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商务厅(局),各铁路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原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并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现就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法》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
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提高招标采购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方面的独特优势,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幅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落实中央惩治和预防腐败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办法》在总结我国实践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规划了电子招标投标的系统架构,确立了互联互通的技术规范,建立了信息集约的共享机制,提供了交易安全的制度保障,创新了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对促进招标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生态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二、贯彻实施《办法》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电子招标投标市场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建立起由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构成,分类清晰、功能互补、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实现所有招标项目全过程电子化。鉴于全面建成满足各类采购需求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不可能一蹴而就,《办法》没有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范围及其环节作出强制要求,留由各地方各部门和有关市场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逐步实施。
(二)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从发展规划、技术标准、交易规则、安全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积极引导市场主体采用电子化方式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在此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选择使用等方面,鼓励平等竞争,提高效率、改善服务。
(三)坚持统一规范与鼓励创新相结合。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由不同主体分散建立的情况下,《办法》通过统一技术和数据接口标准以及信息交换要求,为实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供了制度保障。各部门、地方和有关市场主体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消除技术壁垒,避免形成信息孤岛。与此同时,要充分考虑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实际,将统一规范的要求严格限定在保证交易安全和消除技术壁垒的范围内,为技术创新留出足够空间。
( 四)坚持提高效率和确保安全相结合。为最大限度地发挥电子招标的效率优势,有必要减少管理环节,优化交易流程,提倡全部交易过程的电子化。但是,提高效率需要以行为规范和交易安全为前提。为此,要按照《办法》和技术规范要求设置身份识别、权限监控、局部隔离、离线编辑、加密解密、操作记录、信息留痕、存档备份以及系统检测、认证等安全制度。
三、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采取专家解读、问题解答、实践动态、知识竞赛等方式,广泛宣传《办法》;组织本部门、本系统从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或者结合有关招标投标业务进行培训,并将《办法》学习培训纳入考核内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将《办法》的学习作为提高员工业务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和招标代理行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检测、认证等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办法》及技术规范,确保系统安全规范高效便捷。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评标专家进行集中培训。有关行业组织要立足服务,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会员单位的培训。各种培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乱收费,确保培训质量。
四、加快交易平台的建设应用步伐
(一)引导各类主体有序建设运营交易平台。建设满足各类采购需求的交易平台,是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的基础和前提。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运营交易平台。鼓励一次性采购以及采购规模小、采购频率低的单位选择使用第三方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促进交易平台适度规模经营,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
(二)依法合规建设运营交易平台。交易平台要坚持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在功能设置、技术标准、安全保障、运营管理等方面严格执行《办法》及技术规范,经检测和第三方认证并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注册登记后投入运营。交易平台应当保持技术中立,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术规范的工具软件与其对接。交易平台应当以在线完成招标投标交易为主,可以兼具部分公共服务功能。在《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建成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要按照《办法》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改造,其中兼具部分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功能的交易平台,应按照管办分开的原则将交易功能和行政监督功能分由不同主体负责。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保密的信息。
(三)交易平台平等竞争。各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通过规范经营、科学管理、技术创新、优质服务和合理收费提高市场占有率,其经营范围不得因建设主体、所处行业地区,以及所有制的不同而有所限制或歧视。除按照《办法》进行检测认证和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设置或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备案。
五、积极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的持续健康发展,对借助公共服务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打破技术壁垒、提高交易透明度、加强信息集成等提出了迫切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推动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原则上分为国家、省和市三个层级,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设置、安全保障、运营管理要严格执行《办法》和技术规范。已经建成或者准备建设的具有部分公共服务功能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要按照《办法》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改造,为市场主体提供相应服务。公共服务平台经检测认证后投入运营,但不得具备交易功能。
(二)实现各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下一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上一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连接并注册登记,交易平台应当选择任一公共服务平台注册登记。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之间,不同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之间,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及时交互有关信息,最终形成以交易平台为基础,以公共服务平台为枢纽,以行政监督平台为保障,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网络。
(三)探索形成可持续运营的机制。在立足公益服务这一基本定位下,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建设运营公共服务平台,确保公共服务的及时、全面和可持续。公共服务平台要妥善处理好与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的关系,拓宽信息来源渠道,不断充实并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夯实服务基础。
六、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管
(一)明确执法主体。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对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行,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二)建设行政监督平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要结合电子政务建设,按照《办法》要求建设行政监督平台,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流程和监管要求。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向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开放监管通道。已经建成的行政监督平台,要根据《办法》以及将要发布的行政监督平台技术规范进行改造。行政监督平台已经嵌入交易平台的,要保证在线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允许通过检测认证的其他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不得限制或排斥。
