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习近平李强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韩正等出席
赵乐际作全国人大.........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聚焦“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坚持能动司法,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推动审判工作现代化迈出坚实步伐。最高人民法院收案21081件,结案17855件,同比分别增长54.6%、29.5%。全国各级法院收案4557.4万件,结案4526.8万件,同比分别增长15.6%、13.4%。
在报告中,张军从五个方面回顾了2023年工作:一是做实为大局服务,以能动司法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二是做实为人民司法,以能动司法保障和增进民生福祉;三是做实抓前端、治未病,以能动司法促推国家和社会治理;四是抓实审判管理和队伍建设,以能动履职保障司法公正;五是自觉接受监督,以能动履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张军在报告中表示,2024年,人民法院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坚持能动司法,紧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履职尽责;狠抓提质增效,加快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完善监督体系,着力锻造堪当重任的法院铁军。坚定信心、开拓奋进,求真务实、担当作为,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2023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案件425.3万件,同比上升28.9%。
在报告中,应勇对2023年工作进行回顾:一、为大局服务,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二、为人民司法,在检察履职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三、为法治担当,以检察监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四、接受人民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五、强化自身建设,锻造新时代检察铁军。
应勇在报告中指出,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要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依法服务高质量发展这个新时代的硬道理,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做实人民群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持之以恒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奋力开创人民检察事业新局面。
会议应出席代表2956人,出席2877人,缺席79人,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由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李鸿忠主持。
今天是“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会议以大会主席团的名义,向各位女代表、女委员、女工作人员,向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向世界各国妇女,致以节日的祝贺和美好的祝福。
大会执行主席于伟国、王宁、王晓晖、王蒙徽、巴音朝鲁、冯飞、刘艺良、孙绍骋、杜家毫、李秀领、杨晓超、张又侠、陈刚、林武、易炼红、周祖翼、赵一德、祖木热提·吾布力、倪岳峰、黄莉新、黄楚平、景俊海、雒树刚在主席台执行主席席就座。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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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8 00:00:00
- 国有企业监察对象的认定与管辖问题辨析
【案例简介】
案例一:2016年7月,A公司(国有公司)董事长甲找到从A公司离职的乙,问其.........12月,丁被C市组织部门派到该市环保局下属的集体企业某生物能源公司挂职锻炼,担任副总经理。2015年12月,按照该公司规定程序,并经市环保局批复同意,丁担任该公司总经理。2014年3月,丁利用职务便利,以支付采购款的名义要求公司出纳将130万元转入其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账户中,后由其本人使用。2015年6月起,丁又以与其他公司合作投资新技术为由,并先后利用担任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于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分三次将该公司800万元合作资金转入其事先确定的公司账户中予以侵吞。
案例三:2017年8月,戊从原任职单位民营企业D公司辞职,通过社会招聘的方式与某省属国企G公司下属子公司E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一名销售人员。2020年9月,经E公司党委任命,担任该公司区域销售总监,负责公司部分重点城市的业务拓展和项目开拓维护。2021年11月,H省F市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该市公职人员戌涉嫌犯罪过程中,发现戊涉嫌在D公司任职期间向戌行贿50万元。
【罪名剖析】
案例一中,根据现有证据,乙并非受A公司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乙的任职不能认定为A公司的意志,因此,乙利用职务便利私设“小金库”并侵吞其中钱款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案例二中,无论是在生物能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还是总经理,丁都是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是监察对象,丁侵吞公款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案例三中,戊的身份由一般企业工作人员转变为国有企业监察对象,其在D公司工作期间的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
【难点辨析】
一、认定国有企业监察对象的关键在于准确理解“从事公务”“行使公权力”的含义
监察法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刑法上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均以行使公权力或者从事公务为根本特征。这里的“公务”“公权力”应体现某种国家性,这种国家性通过形式上身份的代表性(符合相应的任职程序)和实质上工作内容的公务性(与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相关)等来表现。在股份制成为国有资本主要实现形式的情况下,这种代表性和公务性如何在“委派人员”中体现,就成为国有企业监察对象认定的关键所在,这也是案例一和案例二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总体而言,是否符合国有企业监察对象的关键在于其管理职位与相关委派单位的意志是否具有关联性和延续性,是否具有委派单位意志和利益的代表性,从而体现从事公务、行使公权力。对此就涉及适格委派的问题,其中需考量是否符合委派主体、委派程序和委派工作实质等方面的条件。
首先是委派主体必须适格,即委派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后一类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一般认为主要是“上级或者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的党委、党政联席会”。如果某一组织虽具有一定的公共管理职能,但是不属于上述委派主体范畴,则不属于适格的委派主体。
其次涉及到委派的程序。委派既可以是事前、事中的提名、推荐、指派等形式,也可以是事后的认可、同意等形式。也就是说,委派单位行使提名、推荐、认可、批准等形式的人事权是具有委派身份的实质性行为,否则将会导致以受委派人员是经过非国有公司、企业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为由而否认相关单位委派的本质,这也是“两高”《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的含义所在。实践中,由于人事任免情况的复杂性,甚至出现个别商量、口头推荐等经常引发是否影响委派效力的问题。对此,关键在于把握如何体现委派单位的意志和程序不违反基本规范要求,从而能够突出委派单位的直接代表性,特别是不能简单地将有关人事任免情况向党委书记汇报、听取意见一概视为“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等委任派遣的表现形式,否则会造成认定范围的不当扩大;同理,单纯的事后备案行为也不符合委派的程序要求;通过各类投资主体相互协商后确定的聘请人选也不符合委派的形式,等等。案例一中,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乙到废弃物处置公司任职是受A公司的委派,对乙的任职是甲和丙协商的结果,很难说乙的任职符合委派的基本要求。
最后是委派从事的工作具有公务性。这要求受委派人员从事的工作是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而不能是单纯的技术性、劳务性等工作。当然,实践中与具体业务、技术结合的复合型公务越来越多,不能由于业务、技术等非管理要素而忽略其从事公务、行使公权力的本质。这方面容易引起的一个问题是,委派至不含有国有股份单位的情况下,此类人员是否可认定为国有企业监察对象?一种观点认为,在此情况下认定为监察对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鉴于受委派单位无国有资产而无从事公务的基本前提,因此不宜认定为监察对象。笔者认为,此类受委派人员原则上不属于监察对象,但对于党政部门出于公共管理的需要,如特定时期整改监督等特殊情况下,此类委派人员仍有从事公务的可能,可被认定为监察对象。案例二中,丁无论是担任副总经理还是总经理,其任职公司为集体企业的性质并未发生变化,但由于丁是受国家机关委派在该公司从事公务,因此属于监察对象,其侵吞行为构成贪污罪。
二、国有企业中“受委托人员”和“再委派人员”中监察对象的认定
