输业和其他国营企业。国营工业产值在一九四九年还只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百分之二十六点三,到一九五二年就已经占百分之四十一点五,而到一九五五年,就已经占百分之五十一点三了。
人民政府把全部私营银行和钱庄改造为在国家银行领导下的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由国家集中经营银行信贷、保险业务和黄金、白银、外国货币的交易。人民政府建立了对外贸易的管制,实行了外汇的管理。人民政府又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强大的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掌握了主要的工业原料和主要的货源,逐步地实现了批发商业的国有化,巩固了社会主义商业在全国市场上的领导地位。
强大的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建立了对于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但是为了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还必须采取适合我国情况的政策和步骤,才能使我国广大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乐于参加集体经济,使我国的民族资产阶级不太勉强地接受社会主义改造。
我们采取了哪些政策和步骤呢?现在,我们就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分别地作一些简单的说明。
首先,我们要说明的是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我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在彻底完成了土地改革的基础上进行的。我们党没有采取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恩赐”农民土地的办法,去进行土地改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们花了整整三年的时间,用彻底发动农民群众的群众路线的方法,充分地启发农民特别是贫农的阶级觉悟,经过农民自己的斗争,完成了这一任务。我们花了这样多的时间是否需要呢?我们认为这是完全需要的。由于我们采取了这样的方法,广大的农民就站立起来,组织起来,紧紧地跟了共产党和人民政府走,牢固地掌握了乡村的政权和武装。因此,土地改革不但在经济上消灭了地主阶级和大大地削弱了富农,而且在政治上彻底地打倒了地主阶级和孤立了富农。广大的觉悟的农民认为,无论是地主或者富农的剥削行为都是可耻的。这就为后来的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大大地缩短了农业合作化所需要的时间。
在旧中国的农村人口中,有百分之六十到七十的贫农和雇农群众。他们是农村中的半无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很容易接受工人阶级政党的领导。他们不只是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有很大的积极性,在社会主义革命中也有很大的积极性。在土地改革以后,广大农民群众的经济地位是改善了,很多贫农雇农上升为中农。但是由于我国农村地少人多,全国农民平均每人只有三亩耕地(约等于五分之一公顷),南方许多地方每人只有一亩田或者只有几分田,所以在农村中仍然有百分之六十到七十的贫农和下中农。在继续个体经营的条件下,他们要想过富裕的生活是毫无把握的。这就使占农村人口大多数的贫农和不富裕的农民积极地响应我们党的号召,愿意走合作化的道路。
在土地改革以后,我们随即在农民中广泛地建立了带有社会主义萌芽的农业生产互助组织。这是农民的一种集体劳动组织。由于互助比“单干”优越,在一九五二年参加互助组织的农户已经占全国农户总数的百分之四十,在一九五四年又增加到将近百分之五十八。在互助组织的基础-上,党中央在一九五二年开始有计划地发展半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是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但仍然保持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私有的一种初级合作社。这种合作社在一九五一年底还只有三百多个,由于它又比互助组织优越得多,到一九五五年上半年已经发展到六十七万个,参加的农户约一千七百万户。从一九五五年下半年以后,像大家所知道的,由于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纠正了党内抑制农民的合作化积极性的右倾保守思想,农业生产合作杜开始了特别迅速的发展。随后,初级合作社又开始大批地改组成能够更有效地组织生产的社会主义的高级合作社,在这种合作社里,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都由私有变成了集体所有。
事实证明,我们党采取这种逐步前进的办法是适当的。因为这使得农民在合作化运动中不断地得到好处,逐渐地习惯于集体生产的方式,可以比较自然地、比较顺利地脱离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接受集体所有制,从而避免了或者大大减少了由于突然变化而可能引起的种种损失。
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党的阶级政策是,树立贫农和土地改革以后由贫农上升的下中农在合作社内部的领导优势,同时巩固地联合中农。富裕的和比较富裕的中农在农村中虽然居于少数,但是他们对于下中农以至贫农仍然有重要的影响。这些富裕中农一般地是拥护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他们中间的许多人还是在土地改革中“翻身”的,但是他们对于走合作化的道路却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动摇。为了巩固同中农的联合,这里的关键是必须在合作化运动中坚持自愿和互利的政策。自愿和互利的政策是适用于一切人的,对于中农更有重要的意义。党不但禁止勉强中农加入合作社,而且规定在合作化初发展的时候,首先吸收贫农和下中农入社,一般地不吸收比较富裕的中农入社。党又规定,在中农入社以前和以后,特别是在处理入社的生产资料的时候,都不允许损害他们的利益,占他们的便宜;当然也不让中农损害贫农的利益,占贫农的便宜。国家在粮食问题上的正确政策,也对于中农发生了有益的影响。从一九五三年开始,国家对于粮食和其他主要农产品实行了统购统销,并且在统购统销中规定了合理的价格,这就基本上消灭了市场上的粮食和其他主要农产品的资本主义投机活动。在一九五五年,国家又规定把购粮数量限制在一定的水平上,改正了前一年不适当地多购七十亿斤粮食的错误,这就消除了农民担心政府收购过多的疑虑。由于党坚定不移地执行了联合中农的方针,由于中农看到了走资本主义道路的无望,看到了合作社生产的日益显著的优越性,广大的中农在合作化的高潮中终于停止了动摇,积极地要求入社了。
对于原来的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党在过去几年中一贯地注意了领导农民防止和反对他们在合作化运动中的破坏活动,在合作化初期禁止他们加入合作社。只是在合作化运动取得胜利以后,党才决定分别地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允许他们以不同的身份到合作社里进行同工同酬的劳动,以便把他们改造成为新人。
由于实行了以上的政策,我们就能在全国范围的土地改革完成以后不到四年的时间内,基本上完成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把全国的一亿一千万农户组织成为一百万个左右大小不等的、高级的和初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其次,我们要说明的是手工业和其他个体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
我国广大的手工业个体劳动者除在极小范围内能够自产自销以外,都要依靠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和资本主义企业供给原料、推销成品和借给资金。他们中间的多数人生活困难,疾病伤亡没有保险。他们的生产技术多数是落后的,有被现代机器生产淘汰的可能。因此,他们希望联合起来,在国营经济的领导下克服这些困难。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利益来说,很多的手工业生产是必须继续保存和发展的,这主要地是为了满足国内市场的广大需要,部分地也是为了供应出口贸易的需要,中国的个体渔民、盐民、小商小贩和运输业中的个体劳动者,也有很大的数量,他们的情况同手工业者大体相近。
对于手工业、渔业、盐业和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一般地是采取合作化的形式。这些方面的合作化运动,在过去几年内陆续有所发展。到一九五五年,加入手工业生产合作组织的人数占手工业从业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九。手工业和其他个体经济合作化的大发展,是在今年上半年。新成立的合作社,有些是经过生产小组的过渡形式发展起来的,大部分是在今年的合作化高潮中直接组织的。此外,有一小部分手工业和一小部分属于资本主义经营方式的木帆船、兽力车,同资本主义工商业一起实行了公私合营。
小商小贩是个体的商业劳动者。他们在社会主义改造中,除了一部分随着资本主义商业实行公私合营以外,一般地也走上了合作化的道路,组成合作商店或者合作小组。小商小贩所组织的合作小组,为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代销代购,而照旧采取便利消费者的分散流动的经营方式,照旧保存它们原有的符合社会需要的经营特点。
最后,我们要说明的是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在我国曾经占统治地位的大资产阶级主要是官僚买办资产阶级,这个阶级如前面所说,早已被革命消灭了。在旧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是同帝国主义、封建势力和官僚资本有矛盾的。他们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他们在一定条件下愿意参加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斗争;另一方面,他们在斗争中又常常表现有一种动摇性和妥协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他们表示拥护人民民主专政,拥护共同纲领和宪法,表示愿意继续反对帝国主义,赞成土地改革;但是,他们又有发展资本主义的强烈愿望。因此,我们对待民族资产阶级的政策,同过去一样,仍然是又团结、又斗争、以斗争求团结的政策。这就是说,在工农联盟的基础上,工人阶级还保持着同民族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的联盟。在经济上,资本主义工商业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具有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作用,另一方面具有不利于国计民生的作用。因此,国家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了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按照这样的政策,工人阶级又同民族资产阶级建立了经济上的联盟,并且在这种联盟中实现了国营经济对于资本主义经济的领导,使资本主义私有制逐步地经过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转变为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
国家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所以必须采取利用的政策,不仅是由于民族资产阶级有接受这个政策的可能性,而且还由于在过渡时期我们在经济上有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必要性。全国解放初期,国民经济遭受了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统治的严重破坏,我们面对着恢复国民经济的重大任务;同时又由于我国经济很落后,小生产占优势,我们有必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经济力量,以利于国民经济的恢复工作和建设工作。几年来,我们在优先发展国营经济的条件下,实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在原料分配和其他一些问题上对于私营经济基本上给予“一视同仁”的待遇,这就使得私营工厂工人免于失业,同时也使得资本家有一定的利润可得。由于这个政策,对于国计民生有利的资本主义工商业都能维持下来,并且有一些发展。事实证明,资本主义工商业在国民经济的恢复时期和建设时期,对于国营经济在许多方面都起了辅助的作用。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政策,使国家能够取得更多的工业品去换取农民的粮食、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使国家能够在市场上经常有相当充足的物资,有利于物价的稳定。当然,这种利用政策绝不是让资本主义自由发展。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不利于国计民生的作用,国家必须实行限制的政策,这种限制政策是同利用政策分不开的。
国家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限制,是同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的狭隘利益冲突的,因此资产阶级中总是有许多人表示反对,或者违反这种限制。限制和反限制的斗争是近几年来我国内部阶级斗争的主要形式,它反映着我国国内主要的阶级矛盾--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同资本主义的经济,在活动范围方面,在税收方面,在市场价格和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经销代销的条件方面,在工人的劳动条件方面,经常地反复地进行限制和反限制的斗争。其中主要的是一九五0年春天为了稳定物价而反对投机活动的斗争,和一九五二年反对行贿、偷税漏税、盗窃国家资财、偷工减料、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斗争。进行这些斗争,是因为有许多资产阶级分子进行了有害于国计民生的非法活动,不能不坚决地加以制止。在进行这些斗争中,我们注意防止和纠正了对于资本主义经济的限制过多过死的错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针,是通过这些斗争使那些坚持不法行为的少数资产阶级分子在人民群众中,同时也在资产阶级内部陷于完全的孤立,而把那些愿意服从国家法令的大多数资产阶级分子团结起来。
国家实行利用政策和限制政策的目的,都是为了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实现社会主义的改造。这种改造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把资本主义转变为国家资本主义,第二步是把国家资本主义转变为社会主义。在无产阶级执政的国家领导下的国家资本主义是什么呢?正如列宁所说的:“这就是我们能够加以限制,我们能够规定它的界限的一种资本主义。”我们通过国家资本主义这种过渡形式,使民族资产阶级在国家和工人阶级的领导下,有一个必要的时间来逐步地接受改造。在工业方面,由于国家掌握了大部分工业原料,从一九五0年开始对于私营工业采取了供给原料、加工订货和统购包销的办法,从而初步地把私营工业纳入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到了一九五四年,又进一步地有计划地用公私合营的方式来改造资本主义工业,使主要的大型私营工业企业多数转变为公私合营企业。在商业方面,由于国家经过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掌握了一切重要的农产品和工业品的货源,就有可能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把货品批发给私营商业,使私营商业执行经销代销的业务。在一九五四年,这种经销代销的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商业已经大量地发展起来。有了这些准备以后,到一九五五年秋冬之间,农业合作化的高潮最后地断绝了资本主义在农村发展的道路,从根本上改变了国内阶级力量的对比,资本主义工商业全行业公私合营的条件就完全成熟了。这种全行业公私合营,是我国国家资本主义的最高形式,是使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重大步骤。
为了通过国家资本主义这种和平过渡的办法来达到社会主义的目的,我们对于资产阶级私有的生产资料的国有化,采取了逐步赎买的政策。在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前,赎买的形式采取分配利润的制度,即按企业盈余多少,分配一定利润(例如四分之一)给资本家;在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后,赎买的形式采取定息的制度,即在一定时期内,由国家经过专业公司支付资本家以一定的利息。此外,资方人员凡能工作的都由国家有关部门分配工作,不能工作的也酌量给以安置,或者予以救济,保障他们的生活。这也是一种必要的购买的办法。马克思和列宁都说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无产阶级对于资产阶级采取赎买政策是允许的,并且是有利的。这已经在我国的革命实践中得到了证明。
我们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是把企业的改造和人的改造结合进行的,这就是在企业改造的同时,采取教育的方法,逐步地改造资本家,使他们由剥削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我们对于民族资产阶级采取又团结、又斗争、以斗争求团结的政策,主要是教育他们。对于资本主义经济的限制和对于资产阶级的不法行为的斗争是一种重要的实际的教育。几次调整,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使他们各得其所,这又是一种重要的实际的教育。他们在社会主义改造中采取积极态度的,我们表示欢迎;采取怀疑态度的,我们进行教育并且表示等待;采取反抗态度的,我们进行必要的斗争,而目的还是为了改造他们。这种分别对待的政策,也都是重要的实际的教育。此外,我们还采取了在资本家中举行讲演会,座谈会,开办学习班,组织资本家和他们的家属进行学习,以及引导资本家内部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等等方法,向他们进行教育,解决他们的思想问题。我们这些教育的目的,是要提高他们中间原来的进步分子,即拥护社会主义改造的分子,使中间分子和落后分子逐步地改变态度向进步分子看齐,分化顽固分子。一句话,团结多数,削弱反抗,以利于社会主义改造。
国家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所实行的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以及根据这个政策所采取的每一个步骤,并不是凭主观愿望任意决定的,而是研究了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和条件,针对国计民生的迫切需要而确定的。这个政策和这些步骤,不但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而且资本家也找不出任何一个站得住脚的理由来拒绝或者反对。现在已经可以断定,除开个别的顽固分子还想反抗以外,在经济上接受社会主义改造,并且逐步转变为名副其实的劳动者,是绝大多数民族资产阶级分子能够做到的。
在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我们的工作并不是没有缺点和错误的,我们的政策并不是一开始就成熟的,在政策的执行中也出现过局部的偏差。但是,改变生产资料私有制为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个极其复杂和困难的历史任务,现在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完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谁战胜谁的问题,现在已经解决了。
这不是说,我们在社会主义改造方面的任务已经全部完成。在我们的面前还摆着许多迫切的重大的问题。什么是我们今后的任务呢?
在农业合作化方面,我们需要继续按照自愿和互利的政策,争取还没有加入合作社的少数农户入社,并且领导那些初级合作社转为高级合作社。但是我们要采取耐心等待的态度,不允许有任何的强迫命令。目前最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必须保证现有的一百万个左右合作社尽可能增加生产和增加社员收入。有一部分合作社的成立是比较急促的,还需要迅速处理许多遗留问题,或者还需要调整现有的组织形式。多数合作社还缺少领导几十户、几百户农民进行集体生产的经验,党必须帮助合作社的干部尽可能迅速地取得这种经验。许多合作社过分地强调集体利益和集体经营,错误地忽视了社员个人利益、个人自由和家庭副业,这种错误必须迅速地纠正。为了有效地发扬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巩固合作社的组织,必须坚持勤俭办社和民主办社的方针,并且不断地加强对社员的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思想教育。不久以前的个体农民,现在变成了合作社的社员,这是几亿农民生活史上的一个绝大的变化。合作社的干部必须充分认识这个变化,谨慎地担负起社员群众所委托给他们的重大领导职务,全心全意地为社员的利益服务。他们应当了解:只有使社员感觉到自己确实是合作社的主人翁,而且使社员的收入能够每年有所增加,这样的合作社才能够巩固。
在手工业和其他原来的个体经济的改造工作方面,必须根据各行各业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形式,分别地解决各种合作组织在发展中的具体问题。在这里,不顾具体情况,采取千篇一律的形式,是错误的。一部分的合作组织在适当的条件下,将要发展成为国营企业或者并入国营企业;一部分的合作组织将在长时期内保持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而另一部分的合作组织,则将在社会主义企业的管理下保持各负盈亏的经营方式。各种合作组织都必须注意保持和发展原来的个体经济在生产上和经营上的优良传统。合作化以后,手工业产品的质量必须不降低而要提高,品种必须不减少而要增多。
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工作方面,同样地应当按照各行各业的特点和社会经济的多方面的需要,分别地解决它们发展中的具体问题,而不要轻率地作千篇一律的处理,以免造成损失。对于企业中的职工,应当继续进行有系统的教育工作和组织工作,使他们充分了解并执行自己在企业改造方面、生产方面和团结教育资方人员方面的任务,并且选拔职工中间的优秀分子参加企业的管理工作。对于资方人员,应当进行工作上和生活上的安排,建立公私双方人员共同工作的良好关系,并且继续加强对于他们的政治教育。资方人员很多是富有管理经验和技术知识的,他们了解消费者的具体需要,熟悉市场情况,善于精打细算。因此,我们的工作人员除开向他们进行教育以外,还必须认真地向他们学习,把他们的有益的经验和知识当作一份社会遗产继承下来。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目前还只达到全行业公私合营的阶段。我们必须准备在将来的适当时机,把这些企业变为完全社会主义的国营企业。
只有在完成以上所说的各方面的任务以后,我们才彻底地解决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我们相信,我们党一定能够继续同全国人民一起,在不长的时间内胜利地完成这些任务,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得到最有利的发展条件。
三社会主义建设
第-个五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
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准备
我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已经实行了三年又八个半月。到明年,我国将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并且编制一九五八年到一九六二年的第二个五年计划。我们党和全国人民当前的中心任务,就是争取超额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和积极准备第二个五年计划。
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执行已经得到了巨大的成就,甚至我们的敌人也不能否认这种成就了。
我们大力发展了工业的基本建设工作。在过去几年内,我们已经扩建了东北钢铁工业基地,开始了内蒙古、华中两个新的钢铁工业基地的建设,新建和扩建了一系列的电站、煤矿、油井,一系列的有色金属厂矿、化学工厂、建筑材料工厂,一系列的机器制造厂,一系列的轻工业工厂。第一个五年计划规定限额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施工六百九十四个,完工四百五十五个。实际上,施工的项目将达到八百个左右,而可以完工的项目则将接近五百个。在计划规定的五年基本建设投资总额四百二十七亿元中,前三年所完成的和今年计划完成的已经达到三百五十五亿元,占计划数百分之八十三。
第一个五年计划规定,工业总产值在五年内增长百分之九十点三,这个规定将超额完成。今年年度计划中的工业总产值,已经达到了原计划的一九五七年的指标,而钢、钢材、金属切削机床、水泥、汽车轮胎、棉纱、棉市、纸张等项,今年的计划产量,都已经超过了原计划的一九五七年的指标。由于重工业的发展,我国现在已经开始制造载重汽车、喷气式飞机、六千千瓦至一万二千千瓦的发电设备等等。我国经济建设所需要的机器设备,到一九五七年将有百分之六十左右可以自给。
我国的农业,在总产值方面和主要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方面,也有可能超额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农业和副业的总产值,计划规定一九五七年比一九五二年增长百分之二十三点三。在一九五三和一九五四两年都因为严重的自然灾害,增长很少,但是在一九五五年已经比一九五二年增长百分之十四点八。今年我国虽然又有比较严重的水灾、旱灾和风灾,但是,在合作化的基础上,粮食产量还是可能达到原计划一九五七年的水平。
在水利方面,我国过去三年内,在淮河流域、长江中游和其他许多河流上进行了一系列的建设。黄河的三门峡水利枢纽工程,已经进行了施工前一系列的准备工作,此外,各地农村还兴修了大量的小型水利工程。
在运输方面,第一个五年计划规定建设铁路新线四千余公里,公路干线一万公里,今年都将超额完成。
在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方面,在文化教育卫生事业方面,也都有迅速的发展。
职工的生活有了初步的改善。预计今年全国职工的平均工资将比一九五二年增长百分之三十三点五。国家和企业每年实际开支的劳动保险费、职工医疗费、职工文教费和职工福利费,共约占每年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三左右,四年总计约四十四亿元。国家在过去三年中修建的和今年计划修建的职工宿舍共达五千几百万平方公尺。
应当指出,第一个五年计划中有个别的指标,例如石油原油、食用植物油、卷烟的产量,由于客观情况的限制,将不能完成计划。但是整个说来,第一个五年计划可以超额完成。
我们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基本建设的投资总额和工程项目,虽然有可能超额完成,但是为了完成某些重大建设单位的部分工程计划,却还必须适当地集中必要的财力和物力,作紧张的努力。对于其他限额以上的工程,也要争取尽量地完成预定计划。
各个重工业部门虽然已经超额完成了生产任务,但是为了保证基本建设计划能够更好地完成,我们必须努力生产更多的钢铁、机器设备和建筑材料,必须相应地增多煤、电、石油,有色金属和化学制品等等的生产。同时,还应当相应地解决运输和城市建设等问题。
在农业方面,必须进行严重的努力。粮食、棉花必须力求继续增产。油料作物、猪和其他牲畜、有些副业产品在过去几年中增产不快,有的甚至一度下降,必须由农业和商业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它们的尽速增产,
我们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以后,就将紧接着执行第二个五年计划。因此,在这次大会上,我们要讨论和通过我们党关于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关于这个建议,周恩来同志将代表党中央委员会作专门的报告。
什么是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基本任务呢?