(三)推动在线监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要逐步减少使用纸质载体的监督管理方式,取消违法设置的行政审批和核准环节,加强与项目审核、财政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合同管理等环节的联动,以行政监督的无纸化推动招标投标全流程的电子化,最大限度地发挥电子招标投标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促进公开的优势。
七、抓紧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一)尽快制定配套规定。电子招标投标是成长性和创新性很强的新兴领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需要不断完善配套制度,健全相关机制。当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制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办法,明确检测认证的主体、标准和程序;起草制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明确公共服务范围、提供方式,进一步界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加强信息集成、共享和再利用;编制出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技术规范,明确基本功能、信息资源库、数据编码规则、系统接口、技术支撑与保障要求等。各地区各部门要对不适应电子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增强规定的统一性和适用性。
(二)健全以信息为基础的机制建设。电子招标投标为进一步提高采购透明度提供了技术支撑。除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项目交易信息外,鼓励公布不涉及商业、技术秘密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等履约信息。通过最大限度的公开保证竞争的公平公正。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平台信息整合功能,做好全国或者本地区、本行业数据统计利用,分析预警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前瞻性和有效性。在推动招标投标信息在全国范围内联动共享的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健全奖优罚劣的信用机制。
八、确保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一)制定贯彻落实方案。为尽快实现全部招标项目全过程电子化的目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方案,科学规划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模式、建设步骤、推进措施和各阶段要求,于2013年9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开展创新示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选择若干工作基础较好的省市和单位,作为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的创新示范点,以点带面,不断提高电子招标投标的广度和深度。
(三)加强协调配合。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好指导协调作用,加强统筹规划和沟通协调,在发展目标、综合性政策、技术标准等方面,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贯彻落实和监督执法工作。
所属栏目: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19-11-07 14:36:38
-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发布文号: 法〔2016〕285号
行政区域: 全国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文件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6-08-30
实施日期: 2016-08-30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法〔2016〕285号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实施联合惩戒的重要性
诚实信用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建立健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有效应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动招标投标活动规范、高效、透明。
二、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下列人员: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
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内容及方式
(一)查询内容
失信被执行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二)推送及查询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并负责及时更新。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投标人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逐步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接收、查询、应用的自动化。
四、联合惩戒措施
各相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取限制措施。
(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的,应当查询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鼓励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
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在对评标专家聘用审核及日常管理时,应当查询有关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对评标专家在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及时清退。
(四)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从业活动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前,应当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办法,查询相关人员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限制自失信被执行人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中删除之时起终止。
五、工作要求
(一)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通知》,共同推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联合惩戒工作要求,确保联合惩戒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有关单位应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动态更新,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开。
(三)有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得用于招标投标以外的事项,不得泄露企业经营秘密和相关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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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07 14:36:21
- 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2017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2017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发布文号: 发改办法规[2017]858号 行政区域: 全国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文件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7-05-18 实施日期: 2017-05-18
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2017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17]8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经委)、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务)厅(局)、商务厅(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为做好《“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发改法规[2017]357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贯彻实施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2017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前还有部门省份未按《行动方案》要求报送本地区工作方案。请尚未报送工作方案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抓紧牵头建立本地区推动落实《行动方案》协调工作机制,制定本地区未来三年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的行动目标和具体工作方案,并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7年工作考虑,制定本地区2017年度工作要点,明确责任部门、考核指标和相关进度要求。各省(区、市)牵头落实部门应当于2017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整体工作方案、2017年工作要点,以及责任部门和联系人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二、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应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安排本地区2017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一是打破本地区限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市场化、专业化发展的市场壁垒和制度壁垒,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建设的交易平台。二是加快建设本地区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由符合要求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承担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在2017年底,实现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采购活动有可供使用的公共服务平台。三是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在2017年底前抓紧搭建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或在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开辟行政监督通道,满足本地区在线监管需要。四是加强本地区内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数据共享。