对于案例一,有观点认为,乙属于受A公司董事长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处。因此,乙是否属于“受委托人员”就要确定对乙的聘用是否属于受委托的形式之一。对此问题,涉及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的认定。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这里的“聘用”在规定上仅限于“临时聘用”,之所以如此限定,就是为了使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区别于那些在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因为长期受聘用的人员已经与相关单位之间建立了某种事实上的隶属关系,而非通常意义上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之间的平等关系。一般而言,实践中认定委托应至少包括以下要件:一是委托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团体;二是存在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三是委托内容是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经营,而非其他。案例一中乙的情况其实是一般意义上的聘用,因此,乙不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与“受委托人员”相关的一类人员是“再委派人员”,即某人被适格委派主体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后,又被该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再次委派出去,此类人员是否仍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监察对象?对此,应着眼于此类人员从事的工作是否仍代表原委派主体的意志,以及是否仍代表原委派主体行使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职责。如果再次委派是全新工作的委派,与原委派公务没有关联,那么这种情况下,通常受委派人员不再被视为国有企业监察对象;如果原委派主体对再次委派予以同意或者没有表达异议,且原委派公务仍在进行,这种情况下受委派人员仍是国有企业监察对象。
三、国有企业监察对象身份变换涉及不同阶段违法犯罪行为的管辖
案例三中,对戊在D公司任职期间的行贿行为,F市纪检监察机关可否在未经某省监委驻G公司监察专员办同意的情况下对戊采取留置措施进行调查?有观点认为,由于调查涉及的是戊任职E公司之前的行为,当时戊并非监察对象,因此无需经过某省监委驻G公司监察专员办同意。对此,笔者认为,应在综合考虑监察管辖本质的基础上确定。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细化了监察法规定的管辖原则,规定,“监察机关开展监督、调查、处置,按照管理权限与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在此基础上,第四十六条进一步规定,“监察机关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可以依法对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中的非公职人员一并管辖。”而对于涉案人员中的监察对象,特别是无隶属关系的其他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则在第五十条专门进行了规定,“监察机关办理案件中涉及无隶属关系的其他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当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依法立案调查。”“承办案件的监察机关认为由其一并调查更为适宜的,可以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指定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监察机关对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中的非公职人员可以一并管辖,而对涉及无隶属关系的其他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的管辖,通常应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进行立案,当然也可以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指定管辖。据此,对监察对象职务违法犯罪的立案调查,原则上应由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进行。而现实中,国有企业经营地点极其广泛、人员的流动性相对也较大,因此,就容易面临人员身份变换带来的管辖等问题,比如案例三中戊的情况,对此问题,根据前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条在管辖规定上对是否属于监察对象的区分所体现出来的要求,对戊进行立案调查,原则上应由现在对其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进行,其他监察机关如果要对其涉及任职民营企业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通常应事先取得对其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的同意,并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指定管辖。
实践中,监察机关在调查行受贿案件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多名分属于不同省份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行贿的情况,这在工程项目承包领域较为常见,该监察机关能否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即“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需要对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立案调查的,应当一并办理立案手续”,直接对无隶属关系的其他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进行立案调查?笔者认为,虽然由同一监察机关对涉嫌行受贿各方进行立案调查有助于提高案件办理效率,但在目前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如此理解第一百八十一条,将使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被虚化、架空。对此,合适的理解是,对无隶属关系的相关人员的涉嫌犯罪行为,该监察机关应商请各自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予以立案,抑或在取得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同意并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指定管辖后再行立案调查。
此外,对涉及其他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对象采取诸如谈话、搜查等监察措施的,根据监察管辖原则以及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应当商请对该监察对象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由其履行相应报批程序后,在其协助下开展采取相关措施的调查工作。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董开星 单位:上海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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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5 00:00:00
-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 全面发展协商民主》
新华社北京2月29日电 3月1日出版的第5期《求是》杂志将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 全面发展协商民主》。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2月至2023年6月期间有关重要论述的节录。
文章指出,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伟大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治制度上进行的伟大创造。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政协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服务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在建立新中国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人民政协制度具有多方面的独特优势。
文章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总结经验,对人民政协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二是准确把握人民政协性质定位。三是发挥好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四是坚持和完善我国新型政党制度。五是广泛凝聚人心和力量。六是聚焦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履职尽责。七是坚持人民政协为人民。八是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履职能力建设。新形势下,我们必须把人民政协制度坚持好、把人民政协事业发展好,增强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责任担当,把更多的人团结在党的周围。
文章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从中国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新型政党制度。它不仅符合当代中国实际,而且符合中华民族一贯倡导的天下为公、兼容并蓄、求同存异等优秀传统文化,是对人类政治文明的重大贡献。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功能建设。
文章强调,要全面发展协商民主。协商民主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在协商中促进广泛团结、推进多党合作、实践人民民主,既秉承历史传统,又反映时代特征,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的特点和优势。要完善协商民主体系,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健全各种制度化协商平台,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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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9 00:00:00
-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进一步夯实全党团结统一的思想基础。