党中央委员会认为,为了满足我国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的需要,完成社会主义工业化的任务,为了加强社会主义阵营各国之间的国际协作,促进社会主义各国经济的共同高涨,根据我国人口众多、资源丰富的条件,我们应当在三个五年计划的时期内,基本上建成一个完整的工业体系。按照这个方向,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基本任务,简单地说来,就是:(1)继续进行以重工业为中心的工业建设,推进国民经济的技术改造,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巩固基础;(2)继续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巩固和扩大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3)在发展基本建设和继续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进一步地发展工业、农业、手工业的生产,相应地发展运输业和商业;(4)努力培养建设人材,加强科学研究工作,以适应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5)在工业农业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增强国防力量,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水平。
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我们一般地还不能够自己制造重型的和精密的机器,因而自己不能供给很多重点工程的主要设备。我国生产的钢材在数量上和品种上也不能满足需要,许多种高级合金钢还不能生产,有色金属工业的产品种类很少,无线电工业还很薄弱,有机合成化学工业还几乎没有。在第二个五年内,我们应当努力建设上述薄弱的和缺少的项目,争取在一九六二年我国经济建设所需要的机器设备可以有百分之七十左右能够自给,其中包括部分重型的和精密的机器。在燃料方面,石油的产量特别落后于需要,我们必须逐步改善这种情况。
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需要以更大的规模进行地质勘探工作,来发现种类更多和数量更多的地下资源,并且以更大的规模进行基本建设工作。在第二个五年内,基本建设的投资额将比第一个五年增加一倍左右。除继续建设东北、华中、内蒙古的钢铁工业基地以外,将在三门峡周围地区、甘肃青海地区,新疆地区,西南地区建设新的工业基地。在第二个五年的基本建设计划完成以后,全国很多的机器制造工厂、冶金工厂,电站、煤矿、石油企业、化学工厂、建筑材料工厂,将拥有现代先进技术的装备。
重工业各部门的生产需要大大提高。在一九六二年,需要把钢的产量由一九五七年的原定计划数四百一十二万吨增加到一千零五十万至一千二百万吨,煤的产量由一亿一千三百万吨增加到一亿九千万至二亿一千万吨,电的产量由一百五十九亿度增加到四百至四百三十亿度。
轻工业也需要有比较快的发展。在一九六二年,要求棉纱由一九五七年的原定计划数五百万件增加到八百至九百万件,食用植物油由一百七十九万吨增加到三百一十至三百二十万吨,糖由一百一十万吨增加到二百四十至二百五十万吨,机制纸由六十五万吨增加到一百五十至一百六十万吨。
为了适应整个国民经济的需要,第二个五年计划应当按照《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所指出的方向,把农业提到更高的水平。在一九六二年,要求生产粮食五千亿斤左右,棉花四千八百万担左右,并且应当力争超过这两个指标。大豆、油料、糖料、其他经济作物和副业产品,也必须积极发展;副业中的养猪业,特别需要努力发展。
铁路,公路、水运等项运输事业以及电讯事业都需要继续发展,对于原有线路应当逐步地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继续合理地组织运输,充分发挥现有运输设备的潜力。现在的铁路运输已经在某些地方呈现紧张情况,必须积极改善。在第二个五年内,要求新建铁路八千至九千公里,把兰新铁路修到中苏边境,把西北、西南各省用铁路干线联接起来。
为了增加材料和设备的新品种,应当充分动员我国的技术力量,努力加强产品的设计和研究的工作,进行新产品的生产。轻视自己的技术力量,不去积极使用它和培养它,是不对的。
按照初步的计算,要求第二个五年计划期末国民收入比第一个五年计划期末增长百分之五十左右。除增加国家的积累以外,人民的生活将得到相当的改善。五年内,职工人数将增加六百万人至七百万人左右;工人职员的平均工资将增加百分之二十五至三十;农民的全部收入也将增加百分之二十五至三十;粮食、棉布和其他重要消费品如食油、食糖、煤油、煤炭等的供应,都将有所增长。
从以上所说的简单轮廓可以看出,党关于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预示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巨大而迅速的进展。按照这个建议,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实现,将为我国在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基本上完成过渡时期总任务准备好必要的条件。
党中央委员会所建议的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发展速度是积极的,同时又是稳妥可靠的。发展速度必须是积极的,以免丧失时机,陷入保守主义的错误;又必须是稳妥可靠的,以免脱离经济发展的正确比例,使人民的负担过重,或者使不同的部门互相脱节,使计划不能完成,造成浪费,那就是冒险主义的错误。
很明显,第二个五年计划要求比第一个五年计划有更大的投资。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了,我国的财政状况,也随着有了改进。但是必须看到,我们的资金仍然是有限的,我们必须最有效、最节约地使用资金。增加建设费用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进一步节减军政费用。党中央在一九五0年已经确定了这个方针,但是由于抗美援朝战争的发生,这个方针没有能够早日实现。虽然近年我国已经努力节减军政费用,但是,在第一个五年国家财政支出中,估计国防费用和行政费用仍将占国家财政支出的百分之三十二,经济文化建设支出共约占百分之五十六。在第二个五年中,必须使军政费用的比重下降到百分之二十左右,使经济文化建设支出的比重提高到百分之六十至七十。在经济文化建设中,也必须适当地集中使用资金。因此,国民经济的技术改造,在第二十五年内必须首先集中在重工业特别是机器制造工业和冶金工业方面。同时,在一切企业中,在一切国家机关中,在整个社会生活中,都必须继续提倡节约,克服浪费。浪费在任何时候都是妨碍生产的发展和生活的改善的。我们的建设还在开始,我们更应当为积累每一元的建设资金并且加以最有效的使用而奋斗。我们的一部分消费物资必须出口,以便换来工业建设所需要的机器装备。为了将来的幸福,我们不能不暂时忍受一些生活上的困难。勤俭建国、勤俭办企业、勤俭办合作社、勤俭办一切事业,这是我们党建设社会主义的长远方针,这也是拟定和执行第二个五年计划所必须遵循的方针。
以下,我们将就工业、农业、商业,文化教育四个方面,概括地说明一下我们在过去几年所取得的一些经验和当前必须注意解决的一些问题。
工 业
在工业方面,这里只讲几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就是重工业和轻工业的关系问题,工业的布局问题,产品和工程的质量问题,职工生活问题,企业领导问题。
我国的工业化事业是以发展重工业的生产,即生产资料工业的生产为基础的。在旧中国,生产资料工业的产值在全部工业产值中所占的比重很低,在一九四九年,只占百分之二十六点六。这是中国生产力落后的标志。我们党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工业化的政策,要求根本改变这种状况,保证优先发展生产资料工业的生产。在一九五二年,生产资料工业的产值约占我国全部工业产值的百分之三十五点六,到第一个五年计划期末,这个比例将有可能上升到百分之四十以上。
为了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我们在今后必须继续贯彻执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政策。有些同志想把重工业发展的速度降低,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试问:如果我们不很快地建立起自己的必要的机器制造工业、冶金工业以及其他有关的重工业,我们用什么东西去装备轻工业、运输业,建筑业和农业呢?我们就将得不到必要的各种机器,得不到必要的钢材和水泥,得不到必要的电力和燃料,我们的国民经济就将长期陷于落后的境地。很明显,我们决不能那样办。
但是也有这样的同志,他们片面地强调发展重工业的意义,他们想降低轻工业和其他经济部门的发展速度,这种想法也是错误的。他们不了解:第一,人民对于消费品的需要既然日益增长,如果不相应地发展轻工业,就可能出现商品不足的情况,就将影响物价和市场的稳定。特别是在农村中,如果没有足够数量的工业产品以稳定的合理的价格去交换农产品,就可能妨碍工农联盟的巩固,并且可能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第二,轻工业需要的投资比较少,企业建设的时间比较短,资金的周转比较快,所以资金的积累也比较快,而轻工业所积累起来的资金正可以用来帮助重工业的发展。由此可见,在资金、原料、市场所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地注意发展轻工业,对于建设重工业不但无害,而且有利。
在工业的布局问题上,目前需要注意的是沿海和内地的配合,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配合,中央国营企业和地方国营企业的配合。
为了合理地布置生产力,使工业企业接近自然资源,使工业和整个国民经济得到平衡的发展,我国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已经把工业重点逐步移向内地,正在改变着解放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工业集中在沿海各省的畸形现象。但是这决不是说可以否认或者忽视沿海各省工业的作用。我们应当充分利用沿海各省的有利条件,继续适当地发展那里的工业,以帮助内地工业的发展,加速全国的工业化。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辽宁、上海、天津等工业区已经发挥了显著的作用。在第二个五年内,除开充分利用东北和华东的工业基地以外,还必须合理地发挥河北、山东地区和华南地区在发展工业上的作用。
在第二个五年内,为了配合大型企业的建设和生产,为了加速工业的发展,加强工业的协作,增加产品的品种,为了便于充分利用资源,充分利用原有企业,特别是大量的公私合营企业,必须在建设大型企业的同时,有计划地新建和改建中小型企业。
必须注意把中央各经济部门的积极性和地方经济组织的积极性正确地结合起来。在过去,一方面,有些中央部门对于地方工业的发展和统一安排注意得不够,以致地方工业不能够合理地发挥潜在力量;另一方面,有些地方领导机关也曾经不顾全国生产设备是否有余,不顾当地的资源条件和其他经济条件,盲目地新建和扩建一些工业,因而也造成了国家的损失。这两种偏向都必须纠正。
为了完成国家的生产计划,无论轻工业或者重工业,无论地方国营企业或者中央国营企业,都必须努力提高产品的质量。同样,为了完成国家的建设计划,工业,运输业以及其他一切部门的基本建设单位,都必须努力提高工程的质量。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最迫切的问题之一。
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不但要表现在我们的经济成就的数量和进度上面,还必须表现在它的质量上面。我们已经生产了许多质量优良的重工业产品和轻工业产品,建成了许多质量优良的工程。但是由于一部分企业的设备落后和技术水平不高,一部分企业缺乏产品标准和工艺规程,一部分企业没有建立严格的质量检查和技术监督的制度,特别是一部分企业的领导机关没有充分地重视保证产品和工程的质量,只是片面地重视保证数量和进度,所以有许多产品和工程的质量是不好的,某些产品不合规格,成为次货。商业方面统购包销制度所产生的副作用和执行这个制度所发生的缺点,以及在私营工商业改造过程中曾经一度发生的某些混乱现象,也降低了许多轻工业企业对于产品质量的责任心,甚至造成了许多产品质量下降的严重情况。这些情况已经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损失,必须迅速地加以扭转。一切技术水平不高和设备落后的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争取在短期内熟练地掌握有关的技术,并且逐步地改善设备落后的状况。一切企业都要定出合理的产品标准和工艺规程。一切检查制度不严的厂矿和工地,必须迅速建立质量检查和技术监督的机构和制度。对于不合标准的产品和不合规格的工程应当定出适当的处理办法,应当积极地改善原料、材料的质量和原料、材料的供应工作。对于轻工业产品,应当严格地执行按质分等论价的政策,并且在一部分产品中逐步地推行选购制度。尤其重要的,必须在一切有关的工人和职员中进行关于保证质量、提高质量的思想教育,彻底地纠正那些对于质量不负责任的错误观点。
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地改善职工生活,对于提高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具有重大的作用。为了改善职工生活,需要解决哪些问题呢?首先,应当保证职工的工资收入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并且继续贯彻执行按劳取酬的原则,改进工资制度和奖励制度。第二,应当切实加强对于生产的安全措施和劳动保护工作。第三,应当努力保证和改善副食品的供应工作。第四,应当逐步增加职工的福利设施,积极设法解决职工急需的住宅和其他的困难。第五,应当保证职工有时间料理家庭的生活,得到应有的休息。
职工群众有许多困难不是短时间内可以解决的,只有在社会主义建设得到更大的发展以后才能解决。我们,还需要艰苦奋斗,不应当只管个人利益和目前利益,而忽视全国的和长远的利益。这一点必须向职工群众说明。但是,在另一方面,片面地强调全国的和长远的利益,而忽视职工的个人利益和目前利益,也是不对的。目前职工生活中的有些问题是必须解决而且是可能解决的,其所以没有解决,只是因为企业的领导者、工会组织和有关主管部门没有积极努力。我们必须坚决反对这种不关心群众痛痒的官僚主义态度。
处理职工生活问题的上述原则,适用于一切企业的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
职工群众的积极性能不能发扬,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企业的领导制度和领导工作是不是健全。企业的健全的领导应当是怎样的呢?
在企业中,应当建立以党为核心的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凡是重大的问题都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和共同决定,凡是日常的工作都应当由专人分工负责。企业的领导者,企业中的党组织、行政组织、工会组织和青年团组织,都应当善于把企业的当前任务向群众解释清楚,善于发动群众开展社会主义竞赛和先进生产者运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地改进工作。企业中各方面的领导骨干,都应当善于深入群众,同群众打成一片,了解群众的情绪和要求,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困难。
企业领导工作的改进,不仅需要企业本身的努力,而且需要上级国家机关的努力。在这里,有必要指出这样一个事实,就是上级国家机关往往对于企业管得过多、过死,妨碍了企业应有的主动性和机动性,使工作受到不应有的损失。应当保证企业在国家的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下,在计划管理、财务管理、干部管理、职工调配、福利设,施等方面,有适当的自治权利。这并不是说,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需要减弱。恰恰相反,许多上级机关并没有真正深入企业,它们对于企业的领导往往是不及和不具体的,我们的经济部门的领导机关必须认真把该管的事管好,而不要去管那些可以不管或者不该管的事。只有上级国家机关的强有力的领导同企业本身的积极性互相结合,才能把我们的事业迅速地推向前进。
农 业
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在农业生产的增长和农民收入的增加方面提出了巨大的任务。应当怎样完成这些任务呢?
我们是在没有农业机器的条件下实现农业合作化的。我国的农业,只能随着国家工业化的发展,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耕作条件,适当地逐步地实现农业机械化。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末,机耕面积,预计只占全国耕地面积的十分之一。计划增加的耕地面积,同第一个五年一样,只能达到几千万亩,即近于全国原有耕地面积的二十分之一。化学肥料的产量,到一九六二年,每亩播种面积平均还摊不到三斤。因此,在第二个五年内,农业增产的主要方法,仍然是依靠农业合作社和农民群众采用兴修水利、增施肥料、改良土壤、改良品种、推广新式农具、提高复种指数、改进耕作方法、防治病虫灾害等项措施,来提高单位面积产量。
应当看到,依靠这些措施,实现农业增产的潜力是巨大的。例如在水利方面,现有的灌溉面积只占全国耕地面积三分之一,在其余三分之二的耕地中,有许多是可以找到水源灌溉的。在肥料方面,人畜粪尿和绿肥等自然肥料,来源很丰富,肥效也高,现在还有不少地方是没有充分利用这些肥源的。我国农村有丰富的人力,而且在农业合作化的基础上组织起来了。只要正确地坚持不懈地推行上述措施,完成建议中的第二个五年的增产指标是完全可能的。
在第二十五年内,保证粮食和棉花的增产,仍然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同时,保证其他经济作物、畜牧业和副业产品的增产,也是一项重要的任务。根据统计,除去自给性的副业不计外,各种经济作物、畜产品和副业产品的产值,在全国农业产值中约占百分之五十左右,接近甚至超过粮食所占的比重,因而对于农民收入有极大的重要性。而这些经济作物、畜产品和副业产品,对于轻工业、人民副食品和出口贸易的供应,又有极大的意义。拿养猪来说,我们在第二个五年内要求把养猪的数字从一九五七年的计划数一亿三千八百万只增加到一九六二年的二亿五千万只左右,就是因为养猪关系到全国城乡的肉食、农作物的肥料、猪肉猪鬃的出口,非大力发展不可。因此,各个地方的党组织、政府和它的农业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于经济作物、畜牧业和副业的领导。应当按照本地方和国家的需要,在中央和地方的计划指导之下,帮助每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制定适合于自己情况的发展粮食生产、经济作物生产、畜牧业生产、副业生产的全面计划。在发展副业生产的问题上,应当照顾到合作社集体经营和社员家庭经营的必要的分工,使两方面的积极性都得到合理的发挥。目前,有许多合作社比较忽视甚至不合理地限制社员经营家庭副业,这种偏向应当纠正。
为了促进经济作物、畜牧业和副业的发展,必须实行正确的价格政策。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们的价格政策,一般地是适当的,是照顾到农民的利益的,但是,在执行中也犯了一些错误。几年来,某些经济作物、养猪业和其他副业的发展不快或者减产,部分地就是由于这些产品的收购价格有些偏低。这些偏低的收购价格,应当在经过调查研究以后,及时地加以适当的调整。
保证农业生产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必须保证农民在生产发展的条件下能够增加收入。党中央要求全国的合作社,在初办的几年内,在正常年景的情况下,争取百分之九十的社员增加收入,而以后,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一般社员都可以逐年增加收入。为此,不但需要国家有正确的税收政策和价格政策,而且需要合作社正确地规定公共积累和社员个人收入的比例。合作社不应当任意增加生产费用、管理费用、公积金、公益金的数量;国家的税收也应当保持在一个适当的比例上。我们应当坚持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分配政策。
商 业
同工业和农业的发展相适应,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得到了显著的成就。在国内贸易方面,社会商品零售额按今年的计划将比一九五二年增长百分之六十六点三。在过去几年中,我们保持了物价的稳定,发展了城乡的物资交流,供应了人民的需要。在对外贸易方面,今年的进出口总值将比一九五二年增长可分之六十五。在全国解放以前,我国的进口商品是以生活资料为主的;一九五0年以来,在进口商品中生产资料已占百分之九十以上。我国的对外贸易保证了国家建设事业对设备和器材的需要,并且发展了我国同苏联、各人民民主国家以及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和友好关系,
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在国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上,按照初步的估算,国内社会商品零售额一九六二年将比一九五七年增长百分之五十左右,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值也将有很大的增长。
由于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在基本上完成,统一的社会主义的市场已经形成,社会主义商业现在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工业产品中的消费品和一部分生产资料,农业产品中的商品部分,都要经过社会主义商业分配给工业生产部门、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广大的消费群众。由于人民购买力的增长,由于人民对消费品特别是副食品的需要的增长,由于农业合作化和工业建设的迅速发展,由于对外贸易要求出口的物资愈来愈多,今后我国商业工作的任务将更加繁重。商业部门必须根据人民群众和对外出口的需要,通过价格政策和采购措施来推动工业和农业增加产量,改善质量;必须进一步发展商业网,扩大商品流通,加强对于工业品、农产品的采购和供应,并且使商业网的安排,适应于商品采购的需要和群众购买的方便。
商业的进一步发展,特别要求在目前认真地改进购销关系,正确地掌握物价政策和适当地调整某些商品的价格。
在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企业时期所采取的许多关于购销关系的措施,现在必须改变,代之以适合于目前经济情况的措施。在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前,我们的国营商业曾经对于资本主义工业的产品实行加工定货、统购包销;对于农产品,除粮食、棉花、油料由国家实行统购以外,其余的大部分或者委托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或者由国营商业直接收购;对于城市和集镇的市场,实行了严格的管理,统一议定商品价格,并且限制了某些私商贩运活动的范围。这些措施在当时是必要的,收到了成效的。但是这些措施的执行,也产生了某些副作用,这就是前面说的,一部分工业品质量下降,品种减少,一部分农产品和副业产品减产,一部分物资交流受到妨碍。现在必须克服这些缺点。我们应当改进现行的市场管理办法,取消过严过死的限制;并且应当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的一定范围内,允许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的存在和一定程度的发展,作为国家市场的补充。
全国解放以前,我国经过了十二年严重的通货膨胀,物价经常波动。解放以后,针对这种情况,党的基本方针是稳定物价。这就是说,不管当时某些物价是否合理,首先使各种物价在当时的水平上稳定下来,而在稳定以后,再对某些十分不合理的价格进行若干调整。党的这个基本方针是正确的,执行这个方针的结果是成功的,它对我国工业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有益的促进作用。但是我们在物价政策的执行方面也有不少的错误和缺点。商业部门应当总结过去的经验,在继续执行稳定物价的方针下,拟出一套适合于目前具体情况而有利于工农业生产的比较完整的价格政策和价格方案。收购价格的规定,必须达到有利于增产的目的,这是我们物价政策的一个重要原则。为了提高工农业产品的质量,在收购和销售两方面,都必须实行按质分等论价的政策。对于当地收购、当地销售的商品,收销差价过大的,应当适当地缩小;而对于低值的小商品的批零差价,应当适当地扩大。此外,还必须严格禁止违反国家的物价政策而寻求不应有的商业利润的行为。
商业工作的巨大的任务,要求全国的商业工作人员进一步学会做生意。我们必须认真地总结我国商业所积累的一切有用的经验,必须有计划地培养商业工作的干部和专家,把我国的社会主义商业提到更高的水平。
文化教育
文化教育事业在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我国的文化教育事业在过去几年中已经有了巨大的进步。拿一九四九年同今年计划相比,高等学校的学生数从十一万六千人增加到三十八万人,中等学校的学生数从一百二十六万八千人增加到五百八十六万人,小学生数从二千四百三十九万人增加到五千七百七十几万人。图书出版数已经由解放初期的一亿多册增加到今年的十六亿册。医疗机构的床位数已经从解放初期的十万零六千张增加到今年的三十三万九千张。
第二个五年计划要求高等学校学生增加一倍左右,中等专业学校、高级中学和初级中学的学生也有相应的增加。第二个五年计划要求特别加强专门人才的培养和科学研究的发展,以便积极掌握世界各国的最新科学成就。我国的科学家们已经初步拟定了一个一九五六年至一九六七年的科学发展规划,这个规划要求我国的最急需的科学和技术的部门,在十二年左右接近世界的先进水平。我们应当坚决支持各个科学研究机关和高等学校同心协力地实现这个愿望。
为了繁荣我国的科学和艺术,使它们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党中央提出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科学上的真理是愈辩愈明的,艺术上的风格是必须兼容并包的。党对于学术性质和艺术性质的问题,不应当依每行政命令来实现自己的领导,而要提倡自由讨论和自由竞赛来推动科学和艺术的发展。
为了实现我国的文化革命,必须用极大的努力逐步扫除文盲,并且在财政力量许可的范围内,逐步地扩大小学教育,以求在十二年内分区分期地普及小学义务教育。同时,对于职工的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对于一部分文化程度很低的机关工作人员的文化教育,也必须继续加强。对于没有文字的少数民族,应当帮助他们创造文字。
我们要用社会主义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思想去武装知识分子和人民群众,对封建主义的、资本主义的思想进行批判。在过去几年中,我们已经在这一方面进行了大规模的工作,这一工作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胜利起了伟大的作用。但是大家知道,改造旧的思想意识比改造旧的生产关系更困难些,更需要时间。我们必须继续加强思想战线上的工作。在我们对于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思想体系进行批判的时候,我们对于旧时代有益于人民的文化遗产,必须谨慎地加以继承。
要完成文化教育工作各方面的任务,必须进一步扩大和加强知识分子的队伍。我们必须经过学校教育和在职干部的业余教育,大量培养新的知识分子,特别是从劳动阶级出身的知识分子。同时,我们必须运用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知识分子的力量来建设社会主义,并且要向他们学习。但是,我们不应当让他们所带来的资产阶级思想和小资产阶级思想侵蚀无产阶级的队伍,相反,我们要尽一切努力帮助他们转变为同劳动人民密切结合的新知识分子。由于我们党做了长期的有系统的工作,我国知识分子的基本队伍已经同工人农民结成了亲密的联盟,并且有相当数量的知识分子变成了共产主义者,加入了我们的党。在今后,我们的任务就是要继续贯彻执行团结、教育、改造知识分子的政策,改善对于知识分子的使用,使他们更有效地为祖国的伟大建设事业服务。
四 国家的政治生活
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我们为什么能够在仅仅七年的时间内根本改变我们祖国的面貌,在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方面获得如此巨大的成就呢?这难道不是因为我们领导工人阶级和广大的人民群众取得了全国的政权的原故吗?这难道不是因为我们的政权是一种完全新式的政权--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的原故吗?