三、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行动方案》和本地区工作方案的落实。各省(区、市)牵头落实部门应当于12月底前,将2017年工作总结和2018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和指导,组织对行动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第三方评估,对推进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督促。
联系人:袁静、徐致远电话:010-68502581、2393
附件:国务院有关部门2017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2017年5月18日
附件
国务院有关部门2017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
2017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围绕贯彻实施《“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发改法规[2017]357号),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 推进平台建设
(一)引导和支持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市场化、专业化发展,推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采购。(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二)指导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平台建设和系统互联共享,依法及时高效提供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三)指导推进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电子招标投标有关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和数据交互,实现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加快建设本行业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对接。(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
(五)指导本行业本领域加快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建设,推进“互联网+”监管,以行政监督的无纸化推动招标采购全流程电子化。(责任单位: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六)指导推动各行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及有关行政监督平台对接,实现信息交互和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二、完善配套制度
(一)制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明确公共服务内容、提供方式和信息集成共享要求,以及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编制公共服务平台技术规范,明确基本功能、数据编码、系统接口、技术支撑和保障要求。(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二)制定行政监督平台管理办法,明确在线监督权限、方式、内容、程序等。(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三)制定《机电产品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电子开标、投标、评标及法律责任和行政监督做出具体规定,为推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全过程电子化提供制度保障。(责任单位:商务部)
(四)进一步完善各行业电子招标投标配套制度、监管机制和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三、做好试点总结交流和经验推广
(一)组织对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进行总结交流,并提炼形成典型经验。(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二)部署2017年电子招标投标创新示范推广工作,将有关试点单位转为创新示范,并附试点典型经验,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深入推进电子招标投标(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三)组织召开全国“互联网+”招标采购交流推进电视电话会议,总结交流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成效和经验,部署下一步工作,推动“互联网+”招标采购深度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四)继续推进江苏、江西、山东三省公路建设市场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在江苏、浙江、福建开展水运工程电子招标投标试点。(责任单位:交通运输部)
四、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一)依托“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开展通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为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供支撑,促进招标采购市场主体信用自律。(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进一步完善公路建设领域信息体系建设,制定实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标准》。推动公路和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省级平台和部级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部省两级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及协同应用。(责任单位:交通运输部)
(三)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大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市场主体信息和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公开力度,推进水利部信用平台和各流域机构、各省信用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责任单位:水利部)
(四)建立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信用档案,并在“中国国际招标网”设立发布蓝,公布招标投标主体信用信息,推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责任单位:商务部)
(五)推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实现招标投标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的交互共享、互认共用。建立完善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机制。(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所属栏目: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19-11-07 14:35:40
- 关于印发《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境外营业性机构、代表处以及收购境外保险机构或向境外保险类机构增资审批时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3、违法失信主体为自然人的,限制其担任保险机构境外设立机构的负责人。
(四)国际贸易领域惩戒措施
1、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有关管理部门停止对严重失信主体服务贸易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3、失信主体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 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4、失信主体在办理相关海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或后续稽查。
5、质检部门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注册资质申请审慎受理,对责任主体申报的进出口商品实施加严检验检疫措施。
(五)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1、将失信主体的失信状况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2、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设立和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时,依法将失信主体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3、将失信主体的失信状况作为发起设立保险公司和变更股权、实际控制人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4、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5、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主体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6、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8、对严重失信主体发布的广告要予以重点监管,经核实是虚假违法广告的应立即责令停止发布,依法查处。
9、将失信主体的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10、将失信主体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核股票发行上市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时的重要参考。