1.建立健全“第一议题”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召开常委会会议(党组会议)或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党委(党组)谋划重大战略、研究重大事项、制定重大政策、部署重大任务,要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准政治方向、领会工作要求、理清思路举措。
2.健全理论学习制度。建立领导班子读书班制度,各级党委(党组)结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每年举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读书班,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坐下来、静下心,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开展集体学习和研讨交流。健全专题党课制度,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到分管领域、部门等基层单位或所在党支部至少讲1次专题党课,重点讲学习运用党的创新理论的收获体会。基层党组织书记联系实际讲好党课。抓实党员、干部经常性学习教育,突出抓好青年党员理论学习,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制度,运用“学习强国”、共产党员网等平台,采取课堂讲授、政策解读、案例教学、现场体验等方式,推动党的创新理论学习走深走实走心。
3.强化党性教育。加强党章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自觉用党章规范一言一行。通过重温入党誓词、过“政治生日”,就近就便用好红色资源、党性教育培训机构,学习先进典型和身边榜样,常态化长效化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开展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等,引导党员、干部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始终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忠诚于马克思主义。
二、坚持以学增智,不断从党的创新理论中悟规律、明方向、学方法、增智慧
学深悟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握好这一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特别是“六个必须坚持”,把看家本领、兴党本领、强国本领学到手,着力提升政治能力、思维能力、实践能力,担负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政治责任。
4.加强党员、干部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分层次分类别分领域开展培训轮训,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胸怀“国之大者”,以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为最高原则,善于从党和人民的立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坚决防止“低级红”、“高级黑”,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老实人。突出“关键少数”政治训练,实施“一把手”政治能力提升计划,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5.抓好党员、干部履职能力培训。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组织党员、干部联系岗位职责和工作实际,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本地区本部门本领域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全面系统学、融会贯通学,不断提高战略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历史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强化实践锻炼和专业训练,不断增强党员、干部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加强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着力增强防风险、迎挑战、抗打压能力。抓好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通识教育培训、专业知识学习培训,帮助党员、干部填知识空白、补素质短板、强能力弱项。
三、坚持以学正风,推动全党以自我革命精神解决党风方面的突出问题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对标党风要求找差距、对表党性要求查根源、对照党纪要求明举措,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大兴务实之风、弘扬清廉之风、养成俭朴之风,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打扫政治灰尘、净化政治灵魂、纠正行为偏差。
6.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坚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守初心使命,厚植为民情怀,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自觉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到各项工作之中,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涉及民生领域的部门、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民生事项清单,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行“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民呼我为”、“接诉即办”等做法,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合理诉求,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难事办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循序渐进、久久为功,着力办好让群众可感可及的实事。
7.落实“四下基层”制度。省级党委(党组)作出总体安排,明确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四下基层”的工作内容、时间频次和纪律作风要求。市、县级党委(党组)结合实际抓好落实,搞好统筹,避免扎堆重复。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下基层,通过讲党课、走访座谈等形式,把党的创新理论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讲清楚讲明白。调查研究下基层,用好“深、实、细、准、效”五字诀,注重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领题调研,推动调研成果转化运用;推行典型案例解剖式调研,各级党委(党组)每年从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的有代表性、有较大影响的事件中,至少确定1个正面和1个反面案例进行复盘剖析,解剖麻雀、举一反三。信访接待下基层,组织领导干部到矛盾多、情况复杂、信访集中的地方和单位下访接访,落实领导干部包案责任制,解决群众难题、化解信访积案。现场办公下基层,紧盯发展所需、企业所盼、群众所忧,组织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走进群众,现场研究、现场协调,推动把问题解决在一线、矛盾化解在一线、工作落实在一线。健全年轻干部下基层、接地气工作机制。
8.经常性开展领导班子政治体检。县处级以上领导班子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指出的本地区本部门本领域突出问题,上级巡视巡察、审计检查、专项督查等反馈的意见,以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件和典型案件,要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深入检视剖析,找根源、抓整改。把坚持“三个务必”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督促广大党员、干部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自觉养成过紧日子的习惯。把开展反面典型案例剖析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环节,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联系个人实际进行查摆反思,以案为鉴,以案促改。
9.扎实开展纪律教育。坚持经常性纪律教育与集中性纪律教育相结合,推动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的纪律规矩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筑牢思想防线,坚守纪律红线。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重点,组织开展集中性纪律教育,着力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通过开展专题学习、警示教育等,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新提拔干部、年轻干部、关键岗位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
10.持之以恒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各级党委(党组)要持续纠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口号响落实差、搞本位主义、做表面文章等问题,持续深化“半拉子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统计造假以及基层治理不良现象等整改整治,持续解决执行政策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等突出问题,持续加强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政策落实情况督促检查。紧盯形式隐蔽、巧立名目的“新形象工程”问题和加重基层负担等顽症,及时予以整治,对经核实的典型问题定期公开通报,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夯实基层基础,深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小马拉大车”等突出问题,为基层赋能减负。中央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要发挥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作用,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查,聚焦重点领域加大整治力度,常态化核查通报典型问题,以更大力度推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取得实效。