为了大大地发展我国的已经开始的社会主义建设,并且彻底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我们必须继续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继续改进国家工作。
我们所建立的国家,同一切其他的社会主义国家一样,是人类历史上最民主、最有效率、最巩固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使几亿被侮辱被损害的饥寒交迫韵奴隶升到了主人翁的地位,使他们的生活和自由得到保障,使劳动得到光荣,使妇女得到平等的地位。大批优秀的工人、农民、妇女、青年参加了国家管理工作,把我们的国家机关建设成为勤勉的、廉洁的、为人民服务的国家机关。我们的国家实现了空前未有的统一。由于民主改革依彻底完成和镇压反革命的胜利,由于社会主义改造的成就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还由于人民政府的其他一系列的措施,在我们的社会上出现了空前未有的安定。
世界上一切国家的实质都是阶级的专政,问题只是什么阶级对什么阶级专政。一切地主阶级、资产阶级的国家都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剥削者统治劳动人民的工具。俄国十月革命的伟大功绩,就是它首先把这种情况颠倒过来,使国家成为多数人统治少数人、劳动人民统治剥削者的工具。尽管我国的革命有自己的许多特点,可是中国共产党人把自己所干的事业看成是伟大的十月革命的继续。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就是以工人阶级为首的人民大众对于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革命的剥削者的专政。我们的民主不是属于少数人的,而是属于绝大多数人的,是属于工人、农民和其他一切劳动人民以及一切拥护社会主义和爱国的人民的。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经历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两个时期。当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在全国胜利以前,在革命根据地已经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这种专政是解决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任务的,因为它只是实行了对于封建土地制度的变革,并不改变民族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也不改变农民的个体所有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人民民主专政开始担负由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任务,就是说,要把资产阶级和小生产者的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改变为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彻底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这样的政权实质上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只有无产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毫无阻碍地运用政权这个武器,把全体劳动人民和其他可以接受社会主义的力量紧密地团结在自己的周围,共同执行无产阶级的政策路线,一方面,组织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经济文化生活,另一方面,镇压反动阶级和反动派的反抗,防御外国帝国主义的干涉,才能够实现这样严重复杂的任务。
事情很明显:如果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阶段,我国的农民和民族资产阶级离开了无产阶级的领导尚且不能够取得胜利,那末,在社会主义革命阶段,除开无产阶级以外,还有别的什么社会力量能够负起这种领导责任呢?要是没有无产阶级的坚定的、有远见的和大公无私的领导,就是贫苦的农民也不可能走上真正社会主义的道路,更不必说本性同社会主义完全相反的资产阶级了。我国资产阶级能够锣鼓喧天地接受社会主义改造,这个奇迹正是说明了无产阶级的正确领导的伟大力量,正是说明了无产阶级专政的绝对必要。
人们会问:既然我国现阶段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那末,为什么又有其他阶级、其他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参加政权呢?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为什么还要继续存在呢?
要知道:无产阶级专政不但需要无产阶级对于国家机关的坚强领导,而且需要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对于国家机关的积极参加,二者缺一不可。无产阶级只有同广大的可以接受社会主义的群众结成联盟,才能形成最大多数人对于反动阶级的专政,才能实现社会主义,这难道不是异常清楚的道理吗?列宁说:“无产阶级专政,是无产阶级,即劳动者先锋队与人数众多的非无产者劳动阶层(小资产阶级,小业主,农民,知识界等等),或与大多数劳动者建立的特式阶级联盟,……是为最终建成并巩固社会主义而建立的联盟。”列宁所说的阶级联盟的范围,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是可以不一样的,但是,无产阶级专政总是一定形式的阶级联盟,这一点是无可怀疑的。
工农联盟是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基础。农民占我国人口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离开了同农民的联盟就谈不到实现社会主义。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已经同农民建立了血肉般的联系。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无论在土地改革工作中,在互助合作运动中,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文化事业的领导中,在税收政策、粮食政策、物价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我们都注意了继续加强这种联系。农民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占着应有的重要地位。在全国广大农村的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几乎全部是农民。但是应当说,在我们的工作中,对于农民的具体利益重视不够的缺点还是不少的。在农业合作化以后,工农联盟进到了一个新的更高的阶段。但是在同时,由于许多党组织和国家机关过高地估计目前农业合作社的经济能力和滥用合作化所产生的“便利”,在农村工作中的命令主义倾向又有了新的发展。为了继续巩固工农联盟,我们必须坚决克服这些缺点。
对于农民的政策,同样适用于其他的新近参加了各种合作组织的手工业者、小商小贩和其他个体劳动者。他们在我国也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阶层。由于他们的居住和经济活动都比较分散,我们过去在他们中间的工作比较薄弱。现在他们组织起来了,他们需要解决许多迫切的问题。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办法加强同他们的联系,使他们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得到应有的重视。
在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中,民族资产阶级具有一种特殊的地位。在抗日战争期间,革命根据地的政权机关已经吸收民族资产阶级的某些代表人物参加。但是那是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阶段,因而是比较容易了解的。在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民族资产阶级和它的党派有更多的代表人物参加了我国的无产阶级专政性质的国家机关,并且同工人阶级和共产党在社会主义事业中继续保持政治上的联盟。这是为什么呢?这种联盟在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取得基本胜利的今天还有什么意义呢?这一切难道不是一种负担吗?
诚然,我国的民族资产阶级,包括大中小资本家和资产阶级的知识分子在内,是我国社会上除开官僚资产阶级以外人数最少的一个阶级,并且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有很大的软弱性。但是不论在过去和现在,这个阶级在我国社会上都有很大的影响和作用。在一方面,这是因为他们在历史上发展了近代工业,领导了旧民主主义革命,在一定程度上参加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具体条件下,采取了接受工人阶级和共产党领导的态度,接着又逐步地采取了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态度。在另一方面,这是因为他们比较早地掌握了现代的文化,并且掌握了一些现代企业的技术知识和管理知识;直到现在,他们仍然是我国具有比较丰富的现代文化知识、拥有比较多的知识分子和专家的一个阶级。在过去几年内,民族资产阶级参加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工作,还参加了或者支持了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抗美援朝的斗争,从而使我们最大限度地孤立了敌人,并且增强了革命的力量。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工人阶级同民族资产阶级的联盟,对于教育和改造资产阶级分子起了积极的作用;在今后,我们还可以通过这种联盟对他们继续进行团结、教育和改造的工作,使他们利用自己的知识来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由此可见,把这种联盟看作一种徒然的负担,是错误的。
民族资产阶级的大多数人,近年来正在经历着社会主义改造的深刻变化。我们的任务是要继续和改进同他们的合作关系,使他们有充分的机会发挥能力和专长,并且进行进一步的自我改造。同过去一样,这种合作仍然是有团结又有斗争的。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前,阶级斗争仍然继续存在。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之间的斗争,还会继续一个很长的时间。我们进行这种斗争的主要方法是说服教育的方法,只是对于那些对社会主义采取敌对态度并且违抗国家法律的个别的人,才必须分别情况采取必要的强制改造方法。
我国的民主党派主要是在抗日战争时期形成的,并且同我们党早就发生了合作的关系。它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时候,参加了人民政府,随后又逐步地支持了社会主义的事业。在今后,我们认为,应当采取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中国各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是民族资产阶级、上层小资产阶级和它们的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民族资产阶级和上层小资产阶级的成员将变成社会主义的劳动者的一部分。各民主党派就将变成这部分劳动者的政党,由于在这部分劳动者中,资产阶级思想的残余还会拖得很长,各民主党派还需要在一个很长的时间内继续联系他们,代表他们,并且帮助他们改造。同时,各民主党派同共产党一道长期存在,在各党派之间也能够起互相监督的作用。我们的党是一个不为私利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但是我们现在还有缺点,将来也一定还有缺点,并且不可能没有错误。我们当然首先要加强党内的自我批评和依靠广大劳动人民的监督来消除这些缺点和错误,同时,我们也应当善于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和批评中得到帮助。
各民主党派的代表人物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在我们的许多国家机关中担任着重要的职务。在我们的政府机关、学校、企业和武装部队中,还有广大的党外工作人员。这就要求我们的党员必须同党外工作人员建立良好的合作共事关系。这个问题之所以必须提出,是因为至今还有一部分共产党员抱着一种“清一色”的观点,他们不愿意党外人士参加国家机关的工作,或者有事不同党外人士商量,不尊重党外人士的职权。这种观点是一种宗派主义观点。共产党员在任何时候在人民中都是少数,因此共产党员在任何时候都有义务同党外的人合作。党必须教育那些不善于同党外的人合作的党员迅速地克服自己的缺点,这是目前巩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重要任务之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发展,我们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范围将愈来愈广泛。对于少数民族的上层人士、宗教界的爱国人士和其他有各种社会影响的爱国人士,我们都应当继续坚持同他们的团结。海外各地的爱国华侨也是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我们必须继续团结他们。总之,我们的任务就是使一切积极因素都能够动员起来,使他们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的事业都能贡献一份力尽。
由此可见,最广泛的统一战线和最广泛的爱国主义团结,不但没有损害我们的无产阶级专政,而且有利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巩固和发展。
我们的国家制度是高度的民主和高度的集中的结合。这个制度已经在我国过去几年的历史中表现了它的优越性。这当然不是说,我们的国家工作就是完全健全的了。我们的许多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常常脱离我们的国家制度的正确原则,不是发挥了而是妨碍了我们的国家制度的生动力量。当然也不是说,我们的国家制度已经一切都完备了,它还需要相当的时间使自己逐步地成熟和完善起来。
什么是我们目前改进国家工作的主要任务呢?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形势,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进一步扩大民主生活,开展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
在我们的许多国家机关中,存在着高高在上,不了解下级和群众的意见、对于下级和群众的意见加以压制、对于群众生活漠不关心的官僚主义现象。这种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官僚主义,严重地妨碍着国家的民主生活的发展,妨碍着广大群众的积极性的发挥,妨碍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前进。我们必须认真地、有系统地改善国家机关,精简它们的组织机构,明确规定每个工作人员的责任,帮助他们改变那种只是忙于开会、签公文而不接近群众、不研究情况和政策的作风,定出中央一级和省、市一级的国家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经常深入下层、了解下情、检查工作、倾听意见的具体办法,督促他们严格地加以执行。
反对官僚主义是一个长期的斗争。但是,我们完全有信心在我们的人民民主制度下逐步消除官僚主义的病害。因为我们的国家同那些少数人压迫绝大多数人的剥削阶级的国家相反,我们的制度是反对官僚主义而不是保护官僚主义的。为了同官僚主义作有效的斗争,我们必须同时从几个方面加强对于国家工作的监督。第一,必须加强党对于国家机关的领导和监督。除了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经常检查各级政府中党组织的工作以外,党委的各个工作部门应当负责建立起对于有关的政府工作部门中党组织和党员的经常的监督。第二,必须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对中央一级政府机关的监督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地方各级政府机关的监督。为了这个目的,应当加强人民代表的视察工作,以便广泛地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并且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政府工作的检查、批评和讨论。第三,必须加强各级政府机关的由上而下的监督和由下而上的监督。在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中,国家的监察机关应当充分地发挥它的应有作用。第四,必须加强人民群众和机关中的下级工作人员对于国家机关的监督。必须鼓励和支持由下而上的批评和揭露;凡是对批评者实行压制和报复的人,必须受到应得的处分。
目前国家工作中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必须适当地调整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也是符合于扩大民主生活、克服官僚主义的要求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了实现和巩固国家的统一,我们反对了分散主义,把许多应当由中央管理的事务集中到中央手里,这是完全必要的。但是,近几年来中央有些部门把过多的事务抓到自己手里,对地方限制得过多过死,忽视地方的特殊情况和特殊条件,应当同地方商量的事也不同地方商量;有些部门还发出许多形式主义的公文和表格,给地方压力很大。这样,既不利于地方的工作,也分散了中央的精力,发展了官僚主义。不可能设想:在我们这样大的国家中,中央能够把国家的各种事务都包揽起来,而且样祥办好。把一部分行政管理职权分给地方,是完全必要的。国家的很多工作,例如农业、小型和中型的工业、地方的运输事业、地方的商业、中小学教育、地方的卫生事业和地方的财政等等,中央只应当提出一般的方针政策和大体的规划,具体工作应当交由地方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去部署办理,并且应当把中央机关的干部分一部分到地方去工作。省、市、县、乡都应当有一定范围的行政管理职权。根据这样的方针,现在中央正在同地方共同研究和拟定具体方案,准备逐步地加以实行。这样,既能够发挥中央机关的积极性,也能够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使中央和地方都有必要的机动,又便于实行相互的监督。这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普遍高涨具有重要的意义。
正确地处理少数民族问题,是我们的国家工作中一项重大的任务。我们必须用更大的努力来帮助各少数民族在经济和文化上的进步,使各少数民族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充分地发挥积极作用。
少数民族的状况在过去几年中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少数民族中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在大多数地区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在国内三千五百多万少数民族人口中,已经有二千八百万人口的地区基本上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另有二百二十万人口的地区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有近二百万人口的地区正在进行民主改革,只有三百多万人口的地区还没有进行民主改革。今后,在尚待进行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地区,我们仍然必须采取我们所一贯采取的慎重方针,这就是说,一切改革必须由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和公众领袖从容考虑,协商处理,按照各民族自己的意愿办事。在改革中应当坚持和平的方式,而不要采取强力斗争的方式。对于少数民族的上层人士,在他们放弃对于劳动人民的剥削和压迫以后,国家要采取适当的办法,使他们的政治待遇和生活水平不致降低,并且说服人民群众同他们长期合作。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信仰问题,我们必须长期坚持地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决不可以在社会改革中加以干涉;对于宗教职业者的生活困难,应当帮助他们得到适当的解决。
各少数民族要发展成为现代民族,除进行社会改革以外,根本的关键是要在他们的地区发展现代工业。国家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已经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了一些新的工业基地,举办了一些大型的现代工业和运输业,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还将继续这样做。这是全国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根本利益。汉族人民和少数民族人民都应当为完满地实现国家的这个计划而共同奋斗。同时,为了满足少数民族人民的特殊需要,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政府,还应当根据客观上可能和经济上合理的原则,在少数民族地区逐步地举办一些地方工业。凡是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业,无论是中央国营工业或者是地方工业,都必须注意帮助少数民族形成自己的工人阶级,培养自己的科学技术干部和企业管理干部。只有这样,少数民族在各方面的发展才能比较快地达到现代的水平。
由于历史形成的现实条件,少数民族中的社会改革和经济文化建设,都需要汉族人民的大力援助。所以,继续改进汉族人民和少数民族人民、汉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之间的关系,就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目前,为了改进这种关系,主要的问题是要克服大汉族主义。
几年来,我们有很多的汉族干部在各少数民族地区工作,他们的大多数正确地执行了党的民族政策,完成了党给他们的任务,受到了少数民族的欢迎。但是也有一部分汉族干部,不尊重少数民族干部的职权和意见,不积极地耐心地帮助少数民族当家作主,而是由自己在那里包办代替。这些缺点和错误,同某些同志的思想中存在着轻视少数民族的大汉族主义倾向是有关的。
中国各民族共同地创造了我国的历史和文化,今后各民族也一定要共同地建设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国内各少数民族的发展水平是不一样的。但是绝对不是所有的少数民族在所有的方面都落后。有一些民族的发展水平同汉族一样或者差不多,还有一些民族在某些方面的发展比汉族高,值得汉族人民向他们学习。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的长处。认为少数民族一无长处、样样不如汉族的观点,就是一种大汉族主义的观点。
忽视各少数民族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也是大汉族主义的一种表现。各少数民族的人口虽然只占全国总人口的百分之六,但是他们居住的地区,却占全国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其中许多地方富有各种工业资源。如果认为不要少数民族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参加,单凭汉族人民的努力,就可以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显然是一种错误的想法。
所有上述大汉族主义的倾向和观点,都必须切实改正。只有坚决地克服了大汉族主义的任何一种细小的表现,少数民族中的地方民族主义情绪才能顺利地克服,国内各兄弟民族才能在我们的人民民主的大家庭里面更加亲密地团结起来。
为了巩固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为了惩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
在革命战争时期和全国解放初期,为了肃清残余的敌人,镇压一切反革命分子的反抗,破坏反动的秩序,建立革命的秩序,只能根据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一些临时的纲领性的法律。在这个时期,斗争的主要任务是从反动统治下解放人民,从旧的生产关系的束缚下解放社会生产力,斗争的主要方法是人民群众的直接行动。因此,那些纲领性的法律是适合于当时的需要的。现在,革命的暴风雨时期已经过去了,新的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斗争的任务已经变为保护社会生产力的顺利发展,因此,斗争的方法也就必须跟着改变,完备的法制就是完全必要的了。为了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生产的利益,必须使全国每一个人都明了并且确信,只要他没有违反法律,他的公民权利就是有保障的,他就不会受到任何机关和任何人的侵犯;如果有人非法地侵犯他,国家就必然出来加以干涉。我们的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律,而我们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必须贯彻执行法制方面的分工负责和互相制约的制度。
反革命分子是要破坏我们的国家、破坏我们的建设、危害人民的安全的,因此,我们的国家机关必须镇压和肃清反革命分子。我们在一九五0年领导了全国范围的镇压反革命的斗争,给了反革命分子的活动以严重的打击。在一九五五年,我们又在社会上进行了镇压反革命的斗争,在全国的机关中对于暗藏的反革命分子进行了清查。这些大规模的群众斗争,大大地巩固了社会的秩序,加强了国家的安全。
我们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一贯地实行惩办和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凡是坦白的、悔过的、立功的,一律给以宽大的处置。大家知道,这个政策已经收到了巨大的成效。从去年下半年以来,由于惩办和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的影响,由于社会主义改造高潮的影响,由于人民群众的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的提高,反革命分子的活动愈来愈感到困难,因而在反革命分子中发生了激烈的分化,成批的反革命分子向政府投案自首。这个事实说明,一方面,反革命分子确是存在着,认为可以放松警惕性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另一方面,只要我们的政策正确,反革命分子是可以肃清的,认为反革命活动会愈来愈严重的想法也是没有根据的。
在今后,我们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仍然必须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进行坚决的斗争。但是如上所说,这一斗争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制,并且应当根据目前的新情况,进一步实行宽大政策。党中央委员会认为,除极少数的罪犯由于罪大恶极,造成人民的公愤,不能不处死刑以外,对于其余一切罪犯都应当不处死刑,并且应当在他们服徒刑的期间给以完全人道主义的待遇。凡属需要处死刑的案件,应当一律归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这样,我们就可以逐步地达到完全废除死刑的目的,而这是有利于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的。
为了保卫我们的祖国,我们还必须继续加强我们的国防,继续加强我们的国防军--光荣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解放军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战斗力,警惕地守卫我们的边境和海岸线,保卫我国领土的完整。
我们祖国的领土台湾还被美帝国主义所霸占,这是对于我国安全的一个最大的威胁。解放台湾的问题完全是我国的内政问题。我们愿意用和平谈判的方式,使台湾重新回到祖国的怀抱,而避免使用武力。如果不得已而使用武力,那是在和平谈判丧失了可能性,或者是在和平谈判失败以后。不管采用什么方法,解放台湾的正义事业一定能够取得最后的胜利。
五 国际关系
为了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不但要团结国内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而且要争取国际上的一切有利条件,团结国际上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
我国现在所处的国际环境是怎样的呢?