11、将失信主体的失信状况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12、将失信主体的失信记录作为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的重要参考。
13、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加大对失信主体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提高随机抽查概率。
14、失信主体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15、限制严重失信主体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其获得认证证书。
16、依法限制失信主体享受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17、对失信主体,限制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18、对严重失信行为相关责任人,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和国有独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提名为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建议人选。
19、对失信主体,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各类荣誉称号; 已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20、将失信主体相关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参考。
21、将严重失信主体及责任人相关失信信息作为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享受优惠性政策时的审慎性考量因素。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相关各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和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商务部、外交部及相关部门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和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同时,逐步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有条件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和责任人相关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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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07 14:35:22
- 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10.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11.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12.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13.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14.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15.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16.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17.不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18.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请各地区、各部门突出工作重点,围绕上述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对不属于本次专项整治重点的其他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开展日常监管执法。
三、整治方式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重在抓落实、查问题、出成效,主要采取法规文件清理、随机抽查、重点核查等整治方式。
(一)法规文件清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各地对本地区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对违反竞争中性原则、限制或者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妨碍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的制度规定,根据权限修订、废止,或者提请本级人大、政府修订或废止。在此基础上,按照《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 号)要求,对经清理后保留的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二)随机抽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组织对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开展事中事后随机抽查,抽查项目数量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的20%。鼓励各地区、各部门依托各级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行业招投标管理平台等,运用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进行全面筛查,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纠正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随机抽查记录建立台账,存档备查。
(三)重点核查。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畅通招投标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对涉及本次整治内容的投诉举报进行重点核查。同时,针对本次专项整治开展线索征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招投标工作牵头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各级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专项整治线索征集电子邮箱等渠道,并建立线索转交转办以及对下级单位督办机制。对于征集到的明确可查的线索,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核查。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围绕本次专项整治目标,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运用科学方法,创新整治方式,提升整治实效。
四、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展,12 月 15 日之前结束,主要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如下。
(一)动员部署。各地区、各部门深入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的决策部署。各省级招投标工作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印发具体实施方案,对省市县三级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9 月 20 日前将实施方案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指定 1 名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8 月 31 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二)过程推进。10 月 31 日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完成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清理工作,各省级招投标工作牵头部门汇总本地区法规文件清理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并于 2019 年年底前完成法规文件修订和废止工作。同时,各省级招投标工作牵头部门对省本级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的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10 月 31 日前一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地报送的实施方案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对工作部署不力、社会反映强烈、整治效果不明显,特别是不按期报送材料或者报送“零报告”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导;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通报地方政府严肃问责。
(三)总结报告。各省级招投标工作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主要做法、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情况、建立的长效机制、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下一步工作打算以及对国家层面的意见建议等),连同省市县三级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的情况,于 12 月 15 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地报告基础上汇总形成总报告,呈报国务院。