四、坚持以学促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匡正干的导向,增强干的动力,形成干的合力,迎难而上、敢于斗争,鼓足干事创业的精气神,形成狠抓落实的好局面,汇聚起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强大力量。
11.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各级党委(党组)要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解决好“政绩为谁而树、树什么样的政绩、靠什么树政绩”的问题。要把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作为党性分析重要内容,用好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观偏差主要问题清单,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从宗旨意识、工作作风、纪律规矩等方面深入查摆剖析。指导地方和部门完善考核评价办法,纠治考核指标过分细化碎片化、机械僵化等做法。把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干部考核考察、审计整改监督的重要内容,及时发现和纠治政绩观偏差、错位问题。发挥优劣典型的示范警示作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业绩。
12.推动高质量发展。把坚持高质量发展作为新时代的硬道理,教育引导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防止出现贪大求洋、盲目蛮干,华而不实、数据造假,竭泽而渔、劳民伤财等问题。各级党委(党组)要结合职责,把准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的切入点着力点,用好改革开放关键一招,谋划用好牵引性、撬动性强的工作抓手,着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切实增强经济活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突破影响和制约高质量发展的瓶颈问题,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13.激励干部担当作为。鲜明树立重实干、重实绩、重担当的用人导向,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持续推动精准规范追责问责,加强对敢担当善作为干部的激励保护。持续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及时选树宣传表彰党员、干部中的先进典型,加大对基层干部特别是条件艰苦地区干部关心关爱力度。
14.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严格党员日常教育和管理,使广大党员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深化立足岗位作贡献、建言献策等活动,组织党员在推动改革发展、维护安全稳定、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强基层治理等各方面发挥作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党组织要组织在职党员、村(社区)党员、流动党员、新就业群体党员等就近就地转化为应急处突力量,冲锋在前、英勇奋斗。各级党组织要在网络空间加强思想引领和舆论引导,组织引导党员在网络空间主动发声亮剑,让正能量形成大流量,让党旗在网络空间高高飘扬。
15.常态化开展突出问题整治。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聚焦党中央高度重视、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工作中最突出、最需要注意的问题,实事求是、刀刃向内开展整治。主动查找“表现在基层、根子在上面”的问题,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合力解决。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扛起主体责任,对各项任务举措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要求,不折不扣抓好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点任务亲自推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走在前、作表率,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各项任务举措落实,走好践行“两个维护”的第一方阵。各级领导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更高标准和更严要求,抓好自身学习贯彻,抓好自身问题整改,以上率下,示范带动。把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情况纳入政治监督,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内容,通过巡视巡察、专项检查、督查督办、“回头看”等方式,加强评估问效。把主题教育探索的复盘推演、暗访抽查、政策答复、同题共答等有效做法运用到日常工作的研究谋划、督促指导和推进落实中,推动各方面工作高质量发展。
来源:新华社
所属栏目:时政要闻
发布时间:2024-02-28 00:00:00
- 党员公职人员发生醉驾行为应如何适用条规和确定处分档次
为严格规范、依纪依法办理党员、公职人员醉驾案件,结合工作实践,我们对党员、公职人员发生醉驾行为如何适.........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故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时不宜再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规定。
三是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按照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具有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且不具有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已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但同时应当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相应情形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具有上述情形,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可以根据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立案核实并综合考虑被审查调查人的主观动机、态度认识等因素,按照醉驾行为发生时间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党员、公职人员发生醉驾行为,除对其醉驾行为按照规定处理外,如果查实同时存在违规公款吃喝、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问题的,应当合并处理。
◎法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12月19日发布,2024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条第一款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公布,2020年7月1日施行)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四十一条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2023年12月13日印发,2023年12月28日施行)
第四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送检。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第十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醉驾案件,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前,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根据本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据本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处理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被告人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或者司法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12月29日公布,2024年3月1日施行)
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公布并施行)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钟纪晟)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所属栏目:廉润中招
发布时间:2024-02-26 00:00:00
- 习近平复信美国马斯卡廷中学访华代表团学生
新华社北京2月24日电 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中国龙年元宵节复信美国马斯卡廷中学访华代表团学生并回赠新春贺卡,向他们和全校师生致以节日祝福,欢迎更多美国青少年来中国交流学习。
习近平表示,你们来信的汉字写得很漂亮,手绘的中国龙、长城和熊猫很形象!得知你们到访了好几个城市,看大熊猫,品中国美食,体验中华文化,感到“超级开心”,我非常高兴。听说你们结识了许多中国小伙伴,并且邀请他们回访你们的家乡,你们之间结下的友谊令人感动。
习近平指出,中国有句俗语:百闻不如一见。1985年我第一次访问美国时,热情友好的美国人民给我留下了难忘的印象。相信通过这次交流访问,你们对中国和中国人民也会有更直观、更深入的了解。欢迎你们再来中国,也欢迎更多美国青少年朋友来华交流学习,亲身感受一个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与中国青少年交心交友、互学互鉴,为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携手贡献力量。
习近平在复信中说,今天是中国龙年的元宵节,元宵节是中国人共祝美好生活的重要时刻,我向你们和学校全体师生致以节日的美好祝福!