总的说来,目前的国际形势对于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是有利的。这是由于社会主义的、民族独立的、民主的、和平的势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有了空前的发展,而帝国主义侵略集团的积极进行扩张、反对和平共处、准备新的世界战争的政策,愈来愈不得人心。在这种情况下,世界局势不能不趋向于和缓,世界的持久和平已经开始有了实现的可能。
在十月革命以后,苏联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时候,世界上还没有第二个社会主义国家。但是,在我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时候,情况就已经根本不同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不但苏联变得更加强大,而且在欧亚两洲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主义国家,现在,包括中国在内,社会主义国家已经拥有占人类总数三分之一的九亿多人口,并且在地理上连成一片,组成了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友好的大家庭。我们之间的这种兄弟般的友谊和互助合作的关系,正在不断地发展和巩固。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同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已经恢复了友好的关系。我国同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也已经建立了外交关系,发展了友好的来往。
现在,社会主义各国正动员国内人民的一切力量,从事社会主义的和平建设,工农业生产以资本主义国家所难以比拟的速度向前发展着。我们在对外关系中一贯执行着坚定的和平政策,主张一切国家间的和平共处和友好合作。我们相信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怕同资本主义国家进行和平竞赛。我们的政策符合于全世界人民的利益。一切爱好和平、要求民族独立和争取社会进步的力量都会得到我们的同情和支持。社会主义国家在全世界人民中的声望日益增长,对于国际形势发展的影响日益扩大。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已经成为争取世界持久和平的坚强堡垒。
今年二月举行的苏联共产党的第二十次代表大会是具有世界意义的重大政治事件。它不仅制定了规模宏伟的第六个五年计划,决定了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事业的许多重大的政策方针,批判了在党内曾经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崇拜现象,而且提出了进一步促进和平共处和国际合作的主张,对于世界紧张局势的和缓作出了显著的贡献。
社会主义国家的强大和团结一致,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最有利的国际条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另一个有伟大历史意义的发展,是民族独立运动的广泛胜利。除了越南民主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走上了社会主义的道路以外,在亚洲和非洲,摆脱了殖民主义束缚的,还有其他一系列的民族独立国家。这些民族独立国家,包括我们的伟大邻邦印度在内,共有六亿几千万人口,占人类总数的四分之一。这些国家的绝大多数都在执行着和平中立的外交政策。它们在国际事务中起着愈来愈大的作用。在万隆召开的亚非会议的成功,许多亚非国家独立运动的新发展,特别是最近埃及把苏伊士运河公司收归国有的震动世界的事件,证明了民族独立运动已经形成为一种巨大的世界力量。在过去,亚非大多数国家都曾经是帝国主义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是帝国主义准备和进行战争的后方,但是现在却变成反对殖民主义、反对战争和支持和平共处的力量了。同时,在拉丁美洲的国家中,反殖民主义的斗争也在发展。帝国主义者正在竭力阻挡民族独立运动的潮流,但是这个潮流是阻挡不住的。它最后必将席卷整个五洲、非洲和拉丁美洲,从而永远结束殖民主义的统治。
毫无疑问,社会主义国家的存在,社会主义国家对于民族独立运动的同情和支持,大大地便利了这一运动的发展和胜利。同时,民族独立运动的高涨又削弱了帝国主义的侵略势力,有利于世界和平的事业,因而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和平建设。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和民族独立国家的友好合作,既符合于彼此的共同利益,也符合于世界和平的利益。
这一些伟大的历史变化,是同帝国主义的,特别是美帝国主义的愿望背道而驰的。美国垄断资本利用它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发了横财的有利地位,在战后进行疯狂的扩张活动,首先是控制德日等战败国,夺取英法等国在亚洲和非洲的势力范围,力图树立世界霸权。它组织军事集团,建立军事基地,制造紧张局势,准备新的战争。美帝既主义把它的这一切活动说成是为了“防御共产主义侵略”。但是,谎话究竟不能掩盖事实。社会主义同侵略是根本不能相容的。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既然消灭了依靠侵略发财、依靠殖民地和国外市场发财的阶级,也就消灭了对外侵略的社会根源。而在帝国主义国家里,依靠侵略发财的集团是永远不会自愿地停止侵略的。世界人民看得很清楚:苏联、中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积极主张和平共处,发展东西方的经济文化关系,并且带头裁减了自己的武装部队,削减了自己的军费。相反,美帝国主义却仍然在扩张军备,反对发展东西方的关系,害怕和平共处好像害怕世界末日一样;它的武装力量至今还在远离自己的国界几千公里以外霸占着我国的台湾,在日本、南朝鲜、菲律宾和西欧各国的领土上横行霸道。
把“防共”和“反共”的口号当作烟幕来掩盖一个国家统治世界的企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就早已流行过了。帝国主义者当然十分仇恨社会主义国家。但是,他们也知道,强大和团结一致的社会主义国家是碰不倒的。因此,美帝国主义目前的主要活动,实际上是假借“反共”之名,以便压制本国的人民,尽可能地控制和干涉处于社会主义国家和美国之间的广大中间地带。
美帝国主义的这些活动日益引起各方面的反抗,日益加深资本主义体系内部一切固有的矛盾。现在,受过和正在受着殖民主义灾害的国家和人民已经愈来愈认识到,美帝国主义是当前最大、最贪婪的殖民主义者。在亚非地区,愈来愈多的民族独立国家采取了和平中立政策,拒绝参加美国的侵略性军事集团,有力地限制了美帝国主义的殖民扩张。在西方国家中,也有愈来愈多的国家逐渐识破了美国扩张政策对它们危害的真相,而拒绝把自己套在美国的战车上,赞成同社会主义国家和平共处的中立趋势,也已经日益发展。美国的主要盟国英法两国,曾经企图凭借美国的力量来维持自己的既得利益。但是,事实上,追随美国的扩军备战政策只是为美国势力的入侵开辟了道路,而沉重的军费负担日益严重地妨碍着它们国家经济的发展。这就加强了美国的主要盟国对于美国的垄断和控制的不满和反抗,特别是加深了英美之间的矛盾。同时,西方各国的人民群众正在日益展开广泛的和平民主运动,反对美国的扩军备战政策。美国人民也已经逐渐地体会到这种政策为他们带来沉重的负担和战争的危险。就是在美国统治集团内部,也有一些头脑比较清醒的人逐渐认识到战争政策未必对美国有利。
英法统治集团的外交政策正处在矛盾和混乱之中。英法两国在目前整个国际局势的影响下,虽然表示了一定程度的和平共处的愿望,但是它们由于企图保持殖民主义的特权,对于民族独立运动却不愿意放弃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的政策。这种状况,在埃及政府收回苏伊士运河公司以后的发展中,特别明显地表现出来了。英法政府想用武力干涉的方法,破坏埃及的神圣主权,重新夺取苏伊士运河。美国一方面支持英法的侵略行为,另一方面企图乘机夺取它们在中东的利益。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民族独立国家的反侵略运动之间的斗争,在中东正在尖锐化。全世界的最广泛的同情是在埃及方面,全世界最广泛的舆论都主张和平解决苏伊士运河的争端。英法如果不遵循和平解决的途径,而实行武力干涉,那就不但会受到埃及人民和阿拉伯各国人民的英勇抗击,而且必将引起整个社会主义阵营、亚非两洲、拉丁美洲以及西方国家的广大人民的坚决反对,也将引起英法两国广大人民的坚决反对。世界是要走向和平的;在苏伊士运河问题上和其他民族独立运动的问题上,采取武力干涉政策只能招致彻底的失败。
毫无疑问,帝国主义者还会继续制造紧张局势,还要压迫一切他们可能压迫的人民,战争的危险岳然存在。在这个问题上,如果我们丧失警惕性,那就会犯错误。人类争取和平和进步的斗争必然还要经历许多迂回曲折的过程。但是,世界的总的趋势是光明的。只要社会主义各国和世界上一切和平民主力量团结一致,共同努力,世界的持久和平和人类进步的事业就终将取得胜利。
我们在国际事务中坚定不移的方针,是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的事业而努力。在过去几年中,我们在这方面的工作是有成绩的。
中国人民在革命斗争中,得到了以苏联为首的和平民主社会主义阵营的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成立以后不久,就同伟大的苏联签订了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几年来的事实证明,伟大的中苏同盟是远东和世界和平的重要支柱。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苏联给了巨大的援助,欧洲和亚洲的人民民主国家也给了种种的援助。兄弟国家的这种同志式的援助,是中国人民永远不能忘记的。这种援助,无论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我们所不可缺少的。中国同伟大的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在共同目标和相互援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团结和友谊,是牢不可破的,是永恒的。继续巩固和加强这种团结和友谊,是我们最高的国际义务,是我国对外政策的基础。
中国身受过殖民主义的灾害,而且中国的领土台湾到现在还处于美国的控制之下。中国人民深切地同情并且积极支持一切被压迫民族和被侵略的国家反对殖民主义和维护民族独立的斗争。这个斗争的每一个胜利,不论它出现在亚洲、非洲或者是拉丁美洲,都将会进一步加强和平的力量。
国家有许多共同的经历、处境和愿望。我们在一般的国际关系中,首先在相互关系中,都有相互尊重领土完整和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要求。中国同印度首先倡议的五项原则,体现了这些共同要求。我们已经根据这些原则同许多亚非国家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促进了这个地区的和平。
我们争取在五项原则的基础上首先同我们的所有邻国建立睦邻关系。我们同这些国家有深厚的传统友谊,而没有不可解决的争端。在我们同某些邻国之间,存在着一些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帝国主义者力图利用这种情况来破坏和阻挠我们同邻国发展和建立友好关系,但是,这种企图是注定要失败的。我们同邻国之间的一切问题,都可以根据五项原则,通过和平协商的途径,求得解决。我们同邻国发展和建立友好关系,既符合我国的利益,也符合我们邻国的利益。
我国同欧洲的一些西方国家,已经建立了正常关系。
我国准备同一切尚未同我国建交的国家建立正常的外交关系。建立这种关系是对于双方都有利的。
我们以五项原则为基础的和平共处政策不排斥任何国家。对于美国,我们也同样具有同它和平共处的愿望,但是,美国一贯地敌视我国,侵占我国的台湾,派监特务对我国进行颠覆活动,对我国实行禁运,并且竭力在国际事务中排斥我国,蛮横地剥夺我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虽然如此,我国政府仍然努力通过和平协商的方法解决同美国的争端。我们曾经一再建议举行中美外长会议,来解决和缓并消除台湾地区紧张局势的问题。我国的这种努力,只是为了和缓国际紧张局势,而不是在任何意义上承认侵略。全世界都知道,我国人民对于保卫祖国的独立和安全是不怕付出代价的。但是美国政府对于我国的态度至今还远不是现实的和合理的。结果怎样呢?尽管美帝国主义采取一切罪恶的手段来破坏我国,企图孤立我国,但是,伟大的新中国在世界上屹立着。正义是在我们方面,世界的广大的同情是在我们方面。在世界上被孤立的,并不是我国,而恰恰是美帝国主义,如果美帝国主义不愿继续失败下去,它的出路,只能是对于我国采取现实的合理的态度。这种情况,对于美国人也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了。
中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都需要和平,都需要增进相互间的经济文化关系和友好来往。我国人民在过去几年中积极地参加了有益于世界和平的各种国际活动,并且积极地发展了同各国人民的经济文化的交流,发展了同各国人民团体和各方面社会人士的交往。虽然我们在这些方面遇到了许多人为的障碍,我们的国际友人还是愈来愈多。事实证明,铁幕不在我们这一边。我们的门是对一切人敞开的。
以上这些,就是我们处理国际事务的基本政策。我们今后仍将继续贯彻执行这些政策。
六 党的领导
在党的第七次代表大会到第八次代表大会期间,随着革命的胜利和国家状况的变化,党本身的状况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党已经成为领导全国政权的党,在人民群众中具有很高的威信。党的组织壮大了。现在党已经有一千零七十三万党员,其中工人党员占百分之十四,农民党员占百分之六十九,知识分子党员占百分之十二。党的组织已经分布到全国,并且分布到各个民族。绝大多数的党员都受了伟大的革命斗争的锻炼。就是占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一九四九年以后入党的新党员,基本上也都是过去几年的群众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劳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积极分子。整个说来,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是更加密切了,党的工作经验是更加丰富和全面了,党的团结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加巩固了。
我们已经说过,在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事业中不可能没有无产阶级专政,而无产阶级专政是经过无产阶级的政党--共产党的领导来实现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力量,在于它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思想武器,有正确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有丰富的斗争经验和工作经验,善于把全国人民的智慧集中起来,并且把这种智慧表现为统一的意志和有纪律的行动。不但在过去,而且在今后,为了保证我们的国家能够有效地处理国内和国际的复杂事务,都必须有这样的一个党的领导。这是全国各阶层人民和各民主党派根据实际生活所共同承认的。
但是,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工作中,也有极少数同志曾经企图削弱党的领导作用。他们把党对于国家各方面工作的方针政策的领导问题同单纯技术方面的问题混淆起来,他们认为党对于这些工作的技术业务还是外行,因而就不应当领导这些工作,而他们则可以独断专行。我们批判了这种错误的观点,党应当而且可以在思想上、政治上、方针政策上对于一切工作起领导作用。当然,这不是说,党应当把一切都包办起来,对一切都进行干涉;也不是说,对于自己所不懂的事情,可以安于做外行。党要求我们的干部和党员进行艰苦的学习来学会自己工作中所不懂的事情。我们学习得愈多,就会领导得愈好。
像我们在前面所说,党从第七次代表大会以来的路线是正确的,这是事实所已经证明了的。但是应当承认,我们党在担负目前的日益繁重的任务方面,并不是没有困难了,并不是不会犯错误了。我们在社会主义改造方面,社会主义建设方面,国家政治生活方面,都犯过暂时的、局部的错误。在国际事务的处理上,也不是毫无缺点和错误的。因此,党的领导的任务之一就是要研究和分析过去所犯的错误,取得教训,从而求得在今后的工作中少犯错误,尽量不重复已经犯过的错误,并且尽量不使小错误变为大错误。
要使我们党今后继续保持正确的、健全的领导,根本的问题是在于努力减少党组织和党员在思想认识上的错误。在我们党内有正确思想和错误思想、正确路线和错误路线的斗争,这种斗争是阶级斗争和各种社会现象的反映。我国原来是小资产阶级占多数的国家,这个阶级的情绪经常影响我们,不断地给我们压力,资产阶级也经常从各方面来影响我们。党必须经常进行党内教育,不让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思想损害我们党在政治上的纯洁。但是我们的错误不但有社会的根源,而且有认识上的根源。一个入如果不懂得正确的意见只能是对于实际事物的客观的全面的反映,而坚持要按自己的主观的片面的想法去办事,那末,即使他有一切善良的动机,也还是会犯或大或小的错误。因此,为了避免犯错误,必须正确地认识客观实际,正确地辨明是非。
鉴于目前我们的党员十分之九都是第七次代表大会以后入党的,在这里简单地回顾一下在党的历史上正确的路线怎样有效地克服错误路线的基本经验,我们认为并不是没有现实意义的。
我们党在三十五年的历史中,曾经犯过四次严重的路线错误,这就是一九二七年上半年的陈独秀右倾机会主义路线和以后七年间先后发生的三次“左”倾机会主义路线的错误。而从一九三五年一月党中央的遵义会议以来的二十一年中,我们党在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中央的领导下,却没有犯过路线错误。这个历史的变化究竟应当怎样解释呢?很明显,这不能仅仅用党的历史长短、经验多少去解释,因为党在一九三一年至一九三四年间所犯的错误反而比以前两次的“左”倾错误更为严重;也不能仅仅用某个时期党的领导者个人情况如何去解释,因为大多数犯过错误的领导者在后来也为党做了很好的工作。从我们党的历史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党的经验多少和党的领导人选对于党是否犯错误有重要的关系,但是关系更重要的,是各个时期广大党员首先是党的高级干部是否善于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总结斗争中的经验,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这是考验党的干部的马克思列宁主义觉悟水平高低的主要标志。党的干部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觉悟水平愈高,他们识别正确的意见和错误的意见、识别好的领导者和坏的领导者的能力也就愈高,他们的工作能力也就愈高。
党在一九三四年以前,虽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当时党的领导机关并没有给以认真的研究;虽然否定过几次错误路线,但是实际上只是处分了犯错误的领导者,并没有正确地分析那些错误和那些错误在思想认识上的根源,因而就不可能帮助党的干部提高觉悟水平。特别是在一九三一年到一九三四年期间统治全党的以王明、博古等同志为首的“左”倾机会主义者,不但没有接受过去几次错误路线的教训,而且由于他们的教条主义的思想方法和横蛮武断的作风,把主观主义和宗派主义的错误发展到了党的历史上空前未有的地步。他们完全不顾当时国内社会各阶级的实际状况,不顾敌我力量对比的客观形势,在政治上和军事上都采取了极端冒险的政策,在党内生活上也完全破坏了党内的民主制度,发展了过火的党内斗争。他们的错误领导,使革命斗争遭到严重的失败,使当时的革命根据地和工农红军损失了百分之九十,国民党统治区的党组织和党领导下的革命组织几乎损失了百分之百。
但是在一九三五年以后就不同了。党在一九三五年的转变,基本上就是党的高级干部的多数从失败中得到了经验、提高了觉悟的结果。在这以后,党中央并没有给犯错误的同志以严重的惩办,仍然分配他们以适当的领导职务,耐心地等待和帮助他们从思想上真正地认识自己的错误。同时党中央又系统地帮助全党干部逐步地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理,了解我们的主观认识必须符合于客观实际的原理。由于党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有了重大的改进,党的事业就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为了帮助全党干部,包括犯过错误的同志在内,认真地研究党的历史经验,学会正确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以求减少在工作中的错误,党中央曾经在遵义会议的七年以后,在全党发动了反对主观主义、宗派主义和党八股的著名的“整风运动”。全党干部在这个运动中,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详细地检查了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检查了党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领导,展开了深刻的批评和自我批评。这样,就真正地提高了大批干部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觉悟水平和对于党内是非的辨别能力。大批干部认识了同实际脱节的教条主义的错误,也认识了同理论脱节的经验主义的错误,养成了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和实事求是的作风。他们在党内外所进行的工作,就变得比较符合客观实际了,工作中的重大错误就减少了。
以上所说的我们党的历史经验,充分地说明了克服思想认识上的主观主义,是保证党的工作顺利发展、避免重大错误的根本关键,
主观主义的错误在目前我们许多干部的思想上和工作中仍然严重地存在着,使我们的工作受到许多不应有的损失。我们现在面对着新的条件和新的任务,我们必须解决许多比过去更为复杂的和不熟悉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不努力提高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觉悟水平,不努力学习新的知识,钻研新的业务,而满足于对胜利的一片赞扬,主观主义的错误就必然会发展起来。同时,加入我们党的大批新党员,还没有受到足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锻炼,也很容易成为主观主义、教条主义的市场。
为了有效地反对主观主义,必须进行有系统的努力来提高我们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水平。首先,我们必须认真地加强干部的首先是高级干部的系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学习,使他们善于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观察和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提高自己在复杂情况中判断方向、辩明是非的能力,并且学会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去研究和整理自己的工作经验,在经验中找出具体事物发展的规律性。第二,必须加强在广大的新党员中理论和实际统一的教育,使他们逐步懂得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获得关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般原理、党的历史和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现状的,基本知识,认识主观主义--包括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的危害,而在知识分子新党员中,则要特别着重认识教条主义的危害。第三,必须加强党的理论工作。我们应当迅速地集中必要的党内外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科学工作力量,从事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问题和基本经验的研究,从事当前国际问题的研究,从事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理论以及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有密切关系的科学部门的研究,使这一系列研究适合于当前党的实际工作的迫切需要,适合于向广大党员和广大青年进行理论和实际统一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教育的迫切需要。
为了有效地反对主观主义,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应当大大加强对于实际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在过去几年的党的工作中所曾犯过的右倾保守、急躁冒进和强迫命令的错误,都是由于没有认真地、正确地研究实际情况和集中群众经验的结果。不少党的工作人员,也同前面说过的某些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一样,开始表现出骄傲自满的情绪,宁愿坐在机关里,用空谈代替调查,由感想定出政策,而不愿意深入下层,倾听下情,检查党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并且从实践中检验党的决议是否正确,刻苦地研究新鲜事物并且正确地支持新鲜事物的发展。党必须教育他们深刻地认识这种主观主义在工作中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帮助他们学会用老老实实的态度在群众中进行调查研究,帮助他们学会“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并且使他们懂得,这是他们能够继续担负党的领导工作的必要条件。
为了力求党的领导工作符合于客观实际,便利于集中群众的经验和意见,减少犯错误的机会,必须在党的各级组织中无例外地贯彻执行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和扩大党内民主。一切重大问题的决定都要在适当的集体中经过充分的讨论,容许不同观点的无拘束的争论,以便比较全面地反映党内外群众的各种意见,也就是比较全面地反映客观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各个侧面。每个领导者都必须善于耐心地听取和从容地考虑反对的意见,坚决地接受合理的反对意见或者反对意见中的合理部分;对于由正确动机、按正常程序提出任何反对意见的任何同志,必须继续和睦无间地共事,绝不要采取排斥的态度。只有这样,才会有真正的而不是形式的集体领导,才会有真正的而不是形式的党内团结,党的组织和事业也才会日益兴旺。
关于贯彻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和扩大党内民主的问题,在党中央委员会所提出的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草案中受到了充分的注意。对于这个草案,邓小平同志将作详细的说明,在这里不需要多说。党章草案关于党员的权利和党的下级组织的权利作了一些新的规定。草案规定,党员有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性的权利,并且在对于党的决议不同意的时候,除无条件地执行以外,有保留和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的权利。草案规定,凡属地方性质的问题和需要由地方决定的问题,应当由地方组织处理,以利于因地制宜;又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议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应当向上级组织请求改变这个决议。党章草案还规定,县一级以上各级的党代表大会改为常任制,每年召开一次。所有这些,必将促进我们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积极性的高涨。
当然,我们党的民主生活的扩大,决不是减弱了而恰恰是加强了党的集中制,我们党的党员的创造性的发扬,决不是减弱了而恰恰是加强了党的纪律性。同样,我们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决不是否认了个人负责的必要和领导者的重要作用;相反,它是使领导者能够充分正确地和最有效地发挥个人作用的保证。大家知道,我们党的领袖毛泽东同志所以在我们的革命事业中起了伟大的舵手作用,所以在全党和全国人民中享有崇高的威信,不但是因为他善于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而且是因为他坚决地信任群众的力量和智慧,倡导党的工作中的群众路线,坚持党的民主原则和集体领导原则。
对于犯错误的同志采取正确的态度,是党的正确领导的必要条件之一。
对于犯错误的同志给以严厉的处罚,以至把他们驱逐出党,这是很容易的。但是如果没有解决为什么造成错误的思想问题,那末,严厉的处罚不但不能保证党不再重犯同样的错误,甚至还会造成更大的错误。在“左”倾机会主义路线统治我们党的时期,在党内斗争中所实行的“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办法,只是造成了党内是非不明、死气沉沉的状况,使党内的有生力量受到了摧残,使党的事业受到了重大的损失。
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在纠正了王明,博古等同志的机会主义路线的错误以后,也彻底地改变了错误的党内斗争方式。
在党内斗争中,党首先严格地区别了党内的是非问题同混入党内的反革命分子、蜕化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问题的界限。
对于混进党内的反革命分子,在党内坚持进行分裂破坏活动的阶级异己分子和其他不可救药的腐化堕落分子,党采取了坚决态度,把他们清除出去。在我们的队伍中确是混入了一些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我们已经清洗了一些,以后也还要继续注意防范和清洗。但是事实证明,这样的人只是极少数。在党领导了国家政权以后,党内贪污腐化、违法乱纪、道德堕落的现象有了某种程度的发展,这种严重现象必须坚决制止。过去我们进行了反对贪污浪费和违法乱纪的群众斗争,以后又粉碎了以阴谋手段夺取党和国家领导权的高饶反党联盟。在今后,我们还必须经常从思想上和组织上进行反对腐化堕落现象的斗争,经常把不可救药的腐化堕落分子清除出党。
但是,对于任何由于认识上有错误而在工作上犯错误的同志,党都坚决地执行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的原则,着重思想的教育,而不轻易采取纪律处分。对于这些同志的错误思想,一定要实事求是地进行批评,并且具体地分析错误的根源。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他们,继续团结他们在一起工作,对于在工作上犯了严重错误的同志,虽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给予恰当的纪律处分,或者适当地调动工作,但是仍然必须用同志的态度耐心地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以达到团结他们的目的。总之,对于犯了错误的同志,只要所犯的错误可以在党内改正,并且本人愿意改正,就必须让他留在党内改正,并且不应当滥用组织权力,给以不适当的处分。反之,如果用简单的粗暴的方法去纠正思想性质的错误,那末,不但思想问题不会解决,错误还会重犯,而且必然伤害党内应有的和睦,甚至会把普通的意见分歧发展成为组织的分裂。
党提高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觉悟,加强了对于实际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扩大了党内民主,并且对于工作中的错误采取了正确的方针,这样,党的团结和统一就必然日益巩固。而党的团结和统一,当然不但是我们党本身的利益,而且是整个工人阶级和全国人民的利益,因为党是整个工人阶级和全国人民群众的领导核心。
我们要巩固地团结全党,目的正是为了巩固地团结整个工人阶级和全国人民群众。我们的全部力量的源泉在于我们能够密切地依靠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为了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必须用最大的努力继续加强党和群众的团结。
我国最广大的群众已经组织起来。各种群众组织是我们党联系群众的必要的纽带,除开前面已经说过的农民所组织的合作社以外,最重要的群众组织就是工会组织、青年团组织和妇女组织。
我国工会组织现在已经拥有一千二百万会员,它在国家建设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党应当加强对工会工作的领导,通过工会工作把我国工人阶级培养成为一个有组织的、有觉悟的、有文化技术的阶级,使广大的工人群众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工会组织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一方面,应当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吸引工人群众,,通过社会主义竞赛和先进生产者运动为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而斗争;另一方面,还应当密切关心群众的生活,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向一切企业中违法乱纪、侵害群众利益、不关心群众生活的官僚主义现象进行勇敢的斗争。忽视这两种任务的任何一方面的倾向,都是错误的,都应当纠正。
已经拥有二千万团员的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最近即将改名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由于青年团在过去几年的有成效的努力,在我国生气勃勃的青年职工、青年农民、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和其他青年知识分子中,正源源不绝地生长着社会主义事业的突击力量,并且向党输送着大批的新党员。青年团应当在党的领导下,在团员和广大青年群众中开展更加生动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克服某些团组织不注意采取适合青年特点的工作方式,不用说服教育方法去发扬青年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缺点。
我们党一贯地关怀和支持妇女解放运动,把妇女的彻底解放看作我们事业的重要目标之一。我国妇女群众现在在工农业劳动中和其他许多社会职业部门中,占有日益重要的地位。各种工作岗位上的女干部正在迅速地成长。党应当继续鼓舞妇女群众的上进心,帮助她们克服参加工作的某些特有的困难,帮助她们提高工作的熟练程度,纠正党内外一切歧视妇女的错误思想,并且注意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树立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的新的道德风尚。已经在全国各地建立了组织的民主妇女联合会是广大妇女的群众组织,党应当关心和帮助它的工作,通过它来加强党和妇女群众的联系。
为了巩固我们党同人民群众的亲密联系,必须继续加强我们在各方面群众中的工作,尤其是必须在全体干部和党员中反复地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教育。一个好党员、一个好领导者的重要标志,在于他熟悉人民的生活状况和劳动状况,关心人民的痛痒,懂得人民的心;他坚持艰苦朴素的作风,同人民同甘苦共患难,能够接受人民的批评监督,不在人民面前摆任何架子;他有事找群众商量,群众有话也愿意同他说。只要我们的党是由这样的党员组成的,我们就永远有无穷无尽的、不可征服的力量。
如同我们党在国内依靠着我国人民群众的支持一样,在国际上,我们依靠着各国无产阶级的支持,依靠着各国人民的支持。如果没有各国无产阶级的伟大的国际主义的团结,如果没有国际革命力量的支持,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是不能胜利的,胜利了,要巩固,也是不可能的。
我们必须继续加强同各国共产党、工人党的兄弟团结,必须继续向苏联共产党和其他一切国家的共产党学习他们的革命经验和建设经验。对待任何兄弟党,都必须采取热情的和谦虚的态度,必须坚决反对任何大国主义和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危险倾向。
中国革命是国际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一部分。在我们的成就里面,包含着各国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奋斗的成果。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在此谨向各国兄弟党,并且经过他们向各国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致以衷心的感谢和敬意,并且保证同他们永远团结一致。
让我们全党同志永远团结在一起!让我们永远同全国人民群众团结在一起,永远同各国工人阶级和全世界人民团结在一起:我们的伟大的社会主义事业一定要胜利,世界上没有任何力量可以阻止我们的胜利!