各地区铁路、民航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阶段性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由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按上述时间节点和要求直接报送国家铁路局、国家民航局。国家铁路局、国家民航局汇总后转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是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周密抓好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铁路局、民航局,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落实专项整治任务。各地招投标工作牵头部门是本地区专项整治的统筹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部门合力,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整治任务。各地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是本地区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担负起行业监管职责,将整治任务落实到位。各级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协助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依法纠正查处。各地区、各部门对随机抽查、重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尚未截止投标的项目,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投标人内容的,责令及时改正,取消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对已截止投标但尚未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视违法情节严重程度责令改正;对已经完成招标的项目,也应严肃指出违法情形,责令承诺不再发生相关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严重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记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对地方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地方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进行严肃问责。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充分彰显党中央、国务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各种所有制企业共同发展的坚定决心,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稳定市场预期,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大力开展行业警示教育,通过多种渠道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增强相关市场主体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四)建立长效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坚决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同时,注重广泛听取招投标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等方面意见建议,加快建立健全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支持不同所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所属栏目: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19-11-07 14:34:52
- 关于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台管理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部署,大力发展电子化招标采购,促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和交易大数据在行政监督和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共同制定了《“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2017年2月23日
附件
“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部署,大力发展电子招标投标,促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现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导,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招标采购交易机制、公共服务和监督方式,培育招标采购市场发展新动能,更好发挥招标投标制度在现代市场体系中的作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质量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党风廉政建设,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破除影响“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机制障碍,从发展规划、技术标准、交易规则、安全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体系建设运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培育“互联网+”招标采购内生动力,推动招标采购从线下交易到线上交易的转变,实现招标投标行业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
坚持互连互通、资源共享。按照统一标准、互利互惠的要求,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各类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协同运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招标采购全流程透明高效运行。加快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资和信用等平台的对接融合,推动市场大数据充分聚合、深入挖掘和广泛运用。
坚持创新监管、提高效能。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优势,实现平台技术创新与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同步推进,推动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完善行政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督体系,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坚持统筹规划、协同推进。针对“互联网+”招标采购融合发展的长期性、复杂性,强化顶层设计,发挥政府、行业组织和市场主体作用,统筹安排各项政策措施,通过典型地区、行业和平台的创新示范,有计划分步骤实现全地域、全行业、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
(三)行动目标
2017年,电子招标采购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各地区、各行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基本形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更加规范,招标采购市场竞争更加有序。
2018年,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电子招标采购广泛应用,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实现交易平台、监督平台以及其他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协同运行。
2019年,覆盖全国、分类清晰、透明规范、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有序运行,以协同共享、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为基础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综合监督体系全面发挥作用,实现招标投标行业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型。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交易平台市场化发展
1.推进交易平台建设。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方向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满足不同行业电子招标采购需求,推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交易平台建设应当符合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遵守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鼓励交易平台按照专业化方向,明确专业类别、主要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提供特色服务,并促进交易平台在市场竞争中实现集约化发展。支持和鼓励交易平台通过优质高效服务,吸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愿运用电子化招标采购。
2.发挥交易平台作用。交易平台应当以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为目标,逐步消除电子采购与纸质采购并存的“双轨制”现象。围绕提高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进行功能设置,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切实为交易主体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监管便利。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通过规范经营、科学管理、技术创新、优质服务、合理收费,实现交易平台依法合规运营。鼓励交易平台之间、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之间相互合作,实现人才、信息、技术等资源的共享共用。
3.促进交易平台公平竞争。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应当打破市场壁垒,简化和规范监管流程,开放接口规范和数据接口,为交易平台实现跨地区、跨行业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市场主体建设运营交易平台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备案;不得设置不合理、歧视性准入和退出条件,也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或实行差别待遇;不得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限制对接交易平台数量,为招标人直接指定交易平台;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采购活动。
4.有序开展检测认证。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制度和技术标准,引导各类主体建设的交易平台根据实际分级有序开展检测认证。2017年,交易平台全面开展检测认证,到年底检测认证通过比例达到80%以上。鼓励有专业能力的检测、认证机构申请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检测认证业务,并依法公平竞争,不得乱收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指定检测、认证机构。充分发挥认证机构的监督和证明作用,提升社会对电子招标采购的认可度和公信度。加强对检测、认证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确保通过认证的交易平台合法规范、安全可靠,符合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要求。
(二)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体系