2023年11月,习近平主席访美期间宣布,中方未来5年愿邀请5万名美国青少年来华交流学习。美国艾奥瓦州友人萨拉·兰蒂近期致信习主席,表示希望马斯卡廷中学也参与这一计划。在习主席关心下,1月24日至30日,作为该项目第一批来华的美国中学生,马斯卡廷中学20多名学生到北京、河北和上海等地进行了交流访问。代表团抵京时,给习主席带来了写有中文“习爷爷,我们来了”字样的校旗等礼物。访问结束后,代表团学生致信习主席,讲述访华之行的喜悦心情,对邀请他们来华交流访问表示感谢。
来源:新华社
所属栏目:时政要闻
发布时间:2024-02-24 00:00:00
- 习近平的敦煌情
新华社北京1月28日电 题:习近平的敦煌情
新华社记者
敦煌,如历史长河中的一湾清泉,照鉴过去,.........了对这座底蕴深厚的丝路古郡的向往。2019年8月,总书记来到这里考察调研,深情地表示,此行实现了一个夙愿。
从建设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典范,到打造敦煌学研究的高地;从莫高精神的代代传承,到敦煌文化的发扬光大……殷殷牵挂、谆谆嘱托,展现出习近平总书记对古老文脉的深厚情结,对中华文明传承发展的深邃思考。
“敦煌我一直是向往的”
敦者,大也;煌者,盛也。丝路重镇敦煌,多元文明在此交汇,孕育莫高窟的华光璀璨。
这是2023年4月25日拍摄的甘肃敦煌莫高窟窟区(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陈斌 摄
2019年初秋,在甘肃考察调研的习近平总书记来到这里。
走进莫高窟第323窟,习近平总书记望向北壁上的一幅壁画。
莫高窟第323窟张骞出使西域图。新华社发(敦煌研究院供图)
“这是张骞。”总书记说,随即又问,“这是什么时代画的?”
“初唐时期。”负责讲解的敦煌研究院文化弘扬部副部长宋淑霞向总书记介绍。
虽然是第一次走进莫高窟,但是总书记对文物的熟悉程度令工作人员惊讶和感动。
这种熟悉,缘自习近平总书记对敦煌长久以来的一份情结。
1986年,时任厦门市委常委、副市长的习近平同志到甘肃调研交流,因时间紧、路途远而没能到敦煌。直到30多年后说起这段往事,总书记还提到了当时的那份遗憾。
后来,在浙江担任省委书记时,习近平同志到浙江大学调研,参观“浙大文库”时,对著名敦煌学家姜亮夫的学术成就如数家珍。
到中央工作后,2009年,习近平同志到兰州大学调研,叮嘱兰州大学敦煌学研究所所长郑炳林“将敦煌学做强做大,为国争光”……
“心向往之”的背后,是至为深邃的思考。
翻开史册,河西走廊风云际会,敦煌盛时气象万千。
这是2024年1月22日拍摄的甘肃敦煌莫高窟。新华社记者 马希平 摄
巍巍大汉,从此处望向长安,数千里路途中80余处驿站,沿途“使者相望于道”,敦煌更是“华戎所交一都会”。
拼版照片:汉简《居延里程简》(左图)和《悬泉里程简》。1974年出土于今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破城子遗址的“居延里程简”,详细记载了从汉代长安出发至张掖郡20个驿置名称及间隔里程。1990年出土于敦煌悬泉置遗址的“悬泉里程简”,记载了河西走廊地区武威郡到敦煌郡12个驿置的详细信息。新华社发(甘肃简牍博物馆供图)
隋唐盛世,丝绸之路北、中、南三条路“总凑敦煌”,敦煌成为丝路“咽喉之地”,驼铃声声、商贾云集。
穿越千百年的时光,古老的丝路重焕荣光。
2013年9月,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人们不仅记住了习近平主席提出的“丝绸之路经济带”,更记住了这位大国领袖充满感情的话语——
“我的家乡陕西,就位于古丝绸之路的起点。站在这里,回首历史,我仿佛听到了山间回荡的声声驼铃,看到了大漠飘飞的袅袅孤烟。这一切,让我感到十分亲切。”
敦煌,在总书记心目中有着不同寻常的地位。
向首届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文化博览会致贺信,习近平总书记盛赞“敦煌是历史上东西方文化交汇的重要枢纽”;在首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总书记谈及古丝绸之路,将敦煌等古城称为“记载这段历史的‘活化石’”……
当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结出果实,逐步成为当今世界最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时,这位“首倡者”来到了敦煌。
2023年9月6日,与会嘉宾在第六届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文化博览会上参观。新华社记者 马希平 摄
习近平总书记这样讲明来意:“当前来讲,又是我们在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我们还是再回到老的丝绸之路看一看,可以找到很多灵感。”
从厚重历史中汲取智慧,从悠远文明中获得力量。
在敦煌研究院参观学术成果展示时,习近平总书记在一幅青绿山水画前驻足良久。
莫高窟第217窟青绿山水。新华社发(敦煌研究院供图)
画中,危崖耸立,瀑布倾泻,河流蜿蜒,蔓草垂悬。旅人行走于山水间,路旁桃李花开,春光明媚。