* 本文原载一九五六年九月十七日《人民日报》,原题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
根据《刘少奇选集》下卷刊印
来源:新华网
所属栏目:党08大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2021-04-18 00:00:00
- 邓小平作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
(一九五六年九月十六日)
同志们:
从我们党在一九四五年四月召开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已经过去.........在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之下,团结了全国人民,在不过三年多一点的时间里,打败了蒋介石的几百万军队,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全国革命胜利以后,党和人民政府又在不过三年的时间里,完成了恢复国民经济的工作和一系列的民主改革的任务;从一九五三年起,党和人民政府又开始了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建设,并且在社会主义改造方面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所有这些一个接连一个的光辉的胜利,无可争辩地证明了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所规定的政治路线和七大以后党中央的政治领导的正确性;同时也无可争辩地证明了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所规定的组织路线和七大以后党中央的组织领导的正确性。关于这个时期党的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党在目前的任务,刘少奇同志已经作了详细的报告。现在,我受中央委员会的委托,在这个报告里所要讲的,是关于我们党的章程由于党的情况的变化所需要作的修改。
一
现在提请大会讨论的党章草案,是经过各地党的组织的讨论和多次修改而成的。这个草案,同第七次大会所通过的党章比较起来,并没有根本原则上的不同,但是,在具体内容上却有了很多的改变,其中包含一些带有原则性的改变。
在第七次大会召开的时候,我国的人民革命在全国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得到胜利。那时候,日本侵略者还占领着我国大部分城市和交通线,蒋介石政府还统治着大部分的后方地区。党所领导的各个解放区,还受着敌人的分割。当时党有一百二十一万党员,这些党员的绝大部分是在解放区的农村里,在国民党统治区和在敌占区的党员,都处在秘密状态。
现在,我们的国家的状况完全不同了。我国的人民革命在我们党的领导下,已经在一九四九年获得了全国范围内的胜利,实现了空前未有的国家统一。现在,除了个别边疆地区以外,我们不但已经彻底地完成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阶段的任务,而且已经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主义革命阶段的任务。同时,七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方面,也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所有这些,使得我国的阶级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工人阶级己经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农民已经由个体农民转变为合作化的农民;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处在消灭的过程中。
党的状况也有了很大的变化。中国共产党已经是执政的党,已经在全部国家工作中居于领导地位。党的组织分布到全国每一个城镇和县区,每一个重要的企业,并且分布别各个民族。党员的数目,比第七次大会的时候增加了八倍,比一九四九年全国胜利的时候,也差不多增加了两倍,而且多数党员都在各级国家机关、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中担负了一定的工作。这些情况,要求我们十分注意加强党的组织工作和对于党员的教育工作。
执政党的地位,使我们党面临着新的考验。过去七年,一般说来,我们党经受住了这种考验,我们国家在各方面的进步是很显著的,我们绝大多数党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是努力的,工作是有成绩的。但是,七年的经验同样告诉我们,执政党的地位,很容易使我们同志沾染上官僚主义的习气。脱离实际和脱离群众的危险,对于党的组织和党员来说,不是比过去减少而是比过去增加了。而脱离实际和脱离群众的结果,必然发展主观主义,即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的错误,这种错误在我们党内也不是比前几年减少而是比前几年增加了。
执政党的地位,还很容易在共产党员身上滋长着一种骄傲自满的情绪。有一些党员,稍稍有点工作成绩,就自以为了不起,就看不起别人,看不起群众,看不起党外人士,似乎当了共产党员,就比非党群众高出一头,有的人还喜欢以领导者自居,喜欢站在群众之上发号施令,遇事不愿意同群众商量,这实际上是一种狭隘的宗派主义倾向,也是一种最脱离群众的危险倾向。
针对着这种情况,党必须经常注意进行反对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宗派主义的斗争,经常警戒脱离实际和脱离群众的危险。为此,党除了应该加强对于党员的思想教育之外,更重要的还在于从各方面加强党的领导作用,并且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作出适当的规定,以便对于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
我们需要实行党的内部的监督,也需要来自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对于我们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无论党内的监督和党外的监督,其关键都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发扬我们党的传统作风,这就是毛泽东同志在第七次大会的政治报告中所提倡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作风,和人民群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作风以及自我批评的作风”。
很显然的,上面所说这些国家和党的状况的巨大变化,对于我们党的要求是更高而不是更低了,对于共产党员的要求也是更高而不是更低了。我们向大会提出的党章草案,就是根据这些新的情况和新的要求而对原有党章作了适当的修改。
此外,从第七次大会以来,我们党无论在联系人民群众、组织人民群众和团结党外民主力量方面,在领导国家工作和经济工作方面,在发展和巩固党自身、领导一切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一致、积极工作方面,都积累了许多新的经验。这些经验,也适当地反映到党章草案中去了。
关于修改党章所根据的条件,我所要说的就是这一些。
二
党章草案的总纲,同原有的总纲比较起来,有了很大的修改,特别是在政治方面。这是很容易了解的。党章的总纲,是我们党的最基本的政治纲领和组织纲领。我国的政治情况既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我们在目前时期的政治纲领,当然也要有根本的改变。关于总纲的政治部分,在大家听了刘少充同志的报告以后,我以为可以不再作什么说明了。对于党章草案的总纲,需要首先着重说明的,是其中说到的我们党的群众路线问题。
群众路线在我们党的工作中,并不是新的问题。在第七次大会通过的党章,特别是党章的总纲中,就是贯串着群众路线的精神的。毛泽东同志在第七次大会所作的政治报告中关于党的作风的部分,刘少奇同志在第七次大会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关于党章的总纲部分,对于群众路线问题都作了精辟的解释。现在所以仍然需要加以着重说明,是因为:第一,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组织工作中的根本问题,是党章中的根本问题,是需要在党内反复进行教育的。虽然第七次大会已经对于这个问题作了说明,但是,现在党内绝大多数同志是在第七次大会以后入党的,而且实践证明,有许多同志并没有贯彻执行这一路线,这说明党内对于这一问题的教育,还决不能认为是充分的。第二,从第七次大会到现在的十一年间,党的实际斗争的经验,给了这一路线以更深刻更丰富的内容,因而在党章草案中,这一路线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反映。党章草案的总纲,着重地指出了党必须不断地发扬党的工作中的群众路线的传统,并且指出了这个任务由于党成了执政的党而有更加重大的意义。
什么是党的工作中的群众路线呢?简单地说来,它包含两方面的意义:在一方面,它认为人民群众必须自己解放自己;党的全部任务就是全心全意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党对于人民群众的领导作用,就是正确地给人民群众指出斗争的方向,帮助人民群众自己动手,争取和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因此,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和依靠群众,而不能脱离群众,不能站在群众之上;每一个党员必须养成为人民服务、向群众负责、遇事同群众商量和同群众共甘苦的工作作风。在另一方面,它认为党的领导工作能否保持正确,决定于它能否采取“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法。按照毛泽东同志所起草的党中央关于领导方法的决定的话来说,就是“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如此无限循环,一次比一次地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
党的工作中的群众路线,具有极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马克思主义向来认为,归根结底地说来,历史是人民群众创造的。工人阶级必须依靠本阶级的群众力量和全体劳动人民的群众力量,才能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解放自己,同时解放全体劳动人民。人民群众的觉悟性、积极性、创造性愈是发展,工人阶级的事业就愈是发展。因此,同资产阶级的政党相反,工人阶级的政党不是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共产党--这是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中先进分子的集合体,它对于人民群众的伟大的领导作用,是不容怀疑的。但是,它之所以成为先进部队,它之所以能够领导人民群众,正因为,而且仅仅因为,它是人民群众的全心全意的服务者,它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并且努力帮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为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而斗争。确认这个关于党的观念,就是确认党没有超乎人民群众之上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向人民群众实行恩赐、包办、强迫命令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在人民群众头上称王称霸的权力。
如果不从认识方法上解决党的主张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问题,那末,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仍然不能真正地解决。实践证明,许多人并非在主观上没有为人民服务的愿望,但是他们仍然把工作做坏了,使群众受到重大的损失。这是因为他们自以为是先进分子,是领导者,比群众懂得多,因而遇事不向群众学习,不同群众商量,因而他们出的主意,经常在群众中行不通;但是,他们又不从错误和失败中取得教训,以为错误和失败,只是由于群众落后和其他临时因素的影响,因而滥用党的威信,继续一意孤行,这就使他们的错误和失败愈来愈严重。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这种主观主义者给我们党的损失,给中国革命和中国人民的损失,是不可胜数的。主观主义者不懂得,只有首先善于做群众的学生的人,才有可能做群众的先生,并且只有继续做学生,才能继续做先生。一个党和它的党员,只有认真地总结群众的经验,集中群众的智慧,才能指出正确的方向,领导群众前进,我们不是尾巴主义者,当然懂得,群众的意见一定不会都是正确的和成熟的。我们所谓总结和集中,并不是群众意见的简单堆积,这里必须要有整理、分析、批判和概括;但是,离开群众经验和群众意见的调查研究,那末,任何天才的领导者也不可能进行正确的领导。整理,分析、批判和概括也是会犯错误的,但是不断地同群众商量,不断地研究群众的实践,这就使党有可能少犯错误,并且及时地发现和纠正错误,而不致使得错误发展到严重的地步。
因此,党的工作中的群众路线,本身就要求党的领导保持谦虚和谨慎的态度。骄傲,专横,鲁莽,自作聪明,不同群众商量,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为了自己的威信而坚持错误,是同党的群众路线根本不相容的。
回顾一下我们党从第七次大会以来所走的道路吧:我们党在解放战争中,在土地改革和肃清反革命的斗争中,在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斗争中,在发展工业、农业和其他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斗争中,我们党所得到的巨大胜利,哪一项不是执行群众路线的结果?例如说,为什么人民解放军的指挥员和战斗员能够战胜在数量上和装备上都占优势的国民党军呢?难道主要地不是由于他们坚持为人民服务的立场,用自我牺牲的精神,树立了模范的军民关系,在部队内部建立了能够充分发扬下级官兵积极性的同志式的关系,并且依靠群众,总结每次战争的经验,从战术到战略都不断地得到进步的原故吗?战士替居民挑水,官长替士兵盖被子,在火线上开“诸葛亮会”,保护俘虏的健康和自尊心,不搜俘虏的腰包,这些看起来都是小事,但是,一系列的伟大胜利,正是同这些小事分不开的。例如说,几千年受地主阶级压迫的几万万农民,为什么能够成了自己命运的主人,这样坚决地建设自己的新生活呢?难道不是由于我们党在土地改革期间所派的工作团,真正深入到了贫苦农民中间,找出他们的积极分子,唤起他们的觉悟,动员农民自己起来,推翻地主的统治,分配地主的土地,使他们真正懂得了自己的力量,形成了自己的领导核心,而不是简单地由政府下命令把地主的土地转移给他们的结果吗,他们这样迅速地和自愿地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难道不是我们党从群众本身的经验出发,大量地帮助农民从组织季节性的互助组起,进而组织常年互助组,进而组织初级合作社,又进而组织高级合作社,使农民从实践中确信了合作化的优越性的结果吗?例如说,我们国家的肃反运动之所以能够获得如此巨大的成绩,而又能够少犯错误,难道不是我们采取了专门机关和发动群众相结合的正确方针的结果吗?难道不是因为我们充分地发动了群众,在几万万只眼睛的透视之下,才使得大量的反革命分子没有藏身之所,而不得不低头认罪、接受改造和重新做人吗?例如说,在全国解放以后,不到两三年的时间,我们就改变了旧社会那种极端腐败的社会风气,树立了具有优良道德品质的新的社会风气,难道没有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自愿的行动和群众之间的相互教育、相互劝导和相互帮助,能够收到这样的效果吗?试问,我们在大规模的消灭鸦片烟毒的运动中的胜利,在大规模的爱国卫生运动中的胜利,以及在生产建设和其他各种工作中的胜利,哪一件不是因为这个运动或者这件工作的本身,确实反映了广大群众的要求,并且变成了广大群众自觉自愿的行动的结果呢?
在说到我们党由于实行群众路线而得到巨大的胜利的时候,我们的意思决不是认为我们的工作在这一方面都是光明的。恰恰相反,我们的目的是要让全党记住:如果正确地实行群众路线,使我们得到成功,那末,违背群众络线,就一定要使我们的工作遭受损失,使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如同前面已经说过的,由于我们党现在已经是在全国执政的党,脱离群众的危险,比以前大大地增加了,而脱离群众对于人民可能产生的危害,也比以前大大地增加了。因此,目前在全党认真地宣传和贯彻执行群众路线,也就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在党的组织和国家机关的许多工作人员中,正在滋长着形形色色的官僚主义的倾向。不少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高高在上,不接近群众,不重视调查研究,不了解工作中的真实情况。他们往往不是从客观的实际条件和人民群众的具体实践出发,来考虑和决定他们的工作,而是从不确切的情况出发,从想像和愿望出发,主观主义地来考虑和决定他们的工作。因此,他们作出的决议、指示虽然很多,但有的不完全正确,有的甚至完全错误。他们在执行中央和上级的指示的时候,往往不采取同下级同志和群众商量的办法,不结合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而只是机械地盲目地搬运。他们往往满足于表面上的成绩,而不注意工作的实际效果,或者只看到工作中好的方面,看不到工作中坏的方面,或者只追求数量,不讲究质量。他们对自己的工作心中无数,常常“左”右摇摆,有时表现为右倾保守,思想落后于实际,有时又表现为急躁冒进,贪多求快,超过实际的可能。
不少机关的负责同志,把自己的绝大部分时间,用在处理文电和不必要的过多的开会上面,很少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他们的要求和研究他们的经验,这就不可避免地陷入了事务主义和文牍主义的泥坑。不少领导同志,喜欢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建立庞大的机关,由于机构臃肿,层次重叠,不能使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正确地及时地反映上来,也不能把自己的决议和指示正确地迅速地贯彻下去,在自己和群众之间,设置了许多人为的障碍。不少负责同志,对于工作中需要立即解决的问题,不是亲自动手来处理,而是层层下放,然后又层层上报,结果不是处理有错误,就是处理不及时,使工作受到许多损失。更严重的是有些领导同志,不愿意接近群众,不关心群众的痛痒,对于群众要求迫切解决的问题,不是积极地去解决,而是抱着一种无动于中的冷淡态度。
官僚主义也表现在有一些干部有严重的骄傲自满情绪。他们夸大个人的作用,强调个人的威信,只能听人奉承赞扬,不能受人批评监督,甚至有些品质恶劣的人,还对批评者实行压制和报复。我们党内还有一种人,他们把党和人民的关系颠倒过来,完全不是为人民服务,而是在人民中间滥用权力,做种种违法乱纪的坏事。这是一种很恶劣的反人民的作风,这是旧时代统治阶级作风在我们队伍中的反映。诚然,这样的干部为数很少,但是,他们的危害却很大。
官僚主义倾向还有一种比较大量的表现,就是命令主义。不少党的组织和干部,在作出决议、指示以前,既不同群众商量,在执行决议、指示的时候,对群众又不是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而是企图一切依靠命令行事。犯这种错误的同志,他们在主观愿望上也许是想把工作做好,但是,在实际上却是把工作做得很坏。这种命令主义的错误,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中表现得较为突出,但是,下面的命令主义错误,往往是同上级领导机关的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的领导分不开的。
上述这些现象的存在,说明党的工作中的群众路线,还远没有在我们党内得到完全贯彻执行。我们必须向这些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的现象进行经常的斗争。而且我们必须看到,官僚主义是过去人类历史上长时期剥削阶级统治的遗留物,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有深远的影响。因此,贯彻群众路线,克服官僚主义,也必须是一个长时期的斗争。
党章草案在总纲部分和有关的条文中,都提出了这个任务。当然,仅仅依靠这些规定,并不能自动地解决问题。我们还必须采取一系列具体的措施。我们应当采取哪些措施呢?