5.加快服务平台建设。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本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要根据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原则,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通过政府投资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加快建设本地区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也可由符合要求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承担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功能。鼓励省级行政区域搭建全行政区域统一、终端覆盖各地市的公共服务平台。到2017年底,所有省(区、市)和地市应实现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采购活动有一个可供使用的公共服务平台。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为地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技术和信息资源支持。
6.优化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平台应当立足“交易平台枢纽,公共信息载体,身份互认桥梁,行政监管依托”的基本功能定位,依据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免费开放对接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市场信息,研发提供CA证书互认、主体注册共享等公共技术保障服务,向行政监督部门动态推送监管数据或提供监督通道。鼓励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创新拓展公共服务领域和内容,不断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
7.推进可持续运营。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可持续运营保障机制。公共服务平台不得具有交易功能。采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持续运营所需经费。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建设的,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需的公共服务,同时可以通过提供个性化增值服务等方式,建立平台可持续运营机制。
(三)创新电子化行政监管
8.推进监督平台建设。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在2017年底前抓紧搭建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满足在线监管的需要。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建立专门的行政监督平台,也可以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开辟行政监督通道。支持地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行政监督平台。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探索建立本行业统一规范的行政监督平台。
9.规范监督功能。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公布监督职责和依据、监督对象和事项清单、监督程序和时限,并具备对招标采购全过程进行实时在线监管等功能。行政监督平台不得与交易平台合并建设和运营,也不得具备任何交易功能。已经建成的行政监督平台兼具交易功能的,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在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造,并将监督功能和交易功能分别交由不同的主体负责,保证在线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开放数据接口,不得限制或排斥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交互信息。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托行政监督平台,探索扩大招标人自主决策权并强化相应法律责任约束,加强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管和服务。
10.转变监管方式。加快互联网与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深度融合,实现政府部门之间数据共享,以行政监督的无纸化推动招标采购全流程的电子化。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现场办理;凡是能够在线获取的市场主体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市场主体以纸质方式重复提供;凡是能够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在线下达的行政监督指令,原则上不再出具纸质文件。充分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整体功能,通过电子招标采购全流程信息的动态记录、留痕追溯、透明公开,推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从事前审批、分业监督,向事中事后、动态协同方式转变,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四)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11.加强系统互联共享。推动各级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以公共服务平台为枢纽,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技术规范要求,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交易平台应当选择任一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并可依法直接与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对接交互信息。鼓励中央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的交易平台按照规定与国家或省级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连接并交互招标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实现对接,并负责将交易平台依法交互的交易信息、信用信息推送至相应行政监督平台。下级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上级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鼓励同级公共服务平台之间互联对接,逐步形成全国纵横联通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
12.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电子招标采购是公共资源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与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分开建设的,应当明确各自功能服务定位,协调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并相互对接共享信息,充分发挥各自服务功能优势。合并建设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满足公共服务基本功能要求,并按规定与上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交互信息。
13.推进与投资和信用平台协同共享。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与政府建立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实现投资项目全过程在线运行、闭环监管,建立健全纵横联动协同投资监管体系。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共享。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按要求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交互数据信息,并为市场主体查阅有关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实现招标采购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
(五)强化信息拓展应用
14.加强信息记录和公开。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如实记录招标采购过程信息、操作时间、网络地址和相关人员等信息。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对市场主体招标投标行为和信用状况依法实行动态公开。除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公布交易和服务信息外,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开发和维护单位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员,检测认证报告、认证标志,专业工具软件技术规范与接口标准,平台对接、运营和数据交互动态,以及免费服务项目、增值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等主要信息,必须在平台实时公布。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及时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情况、调查处理结果等监管信息。
15.促进信息全网有序流动。研究建立电子招标投标数据信息分类、所有、使用、交互共享和保密机制,明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在推动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之间、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其他信息平台系统之间互联互通的同时,积极培育各类平台主动交互信息的内生动力。按照互利互惠原则,提供依法公开数据的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可以按照交互数据的结构类别和规模比例,分享集合数据使用权利和大数据分析成果运用的增值效益。对于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敏感数据,各类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特别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安全保障,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此类数据的交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强化信息大数据应用。适应“互联网+”趋势,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特别是公共服务平台,依法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和充分运用招标采购信息数据,为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场主体提供大数据服务。通过对招标采购信息大数据统计分析,为把握市场动态、预测行业趋势和研判经济形势提供研究支撑,为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提供决策支持,为甄别、预警违法违规行为,实行科学、精准、高效的智能化监督提供重要依据。