时任敦煌研究院院长赵声良告诉总书记,这幅壁画临摹品取材于莫高窟第217窟,讲述印度高僧佛陀波利两次来五台山礼佛的故事。这幅青绿山水画,体现着中国传统的审美精神。
今天,两晋南北朝至隋唐的画作绝大多数已经失传。这种色彩明快的唐代青绿山水画,是莫高窟为后世留存的一段珍贵文化记忆。
“如果不从源远流长的历史连续性来认识中国,就不可能理解古代中国,也不可能理解现代中国,更不可能理解未来中国。”在2023年6月召开的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道出了他珍视文脉的原因所在。
来到福建武夷山朱熹园,强调“我们要特别重视挖掘中华五千年文明中的精华”;在四川眉山三苏祠,感叹“一个三苏祠可以看出我们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走进河南安阳殷墟遗址,指出“中华文明源远流长,从未中断,塑造了我们伟大的民族,这个民族还会伟大下去的”……
一切国家和民族的崛起,都以文化创新和文明进步为先导和基础。
敦煌情,是习近平总书记文化情怀的生动写照,更是面向未来的深谋远虑——
“只有全面深入了解中华文明的历史,才能更有效地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更有力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
观众在敦煌研究院兰州分院敦煌艺术馆参观(2023年4月5日摄)。新华社记者 陈斌 摄
“保护好是第一位的”
2019年9月29日,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颁授仪式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举行。敦煌研究院名誉院长樊锦诗荣获“文物保护杰出贡献者”国家荣誉称号。
在雄壮激昂的乐曲声中,满头华发、身形清瘦的樊锦诗缓步走向授勋台。习近平总书记站在授勋台正中,微笑着与这位“敦煌的女儿”热情握手。
“听说你们那儿下雨啦?”
“是的,总书记,我们在做相关监测工作。”
治国理政的千头万绪之中,习近平总书记为何如此挂心敦煌的雨水?
就在此前一个多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敦煌研究院主持召开座谈会。会上,樊锦诗汇报了一系列可能影响敦煌文物保护的自然因素,水是其中之一。
“游客目前是否超量了?超负荷情况怎样?”“近年敦煌下雨多了?”……座谈会上,从游客数量到自然灾害影响,习近平总书记问得特别细致。散会的时候,总书记又在门口停住脚步,特意叮嘱大家:“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好是第一位的,旅游是第二位的,不能光盯着门票而追求经济效益,不能过于商业化。”
樊锦诗一直很感叹:“总书记关心的,都是敦煌当前面临的最紧要的问题。”
万物有所生,而独知守其根。
“一个热爱中华大地的人,他一定会爱她的每一条溪流,每一寸土地,每一页光辉的历史。”早在河北正定工作时,习近平同志就曾这样深情告白。
敦煌莫高窟第61窟,一幅描绘从正定、太原到五台山方圆五百里山川风貌的五台山图,勾起了习近平总书记的回忆。
莫高窟第61窟五台山图。新华社发(敦煌研究院供图)
在正定工作期间,习近平同志经常走访县志里记载的古寺、古塔等文保单位。
在隆兴寺调研时,习近平同志看见一块碑,上刻朱熹题写的“容膝”两字。旁边还有一块隋碑,因为年代太过久远,很多地方已经风化。
当时,习近平同志对工作人员说,“以后不能拓碑了,要把朱熹的题字碑封存起来保护好,那块隋碑也封存起来”。
后来,敦煌研究院的文物工作者还曾前往正定隆兴寺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留下一段特殊的缘分。
30多年后,置身莫高窟第61窟,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提到这块隋碑,回忆起保护正定历史文物的点点滴滴。
“保护好、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是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
跨越数十载光阴,习近平总书记始终怀着对中华文明的深厚情感,身体力行推动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
北京中轴线北延、燕山脚下,中国国家版本馆中央总馆掩映在青山茂林之中。
2023年6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走进馆内的兰台洞库。洞库顶部,取材自敦煌唐代壁画中的飞天形象尽显东方美学神韵。
“盛世修文。”在兰台洞库,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说起这个词。“中华民族的一些典籍在岁月侵蚀中已经失去了不少”“但每一个时代都有一批人精心呵护它们,保留下来。到我们这个时代,一是平安稳定,一是有强烈的民族文化保护、建设的意愿,再有有这个能力。条件具备了,那就及时把这件大事办好”。
这又何尝不是对敦煌的寄语?