第一,必须在党的教育系统中,在党员的教育材料中,在党的报刊中,着重进行党的群众路线的教育。
第二,必须有系统地改善各级领导机关的工作方法,使领导工作人员有足够的时间深入群众,善于运用典型调查的方法,研究群众的情况、经验和意见,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把绝大部分时间用在坐办公室、处理文件、在领导机关内部开会上面。应该缩小领导机关,减少领导机关的层次,尽可能地把多余的工作人员腾出来派到下层去,使留在领导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亲自处理实际工作,防止领导机关官僚化的危险。
第三,必须健全党的和国家的民主生活,使党的和政府的下级组织,有充分的便利和保证,可以及时地无所顾忌地批评上级机关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使党和国家的各种会议,特别是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成为充分反映群众意见、开展批评和争论的讲坛。
第四,必须加强党的和国家的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官僚主义现象,对于违法乱纪和其他严重地损害群众利益的分子,及时地给以应得的处分。
第五,各地区各部门党的组织,必须运用过去整党工作的经验,采取群众性的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每隔一定时期,对全体党员进行一次工作作风的整顿,特别着重检查群众路线的执行情况。
在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中,密切同党外人士的合作,广泛地吸收党外人士参加这一斗争,具有重大的意义。现在我们党内还有不少的同志,甚至还有一些负相当领导责任的同志,仍然犯着不愿意或者不善于同党外人士合作的毛病。这实质上是一种非常有害的宗派主义倾向,必须克服这种倾向,才能使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得到贯彻实行。必须使这些同志了解,我们党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合作是长期的,这一个方针是早已确定了的。从抗日战争时期开始,我们党就实行了同党外民主人士合作的方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们同各个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的民主人士的合作,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十多年的经验证明,这种合作对于我们党的事业,是有益而无害的。同我们合作的民主人士中,有许多人最初在政治上是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代表,但是在合作的过程中,他们的立场,逐渐在不同程度上向社会主义方面变化了,并且将继续向这个方面变化。当然,这种合作中间是有斗争的,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问题不在这里,而在于这些党外的民主人士,能够对于我们党提供一种单靠党员所不容易提供的监督,能够发现我们工作中的一些我们所没有发现的错误和缺点,能够对于我们的工作作出有益的帮助。在社会主义改造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以后,在他们的立场和我们的立场比以前更加接近以后,他们可以给我们的帮助只有越来越多。因此,我们的任务就是继续扩大同党外人士的合作,使他们在我们的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中,和在国家各方面的事务中,发生更大的作用。
关于我们党的工作中的群众路线的意义,关于我们党在工作中继续贯彻群众路线方面的任务,我所要说的就是这一些。
三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列宁主义的组织原则,是党的根本的组织原则,也是党的工作中的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应用。在党章草案的总纲和第二章中,对于党的民主集中制作了比较充分的规定。这些规定,是我们党组织生活的多年来经验积累的结果。
党是依靠全体党员和全党的各个组织,来联系广大的人民群众的。为了从人民群众中收集他们的意见和经验,为了向人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把它变为人民群众自己的主张,并且组织人民群众加以执行,一般地都必须经过党员的努力,经过党的下级组织的努力。因此,正确地解决党的组织和党员的关系,党的上级组织和下级组织的关系,党的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的关系,在党的民主集中制问题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关于上下级关系问题,是曾经出现过偏向的。“左”倾机会主义在党内居于统治地位的时候,上下级关系中的偏向是过度集中。在那个时期,下级组织对于上级领导机关实际上几乎没有发言权。当时的上级领导者不但没有兴趣听取下级的情况和意见,而且要给那些根据实际情况向他们提出合理的不同意见的人们以种种打击。这种错误,在一九三五年一月党中央结束了“左”倾机会主义的统治以后,也就在基本上被克服了。
从一九三五年以来,我们党的上下级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一般是正常的。中央在处理全国性的重要问题的时候,总是尽可能征询和听取各地方和各部门的同志们的意见,对于不同的意见,一般也可以进行自由的反复的讨论。大家知道,中央有许多重要的指示,是先用草案的形式发给地方,要求各地在讨论和试行中加以修正,在几个月甚至一年多以后,才根据各地的意见修正发布的。对于中央已经发布的指示,如果地方组织由于具体情况确实不能照样执行,中央也同意地方组织按照实际情况加以变通。不但在抗日战争期间和解放战争期间,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最初几年中,中央都给予地方独立处理问题的广泛权力,而事实证明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在各地方和各部门,上下级关系一般也是执行了同样的原则。地方和下级对于中央和上级的领导,一般是尊重的,因此,党的政策基本上在全党能够得到贯彻实行。
但是,在这个时期,党内也曾经存在过另一种偏向,就是分散主义的偏向,我们党内时常出现这样一种干部,他们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爱好自成系统,自成局面,在政治上自由行动,不喜欢党的领导和监督,不尊重中央和上级的决定,甚至在他们处理一些应当由中央统一决定的重要问题的时候,也事前既不向中央和上级机关请示,事后又不向中央和上级机关报告,违背党的政策和纪律,危害党的统一。党中央对于这种偏向,进行了不断的坚决的斗争。一九四一年中央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一九四二年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领导一元化的决定,一九四八年中央关于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的指示,一九四八年中央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都主要是针对着克服这种分散主义倾向而发出的。一九五四年二月党的七届四中全会,更从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彻底地摧毁了这种分散主义的错误。从那时以来,分散主义的偏向,就只在个别的范围内还有它的残余了。
在目前,党的上下级关系中的缺点,从总的方面说来,主要地还是对于发扬下级组织的积极性创造性注意不足。不适当的过分的中央集权,不但表现在经济工作,文化工作和其他国家行政工作中,也表现在党的工作中。上级机关所作的硬性的规定太多,而不少的规定,并不是对于下级组织的情况和经验作了充分研究的结果,以至往往使下级组织在执行的时候发生困难。许多上级组织还不善于深入下层,倾听下级组织和群众的意见,同下级组织经过互相商量去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还习惯于在办公室里发号施令,或者到下面去包办代替。此外,有些上级的领导人员还喜欢摆架子,耍威风,只是教训人,批评人,而不能向下级请教,不能听下级的批评,不能对下级作自我批评。这种情况虽然不是普遍的,但是也不是个别的。如果不注意并且改变这种情况,那末,在这些地方也就不会有真正的民主集中制。
根据以上所说的多方面经验,党章草案关于民主集中制中的上下级关系问题,增加了下列的规定:
第一,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条件,增加了下列的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研究他们的经验,及时地解决他们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下级组织的工作中应当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请求指示。”
第二,关于中央和地方、上级和下级的职权范围问题,增加了这样的条文:“党的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的职权应当有适当的划分。凡属全国性质的问题和需要在全国范围内作统一决定的问题,应当由中央组织处理,以利于党的集中统一;凡属地方性质的问题和需要由地方决定的问题,应当由地方组织处理,以利于因地制宜。上级地方组织和下级地方组织的职权,也应当根据同一原则作适当的划分。”
第三,关于政策问题的讨论和决议的执行,增加了这样的条文:“关于党的政策问题,在党的领导机关没有作出决议以前,党的下级组织和党的委员会的成员,都可以在党的组织内和党的会议上自由地切实地进行讨论,并且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建议。但是党的领导机关一经作出决议,他们就必须服从。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议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应当向上级组织请求改变这个决议;但是如果上级组织认为仍然应当执行原来的决议,下级组织就必须无条件地加以执行。”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另一个基本问题,是各级党组织中的集体领导问题。列宁主义要求党在一切重大的问题上,由适当的集体而不由个人作出决定。关于坚持集体领导原则和反对个人崇拜的重要意义,苏联共产党第二十次代表大会作了有力的阐明,这些阐明不仅对于苏联共产党,而且对于全世界其他各国共产党,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很明显,个人决定重大问题,是同共产主义政党的建党原则相违背的,是必然要犯错误的,只有联系群众的集体领导,才符合于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才便于尽量减少犯错误的机会。
在我们党内,从长时期以来,由党的集体而不由个人决定重大的问题,已经形成一个传统。违背集体领导原则的现象虽然在党内经常发生,但是这种现象一经发现,就受到党中央的批判和纠正。中央在一九四八年九月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对于加强党的集体领导,尤其起了重大的作用。我认为,把这个决定在这里重新介绍一下,对于全党仍然是有意义的。这个决定写道:
“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近查有些(当然不是一切)领导机关,个人包办和个人解决重要问题的习气甚为浓厚。重要问题的解决,不是由党委会议做决定,而是由个人做决定,党委委员等于虚设。委员间意见分歧的事亦无由解决,并且听任这些分歧长期地不加解决。党委委员间所保持的只是形式上的一致,而不是实质上的一致。此种情形必须加以改变。今后从中央局至地委,从前委至旅委以及军区(军分会或领导小组)、政府党组、民众团体党组、通讯社和报社党组,都必须建立健全的党委会议制度,一切重要问题(当然不是无关重要的小问题或者已经会议讨论解决只待执行的问题)均须交委员会讨论,由到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做出明确决定,然后分别执行。地委、旅委以下的党委亦应如此。高级领导机关的部(例如宣传部、组织部)、委(例如工委、妇委、青委)、校(例如党校)、室(例如研究室),亦应有领导分子的集体会议。当然必须注意每次会议时间不可太长,会议次数不可太频繁,不可沉溺于细小问题的讨论,以免妨碍工作。在会议之前,对于复杂的和有分歧意见的重要问题,又须有个人商谈,使委员们有思想准备,以免会议决定流于形式或不能做出决定。委员会又须分别为常委会和全体会两种,不可混在一起。此外,还须注意,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二者不可偏废。军队在作战时和情况需要时,首长有临机处置之权。”
这个决定在全党实行了,并且直到现在仍然保持着它的效力。
当然,集体领导的制度在这个决定之前早就存在了。这个决定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总结了党内认真实行集体领导的成功的经验,促使那些把集体领导变为有名无实的组织纠正自己的错误,并且扩大了实行集体领导的范围。
像这个决定所说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里面,长期以来就实行着党委的集体领导制,或者说得完全些,党委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中国人民解放军长期战争的经验,证明这个制度对于部队工作是有利的,它并没有妨碍部队的军事指挥。根据最近几年的经验,中央已经决定在一切企业中同样实行党委集体领导的制度,也就是党委集体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或经理负责制等等。
但是,党的集体领导的制度,在实践中还是有许多缺点。有少数党组织的负责人,仍然有个人包办的行为。这些负责人,或者很少召集必要的正式的会议,或者往往也召集党组织的会议,但是,这些会议只是形式主义的。他们既没有使会议的参加者对于所要决定的问题,在会议以前具有思想上的准备,在会议上,又没有造成便于展开讨论的气氛,实际上形成强迫通过。这种以集体领导的外表掩盖个人专断的实质的办法,必须坚决加以反对。一切提到会议上的问题,都必须经过讨论,允许提出异议。如果在讨论中发现重大的意见分歧,而这种分歧并不属于需要立即解决的紧急问题,就应该适当地延长讨论,并且进行个人商谈,以便求得大多数的真正同意,而不应该仓促地进行表决,或者生硬地作出结论。同样,在党组织进行选举的时候,候选人的名单也应该在选举人中间进行必要的酝酿和讨论。只有这样,党内的民主生活才能获得真实的保证。
中央一九四八年九月的决定中所指出的另一方面的缺点,现在在许多组织中也还存在,这就是会议次数过多,时间过长。过多过长的会议,不但使党的专职工作人员缺少深入群众和进行具体领导的时间,助长官僚主义和文牍主义,而且妨碍许多党员和群众的劳动和休息。这种缺点的产生,是由于缺乏对会议的规划、准备和领导,同时也由于滥用会议的方式,把许多不需要提到会议上讨论的问题提到会议上来了。这种缺点也必须坚决地克服。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定期召集和充分发挥作用。党的第八次大会同第七次大会隔了十一年多,当然是迟了。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除了一部分单位已经严格执行了党章的规定以外,多数的单位还是比党章规定的开得少。这是我们党的民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的缺点。
党内民主没有因为党的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开得不经常而受到严重的影响,这是因为,从第七次大会以来的这些年份里,无论党的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都召集了大量的干部会议,这些会议按照充分民主的精神,讨论了党的政策和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在很大的程度上起了党的代表会议以至代表大会的作用。例如,党中央从一九四九年以来,就召集过多次全国范围的会议,这就是:一九四九年三月五日至十三日的七届二中全会;一九五0年六月六日至九日的扩大的七届三中全会;-九五三年六月十三日至八月十三日的全国财政经济工作会议;一九五三年十月十日至十三日的全国粮食会议;一九五四年二月六日至十日的扩大的七届四中全会;一九五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至三十一日的全国代表会议;一九五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至八月一日的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一九五五年十月四日至十一日的扩大的七届六中全会;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十四日的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会议;一九五六年一月十四日至二十日的关于知识分子问题会议;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至二十八日的有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参加的政治局扩大会议。出席这些会议的,一般都有百多人、几百人到一千多人。这些会议,实际上都起了全国代表会议的作用,都在自由的、切实的讨论的基础上,解决了党的政策和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当然,无论如何,召集这些会议在法律上究竟不能代替召集代表大会,不能弥补不经常召集代表大会的缺憾。
为了彻底克服这个缺点,把党的民主生活提高到更高的水平,党中央委员会在党章草案中,决定采取一项根本的改革,就是把党的全国的、省一级的和县一级的代表大会,都改作常任制,多少类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样。党章草案规定全国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省一级的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县一级的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二年。这三级代表大会一律每年开会一次,因此,原有的党的各级代表会议制度就不需要了。党的代表大会的常任制,大大减少了代表选举工作的负担,代表大会在任期届满以前,可以随时召集。由于每年开会,代表大会的会议也就可以开得简便一些。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最大好处,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它的效果,是几年开会一次和每次重新选举代表的原有制度所难达到的。按照新的制度,党的最重要的决定,都可以经过代表大会讨论。党的中央、省、县委员会每年必须向它报告工作,听取它的批评,答复它的询问。代表由于是常任的,要向选举他们的选举单位负责,就便于经常地集中下级组织的、党员群众的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经验,他们在代表大会会议上,就有了更大的代表性,而且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可以按照适当的方式,监督党的机关的工作。因此,我们相信,这种改革,必然可以使党内民主得到重大的发展。
必须着重地指出,党是一个战斗的组织,没有集中统一的指挥,是不可能取得任何战斗胜利的,一切发展党内民主的措施都不是为了削弱党的必需的集中,而是为了给它以强大的生气勃勃的基础,这是我们大家都充分明了的。我们主张改进各级代表大会的制度,是为了使各级党的委员会更便于集中广大群众的意见,工作作得更正确有效。我们主张改进中央和地方、上级和下级之间的工作关系,是为了使中央和上级的领导要符合于实际,把注意力更集中于必须集中的工作,对于地方和下级更可以加强检查和指导。我们主张巩固集体领导,这并不是为了降低个人的作用,相反,个人的作用,只有通过集体,才能得到正确的发挥,而集体领导,也必须同个人负责相结合。没有个人分工负责,我们就不可能进行任何复杂的工作,就将陷入无人负责的灾难中。在任何一个组织中,不仅需要分工负责,而且需要有人负总责。没有小组长,一个小组也不能行动,这难道不是人所共知的常识吗?
在这里,我想谈一下领袖对于党的作用。马克思主义在承认历史是人民群众所创造的时候,从来没有否认杰出的个人在历史上所起的作用;马克思主义只是指出,个人的作用归根结底是以一定的社会条件为转移的。同样,马克思主义也从来没有否认领袖人物对于政党的作用。按照列宁的著名的说法,领袖是“最有威信、最有影响、最有经验”的人们,毫无疑问,他们的这种威信、影响和经验乃是党、阶级和人民的宝贵的财富。对于这一点,我们中国共产党人从自己的切身经验中,是感到特别亲切的。当然这种领袖是在群众斗争中自然而然地产生的,而不能是自封的。同过去剥削阶级的领袖相反,工人阶级政党的领袖,不是在群众之上,而是在群众之中,不是在党之上,而是在党之中。正因为这样,工人阶级政党的领袖,必须是密切联系群众的模范,必须是服从党的组织,遵守党的纪律的模范。对于领袖的爱护--本质上是表现对于党的利益、阶级的利益、人民的利益的爱护,而不是对于个人的神化。苏联共产党第二十次代表大会的一个重要的功绩,就是告诉我们,把个人神化会造成多么严重的恶果。我们党从来认为,任何政党和任何个人在自己的活动中,都不会没有缺点和错误,这一点,现在已经写在我们的党章草案的总纲里去了。因为这样,我们党也厌弃对于个人的神化。当人民革命在全国胜利的前夕,在一九四九年三月的七届二中全会上,党中央根据毛泽东同志的提议,决定禁止给党的领导者祝寿,禁止用党的领导者的名字作地名、街名、企业的名字,这对于制止歌功颂德,起了很有益的作用。党中央历来也反对向领导者发致敬电和报捷电,反对在文学艺术作品中夸大领导者的作用。当然,个人崇拜是一种有长远历史的社会现象,这种现象,也不会不在我们党的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有它的某些反映。我们的任务是,继续坚决地执行中央反对把个人突出、反对对个人歌功颂德的方针,真正巩固领导者同群众的联系,使党的民主原则和群众路线,在一切方面都得到贯彻执行。
四
在党章草案的总纲中有一部分是说明党的团结和统一的。党的团结和统一是党的建设的最重要问题之一。正如党章草案的总纲所说:“党的团结和统一,是党的生命,是党的力量的所在。经常注意维护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统一,是每一个党员的神圣职责。”
我们党所领导的人民革命为什么能够得到胜利呢?首先,当然由于我们党的主张是正确的,它代表着人民的利益。但是,仅仅有正确的主张还不能战胜强大的敌人而取得胜利。我们党同人民群众建立了密切的联系,并且把人民群众的力量团结了起来。但是,如果我们党自身不是团结的,我们怎样能去团结人民呢?
在我国的人民革命胜利以后,我们又依靠什么战胜巨大的困难和重重的障碍,迅速地实现了国家的统一,迅速地恢复了和发展了国民经济,迅速地进行了并且基本上完成了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呢?毫无疑问,如果我们党不是团结的,我们就决不可能领导人民在这样短的时间内完成这样复杂的任务。
我们党已经在国家工作和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起着领导作用。很明显,我们党的状况对于国家的生活,已经比以前任何时候具有更广泛更直接的影响。巩固我们党的团结,维护我们党的统一,这不但是我们党的利益,也是全国人民的利益。
党是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指出这一点,在今天党已经在国家工作中居于领导地位的时候,特别重要。这当然不是说,党可以直接去指挥国家机关的工作,或者是把各种纯粹行政性质的问题提到党内来讨论,混淆党的工作和国家机关工作所应有的界限。这是说,第一,在国家机关工作中的党员,首先是由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所组成的党组,必须服从党的统一领导。第二,党必须经常讨论和决定在国家工作中的各种方针政策问题和重要的组织问题,国家机关中的党组必须负责在同党外人士完满合作的条件下,实现党所作出的这些决定。第三,党必须认真地有系统地研究国家机关工作的情况和问题,以便对于国家工作提出正确的、切实的和具体的主张,或者根据实践及时地修正自己的主张,并且对于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经常的监督。有某些在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同志,借口自己工作的特殊性而不尊重党的领导,企图把自己工作的部门造成一个独立国,这是必须克服的一种危险倾向。同时,也有些党的机关,对国家机关的行政工作作不正确的干涉,或者并不调查研究,满足于笼统的一般化的领导或者感想式的领导,这种倾向也必须加以纠正。
这里所说的党同国家机关工作的关系,一股地也适用于党同各种人民团体的关系。但是,人民团体内部的民主生活,要比国家机关广泛得多,党在领导人民团体内的党组的时候,必须注意到这种特点。
党为了加强自己队伍的团结和统一,为了正确地发挥自己的领导作用和核心作用,曾经同在这一问题上的各种错误的倾向,进行了坚决的斗争。党曾经长期处在分散的农村环境中,封建阶级、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思想作风,在社会上还保有强大的影响,阶级斗争在社会主义革命的一定时期中深刻化,这些情况,不会不在党的生活中有相当的反映。因此,党的团结和统一,也不能离开不同程度的党内斗争。
像大家所知道的,在从第七次大会到第八次大会期间,最严重的党内斗争就是反对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的斗争。关于这一斗争,在一九五五年三月召集的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上,曾经作过详细的报告和讨论。
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的基本特点,就在于进行毫无原则的广泛的阴谋活动,企图夺取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这一联盟企图把持某些地区和某些工作部门,作为反对中央和进行篡夺活动的“资本”,并且为着同一目的,在各个地区中和人民解放军中,进行反对中央的煽动。他们的阴谋活动,完全违反党和人民的利益,而仅仅有利于中国人民的敌人。正因为这样,一九五五年三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对于一九五四年二月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政治局在四中全会以后所采取的有关措施,表示了完全一致的同意。
在党的七届四中全会和全国代表会议以后,党的团结和统一,是大大地加强了,全党同志的觉悟和党的组织的战斗力,是大大地提高了。党的和人民的敌人,在这一斗争中什么也没有得着。
党中央决定开除高岗和饶漱石的党籍,因为他们的行为,对于党和人民的利益,有极端严重的危害,并且他们在党的七届四中全会前后的长时期中,在党再三向他们敲了警钟以后,他们仍然没有悔改的表示。党中央在一九五三年夏季召集的全国财经工作会议,和同年九十月间召集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都着重地要求全党加强团结,反对破坏团结的行为,但是,这些醉心于分裂党和夺取权力的阴谋家完全置若罔闻。
七届四中全会的决议指出:“对于那种与党对抗,坚持不改正错误,甚至在党内进行宗派活动、分裂活动和其他危害活动的分子”,党“必须进行无情的斗争,给予严格的制裁,直至在必要时将他们驱逐出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党的团结,才能维护革命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
但是,这只是党对于犯错误的党员的方针的一个方面。七届四中全会决议指出:“每个同志都可能有缺点或错误,每个同志都需要别人帮助,而党的团结正是为了发展这种同志式的互相帮助。对于党员的缺点或错误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形,采取不同的方针。”接着,这一决议说:“对于那种具有在性质上比较不重要的缺点或犯有在性质上比较不重要的错误的同志,或者对于那种虽然具有严重或比较严重的缺点、犯有严重或比较严重的错误,但在受到批评教育以后,仍能把党的利益放在个人的利益之上,愿意改正并实行改正的同志,应当采取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于他们的缺点或错误必须按照情况进行严肃的批评或必要的斗争;但是这种批评或斗争应当从团结出发,经过批评或斗争达到团结的目的,不应当不给他们改正的机会,更不应当故意将他们的个别的、局部的、暂时的、比较不重要的缺点或错误夸大为系统的、严重的缺点或错误,因为这种态度就不是从团结出发,就不能达到团结的目的,就不利于党。”
七届四中全会决议在对待党内错误问题上的上述方针,已经写到党章草案的总纲里了。
大家知道,党中央从一九三五年以来,对于党内犯错误的党员,就一直采取着这种分别对待的方针,而实践证明,采取这种方针是正确的,有利于党的团结和党的事业的蓬勃发展的。党中央认为,在一般的情况下,纠正同志的错误是为了取得教训,改进工作,教育同志,也就是说,“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而不是为了把犯错误的同志“整死”,整得他实际上不能在党内继续工作。因此,对待这些同志,应该着重实事求是地分析错误的实质和根源,应该着重使这些同志提高思想上的觉悟,并且也使其他同志以至全党都得到必要的教训,而不应该着重组织上的处分,不应该依靠简单地“扣帽子”和简单地实行惩办的方法去解决问题,尤其不应该加重惩办的程度,扩大惩办的范围,造成党内的紧张状态和恐惧情绪,使党的力量受到损失。在“左”倾机会主义分子统治党的时期,就曾经犯过这种把党内斗争绝对化的错误。他们在党内实行过火斗争和惩办主义(所谓“残酷斗争”和“无情打击”),结果是严重地损害了党的团结、党的民主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严重地妨碍了党的事业的发展。现在,这种错误地对待同志的缺点和错误的情况,虽然在党的生活中已经不占统治地位,但是在一部分组织中还是存在的,还必须注意加以纠正。
在另一方面,目前党内也有另一种值得注意的情况,就是对于犯错误的同志,采取包庇姑息态度,不给以应有的处分,而且也不进行思想斗争。这是一种自由主义的倾向,这也是必须坚决反对的。
为了保持党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基础上的团结和统一,为了及时地帮助同志克服缺点,纠正错误,必须大大发展党内的批评和自我批评。鼓励和支持由下而上的批评,禁止压制批评的行为,对于发展批评有决定的意义。在过去几年中,党中央曾经多次组织全党范围的“整风”形式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收到了显著的效果。中央领导同志在召集下级同志开会或者同他们谈话的时候,主动地要求他们对于中央的工作提出批评,耐心地听取他们的批评,并且对于批评中所指出的缺点和错误,迅速采取必要的实际措施,使党内的由下而上的批评,得到了很大的鼓励。对于压制批评的现象,党中央也进行了尖锐的斗争,处分了一些专横地压制下级批评的领导人员。但是,必须承认,至今还是有不少党组织的负责人,不少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党员负责人,并没有采取鼓励和支持由下而上的批评的态度,有一部分人甚至对于批评者采取可耻的打击报复的办法。这个事实,也是官僚主义病菌正在侵袭我们党的严重信号之一。每一个忠诚的共产主义者,必须为消灭这种恶劣的现象而斗争。
五
现在,我想对于党章草案中关于党员的规定作一些说明。关于党员的规定,党章草案,同第七次大会通过的党章比较起来,有不少重要的修改。这是因为,党的情况和党员的情况,同第七次大会的时候,有了很大的不同。这些修改,提高了对于党员的要求,同时,也扩大了党员的权利。
党的情况所发生的最重大的变化,是党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处于领导地位。党的民主革命纲领,已经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内实现,党的社会主义革命的纲领,也已经得到了基本上的胜利,党在目前的任务是完成社会主义革命,并且在一个不太长的时间内,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把我国建成为一个社会主义的工业强国。党的组织,无论在数量上或是在党员成分上,都有了很大的改变。根据党中央组织部的统计,截至一九五六年六月底止,全党共有党员一0、七三四、三八四人,占人口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七四。其中,工人党员一、五0二,八一四人,占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四,农民党员七、四一七、四五九人,占党员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九点一;知识分子党员一、二五五、九二三人,占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一点七;其他成分党员五五八、一八八人,占党员总数的百分之五点二。妇女党员约占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党的事业的胜利,党对于人民所负的责任的加重,党在人民中间的威信的增长,这一切,都要求党对于党员提出更高的标准。而且,如果在以前,一个人决心加入我们的党,往往表示他决心冒着丧失自由和生命的危险,去为群众的利益斗争,去为人类社会的最高理想斗争;那末在现在,就容易出现这样的人,他们为着取得名誉和地位而入党,他们在入党以后,不去支持群众的利益,反而妨害群众的利益。诚然,这样的人在我们党内是极少数,但是,我们决不能忽视这个事实。为提高党员的标准而斗争,这是当前党的重要的政治任务之一。
为了这个目的,党章草案,对于党员的条件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党章草案首先要求,党员必须是从事劳动而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人。在我们的时代里,一切光荣都是劳动的产物,不劳动而剥削他人的劳动,对于人民群众说来,乃是最大的耻辱。随着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发展,依靠剥削他人劳动为生的现象,在我国正在走向消灭,但是,剥削分子、剥削行为、变相的剥削行为和剥削思想,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中,还是存在着的。我们必须不让这种分子,这种行为和这种思想,侵入到党的队伍里来,并且必须使每一个党员在劳动和剥削之间,坚决地划清界限。
党章草案关于党员义务的规定,比原有条文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
党章草案把“维护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统一”列为党员的义务,这个规定的理由,是十分明显的。党的团结和统一是党的生命,不能设想党需要一个不爱护党的生命的党员。
党章草案规定,党员必须积极地完成党分配给自己的任务,因为这是执行党的政策和决议的具体保证。
党章草案要求,每一个党员严格地遵守党章和国家的法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一切党员,不管他们的功劳和职位如何,都没有例外。在这里,中央认为,关于有任何功劳、任何职位的党员,都不允许例外地违反党章、违反法律、违反共产主义道德的规定,在今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有一部分有功劳有职位的党员正是认为,他们的行为是不受约束的,这是他们的“特权”。并且有一部分党的组织,也正是默认了他们的这种想法。事实上,任何抱有这种想法或者支持这种想法的人,就是帮助党的敌人腐蚀我们的党。任何以“老爷”自居的人,都以为党是少不了他们的,事实上恰恰相反,我们党不但不需要,而且不允许有任何在遵守党员义务方面与众不同的老爷。一个人只有不因为自己的功劳和职位而骄傲,不用来作为“特殊化”的资本,反而更加谦虚和谨慎,更加提高自己的以身作则的责任心,他的功劳和职位,才是值得尊敬的。否则,他的骄傲和放肆,必然会把自己淹死。党决不能姑息这样的人,而脱离广大的群众。
党章草案规定,每一个党员有义务实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揭露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并且努力加以克服和纠正;有义务向党的领导机关直到党的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党章草案的这个规定,无疑地将要提高全体党员的政治积极性,帮助党内批评的开展,促进党的工作中缺点和错误的揭露和消除。
党章草案规定,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不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这对于党的生活有重大的原则意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这是我们唯物主义者的根本立场。任何对党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都只能对党造成损害。而归根结底,对于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的人自己,也只能造成损害。
党章草案还规定,党员必须时刻警惕敌人的阴谋活动,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关于党员义务的这些新规定,表示党对于党员的要求是更为严格了。
关于党员义务的规定,需要在党员中和准备入党的积极分子中,进行广泛的深入的教育。如果党员不遵守党员所应尽的义务,党的组织必须迅速地给予批评和教育。许多党员特别是新党员,违背了他们的义务,确是由于不了解什么是他们所应尽的义务,或者虽然看过党章的条文,实际上却没有懂得它们的意义。因此,当党员初次违背自己的义务的时候,及时地给予批评和教育,常常可以帮助他们不再犯类似的错误,或者不使小错误发展为大错误。在这种情况下,轻易地给予纪律处分,是不正确的。
但是,为了使党员严格地遵守自己的义务,不能仅仅依靠教育。党章草案规定:如果党员严重地违背这些义务,破坏党的统一,违犯国家法律,违背党的决议,危害党的利益和欺骗党,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所有申请入党的人,必须个别地履行入党手续。党章草案规定:申请入党的人必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经过支部大会的通过和上一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并且经过一年的预备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党章草案用“预备期”来代替沿用已久的“候补期”,用“预备党员”来代替“候补党员”,是因为“预备”的含义比“候补”更为确切。这是一位党外人士的建议,我们接受了这个建议。
在讨论草案的过程中,有不少同志问:既然要提高党员的标准,为什么把原来的对于不同的社会成分规定不同的入党手续的办法改变了呢?现在取消了这些分别的规定,是不是会妨碍党的纯洁性呢?