17.发挥信用信息作用。鼓励各类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立招标投标信用数据库,按照客观记录、统一标准、公开共享、用户评价的原则,利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大数据动态生成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信用基本信息,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共享,为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提供支撑,促进招标采购市场主体信用自律,引导诚信体系建设。
(六)完善制度和技术保障
18.健全法规制度。推动修订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法律效力,对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合理简化和缩短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为推广应用电子招标采购提供制度支持。制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明确公共服务内容、提供方式和信息集成共享要求,以及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制定行政监督平台管理办法,明确在线监督权限、方式、内容、程序等。编制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技术规范,明确基本功能、数据编码、系统接口、技术支撑和保障要求。研究制定电子开标、投标、评标的具体规定,以及电子招标采购档案管理规范,为推行招标采购全过程电子化提供制度保障。各地区各部门应完善本地区、本行业适应电子招标采购发展的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
19.优化制度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建立有关长效机制,适时对不适应“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进行清理,重点针对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及针对电子招标采购增设审批许可、指定交易平台和工具软件、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等内容,增强制度的统一性和适用性,为“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营造良好制度环境。
20.加强安全保障。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发单位应根据电子招标采购业务特点,重点围绕招标投标文件的安全传输技术、防篡改技术、安全存储技术以及开标保障技术等,开发相应信息安全技术和产品。平台运营机构承担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本机构运营电子招标投标平台所有服务器均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云服务的,云服务提供商必须提供安全承诺。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身份识别和鉴定、访问控制、入侵防范、恶意代码防范、补丁升级、数据存储和传输加密、备份与恢复等工作程序,并通过有关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及时识别和评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安全风险,确保平台运营安全和数据安全。
21.培育和规范开发市场。按照规范架构、统一标准、分散开发、组件集成的原则,鼓励研发推广数据交互接口、分析处理、存储发布、安全控制等标准化基础应用软件和专业工具软件,以及技术组件库,满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发、维护和对接交互需求。着力消除技术壁垒,鼓励各类研发机构公平竞争,促进技术创新,不断提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研究和开发水平。开发运维机构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形式不正当竞争,不得通过滥用垄断地位、设置技术壁垒等方式等获取额外利益,不得开发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软件,不得在开发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或软件中违法设置后门程序,不得违法采集和利用相关数据。
三、组织实施
22.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等加强对行动方案实施工作的指导协调,依托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完善“互联网+”招标采购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在规划指导、制度建设、技术标准、信息共享体系等方面加大力度,统筹协调解决“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切实推动本行动方案的贯彻落实。各省(区、市)应当建立本地区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确定牵头落实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本地区行动目标和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考核指标和相关进度要求,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深入发展。各省(区、市)牵头落实部门应当于2017年4月前,将本地区工作方案、责任部门和联系人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23.落实主体责任。招标投标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服务、智力支持和桥梁纽带作用,倡导诚信自律,促进公平竞争,组织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培训、行业自律、合作交流、经验推广等工作,及时收集反映本行动方案实施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应当发挥好带头示范作用,抓紧制定发展电子化招标采购的目标、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积极推行集团化电子招标采购,在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与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互联共享、有序通过检测认证、挖掘大数据应用等方面,为交易平台发展作出表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积极适应“互联网+”趋势,依托建设运营第三方交易平台,为委托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电子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和综合咨询服务,不断提高行业竞争力。
24.深化交流合作。发挥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注重总结、转化、推广试点经验和成果,从试点地区和单位及其他先进地区和单位中选取若干在创新监管体制机制、促进交易平台市场化发展、深化大数据应用、加强平台互联共享等的典型,作为创新示范向全国推广。积极开展“互联网+”招标采购领域国际合作,深入学习借鉴国际经验,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开展电子招标采购多领域、多层次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和区域标准的制定,促进我国“互联网+”招标采购制度与国际接轨,为我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平台、通道和服务。
25.严格督促考核。在行动方案实施期限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行动方案落实的牵头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阶段性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和指导,组织对行动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第三方评估,对推进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督促。
所属栏目: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19-11-07 14:34:14
- 中招国际工程咨询研究院业务介绍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成立内设机构中招国际工程咨询研究院,开展规划咨询、政策咨询、投融资咨询、可行性研.........且已首批入选国家财政部PPP中心PPP咨询机构库。
可为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平台公司、社会资本推进PPP项目提供从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和项目移交五个阶段的全过程咨询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包括:全过程PPP的业务培训、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完成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社会资本招标、协助政府开展同社会资本谈判、合同管理等。
业务联系人:杨力 010-62108290、18010092966
二、 BIM咨询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与北京交通大学共同成立北京交大-中招国际数字建造工程技术中心,结合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实际需要,依托于产学研用模式,逐渐建成数字建造技术创新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信息与技术扩散基地、人才培养与技术交流基地,逐步实现数字建造技术“市场—科研—产业化—市场”的良性循环,为工程建设数字建造技术发展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
研究院数字产业团队拥有多名资深BIM工程师,可为业主提供BIM咨询服务及BIM技术培训服务。
1、业主BIM咨询服务
业主 BIM 咨询的主要工作包括编制 BIM 实施导则、搭建项目 BIM 管理体系、搭建项目 BIM 管理平台、提供招标 BIM 意见和建议、管理审核各参与方建模、管理审核各参与方BIM应用、核查 BIM 成果落实、对接运维 BIM需求、阶段性总结 BIM 工作。通过系统性工作保障业主 BIM 价值的实现。
2、BIM技术培训服务
BIM软件的培训主要包括Revit建模基础培训、Revit高级培训;Navisworks软件应用培训;Lumion、
Fuzor、Twinmotion等视觉展示培训;鸿业、橄榄山等插件的使用培训;广联达、清华斯维尔等BIM算量平台操作培训,Pathfinder仿真模拟软件操作培训;项目BIM管理平台操作培训。