近400年无人管理,历经战乱、偷盗、破坏……走过无数个日升月落,历经多少次九死一生,敦煌石窟才终于来到今天,在新中国的阳光下,明珠拂尘、重现光彩。
在敦煌考察时,习近平总书记行走在莫高窟窟区。洞窟外加固后的崖体,与周边风貌浑然一体。
赵声良向习近平总书记介绍,上世纪60年代初,在国家十分困难的条件下,中央拨出巨款开展莫高窟危崖加固工程,抢救维修了莫高窟。改革开放初期,中央财政拨出专款,极大改善了敦煌研究院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
历史与现实的鲜明对照,凸显中华文明的繁荣兴盛、伟大时代的波澜壮阔。
敦煌研究院内的国内首个文物保护领域多场耦合实验室里,敦煌研究院保护研究所的工作人员们专心记录着各项数据。
在敦煌研究院多场耦合实验室中,工作人员正在对庆阳北石窟寺砂岩样品进行三维扫描分析(2023年8月3日摄)。新华社记者 李贺 摄
实验室自2020年正式投运,分为夏季仓、冬季仓和风雨仓,可模拟-30℃到60℃、10%至90%相对湿度的环境。从莫高窟等地取来的土石样品将经受各种气象条件的考验,从而揭示石窟寺风化的奥秘,有针对性地采取保护措施。
“努力把研究院建设成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典范”“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保护水平”……总书记的勉励,一直鼓舞着这里的每一个人。
“坚守大漠、甘于奉献、勇于担当、开拓进取”——习近平总书记讲述的莫高精神正代代传承。莫高窟历尽沧桑的壁画前,殷墟遗址的考古工地上,三星堆博物馆文物保护与修复馆里……千千万万的文脉守护者,悉心呵护着中华大地上的文化瑰宝。
文运与国运相牵,文脉同国脉相连。
在福建全力保护三坊七巷、拨款支持鼓浪屿八卦楼修缮工作,在浙江保护良渚遗址这一“实证中华五千年文明史的圣地”……
习近平总书记对古老文脉矢志不渝的保护,让登得上城楼、望得见古塔、记得住乡愁的文化长卷在中华大地上徐徐展开,让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前景无限荣光——
“我们的文化在这里啊!是非常文明的、进步的、先进的。将来传下去,还要传五千年,还不止五千年。”
“讲好敦煌故事,传播中国声音”
甘肃兰州,读者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一楼中厅展柜上,2022年推出的《甘肃藏敦煌藏文文献勘录》格外醒目。
2019年8月21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来到读者出版集团有限公司考察调研,在这里,总书记再次提起了敦煌。
副总经理富康年回忆说:“习近平总书记提到,敦煌文献涉及方方面面,是丰富的历史资料。这几年,我们积极贯彻落实总书记的要求,出版了一大批与敦煌、简牍相关的图书。”
敦煌藏经洞,记录着一段“吾国学术之伤心史”。
1900年,藏经洞被发现。彼时国力衰微,无数珍贵文物流失海外。
莫高窟第17窟藏经洞。新华社发(敦煌研究院供图)
在莫高窟藏经洞参观时,习近平总书记主动讲到王圆箓道士发现藏经洞的经过。
抚今追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强盛才能文化繁荣。”
2023年4月,“数字藏经洞”上线,数字孪生技术复原了洞窟实体与所藏文物。
动动手指,用户便可扮演不同角色,“穿越”至晚唐、北宋、清末等时期,与洪辩高僧等历史人物进行互动,感受洞窟营造、放置经书等不同场景,沉浸式体验敦煌文化。
“实现敦煌文化艺术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数字化共享”——在习近平总书记的勉励下,“数字敦煌”一步一个脚印,正变成现实。
敦煌研究院文物数字化保护团队图像处理人员年海丽在拼接壁画图像(2023年4月25日摄)。新华社记者 陈斌 摄
敦煌,中国通向西域的重要门户。古代中国文明同来自古印度、古希腊、古波斯等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思想、宗教、艺术、文化在此汇聚交融。
使者张骞凿空西域、萨埵太子舍身饲虎、反弹琵琶乐舞千年……历史长河奔涌,莫高窟数百个洞窟中栩栩如生的壁画上,留下了文明交流互鉴的鲜明印记。
“中华文明的包容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取向,决定了中国各宗教信仰多元并存的和谐格局,决定了中华文化对世界文明兼收并蓄的开放胸怀。”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话语坚定。
只有充满自信的文明,才会在保持自己民族特色的同时包容、借鉴、吸收各种不同文明;只有心怀自信的民族,才能在历史潮流激荡中屹立不倒,饱经磨难而生生不息。敦煌,正是这一历史进程的不朽见证。
带着这样的包容与自信,敦煌以开放的姿态走向未来。
回顾敦煌学百年,从早年重文献,到后来补史、证史,而今,学者们正努力更进一步,让“冷门绝学”不绝、“国际显学”更显。
在敦煌研究院座谈时,郑炳林向习近平总书记汇报《敦煌通史》的编写情况。如今,这套书已经出版,为敦煌学研究提供了参考。
从敦煌保护实践中总结提炼出的相关保护理念与技术,正在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敦煌研究院院长苏伯民说,这些理念与技术已应用在500余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中,并开始走向吉尔吉斯斯坦等共建“一带一路”国家。
饱蘸历史之墨,书写新的历史。
当流失海外的敦煌文献以数字化方式回归故里,当古老壁画中的九色鹿经由文创产品“飞入寻常百姓家”,当《丝路花雨》的翩跹舞蹈惊艳世界,当“敦煌在中国,敦煌学在国外”的局面被彻底改变……“讲好敦煌故事,传播中国声音”的期待正一步步变为现实,古老文脉在新时代焕发勃勃生机。
2024年1月20日,观众在敦煌研究院兰州分院敦煌艺术馆参观。新华社记者 马希平 摄
弦歌不辍,薪火相传。
“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新时代新的文化使命召唤下,古老的敦煌绽放青春的芳华,为亿万中华儿女积淀着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记者向清凯、施雨岑、王鹏、张钦、张玉洁)
来源:新华社
所属栏目:时政要闻
发布时间:2024-01-28 00:00:00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三)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四)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五)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
第一百二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二)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
(三)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四)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 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所属栏目:廉润中招
发布时间:2024-01-27 00:00:00
-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
(2024年1月10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活力、走好新的赶考之路的光明前景。纪检监察机关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要怀着深厚感情、怀着坚定信仰、怀着强烈使命深学细悟,准确把握这一重要思想的精髓要义、实践要求,自觉贯彻到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执着把党的自我革命进行到底。
全会提出,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纪检监察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巩固拓展主题教育和教育整顿成果,忠诚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推动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纵深推进正风肃纪反腐,纵深推进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保障。