取消原有的不同的入党手续,是因为原有的社会成分的区别已经或正在失去原有的意义了。在第七次大会以前和以后的相当时期内,对于不同的社会成分规定不同的入党手续,是必要的,起了良好作用的。但是,在最近时期,情况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工人和职员已经只是一个阶级内部的分工;苦力和雇农已经不存在了;贫农和中农现在都已经成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社员,他们之间的区别很快就只有历史的意义;革命士兵由于征兵制度的实行,已经不成为单一社会成分;知识分子的绝大多数在政治上已经站在工人阶级方面,在家庭出身上也正在迅速地改变着;城市贫民和自由职业者差不多已经失掉成为社会阶层的条件。每年都有大批的农民和学生变为工人,每年都有大批的工人、农民和他们的子弟变为职员和知识分子,每年都有大批的农民、学生、工人和职员变为革命士兵,又有大批的革命士兵变为农民、学生、工人和职员。把这些社会成分分为两类还有什么意义呢?而且即使要分,又怎么分得清呢?
至于其他社会成分,那末,前面已经说过,只有从事劳动、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人才能入党,只有具备了入党条件的人才能入党,因此,这个问题已经不存在了。
实践证明:为了纯洁党的队伍,主要的问题是加强对于吸收新党员工作的管理,是要求支部大会和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对于申请入党的人和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进行认真的审查,是使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真正受到考察和教育,是对于还不完全合乎条件的党员及时地进行教育,并且对于混入党内的坏分子加以清洗,而不是在规定某些人的入党介绍人的多少,介绍人党龄的长短,和作预备党员时间的长短。
我们党现有的党员数目,比在第七次大会时期,已经增加了八倍。这些党员是怎样被接收入党的呢?他们是不是合乎党员的条件呢?根据几次整党的结果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的党员都是按照党章所规定的手续入党的,而且是合于党员条件的。党的组织基本上是在群众的革命斗争中发展起来的,经过斗争考验的群众中的积极分子被接收入党,这就是党员的质量的主要保证。但是,在接收党员的工作中,仍然发生过多次的错误。在解放战争期间,某些解放区在农村中曾经组织所谓“参党运动”,或者采取所谓“自报、公议、党批准”的办法来接收党员。在全国解放前后的两年内,党的组织的发展过分迅速,而在有些地区,这种发展几乎是没有领导、没有计划的,甚至有些地区,在群众还没有发动的条件下,就忙于大量征收党员,建立支部,因而使党的组织一度产生了严重不纯的现象。在另一方面,在接收党员的工作中,也有过关门主义的错误,例如,某一个时期曾经没有着重在产业工人中发展党员,另一个时期又曾经忽视在革命的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在某些农村中曾经不注意吸收青年积极分子和妇女积极分子入党,等等。
无论如何,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在目前我们党的一千零七十三万党员中,十分之九是在第七次大会以后入党的。过去无数的经验证明,不少党员在组织上虽然入了党,在思想上却还没有入党,或者没有完全入党。党的各级组织的任务,就是要认真地加强对于广大的新党员的教育,切实地组织和指导他们进行对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学习,对于毛泽东同志的著作的学习,对于党的历史和党的政策的学习,并且加强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教育,以提高他们的觉悟程度,使他们在思想上也具备着成为一个真正合格的共产党员的条件。
党的队伍是迅速扩大了。但是,在有一部分群众中,在有些企业、机关和学校中,有些农村中,有些民族中,党员的数量还是很小的。而新的积极分子总是在不断地生长,不断地要求参加我们的战斗的行列。因此,党在今后时期,除了要努力提高党员的质量以外,还需要继续有计划地接受要求入党而又完全合于党员条件的人入党。党还应当特别加强妇女群众的工作,注意吸收妇女群众中的先进分子入党。
党在努力提高党员标准的时候,还必须注意保护和扩大党员的民主权利。党章草案在党员权利方面,也增加了一些主要的新的内容。
草案把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性,作为党员的一项权利规定下来,是有原则意义的。这个规定,不但可以大大激发广大党员在党的纪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在工作中充分集中群众智慧,运用独立思考,实事求是地、创造性地解决问题,而且可以使许多惯于墨守成规、惯于不尊重党员群众创造性的领导人员,学会改变自己的作风,从而促进党内民主的高涨。
草案规定,在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或者鉴定性的决议的时候,党员有权要求亲自参加。这样,可以使得党组织有机会听到党员本人的陈述,避免根据一种不确实的或者不全面的反映来作出决定。这种办法,在党内一般是采用的,但是,也有一部分党组织没有这样作,这些党组织常常毫无理由地在对党员作出处分的决定以后才通知党员。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形下面,党组织作决定的时候,不可能让党员亲自参加,但是,这应该看作一种例外。而且就是这样,党员仍然有权在事先提出亲自参加的要求,并且在事后,如果他不同意党组织的决定,仍然有权提出自己的申诉。
草案规定,党员对于党的决议如果有不同意的地方,除了无条件地执行以外,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并且有权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大家知道,党是思想一致的组织,党员的思想一致是党的团结和统一的基础。但是,这并不是说,一切党员对于党组织的一切决议的认识都不能有任何出入。不,这是不可能的,党所要求的一致,是在党的一切基本原则问题上的思想一致和一切实际问题上的行动一致。在各种日常工作问题上,党员们的意见有某些不一致,不但是许可的,而且是不可避免的。为了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党必须按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国的各个组织统一服从中央的原则去行动。在这里,党要求那些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在实际行动中无条件地执行党的决议,这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但是,就在这种条件下,这些党员也仍然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并且仍然有权向所属的党组织和高级的党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党组织不应该用纪律迫使他们放弃这些意见。这对于党不但没有害处,而且可以有某种益处。只要党的决议是正确的,这些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又是愿意服从真理的,他们终于会心悦诚服地认识党的正确和自己的错误。如果真理最后被证明是在少数方面,那末,保护少数的这种权利,也可以使党更容易地认识真理。
草案对于党员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在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自由的、切实的讨论的权利,对于党员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的权利,对于党员向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到中央委员会提出声明、申诉和控诉的权利,都比原有的条文规定得更为完满了。
草案特别规定:侵害党员的权利,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这是对于党员权利的有力的保障。
关于党内的奖励和处分,党章草案作了以下的重要的修改:第一,取消了关于奖励的规定。第二,取消了关于对组织的处分的规定。第三,简化了关于对党员的处分的规定。
实际生活证明:把劝告作为一种处分是不适宜的,把警告分作当面和当众两种也有许多不便。对于党组织的处分,实际上完全可以用对于党员的处分来代替。
有一部分同志问道:为什么要取消党内的奖励呢?这同样是实际生活教给我们的。第七次大会所通过的党章虽然规定了奖励的条文,但是,在过去十一年的执行过程中,证明并不是必要的。这当然不是说,党没有注意到许多优秀的党员在工作中的出色的成就。党介绍了他们的事迹和经验,党按照他们的品格和能力,选拔他们到重要的工作岗位上去。这些都是党对于他们的奖励。但是,取消奖励的规定,还有更重要的理由。从根本上说,我们共产党员不是为奖励而工作的。我们是为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工作。当我们的工作是正确的努力的,因而我们得到了人民群众的信任的时候,这对于共产党员说来,就是最高的奖励。
在这里,我觉得有必要谈一谈党的干部问题。的确,如果我们向每一个普通的党员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那末,我们就需要向党的干部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党的各级组织中的骨干,受到了党和人民更多的信任,因此,他们对于党和人民,显然也比普通党员负有更高的责任。根据粗略的统计,全党有相当于县委委员一级以上的干部三十多万人,这三十多万人的工作的好坏,对于党的事业有决定的影响。他们应当首先学会永远不脱离群众,永远不自满和不害怕困难,勇于接受自下而上的批评,不断地改进自己的工作,并且用自己的榜样去耐心地教育他们所领导的工作人员。
党的干部的力量,从第七次大会以来,特别是从一九四九年以来,有了巨大的增长,这是用不着解释的。但是,今天到处都还是感觉到干部的不足。这个事实,说明了党的提拔干部的工作,仍然有重大的缺点。主要的缺点是,至今仍然有相当多的同志用“资格”作为选拔干部的标准。有丰富经验的老党员--这无疑是我们党的宝贵财富。但是,如果我们仅仅看到这一部分财富,那我们就要犯绝大的错误。因为,革命的事业总是不断发展的,需要的干部总是不断增加的,而老党员的数目又总会是不断减少的,既然这样,如果我们不坚决地放手地使用经过选择的新干部,除了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害以外,还能有什么别的结果呢?
为了适应党和人民的事业的突飞猛进的发展,党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大量地培养和提拔新的干部,帮助他们熟悉工作,帮助他们同老干部建立团结一致、互相学习的同志关系。党必须特别注意培养精通生产技术和其他各种专门业务知识的干部,因为这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力量。党必须在各个地方注意培养熟悉当地情况、同群众有密切联系的本地干部。在少数民族地区,党必须用最大的努力培养本民族的干部。党必须用很大的决心培养和提拔妇女干部,帮助和鼓励她们不断前进,因为她们是党的干部的最大的来源之一。
党的干部的管理工作,在近几年的一个重要进步,是开始实行了分级分部的管理,使干部的管理工作同政治和业务的检查监督工作,互相结合了起来。党应当沿着这个方向,把干部管理的工作推进到一个新的水平,使全党任何部门、任何职位的干部都受着党的认真的监督和具体的帮助,使党的干部的质量,不断地得到提高,而这也就是全体党员的质量不断地得到提高的主要条件。
六
党章草案对于党的组织机构,除了把县一级以上的各级代表大会改为常任制,取消了原有的各级代表会议以外,还作了若干新的规定,就是关于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监察机关、党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的规定。这些规定,只需要比较简单的说明。
在党的中央组织中,草案规定,中央委员会除选举中央政治局以外,还选举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由它继续担任原有的在党的多年经验中证明为必要和适当的中央书记处的作用;同时,选举中央书记处,使它在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处理中央日常工作。由于党和国家的工作的繁重,原有的中央机构已经不够适应需要了,所以,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增设中央机构的必要。此外,中央委员会还认为需要增设几个副主席和一个总书记,中央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同时是中央政治局主席和副主席。
在党的地方组织中,草案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党组织的制度。鉴于地方组织领导机关的工作日趋繁复,规定在这些组织的党委员会下面,都设立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处。为了减少上下级的层次,规定地方委员会作为省、自治区委员会的代表机关,区委员会作为直辖市、市、县、自治县委员会的代表机关。事实上,有些省已经撤销了一些地方委员会和农村中的区委员会的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最小的可以只有三个党员,而最大的却可以有上万个党员,因此,它的组织形式,需要有很大的伸缩性。党章草案把党的基层组织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党员超过一百人的基层组织,这一类组织可以成立基层党委员会,下面设立若干个总支部或者支部。第二类是党员超过五十人的基层组织,这一类组织可以成立总支部委员会,下面设立若干个支部。第三类是党员不足五十人的基层组织,这一类组织可以成立支部委员会。此外,草案中还规定了某些必要的变通办法。今后,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还可能有个别单位不能完全适用上述三类形式,这可以由相当的党委作为特殊问题,变通地加以处理。
对于基层组织的任务,草案也根据目前的情况,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草案规定,企业、农村、学校和部队中的堂的基层组织,应当领导和监督本单位行政机构和群众组织的工作。草案指出:机关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对于机关中的每一个党员的思想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地把机关工作的缺点,通知本机关的行政负责人和报告党的上级组织。这些任务,是目前很多党的基层组织还没有作到的。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联系广大群众的基本纽带,经常检查和改进基层组织的工作,是党的领导机关的重要政治任务。但是,无论在城市和农村中,许多领导机关,往往只忙于指使基层组织执行一项又一项的任务,却很少去检查一下究竟这些基层组织是在怎样地在那里工作着,很少给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以具体的教育和帮助。一切直接领导基层组织的党委员会,应当根据党章,在基层组织中普遍地进行教育,并且得出改进对于基层组织的领导的必要的结论。
党的各级监察机关的建立和健全,对于反对党内不良倾向的斗争,具有重大的意义。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虽然还是在一九五五年三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以后才在原有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基础上陆续成立,但是已经证明了它们的工作是有成效的。党章草案规定了党的监察机关的任务和监察委员会的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党的监察委员会应当不限于受理案件,而且要积极地检查党员遵守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状况。为了完成这些任务,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保证各级监察机关有足够的干部力量,并且经常对于它的工作给以坚强的支持。
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整个历史表明,它是党的可靠的后备军和有力的助手。当青年团在一九四九年恢复它的组织的时候,它的名称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从那时以来,青年团的团员已经发展到两千万人,在各个战线上,我们都可以看到他们的积极活动。由于社会主义改造事业和青年群众中共产主义教育事业的进展,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已经决定向即将召开的青年团全国代表大会建议,把它的名称改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党中央认为这个决定是正确的。党章草案指明了党同青年团的关系,要求各级党组织密切地关怀青年团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领导青年团用共产主义精神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教育全体团员,注意保持青年团同广大青年群众的密切的联系,并且经常注意青年团领导骨干的选拔。青年--是我们的未来,我们的一切事业的继承者。因此,我们相信,各级党组织一定不会在执行这些任务的时候,吝惜自己的精力。
* * *
我在上面,已经把中央委员会提出的党章草案,作了一些必要的说明。中央委员会认为,党章草案对于我们党目前的状况和任务,是适合的。
中央委员会认为,党章草案在由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以后,将成为进一步提高党的质量、扩大党内民主、发扬党员的政治积极性、改善党的组织工作、加强党的团结统一和战斗力的有力武器。
像我在前面所已经说过的,党章草案同第七次大会所通过的党章,并没有根本原则上的不同,而且应当说,草案的基本精神,正是第七次大会所规定的关于党的工作的各项原理的逻辑发展。关于党的群众路线,关于党的民主集中制,关于党的团结和统一,关于提高党员的标准和保障党员的权利,所有这些,在党的第七次大会上都曾经进行深刻的讨论,作出正确的指示。由于这样,我们党从第七次大会以来,在组织工作上同在政治斗争上一样,是生气勃勃的,是蒸蒸日上的。党的组织工作,保证了党的政治任务的胜利的完成。在从第七次大会到第八次大会的十一年岁月中,我们党的组织力量是迅速地壮大了,党国人民群众的联系是大大地扩大和加强了,党内的生活日见活跃,党的队伍比历史上的任何时期更加团结一致,因而党的事业也就比历史上的任何时期得到更伟大的成就。
在我们的工作中,也发生过错误,也遭遇过危险,也存在着缺点和困难。但是,所有这些,都没有也不能使我们的党有什么惊慌。相反,我们党始终具有无限的信心和勇气,去纠正错误,战胜危险,克服缺点和困难,争取新的更大的胜利。
我们党的胜利,首先和最主要地要归功于人民群众对于我们的信任和支持,要归功于全体党员的艰苦奋斗。我们要永远纪念和感谢为党的事业而牺牲了生命的先烈。
我们党的胜利,也要归功于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者,特别是我们党的领袖毛泽东同志。
现在,我们党正面临着新的、艰巨的任务。我们要彻底完成伟大的社会主义改造事业,提前完成和超额完成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并且积极准备实现第二个五年计划,使我国的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和商业,实现巨大的高涨,使我国的科学文化事业和人民生活状况达到新的水平。我们一定要解放台湾。我们一定要为维护世界和平积极贡献我们的力量,为了迎接这些伟大的任务,我们必须用最大的努力来更加巩固我们党,更加巩固我们党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联系。
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原则建立和发展起来、在实践中不断地改进自己的组织和工作、不断地加强自己同群众的联系的中国共产党,一定能够团结一致,完成人民交给我们的光荣任务。
* 这是邓小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来源:新华网
所属栏目:党08大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2021-04-16 00:00:00
- 案例33:客观分 不“客观一致”怎么办?