业务联系人:何可 010-81954042、13911863086
三、数字项目管理平台(Digital Project Management Platform,以下简称DPMP)
研究院数字产业团队结合自身优势,整合行业优质资源,形成了面向委托人的数字产业服务体系,建立了具有自有知识产权的数字项目管理平台(Digital Project Management Platform,以下简称DPMP),为委托人提供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数字项目管理平台服务,具备按委托人需求快速部署应用的能力。面向不同委托人需求和行业特性,平台分为两个版本:
1、DPMP数字孪生版:
DPMP数字孪生服务于建筑管理的全过程,在开放的平台环境下,IoT、视频、人脸识别、环境监测、现场各类监控数据都可进入平台,以BIM+GIS技术为依托,实现施工现场各类型数据在大场景中的3D展示与一体化浏览。平台适用于各类学校、厂房、医院、学校等类型建筑,在形成数字建筑物的基础上,可根据委托人的使用情况对建筑物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进行进一步的汇总和分析,做到充分挖掘和利用数据的价值。针对多地点、多项目的企业,平台可根据使用层级逐级汇总数据,使项目终端运行数据与企业总部汇总数据在同一平台中兼容并行,保证企业数据的完整性及各层级人员工作的高效性。
2、DPMP智慧建造版:
DPMP智慧建造,结合委托人的管理体系及项目特点,搭建以BIM技术为基础的智慧建造管理平台,平台注重建设期的质量、安全、进度、资料、合约等管理功能,并且集成了IoT和人脸识别等模块,为智慧工地的建设提供良好的技术基础。平台由现场APP应用终端、云平台、硬件采集设备等多个部分组成,运用5G技术实现数据快速上传。平台适用于国家重点工程、精品工程的项目管理,内置5000余本建筑行业标准规范,并按照国标、地标、行标进行分类,并可根据所选分部分项工程的不同快速筛选条文内容,能大大提高工程精细化管理效率。
业务联系人:何可 010-81954042、13911863086
四、全过程工程咨询
研究院拥有自有知识产权的数字项目管理平台和成熟的项目管理团队,以平台为手段为委托人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使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和数字化,为委托人带来最大的增值效益。
全过程项目管理贯穿项目全过程的工程咨询管理服务链,是对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行各阶段进行策划、组织、控制、协调的集成化管理。具体包括:项目需求管理、统筹集成管理、造价合约管理、采购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组织协调管理、人力管理、风险管理、资料管理等。
业务联系人:何可 010-81954042、13911863086
所属栏目:中招咨询
发布时间:2019-11-07 09:01:07
- 案例11:赶进度的采购项目
【案情概述】
20××年9月,采购人T医院委托Z招标公司代理其就某特殊医疗设备进行公开.........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否合理。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调取了本项目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调查发现,招标公告中载明,“招标文件发售期为9月27日13:00至10月10日9:00,法定假日休息,投标人请于每日上班时间(8:00——17:00)到Z招标公司处购买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均规定,本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为10月10日9:00”。
【问题分析与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出在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容易忽视的问题,即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在实践中,确实有很多采购项目十分紧急,采购人对时间要求比较高,希望尽快完成采购活动,将采购的货物投入使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纯考虑效率问题,将投标截止时间设定得过短,就不能保证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投标,从而导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准备不充分或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较少,降低了采购项目的竞争效果或投标质量,最终还是会对采购项目的采购效果造成影响。因此,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给投标人留出充分的投标准备时间,以保证投标人的数量和投标的质量。为了避免实践中不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截止时间把握不一可能造成的问题,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了“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本案中,9月27日开始发售招标文件,至10月10日投标截止,一共仅有13天,远不符合法定的20天时间要求。采购人本以为通过缩短投标截止时间能够加快采购进度,但是,项目却由于程序不合法受到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反而影响了采购进度,真是得不偿失。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5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16条规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本案中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关投标截止时间的规定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9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本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5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16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9条的规定,决定本次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所属栏目:政采案例
发布时间:2019-11-07 00:00:00
- 案例10:被“独宠”的特定金额合同
被“独宠”的特定金额合同
【案情概述】
20××年3月28日,Z招标公司接受采购人委.........定,但由于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实质是对中小企业营业收入的限制,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是采购文件编制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虽然采购人委托了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活动,但招标文件的编制是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完成的,且最终需经采购人书面确认。所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须对采购文件编制中的违法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该项目中标无效,责令采购单位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对采购人和Z招标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所属栏目:政采案例
发布时间:2019-11-06 19:29:21
- 案例7:不能说的秘密
【案情概述】
20××年8月,某采购中心接受采购人某局的委托,就该局“设备采购项目”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投标人得分情况是否应当公开。因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资料。调查发现: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1.1”规定:“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采购人、评委、采购中心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21.5”规定:“采购中心和评标委员会不得向落标的投标人解释未中标原因,也不公布评标过程中的相关细节”。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与定标原则”规定:“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打分法,总分为100分,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分因素”规定:“服务10分”、“价格40分”、“管理10分”、“技术40分”,且分别有具体的评分指标。
【问题分析与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对政府采购评标方法的误解,认为投标价格最低就应当中标。同时供应商对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规定也存在误区,不了解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公开哪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第一,投标价格最低不意味必然中标。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
可见,价格只是评标因素之一。评标委员会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价,合格供应商中,报价最低的,价格得分会最高,但汇总其他评审因素的综合得分不一定最高。
第二,哪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可以公开。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八条、《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可以公开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为: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更正事项等。其中采购结果公开的内容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等。可见供应商的具体得分情况不在公开的内容中,不属于必须公开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名单负有保密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本案中,投诉人认为应向其公布的得分情况,不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打分法,评标委员会根据具体评标标准综合评审,价格只是其中一项因素。得分情况不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
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决定驳回投诉。
所属栏目:政采案例
发布时间:2019-11-06 19:2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