第一,突出凝心铸魂深化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主题主线,健全并严格执行“第一议题”制度、集体学习制度,在深化、内化、转化上持续用力,自觉从党的创新理论中找理念、找思路、找方法、找举措,不断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正风肃纪反腐的实际成效。
第二,突出“两个维护”深化政治监督。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突出位置,聚焦政治忠诚、政治安全、政治责任、政治立场、党内政治生活,坚决纠正政治偏差,及时消除政治隐患。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大政方针加强政治监督,常态化开展落实情况“回头看”,督促全党统一思想、统一意志、步调一致向前进。
第三,突出铲除土壤条件深化反腐败斗争。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强化高压态势,继续紧盯重点问题、重点领域、重点对象、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把严惩政商勾连的腐败作为攻坚战重中之重,深化整治金融、国企、能源、烟草、医药、基建工程和招投标等领域腐败问题,坚决惩治群众身边腐败,集中整治跨境腐败问题。强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推动重点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正反两方面教育,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推动形成廉荣贪耻的社会氛围。强化受贿行贿一起查,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强化完善反腐败工具箱,继续加大审计等移送问题线索查处力度,持续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
第四,突出常态长效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对违规吃喝开展专项整治,严查“吃公函”、“吃食堂”、“吃老板”、“吃下级”等问题。健全风腐同查同治工作机制,既“由风查腐”又“由腐纠风”。重拳纠治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从领导机关抓起、领导干部改起,坚决纠治影响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落地、影响高质量发展、加重基层负担、权力观扭曲政绩观错位等问题。
第五,突出严的基调深化党的纪律建设。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加强纪律教育,认真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着力解决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以规范运用“四种形态”为导向严格纪律执行,推动准确定性量纪执法。以压紧压实政治责任为抓手凝聚管党治党合力,健全各负其责、统一协调的责任格局。完善问责制度。
第六,突出政治定位深化巡视巡察。扎实推进巡视全覆盖,深入探索提级巡视、联动巡视,加强对省区市巡视工作的指导督导,建立对中央单位内部巡视分板块、分行业指导的工作机制,全面推动市县巡察向基层延伸。学习贯彻巡视工作条例,修订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中央巡视工作规定等,建立覆盖巡视整改全周期的责任体系和制度流程。
第七,突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完善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力量配备。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制定加强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与地方纪委监委联合开展审查调查的意见,指导各省区市纪委监委开展向省属高校和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试点,在垂管系统省级以下单位开展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和监察措施使用改革试点。持续完善“组组”协同监督、“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协助党中央修订《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等。完善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机制,完善基层监督体系,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推动数字技术深度融入纪检监察各项业务,建设一体化工作平台。
第八,突出发扬彻底自我革命精神深化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中央纪委常委会带头加强自身建设,带动全系统做自我革命的表率、遵规守纪的标杆。在思想上勇于自我革命,常态化开展政治教育、党性教育,始终做到绝对忠诚、绝对可靠、绝对纯洁。在作风上勇于自我革命,牢记“三个务必”、践行“三严三实”,保持战略定力、坚定斗争意志,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在廉洁上勇于自我革命,常态化检视干部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刀刃向内清除害群之马,坚决防治“灯下黑”。在严管上勇于自我革命,做细做实对干部的经常性监督,完善监察官职业保障配套制度,激励干部安心履职、担当作为。
全会号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勠力同心、忠诚履职,以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推进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保障!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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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7 00:00:00
- 习近平对江西新余市渝水区一临街店铺火灾事故作出重要指示 要求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多发连发势头 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习近平对江西新余市渝水区一临街店铺火灾事故作出重要指示
要求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多发连发势头
确保人.........平强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教训,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排查隐患,狠抓工作落实,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多发连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作出批示,要求组织力量抓紧搜救被困人员,全力救治伤员,最大限度减少伤亡,妥善做好家属安抚等善后工作,并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近期多地连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国务院安委会要督促各地各有关方面,狠抓安全责任和措施落实,加强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留死角盲区。
根据习近平指示和李强要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张国清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江西省、新余市已组织力量全力做好救援救治和善后工作。目前,有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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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4 00:00:00