要点提示:
供应商应提供清晰明确的投标文件
评审委员会对客观内容打分应一致
代理机构应尽到.........标文件;K招标公司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售日期为4月14日至4月20日,共有4家供应商购买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开标前一个工作日,K招标公司与采购人共同从专家库中抽取了评标专家。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4家投标人均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
K招标公司、采购人和投标人代表参加了开标仪式。唱标前,投标人代表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了检查确认。随后,K招标公司和采购人组织了评标。评标委员会由2名采购人代表和5名评标专家组成。在评标工作开始前,评标专家与采购人代表就与本项目所有投标人没有利害关系及保证遵守保密原则进行了承诺。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价格、商务和技术综合评价打分后,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列,向采购人推荐了三名中标候选人。K招标公司在得到采购人对评标结果的确认后,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中标公告。
公告发布后,A公司对本次评标结果提出质疑,称:在本次投标中,A公司报价最低,中标人报价最高,而各供应商技术水平相当,按分数推算,A公司价格分比中标单位高出近7分,理应中标。K招标公司在收到质疑后,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原评标委员会出具的复核意见称:质疑人投标文件的案例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用户反馈,且文字模糊,无法辨认;评标委员会认为,对该投标人的评分是客观公正的。A公司对此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A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案例材料是否清晰,提供的合同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因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报告。调查发现,A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案例业绩部分,共提供了10个案例及相应的合同材料,其中,有4个合同案例的材料清晰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合同金额分别为253万元、395万元、590万元和650万元,其余6个合同中存在着文字模糊或者合同金额无法辨认等情形。根据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单个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成功案例,每个0.5分;单个合同金额400万元以上成功案例,每个1分;最高8分”, A公司的案例得分应为3分。而实际的评分情况是,5名评标专家给A公司此项的打分均为3分,因此,专家的打分是客观的,也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而2名采购人代表给A公司此项的打分均为0分。如此打分,要么是采购人代表没有很好地理解评标办法中关于案例分这种客观分的评分方法,要么是采购人代表没有仔细地审查A公司的投标业绩案例,要么是采购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存在歧视性和倾向性,没有客观地进行评分。为防止出现这些情况,代理机构应该对评标数据进行校对,并对评分存在差异的地方提示评标委员会复核。为了了解代理机构是否履行了提示义务,财政部门调取了评标录像,录像显示在评标打分之后,代理机构没有校对评标数据,也没有提示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
【问题分析与处理情况】
本案集中反映了政府采购中常见的几种问题,应当说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和代理机构都存在不当之处:
一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不够清晰准确。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应该准确清晰、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真实有效。本案中,投标人提供的10个合同案例,只有4个符合要求能够得分,其他6个有文字模糊或合同金额无法辨认等情况,导致出现提供案例却不能全部得分的情况。
二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分的评分不一致。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那么由于评分标准固定,投标资料固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分的打分就应该是一致的。本案中,虽然A公司提供的投标资料不够完整清晰,但是其中的4个合同案例还是清晰、符合要求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案例的打分按道理来说应该保持一致,都给A公司打3分。而实际中2名采购人代表打分不准确,评标委员会的客观分不一致,导致评标结果存在问题。
三是代理机构没有尽到提示义务。代理机构作为评标工作的组织者,在评标过程中,应该核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分,特别是提醒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分的评分要保持一致。本案中出现了“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的情况,而代理机构既没有校对评标数据,也没有提示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导致本项目产生了质疑和投诉。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本项目中评标委员会对于案例分这一客观分评分不一致,违反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2条“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的规定;K招标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等问题,且在答复质疑阶段仍没有发现相关问题,违反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文)第2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的规定。
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77条“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的规定,决定本次中标结果无效。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进行整改。
所属栏目:政采案例
发布时间:2021-03-08 15:14:01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回复提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等于接受纵容低于成本中标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全国工商联提出的关于推进最低价中标和多次转包问题治理的提案做出回复——《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三次会议第0091号(财税金融类019号)提案答复的函》(发改提案[2020]215号,以下简称《第0091号提案答复》)。
《第0091号提案答复》明确了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最低价中标问题的认识。指出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一种重要评标方法,也是国际上确定中标人的通行做法之一。《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第一,这一评标方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第二,投标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第三,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因此,“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等于唯价格论,更不等于接受和纵容低于成本中标。
实践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常被滥用和错误使用,导致最低价中标问题,主要有四方面原因:一是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没有严格执行评标办法的有关规定。“综合评估法” 需要对投标人各项指标作出综合评价,主观性较强,存在较大自由裁量空间。有些招标人为了规避异议、投诉、审计等风险,无论何种类型的采购项目均“一刀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评标中简单地将价格作为决定性标准,忽略“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条件,对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既不进行测算,也不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没有及时对低于成本报价的投标予以否决。二是投标人通过低价中标的收益远大于风险。投标人低价中标后,有的通过弄虛作假、偷工减料降低成本,有的以设计方案变更等种种理由要求招标人变更合同、追加投资,有的甚至直接倒卖项目、违法转包赚取非法收益。三是招标人责任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标后履约管理不到位,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履行和评价体系。如果招标人能够在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中严把质量关口,投标人如存在工程和产品质量问题将面临严格的责任追究,是不敢也不会以牺牲工程或产品质量的方式谋求低价中标的。四是行政监督管理不到位。由于行政监督部门监管力量不足、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工程和产品质量缺乏及时有效监管,对于中标人的违法失信行为缺乏及时有效制约和有力惩处,也是导致最低价中标问题的原因之一。
《第0091号提案答复》指出了国家综合施策治理最低价中标问题的工作进展。强调最低价中标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问题,需要综合施策、多方协力予以解决。近一段时期以来,国务院多部门推出了相关改革措施,努力解决最低价中标问题。
(一)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招标投标制度的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已于2020年7月上报国务院。此次修法把治理最低价中标问题作为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在修订草案中提出了制度性解决方案。
一是引导招标人正确合理确定评标方法。一方面,修订草案强化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主体责任,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实际需求和技术特点合理确定评标方法,避免不区分项目类型一概适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另一方面,修订草案将物有所值确立为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并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鼓励招标人在确定评标标准时,合理考虑招标项目包括建设、使用、维护、拆除、更新等各环节支出的综合成本,以及能源资源消耗水平和环境影响,避免过分看重投标报价因素。
二是对异常低价投标进行规制。由于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经常难以判断和认定,《招标投标法》中有关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2017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已删除原法第十一条关于“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规定。修订草案借鉴国际通行公共采购规则,规定了异常低价投标处理程序。评标委员会对于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也可以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履约能力进行审查确认。通过引入异常低价投标处理程序,引导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有效管控合同履约风险。
三是推动提高评标质量。修订草案优化评标委员会组成机制,强调评标委员会成员专业构成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评标工作对专业分工的需求确定;招标人委托的代表应当熟悉招标项目需求,可以是本单位的专业人员,也可以是外部专家;随机抽取难以保证专家数量或者评标质量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强化评标委员会对评标质量的责任,要求评标报告说明每个中标候选人的特点、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同时,加强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的监督,招标人认为评标活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存在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存在畸高、畸低情形的,有权向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书面提出意见。通过这些规定,对评标专家行为予以规范,推动提高评标质量。
四是加强标后履约管理。2019 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发改办法规[2019 ] 752号),其中对于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的公开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渠道等提出了标准规范。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包括项目重大变动、合同重大变更、合同中止履行和解除、履约验收、价款结算等在内的履约情况信息,接受所有投标人和社会监督。针对有的最低价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故意拖延工期等方式谋求追加合同金额的问题,修订草案新增了中标人不履约情形下的高效处理措施,中标人在中标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存在其他情形,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者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招标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招投标环节与合同履行环节“两张皮”问题,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了招标人的履约验收责任,要求招标人应当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同时还规定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履约情况评价机制。通过加强履约验收和履约评价,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合同履行双方义务。
五是加强招投标违法行为惩戒力度。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23个国务院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因恶意低价中标导致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实现“一处受罚,处处受制”。修订草案针对现行《招标投标法》对违法行为惩戒力度不够的问题,一方面完善有关法律责任规定,大幅提高了对违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行为主体的行政处罚额度;另一方面加强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当事人信用记录,对违法主体依法实施信用惩戒,明确将市场主体严重失信等作为禁止投标的情形。
(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财政部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设计,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政府采购低价中标、多次转包等问题。
一是规范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 205号),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要求采购人加强需求论证和社会参与,科学合理的确定采购需求,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对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倒逼供应商慎重报价。
二是完善政府采购交易规则。针对部分采购项目技术复杂、性质特殊,不能事先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特点,依法创设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建立“先明确需求、后综合评分”的两阶段采购模式,避免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修订完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除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外,应采用综合评分法,授权评标委员会拒绝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过低报价。明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采购人可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三是规范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印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息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依法限制相关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政府采购网开设专栏,记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为“信用中国”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网站进行信息共享。
四是禁止转包并规范分包行为。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不允许进行转包。关于分包行为,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 ]38号),明确采购人允许分包的,应在采购文件中对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和比例进行明确。
(三)推进工程造价改革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建办标[2020]38号),大力推进工程造价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的干预。完善工程造价计算规则和市场价格信息发布机制,由政府搭建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平台,鼓励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通过平台发布市场价格信息,供市场主体选择。强化已竣工工程造价数据积累,综合运用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和市场价格信息,落实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加强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由定额计价改为清单算量、市场询价、竞争定价,确保工程投资效益得到有效发挥。提案中提出的改变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逐步与市场价格接轨、利用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手段等建议,在改革方案中均已体现。
(四)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高度重视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工作。2005 年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 138号),指导全国各省市开展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2007年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2011年印发《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建办市[2011] 38号),明确了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进一步完善了建筑市场诚信体系。2013年制定了诚信信息平台运行工作制度,并积极推进企业、人员和工程项目三大数据库建设。2014年进一步整合系统、优化资源,将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纳入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2017年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 241号),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建立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2019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 11号),明确提出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方案履约,对中标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来源: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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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01 00:00:00
- 联合体一方提交虚假材料,所有投标人该“连坐”吗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基于项目的需要,采购人(招标人)可以选择允许联合体投标。关于联合体各方的连带责任,《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规定了联合体各方对采购人(招标人)在合同履约阶段的民事连带责任,并未规定在投标阶段的行政连带责任。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如发现联合体投标存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对象是谁,即对联合体进行处罚?还是对联合体各成员同等一并处罚?还是对联合体各成员分别查明事实各罚其责?本文以联合体的一方提交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案为例,就联合体的法律属性和相关法律责任分配进行分析。
案情介绍
在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A公司和B公司组成A&B联合体参与投标。AB双方通过联合协议约定联合体投标事宜由A公司作为牵头人统一负责。在评标过程结束后,财政部门接到举报,查明投标资料中A公司的发票系伪造。据此,财政部门认为,提供虚假材料试图获得加分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违法情形,即“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通过询问当事人,B公司称具体投标事宜由牵头人A公司负责,B公司未参与,也不知情。就目前掌握的材料,财政部门未发现B公司参与或知情的证据。
法律属性分析
(一)《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联合体的规定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联合体的规定
1.《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联合体的法律主体性质
1.联合体不是法人。《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联合体也不是“非法人组织”。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有别于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非法人组织,联合体本身并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有关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实际上仍然归于组成联合体的各个投标人。
3.联合体系致力于同一缔约目标,两个以上投标人组建的临时性松散型程序性主体。联合体各成员共同协商并通过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内各个投标人在投标程序中进行意思表示。
4.联合体不是行政处罚的适格客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行政处罚的客体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以上可以得出,联合体自身不是行政处罚的适格客体,联合体内部的成员才是行政处罚的适格客体。
(四)联合体成员连带责任的法律性质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联合体的连带责任,仅限于对采购人(招标人)的合同履约责任。多个投标人以联合体的名义进行投标,当完成招标采购程序后,合同的签订由组成联合体的各投标人共同来完成,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联合体的连带责任,依法系指民事层面的,对采购人(招标人)承担履行合同的连带责任。目前,并无法律规定联合体行政层面或刑事层面的连带责任。
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证明标准的分析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中,如何认定是否构成违法行为,证明标准是关键因素。
对于证明标准,刑事诉讼的要求最高,采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要求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最低,一般采用优势证明标准,即占优势的盖然性。行政诉讼一般采用明显优势证明标准,比刑事诉讼要低,但高于民事诉讼,应达到“清楚的、明确的、令人信服的绝对优势”。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最终可能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因此,财政部门对于认定行政违法行为的证明标准,应按照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不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采用的“占优势的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也不需要达到刑事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从代理行为的角度,分析联合体的共同责任
联合体投标是各成员方共同投标的行为。在招标采购实践中,为便利操作,联合体各成员方通过协商签订联合体协议,指定某成员成为联合体中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内其他成员进行投标。牵头投标行为类似民事代理行为,牵头人与其他成员的关系,相当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在电子招标流程中,通常只允许一个牵头人代表进行网上操作。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参照以上代理理论,如果案例中A是牵头人,B是其他成员。B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A的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A瞒着B,即超越代理权实施违法行为,对B就不发生效力,即B不承担违法责任。
联合体违法行为的民事和行政处理思路
回到本案中关于A&B联合体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可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民事责任
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有约束力,保证金的处置是基于民事法律层面。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一旦发现规定情形,没收联合体全部投标保证金,无论保证金是由一方或者多方交纳。在证明标准上,只需要按照民事诉讼“优势证明标准”进行认定,无需查明具体由联合体哪一方实施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实际上,招标方式也应适用这个规定。
(二)行政责任
本案中,A&B联合体提交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所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因此应当由财政部门对其作出处罚。
此时,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对行政处罚可能会有两种观点。
1.对联合体内所有投标人一并处罚该观点认为,A公司的行为代表整个联合体的意志,联合体的行为后果应由全体投标人承担。此外无论B公司是否参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其作为联合体的一员也是提交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可能的受益者,因此也应当承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据此,应将整个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均作为被处罚人。
有利的一面:以此观点进行行政处罚,可解决实践中联合体成员通过选派“替罪羊”而让其他成员规避处罚的问题。联合体中安排专门负责提交虚假材料的特定成员,若违法行为未被发现,则联合体全体成员将从该违法行为中受益;若违法行为被发现,则只需由职业“替罪羊”投标人接受行政处罚,联合体内其他成员不受影响。此外,一并处罚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执行,当财政部门就该处罚决定申请法院执行时,法院将采取对所有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进行执行,即法院同时对本案中所有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一旦发现某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便进行划扣。
不利的一面:从公共资源市场交易角度,按此标准进行处罚虽有利于净化招标采购交易市场,但是显然对投标人选择商业合作伙伴赋予了过重的法律责任,显得过于苛求,不利于鼓励交易。
从法律分析层面,联合体既非法人,也不是非法人组织,联合体牵头人在投标活动中未经其他成员同意的代理行为,不能按照民事代理理论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发生法律效力,也缺乏其他法律依据支持。客观上以“连坐”的方式可能不恰当地扩大了打击面,导致不知情无辜的联合体成员承担违法责任。
从法律风险层面,“被牵连”的联合体成员可能会不服行政处罚,进而提起复议、诉讼。财政部门可能会因无法提供相对人各自存在违法行为的确切证据,达不到复议机关和法院认定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面临不利境地。
2.只对联合体内有直接违法证据的成员进行行政处罚
该观点认为,没有证据能证明B公司参与了造假行为,也没有证据表明B公司知晓A公司作假,B公司亦没有对A公司投标资料进行审核的职责和可能。从行政法的角度,B公司既无共同违法的主观故意,也无共同违法的客观行为。在此情况下,B公司违法事实难以认定,也不能合理推定,应本着谨慎行政存疑不罚和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只对A公司进行处罚。
该观点采取“宁纵毋枉”的原则,可以有效保护无辜的联合体成员免于承担法律责任,但可能放纵前述“替罪羊”式联合体投标,因此对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实际上,以上两种处罚的选择取决于执法机关的价值取向,是“宁纵勿枉”,倾向限制公权力以保护相对人;还是“宁枉勿纵”,倾向严格招标采购秩序和公共利益,以严格执法来促使联合体内部成员强化互相监督。
对联合体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建议
(一)区别三情形确定处罚对象
财政部门在作出联合体行政处罚时,区分牵头人和其他成员,分三种情形来确认处罚对象。
1.违法行为系由联合体牵头人作出
(1)其他成员不知情
当违法行为系由联合体牵头人作出,同时无法证明其他成员知情的情况下,只处罚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的牵头人,不寻求其他成员承担行政上的连带责任。
(2)其他成员知情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规定对联合体牵头人与其他成员行政责任的连带承担具有参考价值。若联合体中牵头人作出了违法行为,其他成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牵头人的违法行为,但仍不撤出联合体,视作对牵头人违法行为的帮助和鼓励,应视为其他成员认可并参与了违法行为并期待从违法行为中获益,因此其他成员也应当作为共同行为人受到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系由联合体牵头人以外的成员作出
(1)对牵头人的责任认定
组成联合体投标意味着各成员可以同一投标主体的身份参与招标采购活动,因此各成员有互相督促依法依规参加招标采购活动的义务。牵头人在联合体中实力相对雄厚,处于强势的支配地位,在程序上能够获取其他成员的投标资料,对联合体的意思表示承担最终责任,因此对其他成员的投标资料负有审慎审查义务。当联合体其他成员提交虚假材料应标时,一般应当推断牵头人知悉有关虚假投标材料,应与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成员共同受到行政处罚。
(2)对非牵头人其他成员的责任认定
如违法行为系由联合体牵头人以外的成员作出,其他非牵头人的成员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行为的,也应当共同受到行政处罚。如无证据表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则不处罚。
3.无法查明违法行为具体由何主体作出
当财政部门发现联合体在投标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因财政部门缺乏相关的深度调查权和执法力量等原因,无法具体查明有关违法行为系何特定主体作出。此时若按照民事诉讼的标准推定所有成员违法,采取“连坐”的方式对联合体内所有成员进行处罚,可能会波及无辜,同时承担因事实不清缺乏明确法律依据而被撤销处罚的法律风险,但若按照类似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在无法查明具体违法的特定主体的情形下,又会导致“疑罪从无”,无法对联合体任何成员进行处罚,明知违法行为存在即无法施加处罚,不利于维护招标采购秩序。笔者认为,此时仍应当处罚联合体牵头人,因联合体牵头人负有对投标材料审查的义务,自然应当对联合体所提交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负责,因此足以推定牵头人实施了违法行为。
通过区别以上三种情形确定处罚对象,依法合理确定联合体各成员的责任划分,可指引联合体牵头人恪守领导管理职责,对投标材料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同时又避免对联合体一般成员施加过于严苛的要求,过分抬高交易门槛。这样有助于维护招标采购秩序的稳定,同时达到鼓励交易的目的。
(二)标书事前载明警示告知
财政部门可以指导采购人(招标人)、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有关提示,强调当联合体发生违法行为时有关行政责任的承担,包括牵头人对联合体负有领导管理职责,对投标材料有谨慎审查义务,以及应对联合体的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也包括成员方在知晓其他成员违法投标行为时应承担行政法意义上的共同责任。标书提示有助于告知联合体各成员方知晓潜在法律风险,也能对潜在违法行为起到一定阻吓作用。
(三)立法层面完善制度设计
目前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法律体系中,缺乏对联合体违法行为认定的规则,实践中亦有争论。建议在法律层面明确有关认定规则,统一处理标准,从根源上解决。
此外,《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中关于“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规定,不仅仅适用于非招标方式,也适用于招标方式,因此应当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补充到《政府采购法》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来,及于各种采购方式。
来源:《中国招标》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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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01 00:00:00
- 案例32:“★”条款之争
要点提示:非实质性条款不满足不能因此取消中标成交资格。
【案情概述】
20××年3月,S招标公司接受采购人某局的委托,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就其“办公楼业务大平面显示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组织竞争性谈判工作。4月初,采购人成立了谈判小组,S招标公司根据采购人的技术需求书编制了谈判文件,4月7日,采购人最终审核确认了谈判文件。4月8日,S招标公司邀请A公司、B公司和C公司参加谈判,并向该三家公司提供了谈判文件。4月28日, A公司、B公司和C公司均按时递交了响应文件,文件的密封情况完好。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中发现,A公司响应文件中显示设备的外观尺寸为:“1215.3mm(长)×686.1mm(宽)×130mm(厚)”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单个液晶显示单元厚度为98.5mm的规定。谈判中A公司作出承诺,如果其能够成为成交供应商,其产品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最终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确定A公司为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公告发出后,A公司与采购人沟通,告知采购人其屏体尺寸为1215.3 mm(长)×686.1mm(宽)×116mm(厚),即不能满足谈判文件及其谈判过程中所做的承诺。虽然此项参数未设置“★”,但采购人表示不能接受该偏离,因此征得评审专家及监督人意见后,于5月20日,组织评审专家出具了新的评审结果,取消A公司的成交资格,推荐第二顺序成交人为成交供应商。
A公司知道成交结果变更后,向S招标公司提出质疑,认为其产品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且为评审价格最低,取消其成交资格不合理。A公司认为自己提出的屏体尺寸以及其所需安装空间完全可以满足采购人400mm的空间要求,且该项参数未设置“★”,不能作为废标条件。S招标公司在质疑回复中称,A公司在谈判响应文件技术偏离表中,将谈判文件规格要求的98.5mm改为120mm,使其与响应文件相一致,干扰了谈判小组的评审,导致在评审过程中未及时发现此问题。A公司谈判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单元厚度为120mm,而实际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彩页外形尺寸为130mm,其响应参数严重偏离谈判文件要求,自相矛盾。且无论是120mm、130mm还是后提出的116mm都偏离谈判文件98.5mm规定,不能满足项目要求。A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没有满足非“★”条款的偏离是否能够成为取消成交的理由。因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采购过程的相关文件,调查发现:谈判文件中规定“下文标示‘★’的条款为不可偏离项目,要求完全满足要求,部分满足视同不满足,将被视为实质性不响应要求”。而谈判文件中“单个液晶显示单元对角线尺寸为55英寸,边框尺寸为1215.3 mm(长)×686.1mm(宽)×98.5mm(厚),显示尺寸为1209.6mm×680.4mm”,此项条款并未标注“★”,并没有在谈判文件中列为实质性条款。谈判报告的记录显示,A公司在谈判过程中作出承诺,如果其能够成为成交供应商,其产品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5月20日的评审结果记录中显示,评审专家以A公司未能完全响应采购人要求为理由,推荐4月28日的评审结果中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采购人对采购产品关键性指标标注“★”不准确而导致的问题。在采购文件的编制过程中,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该对采购内容进行准确详细的描述和规定,对于关键性指标的技术规格参数,可以通过标注“★”的方式着重提示供应商需要完全响应,而对于允许存在偏差的参数内容,则可以允许供应商根据自己产品的情况进行变动调整。本项目中,采购人和S招标公司如果认为显示设备的边框尺寸受客观原因限制,必须完全满足才行的话,就应该在采购文件中将边框尺寸标注“★”,列为实质性条款。但是本案中,采购文件中没有对此标注“★”,而且A公司的产品也是符合采购人提供的实际安装空间的,在此情况下,评审专家以A公司不满足显示设备的边框尺寸的要求为由取消其成交结果的行为完全没有道理。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本项目中A公司虽然提供的液晶屏显示单元的技术要求参数不完全满足谈判文件的要求,但由于此要求并未标注“★”,不属于谈判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故上述技术参数不满足不属于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采购人和S招标公司不能因此取消A公司成交资格。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A公司投诉事项成立,此次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所属栏目:政采案例
发布时间:2020-12-14 16:18:39
- 案例30:指定货物品牌行不行
要点提示:招标文件中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
【案情概述】
20××年10月,T师范学校委托H招标公司,就该学校“教学设备购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由于此次采购的教学设备是配合T师范学校争创“省级优秀学校”而准备的,因此校方要求采购的设备必须体现优质性和先进性,要高标准。为此,H招标公司对此次招标工作高度重视,协助采购人T师范学校一起了解外省市及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师范学校同类产品的采购和使用情况,并对本校既有同类教学设备在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查找,听取多方意见后,编制完成了招标文件。10月25日,H招标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开始发售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发售期间,共有A、B、C、D四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
10月28日,H招标公司收到B公司提交的质疑函,质疑函称:招标文件中指明了某些设备的品牌,存在不合理条款,例如,第五章第二条品目六中指定了多媒体教学大屏幕为“三星”品牌,规定了投影仪为“夏普”品牌。要求H招标公司和T师范学校修改招标文件。H招标公司回复质疑称:招标文件表格中所列产品品牌并不是指定品牌,只是表示列出的品牌在之前的使用中效果较好,作为推荐,供应商可以提供招标文件中标明品牌的产品,也可以提供其他品牌的产品。因此,招标文件不存在指定品牌的问题,也不存在歧视性,不需要修改。B公司对H招标公司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招标文件中是否指定了投标产品的品牌。为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质疑文件和质疑答复等材料。调查发现:招标文件第五章“二、技术规格及要求”“品目六”规定,“为保证大型阶梯教室中多媒体教学情况下的显示效果,大屏幕显示器应采用三星品牌宽屏高清显示器”;同时,在投影仪的配置一项中表明,“投影仪应采用夏普影院系列投影设备”。这与H招标公司在质疑回复中所称的“招标文件表格中所列产品品牌并不是指定品牌,……只是作为推荐”的表述大相径庭。后来,财政部门向H招标公司再次核实,H招标公司反映说,这是T师范学校的要求,其实在编制招标文件时,H招标公司已向T师范学校建议过,认为这样在招标文件中写明品牌不太好,但T师范学校为了落实校领导要求,采购高质量教学设备,坚持要求写明品牌,所以才按照T师范学校的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做出了上述规定。
【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政府采购中常见的问题,即指定品牌的问题。应当说,本案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都存在不当之处:
一是采购人在提供采购文件的技术需求时不应指定品牌。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是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应该允许符合采购需求的所有供应商均能参与竞争,只有这样,才能通过广泛而充分的竞争使采购人采购到最符合需求且价格合理的货物和服务。如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指定了某个或某些产品或服务的品牌,则必然会限制其他品牌参与此次政府采购活动,难以实现各品牌的公平竞争,既损害了供应商的权益,也会最终导致政府采购活动难以达到最佳效果。本案中,T师范学校一意孤行,坚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产品品牌,导致了本案投诉的发生。
二是采购代理机构在发现采购文件的技术需求存在问题时应该及时纠正,不应盲目听从采购人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作为专业机构,应该非常了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与程序规定,在发现采购人提供的技术需求存在倾向性或其行为有不当之处时,应当及时指出,并要求采购人改正。本案中,H招标公司发现了采购人提供的技术需求中存在指定品牌的问题,却没有依法坚持自己的意见、要求采购人修改相应的技术需求内容,而是仍然按照采购人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公开发售,最终导致了供应商不满,引发本案的质疑投诉。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68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指定了部分产品的品牌,违反上述规定,必然会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9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本项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和第68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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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14 16:16:55
- 案例29:不该有的歧视待遇
要点提示: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案情概述】
20××年10月,某单位T管理局委托H招标公司进行“高防伪证书制作”服务项目采购工作。由于目前办假证活动泛滥,T管理局此前曾多次接到举报或在业务检查中发现有人违法使用假证书,因此,T管理局对此次新的证书制作服务采购工作高度重视,在采购开始前专门咨询了国内证书防伪领域的专家,并在专家指导下在采购需求中规定了较高的技术标准,同时,T管理局还要求专家提供了几家国内从事防伪证书制作业务的技术水平较高的大公司名单。H招标公司接受委托后,T管理局将自己的担心和前期调研的情况与H招标公司进行了沟通,要求H招标公司按照T管理局前期确定的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且提出为了保证采购的效果,要对投标人的资格提出较高的要求,一定要保证中标人是技术过硬、信誉良好、管理规范的大公司。
10月底,H招标公司按照T管理局的要求,编制完成了招标文件,并得到T管理局的确认。随后,H招标公司依法进行了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接受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抽取专家、组织开标、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等工作,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推荐投标人D公司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H招标公司在获得T管理局对采购结果的确认后,发布了中标公告。
12月初,财政部门收到A公司的举报,举报称,此次采购存在不正当限制投标人的情形,采购结果有失公正,要求财政部门对此项目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调查情况】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采购中是否存在以不正当理由限制投标人的情形。为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材料。调查发现: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对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存在如下内容: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投标前三年每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投标人正式员工“不得低于100人”等。为避免案件处理中出现疏漏,财政部门根据文件中发现的问题又对T管理局和H招标公司进行了询问。询问中T管理局表示,他们只是要求中标人必须是技术过硬,信誉良好的大公司,至于具体标准,是由H招标公司确定的;H招标公司反映,为了能实现T管理局提出的必须由证书制作行业内大公司中标的要求,H招标公司通过市场调研,确定了比较合理的资格标准,对投标人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和公司规模等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这样既能保证投标人是具有一定实力的大公司,也能保证投标人数量比较多,能够构成充分竞争。
【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
在本案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确实存在不当之处,即对投标人进行了不正当限制。政府采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即在采购中,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投标人,不得对某些投标人进行歧视、也不得对某些投标人进行特殊照顾。反映在具体操作上,一是招标文件中不得存在歧视投标人的条款,例如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不得设置地域限制或者规模限制;二是在评标时要按照统一明确的标准进行评审,不得对投标人区别对待,有所倾向。此外,政府采购有一项基本政策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为了进一步促进这一政策的落实,也颁布了十分具有可操作性的文件,其要求中即包括“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内容,这也与政府采购法所要求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原则相呼应。本案中,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作出“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投标前三年的每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不得低于100人”等要求,明显是对注册资本较少、营业收入较低、从业人员不多的中小企业进行了限制,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有违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案中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资格的要求,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8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综上,财政部门对本案作出处理决定,决定采购活动违法,并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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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14 16: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